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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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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

第1篇: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范文

Abstract: For increasing cognition of nursing students on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cultivating legal awareness in teaching,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potential legal issues in nursing dispute prevention and car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legal and medical safety awareness, regulate their own behavior, for patients quality care to ensure patient safety,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nurse-patient disputes.

关键词: 法律意识;现代护理;护患纠纷

Key words: legal awareness;modern nursing;nurse-patient disputes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161-01

0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护理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伴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普及,护患纠纷亦呈逐渐上升的势头。从问题分析及防范对策进行深入分析,以提高护生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护理行为,维护病人就医权利,杜绝今后工作中护理纠纷。

1向护生灌输培养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1.1 培养法律意识是现代社会的要求,现代社会物质文化水平日益提高,法律知识全面普及完善,公众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法律维权意识日渐凸现。护理人员如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则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1.2 培养法律意识是现代护理事业的要求,现代护理事业要求一个高素质的护理人才除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过硬的操作技能及规范的护理文书书写能力外,同时应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

1.3 护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在学校几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培训,几家医院之前就发生多起因护生缺乏“法”的概念而与患者发生摩擦的事例。因此,护生法律知识的灌输、法律意识的树立、法律素质的培养已刻不容缓,应成为新时期护理教学的重中之重。

2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2.1 护士的资格问题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资格的人来承担,才能保障护理质量和公众的就医安全。护生是正在学习的学生,尚未获得职业资格。从法律上讲,她必须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事故,除本人要承担一定得责任外,带教老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护生脱离带教护士的督导,擅自行事造成病人伤害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5]。

2.2 疏忽大意与渎职罪在护理工作中,在许多方面均可因疏忽大意或渎职招致法律责任。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假若该患者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2.3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进行各项护理操作时,如果护士在实际操作中为图方便、简单,不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将会给患者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如:没有定时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对于粉剂药物溶解不完全、抽吸不彻底;甚至因技术不佳而在穿刺时给患者身体造成伤害,如此等等都有涉及犯法的可能。

2.4 护理文书的书写[1]护理记录书写要完整、齐全。准确、完整的护理资料是具有法律作用的文件,而临床护理文件则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工作中出现漏记、错记、擅自修改、提前记录等严重问题,都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2.5 护患间缺乏有效沟通在进行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护理人员缺乏社会经验及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技巧,面对患者及家属的提问时,回答简单、生硬,引起病人的反感;另一方面,由于护理工作任务繁忙,护士无法与患者进行更多的沟通,也无暇顾及病人及家属的情绪与心理,使病人及家属不满而可能导致病人投诉[4]。

3护理纠纷的防范措施

3.1 把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贯穿于整个护理教学中言传身教,提高带教老师的法律意识,规范护生的带教,举办护理教育培训班、护理法律专题讲座、护理纠纷案例分析等使教师熟悉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护生、护士的责任及病人享有的权利。

3.2 完善护理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护理工作的严谨性要求护理管理者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要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日常的护理工作,尤其对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完善各项护理制度,对可能引起护理纠纷的现象进行分析、思考,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护士在工作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而且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慎独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3.3 爱岗敬业,加强工作责任心制订全程岗位培训计划,按职培训,定期针对相应职称人员进行培训,如对护师及以上各级人员应按职责的要求进行培训后,并进行审核和考核,使医护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并认真履行[2]。

3.4 加强护患沟通,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增强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3]。

3.5 规范护理文书书写,并妥善保管护士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认真实施各项治疗护理措施,并及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要真实、详细,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组织讨论、分析,规范并指导正确书写,严格把关。护理文书应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4讨论

在患者住院的过程中,护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均有可能涉及各种各样潜在的法律问题,作为护生,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和医疗安全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患者生命安全,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巴明,陈蕙珍,翟丽等.浅谈护理行为中强化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护理杂志,2001,18:3.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92.

[3]何红英.临床护士防范护理纠纷的研究.现代护理,2005,16(11):1303-1304.

