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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初中政治课本中,仅有一些法律条款,孩子维权途径不够有实效,作为一名政治课教师,如何真正把法律意识教育的任务落实到课堂中去?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创设开放式的学习情境
在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将有助于达到创设开放式的学习情境的目的。这些来自现实生活的具体、典型的案例在教学中非常实用。通过案例的分析引出浅显的法学道理,正符合中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水平,也非常有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比如,在讲《继承法》之前,教师可引入一个案例:某位老人退休多年,身体每况愈下,她有两个孩子,都在老人的照顾下,上学、工作、成家。关于如何赡养老人的家庭会议上。二儿子提出“不要遗产,不尽赡养义务”的观点。针对这一观点,老师设置问题“不要遗产,可不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同学根据学过的法律内容,如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负赡养费的权利。”此时,老师要进行点拨:我国刑法还规定,针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情节严重恶劣的,应当予以法律制裁。学生经讨论一致认定:成年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接着可以质疑:是不是不要遗产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呢?激发同学进一步研究新问题的兴趣,需要了解什么是遗产,遗产继承的原则、方式等相关问题。明确继承遗产是我国公民的权利,有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必须履行。针对本课内容,教师要注意鼓励学生质疑、问难,对于学生提出的问题,能解答的要尽量予以解答,本次课不能解答的问题,也一定要在下节课上给予解答。同时,要鼓励学生自己来解答,要鼓励学生充分发表不同意见,进而培养学生敢于怀疑和求知的精神,达到增长学生知识,发展学生能力的目的。
二,问题教学法
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如何落实新课改理念,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我酝酿、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指导方法,即“三问教学法”。所谓“三问教学法”主要是指我们在认识社会现象、分析法律问题时,指导学生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一基本思路来展开。说到它的由来其实是很简单,一方面是受研究社会科学一般方法启发,另一方面也是在教学实践中结合学生实际总结摸索出来的。社会学科的研究中最一般的办法就是围绕“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么?)、“解决问题”(怎么办?)的思路来进行的。运用“三问教学法”,旨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确立学生“主体意识”,着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学生学会运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实际问题。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要对大量的社会现象、社会热点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和平与发展及粮食问题等世界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还有我国亟待解决的三农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民工欠薪问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问题、诚信缺失问题和和谐社会建设问题等。这些问题都包含各种法律关系,都需要运用法律知识来去伪存真、抽丝拨茧。我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如何学习和把握这些问题?我们同样可以引导学生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一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般思路来进行。如果指导得当,分析到位,思考得法,就能取得事倍功半的实效。
在教学中我曾选取了保护智力成果权的案件。案情:2006年7月21日,一度备受关注的“刀郎”与“西域刀郎”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案有了结果。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定,“西域刀郎”侵权成立,飞乐影视、潘晓峰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包装装潢与刀郎专辑《2002年的第一场雪》相似的潘晓峰专辑《2004年寻找玛依拉》,另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74万元。我引导学生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来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同学们热烈发言。得出结论:“是什么”是智力成果权被侵犯,“为什么”是我国法律对保护公民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积极明确的态度。“怎么办”是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活动讨论法
关键词:思品课;渗透;法律;教育
1广泛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我们知道“学高”和“身正”是教师职业的资本。教学生一杯水你就要有一桶水,这是千百年来社会和家长的共识,也是教育发展的规律。面对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教师更应该是“一条奔腾不息的河流”。对此我为了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通过各种途径查阅资料,全面了解《宪法》、《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和教材有关的法律。同时,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和搜集一些社会上的典型案例,在教学中举案说法,为学生提供活生生的法制宣传教材。丰富了课堂教学,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有助于打造高品质法律课堂。
