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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教学内容及体系上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故此,在运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审判教学法三种基本教学方法时具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讲授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理论知识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它与生活实践有一定的距离。理论体系的复杂性使学习者在短期内搞清它们显得很困难,尤其当学生在一学期学习很多门课程,并且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更难。经济法教材编排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偏强,因此学生在学习时要有一定的背景知识和概括能力。经济法编排理论性强的原因,第一是因为它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的发展从19世纪末期开始,历史很短。经济法在中国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法长期以来受到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质疑,不被认为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顶多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所以,在编写经济法教材时需花大气力在理论上说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在教学安排上使经济法理论部分占有三分之一的分量。
二是由于经济法分则所包含的子部门法数量较多受教材所限,不可能给每一子部门法较多的章节和字数,对各分支法的编写也主要是宏观概括,概括出它们的理论和制度框架,不可能对具体条文进行细述。为了让学生认清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认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并对经济法的体系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就必须在有限的课时里,从理论上进行讲授,才能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的。故此,理论性所占比重较大,因此经济法教学必然要把讲授法放在首位。
其次,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具有重要地位。案例分析可以以事说法,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结合起来,直观生动。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是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的。比如,在反垄断法一章中,如果只是用讲解的方式来教学,可能就变成对条文的简单注释,效果不好。反垄断法的案例很多,比如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笔者在教学时就下载了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研读。学生在阅读这些案例的过程中,将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和这些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进行了对比,从法律适用到反垄断的诉讼进行了消化吸收。不仅是反垄断法,其他分则部分的部门法都可以用案例教学法来丰富教学内容。网络时代也使案例教学法成为一种经济实用的方法,很多的案例都可以在网上收集到。不过,教师在课前要对使用的案例要进行筛选,使其能够与教学内容相契合。还有,很多案例只有审判的结果和大致依据,没有审判法理的分析,所以还需要教师从理论上对案件审判的法理进行分析。如果问题设计得好,案例教学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探索精神;如果问题设计得不好,那么学生就不能将案例的分析上升到理论高度,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多讲,唱主角。
再次,审判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有较好的效果。带学生到法院旁听,可以使他们能够切身感受经济案件的审判,将法律与经济活动联系起来。比如,笔者曾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了一场美容消费者权利被侵害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在该案中,消费者在一家美容公司办理了“贵宾卡”,享受终身免费美容服务,后来,该美容公司转让给了他人。收购人,对终身美容服务做出了不同的理解,要求消费者另外对美容化妆用品缴费。这个案例虽然很小,但是却具有代表性,因为它涉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通过观摩审判过程,学生受到了一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育,不再认为该部法律是简单的,从而培养了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除了外出旁听,模拟法庭也可用于日常教学中。经济法的模拟法庭不同于民法的模拟审判,经济法的案件审判结果牵涉的因素较多。比如,外商投资的案例,它不仅要依据外商投资法律规范,考察是不是属于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还要考虑市场并购、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和市场融资等问题。这种案例就无法采取庭审的方式,而必须采取问题辩论的方式,让大家从各个角度来考虑政府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由于体现的是政府对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内容,由此相关的法律决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做出的,而不是法院,所以这种模拟审判就变成模拟政府决策,必须通过问题辩论的方式进行。这是经济法审判教学的独有特点。此种模拟决策要求学生不仅要懂得相关的现行经济法律规定,还必须联系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案例最终的结论。这些都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能仅仅只懂得法律的条文规定,还必须了解并掌握国家当前的经济政策。
二、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完善
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不同的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讲授法虽然传统,但它适合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法和模拟审判法比较适合法律制度方面的教学内容,可谓各有千秋。在当前很多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中,从课程设置上可以看出已经形成以三大教学法为表象的不同课程。比如开设的新课程有:合同法案例、民法案例、商法案例等,这些都是以案例为名目的课程。还有以诉讼法、民法、商法、刑法模拟审判为名目的实践课程等。而原来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课程不变,只不过削减了课时,将减去的课时分配给以上以新名字出现的课程。从这种分类看,这种改革明显以教学手段的区分作为课改的核心,与教学内容的实质变迁无关。改革者认为原来以讲授法为主的经济法、商法等课程不变,严守了大陆法系的教学传统,新设立的案例课和模拟审判课又引进了英美法系的讲课风格,一举两得。但通过前文对三大教学法利弊得失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只存在是否与教学内容适合与否的问题。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针对不同内容,要灵活运用这些教学方法。在一堂课中,根据教学内容,可能需要同时用到讲授、案例、模拟三种教学法,而没有必要将这些教学方法割裂开来,硬搬到不同的教学内容中去。
一个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应该是综合性的,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不能说讲授法教学就是不好,案例法教学就代表了与英美的接轨。我们要的是“实”,而不是“形”。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教学上以讲授法为主是符合大陆法系学者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的教学以案例分析为主是符合其不成文法和判例法传统的。从辩证的角度看,无论对经济法教学还是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来说,方法的运用应该是因地制宜。能教好学生就是好方法,而不存在新旧之分。从历史来看,讲授、案例、模拟审判这些方法没有一个是新出现的,都是老方法,只不过是在不同课程教学中用得多还是少的问题。如果只从方法论的角度,确实可以将教学手段划分为不同的方法,可是,又有哪些课程是单纯使用讲授法、案例法,或者是模拟审判法。中医治病讲究“望”“闻”“问”“切”,能治好病就是好办法,且不可墨守成规。我们的法律教学方法为何还要搞什么先进和落后之分呢?正确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应该是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具体到每一个老师身上,每人所擅长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老师擅长讲解,有的擅长案例,实在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教学模式。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那种包罗万象、适用一切、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是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的二重性。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既需要具备法学理论探索的能力,还应当具有在工作中不断吸取新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同时,还应当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有效帮助,需要案例和模拟审判教学法的帮助,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思维方式,也无法通过学徒式的教育来获得。法无定法,法随社会在不断发展。
一、案例教学法
