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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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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第1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对目前本市现有的136个管道分质供水小区的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卫生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各小区不同的水处理工艺,分别按照不同的卫生标准、规范对供水水质进行采样检验和评价。

1.2 方法

1.2.1 现场调查 根据管道分质供水小区的相关卫生管理规定编制调查表,现场由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表对各小区的卫生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制水间卫生状况、水质自检公示情况、水处理设备及消毒设备的卫生许可情况、回水处理情况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情况等。

1.2.2 水质抽样检测 选择各居民小区的管道分质供水设备出水、回水、管网近端和最远端的居民用户用水4个采样点分别抽取水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等不同水处理工艺适用的标准规范[1],进行水质检测。检验项目包括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臭和味、pH、耗氧量、铅、砷、挥发酚类、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13个指标。

2 结果

2.1 卫生管理状况

调查管道分质供水小区136个,分属于14个管道分质供水经营单位管理,供水人口约11万余人。调查显示,采用纳滤工艺制水的小区有73个,占53.68%;采用反渗透工艺或超滤工艺制水的分别为53个和10个,分别占38.97%和7.35%。所有的供水小区均有专用制水间,97.79%的制水间卫生状况符合要求。所有管道分质供水经营单位每月定期公示供水小区当月水质自检结果,主要指标包括浑浊度、pH、菌落总数、耗氧量等,公示结果合格率为100%。供水小区水处理设备卫生许可批件持证率为97.79%。136个小区中82个小区回水经制水设备处理后回流贮水罐,54个小区的回水未经处理回流贮水罐。调查同时发现,各经营单位在卫生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水消毒设备及日常维护使用的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持证率不到80%,另外,9.56%的供水小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表1)。

2.2 检验结果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等不同水处理工艺适用的标准规范,对各小区管道分质供水系统的设备出水、回水、管网近端和最远端的居民用户用水分别采样进行水质检测,结果显示,管道分质供水设备出水合格率较高,为86.76%,进入供水管网后,回水、管网近端和远端居民用水的水质合格率均有所下降,主要不合格指标为耗氧量和菌落总数,见表2。

对不同回水处理的小区水质进行比较,回水经制水设备处理后回贮水罐的小区水质合格率较高,回水直接回流贮水罐的小区水质合格率则较低(见表3),经统计学分析,两者在回水、管网近端居民用水和最远端居民用水的水质上有统计学差异。

3 讨论

由于目前管道分质供水发展趋缓,广大居民对其认知程度有限,加上本市集中式供水状况日趋改善、家用净水器、饮水机的广泛使用以及管道分质供水使用成本、水质问题等原因,导致目前管道分质供水新增用户数上升缓慢,原居民用户也纷纷停止使用管道分质水,部分小区管道分质供水系统使用率严重不足,系统管网水得不到充分循环,管道中极易产生“死水区”,可引发水质污染事件。

目前供水小区日常管理主要有物业代管、管道分质供水经营单位自管和委托外单位管理等方式。某些管理单位对管道分质供水不熟悉,卫生安全意识不强,发现水质问题时报告和处理不及时,同时非专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良莠不齐,专业技能难以得到保障,致使调查中出现水消毒设备及日常维护使用的消毒剂未严格落实索证制度、维护人员未定期进行健康体检、自检结果与调查抽检结果不符等情况。

部分供水小区10年前已设计建造完成,在某些设施设计上存在缺陷。调查显示,近40%供水小区的回水管道未与水处理设备相连,回水未经处理直接回流贮水罐。通过水质检验及比较分析,回水未经处理回流贮水罐的小区水质明显低于经制水设备处理后回流贮水罐的小区。小区供水系统使用率的不足导致水循环减少,可能在水中滋生细菌等有害物质,如回水不经水处理消毒直接回流贮水罐继续供水,水质卫生安全更加无法保证。因此,有必要改进回水循环工艺。

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设计规范和卫生标准,各管道分质供水建设单位各行其是,尤其表现在管道分质供水工程选址与布局、制水间、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以及供水系统不符合卫生要求,水处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水平参差不齐等方面,影响了管道分质供水的卫生质量[3]。

综上所述,提出以下对策:① 尽快建立必要的法规、卫生标准和设计规范,使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和管理更加规范。② 发挥管道分质供水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企业自律,提高供水小区管理单位的卫生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③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管道分质供水的监管力度,实施动态管理,保障管道分质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4 参考文献

[1]秦钰慧.饮用水卫生与处理技术.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2]魏文.管道直饮水二次污染的探讨.城市公用事业,2002,16(6):15-17.

