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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艾滋病病毒)的大规模流行是当今世界面对的最严重的健康危机。自1981年以来,艾滋病已经导致2500万人死亡,目前估计有3860万人感染HIV,其中230万为儿童。多数儿童通过母婴传播而感染HIV,母婴传播可以发生在妊娠、分娩或哺乳期。在没有干预措施的情况下,人工喂养的孩子中母婴传播几率为15-30,若感染的母亲进行哺乳,可使传播危险增加到20-45。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险通过综合干预措施的实施可降低至2以下,为了减少艾滋病感染者的出生率,我区做了大量行之有效地预防及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1 临床资料
1.1 艾滋病母婴传播情况
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启动2005年开始截止到2013年12月,右江区产妇共计 41669 人,其中住院分娩39311人;活产41761 人,其中住院分娩39398人;孕期接受咨询36316 人,仅产时接受咨询 15560 人;其中孕期接受检测35123人,仅产时接受检测15565人。共发现65名阳性孕产妇,其中 50 人服用抗病毒药物;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 65人,其中 60人服用抗病毒药物, 65名采用人工喂养,50名接受18个月检测,其中3名检测结果为阳性。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不难看出,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县城与农村之间的传播速率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再加上接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一些人至今没有认识到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在这些人群中,多以农村地区为主。在影响中国艾滋病控制进程的同时,也对婴儿今后的成长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1.2艾滋病母婴阻断方法
在对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服务模式的探索中,结合当前中国艾滋病患者多集中在农村地区,将重点放在部分农村地区。同时在新闻媒体、红十字会、妇联、计划生育、民政局等多个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开展艾滋病母婴阻断模式。在为艾滋病母婴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积极参与到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活动中来,同时结合现有的社会资源,对艾滋病孕妇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确保其住院分娩中能够得到优质服务。还结合国外的阻断模式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运用到中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中来。在提高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效率的同时,还能有效的提高艾滋病的控制质量。
2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开展情况
2.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我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了“右江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建立了艾滋病委员部门联络员协调会议制度,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每年针对各部门下发考核目标,落实责任,并在相关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及由医院专家组成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并组织力量对示范区内的相关综合医院、社区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了定期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使预防艾母婴传播工作不断趋于规范化、制度化,从组织上和技术上给予了保障和支持。
2.2强化技术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为了提高艾滋病综合防治水平,重点加强了培训工作,每年均派员参加各级师资培训,之后在全区对相关人员进行扩展培训。培训过程中多次聘请国家级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培训均达到了预期效果。
2.3大力开展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以及《广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示范区内均建立了艾滋病自愿检测门诊并设立咨询台、咨询电话、确定专人负责,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的原则,均能较好的为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提供免费艾滋病自愿检测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服务。
2.4加强正确舆论导向,扩大健康教育覆盖面 几年来,我区紧紧抓住健康教育这个重要环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自我预防与参予意识。共印制宣传资料19000余册,宣传手册及宣传单80000份,宣传板及图45000余块,刷写防艾宣传标语及广告12300处。通过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防治艾滋病知水平普遍提高,对艾滋病患者的岐视心理和行为得到改善,构筑了全社会参与的“人人自爱、自我防病”的良好氛围。
