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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入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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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入手

第1篇:管理入手范文

[关键词] 品;管理;问题;环节管控

[中图分类号] R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10(b)-0005-03

品是指能使整个或局部机体暂时、可逆性失去知觉及痛觉的药物,在连续使用后会产生身体依赖性[1]。它具有双重性,如果管理有方使用得当可以治病;如果失之管理使用不当,则会发生流弊,危害生命健康及社会治安[2]。由于连续使用该类药品容易形成瘾癖,所以其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管控。随着医院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用量的持续攀升,品的合理使用与有效管理成为医院药剂科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如何有效使用和管理品也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1 医疗单位品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品管控机制不完善

有些医疗单位对品使用管理的工作流程不清楚,重点环节缺少管控,在日常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不落实,如:品“五专”(专人负责、专库/库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1.2 培训考核制度不落实

通过调查发现,在部分医疗单位中存在麻醉、处方使用权限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师、药师未经培训考核便取得品处方权来调配品处方。个别医生对麻醉和一类的使用知识掌握不够,诊治过程中,对门诊急诊或为癌症及其他慢性中重度非癌症患者使用品时,超处方限量开药;处方上调剂、复核人员双签名规定没能得到落实,处方调剂往往由药师一人签字[3]。

1.3 品处方管理不规范

1.3.1 不能按规定正确使用新的品处方 有的医疗单位还在使用旧的品处方,没采用新的品、专用处方,个别医疗单位还不知道有新的品、专用处方。品处方上没有药学人员双签名,或由无调剂资格的人员签名[4]。

1.3.2 品处方的书写不规范 品处方的书写不规范,如:剂型、剂量、用法不规范。处方书写没有使用通用名,如把哌替定注射液写成杜冷丁等,甚至出现了让没有处方权的实习医生代替签名的现象。虽然这是个别现象,但易造成管理失控,引发医院品管理混乱和药品的流失。

1.4 品、分类管理内容不清楚

个别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不清楚品、如何分类。对哪些药品属于品,哪些是第一类、第二类区分不清。导致使用时该进行专册登记的没有进行登记,不该登记的反而登记进去[5]。造成品存放混乱,分类不清,管理不符合要求[3]。

1.5 品管理的安全意识淡薄

有的医疗单位存储品的库房无铁门、铁窗;还有的医院存储品仅使用普通的铁皮柜、普通的铁锁,没有用密码保险柜;有的医院临床科室品未按规定使用专用保险柜存放,未配备报警装置,个别科室甚至把品存放于治疗柜的抽屉里。这样极易发生品丢失或被盗事故。严重违反了管理规定[6]。

1.6 管理不规范、不统一

各医院管理方式不同,各自为政。

1.6.1 管理形式不规范、不统一 有的医院品实行库房,调剂室(药房),临床科室三级管理,建立三级品库房,有的医院实行库房,调剂室(药房)二级管理,临床科室一律不存,现用现领。

1.6.2 专册登记不规范、不统一 品管理要求实行“五专”,其中专册登记在各医院实际工作中不规范、不统一。该有的登记没有,不该有的重复登记,专册登记不及时,登记的内容也不规范统一,信息登记不全或漏登,甚至有的医院把“逐日消耗”当作登记。

1.6.3 品处方印制不规范、不统一 由于品处方由各医院自己印制,形式多样,有些医院印制的品处方缺少处方编号、患者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各别医院甚至认为只要印成红色处方就是品处方了。

1.7 品的残液处理监管不严

由于药品规格等原因,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处方药量和实际用量不等而形成的品余量,比如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每支为5 mg,1 mL,如果医生开的处方剂量为8 mg,需开2支,这样就会剩余2 mg,有可能会被用于其他患者,这种品的“合用”是法规所不允许的[7]。

1.8 专册登记不清楚

有些单位将专册登记和专用账册混为一谈,应改建立的登记没建,所建专册登记的要素不准确、信息不全,如:缺少处方编号、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品,不能按专册登记要求及时登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销毁,造成过期失效的品和却长期挂账,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8]。

