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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产生的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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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产生的条件

第1篇:哲学产生的条件范文

中国哲学的开端,在中国哲学史通史著作中,一般都会论及。人们或从中国先民思维由低至高之发展而引出中国哲学,或从宗教天命观念之衰落而讲哲学之产生。

有学者,分别借“巫史说”,申论中国哲学之开端,别开生面。深受启发之余,尚不免有惑:此两种说法如何折衷?何者更能圆融地解释问题?由于从事中国哲学通史教学和参加编撰相关教材缘故,不免就此问题反复思之,今结合学界一些已有成果,更引申之,冀求一解自安。

一、西方哲学的开端

《公孙龙子指物论》:“物莫非指,而指非指”,若将前一“指”称为“物指”,亦可反向言之,“指”非“物指”。后现代哲学舶入中国,中国哲学史学界所着意者,有其对于颠覆中国哲学史学科领域中的西方哲学中心主义的资源性价值。重新审视所谓“哲学”,忽然省悟“指”非“物指”,“哲学”与“西方哲学”、“中国哲学”并不是一回事儿。换言之,只有在“离坚白”之“离”的方法论下,才能从实存的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及其他哲学这些可以借用维特根斯坦“语言家族”说来把握,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哲学家族成员中DD“离”出一个作为 “共名”的所谓“哲学”来。相应地,所谓“哲学”的开端,只能是就西方哲学之开端、印度哲学之开端、中国哲学之开端等具体而言。在此并非自明性地存在一个所谓“哲学”的开端在以往,正如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中所树立的“典范”,将印度和中国排除在哲学之外,从而所谓“哲学”的开端直接就等同于西方哲学的开端DD而是需要在探求西方哲学、印度哲学、中国哲学等诸种实存哲学之开端后,来归纳“哲学”的开端,由“物指”而达于“指”。另一方面,探求中国哲学之开端,无论论者有无自觉,在当前的知识背景下,它都无可避免地属于比较哲学研究,即以西方哲学开端为参照,提出中国哲学开端之假说,并从中国古代文献史料中去验证假说。

希腊哲学是如何起源的?亚里士多德在总结早期哲学家的历史时认为,哲学产生的一个条件是“惊异”--“古今来人们开始哲理探索,都应起于对自然万物的惊异”。哲学产生的另一个条件是“闲暇”“这类学术研究的开始,都在人生的必需品以及使人快乐安适的种种事物几乎全都获得了以后。”由于哲学起源于“惊异”,人们探索哲学的目的在于求知;由于哲学产生于闲暇,人们探索哲学除了求知外,没有任何其他外在的目的,因而哲学“是惟一的一门自由的学问,因为它只是为了它自己而存在。”学者们还会引证西文中“school”一词导源于古希腊语的“闲暇”,来支持亚氏的说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说:“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这就如同美国记者和作家房龙在那幅名为《希腊社会》的漫画里所画的,古希腊“自由人”的宗教、法律、科学、艺术、戏剧等杰出成就,是在由底层的奴隶辛勤劳作所搭建的舞台上演出的。看来,哲学是满足生活基本需要之后“精神空虚”的产物,人们精神“空虚”了,才会去思考哪些脱离开生活日用的玄远的事物,例如康德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令。

然而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并不能让人们完全满意。说哲学起源于惊异,那么在哲学起源之前,前哲学时期的人们,难道就从来就没有惊异吗?对任何事物都没有惊异吗?有人说在宗教里,惊异产生的是“敬畏”,对令人惊异的神奇事物的敬畏。那么,我们又有必要追问,为什么在此前人们产生的是敬畏,而在此时产生的却是哲学?对于哲学起源的另一个条件闲暇也一样存在着疑问:如果闲暇产生了哲学,那么古代宗教生活中的祭司们,难道就从未有过一些闲暇,使他们思考一点问题吗?为什么他们在闲暇时思考出来的却不是哲学,而是神启?由此来看,我们可以肯定惊异与闲暇是哲学产生的条件,但只是必要条件,却不是充要条件,它们还不能够圆满地说明,哲学为什么一定要产生。

据此,我们不免会推想,一定是发生了什么事情,使得哲学不得不产生,使得具有闲暇的奴隶主贵族在面临“好奇”或“惊异”的时候,不得不以哲学的方式去思考一些问题。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呢?哲学史家们从两个方面来解释这个问题:第一,一定是人类理智得到足够的发展,发展到足够使人们尝试运用自己的理性,可以摆脱对宗教的依赖,可以独立地进行思考;第二,一定是发生了什么事情,使得人们不得不摆脱对宗教的依赖,独立地进行思考。有的哲学史家强调前者,有的哲学史家强调后者,但从逻辑上说,似乎只有将这两个方面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圆满地解释哲学是如何在希腊文化中开端的。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哲学史家们是从古希腊的宗教、政治、法律、制度、神话等文化样式和文化生活内容中,去找寻哲学的胚胎和种子,试图把它们作为孕育着哲学的土壤。哲学就是在其中被培植起来的,一旦哲学成为一种需要时,便水到渠成般从中破土而出。黑格尔在肯定了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惊异”和“闲暇”后,就补充了理智的增长这个必要条件。他说:“哲学是在这样一个时候出发:即当一个民族的精神已经从原始自然生活的蒙昧浑沌境界中挣扎出来了,并同样当它超出了欲望自利的观点,离开了追求个人目的的时候。” 哲学史家们对被公认为是西方哲学创始人的泰勒斯之前的哲学先驱们的研究,表明了希腊神话对希腊哲学的培育是多么的重要,用他们的话说,泰勒斯不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哲学史家们重视神谱的作用,认为“神谱虽然不是哲学,却为哲学做了准备。”理由是“在神话的观念中已经出现哲学思想的胚胎。”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爱好神话的人也是爱好智慧的人”。在第一个方面,哲学家们的看法基本一致。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哲学史家们的看法有些不同。有的哲学史家意识到促进从宗教到哲学转变的那些要素。例如德国的E策勒尔在《古希腊哲学史纲》中,分析了宗教中群众性的祭祀到作为个人的祭司和预言家的出现、来自于小亚细亚甚至来自于印度的异质宗教思想对希腊人原有宗教的冲击、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及希腊城邦的出现等因素,对哲学产生的意义。从宗教与哲学的关系来看,宗教是文化的母体,哲学是从宗教中孕育出来的,但哲学又是对于宗教的突破,是对宗教的反叛,哲学与宗教有着鲜明的区别。梯利明确地把哲学与此前的神话和神谱学加以区分,认为神谱学和创世说比神话前进了一步,试图用理论来说明神秘的世界,解释被设想为掌管自然现象和人类生活事件的主宰者的起源。但是这些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只能满足含有诗意的想象,仍然求助于超自然的原因,而不能满足进行推理的理智的要求。“只有以理性代替幻想,用智慧代替想象,摈弃超自然的动因作为解释的原则,而以经验的事实作为探究和解说的基础,这时才产生哲学。”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非常精辟地指出:“我们可以说,当一个民族脱离了它的具体生活,当阶级地位发生了分化和区别,而整个民族快要接近于没落,内心的要求与外在的现实发生了裂痕,旧有宗教形式已不复令人满足,精神对它的现实生活表示漠不关心,或表示厌烦与不满,共同的伦理生活因而解体时,哲学思想就会开始出现。”近代以后的西方,科学异军突起,成为宗教、哲学之外最重要的一种意识形态。在原有的宗教与哲学关系的思考之外,宗教与科学的关系成了思考的一个重心。到了现代,随着科学确立在意识形态中一超独霸地位,哲学与科学的反宗教联盟开始出现裂缝,宗教、哲学与科学的关系则成为思考重心。罗素就曾用三者的关系来说明什么是哲学介于宗教与科学之间而受到双方攻击的无人之域。诉诸理性,而非诉诸神启,抑或诉诸实证,是哲学相对于宗教与科学的本质特征。

哲学在宗教中慢慢成长,并获得最终从宗教中突破所需要的必要能力,从神话、宗教文化中突破出来的哲学,仍不免带有宗教文化的某些色彩,但它在总体上是对宗教文化的否定。马克思在论说哲学与产生了它的宗教之间亦此亦彼的关系时,认为哲学最初在意识的宗教形式中形成,从而一方面消灭了宗教本身,另一方面从它的积极内容说来,它自己还只在这个理想化的、化为思想的宗教领域内活动。只是,这种否定的具体过程究竟是怎样的,特别是这一过程的必然性何在,所看到的一些哲学史著作中,对这些问题的说明仍然不够充分。如果把哲学从宗教分离的过程,比作一个成长中的幼儿开始断奶的过程,那么哲学史家们似乎更强调成长的一面,而对“断奶”则关注的不够。一些哲学史家们更愿意强调古希腊人的精神世界在从宗教到哲学转变中的主动性,这种主动性首先来源于希腊中的探索精神。这种探索精神,或采取一种文化追因的叙述策略,从古希腊的早期文化中去寻找母体,或从由地理环境影响的社会生活着眼,强调古希腊人面对海洋的冒险和求知精神。这种主动性还来源于古代希腊民族的理性精神,它同样可以从更早的文化中去寻找源头,或者干脆被认定为希腊民族的特有天赋,像策勒尔所认同的那样。的确,世界各民族都有自己思想展现的方式,惟独希腊人的思想采取了“哲学”的形式,它本身就是希腊民族特性的表现,也确实可以理解为希腊民族的天赋。

二、中国哲学的开端

从哲学史家们对于西方哲学起源的论说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哲学如何“孕育”并“突破”的假说。实际上,受西方哲学史研究成果,尤其是作为德国古代哲学代表人物的黑格尔影响的中国哲学史界来说,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及其他著作中所表达的对哲学起源的理解,已经作为主要参照物,渗透到对中国哲学开端的解释之中。

人们或把哲学看作是人类思维由低到高的发展,由原始思维中去发现迈向哲学高台的级阶,例如万物有灵、图腾崇拜、生殖崇拜、祖先崇拜、英雄崇拜到一元神之出现,来说明古代中国人智力水平的成长。相较于西方的哲学史家,中国学者似乎更有文化追因的热情与执著,在甲骨、金文中寻找古代文化母体中所包含着的哲学胚胎,不断出土的考古发现为这种研究提供源源不断的素材和论据。在这个论证方向上花工夫是十分必要的,说世界本原是水的泰勒斯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中国哲学的早期代表也同样不是从天下掉下来的。

西方哲学产生的一个条件是“闲暇”,这在讨论中国哲学产生时,也不会遇到矛盾。最早的哲学先驱们,大多是天子或诸侯的大夫或史官,属于“劳心者”,不会有不暇思索的情况。

西方哲学产生的另一个条件是“惊异”,这在讨论中国哲学产生时,同样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历来被哲学史家们当作中国哲学开端标志性事件的一些事例,文献大多记载了它们源起于回答他人之发“问”:周大夫伯阳父论“地震”是答周幽王之问,周内史叔兴论“阴阳”是答宋襄公之问,周太史史伯论“和同”是答周宣王之问,晋太史史墨论“陪贰”是答赵简子之问。上述诸人之问,正是由“惊异”而有所问:周幽王惊异于“三川(泾水、渭水和洛水)皆震”,宋襄公惊异于天坠陨石及“六^退飞宋都”,周宣王和赵简子之问来自于对人事的疑问。正是在回答这些惊异或疑问时,这些大夫或史官,以哲学的方式回应了问题,使得这些事件成为中国哲学开端的标志性事件。

智力的发展固然为哲学的突破创造了条件,与西方哲学的产生相对照,也还应当有另外一些条件,促成中国哲学不得不从早期的宗教文化母体中产生出来。这些条件是什么呢?哲学史家们几乎没有例外地提到了“天命神学”,天命神学即是中国哲学突破的对象,这不成问题。问题在于,中国哲学何以要从天命神学中突破出来?其必然性何在?