2.5与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措施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目前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利用妇幼保健网络优势,与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等妇幼保健的常规工作密切结合。对HIV感染孕产妇实行全程管理,为其本人及家人提供健康咨询,对孕产妇进行妊娠结果处理,开展干预性抗病毒治疗和药物产前预防、产时阻断,产后进行随访。对新生儿喂养给予指导和支持,采取定期系统随访管理模式,为阳性产妇及婴儿提供全程规范化服务,对艾滋病母婴传播起到有效地控制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公平公益,突出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作,为全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系统、有效、安全、便捷的卫生保健服务,进一步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推进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母婴阳光工程,率先完成《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稳定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其中,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
三、工作内容
母婴阳光工程主要内容为“六免三关怀”,即免费母婴健康咨询、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产前筛查诊断、免费儿童系统保健、免费儿童计划免疫、免费特困人群妇女病普查,关怀妇女、关怀儿童、关怀特殊人群。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母婴健康咨询。为区孕产妇(含外来孕产妇)提供一年的孕前保健、围产保健、产褥期保健、育儿咨询等公益短信服务和“世代服务网”宣传咨询服务。
(二)婚前医学检查。推广婚姻登记、免费婚检、计生指导“一站式”服务模式,为区婚姻登记对象提供关咨询、检查和指导服务。
(三)产前筛查诊断。为区孕产妇提供唐氏综合症、神经管畸形产前筛查和优生优育疾病险,在区启动并逐步推广耳聋、神经肌肉疾病的基因筛查和诊断,并将产前筛查优惠项目逐步扩大到外来人口。
(四)限价定点分娩。为外来贫困孕产妇提供3次限价产前检查、限价平产住院分娩或应急性剖宫产,为外来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筛查。
(五)母婴应急救助。为区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开通医疗“绿色通道”,为贫困对象实施医疗救助。
(六)儿童系统保健。为区0~3岁婴幼儿提供全面系统的保健管理。通过儿童体格发育评估和疾病筛查,做到对影响儿童生长发育的各类危险因素的早发现、早干预。组织实施婴幼儿优育早教项目。
(七)儿童计划免疫。为区7岁以下儿童(含外来儿童)提供国家规定的11种疫苗的全程免费接种。
(八)特困人群妇女病普查。为区20~64岁持特困职工救助证或城乡居民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妇女提供两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逐步将妇女病普查对象扩大到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母婴阳光工程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区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协调下,有序组织,扎实推进。各级各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区卫生部门负责扎口管理母婴阳光工程的实施,制定实施细则、操作流程,严格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并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组织督查评估;区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实事项目的指导与督查;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新三年行动计划,并和教育、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婴幼儿优育早教项目;区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特困人群医疗救助,探索做好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的妇女病普查工作;区宣传、教育、民政、妇联、总工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母婴阳光工程顺利实施。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母婴阳光工程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要定期将母婴阳光工程实施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卫生、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各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量,结合平时督查、考核情况结算关经费。
【关键词】 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
【中国分类号】 R69.1【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44-5511(2012)02-0306-01
"全覆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妇幼系统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特色项目。本文阐述通过三级网络各种途径大力宣传,让孕妇了解到早孕及时建册的知识与意义,形成一定社会舆论,让孕妇特别是非户籍孕妇有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地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及早发现孕早期、孕中期能预防的母婴疾病及新生儿缺陷。
1 对象与方法
