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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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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第1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国土、农林、广电、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门、各办事处,临港新城各部门、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并教育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法确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以及本办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完好、整洁,对影响城市市容的临街、临河破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者拆除;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要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阳台、空调、遮阳(雨)篷、防盗栏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堆放、吊挂、晾晒影响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楼(房)顶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店招、店牌、画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覆盖和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匾、店招、店牌、画廊、橱窗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用字规范准确、外观整洁美观、技术合格规范、设施节能环保,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按江阴市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产权单位应当保持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残缺、损坏、污染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或者道路附着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围护,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第二十四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杂物,责任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工地应当封闭作业,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环境,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临时环卫设施,出入口应当硬化处理;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卫设施,平整、修复场地。

第二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撤除设置的设施。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达到《**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建环境卫生设施,并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标准重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以及公共厕所等。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下列地方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菜销售网点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四)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六)其他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的时间、路线、方式、地点密闭运输和倾倒。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洁,不得沿途抛撒滴漏;车辆不得带泥行驶。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数额、方式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逐步减少城市垃圾。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九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污水经沉淀、除油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四十条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犬类和其他宠物、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一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渣、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以及江阴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四条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2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城市的环境卫生是城市外在形象的表现,关系到城市未来建设水平以及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良好的城市环境清洁能够为城市获取更好的口碑,从而吸引更多的游客,所以加大对于环境卫生方面的投入是一项高回报的公共事业。但是,当前我国环卫市场机制不够完善,该机制相应的规范和指导功能无法充分体现,不够健全和完善的环卫机制极大的影响了城市环卫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重视环卫机制的完善,加快城市环境清洁工作的开展。

2进一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清洁标准是城市环境清洁工作开展和进行的依据,高质量、高要求的标准必然会提高城市环境清洁工作的水平。只有高标准、严要求的执行城市环境清洁标准,才能保证城市环境清洁。具体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首先,加强道路清理、洒水等工作的次数和质量,避免道路扬尘、垃圾积累等问题出现;其次,加强城市垃圾回收和清理工作,在道路街区等位置增设垃圾桶,时刻巡查道路、街区等位置是否有垃圾;最后,清洁工作完成后要进行检查,只有达到标准才能确定完工。而且要增加城市清洁、道路清扫等工作的次数。

3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环境保洁意识

市民是城市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具决定性和活跃性的因素,城市的环境卫生之差由市民导致,而环境卫生之好又是为市民着想,所以,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讲,每一位市民都必须意识到自己在城市环境卫生维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保护城市环境。意识是行动的必要前提,应该通过海报、视频等方式强化市民环境保护的意识,让市民从思想里、意识中和脑海深处认识到保护城市环境与卫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了更加有效地做好城市的环卫工作,应该将奖惩机制运用到其中,对于那些以身作则、自觉保护环境的市民要给予奖励,而对于那些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观念的人要给予一定的处罚,为全体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宜家宜居的生活环境。

4完善环卫清扫保洁经费保障机制

4.1全面核算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任务量,落实环卫作业全覆盖。各区人民政府要详细准确地测量辖区内清扫保洁面积,明确环卫清扫保洁任务总量,消除环卫管理盲区。对于新建的市政道路,各区人民政府要在通车运行之日起落实清扫保洁工作,安排清扫保洁经费,配置果皮箱,解决“有路无箱”现象。

4.2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实行分级管理,按等级核费。市政道路按期不同路段的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营业时间以及需要实施的保洁时间等实行分级管理,市政道路级别分类情况由区城管局审定。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指导价依据国家有关环卫作业规范、劳动用工定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城市清扫保洁分级管理实际进行测算。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扫保洁预算指导单价(各级别道路清扫保洁平均单价、具体单价见附件)、辖区内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面积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拨付保障经费。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每3年对指导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4.3首先应淘汰或更新那些传统老套的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以此提高环卫工作效率和质量。其次,要相应的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因为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较大,是城市建设的基层主导力量,只有给予他们更好地待遇和薪酬,才能让他们从心理上得到满足,以便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吸引更多人走上这个工作岗位的需要,毕竟目前的环卫工作存在较大的人力资源缺口,所以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增强整个环卫团队的综合素质,让环卫工人为城市环卫工作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5建立健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环卫市场化运行体系

5.1加强对招标保洁公司的审核,提高招标要求标准。对参与招标的保洁公司进行审核,具体审核方面包括公司的规模、相关证书、取得的荣誉和成就、公司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公司机械设备全面程度等等,这些都是审核标准,部分不达标的保洁公司不能给予其参与招标的权利。

5.2加强保洁服务投招标的公开透明度。要保证城市保洁服务投招标的公开、公正以及公平性,要将整个投招标过程透明化、公开化,让政府以及城市居民对整个投招标过程进行监督。此外,还要加强对投招标的管理,禁止恶意投招标的行为,一旦发现要立即对其进行处理。公开透明的城市清洁服务投招标不仅保证了投招标的公平性,而且为城市清洁保洁服务带来了保障。

5.3规范清扫保洁业务招投标管理。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站运营招投标文本及合同范本,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会审后印发各区参照执行;参与投标的清洁服务企业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中要根据机扫要求、道路清洁等级管理要求和发包路段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及商业网点等实际情况,明确清扫保洁实施方案;要采取综合评标法,提高技术标的比重;要将清洁服务企业以往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情况列入评标内容,特别是要将是否购买环卫工人意外人身保险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投标企业要提供中标履约保证金,保证企业履行合同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为提高环卫规模效益和降低机扫作业成本,实施机械化作业标段的清扫保洁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平方米。

