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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下旬,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杭州主办了一次行政许可制度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主要是浙江省部分高校法学和经济学的学者以及一些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士。会上,义乌市市长周启水介绍了该市近十年来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利用行政许可优化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实践。与会人士对义乌市的作法发生了浓厚的兴趣,使这场理论色彩鲜明的研讨会也因此具有了丰富的实践背景而显示出了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背景
浙江省义乌市是一个以“中国小商品城”闻名于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小城市。从1990年开始,义乌市政府就开始对政府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改革,特别是在运用行政许可配置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其中以城市出租车营运权的有偿有期使用改革最为典型。
1996年以前,义乌市出租车营运权实行政府行政审批制,只要有关领导批条子,就可取得出租车营运权。这种作法导致许多想经营出租车的人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一些“有关系”者则可以通过领导批条获得几辆甚至十几辆出租车的营运权。此外,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作法也成为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1996年,义乌市政府对新投入市场的出租车的营运权的许可进行了改革。具体作法是,政府将每辆出租车营运权的使用年限核定为8年,每年需缴纳1万元的有偿使用费,然后面向全市公开招认经营者,用抽签的方式从众多竞争者中选出营运权人。这一措施公布后,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参加竞争的人数达到了15000之多。最后,有关部门从中通过抽签确认了新投放的69辆出租车的营运权人。义乌市政府同时规定,原来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出租车营运权,从即时起亦需缴纳每年1万元的有偿使用费,才能继续享有。这一改革触动了原来拥有出租车营运权人的利益,因为他们无偿取得的营运权今后也须按年缴纳费用。于是,先后有9名原出租车营运权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政府向他们收费于法无据,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这一行政行为。
二、观点
(一)行政许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社会管理、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有效手段之一。
义乌市市长周启水在向与会者介绍了该市的有关改革措施后,着重阐述了自己对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观点。他说,改革的目标一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权力寻租存在的基础,以推进廉政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郑志耿在发言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作用,对于实现社会的有效管理,合理、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市场经济越发达,行政许可的功能就越凸显,浙江全省这些年来行政许可制度的广泛运用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也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行政许可的广泛运用,也推动了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改革。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史晋川则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行政许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他说,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要大踏步地退出市场领域,改变在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在经济领域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又要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一个相对积极的角色,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各种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性就更加明显。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稀缺资源进行有效分配,可以防止市场主体在稀缺资源的利用方面进行无序乃至恶性竞争,既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又最大限度地发挥稀缺资源的社会效益。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承认政府(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许可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性,然而,他强调指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公权力,它只是在公民或法人某项权利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干预的一种方式,而不是行政机关经营国有资产的手段。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发挥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的作用,才能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手段与民争利。
(二)行政许可的现状表明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势在必行。
来自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的王松林介绍了上海市自1997年以来对该市行政许可适用的调查情况。这项调查发现,需要实施市一级行政许可的事项有500多项,其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就多达368项。王松林分析,这些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大多有如下特点:一是许可设定主体多元化,几乎所有行政部门都在为自己设定许可,而且有的许可主体还发生重叠,在一个事项上有多个行政主体设定许可;二是许可的标准不明确,随意性很大;三是许可的程序不全,有的根本就没有程序可言;四是很多许可都与收费存在着不正常的关联。这种多、滥、乱的现象使得行政许可在某些地方成了“吃拿卡要”的代名词,令人们闻之色变。
针对这种情形,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绍春指出,行政许可不是解决市场经济中一切问题的万灵药,它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和失灵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法律手段。因此,对这种手段的运用应当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否则,如果行政许可制度运用过滥,范围过宽,不仅会窒息社会成员的活动,使社会发展减少活力,丧失动力,而且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腐败滋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认为,行政许可立法的滞后,已经给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义乌市部分出租车主起诉市政府的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之下,义乌市的改革措施就陷入了合理不合法的困境。我们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这就要求我们所进行的改革不能仍像十几、二十年前一样任意“突破”现行法律,而应当依法而行。因此,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要求已经将行政许可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
(三)行政许可立法应当解决的若干基本问题。
那么,拟议当中的行政许可法应当包含哪些方面的基本要素呢?