2 从具体环节管理入手,解决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落实制度,统一标准,完善组织

医院要建立由分管院长、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品监管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和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品使用管理的专业知识,按照工作流程严格管控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等每个环节[4]。见图1。

2.2 加强库房品管控

加强库房品管控情况见表1。

2.2.1 结合库存制订采购计划 根据上年度医院和一类消耗情况,结合库存制订采购计划。同时要设定每一品种药品的库存最高限量和最低限量,达到或接近最高限量时停止进货,达到或接近最低限量时及时申请采购。每年将品消耗量、仓储量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

2.2.2 严格入库验收制度 做到货到即时验收,双人验货,点验到最小包装,清点无误后双人在“入库验收登记”册上签字,“入库登记”册上应准确记录药品入库的时间、入库凭证号、来源、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批号、失效期、验收情况等信息。

2.2.3 加强安全管理 品库房要实行“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双人双锁管理,要安装24 h监控装置。

2.2.4 要建立过期报废药品销毁登记 记录销毁的时间、地点、销毁药品的数量、批号、销毁方式、销毁人、批准单位、上级药监部门监销人签字等。

2.2.5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品、第一类日常管理工作,要定期对品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领导检查登记”。

2.3 加强调剂室(药房)品管控

加强调剂室(药房)品管控见表1。

2.3.1 设定基数 根据调剂室每周(月)品实际消耗量确定每个品种在调剂室存放基数,基数尽量少定,便于管理。

2.3.2 建立健全各种登记册 建立健全各种登记册,如:品使用登记、处方登记、交接班登记、空安瓿(贴剂)回收销毁登记、残液处理登记等。品使用登记发出的药品批号(或处方登记批号)要与回收的空安瓿批号相同,空安瓿要报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销毁,并及时登记[10]。

2.3.3 严格规范处方的使用 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由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开具;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第一调剂资格。医师和药师只能在本单位开具处方及调配处方。医师应严格按照处方标准书写处方,逐项填写,根据患者病情所需,开具其药品。处方编号、药品的批号、患者的身份证号(住院患者的ID号)等重要信息不得遗漏,调剂复核人双签名,落实处方点评制度[6]。

2.3.4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药剂师需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品处方调剂资格,取得品处方权的医师要在调剂室签名留样备案。

2.3.5 调剂室要定期与库房和临床科室对帐 监督检查指导临床科室品的管理。

2.4 加强临床科室品管控

加强临床科室品管控见表1。

2.4.1 严格基数药品管理 以保证急救为原则,对需要使用品的科室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可给予相应的固定使用基数,每个科室对品实行单独存放,专柜、双锁、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记录。每班交接清点,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2.4.2 严格请领制度 领药护士必须按基数凭科主任和有品处方权医师双签名的专用处方、空安瓶到药房缺额请领,保证基数完整。各科请领护士相对固定,严禁其他工作人员及患者亲属代领。

2.4.3 严格监督管理 在给患者使用品时,必须有当班医生和护士两人在场,并在品使用(注射)登记上双签字,如有残液要同时注明。

2.4.4 严格检查制度 科主任、护士长每周检查1次,医院分管领导,药剂科、护理部、每月下科检查1次,主要检查医嘱本、治疗单、品使用登记本、科室基数和贮存量是否账物相符。

2.4.5 严格处方制度 医师需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品处方权,并在医院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备案[11-13]。临床医生只限开本科患者品处方。麻醉科医生只限开手术患者使用的品处方,处方必须字迹工整,书写规范,不得涂改,否则调配人员拒绝发药。

[参考文献]

[1] 任俊健.品的临床应用与管理探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1,8(16):162-163.

[2] 刘家民.基层医院品的管理与使用[J].中国医药科学,2011,1(11):132-136.

[3] 赵清玉,刘超,齐丽军.基层医疗单位特殊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白求恩医学院学报,2011,9(1):68-69.

[4] 赖萍,农家业,李静.基层医院药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中医药,2011,(19):173-174.