5.4企业为环卫清扫机械设备的投资主体。城市保洁工作不仅需要庞大数量的人力,还需要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如洒水车、清扫车、垃圾回车等等。这些设备应该有保洁公司自行准备,政府除部分应急设备外只负责该方面三年的资金支出。保洁公司在投招标阶段就应准备好这些设备,招标资格审查也会将其划入审查范围内。保洁公司不仅要自行准备这些清洁机械设备,还需要保证这些设备的质量,杜绝不合格、老化以及性能不足的清扫设备进行保洁工作。最后,还要保证使用这些设备的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应的证书要齐全。

第3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管理网络,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清运、市处理”四级运行体系。

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建立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贯彻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抓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

(二)负责对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单位、组织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义务。

(三)收集掌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信息动态,开展环境卫生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四)承办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二)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建好环境卫生设施,配齐环卫机械设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三)组织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清运工作,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第十条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网络,明确1名两委成员具体负责环境卫生工作,原则上配备2名以上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员,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二)宣传城乡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或《卫生公约》,增强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三)合理划分保洁员责任区域,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按要求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四)对本村(居)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作业队伍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作业队伍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乡镇驻地及各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齐保洁人员。

(二)每辆垃圾压缩运输车原则上配备1名司机和2名装卸工。

(三)城乡道路、河道原则上按每2公里设1名保洁员,涉及多个村庄的,以中间线为界,各自负责本辖区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保洁员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

乡镇街道驻地保洁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择优选择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由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聘用、管理保洁员;村(居)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选聘,由村(居)民委员会与保洁员签订务工合同。保洁员要统一着装,统一配置作业工具。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竞标的方式优选承包人,由乡镇街道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人负责司机及装卸工的聘用、管理,并承担交通安全等风险。

第十四条设备按以下标准配备:

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15-20个村庄配备1辆垃圾压缩运输车,镇区(含驻地村)配备12吨、其它村庄配备8吨垃圾压缩运输车。

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置1处600升垃圾箱,每名保洁员配备1辆三轮垃圾收集车,配齐清扫收集工具和标志服。

第十五条垃圾压缩运输车、垃圾箱、三轮垃圾收集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采购,分期分批配备给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保养,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四章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作业规范:

(一)村镇道路实行每日一普扫,全天巡回保洁,道路卫生达到三级道路保洁标准。

(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存放,定时定点收集,每天早8点前将生活垃圾收集完毕。

(三)每年5-10月份期间,生活垃圾一日一清运,每日两次药物消杀,进行灭蝇控蚊。其它季节两日一清运。

(四)集中收集清运的垃圾包括塑料制品、金属、电池、纸屑、果皮、菜叶、杂草等,建筑垃圾、煤渣、玻璃、农作物秸秆等,由农户自行处置。

(五)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视野范围内无污垢。垃圾渗滤液无滴漏。

(六)严禁乱倒乱卸垃圾。

第十九条村镇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主次干道、路面两侧干净整洁,视野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树挂,无杂草,无瓜果皮壳,无白色污染,无污染积水,无人畜粪便,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二)房前屋后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水沟内无污泥水及污染物,无粪堆,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三)坑塘、河道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杂草,无各种漂浮物。

(四)垃圾箱周围卫生整洁,无白色污染,无污泥积水,无垃圾外溢,垃圾箱内无积水。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将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逐年增加。

(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建设购置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市财政根据各乡镇街道经济条件分别给予补助。

每购买一辆垃圾压缩运输车、一个垃圾箱、一辆三轮收集车,补助70%的购置费。

乡镇、街道承担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费,由市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除。

(二)日常运行费用。垃圾压缩运输车运行费用,村庄保洁员标志服、工具费,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等,由各乡镇街道筹集支付,市财政按照进场垃圾数量和运距进行以奖代补。按照实际过磅计量数据,每运送至市垃圾综合处理场1吨垃圾,奖励15元。

(三)村庄保洁员务工补助。由市、乡财政每户每月各补助1元,不足部分由村(居)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城乡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对市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补充环境卫生经费。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4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全力推进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自从我市筹备世界月季洲际大会以来,市城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分配的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各项筹备任务,动员系统上下,攻坚克难,全面抓好落实。通过一个时期的不懈努力,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使中心城区月季特色景观建设和市容秩序等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一、中心城区月季特色景观提升工作