在这一问题上,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士可以说达成了共识。他们一致认为,行政许可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许可法定原则,即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公开原则,即有关行政许可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公开,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者申请;适度原则,其含义是设立行政许可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为限度,不得过多过滥;等等。
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的学者指出,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应当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有利于调控进出口贸易,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且,行政许可的范围还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而不断调整。
关键词:资源配置;市场;政府
社会采取何种经济发展方式,主要取决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环境。而经济发展环境既包括国内环境,也包括国际环境,并且两者之间息息相关。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的经济政治格局开始发生新的变化。“正在进行的世界经济转型和调整是从技术革命到国际分工以及产业结构和世界经济调控机制全面的转型调整。”[1]面对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中国应该如何沉稳地面对挑战,如何适时地抓住机遇呢?党的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必要性
(一)在一定阶段内,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有利于经济发展
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的方式,是根据社会的客观条件所做出的合理抉择。当时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长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经济基础,同时占据了大量国际市场份额。中国要想实现后发制人的优势,避免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附庸,必须突破传统的依靠市场经济自然演进来促进发展的路子。
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都表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一般都是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启动和发展的。因为在经济发展初期,社会一般都会采用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所以政府直接参与资源配置能够使得资金投入得到较好的效益。同时,在经济发展初期,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都相对简单,政府对资源的宏观调控往往都能较好地保持供求平衡。当时我国的建设成果也证明政府对于资源的宏观调配对经济的恢复和激励是具有正面效应的。而这种正面效应产生的实质就是对原有生产方式的创新和突破,激发和释放社会的经济发展潜能。
(二)从长期来看,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对经济发展会产生制约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渐转变,社会经济关系也趋于复杂化,政府在经济发展初期的集中调控模式必然会和不断变化的经济现状产生摩擦。因为“政府主导型发展虽然在特定发展阶段有利于实现制度创新和经济发展,但从本质上说,它是压制社会的创造力的,而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最为可贵的因素就是创新,就是形成一种崇尚创新、激励创新的社会制度环境。”“经济制度的实质是创新。”[2]
政府对资源的集中控制很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而政府官员作为执行政府职能的具体对象,在参与资源调控的过程中,可能受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支配而做出影响社会经济效率的决策,也会诱发权力寻租的腐败问题。这些因素都阻碍了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随着全球经济化的程度日益加深,资源的流动早已突破国界,而任何政府机构的权力都是有限的。因此,从长期来看,政府直接参与资源配置的经济发展模式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制约。“市场经济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自发地遵循客观规律发展社会经济的方式。”[3]遵循市场规律对资源的自发配置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活力,释放创新动力。
(三)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是经济转型的关键
市场对资源配置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首先,市场决策与政府决策相比,能够更迅速地掌握市场中的有效信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因此更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其次,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基于利益驱动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动力,能够充分调动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市场竞争能够刺激经济主体不断革新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结构、改善管理水平,从而使资源的流动更加贴近社会需求,实现资源利用的合理化。这些优势显然符合我国要求实现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也需要政府的有效配合
(一)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存在一定局限性
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虽然能较好地调配资源,但是经济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单方面调节,因为市场并非万能,也存在市场失灵。
首先,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是以个人利益为驱动的。因此,在做出经济决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择手段地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现象,这样就会引发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其次,基于经济主体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使得市场不能够有效地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公共设施的资源配置在市场中基本是失效的。最后,充分的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局面的形成,这样就无法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如果不采取一些措施来纠正这些市场失灵问题,那么,市场机制非但其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职能,而且会给整体经济带来严重后果。而且,……在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的经济社会,对分配的公平、经济的稳定和非价值物品采取政策上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4]
(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政府的合理干预
“市场存在失灵决定了政府介入、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5]然而“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6]因此,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就涉及一个尺度问题。
首先,必须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前提。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持续且稳定的发展,这就要求保证市场的供求平衡。供给和需求是和市场竞争相互影响的,而三者之间的变化其实就是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所以,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对资源配置的调节都必须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基本前提。其次,必须以完善市场机制为目标。政府参与资源配置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主要起到的是完善市场的目的。因此,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加快职能转变过程,摒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的行政干预方式,改变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包揽行为,逐步形成以市场为主体,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协调发展体系。最后,必须以满足人民需求为核心。“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其本来的功能意义都在于对资源进行有效率的配置,从而最大化地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7]不符合人民需求的产品实现不了价值,也无法形成效益再回馈给社会。
三、结束语
由此可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的有效配合以及合理干预,才能保证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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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发展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有序性成为了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诈骗问题和黑恶势力在市场经济领域进行渗透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欺行霸市等严重社会问题,已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针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活动所表现出来的次生问题,法制经济模式的构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主体制约作用,为国家提供良好的市场秩序。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市场经济向法制经济的转变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转型期所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
1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及其关系概述
1.1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
