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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张谷英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8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5-0122-05
1 村落现状分析
1.1 村落历史沿革
张谷英村位于湖南岳阳县境内,明洪武四年(1371年),由始祖张谷英定址起造,历经明清两代多次兴建而成,聚族而居,历600年沧桑,至今保持着明清传统民居建筑之风格,保存完好的古建筑群有当大门、王家煅、上新屋三大部分,总面积51000m2,现有巷道62条,天井206个,房屋1732间。因独有的历史文化底蕴和文物价值,使其获得我国湘楚民居“活化石”的美誉,先后被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1.2 村落历史遗产构成分析
张谷英古村落历史遗产由明清时期建成的遗产本体以及与之相关的环境要素构成,其中遗产本体指2001年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张谷英村古建筑群所涵括建筑,即当大门、王家、上新屋、东头岸、西头岸、聚龙湾东片区(包括洋溪廊、议事厅等)、石大门片区(包括石大门、绣楼等)。遗产环境包括历史建筑({∈沙、聚龙湾西、何风等)、构筑物(古井、古桥、古道、古墓葬、古迹等)和自然环境要素(水系、山体、植被等),记载了明清时期当地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社会风尚等重要的湘楚文化历史信息。
1.3 村落特色分析
村落背依龙形山走势,傍渭溪两侧而建。前抱大峰、旭峰、笔架3座山,四周分别有桐木、梓木、大墩、芭蕉4个山坳,呈负阴抱阳围合及之具村大门拱卫之势,村落建筑以一章厅为一组,呈“丰”字格局横竖组排,主堂屋与横堂屋皆以天井为中心组成单元,分则自成庭院,合则连为一体,穿行其间,晴不曝日,雨不湿鞋,同时巧妙地因地制宜而使渭溪贯流于村寨之中,建筑格局、轮廓形象、风貌特色浑成一个整体,提供了一个建筑可持续发展的范例。
村落的规划与建筑布局,充分体现了“天、地、人、和”哲学、风水土木学说及“天人合一”的生态环境观,较好地处理了人与自然共存,生生相息的紧密关系。
1.4 村落价值评价
张谷英村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深蕴在它那立体的建构之中,质朴的风韵,聚于一居,深邃的文化,钟于一村,构成了研究湘楚文化的“活化石”。具有较高的建筑、民俗和艺术等多种研究价值。
张谷英古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主要体现在古村落选址和建筑群体布局的科学性,强调与自然环境高度协调统一,反映出中国传统风水理论指导下的乡村聚落择址模式;古建筑群独特的院落组合模式,体现了受中国传统血缘宗亲制度支配的家庭聚居生活文化,具有重大的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价值,古建筑群的院落群体布置,采用独特的主轴与次轴垂直的模式,在群体空间组合上具有重大的建筑学研究价值,是较为典型的明清湘楚村落建筑遗存,记载了明清时期当地的建筑技术和建筑工艺等建筑历史信息,反映了地方性建筑文化和建筑艺术成就,具有显著的地域建筑文化研究价值,再者古建筑中梁上枋上,屏门挂落,窗棂柱础,明清风格的木雕、石刻与古村珠联壁合,融为一体,具有较高的美景欣赏价值。
2 村落保护规划
为了整体地保护历史文化名村的物质形态和文化内涵,根据张谷英古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及其环境要素的构成分析,确立了“前对笔架群峰,后靠龙形山脉,大屋卧于其中,尽显古村聚华”总体保护的空间框架。保护历史文化名村的内涵,突出“湘楚明清历史文化融合地”、“张谷英民俗风情的大舞台”的主题;保护历史文化名村的自然生态格局,突出“天人合一”的生态环境观,彰显名村特色,延续历史风貌。具体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经济结构调整规划等加以阐述。
2.1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张谷英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在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同时,对传统街区、民居街巷等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对其进行划级保护,依据遗产价值、保存现状和相关地形环境等因素将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划当大门、王家断、上新屋等建筑范围保证其安全性的相关界域为重点保护区,占地7.4hm2和一般保护区北起皇帝冲、沿龙形山东北坡水渠东岸向东南,经东头岸、何风至与渭溪河汇合的拱桥处,南由拱桥沿渭溪沙西岸向西北,经当大门、西头岸、聚龙湾、王家煅、上新屋、长沙、庙里至皇帝冲,占地19.5hm2两个等级,并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设置建设控制地带(北以皇帝冲为界,东北及东面以后峦水库西岸山背沿线为界,东南以雨头咀、螺丝吐眼东南坡为界,西面及西南以梅城线西扩250m为界,占地183Bhm2)和环境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之外,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占地293.7hm2),根据不同性质的区域,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制定不同的保护、整治措施。
(1)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保护与更新应体现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对保护区内的每一幢建筑,通过综合评价其建筑建造年代、保存质量、历史价值、风貌状况条件,划分为修缮(文物建筑)、维修改善(历史建筑)、保留建筑(建筑风格与环境基本协调,质量尚可的一般建筑)、改造建筑(建筑风格与环境不协调,通过整饰尚可协调的建筑)、拆除建筑(无风貌保留价值,建筑质量差,对古村落风貌和文物保护造成明显破坏作用的建筑)。并针对不同类型建筑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整治措施。
(2)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绝对不允许拆除与改变,并必须按照风貌要求原样原修,或者改善内部环境及赋予其合理的功能,对不符合风貌保护要求的新旧建筑,除影响较大而必须搬迁及拆除之外,其应逐步改造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历史村落整体环境的统一。
(3)环境协调区内的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小密、多留绿化”的原则,其建筑形式要求在不破坏古村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新建建筑应鼓励低层,建筑形式和色彩应与历史建筑有机联系,突出地方特色。同时加强周边山体、植
被、水系的保护,禁止一切破坏性建设活动,保护山水与田园之间的视线通廊,突出古村的外部环境特色。
2.2 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文物古迹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的基础,是人类祖先劳动创造的物质和精神的珍贵产品,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晶,是人类智慧的积淀,是一种历史文化,其重要性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没有历史的国家、民族、地域在现代文化生活中必将显得苍白、浮浅及缺乏深沉的背景。现代文明和不断变化的世界,正是通过从历史的长河中吸取营养,才显得绚丽多彩。
张谷英村已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村内有丰富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古遗址、古桥、古井、古墓等文物古迹,为了对此进行切实保护,按照“修旧如旧,保护原貌”的原则,综合考虑视线分析、噪声环境分析、文物安全保护要求、观赏要求及历史村落的整体保护要求,划定文物的四至界线、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通过文物古迹的识别与评估(进行遗存考古、确认,记录遗存现状信息)、日常保养(屋顶防漏、台基防水、材防腐防蛀,防护结构防渗、防壅、防坍等)、现状装修(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重点修复(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环境整治(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等)、遗址保护(仅存遗迹或遗址、无复原依据的,应保存原状,保护工程以保护加固为主)等措施,对文物古迹执行不同等级的保护规定。
2.3 非物质文化保护规划
民俗是民族文化贯彻社会生活的机制,是民族文化存在的现实表征和传承延续方式,是激发民族民间艺术的人文生态空间,是历史相沿而积淀形成的风尚、习惯和礼仪。
张谷英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类型丰富,如民间礼仪、民间风俗、民间演艺、雕刻艺术、陶瓷艺术、传统民间节庆活动和民间信仰等。对于非物质形态的历史文化保护,结合物质形态的历史文化保护、村庄旅游规划及村落开敞空间的规划设计,为非物质形态的历史文化遗产提供生存与展示的舞台。通过博物馆保护方式、家庭传承方式、长效保护机制方式、整体人文生态保护、数字化与网络传承方式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传承。具体可通过名村展示体系、广场规划和村庄雕塑小品系统规划来实现,结合旅游开发建立文物古迹和遗址标识系统、博物馆系统、表演系统、数字化网络系统,让人们在参观游乐中感受张谷英村历史文化的博大精深,从而唤起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2.4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村落内外现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是形成并表现建筑和村落特征的重要因素,也是建筑与村落能够具有特征的必备条件。因此,保护古村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质上是保护建筑与村落的生存环境,保持自然与古村落之间相容的协调关系,保证建筑与村落特征及其含义的充分表达,避免相互间的对立和冲突。
张谷英古村落的选址、兴建、发展与其周边的山水环境紧密联系,村落背依龙形山走势,傍渭溪而建,四周环山拥抱,闭合聚藏,观其屋舍村庄、点穴居中、以屋包山、依山傍水,“U”形闭合,坐北朝南,因势象形,其规划与建筑布局充分体现了“藏风聚气”之风水精蕴,“天人合一”之儒家理念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精神。然而,由于多年来对环境资源的滥用而导致古村落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已势在必行。
首先应从整体空间格局进行保护,重点加强古村落与周边大峰、旭峰、笔架3座山及桐木、梓木、大墩、芭蕉4个山坳和渭溪河的植被、绿化、水系、景观节点、轴线、视廊、标志物等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禁止一切破坏性建设活动,调整产业结构,使之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取之有度,用之有节,保护资源的再生能力,彰显充满活力的“山水、村落、人家”和谐共生的村落特色。其次,加强古建筑群周边环境整治,通过“保留、修整、拆除、搬迁、迁埋、绿化、亮化”等措施,对基础设施、绿化景观、现代墓葬等进行优化,改善人居环境。再者,加强古建筑群自身环境整治,通过“改善、保留、装饰、拆除、更新、重建”等措施,使得整个古村落建筑风格协调统一,突出地域建筑文化特色。
2.5 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规划
对于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来说,如何谋求既能符合遗产文化价值,又可促进村落经济与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是规划中最根本的问题。《华盛顿》指出:“为了发挥最大效果,历史性城市和城区的保护应该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政策的组成部分,并在各个层次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计划中考虑进去”。
在张谷英村保护规划中,为了解决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必须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历史遗产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将保护历史古迹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在进行环境生态承载量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居民点调控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也有利于历史遗产本身的保护与利用。
首先进行合理的居民调控,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居民容量控制,规划将张谷英村居民点分为搬迁型、控制型、缩小型三种。针对不同类型,制定不同调控措施。在文物保护范围中的新农村建设要依法规划建设,对确需改造的建筑物要做到建新如旧、修旧如旧,与历史风貌和环境相协调。同时,在坚持以文物保护为主的前提下,按照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进行村庄整治规划,改善居住环境,增设纪念标志,树立新的村风村貌,让古老的历史文化焕发新的光芒。其次,加强农业结构调整:①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结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调整农林作物品种配置,建设农业高效特色园区(在满足遗产保护的前提下,结合现有环境条件和农业结构,发展竹林、果木、茶叶等特色园区建设,提高农业经济收入)。②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经营(在保护区划内建立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联结联地,带动农户;在保护区划外建立加工和批发交易市场,提高遗产保护区划内农户的经济收入)。再次,抓住新农村建设机遇,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独特优势,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发展旅游服务业,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带动乡村旅游经济发展,从而找到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
3 规划实施策略
3.1 建立古村保护与建设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张谷英古村保护与建设管理机构,该机构直属岳阳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岳阳县领导担任。机构组成成员应包括岳阳县建设局、规划局、文化旅游局、张谷英村委的业务主管人员,规划建筑设计、文物保护和古建维修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应负责张谷英古村的日常保护与建设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参与政策制定、保护和建设的指导、协调
保护开发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建设方案审查、建筑施工监督等相关方面,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越权审批,的行为追查到底,切实保障张谷英古村保护规划的实施。
3.2 坚持政策管理与民众参与相结合
在传统村镇的保护中,目前主要是依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执行机构进行“自上而下”式的管理,保护工作中还多表现为“从专业人士到非专业人士”的状况。但这种“强势话语”(行政的、专业的)的存在,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量显得很单薄。因此,应在遵循“政府协调支持、专家指导把关、企业具体运作、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下,不排斥市场运作机制介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该允许并且鼓励企业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保护更新与再开发利用,应该充分调动广大民众自发保护历史遗产的意识,对其进行专门教育,采取财政措施进行鼓励,提高民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把“自上而下”的力量与“自下而上”的力量结合起来,把法律的、行政的、专业的保护与民众自觉的保护行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地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3.3 建立历史建筑信息系统
为使对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能有可靠的根据和基础,对古村落范围内的每栋历史建筑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是非常必要的。档案的内容包括建筑的历史情况、现状使用情况和对建筑保护、修缮和变更建设行为的规定等。历史建筑档案信息系统可以作为对历史建筑项目审议制度的主要依据。
3.4 建设项目审议监督验收制度