2挖掘课程资源,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课堂是我们永远的主战场,教材是我们获胜的重要武器,法律理论知识对于学生来说貌似空洞枯燥,其实不然。因为课本中的这些法律知识内容的编排,都是教育专家根据中学生的认知水平,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素材,并且配以图文信息精心打造。这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作为思品教师应首先就近取材,充分挖掘教材资源,为我们的教学服务。例如我在八年级下册《尊重和维护隐私权》教学时,就充分利用了课本中的父母、老师未经学生本人允许私看学生的信件、日记、聊天记录等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常见案例,引导学生探究:“假如你是当事人,你打算采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隐私权”?通过学生充分讨论从而得出:当我们的隐私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可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加以维护。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学会依法维权。同时我还安排了一个拓展环节,小组探究“你怎么看待这个事?我们怎样处理此事更为合适呢?”小组探究,然后互晒观点,通过这一活动使学生认识到家长老师的做法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给了家长老师的做法一个准确的定位,并且强化了隐私权不容侵犯这一法律概念。但是我们应理解家长老师这样做的良苦用心,他们完全为学生着想,我们不应该由此与家长老师对立起来。双方应多沟通,互相理解达成共识。这样我们就会达到即维护了自己的隐私,又不伤害与师长的情感的目的。提升了学生全面认识问题、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是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升华。在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话题学习时,为了突破教学难点,我引入了社会热点话题,广场舞大妈跳舞健身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的案例,在学生通过充分的交流议论后,沉淀出本课的重要观点,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很好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体现了思品教学生活化的宗旨,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启迪学生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应努力规范自身行为,知法更要守法。在处理“生命健康权”框题的学习时,我就地取材,把今天我们班刚发生的打架事件搬上了思品课堂,让学生畅所欲言,评析当事人的行为,教师进行适时的点拨,使学生认识到打架不仅仅是违纪行为,严格来讲是违法,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学生认识到生活处处有法律,我们要讲法律,知法守法。
3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关键词:法律;公证;财产;继承;遗嘱
公证活动是一个国家在法律框架内提出的司法规范性活动,公证活动是否严谨真实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公证活动公信力的大小,只有全方位地对公证活动的内容从法律层面进行保证并规范执行行为才能够切实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现阶段我国的公证内容很多,继承、合同和财产分割是其中极为重要的公证行为,是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公证机关对其相关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展开的审查活动,对于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以下笔者将针对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基于法律之下的继承公证内容论述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继承指的是当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真实死亡之后,遵照特定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流程实现对公民生前财产的一种定向转移,继承人为财产的接收者。国家之所以确立继承制度就是为了赋予财产由被继承者转移到继承者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而继承公证则是为了对继承行为合法性与真实性的一种证明,在进行继承公证时,应当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继承行为采取公证措施,同时需要为做出的公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公证在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1.对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在财产继承中存在着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为解决财产的分割问题就需要签订相关的分割协议,而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需要进行公证,公证活动既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在遗产所在地进行。当事人自身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公证处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都应当在申请过程中由当事人进行提交,公证机关则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协议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一致,被分割的财产是否在被继承人合法处分的财产范畴中,是否属于继承人应当合法继承的财产范畴等,在完成了对协议中相关内容的全面审查后才可以出具公证书来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2.遗产分割与相关债务的实际处理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要先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是否对外存在债务的事实认定,假如对外存在债务就可以先用遗产去偿还对外债务或者是先由继承人继承遗产然后再以各自继承的遗产的比例份额来对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进行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债务没有偿还完成的情况下,公证处是不会出具相关的公证书的。假如遗产没有相应的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主动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农村居民的遗产归集体组织,城镇居民的遗产归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存在未偿还的遗产的应当由接受遗产的相关机构在遗产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偿还。
二、基于法律之下的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内容论述
(一)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法律问题研究中一个相对复杂的专业命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参考《物权法》《担保法》与《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所谓的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针对股权质押合同所做的公证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公证人员在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秉承着公正客观的理念对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真实性和发行方面的审查与公证。
(二)对股权质押合同真实性的审查公证