第2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第3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一、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凡列入市级监管的各类市管单位,每年覆盖面要达到100%。

二、各类监管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

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住宿、美容、洗浴、游泳池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四)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5号)的要求,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监督频次要求是: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每半年一次;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每季度一次。

(五)职业(放射)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对管辖范围用人单位进行分级监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三、本规定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四、实施卫生监督检查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填写《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检查评分表》。在检查中发现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产品和场所依法实施行政控制,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4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学校必需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

1.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全校食品、食堂与学生集体配餐卫生与安全;

3.指定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4.检查学校《食品卫生法》天津市〈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落实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置;5.及时调研和了解学校食品、食堂与学生集体配餐卫生平安工作状况。

6.协调处置食品卫生投诉事件;

7.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协调解决各种问题。

第二条学校食品平安和食堂、学生集体配餐的卫生平安管理必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宣传。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卖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四条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

第五条食品经营负责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需经过食品卫生规范、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培训。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与食品平安相关的岗位平安责任制度:

每次有记录;及时解决学校食品、食堂呈现的各种问题,1.学校食品负责人岗位制度: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天津市〈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每周对各项卫生制度及食品卫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主管校长汇报;制定学校食品、食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食品卫生责任制并落实执行情况;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立即维护好现场,积极组织对病人进行抢救,及时上报。

并进行记录;对食品、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负责食品、食堂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及保管(档案内容:各项制度、各种记录、个人健康、卫生知识培训、索证资料、餐具消毒自检记录、检验演讲、卫生监督文件等)2.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制度:学习掌握《食品卫生法》天津市〈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掌握卫生管理的基本内容;按规定随时进行卫生检查。

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3.学校食品、食堂平安捍卫制度:严禁非食品、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应严格进行登记验收。4.食品推销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推销验收制度;推销各类食品时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推销各类食品原料应新鲜;推销定型包装食品的食品标识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推销食品入库时。

及时注销使用的食品,5.食品库房保管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台帐。登记购入的食品;对贮存的食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逾越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处理,发现即将过期的产品,应及时请管理员及时使用;发现老鼠、蟑螂、苍蝇应及时杀灭并封堵洞口;对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食品损失或丢失,应负责赔偿。

并符合食品贮存要求;上班前检查厨房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规定及工作中是否规范操作,6.食堂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安排制定菜谱;提出食品原料推销建议;检查食品原料是否新鲜;检查菜品的烹调过程是否规范;检查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对不符合规定和不按规范操作的人员提出处置意见。

不使用腐烂蜕变、污秽不洁、生虫及《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食品;烹调时应根据菜品情况,7.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依照规范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制做食品前检查食品原料的新鲜水平。将菜品烧熟煮透;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食品卫生事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各种食品、菜肴和集体用餐的订餐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防止采样时污染食品,留样的容器、取样的工具必需消毒,一种食品一个容器,并由管理人员负责登记。

第八条不得订购和制售冷荤凉菜。

每年到期前一个月,第九条《各校食堂必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明显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周年。应重新申请换证。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条食品、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凡出现有碍于食品卫生平安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一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配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订餐的运输车辆(密闭货车、冷藏车)专用,坚持清洁,防尘、防蝇,容器上盖下垫;参与分餐的人员必需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明》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出现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立即停止分餐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建筑、设备、环境卫生、食品推销与贮存加工的卫生要求。请各单位按照《教体[]3号》文中的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1.工作前、处置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不得戴戒指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加工食品;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3.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5.服务人员应当衣着整洁的工作服。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6.药品、香烟等一切非生产用品一律不准带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贮存库。