从国家的发展来看,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是与国家的资源配置问题有关的两个重要问题,从二者的本质来看,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宏观调控性是二者之间的共同特性。因此,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监督作用下的一种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模式[1]。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市场经济向法制化市场经济的转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立法工作与经济调控机制的完善,可以让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1.2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关系
在对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进行比较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在经济领域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从国家的经济主体问题来看,企业、政府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力量,针对这三大群体在经济领域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发挥这些因素的制约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因这些关系的失调所引发的市场混乱问题。从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格局来看,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出现,让商品在国际市场流通过程中所面对的限制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在国际商品流通贸易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立足海外市场也成为了民族企业在自身发展中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让国家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体系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利用法律手段对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规范,才能让国家更好地应对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性与市场经济在全球化格局下所表现出来的开放性,是法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推动因素[2]。
2导致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的要素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开展已经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市场经济中的一些不利因素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从司法机关所受理的经济类案件来看,诈骗案件和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不完善的一种表现。以诈骗案件为例,表1、表2是国内某个网络诈骗举报平台所的一些与诈骗问题有关的数据。从表1中所表述的内容来看,2013年~2015年该平台所接到的诈骗案件举报信息呈现出了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人均诈骗损失量的上涨,说明诈骗问题已经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表2的数据来看,虚假兼职诈骗是最近一段时间内举报数量最多的诈骗类型。从诈骗案件给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来看,这一类案件的高发,对市场经济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会带来较为不利的影响。与金融理财产品有关的诈骗案件的出现,会对投资市场的投资信心带来一定的冲击。诈骗问题的出现,是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人治化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从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来看,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是引发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我国的法律体系现状来看,一些与市场经济问题有关的法律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在现行的市场管理体系中,政府部门要在市场管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以人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监管体系之中,的出现会成为市场经济规范化发展的一大隐患。在一些容易产生经济利益的经济领域,以人治化为主要表现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也会为黑恶势力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渗透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太原地区公安机关查处的以张志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就是一个一度控制着太原万柏林区装饰市场、建材市场的恶势力团伙。法律队伍力量的薄弱也是影响市场发展的因素。一些地区存在的以经济处罚替代行政处罚的管理方式,并不能对一些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问题起到震慑作用。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际来看,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执法问题就是司法体制不够完善的一种表现[3]。
3市场经济走向法制经济的必要性
3.1经济联系带有复杂性
法制经济模式的构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经济产品的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和消费环节领域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是市场经济联系的复杂性的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联系的复杂性因素的影响下,对经济主体的生产行为的规范,是促进市场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因素[4]。
3.2经济行为带有市场性
由于我国长时期处于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与计划经济模式有关的经济发挥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格局的发展,在生产行为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支撑的情况下,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因素会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行为所包含的市场化表现,是当前市场经济模式向法制经济转变的一大必要性。
3.3市场经济带有国家性
从前文中的论述来看,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国际化公司和国际贸易影响下的国际经济交流问题已经成为了促进消费发展的重要因素[5]。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市场经济的国际化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带来的新要求,需要国家通过法律调控机制的应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规范,因此,全球化市场经济模式所带来的市场经济国家性问题,也需要让国家对现有的市场经济体系进行调整。
4市场经济走向法制经济的对策
4.1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完善性,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已经让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关的法律体系得到了优化,针对税务领域“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所带来的新问题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内容的完善,是国家目前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为了对城管执法工作在市场经济管理机制中的作用进行发挥,国家可以通过建立诸如“市容与城市管理执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城管执法问题进行规范。
4.2强化执法力度
为了对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问题进行整治,与执法人员切身利益有关的执法机制的构建,是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也是保证政令畅通的一种有效措施[6]。在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针对诈骗、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敲诈勒索等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也需要通过专项斗争活动的开展,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以对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黑恶势力团伙的打击工作为例,2015年以来,西安警方加大了对地下出警队、黑保安、村霸、沙霸、市(市场)霸和恶霸团伙的打击力度,截至2016年10月,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共打掉了5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团伙、消灭了168个恶势力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23人。在2016年山西省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活动中,山西全省公安机关打掉了220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1218人(数据截至2016年11月)。广东省在“骄阳2”专项行动中,共破获了3077起涉黑涉恶案件。这些涉黑案件的破获,社会经济大局的稳定发展,有着较为积极的促进作用。
4.3做好法制观念建设
在市场经济向法制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法制观念建设工作的完善,也是促进市场经济模式转型的有效措施。普法工作的优化,是对法制观念建设进行完善的有效方式。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信用观念等问题,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讲座活动的方式,促进法制观念建设的完善。在对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进行提升的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也需要对一些科学的执法观念进行普及。
5结语
对市场氛围的公平性和有序化特征进行强化,是市场经济法制化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对执法队伍形象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对经济发展的整体环境进行优化,是让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的重要措施。
