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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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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的建议

第1篇: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一、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不力的原因及主要表现

近年来,我国政府日益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比如2012年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指出:做好文物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展示良好国家形象、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及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整体来说,目前我国的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尚且薄弱,文物安全的形势非常严峻,具体表现在:

(一)“城市化”建设对文物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建设性破坏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日益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前所未有的挑战” 同存的特点。1)旧城改造及很多开发商对于城市用地地疯狂争夺,导致一些地方的文物保护政策形同虚设,受到严重的破坏;2)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经济建设(一手硬)和文物保护(一手软)的问题,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重要性,严重忽视了社会效益,比如政府对文物保护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抢修维修经费非常不足,导致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困难重重。

(二)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被擅自改变,专业人员严重匮乏

(1)一些地方存在由于文物管理机构事权不分导致文物管理体制上存在诸多盲点,比如某些文物景点及文物建筑由文物、军队、旅游等多部门管理,极容易出现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问题;一些地区的基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严重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文物政策及法规的具体落实制造了障碍。(2)为了片面地追求城市GDP的增长,出现了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违法现象,即将本属于政府实施的文物保护转嫁到企业,甚至是通过国内外招标承包的方式进行,这些都催生了一连串文物遭到毁坏事件的发生。(3)政策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瓶颈,比如由于有关人员的专业性不强,很难满足日益繁重的考古及文物修复工作的需要。

(三)违法违规破坏文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处罚力度不够

(1)一些企业法人为了满足短期利益和商业利润的极大诱惑,很容易出现毁损文物的违法事件。(2)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并造成文物破坏严重后果的,破坏文物罚款的最高限度为50万,这不足以构成对一些单位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威慑, 导致一系列文物保护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二、增强我国文物保护政策执行力的具体建议

我国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优化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在查阅国内外文献及城市化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吉林省一些县市文物保护政策具体执行的调研,就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优化这一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具体如下:

(一)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条文,提高文物保护政策执行的效度

城市化建设中诸多对文物保护不利现象要从源头上进行制止,最根本的条件之一是需要地方政府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细则,完善对破坏文物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等。具体做法:(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通过“文物保护先行”等行政许可制度的方式,让文物行政部门不断介入到具体的城市化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这样不仅有助于文物保护,也不阻碍经济建设和发展。(2)不断创新多元化的投入模式,从而拓展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渠道。比如制定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的有关规定;制订文物保护的专项税收政策,形成稳定的文物保护基金等。

(二)完善文物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专业技能

依据文物法的具体要求,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专业领域的系统工程,为此需要:(1)加快构建政府、机构及社会等协同创新的互访体系,从而有效整合发改委、财政部、旅游等多个文物保护的工作机构,不断确立文物部门的牵头作用,使各个部门明确自身的管理权限, 从而履行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职责。 (2)加强文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与科研院所、大学等国内外科研机构的项目合作与学术交流,从而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优质资源,协同解决制约文物保护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

(三)需要加大对一些违法违规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建议有:(1)设置具有警戒作用的处罚限度,可以广泛征求有关法律、经济、文保等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一个科学有效的数值,从而规定文物破坏者意识到破坏文物将要带来的巨大经济风险。(2)加强对文物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有效传播文物保护政策理念。比如,政府可以建立一个文物保护违规监督类的网站,为公众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平台,可以及时将破坏文物的信息披露,让有关文物行政单位知情并处理违规案件。

第2篇: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毁损文物类犯罪 立法评价 建议

综合看来,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已初具规模,为形成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是,由于事物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事物、新情况源源不断出现,目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呈现出很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文物的保护,我们应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文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出发,不断研究新问题,发现新情况,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就毁损累文物犯罪的立法状况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相比,有时候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是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也使刑罚的轻重失衡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的刑期进行改造,以实现刑罚的公平。鉴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建议可以将特别严重的毁损文物行为(如损毁大量国家保护的一级文物)的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方能使得对一些特别严重的毁损我呢无的行为的处罚显得罪刑相应。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对于追求不发经济利益的而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文物犯罪大都是犯罪分子出于贪图财利的动机和目的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方面可以剥夺其再次实施文物犯罪的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分子贪图财利的一个惩罚,同时也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就毁损文物累犯罪而言,目前,虽然大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常常只处以自由刑而忽视罚金刑的适用,使得罚金刑流以形式,丧失了财产刑处罚的功能。因此,鉴于罚金刑的好处,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犯罪分子罚金刑的适用。此外,就过失损毁文物罪而言,现行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与其使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不如对其使用罚金刑,一方面是对其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能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这是因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珍贵文物,范围太窄。如果仅仅只处罚过失造成怎鬼文物毁损、流失的行为,就会丧失对一般文物的保护,使一般文物处于危险的境地。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珍贵文物的做法使范围太窄,应予以拓宽。再者,从故意毁损文物罪和过失毁损文物罪的立法来看,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作为动产文物的珍贵文物也包括不动产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惩治文物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我国刑法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可谓是问题多多,亟待重构。首先,“名胜古迹”四个字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2 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文物保护立法的需要,笔者建议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这样会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更加协调。