第十四条学校必需建立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

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演讲;1.立即停止食品供应。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管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样品;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第5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关健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1.引言

地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洲泸西县旧城镇的板桥河水库,是一件以灌溉为主,兼蓄水、防洪、水利发电、城镇供水等综合效益为一体的中型水利工程,它哺育着全县55.2%人口,维系着全县20万人的生存。水库始建于1957年12月,后经四次扩建、加固,现水库总库容7940万立方米,水面面积8000余亩,森林面积11000余亩,水库坝址本区径流面积106.7平方公里,外区引水径流面积218.8平方公里,集雨范围涉及红河泸西县、曲靖的师宗县、陆良县,主要通过板桥河方向及矣维河方向引水入库。多年来水库平均供水量达4000万立方米。板桥河水库于2002年被州政府列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约2000公顷,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两部分,其中核心区面积1200公顷,缓冲区面积800公顷,作为泸西县第一大、全州第二大的饮水水源工程,承担着城市生活饮用水的重要任务,板桥河水库的供水安全和水质保证必须万无一失,为了这份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板桥河水库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有序,措施有效,水质状况一直稳定保持在Ⅱ类标准之内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由于库区区域大、污染总量多、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权限有限等原因,开展水源保护的难度日益增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水源保护权责不清、力量薄弱

目前饮用水源管理状况为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水环境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等等。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权力交叉、职责不清,造成执法上的权力重叠和权力真空,加之适合我县当前实际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造成了“都相关、全无责”的状况。

2.2库区污染类型多样、总量较大

生活污染:水库周边住户主要集中在木龙、矿厂、板桥3个村委会,11个自然村,共涉及1410户农户5088人,这些村寨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沟渠、渗坑而入库;生产污染:保护区内杂花田交错,核心区内周边村寨农户的农耕地有15.2公顷,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周边村寨农户的农耕地有112公顷,其中半数以上为坡度在25°以上,农业生产使用的化肥、农药及除草使用的除草剂等残留物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成为主要污染源:工业污染:目前,水库上游依然有5处煤矿开采企业,1座洗煤厂,1座焦化厂的涉煤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随意堆放造成库区面源污染以及大量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或间接排放,雨季污染物随暴雨径流进入水库,对水库水质造成一定污染。

2.3库区水质富营养化风险较大

水库内养殖鱼类是为了进行生态保护,但部分群众根据传统观念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水库内偷捕理所应当,虽然进行劝说、教育,但是偷钓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如果被偷捕的鱼数量大、种类集中,将严重破坏水库生态养殖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库自净能力减弱,加之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固定废物、化肥和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任意堆放和乱倾倒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致使水体朝富营养化方向发展,水库中氮磷累积较易引起藻类爆发,导致水库水质恶化。

2.4资金投入来源单一

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安排专项资金长期投入。目前,政府尚未安排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水库管理所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开支是唯一的保护经费来源,导致了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的状况。

3.水源地保护管理实践与措施建议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县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打造我县“高原至美·花荟泸西”现代高原花园城市建设的基础。为了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让其更好地造福于泸西人民,本人建议从下几方面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3.1理顺水资源保护工作体系

一要加大对《泸西县板桥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泸西县板桥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修定,使之成为操作性强、措施可行的地方性规定,切实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到正常、有序的轨道上来。

二要进一步明晰权责,建立饮用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水源;环保部门加强项目管理,严格环保审批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林业部门做好水库周边现有森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市城建、国土、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三要完善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水源保护工作责任主体,加强上游水源保护的协调工作。

3.2实施库区污染综合治理

一要逐步减少库区污染源。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加强库区的森林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对现有的煤矿企业实行技术改造,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逐步实现“生态农业”,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倡使用有机肥料,推行科学施肥施药,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实施上游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通过坡改梯、水土保持林建设等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二要建设防污治污设施。对库区周围村庄、厂房生活区内的群众生活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改造,兴建生态厕所、因地制宜地实行垃圾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在水面径流上游设置阻拦坝,控制污染物注入水库内。