20世纪初,哈佛大学创造了案例教学法。即围绕一定的培训目的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员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通常为书面形式),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依照法律工作中的立案办法,把教学内容编成案例形式来进行教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举足轻重,是法学教学的传统方法。即使是法律基础这样的公共基础课,也必须通过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他们掌握重要知识点。而案例数量繁多,如何挑选、应用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案例用途不用,笔者将案例分为三种:第一,在讲授新知识点时所用的教学模型案例。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新知识,应运用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模型案例,并且案情尽量简洁,能说明要讲解的知识点即可。这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新知识点。有些老师主张全实例教学,即教学中所用案例全为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此类案例生动具体,但往往案情并非三言两语可介绍清楚,并且涉及的法律条文与知识点有多个,笔者认为这样的实际案例在讲授新知识点时反而由于其复杂性,削弱了其典型性,不如采用简短的案例模型,只需直接说明该新授知识点即可。第二,作为作业或课堂讨论的案例。此类案例主要是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应选用具有一定综合性和灵活性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其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笔者认为此类案例宜挑选合适的现实案例,特别是用作课堂讨论的案例,如能选择社会热点实案,则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其将课堂理论知识用于解决分析实际案例。与此同时,现实案例的综合性,相对于教学模型案例的复杂性,更能锻炼学生抽丝剥茧,深入分析问题的法律逻辑性与思辨性。第三,试卷选用的案例。考试作为考察学生学习水平的通用方式,试卷命题必须具有科学性,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与不同学生之间的差距。法学类课程考试,案例分析是必考题型,因此考试用案例的选择很重要,其难易程度与涉及的知识点都必须认真考量,力求既能反映不同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也能突出重点与难点。笔者一般选用难度相对适中的案例,其覆盖的知识点一般在三个左右,同时避免采用有争议的案例,以保证答案的唯一性。随着教学手段与方式的更新,多媒体教学被越来越多的学校作为主流教学方式,案例教学也从传统的单一的书面文字案例,发展为视频案例。与传统的文字案例相比,视频案例更加真实生动,能更好地激发学生思考与讨论的兴趣。但是,与传统文字案例相比,视频案例的收集、挑选、应用,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虽然现在多个电视台都有法制类节目,视频案例数量繁多,但如何从中选择适合教学用的视频,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视频案例资料的选择往往存在以下几个困难:其一,视频时间过长。一般视频案例资料多来自于各个电视台的法制类专题节目,时长一般在20至30分钟左右,而作为课堂教学使用的案例资料,时长控制在10分钟之内播放效果较好,又以时长5分钟左右的案例更佳,否则过于拖沓,占用的课堂教学时间也过多,降低了课堂教学时间的利用效率。其二,案例类型相对单一,不能满足法学多门课程的教学需求。各个法制节目为了吸引观众注意,一般选择的案例大多是三类:一是充满悬念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案件情景重现,特别是案件侦破过程;二是婚姻家庭类,主要是感情纠纷引发的案例,多为情景剧类型或是当事人现身倾诉,此类案例比较琐碎;三是其他类型案例,包括侵权纠纷、劳动权益纠纷等等。其三,案例的集中性较高。视频案例经常会表现出高度的集中性,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频案例数量不少,但基本集中在消费欺诈问题上;再比如婚姻家庭类的案例,一般集中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争夺上。基于以上几点,选择合适的视频案例资料对有些法学课程来说就比较困难,比如笔者所教授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与《国际贸易法》课程,案例视频资料数量较少,要选择与教学内容契合的就更难。收集视频案例资料,也要注重技巧,一是选择知名的视频网站,比如土豆网、优酷网等;二是选择适当的搜索关键词,太宽泛缺乏针对性,要在海量的搜索结果中挑选合适的视频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三是对时长过长的视频案例进行选择性播放,能说明案件来龙去脉即可,其余琐碎或铺垫部分舍去。视频案例作为案例教学的新形式,还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讨,例如,对现有的视频案例进行剪辑与拼接;以动画模式演示某些文字案例;利用DV自行拍摄视频案例资料……科技的日新月益,也将为我们的课堂教学带来无限的创造与想象空间。当然,这也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掌握对视频资料进行剪辑与拼接的技术手段,如何建造动画人物模型、配乐、台词等。因此,教师除了对所任教课程具有较好的理论知识水平之外,掌握教学所需的现代技术手段,也是提高教学水平必备的技能。同时,学校应为此提供培训与学习的机会,使普通教师能更好地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服务于教学。
二、模拟法庭与课堂辩论
模拟法庭也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这种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以不同的身份参与法庭审理,从法官到双方当事人,从诉讼人到证人,从书记员到法警。模拟法庭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使得学生提前体验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熟悉庭审程序。但是,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学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学生熟悉庭审程序,主要是了解民事审判程序与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演练。这种对模拟法庭的片面理解与运用,使得学生一般参加模拟法庭两次之后,就兴趣索然,因为程序熟悉之后,这样的模拟对他们再没有吸引力。因此,模拟法庭不应只沦为程序演练,更应有实质内容,也就是模拟法庭不应只停留在程序演练上,应该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真正体现双方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的判断,不仅是掌握程序,更是培养对具体案件的分析与把握能力。模拟法庭的法庭辩论阶段应该是最能培养学生法学逻辑思维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的环节,也应该是最出彩的环节。故此,模拟法庭开庭案例的选择很重要,必须是原告与被告均有充分的施展空间,而不是毫无悬念的一边倒。课堂辩论也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方式,辩论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反应速度与思辨才能,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培养基本的表达能力与应变能力。课堂辩论与专门组织的辩论赛不同,课堂辩论短小精悍,讲究一语中的,用简练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观点,对于快速思维方式与应变能力的培养大有裨益。课堂辩论的效果如何,取决于辩论主题的选择和辩论的组织。在辩论主题的选择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与课程教学内容的关联性,二是主题的思辨性,三是主题的时事性与新颖性。只有把握好这三个标准,才能有的放矢,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陈旧的主题会让人兴趣索然,并且有太多前人观点可供借鉴,反而限制了思维的发散性,也不利于调动学生自主思考的积极性。在辩论的组织上,可采用团队式的辩论方式,即学生自由组合成4到5人的辩论小组,选出组长,共同准备辩论资料;课堂辩论举行时,多组交叉辩论,每组多名学生发言;公布评分标准,每个学生都作为评委,给其他小组的辩论表现打分,再由组长汇总得分,并计算平均分,最后由教师汇总每组的得分,计算平均分,作为课堂辩论得分,计入该组学生的平时成绩。通过这种全体参与的方式,使所有的学生都能积极思考,参与到辩论的全过程,而全体参与评分的方式,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避免单独由教师评分带来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三、社会调查的方法
在给05级学生上《宪法学》课程的过程中,笔者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组织他们以宿舍为单位开展公民宪法意识的社会调查活动。指导学生自行设计调查问卷,有针对性地发放问卷,并对问卷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这次活动,共发放问卷800多份,提交数据统计分析材料以及调查报告100多份,学生参与积极性较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这次活动,培养了他们团队合作的精神以及调查分析的能力,使他们真实了解了我国当前公民的宪法意识状况,加深了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这一方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值得进一步探讨。社会调查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全面参与。从调查问卷的设计,到调查对象的选择,对问卷的回收和数据统计分析,最终调查报告的撰写,这一过程显然不是一个学生单独能完成的,必须是一个团队通力合作,分工协调,群策群力才能实现。因此,这一教学方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课堂知识的深入理解与实践,更在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与能力,学会如何分工合作,协同完成一项综合任务。
教学方法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完善是学校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需对教学方法不断完善,法学教育本身具有很强的实务倾向,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更看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养成,因此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法。
案例教学是国内外大学法学院系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法传入中国,国内各大学法学院系纷纷仿效,将案例教学引入法科学生的课堂。虽然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可以视为法学教学的一种改革,对于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目标并不是以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为唯一目标,对案例教学的成效没有一个评价体系,导致案例教学的使用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作为教学方法的尝试,过程及结果不尽如人意可能有很多原因,但以先进的教学理论作指导,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教学策划,是教学方法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