[5] 杨舜娟.我院病区麻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药学,2011,8(3):78-79.

[6] 刘祖德,刘晓军,李霞.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武警医学,2011,22(8):716-717.

[7] 吴玉平,毛占存,仇秀伟.浅析品临床用药的管理[J].中国临床研究,2011,3(2):117.

[8] 蓝桂彬,李凤仪.医院品与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现代医院,2012,12(1):98-100.

[9] 孟志华.浅谈医院品的管理[J].中国新医学,2010,14(6):567-568.

[10] 李晶晶.急诊药房品与的管理[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1,5(2):254.

[11] 黄健.我院品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与对策[J].中国当代医药,2010,17(26):148.

[12] 郑敏仪.532张品处方调查分析[J].中国当代医药,2010,17(7):113-116.

第2篇:管理入手范文

处理方法正在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同时,这些商业银行内部也加强了对银行业务的财务分析和相应的会计监控,在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分析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等方面都有了很好的完善。但笔者发现有较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在对银行收入的处理和监控中较侧重与利息收入有关的方面,而不太重视银行手续费收入的分析和会计监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

从相对角度来看,一般国内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占到银行整个收入的比例不高,容易被忽视;

由于手续费业务单笔的收入金额相对较小而同时又是经常发生的常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往往会认为其营运风险和控制风险度较低;

手续费收入的来源往往是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除或者通过现金的方式直接取得,会计处理较简单,许多人会因而觉得其出差错的可能性较小。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国内商业银行在加强利息收入的会计管理程序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对手续费收入的管理。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绝对值的角度来看,国内商业银行每年的手续费收入仍然十分可观。尤其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国内金融业务产品的不断拓展,很多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的手续费收入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不适当的会计处理及不严密的管理监控依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手续费收入中来源于个人客户的比例日益增加。随着个人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各个银行之间的跨行ATM手续费有迅猛的上升。同时,与个人储蓄业务相关的手续费业务也有大幅度的扩展。手续费收入计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在广大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对于中间业务来讲,手续费收入往往会和其他业务有着紧密的关系,如贸易融资,国债发行等。通过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可以对这些相关业务的财务分析以及银行的战略规划起到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而加强对手续费收入业务的监控也可以用来复核相关业务处理的适当性。

以笔者从事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角度来看,目前一些国内商业银行在手续费收入的管理上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一、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

国内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内外的结算业务,如信用证的开证、通知,票据托收等;个人银行业务,如跨行ATM取款手续费,异地汇款,信用卡消费所带来的商户佣金等;其他业务,如代中央银行承销国债发行的手续费等。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手续费收入科目中子科目的设置较为随意且不够细分。对于一些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业务没有单独设置子科目来反映,造成内部管理层在进行相应财务分析时的针对性有所下降。各个下属机构对于同一种业务产生的手续费究竟记录在哪一个子科目没有统一的理解,从而使得汇总数字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有所背离。

二、会计处理不当

一般而言,手续费收入的入账较为简单。多数情况下银行会直接从所服务的客户在本行的存款账户中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如果该客户在该行未有账户,则会以收取现金的方式来确认收入。但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上这样的会计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对于收取的手续费通常是一次确认为手续费收入。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保函,其开立生效的时间往往较长,经常会跨越一个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较好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分期确立收入,即将收到的一部分非当期收入记入递延收入。而目前这些商业银行的做法会造成在本年度多确认收入,从而承担额外的税项负担。

三、缺乏业务监控的必要程序

由于手续费收入较琐碎,且发生次数频繁,对于这些业务的控制其实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而言,国内商业银行都会建立自己的会计处理手册和内部营运监控手册。银行在处理这些业务时会参照这些手册来进行。但在实际操作时往往会和这些手册规定的程序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一些商业银行由于受到业务数量、人员配备等因素的影响,会大量简化其操作流程中必要的监控程序,如缺少必要的复核、检查,没有做好一定的权责分工,使得有些业务从产生、制做凭证、到入账往往会由一个人完成。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业务处理出错的可能性和不规范性。另外,就这些银行自身的会计处理手段而言,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尤其在目前银行的手续费收入的来源面日益扩大。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在对手续费收入入账时所做的会计分录一般均为单独的一笔记录,并不会和产生手续费收入所对应的该笔业务和汇出汇款、票据托收等在同一笔会计记录中反映。从而加大漏记手续费收入而未被发觉的可能性。