按照“一主两副、一带八脉、六大出入市口、13条景观道路”的总体思路,市城管局重点实施了中心城区公园游园、道路绿化、河道绿化、空间绿化等30个项目月季特色景观的建设和提升,共种植各类乔木1.8万余株,各类月季100余万株,其中树状月季6000余株,大花、丰花月季30万余株,地被月季64万余株,月季造型2900个,藤本月季6900米,使市花月季的特色更趋明显,城市绿化的水平显著提升。一是公园游园建设有重大突破。中心城区新建公园游园17个,改建提升27个,月季观光园、月季公园二期、迎宾南北园、寸草园等一大批公园游园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市民面前,仅在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就新增铺园路4公里,新增家训广场、太极广场等融文化、绿化、美化为一体的小广场12个,新增廊架座椅30处,种植各类月季3万余株,绵延十多公里的带状公园步道上,步移景异,心旷神怡,成为市民休憩游玩的好去处。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建成了一批以月季为主题的公园游园,受到世界月季联合会和中国花卉协会月季分会领导的关注和称赞。二是道路绿化有质的飞跃。以打造“一河两岸多元、八纵九横一环”600里林荫路系统为目标,先后对迎宾大道、滨河路、车站路、仲景路、雪枫路、孔明路等13条景观道路进行月季特色景观提升,力求主要道路的每个交叉口都融入月季元素,成为绿化精品,使城市道路的节点更靓,林荫路的里程更长,初步形成了“城在林中、路在绿中”的城市美景。三是河道绿化有新的进展。承担温凉河、汉城河、护城河治理及邕河提升改造工程,截污引水,沿河布绿,增种月季,注入文化,着力把贯穿城区的内河变成润泽南阳的水道、风道、行洪通道和风景廊道。比如,在对汉城河进行绿化的同时,两岸修建了6个小精品游园,串珠成线,绿化亮点不断。四是空间绿化成为增加绿量的新途径。实施屋顶绿化、拆墙透绿、公厕绿化和桥梁绿化,推进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建设。推荐创建省级园林单位(小区)30家,中心城区屋顶绿化共完成250家,增加绿化面积16万余平方米,完成拆墙透绿2600余米,新增公厕绿化29家,实施了光武大桥、仲景大桥、雪枫大桥绿化美化等,这些都有效增加了城市绿量,增浓了月季特色景观元素,成为城市绿化的新亮点。

市动员会后,市城管局第一时间就召开班子会议,就如何快速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进行专题研究,把月季洲际大会项目建设作为我局中心城区绿化工作的份内之事和重中之重,作为提升中心城区园林绿化水平的绝佳机遇,统一思想认识,成立领导机构,拟定工作方案,举全局之力向前推进。在2018年3月份春季绿化的关键节点,向全系统发出“大干60天,决胜月季洲际大会项目建设”的动员令。要求系统内各任务承担部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就项目建设开展劳动竞赛,看谁的项目启动早,看谁的项目进度快,看谁的项目质量高,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市城管局机关从领导到同志,推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实地,现场督导,克服项目落地晚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日统计、周通报、三天一小结、一周一观摩的办法,强力推进项目建设,通过连续14次的现场观摩、点评和通报,终于在2018年上半年实现了各项任务大头落地的既定目标。特别是以月季为主的各类植物的种植任务,赶在夏季来临之前全部种植完毕,这样,经过今年夏、秋、冬三个季节的滋养,确保这些植物在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开幕期间,展现出最佳的景观效果。

作为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局充分发挥“牵头、抓总、考核”的职能作用,对市政府分配给各县的“三个一”工程(即一个月季公园、一条月季大道、一个月季基地),及时进行督导检查,促使各县的“三个一”工程有序向前推进。对中心城区四区街道办事处和周边乡镇,则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督其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市城管局采取现场观摩方法来推进度,保质量,抓落实。四区今年新建及改造提升汉苑游园、仲景游园、马武游园、三川玖龙台游园等20多个区级游园,质量高、效果好,有效地增加了城市绿地,提升了市民幸福指数。与此同时,在道路绿化、河道治理工作中积极与市公路局、住建委、水利局协调沟通,共同努力提升中心城区月季景观。

二、市容秩序保障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市容市貌管理水平,打造干净整洁、畅通有序、靓丽优美的城市环境,确保世界月季洲际大会成功举办,市城管局按照“集中整治、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市容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强力整治,圆满完成了节会期间市容秩序保障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严密部署。南阳市城管组织召开局属的城管支队和各区城管大队负责人专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节会期间市容秩序整治工作,成立节会市容保障领导小组,制定月季洲际大会市容秩序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组织执法队伍在解放广场举行市局领导参加的市容整治“百日雷霆行动”誓师大会,牵头组织“百日雷霆行动”。

二是明确任务,责任落实。世界月季洲际大会期间,市城管局合理安排人员,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实行定人定岗,全方位整治、无缝隙管理,局领导按照分工,每天带队对分包区域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针对检查中发现市容秩序存在问题,下发《关于加强“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市容秩序管控的通知》、问题督办通知,并跟进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为加强夜间市容秩序管控,对夜间市容管理乱象进行强力整治,取缔夜间占道经营小商品夜市240余处。同时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和市局领导安排,于4月27晚组织执法人员300余人,执法车辆56台,租用大型清障车11台,对中心城区违规设置的共享电动车进行强力取缔,暂扣经营车辆3000余辆,对剩余车辆后期逐步清理中。确保月季大会市容秩序良好。

三是强力整治,成效显著。为确保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市容整洁,市城管局组织对中心城区市容管理存在乱象逐条道路进行拉网式整治,整治内容:拆除违规设置各类商业广告、一店多牌、立招。清理沿街违章设置的亭、棚、遮阳伞;清理取缔店外经营、流动点、马路市场,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清理沿街春联、乱拉商业条幅、横幅、乱设彩虹门、空飘等商业促销行为。强化沿街“门前五包”管理,清理沿街乱堆乱倒、乱摆乱放、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现象;取缔非法停车场,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经营行为;拆(移)除人行道违章设施,清除擅自安装停车设施、放置障碍物、设置围栏圈占人行道停车,确保道路畅通;开展环境卫生、公园广场、市政设施、城市内河涉及城市管理问题综合整治。重点对各大出入市口、城乡结合部、文博景点、广场游园、商场、会场两站区域、三个场馆、五个宾馆周边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不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4月23日至5月7日共清理占道经营3538处,店外经营3037处,乱贴乱画2089处,私圈乱占287处,违规店招、各类商业横幅、标语等广告1438处,违规商业促销、庆典319处。通过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夜以继日、顽强拼搏、严防死守、强力整治,使我市月季洲际大会期间市容秩序良好,为我市成功举办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做出了突出成绩。