对古村落内建筑的任何维修或改造,都必须由当事人向村委和县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申请许可,管理机构根据建筑档案和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个案审议,审议的内容包括:建筑的功能、建筑立面、建筑材料、建筑内部空间改造等,对符合要求的维修改造工作应予许可。
建筑的维修改造在经过许可的基础上,在施工改造的过程中还应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部门应及时纠正。在工程结束后,管理部门应预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适的改造,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如恢复原状等,对符合要求的改造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参考文献:
[1]蒋敬中,随心走笔张谷英村并题咏,湖南城市规划2005,1。
[2]李其荣,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3]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2006。
[4]周霞等,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城市规划,2005,8。
[5]周俭,张恺,建筑、城镇、自然风景一关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标、对象与措施,城市规划汇刊,2001,4。
关键词:背景;问题;保护与设计;体会
中图分类号:TU986.5+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4)03-0101-04
1、背景
1.1 历史
东汉时期的《越绝书》和《吴越春秋》载“西施山,原名土城山,一名美人宫,周五百九十步,陆门二、水门一,今北坛利里丘土城,越王勾践罢吴归越,为习教美女夷光(西施)、郑旦之宫台也。”可见,这里是两位美女在为国赴吴前而“三年学服”之地,如图1。
1.2 考古
1963年,经考古发掘确定为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定名为“西施山遗址”。由于遗址绝大部分已为原绍兴钢铁厂覆盖,地下文化层在厂房基建时受到较大破坏,文化层遭到很大的破坏。2005年,随着该区域迪荡新城的建设,绍兴市文物局对西施山文化保护区域的文物层进行了考古发掘,判定该遗址是一处规模巨大、时代明确的战国时期越国遗址,是绍兴作为越国都城的重要见证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文物保护和历史研究价值。
1.3 区位
西施山遗址地处绍兴老城区东北部。根据文物局划定的保护区面积约20584m2。地块呈倒等边三角形,南北边长165m,东西边长194m,公园西侧边长为220m。
2、存在问题
2.1 新城的需求
西施山遗址所在区域,一个现代化新城已崛起,并渐渐已为现代建筑群所包围。这对于文物保护本身是不利的,对文化的宣传也不利的,也对新城的整体面貌造成了很大影响。
2.2 文保的迫切
文物保护对于绍兴这样一个古城意义十分重大,没有文物,就不可能展现出绍兴的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目前,遗址保护区内一片荒芜,而文物层距离地表较浅,不及时保护极有被破坏侵蚀的危险。
2.3 文化的缺失
西施文化作为越文化的组成部分,在相关史料记载和故事传说中屡有出现。假如越文化没有西施,那么越王勾践“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壮丽篇章就会残缺不全,绍兴越文化就不可能有完整的展现。
2.4 旅游的断链
从城市旅游的角度来说,绍兴文化旅游是一个整体,而非星罗棋布的景点之和。要做好这个整合的文章,就必须根据旅游规划将相关主题景点串联起来,形成主题旅游线路。西施山文化作为越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旅游价值,如图1。
3、设计策略
3.1 设计应对的策略
3.1.1 保护遗址,遵守文保规定
采用覆土保护和低密度开发的可逆式发展保护模式,既使文物得到完整有效的保存,又不影响地面各类功能的建设展开。
3.1.2 绿色休闲,满足人们需求
以文化休闲、绿色生态休闲为主要方式,配套城市的功能,为周边服务,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精神家园。大面积种植生态绿化,调节城市小气候。
3.1.3 两种文化,串写场地脉络
文化策划上重点围绕地域文脉――西施山,衍生形成两个文化脉络:美人西施文化和越国礼乐文化。将史迹散布在公园内,让人们去感受历史,展现西施山的独特文化元素。
3.1.4 文化演绎,成就观光旅游
在文化的具体表达上,与西施故里、越王古城的文化节点有机互补,形成越文化旅游链。
3.2 设计提出的理念
设计提出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弘扬文化、注重休闲”的理念,并提出了“双园共生”的规划构思。将西施山遗址公园建设成为一个“遗址文化公园”和“城市休闲公园”相结合的“双公园”。将文保、城建、文化、旅游有机结合,共生共享,共同打造一个绿色休闲的文化遗址公园。
4、设计纲要
4.1 指导思想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以长期完整保护遗址为前提;以绿化、美化环境为基础;以发掘和展示西施文化为主题;以促使遗址区潜在的文化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教育基地和观瞻文化、旅游观光、文化娱乐、假日休憩的基地和越文化旅游产业区。
4.2 原则
4.2.1 保护的原真性原则:按照文保的要求,对文物进行全面保护,不得破坏、移动、擅自更改文物和历史面貌。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建设。
4.2.2 建设的可逆性原则:所有建设材料和工艺在原则上都是可逆的,可以随时移除而不影响原有遗址,以便日后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为今后的保护和建设留有余地。
4.2.3 文化的可读性原则:立足西施山地域文脉,弘扬越国西施文化和礼乐文化。西施是一位历史上的名人,因此在规划中应力求挖掘她的文化素材加以表达和演绎。使游人能从中“读”解其中的意义,增强趣味性和参与性。
4.2.4 休闲的人本性原则: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居民的切实需求为出发点,力求完善周边环境,为周边人群配套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2.5 种植的生态性原则:梳理现状用地,再造自然生态景观,重建自然生态链,并充分考虑并评估周边地区环境特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构造丰富生态景观层次,尤其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绿化配置的丰富性和层次性。
4.2.6 考古的同步性原则:考虑到地处遗址区域内进行建设,原则上应先考古后建设,根据实际发掘情况,及时调整规划设计。
4.3 定位
西施山遗址公园是在以文物保护的基础上,展现越国西施文化和古越礼乐文化的公共开放空间,是一处可供人们文化休闲、旅游观光的生态主题性游园,如图2、3。
4.4 结构
“一山、二轴、二区、九景”。
“一山”:根据史料“山高不过数仞”的记载,重垒西施山,既可以覆土保护文物层不受到破坏,又可再现古越时期的土城山风貌,构成了一个郁郁葱葱的绿色生态山丘,是西施山遗址公园文化的载体。
“二轴”:指的是两个文化展示轴。第一轴位于区域中部,连接着入口广场、礼仪之路、美人宫(展示馆)、西施亭,层层抬高,营造出古越庄重的纪念气氛,体会西施学艺的历程。第二轴环绕山脚布置而成,使绍兴市民能够享受林中漫步的乐趣,其间散点布置古越礼乐文化,让人回味。
“二区”:是指整个公园根据功能定位和文化主题的不同划分的西施学礼文化区、古越礼乐休闲区两个功能区块。
“九景”:本次规划重点设计了九处景点,分别是:宫墙倩影、浣纱溪边(入口广场)、美人歌阙(美人宫)、西施望乡(西施亭)、乐野山林、舞步寻踪、越女报国、越中傩祭、钟听音,如图4。
4.5 保护措施
4.5.1 清理遗址――在建设前将保护区内的遗址进行清理考证。
4.5.2 覆土垒山――既能再现历史典故中“土城山”的面貌,又能保护地下文物层不受破坏。
4.5.3 园林植被――根据山体进行植绿固坡,在山脚土层浅的区域种植浅根系小乔木。
4.5.4 园林小品――不得破坏文物层,材料和工艺简洁生态,并具有可逆性。严禁水景和打桩。
4.5.5 古建恢复――本着少而精的原则,恢复美人宫建筑,建筑构件(含基础)不得破坏文物层,且建筑面积控制在遗址公园面积的5%以内。
5、主要景点
5.1 宫墙倩影
公园的西入口,是联系新城与公园的主要通道,设计上将人行道适当加宽,与对面建筑形成呼应,沿山体设置富有传统意味的景墙,并在其上镌刻西施的三年学礼经历和出土的舞蹈文物拓片,使优美的舞姿留在了粉墙上,从构图上将游客的视线向入口广场引导,如图5。
浣纱溪边(入口广场):根据史料记载在广场人口中心设置一组石景,结合溪流,再现“岭上千峰秀,江边细草春。今逢浣纱石,不见浣纱人”的景致,引人人胜,成为人们进入景区的第一景。
5.2 美人阙歌(美人宫展览馆)
沿着山体拾级而上,地面上雕刻着中国《礼》、《乐》发展的历程和辉煌,引导游客在欣赏的同时自然而然的进入公园的主题景点――美人宫。如《绝越书》所载:“美人宫,周五百九十步……”,追忆宫殿的美好形象,注入新的展览功能,使之焕发出新的活力,先秦建筑的形态,将极大的吸引游客的注意力,成为整个公园的灵魂。
美人宫:建筑采用底层架空、梁柱承重的干阑式建筑形制,主殿屋顶为五脊顶,与厢房双坡顶有所区分。这种做法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地下文物层,为后续考古发掘留有余地,如图6。
5.3 西施望乡(西施亭)
西施亭位于山顶,采用铜瓦一重檐圆攒尖顶。是西施学礼文化区的终点,也是西施慷慨赴吴,蓦然回首的地方,更是人们在此思念西施、感受西施精神的地方,由于在此整个高度超过周边,在亭子里俯瞰四周山野,不由得心怀澎湃、荡气回肠。
5.4 越中傩祭
该景点位于公园南端,设计主题脱胎于古越傩舞。“傩”是一种舞蹈,即《躯傩》所载:“用方相四人,戴冠及面具,黄金为四目,衣熊裘,执戈扬盾,口作傩傩之声,以除逐也。”傩舞起源在越中,反映了人们试图与“神鬼相同”,祈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的一种愿望。设计上根据《西施山书舍记》记载――“脂粉塘”,作溪流之势,考虑到对文物的保护,以干溪石滩作为河流意向,并在其中设置一绿岛作为舞台,按史料所述布置若干舞蹈雕塑形象,以展现远古人们的舞台表演艺术,如梦如幻,似假还真,成为游客难以忘怀的绍兴古代舞蹈的重要体验。并于山林之上设置一凉亭,造型仿越国文物――伎乐铜房,与傩舞雕塑绿地遥相呼应,整个景点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将吸引当地和外地游客来此观赏,如图7。
5.5 钟品音
该景点位于公园东南角,造型元素采用绍兴出土的西周甬钟,钟是合乐,铭文统称为钟。设计上以木平台为主,间以穿插主题景墙,将编钟、伎乐铜人等文物元素组织起来。让人们在其中品味和感受越国的音乐文化。
5.6 越女报国
该景点位于公园的北部,舞剑又是越国的一种舞蹈,是越族以“复国雪耻”为目的的备战型舞蹈,句践聘请善于剑术的越女习教战士和百姓,反映了越族尚武的性格。设计上以一越女舞剑雕塑作为视觉中心点,以一景墙作为背景,言简意亥,刻意传神,仿佛一幅水墨画置于篁竹之前,整体氛围宁静、安闲而又不失灵动,赋予游客深度的生态体验。
5.7 禹步寻踪
本景点位于山体之西北角,本景点文化主题亦是古代越国的一种祭祀所用的舞蹈,源于夏禹治水,称《禹步》。“右足在前,左足在后,次复前右足,以左足从右足并,是一步也……如此,禹步之道毕矣。”设计上利用绿林山体的坡度设置几个弧形台地,将禹步之印刻于石板之上,以模拟禹步的步法,游客身临其中,沿着足印追寻夏禹跋涉神州大地,体会他们的治世精神,充分体验参与的乐趣,如图8。
5.8 乐野山林
该景点位于公园西北角,音乐的发展离不开乐器的发明,《乐记》在论述乐器与诗、歌、舞三者关系时认为:“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越国自古就崇尚乐舞,出土了许多越族地域的乐器。设计围绕着主园路展开,将乐器一一进行展示,让游客了解这些乐器的历史和演奏技巧,体会古人的智慧和审美情操。色彩绚丽的阳光洒在墨绿的松林上,优美的乐曲应和这阵阵松涛,人流经过此处,心中不由随着松涛吟唱,神清气爽,如图9。
6、设计体会
经过近两年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回想起这段设计经历,有几点设计体会:
6.1 保护与展示结合
保护文化遗址是遗址公园的第一原则,但不是为了保护过去而保护,而是为了让现在和未来的人们尊重过去珍视过去,所以在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展示方式,实现一直保护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保护遗址本体、遗址格局、原有的历史文化氛围及其周围的自然环境为主体,充分挖掘遗址本身潜在文化内涵而建造的具有特定意境体验的公共开放绿地空间。在景观规划设计的立意上要与遗址地的历史、传统、故事、寓意相契合。
6.2 整体和局部协调
作为现代新城中的一块主题明确的公园绿地,应该从外部功能、外部交通、周边水系、空间关系、运营管理等方面统筹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协调好近远期的统一有序。功能上满足周围人群的需求,交通上要结合周围路网,设计好公园主人口形象,还要在停车场的设置上充分考虑。在大的空间关系上要呼应和对话。
6.3 保护与利用统一
遗址公园有别于一般的公园,其存在一个保护与利用的问题。景观设计中应该作为一种策略或手段未统筹协调两者的平衡关系,从而实现遗址本体保护与社会和谐发展、旅游休闲开发等方面的统一。
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创造与留下自己的痕迹。历史文化保护的概念,一个多世纪前就已产生,从《雅典》到《威尼斯》、《马丘比丘》、《华盛顿》等,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原则、方法和策略进行了越来越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亦在世界各国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纵观世界城市发展历程,没有哪个单纯的经济城市会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永恒的魅力,缺少品位和底蕴的城市,不是适宜于生存发展的城市。作为城市记忆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城市特色的重要载体。在物质增长方式趋同、资源与环境压力逐渐增大的今天,历史文化资源也体现出更强的经济社会价值。据2010年《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显示,居前10位的多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由此可见历史文化资源对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所起的推动力。
200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确立了“文化立市”的城市发展战略,2005年则被深圳市委市政府确定为 “文物保护年”,时代背景下深圳的历史文化保护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一、深圳历史文化特色认识
深圳作为新兴的现代化都市,其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无法与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相提并论,但这并不意味其缺乏历史文化特色。纵观深圳历史,可以概括为以下两大特点:
城市建设历史悠久,近现代史地位突出,改革开放意义深远
多项考古证明深圳在新石器时代就有较高水平的人类群体活动,城市建设史亦可追溯到东晋时期,距今有1600多年。在近现代史中,中国近代史开篇―的爆发点九龙海战即发生于深圳(新安县),其后发生于深圳的众多事件亦影响了近现代史的进程。改革开放中深圳更是具有符号意义,从深圳速度到深圳模式,给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带来诸多启示。
多元文化融合,区域文化联系紧密
深圳由于其独特的区位及发展历程,历经多次移民,呈现多元文化融合的特色,包含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海防文化、改革开放文化等诸多元素,并与香港、广州、东莞、惠州等地的历史文化联系紧密。
二、深圳历史文化保护现状认识
通过多次文物普查,深圳已知的各类古遗址古建筑等共有1694处,已公布文保单位191处,现已初步形成国家、省、市、区、文物点五级文物保护单位格局。
城市历史保护意识亦逐步加强,紫线规划及大鹏所城、新安古城、龙岗客家民居等保护规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指导。深圳市投入专项资金对多处古建筑进行修缮,古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的濒危状况得到基本改善,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部分维修后的古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建立博物馆、纪念馆,在教育与旅游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深圳的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整体历史感缺失,历史文化风貌形象模糊
深圳历经多次移民,文化遗存类型丰富,但缺乏系统梳理,未建立起完善的整体保护利用体系,阻碍了历史文化风貌的形象塑造。同时,作为新兴移民城市,人口和社会结构还不够稳定,外来居民普遍有“过客”心理,对深圳本土历史文化的认知和关注不够,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社会大环境不够理想。
历史文化资源存续状态有待改善
列入文保单位的历史文化资源,虽有文物法作为保障,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的现象仍较突出,另一方面,非文物类一般性历史建筑,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导向和保护措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经济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历史文化资源遭“建设性”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
城市化进程加快,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使得深圳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不容乐观:1979年之前深圳拥有古建筑20多万间,目前仅存约8万间;1984年统计,深圳拥有1300个至1500个蕴含历史文化遗存的自然村,但目前已消失了1/3。深圳成为专家眼中“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程度”超过全国平均值的城市。