四、事后监督的力度不够

尽管国内商业银行大部分都有专门的业务监督机构和内部稽核部门,但这些机构和部门在对手续费收入的事后监督时存在主观和客观上的限制。对于事后监督部门的设置,国内商业银行的做法往往是在各个支行设立附属于支行的事后监督中心,用于对支行前些日发生的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跟进措施。但由于事后监督中心的成员是隶属于支行的职工,其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其执行监督工作的时候,会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银行其他部门的限制。事后监督人员往往会对一些看似不太有风险的业务处理放松要求。首先,因为手续收入作为一种常规业务,因而会被事后监督人员忽视。从而可能使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对手续费收入的监督而发现的一些非正常业务被掩盖。其次,因为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事后监督中心,各个支行在对具体业务处理的判断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各个事后监督中心对于相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再次,从人员管理上来看也不利于优化人员配备,提高工作效率。而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对于银行内部的审计工作多被人员数量和时间规定所限制,对于银行业务的稽核只能停留在重点性的抽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手续费收入的监控常常会变成“盲点”。这一点在一些较大的国内商业银行中反映的尤其明显。

五、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不重视

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不够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一些数据统计。这一点与许多外资银行形成了极其明显的反差。以某国内商业银行为例,其国际业务部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会统计全行每年国际结算业务中不同服务产品的业务量和相应的手续费收入,从而可以帮助本行调整以后制定的国际业务组合的战略。但对这些不同服务产品的分类只停留在较粗的阶段,如只分进口结算、出口结算、汇出汇款、汇入汇款,而不进一步再细分。从而会造成银行管理当局在分析具体业务分析时会缺乏必要的财务资料。而该银行对于国内结算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以及近年来迅速增长的与个人储蓄消费有关的手续费收入则没有任何的业务量的统计。

笔者对该银行近几年的财务情况的分析中了解到,该银行在近年大力推广其发行的某种功能十分健全的个人信用卡,然而该银行在对此个人信用卡的业务分析中只是简单的统计信用卡的发卡数和该信用卡带来的储蓄存款,并不对客户使用该信用卡而给银行带来的手续费收入进行系统的分析。众所周知,任何银行业务的推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银行的利润,而某项业务的业务量的上升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银行利润的增加。仍以此银行为例,笔者发现由于该行对此信用卡的推广上有着硬性的指标,造成银行的个人银行部门的市场推广人员在推广信用卡时并不是针对潜在客户,而是一味地追求发卡数量的增长和所带来的储蓄存款的增加,从而造成信用卡数量每年的大幅度上升,而相关的手续费收入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前者的增幅。而缺乏对信用卡业务带来的手续费收入的详尽分析,比如信用卡跨行取款的手续费收入,客户用该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而给银行带来的手续费收入,异地信用卡汇款带来的手续费收入各自在整个手续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各自增长的趋势,各种收入与相应业务的配比关系等等。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不重视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对未来业务结构设立的适当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可以改进的建议:

一、及时更新、完善银行内部的会计操作手册和业务监督程序

任何一个健全的会计系统和内控系统都离不开制定一套标准的操作规范。这一步骤在一些外资的商业银行中早已得到广泛的应用。而对许多国内商业银行来讲这一点却做的十分不够。一方面有关的操作规范制度不够具体细致,另一方面,对一些业务的变化和新业务的产生没有及时修改或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此外,对实际业务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设法从操作规范的角度来加以改进。例如,对某些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入账如设法采用手续费与其相关业务在同一笔会计分录中反映就可以大大降低漏计手续费收入情况的发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漏计手续费收入会导致一笔会计分录不平,业务人员自身可以很容易地发现错误。