一、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定位
1. 教学方法应该与教学目标相一致
从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而言,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类对教学活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今中外的教育学家对教学活动分别做过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对教学活动本质的本文由收集整理探讨应从两个层面进行,第一是目的论层面,用哲学的方法对教学的目的进行探讨;第二是方法论层面,利用心理学、社会学对教学的手段、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的探讨。基于上述两个层面的探讨,教学活动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学生理性思维能力、尊重学生自由意志把学生看作独立思考和行动的主体,在与教师的交往和对话中,发展个体的智慧潜能,陶冶个体的道德性格,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活动”[1]。对教学活动的探讨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教学理论,具有代表性的教学理论包括哲学取向的教学理论、行为主义的教学理论、认知教学理论、情感教学理论、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等。各种教学理论都有其独特的主张,但各教学理论都认为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教学活动中的一项内容,是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路径,是使每一个学生都达到自己最佳发展水平的手段,教学方法的使用应该和教学目标相一致,才能体现出教学方法的价值。当我们在中国伟大的教育思想家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和同样伟大的古希腊教育思想家苏格拉底诘问式教学方法究竟哪个方法好的问题上纠结时,我们就会发现,在教学方法的使用上,没有最好的方法,只用最适合的方法。一个适合的教学方法的使用要和教育的目标一致,才能发挥教学方法应有的作用。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受到欢迎,并且具有持久的影响力,最重要的原因是其是实现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的最佳方式。
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清晰明确,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法学院应当致力于使法科生准备好律师资格考试和职业。(2)法学院应当确立清晰的教育目标,并与法科生分享。(3)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使学生具有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4)法学院应当帮助学生拥有有效的、负责任的律师素质。(5)法学院应当组织有关课程以不断丰富学生的知识、技能及职业价值,将理论原则的讲授与实践相结合,在法科生三年法学院教育中始终灌输职业主义”[2]。上述五方面的目标设计,可以看出美国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培养执业律师。而案例教学方法的使用,比较有效地达到了预定目标。首先,从教育的有效性上看,案例教学能帮助学生发展一些律师所需要的关键技能,诘问式的教学特点迫使学生主动思考,在辩驳中逐渐学会分析技巧以及养成质疑的习惯;其次,从职业素质的培养方面,案例教学养成的目的与职业标准的要求相一致,案例教学是一种模拟训练,其模拟的内容,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学会法律推理,提升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很好的作用;最后,从满足社会的的需要看,案例教学法务实,经过严格训练的学生,走出校门时,已经初步具备服务社会、满足研究机构需要的能力。从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来看,案例教学法应该是最适合达到美国法学教育目标的教学方法。
2. 教学方法的采用应当以教学内容为依据
在一个具体的授课环节或者说在一门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教师是否可以不考虑该课程的特点和内容而只关注教学方法的花样翻新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体验式、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究竟哪个更好呢?显然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基于常识,我们都会知道没有更好的教学方法,只有更适合的教学方法。如果不考虑课程的内容和特点,即便是用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或苏格拉底的探究式教学又能怎样呢?所以即便是在一个具体的授课环节,教学方法也不能独自生存。美国法律以判例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所以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学习判例,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总结一般的法律原则、发现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围绕判例进行的案例教学,即是一种教学方法的创新,也是美国法学教学内容的一种必然要求。
3. 教学方法的选择应该与教学组织形式相匹配
教学组织形式,就是根据一定的教学思想、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以及教学主客观条件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的方式。教学史上先后出现过众多的教学组织形式,我国宋代以前、欧洲古代和中世纪的教育均采用个别教学,这种教学组织形式办学规模小、速度慢、效率低,但却能较好地照顾个别差异。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其《大教学论》中提出了班级授课制,即把一定数量的学生按年龄和知识程度编成固定的班级,根据周课表和作息时间表安排教师有计划地向全班学生集体进行教学的制度。19世纪中期,班级授课制成为西方学校主要的教学组织形式。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个别教学在欧美各国重新受到重视。教学方法与教学组织形式不匹配,会影响教学方法的使用效果,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来看,该方法在小班授课或个别授课的情况下应该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在大班授课的情况下,案例教学的优势可能就会受到制约。事实上案例教学的效果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后已经开始受到置疑,主要原因就是美国各大学包括哈佛大学的教学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大班授课在大学是普遍的情况,案例教学所采用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综上,教学活动中,没有一劳永逸的教学方法。依据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环境的不同,教学方法也应进行相应的变化。
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 借鉴国外法学教学方法比较盲目
2011年以前,我国法学教育在教学目标上没有明确的定位,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困惑,以及在法学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之间摇摆不定,认识上不一致导致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另一方面,从1977年我国招收法律本科学生到如今,法学教育经历了30多个春秋,从第一届223个学生发展到如今在校生29万人的规模,应该说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法学教学理论,在借鉴他国法学教育方法的过程中难免水土不服,表现在案例教学的实施上,我们就是简单的模仿,并没有考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是否匹配,也没有考虑我国法律体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更没有考虑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法律通识人才培养在教学方法上的差别。法学院本身对案例教学要达到的目标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告诉学生利用案例教学我们能够达到的目标,所以案例教学就成为讨论课的代名词,更有甚者演变成无主题的漫谈。
目前,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在国内各大学的法学院受到普遍的重视,但要面临如何与我国的法学教育进行融合的问题。在法学知识的传授及课程设置方面,我们比较重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注重知识的体系性和全面性。而案例教学等方法是从个案入手,更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对系统性的知识并没有特别的关注。
2. 借鉴国外的教学方法在条件上存在瑕疵
首先,教师面临很大的挑战,无论是案例教学还是实践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都比较高,教师的角色是多重的,既要能言善辩,还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一个长期习惯课堂讲授又缺少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的教师而言,驾驭诸如案例教学这样的教学方法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我国高校的教师绝大部分都毕业于非师范类的专业,没有系统研习过教学方法,缺乏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所具备的教学经验都来自于当学生时的记忆,法学院的教师也毫不例外。教师能力上的不足,导致案例教学的质量无法保证。
其次,由于招生规模扩大,法科学生在校人数也相应增加,受限于师资力量,法学院普遍采取大班授课的方式,让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的优势很难发挥出来,从而影响到教学的最终效果。
三、法学教学方法完善的途径
1. 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
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才能考虑用何种教学方法来保证目标的实现。目前卓越人才培养方案已经确定了一个总体目标,法学院对目标的实现方法应有具体的阐述,对目标达成的手段应有具体的设计和规划,对教学方法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应有明确的预期。明确目标是让学生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对目标的具体描述和策划使学生能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对结果的预期可以让学生知道自己毕业后应该具备什么能力,可以做什么。在明确目标的指引下,我们知道如何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如何策划案例教学的方案,让案例教学始终围绕教学目标来进行。