哲学史家们提到了“绝地天通”。《国语楚语》记载楚昭王问于楚大夫观射父:“《周书》所谓重、黎使天地不通者,何也?”观射父解释说,“古者民神不杂。……及少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无有要质。民匮于祀,而不知其福。A享无度,民神同位。……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其后,三苗复九黎之德,尧复育重、黎之后,不忘旧者,使复典之。以至于夏、商,故重、黎氏世叙天地,而别其分主者也。”根据哲学史家们的解释,这个事件的意义是多元的,也是重大的。帝颛顼或帝尧,都委派司天之官和司地之官,禁止“民神杂糅”,垄断了人神交通的权力。“绝地天通”的结果,自然是强化了巫史的作用和地位,只有他们才有与天神交通的权力。同时,它也打破了民神之间无有间隔的局面,在人神之间设立了中介,拉大了人神之间的距离,所以,它也被一些哲学史家们解释为产生人文性的一个事件。

从上述解释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哲学”的成长,但还不是突破。不过,如果我们把“绝地天通”和天命神学的衰落联系起来考虑,这一事件对于中国哲学产生的意义将不止于上述解释。我们可以反问:如果没有“绝地天通”会怎样?如果仍是“民神杂糅”会怎样?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能假设,但并不妨碍我们去做此遐想。天命神学的动摇与衰落,绝非来源于天命之自身。“上天之载,无声无臭”(《大雅文王》)“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天自不言,巫史是天人的中介,故天以巫史之言为言。天命神学的动摇与衰落,只能是来自于对巫史之言的怀疑,即人们相信巫史,但不相信巫史所代言的天命。假若“民神杂糅”、“家为巫史”,那么导致的将是对天命的多元解释和理解,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意愿来解释天命,而不会因为对某一种解释的怀疑而导致整个天命观念的动摇,甚至崩溃。从这个意义上,“绝地天通”一方面是宗教自身发展的一个必要阶段,另一方面也为自身的崩溃埋下了种子。

另一个被认为导致天命神学衰落的重要事件是武王克商。商人笃信天命,以为天命在我,“天命玄鸟,降而生商”(《诗经商颂》),以为自己可以无所不为。商纣王就曾慨叹:“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勘黎》)周人则与此有别。周乃小国,却能庞大的商王朝,革替天命,这给周之开国者带来无比强烈的震撼,迫使他们严肃地思考。“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尚书召诰》) 周人一方面强调自己承受天命,“不(丕)显文王,受天有(佑)大命”(《大盂鼎》),另一方面,他们又觉得“天难忱(信)”(《尚书大诰》)、“天不可信”(《尚书君]》)、“天命靡常”(《大雅文王》)。他们总结商亡的教训,在于“惟不敬厥德,而早坠厥命”(《尚书召诰》),在于不能保民,故提出敬德保民的思想。周公制礼作乐,也是建立在这一认识基础之上。

周公的制礼作乐,是否是哲学的开端呢?是否是哲学对于宗教的突破呢?周人虽然认为“天难信”、“天不可信”、“天命靡常”,但周人并未怀疑和否定“天命”。他们只是怀疑对“天命”的商人式的理解,从武王克商的历史经验中,他们发现了“天命”与“敬德”“保民”之间的关系。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十五年引《周书》)、“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换句通俗的话说,上天是要考核有国者的,考核的标准是“敬德”与“保民”。“天命靡常”,打破的是“终身制”和“铁饭碗”。故而,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天命观念的演变,并非是天命观念的衰落。周公的制礼作乐,包含有浓厚人文性的气息,但并非是对天命观念的否定或抛弃。它仍属于“成长”,而不属于“突破”。

直接导致天命神学动摇和衰落的历史事件,应当属西周末年的怨天尤人思潮。怨天的理由,恰好来自于周人对于天命的理解。既然“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上天为何选择无德之人禀受天命?既然“天命”在于“保民”,那么对于不保民的统治者,上天何以并不夺去他的天命?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昊天不佣”、“昊天不惠”、“昊天不平”(《小雅节南山》)、“浩浩昊天,不骏其德!”(《小雅雨无正》)可是,怨天骂天,毕竟对天还抱着期望,认为上天未尽到自己的责任,可谓恨铁不成钢。再往前走一步,人们会认识到上天根本不管用,根本决定不了人间的事情,“下民之孽,匪降自天。g沓背僧,职竞由人。”(《小雅十月之交》)到了这个时候,上天已不可信赖,人们失去了依靠,除了依靠自己的理性外,再也没有其它选择了。而此时,理智的成长,恰好为人们提供了这种独立思考的能力。这时,哲学就真正地破土而出了。

在一般中国哲学通史著作中,被当作中国哲学开端标志的事件,基本上都体现了哲学对于宗教的否定或突破,即往常被史官们采用天命神学解释的地方,现在则采用自然哲学DD阴阳、五行、和同DD的解释。例如,伯阳父论地震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当伯阳父说“周将亡矣”时,他并不是把“三川皆震”当成一个体现上天意志的事件,而是先说明了地震对百姓生活的影响,继而解释了地震的自然成因。“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乱之矣。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A,于是有地震。”(《国语周语》)其余与此同类,不再一一剖析。

以上所论,是以西方哲学开端为参照,形成一个哲学在宗教母体中成长与突破的假说,然后以此来验证中国哲学之开端。无论是从黑格尔,还是从梯利的哲学史中,我们都可以根据他们对哲学起源的观念,来形成这种假说,并用于探讨中国哲学的开端。帕森斯和雅斯贝尔斯关于“哲学突破”的说法,对中国哲学之意义,在于西方哲学史家突破长期以来固守于欧洲文化经验来理解哲学的局限性,看到在对人类文明产生了最重要影响的几大文明中,不约而同地孕育出一种脱胎于宗教而又突破于宗教的人类哲学,肯定了人类文化的发生和思想的演进具有某种共同性。这对于理解中国哲学在人类思想中之重要地位,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中国哲学开端之特色

总结了中西哲学在开端问题上的共性之后,我们还有必要探求中西哲学在开端上有何不同之处?毕竟中西哲学有着如此之大的不同,以至于西方哲学史家长期坚持认为他们和我们所谈论的事物并不是一回事儿。有比较才有鉴别。中国哲学开端之特色,是在与其他哲学在此仅与西方哲学相比较DD的开端相比较而言的。“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观书有感》)哲学的开端,对其后哲学的展开,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也可以籍着中国哲学开端之特色,来把握中国哲学相对于西方哲学之特质。

在中国哲学起源、开端的过程中,哲学从宗教中突破的环节,相对而言是较为清楚的。通过“绝地天通”、“武王克商”及“怨天尤人”几个重要的历史事件,我们可以整理出天命观念如何为自身准备了崩溃的条件。早期的中国人曾经是如此虔诚地笃信昊天上帝,当先民们第一次对“上天保佑”感到有疑问时,他们通过对人类自身的反省来维护上天的尊严;当昊天上帝再次令他们失望时,他们只是对它抱怨。正如爱的反义词不是恨,而是冷漠,报怨意味着期待。可是,最终他们明白了昊天上帝是无法依靠的,人只有靠自己。从这点看,宗教母体中虽然培植了人文的力量,但中国人走上哲学之路,是因为宗教神学之路再也走不通了,他们是被动的,是无可奈何的。在西方哲学史家那里,他们在理解和说明古希腊哲学开端时,他们更愿意把哲学的产生看作是一种主动性的过程,更强调希腊人的自由精神和探索精神,这种精神一直以来就弥漫在希腊人的精神世界中,即是在神话中也是一样。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爱好神话的人也就是爱好智慧的人”,他们都在探索“惊异”,只是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

古希腊的哲学是伴随着城邦发展起来的,哲学的最初创立者是一些能够消费得起哲学这种“奢侈品”的贵族,他们爱好哲学的目的就是为了“爱智”追求知识,没有什么实用目的。古希腊最初的哲学家,一般都归为自然哲学家,他们关注的对象首先是自然。在这一点上,早在亚里士多德就为此定了调:“古今来人们开始哲理探索,都应起于对自然万物的惊异;他们先是惊异于种种迷惑的现象,逐渐积累一点一滴的解释,对一些较重大的问题,例如日月与星的运行以及宇宙之创生,作成说明。”。他们当作哲学家的原因也很简单,他们只不过说出了“世界的本原是水”,或者认为不是水而是火,或者说是原子,或者说是nous,或者说是logos。当然,在那个时代,提出并尝试回答这个问题绝不简单。他们喜欢把自己的著作称作《论自然》,无论是把宇宙还是人自身,都看作是自然的一部分。

中国哲学的创立者不同,他们也有闲暇,但他们不是把哲学当作“奢侈品”,而是当作“日常消费品”。他们的身份是大夫或史官,他们探讨天人物我不是出于“爱好”,“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尚书洪范》),而是职责使然。他们是天子或国君的官员和顾问,是帮助出谋划策和执行政策的人。看看中国的哲人们,他们虽然也探讨自然和解释自然,例如地震、陨石,但他们关注的重心、关注的目的却在于人事。同时正是由于他们出身巫史的缘故,他们在解释人事时的特点,就总是联系到对天的理解,“即天道而言人事”,习惯于为日伦日用寻找形而上的天道依据。“礼崩乐坏”,更使“道术为天下裂”(《庄子天下》),“诸侯异政,百家异说”(《荀子解蔽》), “天下是非无所定,世各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淮南子齐俗训》),至“百家争鸣”汉志所录“成一家之言”者达189家。诸子的旨趣在于“道术”,即“治道”,正如司马谈所说:“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史记太史公自序》)即使是离坚白、合同异的名家,也同样认为“论坚白异同,以为可以治天下。”(《汉书艺文志》注引刘向《别录》)总之,中国哲学之特质表现在始终以治道为核心,以天人为主线,这是可以由中国哲学开端之特色来说明的。

第2篇:哲学产生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哲学 儿童哲学

一、儿童哲学诞生的哲学基础

“哲学”一词源于古希腊文的“追求”和“智慧”。但哲学本身并不是智慧,而是追求智慧,即“爱智”,顾名思义,“爱智”一是热爱及追求(而非占有并满足),二是智慧或智力(而并非知识或技能)。因此,“哲学”本义包括两个层次。首先,哲学是一种追求或活动,是动态的思考过程,不是静态的结论性满足。哲学是不能自我满足的,它要永不停顿地追求,追问和求索才是哲学的本质。其次,哲学追求的是智慧,而不仅仅是知识,智慧是比知识更深刻更精致的东西。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认为,古希腊人世界观向哲学转变的原因和条件有。三:惊异、闲暇和自由。柏拉图也曾说“哲学产生于惊异”,当儿童初临人世,精神世界还没有或很少有时,周围的一切甚至他本身都是陌生、新奇、不可思议,这使他对一切产生惊异,且儿童有许多闲暇、自由的时间,可以在一日活动中对周围事物进行思考和探索,深奥的哲学问题源于儿童对周围世界的困惑与好奇,又通过游戏的方式和儿童的日常生活联系在一起。在古希腊,哲学产生的思想前提是原始思维和神话世界观。哲学是世界观,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又具有原始性。哲学是人们对外部世界和自己的最一般看法,有的来自对知识和经验的反思和概括,有的来自在没有背景知识情况下的想象和猜测。前者是抽象的哲学思维,后者是原始的哲学思维。在没有各门具体科学以前,哲学就出现了,古代哲学是原始哲学。就个人而言,在没有各种知识和经验以前,也可以有原始的哲学思维。神话和童话都具有原始思维,哲学思考是人的本性,并不是只在闲暇时才开始哲学思考,因此,儿童具有原始的哲学思维。