第2篇: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范文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第3篇: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范文

1.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山东济南 250102;2.济南市中心医院,山东济南 250013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康复医学技术是医疗技术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门类,以消除和减轻人的功能障碍、弥补和重建人的功能缺失、改善和提高人体各种功能为目标的医学学科。由于康复医学技术专业的医护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与患者相处,造成医疗差错、形成医疗纠纷的机会相对较对,所以培养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卫生法律意识的康复医学技术人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

关键词 ] 康复医学;卫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 R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10(b)-0054-02

康复医学是关于功能障碍的预防、诊断、评估、治疗、训练和处理的一门学科,是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称第三医学。在现代医学体系中,已把预防、医疗、康复相互联系,组成一个统一体。康复医疗技术是运用物理疗法、言语疗法、针灸、推拿等进行康复治疗,实现人的整体功能恢复到尽可能高的水平,在社会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随着人们对康复医学及技术的认识不断增强,对整个人康复意识的不断提高,康复医学及技术必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1 康复医学学科及其实习学生的卫生法律知识现状

临床实习是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工作有机结合的连接点,是医学生走向临床工作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培养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阶段。在这一个阶段中,学生要将自己在学校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真实的医疗环境中去,在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特别是康复医学科这种与患者接触机会和时间较多的科室。由于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开设的卫生法律及相关课程较少,不能很好地进行医患沟通和处理医患矛盾,导致实习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这样既不利于学生的临床实习,也可能给医院造成一定的医疗隐患。

通过近几年对康复医学技术专业实习生的调查,我们发现大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学校在康复医学技术专业中不开设卫生法律课程或开设学时较少,学生掌握的卫生法律知识较少。

在传统意义上,我们大都认为涉及手术较多的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科室及与患者和家属接触时间较多的儿科、内科等科室容易出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因此,在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中开设卫生法律课程并且学时较多。但对于康复医学技术等专业,因对其工作的范围及特殊性了解不多,不开设卫生法律课程或开始学时数较少,学生没有掌握应有的卫生法律知识,导致在为患者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增大。

②康复医学技术专业的实习生比较注重自己康复专业知识的积累和培养,认为在康复医疗工作中专业知识优于一切,忽视卫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

的确,在康复医疗中,很多患者的病情都要求医护人员具有多方面的医护知识,比如,一个心脑康复的病人可能同事具有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等相关疾病,对于康复技术人员来讲,既要有过硬的心脑疾病方面知识,也要懂得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的急救措施。

但是,在对患者进行康复治疗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作为康复治疗技术人员,是否应该及时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实施哪些紧急救治措施,实施的紧急救治措施是否适当,能否引起医患纠纷,产生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等等,实习学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认识,遇到问题不知怎么办。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学习和掌握卫生法律知识对康复医学技术专业的学生来讲更显得至关重要。

③值得我们为之振奋的是,超过90%的实习生表示,愿意在实习过程中接受更多的卫生法律知识。

有一部分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看见过或者经历了医疗纠纷,面对这样的经历,更多的医学生意识到,提高自身的卫生法律意识非常必要,并且也是迫在眉睫的。

2 康复医学学科及其实习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现状的原因分析

2.1 医学的学科建设上,对于医生的卫生法律意识培养观念淡薄

医学作为传统学科,培养目标是向医疗机构输送高素质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由于医生需有非常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所以人们对于医学传统的认识认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大于一切,其次才是对医学生的医德、卫生法律知识等教育与培养。因而,在医学教育方面,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相应比较缺失。

我国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面对方方面面的医患行为,都有了处理纠纷的应急办法。法律制度在完善,传统医学教育尚且没有完善教育机制,是造成目前医护人员卫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原因。

2.2 医疗体系的完善,对于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行业要求

在社会高速发展、法制不断完善、医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新的医疗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的职责已经从简单的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发展成为具有社会公益代表性、衡量城市基础服务建设的重要标志。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在血多方面都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方败诉也屡见不鲜。不断攀升的医疗纠纷,使得医院对于康复医疗的医护人员的要求就从掌握康复专业知识,转变为既掌握康复专业知识又懂卫生法律知识的全面人才,加强康复医学技术专业学生的卫生法律意识也变得十分重要。

3 改进建议

3.1 加强医学类院校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的教育

随着科学技术大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医学类院校应该抓住改革的机遇,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兼俱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在前期医学知识的教学中,开设卫生法律课程,保证学生对于医疗卫生法律的知识性需求的满足。在临床实习之前,就有了相关的知识,在相关知识的引领下了解相关法规,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有效地从根源上提高法律意识,更好地规范自己,处理医患关系,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其次,在临床实习过程中,学生们会接触到各种实践操作,包含但不仅限于医疗器械的操作、病例的建立、患者的接触和观摩治疗等,要注意避免一些错误行为带来的医患纠纷,在正确的执行法律规定时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从而达到实习过程中临床医疗专业知识和医护人员自身法律意识的双重提高。

