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状况令人堪忧,我国农村的环境状况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改善的范围比较局限,治理的成效并不是很显著,仍然存在比较严峻的环境问题。
1.1 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导致的严重农业污染 我国农村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都不高,对于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科学的农药用量、方法都缺乏正确的了解和掌握,所以,在进行农作物的生产和种植时,认为多用农药、化肥就会得到农作物的高产量,因此滥用农药化肥,长期下去,再加上不进行有效的治理措施,会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其生态平衡,尤其是对水资源和土壤造成的污染较为明显。另外,冬季大棚种植使用的塑料薄膜也会对农村土地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塑料属于有毒物质,并且极难降解,对于土地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大的,降低了土壤的通透性,不利于农作物生长,从而严重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
1.2 生活垃圾堆放无序,得不到有效处理 农村的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得不到有效处理,同样会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我国农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市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像城市那么严谨,大都比较随意。在农村,通常生活垃圾都是随地乱扔,生活废水随处排放,没有统一规定的垃圾堆放地点和指定的废水收集点,即使有也不能保证能够定期清理,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农村整体的环境卫生状况较差的现象。由于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致使很多农村地区的河流被阻塞;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垃圾越积越多,若长时间不进行处理,垃圾腐烂产生刺鼻的有害气体,对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又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1.3 禽类牲畜粪便处理不及时 在农村地区,几乎家家都会饲养家禽和牲畜,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的动物粪便,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就会散发出恶心的味道,同时招致蚊子与苍蝇,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环境卫生。随着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卫生状况越来越差,会对村民们的身体健康状况造成影响。
1.4 化工污染严重 由于大量的化工企业进驻农村,化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大,尤其是化工污水和化工废气的排放,这些废水废气通常不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农村地区的水资源中化学物质和重金属物质严重超标,空气中充斥着刺鼻的二氧化硫等化学气体,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
1.5 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 由于政府对于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缺乏重视,对于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也不够到位,因此,我国农村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严重不足,最终导致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的治理达不到预期的成效。
2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2.1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力度 在农村居民中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对其讲解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比大,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因此在农村居民中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极其必要,提高农村人口的环境保护意识,不但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同时对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起着促进的作用。
2.2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 要解决农村环境的污染问题,就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完善环保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应对此作出预算,地方政府设立环保专项基金,从而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建立起城市乡村及工业农业联合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呼吁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到农村的环境治理及保护中来,对较大规模的环保工程,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政策积极地吸引民间资本、外资的共同参与,从而使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
2.3 加大科研力度,寻找适合农村环保技术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科研力度,力求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提高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出台相关的标准及技术指导,从而降低农业生产中,化肥以及农药的用量。同时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农业科研部门对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复合缓释肥料、无污染的饲料、添加剂以及精确施肥技术的研发。从而推动农业技术的发展,进而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2.4 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环境的治理离不开相应的基础设施,因此,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应该具备基础的环境治理保护设施,比如对于垃圾的处理,农村地区也应该建立垃圾处理站,对于可以循环利用的垃圾,应该回收利用。加快农村环卫设施的建设,彻底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做好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垃圾回收等工作。在农村尽快实施垃圾清运制度,建设垃圾堆放池和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使生活垃圾在集中堆放的基础上进行无害化处理。大力推广农田秸秆、畜禽粪便制沼气技术,建立秸秆、人畜粪尿堆肥处理设施,使农田秸秆、人畜粪尿等有机固体废弃物既得到无害化处理,同时也能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关键词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现实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20-0014-01
资源与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繁衍的物质基础。数千年以来的人类发展史已经雄辩地证明:一旦生态环境保护缺失,就难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应当努力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新农村建设之中,落实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之中。