二、儿童哲学与成人哲学

“哲学不仅存在于社会历史的运动之中,而且还存在人类个体的生命运动里。哲学归根到底是人脑的产物,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离开人类个体,哲学是无以产生无以存在的。”孔子早已意识到哲学与他相伴存在,“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儿童有其自己的哲学”,“儿童就是一个哲学家”,由于求知是人类的天性,因此儿童的哲学是儿童的一种天性,儿童由于对外部世界感到惊奇,往往会向成人提出一些问题,如两岁半的儿童即有一种指物问名的现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哲学,每个人都必须完成自己的哲学创造。”“我们可以从孩子们提出的各类问题中意外地发现人类在哲学方面所具有的内在禀赋。我们常能从孩子的言谈中,提到触及哲学奥秘的话来……”

论及儿童哲学和成人哲学的关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个体有健全的发展潜能;二是个体处于一定的文化背景中并参与文化活动;三是儿童和成人处于大致相同的文化中。因为儿童是具体进行思维的,是孤立地处理每个问题而没有通过一般性理论并从中抽出一个共同的原理把他自己所做出的各种解答统一起来的。而青年却是一个构成了体系和理论的人,个体哲学的现实发展是生物潜能和文化因素共同协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成人哲学是从儿童哲学那里生长出来的”。如果把近现代儿童的哲学与原始社会中的成人哲学进行类比,近现代儿童的哲学就是对古代承认哲学浓缩的复演,即近现代儿童的哲学实际上是从古代承认的哲学发展而来的,即“儿童哲学是从成人哲学那里生长起来的”。

三、我们应如何看待儿童的哲学

儿童哲学是儿童的一种天性,由于对外部世界感到惊奇,往往会向成人提出一些问题。当儿童发现自己不仅能提出关于名称的问题,且还大有超出的时候,儿童已被世界的可知性所激动,儿童会接二连三追问下去。“求知是人类的天性。”而求知则是出自对智慧的热爱,哲学是人类的本性,儿童哲学也是儿童的本性,是儿童适应环境的渴望,也是适应环境的手段,儿童的提问正是反映了他们在智力上试图应付外界世界的渴求。这时能够帮助儿童的恰好是他们认为是万事通的父母与教师,但儿童从父母与教师的简单回答中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儿童的天性是与生俱来的,它规定着儿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历程,我们家长和教师要做的只是发现和了解儿童的天性,顺着儿童的天性给予适当的引导就足够了。”“只要是在正常条件下,儿童的发展过程中都包含了这种自发性的天性学习,这种学习的发生不需要细心的知道、奖励或惩罚,其动机来自于内部需要。”我们都深刻了解“任何早期的哲学性质的冲动往往会影响人的一生的世界观和人生道路的选择。”因此,当我们面对孩子滔滔不绝的提问时,首先要保持镇定的心情,因为儿童的哲学思维已经萌发了,不要表现过度激动也不能视若无睹;其次,回答儿童的哲学式提问时绝不能简单应付下结论。我们要做的是要小心翼翼地维护和引发儿童这种内在的素质和能力,并提供适宜的环境使儿童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 刘晓东.儿童教育新论[M].江苏: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8

[2] 侯莉敏.儿童生活与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11

[3] 高振宇.儿童哲学诞生的哲学基础[J].学前教育研究,2008,7

[4] 钱雨.儿童哲学的意义――马修斯与李普曼的儿童哲学观辨析[J].学前教育研究,2009,9

第3篇:哲学产生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科学定律;规则观;倾向

当我们讨论自然定律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自然定律的定义与特征。在国内外文献中有三种对自然定律的本性说明。而定律的特征是什么?著名科学哲学家罗姆•哈瑞认为,定律首先需要有普遍性。就是说,只要发生的事件涵盖在定律的范围中,事件一定会按照定律描述的那样发生。再者,自然定律还具有必然性,即在其他条件均同的情况下,事件必定会发生。

一、作为概念关系之表达的自然定律

古希腊哲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以能认识自然知识为最高目标。而自然哲学却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我们无法从始终处在流变中的感性事物中获得知识。认识到这一点的是巴门尼德。巴门尼德认为,能认识、把握的是关于永恒不变的“存在”的思想。之后苏格拉底在巴门尼德的原则上提出了一个具体的问题:什么样的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苏格拉底认为,认识的目的在于认识事物的定义或概念,就是说认识事物的“本质规定”。所以,在苏格拉底的对话中,他追问过许多诸如“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勇敢”“什么是美”等问题。他并不是想指出关于“正义”“勇敢”“美”的具体事物,而是想找出这一类事物的“本质规定”。因为,我们可以看出,苏格拉底所理解的知识乃是对事物普遍的本质认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亚里士多德是历史上对自然定律做出哲学解释的重要人物。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虽然没有直接对自然定律进行讨论,但他对定义进行了探讨。一个定义就是对事物的本质性质的陈述。如打雷的本质是“火熄灭之后产生的声音”,那么我们可以对打雷作出的定义就是“火熄灭之后产生的声音”。在这之中,“本质”一词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本质”是指这样一些性质,这些性质一旦变化就会丧失自身的同一性。你的“本质”就是规定你所以为你的那些东西。如苏格拉底有时心情愉悦,有时心情低落。这时候愉悦和低落的心情是变化的,心情的变化不会影响苏格拉格之为苏格拉底,所以这就不是苏格拉底的本质。而“人”才是苏格拉底的本质。进一步说,我们谈论的科学知识只与类型、种类有关,与个体无关。当我们就一个个体作出判断时,我们实际上是对个体从属的种类作出判断。具体来说,亚里士多德对事物的定义采取了一种叫做属加种差的方法。比如,如何对“人”作出定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我们来分析他是如何做出这一定义的。首先,我们考察人属于哪一种类。众所周知,人属于动物这一类。然后,我们要问,在动物这一种类里面,人与其他动物有什么区别,亚里士多德认为区别在于人是有理性的。在“动物”这一概念里,人被划分在“有理性的东西”这一区域以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所以人的定义是有理性的动物。用一句话简单概括,定义就是表达了那些界定物质实体之本质的概念间的关系。

二、作为一种规则的定律观

在哲学史上,另一个讨论自然定律的重要人物是休谟。他对自然定律的讨论是基于因果性展开的。休谟认为事物之间的因果关联涉及三个重要概念:(1)有某种恒常的伴随性存在于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中;(2)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在时间上是连续的;(3)原因事件必然导致结果事件。休谟相信(1)(2)是正确的。他相信人有某种心灵的感觉印象与事件的伴随性和连续性相关联。但休谟不承认必然性的存在,理由是无论多么仔细地观察一个因果事件,我们也无法观察到与必然性有关的东西。我们的感觉印象中没有必然性这一概念。当一个因果事件发生,我们观察到的是一个事件紧紧跟随另一个事件。举个例子,太阳升起之后,石头变热了。我们不能说太阳升起之后必然导致石头变热。而是说太阳升起之后,石头紧接着变热了。并且,结果事件在逻辑上是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不导致矛盾的情况下,断言原因事件存在和否定的结果事件存在。如上述例子,我们完全可以在大脑中想象太阳升起之后,石头结冰了。所以,休谟将必然性这一概念诉诸为心理学现象:当我们观察一个原因事件时,由于我们的大脑之前对类似因果事件的伴随性有了重复性经验而产生了心灵习惯,于是我们预期正被观察的事件与大脑中的因果事件一致,所以我们断言结果事件会发生。就是说,由于我们日复一日地看见太阳升起之后石头会变热。这一因果事件在我们大脑里重复出现而产生了心灵习惯,所以,当太阳升起之后,我们断言石头会变热。简言之,休谟认为自然定律没有必然性,只有恒常伴随性存在,自然定律不过是断言了一些恒常伴随性存在罢了。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定律的规则观,它认为世界上没有哪一种事物是按照定律去运动的,有的只是被人们经验到的对事物间恒常伴随的实际规则。有人反对这种观点,具体可概括为两点。(1)它没有区分偶然的规则和规律规则。什么是偶然的规则?比如说,世界上所有黄金做的球直径都不超过1000米。在经验世界中,这确实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则。但是,我们假设,如果条件允许,有人真的造出了一个直径超过1000米的金球,这就了这样一条规则。所以我们不会相信这是一条规律的规则观,它对世界只是偶然成真的。(2)规则并不是构成定律的充分必要条件。首先,因为要构成定律,需要的不仅是有规则的关联,还需要反事实条件句的支持,所以它不是构成定律的充分条件。其次,规则也并不是构成定律的必要条件。如果能成立,那就是说定律描述了事件之间毫无例外的规则。我们真的可以这样判断?可以参考伽利略的落体定律,然后再拿一片树叶做自由落体运动,我们会发现,树叶下落的过程是违背落体定律的。我们可以说,就算是最具科学性的物理学也不能说规律就是毫无例外的规则。依靠常识观我们可以知道,树叶下落之所以不会做匀加速运动是因为它除受重力之外,还受气流和空气阻力的影响。科学定律受到了干扰,所以观测到的现象没有符合规律。规律规则观的捍卫者提出可以用条件句的形式重申定律的表达,即假如其他干扰性因素没有发生,B事件总会伴随着A事件发生。这样看似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却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其一,对于“其他干扰项”,我们如何才能精确地阐明一个必须满足所有干扰项的定律,难道要将所有的干扰项都一一列举出来?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其二,如果我们必须用条件句去阐述一条规律,是不是就是承认了这些规律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似乎违背了定律的普遍必然性。是不是也就是说,这些规律只有在实验环境中才适用,实验环境外就不适用?我们用修正后的规则观来解释落体定律,只有当物体消除了空气阻力等干扰性因素之后,物体自由下落才会做匀加速运动。也就是说,规律的适用性限制在了那些满足于特殊条件的实验环境中。因此,对那些发生在实验环境以外的情况,定律就无能为力了。这个结论与我们的常识产生了极大的冲突,如果定律只在实验环境以内适用,那我们如何才能解释建筑师对物理学的应用、牛顿定律对彗星运动的应用以及所有科学家所从事的一切科学事业。显然,规律的规则观不能作出说明。