历史文化遗产既是我们的财富,同时因其承载了大量的文明信息,也就成为我们研究古人、研究历史的途径和载体,所以,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研究》,《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作者简介:孙娇,女,陕西咸阳,四川大学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院刑法学,中国刑法。综合看来,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已初具规模,为形成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是,由于事物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事物、新情况源源不断出现,目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呈现出很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文物的保护,我们应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文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出发,不断研究新问题,发现新情况,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就毁损累文物犯罪的立法状况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相比,有时候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是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也使刑罚的轻重失衡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的刑期进行改造,以实现刑罚的公平。鉴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建议可以将特别严重的毁损文物行为(如损毁大量国家保护的一级文物)的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方能使得对一些特别严重的毁损我呢无的行为的处罚显得罪刑相应。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对于追求不发经济利益的而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文物犯罪大都是犯罪分子出于贪图财利的动机和目的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方面可以剥夺其再次实施文物犯罪的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分子贪图财利的一个惩罚,同时也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就毁损文物累犯罪而言,目前,虽然大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常常只处以自由刑而忽视罚金刑的适用,使得罚金刑流以形式,丧失了财产刑处罚的功能。因此,鉴于罚金刑的好处,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犯罪分子罚金刑的适用。此外,就过失损毁文物罪而言,现行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与其使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不如对其使用罚金刑,一方面是对其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能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这是因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珍贵文物,范围太窄。如果仅仅只处罚过失造成怎鬼文物毁损、流失的行为,就会丧失对一般文物的保护,使一般文物处于危险的境地。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珍贵文物的做法使范围太窄,应予以拓宽。再者,从故意毁损文物罪和过失毁损文物罪的立法来看,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作为动产文物的珍贵文物也包括不动产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惩治文物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我国刑法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可谓是问题多多,亟待重构。首先,“名胜古迹”四个字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2 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文物保护立法的需要,笔者建议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这样会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更加协调。

历史文化遗产既是我们的财富,同时因其承载了大量的文明信息,也就成为我们研究古人、研究历史的途径和载体,所以,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第3篇: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7-0134-03

0 引言

文物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相关,经过百年以上的历史,非可生的历史遗存物,是我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经过历史遗留下来,不仅在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价值作用的永续性是我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资源之一,跟旅游事业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着重大的关联。

文物保护就是防止这些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产损坏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对我国的重要文化遗产和人类的重要文化财富的尊重与支持,也是对民族尊严与个人利益的维护。不仅能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基石。然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投入,也取决于人们的观念及相应的文化设施。

对文物保护好、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利用好是时代赋予的我们历史责任,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很难达到面面俱全,也因国人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足,致使文物资源未能得到有效的、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只有通过了解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管理,进一步思考如何去推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才能实施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 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文物工作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队伍中人才的缺乏,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可以说不对文物保护管理现状的思考,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我们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人认为,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文物保护机构的不健全及国家经费短缺 虽然近年来,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形成基本框架,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文物法规赋予的执法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不能面面俱到,因各地方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也因各地区的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文物管理机构的任务繁多,从而引来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然而因某些地区的领导,把文物跟革命传统教育相结合,文物管理机构未能被重视,文物保护经费仅仅只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更别说能有更多的经费来采购先进设备来保护文物。经费短缺的问题直接扼制着文物保护机构健康成长,使文物保护机构属于薄弱气势,比如博物馆的被盗,就是因为没有良好的防盗系统以及没有健全的保全力量。经费的短缺也使文物管理机构无法及时收回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许多有价值的文物得到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甚至为了更值钱的文物而出现一些非法的决策,文物保护经费的严重匮乏是长期影响和制约我国文物保护的主要矛盾。

1.2 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近几年虽然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从而未能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往往对于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时,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混乱,难以把关;优先选择了城市建设,使文物资源被挤占或破坏,也有对文物出现时在没有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前提前动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也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没有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1.3 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文物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进步的标志,凝结在一般人类劳动的历史遗迹、遗物中,具有明显的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不仅是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的保障,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有力依据。

其一,因国家对于文物价值的宣传力度不到位,老百姓对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对文物保护的概念。也不懂尽自己保护文物的义务,容易出现盗墓事件的发生,甚至对出土文物的哄抢以久倒卖文物等现象的出现,文物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即使现场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时,表示不了解,更别说在发现文物时能及时主动的向文物部门报告,从而新出土的文物不能受到文物部门的专业保护而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

其二,某些部门对于文物与城市建设没有和谐统一的概念,认为文物的存在有损于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未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未能对城市历史文物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意识,出现规划不当或失误决策,而导致珍贵历史古迹遭到破坏或消失,甚至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因为自己的私心本着对文物的收藏,目无法纪,利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些国家利益的违法行迹,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司法部门未能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1.4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队伍缺乏专业性、高素质 文物工作队伍的任务繁多,基本大部分时间需要长途跋涉,比如对文物的调查及资料的整理、对野外或地下文库的钻研以及对文物遗址的抢救性发掘,这需要一支强大而专业的队伍,然而某些部门的不重视,以及资金的短缺,导致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不同,又无法进行文物专业的知识的学习、培训,业内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当前的文物保护管理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其工作环境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着不完善性、不规范性、不科学生性。其在人才方面的缺乏直接制约着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5 开发与保护失调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因为某些部门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让文物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文物保护很难真正有效的落实。比如旅游事业的掀起,受政府部门的规划与干预,对于文物古迹的开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只能为经济建设的开发让道,使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尽管国家在文物保护工作上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现实操作时只能大打折扣,不能被有力的执行并开展。