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主要从两方面着手,分别是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标的。对合同当事人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提交的证明资料与合同签订者权限的审查。在股权质押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出质人,一方当事人为质权人,如果股权质押是由于借贷关系而产生的,那么质权人通常也是债权人,出质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是第三人。在具体的审查公证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借贷主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为依据;第二,对当事人是否真实存在的判断应当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资质类证明材料的审查实现;第三,对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判断应当通过对签订合同或者申办公证的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与授权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实现。在对合同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时,应当明确合同中的标的就是股权,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对合同中标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需要划分为不同的途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备案登记的股东名册进行真实性的审查,而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通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的登记信息为准进行审查公证。
(三)对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公证
对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公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股权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和从合同。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也就是说股权质押合同不能够单独存在,主合同存在且生效,从合同才能够有效成立,对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公证应当重点从主合同内容与形式着手。第二,合同中的明确出质的股权应当是在法律许可的出质范围内。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质押除了《公司法》中对相关人员转让股权提出了时间与数额的限定之外,其他的股权转让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可以直接参考市场交易状况;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质押是需要通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现的;而国有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是需要经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批准的。
三、基于法律之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论述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所谓的婚前财产公证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夫妻双方二人在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和所欠债务或者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与所欠债务的权利归属与范畴等相关问题所达成的协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所实施的活动。之所以要采取婚前财产公证,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借助于具有权威性的公证活动来对相关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且对夫妻双方二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合法的规范,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夫妻之间可能产生的财产方面的纠纷在婚姻关系的开始予以消除。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夫妻两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财产公证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财产公证,当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产生了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就能够充当证据有效解决纠纷。当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要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二人前述的财产公证书就可以成为其在财产划分时的重要依据。
(二)婚前财产公证在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周家兄妹三人很久没有聚在一起了,这次齐集老家,不仅因为老母亲病势沉重,还因为一份奇怪的遗嘱。
父亲逝世多年,母亲别无亲人,财产按说应该由三个子女继承。可是,老太太却清清楚楚地在遗嘱中写明:她离世后,生前所住的一套商品房遗赠给邻居张大嫂。至于兄妹三人,则压根儿没提一个字。
这回兄妹三个开会,就是要好好议一议这件事。他们纳闷,这张大嫂到底给老太太吃了什么,放着自己三个亲生子女不理,反倒把房子给一个外人?
其实,这也没什么奇怪的,老太太只是知恩图报而已。
邻居恩人
都说养儿防老,周老太太早年丧夫,一个人辛辛苦苦养育了三个子女,可是人到晚年却一个也指望不上。两儿一女早已成家立业,但都在外省工作,常常一年到头也回不来一次。老太太总是一个人留在老家,孤苦伶仃,自做自吃。
原来身体还算硬朗时,种种生活琐碎老人都还能应付,可最近几年,老太太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差,连维持基本的饮食起居都做不到了,但几个儿女还是常年不见人影。要说是工作太忙,没时间来回奔波也有可能,可是,也没见哪个儿女把老太太接到身边照顾。赶上好不容易有人打个电话回来,老太太开口想让几个孩子商量个养老的办法,但每每说到这,儿女那边就没了下文。于是,老太太的养老问题就这么一直拖了下去。
但是,这养老当然不是拖着不理就能忽略不计的。其实,周老太太能撑到现在,完全是邻居张大嫂的功劳。
老太太隔壁住的是一对姓张的工人夫妇。张大嫂下岗前是纺织女工,现在是某个家政公司的钟点工,靠帮顾客做家庭清洁挣钱,是个又勤快又热心的好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还真是这么回事。自从发现周老太太生活不便,张大嫂就时常过来帮忙。老人家里缝缝补补、洗洗涮涮的活儿,差不多都被她包了,她给自家做菜做饭,总想着端过一碗来,赶上阳光好,晒被子一准是一起晒两家的……
其实,张大嫂自己家里家外事不少,没那么多空闲,可老太太一个人无依无靠,如果没人帮忙,连活都活不下去,她看着实在不忍心。就这么着,这几年,张大嫂忙忙碌碌地一个人扛两家事,帮衬着周老太太过日子。虽然老太太没享多大福分,可多亏了张大嫂,她没冻着、没饿着,平平安安地过来了。
今年不行了,老太太的身体实在熬不下去了,这么多年早已是油尽灯枯。一场大病把老太太送进了医院,张大嫂二话没说,跟过去陪床,看老太太病得可怜,还变着法儿的给老太太炖汤喝,羡慕得隔壁病床的大婶直感叹,看人家这女儿多贴心、多孝顺!