作者:张冰宇 单位:北京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煜.关于市场经济如何走向法制经济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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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调控;市场经济;市场规范
一、前言
市场经济主体体系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主体结构,虽然各自独立,但相互又存在着复杂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产权关系,市场经济得以良性运行的必要前提就是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对这些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规范,以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多样化,原本就不够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如何通过完善市场经济法律调控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法律调控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最早提出法律对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的是拉波塔等人,他们认为法律调控对于经济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规范作用。研究表明:尽管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不同,但法律调控对规范经济秩序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提高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化程度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各类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市场交易的法律、规章虽多,但没有统一的基本立法,产生多重标准、多头管理,新旧法规并行、规则不一、甚至矛盾,从而导致交易秩序混乱。尤其是公共产品在生产和价格方面都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垄断行为,权力甚至成为市场要素,并在市场运行中起了主要作用,从而导致了市场的非公平性和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在企业的设立、歇业、变更、兼并、转让等环节很大程度上受行政干预,在企业登记注册的操作方面执法不严,企业资产权属不明,产权边界模糊,不该破产的企业却为了逃避债务而破产,致使社会资源流失严重。不仅损害了市场诚信,也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规范是指建立在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规则。随着市场规范化法律调控措施的推进,假个体工商户、假企业、假合资、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的现象得到遏制。市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保证了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减少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规范行为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各种纠纷、事故频发。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执行力度的加大,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了明显减少。例如,前几年,矿难一词频见报端,并相伴于人们的茶余饭后,时常引人不寒而栗。很显然,无论是私营矿洞还是国有矿山,无论是因为利欲熏心还是,都是由于对不规范行为管理、监督、惩戒模式的落后与缺失。也许有些人会以为,只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出现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矿山采取坚决关停的措施,再加上要求干部定期下井等政策,就可以逐步把矿难死亡降到最低。但事实上,这些措施基本上都只是治标不治本,也就达不到所希望的效果。我们只有将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让所有相关人员都明确地认识到法律法规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才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觉地规范其经济行为。从相关部门在一线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与前几年相比,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规范行为出现的比率的确减低了;由于有法可依,近两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争端也相应减少了。
(三)遏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多层次、多水平的情况并存,出现相互攀比,基本道德、信用缺失,甚至无视法律、规则而不择手段的局面,致使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逐步建立,如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股票证券市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对于有效地遏止和预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的产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显著的效果。在市场经济监管中,行政机关加强了管理和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具体的行动中,针对企业不法经营采取收缴销营业执照的措施,取消其经营权,针对办理假营业执照证书的情况,及时收缴,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并进行严厉惩处,有效遏制各种不法行为。
(四)提高市场经济主体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所谓市场经济,有几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就是市场、民主、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成分,去弊存益,不但在现在而且在将来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都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扰。今天,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既能够保证经济高效高速的发展,同时又能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平衡社会分配。经过近年来广泛开展市场经济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在思想、文化等领域形成一种预防犯罪的社会氛围,引导人们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自觉的法律意识。从市场经济中交往活动诚信程度的提高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加之广泛的宣传教育,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
三、法律调控规范市场经济的具体措施
第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市场经济法律调控的必要基础。通过法律调控实现市场经济的规范化,一方面要加强法学理论研究,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不断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特点和规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对市场经济法律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结合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创新,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以及法律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的问题。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从而为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特别是要重视提高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活动的总称”。实现法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办事,又要懂得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因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还在于提高人民的法律自觉性和主人翁地位,使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主动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人的法律素质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对于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帮助公民提高对法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认识,增强对市场经济法律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自觉性。
第三,努力提高市场经济法治化管理水平,强化严格执法,保证市场经济法律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市场经济相关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行为的自由顺畅发生提供着行为规则和法律规范形式。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遵纪守法行为一开始并不是自觉的,而是在严厉、严格执法的限制、约束、监督之下促成的,并在优质、高效、规范的法律服务帮助下,逐渐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经济主体这种自觉行为的形成,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切实有效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保证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努力提高市场经济法治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全球化、多样化的经济背景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调控体系就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法律调控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有利于确保经济活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律的作用就是指引人们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必须这样为、哪些不得这样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遵纪守法行为一开始并不是自觉的,而是在严厉、严格执法的限制、约束、监督之下促成的。法律调控的作用就是在于保持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从而保证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竞争。法律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主体规范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切实有效的作用。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很多法制行动都还在摸索中,在今后的法制建设中,我们要根据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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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树立法制意识