1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困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要发展经济,就必然要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是农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可以说影响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据了绝大多数。由于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许多农村地区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为摆脱贫困局面,会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不断扩大畜禽水产等养殖面积,违规排放大量污水与垃圾,造成了一系列环境问题,使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水污染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大部分乡镇企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因为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及工艺技术落后,污水防治设施匮乏等原因,导致工业污水未加处理就直接排放;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居民随意排放各类生活污水,使农村聚居点附近的地表水与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断恶化。二是垃圾污染问题。随着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中的垃圾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加上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农村生活垃圾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与回收,垃圾无序堆放,脏、乱、差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成为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农业污染问题。主要指农业生产性污染,包括农膜、化肥及农药污染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粗放式生产,农药、化肥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十分广泛的应用,从而导致土壤与地下水大面积污染,土壤质量退化严重。
2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对策略
2.1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在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弱化性已显现出来,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对未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需求。对此,应健全完善符合新农村建设实际的环境保护法规,并积极制定有关实施条例与法规配套措施。与此同时,在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治理理念,编制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我国已颁布了《水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等生态领域的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因此,要结合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实现资源环境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2 完善农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确保环境公平的重要机制,对于改进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重点,就是要求国家尽快对农村生态脆弱地区与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发展规模进行严格控制。要通过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生态脆弱地区与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实施补偿,可考虑征收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补偿税,并将征收的范围限定于资源开发类企业及污染企业,要将税收的适当比例定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同时,要全面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并依据专款专用原则,将环境保护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改进农村环境专项基金。国家应对恢复生态环境项目进行强有力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生态环境整治、污染治理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并及时剔除现行税制规定中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2.3 形成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机制
目前,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日趋严重,逐渐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一大因素。对此,必须开展综合治理,以切实形成农村环境治理机制。首先是加强规模化畜养殖场综合治理,通过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及处理技术,鼓励兴建与养殖业、种植业等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并全力发展农村沼气,实现畜禽粪便的减量化、无害化与资源化;其次是要有力地控制工业“三废”对于环境造成的污染,要加大资源和环境的监测、管理,坚决防止出现新的污染源。第三是在农业生产中,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与农膜等各类化学物质。可通过采取生物防治病虫害及大量增加农家肥与种植绿肥等办法,从而减少化学物质的过度、过量使用,要实行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以减少对土地和水源的污染,并提高土壤肥力与农作物的产量、质量。最后是大力控制乡镇企业产生的污染。这就要不断地将乡镇企业产业结构与布局结构调整和治理乡镇企业污染紧密结合起来。凡是属于应当淘汰的乡镇企业,应该坚决予以淘汰;凡是属于保留的乡镇企业,不仅要引导其逐步向工业园区集中,从而实行乡镇企业污染物质的集中控制,而且要按照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不断加快乡镇企业技术改造与生产技术升级换代力度,从而降低物耗与能耗,并减少污染的排放量。
3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环境的破坏是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是农村经济发展长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要使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需要较长的时间。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等特点,需要持续不断地努力,必须提高忧患意识与责任意识,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调动一切能够调动的要素,运用多种手段,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最终胜利。
参考文献
[1]宋言奇.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可忽略的六大环节[J].小 城镇建设,2007(4).
关键词:农村环保 存在问题 治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下半年日益提高,生态平衡、环境保护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尤其是广大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十分突出,生态环境的形势非常严峻。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对其进行治理的对策。
