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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提问是师生间思维交流的纽带,是传递学与教信息的重要途径。精彩的提问能激发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反馈知识掌握,点亮学生智慧,提高课堂效率。正如叶圣陶先生所说“找出能诱发学生思维的兴趣点来提问,使提问真正问到学生的心坎上”。因此,数学课堂如何提高教师提问的艺术,发展学生的思维显得尤为重要。
一、启发式提问,让学生思维活跃起来
启发式提问要求教师不把现成的结论教给学生,而是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由浅入深,阶梯式地逐步“带着学生走向课本”。启发式提问要求教师善于引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主动探索知识,分享思维发现和成果。启发式提问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并使他们终身受益。如果学生在课堂上被动接受知识,进入社会后几乎没有机会直接应用,通常在出校门后很快忘掉了。但是,不管他们从事何种工作,唯有深深铭刻在心的数学精神、思想方法却能随时随地发挥作用,终身受益。数学知识可以遗忘,但数学的思维方式将永存,这是数学教学真正的价值追求。
启发式提问有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需求,当学生处于对知识的渴求,期望获得提高的心理状态时,学习效果最好。启发式提问更需要教师精心设计,设计的问题要让学生有东西可想,有方向可循。设计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服从总的教学任务,指向教学的重点与难点,适时适度,灵活多样。启发式提问鼓励教师成为学生的指导者和朋友,而不是发号施令的奖惩者;教师不是命令学生去思考什么,被动接受什么知识,而是通过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把握学习与思维的规律,调控学与教的过程,不仅教给学生数学知识,更启发诱导学生,展现数学知识被发现、被解决的思维过程,让学生始终处于“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学习状态。
二、适时提问,让学生思维飞一会儿
中国画中有种高超的“留白”艺术手法,它可以使作品虚实相映,产生“无画处皆成妙境”的精妙效果。数学课堂中,教师应结合学习的重难点,在学生学习的困惑之处适时提问,同样也会达到“言已尽,意无穷”的境界。
1.生畏而扶,遇难而助
《学记》中说:“善问者如攻坚木,先其易者。”教师的提问要有梯度,先易后难。有效的提问,可以调节课堂气氛,促进思考,激发求知欲。对于某些难度较大的问题,学生不能立即解答,一是通过时间留白,多给学生一些静静思考的时间,留给学生思考、交流的时间,不要急于求答,教学不能走过场;二是问题留白,帮助学生多架设思考的阶梯,通过阶梯,引导学生思考,启发学生思维。
2.生馁而鼓,遇疑而启
教师在教学中发现预设问题难度较大,孩子无法接受时,应及时调整教学,适当降低教学起点,分散难点,对于一些重要的环节可以安排一些时间让孩子们交流讨论。课堂“留白”,给孩子们创造了交流讨论的机会,教师或鼓励、或指导、或帮助、或纠正,课堂氛围轻松活泼、互助和谐。
适时提问,教师在教学重点或难点处恰当“留白”,留给学生轻松、自主的学习环境,促进课堂多层面、多角度的交流模式,体现教学过程的张弛有度。适时的课堂提问要有一定的弹性,不过度僵化。一些重要的公开课上,授课教师往往精确到每句话、每个字,只想着自己怎么完成教学预案,而不去考虑学生接受和参与学习的状况,经常会出现个别优秀学生抢答,代替大多数人思考的现象。适时提问会让教师的提问更有效,教师在提问中“留白”,是对不同层次孩子的尊重,会让更多的孩子积极地参与学习过程,提升教师对教学现场的掌控,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
三、适度提问,让学生思维“向更青处漫溯”
教学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这就要求教师的提问要灵活多变。适度提问要求教师善于对教学现场进行调控,恰当把握提问的难度与密度,激励学生的思维跃出线性思维的轨道,向平面型、立体型思维拓展。适度提问表现在教师全面了解学生,对不同层次的问题,科学选择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回答,把学生的思维逐步引领到新的高度,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要。当学生的学习需要得到满足时,学习热情就高。如果课堂提问的难度过大,学生会因为难以获得满足而拒绝表现;如果问题的难度过低,无论怎样表现都不能获得成功感,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自然也会降低。适度提问,就是把问题的难度调控在与学生的实际能力相接近的区域。教师抛给学生的问题就如同悬在学生头顶上的苹果,只有在他们跳一跳就能够得着的时候,学生的思维最容易被激发,学习的效果最好。
适度提问,会让学生紧绷的神经得以放松,使学习活动富有节奏,学生在课堂静思、顿悟,深入的思考,才会有真正的思维碰撞,课堂思维的含量才会高。课堂中的适度提问,可以产生如苏霍姆林斯基所希望的效果:“教室里寂静,学生集中思索,要珍惜这样的时刻。”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主体 相关权利人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有别于其他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并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司法机关以及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将其他相关权利人视为著作权主体。为了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必要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等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一、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明确的作者,这显然有别于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一般作品,加之法律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确切的规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而学界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为其著作权主体。①而所谓传承人则是这个来源群中的一份子,并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下去的人。可以说传承人是师从于前人,传艺于后人的这样一个关键性人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而言,传承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一代代传承人的继承与发扬,也没有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因而有的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就是其主体。
诚然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传承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因此将传承人视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是不正确的。根据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创造性的活动才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根源,换句话说,作品的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才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是他的来源群,来源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根据自己的文化习惯、艺术情操创作出来具有本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该民间文学艺术理所应当归属于它的来源群,并为该来源群所有成员共同所有。而传承人的传承行为并不是创作行为,因而传承人不具备著作权法中可以获得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传承人在自己的传承过程中,可能会添加了一些属于自己独创的艺术元素,那么传承人可以获得该部分的著作权,但是并不等于传承人取得整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当然,我们明确传承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并不意味着我们不保护传承人的权利。由于传承人的特殊作用与贡献,我们也应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对于传承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邻接权加以妥善保护。
二、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采风人的关系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中华大地上星罗棋布着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等着我们去发掘、保护,这是我们的先民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现实中,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处于老少边穷地区,远离城市的喧嚣,远离人们的视野,不易被人们发现,也更不易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而采风人作为来源群成员以外的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采风行为,发掘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使之得到人们的关注,客观上也能起到发掘、保护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没有采风人的采风行为,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仍将不为人所知,所以采风人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