周老太太听这话眼泪簌簌地往下掉。想想自己那不知在哪的三个儿女,看看眼前张大嫂忙里忙外的身影,老人又是心酸,又是感激。张大嫂算是自己的恩人,可自己身无长物,只有一套十几年前买下的商品房是自己的财产,只能以此为报了,将来自己走后,就把房子留给张大嫂吧。
老太太把这事儿一说,邻床的大婶都跟着掉眼泪,连说应该,应该,张大嫂想了想也就同意了。大婶挺有法律意识,特意嘱咐,这遗嘱得去做公证,不然可能不算数。就这样,老太太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张大嫂,并请公证处办理了这份遗嘱的公证手续。
床前抢遗产
总算几个儿女还有良心,老母亲住了院,兄妹三人都赶了回来。刚到家,就都听说了老太太立遗嘱的事,兄妹三人当时就急了:现在房价这么高,老太太的房产,怎么能留给外人?老太太肯定是老糊涂了!可他们急没用,老太太一口咬定,这房子就是要给张大嫂,于是就出现了三人开会的一幕。
眼看老太太时日无多,这两儿一女心里着急啊,要是老太太就这么走了,房子可就真给那姓张的了。兄妹三人每天连番轰炸,对老太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劝老太太重立遗嘱。开始老太太不同意,可经不住他们软磨硬泡。想想毕竟都是自己的亲骨肉,老太太终于松了口。当天,六只眼睛的注视下,老太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三个子女继承的遗嘱。
几天后,孤苦半生的周老太太与世长辞,可是,关于她的事情没完,张大嫂和三个子女各执一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这房产到底该给谁?W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本栏责编/王迅
专家观点
遗嘱效力有不同
单亲妈妈养育三个儿女,却需要邻居帮忙养老,不知这位母亲会带着什么心情离世。书归正传,一份先立的公证遗嘱,一份重立的自书遗嘱,到底哪个有效?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编辑:关于遗嘱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乔律师: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遗嘱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次,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后,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以上条件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编辑:本案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一个有效?
乔律师:在本案中,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都是成立并生效的,但是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一般情况下,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但是,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律明确的唯一的证明机构,《公证法》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产生特定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周老太太的自书遗嘱虽然顺序在后,但是不能撤销这份公证遗嘱的效力。
另外,三个子女都有收入,因此周老太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所以,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张大嫂有权依照遗嘱继承房产。
编辑:如果本案中,周老太太确实想变更遗嘱,该怎么办?
乔律师: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周老太太可以到原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公证手续,来撤销这份公证遗嘱的效力,然后重立遗嘱,这样自书遗嘱就有效了。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关键词:新课标初中政治课程 开卷试题 设问角度 知识角度 热点专题训练
前言 新的课程标准,初中学校无不明确;新的《义务教育政治课程标准》,初中政治教师无不已烂熟于心。然而,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我们初中政治教育工作者来说,更应进一步反复思考与不断琢磨的问题是:如何践行新课标的理念?如何有效培养和提升开卷方式下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执行需要真功夫,落实才是硬道理。
(一)关于新课标下初中政治课程的学习与水平测试要求探讨
1、初中政治课程学习的知识要求。2011年新版教育部《义务教育初中政治课程标准》指出:思想品德课程引导和帮助学生达到的知识目标是,“了解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基本常识,掌握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途径与方法,理解个体成长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了解我与他人和集体关系的基本知识,认识处理我与他人和集体关系的基本社会规范与道德规范。”“理解人类生存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认识当今人类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根源,掌握环境保护的基础知识。”“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在个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作用和意义。知道我国的基本国情,初步了解当今世界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由此可见,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的素质教育,离不开知识的掌握;现阶段高中学校的选拔测试,也不可能离开知识谈考查。
2、初中政治课程学习的能力要求。其一,根据新课标,思想品德课程引导和帮助学生达到的能力目标是,“搜集、处理、运用信息的方法,提高媒介素养,能够积极适应信息化社会;”“学会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多样的价值观念,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标准,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选择。”这里,对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了明确地说明。其二,新课标的理念之一是,“坚持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实践相统一是课程的基本原则。思想品德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积极实践,国家和社会的要求只有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与实践才能为学生真正接受。”这里,突出地强调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重要性。其三,新课标在教学建议中指出,要“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教学中,教师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通过调查、参观、讨论、访谈、项目研究、情境分析等方式,主动探索社会现实与自我成长中的问题,在合作和分享中扩展自己的经验,在自主探究和独立思考的过程中增强道德学习能力。”这里,突出地强调了学生学会学习的能力的培养。