法制意识的确立是建立依法管理档案的基础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经济、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过去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的运行方式,过去那种协调经济系统运行的行政规则、行政手段、行政机制已经改变成为法制形式的规则、手段和机制,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要求的法制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极大的提高,依法办事已成为企业职工的普遍行为。对于企业档案部门来讲也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这就要求企业档案工作者掌握法律武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据法律开展有效的工作。为此,企业档案工作者应从宣传《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入手,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领导、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并充分意识到只有把企业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企业档案工作才能充满活力,企业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要完善企业档案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使企业档案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必须加强企业档案法制建设,要尽快由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以法制手段为主,来实施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宏观控制。因此,要把《档案法》的贯彻和实施深入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去,对由于不重视企业档案工作而造成企业一定损失的要依法给与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严重损害企业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真正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应用法律手段,既保障企业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为企业的繁荣昌盛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企业档案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新,作用越来越大,服务领域越来越广,这无疑使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有些企业档案部门只注重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的全面性,使企业档案工作的服务性失去平衡,破坏了档案工作尊重事实、维护历史的职业准则。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要构造科学、合理、配套、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特点的档案法规体系,制定近期立法计划,定期做好已有档案法规、规章的清理和档案法规汇编的续编工作,使依法治档新机制的运作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
三、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
企业档案行政执法机构是确保企业依法治档的关键。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企业机构怎样撤并,人员如何精简,企业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明确,档案行政执法职能不能削弱,企业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实。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依法治档机制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对依法加强档案管理的要求。
四、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监督检查
市场经济条件下,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是监督社会法人工作行为的重要准则。企业档案部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新形势,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手段,强化档案法律武器和依法治档。
第一,要调整手段。行政手段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档案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行政管理手段的功能已逐渐减弱。为此,企业档案部门必须调整自己的工作手段,除了要继续用好行政手段外,还要辅之以其它的各种手段,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以其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优点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借助公共媒体宣传工作,将成为各行各业的重要舆论手段。企业档案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宣传阵地,以企业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档案、企业档案工作、档案法规和制度,宣传企业档案工作社会化的意义,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和配合,逐步增强企业职工乃至全民的档案意识。
第二,要强化监督。建立健全企业档案法规以后,关键在于执行法律。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是企业档案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企业档案部门要发挥档案执法的主渠道作用,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好档案执法监督工作;要改变过去那种理不直气不壮的错误想法,大胆开展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该教育的要教育,该处理的要处理,决不姑息。 转贴于
五、企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机构的职责要作相应调整
关键词:企业 法制化管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254-01
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相关各项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对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来说,法制化管理在企业科学决策、风险规避、改革发展以及正确行使和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法律既是争议处理的终极办法,也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一、企业法制化管理的涵义
法制化是一种动态化的概念,简言之就是法律规制的制度化、程序化,将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前提是各项法律及制度的完备,目标是法制化逐步实现的一种状态。企业法制化管理是随着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不断发展,为适应外部新形势,吸收法制思想,以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完善、措施合理、执行到位、运转有序的一种动态化的状态。
二、企业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的规范性要求实行法制化管理。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从本质上看是法制经济,每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生存,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法制结构和框架运行规则,否则将失去这个经济平台,被剥夺生存的权利。在这个经济平台中,企业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都是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例如公司的成立、筹资、上市、破产清算、重组、生产、劳资管理、市场营销等,每个环节都涉及外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也涉及企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因此,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要求企业必须早日实现法制化管理。
2.企业生存发展的盈利性要求实施法制化管理。企业法制化管理的直接目标是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但其终极指向是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而推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讲,法律风险是基于市场经济中法律环境产生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商业风险,是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产生企业利益损失的可能性。法制化管理通过防范和应对这些法律风险,使企业保持正常的良性运转,进而获得可持续的利益。但客观看来,由于市场供需的不确定,企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员工能力水平的参差不一等,导致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的不规范、不标准、不科学,如环节复杂、决策失误,执行不当,制度落后,监管不严等,致使企业在某方面的权利义务失衡,产生损失的可能行。从表现来看,企业的筹资、重组、销售等商业行为,质量、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行为,原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操作等生产行为,都可能存在着法律风险,都可能对企业利益的获取产生损害。因此,企业生存发展的盈利性要求必须实行法制化管理。
三、企业法制化管理的措施
企业实现法制化管理,要坚持以法为基、以制为序、文化为魂,着力实现决策科学化,行为专业化,成效显著化,努力达到张弛有度、运转有序、约束有力、监督有效、激励有余的状态,从而促使企业运营不断规范,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高。