1.1选取浦东南汇妇幼所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孕情排摸和孕期管理情况,浦东南汇十四家社区从2009年9月全部实施"全覆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社区每1500人配备一名卫生信息员,主要职责之一对管辖区域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孕产妇孕情排摸,重点是新婚妇女和外来育龄妇女,对未建册孕妇填写《孕情卡》,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档案,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已建册孕妇定期督促产前检查。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门诊发现早孕未建册孕妇,立即建立《孕情卡》,由妇幼保健所每周至少两次收集后及时反馈至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服务中心及时建册和定期随访。
1.2 2010年浦东南汇妇幼所孕情排摸和孕期管理情况如下:
表一不同户籍建册人数的比较
2 结果
表二不同户籍建册率的比较
2.1落实"全覆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关键因素之一:建册越早越有利于母婴健康,重点关注非本市户籍孕产妇。
早孕建册率本市户籍98.30%与非户籍29.58%有明显差异。
系统保健率本市户籍92.56%与非户籍52.79%有明显差异。
2.2落实"全覆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关键因素之二:落实重点孕妇的孕期管理工作
重点孕妇确诊率本市户籍10.05%与非户籍19.03%有明显差异。
3 讨论
3.1 让孕妇意识到建册越早越有利于母婴健康。本市户籍早孕建册率随着项目实施后本市孕妇早孕建册意识比前二年有明显增长,2010年早孕建册98.30%较该项目实施前08年80.30%增长18个百分点,而非户籍早孕建册意识仍薄弱,所以要加强对非户籍孕妇早孕建册知识的宣传。如告知她们妊娠梅毒在妊娠早期,当梅毒螺旋体还未进入胎儿体内时,对母亲进行治疗,可避免传染给胎儿。开始治疗的孕周早晚对妊娠梅毒患者的妊娠结局和围产儿预后均有影响,越早期筛查,孕期越早接受规范抗梅毒治疗,分娩的先天梅毒儿发生率越低[1]。在临床实践工作中把应在3个月内建册理解为3个月时建册,这种情况对于早期可以预防先天性梅毒儿等疾病会错失治疗的最佳时间。在上述结果中非户籍孕妇建册数6630人与早孕建册数1961人,不难看出到后期通过医疗机构的宣传,孕妇的建册数明显上升,说明不及早建册不单单是孕妇家庭经济困难原因,与孕妇对早孕及时建册的意义不了解及计生干部不会干预引产有关,如超生者到孕6月后一般医院不能实施引产术时,她们才敢到医院产检,但她们大多年龄超过35岁,错过了孕16到18周唐氏筛查及其新生儿B超大畸形筛查最佳的20周到24周时期等一系列如肝损、淋病、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孕中期可以预防的疾病。由于非户籍孕妇种种原因整个孕期在不同省市流动,在上述结果中非户籍建册数6630人,非户籍分娩数4372人,可以了解到非户籍孕妇的流动性。社区、医院很难纳入孕产妇系统管理并作定期随访。卫生信息员要宣传及早建册对母婴的好处并告之她建册的医院,如回老家时病史资料带回当地老家等与孕妇多沟通、多解释、耐心宣传。但由于上海流动性人口开始逐年增加,上海妇幼机构非常重视外来孕产妇母婴安全。在2005年上海市妇保所已做过统计,资料显示外来人口在沪分娩数占上海市分娩总数的比例从1990年的4.07%上升到2005年51.12%。上海本市户籍孕产妇死亡率从1996年的22.47/10万下降到2005年的1.64/10万,外来孕产妇死亡率从1996年的54.68/10万下降到2005年的48.46/10万,虽然两种人群的孕产妇死亡率均有下降,但相差甚远。本市户籍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国际发达国家水平(<10/10万),但外来孕产妇死亡率的下降不明显,为了解决外来孕产妇保健管理问题以保障母婴安全,上海市卫生系统曾分别于1999年和2004年先后出台了两个针对外来人口母婴保健方面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母婴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儿1999年18号文)和《关于在本市郊区县设置外来人口孕产妇平产分娩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年14号文)[2],2009年9月起实施"全覆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首先做好"面的控制"――政策保障、资金支持、舆论覆盖,还注重"链的操作"――网络的建设、健康教育项目深入普及、管理流程的简捷、保健关口前移等。应通过三级网络各种途径大力宣传,提高全体孕产妇特别是流动人口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认知程度,孕妇自觉与医护人员配合提高早孕建册率, 及早发现孕早期能预防的母婴疾病及新生儿缺陷。
3.2从表中可以看出重点孕妇确诊率非户籍高于本市户籍,在实施 "全覆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中,对重点孕妇做到早发现、早转诊,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跟踪随访,落实重点孕妇的孕期管理工作。二级医院负责接受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产前检查由高年资主治医生及主任把关,并对重点孕妇进行明确诊断、合理治疗和系统管理,通过《重点孕妇转诊单》及时让社区更加重视、随访和管理重点孕妇。为了更加重视孕产妇安全,对于比较危险收入院的孕妇每天随访,发现不执行医嘱者通知其居住地社区卫生信息员上门催其住院,甚至陪送入院。
4 小结
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选择适合的保健宣传方式,如电视、广播、社区宣传资料的发放、黑板报、热线电话、孕妇学校等,提高全体孕产妇特别是流动人口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认知程度,及早落实早孕建册,形成一定社会舆论,让孕妇特别是非户籍孕妇有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地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以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顺利的实施"全覆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130061 长春市儿童医院 母婴保健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之一,尤其自1994年《母婴保健法》的制定施,承担预防保健工作的社区防保人员,做了大量妇幼保健工作,在降低孕产妇及婴幼儿病死率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具体工作中,作者认为还存在很多问题,现就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看法。1 存在的问题11 管理条块化,片面化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大部分防保人员追求保健次数及条块化的保健内容、系统化的管理如孕期保健只追求4次或5次,儿童保健只注重常规免疫及“三、二、一”体检,缺乏全方位、全过程、系统化的管理。12 各项宣传、教育、指导、咨询工作较薄弱 第一,缺乏对母婴保健工作重要性的广泛宣传,多数不能充分了解母婴保健健工作的重要性;第二,对夫妻生活的指导及咨询工作较薄弱,尤其是新婚夫妇更需要充分了解正确的健康的夫妻生活方法,但在具体工作中,保健工作者及夫妇双方很少涉及到此项话题,以致不同程度地影响新婚夫妇的身心健康及优生优育问题。2 问题分析