2 针对我国文物管理工作现状进行的深度思考与对策

2.1 加大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 文物保护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仅靠文物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是能力有限的。必须加强对领导者、执法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文物法律法规。并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宣传,体现其不可再生的属性,使各地区的政府部门意识到文物不仅是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更是祖先遗留下来不可再造的宝贵财富,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地了解保护文物的重要性,提高文物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这是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保证。

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门及广大群众尽其义务,参与到对文物保护的工作中,自觉自主的产生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实现文物不被破坏不被侵占。

2.2 加强文物法制建设 文物法制的建设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取得了明显有效的成功,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毕竟其法制是比较原则性的理论,缺乏可操作性、灵活性、变通性,在文物保护管理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发挥法律效力,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科学而有效的解决问题,使管理者光持有法律依据,却无从下手。根据市场的不同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工作会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新问题和挑战,执法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制建设,才能使文物法制更好的发挥其法律效力,让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2.3 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权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门只承担了保护文物的责任,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执法权和执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将文物管理职能单列,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采取主动性。比如旧城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各种大型基础性设施建设、旅游全方位发展对文物的造成破坏时,文物管理部门不能没有权力去干涉或阻止,只能通过调节或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盗掘、盗窃、走私等现象出现时,文物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对其扣留,只能通过工商部门解决,可能在这被动的等待过程中,文物已经造成了破坏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深远,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对文物保护未能采取优先行动,甚至不采取相应的行动,导致了文物被拍卖或被个人收藏。

可见,文物保护需要提高相关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文物流通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增强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督察力度,加强其执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法权下,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拥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减少法人违法或对文物破坏行为的发生。

2.4 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 加大文物工作者对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提高文物行政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建立一支对宣传、执法、管理专业性强,高素质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因为资金的缺乏,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文化受限,在团队方面也缺乏太多的专业人士,更无法建立健全的保全系统,无法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完成对日益增多的文物保护任务,造成了文物的流失与破坏。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在新形势下,需要一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懂法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政治素质的队伍,并随着社会主义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强他们的文物业务知识培训,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充分发挥自己文物保护专业水平。

文物管理部门需要提高执法形象和地位,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扩大其影响,才能积极争取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理解与支持,才能让文物管理部门在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条件下,才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才能为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提供更多的操作规程和行动指南。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案件或违法行为适时依法处理,以法律为主,以教育、行政、经济等为辅,对违法者进行教育、行政、经济等方式,使其得以警醒,促使文物管理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5 完善“四有”与“五纳入”工作并正确处理拓展经费来源 “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或管理人;“五纳入”是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五纳入”应该是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四有”应该则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标尺。由于文物古迹在旅游中起着重要作用,文物管理部门可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变被动为主动,讲究科学方式方法来规划旅游资源,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原则,利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做好文物的抢救保护清洁工作的条件下开发文物古迹是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不仅不会造成文物的损害损坏,还能推广好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影响,同时解决了因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经费短缺,并能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3 小结

文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属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和历史的见证,与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的生活息息相关,文物保护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应该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人民群众要增强的文物意识,丰富自己的历史知识,自觉自主参与到文物保护的义务中来,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多元经济并存使文物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保护、管理、利用好文化遗产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是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参考文献:

[1]常欣.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几点思考,中国紫禁城学会论文集(第二辑)[C].1997.

[2]孙启康.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几个问题[J].江汉考古,1986.

第4篇: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所;文物保护;藏品管理

[中图分类号]G26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2-0089-02

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所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珍藏着大批的文物藏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自然的剥蚀、人为的损伤,文物变质、破损,日常管理中的拿取、移动都会对文物造成损害。如何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文化遗产,是基层文物工作者肩负的神圣使命。

一、县级文物藏品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藏品保护硬件条件差

文物需要通风、干燥、清洁的保存环境,而大部分县级文管所的藏品保护管理条件都比较差。一方面,长期以来没有像样的库房,虽然大部分库房是砖混结构,但离标准库房还差得很远;还有的利用旧房改造成库房,库房建设或改造时未考虑文物防震、防雷、防虫、防潮、防干、防光和防尘等方面的因素。藏品就地存放,远远达不到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设备、设施老化,有的甚至缺乏一些基本的保护设施。没有藏品专柜,文物堆在一起,更谈不上使用囊匣保护;字画也是随意堆放在柜子里,平时投放几粒樟脑丸了事,未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一、二级文物也无保险柜存放。在防火、防盗方面缺乏必要的考虑。近几年来,由于防火、防盗设施不完善造成的文物损坏现象屡见不鲜。

(二)藏品保护资金严重缺乏

经费不足一直是困扰文物保护和阻碍文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有的地方并未将文物的保护与管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五纳入”的原则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由于没有资金投入,地方财政不向文物事业倾斜,馆藏文物的科学保护问题尚无法解决,也就谈不上投入更多资金到文物征集工作中。

(三)藏品保护技术手段落后

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馆藏文物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严重,而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有限,加上现代化保护技术水平差,对馆藏文物的保护停留在死看硬守、防虫防潮的工作层面;对馆藏文物管理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找不到合适的处理方法,特别是文物修复和复制中遇到的种种棘手问题没有设备和技术来解决,只能眼睁睁看着文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另外,对文物保管员缺乏经常性的培训和学习,文物保管员专业技术能力差。