三、环境卫生提升工作

世界月季洲际大会,让月季故里南阳享誉全球,全市环卫工作者为世界月季洲际大会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做出了巨大努力,保证了2019世界月季洲际大会顺利召开,巩固了“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给国内外游客提供良好地游览环境。

一是加强领导,条块结合。世界月季洲际大会是我市举办的同类规模最高、规模最大的盛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世界月季洲际大会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市城管局高度重视,制订了《月季洲际大会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公厕管理、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工作、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处理厂规范运营、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全市环卫部门建立每日工作台账,严格落实;四区环卫部门领导分包路段,专人负责。四级联动、网格化管理,市城管局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及时表彰、批评,以确保月季洲际大会期间环境卫生工作不出问题。

二是加强宣传,营造声势。4月17日市城市管理局在解放广场组织开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设置宣传展板60多块,设立咨询台10多处,发放宣传手册3000多册,引导市民严格遵守,从根本上改善市区人居环境,为世界月季洲际大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氛围。

三是突出重点、注重细节。对重点路段、重要场所实行高强度保洁,把作业与管理的触角不断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延伸,不仅解决好“面子”上的问题,而且着力解决“里子”上的问题。环境卫生保障工作更加精细,市区环境卫生更加整洁。在常态化作业的基础上,对市区主次干道、出入市口、两站区域、市场道路等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全面提升市区的环境卫生质量;做到环卫机械作业时间不低于16小时,对市区1400多万平方米道路进行冲洗、洒水作业。同时加强“前冲后扫”的机械联合作业模式,保持道路湿润度,达到“路见本色”的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并按时对所有环卫作业车辆进行彻底洗刷,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打造干净整洁的市区环境;全面落实沿街门店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做到早上7:00时-9:00时、下午14:00时-16:00时、晚上19:00时-21:00时,三个时间段集中对沿街门店进行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切实做到生活垃圾不落地,减少因垃圾置留对道路环境卫生的二次污染;对6700多果皮箱每天全面擦洗、清掏,补装更新果皮箱1000多个;强化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双十”作业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主次干道路面积和尘量不超过每平方米10克,道路废弃物十分钟内捡拾的作业定量管理标准。开展地毯式清查,全面清理盲区死角;夜间延时保洁实现常态化,增加人工清扫,保洁密度,人工作业执行“三上班”模式,加强上、下午道路人流、车流高峰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快速巡回保洁密度,保证每天人工作业不低于20个小时;针对世界月季洲际大会对重点区域公厕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文明服务培训,对公厕管理规定和卫生标准逐一详解,公厕管理工作精细化管理,努力打造精品公厕。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制作公厕电子地图,方便游客如厕,着力打造方便城市;继续引导单位公厕对外开放,缓解公厕数量不足的难题,提升公厕管理水平;世界月季洲际大会保障期间市垃圾处理厂安全运行,平均日进场垃圾1200余吨,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进行作业,及时压实,按时消杀,进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渗滤液达标处理,平均日处理渗滤液230吨。世界月季洲际大会环境卫生保障期间,全市城管系统广大环卫干部职工全员上岗,节假日不休息,坚守岗位,挥洒汗水,以辛勤劳动打扫家园,扮靓城市,助力“2019世界月季洲际大会”胜利召开,喜迎八方宾朋齐聚宛城。

第5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一、工作目标

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机制,集中力量实施城乡环卫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积极配合全市水环境治理、美丽乡村和生态市创建工作,为“三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具体目标是:

(一)双百工程:完成89座(近百座)公厕和146座(百余座)城乡垃圾中转房的建设改造。年内各镇区至少建成一座二类以上公厕,村级中转房全部实现封闭管理。

(二)双提工程:即村庄保洁提质,河道保洁提效。

1.村庄保洁提质:日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达到600吨以上,较上年增长10%,村庄内卫生死角、成堆垃圾清理率达到95%以上。

2.河道保洁提效:在市区及饮用水源河道设置不少于4处拦截设施、2处河道垃圾上岸设施,建立“集中拦截打捞为主,船只机动打捞为辅”河道保洁新模式,有效提升市区及饮用水源河道保洁效率。

二、组织领导

按照“一个部门统筹、一条线管理、属地负责、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要统筹兼顾,加强工程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认真做好市区及饮用水源河道的保洁提效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以下称“属地”)要把“双百双提”工程列为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推进工作重点,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村庄保洁水平的提高;财政、水利、交通、农办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共同配合按标准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双百双提”工程取得实效。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4月底前)

1.制订环卫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由属地负责,对区域内环卫设施设备现状开展详细调查,制订更新、购置计划,上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计汇总,并会同财政、发改部门下发《2012年度市城乡环卫设施建设改造计划》。

2.全面排查卫生死角和保洁盲区。利用市、镇、村三级考核的机会,对村庄内、河道两岸存在的卫生死角、保洁盲区进行常态化全面排摸和分析,由属地制定月度清理(整治)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

3.成立城乡环卫工程技术服务小组。由城管执法局负责,从行业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属地专职机构中抽选专技人员组成城乡环卫设施建设技术服务小组,为属地项目建设、设施购置提供技术服务。