3.2 在临床实习过程中,实质性提高实习生的法律意识

医疗是一种有别于其他社会工作的一项以人为本的服务工作,既有专业知识运用强的技术类工作特征,又有要以病人为服务主体,以病人康复为目的的服务性行业的特征。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在工作期间,能够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尊重病人的隐私和人身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根本利益,以合适的、能够接受的语言解释医疗行为,劝说患者进行相关的医疗救治,并且解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客观的说明医疗行为的益处、目的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害,最大程度地争取患者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在临床实习上,很多学生重视临床病例、相关病症的表现、引发原因等,但是对于文字记录的书写并不重视,认为只是一种机械的程序,其实并不尽然,原始病例资料的填写与现场实物的保存确认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双方各执一词的医疗纠纷中,文字资料就成为了最重要的认定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因此,要教育实习学生,在临床上,医疗病历是医疗行为的唯一载体,在司法审判中是证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的主要依据,要培养学生依法行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严格书写病历,病历的基本项目填写要准确完整,纪录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前后一致等。定期检查考核病历书写,将医学法律知识贯穿于实习过程中,增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临床医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培养他们在诊疗过程中依法诊疗和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法律运用能力。

4 结语

当人们不只记得自己专业知识的获得,还能在其他行为上留下学校的痕迹时,那就是教育,也是人们真正学到的东西。康复医学技术的发展不仅需要更多的专业医护知识,也需要每一位康复医学技术人员,把卫生法律相关知识当做自己的一种常识,一种行为习惯,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去。这种常识和行为习惯的得来,也需要一代一代医学教育工作者们,不断地完善自身,完善临床医学教学,从而全面均衡地推进康复医疗技术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康复医学技术专业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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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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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鹏.论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J].西北医学教育,2012(5):87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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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葛媛媛.医学院校毕业生就业思想状况调查[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10(10):141-142.

第4篇: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 产科; 纠纷; 对策

[中图分类号] R473.7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11-199-01

产科医疗护理纠纷是医患双方对治疗、护理过程及其后果所产生的分歧。随着时代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出现医疗护理纠纷增多,如何正确处理好医疗护理纠纷,将成为医院管理者及每一位医护人员关注和认真探讨的问题。现针对我院产科护理工作中发生的医疗护理纠纷原因进行分析,同时针对所发原因给予及时的对策。

1 临床资料 我院2010年1月―2010年12月共发生护理投诉事件68次,就68次护理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其中因服务态度差30次占44.1%,护士沟通不到位17次占25.2%,法律意识淡薄8次占11.7%,护理技术操作不熟练8次占11.7%,其他如责任心不强和管理不善5次占7.3%。

2 原因分析

2.1 服务态度差 由于我院产科护士人数少,工作量大,面对的护理对象又是孕产妇,她们的身体虚弱、现代的产妇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很娇气,病人家属多而烦琐,人多嘴杂,护士往往不能主动服务病人,久而久之造成护士主动服务意识缺乏,造成孕产妇和家属感到自己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而产生不满情绪,孕妇临产时处于极度疼痛状态,怕出血,怕难产等紧张情绪中心情难免急燥,恐惧,紧张。此时护士服务工作不到位,可能成为以后纠纷的隐患。在分娩过程中,产妇或胎儿出现突变事情,更是引发纠纷的直接理由。

2.2 护士沟通不到位 产妇入院后,护士未能热情接待,入院宣教不到位,尤其是对入院数天仍未分娩者,护士未能与其沟通,及时做好心理护理。从而诱发纠纷。能否正常分娩很难预料,有些产妇及家属认为分娩是一个生理过程,产前检查胎位正、胎心好,就一定能顺利分娩,对各种意外情况可能在瞬间发生没有思想准备。产妇及家属对疾病发生发展及转归不了解,对很多医疗干预措施知识之甚少,对医生和护士产生误解,在不同的心里作用下产生纠纷。往往产妇病情的突发就是形成重大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2.3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护士缺乏法律意识,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在工作中,没有法律意识或是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在护理文书书写时不够认真,观察病情不能及时记录,当病情突然变化时,护理记录不够完整,引起病人及家属对病历的复印不全面,提供法律依据不够有力,造成事实不足,无法举证。

2.4 护士责任心不强,产程观察不仔细 产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护士需要严密观察病人的产程进展及各项情况,如血压、脉博、膀胱是否充盈、心理需求等,特别是静点催产素引产及有妊娠合并症的产妇,切不可马虎大意,以免引起后患。

2.5 接产技术不过关、无菌操作不严格 1)保护会阴方法不当,造成会阴裂伤;2)会阴侧切角度不恰当,造成产妇出血增加,切口愈合不良;3)侧切时麻醉效果不满意,增加病人痛苦,而且会因病人配合不好增加感染机会;4)无菌观念不强,从而增加产妇感染率及新生儿患病率。