(四)藏品保护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一些县区的文物保护部门单位领导分工不明确,有的甚至连文管所都没有,与文化馆合属办公。领导缺乏对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认识不到文物的价值所在,过分关注其经济价值,而不关心文物本身的价值,导致人为损坏现象严重。有些地方主管文物的领导担心因文物损坏受到处罚,影响仕途,隐瞒不报。平日对负责文物安全的工作人员缺乏关心,对文物保护漠然置之,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对藏品的保护更是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只要看好库房就可以了,不能正确认识藏品的存在价值及意义。

(五)藏品保护缺乏科学管理

藏品保护管理制度是藏品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准则,但是县级文物部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一套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科学管理制度,藏品登记分类混乱、入库排架无序、编目统计不清、建档内容不齐等现象严重。加之保管员素质参次不齐,不熟悉基本操作规程,导致人为损坏严重。

二、对县级文物藏品保护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库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硬件保护水平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藏品应有固定的专用库房,应有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特别是一些新的文物库房要严格按照防震、防雷、防虫、防潮、防光、防尘、防火、防盗等要求进行设计,增加保护设施,购置恒温、恒湿设备,尽可能创造一个适宜和稳定、恒定的保存环境。购置移动密集藏品柜及囊匣,增强文物安全系数,以质地等级分库、分柜保管。对一些经济价值较大的文物必须用保险柜存放。加强库内藏品的安全保护,必须认真记录库务日志,减少藏品自然损坏。同时,藏品保管人员要绝对实行安全操作,杜绝藏品的人为损伤。

(二)多方争取,缓解资金压力

首先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文物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文物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多向县领导沟通、汇报,通过媒体宣传等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增强领导对文物工作的认识、认可和重视,保证经费逐年增加。其次,要把专项经费全部用于文物保护。目前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的现象很多,由于其他方面经费不足,挪用专款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借助各方力量,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为此,国家要制定优惠的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对文物事业的扶持,如收取资源税,适当减免相关税种等。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藏品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文物保护问题可以借现代科学和传统工艺来解决。县级文物保护工作者要积极开展馆藏文物的保护研究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展开技术性保护,以不断完善的实践来促进技术的提高。具体要做到:提高保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组织现有岗位人员参加各项专业技能的培训,加强岗位的继续教育;尽可能创造条件,留住一些热爱文物工作,致力于博物馆事业的从业人员;考虑从省、市聘请专家、学者担任顾问,走出去学,请进来教,借他人之学,为我所用。

(四)明确责任,强化保护意识

县级文保部门的领导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明确到自身担负的历史责任,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要积极检查、督促藏品保护保管工作,县级文管所不可能像博物馆那样设立保管部,但也必须有适应规范管理的保管组织。要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藏品库房的安全,保管员负责库房管理。要求文物保管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刻苦业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懂得保管工作的特殊意义掌握保管工作程序、方法和保护技术,遵守制度和有关法规,完成藏品保护的年度责任目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思想也不断发生变化,各种观念和思潮纷至沓来,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近年来,文物走私猖獗,馆藏文物失窃案件也时有发生。如承德外八庙和景德镇某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监守自盗,就是其中极具典型的案件。所以,在建立、健全现有藏品管理制度的同时,提高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情操显得更为重要。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热爱文物藏品保管工作,充分认识保管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

(五)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第5篇: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 文物保护 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 建议

中图分类号:F594 文献标识码:A

仙游县从唐圣历二年(699年)设县迄今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灿烂的历史文明造就了“文献之邦,海滨邹鲁”的美誉。文物资源是先人留下的无价之宝,是历史的见证。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是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物管理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良好环境中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使我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步入了有序的发展轨道。

1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仙游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县至今录入的不可移动文物有554处,其中国家级文保单位4处,省级文保单位11处,县级文保单位169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102处。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古遗址36处、古墓葬65处、古建筑387处、石窟寺及石刻21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8处,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尤其是明清时期古建筑的完好保存,体现了当时的民间传统技艺和时代风格。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仙游文庙、天中万寿塔、洪桥郑纪祠、城内万寿观、城内林氏宗祠、龙腾玉新书院、麟山保和堂等十余处国、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

2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存在的问题

(1)文物保护单位存在人为破坏情况。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在文物保护中存在人为因素造成的破坏,如改造、污染、环境破坏等。如县保单位南门桥,桥面用水泥重铺,护栏用蓝色涂料粉刷,严重破坏了原有面貌;霞街吴瑛碑亭,周边摆满摊位,遮雨棚架在石坊上,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蔡京墓旁建养鸭场,鸭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等等。

(2)基层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艰难。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县基本建设项目日益增多,面广量大。而县又缺少从事考古勘探、发掘的单位,况且许多建设项目开工前文物部门也无从知晓,加之现在的建设工程大多使用现代化的机械设备施工,数日之内土方工程就已完成,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之内,就可以使地下埋藏文物毁于一旦,这都给基层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有些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只能在项目开工后,在建设工地发现埋藏文物后,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现场,这时才与建设单位协商文物保护事项。但此时往往只能进行抢救性发掘,文物保护力度受到一定影响。