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方式较为单一
深圳市目前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仍以静态保护为主,多数由政府和文物部门自上而下地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存或修复。资源展示利用方面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布置陈列为主,手段较单一,难以适应城市变化发展的要求。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文物的登记建档还不够完备,仍有相当数量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在资金方面仍以政府投入为主,尚未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方式;社会监督及公众参与的作用尚未真正发挥,还需进一步探索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历史文化保护新体制。
三、关于深圳市历史文化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1)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评估体系,提供规划技术支撑
在对历史文化资源现状普查的基础上,邀请专家顾问,成立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对现状资源的特色价值度、原貌保存度、保护管理度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筛选确立规划保护对象,并进行分类分级,为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2)探寻城市历史文化特色,构建整体保护利用格局
以往保护工作中,往往重视个体资源的保护,忽视了总体层面的系统梳理。应通过对历史文化特色的深入挖掘,打造具有鲜明主题的整体保护利用系统,如西部地区的广府文化主题(凤凰古村、曾氏大宗祠、黄麻布古村等代表节点);东部分区的客家文化主题(贵湖塘老围、茂盛世居、龙田世居等代表节点);滨海分区的海防文化、改革开放文化主题(大鹏所城、南头古城、赤湾炮台、大坑烟墩等海防文化代表节点;蛇口工业区、罗湖口岸、莲花山改革开放纪念公园等改革开放文化代表节点)。
通过对不同主题重要节点的保护开发,成立各类型展馆、体验区、公共游憩空间,展示相应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构筑整体保护利用格局,塑造城市整体历史文化风貌形象,增强对本土历史文化的认知和关注,提升城市历史认知度及文化向心力。
(3)与城市系统有机融合,探索保护与发展共生之路
借鉴国际上认同的历史文化保护观念和做法,建立合理展示利用体系,与城市绿道、公共设施、观光旅游等系统相互交融,使其与现代城市功能、产业发展、市民生活等有机融和,在更大更广的范围来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脉络。
随着城市发展态度趋向理性化,在处理城市更新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与整合历史文化资源,促使城市更新由追逐个体利益向实现城市整体效益转变,使城市更新和历史文化资源的经营结合起来,成为城市未来发展的持续力量。
(4)实施分级分类保护措施,选取代表节点打造特色范例
在历史文化资源的个体保护中,应根据其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保存状况、环境特征等要素进行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制定相应的控制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的多样性。同时,亦可选取代表性节点,对其保护区划、空间环境整治、展示利用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保护利用措施,为今后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做出示范。
(5)完善历史文化资源登录制度,建立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完善登录制度,在保护法规的约束下,结合不同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保护方式,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建立开放的信息反馈机制,实现动态监管,对保护对象的保存状况和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跟踪监测,进行长期、动态的评估与更新,积极主动调整保护利用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珠三角地区;城市;旅游竞争力;测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F59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3-0016-04
珠三角地区过去、现在和未来成为带动全国发展的强大引擎、战略门户、创新高地。珠三角地区的发展,需要打造亚太地区颇具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以及它们的支撑。那么,珠三角地区城市旅游竞争力到底如何呢?
一、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内关于城市旅游竞争力的研究,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研究视角新颖,如:甘萌雨和保继刚在分析特大、 大中、中小城市旅游竞争力基础上研究指标选取和发展趋势[1]。曹宁和郭舒界定概念内涵、研究价值和本质并前瞻未来研究[2]。黄耀丽等指出珠江三角洲城市旅游竞争力具有以广深为轴线的“哑铃”型双极放射状空间形态模式[3]。黄耀丽等认为应致力于产业核心能力及其影响因素[4]。
二是研究方法独特,如:丁蕾等通过运用AHP(层次分析法)模型并采用熵技术对权系数进行修正[5]、李丰生和杨莎莎运用因素分析方法[6]、杨莎莎采用因子聚类法[7]、张补宏和伍卓深利用增长率相乘法探讨基于政府主导的评价方法[8]、张博和王洁平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结合三角模糊数[9], 对城市旅游竞争力进行实证评价。
三是研究地域集中,如:张争胜和周永章,用主成分分析法和系统聚类法对广东省 21 个地级市的旅游竞争力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认为旅游规模与组织能力是影响广东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0]。周常春和保继刚,使用因素分析法将影响因素划分为绝对和相对因素,分析肇庆市城市旅游竞争力所处的地位及影响因素[11]。伍向阳和朱照宇,使用主成分分析法与因子分析法,重点对广州旅游核心竞争力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战略[12]。李世涛,以广东省21个城市为例构建了指标体系,并运用因子分析法进行评价[13]。刘素平,选取上海和广州提出提升策略[14]。武传表和王辉,运用因子分析法对中国 14个沿海开放城市研究,结果表明:上海、 广州旅游竞争力最强[15]。
不难看到,已有的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以因素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居多,采用其他方法的研究偏少;侧重于以广东省、广州市为重点开展横向研究,针对珠三角地区的其他城市旅游竞争力研究比较薄弱,尤其是深圳、珠海、江门、中山等城市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的选择
本文依据《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规划主体范围,选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开展有关研究工作。这些城市密集分布在中国南方地域的不同区段,且分别集中体现了各自所在区域的城市旅游经济发展状况,可比性强,能反映珠三角城市旅游竞争力的特点及状况。
(二)指标选取
在选取指标时,综合国内外有关城市竞争力和旅游竞争力研究的成果,参考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2007修订本)①我们确定如下选取原则:(1)指标要客观、典型;(2)指标数据要可靠、可比、易获得;(3)依据指标的分析结论要准确、合理、相对稳定。
结合以上原则,通过与课题组专家的反复讨论,我们选取了旅游资源竞争力、旅游开发竞争力、旅游接待竞争力三方面的指标构成指标体系,每一方面又选取若干个二级指标组成珠三角城市旅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资源竞争力说明城市基础或核心吸引物,客观反映城市发展旅游基本条件;城市发展竞争力说明城市综合利用资源的效率,综合体现城市旅游产业地位、旅游经济发展水平;接待竞争力说明城市的支撑或支持性因素,终极表达城市旅游的繁荣程度。
(三)方法选用
Hwang C.L.和Yoon K.S.在1981年提出逼近理想解的排序方法TOPSIS[16]259-263,定义一个测度来刻画备选方案与正负理想解关系;设问题有n 个方案v1, v2 ,....vn,每一个方案都有m个属性,则对每一个方案定义测度为:C(v)=S-(vi)/(S+(vi)+S-(vi)), i=1,2,……n
其中S+(vi)=((∑(v+i-vi(xj))k)1/k S-(vi)=((∑(vi(xj) -vi-)k)1/kj=1,2,……n
而vi+=max vi(xj), vi-=mix vi(xj) 1≤j≤m
当k=2时,则TOPSIS 方法中的测度是欧氏距离,即为传统的TOPSIS方法。在利用TOPSIS 求解理想解的过程中,需要利用AHP层次分析法[16]263-267确定指标权重。
三、计算过程
(一)确定基本数据(如表1)
表1 珠三角地区旅游竞争力评价指标本底值
指标/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AAA级以上景区数量国家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市GDP比重旅游业外汇收入占旅游总收入比重城市人均GDP 旅客周转量(亿人公里) 旅行社组团出境游人数(万人)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亿元)四星级以上酒店占旅游宾馆(酒店)住宿设施的比重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万人次)
备注: (数据查询时间2009-09-26/2009-12-28.) 景区来源: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网; AAA级以上景区来源:国家旅游局―旅游名录―旅游景区。 国家重点文保单位来源: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不重复计算);省级文保单位来源:广东省文化厅――文化概况――地方文化。 广州等市统计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汇率一律按照2008年12月31日100美元=6.83人民币计算。 广东统计年鉴2009―17-6 各市旅行社组团出境游人数、17-4 各市旅游宾馆住宿设施、17-5 各市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
(二)AHP法确定指标权重
首先,给出准则层对目标层的比较矩阵为
A=1 1/3 3
3 1 7
1/3 1/7 1
则最大特征值和相应特征向量分别为λmax=3.007, w(1)=(0.2426,0.6694,0.0879)T 相应的CI(3)=0.035, RI(3)=0.58, CR(3)=0.06
其次,方案层对准则层三因素的两两比较矩阵分别为
B1= 1 1 31 1 31/3 1/3 1
B2=1 1 3 1 11 1 3 1 11/3 1/3 1 1/3 1/31 1 3 1 11 1 3 1 1
B3=1 2 21/2 1 21/2 1/2 1
第三步:确定相对权重向量和进行一致性检验
分别求最大特征值和相应的特征向量(归一化处理),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则有
Λ1max=3, w1(2)=(w11(2), w12(2), w13(2)) T = (0.4286,0.4286,0.1429)T
相应的CI(1)=0, RI(1)=0.58, CR(1)=0
类似处理有w2(2)=(0.2308,0.2308,0.0769, 0.2308,0.2308) T
w3(2)T=(0.4934,0.3108,0.1958)T
不难推出,矩阵B2、B3可通过一致性检验。
第四步:确定组合权重.方案层对目标层的组合权重为wij=wi(1)wij(2)(i=1, 2, 3)
具体的权值如下表2:
表2 珠三角地区城市旅游竞争力评价指标权值
指标W11W12W13W21W22W23W24W25W31W32W33
权重0.10400.10400.03470.15450.15450.05150.15450.15450.04340.02730.0172
组合一致性检验指标为CR=∑CI(j) wj(1)/∑RI(j) wj(1)(j=1,2,3)=0.0025
(三)TOPSIS求逼近理想解
在此,采用极差变换公式进行标准化处理,即
UiH=(Hi-Hmin)/(Hmax-Hmin)其中Hmax=Max{Hi}, Hmin=Mix{Hi};将各指标值转化为效用值,其他的类似。
对表1的各个指标值进行计算可得到相应的效用值,如表3所示:
表3 珠三角地区旅游竞争力评价指标效用值
指标\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AAA级以上景区数量国家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市GDP比重旅游业外汇收入占旅游总收入比重城市人均GDP 旅客周转量(亿人公里) 旅行社团出境游人数(万人)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四星级以上酒店占旅游宾馆(酒店)住宿设施的比重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万人次)
计算各指标效用值与正负理想解距离,问题解与正负理想解接近程度为 Ci=L-i/( L+i+L-i) (i=1,2,3)
经过计算化简,可得到C=(0.7124 0.4351 0.4376 0.2879 0.2943 0.2253 0.1871 0.2686 0.2242 )
四、结果分析
从计算结果来看,总体上广州的城市总体综合竞争力最强,珠海次之。依据表3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到:
(一) 旅游资源综合竞争力:广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AAA级以上景区数量、国家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最多,惠州的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最多;同时,东莞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AAA级以上景区数量最少,珠海和惠州的国家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最少,东莞和中山的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最少。
(二) 城市旅游发展竞争力:珠海的旅游业总收入相当本市GDP比重、旅游业外汇收入占旅游总收入比重最大,深圳的城市人均GDP最高,广州的旅客周转量、旅行社组团出境游人数最多;同时,佛山的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市GDP比重最低,肇庆的旅游外汇收入占旅游总收入比重、城市人均GDP、旅客周转量、旅行社组团出境游人数最少。
(三) 城市旅游接待竞争力:广州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最大,东莞的四星级以上酒店占旅游宾馆(酒店)住宿设施比重最高;同时,肇庆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四星级以上酒店占旅游宾馆(酒店)住宿设施的比重最低,中山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最少。
(四) 广州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广州的城市发展旅游的资源潜力处于紧约束状态,城市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和发达程度还较欠缺。建议:发挥市场较为成熟和游客周转量的优势,适当考虑发展低资源依靠和高资本投入的旅游业,如邮轮旅游,做大做强现代旅游业。
(五) 深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深圳是一个自然和文化资源比较匮乏的城市,政府对旅游业的重视力度欠缺,旅游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加强。建议:发挥“创意之都”的特色,发展低资源依赖和高附加值的旅游业态,适当鼓励开发一定的主题高星级酒店。
(六) 珠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珠海的人文积淀较薄弱,可利用的景区和自然资源较受局限,城市的旅游规模、交通发达程度和城市旅游商业贸易的活跃度偏低,旅游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较低。建议:设法摆脱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束缚,通过做旺人气来活跃旅游商业贸易,如:游艇的建造和赛事活动,辅以适当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七) 佛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佛山发展旅游的资源潜力较弱,政府对旅游业的重视程度欠佳,城市的旅游规模、交通发达程度和城市的总体旅游接待能力较弱。建议:适当考虑发展低资源依赖的旅游业,出台有关措施刺激旅游业发展,改善旅游交通通达效率,提升城市总体接待能力。
(八) 江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江门的旅游规模和交通发达程度、城市参与国际旅游的发达程度较弱,城市旅游商业贸易的活跃度较低,城市的总体旅游接待能力较弱。建议:适当改善旅游交通状况,结合经济状况、文化偏好、地理区位适当扩大出境游,并考虑开展一定的旅游主题活动或会展活动。