采风人的作用固然十分重要,然而如同前文所述,民间文学艺术是其来源群所创作的,而采风人并没有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中,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与贡献,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采风人并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采风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邻接权加以保护。当然法律也需要制定相关立法对采风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既要鼓励他们的采风行为,将更多更好的民间文学艺术发掘出来,另一方面也要杜绝采风人一些不当的采风行为,避免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不法侵害。
三、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以其独有的特色和魅力,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与好评,而其所蕴藏的丰富艺术题材,也更为很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所改编使用。在这样的商业化使用的背景下,应当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促进我国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让民众看到更多的、更优秀的民族文化。
毋庸置疑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它的来源群;而改编人依据民间文学艺术改编的作品,属于派生作品,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改编人,而原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改编人,原民间文学艺术与改编作品可以说是泾渭分明。需要注意的是,改编人的改编行为,不得歪曲、丑化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得损害该民间文学艺术的形象,也不得侵犯原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的合法权利。
以上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之间关系的简述,通过这样的论述,可以厘清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规范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行为。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精神遗产,它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各方的努力。只有明晰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才能顺利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
注释: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分享
[作者简介]付霞,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法学系教师,硕士,湖北 武汉 430064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9―0116―04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并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表达形式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条款》(下称《示范条款》)。按照该示范条款的表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亦称《传统文化表达》(TICEs),是指由具有传统文化文艺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体或者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传统文化艺术期望的全部文艺产品。本文所指民间文学艺术与此同义。该示范条款用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没有使用“作品”一词。我们知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法律对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对作品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比如“独创性”的要求,而且,各国法律给予哪些作品保护,哪些作品排除在法律之外,又有明确的列举。可以说,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的条件的智力产品,才能称得上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要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宽,因为除了以作品形式呈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歌、民间故事等等以外,民间还有大量的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工艺技术比如安顺蜡染、惠山泥人,代表当地居民和文化的特殊称谓,比如刀郎、东巴,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就不是著作权法力所能及的,还需要借助专利法、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法等其他法律进行综合和系统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创作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一般在民间作坊、田间地头,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中、生活习惯中广为流传,为当地居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并不是由某一个精英人士基于其知识背景、学习技巧而抒发的对生活、社会的深刻理解和经验总结,而是人们在集体劳作之时、休息之余,随兴所至,随感而发,集集体之智慧,聊以相互慰藉,在繁重的体力劳动之后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放松。因此,它是由这个民族或是群体以自发的形式集体创作的。第二,创作的长期性和变异性。由于民间文学的创作具有随意性,在传唱或是流传的过程中,会不断地有聪明灵慧人士往其中添砖加瓦,民间文学艺术本身会变得越来越完美,进而会被更多的当地居民所接受而进一步流传。因此,按此规律循环往复,各式各样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同样琳琅满目、精美绝伦的民间文学艺术逐渐明朗清晰呈现出来。这种“长期”性非一般作家创作作品耗费其终生生命意义上的“长期”,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可能要经过几代人,甚至上百年的流传,不断地经过修改、整理才形成的;同时,这种“形成”也是相对的,因为后人同样可以制作民间文学艺术的“个人版”,民间文学艺术正是在这种不断的变化中显现出其巨大的生命力和艺术价值的。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性和传承性。虽然民间文学艺术总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但其中包含的一些特定的因素是不会变的,因为特定的民间文学艺术总是和创作的民族或群体的生活、风俗习惯、心理特质、紧密相连的,体现的是这个民族或群体的价值取向和民族特色,亦即这个民族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这个传统不仅不会变,而且会被一直保存、保留下去。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主体分析
(一)创造及保有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应是首要的利益主体
所谓族群是指生活在同一地区、承袭同一文化传统的一群人,即通常所说的当地人、民族、部落、原生地居民等等。多数民间文学艺术都具有某一民族显著的特点,反映了该民族的生产、生活、文化、信仰,可以说,该族群将自己的精神思想通过民间文学艺术抒发出来,是自己――族群的“人格”的一种体现。
按照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无疑,民间文学艺术是该族群一代一代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成果,民间文学艺术就成为该族群的私有财产,族群就成为当之无愧的第一权利主体。同时,按照黑格尔的财产人格理论,“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根据这一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格就是财产的人格,或者说具象的财产就是抽象的人格”,“精神产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与特定的主体的人格相联系”。因此,特定的族群在创造民间文学艺术这无形财产时,自身的“人格”便反映其中。人格就是人的资格,是人的个体实践自己意志的资格。民间文学艺术反映的人格就是该族群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人的整体意志,即该民族、地区所一直承袭的文化信仰、精神追求。所以当我们看到优秀的民歌经改编、整理后被误认为是某音乐人士的原创时,当我们看到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假冒伪劣的民间文学艺术产品时,我们应该意识到该族群的人格受到了深深的伤害,因为他们的创作主体身份没有得到尊重,他们的精神世界受到了侵犯。不仅如此,那些将自己的财富建立在民间文学艺术基础上的人赚得盆满钵满时,不知道有没有想过是谁给了他财富?而当我们看到文化产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开始大举挖掘各地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现代产业化的加工后推向市场时,我们不禁担忧,强势的西方文化会对我们传统的民间文化作出怎样的现代化的阐释?