2.2原因分析

2.2.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一直以来,因有些文物受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影响而破损,那些文物保护单位和普通百姓就认为,花钱修补不如重建一座高大宏伟、金碧辉煌的建筑,才能体现文物自身的价值。他们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2.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

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霞街吴瑛碑亭周边的商贩摊位,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2.2.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

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及时处理。如盖尾石马桥,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2.2.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3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几个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莆田晚报》、仙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仙游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编辑、出版《仙游文物全集》,使全县人民了解仙游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仙游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仙游、建设仙游的热情,为我县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共同努力。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文物管理部门要与城市规划、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作,把文物的保护计划纳入新的建设之中。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把县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目录,提交给县规划建设部门,提醒他们在建设规划在能原地保护的划出范围,以便加以保护,如或是无法原地保护的,早做好搬迁或维护加固等措施。

四是加强文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我县文物机构设置较晚,工作人员从无到有,现有编制两名,而且人员都是中途调入,专业知识相对薄弱,队伍结构不尽合理,至今还没有一名考古专业的专职人员和从事文物修补的专业人员。随着当前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更是需要引进专业人才,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全县文化站人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化站人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五是要充分做好文物利用工作。在做好文物保护前期下,要加强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其一是要充分利用文我县现有革命烈士纪念碑、砺巴寨战争遗址、“工农108团”成立旧址等革命文物,积极发挥革命文物对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以扩大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认识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其二是要充分挖掘文物资源,为我县旅游业服务。我县文物资源较为丰富,除了以九鲤湖名胜、麦斜岩、菜溪岩、天马山为代表的“仙游四大景”外,还有以济川名胜为代表的济川风景区,以百松古驿道为代表的书峰生态文化体验,以无尘塔为代表的九座南少林文化景区等文物,是我县历史文化底蕴的体现,较具地方特色,文物部门应积极配合旅游部门充分发掘这些文物资源,把这些文物资源整合起来,为我县旅游业服务,以弥补我县旅游业缺乏文化内涵的弱点,从而发挥文物在我县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也可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文物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 文物保护的目的就是因为它有用,能够为今天和将来所用。文物的作用也就是根据它们本身的价值加以阐发运用,阐发出它们在历史、艺术、科学方面的价值。加强文物工作,合理利用好文物,不但能使广大群众充分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提高科学文化素质,而且还能使他们陶冶情操,丰富人们的精神内容,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文物遗址;传承方法;分析

文物遗址保护文化保护与传承中的重点内容,文物遗址保护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是事实在文物遗址保护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政府部门是文物遗址保护的关键,政府部门对于文物遗址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同时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文物遗址的保护带来影响。对于文物遗址保护以及文化传承研究在现代社会中就有重大的意义。

一、文物遗址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对于文物遗址保护重视程度不高

文物遗址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政府部门只有指定科学合理的遗址保护政策之后,才能够解决遗址当地民众的拆迁问题。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遗址保护对策后,需要大量的资金扶持,来解决展示设施等的安置问题。不同文物保护单位由于级别的不同,其所需要的资金扶持也不同。由于政府部门对于文物遗址的保护政策不能有效落实,最终使得的文物遗址保护的水平不能显著的提升[1]。

(二)文物遗址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

文物遗址是旅游开展中的重点内容,在旅游开发中,虽然能够对文物遗址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旅游开发所关注的是经济效益,因此,对于文物遗址的保护的缺乏力度。反之,在旅游开发中,对文物遗址进行过度保护,将会使得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大幅度降低。由此可见,文物遗址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之间激化。

二、文物遗址保护

(一)文物遗址的生态科技支撑保护

文物遗址在被人们发现之前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演变,遗址的环境比较脆弱,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保护。伴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考古技术水平提升,对于文物遗址的保护中能够应用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科技手段是维护文物遗址的重要方式。科学技术支持能够实现对资源的保护与修复,是科技社会发展中必要条件。

近年来,随着很多宝贵的文物遗址被发掘,除了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外,还需要对其历史进行还原,让人们认识到文物背后历史文化,现代的科学技术在文物遗址保护中应用比较多[2]。如,文物遗址场地探测仪的应用、高科技的显微镜等对文物的观察。同时在文物遗址保护环节中,还加入了生态学、历史学等系统科学为文物遗址资源开拓带来技术保障,在进行环境调研环节中,需要对文物遗址景观中的动植物遗迹、地质条件以及文化背景等资源进行综合的分析。遗址区管理中,需要从气象、水文、土壤以及自然生物等将方面进行实时监测。

(二)文物遗址的就地保护

文物遗址一般具有规模庞大性和不可迁移性,因此实现对文物遗址的保护,需要针对文物遗址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就地保护。文物遗址的就地保护一方面能够实现文物保护,另一方面不会损坏遗址的原貌。西安秦始皇兵马俑遗址保护为例进行分析,秦始皇兵马俑文物遗址位于的我国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城东,是中国第一个封建皇帝秦始皇嬴政陵园中的葬坑,在1974年发现兵马俑,兵马俑的发现是世界第奇迹,是中国考古历史上重大事件。为了对这一宝贵的文化遗址进行保护,同时将中国伟大的历史文化向世界展示,1979年,在兵马俑原址上建立遗址类博物馆,该博物馆以及秦始皇兵马俑为基础,是中国最大的古代军事博物馆。在就地遗址保护下,与文化旅游产业相互结合,将遗址内的文物分门别类的展示给游人[3]。