存在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各种有关政策、法规及其重要性、重要意义宣传力度不够;个别人责任心不强,防保人员缺乏各学科知识的系统掌握,缺乏对联系群众的重要性的认识。3 几点个人意见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 加强对《母婴保健法》及优生优育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达到人人皆知,人人重视,人人遵守的目的,其中包括对各级防保人员和一些群众的宣传。另外应解除封建思想的束缚,正确认识各种咨询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尤其对夫妻生活及优生优育的咨询与指导,必要时可在各级保健机构设立咨询室及咨询电话,从而提高母子身心健康。32 强化防保人员管理 首先,应把好防保人员聘用关,选择那些业务素质高,有较强责任心并且有一定防保及临床经验的人员上岗。其次,应加强各级防保人员业务培训、其中要包括乡医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防保知识和临床知识两方面,以便其在具体工作中能更好地贯彻防治结合的方针。在临床知识的培训中,应加强全科知识的培训,扩大视野,在具体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地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33 加强系统化,全方位服务 首先,应转变防保人员的思想观念,从被动应付工作的观念向主动参与各种医疗预防保健及各种流行病学监测工作的观念转变,以提高其工作效果。其次,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加强各种关系的协调,主要是担任基层具体防保工作任务的人员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乡医之间关系的协调。因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其各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可不断提高其本身业务素质,而乡医则直接参与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与乡医搞好协作关系,可大大减少工作精力,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事半功倍效果,并且乡医与群众接触较为密切,对群众各种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比较熟悉,真正达到系统化、全方位服务。在个别防保人员思想中,母子保健工作只是一种任务,片面追求保健服务次数,以应付上级对本项工作的检查,却忽略防保工作的具体职责是监测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发展,进一步提高身体素质。所以,笔者认为要真正达到及时监测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发展,提高母子健康,降低孕产妇及婴幼儿病死率, 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家庭健康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详细记录其流行病学及临床医疗情况,从社会家庭方面考虑问题,以更全面更具体。
再次充分发挥乡医在基层工作中的积设作用,即1个防保人员对应多个乡医,而1个乡医对应1个孕产妇及儿童,或1个乡医对应多个孕产妇和儿童,由乡医具体负责孕产妇及儿童日常情况的监测与记录,包括流行病学及临床医疗情况的监测与记录:每月至少做2次工作,而防保人员每月至少要与乡医集中汇总一下;以便及时准确了解孕产妇及儿童的各种情况动态,及时监测预防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将出现的问题处理在早期,进一步做到防治结合的目的,更好地提高母子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及婴幼儿病死率。
如果条件允许,孕产妇及其儿童保健工作,由同一个防保人员负责,从婚检开始到儿童7岁为止,真正做到一个环节不漏地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以便系统了解母子及其家庭的各种情况。若条件不允许,在防保人员交接时,应将各种档案资料系统移交,并说明各种情况,以求顺利过渡,继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生活观念影响住院分娩:①受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分娩时不愿离家,愿意把医生和接生员请到家里去接生,而不愿到医院去分娩。②有些家庭认为到医院去分娩不方便,没有特殊情况,不用到医院分娩。
经济条件制约着住院分娩:根据调查统计,正常产妇在家里分娩,平均费用在300元左右,在乡镇卫生院分娩平均费用在600元左右,在县级医院分娩平均费用在1500元左右。难产及有并发症者在乡级卫生院平均费用在1500元左右,在县级医院平均费用在2500元以上。在县级以上医院,剖宫产费用平均在4000元左右。而在农村产妇中,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上者所占比例较少。所以,很多农村产妇及家庭在选择分娩方式时,宁愿选择在家里分娩,而不去医院。
农村医院产科质量影响住院分娩:产科基本设施严重不足,缺乏必要的产科临床和急救设备,不能开展除正常助产之外的其他产科手术助产技术服务。助产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技术服务能力差。群众认可有经验的家庭接生员,而不认可乡级医院助产人员。
健康教育滞后影响住院分娩:在农村,广大育龄妇女在孕前和孕期,未能得到有关住院分娩等卫生保健、生殖健康知识的正规而全面的宣传和教育,不能真正了解住院分娩对母婴健康的好处,不了解围产期的生殖卫生知识,自我保护和保健意识差,因而不能主动地利用住院分娩技术服务。
住院分娩与计划内、外生育的关系:部分超生、抢生,甚至非婚生育等计划外生育者,大多采取偷生的方法,不敢到医院去分娩。