三要积极探索利用生态修复技术保护水质措施,加快对水库渔业开发与水质保护专题研究,进一步采用生态养殖,按照科学合理的放养思路,合理分析、严格控制水库鱼种放养的规格、比例和密度,使水库内形成相对较平衡的生物链,充分利用生物链来控制浮游藻类的过度繁衍,预防水库富营养化发生。

四要加大执法监管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环保的执法效率,加大环保的执法力度,严格行政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水源地的行为,为水源地水质净化提供坚强保障。

3.3严格加强水质监测力度,确保水源安全

进一步加强对水库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

3.4建立水源应急机制,防控突发事件

构建科学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和水厂应急“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有效应对饮用水水质污染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3.6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建议县政府将水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长效投入机制,强化经费保障;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办法,引导水源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方式,逐步减少污染排放。

4.结束语

切实保护好水源地水质不仅关系民生,更具有战略意义,只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水源保护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既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才能保护好板桥河水源地的水质,保障水源地供水安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细则》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云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06号)

第6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本年度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根据确定的重点内容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本着扶优和打劣相结合的原则,着重做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具体内容

(一)食品卫生整顿和规范重点是以《齐齐哈尔市分级量化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试行并逐渐推广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量化管理,按照标准达到A级企业家;B级企业家;C级企业家;D级企业家。首先从管理上分级量化管理入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在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食品各行业。同时积极开展食品企业生产技术规范(GMP)和危险性关键控制点分析评价技术(HACCP),并将此项工作制度化,今后每个企业档案必须有GMP和HACCP相关资料,积极扶持我市名优企、名优产品、绿色和特色食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制品、调味品、冷饮制品、粮油面制品、儿童制品、保健食品、水产品、糕点类产品的监督监测工作。强化饮食业的餐具消毒工作,减少或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继续注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深、细、严、实”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冒伪劣食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元旦、春节、“五.一”、“观鹤节”、“十.一”等重大节日食品销售旺季,按照市卫生局近期下发的打假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打假突击行动,确保节日食品卫生安全。加强饮食业集中供餐(大型会议、婚丧酒席)监管,防止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对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出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市场要公开曝光。

(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今年将重点加大化妆品、洗浴、美容美发、旅店、练歌房(厅)等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对现已营业但未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清理整顿,对新、改、扩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严格审批,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做好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索证工作,杜绝无有效卫生许可证和批件的涉水产品进入市场。(三)学校卫生:加大学校综合卫生监督力度,重点做好学校食堂和学生食用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地要在**年对学校食堂已全面整顿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堂加强管理,该停业的坚决停业,加大治理校门前无证

商贩和校周边“小饭桌”的力度,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外“小饭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验收审批“小饭桌”,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按照《齐齐哈尔市职业卫生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加强依法监管,按照《齐齐哈尔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制度、立案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上报等有关规章制度,增强执法规范性。提高办案透明度,杜绝违章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正规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继续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面开展“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卫生监督服务模式。认真实行政务“五公开”制度和承诺制,卫生监督员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

(三)加强对全市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将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评。并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究错惩戒制度。对发生重大责任错误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开除卫生监督队伍等行政处罚。

第7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二次供水;水质现象;供水设施

1 二次供水水质现状

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二次供水设施逐年增加,带来的二次供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二次供水产生的水质污染问题,已经相当严重。2004年,北京市某居民小区发生碱性紫污染事故;2005年,郴州市某冶炼厂区因供水池顶部未密闭,造成二次污染发生重金属中毒事故;2006年,大同市某居民小区污水井污水逆流至贮水池,引起二次污染事故;2010年,南京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氨氮超标的污水污染二次供水系统事故,造成群体性腹痛、腹泻;2011年无锡市某小区二次供水水箱污染,水质出现类似油漆味的异臭异味事故等事件更使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受到严峻挑战。