三、文物遗址精神的传承

(一)文物遗址传承正确处理好与旅游产业之间的关系

文物遗址的传承可以与旅游开发相互结合,但是需要正确处理好的文物遗址的传承与旅游产业之间的关系。实现我国文物遗址传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必须要坚持文物保护第一,旅游环境开发第二的原则。那么如何看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文物保护,是社会发展发展中的重点。从字面的含义看保护与开发二者不可兼得,但是实际上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联系的关系。只有实现文物资源的保护,才能够在文物资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的开发,形成当地特有文化。也正因为资源被开发了才有被保护的需求。盲目的开发,久而久之就会破坏文物资源的物质基础,最终导致文物资源失去了历史文化的价值[4]。

(二)发挥政府部门在文物遗址传承中的主导地位

不同区域的文物遗址的该如何保护与传承,需要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决策,引导区域文物遗址发展。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在文物遗址资源开发中的主导地位不能被忽视,文物资源的开发,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在决策制定中,需要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从区域经济宏观发展角度出发,将文物资源开发决策进行细化、量化。在遵守资源开发法律基础上,合理调用市场资源,将文物遗址文化良好的传承下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具有众多的价值珍贵的文物遗址,在文化大发展的当今社会中,如何对文物遗址进行保护,并对其进行传承,是摆在我国历史文物保护中的重点课题。本文对文物遗址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文物遗址保护的对策,和促进文物遗址传承的方法。希望相关的研究能够促进我国历史文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军民.中国文物大遗址保护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D].西北大学,2006.

[2]中国文化遗产与国家珍贵财富――关于大遗址保护的调查与建议[A].国情报告(第十卷2007年)[C].2012:41.

第7篇: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藏品;科学保护

博物馆一词,英文为Museum,其源于希腊文Mouseion,原意为祭祀缪斯的地方。中国直到19世纪中期以后才有人开始接触西方的博物馆。1989年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将博物馆定义为:为社会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以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和传播并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见证物。可见博物馆的基本功能包括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四个大项。征集是前提,保护是根基,研究和传播展示是主体。文物是人类科学和历史文化不断发展的见证,不能再生,一旦损坏就永远无法复原,就会失去其历史面貌和价值内涵。文物保护功能是博物馆其他基本功能的根基,占据重要的地位。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文物的价值体现以及历史的还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做好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完善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功能,才能为博物馆的文物研究和藏品传播展示提供坚实的基础。本文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体会,简要分析了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科学保护工作,并对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就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

文化遗产的传播及展示是博物馆承担社会教育职能的体现之一。世界各地的众多博物馆每年都会举办大量的展览来吸引观众,传播展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展览需要将文物藏品置于展柜进行陈列和展示,以供观众欣赏,因此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在展示陈列过程中的保护问题,是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工作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展览的藏品在陈列展示过程中,本体容易受外界条件改变的影响而变化,如光照、温度、湿度、空气污染物的突然变化,都会对藏品造成损伤或损坏。如何防止文物藏品在陈列展示过程中不受环境突然变化的损害,是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当前面对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展品的摆陈

文物藏品的摆陈是陈列文物保护的首要工作。摆放时需根据文物的特性,如空间大小及材质,将其陈列在特有的环境中。展品的摆放要考虑文物的稳定性,防止文物遇到震动(如地震)而倾斜、滑动甚至摔落于展托。展品的捆绑固定应根据文物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材料和工艺,要防止因受力过大而损坏文物。展托的制作材料要求化学性质稳定,不会释放污染气体而侵蚀文物。此外,陈列文物的摆陈在兼顾观众欣赏方便的同时,要以文物的安全为首要前提。

(二)展柜的光污染防治

光是一种电磁波,是能量的一种传播方式。波长越短,能量越强。光污染是陈列文物的污染之一。由于光的特殊性,以前文保人员对光污染损坏文物的研究较少。随着人们对文物材质及光污染文物机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大家开始逐渐地关注陈列文物的光污染问题。紫外线会加速纤维素的水解进程,破坏文物的本体,因此书画和纺织品类等有机文物在展柜陈列展示时,要严格控制展柜光源的照度避免紫外线照射。年代久远的古代书画和丝绸展品的展柜,应严格使用无紫外线的LED冷光源。

(三)展柜的湿度、温度调控

湿度是表示大气干燥程度的物理量,温度是表示物体冷热程度的物理量,二者互相影响。在一定的温度下,一定体积的空气里含有的水汽越少,则空气越干燥;水汽越多,则空气越潮湿。湿度和温度对各类文物的保存都有很大的影响,应给予优先控制。国际上的各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研究机构都对文物保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有严格的控制。近些年,国内博物馆在馆藏环境的湿度和温度控制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比如省级博物馆展厅的展柜基本都具备了恒温恒湿条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青铜器、铁器等金属类文物容易受潮湿气体的侵袭而腐蚀,所以此类文物的展柜温度和湿度要严格进行控制,以保证文物的安全。

(四)展柜的空气污染物控制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空气污染愈来愈重。工业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硫化洹⒓兹、氨、甲酸等气体,都会对展示的藏品造成破坏。因此,博物馆应严格控制展厅及展柜的空气质量。此外,在展柜的装饰材料及展柜的选材上也应该慎重,避免造成展柜的空气污染,损坏文物。需要说明的是,硫化氢对银器的污染殊为严重,所以银器类文物展出时应做好硫化氢气体浓度的监测。