2.6 护理管理不善 护理管理者由于工作太忙,对各护士督促不够,监管不力,造成护士的防备心里差。

3 护理防范措施

3.1 转变护理服务理念 转变护理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增强护理服务意识,是降低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直接减少投诉次数。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提高患者满意率,奖优罚劣,对屡教不改的给予重罚和批评指导,一达到改善服务水平的目的。

3.2 建立尊重、关爱的护患关系 据有关部门统计,40%以上的医疗纠纷与医护人员缺少爱心、同情心、责任心以及法律意识有关。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增强对病人的爱心、同情心、责任心,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满足病人入院后希望被接纳、被尊重的心理需求,主动与病人沟通,做好宣教、解释工作,与家属交谈时,态度要诚恳、服务要热情,不说似是而非,不负责任的话,从而取得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合作。为建立良好的护患沟通搭建温馨的平台。

3.3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医疗护理行为人命关天,从事护理工作更应慎重,护理人员要学法、懂法、遵法,守法,让一切护理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用法律保护病人和自身。

3.4 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严格按照护理常规进行各项操作,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严格“三查七对”,对技术精益求精,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技术水平,这是防范护理纠纷的技术保证。

3.5 强化岗位职责,加强责任心 每个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都必须明确自己的任务、责任,做到人在岗位上、谁在岗位谁负责、工作作风要严谨、不要凭主观和经验办事,按分级护理标准严格巡视病人病情,在巡视过程中,要多问、多看、多查,耐心听取病人的主诉,重视每一个阳性体征,对观察到的病情变化,要及时反映并真实记录,坚持床旁交接班,责任到人,当班者对病区病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5篇: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领导法律意识认知公众

法律意识的高低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在宙斯刚刚把法律作为最伟大的礼物赐于人类的时候,古希腊人把法律看作是神圣的、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而现在,人们已不再把法律看作是神授律令,认识到了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自身创造、制定并可以不断修正的规则,这不仅体现了人类具有认识、评价、创制、完善法律,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施的功能,而且直接左右着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实施法律的活动。然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意识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本来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由民主力量来构建的法治,在目前却需要官方来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与冷漠;实施法治意在“以法扰官,以法保民”,而真正需要实施法律时却需要借助领导者,乞求于权力。这导致不少领导者不但未意识到“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的意图就是“治”自己,而是常常用“法治”来吓唬平民百姓。这种现状十分紧迫地要求掌握一定权力、通过权力来履行管理职责和为人民服务的领导者具有较公众更高的法律意识。

一、领导者法律意识的核心在于依法领导

依法领导要求领导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权力。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实行决策法律化,使权力受到法律控制。对政府来说就是严格执法,摒弃人治思想,不以身份为核心,不以部门权力为依托维护等级特权,实现真正的法律平等,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并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受法律制约的法治状态。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认为“司法”才能“依法”,所以“依法办事”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①。这说明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摒弃对法律概念的传统理解,树立“行政也是执法”的现代法治理念,然后才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大、机构多、人数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②。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范得到遵守,也是良好法治环境的充分体现。政府依法行政应摒弃“人治实用主义”观念。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法治”不如“人治”的困惑,在很多管理领域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使行政管理工作无法开展。于是,有的行政机关就自己制造一些“土政策”,而这些“土政策”往往在管理过程中立竿见影,使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由于这种情形的存在,行政机关就应当牢牢树立法治观念,绝不能滋生“实用主义”思潮而随意制造“土政策”。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做到“权依法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任何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不利后果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如果地方政府置法律于不顾,随意创制规则,擅自“变通”法律,那么,就无法保证法律的统一与权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去调控经济和社会事务,政府和企业将成为法律服务的主战场,这就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在扶持过程中,充分提供机会让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介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论证和法律咨询,引导公众改变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地位蔑视的观念。同时,对法律服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积极鼓励法律服务队伍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最终实现法治文明带给人类的福祉,从而真正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因此政府及其领导者必须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查找工作差距,寻求发展思路,探索改革举措,特别是针对群众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进一步得到维护。