4.研究河道保洁作业提效新方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点通过建设一批固定式河道垃圾拦截设施和购置专业机械打捞设施,构建“集中拦截打捞为主,船只机动保洁为辅”的市区及饮用水源河道保洁作业新模式。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

1.实施环卫设施新建(改造)工作。属地根据下发的建设计划要求,专人负责,制订详细的项目建设分月进度计划,按基本建设要求做好项目实施,按月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按考核验收要求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归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对市区及饮用水源河道实施保洁提效试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在、、等河流设置保洁拦截设施,选址建设(或租用)河道垃圾上岸设施,开展河道保洁提效试点。实施饮用水源河道保洁清障工作,加强拦截设施设置处的日常打捞管理,实现市区及饮用水源河道8小时保洁制,确保河道无垃圾堆积。

3.完成农村河道长效保洁拦截设施建设。由属地负责,根据《市河道长效保洁拦截设施设置方案》(海河治办〔2011〕1号)要求,结合原有进度,继续完成全市市级及以上河道与镇村级河道接口处及镇(街道)交界河道分界处的河道拦截设施设置(补助标准、设置方法、验收办法等仍按海河治办〔2011〕1号执行)。有条件的乡镇选择合适地点,建设或租用河道垃圾上岸设施,参照市区试点经验尝试河道保洁作业新模式。同时加强拦截部位的清理打捞工作,提高河道保洁效率。

4.加大卫生死角、保洁盲区的清理力度。以市、镇、村三级联动考核为载体,属地强化保洁区域内的日常保洁工作,以村庄内卫生死角、保洁盲区为重点,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清理积存垃圾,提高垃圾收集和保洁质量。各级考核部门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1月)

1.双百工程验收。属地将已建成并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环卫设施及已购置投入使用的设备(车辆)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验收。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关于做好2011-2012年度市城乡环卫设施设备购建补助工作的通知》海城执〔2011〕98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全年分两次进行验收。

2.农村河道拦截设施验收。属地在12月底前,将建设(购置)完成的河道拦截设施报市城管执法局申请验收,市城管执法局适时组织考核验收。

3.河道、村庄保洁考核。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结合“双百双提”工程修订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考核办法,将村庄保洁和河道保洁作为重点,认真开展月暗访季考核年考评。

四、措施保障

1.资金保障:“双百”工程和村庄保洁提质、农村河道拦截设施设置所需“以奖代补”资金根据海城执(2011)71号文件和海河治办〔2011〕1号文件由海财预(2012)96号和海财预(2011)44号文件落实,市区河道及饮用水源河道保洁提效所需设施购置和清障资金由市财政追加预算承担。

2.技术保障: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环卫设施建设专家组,编制垃圾中转房和公厕建设参考方案图集、开展河道拦截、上岸、打捞设施选型。组建环卫工程技术服务小组,赴各地指导建设和维护服务工作,为“双百双提”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3.宣传保障: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制订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工作宣传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流动广告等开展市级宣传。属地根据自身特点,采用板报、宣传栏、标语、横幅、宣传牌、宣传画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城乡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五、工作要求

1.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属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双百双提”工程是完善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工作的重要举措,对项目选址、土地落实、政策处理、工程招标等方面要给予有力的支持,在卫生死角、成堆垃圾垃圾的清理工作上推行“问责制”,确保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村保洁质量的提升。

第6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大中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7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进一步加强了市政管理养护工作。先后完成了起步区民族街等7条街区沥青罩面4.7万平方米,整修、更换道牙4000米8000多个,雨水井、检查井27个;完成了区内土人行道硬化7000平方米,维修区内市政设施1200多平方米;对区内道路增设了斑马线,有效规范了开发区的交通秩序;新购进垃圾桶50个,有效解决了部分路段乱倒垃圾的问题;完成了长丰路、建业街等13条街区路灯安装工程,新装路灯324盏;为西塬新村安装路灯20盏,维修损坏路灯10盏。

完成春季起步区春节补植树木350余棵,更换、修剪、整容绿化树木2000多棵,在头营镇虎洼村高质量完成市上下达的秋季义务植树任务,共挖树坑450个,受到了市绿化委通报表扬。完成了开发区供热站整体移交。为南关村17户失地农民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完成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任务22431元。

20**年度,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领导和市民的要求,与其它先进局室相比,与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20**年,是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也是开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我深知肩上任务仍然繁重。我一定要继续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作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掌握新知识,积极适应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二是围绕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发展思路和工作重心,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党工委、管委会的各项决策,高质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更加自觉服从局室领导安排,认真做好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为客商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做好社会事业管理和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是倍加珍惜荣誉,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继续发扬好的传统、好的作风,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以先进为榜样,向先进学习,务实苦干,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强化服务意识,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

第8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区环卫系统将积极贯彻党的十精神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四区四高地”建设,提高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创新意识,服务于全区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改善民生福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工作组织,实现稳中求进、转中求好、难中有为,促进环卫作业效能和环卫管理科学化水平继续提高,促使城区环境卫生和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目标