二、博物馆库房文物的科学保护

库房是博物馆文物存放和保管的核心部位,是博物馆的心脏。库房文物的保护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文物的年代、地域、材质的不同,各类文物的保存环境也不尽相同,通常的做法是不同种类的文物分别保管在不同条件下的库房内。博物馆库房文物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统筹考虑防潮、防光、防空气污染、防虫、防霉、防碰撞、防火、防水、防震等等。博物馆的库房文物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库房的温、湿度监测

同展柜的湿度、温度调控一样,库房的温、湿度监测也非常重要。库房温、湿度的阈值应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相关标准和各类文物的实际情况来设定。某些地市级博物馆无恒温恒湿条件的库房,此种条件下通风通常能起到降温防潮的作用,但要注意通风的同时应严格防止过高的温、湿度进入库房对文物造成损坏。有恒温恒湿条件库房的博物馆,库房应配有专人监测库房内温、湿度数据的变化,保证恒温恒湿机组的正常运行。同时,文保专业人员应定期使用精度更高的温、湿度测量设备,对恒温恒湿机组测定的温、湿度数据进行校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消除隐患。

(二)库房的空气质量监测

库房的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文物安全与否,某些空气污染物会加速文物的劣化进程。新建博物馆的文物库房一般会释放氨气等有害气体,所以应定期测定氨等有害气体的含量。新装饰、装修过的文物库房则应定期测定甲醛、甲酸、乙酸、硫化氢、氨等挥发性有机物及颗粒物的含量。在做好库房空气质量监测的同时,也要做好文物库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记录和保管,如检测数据超过国家标准,应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库房的空气质量,保证文物的安全。

(三)库房的防虫、防霉

书画、古籍、丝绸等有机类文物是虫、霉的食料,极易受到虫、霉的侵食,因而库房的防虫、防霉工作也是库房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虫和霉菌是生物,需要一定的氧气和适宜的温、湿度环境才能生长,所以温、湿度环境的控制对于防虫、防霉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有恒温恒湿条件的库房仍然发现有虫和霉菌破坏文物的现象,说明防虫、防霉工作马虎不得,需要文保专业人员和文物保管员定期对文物库房进行巡查,发现虫、霉现象,及时采取措施,改变库房环境,使用防虫、防霉药剂等来消除隐患。

三、博物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随着文物保护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现代测量技术的持续进步,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的重点正从先前的以抢救性保护修复、被动性维修遭损文物为主,逐渐转向预防性调控环境、主动维护防止文物劣化。文物预防性保护理念强调通过长期监测、科学记录和日常维护、智能探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通过风险评估和科学监测等方法,分析损毁变化规律,在问题出现前进行预防,并以此来确定科学的保护方法。文物预防性保护需要长期而持续的工作,通过制定计划和控制状态,将被动性的抢救修复变为主动性的预防保护。对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进行科学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成为实现博物馆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的首要因素。以辽宁省博物馆在沈阳市浑南区所建新馆的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为例,该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主要借助信息传感技术、环境质量调控措施,并有效集成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智能处理和互联网通信等技术,构建辽宁省博物馆新馆的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控系统,全面实现博物馆文物藏品收藏和展示环境的实时监测、质量评估和有效调控。同时,在此项目完成的基础上,还可以建立省级文物保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组建成一套覆盖省、市县监测站二级文物保存环境监控层的文物保护风险预控平台,自上而下地深入实现馆藏文物保存微环境的有效、稳定、洁净的调控,卓有成效地提升整个辽宁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精度和实时性。

四、当前博物馆文物藏品科学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国内大部分国有博物馆对陈列及库房文物的保护都比较重视,但是仍有部分地市级博物馆的文物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其中既有客观条件,如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的限制,也有博物馆工作人员主体文物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至于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目前还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和部分省级博物馆,占国内大多数的地市级博物馆仍然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此外专业的文物保护修复人才极度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的发展和完善。

(二)改进措施

国家在加大投入文物保护经费的同时,应有计划地培养复合型的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既懂现代科学知识又具有文物保护理念的人才梯队。国内各大学和相关培训学院,应加强对博物馆现有文物保护修复人员的培养,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提高文物保护修复人员的能力,满足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不断发展的需要。此外,国内各大博物馆应增强与西方博物馆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和技术手段,以项目合作的方式锻炼人才,增长经验,通过不断的实践促进国内博物馆文物保护事业的进一步l展。

[参考文献]

[1]张海峰.当前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现状及对策探析[J].艺术品鉴,2015, (9).