(二)社会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第二利益主体
此利益即为社会公共利益。该“公共利益”非该族群、地区作为一个社会圈圈内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而是放眼整个社会而言的。
1.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决定了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在确认、保障智力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须征得创作者的同意而以有限的方式使用该智力创作成果。同样,法律制度在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时也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民间文学艺术又不同于一般的智力创作成果,对此上文已有叙述。民间文学艺术流传到现在,正是因为有许多数不清不留名的演绎者不断地对它进行再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才能从古走到今,成为文学艺术领域一朵朵珍贵的奇
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性在于通过代代相传而保存、发展,流变是民间作品的生命。因此,法律应该保障社会公众充分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空间和自由,剥夺了社会其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改编、整理等等方式的使用,无疑是将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脚步从此凝固,民间文学艺术也许从此就失去了生命力。
2.文化多样性的要求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不仅事关该族群的利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每种文化都拥有自己的历史精神和人文传承,有独特的智慧和美丽,每种文化如同有强烈个性和特征的人,各种不同的人才在一起工作才有创造力。“一元化的结局必然是思想认识的僵化,其恶果将表现为思维保守和无创新,最后导致整个人类经济文化的衰退。”多样文化的世界才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总是让古今中外的文学艺术家们叹为观止,正是基于此,连文化产业发达的发达国家都向各国民间文学艺术寻求灵感和素材。郑成思教授在提到民间文学艺术时多次讲到,民间文学艺术乃现代文学艺术之“源”。“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因此必须保证民间文学艺术这个源头能够保持活力。但是令人担忧的是,我们国家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少数民族地区往往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很多当地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文化,转而接受外面的现代的大众的文化从而寻求更好的经济生活,很多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已经只见于历史记载,还有很多正在面临后继无人而从世界消失的危险,这不仅仅是某个民族、地区的责任,更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三)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一致
两者的冲突体现在:我们是将族群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定性为私主体的,族群对民间文学艺术享有的是私有的利益,因此对其法律规制应遵循私法的一般规则,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由;而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则采用强行法的规则,不考虑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只有服从的义务。两者的一致性体现在:民间文学艺术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以族群利益为基础,如果族群利益得不到实现,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则其主体的自尊会受到极大伤害,从而影响到创造的积极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之源可能会干涸。因此,我们必须在两种利益中作出协调,从法律上使两种利益尽量都得到满足。
三、建立族群和社会分享利益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
(一)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法律问题的困难
知识产权是私权,世界贸易组织在TRIPS协议前言中明确了这一点。在传统观念上,像人身权、物权这类私权纯粹是为私人利益的,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却有较强公共利益的属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在智力创作成果人的私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适当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权利的穷竭便是法律作出的具体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现在,设计之精巧、公平合理,对鼓励创新、提高文学和科技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当运用到民间文学艺术问题的解决时却遇到了困境。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和强烈的公共利益属性,我们发现在用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去分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及权利内容时很是困惑,学者们对此也是争议颇多。比如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主要是指基于其智力创造而获得法律上认可的成果之人,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本身就是模糊的、不能从法律上明确的人;如果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传统的“权限加禁止权”模式保护,失之公允也难以操作,前面也提到了保护过于严格会阻碍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发展,同时,民间文学艺术本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处于公共领域,而文学艺术的公共领域是明确排除在知识产权制度之外的,在这一点上,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很难自圆其说。因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知识产权的理论和框架作出某种变革,使之适应新的环境对它的要求。当然,我们也可以寻求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其他方法,或称之为“超越知识产权”,不过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二)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分享理论的构想