对 策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要使农村广大孕产妇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必须加强群体的健康教育。可以采用板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宣传画、宣传单、集市集中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优生优育、围产保健、科学接生、住院分娩、生殖健康知识,还可以利用正反事例来教育周围的群众,以增强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使其自觉主动地采纳住院分娩服务。
加强基层医院产科建设:应尽快改善乡级卫生院产科条件,加强产科建设,实现人员、设备、房屋相配套,提高产科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产科服务质量,加快爱婴医院建设步伐,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开展更人性化的服务,转变服务观念,加强人文关怀,以满足群众对助产技术服务的需求,才能真正提高住院分娩率。
推行孕产妇保健保偿责任制:实行孕产妇保健保偿责任制,签订保偿协议书,使孕产妇认识到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是一件有利于孕产妇本身及其子女健康的好事,是受到保护的一种行为,也是孕产妇自身权益的一种体现。改变孕产妇及其家属头脑中那种认为“生孩子不是病,住院分娩是医院为了挣钱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的错误认识。通过保健保偿服务,可以使孕产妇从怀孕开始便享受到全程优质的保健服务和关爱,提高对分娩的认识。生儿育女不仅仅是个人传宗接代的事,而是一项社会责任,理应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更好的照顾。住院分娩便是实现社会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关爱,实现孕产妇享受自身权益的一种最好的方式。
【中图分类号】R16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555[2007]01-0073-02
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推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我县的婚检人数急剧下降,导致近期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明显增多。现就其主要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1存在问题
1.1婚前医学检查率低,几乎为零 我县经过多年的努力,自2000年起婚检率达到90%以上,2003年1~9月达到95%。自2003年10月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我县的婚检人数急速下降,2004年为1.1%,几乎为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1.1对《条例》的理解存在误区 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人们就误认为是取消了婚前医学检查。
1.1.2文化素质低,认识不到位 我县是一个老、少、边、山、穷县之一,文化素质低,经济落后,尤其是农民群众对婚检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误认为取消强制婚检是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方便人民群众的一项政策。
1.1.3思想上不重视 有的人自我感觉身体健康,认为婚前医学检查“没有必要”,有的人觉得双方都要腾出时间检查并等待化验结果,嫌手续麻烦而不愿去婚前医学检查。
1.1.4 对婚前医学检查存在心理障碍 部分男女青年已知自己有病或怕查出有病影响结婚,而不去婚前医学检查;有的为回避婚前医学检查的尴尬局面,担心对象不理解;也有的认为婚前医学检查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所以从心里排斥婚前医学检查。
1.1.5经济落后 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经济困难,根本没有钱去婚检。
1.1.6宣传的力度不够,自愿婚检的自觉性不高自从取消强制婚检,推行自愿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尽管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采用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包括印刷了“结婚,为什么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资料和民政部门印刷的新《条例》宣传资料,同时在每一个村庄张贴,在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还开展了“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开展了免费婚前保健咨询等活动,但是效果并不明显,群众自愿婚检的自觉性仍不高。说明现阶段仅靠宣传而没有相应的引导措施很难提高婚检率。
1.2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工作难以开展 婚前医学检查对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和水平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使结婚的青年更好地接受医生的保健指导,充分了解自己和对方的健康状况,明确生育情况等,从而确保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但是婚检率的严重下降,严重影响了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
1.2.1 乙肝的传播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我县几年来的婚检发现乙肝病毒携带者达12%~15%之多。新婚夫妇中一方HBSAg(+),另一方没有得到婚前卫生指导和进行必要的预防就会传染上乙肝,同时也会传给下一代。因此,通过婚前卫生指导,注射乙肝疫苗全程免疫和母婴乙肝阻断技术,可以有效地预防感染以及母婴的垂直传播。但新《条例》实施后,我县的婚检几乎为零,难以开展此项工作。
1.2.2出生缺陷预防工作难以开展,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抬头 新《条例》实施前,我县婚检率都在90%以上,控制出生缺陷工作开展得较好,如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斯利安片及孕14~20周进行“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筛查等工作较易开展,而没有婚前医学检查,就很难确保该项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我县的出生缺陷率有所抬头,2004年出生缺陷发生率达到15‰。