(九) 东莞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东莞的景区实力和自然资源潜力较弱,人文资源较少,政府对旅游的重视程度欠缺,城市的旅游规模和交通发达程度、城市参与国际旅游的发达程度较弱。建议:跳出自然和人文资源束缚,适当刺激旅游业发展,考虑开辟旅游专线,适当扩大出境游。
(十)中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山的景区实力较弱,城市的旅游规模和交通发达程度、城市参与国际旅游的发达程度、城市旅游商业贸易的活跃度较弱,城市发展旅游的资源潜力十分受限,城市的总体旅游接待能力很弱。建议:适当跨越景区和自然资源的局限,提高交通的便捷程度,适当刺激出境游,鼓励开展一定的旅游主题活动。
(十一)惠州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惠州的人文资源十分少,城市的旅游规模和交通发达程度、城市参与国际旅游的发达程度、城市旅游商业贸易的活跃度、城市的总体旅游接待能力较弱,城市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和发达程度较低。建议:与其他城市错位,开展一定的旅游主题活动或会展活动,改善交通状况,增强旅游接待能力。
(十二)肇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肇庆的景区资源较少、城市的总体旅游接待能力较弱,国际吸引力、城市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和发达程度非常低,休闲度假市场的成熟度、城市的旅游规模和交通发达程度、城市参与国际旅游的发达程度、城市旅游商业贸易的活跃度十分弱。建议:改善旅游交通的通达程度,适当发展城市的旅游基础设施,打造一定的旅游精品,增强城市的国内外吸引力。
注 释:国家旅游局.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2007修订本)[EB/OL].省略ta.省略/html/2008-6/2008-6-27-20-31-40-7.html. 2009-03-06/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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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与“调整”的关系。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近期建设规划是根据总体规划目标而作出的具体的近期安排。但是,近期建设规划并不是在时序上,把总体规划目标做简单的分解;在空间上简单地按比例缩小。它必须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面对城市发展过程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现实条件出发,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和调整。这是城市规划领域的“与时俱进”。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划滚动调校,才能有效地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动态引导和实时调控的作用。所以,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在“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反思和检讨,并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调整”,十分必要。
二、“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这就给近期建设规划赋予了法律地位。“法定”本身就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要素的“刚性化”。比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重点发展区域,近期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以及生态敏感区、城市绿地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严格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地域,就必须强化法定的“刚性”约束力。也就是规划要明确“不该建什么”的内容。这应该 是我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规划要明确“应该建什么、在哪里建、建多大规模、什么时候建(即定性、定位、定量、定时)”,也有一个刚性约束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近期建设规划应该以“刚性”为主,只有具备法定的“刚性”,明确以“八线图”为核心的强制性内容,即红线(道路)、绿线(绿地)、蓝线(水体)、紫线(文物保护区)、橙线(高压和微波通廊)、黄线(重点公益性公共设施)、灰线(山体)、青线(视廊线),才能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才能增强规划执法的保障度,才能充分实现城市规划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城市某些区域的未来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亦即地块的用途往往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再继续对生产力空间布局,人口空间转移,城乡建设的空间发展和功能定位,均作刚性规定,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变性和灵活性的要求。而且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同时,从城市社会学的角度来讲,一个广泛使用强制力的城市规划体系,实际上加大了城市规划有效实施的“社会成本”。所以,针对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安排需要有一定的“弹性”。这就要求我们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从注重“布局规划”转向“项目规划”,要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布局的基础上,提出城市近期用地项目和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的实施要求;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研究我们的城市地块用途规划管制,有必要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区划(Zoning)制度,结合各城市实际,推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地块用途管制制度。给建设者和投资商提供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动作开发。
三、“道”与“术”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的城市规划往往难以摆脱“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一句空话”的窘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与我们规划界长期看重“图面功夫”,专注于技术层面的东西,而忽略了城市规划实施政策的研究。这实际上也是对城市规划的本质认识不足的反映。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解决当前城市规划建设诸多问题的重要手段,应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说城市规划应重“道”轻“术”的话,那么近期建设规划尤其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我们城市空间发展的公共政策。与此同时要善于将规划的技术图件和说明,准确地转译为政府的政策措施,只有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注重从技术性规划到政策性规划的转化和提升,才能真正得到领导和公众的理解支持,从而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Abstract: Based on the summarization of the previous research results of China′s tourism resources, this paper focuses on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tourism resources, starts from the analysis of five reasons of affect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ourism resourc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suggestions from aspects, such as development model of tourism resources, excavation of cultural connotation, establishmen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ystem, "artificialization, commerc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of travel service etc., under the support of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ourism resources, so as to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ourism industry.
关键词: 旅游资源开发;创新理念;可持续发展;建议
Key words: tourism resources development;innovative concept;sustainable development;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007-02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新经济增长点地位的确定,许多旅游地把旅游业列为主导或支柱产业,优先发展旅游项目,加大旅游开发力度,这一方面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对旅游资源掠夺开发的短视行为,旅游地的粗放式管理和旅游建设的病态膨胀等。这些问题的出现迅速地损坏了旅游资源的可再生性,破坏了旅游环境,降低了旅游质量,造成了景观衰退,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如何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为我国旅游业界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学术研究领域所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1 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如刘丽的《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2004)。张迎春等的《我国旅游资源保护的现状与反思》(2004)。丁水平的《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探析》(2007),并提出旅游开发的战略模式。如李山梅的《开发西部旅游资源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2002年),付向阳的《浅论西部旅游业现状及其发展战略》(2002年),史本林的《论区域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2005年)都说明我国对旅游资源的研究已有了更深入地研究。
2 影响中国旅游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表现
2.1 法律的忽视与不完善 我国对旅游资源进行保护的法律是极不健全和完善的,甚至可以说是贫乏。我们没有专门针对旅游资源的立法,更没有针对世界遗产进行的专项立法。很多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在法律上找到依据,其后果就当然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违法现象的出现。特别是对那些决策造成旅游资源永久性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责任追究的问题,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2.2 多头管理模式 在我国有非常之多的旅游资源管理机构。目前我国有1268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19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几百个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而在这众多的旅游资源中,文物单位由国家文物局管辖,国家风景名胜区由建设部管辖,国家森林公园属林业局管辖,自然保护区则有分属环保总局、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地矿局、水利总局管辖。在各旅游景点内很容易出现由于分属不同部门管辖而造成的管理混乱局面。特别是在利益诱导下,各管理部门对于收费、立项等有利可图的事项争相管理,对那些要担风险、负责任的事项则互相推委、互相扯皮,一方面导致行政效率不高,另一方面也给旅游资源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3 利益驱动造成旅游资源的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忽视对资源的保护 在很多旅游景点的管理者或地方政府官员看来,景点的经济效益是第一位的,所有的建设、开发乃至对资源的日常维护其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赚钱。专注于经济利益的开发活动必然忽视对资源的保护。在大多数的景点都存在这样的恶性循环:拿景点维护资金用于开发新项目,其所得收入也没有用于景点的维修和保护,而用于新的项目投资。景点的游客是越来越多,对于旅游资源的破坏也是越来越严重,景点的维护资金却不能到位,只能眼看很多珍贵的遗产逐渐的毁损。
2.4 盲目开发破坏旅游资源的整体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我国有盲目跟风的不良现象,什么地方、什么行业有利可图,就一拥而上,竞相上马项目,而不管该行业或产业的规模是否已经饱和。在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为了招徕游客而开发新项目,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单纯为了增加经济收人建造与景区不相适应的项目,破坏整个景区的整体性与和谐性。在旅游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地方官员想方设法开发出一些项目吸引游客,比如微缩景观、民俗文化村等,在笔者看来这些新建景观既不符合严格的旅游资源概念又浪费了国家建设资金,有百害而无一利。
2.5 游客旅游观念存在误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不强 客观的说,各景区管理者大肆开发新的旅游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是迎合了很多游客的需求。除此以外,公众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也相当的薄弱。很多人都认为旅游资源保护是管理者和专家的事,游客到景点来就是来享受美的事物的,怎么方便怎么来,只管自己玩的尽兴。所以就有了爬到雕像上拍照,随意触摸文物、壁画,破坏景观设施,随便乱涂乱画的现象出现;这样的行为不仅给景区的日常管理增加了难度,同时还极大的破坏了旅游资源,增大了旅游资源保护的难度。
3 旅游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与研究
旅游资源开发理念是旅游资源开发的主要的理论基础。
罗马大学的DINO DE UITERBO教授的于2001年提出“保护环境,坚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他认为,旅游业的持续发展要在生态多样性、社会文化的持续性和经济的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做出努力。在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让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在旅游资源开发中,规划部门要进行定量环保研究,分析未来旅游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对策。
意大利莱切理工大学STEFANO DE RUBTRTIS教授的“开发就是保护的理念”(2002.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ternational year of Ecotourism,WTO-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意大利国内古城堡分布广、数量多。为了保护城堡,按原貌修复,修旧如旧。他建议意大利政府以国有方式购买古城堡,将古城堡改建为饭店。通过古城堡饭店赚来的钱又去收购更多的古城堡。这就起到了既保护文化古迹的作用,又获取了经济效益,用赚得的钱去再开发,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应。
我国的覃建雄教授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与西部大开发》(中国可持续发展,2003.16(5):24-30)构建立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系统与概念性框架。