二、建立集中的事后监督中心

建立独立机制的统一事后监督中心是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复查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点对手续费收入来讲尤其重要。通常集中的事后监督中心会根据发生的各种业务来检查相应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入账,根据标准的收费标准来计算手续费的合理性,审阅手续费收入入账相应凭证制作的准确性,是否有正当的授权和复核等。通过统一的事后监督中心的工作可以大幅度减少手续费记录的差错并提高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三、加强对手续费收入必要的财务分析

定期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必不可少。通过对不同产品业务量的变化和相应手续费收入的变化,经常可以很方便地来验证手续费收入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手续费收入组成结构的分析,可以量化银行推出的各种产品为银行带来的效益情况。这一点要结合设置合理的会计子科目,收集必要的数据信息等才能达到。再者,商业银行在进行财务规划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业务数量的要求上,而是要结合其带来的收入一起考虑,以避免管理层受到错误的影响。

第3篇:管理入手范文

关键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 规范;措施

一、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含义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经济发展中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铁路经济效益的集中体现。《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明确规定,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票据、进款、运杂费核算、业务报表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其收入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运用专门的方式方法,组织、管理、监督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及时、完整、准确地核算运输收入,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增运增收、堵漏保收,确保铁路运输收入的进款完整和缴拨及时。

二、目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基础环境依然薄弱。运输收入管理基础工作仍需强化,特别是在管理所需的组织和人员配备,管理技术更新方面欠账太多;从组织与人员配备来看,有些车务段下属车站没有专门的收入管理人员,收入管理由财务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以兼职的形式进行,这些人员大部分不具备良好收入管理所需的综合业务技能,特别是在下级各路段、站点的管理中,业务负责人或站长大部分都在财务方面依赖财务科室或上级部门管控,从而形成收入管控的漏洞。在技术条件上,现在铁路票务等业务都实现了网络化,而收入管理的网络体系建设却相对有些落后,有些数据信息还不能共享,还需要人员重新录入。除了运输业收入系统核算较为健全外,很多铁路局非运输业收入的核算管理则比较粗放,进入收入系统的数据不够细化而加大了收入管理的难度,况且在财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建设方面也差强人意,收入监管的难度较大。

(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铁路运输收入的实现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涉及的收入人员层面多、范围广,与客货运输工作的各个环节密不可分。虽然现行的有关运输收入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运输收入管理控制做了一些规定,但仍然存在着制度办法不系统、不完善的问题。有的仅是从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中选择某些关于收入控制的条款组成收入管理制度,或者机械的将企业及其他单位的收入管理制度照搬过来,出现很多不适应实际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影响了收入管理作用的发挥。近些年来,全路在加强运输收入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问题仍普遍存在,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除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外,根本的措施是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运输收入全过程的监督。

(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执行方面不够规范。一是收入预算缺乏实际的执行。收入预算是进行科学收入管理规划的有效手段,铁路局将铁道部对本局总体的收入预算指标根据各站段上年经营业绩分拆到各站段收入预算。这种分拆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因而使预算目标可能不够合理。二是收入管理程序执行不到位。表现在收入财务信息的记录与核算上不合规的地方较多。

三、进一步加强铁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优化铁路运输收入工作基础环境,规范基础工作。(1)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运输收入管理人员。一是提高运输收入管理人员素质。铁路企业应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全路财会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提高运输收入管理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改善学历结构,加强作风建设。二是要严格按照《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配齐、配好收入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运输收入管理人员。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技能水平。(2)提高管理的现代信息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达到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提高收入管理工作效率的目的。建立计算机网络的集成系统是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中的具体体现。这个系统可以使先进的管理思想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这样可以杜绝人为工作的不自觉性,实行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模式。计算机网络集成系统可以及时、准确、完整的将有价值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传送到需要此信息资料的管理层,充分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