二、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要求领导者带头培养守法精神和习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政府的基本特征是行使权力,但行使权力不是政府惟一的存在方式,政府既是权利的,也是责任的。在地方政治、经济发展中,作为政府,首先有责任充分认识到良好法治环境是推动地方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而依法治国则是“三个代表”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以良好的法制条件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把法制建设作为文化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才能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环境改造工程”中的一项核心工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地区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效率、竞争、公正,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的法治经济,如果地方政府仅倾其身心关注政治环境和具体的、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而淡漠相应的法制保障,西部开发亦无法得到顺利实施。实践证明,优惠政策并不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健全、规范、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才是投资者关注的核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则是投资者资本、人身安全的根本保障。如果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就不仅不会推进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反而还会成为阻碍地方政治、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依法行政必须禁止“个人执法”。实践中,为泄私愤、为谋私利而打着“执法”幌子的个人行为不乏其例,如警察个人以公安局名义用“调查”方式威胁他人;税务干部个人“业余查税”;工商干部个人“抽样”、个人通知相对人接受检查……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违法行政的现象无疑严重破坏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极强的措施予以坚决禁止。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府还应当承担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对政府而言,诚信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认为,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政府的政策瞬间可以改变,政府的承诺只不过是“魄力”和“效率”的作秀。针对这种观念,政府应当树立起“权自法出,诚信行政”的观念,彻底摒弃过去的“朝三暮四”行政恶习。二是在非管理的民事、经济等其他领域中言行一致,绝不能信口开河、言而无信,带头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信誉经济的基本规则。购买商品支付货款、修建房屋支付工程款等等,本是众所周知的最初级的市场经济规则,然而,实践中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和维护者的政府,常常不但不去支持债权人行使索债权利,反而批条子、打招呼为赖账者庇护。某县政府在同一时间将同一宗土地出让给两个公民,收取两份土地出让金,当法院判决该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后执行时,该县政府却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存款转移到单位会计的个人存折上去了,让法院和当事人哭笑不得③。

鉴于此,全面倡导“诚信”、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特别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反复,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总之,只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制引导、规范,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地方政府在营造法治环境过程中,必须承担起为之努力的使命,充分认识到不承担责任的政府不是负责的政府,没有政府营造的法治环境不可能是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还在于教育群众依法办事,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

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要求自己在个人生活中遵纪守法,洁身自好,还要求肩负起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责任。法治观念是人们有关法治的基本意识、情感、观点、思想和知识的总称。如果公民不具备相应的法治观念,法治就无法成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就难以形成。因此,政府必须引导和培育民众的法治观念,使人们形成敬法守法的精神和文化氛围,才能为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但培养这种精神和文化,比制度建设和创制行政规范更为艰巨。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于良法的存在和普遍遵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是法治观念优劣的重要标志。因此,政府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而且应当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奠定牢固的基础。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法藏官府,民不知律令,面对高深莫测的法律,百姓只有忍让和服从。如果我们今天的领导者再不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最终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领导者在关心人民群众温饱的同时,应当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在公众中最终培育起民主、自由、理性的秩序氛围,使我们整个民族摆脱专制、人治、奴役和愚昧。

注释:

①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J].法学,1996,(11).

第6篇: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范文

【摘要】 护理纠纷的发生与护理活动密切相关。本文主要针对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提出强化法律意识,增进护患沟通,转变服务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收费管理等防范措施,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为患者创造一个安心舒适的环境。

【关键词】 儿科  护理纠纷  防范措施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自身保护意识增强,病人对医疗护理安全的期望不断提高[1], 在临床护理中,护理纠纷(包括护理差错事故、缺陷、投诉等)普遍存在,已成为医疗界、媒体和患者的热门话题,常使医疗管理陷入医疗纠纷的困扰中,特别是儿科疾病起病急、病情变化快等特点,使儿科工作呈现高风险性.这就要求儿科护士应建立起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预见问题的能力,避免护理纠纷的发生[1-2]。

一、 护理纠纷的原因

1、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护理人员对儿科护理活动的认识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存在医疗纠纷与护士无关的错误观念。对自己的过失或不当行为轻描淡写,不够重视,在常规护理中随意性大,慎独精神差,违规操作却茫然不知。

2、 专业技术水平不娴熟:

在执行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做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可能观察到的病情变化因工作经验不足被遗漏而延误抢救时机;临床实践经验与技术水平不佳,操作技术不娴熟,反复头皮静脉穿刺失败;工作中缺乏预见性,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差,对一些不良征兆不能作出快速反应。

3、 护理人员缺乏护患沟通技巧

包括谈话的方式、语气、态度。常因语言不当,非礼貌性用语或不良暗示引起纠纷。对患儿及家属态度生、冷、硬,对家长的反复询问不耐烦、不理解,表现为懒得去解释、沟通,让家长难以信赖。

4、 医疗费用问题:收费不透明不合理,这是医疗纠纷的激惹因素。另外,由于药品及新的治疗方法等因素导致医疗费用的增长,如不及时与家长沟通,而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此时容易产生矛盾。

二、 处理纠纷的对策

2. 1  强化法律意识

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已经发生的差错和护理纠纷采取个案分析,对案例进行剖析,认识纠纷产生的原因,提高护士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重视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义,记录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并注重与医疗文件的同步性,规范护理文件书写的格式与内容,使护士认识到遵章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法律是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应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罚条例》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刻理解其含义和精神实质,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现念,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地防范护理差错。