三、作为自然倾向之表征的定律

定律的规则观无法解释定律是如何在实验环境条件之外被应用的。而倾向论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点。倾向论的观点认为,物质世界的运动是自发的,之所以会发生运动,是因为事物有倾向或能力按照自己的方式运动。自然定律就是对这些倾向或能力的表征。倾向论者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有许多的能力或倾向在开放的系统中运行,他们相互作用着,其结果就是呈现给我们看到的一切。伽利略的落体定律描述的是物体具有以匀加速落向地面的倾向,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描述的是具有一定质量的物体具有相互作用的倾向。由此看来,我们就不会像以往一样简单地用定律去解释事物所呈现的现象、结果。因为我们看到的现象是由事物的许多倾向或能力所共同作用的结果。树叶下落并没有呈匀加速状态,这是因为树叶下落是由匀加速、空气阻力等许多倾向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也能说明科学实验的重要作用了。在我们进行科学实验时,我们将不同的能力或倾向单独隔离开来,放到创造出的封闭系统中加以观察、研究,为的是把正在研究的、对应于规律的倾向与其他倾向区分开来。这样,只有通过实验干预才能达到目的。休谟在处理定律必然性时认为必然性不存在,存在的只是人们对于伴随事件的重复性经验而产生的心灵习惯。而倾向论者认为,在讨论定律时,我们处理的并不是一个个事件,而是性质。定律说的是性质与性质之间的关联。如一块铁这一性质与是一个导体这一性质就恒常存在关联。我们可以做实验观察到铁是导电的。所以,铁是导体这一定律是关于性质的,而与具体事件无关。性质分为两类,偶发性性质与倾向性性质。比如笔者在家里不小心把玻璃杯打碎了,这里的玻璃杯呈现出易碎的性质,这种性质就是偶发性性质。因为这是玻璃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表现出来的性质。当说玻璃杯具有易碎的性质时,这里指的性质就是倾向性的性质。因为,即便不用去做实验观察,也知道玻璃杯易碎。而倾向论者认定的性质类型就是倾向性性质。倾向论的定律观有这样一个优点,即它捍卫了一种科学的实在论观点,所有科学家所一致努力的科学事业是有意义的。它阐明了正是自然本身使得物质系统按照规律活动。它还说明了科学实验的作用与意义,以及回答了科学定律如何把在实验室中获得的定律应用在实验室之外。

参考文献:

[1]张志林.当代哲学经典(科学哲学卷)[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第4篇:哲学产生的条件范文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语言研究学界的广泛关注。后经塞尔等人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言语行为(speech 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 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 . l . 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后经塞尔(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它为哲学、语义学、语用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过去人们一般认为行为是动作,言语只是说话,算不得行为。但奥斯汀指出,说话本身就是行为。言语行为是人们在进行交际时的语句( utterance ),一个语句可能是语法上的一个或几个句子。奥斯汀认为,语句有两种意义:

    (一)命题意义(prepositional meaning)或表述意义,这是语句的字面意义,由语句里的特定的词汇和结构来表达;

    (二)施为意义(illocutionary meaning),又叫施为作用(illocutionary force ),是指语句在听者方面产生的效果。

    例如,it's cold here这句话,其字面意义或命题意义是指说话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为作用则指说话者所希望产生的效果。表面上这句话是陈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许是要求别人关上门窗或打开空调。

    奥斯汀认为,人类交际的基本因素不是单个的词或句,而是人们在说出词或句时的特定的言语行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 )。在这个意义上,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理论看成语言行为总的语用理论的一部分。提出言语行为理论是源于对三个哲学问题的探索:日常语言与哲学研究的关系、行为研究的方法论,以及述谓句与施为句的划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语言使用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当时困扰哲学界的“意义”问题,并为他本人的行为研究建立理论根据。在哲学研究转向之前,哲学家们一直认为陈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状态,或陈述某个事实,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陈述句必须具有真假值(truth value)和可验证性( verifiability )。但奥斯汀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些伪陈述(pseudo-statement ),人们所说的某些话貌似陈述,但它们却不是以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语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还有许多非表述作用,说出的话语不只是表述,同时也实施一种言语行为,而言语行为并不总是要区分真假。奥斯汀的理论思想集中体现在“施为句”( performatives)和“指陈句”( constatives)的区分以及“言语行为三分说”理论之中。奥斯汀认为它们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他认为施为句有以下的特征: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以施为动词作为主要动词、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

    奥斯汀把词典中的施为动词检索出来,并归出五大类:裁决型( ve记ictives、行使型( exer-citives}、承诺型( commissives、表态型( behabi-tives、阐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说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 ) ,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 ) 。在奥斯汀看来,说话人如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人如何正确地理解说话人的意图,是研究语言交际的中心问题。

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完善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但在这一过程中,他放大了奥斯汀的“语言乃是人类用概念认识世界的媒介”这一思想基点,并把它作为自己语言哲学的构架。他全方位地从心智(mind )、语言(language)和世界( world )三方面多维度地进行语言哲学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样通过语言将人类与世界相关联。语言分析由哲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成为了语言哲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 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ive 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和格赖斯(grice )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为了阐明这个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他偏激地认为,表达和理解话语的意图是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的全部内容。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人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

    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 conditions ):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

    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 ) : a ,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b、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 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

    第四,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

    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

    在将“合适条件”( felicity conditions )(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 ),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 ),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 illocutionary)与语法( grammatical )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

    a、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 ),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

    b、指示类(directives ),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

    c、承诺类(commissives ),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

    d、表达类(expressives ),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

    e、宣告类(declaratives ),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 speech acttheory)。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塞尔一开始就指出:“意义最简单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说话者打算在听话者那里产生某种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过让听话者领会产生该效果的这种意向来产生这种效果,他打算凭借听话者所具有的有关语句表达规则的知识来使听话者领会这种意向。”然而,不是所有意义的情况都这么简单。例如暗示、暗讽、反语和隐喻中,说话者的表述意义和语句意义是以各种形式分离的。其中一类很重要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同时还意指其它更多的东西。这里有两种情况:

    其一,当一个包含着一个用于以言行事为语力指示者的语句被说出时,它能够另外完成另一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

    其二,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且意指他所说出的东西,但同时还意指具有一种不同命题内容的另一种以言行事。这第二种情况就是间接言语行为。

    这里的难题是,听话者是如何判断出这样一种另外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和非语言的背景知识,加上听话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话者和听话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话者实际所说出的多。因此,说明间接言语行为的间接部分所必须的条件包括: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会话的某些一般原则、说话者和听话者彼此分享的事实背景信息以及听话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约定俗成则在某些情况下扮演了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尔还认为,间接言语行为除了关系到意义和言语行为理论外,它也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

第5篇:哲学产生的条件范文

一、“科学哲学”的语义分析

一般来说,在英语中,有两个名词与“科学哲学”对应,一个是scientificphilosophy,指包括孔德(AugusteComte)、马赫(ErnstMach)、石里克(MorizSchlick)、卡尔纳普(RudolfCarnap)和赖欣巴哈(HansReinchinbach)等人在内的实证主义者心目中的“科学性哲学”;另一个是philosophyofscience,指当今被人们广为接受的“关于科学的哲学”(或者“科学哲学”)。显而易见的是,虽然两者都指涉哲学,但其中的含义具有天壤之别。前者界定的是哲学的性质,是一种狭义的哲学思潮,其目的是要用经验实证科学的范式来改造哲学,使哲学成为经验自然科学的一个附庸。至于后者,顾名思义,它所界定的乃是哲学的领域,是指对科学所进行的哲学反思,因而它是广义的哲学活动,又是哲学的一个二级学科。众所周知,出于“拒斥形而上学”的动机,实证主义者偏爱前者,为哲学贴上“科学的”标签,对科学哲学作出了狭义的解释。这种思潮的出现,根源于传统的思辨形而上学与19世纪以来蓬勃兴起的自然科学之间的对立。人们认识到,即使是对思辨形而上学作了大幅改造的康德先验哲学,也无法为新兴的自然科学提供合理的解释,因为康德哲学中的核心原理———先天综合原理以及范畴———被现代科学证明为荒谬的,几何学、时间、空间、因果性等都可以被还原为经验的。因此,他们将超出经验自然科学范围之外的一切问题斥之为伪问题(pseudoques-tion)。基于这种哲学观和科学观,实证主义对自然科学的成果及其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科学的一种“逻辑重建”。在这种重建中所形成的科学哲学思想,被人们称为“标准科学哲学”。而“关于科学的哲学”(philosophyofscience,也常被译为“科学哲学”),既是一种“哲学活动”,也在其发展历程中逐渐演变成了一门独立的哲学学科。它以科学为反思的对象,试图对科学的可能性前提、科学的界线、科学中的概念和理论的结构、科学发现的逻辑、以及科学的不同学科所提出的问题等等,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诸层面提供合适的解答。在美国科学哲学家瓦托夫斯基看来,科学哲学“本身也成为一门多边的和严密的独立学科”,它“把逻辑批判和改造的分析工具连同哲学概括的综合努力一道应用于科学史和当代的科学思想”,分析和阐释“科学思想的概念和模式以及它们的本质内容”,“是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一座桥梁”。[2]瓦托夫斯基的这种看法,得到了当今大多数科学哲学家的支持。美国哲学家欧内斯特•内格尔(ErnestNagel)认为,科学哲学就是研究科学的逻辑,其中有三个领域需要研究:“科学解释的本质、科学概念的逻辑结构以及对各门科学中知识主张的评价”。[3]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先行者、英国哲学家图尔敏(StephenE.Toulmin)直截了当地说,当代科学哲学与伦理学、逻辑学、知识论等哲学分支一样,是一门探索和分析科学研究过程中的诸要素的独立性学科。

约翰•洛西则独辟蹊径,对科学哲学作了一种颇具类型学意味的总结。在他看来,关于科学哲学,至少存在四种不同类型的观点:

(1)在某种意义上,科学哲学是关于主要科学理论之世界观的表述;

(2)科学哲学研究科学活动的预设和前提;

(3)科学哲学是一门分析和澄清科学的概念和基础的学科;

(4)科学哲学是以探究科学研究区别于他种研究的本质特征、科学研究的方法、科学解释的条件,以及科学定律、原理的认识论地位为其主要任务的标准二级哲学学科。[5]至此,科学哲学的语义基本上得到澄清,它至少包含了三个层面:

(1)作为哲学思潮的“科学性哲学”;

(2)作为广义的“哲学活动”的科学哲学;

(3)作为哲学学科的科学哲学。①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代,作为一种思潮的狭义的“科学性哲学”,已经失去往日的理论魅力,没有多少信徒对它顶礼膜拜了。人们更倾向于接受后两种意义上的科学哲学,并赋予它独立的哲学学科地位,使得哲学避免了成为科学的附庸的噩运。当然,我们也不应否认,在狭义的“科学性哲学”与作为广义的哲学活动和哲学学科的科学哲学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之间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和逻辑关联性。

二、科学哲学的类型分析

澄清“科学哲学”的语义,无疑有助于我们理解科学哲学。但是,要进一步界定它,还需要进一步对它进行类型分析,甄别它的领域。因为,“(虽然科学哲学看起来)是处理一组密切联系的问题的一个得到清晰界定的学科,但实际上由于科学哲学在当前才被扶植起来,它还不是一个得到合适规定的分析领域。相反那些在这个领域的有贡献的人们经常表现出极其悬殊的目的和方法……”[3](P2)也就是说,当人们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科学时,就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科学哲学。其中的差异,集中体现在加里•古汀(GaryGutting)所概括的对待科学知识的不同态度之上,不同的态度造就了领域有别、旨趣各异的不同类型的科学哲学。第一,经验主义的或实证主义的态度。经验主义将科学当作唯一名副其实的知识,哲学最多是一种澄清科学的结论及其藉以产生的方法之元反思(metareflection)。第二,康德式的或批判主义的态度。批判主义认为,科学仅仅提供一阶知识(first-orderknowl-edge),而哲学家则通过追溯科学知识之可能性的必要条件来揭示一种别具一格的真理领域。为哲学主张进行辩护要求预设科学的有效性,但是这些主张本身(与实证主义科学哲学的那些不同)构成与科学真理相比而具有不同位阶的“先验”真理领域。第三,本体论的或形而上学的态度。持此态度的哲学家主张,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优越于)科学的哲学真理领域。这种独立的哲学真理提供了一种更普遍、更基本、或者说更具体的关于实在的洞见,而科学只是它的从属部分,并且必须利用它科学才能得到理解。