2二次供水典型问题特征及趋势研究

二次供水是整个城镇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多,常压供水已不能满足高层建筑用户的用水需要,二次加压供水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所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增多。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显示目前我国城镇人口约6.67亿。而在一般城市中约有1/3的居民是以二次供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来源,相当于2.22亿人依赖于二次供水。所以二次供水不能出事,一旦出事便是大事。

深圳的水务管理模式是引进临边香港的模式,而香港的模式是前英国实行的管理模式,应该来说还是比较先进的。深圳水务管理一直处在国内领先地位,二次供水也不例外。尽管如此,二次供水还是会出现问题诸如水质不达标、供水设施无人清洗、供水单位不具备卫生许可证等问题,其中以老式小区较为突出。如图1中看似二次供水管理已完全职责明确化,但是图中虚线处仍有很多让人不解的地方,仔细观察可以发现,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具体有哪些?开发商、物业或是产权方是否拥有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水务主管部门能否面面俱到,监督到所有小区的二次供水现状?水务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谁又能承担全部责任?等问题值得更细化的探讨。深圳尚且如此,可以想象中国的其他不发达地区情况又会是怎么?下面是对全国目前二次供水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建设、运营、应急的角度,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国内二次供水建设、管理、维护等提供参考。

3二次供水建设中的典型问题分析

3.1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法制不健全

图2为我国目前与水相关的法律体系,从图中可以看到理论上应该与二次供水密切相关的《城市供水条例》,其法律层级偏高但是其内容全部是针对城市供水工程的,并未包括二次供水的相关内容。而与二次供水真正相关的主要有两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清洗、消毒需要持证上岗;《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二次供水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但是这两部规章效力等级仅属于部门规章级别,对二次供水管理层面的法律法规来说,这已经是有关二次供水最高级别的法律规范,面对现今二次供水问题的严重化,其法律层次效力偏低,不足以牵制二次供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另外还有各地区自行出台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等,因各地区存在差异性,大部分地区尚未出台类似二次供水管理的规章规范。所以就二次供水方面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有关二次供水安全包括整个饮用水安全整体法律层级偏低;二是缺少对整个饮用水安全管理方面的单行法律规范。

3.2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规范

因二次供水建设设施法制不健全、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缺乏有效监督,二次供水的技术标准也不完善,致使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缺乏严格规范,出现了系统技术方案设计不合理,设备选型标准低,或者工程安装水平差等现象,使得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难以保证,有的设施没有运行几年就出现问题,不能满足居民正常用水需求。

3.3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不及时

由于管理不规范、资金不到位等原因,一些老旧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技术更新没有正常进行,如储水设施不符合规范标准,造成水质污染;电机、水泵锈蚀和磨损严重,控制元件老化,导致设施经常出现故障造成停水或水压不稳定等情况,影响居民正常供水。2006年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市已建成1686处二次供水设施(住宅、公共建筑)运行情况做全面的调查,结果显示让人担忧,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基本符合二次供水标准的有205处,仅占12.16;而不符合二次供水标准的却有1481处,比例高达87.84。在调查的1686处二次供水设施中,其中不乏有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但是不合格比例依然如此之高,让人怀疑2006年前天津市的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曾有人管理过?

4 解决策略

4.1加快建设二次供水法制化道路,实现有效监管

加快建设二次供水的法制化道路,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主体,及时修改存在分歧和矛盾的相关二次供水规章制度。上述提及的二次供水统一管理,设计、施工、管理单位资质要求,供水设施移交程序规范化等问题需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效落实供水设施建设中要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及供水设施周期性清洗消毒。对法律层级较低的规范,应适当提高其效力层级。只有这样,才能为日常二次供水的有效监管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托

4.2加快推进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现状

老旧二次供水设施主要集中在某些老旧社区中,因建设年代久远,且当年法制建设落后及建设水平有限,导致设施建设不规范,为后续的二次供水带来诸多不便,故应加快改造老旧二次供水设施。可参照管网改造规划,提出诸如《全国城市老旧二次供水设施近期改造规划》。部分先进地区可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标准》,一方面规范改造程序,另一方面监督改造步骤,为实现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