2. 2  增进护患沟通

护患沟通是护士做好心理护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手段,是完成护理任务的重要保证。在临床护理中,许多纠纷的发生与护患沟通障碍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在与家属进行沟通的过程中,沟通者要有一颗博爱之心,借助真诚的语言为患者创造一个舒适的环境、融洽的气氛,鼓励家属表达内心的感受,以了解家属的感觉与期望。对患者提出的问题切忌使用审问的口吻,防止不耐烦情绪,对提问不要打断和粗暴的训斥,应作出诚恳的回答,不说不负责任的话及不确定的话,不属于护士解释的范围不要随意解释,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葛,让家长产生安全感与信任感。通过护患沟通密切了护患关系增加了护士与患者的感情,是打开护理服务通往患者满意的金钥匙,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3  管理者应重视研究护士队伍的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排班:管理者应根据工作量的多少,操作任务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护士,做到新老搭配,能力强弱搭配,以便较好的完成每个班次的工作,从而为患儿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儿科护理的硬件设施,为临床护士提供方便、安全、有效的操作设备。

2?4  转变服务观念: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培养敬业爱岗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本着对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做到换位思考,移情服务。从患者的需求出发,以追求患者的满意为目标,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增进护患沟通,护患沟通是护士做好心理护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手段,是完成护理任务的重要保证。对患者提出的问题,防止不耐烦情绪,对提问不要打断和粗暴的训斥,应作出诚恳的回答,不说不负责任的话及不确定的话,不属于护士解释的范围不要随意解释,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葛,让家长产生安全感与信任感。通过护患沟通密切护患关系增加了护士与患者的感情,不仅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并且从而缩短了护患之间的距离,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大大提高,做到治疗及护理过程中互相配合和支持,从而达到使患儿早日康复的目的。

2?5  加强收费管理:为患者提供每日收费清单,增加收费透明度。对价格有疑问可指导他们查看公示的药品或医疗服务价格,消除疑虑和误解。避免错收费,杜绝乱收费取得家长的信任。

综上所述,护理风险及纠纷的发生是能够预见和防范的,作为儿科护理工作者,应全面了解儿科护理工作中发生风险的各种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护理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护理纠纷的发生,从而避免由纠纷造成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 张华玲, 刘瑾. 儿科常见护理纠纷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 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 (09)

[2] 雷菊华. 儿科护患纠纷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 中国医药导报, 2007, (32)

[3] 方细兰. 基层医院护理纠纷原因分析与防范[J].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9, (03)

[4] 汲晓信. 儿科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管理对策[J]. 吉林医学, 2008, (08) .

[5] 付晓荣. 儿科护理中对患儿家长心理护理的探讨[J] 当代医学, 2009, (27) .

第7篇: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护理缺陷;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本文对我院60例护理缺陷进行分析,旨在寻求有效的控制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它发生率。

1临床资料与方法

1.1资料

我院2008年5月一2010年5月各临床科室上报护理月报表进行统计,共发生的护理缺陷60例为资料。

1.2方法

以发生护理缺陷60例为资料,按省标中有关《医疗事故、护理差错定性标准》及本院制订的护理风险管理制度的细则进行定性、分析及对护理缺陷发生者的工作年限进行列表统计。

2结果

60例护理缺陷发生原因见表:

表: 60例护理缺陷发生原因

3讨论

3.1原因分析

3.1.1护理人员因素

3.1.1.1责任心不强,查对不严是发生的主要原因

治疗过程中,粗心大意,精力不集中,凭印象办事,打错针,工作时有惰性心理,弄虚作假,不按时巡视病房,对患者必测的BP、P、T等不按时测或根本不测,凭主观想象,或任意填写。工作8年以上的护士一定程度上过于自信,凭经验、据印象办事。带教不严,对实习同学过分放手甚至放眼。

3.1.1.2护士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书写护理病历时随意填写或凭主观判断,护理记录不能体现专科特点,或缺乏连续性,随意涂改,滥用口头医嘱,不及时补齐。

3.1.1.3服务态度欠佳,沟通不到位

个别护士没有及时转变服务观念,不能换位思考,服务态度不好。对治疗和护理的解释交待不够,缺乏耐心,解答问题态度生硬。护患间缺乏有效沟通,健康宣教不到位。

3.1.2管理因素制度不全,管理者督查力度不够,人力资源配置不足,分工协调不当。

3.1.3患者的因素疾病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患者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疗保健需求提高[3];有过高的期望值;患者的不合作态度与过敏行为。