覃建雄认为旅游可持续发展系统是经济系统、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的交集,并涉及生态经济、生态社会和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图1)。
旅游可持续发展概念框架包含了旅游经济持续性、旅游资源环境持续性、旅游地社会持续性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图2)。
旅游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核心在于:以旅游资源环境可持续为前提,以旅游经济持续增长为手段,以旅游地社会持续进步为目的,使旅游地社会、旅游经济与旅游资源环境系统协调发展。
4 中国旅游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建议
4.1 开发模式、发展模式上,应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 在这方面,目前各国已达成了以下共识:要想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大力发展绿色产品和绿色经营为手段,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为目标,使旅游可持续渗入各方面的工作和活动,我们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坚持下去;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我们要依靠旅游者素质的提高与自觉配合,依靠投资者与社区在开发建设与管理中的积极合作,同时还要在自身管理工作上跟进,强调规划先行;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和行动计划,旅游与环保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同时还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精心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发展旅游业的生命线,因此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重视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工作。
4.2 旅游资源开发要加大旅游文化内涵的挖掘 注重旅游资源、资源地和旅游客源地区的文化特征,寻求本地旅游资源文化与旅游者背景文化的沟通桥梁、开发具有文化特征和特色的旅游产品,是区域旅游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旅游产品必须反映地域性文化特征,以支持区域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开发挖掘旅游的文化内涵必须从旅游客体入手,实施多元化、多类型、多文化、多视角的旅游产品战略。主要思路如下:①注重旅游地形象的文化形象导向;②进行旅游地的文化主题定位;③围绕主题,进行旅游地文化促销;④发掘旅游资源文化内涵的内容;⑤在旅游活动开发中注重旅游地方文化表现;⑥旅游地人造景观的文化内涵性;⑦通过服务过程表现本地文化。
4.3 建立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发展体系
4.3.1 建立可持续旅游资源保护体系 应建立集中、统一、有效的旅游资源综合管理机构,加强部门之间政策和目标的协调。
4.3.2 建立可持续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①针对旅游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应建立相应的可持续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体系。②加速自然保护法规建设,强化统一监督管理,抓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示范工程,确保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以开发促旅游、以旅游促环保、以环保促效益。
4.3.3 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绿色产品规划体系 ①制定和完善旅游规划基本法。建议出台《旅游规划法》或《旅游规划管理条例》,将旅游规划纳入法制化轨道;②明确与旅游规划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克服旅游规划中重视不足及认识片面等问题;③把旅游发展规划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各地区旅游规划应纳入全国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中,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衔接,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地系统、环境保护、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项规划相协调,为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关键基础。
4.3.4 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评估指标体系 在充分借鉴国际、国内旅游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研究成果基础上,建立全面可持续发展现状和潜力的可度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旅游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评价体系及宏观监控体系。具体措施包括:①对全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现状、水平、能力进行定期评价;②制定线旅游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③开展旅游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和监控体系的研究体系;④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宏观监测体系;⑤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统计报表制度;⑥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水平和能力的综合评估制度;⑦建立健全旅游可持续发展各级目标责任制;⑧建立健全旅游可持续发展宏观监控的组织实施机构。
4.3.5 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绿色营销体系 ①加强绿色营销宣传,让当地居民了解、配合、支持并参与绿色营销;②加大绿色营销工作力度;③加快绿色游营销人才培养,加强绿色营销理论研究。有计划地开展绿色营销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绿色营销人员素质,增强绿色企业的整体营销能力。同时,加强绿色营销的理论探索和科学研究,使绿色营销有的放矢,并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有效地开展;④加强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绿色营销涉及旅游产品生产、营销、销售的各个环节,需要各部门、各地区协同配合,互相支持。旅游产供销各部门应有明确的“绿色”概念,按“绿色”标准来生产、检验和销售产品,力求生产、营销、销售的各个环节,符合“绿色”标准和要求。
4.4 旅游服务更加注重规范化、个性化和情感化 旅游接待有行、游、住、吃、购、娱六大要素,无论在哪个环节上,推进规范化、个性化和情感化服务都是必要的。“规范化服务”的实施,能把各个服务环节上的动作协调起来,使复杂的服务系统化、程序化、制度化、日常化,从而有效地保证基本服务质量。“个性化服务”,包括癖好服务、灵活服务、心理服务、自选服务、意外服务和委托服务等方面。能让各种服务对象所提出的要求乃至有所想而未敢开口的意愿在不出格的框子内尽量得到满足,游客就会从心底里感到满意,就会成为这个接待单位的宣传员和回头客。“情感化服务”,包括语言沟通和情感沟通,核心是要把对客人的尊重、关切、体贴全部溶化在谦恭随和、善解人意、机灵麻利、办事稳妥、随机应变的服务之中。有规范化服务作基础,再在个性化、情感化服务上下功夫,旅游服务就能广泛赢得游客。从而推动旅游业的健康永续发展。
注:本文为作者硕士论文《中国——意大利旅游资源开发比较研究》摘选.论文是作者在意大利莱切大学培训期间参与导师STEFANODE RUBTRTIS教授主持的“中意旅游潜在需求研究”课题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王兴中.中国旅游资源开发模式与旅游区域可持续发展理念[J].地理科学,1997,17(3)61-63.
[2]张迎春,刘丽.我国旅游资源保护的现状与反思[J].皖西学院学报,2004,20(6).
[3]丁水平.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探析[J].大理学院学报,2007,(1):22-25.
[4]覃建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与西部大开发[J].可持续发展,2003,16(5):24-3.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6月10日《人民日报》)
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相比,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规范具有以下特征。
(一)文化的“动态交流”决定了规范的协同性“线性文化遗产”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文化的持续交流和融合共进,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更突出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文化的碰撞和对话,进而整合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这个生态系统包括了地理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连接,也包括文化上关联和认同。这就要求在规范设定中,有必要为不同国家、组织、群体构建统一的平台,并在共同认可的法律逻辑框架下加强参与者之间的联系,进而促进合作方之间的信任,即立足于建立各个不同国家政府间以及部门间的协同性保障机制,为其后应对可能出现的诸如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组织架构、合作方的配合等方面的挑战构筑法律支撑。
(二)权属的多重性和排他性决定了规范的系统性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权属的多重性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各线路段的所属国不同可能带来的国家问题;第二,某一国内各遗产所有权主体的不同。由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途经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基于线路的链接而形成某一统一的“文化地域”。对于各路段的所属国而言,文化遗产权属关系首先必定涉及国家问题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但同时“线性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文化地域性”特征又要求保护工作的开展适度摆脱或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的国家利益以维护遗产价值的完整,想要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国际法律体系,这一观点也得到国外专家学者的认同[4],对规范的系统性要求极高,主要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接、法律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匹配等。而第二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各国国内立法予以解决。
(三)价值的多样性决定规范利益分配的突出地位不同于其他类型文化遗产的价值多元化特征,跨国“线性文化遗产”在促进以多边合作为基础的地域性利益方面具有显著的、不可替代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体系突破了文化遗产价值本身而具有极强的延展性和带动效应。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促进不同文明之间交流、融合、和谐发展的功能可以起到加强不同民族传统、宗教等文化认同的作用,而文化的认同可以减少民族矛盾,增进民族了解,降低爆发冲突的可能性,进而维护区域特别是周边地区稳定,促进地区和平的作用,这种政治价值在当今世界备受推崇。同时,通过对遗产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有助于多国开展经济合作,发展地区经济,以其为基础的平台搭建相较于单纯的经济合作更具柔韧度。因此,跨国“线性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是一系列对文化遗产价值性利用予以认可的制度,要将相关多重利益的有效分配和促进纳入其中,建立规范化的均衡分配体制,以此推进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性原则
与其他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原则不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涉及不同的国家利益而使其具有独特的内涵,即必须在保护为先的基础上以各遗产所属国共有利益的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予以设定。
(一)起源国主导原则所谓的“起源国主导原则”主要是指对于具有统一的文化根基,并依附于该根基,通过不同文明的演变、融合进而形成独特特征的文化形态,在其保护、发展、利用等过程中应当对文化发源地所在国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方面予以侧重原则。正如徐嵩龄在谈到具有中华文明特色的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时所论述的:“这些遗产大多源自中国,其重心和主体也在中国,或者是由中国向外输出或者辐射而产生的,因此,中国应居于主导地位。”[5]不同于一国境内的“线性文化遗产”,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起源地即是文化产生的源头,即使该线路所涵盖的内容在途径不同所属国由于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形成多元的文化特点,但核心部分不会因此改变。确立起源国主导原则,在文化研究领域有利于发挥起源国的资源和知识优势,统一保护理论与实践;在利用层面,有利于各国统一规划,联合开展区域开发项目;在政治层面,有利于更好认识、改善各相关国的国家关系;在实践方面,有利于各所属国更为高效地开展保护工作。因此,该原则不但应当体现在世界遗产的申报过程中,还应当贯穿于其他相关国际事务中。具体到法律层面,“起源国主导原则”决定了在规范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更充分地调动起源国的优势,明确其承担作为法律机制运作的协调者和主要执行者的地位,赋予其包括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作、跨国保护工作的开展,文化遗产开发、利益的合理分配、国际责任的判断与承担等方面的权利。
(二)地区合作原则伴随着“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共有资源的公益性价值理论逐步获得认可,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几乎所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中都将“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部分予以阐释,其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同于传统的单纯以经济合作为主要目的的地区合作,以文化发展和认同为目的,进而带动经济发展,从而构建一体化地区合作机制的模式是一种值得探索的创新,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这种模式的建构提供了契机。在国际合作视角下,对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更应当关注由文化线路跨越不同地理文化空间所形成的地域范畴,即以文化线路途经的各所属国为范围的、特定区域内的多边合作。这就要求在跨国文化遗产保护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强调遗产的线性、连续性,并不受遗产的地理、行政区域限制,倡导各国加强对本国(境)内线路的立法保护,同时就跨国线路部分进行立法合作,并强调公众参与”[6]。主要包括:第一,通过制定具有效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如条约、协议、协定的方式,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并在该体系下构筑合作平台,帮助、实施涉及多国利益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开展;第二,各相关国———主要指文化线路的所属国,在制定具体的国内法律时相互协作,尽量达到统一,提高契合度;第三,线路所属国中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应当肩负更多的义务,并为其他国家提供援助,削弱文化认同的脆性,进而为合作行动的开展提供稳固的支撑。