一般来说,实证主义者以及分析哲学家常常持第一种态度。他们坚持哲学的知识论立场,名正言顺地将知识(经验科学)高悬在哲学的庙堂,以之作为哲学的典范,赋予经验科学一种至高无上性,并企图用科学改造哲学,使哲学科学化。科学哲学就是研究科学逻辑———研究科学推理的规则及其有效性———的哲学学科,这一传统深深地渗入欧美科学哲学家的血液之中。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石里克认为,哲学与自然科学不仅领域完全相容,而且两者之间存在一种自然的关系:哲学的要素存在于一切科学之中,它应该在自然科学这片故土中探寻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第一原则。[7]卡尔纳普主张,所有的哲学问题都是与科学及其命题、概念和理论的逻辑分析有关的逻辑问题,哲学无非是科学的逻辑而已,其使命就在于寻求具有句法特征的公理,以系统地说明语言的形式规则以及从这些规则中所产生的结果。质言之,哲学、科学哲学、科学逻辑、科学语言的形式句法学具有相同的领域,因而是等价的。[8]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的观点深深地影响了欧美分析哲学家对科学哲学之领域的理解。内格尔明确地主张,科学哲学就是“对科学知识和逻辑方法……的组织中显示的逻辑模式的考察”,其相应的研究领域包括三个分支:科学解释的本质、科学概念的逻辑结构以及对各门科学中知识主张的评价。前一分支领域主要研究科学解释的逻辑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在研究中的功能,以及知识系统化的手段;第二个分支领域研究的问题是:“经由各种各样的定义技术和测量技术对科学概念的表达,它们与观察资料的联系,以及它们在科学上有意义的条件”;第三个分支领域研究的是:“对各门科学中的知识主张进行评价的问题,如与或然性推理结构、在评价证据时采取的原则,以及归纳推理的辩护有关的问题。”内格尔坦承,感知觉的认识论问题以及宇宙的统一性等问题,与科学实践相去甚远,也无助于澄清我们对科学方法及其成果的理解,因此,他不会将这些问题纳入科学哲学的范围内。[3](P2-3)当然,即使在欧美科学哲学家阵营里,也有不少人认识到,科学逻辑常常离不开科学认识论,故将二者合称为“逻辑的科学哲学”(TheLogicalPhiloso-phyofScience)。它既要研究科学知识的性质和结构,又要研究科学知识的发现和增长。而且,一旦将“科学逻辑”一词理解为一种包含“辩护的逻辑”(Logicofjustification;Logicofproof,也有人译为“证明的逻辑”)与“发现的逻辑”(Logicofdiscover-y)在内的广义概念,科学哲学的研究旨趣就会从逻辑向历史拓展,开创科学哲学与科学史互动协进的新局面。与分析哲学家们的经验主义态度相对立的,是大陆科学哲学家们的形而上学态度。他们反对赋予自然科学“君临天下”的地位,坚持人文科学(精神科学)的独立性,主张在科学之上尚有一个决定科学之可能性的独立的真理领域。这种态度,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尔的自然哲学。黑格尔从他那个时代的科学成果出发,反对心物之间的二元对立。在他看来,自然并非如笛卡尔所预设的那样是由力学规律所控制的诸物质对象合奏而成的乐章,而是一幅贯穿着历史观念的动态图景。历史和自然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绝对精神得以产生的同一过程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由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规律范导。黑格尔的这个基本结论,突出了以历史科学为代表的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它不但得到了大陆哲学家们的继承,而且孕育了强调精神科学之独特地位的新主张。柏格森则强调内在时间对于物理时空所具有的优先性,并从进化论的角度阐明了生命与时间的演化过程,为摆脱心物二分的窠臼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途径。狄尔泰、布伦塔诺和胡塞尔、海德格尔、福柯等人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学者,进一步反思自然科学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基础及其与人类文化的关系。他们反对自然科学所标榜的与主体无涉的、价值中立的客观性,强调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在认识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旦他们将主体的人及其知识行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形成了狄尔泰的生命哲学、布伦塔诺的描述心理学、胡塞尔的超越论现象学(或科学论)、海德格尔与梅洛庞蒂的存在主义、福柯的知识考古学等等。这些关于科学的种种理论,被加里•古汀称之为形而上学态度的科学哲学,是大陆科学哲学中不可或缺的思想流派。

如所周知,在大陆科学哲学阵营中,由于这些哲学家们在反思科学时的理论出发点不同、所持立场有别、采用的方法各异,导致他们的哲学主张各不相同,所研究的领域也各有侧重。然而,甄别之余,人们还是能够发现它们之间在研究领域上有着某种一致性。这些领域包括:

(1)对实证主义和唯科学主义的批判。胡塞尔痛批实证主义砍掉了科学的头颅,[9]海德格尔甚至发出了“科学不思想”的呐喊,直陈科学不能向人们揭示“存在”(being)的弊端。

(2)从更为广泛的与科学关联的领域来审视科学的合法性基础。胡塞尔不仅从形式上分析了科学可能性的逻辑条件,而且还揭示出科学在生活世界的日常实践中的意义起源;海德格尔则用关于人类存在(“此在”)的生存分析(existentialanalysis)取代胡塞尔关于观念本质(idealessences)的本质分析(eideticanalysis),得出了与胡塞尔一致的结论:科学必须在其与日常生活世界的联系中才能得到理解。

(3)向主体自身回溯,追寻科学的可能性条件。对科学知识的批判主义态度,则发端于康德的认识论批判,并由此演变出批判主义的科学哲学。康德提出“认识何以可能”的问题,导演了哲学史上的“哥白尼革命”。自此以后,人们意识到,科学只是一种“一阶的知识”,只有解决了科学的可能性问题,科学才会具有真理性,因此,在研究“认识”之前,应该先对“认识”进行认识。于是,一个君临科学真理之上的一个先验真理领域———“二阶的知识”———开始展现在人们面前。在“回到康德”的旗帜下,“新康德主义者”柯亨、纳托尔普、卡西尔等人认为,哲学的任务就是要说明包括数学在内的科学知识的可能性条件,并进而阐释包括伦理、艺术、宗教在内的一切知识的可能性。新康德主义者继承了康德的先验原则,承认对对象的认识需要通过知性的概念“形式”来建构纯感性“质料”,但抛弃其“自在之物”的观念,否认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中介———时间、空间等感性的先天形式,也不承认认识质料和认识形式之间的区别,试图消解康德学说所存在心物关系矛盾。他们认为,哲学要成为确定科学事实及其逻辑前提的先验方法,就必须认识到,经验对象的建构只能在科学史的历程中才能实现,其对应于科学家所提供的精密形式结构之精确性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离不开对世界的理解。因此,在卡西尔看来,科学并未展现出一幅关于实在的客观图景,毋宁说,它奠基于对材料(da-ta)的选择及其符号化解释。质言之,科学就像语言、艺术、神话、宗教一样,也是对于实在的符号化解释,并且是文化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文化并不局限于人文,它也囊括了科学和技术在内。

柯亨的先验方法、卡西尔的符号学说等使得批判主义科学哲学在人类文化领域中牢牢地占据了一席之地,批判哲学的信徒卡尔•波普则使这种科学哲学达到了高峰。②卡尔•波普高举“批判理性主义”的大旗,主张科学哲学就是要研究“知识的逻辑”,即分析科学家提出假设、建构理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10]他反对赖欣巴哈、卡尔纳普等实证主义者对知识的逻辑所做的“归纳重建”,认为“科学知识的逻辑分析与事实问题无关,而只与正当或正确的问题有关。它的问题是下列这一类的:一个陈述能被证明为正当吗?这个陈述在逻辑上是否依赖于某些别的陈述?或者与它们相矛盾?……”[10](P8)因此,从方法论上看,重建知识的逻辑就是要运用“试错法”对科学理论进行批判性的“演绎检验”:借助演绎逻辑,从尝试性理论中得出一些结论;然后在这些结论之间,并和其他有关的陈述加以比较,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如等价性、可推导性、相容性、不相容性)。

三、科学哲学的工作定义

如上所述,对待知识的三种不同态度,造就了不同派别的科学哲学,由此产生了各派别的科学哲学在研究领域上的分歧。但是,如果我们像赖尔所说的那样,偶尔地回顾确定一下所追随的思想路线和出发点,[11](P8)通过回顾与比较,总能够在不同的科学哲学家之间找到他们的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思想路线的某种契合,并形成一个思想之网。事实上,就科学哲学阵营来看,尽管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家与形而上学的大陆科学哲学家之间的关系曾经达到了彼此无话可说的地步,但是,大多数科学哲学家都不会在加里•古汀所区分的不同态度之中,作出绝对取舍。无论是两大派别产生的早期,还是它们发展过程的后期,在其代表人物之间都展开了内容丰富、富有成果的对话。这种碰撞所产生的思想火花,至今仍然激荡在科学哲学的上空,为后来者带来了无限的启示。在笔者看来,在这些不同派别的科学哲学之间,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点:(1)哲学观上某种程度的不谋而合。他们至少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即,科学哲学就是对科学的一种批判性重建,尽管它们在重建的出发点、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这或许是大陆科学哲学与英美分析性科学哲学的一个交汇点。(2)方法上某种程度的殊途同归。19世纪末以来,时代精神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人类精神已经进入了“分析的时代”。这个时代的思想家,无不以“分析人的思想、分析人们理解和接受这个世界或相互交流的观念”[12]为己任,因此,分析的方法不仅是分析哲学家的专利,而且也得到许多大陆哲学家的青睐。这个时代的科学哲学,则力图:“

(1)理解科学的方法、基础和逻辑结构;

第6篇:哲学产生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怀特海;过程哲学;本体论原理;现实存在

怀特海的过程哲学向我们阐述了一种新的世界观,它的两个基本特征是过程与关系,基本内容包括过程原理、相关性原理、主体性原理、摄入原理、创造性原理、本体论原理这六大原理,而且涵盖了一系列的基本范畴和观点。怀特海的过程哲学思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当代哲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

一、怀特海的过程哲学概述

怀特海的过程哲学提出了一种新的哲学宇宙论。这不同于天文学家和物理学家研究探讨的宇宙论,它是一种过程宇宙论或有机宇宙论。怀特海的过程哲学与传统西方哲学不同,它不是以实体一属性的观点来看待世界,而是以过程一关系的观点来认识和把握世界。怀特海的过程哲学试图在以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为基础的宇宙论前提上,系统地建构一种综合性的形而上学体系。川首先,从特征上来说,过程哲学的两个基本特征是过程与关系,世界上的各种事物处于一种相互联系、不断进行自我生成的动态过程之中。世界就是一个过程,一切事物的现实存在都是生成的过程。同时,世界上所有事物的现实存在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有内在关系存在的,如果离开特定的、具体的关系,那它就不具有原来的存在意义,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其次,从内容上来说,过程哲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六大基本原理,即过程原理、相关性原理、主体性原理、摄入原理、创造性原理、本体论原理。过程原理主要说明现实世界中,所有的现实存在都处在一种不断生成的、具有动态性的过程中;相关性原理主要说明现实世界中的万事万物都具有内在相关性,这也体现了过程哲学的基本特征之一—关系,脱离了关系,事物将不能存在;主体性原理主要说明任何现实存在都是作为一个主体而存在,正是因为有自身的主体性形式和主体性目的,事物才能成为事物;摄入原理主要说明每一现实存在都会自发地摄入先前的现实存在提供给它的客体性材料,结合主体性的目的,才形成现实存在的生成;创造性原理主要说明现实存在之所以能够自我生成、不断发展,并且具有内在相关性,就是由于创造性的推动;本体论原理主要说明没有任何现实存在的产生、消逝和转化是真正的空穴来风,相反,而是有诸多的现实存在作为现实存在产生、发展、消亡的原因。最后,从范畴体系上来说,主要包括现实存在、摄入、聚合体、本体论原理四个基本概念,三种终极性范畴、八种存在性范畴、二十七种说明性范畴等。总之,怀特海的过程哲学是一种有机的、思辨的世界观,对当代哲学的发展影响很大。而本体论原理作为他的过程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和价值。下面,笔者主要阐述的是对于怀特海过程哲学的原理之一—本体论原理的理解与探讨。