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在广大农村,人们的生存与经济发展对环境的依赖就更为直接。应肯定的是,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环保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就,主要表现是:开发建设了多种绿色工程,增强了农村自然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农村环保投入有所增加,且环保投入已经纳入到国家重点投资领域;农村环保科技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环境科技支撑能力逐步增强;农村治理、控制环境污染的能力在显著提高,已经有了较成熟的环境保护经验和管理办法;环保理念开始渗透到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生态破坏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质量继续变差,功能持续降低;生态环境污染继续加重,已经由点源污染向面源污染的趋势发展;生态灾难增多,生态建设跟不上生态破坏的力度和速度。因此,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已经是迫在眉睫的大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需求,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处理好农村建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的具体表现
1.规格化养殖污染严重
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是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此带来的是集中、高密度养殖,其产生的污染往往超出了环境容量。
2.生活垃圾污染广泛
村镇居民产生活污水、垃圾随意倾倒,造成了很大污染,特别是在夏季,到处蚊蝇滋生、臭气熏天;还有在农田、村庄院落焚烧秸秆,造成了大气污染;塑料地膜和塑料制品的无控制使用,使农村的白色垃圾污染不断增加。
3.化学肥料造成污染面积大
化学肥料替代有机肥料造成的污染随着农业的发展越来越严重,烈性农药成本低、效果大,厂家商家有利,农户使用方便,所以屡禁不止,使用这类农药后,暴雨冲刷,必然形成大面积污染。
4.乡镇工业污染加剧
据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业废水而污染的耕地面积达2亿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左右,每年因污染减少的粮食超过了100亿kg,直接经济损失125亿元,其中因农业工业污染和破坏而引起的达47%以上。
5.滥垦滥伐和滥捕滥猎,使生态失衡
在农村,滥垦滥伐,滥捕滥猎现象严重。有的栽上几年的小树,就被随意砍掉。更有甚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肆意乱捕蛙、中华蟾蜍、蛇等国家保护动物。这都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环境。
三、农村生态环境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农民环保意识淡漠,对污染后果没有危机感
由于多方面因素,目前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水平还底,环保意识淡漠,对环保没有迫切的要求和污染后果的危机感。因此,人为的、随意性的破坏环境问题十分突出。
2.环境基础设施落后,使日常生活造成污染严重
由于农民多年的生活习惯和农村落后的环境基础设施,生活污水任意排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随意丢弃,造成垃圾成堆、污水横流、河道淤塞等现象突出,对农民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3.化学肥料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的途径
农村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程度极高,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已经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而这种“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正是面源污染最为重要的来源。
4.乡镇工业环境管理不力
农村中对环境冲击最大的是非农产业的快速增长,乡镇工业污染可以归咎于产出增长快、资源利用率低、污染处理率低、技术进步慢和环境管理不力等原因,集中表现在四方面:一是污染排放总量增加迅速;二是污染治理水平明显落后;三是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不够;四是缺乏适宜的诱导政策。
5.农村环保管理基础严重薄弱
农村环保机构没有设立,环保经费严重短缺,环境基础设施严重滞后,成为影响农村环境的重要因素。目前的农村乡镇,受经费和编制的限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环保经费更是不足。同时,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提醒农民关注环保问题。
6.对自然资源形成了掠夺性利用
我国人口基数过大,增长速度过快,通过对粮食、能源、水、住宅等基本生活条件的巨大需求,给自然资源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破坏。
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对策探讨
1.政府要强化对农村环境的管理
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有三个: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政府要确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农业污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把农村环保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要增强各级领导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非常重要。
2.加大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力度
2.1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积极发展有机农业、鼓励建设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通过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从根本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2.2二是扩大农业生产规模
制定政策,鼓励土地由分散经营向集中经营转变,由农户经营向农庄经营转变,努力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更主要的是有利于农业面源的污染控制。
2.3加强污染控制研究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主要是通过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这种管理方式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这种情况下摸清面源污染的状况,收集农业面源污染可靠的基础资料,进行适合国情的面源污染控制技术与政策研究已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当务之急。
3.从农村环境治理上控制生活污染
当前,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重点应该放在环境治理上,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应操之过急。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及技术手段的欠缺,一味地采用城市环境处理体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针对农村地区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开发推广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较低成本的处理技术,然后共聚财力,分级实施。
4.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乡镇工业污染
当前,乡镇工业污染控制应采取的措施是: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完善农村环境管理网络;完善乡镇工业园区,建设一套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配套污水等环境治理设施;优化乡镇工业布局,增强农村环境管理的能力;加速技术创新和推广,发挥技术创新在乡镇工业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5.努力提高村民文明素质
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村民文明素质,在农村树立起“讲卫生光荣”的新风尚。村民自身应尽量控制农庭垃圾数量,简化、减少包装;使用可利用、可降解的包装材料,以减少“白色污染”;养成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随地倾倒垃圾。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生态环境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