随着网络售票、POS 机等新型服务方式的不断投入使用,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能提出新的要求,需要管理者和应用者不断学习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性能和应用技巧,提高管理者的指导能力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操作水平。因此,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对职工进行信息化管理理念、计算机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强化系统操作方法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达到认真负责并及时提供准确信息的效果。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控制体系。(1)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运输收入管理控制制度,并根据管理体制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确保铁道部各项规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和运输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完整。(2)建立以人为本的运输收入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对于铁路企业运输收入内部会计控制来说,人的主观能动性很重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保证企业成员具有一定水准的诚信和能力是内部会计控制有效的关键因素。所以,需要强化铁路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使运输收入人员树立诚信观念,让运输收入人员意识到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3)建立和完善干部逐级负责制从干部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出发,从站段长、副职、车间主任等逐级规定干部对运输收入管理应负的责任。 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考核机制,做到有任务、有检查、有考核评比,解决谁主管谁负责的问题。从而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解决一些人员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把关不严,审核货物品名不细致的现象。(4)按照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的要求,形成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将收入管理工作规范化纳入企业管理一并考核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将收入管理工作规范化纳入收入主管人员和其他收入人员的日常业绩考评范围。要定期组织对规范化工作的情况进行严格的考评,将考评结果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对于在各种检查监督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应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规范收入管理程序,保障管理措施执行。收入管理活动重在有效的执行,一方面,要加强收入管理规划,从收入预算开始,在保证铁道部收入预算目标的前提下做好本局的收入分配与规划,要根据以前年度各站段收入实现情况,充分考虑本期经营环境的可能变化分配预算目标,并可通过收入区间的形式增加预算目标的灵活性,增强站段人员的可接受性和支持性,以便更好的开展运营工作。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收入管理过程,加大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严密性。首先要强化收入进账过程管理,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分清各人员责任与权利界限,特别规范岗位轮换和交接程序;加大对各项资产的清查盘存,建立完善的资产和票证等的备查账簿或台帐;实行收入分项记录,对收入项目进行最小化的拆分,使各收入来源更加明晰,在保障运输业收入稳定的情况下,不断扩展非运输业范围,增强创收能力;重视细节管理,匹配收入与成本核对,及时发现重大差异,杜绝一切可操纵的空间。

参考文献:

第4篇:管理入手范文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转移支出。

第5篇:管理入手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常政发[20*]23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工作。

第五条在本区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的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除外)。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各类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未与事业单位脱钩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依法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规范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公开、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和受托单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先开设的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分户)即刻取消。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信息联网、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执收单位可采取直接解缴或集中解缴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法收到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凭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依法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收取的往来款项(暂存性)资金,应当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专户拨入执收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到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和程序;

(二)认真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调,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国库;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新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其他账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实行收支脱钩(分步实施)。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再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励机制,增强执收单位依法征收的责任心,积极调动执收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认真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执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除必须保留的新版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区)》。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制(江苏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财政部监制(江苏省)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缴销、审核、保管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的,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六)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6篇:管理入手范文

1.非税收入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

根据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1994年我国的非税收入为91.22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1.75%,而在2014年,全国的非税收入为21 192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15.1%,相比于1994年,增长额为21 100.78亿元,增长率为23 131.75%,可以看出非税收入过分膨胀。这种高份额的非税占比,严重影响了国家利用税收对市场经济的调节效果,同时,费挤税,容易滋生腐败问题,造成社会分配中的不公平,对于企业来讲,则容易造成企业负担的增加。

2.非税收入结构不合理

根据国际统计局披露的2013年的数据,非税收入的结构构成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比25.57%,专项收入占比18.89%,罚没收入占比8.88%,而其他上收入则占比46.66%,可以看出其他收入占比过高。

3.非税收入管理混乱

这种管理的低下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征管不合理,配套的法制规范不完善,层级低、不统一,严重滞后于非税收入的发展;票据管理的混乱,一些部门在领取票据后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核销,造成缺乏有效监督的现象。同时,由于非税收入涉及到很多部门的自身特点,造成有些部门、地方政府不按照统一规定自行收费、超标收费,乱收、乱摊、乱罚等不合理现象长期存在,并且由于监督的缺失,屡禁不止。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