(三)整体性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讲,“整体性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形态的文化遗产保护,但由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特征,需要予以特别强调。其一,从内部要素的构成上来讲,线性文化遗产更为复杂多样。《文化线路》将文化线路分为交通线路本身和基本衍生要素两类,基本衍生要素又分为有形遗产资源与非物质遗产要素。然而,由于CIIC(TheICOMOSIn-ternationalScientificCommitteeonCulturalroutes,即“文化线路科学委员会”)过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引起了理解上的混淆,似乎文化线路是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混合的‘双遗产’”[7],致使线性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受到威胁。为了避免给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困扰,2001年6月在西班牙潘普洛纳召开的CIIC国际会议上对文化线路中的无形遗产问题作了清楚解释,进一步强调“线性文化遗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遗产要素的相关性和一体性。其二,在外部要素上,“整体性”是判断文化线路真实存在重要标准,不同国家内的路段由于具备功能上的同一性、互补性,文化上的融合性而形成相互关联的统一整体,线路的整体价值大于其各部分价值之和。因此,基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多国属性以及文化遗产本身所包含的内部构成要素和外部价值要素,“整体性原则”要求各所属国有必要通过制度规范的方式建立在横向上具有多边性、在纵向上跨学科的联合保护组织,构筑整合协作的方法体系,设计阶段性战略规划以达到保护文化线路各组成要素价值的充分展现,同时杜绝由于所有权的多重性而进行简单的价值分割和利益分配的目的。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文化遗产领域主要用于处理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在开发层面,ICOMOS在《文化线路》中承认:文化线路的使用可以被用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发展。利益的取得成为推动跨国”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动力之一。以“丝绸之路”为例,2013年中国就提出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申遗成功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简称“一带一路”)规划很快被纳入议事议程。另外,据报道,甘肃省已经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规划20个旅游大景区[8]。在保护层面,由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涉及除本国外的其他线路段所属国,在资源利用方式上具有明显区域化特征,任何一国的破坏性开发都可能导致其他国家资源价值的丧失,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各所属国如何保存和管理文化线路,以保证其构造和价值能够保存完好地传承给后代。基于此,按照《文化线路》的规定,“旅游活动的开展必须优先考虑当地社区的利益,禁止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或企业的垄断行为”[9],各国在制定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应尊重客观环境和规律,将遗产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坚决避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的过度开发行为。同时,可持续发展原则还要求各国积极开展促进文化线路发展的活动,通过立法方式有效拓展遗产价值的广度和深度,并对保护政策不断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发展要求。
三、国际法框架内的基本制度设计
跨国“线性文化遗产”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具有协调权能的、得到各遗产所属国认可的独立保护机构的建立;各所属国在国际合作层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等。
(一)确立独立保护权利主体作为文化遗产的管理者以及法律的执行者,保护主体的确立对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而言尤为重要,它是保护方式得以确立,保护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由于“线性文化遗产”在所有权属性方面存在多样性特征,在保护管理过程中会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调和利益相关者诉求的主要方式就是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建立独立权利主体的方式,完善合作与参与机制。例如,“英国哈德良长城全长120公里,90%以上地段属于私人财产,这种产权和利益构成的复杂性为其保护与管理带来巨大挑战,为此,1996年成立哈德良长城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2006年成立哈德良遗产有限公司进行统筹管理”[10]。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情况就更为复杂、多样,它的权属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而且事关国家,统一权利主体的设置就更为关键。在国际法领域,基于共同利益以及目标的指导,有关各国通过创建与之相应“国际组织”,并赋予该组织特定的权力用于增进利益、分担义务、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是较为通行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也可以适用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具有多边合作性质的政府间合作组织(例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作为文化遗产的权利机关,赋予其为实现特定宗旨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法律资格,负责保护工作的协调、开展。该组织具体的机构设置由相关国家签署的多边协议予以确定,包括委员会的组成,各国代表所占比例,下设执行机构的构成等。在委员会的职权方面,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鼓励并监督各缔约国的保护活动;第二,就如何在国际合作层面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提出建议;第三,保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提供国际援助;第五,调解由于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纠纷;第六,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可能引起整条文化线路价值改变的活动申请;第七,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该组织在缔约国内开展活动等。
(二)国际一级保护机制国际一级保护规范的设定主要用来明确各线路段所属国的国际义务,其基础建立在各所属国一致认可保护本国内的“线性文化遗产”不但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各自的国家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其他相关国的利益,并愿意为此目的在多边、地区各级开展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规范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定期单独、合作开展文化遗产各路段以及整体范围内的普查工作,并编辑、更新、公布有关结果;第二,合作制定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措施,联合开展特定项目和活动,并及时实施、开展;第三,合作编制文化遗产保护开发规划,为各国合理、合法利用他国境内的文化遗产,整合资源,促进利益最大化提供依据;第四,应对机制的建立,确定国际援助申请的程序、内容,确保能够适时开展国际援助活动。
(三)国家责任的承担从1954年的《海牙公约》到1972年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再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文献中,两个基本观点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同,即其一,承认文化遗产在价值上具有公益性,在文化遗产之中蕴含着某种一般性的文化资源,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其二,任何国家、政府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应当承担与之对应的国际法上的责任。《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明确指出:“蓄意破坏对人类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遗产,或故意不采取适当措施禁止、防止、制止和惩罚一切蓄意破坏行为的国家,不论该遗产是否列入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保护名录,均应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该破坏行为承担责任。”[11]“保护文化遗产便成为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当违反这一义务时,违反者便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12]。关于责任的性质和内容,国际环境法中包含了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可以与之对应,是指“污染或损害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并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3]。该类法律责任主要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人文遗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和石刻,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等领域,实质上就是破坏文化遗产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跨国“线性文化遗产”在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中能够最直接展示国际特性,而且某一国内路段的毁损都可能会造成其他相关国所有遗产价值的丧失,这决定了强调各所属国承担国家责任的重要性。因此,在相关的保护立法中有必要明确:第一,文化线路途经国政府的蓄意破坏行为或不作为行为致使遗产本身遭受损害的,必须对受害国予以赔偿,或采取例如终止不法行为、继续履行、保证不重犯等其他其追究其国家责任方式;第二,通过国际法律文件赋予特定主体以合法手段制止违反强行法义务的行为发生以及追究其国家责任的权力。
四、国内“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契合
现阶段,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体系上采取的是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在国家立法层面,最重要的是《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两部专业性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规范,在地方层面主要是各地方政府结合地区文化遗产特色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但是,现有法律体系中恰恰缺乏专门针对“线性文化遗产”这一特殊类型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规范。除此之外,在国际立法合作方面,有关的制度更是匮乏,亟待补充完善。
(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一,在宏观层面,我国在文化遗产的分类方法和标准方面由于缺乏《文化遗产法》而一直无法统一。考古工作者、文物保护部门、文化遗产研究理论界以及立法部门都有自己的文化遗产分类标准。例如:我国的文物保护部门在历次全国重点文物普查过程中对文化遗产的分类大多侧重于功能性需要,分类较为细致,古建筑物、遗址、历史文化街区等都作为单独的一类,并对各大类中的具体实物进行了进一步的列举,这种分类方式比较符合国际惯例,也较为清晰全面;而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则采取了不同分类方式,它以简单的描述代替概念,分类的层次感不强,各类别间存在交叉的情况,缺乏对文化遗产各表现形式准确的法律定义。这就造成一些新型的文化遗产无法在其中找到与之对应的类别。如“线性文化遗产”,“我国既未加入CIIC组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未涉及这类遗产资源”[6]。所以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通过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方式将“线性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畴,明确“线性文化遗产”的定义、特征、形态以及保护方式,针对具有特殊性的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突出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作用。其二,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框架方面,尝试采用一般法和专门法相结合的模式,即针对特定的遗产种类进行单独规则设计,可以参照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拟定《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规范本身应当强调可操作性、原则性与授权性规范相结合,要体现整体保护、国际合作的思路。由于“线性文化遗产”途经的多个地区,如何协调区域矛盾,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样是国内立法考量的重点。笔者认为,在国内遗产区域立法合作方面可参考美国《2012国家遗产区域法案》中涉及的遗产评定标准、可行性研究的规划、管理计划的制订、评估、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等[4]。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与《文物保护法》形成互补式格局,满足日益丰富的文化遗产种类的增加的需要,同时,鼓励线路途经的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配套措施对辖区内的“线性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关键词]京杭大运河;淮安;文化遗产;遗存;保护与利用
淮安开挖运河的历史十分悠久,在古代漕运、盐运、南北交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运河二千多年的开凿史上,淮安一直是漕运重镇。因淮安位于联系长江流域、淮河流域、黄河流域的节点上,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枢纽地位,为历史上的淮安走在全国经济发展的前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历史的变迁中,运河淮安段保存了大量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伴随着运河申报世界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展开,采取具体的措施保护这些遗产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在深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方案,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开发利用的设想,以便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并供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决策时参考。
一、淮安与运河淮安段的历史及现状
淮安,古称淮阴。大约在七千年前,先民在这里繁衍生息,创造了青莲岗文化。后来,淮阴成为东夷活动的重要场所。东夷是与华夏、苗蛮齐名的三大部族。东夷的一支是徐夷,徐夷又称淮夷。西周时,淮阴属于徐国;春秋时,淮阴是吴国和楚国争夺的战略要地。
淮阴开挖运河的历史似可上溯到徐偃王时期。北魏郦道元叙述上古时期徐偃王开挖的运河的情况时指出:“偃王治国,仁义著闻,欲舟行上国,乃通沟陈、蔡之间,得朱弓矢,以得天瑞,遂因名为号,自称徐偃王。”徐偃王生活在周穆王时代。周穆王是周王朝的第五个君主,其生活时代大约在公元前960年左右。从“通沟陈、蔡”中可知,徐偃王沿泗水北上进入中原及陈国和蔡国时,开挖了一条联结天然河流的运河。公元前486年,吴王夫差开挖邗沟。邗沟与“通沟陈、蔡”的运河联结在一起,建立了长江、淮河、黄河等水系间的联系,淮阴因此获得了优先发展的机会。
楚汉战争结束后,汉高祖刘邦封项伯为射阳侯,由此揭开了汉武帝时析淮阴县建射阳县的序幕。晋代,改射阳县为山阳县。此后,淮阴升格为郡(州),先后出现了山阳、淮州、东平、北兖州、东楚州、楚州、淮安等称谓。汉代以后,淮阴县与射阳县(山阳县)并存,出现了或同属一郡或分属两郡,或郡治建在淮阴或建在山阳的情况。然而,不管行政区划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就本质而言,都是在分析大淮阴以后出现的新行政区划。