2. 法学教学方法应该借鉴而不是照搬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比较晚,随着对外交流的发展,对国外法学教育方法的借鉴成为必然。与我国法学教育显著不同的是,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法学教育的目标都是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但各国大学法学教育、法律专业及资格取得考试等与法律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制度各有特色。其中英国、美国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依赖律师公会,由律师公会对本科毕业的学生进行学士后法学教育,其大学法学教育仅对人才培养起辅助作用;而德国、日本以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专业紧密结合,大学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是围绕国家司法考试来设置的。同样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各国选择的培养方式各有特点。我们应该创造适合自己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方法,同时兼收众家所长。值得欣喜的是我们已经摸索出一些有特色的教学方法,比如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和法院联合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等,这些新的教学方法经过不断完善一定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法学 课堂教学 探讨
教学方法是教员为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所采取的方式或手段。要实现素质教育,就必须抓好课堂教学这个中心。教学中灵活地采取合理的方式,恰当地选用有效的手段,方能使教学产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针对法学教学较之其他课程在思维习惯、课堂信息量、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差异,优化法学课堂教学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立足实际,区别对待
在研究教学法时,我们习惯于根据以往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的设置、教学保障能力等因素来进行选择,这与素质教育的精神实质是相悖的。实施素质教育,要求脚踏实地地在教学实践中,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根据现有的条件和环境,试验探索采取什么样的教学策略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学员是学习的主体,我们的教学归根到底是通过各种方法将知识传授给学员并培养其能力,因此,我们在优化教学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教学对象的素质,从实际出发进行教学。要求教学必须具有针对性,教员应合理安排课时,根据教材内容作有重点的讲解,对于法的基础知识,不仅要让学员弄懂,还要让其做到会用。对非重点、难点内容,则可采用自学的方式。教员应针对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施行不同的教育,尽力使学员取得符合自己实际的发展水平。这就要求,教员心里要时刻装着学员,无论是在备课、授课还是在实施各种教学手段时,教员都要考虑学员的心理和需要,注意学员的表情反应,分析学员掌握授课内容的情况,安排和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步骤。
二、以知引趣,活跃气氛
好的教员虽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但一般来说,一个能鼓舞自己的学生学习的老师就是好教师。教育家苏霍姆林斯认为,掌握知识和获得实际技能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复杂的认识活动,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起其求知欲望,则是推动学生进行这一活动的主要动力。这就要求教员不仅本人应醉心于自己所教的课程,同时还应善于燃起学员对这门课程的求知之火,尽量设法唤起对其所教课目的兴趣,使他们热爱这门学科。
为增强法律教学课程的吸引力,教员应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启发学员。比如对枯燥的法律条文,可以通过旁征博引,以清晰的解择和相关学科领域的例子来吸引学员;可以结合教学内容,给学员讲解生活中的案例,以使他们活跃思路、丰富想象;应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多选择一些贴近学员生活实际的具有典型性、复杂性、教育性的案例作素材,让学员探索讨论,引导他们探索结论,从而深化对法理和法条的理解;同时,在法学教学中应注意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可采用提问式教学法、,教员在授课中将教学重点及难点讲清后,给学员留下较多的思考空间及时间,学员有疑惑的可在课堂提问,教员应鼓励提问,并对学员的问题进行解答。总之,通过理论灌输、法律条文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以及课堂教学与课外辅导相结合等措施的交叉实行,就可使整个教学课程变为学员满怀信心、充满热情、带着愉悦欢快的情感基调去积极从事学习活动的高水平的教学指导,从而促进学员身心素质全面发展。
三、多法结合,优化效果
教学方法多种多样,每一种方法的功能都不尽相同,万能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只有多法结合,配合使用,才能形成合力,提高教学质量。这就要求教员必须了解教学方法的新变化,熟悉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明了它们的效能,并及时充实到教学过程当中。针对法律教学的可操作性,可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来引发学员的兴趣,调动学员的积极性。教员要尽可能在视、听、讲、写、做等方面创造条件,使学员尽可能地运用各种器官去感知,以便加强记忆。首先,可把课堂搬到社会,组织学员到司法实践中去走一走、看一看,通过旁听案件审理、让劳教和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也使学员对课堂所学知识进行实践验证。其次,实践教学的另一环节就是积极开展第二课堂,让学员自己组织并直接参与,教员可给予一定的指导。比如,可以举办模拟法庭、法制讲座,开展学法用法知识竞赛,法律知识演讲,组织学员进行社会调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通过生动活泼、健康文明的第二课堂活动,帮助学员达到学以致用、提高素质的目的。实践证明,这些辅助教育不仅可以极大地增强学员学习法律的兴趣,调动学员的积极性,更能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四、深入挖掘,掌握方法
(一)偏重理论灌输,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国内民事诉讼法教学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偏重于理论教学,这固然有助于养成学生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形成良好的职业思维和职业信仰,但亦有重大缺陷,即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理论诠释和法条演绎的方法固然有助于打好理论基础,但完全教条的教育方式并不适合实践性色彩浓厚的法学教育。而同时我们又没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本科教育之后专门的、深入的职业培训,这使得我国法学学生熟读法条、深谙理论的同时,面对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却束手无策,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法律实务联系起来,从而也就背离了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初衷。
(二)教学手段单一
与前些年相比,目前很多高校教学手段已经突破了过去的板书制,而是采用电子课件等声像音频多媒体教学手段。但目前各高校对于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情况大多仍停留在将文字教案制作为课件,课件内容基本还是以文字为主,图表、视频、音频很少,而仅仅用课件代替黑板板书也不过是换汤不换药,教学手段仍然很单一,无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能达到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二、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视阈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依据
(一)现代教育技术理论
现代教育技术是为了解决教学中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物化形态技术与智能形态技术。根据这种教学理论,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对人的服务功能,让学习者可以在现代教育技术营造的教学环境中对知识有一个更为形象生动的学习与体验,它是教师利用有限的时间来取得最优化的教学效果的充分体现。因此,这种教学理论要求情景式教学法等现代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为基本点。
(二)“经验之塔”理论
这是由美国视听教育家戴尔首次提出来的教学理论。在戴尔看来,人们的经验有着不同的抽象程度,可以大致分为抽象、观察和做的经验三大类。该理论指出,在塔的最底端的经验是最为具体的,越往上越抽象。因此,教育教学过程中就应该从具体经验出发,让经验成为学生学习知识的支柱所在,并慢慢过渡到越来越上层的抽象经验。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案例教学等方法来突破时空的限制,提供大量的经验学习资料,弥补学生较为缺乏具体体验的缺陷。
(三)结构主义学习理论
这是认知心理学派的一个分支,又被称为大家熟知的建构主义理论。它的核心就是要强调学生的中心地位,要引导学生主动探索、发现和建构新知识,并不是像传统教学方式那样主要依靠教师来向学生传递知识。在建构主义看来,学习的本质内容就在于两个方面,即什么是学习和如何进行学习。前者实际上就是学习的含义,它认为学生的知识是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于他人的帮助而获取的意义建构过程。它十分强调学习过程中的“情景”、“协作”、“会话”和“意义构建”四个组成要素。后者则是学习的方法,它认为学生的学习应该是自我知识的解析与建构过程,教师只是起到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的作用,学生才是真正的建构主体。
(四)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它重视发展人性,启发学生的学习经验与创造意识及能力,肯定了学习过程中应该重视学生的自我肯定与自我实现过程。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也重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发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方法来为学生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强调学生的自由发展。