3、初中政治课程的评价方式。新课标指出,“考试考试方式应灵活多样,如辩论、情境测验、开闭卷的笔试等。”“要加强思想品德考试命题研究,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道德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发挥考试对教学的正确导向作用。”可见,近年来,广州中考政治科目的命题把主观题部分设置为开卷、分值设计为60分,这充分体现了广州中考改革与践行新课标的力度。
(二)现实考察初中政治课程中考开卷试题的特点与学生能力缺陷
1、紧扣课标、考纲、教材与时事政治。近几年的广州市初中思想品德(简称政治)学科的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中考),所依据的是国家教育部的《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省制定的《初中毕业生思想品德学科学业考试大纲》、《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指导书》、教材与一年的重大时事政治为基本考查内容,以社会热点问题和初中学生的生活思想实际状况为载体,本着知识能力和思想觉悟并举的同时,更加突出学科的思想教育功能,坚持了以学生为本,在考查学生知识能力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学生的正确价值导向,在灵活、开放的试卷上,检验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道德判断能力,鼓励学生创新性的发表自己的见解,展现自己的基本素质,做到了知识、能力和思想觉悟的有机统一。
2、联系生活实际,突出时事热点重点。近几年广州中考政治开卷试题,强调学生的参与意识,选材大都来自于学生身边的人和事,重点放在学生身边和社会生活方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问题、关注社会热点、并积极投身社会生活别关注学生、关注生活、关注时代。关注学生:以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故事为背景,引导学生增强责任意识、集体观念;尊重、理解老师,主动与老师沟通;平和友善、换位思考、良好行为习惯、提高是非善恶观念等。诸如,关于网吧与吸毒问题、青少年法制意识淡薄问题、学生对待老师的批评问题,中学生消费状况问题等的材料命题。关注生活:通过试题引领学生观察生活、分析生活、解决生活。诸如,关于亚运与生活问题、垃圾分捡问题、民族团结问题、依法治国问题、扶贫开发问题、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弘扬雷锋精神问题等的材料命题。关注时代:通过试题引导青少年学生正确认识在生活中的责任,胸怀全球、脚踏实际,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诸如,关于以“低碳”与“减碳”问题、中央和广东省“十二个五”规划建议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科学发展问题、嫦娥二号与科技贡献问题为主题背景的命题。
一、不动产登记官制度的比较法介绍
(一)德国
1 登记机构组成人员
不动产登记处的人员主要包括三类:登记簿法官、司法辅助人和文书官。专任的登记簿法官事实上不存在。仅在司法辅助人提出请示时,相关法官才会涉入;文书官主要从事材料处理和签收的工作。因此,在德国,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的人员主要是司法辅助人。
2 司法辅助人制度
(1)性质与地位
在德国,司法辅助人属于司法公务员。德国公务员职称制度将各个公务员等级与其职务、教育水平、薪金等制度结合在一起。在司法公务员职称系统中,法官为高级公务员,需大学法学毕业并通过两次国家考试;而司法辅助人为副高级公务员,需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并通过司法辅助人考试;文书官为中级公务员,仅需两年的预备期学习。文书官任职三年后,通过一定培训和升级考试,也能晋升为副高级司法公务员,担任司法辅助人。
(2)职权
司法辅助人的职能都是由法官职权中移转过来的,包括社团登记,婚姻共同财产登记,不动产、船舶登记,强制执行及财产分配,监护或抚养关系,遗产及分配,破产与和解程序,诉讼费用确定程序,刑事部分的扣押与罚金程序,提存程序等。但是,许多案件,如遗产分割、收养等,则是有保留的移转给司法辅助人。根据《司法辅助人法》,不动产登记事务完全从登记簿法官移转给了司法辅助人,即该事务毫无例外地由司法辅助人办理,而不必呈送法官。根据《司法辅助人法》第5条,只有存在以下情形时,司法辅助人才必须就所处理的登记事务请示法官:其一,司法辅助人的决定悖于其已知的判例;其二,处理该事务时出现适用法律困难;其三,需要适用外国法;其四,所处理的事务与法官正在经办的案件有紧密联系,而分割判决或决定并不合适。
(3)培养机制
成为司法辅助人的条件包括,在专门培养司法辅助人的高等专科学校(Fachhochschule)三年的预备实习期学习,并通过司法辅助人考试。《司法辅助人法》款规定,取得法官资格者(即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也能被分派给司法辅助人的工作。已完成法学学习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转入司法辅助人预备期学习,预备期学习缩短12个月。候补文官(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并进入法官的预备实习期学习的)可暂时司法辅助人的工作。
(4)司法辅助人协会与在岗的学习
德国的司法辅助人自行组织了许多行业协会,如司法辅助人协会、联邦德国司法辅助人联盟等。行业协会定期出版刊物,介绍各地司法辅助人情况、各领域最新判例,从而帮助司法辅助人取得最新资讯。
(二)奥地利
在奥地利,不动产登记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由司法辅助人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其《司法辅助人法(RpflG)》款规定,登记簿法官保留随时负责登记事务的权力,但是实践中法官很少负责登记事务,因为司法辅助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就享有对登记事务的实际管辖权,他只需要服从登记簿法官的有关指令即可。因此,在奥地利,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就是司法辅助人。奥地利司法辅助人的培养机制与德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不再赘述。
(三)日本