1.3孕产妇保健质量下降 在女性一生中,妊娠和分娩是最容易发生危险和意外的两个过程,婚前医学检查一方面可以使男女双方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另一方面,也使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康档案,抓住婚检这一有利时机,开展新婚知识、孕产妇保健知识的宣传,使新婚夫妇及时了解相关知识,注重围产保健和产前检查,及时发现高危妊娠,及时处理,确保母婴安全。我县从2000年以来,婚检率都达到90%左右,对孕早期建卡、产前检查等孕产妇保健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使我县早孕建卡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高危孕产妇管理率等妇幼保健方面的指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近年来由于婚检率的急剧降低,这些指标将难以维持,将会导致全县的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大幅度下降。
2对策
2.1尽快出台相应政策 婚前医学检查是法律规定和倡导的,《母婴保健法》《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登记前应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情况应暂缓发证或暂缓生育。经多年的努力,我县婚前检查率达到了95%以上,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为零,妇幼保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果不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原来取得的成效将难以保证。新《条例》出台后,结婚登记机关无需履行婚前医学检查把关的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宣传引导的职能。而且新《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如果不进行婚检,婚姻登记机关如何执行这一条规定?因此婚前医学检查是有法律规定的,只是存在执法的程序和力度问题,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的地方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母婴保健水平。
2.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新《条例》实施后,尤其是针对当前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寥寥无几的状况,更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开通“婚前保健热线”和举办婚前保健知识讲座,并在婚姻登记处开展婚姻登记、婚育知识宣传咨询及婚前医学检要性宣传等一站式服务等形式,让人们从“强制婚检”一“半强制(引导)婚检”一“我要婚检查”中逐渐过度,最终使广大青年充分认识到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以保障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3提高婚前医学检查服务质量 一是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增强婚前医学检查的指导作用。二是转变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模式,推行“菜单式”、“点餐式”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做到“有所查有所不查”,减轻被检查者的经济负担。注重对受检个人隐私的保护,消除人们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畏惧及不必要的顾虑,促使婚前医学检查逐渐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三是开通婚前医学检查热线,通过提供卫生指导和婚前保健知识的咨询及宣传,为广大青年创造更为便捷的卫生保健服务。四是要选择医德、医风好,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咨询和指导工作。
[关键词] 孕产妇;产科出血;死亡率;干预措施
[中图分类号] R714.46[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8(a)-060-02
产科出血是产科的严重并发症之一,是我国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1],也是我县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严重威胁着孕产妇的生命安全。为加强对产科出血的防治,探索降低我县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本文就我县2000年1月1日~2007年9月31日因产科出血致68例孕产妇死亡的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并提出干预措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00年1月1日~2007年9月31日,全县28个乡镇卫生院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我站补漏调查时查出的孕产妇死亡病例共97例,其中,产科出血死亡68例,年龄最小16岁,最大45岁,平均29.36岁。
1.2方法
通过对全县三级保健网收集的死亡监测报表与个案资料,对每个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对孕产妇死亡进行评审。
1.3统计范围
凡我县正式户口的已婚育龄妇女,自妊娠开始至产后42 d内死亡者,不包括意外死亡。
2 结果
2.1基本情况
2000年1月1日~2007年9月31日,我县活产数75 746例,孕产妇死亡97例,孕产妇死亡率为128.05/10万,其中,产科出血68例,占死亡人数的70.10%,68例因产科出血死亡的孕产妇均为家庭经济贫困的山区农民。
2.2年龄及文化程度情况
68例产科出血死亡的孕产妇年龄最小16岁,最大45岁,平均29.36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7例,占25.00%,小学以下文化程度51例,占75.00%。
2.3孕产次及产前检查情况
第1胎14例,占20.59%,第2胎16例,占23.53%,第3胎以上为38例,占55.88%,孕期未做产检的53例占77.94%,接受1~3次产检的15例,占20.06%。