邗沟的南端经扬州联系长江,北端经淮阴进入淮河,由淮河入泗水联系黄河中下游地区。这条航道建成后,一是建立了江淮之间的直接联系;二是通过泗水可直接进入黄河下游地区。北宋以前,大一统帝国的政治中心基本上建立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然而,当江浙成为国家赋税的重要来源时,必须以运河为通道调集江南财富时,淮阴遂成为历代统治者重点经营的地区或城市。从大的方面讲,淮阴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淮阴政治地位提升与经济走向繁荣是在漕运的过程中实现的;二是淮阴盛产淮盐,淮盐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凭借特有的资源及航运优势,淮阴成为全国著名的商品集散地。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隋唐以洛阳为运河交通枢纽,还是北宋以开封为运河交通枢纽,淮阴在漕运及促进商品流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隋唐以后,一方面中国的政治中心建在黄河流域,另一方面经济中心移往江淮及长江以南,因淮安位于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的节点淮河流域,独特的水上交通能力与地理位置决定了淮安的区域政治和经济中的地位。如宋神宗赵顼熙宁十年(1077),楚州(淮安)的商税在全国名列第三。当时,全国商税超过十万贯的城市及地区有三个,名列第一的是杭州,年征收商税约17.3万贯;名列第二的是开封,年征收商税约15.3万贯;名列第三的是楚州,年征收商税约11.3万贯。因漕运而带来的商业繁荣必然带来城市的繁荣。与此同时,因淮安位于漕运的咽喉地带,历代统治者加强其地的水利工程建设及城市建设,从而为淮安保存较多的运河文化遗产奠定的坚实的基础。
从历时的角度看,淮安政治地位的全面提升发生在明清两代。自明代在淮安设置漕运总督以后,清代又设立了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凭借强大的商品输出能力,淮安迅速发展成与省会城市并驾齐驱的区域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④。淮安是典型的运河城市,淮安兴衰和变迁的历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运河兴衰的历史。在这中间,淮安辉煌既见证了中国运河辉煌的历史,同时也见证了中国运河衰落的历史。从这样的角度看,深入地解构运河与漕运及城市的关系,关注淮安即淮阴的历史是不可或缺的方面。
在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大背景下,作为运河线上的最重要的航段及水利工程枢纽,运河城市淮安必将受到更多的关注。与此同时,运河淮安段水利工程设施、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运河景观必将得到更多的关注。客观地讲,这是对古老大运河的一次“再发现”,也是对其价值的重新发掘,同时也是研究、保护、整治、复兴这座古老运河的机遇,是以实例从一个侧面向世界展示中华文明的一个契机。
二、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基本构成
中国的运河代表了17世纪工业革命前世界范围内水利规划、土木工程的最高成就。2006年5月,国务院将京杭大运河整体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年年底,国家文物局正式将中国的运河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中国古代有悠久的开挖运河的历史,运河的文化遗存远远地超出明清两代形成的京杭大运河的范围,乃至于人们对运河所指的范围、相关的物质非物质遗产构成等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如张延皓认为:“中国大运河遗产构成可包括运河工程遗产和由运河工程派生衍生的遗产二大类。”稍后,谭徐明亦认为:“京杭大运河遗产的核心构成是水利工程体系,由水道工程、水源工程、工程管理和附属设施四大工程系统组成。”从这些观点中可以看出,他们对中国古代运河的理解和认识集中在京杭大运河方面,乃至于将京杭大运河视为中国古代运河的全部。其实,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中国古代有更悠久的开挖运河的历史。此外,将运河遗产的核心构成定位在水利工程遗产及由此衍生出来的遗产等方面也是片面的。古代开挖运河与国家政治有密切的关系;与稳定政治秩序有密切的关系;与发展漕运,稳定社会秩序有密切的关系;与发展商贸,加强不同地区的经济往来有密切的关系;与城市发展及文化传播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对于正确地认识和厘清运河文化遗产方面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为此,我们主张从更广阔的视野研究运河及运河沿岸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更为科学的角度分析和解构其存在的价值和文化意义。运河淮安段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远远地超过了运河沿线的其他地区或城市。根据我们的调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航道及水利工程遗存
运河是富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遗产。运河淮安段分布着许多见证运河航道、水利工程、城镇建筑等各类不可移动的文物,它们见证了运河沿线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活动和社会经济、城市建设、文化发展的历史。与其他航段相比,运河淮安段保存的古代水利工程设施遗存最多,是一座没有围墙的水利工程博物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运河工程史的缩影。
1.淮安段有不同时期开凿的运河航道遗存,主要有邗沟北段、泗水故道、龟山运河、盐河、太平河、张福河、老涧河、六塘河、通济渠(汴河)、沙河运河、洪泽新河、山阳湾等。
2.在历史的变迁中,运河淮安段与淮河、泗水、黄河形成了交汇之势,洪泽湖为运河航道提供了丰富的水源。特殊的地理位置,铸造了运河淮安段特有的河口文化。主要的河口遗址有古末口遗址、古清口遗址、杨庄运口、小清口、仲庄运口、张福运口、淮口、汴河口(通济渠口)、磨盘口(新庄口、鸭陈口)、水渡口等。
3.淮安段有丰富的堤坝遗存,主要有高家堰、周桥月堤、高家堰滚水坝、中运河越堤、中运河旧堤、拦黄坝、康熙御坝、顺清坝、天妃坝石工、卞家汪石工、清口五坝、盖坝、济运坝、塘河东西堤、草湾双坝、淮安五坝、古运河石堤、清江坝、三义坝、草湾双坝、烟墩埽工、磨盘埽坝、竹络坝等。
4.淮安段有丰富的涵闸遗存,主要有清口水利枢纽遗址、清江大闸、清口石闸、码头三闸遗址、活动坝节制闸、王营减水坝遗址(西坝)、盐河头双金闸、盐河闸、仲庄闸、陶庄闸遗址、淮阴船闸等。
5.淮安段有著名的津渡遗址,主要有通济渠入淮口码头、清江浦石码头(御码头)、龟山御码头、清口御码头、王家营渡、武墩渡口、西坝老船塘等。
运河淮安段充分展示了古代运河工程的科技成就,为研究运河水利工程史、管理史以及具体的航道建设、堤坝、涵闸等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搞清其历代航道变化的过程,可以为普查运河航道及历史航道地下文化遗存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运河沿岸城镇及相关的文化遗存
运河在展示中国古代水利航运工程技术成就的同时,还孕育了运河淮安段的古镇、村落和历史街区。这些文化遗存从不同的层面反映了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历史,展示了运河淮安段绚丽多姿的文化风貌。具体地讲,运河沿岸古城遗址有淮安三城遗址、泗州城遗址、清河城墙遗址、甘罗城遗址、韩信城遗址、龟山城遗址等十多座遗址;有十多座文化底蕴深厚的名镇,如码头镇、河下古镇、王营镇、西坝镇、蒋坝镇、龟山镇等;有丰富的古建筑及遗址,如清江浦楼、镇淮楼、文通塔、淮安府衙、漕运总督府遗址、河道总督府遗址、清江浦丰济仓遗址、淮安钞关遗址、清江督造船厂遗址、韩侯钓台、韩信故里等;有展示历史的文化街区,如楚州区上坂街、清江浦丰济仓与草市口历史文化街区、花街与慈云寺历史文化街区、都天庙历史文化街区,清江大闸口历史文化街区、东长街历史文化街区、童年读书处至人民剧场历史文化街区等;存有内容丰富的石刻,如清晏园御碑林、御制重修惠济祠碑、乾隆阅河诗碑、高家堰接筑堤工碑、清口灵运记碑、勺湖公园御碑、龟山石刻群、第一山题刻、三河闸历代石刻遗存、洪泽湖大堤石刻、洪泽湖大堤碑刻等;有分布广泛的庙宇及庙宇遗址,如惠济祠、吴公祠、陈潘二公祠、天妃宫、慈云寺、淮渎庙等二十多处。
(三)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说,运河淮安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淮安人民长期积累的文化与智慧的结晶。深入调查其形态,可为研究大运河对流经区域文化的形成、发展、传播提供鲜活的实证材料。具体地讲,一是运河淮安段保存了大量的与运河相关的神话及民间传说,如无支祁传说、水漫泗州的传说、洪泽湖传说、龟山传说等对文学艺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是在保持固有习俗的基础上与运河文明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富有个性特点的民俗。如金龙四大王崇拜、妈祖崇拜、老子山安淮寺庙会、洪泽湖渔家婚嫁习俗、洪泽湖渔家丧葬习俗、清口惠济祠庙会、淮河服饰习俗等;三是在运河文明与民间艺术结合的过程中,形成了感染力强、富有艺术张力的民歌、戏剧、舞蹈。如南闸民歌、淮剧、淮海戏、香火戏、泗州调、程家戏、楚州十番锣鼓、洪泽湖渔鼓舞、泾口高跷、花船舞、龙舞、团团会等;四是创造了富有个性特征的技艺,如淮扬菜制作技艺、漕船制造技艺、洪泽湖渔具制作技艺、洪泽湖地区水车制作技艺、共和蒲草编织技艺等;五是运河哺育和创造了淮安的历史辉煌。如许多政治家、文学家或生在淮安,或在淮安驻足。他们留下的足迹及诗文丰厚了淮安的历史文化,为后人深入地认识淮安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如汉赋作家枚乘父子、南朝鲍照、唐代诗人白居易等、宋代诗人苏轼等、明代吴承恩的《西游记》、瞿佑的运河纪行诗、晚清思想家龚自珍的运河纪行诗等都是人们认识淮安的重要载体。
(四)运河沿岸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运河淮安段保存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十分丰富。在历史的进程中,人的活动成果与大自然有机地融合,构成了运河淮安段富有个性色彩的文化景观。
1.运河淮安段有人化的自然和自然的人化相互结合的文化景观。淮安位于淮泗流域,处在淮河、黄河、泗水、洪泽湖等的交汇处。淮河、泗水及改道后的黄河流经此地后,构成了淮安不同形态的水道。同时,淮安境内的湖泊密布,有洪泽湖、射阳湖、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山子湖等,造就了淮安的湖光山色。河流与湖泊构成了淮安独特的自然风光。与此同时,人工河流(运河)与天然河流及湖泊拧结在一起,又构成了运河淮安段别具一格的文化景观。具体地讲,这一景观就是经人加工过的自然景观和保持原生态的自然景观。
2.运河工程是运河淮安段重要的人文景观,这些人文景观与具体的地形地貌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文化形态。淮安在运河及漕运中的地位是在历史中形成的。淮安在运河各航段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作为运河航运的重要区间,为保证其航道的畅通,历代统治者在淮安进行了大量的水利工程建设。这些水利工程的遗存与特定的地形地貌结合在一起,给淮安大地留下很深的印记。这些景观在改变居住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为研究大运河对周边自然环境的影响提供不可多得的资料。
三、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现状评估
在运河开凿的漫长历史中,孕育了源远流长的运河文化,这一文化集中地折射到运河淮安段的科学技术、建筑艺术、工艺美术、文学艺术、风情习俗、饮食文化等方面。深入地思考这一文化现象,以积极的态度对其进行评估,将有利于这一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一)航道及水利工程遗存现状评估
运河淮安段是古代运河及京杭大运河的关键航段。各个时期、各种类型的运河物质文化遗址众多,承袭关系清楚,脉络可辨,是运河航道遗址的重要地区。“淮安北带黄河,南络长江,中贯淮河,与运河有不解之缘。春秋时,淮安属一度强盛的徐国。据载,徐偃王为北上争霸曾在淮安修运河人中原。稍后,吴王夫差开挖邗沟,入淮处在末口(今淮安)。此后,魏文帝开挖山阳池,隋文帝杨坚开山阳渎(开皇七年,587),他们修整联结江淮水道的行为,为建立淮安与运河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淮安政治地位的提升以及社会经济走向繁荣与明成祖迁都北京、改海运为漕运有密切的关系。永乐九年(1411),明成祖朱棣下令疏浚洪武二十四年(1391)淤塞的会通河,“十三年(1415),始罢海运。是年,平江伯陈瑄又开清江浦五十里,导湖水以达清口。自是东南之舟浮于邗沟,济于淮,溯于河、于汴、于沁、于泗、于沂、于汶,沿于会通,入于卫,溯于白,达于大通,至都城六十里。”在明王朝的经营下,淮安成了京杭大运河的重镇。
目前,运河淮安段水利工程设施仍在使用的水利设施保存基本完好,如淮安水利枢纽、淮阴水利枢纽等。现有的航道基本上保持了历史航道的走向。其中,后,不同时段开挖的新航道成为航运条件优良的内河二级主航道,延续着大运河的航运功能。明清两代开挖的里运河,因其运输功能减弱开始成为淮安市内河道及生态景观廊道,并成为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主要输水线路;黄河故道因不再具备通航能力,开始演变为城市的生态景观廊道;盐河现为四级通航河道,经改造后将成为三级航道即建成可通航五百吨驳船的航道。与此同时,现有的运河航道、里运河航道等还有着防洪排涝的功能。如经过改造的黄河故道为行洪分洪河道。从现有的情况看,地方政府一方面在有意识地保护运河沿岸的文化遗存,另一方面因经济发展及建设的需要在不自觉的状态中或无情地破坏运河沿岸的文化遗存。现择其大要,叙述如下。
1.高家堰(俗称洪泽湖大堤)石工墙遗存。高家堰北起淮安淮阴区码头镇,南至盱眙县堆头村,全长70.63公里。因长期破坏和缺少必要的保护,地面上的石工墙基本遭受破坏,底部石工墙的完好率仅为26.6%。保存最好的石工墙底部为洪泽十堡到高良涧水电站段,该段石工墙共15.63公里,堤段底部的石工墙完好率达到70%。其中,周桥月堤、乾隆信坝和蒋坝石工尾保存最好,其遗存虽大部分埋入滩地,但完好率达74%。从另一个层面看,这些石工墙的底部虽保存较好,但因石工墙的上部已遭破坏并成为公路,故很难得到修复。
2.清口水利枢纽遗址等留有部分地面遗存。清口是京杭运河与黄河、淮河的交汇点,素有漕运咽喉之称。为防止黄河对运河的倒灌和侵入,明清两代运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此修筑了淮阴三闸等一系列的水利枢纽工程。这些工程建成后,在治黄、导淮、济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因后来运道不再使用,在、中遭到人为的破坏,乃至于与航道相关的堤坝、航道、船闸等拆除殆尽。尽管如此,其主要的水利工程遗存尚在,只要下决心保护,还是可以展示昔日的雄姿的。
3.清江大闸。该水利工程主体设施保存基本完好。清江大闸是陈碹开清江浦以后建成的。永乐(明成祖朱棣年号,1403-1424)年间,平江伯陈瑄开运河新道清江浦。史称:“碹访之故老,言:‘淮城西管家湖西北,距淮河鸭陈口仅二十里,与清江口相值,宜凿为河,引湖水通漕,宋乔维岳所开沙河旧渠也。’碹乃凿清江浦,导水由管家湖人鸭陈口达淮。十三年五月,工成。缘西湖筑堤亘十里以引舟。淮口置四闸,日移风、清江、福兴、新庄。以时启闭,严其禁。并浚仪真、瓜洲河以通江湖,凿吕梁、百步二洪石以平水势,开泰州白塔河以达大江。筑高邮河堤,堤内凿渠四十里。久之,复置吕梁石闸,并筑宝应、汜光、白马诸湖堤,堤皆置涵洞,互相灌注。是时淮上、徐州、济宁、临清、德州皆建仓转输。滨河置舍五百六十八所,舍置浅夫。水涩舟胶,俾之导行。增置浅船三千余艘。设徐、沛、沽头、金沟、山东、谷亭、鲁桥等闸。自是漕运直达通州,而海陆运俱废。”陈瑄开清江浦后,加强船闸等水利设施建设。这一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与里运河一直通航有直接的联系。然而,与清江大闸相配套的水利工程设施大部分遭受破坏,已无法反映历史的真实面貌。
(二)运河沿岸城镇及相关的文化遗存现状评估
明清两代,因漕运淮安迎来了历史上的辉煌,经济实力走在全国的前列。美籍华人黄仁宇指出:“1600年左右,明代一位作者列了一份全国最大城市的清单,清单上所列城市排序如下:北京、南京、杭州、镇江、广东、福州、苏州、松江、淮安、扬州、临清、济宁、仪真、芜湖和景德镇。在15座省会城市中,有5座坐落在漕河地区,其他几座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漕河,或者散发自己的生产品,或者输入消费品。”在全国十八座大城市中,淮安排列第九,其繁荣程度超过许多省会城市。运河淮安段两岸即从末口到清口五十余里间,分别有淮城、河下、河北、板闸、钵池、清江浦、王家营、西坝、韩城、杨庄、马头、清口等十多个城镇,这些因运河商品流通而兴起的城镇夹岸数十里,街市鳞次栉比,传递着不同时期的历史文化信息,见证了运河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独特的民俗风情,为运河文化遗存研究提供重要的资料。
运河淮安段沿岸城镇主要有淮安古城、清河县城、码头镇、河下镇、板闸镇、王营镇、小营镇、西坝镇、杨庄镇等。其中,保存相对完好的只有河下镇历史文化街区,其他城镇破坏极为严重,考虑到恢复性的保护投入太大,为此,需采取一定的措施有计划地选择重点加以保护。
(三)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评估
运河两岸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代口传心授、世代传承的文化遗产,根植于民间,是运河淮安段人民的生命记忆和活化的文化基因,同时也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和智慧的结晶。
目前,经过整理和发扬光大,已有部分遗产被列入国家和江苏省、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然而,在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的今天,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生长的环境发生变化,保存的环境日趋恶劣。特别是现代生活方式对运河沿岸原有的生活方式的消解,直接导致这些遗产的存在空间日渐狭小,乃至于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具体地讲,一些技艺因为老艺人的去世,没有传人,直接导致人死技亡的事件一再地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抢救工作迫在眉睫。如何更好的保护大运河沿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这些祖先们创造并赠与我们的宝贵财富能够继续传承下去,已是不得不面对的大问题。