以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打造最干净、最整洁城市”为总目标,紧紧围绕全区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示范区、高端服务经济集聚区、文旅融合发展创新区、和谐社会建设样板区”的总定位,进一步加强环卫工作的精细化、网格化、机械化、信息化、长效化管理,切实引领环卫队伍健康稳健发展,切实做好全区日常环境卫生维护和重大活动、重大任务的保障服务,切实做好重大环境整治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加强体系完善,认真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省城市管理示范路”、“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市“最干净社区”、以及“美丽”等系列创建活动,以城市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推进城市环境的继续提升。进一步加强统筹安排,加强规范管理,组织环卫事实工程建设,以改造建设和护养相结合,提高全区环卫运营能力和应急响应水平。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全区环卫行业服务工作能力与保障水平,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推广活动,积极组织“市容环卫杯”创先争优劳动竞赛,积极营造“比、学、赶、争、超”的浓厚氛围,以队伍建设与管理干部培养相结合,推进全区环卫队伍的稳定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齐心协力,切实加强环卫保洁日常基础管理。继续推进全覆盖精细化保洁作业,完善跟踪考核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卫生保洁、垃圾房(桶、箱)维护、公厕管理、中转站运转、环卫设施设备作业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及时清运无主建筑垃圾,及时消除道路、街巷、新村保洁死角。完善环卫日常管理台帐资料,加强环卫信息化建设,做好环卫作业信息统计、录入、动态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建设。环境卫生作为最基础的城市管理主要内容之一,动态性特别强,加强对作业质量监管显得更为重要,在考核制度上,既要做到3个环卫服务片基本面的内容、标准、方法的基本统一,实现公平性、透明性和实效性。在纵深系统上逐步建立局、环卫所、街道城管科、社区卫生干事等“四位一体”的环境卫生保洁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全区环卫系统任务明确、分工清晰、标准统一、考评透明的综合性考核制度,形成快速反应的高效整改体系。制定《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职责,由街道城管科和社区做好对保洁员配备到岗情况、日常保洁状况检查和督促整改,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市场化保洁老住宅小区,探索由物业公司按照第三方监督模式,对小区卫生难点和保洁动态情况组织日常检查。环卫所做好保洁公司的周整改、月点评工作,局环卫处根据社区、街道和环卫所的检查情况组织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工作,建立局机关、环卫所、街道城管科、社区“四位一体”的日常保洁考核体系,从而形成有序的动态控制基础保洁工作体系。同时,环卫系统要发挥街道、社区的协调职能,搭建“大城管”平台,形成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物业、保洁公司多部门公共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机制,在街道层面形成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的月度工作例会制度和协调机制,通过争先创优的荣誉和物质奖项调动各方面的主观能动性,推进社会管理体系积极支持和参与环卫工作,创建环境卫生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二)攻坚克难,努力加快推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全年全区计划新、改建19座公共卫生间及新建2座环卫工人休息点、12座城区招标公共卫生间以及1座环卫工人休息点大修;计划建设收集亭250座,对4座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2座转运站设备设施大修,提升与完善垃圾收集、运转功能。其中,平江环卫所要对星桥巷、保健路、古巷巷、大新巷、北仓街、大新桥巷等处6个公共卫生间的翻建以及碧凤坊、东环路2处环卫工人休息点实施大修和蒋庙前1处环卫工人休息点的改建,对挹秀中转站组织改建以及80个垃圾收集亭建设。沧浪环卫所要组织实施位于双塔菜场、大河浜、红板桥、杀猪弄、盛家带、瓣莲巷、红庙西、宋家坟、界石浜东等9座公共卫生间改建和市桥头公共卫生间的大修,计划在相王弄新建1处环卫工人休息点,组织宏葑中转站的升级改造和70座垃圾收集亭建设。金阊环卫所要组织实施广济公园公共卫生间的翻建、花园绿地公共卫生间的移建以及10座公共卫生间的大修,组织实施何山中转站的移建、清塘运转站的改建以及新庄和谈家巷2座转运站的大修。局环卫处和各环卫所在工程程序上将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容市政系统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容政发[2012年74号])相关规定,落实《2014年市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及垃圾收运系统优化实施意见》(苏容政发[2014年25号])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各环卫所班子对相应服务片的环卫事实工程集体研究,根据工程内容制定环卫事实工程月度实施计划、工筹表和形象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照安全、进度、文明、质量的总体要求,在制度上力求完善,在经费上厉行节约,合理安排,确保财政资金在环卫设施事实工程建设方面高效、合理、节约使用。区环卫处要主动配合市条线部门加强对环卫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初步方案预审和论证、设计图纸审核、招标文件审核、工程进度推进、竣工验收等环节上加强监管,促进工程遵照质量标准,有效提升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档次,确保打造环卫基础设施精品工程。

对环卫设备采购和使用要加强监管,落实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垃圾运输车辆等环卫设备资产使用监管办法,督促各个环卫所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规范化管理。同时,要注重环卫硬件设施的运行护养。对垃圾转运站、车队、工人休息点等环卫设施加强护养管理和检查监督,要抓好道路、街巷和小区的垃圾箱、垃圾亭、垃圾房的日常管理,创造整洁的环卫设施环境,引导居民爱惜环境、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力争把亮点做得更亮,进一步把环卫作为全国品牌的公共卫生间管理打得更响,成为文明城市建设的一支奇葩,从从业人员的素质、业务技能、勤劳吃苦精神等多个方面,督促养护公司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养护情况全天候处于整洁、清洁的稳定状态。