民间文学艺术在表现形式上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客体最为相近,各国和国际组织在试图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时,都选择了与知识产权制度类似的方法。有学者提出了“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的知识产权理论。笔者认为,运用这一理论可以很好地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利益上的冲突。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分享理论的基本思路就是:弱化族群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第一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和强度,社会公众有权分享民间文学艺术的一部分利益。社会公众分享的这部分利益具体表现为:为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当然考虑到创造和保有人的精神利益要指出其来源;出于商业目的的任何使用,也无需征得同意,但是必须向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人交纳一定的使用费。
利益分享理论解决了民间文学艺术强烈的公共利益属性与作为一种私益进行法律保护的矛盾。在这一构想之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论为何形式的利用(当然在涉及到民族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法律可以作出除外规定),这样就延续了民间文学艺术长期以来处于广为流传的自然状态,维持了其自身规律,不至于出现有人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在手续上过于麻烦而放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而最终导致民间文学艺术的枯竭的后果;权利人的权利则主要是一种财产收益权,权利人一般无权禁止他人的使用,但是在不尊重该民族或地区的精神权利和不履行交纳使用费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要求停止该产品的传播和使用。因此,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保有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同时也可以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滥用和歪曲;另一方面,法律没有强制性地改变流传多年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轨迹,只是稍稍地作了一些调整。当然,为了让大家能够适应从“免费的午餐”变成收费的,可以将这个收费的比例降低一些,也不至于让收费这个形式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与其他文学艺术的交流,这样,公共利益也得到了体现。
1.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可能作出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这种特殊保护机制在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产品时,有一个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衔接的问题。笔者认为,任何人基于其再创造而产生的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产品,在尊重原权利人权利的前提下,享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所给予演绎产品的一切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演绎人的权利消灭,进入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在这一点上区别于普通的知识产品。因此,在降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作为原权利人的收费比例时,让其收费没有时间限制,任其细水长流,也不失为一种公平的安排。
2.确定一个法律上具体地行使民间文学艺术
权利的主体。因为族群是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抽象主体,并不符合法律上主体具体和确定的要求。在现今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意识和氛围不很强烈的情况下,还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建立各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经营和管理组织。该组织应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收取相关使用费后,扣除日常的必要的开支,应交给当地有关部门来提高和改善当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生活,造福于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和保有人。这样,既避免了以国家为权利主体而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运作和管理的僵化,又使族群找到了一个能代表自己利益进行民间文学艺术市场化管理的机构,避免了长期习惯了朴素的生产生活的当地人,突然要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时的手足无措。。
3.权利人收取费用的范围与传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范围相同。这样在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下,大家也易于接受并自觉遵守。当然有些特殊的权利,比如发表权,权利人无法享有;对于这些特殊的权利范围,法律应该作出缜密的思考和决断。该族群内部的人们基于生活习惯和传统,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是否需要交费呢?笔者认为,如果是基于普通消费和生活的需要,是不需要交费的。如果以此赢利,则需要交费。因为法律是将整个族群抽象为一个整体,其中某个体的行为视同为族群外任何个体的行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经营管理组织的收入使所有该族群的人受益而非某个个体。当然,如果族群中的某个个体在利用、生产、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上有特殊突出的贡献,政府或该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组织可以对其进行奖励。
四、结语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
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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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1A-
0019-02
《小学数学“以大问题导学”促进学生思维发展》作为一种重构性探索的教学模式,已初步形成一种教学思路或活动框架。它是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主体性教育理论和数学课程标准理念为基础建构起来的,以实现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和学生思维与智慧的发展为基本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主持承担的广西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A类重点课题、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二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小学数学“以问导学”教学策略的研究》于2012年5月通过鉴定结题并在南宁市六城区、六县及市直属学校推介。在课题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的一线教师初步掌握了“课堂提问的形式、原则和方法”“课堂提问的技巧与时机”等,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教案的问题设计和课堂上的提问缺乏对整体的把握,着眼点更多局限在知识的分解上,问题繁、杂、小、碎,思维质量不高,为“牵引”而“问”,真正“为了不教”而“问”,为了“不问”而“问”的研究还很少,“导”和“学”有欠和谐,师生角色定位不科学,学生的主体地位没能得到充分体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和思维的发展。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提出了“‘以大问题导学’促进学生思维发展”这个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二、研究过程