4.3提高管网压力,尽量减少二次供水设施

既然二次供水设施总会出现问题,在此笔者建议有条件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管网压力,减少二次供水设施。《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2007年)》建议多层住宅通过适当提高供水压力,减少二次供水设施。为响应政府号召,江苏省身先士卒,在新建的部分小区采取了提高供水压力,直接市政供水,当然这部分小区的水务管理全由供水企业直接管理。该举措即减少了二次供水设施后期管理和维护的诸多麻烦,也减少供水环节的污染机会,进一步保障了饮用水的安全。同时也为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监管提供更明确的责任主体。

第8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食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这些都离不不开食品质量安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欢迎阅读!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餐饮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二、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三、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四、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六、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米、面、食用油和酱油等调味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以及河豚鱼、野磨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不采购使用无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及食品用产品。不采购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包装不完整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不雇用无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不使用未经有效消毒的餐用具。不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它食品。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生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

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二) 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三)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四)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六) 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七)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八) 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一)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三)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四)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创造条件尽快使用电子台帐。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作好相关的记录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址及联络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

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小包装食品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

十三、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努力创造条件设立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诺赔偿消费者和商场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商场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3为加强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二、健全组织机构,配置专管人员,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订切实可行的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科学、有序的处置;并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

三、饮食原料及货物购进,必须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详细登记食品进货台账。采购的大宗食品必须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散装食用油。肉类必须经过检疫。进购发票如实填写销售人详细居住地址、姓名。禁止进购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假冒伪劣产品。

四、食堂的贮藏室内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间必须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学校食堂应有食监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六、食堂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

七、保证所出售的食品安全。完善食品留样制,不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三无产品原料;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马铃薯、青西红柿等蔬菜坚决不进入食堂;不出售凉菜和剩菜剩饭,不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禁止向师生出售腐变过期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带毒带污染的食品。

八、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及食品加工常识,并留有记录。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九、接受和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食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凡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留食监部门存档,一份张贴餐厅醒目处。

承诺单位(签章):

20__.03.17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4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食品企业产品质量的优劣既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又决定着社会经济的运行质量,对此,我们深感企业的社会责任重大。为了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回报广大消费者对我们的厚爱,我们向政府、质检部门及社会作如下质量保证:

——增强法制观念,争做守法经营的典范。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自觉接受政府各级质量监管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

——完善企业的质量责任机制,牢固树立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带动和教育全体员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考核,坚持实行质量否决权。

——大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把好生产过程中的每道关口,严格对原材料、外协件的质量把关;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生产工艺文件;在用计量器具和特种设备受检率达到100%;凡出厂产品必须按该产品相应的检验项目检验;确保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我们把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作为企业追求的目标,加大质量投入,通过加快技术创新,加强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向社会提供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争创名牌产品。

——规范自己,监督他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坚决杜绝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不侵害其他企业的权益,我们甘当社会的义务质量监督员,检举和揭发假冒伪劣产品,自觉地同假冒伪劣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坚决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们将通过实际行动实践诺言。我们还诚恳地邀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舆论界和全社会,对我们的保证进行监督,同时,呼吁全市的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树立我市企业整体信誉,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质量振兴而共同奋斗!

质量保证企业:

第9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

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

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

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

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

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

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

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

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

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

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除采用标准设

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纸的以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区、县级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

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

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

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在建设部规定

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九条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

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

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

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承

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

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

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

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

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

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

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送村民委员会汇总

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直接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

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

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

发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

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

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

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

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

无效。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

的存档和保管。

第三章村镇设施配套与维护

第十九条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

和公共设施。

市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

应当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镇基础

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

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村、镇转为行政街道后,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区人

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

水、生活垃圾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

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

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二十五条村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公共水域的保洁,由村镇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

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

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

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村镇的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或者区、县级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

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

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

水。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管理。任何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

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

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

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

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

(气)管道、道路等设施。

市建成区范围内和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阳台、外走廓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

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

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

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补办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备案或者未领取施

工许可证开工的,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补办手续,可

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工

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竣工验

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处以罚款。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

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以50

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和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