依据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登记所的事务由登记官办理。登记官是指在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法务支局和派出所服务的且经过法务局长或地方法务局长指定的法务事务官。所谓法务事务官是指所有在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法务支局和派出所的公务员。据统计,2007年日本全国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总数为11000人。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是登记官,各登记所一般是根据其规模设1人至数人担任登记官。由于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因此要成为不动产登记官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日本的《法务局及地方法务局组织规则》规定,在民事行政部内必须配备首席登记官2人(东京及大阪法务局是3人)以及次席登记官(限于东京、名古屋、大阪、广岛、福冈法务局)、总括表示登记专门官、电子认证管理官(限于东京法务局)、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官以及民事行政调查官各1人(东京及大阪法务局的次席登记官各2人)。
(四)韩国
目前韩国共有大约200个登记所,负责登记所的领导为不动产登记官,一个登记官负责一个登记所。尽管韩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由法院设立的登记所,但不动产登记官本身并不是法官,而是政府的公务员。在韩国要担任不动产登记官,必须通过司法行政考试(第5级公务员考试)。该考试是由司法部行政处负责,由其负责出考题。每年韩国要选拔十个第5级公务员,其中有2名为登记官,即全国每年选拔2名登记官。在韩国,不动产登记官没有级别,也没有晋升制度,登记官都属于国家的第5级公务员。
(五)小结
首先,从比较法来看,各国登记官的性质主要就是两种:法官或公务员。大多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只有德国、奥地利比较特殊,登记官是司法辅助人。其次,对于登记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由于登记官从事的是不动产登记事务,而不动产登记涉及到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多钟法律部门。因此,登记官必须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方能胜任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在德国、奥地利体现的最为明显。即便是在将登记官作为公务员的日本、韩国,其公务员考试中也要求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在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的重要意义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致力于建立房屋登记官制度。《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明确规定:“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从2010年开始进行房屋登记官考核的组织培训和实施工作,各房屋登记机构要高度重视培训考核工作,积极为登记审核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创造条件。到2012年凡未取得《房屋
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再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房屋登记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否则应调离其工作岗位”。
笔者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动房屋登记官制度的努力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因为,不动产登记官制度是不动产登记活动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我国不动产登记乃至整个不动产市场发展和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有助于提高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依据《物权法》等法律,不动产登记在原则上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没有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与公信效力。一旦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很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动产登记涉及诸多的法律部门,尤其是物权法、合同法、土地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只有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人,才能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必须建立登记官制度,确立进入登记机构工作的专业门槛,保证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准。然而,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却普遍存在法律知识欠缺、专业技能低下等一系列问题。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的行政案件数量增长了20%,其中,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竟然增长了近200%。目前,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94类行政案件中排位第二,占全部行政案件受案总数的比率高达8%。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低下。笔者参与《房屋登记办法》起草调研工作时发现,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其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都非常低。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州、南京等地的登记机构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比较高一些,但也只是50%左右。一些中西部地级市,这个比例甚至不足10%。
【关健词】房屋登记;法律问题;未成年人;房屋财产;权利