(一)界说
“以大问题导学促进学生思维发展”是指根据特定学生的心理特点、学习经验以及学习困惑点,采用一定的教学策略,对课程关系、问题引导、学习方式等多方面进行系统处理,提出质量高、外延大、问域宽、数量精和挑战性强的问题,引导和促进学生自主探究、合作解决,提高学生学习能力,促进学生思维发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与效率的教学实践活动。
(二)研究目标
通过“大问题导学”操作方案的具体实施,研究“大问题导学”在教学中的适用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并对其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做出判断。
(三)研究方法
本课题以教育实验法为主,通过多次研究,反复验证实验方案的可行性。在研究中,辅之以行动研究法,以研究目标为参照,不断修正与调整操作方案,使之逐步向研究目标逼近。
三、模式的构成要素
此教学模式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指导思想,以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以“大问题”引导学生探究解决为核心,它由“建立关系、问题导航、探究学习、巩固应用、总结提高”五个要素构成。基本教学流程如下图所示:
四、模式的实施过程
以大问题导学教学模式是一种小学数学教学重构性探索,它围绕数学的基本问题和数学教学的重大问题展开,更注重以学定教,注重学生思维与智慧的培养,通过解决基本认知矛盾使学生学得主动、学得活泼、学得有效。现结合九年义务教育人教版四年级下册《三角形的特性》一课,将该教学模式的基本教学流程(环节)、师生活动及时间分配阐释如下:
(一)建立关系(约3分钟)。教师提出或出示与新知有密切联系的旧知问题让学生解决,激活学生的已有经验,建立新旧知识的关系,为学生学习新知搭桥铺路。教师提问:我们学习了三角形,你们能说出哪些物体上有三角形吗?学生联系生活中的例子或看课本中的插图说出或指出物体中的三角形,解决老师提出的旧知问题,为将已掌握的知识和思维方法迁移到新知识的学习中做准备。
(二)问题导航(约2分钟)。教师出示课题让学生看课题提出大问题(可以是教师提出的问题、学生提出的问题、课本中的问题等)并板书,让学生产生学习的需要,明确学习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培养学生的提问意识与能力。1.教师出示课题“三角形的特性”并提问:看到课题你想知道一些什么?2.学生提出问题后教师筛选问题按课本中的知识点呈现先后顺序板书:(1)什么叫做三角形?(2)三角形由哪些部分构成?(3)三角形的特性是什么?这些导向性的大问题让学生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激发学生探究解决问题的兴趣和欲望。
(三)探究学习(约18分钟)。1.教师组织和引导学生围绕大问题,联系已有知识经验自学课本内容,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让学生初步认识新学的知识和思想方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学生在草稿本上画三角形,结合课本,尝试探究解决问题,初步认识、理解和掌握三角形的含义、各部分名称及其特性。2.教师组织和引导学生展示汇报、欣赏评析、质疑释疑。学生(小组代表或学习小组4人)上台展示汇报探究学习(解决问题)的成果,台下的学生点评、提出质疑,在辩论中提高认识。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对重点、难点和关键性问题进行追问或反问,以加深学生的认识。3.教师引导学生对自己探究学习的成果(解决的三个大问题)进行小结,提出要注意的问题,增强对新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四)巩固应用(约14分钟)。教师设计多种形式的习题让学生解决并适当展示讲评,巩固新学的知识和方法,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应用知识的能力。习题设计如下:1.叙述说明题:(1)拿出一个三角形,与同伴说一说它各部分的名称。(2)举出生活中应用三角形稳定性的例子。2.辨析题:(1)由三条线段组成的图形叫做三角形。对吗?请说出理由。(2)有三条边(线)、三个角、三个顶点的图形一定是三角形吗?为什么?(3)一条线段有两个端点,两条线段共有四个端点,三条线段共有六个端点。为什么由三条线段围成的三角形才有三个顶点?3.实践应用题(略)。学生独立思考,讨论交流,分析解决以上问题,巩固基础知识,形成基本技能,提高辨析和实践应用能力。
(五)总结提高(约3分钟)。教师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归纳总结新学的知识、思想方法和要注意的问题,学生围绕本节课探究解决的三大问题和巩固应用的练习进行总结、评价、反思,获得更深的理性认识。
“以大问题导学”是一种“以问导学”的教学模式,“问”是基础,“导”是关键,“学”是核心,“思维发展”是目的。“问、导、学”既并列又互相促进,是一个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整体。“问、导、学”三个字均有具体操作方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充分发挥“启”“导”的主导性,学生可以充分发挥“探”“学”的主体性,使教、学相得益彰。
五、结果与分析
(一)经过研究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1.此教学模式的建立和形成经过了“自上而下”的理论指导与“自下而上”实践提升的过程,具有应用的广泛性和普遍性,适用于县城学校和农村学校的课堂教学。
2.充分发挥了“问题”引领和学生主体的作用。“问题”是数学的心脏,思维是数学教学的核心。从整体出发,围绕教学的主要内容、重难点和关键点设置针对性强、导向明确、具有思考价值的问题,让学生在问题的驱动下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获得知识及发展思维。
3.学生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有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的参与意识、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均有所增强,学得更主动、活泼、有效。(2)提升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交流探究问题的能力,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均有所提高。(3)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生实验学科的成绩在学业水平测试中排在上游,明显高于非实验学科。
4.教师把握教材的能力和教学能力有明显提升。教师只有深入钻研教材,弄清教材的编写意图及重难点,才能设计适合的问题引领学生学习,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这对教师掌握、驾驭教材的能力和提高课堂教学能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存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最近发展区 大学英语课堂 提问艺术
一、引言
教师话语是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的关键环节和手段,而在英语课堂中,教师语言不仅是组织教学的工具,更是学生语言输入的主要来源。何安平(2001)说,英语教学语言直接影响到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程晓堂(2009)研究表明,在探讨教师课堂话语功能时,现有文献常以经典的IRF教师话语结构为理论框架。在提问-问答-评估(Initiation-Response-Feedback/Follow-up)结构中,教师向学生提问来检查知识或引导发言;学生回答后,教师予以反馈并进行评估。由此可见,课堂提问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前提和重要步骤,提问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课堂教学的质量。