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视阈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方向及措施
(一)深入运用情景式教学法
情景式教学法是通过创造生动的案例情景,使学生完全进入警察、检察官、法官或律师的角色,使学生的心理、思维和法律责任心活跃起来,同时也使单一、枯燥的文书格式变为具体、形象、有血有肉的生动实例,从而使学生自己动手动脑,提高对于民事诉讼学科知识的掌握水平。情景式教学法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选择实践中较典型的案例,进行技术加工处理后,作为模拟教学案例。2.组织材料,情景再现。组织学生熟悉民事诉讼案例,按照案例的具体情景,进行角色分工,在分工到位以后进行。3.引导学生讨论案例。在情景式教学法中案例课堂讨论与一般课堂讨论有所不同,它是师生互动、共同去对案例进行分析、解决问题,加深学生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掌握,是学生对学习知识的升华。4.角色分工,模拟民事诉讼情景。模拟法庭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完善,它既注重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又注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是一种符合现代教育理论和社会对人才素质需求的教育改革成果。5.教师评述。教师的总结要注意阐述案例中所蕴含的理论,升华所授知识的理性,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的知识。6.鼓励学生修改案例、创新思维。
(二)丰富课堂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先进之处不仅仅是将文字教案变为电子化方式显示,它还可以较多采用图表、照片、视频和音频。如果仅仅是将文字化的教案输入教学课堂课件中,那无疑是对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浪费与误读。民事诉讼法本身就号称“眠素”课,其内容较实体法更为枯燥、晦涩,为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和求学兴趣,使整个教学充满新鲜灵动色彩,丰富教学内容,采用多元的教学手段就不可或缺。对此,教师尤应注意在课件中不要过多使用文字介绍,在一些复杂、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上适当采用图表、示例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让学生一目了然,便于理解与消化。同时,广泛运用多媒体、网络等新型载体,授课过程中在课堂阐述基础之上,适当增加视频与音频,使整个教学活动生动、多样,进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同时,除授课教师主讲之外,亦可留出少量课时聘请在实践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来高校讲学,以实践经验引领理论教育,在丰富教学内容的同时,使学生触摸到实践的脉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设置专门的实践教学阶段
摘 要: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提高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提高我国司法队伍人员水平以及促进民主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对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此,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和以分数论英雄的考试模式,选择实施能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是必然的要求。
学考试、职大等。成人法学教育在
轻易做出“好”与“不好”、“对”与“错”的判断,让学生能最大潜能地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
一、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现状
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本科阶段法学教育,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类,其中课堂教学是主渠道,主要包含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谈话答疑、作业练习、指导论文撰写等,其中占主导地位并起主要作用的是课堂讲授。考试内容主要来自课堂讲授过的课本知识,重点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因而很难培养创新型、创造型人才。
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在一定岗位履行职责的形式和现场形式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大四阶段第一学期为期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这个时期,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多数单位因自身业务压力以及对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不满,而对学生实习疏于指导,因而实习效果不明显。后者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因素制约,学生往往是走马观花式的参观等,所获得的知识往往仅为感性认识,,如监狱、看守所概况等,教学效果也不理想。
以上法学教育方法传承了我国传统教育中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法学理论以及基础知识的学习灌输,与我国当前的整个教育层次及方法相适应,但考虑实际操作能力、法律技能训练和社会的实际需求不够,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法律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思想受过去传统思想和法制环境的约束,对法学教育的目的没有重新进行定位,结果法学教学与社会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二是没有树立现代教育思想,仍然固守传统教育理念,从而使“教”与“学”严重脱节和错位,以教为主的单向灌输方法导致教学目标出现一定偏差。三是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没能有机结合,降低了教学实效。
二、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启发式教学?教育界对它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有三点几乎是共识的,即:从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的本质联系以及教学应达到的目的来看,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 主体性
即:把学生看作教学过程的主体,千方百计把学生由从属和被动地位变为主体和主动地位,注入式教学不重视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性,教师讲,学生听,扼杀了学生聪明才智和个性特长的发挥。相反,启发式教学则认为教是为了学,教是为了教会学生自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教学中搞好主导作用,尽可能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想方设法唤醒和培植学生的主体意识,造就学生独立人格。因此,学生学习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必须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在教学中要解放学生的大脑和双手,要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动脑想、动口说、动手练,使其积极主动地学习,成为课堂上的主人。
2、能动性
即:积极引导,激活思维,使学生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启发式教学认为教与学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学生的能动作用,也就根本谈不上“启发式”。学生能动作用有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其核心思想是思维活动状态。为此,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师应按照“教为学服务”的原则,精选教学内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其处于最佳的思维状态。例如:课堂教学要以研究讨论为主,切忌呆板地照本宣科,时间安排上要给学生留下充分思考的余地和发表主张的机会,以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主动钻研的积极性;同时授课要紧密联系实际,用栩栩如生的形象、真切感人的情景以及耐人寻味的哲理深深吸引学生,打动学生,感染学生,使课堂教学变成有吸引力的有趣活动。再比如实验、实习、调查等社会实践课,教学中可以采取提问、讨论和现场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强化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
3、创造性
即:启发式教学的目的在于着力发展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到会学,由学习到创造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简单地传授知识,而是通过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变为会学,由学习变为创造。离开这个目的,启发式教学也就不复存在了。
启发式教学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启发式教学首先要把学生看作教学的主体,要以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启发式教学的核心是要运用各种手段,激活思维,使学生始终处于积极思维状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启发式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学生的智能,提高其创造能力。把握这三点,就可谓把握了启发式教学的精神实质。
三、启发式教学法在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运用方法。
1、设疑求解教学法
设疑求解教学法是以贯彻启发式原则为宗旨,着重解决学生认知领域的问题。在此教学下,学生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读相关的资料,通过以设疑,析疑、解疑、质疑的教学过程模式,重视学生的质疑和问难精神,引导学生探究问题,最终达到掌握法学知识的目的。此种教学法实际上就是让教师与学生进行互动,分为教师设疑和学生设疑两种形式。教师设疑,即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回答,或者提出问题让学生自己解疑、得出结论,教师的每堂课都本着“提出问题、分析疑难、解决问题、掌握知识”的基本思路组织实施,重视学生自身的“领悟”,以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设疑,即学生根据所学资料,提出不理解的问题,之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反映不断地加以引导,这实际上是引导学生主动探索未知、获取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教学法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教学过程:一是教师设疑,引发学生兴趣;二是学生阅读资料、思考、分析从而使思维处于积极、主动状态之中;三是教师引导解疑;四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深入提问。