二、怀特海过程哲学中的本体论原理

本体论原理既是怀特海过程哲学的四个基本概念之一,即现实存在、摄入、聚合体、本体论原理,同时也是过程哲学的六大原理之一。在本体论上,过程哲学坚持过程就是实在,实在就是过程。整个宇宙就是由各种事件、各种实际存在物相互连接、相互包含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fzl这个系统是活动的、过程的、联系的。为了揭示现实存在的存在根据,很有必要对本体论原理进行具体说明。

(一)怀特海本体论原理建立的基础

怀特海的过程哲学对所有的本体论以及实在论上的实体观进行明确批判,他认为,世界在本性上或本质上既不能归结为物质实体,也不能归结为精神实体。因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生活世界无论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都是一个有生机的、动态的、有机的世界。因此,实体实在论或本体论从根本上说都是错误的,这是同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世界的本性和现代科学成果完全不一致的,也是同人类在日常生活中对现实世界的切身体验相违背的。f31怀特海所讲的本体论,是指关于宇宙本性、宇宙的起源与结构的研究。由于他认为宇宙是由最小的现实存在或者现实发生构成的,因此,在怀特海看来,现实存在就是构成宇宙的本体。他认为,没有任何现实存在的产生、消逝和转化是真正的空穴来风,而是有诸多现实存在作为其原因的。他的主要目的是说明只有现实存在才是真正实在的事物,只有现实存在才是世界上所发生的一切事件的理由。这不同于传统哲学中的本体论含义。“现实存在是如何生成的,构成了这个现实存在是什么。现实存在的‘存在’是由其‘生成’所构成的。;}a}一切现实存在都具有过程性和关系性的基本特征,因而,从本体论上来说,所有现实存在都不能脱离具体的生成过程和内在的关联。本体论是认识论发展的基础,在过程哲学本体论的基础之上,我们将会获得一种新的认识观。因而,怀特海过程哲学的本体论原理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

(二)怀特海本体论原理的内容

本体论原理也叫做动因和终极原理,它认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生成过程所遵循的每一个条件都有其理由,这种理由要么出自这个合生的现实世界中某种现实存在的性质,要么出自处在合生过程中的主体的性质’,川。可以将其概括为“没有现实存在,就没有任何理由”。在怀特海看来,现实存在也可叫现实发生,或者叫终极实在、实在事物。任何现实存在,不管是以实体性形式存在还是以非实体形式存在,只有处于不断生成的现实过程之中,它们才算是真正的、实在的存在,才算是实在的事物。每一种这样的现实存在都是一个能够自我生长、成熟和衰亡的有机体。宇宙就是一个由这样的现实存在相互作用而不断影响、相互摄入而不断生成的现实过程。首先,“没有现实存在,就没有任何理由”f41人们只有在而且总是能够在确定的现实存在的复合本性中找到事物存在的原因:在神的本性中可以找到最高绝对的理由;在确定的时间性现实存在的性质中可找到某一特殊环境的理由。怀特海把这种原理叫作“本体论原理”,认为“这种本体论原理可以概括为:没有现实存在,就没有任何理由’,[41这表明,怀特海强调现实存在的概念,是想说明他的哲学就是要给宇宙中每一现实事物寻找理由,每一现实事物存在的理由就是它们是由现实存在构成的,是现实存在生成的。没有任何现实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是空穴来风、凭空产生的。实际上,这里所强调的基本精神同哲学所强调的现实世界的客观现实性是完全一致的。其次,这种本体论原理意味着现实存在是唯一的理由。因此,寻找理由就是要寻找一种或更多的现实存在。由此可得出结论,由一种现实存在在其过程中所满足的任何条件都表达了某种事实,这种事实或者是关于某些其他现实存在的“实在的内在构造”,或者是关于制约那个过程的“主体性目的”。第一,现实存在的每一生成过程都有其理由或根据。换言之,任何现实存在的生成都不可能是空穴来风,不可能无中生有。现实存在的生成必须有它的来源。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这也符合物理学的物质不灭和能量守恒定律的基本要求。第二,现实存在自我生成的理由或根据,要么源自它的合生的现实世界中某种现实存在的性质,要么源自该合生过程中的主体的性质。这是指现实存在自我生成的具体途径。第三,现实存在乃是现实存在自我生成的唯一理由。寻找一种现实存在生成的理由或根据,就是要寻找一种或更多的现实存在。换句话说,要寻找一种现实存在生成和发展的根据,不能到现实存在之外去寻找,也不可能有所谓“不动的推动者”或者“能从无中创造有”的创造者,而只能从其他先前存在的现实存在中去寻找。f}l再次,怀特海认为,本体论原理还涉及现实存在的自我构成、感受、关联、相互感应和满足等方面。因此,对于本体论原理可以这样理解:所有实在的共在都是现实性的形式构成的共在。具体来说:第一,现实存在形成一个系统,意思是指彼此进入对方的构造之中;第二,根据本体论原理,每一存在都可被某种现实存在所感受;第三,由于现实存在形成一个系统,每一存在都可被某种现实存在所感受,因此,在由合生现实组成的现实世界中,每一存在都与该合生具有某种级别的实在关联;第四,由于这种实在关联,存在的否定性摄入是具有其主体感受形式的确定事实;第五,摄入的各种主体性形式之间相互具有感应性,因而它们相互之间并非漠不相关;第六,合生导致满足这种具体感受的出现。由此可见,本体论原理涉及现实存在的自我构成、感受、关联、相互感应和满足。f}l最后,过程哲学坚持本体论原理,认为任何现实存在的生成、变化和创造性进展都有根据。第一,过程哲学的本体论原理与所谓的“神创论”根本不同。“神创论”把一切现实存在都当作“创造物”,把上帝当作创造者,这种理论解释与现代科学的物质不灭、能量守恒定律相矛盾,同时导致上帝为世界上的一切罪恶负责。因此,过程哲学反对传统基督教的神创论。第二,过程哲学的本体论原理同“偶创论”也是不同的。所谓“偶创论”认为,宇宙是在天体演化早期阶段的某个混沌“奇点”上,由各种因素的偶然作用而产生的,因而也会因某个偶然原因而使宇宙突然毁灭,复归于无。自古至今,反复出现的所谓“宇宙毁灭论”中不同程度地都有这种观念的影子。而过程哲学的本体论原理同这种所谓“偶创论”中包含的理念是根本对立的。过程哲学坚持客观的因果效应观,认为现实存在的生成、发展和灭亡都是有原因和条件的,这些原因和条件构成了它们生成、发展和灭亡的根据。

(三)本体论视角下的相关概念的探讨

1.摄入概念从本体论视角来看,摄入能在其自身内部繁衍出现实存在的普遍特征,即它是同外部世界有关的。在这个意义角度上来说,它是有方向性的,并且关联到情感、目的、评价和因果关系。这里的“情感”“目的”“评价”和“因果关系”,是过程哲学本体论意义中的概念,具有特定的含义,与传统哲学上的认识不同。2.聚合体概念从本体论视角来看,“聚合体是一种已经实现了的原初材料的模式,虽然这一模式只是与表现很多材料的那些因素的感受相关。由于这些因素,这些材料才能在感受中获得其统一性”。根据本体论原理,完全的聚合体是神的后继本性中的客体性材料,因为它事实上要存在于某个地方,但却不是由于其他本身性质的需要,所以,它就要包含在现实世界的任何确定的现实存在的感受之中,以便达到聚合体在某个地方的实现。n1

三、怀特海本体论原理的意义

怀特海的本体论原理在过程哲学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和改造世界意义重大〕

(一)从理论上讲,怀特海的本体论原理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到,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和消失都是有原因的

现实世界中自然事物的成长和衰退都是有原因的,社会事物或者社会现象的产生也不是空穴来风,比如,当今社会中的道德滑坡现象、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弱化现象、教育不公平问题、政治腐败问题等,这些现象和问题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于其现实存在决定的。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人,遇到问题只会人云亦云,或者采取消极的态度去处理,这样的结果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加重问题。因此,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其存在的原因,在正确认识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之上,以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去解决问题。

(二)从实践上讲,怀特海的本体论原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通过对怀特海本体论原理的研究和理解,我们能够加深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各领域的规律性认识,进而在不断认识事物的基础上,付诸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道:“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n}5}因此,我们要做的是解放我们的思想,在实事求是原则的基础之上,勇于实践,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以促进我们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承担起自己的一份责任。总之,怀特海过程哲学中的本体论原理以一种新的视角带给我们很多的思考与收获,他的过程哲学思想对于当代哲学具有深刻启示。〕

参考文献:

[1杨富斌.怀特海过程哲学研究[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杨富斌.怀特海过程哲学思想述评[J].国外社会科学,2003(4).

[3杨富斌.怀特海过程哲学基本特征探析[J].求是学刊,2012(5).

[4怀特海.过程与实在[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第7篇:哲学产生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理性;信仰;人学;生存论

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哲学、神学由近代转向现代,这是一般史家的概念,这个概念当然并不是完全按照外在的计时来区分的,在哲学、神学上不像在现实中有一条明确的时限可划。哲学、神学之所以能划分为近代和现代,是因为在这两个时期中,哲学和神学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现代西方哲学、神学中的问题同近代哲学、神学问题之间尽管有着质地差别,但仍然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它一方面是对近代问题的继承与接续,另一方面也是对近代问题做出的现代回答。因此,要深入研讨现代哲学、神学中的生存本体论,就必须回溯近代哲学、神学对相关问题所做的说明,只有察源观流,才能真正把握这一问题的脉络和精神实质。在对诸多近代哲学、神学流派及人物的考察中,笔者既没有选择近代哲学的创始者笛卡尔、培根,也没有选择近代哲学的终结者黑格尔,而是选择了康德作为重点分析对象。做出这一选择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以探讨知识论问题而著称的康德学说与生存本体论有何关联?康德的相关见解对现代哲学、神学话语的生存论转向有何种?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本论文的主要。

俄罗斯文艺理论家戈洛索夫克尔在其《陀思妥耶夫斯基与康德》一书中指出:“在哲学这条道路上,一个思想家不管他是来自何方和走向何处,他都必须通过一座桥,这座桥的名字就叫康德。”1)美国的康德专家贝克曾引述哲学家中流传的一句格言:“在哲学问题上,你可以赞同康德,也可以反对康德,但不能没有康德。”2)人们之所以给康德思想如此高的评价,主要原因在于:在康德哲学精神中,既囊括了他那个人类在日益丰富的生活实践中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也凝聚了西方文化自古希腊发轫而来的一切理智生活的智慧结晶,在康德这里既有蓬勃发展的科学及其方法的影响,又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代圣哲的思想启迪,还有文艺复兴运动和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之后的基督教文化的熏陶;既有唯理论者和经验论者的理论碰撞,又有法国早期启蒙学者和人文学者的思想浸染,更有象牛顿、卢梭和休谟等这些时代巨人的人格和思想的深层积淀。正是在上述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康德以德国自身的莱布尼兹——伏尔夫学派为背景,提出了自己的“批判哲学”,奠定了近代德国哲学和神学的基础,而这种哲学和神学的影响所及又大大超出了德国的范围。