随着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全面深入开展,英语的教与学已经不局限于语音、语法、句法等语言知识,而更侧重于听说写等语言应用、交流综合能力。英语课堂应从“教师主导型”尽快地转变为“学习者为中心”;教师的角色应从知识的传授者、独白者调整为引导者、对话者。这在应用语言、组织课堂、提高授课效果方面给大学英语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英语教师应该充分发挥课堂提问的优势,引导教学流程,活跃课堂气氛,鼓励学生思考,通过交流协商,提高其用英语表达思想的能力。
二、大学英语课堂提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根据大量调查表明,大学英语课堂提问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课堂提问时间少,仍基本处于满堂灌的状况;提问的类型以展示型、封闭式问题居多,未能有效调动学生思维;提问的对象有所偏袒,不能激发全体学生回答的积极性;提问后的等待时间(wait-time)偏短,甚至出现代学生回答现象;提问后的反馈不够及时、有效,挫伤学生日后发言的积极性等。
2.问题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大班英语教学提问的艰难性:现在的大学英语动辄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学生,无法实现小班英语教学的理想模式;英语学科的特殊性: 英语课堂不同于其他课堂,学生接受的是异国语言,接触的是异域文化,因此在语言输入、理解、表达和内容的接受性上受到更多的挑战,因而导致了学生怕犯错误、害羞畏难的心理;教师未能改变教学思路:重视语言形式,忽略提问内容,以不断的重述干扰学生思维,增加问题的额外难度;教师经过深思熟虑后提问,语言修辞往往无懈可击,而预设好的问题答案则阻碍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意义磋商,无法在课堂上实现真实的交流;教师事先对教材内容缺乏了解,为问而问,问题本身没有含金量,无法激起学生的回答兴趣;对学生不同性格、不同学习风格缺乏了解,缺乏对不同学生的提问策略;更有甚者,教师在课堂上以问代罚,试图通过提问达到整顿教学秩序的目的,长此以往,后果不堪想象。
三、最近发展区给大学英语课堂提问的启迪
1.理论概述
根据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茨基提出的“最近发展区”,至少学习者有两个可以确定的发展水平:一是现有的发展水平,即能够独立自如地完成教师提出的智力任务,由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定;二是潜在的发展水平,即尚且不能独立地完成任务,而必须在成人的指导下或是与能力较强的同伴合作时,通过模仿和自己努力才能完成的智力任务。 最近发展区则是“实际的发展水平与潜在的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或“幅度”。
他认为,“最近发展区”是“发展教学最佳期限”,在最佳期限内进行的教学才是促进发展的最佳教学。教学过程只有建立在那些尚未成熟的心理机能上,才能产生潜在水平和现有水平之间的矛盾,从而引起心理机能间的矛盾,进而推动了学习者的发展。
该观点强调了教学在发展中具有主导性、决定性,揭示了教学的本质不在于“训练”、“强化”已经形成的内部心理机能,而在于促使、激发目前尚未存在的心理机能。
2.启迪
2.1.转变教学观念,提高提问意识。
根据维果茨基的理论,人本质上是社会的,人的智能来源于社会和文化。学习与发展是具有合作性的社会活动,个体认知的发展是通过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交互实现的,是永远不能被“教”给某个人的。单纯的语言输入并不能促使语言习得的发生,只有在结合语言行为过程中的情境、行为等因素后,才能实现语言的习得。
因此,大学英语教师应意识到,在英语课堂中讲解字句、语法,只能解决语言习得中的语言表层问题,并不能让学生参与其中,感受到英语的真实使用过程,而被动的接受语言的输入,只能让学生游离于课堂。因此,让教师走下高高在上的讲台,从“传授者”变为“促进者”、“帮助者”,让“教师主导的课堂”成为“教师主导的互动”,让学生成为话题的“参与者”、课堂的“主导者”,是成功教学的第一步。
2.2 课前调查设计,掌控提问角度
维果茨基认为:“如果问题创设全在知识范围内,只是大脑皮层的简单探索,就引不起学生的兴趣。如提出的问题过高,大脑皮层模糊一片,就不会有特别明显的兴趣点,引不起大脑在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交错综合。只有把问题设在最近发展区,才能引起兴奋点。”
因此,教师课前要充分做好提问的调查、准备工作。在了解学生的实际英语水平的同时,也要掌握学生的潜在发展水平,分析两者之间的差距,寻找其最近发展区,把握“教学最佳期”,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潜能,引导学生向着潜在的、最高的水平发展。
了解问题的类型和不同的认知技能将有助于教师对问题设计的把握。布卢姆(Bloom,1956)(设计的系列思考技能,按知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和评价这种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顺序进行排列,已被传承为经典。
同时,傅建明(2005)根据提问的目的,将问题分为:基础性提问,帮助学生理解基本知识,如:When does he realize his mistake? 探究性提问,以解除疑惑和误解,如What does he mean by saying “…?”开拓性提问,对所学知识升华,进行联想和使用,如 Put yourself into his shoes, what would you do?
根据提问的方式,也可分为:是非式、选择式、比较式、查考式、直截式、迂回式、磋商式、故谬式、反问式、扩展式、假象式、推想式等等。
总而言之,教师要深钻教材,精心设问,使问题具有科学性、导向性、可接受性,同时结合学生的具体水平,调整问题类型和难度,使其具有启发性、新奇性,以激发学生求知的欲望,变最近发展区为现实发展区。
2.3尊重双方互动,把握等待艺术,
维果茨基强调儿童从与一位比自己知识更丰富的人互动过程中建构其智能。这种动态、二元的过程使双方通过意义的磋商,达到交流知识的目的。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观点,只有在学习者遇到难以逾越的困难时,才进行方向性的“干预”,并给予适当地积极地反馈;一旦学习者表现成熟,则撤出“指导者”的角色转为“观察者”或“鼓动者”。
而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大学英语教师在提问过程中,并没有给学生留下充足的思考时间,要么即刻提问,要么越俎代庖,这种做法非但没有达到提问的目的,反纵容了学生思想上的惰性。
教育心理学表明:教师在提问之后的3-5秒钟或更久后方可重述或重复问题。提顿时间长短本身也为学生提供额外信息:停顿短,表明问题简单,需要学生快速反应、配合;停顿长,说明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用心思考。
正如孔子所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大学英语课堂中的提问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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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教学方法手册》 巴巴拉G戴维斯著 严慧仙译 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6
[5]傅建明主编.教育原理与教学技术[M]. 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5
关键词:小学语文教学信息技术整合发展意义
中图分类号:G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117(2014)02-0130-02
《语文课程标准》中明确的写到:“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由此可见,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技术进入到教育领域后,不仅很好的促进了当今教育教学方式的发展,更为当今教育教学发展的改革带来了不小的活力。信息技术在当今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大幅度提高了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率,对当今的教育教学,特别是语文教学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1语文教学与信息技术优化整合的原则