1.以法为基。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一道不可触碰的警戒线便是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基础和前提,要坚定不移的坚持以法为基。首先要有较为先进的专业化和法制化管理机构以及人才队伍,扎实开展的法律事务工作,将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积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制度,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起草,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公司上市等重要活动,认真履行好这类法律职责,切实起到法律风险有效防范的作用。
2.以制为序。企业法制化管理对内本质上是内部管理体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首先,制度设计要科学化,要建立先进的健全的制度体系。规章制度要适应企业发展的内外部需求,能够有效调整各种复杂的外部市场关系、内部管理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等各个方面,保障其呈现有序的状态。同时还要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的进行调整和完善,适应形势的变化。其次,制度执行要规范化,制度体系建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不折不扣的执行,坚持规范化执行、标准化操作,达到企业的运转有序。第三,制度运行要系统化,在制度完备的基础上,有效执行的前提下,要通过审计、监督、考核、激励等手段确保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制度运行体系要系统化,就要向闭环运行方向推进,逐步实现良性运转机制,整个制度体系运作要完整化、配套化。
3.文化为魂。要树立法制化管理意识,把法制化管理的精髓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充分认识到企业的法制化管理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程,将法制化管理体现到每一个经营管理活动细节中。要认识到法制化管理需要企业全员参与,要求每一个员工坚持从小做起、从我做起;要认识到法制化管理是全过程管理,重视管理活动的每个环节,在百分百执行的基础上通过过程控制、细节控制实现每一个节点上的法制化管理;要认识到法制化管理是全方位的管理,囊括了行政、经营、管理、营销等各方面的工作。要切实把这种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制化管理思想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规范、有序、高效的企业文化,体现在企业的每一个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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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的立法。市场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而且每一元的每一个主体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组织经营主体、责任主体和决策主体。这是形成市场经济机制的基本条件,也是市场经济机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基本要求。没有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责任的约束,以及充分的经营决策自,企业就不会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市场的竞争之中,就不会在市场上趋利避害积极追求自身经济活动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就不会有充分的活力。反映在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上,市场主体必须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保证各种经济组织有资格进入市场并在市场活动中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要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清楚的财产关系,保证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在市场上的行为,根据市场需要运用自己的财产,处理自己的财产,行使自己的产权,而不需听命于他人和受他人支配;必须要有明确的收益边界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保证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有自己明确的利益和内在驱动力,并对自己的各种行为负责,使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有责任约束。另外,必须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尽管他们有所有制、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的差别,但不应有法律地位的差别,这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进行平等竟争的一个重要法律保障。以上这些,是市场经济机制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反映在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上。
2.关于产权制度方面的立法。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是确立和实现市场经济目标的首要条件,也是企业真正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改革开放以前,在理论上我们把单一公有制或单一国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标志,实践上过早、过快、过急地推行公有化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结果我国所建立的产权结构非常单一化,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把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为此我们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破坏生产力的形成,并且着手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和在实践中加以改变这种状况,应该说改革开放十多年我们在产权制度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都有了巨大的进步,但问题并未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现行的产权制度仍然阻碍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改革开放的进行。因此,产权制度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探讨的热点,同时因为产权制度牵涉到许多敏感的问题,产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又成为改革开放中的一个难点。现在我们国家和我们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应该说为产权制度问题的根本解决辅平了道路和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围绕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重新构造我们的产权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首先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所有权改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产权。这个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只对原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享有所有仅,而对企业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则不具有所有权,企业除了依契约上缴国家一定的产权收益外,其余财产则构成法人产权,继而实现国家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的分离。这样,法律一方面要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保证企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行使,排除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另一方面,法律要界定国家原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界限,保证企业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更大的活力,使企业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确立“国家股”,使一部分国家的所有权转变为国家股权,国家股权的行使,应以保证国有财产的最大增殖为首要原则,在一般股份制企业中,国家的控股权不必成为企业经营控制权,以免重蹈国营企业老路,以使股份制企业顺利进入市场。三是实现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使企业能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需要,不断地重新组合资源,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要求。实行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能使资本不断地涌向社会需要的新的产业部门,不断地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其次,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就是要实现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单一的所有者及其产权主体难以形成市场经济,它不能使市场机制内生化,从而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
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相互竞争的产权主体,对非公有制产权主体或非纯公有制产权主体,不但政策上鼓励发展,而且给予同公有制产权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以保证多种产权主体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各种产权主体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作用应主要通过市场公平竟争去决定。而不能通过简单的“抑制”与“保护”的方法去调整。凡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就应该支持、鼓励和保护,这才是对国家、民族和社会主义事业前途真正负责的表现。