2、角色模拟教学法
这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情境,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较为接近实际应用的教学活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如律师的扮演者,还是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比如原告或被告的扮演者,以及观看表演的学生,都由原来的受教育者变成既是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主体。教师由原来课堂的主角变为起主导作用的角色,要注重设置较为逼真的场景,引导学生思考,促使学生动脑筋、想对策。
角色模拟教学法可考虑采取以下模式:第一步,案件选择。围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案件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预先设定答案,以便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模拟的内容可以是节选的片段,也可以是较为完整的案件模拟,如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第二步,组织材料。由于因模拟不同的角色,教师通常需要准备角度、特征、立场和内容全然不同的材料。组织材料应当严密、准确、细致、完备、分门别类和条理清晰。第三步,角色分工。根据案情,角色包括双方当事人或人,也可以有法官、检察宫、证人参与,此外,还可以安排学生当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表演,其任务是观察和记录,并对各方表现做出分析、评价和总结。第四步,模拟表演。教师在学生进行角色模拟之前,引导学生对问题做进一步思考、读书、讨论。第五步,模拟评价。这是角色模拟之后重要的学习过程,也是全面总结、深入思考和不断提高的过程。
3、问题分析教学法
问题分析教学法主要是遵循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由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起引导作用,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积极参与意识和锐意进取的意识,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大胆突破常规的思考方法,主动提出自己的见解。此种教学法主要步骤如下:提出问题―研究分析―进一步提出问题―再次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分析。
4、合作学习教学法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正处在转折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是摆在每一个高职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作为一个高职教育工作者,笔者长期从事高等职业院校商法学课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深感我国现行高职院校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教学方法是解决教师如何教得更好,学生如何学得更好、更有效的问题。教学方法是成功沟通教师讲授知识、技能与学生学习掌握知识技能之间的桥梁①。因此在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既定的情况下,教学方法对教学效果的好坏起着关键作用。在高职院校和法学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文以商法学本身的特点为切入点,分析高职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及途径等问题。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教学现状对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影响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法学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之争。法学教育历来就有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两种培养目标的争论。如果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精英教育,则法学教育是与作为大众教育的职业教育的目标相冲突的。实践证明,这几年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遍地开花,包括博士、硕士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也包括法学本科及专科层面的法学教育,大部分院校包括高职高专院校都开办有法学教育专业,法学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发展为普及教育。但是,由于思想上对于法学教育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长期处于矛盾中,无法明确区分高层次法学教育与低层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导致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模糊不清,这甚至已经动摇了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根基。有些学者甚至提出要取消专科层次及部分师资力量不强的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专业,恢复法学精英教育②。因此,培养目标不明确,无法成功建立现代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体系。
2.从学生方面看,高职院校学生学习基础普遍较差,对商法学缺乏学习兴趣。高职院校学生大部分在高中阶段不是很好的学生,他们对理论学习缺乏兴趣。尤其是商法学作为一门较为抽象的学科,理论性、技术性较强,大部分的法律规定在学生看来离他们的生活较远,很少应用到,如票据法等,这对于本身不善于抽象理论学习的高职学生来说,无疑是枯燥无味的。由于学习内容脱离实际,学生听不懂、学不会、不愿听,以致形成恶性循环。有些学生大部分时间在课堂上睡大觉,或者戴耳机听音乐或者在下面搞小动作,作为一个大学教师还要时时维持课堂纪律。有位高职的校长曾经提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首先要解决学生上课睡觉的问题③”。要解决学生对学习没兴趣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教学方法及对其他教学要素进行配套改革,仅要求学生上课不睡觉,是不够的。
3.从教师教授过程看,仍是理论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教师囿于传统教学模式、学校教学条件及现行评价教育机制、业务量等方面的束缚,教学内容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教学方法枯燥,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效果不佳。在教学内容上,填鸭式满堂灌教学注重理论知识传授,忽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技能缺乏。教学手段单一枯燥。传统的黑板加粉笔的简单教具,远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主要是由于学校教学设备陈旧落后、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等较少,难以满足学生的需要,教学方法的改革难以进行。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已经落伍。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以闭卷书面考试为主,主要考核学生的理论知识,很少考学生的应用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必然要求传统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的改变。
教材方面,高职院校的法学教材理论太深,不适合高职生的实际情况。目前高职院校适用的商法学教材主要是本科法学教材甚至是研究生教材,理论性强、应用性弱,不能适应高职学生本身情况,也不符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教师业务量大,无力研究教材教法,缺少教研活动。近年来高校普遍扩招,这有利于普及高等教育,但是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现有教育资源无法迅速扩大的情况下,有限的教育资源无法满足无限扩大的教育需求。有的学校甚至根本就没有足够的教室与教师来满足其招生规模,不加限制地扩大招生规模和经济效益,结果只能降低教学质量。教师不足只有加大现有教师的工作量,有的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达到周20学时。教师由于业务量增加,整天疲于上课,根本无暇从事教法的研究。另外,对于教师不足,有的学校大量聘用外部教师,有的外骋教师甚至没有教师资格证,只是一些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缺乏教学经验,而且只是受聘短期从事教学活动,其本身还有繁忙的学业,根本就没有时间系统地学习教学方法,这也是导致高职教育效果差的一个因素。
(二)商法学课程本身的技术性、抽象性特点,使学生普遍感到难以理解
法律规范依其立法原旨分为维护伦理道德还是授予行为技术,可以分为道德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④。商法学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它本身主要由一些技术性的规范组成,很少有道德性规范。如票据法从立法意图上,侧重于规定票据的使用、流通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相对而言,属于技术性规范。对于初学商法者而言,很多商法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少用到,对于这些相对陌生的法律规范,无法从自己已有的社会生活规则中找到影子,从而感到无法入手,难以理解,比起民法和刑法,学生普遍感到商法学习起来太难了。此外,许多学生认为,学习商法不像民法与刑法一样广泛适用,以后也很少用到,且商法修改频繁,在学校所学的商法知识,出了校门可能就已经过时了,还不如多学点其他知识。商法学课程本身的技术性、易变性、实践性等特点决定了要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能采用传统的、简单的教学方法,必须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二、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完善的途径分析
从目前高职高专院校在商法学课程教学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以后的商法学教学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教学方法。