1.转轨时期的经济体制,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支出逐年增长,服务内容趋于复杂。同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财力向中央转移,而事权向地方分解,因而使得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自身支出需要,更加容易在非税管理方面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进行违规操作。这是造成乱收、乱摊、乱罚等不合理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政府职能运行中的越位、错位、缺位,行政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过硬,增加了行政运行成本,支出需求过多而预算收入的缓增长为非税收入的额外增加提供了可能。

2.管理机制不健全,效益低下

相关部门在收费的申报、批准、审核方面,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管理,在非税收入的征收和资金的管理方面,分散性、随意性比较大,缺乏统筹管理,有的上缴主管部门,有的上缴财政系统,有的纳入预算,而有的则是预算外管理,这不但增加了征管成本,而且不利于统一监督,容易造成收入流失。

3.法制建设滞后,缺乏配套的约束、监督机制

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收费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的非常有限,相当程度依靠政策规定,而国家机关对于收费的界限本身也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再加上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不明确,事权、职责划分交叉情况严重。同时,法制建设的滞后造成监督的缺位,虽然部分政府采用了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但是在依法治乱、依法治费方面并没有达成共识,这些现象与法律监督的弱化是分不开的。

三、加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研究

1.合理控制非税收入的规模,积极推进“费改税”改革

目前,我国政府的非税收入规模过大,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已经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因此,应该清理一些不合理的非税项目,严格征管行为,使得非税收入控制在适当的水平。同时,推进费改税改革,构建以税为主、少量的费用为辅的财政收入体系。例如,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用整改为环境税,将教育方面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改革为教育税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车购税等合并改革为燃油税等。下面就以环境税为例展开分析。

环境税在国外一般以资源税(法国等)、污染税(芬兰、瑞典等)、综合环境税(美国等)等方式征收,在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税收已经贯彻到各大税种之中,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但是在此之外,依然对废气、废水包括固体废物征收费用。这种管理方式不但增加了征税成本,而且不利于税收效益的提高。因此,推行费改税改革,首先有利于国家通过环境税收对相关企业活动进行调节,同时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税收收入的专管专用也有利于环境的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2.创新非税收入的管理机制

在非税收入的取得方面,建立项目库,强化非税“项目管理”,建立非税收入的标准体系,加强票据管理,完善征管方式。通过建立项目库的方式,对不合法的收费予以取消,减轻缴纳人负担;对于有明确规定的合法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纳入国家非税项目库,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票据的管理,将发放、缴验、核销等集中在特定机构,统一管理。

在非税收入的使用方面,明确去向,纳入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的使用应当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基础,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国库集中支付有利于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可更好地发挥社会效应。

第7篇:管理入手范文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开源节流”的原则,大力压缩非公务性开支。在全场共同努力下,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费均比2008年减少20。

二、强化重点,狠抓财政收入

根据年初县下达我场财政收入任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财政收入及时均衡入库。一是争取场党委大力支持,党委书记郑士辉同志在各种会议上对这项工作进行反复了强调,重点要求,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净化了征收环境,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争取土地管理所、工商部门、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的支持。三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征收方式,采取了经收与突击征收相结合,全面征收与重点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场范围内开展税源登记调查,做到应收尽收。截至10月底,全场财政共计收入322万,其中耕地占用税180万元,契税51万元,地税18万元,国税3万元,m非税收入70万元。取得了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全县财税工作第一、二名的好成绩,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嘉奖。

三、减轻农民负担,落实惠农政策

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文件精神,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抓好各项惠农政策的宣传及惠农资金的发放工作。1—10月份共计打卡发放惠农政策资金309.6万元,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稳定了农村局势,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赞扬。

四、积极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

2009年全场共计投保玉米、黄豆3.2万亩,小麦3.2万亩,上缴保费13万元。在09年午季黄豆、玉米大面受灾倒伏的情况下,场党委、财政所大力争取,国元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共赔款15.6万元,受益群众达3000户。