3.2预防措施

3.2.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强化护理行为中的法律意识,“举证责任倒置”对护理工作存在一定的影响,护理部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在职护士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规范化培训;引导护士学法、懂法、知法,在工作中依法维护患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3.2.2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服务质量是医院的生存之本,作为管理者应加强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使其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在工作中要经常换位思考,尽量满足患者及家属对各种信息的需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3.2.3加强对护士的业务培训,提高护士专业素质

只有精通护理基础、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熟练抢救器具的使用,才能在繁忙的护理工作中,镇定自若,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总之,护理缺陷的防范是医院护理管理的重要内容,控制和减少护理缺陷是体现护理管理水平和护理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只有认真分析缺陷原因,持续改进防范策略,全面落实防范措施,才能真正预防护理缺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丽娟,李海霞.护理差错原因分析与防范措施的研究进展[J].现代护理,2008;10(3):258

第8篇: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新疆电网;法律意识;法规风险

作者简介:祝丽芳(1981-),女,河北保定人,新疆电力教育培训中心,讲师。(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3)刘陶(1983-),男,四川乐山人,新疆电力公司营销部,助理工程师。(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中图分类号:F27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8-0148-02

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内容。风险蕴含着成功的机会,也包含着失败的可能,极具挑战性。各种风险处理不当不仅会演变成法律风险,更会使企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尚书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供电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先行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虽有天然垄断的特点,并不断改革自身弊端,力争走集约化发展之路,但由于长期管理相对粗放,缺乏法治传统,法律风险管控能力差。因此,供电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确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法律风险,是保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国有企业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健康发展的需要。

本文结合新疆供电企业实际,对供电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电力行业是一个涉及公用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企业,是因其自身特点而自然形成的垄断性行业,因此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必将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极易引发索赔、劳动争议纠纷等涉诉涉法事件,再加上电力行业给公众的印象普遍是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强的单位,因而成为一些不法人员滥用民事权利,恶意索赔的对象;另外,电力行业管理者运作资金大、社会责任重,如不坚持依法治企,进行自我约束,就有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让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后悔终身。之前在中国新闻界,报道了四个省电力系统有500多名干部严重违法、违纪,经过专家调查,发现这些干部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二类是渎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如签定合同,审核不严,给单位造成损失,势必要承担刑事处罚。每一个电力企业员工都有自己的职务,对应相应的权利和要求,如果电力企业员工没能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就可能因为电力企业员工的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从而面临失去自由的代价,因此,增强电力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是每一个电力员工的当务之急。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新疆供电单位在增强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领导干部或普通职工,有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存在很多问题,不具备本岗位抗风险的能力,日常专业性的法律培训不够,尽管有法律答卷,但过于形式主义,没有对所有员工真正做到普法。

第二,部分地州只有一个法律专责,而且不是专职,某些基层单位甚至没有法律专责,且与普通员工沟通不足,员工的法律知识严重欠缺,合同审查方面有时也会出现脱节现象。

第三,基层排查,隐患通知书,尽管在大的方面有规范,但由于没有法律顾问审查,细节填写上都比较粗略,在文本制作上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

第四,部分地州用工存在很多风险,以前常出现以供电局的名义对农电派遣工进行评先选优、发工资、培训等活动,甚至有些单位为了考虑成本雇佣六、七十岁的老大爷做门卫,在临时用人方面,由于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第五,经过调查发现不少单位过去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担保情况。之前曾出现过某些地州供电局领导由于不懂担保法给某些企业担保,最后法院要供电企业交大量担保金的状况。

第六,部分县级供电局对外合同、规约、协议部分没有细化,工作中还会出现口头协议,且不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究其原因一是落实不到位,二是基层员工本身认识不到位,基层监管、监控有些失控。

第七,基层单位在树障清理和外力破坏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电力法还是以前的版本,没有根据现在电力设备的改进实时进行修缮,给实际的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第八,新疆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基层和民族同志催缴电费时,如果不注意语气,推卸责任,一个小事件就可能会造成大争端,绝对不能忽视。

第九,在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上存在一定问题,由于最近几年企业发展较快,各部室职能也在不断更新,工区对外业务以及了局级职能科室衔接出现了问题,给企业运行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三、相关建议

结合实际工作,电力企业员工需增强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纵观企业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企业法律风险多是人为控制不力造成的。控制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改善并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部人员失控,可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结合新疆供电企业的实际,可采取以下措施规避政策法规风险:

第一,应加大法律意识方面的培训。培训部门应该拿出资金、时间、精力,分不同的层面请不同的专业人士,就不同层级应该加强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本岗位抗风险的能力进行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防范培训。