(三)完善模式,继续加大环卫运作机制创新。一是运作体制上,逐步通过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后勤保障等多管齐下的措施手段推进队伍和行业建设。在管理人才方面,有计划地招聘引进技术和管理人才,补充到环卫管理队伍中,改善基层环卫所管理人员“青黄不接”的现状,以管理求效能。同时,逐步提高环卫一线工人的待遇和福利,确保队伍的稳定性,以求环境秩序的长治久安、常态稳定。针对区环卫的新生团队——环卫机械化作业所,原为全国叫得响的环卫品牌之一,加强管理是重头戏。结合其运行设备部分国外进口、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情况,以及三班运转的作业和管理模式,对管理团队人员自身的素质、技能、管理经验、管理水平都要求较高,薪酬和福利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实现专业化与效能化。同时,局机关环卫处加强力量,做好对机务所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二是目标管理上,要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综合检查、季度和年度考评,进一步强化环卫基层单位的职能管理。由区局对4个环卫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环卫岗位职能以及业务开展、队伍建设、安全生产、事实工程建设、环卫资产管理、环卫经济发展等方面全年的目标任务,环卫所对各个管理站、车队、特管站等基层部门也要采用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加强管理,落实岗位职能,明确工作任务,强化效能建设,以不定时综合检查,节前检查和季度考评、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推进目标实现。按照目标完成情况发放绩效考核工资,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等重大问题和严重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票否决制。

(四)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环卫作业市场化保洁招标管理。2014年是环卫市场化保洁招标年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制定的《2014年城区环卫作业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环卫作业招标工作,将制定区《2014年区环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区政府成立区环卫招标领导小组,区住建市容部门要组织好环卫所共同探索更加合理高效的作业模式,按照市指导意见精神,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主次干道与街巷新村保洁“无缝对接”,在“以块招标”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街巷保洁与主次干道合并“以块”划分标段的管理方式。金阊、平江、沧浪等3个环卫所要联合相关街道和社区做好实际保洁面积的核算,根据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项目的情况,准确核减或者增加实际保洁面积。各所做好标段划分,做好部分主次道路、街巷新村保洁及公共卫生间等本底资料,根据主次干道和街巷新村的人流量、保洁难度以及公共卫生间的客流量、用水、用电等进行经费测算,提前做好前期基础性工作,为市场化招标早计划、早打算、早预算资金、早落实经费。局环卫处要注重招标程序和流程管理,及早起草制定招标方案,根据区人大城建环保工委、政协古城保护(城建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后通过市条线部门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然后落实实施,确保招标工作程序合法、流程严谨、公开透明、务实高效。

(五)狠抓落实,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活动。一是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全区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狠抓落实,着力解决城市环境薄弱地段脏乱差问题,努力实现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积极参与“省城市示范路”、“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等创建活动,争取将三香路、大公园社区打造为全省的标杆,力争辖区不断呈现新亮点,通过创建标杆带动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二是美丽示范街道创建活动。通过加强检查、督促整改、树立标杆、推广经验等多种方式推进城市管理下移,继续推进警城联动,努力探索街道层面建立偷倒垃圾执法监督机制,解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难点,争取市容环境取得提升。三是开展“最干净社区”创建。日常管理工作中,区环卫处要发动街道城管科、社区积极开展和组织好创建工作,每2个月组织一次“最干净社区”上报评比,争取广大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开展不同形式的环境整治,组织保洁公司做好清理和清运配合工作。加强申报的初审、督促整改等工作,通过创建消除小区种菜、乱堆杂物等现象,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公共卫生意识。

(六)精心策划,全面做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工作。全区全年计划在37个新村小区建设垃圾分类亭250座,各个街道要组织社区统筹安排垃圾亭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加强对群众宣传,通过现场会、座谈会、居民代表表态会、个别居民沟通等多种层次和多种途径的宣传,以取得居民对分类垃圾亭选址与建设的理解和支持,自觉维护垃圾分类设施的环境卫生。各街道要组织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大型宣传活动,主动与主流媒体对接,通过群众喜闻乐道的宣传形式和垃圾宣传内容,普及垃圾分类常识,提高分类质量。要站在公益角度,把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当做一项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综合性工程来抓,局环卫处要策划好区层面的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创建宣传工作,联合区环保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推广垃圾分类工作。市局将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全区实施垃圾分类的住宅小区和单位组织检查考核,局环卫处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积极参与检查考核的组织工作。各个环卫所要加快收运体系网络建设,通过与街道、社区相互配合,全方位、多角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多种形式垃圾分类知识和垃圾分类操作宣传引导,拓展分类试点,引导居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形成垃圾分类放桶、分类收运、分类储存、分类处置的完整流程体系,建立检查和考核制度,力求垃圾分类硬件建设与运行管理同步提高。

(七)注重检查,尽力加强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局环卫处要在季度、重要节假日前等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各环卫所班子要高度重视环卫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实施“一岗双责”,要从提高安全意识、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完善检查制度、建立整改机制、增加防范手段、加快事故处置等多方面、全方位加强管理,完善台帐制度,建立月度和季度检查制度,控制和降低事故率。同时,局环卫处和各环卫所要对参与辖区环卫作业的单位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尤其引导企业加强对环卫工人安全生产的培训和常态化检查安全,减少环卫作业事故率;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卫工人集体宿舍用电、用汽等防火防灾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环卫重点部位的管理工作。一是垃圾运输车辆的静态和动态管理。环卫所自身加强运输车队和清洁服务公司的车辆日常维修、洗刷护理管理以及规范驾驶、提升技能等驾驶员队伍管理。对外包公司的车辆和对外出租车辆要从车辆、人员两方面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整改,抓好合同管理。严谨车辆“带病”作业,严谨驾驶员“带病”作业,通过加强车辆管理,改变和提升环卫的作业形象和行业的素质形象。二是要加强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归集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环卫所要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日查日改,建立检查与整改台账。