(一)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的理念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全体国民较高的法律意识,没有全体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普遍通晓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否则将无法在市场中生存,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微观运行的基本规则,对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起着规范和调节的作用。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市场当中,或作为消费者或作为商事主体,当我们作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时,必然要遵循商法规范;即使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也会随时同商主体打交道,我们也不能不了解一些商事规则。当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当法学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到大众教育时,普及商事法律教育的商法学课程就应该成为大学法律教育的必修主干课程之一。
(二)准确定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即高层次复合型应用人才
高职教育为就业导向型教育,从目前的就业现状看,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只有一少部分人成为法官、检察官,大部分毕业生只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如做律师、公证员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甚至从事其他与法律无关的工作。对于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而言,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也就是说当公务员这条道路,对于大部分高职学生是行不通的。那么高职法学毕业生将来会从事哪些职业呢?高职毕业生将来从事的职业决定了在校时学习的内容与学习的方法。从目前大部分高职学生就业情况看,高职法学毕业生大部分在公司工作,如公司普通员工、法律顾问等,有一少部分毕业生从事律师、律师助理、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保安等工作。据此,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将来主要从事一些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的应用能力要求较高,其要具备解决实践问题的法律技巧。这就要求在校期间,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在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主要培养他们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与技巧,如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调解纠纷能力等。
培养目标定位准确,培养过程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教学方法才能恰当有效。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法学家的法学高端教育,也不能只是单纯的普法教育,是要为社会培养出一大批既有一定法学理论知识又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人才。
1.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路径。采用互动式教学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方法首先要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过程中,改变教师的绝对主导地位,实施互动式教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采用启发式教育,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教师要组织学生讨论、回答问题等,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要在上课前认真准备,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自身知识结构,设计问题,问题的设计既要与课程进度一致,又要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及趣味性。如在讲到破产财产分配时,针对三鹿破产程序终结而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对于那些为三鹿奶粉所害的结石宝宝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得到任何清偿,让同学谈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分配顺序存在的问题。如在讲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时,设计一个简单的案例,某股东要将自己的股权赠与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怎么办?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与股东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权的冲突如何平衡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爱学到学会再到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互动式的教学过程,远比教师单纯的满堂灌效果好得多。
2.增加投资,引进多媒体教学设备。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实现音频、视频技术的最佳结合,全面刺激教学对象对教学内容的接受,进行创造性学习⑤。网络技术还可以优势互补,与兄弟院校相互交流,通过网络把外校优质商法学教学资源拿来为我所用,解决本校师资力量不足或教师素质不高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聘教师不稳定、教学能力差的问题。通过多媒体把原本抽象的理论知识变成音频和视频全方位刺激学生的神经细胞,尤其是再配以生动鲜活的案例,更能激发学生学习商法的热情。可以说多媒体是教师的好帮手。
3.引入案例教学法,增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是法律实践的结晶,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在课堂上的结合点,是法学实践教育的一个平台。案例教学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教学生学的被动性,为学生设置一个情景,让其置身其中身临其境,设想自己作为当事人如同解决自己遇到的法律难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自1870年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Langdell)教授引入法学教育系统之后,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成为应用最广的一种教学方法,更是司法考试常考的题型。相对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因其具有经济性不需要很大的财力与时间的投入,只需要在现有教学资源的基础上稍作努力即可做到,所以虽然案例教学法本身有许多的不足,但在我国目前教育资源极度短缺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的教学方法。
4.模拟法庭方法。模拟法庭,就是把课堂教学活动转化为虚拟的法庭审判实践的一种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其核心是根据现实法庭审判的特点,模拟一个法庭审判的现场,让学生成为该案件中的当事人、法官、律师等,让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相互之间展开辩论,在辩论中发现案件的事实,从而解决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法其优越性在于,模拟了一个法庭审判的实践,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在学校接触法庭审判过程,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目前这种教学方法已经在各大法学院校采用。
5.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学校可以在每一个学期安排一到两次校外实践活动,既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又锻炼了实践能力。时间可以安排在周末或假期,内容主要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去企业注册机构实习,了解企业注册的事宜,对企业注册尤其是公司注册过程做一个全程跟踪了解;到公司、大商场去调研,了解公司商场的营销及管理等活动。
6.法庭旁听商事案件审判过程。参加旁听法庭审判与模拟法庭不同,这是一个真实的庭审过程,可以让同学们亲身经历庄严的法庭审判,加深同学们的印象。虽然只是听众,因身临其境而记忆深刻。当然这要事先与法院法官做好联系与沟通工作,需要法院与法官的配合。
7.诊所式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学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法学院,它是受到医学院临床与诊所实践经验的启发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学教育是理论联系实践的桥梁,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平台。诊所式法学教育把学习法律知识与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紧密结合在一起,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商法学课程来讲,特别适用。诊所式法学教育于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已在我国十多所著名法学院开展,也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但是,囿于资金和其他条件所限,就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来说,还不具备大力推广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条件,诊所式法学教育只能在有条件的少数学校开展。
【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1、培养法律职业思维
所谓法律方法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林立先生也高度评价法律方法对于培养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哲学若是对一位只想追求当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当法学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会被他人认为是没有必要重视的学问;而他也永远不可能知道,这种基础法学的涵养对培养一个风骨卓然的法律人及伟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3]