第二,各地州电力公司应按照新疆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强法律制度职能规范,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且专人专管,以加强相应的职责管理,增强有法可依的渠道和来源。

第三,加强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的安全。通过“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规范ERP,抓住源头,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实现企业的防范风险。另外,内部应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流程,严格落实规定,进行风险规避。

第四,电业局要进一步理清与派遣人员的关系,并与相应的派遣公司订立合同,供电局不应直接为农电工发工资、培训、评先选优等,以提高临时用工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合同管理上应实行合同部门会签制,各主管部门领导共同审核后签字方能生效。合同规范应以电力公司范本为主,从公司的大局出发,订立符合单位实际的合同,防止合同欺诈,从而规避危险。

第六,建立企业担保制度,对所属企业员工加强担保法律方面的培训,增强员工依法担保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提高约束能力,财务规范化,算清帐,算好帐,不吃亏,不惹事,建立相关审查制度,防止有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电力法应实时修缮,加强对企业内部和社会的宣传,以及用户对电力法的了解,为一线职工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九,加强基层供电单位监管、监控力度,依法治企,保证每个单位职工都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防范企业风险。

第十,加强边远地区电网建设,保证全网电压质量,做好风险防控。

第十一,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尤其要加强与群众打交道的基层员工的素质教育。其办理业务时应注意语气,不推卸责任,从而塑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应常务公开,并贯彻落实,实行法规制度的硬着陆,接受民主监督。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新疆电网公司现存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总结,认为应加强岗位法律培训,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临时用工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和担保制度;加强基层单位监管力度,以及边远地区的电网建设,塑造民族团结氛围。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完善新疆电网法律风险体系,增强新疆电网员工的法律意识,创建法治企业制度,才能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

[1]纪在霞.加强电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建议[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6-17.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3]吕振勇.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7.

第9篇:增强法律意识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

护士;法律法规;掌握及应用情况

面临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患者对医疗护理质量及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用法律尺度衡量医疗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提高,而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这不仅伤害了自己,同时也让一些无辜的患者受到伤害,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也就逐年增加,在这种局势下,还有一部分护士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总觉得患者与护理纠纷少,抱着侥幸心理,盲目地工作着。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通过对298名不同职称的护士进行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及《十项核心制度》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298名护士中能够回答正确的占53.2%,不能正确回答的占46.8%。这一结果表明,护士对法律意识淡漠,针对这种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首先了解护士对法律法规认识程度和缺乏的知识面

对法律法规认识程度调查中,68.1%的护士认为医疗纠纷中,大多是医疗方面的问题,与护士无关,护士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好了,法律认识不足,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好。具体调查情况:在对法律法规颁布者及颁布时间、医疗事故的分析严重医疗事故及刑事责任、出现医疗纠纷后处理,如何对待就医者的隐私,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护理文件的书写,如何对待医生口头医嘱等12项内容表明,298名被调查人的员中:法律法规颁发时间回答正确率1.00%,医疗事故分析回答正确率19.33%,严重医疗事故及刑事责任回答正确率为11.66%,出现医疗纠纷后处理回答正确率为60.10%,如何对待就医者的隐私回答正确率为100%,护士的职责和义务回答正确率为92%,护理文件的书写回答的正确率为76.33%,如何对待医生的口头医嘱回答正确率为76%

2调查了解法律法规在护士临床工作中掌握和应用的情况

有71%的护士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感到法律法规与护士工作关系不大,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所以,遇有法律纠纷发生时不知如何处理,100%的被调查人群认为在基础教育中应该增设护理法学课程,有93%的护理人员认为,在目前的继续教育学科中应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这是提高护士法律意识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调查了解,被调查的298名护士都希望掌握患者的权利及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护患之间存在哪些法律责任、掌握护患之间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了解哪些护理记录资料在护患纠纷中起者重要的证据作用。所有被调查的护士都希望掌握哪些医疗责任保险能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综合以上调查结果,本院护理专家小组制定了以下措施。

2.1加强护士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①成立护理法律法规培训小组,由他们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培训,主要学习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及《十项核心制度》。②学习后跟踪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了解护士们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③加强护理安全意识培训,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护理安全。

2.2改变护士法律意识淡漠的现状,强调法律法规在临床上不仅保护患者利益,同时也保护护士权益,提高护士法律意识。

2.3加强护理记录书写管理,培训护理记录书写标准,确保护理记录书写的质量。

2.4完善护理管理制度,强化护士安全意识,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2.5加强质量督查力度,充分发挥护理小组的作用,定期培训、考核、督促、检查,确保护理质量。

2.6提高服务理念,将优质护理服务落到实处,提高患者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