1.1科学合理的选用各种信息设备和技术。对于信息设备的选用,应当讲究科学合理,教师在使用设备前一定要思考清楚,还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设备在组合使用上的效果如何。而在信息技术化教学的软件方面,也是以科学合理为基础,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用。
1.2针对不同的学生群体,科学的运用不同的信息技术。由于信息技术的多种多样以及学生群体的差异,针对不同的学生群体,应当采用不同的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比如说针对幼儿园以及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在使用信息技术的时候就要做到:首先,要具有趣味性,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为良好的学习习惯打下基础;其次,要简单直观易懂,这样才能便于学生理解,易于教授重点难点;再次,要具有操作性,一边学习一边还可以动手尝试,有益于知识的学习与稳固。
所以说,针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信息技术。由于教学中有信息技术的影响,所以学生在知识的学习中不再只单纯地依赖于课本和教师的教授,更多的时候学生是作为一个个体主动地去探求知识,而教师则承担着引导的作用。除此之外,在一些实践操作中,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仔细观察每一位学生的变化,并给出相应的鼓励和启发。
1.3针对不同的学习内容,科学的运用不同的信息技术。在实际教学中,信息技术虽然占据着很多优势,但并不是每一门课程与每一种教学活动都适合使用信息技术。举个例子来说,当一门课程或一种教学活动用传统的教学手法无法表现学习内容所蕴含的意境或氛围时,就可以使用信息技术作为一个补充,通过一些具体的图像和音频,甚至视频来使学生达到身临其境的目的。就像一部分语文课文一样,教师就可以去搜集一些视频来帮助学生进行学习。
2语文教学与信息技术的整合
信息技术与传统教学相比,的确是具备一些长处,信息技术能丰富课堂资源,颠覆传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全面综合素质。但要将信息技术与语文教学有机的科学的结合起来,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这需要遵循以下三个方面。
2.1教师的教学理念首先要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要将教师自己的教学理念与信息技术的理论相融合。信息技术化的教学本身是依托于信息技术平台的,大部分的教学任务都需要在这一信息技术平台上完成,所以教师需要将自己从传统的教学思想中解放出来,以信息技术来执教,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2.2语文教学应遵循语文学习的规律。传统的教学如此,信息技术化的教学也应如此。如果说信息技术化的语文教学不依照语文学习的规律而来,那只能说明这种教学方式是不科学和不可取的。所以说,信息技术化的语文教学也应该遵循语文学习的规律,在此基础上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才是正确的做法。
2.3针对不同的学生制定出不同的信息化教学方法。在信息技术化的语文教学下,师生关系再也不是单向的教师教授学生学习的关系,学生已经成为了课堂上的主人。所以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制定出不同的信息化教学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举个例子,如果说某一节课上,教师让学生自己在网络上搜索与课文有关的资料,有一部分同学出于好奇而浏览其他网页,而有一部分同学由于操作不熟练而不能及时搜出资料,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学习进度。而教师在遇见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区别对待,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执行不同的教学方法。
3在语文教学中利用信息技术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通过研究发现,学生的创新思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分辨是揭疑与质疑能力、假设与推断能力、想象与联想能力、发散与聚合能力。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来谈谈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3.1如何培养学生揭疑与质疑的能力。创新由什么而来?说简单点就是由“为什么”三个字而来,所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第一步就是要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能力。由于小学阶段的学生好奇心强,对这个世界以及这个社会都处于一种蒙眬未懂的状态,所以相对而言比较好培养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能力。在实际的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幻灯片、视频等方式,故意制造一些错误和疑问,留给学生进行发现和质疑,对于表现积极地同学还可以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嘉奖,从而提升学生的揭疑与质疑能力。
3.2如何培养学生的假设与推断的能力。从古至今,从中到西,许多重大发现与发明创造都离不开科学家的大胆假设,从假设再进行推断。在语文教学中,也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引导学生大胆假设,仔细推断,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还可以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导因素,使学生回归到学习主人的地位。在实际的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可以借助图片、动画片等形式,与实际课文形成一个阅读参照,从而使学生产生假设与推断,这样对学生的假设与推断能力进行培养,能更好地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
3.3如何培养学生的想象与联想能力。想象力是人类独有的特殊能力,一些影响世界的科学发现和艺术创作都与想象力有关。信息技术本就丰富多彩,变化万千,所以以此来对学生的想象和联想力进行培养是十分合适的。在实际的语文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引导学生再现文学作品中的人物或场景或故事情节,并采用读、说、写相结合的形式,培养学生的想象和联想能力。
3.4如何培养学生的发散与聚合能力。想要培养学生的发散与聚合能力,就要使学生脱离课本的约束,为学生营造独立的地位空间,并鼓励学生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其次,还要拓宽学生视野,扩展学生的思维广度。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学生发散与聚合的能力。
4结语
信息技术与语文教学的结合,为语文教学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顺应了历史潮流。与传统教学手法相比较,由于信息技术拥有可听性、可看性、可想性以及可玩性,使得学生的眼、耳、口、手、脑得到了全方位的练习与活动,并且将这些东西全都综合起来,对学生的吸引力是不容小觑的,其发展前景与创新空间也是不可估量的。虽然如此,但所有的事物发展都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艰辛、曲折的道路,而这条充满艰辛、曲折漫长的道路正是语文教学改革所要面对的必经之路,这一切对于语文教学而言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杨庄小学,山东寿光262715)
参考文献:
[1]纪亚品,赵军耀.信息技术与语文教学整合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电化教育,2012,(03).
[2]李怀征.更新观念发挥优势———浅谈信息技术在语文教学中的作用[J].课程教育研究, 2013,(22).
[3]贺熙彦.语文教学中利用信息技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对策[J].考试(教研),2013,(07).[4]李天友.语文教学有效性的策略研究———让信息技术助力语文教学[J].语数外学习(语文教育),2013,(03).