随着法律的日益形式化和理性化,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种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4]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在英国,法律方法很多年来一直构成英国法学院法律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美国的法律教育一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教育传统,二战以后又经历了一个法律方法教学由分散化到集中化,由重视判例推理、法律写作到关注律师技能培养的发展历程。而在大陆法系,自德国的萨维尼开创了法律方法之近代传统以来,又涌现了拉伦茨、恩吉施等大批以研究法律方法著称的现代法学家,法律方法也逐渐扩展成一个蔚为壮观的阵营,法学教育也把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作为重要的目标。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的适用过程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从规范到事实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这种缺陷有时表现为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可能性,导致个案中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时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日渐陈腐,从而导致‘正义’落空;有时表现为由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歧义丛生,无法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正义’,等等。”[5]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通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多次的目光的流连往返,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公正和妥当的结论。法律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6]
二、法律方法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缺失
1、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缺位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于确保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有序和能力的全面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的课程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没有普遍展开。在教学内容上,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内容,存在对于法律方法的诸多忽略,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等等。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但是,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培育。”[7]这种状况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2、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教条化
与教学内容中过于注重对抽象理论及法条知识的传授相对应,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填鸭式”的讲授方式,或者注重于对抽象理论的阐述和议论,或者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概念和内容注释讲解,虽然有时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远不足以适应对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运用能力培养的需要。学生为了应付考试会被动地记住一些法条或教条化的理论观点,但没有真正领悟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没有真正培养其创造性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难以产生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片面化
无论是平时的校内考试还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都会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产生重大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的校内考试和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把学生对法条知识的记忆、背诵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作为考查的重点,追求的都是答案的客观性和唯一性正确性,而忽视了对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考查,同时也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结论的可争议性,出现了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在这种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导向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和培养法律人才职业化能力的要求更加背道而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也更难以找到立足之地。
上述这些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只能训练出‘谨愿之士’(即墨守成规、不知活用)、‘偏倚之士’(即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保守之士’(即对现行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8]这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非常不利的。
三、法律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展开
1、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针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专门的法律方法论的课程,或者扩展法理学课程中法律方法部分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同时,增加疑难案例分析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的比例,在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和知识基础的同时,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中心,增强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和梳理真实的案件事实,创造性地处理复杂法律纠纷的能力。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方法技能的训练应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正如孙晓楼所言:“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9]
2、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
法学的教学应改变传统单一的灌输式的、教条化的讲授方式,尽量贴近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形成和运用的流程,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及诊所式训练的方法,形成合理的教学方法体系。理论讲授中应减少自上而下的灌输,尽量使用启发式的讲授方法,引导学生在一个包容、理性的氛围里进行独立的思考,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以培养其形成问题意识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而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的训练则应注重培养学生获取案件信息、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将抽象的原则和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和推理的技巧,以及与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沟通、交流、陈述、辩论、论证的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以提高其实践技能。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
为减少由于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片面化对于法学教育造成的误导和冲击,加强其正面引导作用,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也应适当增加对于法律方法进行考核的内容。校内考试在保留期末或期中的卷面考试形式的同时,应丰富考核的方式,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训练的考核成绩等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参考。司法考试应该在考察考生对法条知识的掌握程度的同时,注重考察考生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例,应允许考生给出不同于标准答案但又能自圆其说的答案。这些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会对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使得教师和学生把更多的精力运用于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对法条知识的机械理解和记忆,形成一种法学中的应试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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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6.
[6]杨春福.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336-337.
[7]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A]//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90.
[8]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44-345.
[9]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