(四)运河沿岸的人文和自然景观现状评估
运河淮安段具有文化与自然遗产水融的特色,天工和人工交融在一起,展示了运河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
根据我们的调查,运河淮安段从竹络坝至清口保存了较好的郊野风光,生态环境良好。如运河沿岸——市区以南的开发区和楚州段沿运河两岸展开,有较好的田园风光。楚州城区的三湖一垠,人文景观与自然风光融合在一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略加整治,可恢复旧日风貌。
里运河沿线可分为市区和郊区两类。市区的工业化程度较高,对沿线文化遗存破坏极大。市区运河两岸分布了较多的工业企业。如淮海南路以西、淮海东路以南、漕运南路、运南西路等运河沿岸路段为传统工业区,这些工业区一方面破坏了运河沿线的文化构成,另一方面又反映了淮安近代以来工业建设的成就。目前,这一密集区的企业及居住区正在拆迁,面临用地调整。与里运河平行的翔宇大道沿线分布有会展中心和新住宅区等大量已建或待建项目,这些建设项目开工后,对原有的运河文化遗产的保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城西北路以南段的乡镇企业拆除后,虽利用部分拆迁腾空的土地建设了河滨公园,但在建设中存在着毁坏运河文化遗存的现象。淮安枢纽以南的京杭运河与淮江公路并行,沿岸砂石厂等占用运河堤坝的现象十分普遍,环境不佳。
与市区相比,郊区因工业化程度低,现代化建设起步晚,因此保存了有较好的运河与自然融为一体的田园风光。然而,在不断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背景下,运河沿线的人文与自然相融合的景观正逐步消失,存在着过度开发,大面积破坏运河沿岸文化遗存的危险。
黄河故道沿岸以居住区为主,两岸的黄河故道绿化风光带具有较好的景观环境。但沿岸住宅虽与河道隔开一定的距离,但建筑高度和密度较大,对运河风貌有所影响。盐河(淮阴区段)、老涧河(楚州区段)、楚州文渠的大部分河道位于市区,以城市型景观为主,并不同程度地受到城市建设的影响,周边环境和水质有待改善。龟山运河、张福河、盐河、老涧河航段及区间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两岸的郊野风光绮丽。
洪泽湖高家堰大堤以郊野型景观为主,生态环境良好,有国家级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高家堰大堤流动的空间布局,充满生命力的水系,以及洪泽湖的浩渺烟波,将大自然的风光通过人的刻意改造以浓缩和升华的方式再现,并与建筑、林木巧妙地有机结合在一起,融人工、自然、文化意境于一体,使自然化的人文景观与人文化的自然景观水融,相映成辉。洪泽湖生态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对于高家堰大堤等运河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淮安市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组织开展淮安运河文化遗存专题调查行动,在全市成立十二支文物普查工作队,对运河淮安段以及与之有关的洪泽湖、古黄河、古淮河、盐河等重点区域展开了调查,新发现与大运河有关的文化遗迹40多处。如航运局一号楼、二号楼是本次文物普查新发现的与运河文化相关联的文物,建筑本体保持较好,需要立即着手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加强保护;丰济仓遗址仅存的三幢20余间房屋被周围大量新建房屋包围,急需对其内部房屋资源情况进行调查,着手制定保护规划。
四、运河淮安段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运河2000多年的发展史上,淮安地处重要航段,其社会经济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明清两代,漕运总督、河道总督驻节于此,使得淮安一度成为全国的漕运中心、河道治理中心、漕船制造中心、淮盐集散中心等,运河见证了淮安的历史,奠定了城市的格局,繁荣了城市的经济,丰富了城市的文化。
近年来,随着运河“申遗”工作的展开,京杭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工作取得新进展,运河文化遗产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保护和重视。如2007年底,淮安市文物局委托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淮安市文物保护紫线规划》,相关文物的保护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又如有关部门对淮安运河水利工程及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现状的分项评估的结论是,管理状况良好的占54%,管理状况一般的占28%,管理状况较差的占18%。这些数字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进一步保护和利用这些遗产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其一,开展专题研究。京杭大运河作为“文化线路遗产”,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民俗等众多领域反映出广博而深厚的文化内涵,以其坚韧的活力和独有的魅力保留和延续下来,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运河淮安段存有大量运河设施、古城街区、特色民居、道观庙宇、地方会馆、园林建筑、名人遗迹,构成了运河沿线独具特色的建筑群落和文物名胜,展现出淮安绚丽多姿的运河文化风貌,是祖先留下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目前已做的工作有:(一)配合运河“申遗”,组织具有影响力的知名专家来淮安,向专家们推介淮安的运河文化遗产,如向他们介绍古清口水利枢纽工程的遗产价值、介绍淮阴三闸在运河水利工程史上的成就。(二)召开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目前已举办数次。(三)点校和出版相关的运河文献,如荀德麟主持了部分运河文献的整理工作,张强主持点校了一批地方文献。这些文献为提高运河城市淮安的知名度做出了努力。(四)参与运河沿岸城市的研究合作,淮安市政府多次派员参加运河城市论坛,等等。在这些方面,淮安市政府及相关人士虽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地深化。
其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新的运河淮安段的保护条例。2005年,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淮安里运河文化长廊概念性规划》,对贯穿市区36公里的里运河本体及沿河区域提出主导性保护意见,初步建立了遗产评估系统,对各遗产点进行价值分析、制定保护措施,进而将这一系统纳入运河辅助规划系统中;同时编制完成《河下古镇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驸马巷——上坂街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清江文庙——慈云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码头古镇总体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10多个,对与运河有关的历史街区、古镇古村、治水遗迹等均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2007年底,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完成《淮安市文物保护紫线规划》,该规划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为大运河淮安段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规定在大运河保护范围内,不准私搭乱建,不得割断居民与运河的时代联系;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要事先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尽量保留运河的原有肌理,使运河保护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2008年10月成立了淮安市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申遗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制《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已于2009年11月底编制完成,这个保护规划符合淮安运河及其沿线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对于淮安更加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大运河沿线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我们以为,因运河淮安段文化遗存调查方面不够准确和全面,需要重新普查,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方案。
其三,对运河淮安段文化遗存作必要的修缮。为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淮安市制定了运河文物保护修缮计划,有选择地对运河沿线的文物古迹进行保护修复。2007年,国家文物局公布古末口遗址、古清口遗址、清江大闸、漕运总督署遗址、码头“三闸”遗址、淮安钞关遗址、淮安丰济仓遗址、乾隆阅河御诗碑、竹络坝、河下古镇等16处运河本体及沿线相关文物,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大运河(江苏段)的重要保护节点。目前,淮安市已为每一节点刻制并树立了黑色花岗岩文物标志牌,以切实加强保护。2003年以来,淮安市从城市维护费中每年安排150万元文物保护经费,用于重点文物古迹特别是运河文化遗产的维修和保护。较大的项目,还另外安排专项经费。运河沿线各区县也积极投入资金,和市里上下联动,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近三年来,淮安市用于运河沿线文物古迹维修的资金就达上亿元,先后组织维修了淮安钞关遗址、清江大闸、吴公祠、大王庙、陈潘二公祠、圣谕祭祀碑、润州会馆等十多处有关大运河的文物古迹。市政府还拨出专款支持楚州区维修和保护运河名镇——河下古镇。淮阴区也投入巨资维修码头古镇漂母墓、韩信故里、枚乘故里等文物古迹。
其四,实施运河水环境整治工程。水体污染是运河淮安段难以解决的大问题。运河淮安段的水源主要来自洪泽湖,洪泽湖的水源主要来自淮河。淮河中上游水体污染严重,直接影响到运河淮安段的水质。此外,在工业化及现代化的进程中,淮安本身也存在着因排污引起污染运河水体的问题。淮安市历届政府都重视运河水体保护及环境整治,但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运河水体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始终不尽人意。随着陆运兴旺、工业发展,城区古运河水运功能消失,工业污染、农业污染、航运污染、生活污染、码头污染、旅游污染都集中反映到运河的水体上。建议淮安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尽快地恢复运河淮安段历史风貌。
其五,加强非遗保护。淮安市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世纪70年代,文化部门曾专门组织人力,对全市的民间文学、歌谣、谚语进行搜集、整理和出版。近几年来,淮安市坚持非物质与物质并重,加强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通过举办保护成果展、民间文艺展演、工艺品展示等形式,宣传、弘扬淮安民间文化,并采取资金扶助、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但我们认为,这一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强。
五、运河淮安段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在运河申请世界遗产的大背景下,充分挖掘运河淮安段文化内涵,保护运河文化遗存,延续运河文脉,传承历史文明,在大运河保护和申遗中提升城市的文化竞争力,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将有很多事情要做。为此,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打算就运河淮安段的现状提出一些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建议。
其一,充分发挥现有运道的航运功能。大运河是特殊的历史文化遗产,航运与运河的生命息息相关,没有航运大运河将失去最核心的文化价值。京杭大运河在历史上为我国南北物资流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今天依然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内河水运网络“一纵、两横、两网”中唯一的纵向通道,也是北煤南运和长三角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大通道。随着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实施,大运河又被赋予新的功能,大运河的文明在流淌中得到新的延伸和发展。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保护现有的文化遗存是工业化进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其二,建议政府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申报世界遗产的进程中。四通八达的运河建立了不同地区的文化交流关系,丰富了传统文化的内涵,凝结了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领域的成果,既是一部展示民族文化优秀传统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2006年6月,京杭大运河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12月,大运河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从另一个层面看,2009年至2014年是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关键时期。具体地讲,2009年至2010年是启动阶段,2011年至2012年是保护、整治阶段,2013年至2014年为申报阶段。从国家的层面看,目前已基本完成了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明确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利用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思路,改善了部分大运河文化遗产本体和环境景观的保护状况,在运河保护和申遗已全面启动的背景下,我们必须乘势而上,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充分挖掘大运河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通盘考虑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把积极申遗的过程变成加强大运河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过程,推动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积极开展申遗宣传,弘扬本地方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特色,使运河成为展示本地区文明的重要窗口。
其三,根据区域特点积极发展相关的文化产业。长期以来,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为社会所公认,但往往容易忽视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由此造成文化遗产的价值一直被低估,资源效应未能完全释放。京杭大运河显示了我国古代水利航运工程技术领先于世界的卓越成就,留下了众多的水利工程遗存、历史文化遗存以及依托运河发展起来的名城古镇。如果再加上运河沿线尚未被很好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就更丰富了。《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确定,淮安段大运河水工及相关文化遗产共35项119处,淮安是镶嵌在大运河上面的一颗明珠,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需要淮安。这笔宝贵的文化资源应在淮安的经济发展中得到充分的展示。为此,我们主张通过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来培育旅游景点、带动旅游经济的发展,以便把文物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结合起来。近年来,总督漕运公署遗址、淮安府衙、明祖陵等景点展示利用所取得的良好效益,为运河遗产产业化作出了有益探索,今后还应在运河核心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方面多下功夫。
其四,市区运河沿线工厂林立,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20世纪以来淮安工业建设的成就。这些工业成果虽然有破坏运河人文景观、自然景观、文化遗存的一面,但它们本身也是在历史的进程中形成的新的文化遗存。鉴于此,能否将有意识地保护与工厂拆迁结合起来,在整治和恢复运河沿线的文化景观和自然生态的过程中,将淮安城市工业化进程的历史与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机地融合起来,借此机会作保护与利用运河文化遗产的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