五、加强财政所自身建设

第8篇:管理入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专员办负责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五条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票据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按照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将京外中央单位领取、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情况及时通报各地专员办。

第八条京外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并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专员办监督销毁。专员办应当将京外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抄送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规定,由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向缴款人出具的票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专员办应当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条专员办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专员办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一节就地征收

第十一条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十二条缴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制。各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报送申报缴纳表和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专员办要求缴纳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专员办对缴纳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必须给缴纳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当年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收缴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专员办要按有关规定督促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缴纳。

对按规定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专员办要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汇算清缴。

对缴纳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专员办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

专员办要定期催收中央非税收入,督促缴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第十六条专员办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及时反映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第二节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专员办应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就地监缴机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基本资料的台账制度。专员办由专人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专员办应制定制度,要求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部门集中汇缴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以报表方式报送专员办。

(三)收入对账制度。专员办要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定期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四)审核抽查制度。专员办要根据日常监控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抽查。

(五)总结报告制度。专员办要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专员办要和各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分工协作,强化监管。

第三节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

(二)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一条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查出的重大违纪问题,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三条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五条需要退(调)库的,由代征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代征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送专员办,专员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开具“收入退还书”,送缴纳单位所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收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专员办应及时请示报告,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上报财政部或单位主管部门;

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专员办依法做出处理。对就地缴库非税收入混库问题,专员办有权责令就地调库;对无权处理的事项,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做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专员办应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专员办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专员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9篇:管理入手范文

为优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革新,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安系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l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现将公安系统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公安系统征缴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一)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公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依法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公安系统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占有的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技术和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用刊物、网站、影视等各类宣传媒体取得的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利用专有技术(资料)和资质等无形资源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开展强制性行业培训和行业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或部门职责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闲置场地出租、出让取得的收入;各种场地、建筑物空间广告权出租、出让收入;教练车号牌使用权转让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三)公安系统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投资、对外合作、对外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出让、处置收入;专用设施(器械)、专用仪器、车辆等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处置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利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直接开展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现金、债券、股权等流动资产开展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各种固定资产因报废、拆迁、外力及不可预见因素致损等所形成的残值变价收入、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国有资产置换差价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公安情报点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公安系统罚没收入。指公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现金(含外币、有价证券等)收入以及没收的物品变价收入。

(五)公安系统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各种赞助费、协查费、办案费、补助费;各种名义的奖金以及治理费,等等。

(六)公安系统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利用行政权利集中的所属单位的收入。

各级公安部门要对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各项收入进行全面梳理,凡属于上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票款分离”要求,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应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二、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缴管理

(一)清理规范非税收入过渡账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除各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保留非税收入过渡户外,取消其他各级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开设的各类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只能用于集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得集中其他非税收入。公安部门非税收入征缴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二)规范征缴程序。各级公安部门在依法收取各类非税收入时,应首先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编码,然后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提供“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按月及时与财政部门核对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暂使用“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收费网点应于每日业务结束时,将当日全部非税收入缴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定期将非税收入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不得拖延缴库。

(三)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要求,对财政票据实行严格管理。一是设置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保管、发放、登记和销毁等工作。二是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是公安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单位)出具的合法财政票据,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其中,“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仅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严禁使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废票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三是强化财政票据内部缴销管理。票据管理人员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领购财政票据,定期(月或季)组织清查和盘点,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财政票据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财政票据使用数量、票据存根与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数额对应一致。四是认真清理已停止使用的空白旧版财政票据和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及时登记造册,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四)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一是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国家和省依法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不得随意取消或停止征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非税收入。对应征不征或未足额征收的,上级公安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缴入上级财政。二是严格非税收入账户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19号)设立和使用资金账户,严禁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严禁把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三是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征缴制度。各级公安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直接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通过征管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自动分成。对没有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的各类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拒绝接受,并责成相关公安部门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纳。四是严格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