3.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活动市场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宏观调控间接化,这些都是市场机制的法律特征,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要保证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市场秩序必须法制化,市场活动必须规范化,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各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自主公平的关系以及合作与竞争的关系。才能使市场经济关系得以实现,才能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并使市场活动规范化,应着重抓紧两个方面的立法:一方面是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关系按期实现,保障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实现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譬如制定统一完善的合同法,使市场主体活动的联结与经济关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证,制定统一的融资法,使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方便地取得资金,使闲散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使贷出的资金得到保障;制定统一的证券交易法和票据法。给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创造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民族长远利益的不受破坏,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竟争,实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如审计法,会计法、税法,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对市场挟序提出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调节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
4.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点就是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各个主体以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为内在驱动力和追逐目标,并且独立经营、独立决策、独立进入市场,其活动极为分散。因此,在投资方向,生产要素组合、资源配置方面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力强大,对市场价格的反映灵敏,哪个行业和领域有利可图,就会引起资本向哪个行业和领域的迅速流动和转移,企业就会蜂涌而上,至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是否会引起失衡,社会整体利益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社会经济结构是否会受到破坏。市场主体一般是不会考虑的,也不是他们考虑的事情,要求他们考虑这些也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这个任务理所当然应由国家承担。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经济的有力宏观调控,以克服市场经济调节所固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弊端。反映在法律上,这个任务主要是经济法的任务。
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这已为世界经济实践所证明,不过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的,主要是运用经济法规、经济杠杆和经济决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如此,我们虽然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我们仍需有计划法,(当然是指导性计划)。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予指导,相应辅以各种间接调控手段,使指导性计划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制定信贷政策和信贷法、投资政策和投资法,需要制定税收法、财政法、银行法、外贸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用以引导投资和发展,协调经济发展比例,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防止经济发展的大波动;用以协调社会各个部分,各种经济主体、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使之各得其所,防止两极分化;用以维护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和国家、民族长远利益,保证市场经济功能的实现和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发挥,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民法、经济法新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
市场经济在我国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体制和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体制要求人们必须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这就是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由于各种原因,“左”的思想和观念束缚了我们几十年,其教训极为深刻,虽经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思想观念上的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反映在法制建设上,思想上依然很多,按领导意志和红头文件办事的心态和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等待观望的态度严重存在,依法办事的观念尚未形成,法制建设的标准并未真正确立。这些问题也同样反映在民法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和民法经济法的立法上。社会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民法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紧密的两个法律部门,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新制度,首先要求民法经济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深入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把握市场经济对民法经济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其次是解放思想,转换脑筋,实事求是,敢于丢掉旧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敢闯,敢于按客观规律的要求办事;第三是要确立民法经济法学研究和民法经济法立法的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人民民利和财产权利,有利于强国富民。
2.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立法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顺乎历史发展潮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各种客观规律,这样才能代表社会进步力量,代表社会先进阶级,否则,这个统治阶级则是腐配没落的统治阶级。民法经济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因此,民法经济法首先应该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就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离开经济规律,一味地按照主观意志制定的经济法律,其结果必须是到处碰壁。这就向立法者提出一个严肃的要求:立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规律性,那么作为市场经济规律的民法经济法也有其必然性。从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一般特征来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区别,因此,其一般规律也是相同的。譬如价值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市场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等价交换规律等,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对人们行为的内在要求及作用形式都是相同的,因此,建立民法和经济法新制度,其基本的制度是有规律可循的,可能具体的某一方面的细则会出现偏差,可能难以预见,但主要原则、基本框架是有必然性的,这些不能缺乏预见性,不能出现偏差,否则,将会再次贻误我们的事业并带来严重的后果。另外,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性。在一个国家内,不允许存在地区分割和封锁,这就是求民法经济法新规范必须具有统一性,只有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统一,才能保证所有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行为准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竞争,才能使市场主体有市场地位的平等。
3.对资本主义民法经济法制度要敢于大胆移植、借鉴和吸收。
从市场经济本身来讲,其一般特征不存在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本质差别,市场经济就其基本方面,譬如等价交换,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国家间接调控等.具有世界范围的共性;从现代民法经济法及其立法制度来看,出现了许多趋同点,譬如,西方法律中的个人本位正在削弱,社会本位逐步加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由否定个人本位逐步发展到适当强调个人本位,都在向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恰当结合的方向发展。又譬如西方国家由放任的自由经济发展到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不断强化,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而又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宏观间接调控,这些做法都是为了既保持企业有足够的活力,又保持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特别是市场经济生活中的技术性规范,更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条件,反映了市场活动的共同规则。这些共向性和共同点,为我国移植资本主义民法经济法制度提供了可能,为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的立法经验奠定了基础。这些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产生的民法经济法规范,反映了共同的经济活动规律,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具有直接的适用性,实践也已证明,我国在一些经济特区采用资本主义的许多管理规范取得的成就也是巨大的。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发展,不仅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生产力,同时也创造了丰富灿烂的科学文化,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一切人类社会文明和有益成果,决不能拒之门外,要大胆引进和吸收。相应地,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民法经济法制度上的经验和立法技术,也要大胆引进和吸收,对成熟的行之有效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活动规则和管理制度,要敢于移植。在这个问题上,千万不要以为我们引进移植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统治者的意志,而应该明确我们引进移植的是反映了客观经济规律要求同时又为资本主义国家统治者所认识,没有任何阶级性的经济活动的共同规则。因此,摆脱不必要的理论纷争,本着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迫切需要,紧紧跟上实践的步伐,着眼于民族前途和经济发展的大业,加快民法经济法新制度的建立,是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关键词: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 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社会水平越高,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重要。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为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2.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治