(八)夯实基础,持续加强环卫队伍管理。区环卫处要加强内部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带动环卫所练内功、塑形象。要保持常年绝大多数工作时间奋斗在街巷新村、主次干道的一线,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洁净的城市的环境,以辛勤的劳动换取区市民百姓的满意。同时,要加强对环卫所的业务管理,从流程和程序管理、环节和节点管理、考核和总结管理等逐步完善工作体制。辖区4个环卫所要加强内部基础管理,班子成员要讲团结、讲大局、讲奉献,形成以所长为班子核心的凝聚力和领导力。环卫所班子成员要站在环卫长远发展的角度培养管理团队和管理干部。要从严和规范内部管理,从工作方面,所班子和中层管理干部要一起开会研究每月的工作重点,做到每月制定计划,落实具体时间、人员和检查推进机制,加强效能建设,以任务考验人,以工作锻炼人。同时,要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市容环卫杯”劳动竞赛活动。不断推进工作向纵深开展,及早制定配套评比标准和奖励办法,继续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各环卫所要在不同层面、不同形式争取更多的环卫一线人员参加劳动竞赛活动,通过劳动竞赛,激发更多环卫工人爱岗位、争先进的工作激情,并通过劳动竞赛规范和提升环卫工人的岗位技能以及环卫企业的管理水平。另外,环卫所要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从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岗位技能、安全生产等对全体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并要求相关市场化作业单位组织各自的环卫工人开展培训,提高工人规范操作的岗位意识。同时,要加强检查和督促市场化作业公司加强对自身环卫工人作业队伍的管理,从用工合同签订、养老保险等三金缴纳、工人加班工资执行情况等企业合法情况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规范化发展,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9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广大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长效机制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多方联动、整体推进、全面提高”的思路,大力推广“村收集、镇、社区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的轨道。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底,“村收集、镇、社区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模式全面推广,“一村一站、一镇、社区一车、一县一场(其中,城关镇、赤道社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全部运往县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归集处置设施全部建成并规范运行,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规范处置”,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1、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各镇、社区要遵循布局合理、分类实施、经济适用的原则,大力开展以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分类站、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以及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转运车等设施配置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要统筹考虑各行政村区位条件、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环卫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次设计、分步实施。

2、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日常收集清运。各镇、社区要着眼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目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日常收集清运机制,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常收集清运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要科学制订垃圾清运车作业线路,合理调配作业车辆和清运频次,在确保垃圾及时清运的同时,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要加强对垃圾清运车辆日常作业情况的检查考核,妥善做好垃圾清运车辆的管理、保养、维护,确保所有垃圾清运车辆正常运行。

3、积极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要面向各村大力宣传推广生活垃圾分类以及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要妥善做好危险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特别是对农药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以及农村医疗废弃物等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进行隔离存放,落实有关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对可氧化的有机垃圾,通过堆沤成肥、沼气厌氧化等方式处理,实现合理利用;对不能氧化的玻璃、泡沫等垃圾,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统一运往县城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进行处理。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要进行定点集中堆放,通过回填机耕路面等方式有效处置。

4、健全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机制。各镇、社区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模式,采取“户前三包”、制订村规民约和专业队伍保洁等办法,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机制。要加强农村清扫保洁队伍建设,所有镇、村要配备专(兼)职清扫保洁人员,严格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落实日常清扫保洁责任。要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日常检查、定期考评,对环境卫生整体质量较差、垃圾清运不及时、清扫保洁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要定期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对村道两旁、河边沟渠、房前屋后、公共场所等垃圾死角进行全面清理,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整体质量。

四、职责分工

1、各镇、社区管委会: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制度健全、资金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处置规范、监管有力”的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具体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县住建局:全面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监管工作,指导各镇、社区做好垃圾填埋场的规划、布局、建设等工作,积极配合争取中、省、市相关项目、资金。

3、县环保局:做好各镇、社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工作;对各镇、社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进行全程监管;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伴生污染物(废气、渗滤液等)无害化处置进行业务指导;会同相关部门争取中、省、市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设施项目及资金。

4、县财政局:将各镇、社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5、县农业局:指导各镇、社区农业生产废弃物(农膜、农药瓶等)回收、处置工作。

6、县国土局:做好各镇、社区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7、县人社局:落实各镇、社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专业队伍人员及工资。

8、县编办:进一步明确各镇、社区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管理机构。

9、县物价局:制订我县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收费标准。

10、县新农办:将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作为全县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并抓好落实。

11、县扶贫办:将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作为移民搬迁及“三告别”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实施。

12、县考核办:将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纳入各镇、社区年度目标责任考评范围。

五、实施步骤

全县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成立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工作动会。各镇、社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部署安排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

各镇、社区按照《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广泛动员,全民参与,整体推进,采取县、镇、村联动,村镇为主体,部门包抓的办法,全面完成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体系建设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

县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社区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进展快的镇、社区进行表彰,对进展缓慢、未达到建设相关要求的镇、社区予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精心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谋划、调研、指导、协调、督办,促进整体工作全面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镇、社区要按照县政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上总体安排,抓紧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标准明确、时限明确、奖惩明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各镇、社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通过加强行业指导、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等方式,为各镇、社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大资金投入。县政府将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各镇、社区也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确保垃圾收集桶、填埋场等配套设施足额配备、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各镇、社区开展此项工作的资金支持。县环保局要加强与市环保局的联系,全力解决垃圾清运车辆配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