2.4与计划生育的关系
计划内怀孕30例,占44.12%,计划外怀孕38例,占55.88%。
2.5分娩地点、死亡地点
见表1。
2.7死亡评审
可避免和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67例,占98.53%,1例为不可避免的死亡,占1.47%。
2.8孕产妇产科出血死亡的影响因素
68例产科出血死亡中因个人和家庭保健意识缺乏,家庭成员对病情严重性未引起重视,未寻求任何帮助亦未转诊者50例,占73.52%,因家庭经济困难未住院分娩的57例,占83.82%,寻求邻居帮助和村医救助者9例,占13.23%。由于乡镇产科人员及个体医产科知识缺乏、抢救技能差导致产妇死亡8人,占11.76%。
3 讨论
2000~2007年,我县平均孕产妇死亡率为128.05/10万,高于全国水平[2]。产科出血死亡占孕产妇死亡人数的70.10%,产科出血仍是造成我县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产科出血死亡的孕产妇中,多胎计划外怀孕、文化程度低、未接受孕产期保健管理和在家中分娩所占的比例大,分别占55.88%、75.00%、77.94%和83.82%。说明文化程度越低,接受保健服务意识越差,死亡率就越高[3],与本文结果相符合。由于贫困、生育观念落后和躲避计划生育部门等原因,这些孕妇孕期不到医院做产检,分娩期不住院分娩,使孕期与产时的危险因素得不到及时处理。因此,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可避免或创造条件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减少产科出血的发生,提高产科出血的处理技能,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1切实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
通过形式多样的育龄妇女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村民大会、宣传册、墙报、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目标人群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保健服务的能力,扩大她们对卫生服务的需求,转变他们落后的传统观念。使她们怀孕后能自觉地接受产前检查,临产住院分娩,通过供需双方的相互促进,使保健服务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孕产妇健康安全的妊娠和分娩。加强高危妊娠筛查和管理,提高筛查质量。县、乡、村各级妇幼保健员一定要认真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保证辖区内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最少5次以上,产后访视3次以上,确保服务质量,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进行全程跟踪,全方位服务,确保高危孕产妇孕期和安全分娩。
3.2强化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农村不合格接生员,严禁家庭接生
本文68例因产科出血死亡的孕产妇中,有50例是在产妇家中由农村接生婆和产妇家人自行接生而死,占73.52%,她们不知道接生时要求做到的“四严”、“四消毒”、“五防”。遇到难产就采取粗暴行为,强拉、强压,遇到大出血便束手无策,也不懂科学接生,这是导致产后出血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强化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妇保站认真做好母婴保健服务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并配合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执业人员,依照《母婴保健法》严格监督管理,打击非法接生,严禁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及考核合格证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严禁家庭接生。对非法接生或违规接生造成母婴健康损害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追求法律责任。
3.3认真组织实施好“降消”项目与合作医疗相结合,转变村级卫生保健人员职责,提高住院分娩率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关键
常规的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重要措施,让村级卫生保健员放下接生任务,去从事发现、动员孕产妇产前检查建卡,护送住院分娩,提后访视服务,开展一对一的宣教工作,加大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贫困救助及合医补助的宣传,确保经济困难的农村孕妇住院分娩,让那些远离医院的孕妇提前住院待产,提高住院分娩率,从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4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
重点在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网人员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通过在岗培训、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使基层医疗保健人员熟练掌握如高危识别,产程观察,人工胎盘剥离术,子宫按摩以及正确使用催产素等适宜技术,有针对性地提高对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盘滞留、宫缩乏力、软产道损伤、宫颈撕伤、子宫破裂及凝血功能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技术,提高产科质量及危重症的抢救成功率。
3.5建立和完善危急孕产妇转诊运行机制,保证急救转诊“绿色通道”畅通
妇幼保健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参与,各部门配合,各级领导的重视,从转诊规章制度的制定、转诊机制的建立、各级职责的明确、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来加强转诊救治工作的落实,提高转诊急救能力,保证“绿色通道”完全畅通,从而降低在转诊环节中的孕产妇死亡。
[参考文献]
[1]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协作组.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结果分析[J].中华妇产科杂志,1999,34(11):645-648.