第8篇: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完善策略中国

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文物是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是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文物的保护机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历史文化的中国蕴藏着丰富的文物资源,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让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转的现实让人堪忧。保护现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进一步非法流转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新世纪的中国应在文物的保护方面有所作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坚持文物领域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交流并行,应成为今后发展的趋势。

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

根据我国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

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

(二)税收激励机制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

在我国,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

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

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

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赝品、炒作、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此外,货源不足、文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来源文物通过拍卖“漂白”了身份。

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就有意见认为应开放国内文物市场以遏制文物走私,减轻文物保护重负,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只占少数,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就是国家逐步放宽了实行多年的严格的文物交易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场国一直坚持认为,文物资源丰富的来源国的出口立法应允许文物的国际交流和租借,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将不太重要或重复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场。“缺乏一个发达的文物市场事实上确保了高度发达的非法市场的生存。”出口控制越严,非法市场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也就切断了非法贩运的获利来源。仅将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国内,而允许一部分出口,才能实现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2002年《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结语

文物的保护始于国内。国内保护措施的实施是促进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转的一个重要起点,国际合作对保护文物的国内努力则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合作不能取代国内立法及其保护措施的完善,没有任何国际公约能够替代有效的国内政策。为了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氛围,我国应制定和实施恰当的国内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护国内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样才能使其他国家尤其是文物市场国在文物保护和返还问题上表现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我国应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文物保护基础设施、人员培训、登记归档、考古遗址的监管等方面;还要开展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让人们了解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非法交易的危害以及现有立法的主要内容等;我国的国内文物立法应尽量做到具有明确性,出口管制法应有合理的范围,出口限制的范围尽量缩小,重点放在具有特殊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考古物品和濒临危境的文物;通过实施税收和其他物质或精神激励机制鼓励个人将重要的考古物品和其他文物留存在国内;还应积极鼓励租借、巡展和其他形式的文物国际交流,制定出文物交流和共享计划,并通过鼓励国内无实质性保存价值的文物的出口尽量满足国际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这样就可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实现国际公约所倡导的增进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丰富各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通过国家、民族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相互尊重和了解。

第9篇: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博物馆 文物保护 文物管理数字化

博物馆是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文物是博物馆立足的根本,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是博物馆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博物馆对文物有着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览,及对社会提供文物资料和研究成果的责任。然而,目前对博物馆文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博物馆文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意识薄弱

管理意识的薄弱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保护文物职责的重视不够。尽管《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正一步步完善,且已相对健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无法发挥应有的约束力。其主要原因是基层政府的实用主义倾向严重,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资金投入过少,且大多都是流于形式。博物馆的投资少,不仅使博物馆没有足够的资金安置文物或是购买保护文物所需的设备,且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很容易造成文物的损坏。

1.2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手段落后的主要表现在管理设备的落后,文物的贮藏和展出对周边环境和设备的要求都比较高。若博物馆没有先进的设备来保证文物周边的环境,如温度、湿度和光线等,文物也很容易遭受损毁。

1.3管理水平低

管理水平低主要表现在专业人才的欠缺,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非常高的工作。目前,很多的博物馆,特别是小城镇中的小型博物馆,普遍存在着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博物馆是社会公共场所,是非盈利的机构,经济收入较低,社会保障不足,优秀人才容易流失,这对文物工作的保护十分不利。

2.博物馆文物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上述博物馆文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解决对策,以便给相关的文物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2.1规范博物馆的基本操作流程,加强管理意识

《文物保护法》对馆藏文物的规定有十一条,但如何来管理这些文物却也只有总体的规定,如 “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而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对于每个博物馆,都应有一套规范的基本操作流程,并根据各馆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文物的保护管理是博物馆工作的基础,也是博物馆的首要功能,其基本操作流程有:藏品来源、移交入馆、馆内清理、入库、库内整理。

在馆内,通过规范这一基本操作流程,使得馆内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文物管理保护的重要性。除此之外,还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奖惩机制,双管齐下,加强其管理意识。

2.2引入先进计算机设备,使管理工作数字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计算机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引入先进计算机设备,使管理工作数字化,充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是改善文物管理的重要途径。

文物的数字化管理主要是建立文物信息的数据化管理体系。利用计算机的各种多媒体技术,把馆藏文物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信息,准确、系统、多角度地进行存储备份,提供准确高效的查询、修改、统计、复制、输出等功能。同时,这也是博物馆实现自动化办公、现代化管理、高效率工作、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的重要举措,是博物馆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数字化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博物馆的科技含量,进一步促进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通过对馆藏文物的数字化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将博物馆的防火、防盗等自动化控制安全报警系统连接起来,合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控制管理体系。此外,还可以将博物馆的信息资源上传到互联网,建立一个网络数字博物馆,以增强博物馆的管理手段。

2.3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聘用相关专家相结合

文物保护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其受到损害的过程,是一项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在目前人才匮乏的条件下,政府和文物市场开发部门应加强合作,通过政府出政策,市场出资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来从事文物保护工作。不仅如此,还应做到既能够吸引人才又能够留住人才,并积极对原有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尽快达到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此外,还可以采用聘用方式,聘用经验丰富、知识渊博、能力强的人才担任文物保护的重要工作。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聘用相关专家相结合,不仅能够缓解文物保护人才匮乏的现状,保证博物馆的正常运作,还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提高博物馆的管理水平。

博物馆是非营利的永久机构,发挥着保护和展示文化、社会与自然遗产的功能,是人们精神文化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从博物馆最根本的基本操作流程的工作抓起,努力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利用文物保护数字化的管理系统来增强博物馆的管理手段,通过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已提高博物馆的管理水平,才能在新形势下推动整个博物馆事业的大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峰、金成光.简析免费开放形势下基层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管理和保护[J].大众文艺:学术版,2011,(11):186-187

[2]张静.浅谈如何做好博物馆文物藏品档案工作[J].档案天地,2011,(4):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