古代文学的创作离不开“情”字,而古代文学艺术中的情,本身反映出来就是一种本真与原创性质的思维痕迹;本文尝试对这个创作特征进行初步探讨,认为赏析古代作品必须高度重视作品中情感因素的分析。
【关键词】
古代文学;情感;体验式思维;本真;原创
文学作品脱离不了关于“情”的描述,所谓“一枝一叶总关情”,又说“一切景语皆情语”,这点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作品中表现得尤其明显,脱离“情”字,文学便不成其为文学,艺术也就没有了生命与灵魂;因此,分析古代文学艺术作品,必须习惯于从“情”字入手,解剖开了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情”的元素,也就能够充分把握住古代文学作品的脉搏所在了。
一、古代文学中“情”的要素具有原创意义
古人对世界的认知,以“天人合一”为主要特征,其情感体验也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情感体验属于一种感性活动,这就决定了古人在文学创作中的体现出来的“情”是具有原创意义的;文学艺术本身是文化的子项目,其必然是从属于文化并受文化的制约的,因此,揭开了“情”在古代文化中的原创意义,也就自然揭开了“情”在古代文学中的原创意义;对于古代文学而言,其显著的特征就是缘情而生与缘情而立;对于古人而言,其生存的过程就是情感体验的过程,因此,中国古代的文化不可避免的成其为一种情感体验类型的文化,所谓“凭天机本能,糊涂了事”,便是对这种情感体验文化的直观描写,充分体现了难以言说的直觉体验的文化特征,这也构成我们古人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正因为古人的情感来自于生活中直观的体验,因此,古代文学中关于情的内涵意义,首先就是一种原创性质的意义。
二、古代文学中“情”的要素具有本真规定
情是属于一种人性的本能,是不需要去特意学习而能具备的一种特质,表现为喜怒哀乐爱恶等等方便,这是一种本能生理需求,是人的一种生命活动的自然行为;因为情发端于生命的本真,所以情的状物又往往和另外一个用来表述生命存在特征的“性”连接起来使用,通称性情之谓;古人热衷于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探究,以追求其本真为目的,古人在建构文化和艺术实践方面,往往是从追求其本真的角度出发,并基于本真的标准来把握事物的发生发展的原理,评判行为的标准。因此,可以理解在古代文学中体现的“情”的要素,本身就是古人对事物本真的一种探索和尝试,所以可以这么说,古代文学中体现出来的“情”,符合本真的规定。
三、古代文学中的“情”具有原创意味
古人的思维形态中,其情发乎于本真,而本真出于血缘亲情,因此,古代文学中的情之一字,是具有原创特征的,其本质上是古人建构和把握世界的心灵方式;古人通过这种思维形态来关联日常社会文化生活活动与艺术活动,并使二者之间不存在于直接明显的界限和区别。古人的情感主要是一种体验型的情感思维模式,其关注点在于现实与历史的各种情感关系,这种情感关系的包含范围相当广泛,不但包括人们之间的情感关系,也包含个体的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情感关系,还涉及到社会的人与大自然之间的情感关系,通过对这些情感关系的体验,并细腻真切的表述出这种情感体验,便构成情在古代文学中的体现。
四、古代文学中“情”是创生艺术的母体
中国古代艺术不同于西方艺术的明显差异,在于中国古代艺术中往往充满了强烈的抒情要求,这种早熟的抒情艺术,催生了我国古代文学艺术各种形式的创造性涌现。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形式中最早出现的无疑是音乐,而音乐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抒情性;音乐不但是中国古代文学艺术中最早出现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其中国古代音乐的出现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并在这种自觉中走向成熟。音乐之外中国古代艺术中另一个很早就出现的艺术形式就是诗,而无论是音乐还是古诗,其都是以抒情为基础,并通过情与乐将诗与音乐有机结合,形成了璀璨的艺术隗宝。音乐与古诗通过情的粘合而为一体,体现的是中国古代的人伦文化,这种人伦文化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本质。
五、中国古代文学中的文论以“情”为统领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33-02
近年来,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大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与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英国学者汤姆森在1846年首先用“folklore”一词来表示传统的“民众知识”。后来,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谚语、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 [1]。中国学者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性质不同。一般作品属于私权保护的范围,往往属于私人所有,体现“私”的性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群体通过代代相传共同开发、培育的知识集合,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没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此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兼有“公”、“私”双重属性,并且更多体现“公”的性质。
2.作品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归属于某一个人或部分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权利主体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
3.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即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4.稳定性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易变异。而在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和再创作非常普遍,内容和形式被不断地创新,原来可能默默无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借此获得广泛的传播,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动的,灵活性较强。
5.保护的时限不同。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确定创作日期,再加上又经过社会群体的不断加工与创作,作品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难以确定保护的时间节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难以确定,从理论与实际看,保护期限都长于一般作品甚或无期限。
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着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一是权利主体难确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主体往往是明确的,其权利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没有官方典籍加以记载,考证困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不明的事实,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二是独创性难认定。“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独立创作,即作品是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二是创造性,即要求作品体现作者一定的创作高度。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代代相传或模仿的基础上流传的,其形式也往往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权利性质难确定。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 [3]。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一直存在于“公有领域”,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方式保护,则难以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四是保护期限难以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2.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需求。一是立法目的难以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要求。从立法目的上讲,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和拯救,可以说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因此,旨在保护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法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有效的保护。二是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以防御性保护为主,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时,可防止作品被滥用或将其回复到被滥用以前的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然区别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现行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三是具体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中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至今仍未出台。而2011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形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形而下”的有形产品,且号召式条文较多,司法实务难于操作。这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对策
1.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另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派生作品,即经过整理、改编等形成的作品。前者作品权利主体应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个体或群体;在没有个体或群体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权利的行使主体应该是国家,国家可授权著作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权利。其优点在于可以国家名义,与侵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国家进行交涉,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后者作品权利主体应是演绎者,但演绎者的权利受到原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往往在流传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承接作用,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记忆、背诵、不断地完善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体现了较强的创造性 [4],符合著作权的创造性的特点,因而,他们有权享有著作权上的权利。
2.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作品来源权,即注明该作品来源的群体区域。这一点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人民政府侵犯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得到确认;(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其不受歪曲、篡改和滥用的权利,维护其真实性;(3)使用权,包括记录、整理、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可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情况;(4)获得报酬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以外的人商业性使用该作品时,权利主体有权获取一定报酬,一般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实现。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也应有一定限制。私人非商业性地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表达形式的行为、为教学目的而使用或为创作带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
3.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澳]卡迈尔·普里.国家的法律对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保护[J].著作权,1993,(4):12.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