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
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
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
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
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三、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四、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
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
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
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①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近年来,在城市环境日益引起重视、日益改善的同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关注却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农村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农业生产污染加剧。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所以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和效益的重要途径,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生活污染的日益加剧。近年来小城镇建设逐步加快,农村聚居点规模不断扩大,但规划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未能更上,环境管理严重滞后,农村的生活污染物大多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
工业生产污染逐步加剧。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步伐加快,第二产业的跨地区转移异常明显。一批能耗大、污染重的传统产业逐渐被远离城市,被招商引资引到了农村。这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不仅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的危害更直接。
可以说,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经非常严峻,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某些地方已经严重到直接威胁农民身体健康的地步。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源于农村居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而他们又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因此加强新闻传媒对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监督,利用新闻传媒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力,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功能,从而提高新农村受众的环保意识,逐步解决新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二、新闻传媒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监督方面的困境
1.新闻传媒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矛盾。生态环境保护传播一直被视为“公益事业”,特别是面向农村受众的农村环保传播,与其他的信息传播相比,由于并不能吸引“眼球”,没有什么“卖点”、“亮点”,在市场运营中很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干脆没有经济效益。
2.新闻传媒自身农村环保意识的挑战。作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主体的新闻传媒,其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自身环保意识、环境素养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传播的效果。但就目前的环保传播情况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媒介负责人还未真正理解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环保素质和全局意识还有待提高,这些都必然导致环保传播的缺失。即使在有限的环保传播宣传中,由于发行量收视率的原因,或投放广告的需要,也总是把目光放在城市这一块,对农村的关注远远不够。
3.农村受众环保意识的挑战。随着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社会的发展理念,环境保护开始进入宏观决策和制度改革的主流,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还是较低,并且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和不均衡性,特别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差,基础教育薄弱,教育资源不足,使农村受众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对信息的认知与解读能力较差,导致他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广度和强度还远远不足。
4.另外目前中国的不少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企业经营理念中的环保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眼光更多的放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一面,环保投入少,离当代国际环保潮流的绿色营销观念还相去甚远。这些因素都制约着新闻传媒对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传播和宣传。
三、新闻传媒做好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传播和宣传的建议
1.新闻传媒首先要增强自身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介管理者和从业者首先要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素质,加强环保专业知识理论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逐渐形成“绿色传播观”,尤其要认识到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而面向农村的环保传播还是“一块遗忘的角落”,要为农村的环保传播营造广阔的空间,多留一些版面,多设置一些频道栏目给农村环保传播,从根本上推动新闻传媒对农村环保传播的力度,树立起良好的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形象。
2.新闻传媒应大力宣传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进行舆论引导:针对农村受众环保知识还比较缺乏,环保意识还很淡薄的情况,新闻传媒要加强以农村环保知识为中心的传播,引导农村受众保护环境、热爱环境、建设环境,增强环境意识、弘扬绿色文明、倡导绿色观念。还应当结合现代农业结构调整,提倡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农膜,通过采用生物防治病虫害的办法和大量增加农家肥、种植绿肥等办法,减少化学品的过度使用,实行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宣传秸秆还田,农忙时不得焚烧,进而减少对土地、水源的污染,又能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另外通过新闻媒介的传播,向农民受众介绍一定的环保法律常识,报道他们的基本权利,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
3.新闻传媒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新闻传媒在进行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的同时,要积极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是解决新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之处。新闻传媒肩负着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面对这些丑恶现象,当然要义不容辞,挺身而出,敢于报道,勇于报道,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使各种污染农村环境的丑恶现象出现就受到关注和抨击,处于千夫所指的境地,从而保护农村受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一)基础建设及乡镇工业污染严重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大部分农村地区改良或修建了道路、桥梁、房屋等基础设施,在大拆大建的过程中,废旧建筑材料等垃圾污染迅速加剧。此外,大量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农村兴建,乡镇工业、企业迅速发展,乡镇工业的三废排放持续增加,对农村生态环境构成威胁。