[2]梁娟,李维敏,王艳萍,等.1996~200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变化趋势分析[J].中华妇产科杂志,2003,38(5):258.
[3]汪意明,吴志新.236例死亡孕产妇文化程度与保健服务情况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7,22(12):1580-1581.
1切实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妇幼卫生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一个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市妇女和儿童约占全市总人口的2/3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全市人口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市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将其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来抓。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紧紧围绕《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年)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年确定的目标,加大工作力度,使我市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有了明显提高,妇幼卫生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总体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网络体系不健全,专业技术队伍不稳定,加之群众自我保健观念淡薄,当前全市妇幼卫生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妇女儿童健康和保障水平低,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2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以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为重点,深化妇幼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体系,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加快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全市广大妇女儿童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3发展目标。年,建立基本设施较为齐全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立与全市妇幼卫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队伍,建立与我市实际相符合的妇幼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孕产妇、儿童医疗系统管理和救助制度,使广大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妇幼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力争到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夯实基础,完善妇幼卫生工作的网络体系
4建立健全妇幼卫生工作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政府举办的为妇女儿童提供专门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公益性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主管妇幼卫生工作的科室(股)
5明确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职能。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业务技术指导、市县两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协助开展市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卫生人员的技术指导,以及县、乡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工作。
6加强基层妇幼保健组织。社区、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负责社区、乡镇妇幼保健工作。妇幼保健组(防保组)业务上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社区、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省产科建设标准》进行设施配置。各行政村至少要配备1名女性保健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村保健员由县(区)妇幼保健站和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选任。厂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女职工人数,设立妇幼保健专职人员,承担女职工保健任务,业务上受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指导。
7增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功能。市县(区)公立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专门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服务的科室。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站)方针,承担妇女儿童预防保健、临床、计划生育服务、科研、教学和宣传等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妇幼保健服务科室,开展妇幼保健服务。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8全面做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卫生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县(区)妇幼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提高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要加大投入,加强以县级妇幼保健站和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为重点的妇幼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产儿科设施建设。同时要多方争取资金,为县、乡、村妇幼保健机构配置必要的设备,努力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
五、强化妇幼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
9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保持妇幼卫生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销或合并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区域人口数量的变化,及时调整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增加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临床诊疗、护理、宣教及科研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应主要从医学类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补充,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培训或调整分流。从年起,用4年时间分流非专业技术人员,使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从事群体保健人员,市州妇幼保健机构中应占专业技术人员的3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应占50%以上。
10强化人员培训工作。市卫生学校要积极开展妇幼医士、助产士的人员培养。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职人员培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各种类型的妇幼卫生人员培训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妇幼保健医师要掌握保健、临床、有关基础医学知识及各项技术操作。妇幼医士、助产士要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市、县(区)两级要积极落实人员培训教育计划,提高妇幼保健队伍整体素质。
六、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妇幼卫生工作向前发展
11积极开展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的各项政策,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监测等服务,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12认真实施好各类妇幼卫生项目。积极开展以降低孕产妇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为主的各项妇幼卫生合作项目。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改善妇女儿童生存生活条件。
13大力开展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大力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快普及新法接生,尽可能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督促改善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普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确保母婴安全。重点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降低新生儿、婴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制订防治措施,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推广科学育儿,推行母乳喂养,卫生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14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技术指导。指导育龄夫妇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安全与健康。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有关妇女、儿童健康和优生、优育工作的各项科学研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妇幼卫生知识水平。做好资料统计和分析研究,加强妇幼保健信息工作。
七、不断建立完善妇幼卫生工作长效机制
15建立妇幼卫生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将公立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设备配置等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市县(区)财政用于妇幼卫生工作的经费,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费的增加而增加。市级财政补助妇女两病普查经费1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全市经济增长逐年增加。各县(区)也要保证一定的妇女病普查经费。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对少、边、山、牧区的妇幼卫生工作,应重点予以扶持,加快发展。
16进一步深化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竞争上岗,形成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落实妇幼卫生人员的保健津贴,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建立多劳多得,按劳取酬,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17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妇幼卫生宣传培训力度。要积极探索开展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妇幼卫生统计工作质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妇幼保健科普知识,营造良好的妇幼卫生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