近年来,笔者在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当中,经常受理到一部分人购买房屋往往想使用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妻感情基础不牢,怕今后要离婚,不愿意使用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而使用子女姓名;二是担心若干年后遗产继承要交遗产税,而直接使用子女姓名;三是怕露富而将房产分散;四是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而将自己购买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五、为了培养子女的财富观念和独立意识,使用子女姓名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不少父母却只考虑眼前的利益,对今后万一发生的如:父母离婚、经商、子女上学或父母、子女有病等情况需将子女名下的房产分割、变卖、典当、抵押时等情况的发生却没有仔细考虑,错误认为没有什么法律后果,房屋依然是父母的房屋,父母是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父母有权随时更换过来,未成年人没有所有权,因为子女没有承担购房款等等缺乏法律知识的行为必将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许就是出于以上原因的考虑,建设部在这次的《房屋登记办法》上就新增加了第十四条关于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情况。故我们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该如何把握尺寸,还是在尝试中、学习中、思考中。
1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登记为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其财产所有权应为未成年人。理由如下:
1.1 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性决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权属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从年龄上包括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从国籍上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有具备了权利能力,才能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生存资格,没有权利能力就丧失了生存的人格,因此现代社会不允许剥夺任何人的权利能力,包括未成年人;自然人权利能力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平等性,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人人都享有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律平等地赋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实际上是赋予所有人以同样获得权利,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权利能力上平等,我们不难解决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房屋所有权主体的问题。因此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可以平等地享有申请权属登记、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资格。否定将未成年人登记为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实际上是剥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极其错误的作法。
1.2 我国房屋产权管理法律规定登记人是产权人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理论及我国实行的房屋登记证制度,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屋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时,产权人应当是未成年人本人。即使是父母也不得侵犯。父母办理登记手续应视为基于监护而产生的法定。
1.3 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方式是赠与
虽然说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房屋所有权主体,即是说父母可以将购置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是这一行为实际上内含了父母对子女财产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点:1无偿性。赠与人将赠与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并不要求受赠人对等支付财物以获取经济利益。2单务性。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人承担将标的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3实践性。即只有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履行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关系才能成立。不动产经过房屋登记即为已实际交付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据此,当父母将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时,其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该登记行为实际上就是将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
2 明确了未成年人房屋财产权利,就要求我们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权利。
2.1 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可以享有房地产权利,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所有权不能处分。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失之偏颇。按此观点,表面上是对未成年人房地产利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干涉与侵害。房地产的效益在于使用等一定的处分才能产生,禁止处分是对未成年人拥有的房地产效益的损害。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禁止处分实际上只承认“占有”,而侵犯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对未成年人房地产权利的侵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教育、医疗、人才等方面制度的不断变革,未成年人的房地产需要处分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例如,随父母调动而离开本地、出现重大病状、上学升造、因侵权损害而进行的赔偿等,这些情况的出现,理所当然地要对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进行处分。对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进行处分,不仅来源于生活的需要,更有法律上的支撑。