(二)农村生活污染日益加重
农村生活污水基本上不经过处理就沿排水沟或路面排放至就近水体,使大量有机质和N、P等流入湖泊,使河湖等水体普遍受到污染,对饮用水水质安全构成威胁。生活垃圾特别是塑料垃圾等废弃物随意丢弃,致使臭气弥漫,蚊蝇滋生,环境卫生差。
(三)种植业污染危害严重
化肥污染。根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据,目前中国平均每公顷农田化肥施用量分别是德国、美国的1.6倍和3.3倍,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的警戒线,其中,大量的氮经农田径流带入水体,导致水体水质变劣。过量的氮肥会对土壤、水、空气及生物造成立体污染,危及人类健康。
农药污染。我国平均每公顷使用农药量大约为2.25公斤,其中高毒农药占70%左右,农药使用量是欧盟国家的3倍,农药使用过程中大约80%转移到土壤和水源中去,造成地下水污染严重,农产品的农药残毒借助食物链损害人类健康。
农膜污染。根据农业部数据,2005年全国使用农膜的耕地面积已突破亿亩,废膜残留量高达45万吨。农田中的残膜聚集在地表面和土壤耕层,使土壤通透性变差,阻碍土壤养分、水分和空气运行。妨碍作物养分吸收、影响作物产量。此外,地膜中的有害物质分解也会降低农产品品质。
(四)养殖污染日益凸显
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中国畜禽粪便年产量为19亿吨,是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2.4倍,小规模的家庭饲养畜禽乱跑、粪土乱堆现象严重,畜禽排泄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在引起空气污染的同时也造成了水源污染。
(五)城市污染转移不容忽视
随着国家对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加强,一些技术力量和经济能力薄弱、对工业“三废”处理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从城市转移到了农村,使农村成为了城市“三废”和生活垃圾转移的“后花园”。大大加剧了农村土地、水源和空气的污染,也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威胁。
二、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成因分析
(一)没有处理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保护未深入到农业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领域
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农村生产生活模式只是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以任意消耗资源和排放废弃物破坏人类生态条件为代价,没有处理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致使农业环境污染的根源得不到解决。至今农民大多采用传统的耕作方式,农业仍然以高投入、高消耗、多复种、低效益为主。环境保护也只注重末端治理,没有形成完整的环保体系。除种植业以外的其他产业比如畜牧业等领域,环境保护的投入较少,环境保护未深入到农业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领域。
(二)农民环保知识匮乏,环境保护能力低下
受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加之自身文化层次水平的限制,农民在环境知识、环境问题及环境政策、法规,环境权益的认知程度上与城市人口差距较大,农村人口往往只图眼前利益,意识不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严重后果。此外,城市大量的物质需求的满足来源于对农村环境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然而污染治理却向农村转嫁,环境不公平现象时时存在,农民维权意识淡薄。农民生产方式和技术落后也是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因素,农民不按科学操作规程使用农药和化肥,在大量浪费农用化学品的同时,也污染了土壤和水质,降低了农作物的品质。
(三)农村环境立法不健全、环保体制落后,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保服务体系薄弱
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健全,一些重要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使得某些环境执法活动无法可依。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由于针对性和具体性不够,可操作性差,难落实,环保法规与改善农村环境的现实需要之间还存在着滞后性;环保体制还不完善,对环保事业决策迟缓、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乡镇环保机构匮乏,管理链条无法向农村延伸,很难真正履行环保职能。全国农村环保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社会服务支持体系基本空缺。
三、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为目标,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要途径,在与农业相关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都强调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作为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作为实现该目标的重要途径,以发展减量化农业为主,节约资源,尽量减少化肥、农药等其他农用资料的单位施用量,提高施用效率,节约土地、水及其他要素及能源资源,重点抓好农业废弃物肥料化和再加工,加强废物再生利用。过去我们采用末端治理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要注重生产之前、生产之中、生产之后各个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除种植业外,还要抓林业、渔业、牧业等其他系统的环境保护,有效保障农产品的安全。
(二)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自觉掌握环保技术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推广农村环保知识和技能,使农民逐渐了解环境污染的危害,通过试点示范,借鉴农村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激发广大农民自觉掌握环保型、节约型技术,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和节能降耗的农业清洁技术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三)扩大投入,优化乡镇产业结构,为生态环境的改善排除结构障碍
采取各种方式禁止城市污染比较重的工业向农村转移,严禁落后设备和工艺技术向农村的转移,选择与环境保护与经济状况发展相统一的生产结构、产业机构、能源结构、技术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引进环保技术,推动乡镇工业向生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的清洁生产,推进可再生资源与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低消耗、高效益的经济结构。
(四)健全农村环保法制,完善农村环保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03-02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
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
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1〕臧成.论生态文明建设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109-114.
〔2〕刘昕蕾,刘悦.分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旅游纵览月刊,2015,(4).
〔3〕夏青.绿色中国梦――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路径研究[J].科学导报,2014,(6).
〔4〕赵凤琴,蒋欣阳,邢巧,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保护机制创新研究――以海南省为例[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4,(1):383-386.
〔5〕李知淘.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5.