1.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制效果。
2.从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
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达标。会计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会计法治
会计法治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政策倾向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出现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一个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信息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产权数量的清晰。利用会计上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需要在“会计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有赖于会计人员是否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正当的使用会计的技术调整性特征。
三、我国会计法治的现状
如果把我国同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做一个横向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并不比西方国家少,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会计法》的并不多见,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而将这些内容写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会计秩序较之西方差也是事实,会计信息失真,社会上对会计造假行为人人喊打,可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令我们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会计法律本身缺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说明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还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将会计法治分为两部分分析,其一为会计法治实质内容,即会计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为会计法治形式,即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1.会计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政府权力大于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无从谈起,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可依赖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政府只能担负三种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③“经济警察”,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这三种角色体现在会计领域的主要表现是:
(1)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意义上讲是建立法制经济,建立规范化的市场经济新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样也是建立健全企业的法人制度,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建立科学的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归根到底是建立有序的法律制度来发展经济。档案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是国家政权和各种社会主体运行的真实历史记录,是支持其运行的法律依据。企业档案是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和管理活动而产生、发展的。为了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经济建设服务,企业就必须重视档案的法制化建设,必须依法管理档案。
一、必须树立法制意识
法制意识的确立是建立依法管理档案的基础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经济、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过去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的运行方式,过去那种协调经济系统运行的行政规则、行政手段、行政机制已经改变成为法制形式的规则、手段和机制,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要求的法制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极大的提高,依法办事已成为企业职工的普遍行为。对于企业档案部门来讲也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这就要求企业档案工作者掌握法律武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据法律开展有效的工作。为此,企业档案工作者应从宣传《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入手,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领导、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并充分意识到只有把企业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企业档案工作才能充满活力,企业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要完善企业档案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使企业档案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必须加强企业档案法制建设,要尽快由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以法制手段为主,来实施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宏观控制。因此,要把《档案法》的贯彻和实施深入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去,对由于不重视企业档案工作而造成企业一定损失的要依法给与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严重损害企业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真正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应用法律手段,既保障企业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为企业的繁荣昌盛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企业档案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新,作用越来越大,服务领域越来越广,这无疑使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有些企业档案部门只注重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的全面性,使企业档案工作的服务性失去平衡,破坏了档案工作尊重事实、维护历史的职业准则。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要构造科学、合理、配套、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特点的档案法规体系,制定近期立法计划,定期做好已有档案法规、规章的清理和档案法规汇编的续编工作,使依法治档新机制的运作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
三、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
企业档案行政执法机构是确保企业依法治档的关键。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企业机构怎样撤并,人员如何精简,企业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明确,档案行政执法职能不能削弱,企业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实。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依法治档机制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对依法加强档案管理的要求。
四、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监督检查
市场经济条件下,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是监督社会法人工作行为的重要准则。企业档案部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新形势,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手段,强化档案法律武器和依法治档。
第一,要调整手段。行政手段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档案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行政管理手段的功能已逐渐减弱。为此,企业档案部门必须调整自己的工作手段,除了要继续用好行政手段外,还要辅之以其它的各种手段,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以其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优点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借助公共媒体宣传工作,将成为各行各业的重要舆论手段。企业档案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宣传阵地,以企业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档案、企业档案工作、档案法规和制度,宣传企业档案工作社会化的意义,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和配合,逐步增强企业职工乃至全民的档案意识。
第二,要强化监督。建立健全企业档案法规以后,关键在于执行法律。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是企业档案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企业档案部门要发挥档案执法的主渠道作用,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好档案执法监督工作;要改变过去那种理不直气不壮的错误想法,大胆开展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该教育的要教育,该处理的要处理,决不姑息。五、企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机构的职责要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