《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因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时,应当处分其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财产;在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可以处分其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财产。在需要处分房地产财产时而不许处分,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地产权属依法登记取得财产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其监护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财产。《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2 重点我们如何来理解“利益”两个字,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表现方式法律及其他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通常可以理解为: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没有设定义务的,肯定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而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肯定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最常见的有以下五种情形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财产可以处分:(1)未成年人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2)为改善居住环境,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区位较差换区位较好等;(3)就医;(4)上学深造;(5)随父母调离而迁出本地。处置前,监护人必须提供与此相关的真实证明资料。
关键词:苏北农村青年
生活观念:更实际,更利益化
尽管时下农村的生活条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民的生活水平还是相对较低,也可以说他们刚刚或者说正在解决吃饭问题,谈到享受,绝大多数的农村青年可能只能说是农活不再是刀耕火种了,也开始有时间看看电视了,仅此而已。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农村青年认为“有本事的人,会拉关系的人,与领导关系好的人”容易得到实惠,尽管这与年轻人思想偏激有一定关系,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定的问题。因此,更实际、更利益化的生活观念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合情的。但是在大的方面,如“当国家遇到危险或困难时”,70%的人选择了尽自己的可能给予帮助,10%的人选择了会献出自己的一切,没有一个人选择与自己无关。这与他们所受的教育程度也是有一定的关系的。
改革与民主:有所关心,但程度不够
调查显示,70%的农村青年目前最关心的改革措施集中在:腐败、社会治安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等这些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值得注意的是,90%的农村青年“没有听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与他们所受到的教育程度是很不相符合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前我们农村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做的还是有一定欠缺的。60%的农村青年认为本村的村委会主任(村长)的产生方式“与自己无关”,这应该与他们目前的生活方式即以外出打工为主,在家时间较少有直接的关系。
学习与科技:说不清的选择,但内心还是有着些许不舍
对于以打工为主的农村青年来说,离开学校后是否应该继续接受教育,80%的人选择了“说不清”,另外各有10%的人作出了肯定和否定的选择。而如果他们有机继续学习的话,大部分的人选择了“参加各种技能培训”以及“通过到城市打工”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时间对于他们这些以出卖劳动力为主的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基于同样的原因,绝大多数的农村青年在最需要学习的内容上选择了“农业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实用技能以及与自己有关的政策”。在对待新生事物上,没有一个人因为新技术具有风险性而选择不响应。
婚恋与家庭:宽容,理解,现实,易于接受新观念
或许是由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缘故,70%的农村青年择偶的影响因素集中在“性格脾气投合、温柔体贴、健康、文化程度”以及“聪明能干”上,带有明显时代烙印的“出身、成分”以及“老实可靠”则没有一个人选择。在对待婚前、婚外恋和离婚问题上,绝大多数的农村青年和城市青年一样选择了更加宽容,更加理解,更加现实的态度,要知道在80年代,“婚外恋”和“未婚同居”在人们眼里还是见不得人的可耻行为。至于在农村青年的婚事大操大办上,60%的人认为是“形势及情势所逼”,导致了婚事大操大办的愈演愈烈。在对待遗产纠纷上,一半以上的人还是选择了“据理力争,实在不行再付诸法律”的方式,而“找村里有声望的人调解”的方式,则没有一个人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传统的家族宗法势力的衰落。
休闲与消费:物质消费占绝对主体,精神消费有很大的上升
由于当前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即私营、个体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已经没有或者仅有很少的土地,因此,农村青年的经济来源以就地和外出打工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已经没有了所谓的农闲,而他们主要的休闲时间也就相应的集中到了农历的新年前后(大约1个月的时间),所以,他们主要的娱乐方式集中在“看电视、打扑克(麻将)、走亲访友”以及“呆着,什么也不干”上也是有着合理的一方面的。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外出旅游”和“去游乐场”成为不少农村青年的新选择。至于名牌,30%的人认为“名牌显示身份和有钱”,40%的人认为“名牌质量的好”。如果经济允许,60%的人会选择名牌,没有一个人认为即使有钱了也不会选择名牌。
劳动与致富:劳动可以致富,但并不是致富的主要手段
“劳动致富”这一传统观念正日益受到挑战,如果有机会选择,60%的人选择了“经商”和“办厂”,没有人选择“规规矩矩务农”,也没有人选择“进城打工”,但是“进城打工”和“从事特色农业”对于文化水平有限的农村青年来说,不失为最现实可行的选择。对于看待已经致富的人,选择的较为杂乱,“能力强,有文化、有技术,运气好,胆子大,有背景”,甚至“会骗人、违法经营”等都有一定的人选择,这不能不说明了当前农村青年人生观、价值观的迷茫和错乱。在关于致富的目的上,70%的人选择“过上富裕的日子”和“为了儿女过的更好”上也能很好的说明这一点。此外,大多数人认为“缺少资金,缺少信息”和“缺少有用的社会关系”是影响致富的主要因素。
其他: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