然而要真正搞清康德在哲学史、神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及其对现代生存本体论的影响,仅看到上述因素还远远不够,更主要的是要从康德所提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上来理解康德思想的历史意义。康德哲学和神学思想的根基是其《纯粹理性批判》,特别是其中的“分析篇”,当代西方哲学、神学的主要思潮大都从这里出发来寻找自己的立足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主旨是以批判考察人类先天认识能力为出发点,以阐释理性与信仰的矛盾冲突为目的,其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人类认识能力有哪些先天要素及这些先天要素的来源、功能、条件、范围和界限,最终为信仰留下足够的地盘。康德把人类的认识能力首先区分为:作为低级认识能力的感性和作为高能认识能力的理性。感性通过先天的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去接受由于物自体对感官的刺激而产生的感觉,从而为高级的认识能力提供对象和质料。在“分析篇”中康德又把高级认识能力区分为知性、判断力和理性三种。他认为知性的先天思维形式是所谓纯粹知性概念(即范畴:如质、量、因果性、必然性等),知性运用范畴综合统一感性材料才产生了经验或知识,而范畴之用于感性材料是以从范畴规定时间图型而引伸出知性的先天原理这种形式进行的,知性的这些先天原理具有建构性,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界的各种,正是知性通过其范畴或原理而颁定给它的,亦即人为自然立法,这就是康德自称的“哥白尼式革命”。判断力的作用则在于运用知性的先天原理去统摄、规定特殊的感性现象,以形成关于对象的具体的经验知识。而理性的作用则在于通过其主观产生的关于无条件者的理念(诸如:灵魂、世界、上帝等)去指导知性的活动,使认识达到最大可能的继续、扩大和系统化。然而理性在认识中的迷误在于:一方面它出于自己的本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幻想,即把理念看作是有现实对象与之对应的概念,因而想去把握这些无条件的、超感性的现象界以外的对象,即物自体或本体。另一方面,它不了解知性范畴只有同感性材料结合才能产生关于对象的知识,因而把本来仅适用于感性现象的范畴,用来规定超感性、超经验的物自体。其结果必然产生关于灵魂不朽之类的谬误推论、世界有限与无限之类彼此冲突的二律背反及上帝客观存在的虚假证明等。所有这一切都是旧形而上学所必然产生的假知识和伪科学。这说明只有现象可知,本体不可知,从而也就限制了理性认识的范围。而这不可知的本体的存在也就为人摆脱自然必然性的意志自由、道德、对来生和上帝的信念留下了余地。由此康德认为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为未来科学的形而上学的出现提供了理论前提和基础。3)

如果我们仅从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分析篇”看,康德似乎只是在讨论知识形成的可能性与必然性问题,但这仅是康德哲学的核心之点,而康德的真正目的是要由此出发来构建其更为恢宏磅礴的理论大厦。换言之,康德建构其“分析篇”的主要目的远非仅仅要指明知识形成的可能性问题,而是要以人类知识形成的可能性问题为基点,探讨与人类自身的生存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他要使其思想由前批判时期的驰骛于外在宇宙而返回于内在宇宙,由前批判时期向世人呈现出的壮观的自然之图转而再向世人贡献一帧人类深遂的心灵之画。在康德看来,知识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人类理性的立法有自然和自由两大目标,即不仅包含自然法则,而且还包含道德法则;最初是在两种不同体系中表现它们,最终将在惟一的哲学体系中表现它们。基于这种考虑,康德在研究了人类心灵的认知能力后,又进一步研究人类心灵的情感能力和意志能力,以及这三种能力指向的三种对象——真、善、美。他认为其《纯粹理性批判》论述了知识如何可能?它是理性的基本目的;《实践理性批判》论述了道德如何可能?它是理性的终极目的;《判断力批判》论述了审美趣味和自然合目的性如何可能?使真、善、美在反思判断力中综合统一起来,消除了自然和自由、知识和道德的分离。康德晚年对自己一生的哲学研究进行了认真,他认为他一生中哲学研究的所有问题都是围绕与人的生存状况密切相关的四个问题展开的,当他完成《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一书后,给朋友司徒林的信中说:“很久以来,在纯粹哲学的领域里,我给自己提出的研究计划,就是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我能够知道什么(形而上学)?二、我应该做什么(道德)?三、我可以希望什么(宗教)?接着是第四个、也就是最后一个问题:人是什么(人类学)?”4)与上述四大问题相对应,从而产生了四门学问:认识论,伦,宗教学,文化人类学。

由于康德的思想涉及到人类精神文化的全部学科,它在体系上博大恢宏,内涵上丰富深厚,几乎各个部分都闪烁着智慧的真知灼见,从任何一个角度看它都呈现一种面貌,以致对它的研究和理解不能不存在一定的困难。它不像黑格尔哲学那样在体系上易于领会,在环节上含混难懂,而相反在环节上清晰易懂,在体系上却难以把握。所以,国内外历来做康德的文章因立足点和倾向性的差别,常常各执一端、各据一偶。有人把康德看作一个知识学家、伦理学家、美学家,也有人把他看作一个科学家、心理学家、宗教学家、法学家、人类学家等等。康德的精神在某些人的心目中是支离破碎的,它在被多元化的同时,也被专门化了,仿佛任何一门科学都可以从康德这个百科全书式的坩锅里提取自己所需要的特殊元素,加以蒸馏、发酵、膨胀而形成一种新的体系和学问。5)

上述现象的出现向我们提出了重新认识和理解康德的任务,即在对康德进行分析研究的同时还要进行综合的研究,把分析原则寓于综合之中,把康德学说看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它有着自身的宗旨、基本问题和逻辑线索,有着自身的风格和特质,它的各个部分和环节表现出一种有机的递演关系,并服务于一种终极的目标和理想。基于此种认知,笔者认为康德在东西方世界之中之所以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恒久的魅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学术思想的深层所包含的浓郁的人情味和生命气息。康德的精神包容了与人类生活紧密相关的一切实践领域,思考了人生的根本问题,度量了人类心灵的各种功能、条件和界限,它不仅揭示了宇宙的智慧,更是涵摄了生命的智慧,在茫茫无垠的自然寰宇中凸现了人的价值、人格的尊严和人性的自由。因此,只有从人学的视角研究康德,才能真正抓住康德思想的精神实质。但本论文的主旨不是要探讨康德的人学思想(笔者对此另有专论),而是要以此认识为基础,探讨康德之后受其人学思想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各种哲学、神学思潮及其这些思潮的生存论转向问题。由之,一方面使我们从中寻觅出现代西方哲学、神学话语生存论转向的历史轨迹,另一方面也使我们更为清晰地透视现代哲学、神学与康德人学思想的内在关联。下面笔者分四条路线展开这种考察,这四条路线分别是: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的传统哲学路线;科学主义的语言分析路线;人本主义的现象学路线和现代神学路线。

康德以知识论为基础,以人为中心的,是近代欧洲哲学的分水岭,但谁也不能在分水岭上停留太久。康德的知识论显然留下了许多难以解决的。既然知识以主体和客体的分离为前提,那么这种知识只能是抽象的概念式的知识,就活生生的现实过程而言,是一种割裂了的理智形式,因而这种知识不是真知识。在康德看来主体与客体之间固然可以得到相对的结合,但却永远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于是这种知识论,就自己否定了自己,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康德本人并

1.何尔森.古留加,《康德传》,贾泽林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1页。

2.L.W.Beck,StudiesinthePhilosophyofKant,Bobbes–Herrillcompany,1965,p3。

3.参阅杨祖陶、邓晓芒编译,《康德三大批判精粹》,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9页相关论述。

4.康德著《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李秋零译,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所,1997年版,第216页。

5.范进,《康德的文化》,文献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5页。

6.张世英,《自我实现的历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15页。

7.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0年1月版,第326页。

8.叶秀山,《思.史.诗》,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87页。

9.陈俊辉,《海德格尔论存有与死亡》,学生书局印行,民国八十三年九月版,第44页。

10.邹诗鹏,生存论转向与当代生存哲学研究,求是学刊,2001年第5期,第33页。

11.张政文,关于上帝之在的对话,求是学刊,1996年第4期,第20页。

第8篇:哲学产生的条件范文

一、综合思维的界定

新的地理课程标准明确指出,综合思维指人们全面、系统、动态地认识地理事物和现象的思维品质和能力。由于人类生存的地理环境是一个综合体,在不同时空组合条件下,自然和人文要素相互作用综合决定着地理环境的形成和发展。综合思维素养的形成有助于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分析和认识地理环境,以及它与人类活动的关系。

二、综合思维培养的途径

由于综合思维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全面、系统、动态地认识地理事物,做到此点的前提是学生具备扎实的地理知识,熟练掌握地理规律和原理,故地理综合思维的培养具有阶段性,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其培养过程主要有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学习知识过程中产生理趣

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教师往往注意对学生学习兴趣这一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固然兴趣的提高可以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提高学习效果,但由于兴趣的持久力相对较短,还可能随时转移,故此要使学生的兴趣上升到理趣。所谓“理趣”是人们在探讨学问、研究问题时犹如在山阴道上,疑若无路,经过探究忽又开朗,在内心产生极大的触动,使之产生研究问题的强烈愿望,以此获得持久的研究动力。

例如:在讲南极地区时离不开科学考察这一知识,可以引入以下案例:2014年 1月3日下午2点我国在南极建成第四个科学考察站DD泰山站,其独特的外形吸引了众多人的关注(见图1),从地理角度分析该建筑在南极地区的优势。

在好奇心(兴趣)的驱使下引发学生思考,为什么形状如飞碟?为什么底部架空?带着这样的问题讲述南极地区地理环境特点,之后引发学生探究环形结构的优势,学生自然会与当地经常刮起8~10级大风的气象条件相结合进行思考,从而得出减少风阻这一答案;同理,主体建筑架空离地,可以避免暴风雪的掩埋。

通过这一教学过程,学生自然而然会感觉到原来地理科学里还有众多的奥秘,还要关注地理环境。教学过程中教师的引导是形成理趣的前提,理趣形成之后会形成持久的探究欲望。

2.第二阶段:用生活中的现象释理

地理学科来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日常生活之中大量的现象实际上是地理环境的综合反映,故此,把生活中的现象引入课堂,学生会感觉到身临其境,具有很强的归属感。“雾霾”这个词原来对大家而言比较陌生,现在被大家熟知;炎热的夏季去海边避暑、地图导航和户外助手等软件大量使用无不渗透着生活中的地理气息,观察、思考、释理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地理课堂之中对景观进行释理需要充足的根据,例如:观察指路牌景观(见图2),分析该地所在国家。基于此问题,可以引导、激励学生发表对此问题的看法,说出自己判断的依据,这就建立了对信息的分析过程:

①D中文字为英语,可以排除非使用英语的国家

②前方174公里有应急电话说明这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

③一条路况比较好的公路说明该国经济比较发达

④指示路牌产生的阴影比较小说明该国纬度比较低

通过一系列的综合分析,再结合学生已经储备的知识可以得出该国为澳大利亚。由此可以说明释理的过程是一个充分调动知识储备,经过探究、发现、表达的过程,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综合思维的过程。

3.第三阶段:利用倒推法巩固综合思维

知识的学习绝大多数是一个正向发生的过程,学生理解有因果关系的知识不会产生太大的障碍。而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则要求知识必须熟练,能够与情景相衔接,这实际上就提高了一个难度等级。故此使用倒推法可以使已有的知识得到巩固。