【关键词】农业 生态环境保护 法制 对策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长期以来,农业经济的粗放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等生态破坏加剧,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带来的面源污染日益严重,部分地区土地长期集约经营、重用轻养,不适当地使用化肥和农药,造成土壤板结和污染、土地肥力下降。这不仅影响农产品的安全,同时也严重影响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开展,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和执法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整体有所好转、局部仍在恶化的现状还在继续,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执法力度和农民自身环境意识、政府财政支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也是目前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宪法》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等。此外,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也有相关规定。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省级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还有多个省市了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办法。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且重污染防治、轻生态环境保护,对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及其立法更是重视不够。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以现行《环境保护法》、《农业法》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却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至今为止也没有一部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在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目前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分散立法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加上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不够系统、具体,使得相关规定难以有效实施。另外,一些重要生态环境领域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现象。虽然很多地方已经有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但是级别较低,且立法重点是农业生物的环境因素保护而并非系统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有些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某些领域还是空白。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许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但是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且主要针对城市工业企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配套制度措施的供给不足和程序缺位也使得制度无法真正落实,必须进一步完善。此外,在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很多领域,尚缺乏必要的制度配给,如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地市县及乡镇相继成立专职农业生态环保机构或配备专业生态环保执法人员,在农业生态环保执法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这种执法体制的弊端在于容易导致执法中的争权夺利和相互推诿现象。此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有相关职能,都是执法主体,而且地方的各个条例在相关执法主体的规定上亦不尽相同,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比较混乱的局面。①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失职现象,这些都使得农业生态环保的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也是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之一。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配套运行环境。目前,农民环保意识差、参与积极性低、环保配套设施不健全以及农地产权模式弊端等均是推进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制约因素。农民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由于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上环境保护和普法宣传的缺位,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生态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普遍较为薄弱。土地产权虚置、经营权不稳定等农地产权模式以及分散化、随意性的农业生产模式既不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②,同时也使得农民自身很少去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脆弱性。此外,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普遍向城市倾斜,也使得对农业和农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目前在农村,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农业生态环保设施还很缺乏。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导致农民承担农业生态环保的成本过高,这些都制约了农民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型农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政府主导下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和农民开展生态农业的成本过高均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农业生态环境恶化不可忽视的因素。
推进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对策
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出台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保护的迫切性,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固定下来,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础。其次,还应加快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步伐,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专门规定。应尽快修订现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将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化、配套化,同时改变目前某些相关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良性互动。再次,应加强有关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弥补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最后,应健全和完善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
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关于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同时在公众参与环节,应针对项目或规划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影响的广泛性和农民的聚居性等特点规定特殊的公众参与条件、方式与程序等,在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能提高参与的效果。在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可以借鉴国外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现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对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补偿形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环境。此外,还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制度,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理制度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制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首先,应改革现有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改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垂直管理体制,打破地域分割,增强管理和执法效率,避免出现为利相互争夺、为责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为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权威,还应赋予其较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同时全面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其次,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优化制度运行环境。首先,应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农民和农户的文化素质培训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生态环境意识,引导农户自觉走上生态农业、循环型农业和科学种植的道路上来。其次,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重视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扶持力度,落实对农户的各项农业生态补偿,从而提高农户参与生态农业的积极性。应尽快建设农业和农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等。最后,还应进一步改革目前的农地流转制度,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和交易,改变目前农业经营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从而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使用提供条件。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项波,段春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探讨”,《农业考古》,2008年第3期,第95~96页。
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愈发严重,从其成因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代化学肥料的不合理施用。现代化学肥料在提高农作物产量方面作用明显,同时施用方便,因此逐步取代传统有机肥料占农业生产中的大部分比例。由于很多农民盲目施用,施用比例失调,施用的数量过多,导致土壤养分流失、板结,同时对地表及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其次,粗放型经营的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很多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然而因为技术及投资方面的局限,多采用粗放型经营的模式,使得其从事的行业大多为高污染行业。由于无法投入环保设备,很多企业将生产污水不加处理或简单处理后直接排放,近年来由此导致的农村居民血铅中毒及土地严重污染的事件已多次发生。
再次,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主要体现在林地及矿产资源方面。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土地面积逐年减少,为扩大耕种面积、增产增收,人们开荒种地逐渐将原本的山林破坏,原有绿色植被消失,水土流失进一步严重。而很多地方在开矿之后造成的植被破坏更加严重,往往是开采过后留下一个个秃秃的山头。
最后,城市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城市垃圾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等近年来向农村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既是城市病的结果,也与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程度的联系。
2相关法律对策
从法律层面来讲,要想控制和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着手。从观念角度来讲,要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之前我们一直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上,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主观上认识不够。由此也就导致了在立法上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司法上无法可依,再加上地方政府一味以经济发展为首要任务的影响,使得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也存在欠缺,上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和解决。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健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而其并没有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立法重点,只是对涉及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当前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有鉴于此,我们应当谋求建立一个有针对性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大的方面基于农村生态环境发展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农业和农村特征的基本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另外从具体角度,有针对性的根据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分项制定农业生产环境问题、农村乡镇企业生态保护问题、林业资源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则,从而对农村生态环境形成一个系统的保护网。
其次,加大职能部门环境执法力度。除当前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的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的原因外,很多时候职能部门从短期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没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导致在政策上重经济,轻环境,也是执法力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以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各级职能部门的权限,充分调动主管部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职能部门环境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再次,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宣传,增强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农村很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对科学、对法律的无知导致的。加大生态环境法制宣传的力度,可以避免很多盲目为了经济利益置法律制度于不顾的现象,也能够更好的增强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和受益人。另一方面当遭受了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也可以更好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