例如:观察世界某地区域图(见图3),结合当地地理条件推断蒙特港传统的运输商品。

分析与推断:

①鱼产品:位置西临海洋,加之湖泊面积广大,渔业资源丰富。

②木材:通过经纬度和位于东侧的山脉可以推出该地位于南美洲南端西侧,推出温带海洋性气候,森林茂密,出口木材。

③有色金属矿:东侧条带状火山分布推出位于南极洲板块与美洲板块交界处,岩浆活动频繁,多有色金属矿。

④农产品:根据港口经济腹地中气候与地形条件推出种植业、畜牧业发达,农产品数量多。

倒推法的基础需要有扎实的基础知识作为支撑、联系迁移的学习策略作为手段,才能产生灵活的思辨能力。

4.第四阶段:在开放思维中辩理

地理新课程标准中提出地理学习要从多个维度对地理事象进行分析,认识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较全面地观察、分析和认识地理环境特点,辩证地看待地理问题。

由于地理综合思维涉及的角度多样,在现代教学理念中开放性思维是其重要的一面,因为它给学生留有生成知识的空间,在地理教学中培养综合思维中的开放性在高考开放性试题中得以充分的体现。在日常教学中要给学生以展示的机会,使之充分发表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看法,学生之间在思维上产生碰撞与冲突,在辩理中提出理据,这样可以使学生的才华得以展示和流露。

例如:尼日尔首都尼亚美位于该国西南端(见图4),有人建议把首都迁移到国土中部的阿加德兹,有人坚持在尼亚美,你同意哪种方案?简要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

尼亚美:原来是首都,基础设施条件好,位于农耕区,可以提供更多的农产品供应,邻近尼日尔河,提供充足的水源保障。

阿加德兹:位于国土中部,便于行政管理;处于三条大陆的交叉点,交通便利;矿产资源丰富,经济效益高。

针对此类开放性问题,回答同意尼亚美和阿加德兹均可,但要进行思维的高度综合,因为首都的设立需要考虑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这就要求调动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进行分析回答,无论哪种答案都要有根据,这就是理据,理据源于知识和图像中的信息,分析提取信息的过程就是综合思维能力的提升过程。

5.第五阶段:培养综合思维中的哲学意识

由于综合思维涉及的角度多样,但思维存在层次性,思维能力的发展也是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知识扎实、方法策略掌握的基础上要把综合思维上升到哲学层次才会有醍醐灌顶的感觉,因为哲学被誉为“一切科学之母”。在日常教学之中培养学生的哲学意识,要以地理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之中的哲学思想是如何体现的,尤其要在学习方法和策略上引导,因为哲学的站位要比策略和方法高出一个等级,它是更加抽象的方法论。

例如:图5显示青藏铁路从拉萨向北上坡段某处的景观。其中T是为保护铁路而建的工程设施。据图文信息可以推断:

A.该段铁路沿等高线布线

B.该段河流冬季结冰

C.铁路沿P箭头指示向拉萨延伸

D.P箭头指示北方

本题提取文字和图像信息是基础,不仅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审题意识,还要求学生具有严谨的哲学意识,由于看到了“上坡”筛鲎郑故此A错,因为上坡不可能沿等高线布线;在B、C、D三个选项中最容易选D,因为有“拉萨向北”的提示,所以最容易选P箭头指示北方,实际上D为错误选项,因为题干中“拉萨向北上坡段”是“整体”“某处”,是“局部”,整体是向北,但不意味着局部也是向北,这里就蕴含着一层哲学思想,即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同理C也是犯了此类错误,B为正确选项,因为拉萨位于一月0℃等温线以北,故此冬季河流结冰。

三、综合思维中的三维能力要求与时代要求

1.三维能力要求

由于核心素养是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综合表现,在地理综合思维能力的培养过程中方法与途径固然重要,因为它提供了实施的操作手段,但从地理核心素养的角度而言仅仅是综合思维能力培养的一个方面,因为综合能力培养具有三维属性,其三维能力是指过程、方法和能力(见图6)。

方法在过程之中实施,在实施方法的过程中提升能力。地理知识的学习过程包括针对地理信息提出问题分解问题解决问题拓展问题;地理知识的学习方法包括提供信息设疑引导分析指导学习形成学习策略;地理学习能力包括获取地理信息思考地理问题发现地理问题探究问题迁移知识。这种三维属性每一个步骤都是从低级到高级循序渐进的提高过程。

在地理综合思维能力的培养过程中三维能力必须要进行综合考虑,统筹进行。要克服就知识讲知识,完成课本知识传授的传统教学思维,要以新课程理念作为指导,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逐级培养能力,在培养能力的过程中渗透培养能力的方法,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进行,切忌犯冒进、急于求成的错误。

第9篇:哲学产生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法哲学;逻辑起点;法需要

关于法哲学逻辑起点,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们都有所探究,但不同的人,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人作为一个类群,不同于其他动物群类的最关键一点就在于人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因此笔者所认为的法哲学应该是以对人与法的关系的研究贯穿于整个法哲学体系的始终,法哲学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促进人的自我完善。由此推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法需要。所以本文试图以法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来进行探析。

一、需要与法需要

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哲学是人学,法哲学离不开人,它关注人的生存命运,追求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一提到价值这一概念,就内涵着“需要”这一意义,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出于某种需要。能否满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需要,是衡量一切事物和行为是否具有价值及多大价值的根本标志。

如果以“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能会带来一个困难的问题:许多其他的学科,例如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等,都与人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是否一切关于人的学科都是以人的需要作为逻辑起点的呢?或者说,将人的需要作为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否会导致法哲学研究的泛化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这里我们必须对人的“需要”进行法哲学上的定位,否则,法哲学的研究就真有可能与经济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的研究难以区分了。

基于以上的担忧,笔者试图从法律价值层面来探析法哲学,那么就离不开“法律需要”(或者说“法需要”)这一概念,回避法律需要就不能对作为人的活动重要方面之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与法相关的问题进行把握。因此,在研究法哲学时,笔者试图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其逻辑起点进行探索。人的法律需要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价值范畴和问题,它是法哲学体系中最为重要且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说是整个法哲学体系的起点。法律需要是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法哲学研究的出发点是人的法律需要,其归宿也是人的法律需要,借用黑格尔的话而言,是一种围绕人而由起点到终点之间的一种循环运动。

二、法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特征

第一,法需要是法哲学体系得以展开的起始范畴。笔者认为,不论是权利义务、法律行为,还是利益、占有,这样一些法哲学范畴的产生最终是源自于法需要这一起始范畴的。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是粗线条式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即感觉到这件事情需要由法律来管管。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会逐步把法律需要转换为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义务等形式表现的法律诉求,诸如商业交往规则、婚俗规则等。同时,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需要,决定着人们所追求的利益,而人们心目中追求的利益,又决定着人们的意向,支配着人们的行动。人们的行为总是一定利益的驱动。换句话说,法律上所说的利益主要是以权利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只有被法律反映了的、规定了的利益,才属于法律利益的范围,才是由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权利由利益而来,以利益为基础;而利益又是通过权利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利益和权利又是同权力有关的,尤其是法律上的权益更是这样。可见,从原初出发点分析,人的法律需要是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动因,同时又是人的利益的基础,是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动机,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不过是社会法律需要的外化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的法律需要是法哲学体系的起始范畴,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第二,法需要是抽象的规定。法需要之所以是抽象的规定体现在,一般说来,当人处于某种匮乏状态时,就会产生需要,需要反映到主观自觉意识,通过头脑被意识到,就引起追求和获取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意识,由此产生了欲望;当人产生了某种欲望而又未得以满足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和紧张情绪,这种心理紧张就会引起个体的内在驱动力,促使个体选择和寻找满足这种需要的目标,一旦目标找到了,需要就转化为动机,转化为实现积极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驱动力的活动动机,动机是需要所引起的达到适当目的的行动意向;动机又推动人们进行满足需要的活动,以达到目标。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不同于欲望、动机,它是最初的、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法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同理如此,法需要总是基于一定生活现状而产生的需要,总是对一定对象的需要,它是人们对秩序的需要,对制度的需要,对一定的行为规范的需要,以及论证这些制度和规范的合理性的理论的需要。法需要的产生和存在正是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当前的调整措施的不满和否定,意味着超越现状的一种冲动或意向,由此形成了法律行为的动机,发动了一定的法律行动。因此,法需要也是抽象的,“纯有的”、“全空的”,不包含欲望、动机等内涵。

第三,法需要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它们是辩证统一的。需要既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又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始终,既无法排除,也无法摆脱,是人的基本属性。同理,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基于人对法律的需要。一方面产生于人们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最终也为了满足人们的法律需要。法律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的实际过程中,为了满足个体与群体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协调相互关系,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求得共同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个人欲望的满足和社会和谐之间确立一种平衡机制。可以说,人的法律需要,正是法律的最深层的根源。不断发展着满足着的法律需要,又促使人们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认识、对待、调整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达到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

三、法的产生、存在、发展与法需要

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律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本质内涵,其本身可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的起源、存在和发展与法律需要间的关系。

首先,从法的起源来看,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从这段著名的论述中,我们可领悟到法律需要是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法律的需要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这样一种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有规则,有关于正当的朴素观念,原始的习惯在原始人特有的信念的支撑下顺利地运行,它依靠个体自觉地服从和舆论的制约下得以实现。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剩余劳动产品出现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冲突,致使和谐被打破。正像黑格尔认为的一样,在市民社会中,劳动创造的财产在人与人之间是多寡不均的,这就可能使某些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侵犯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就会有违背相互交换劳动成果的契约等现象出现。对别人所有权的侵害和对契约的违背,因此,就有必要制定法律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契约等给予保护。也就随之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和渴求,希望法律来调整这种被破坏的秩序,最终才制造出了法律这种特殊的规则。

其次,从法的发展来看,法是人之意识自觉的一种显示,人之意识自觉是日新、日日新的智慧现象,因此,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人类的智慧觉悟告诉人类,必须改变观念,改变规则方能生存下去,方能显示真实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变革。从而也可以说,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法律需要,因而会产生新的法律规定。法律需要经过层层的丰富、完善、蜕变、扬弃,经过不同主体的多重选择和衡量,最终转变为法律,完成了从需要到满足(即形成立法)的一个循环。从法律的形成到人们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目的,这又是一个需要到满足的新的循环。接下来,新的法律实践又产生了新的法律需要,这便又开始从法律需要到立法的一个新的循环。在还需要有法律的社会中,这个循环是无穷尽的。需要不断产生,法也会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再次,从法的形式来看,法律规则是人的创造物,法及其形式渊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需要才得以现实化。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都是粗线条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体系的追求和期待,在国家介入之前,在某些领域可能已经将法律需要具体化为技术性的规则了,只须由国家予以确认,这些法律需要即转变为法律。人们希望借助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系上完整、逻辑上严谨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活,相对于无规则、无秩序的混乱而言,有规则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对于一般性的规则调整所可能带来的软弱无力、更新迟缓等缺陷而言,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保障实现的规则治理,又有其优势,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法律规则之所以存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中逐步产生的对法律的需要。这种需要使法律成为该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定性,即如果没有法律的参与,该社会关系就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2]。

综上所述,本文对法哲学逻辑起点进行新的探析,把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试着确定为“法需要”,并无对前辈思想进行指责之意,而是因为学术领域应当是开放的,思想应当是多元的,需要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加上法哲学这门学科的独特性,它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具有和哲学一样的特点,即超验性以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因此,我们不可能对此问题最终性地解决,而只能是试图以自己的角度提出一种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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