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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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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

第1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基地,有针对性地对高职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不仅对于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对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大学生当前正处于长知识、长才干的时期,他们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水平上,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轻法等现象有所存在。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少见。结合笔者的教学经历,分析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不难发现,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部分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杀人是违法的行为,但是法律上的依据却茫然不知,他们的法律意识是一种片面的、不系统的状态,缺乏理性的认识;第二,有被动的法律意识,但缺乏主动的法律意识。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多处于被动守法的状态,这与学校法制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局限性有关系。我们经常在普法宣传栏上看到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惩罚,辅以法律课程上老师的讲解,这使得学生或多或少地感觉到法律的强制性,这样的状态下他们并没有体会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武器,法律课堂上甚至有部分学生表达了“我不违法为什么要学法呢?”具有这样的观点,学生往往会以专业课学习任务繁重为由而对学院开设的法律类公共课产生抵触、厌学情绪。笔者在课堂上讲授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内容时,很多学生都反映对这些跟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都只是知道一些,但不是很详细。这种状态可能导致学生权利观念的缺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所谓的“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产生的可能性。被动的法律意识有违法制教育的初衷,因此只有培育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积极地行使权力作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培育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学生作为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因此培育他们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帮助学生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学生在接受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之后,通常在其日常生活中,比如寻找兼职的过程中就会想到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其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向老师咨询一些《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以一种自觉的态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其他人身上发生的一些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时,也会有一部分学生选择向授课老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他们的成长成才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在法律意识的培养上,可以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成长发育的时期,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控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但可塑性强,在此期间,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另外,可以通过学生的一言一行或多或少地对其家人、朋友产生一定影响,他们的意识、思想也会不断向他人渗透和辐射,不仅可以引导高职学生健康成长,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三)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1999年开始,我国高校进行扩招,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转为大众化教育,而今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这就意味着高职院校要将学生培育成为复合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其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三、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作为一名法学课教师,笔者从“教”的方面出发,认为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以下几种途径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切实有效的:

(一)以课堂为依托,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目前,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实现的,这就要求授课教师不能把这门课程视为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教育,这门课程的真正目的,还在于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学生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因此,课堂上应该树立学生为主体,教师起指导作用的教学理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学习,重在培育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不单纯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侧重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要打破以往纯理论的满堂灌教学模式,进而转变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通过一些典型的、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由学生自己结合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及教师指导和讲解,使学生能够掌握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或者引导学生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这些措施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氛围。高职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一个学院的“法治”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因此学院应从校务公开、学代会等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首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特别是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其次,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学生的申诉权是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高职院校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一种特殊模式,同样要鼓励、允许和支持学生进行申诉,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营造一个法制氛围。

(三)创建校园法制文化,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学院应积极拓展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路子,创建校园法制文化,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活动,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第一,走出课堂,旁听审判,让事实案例说话,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的过程当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第二,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掌握我国的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自觉守法,也让学生切身感受法庭的威严,主动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可以适当增加模拟法庭活动的次数,使其制度化,真正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第三,建立普法学习基地,让学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学生可以到监狱、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参观或者邀请学院的法制校长、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让他们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或者可以由学生成立各种法律社团,由专业老师指导,建立普法宣传队进行普法宣传。

(四)学院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多数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的不成熟导致的。心理健康教育能够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而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而不良情绪源自于社会激烈的竞争、家庭过高的期望值与自身能力差异所产生的压力,有的学生没有找到正确的途径排解,压抑的时间过长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释放出来。因此,学院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高职学生,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和法制建设进程。因此,有针对性地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制观念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才能促进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综合性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对于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单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薛剑符.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高教研究,2008.3.

第2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1 目前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知识是构成主体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知识是否丰富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尺度。当前大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方面存在下列问题:(1)缺乏法律理论知识。受多元价值观和实用主义的影响,大学生对学习实用性法律有较强的倾向性,对理论性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法律理论性知识是实用性法律知识的基础,没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就很难对重大的法律事件和重大行为以及新发生的状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2)部门法知识掌握不到位。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知识掌握不到位就不能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养成。(3)专业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够。专业相关法律知识是指大学生所应该掌握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的触角己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大学生终究要走向社会,从事各种专业工作,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将使他们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可能蒙受损失。

1.2 法律观念的淡薄

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它与法律知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当前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因而容易造成法律观念的模糊,甚至有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主要表现在:首先,权与法的关系分不清。有少数大学生认为,在当今我国权大于法、位高权重,社会的富人阶层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之约束。其次,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分不清。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这样的结果就是不能够正确的认识两者的区别,致使在有些问题上,比如对待一些曾经违法或者是犯罪人员的态度问题上有错误的认识。[1]再次,忽视法律的作用,混淆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少数大学生认为,法律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可有可无。有部分大学生以为,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范畴就是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范畴,凡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等等。

1.3 法律信仰尚未确立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它是大学生对于“作为人格化了的法律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和最终目的”的信念。然而,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有调查表明,有些大学生过分夸大社会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对执法过程的影响,从思想上扭曲了权与法的关系。有少数大学生认为,在当今的中国,权大于法,当官的、有钱的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普遍相信“找关系、托熟人才能办事”的信条,担心花费大量金钱、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未必能讨得司法的公正”,因而不相信法律的严肃性;认为“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偏低”,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执法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2]可见部分大学生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2 改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2.1 建设法制校园

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需要一个良好的校内法制环境。为此,教育者在建设法治校园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如下几方面:(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绝大部分与学校的学制建设、教育管理密切相关,学校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必须把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及其基本精神做为立校的原则,从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纪律、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和学生生活服务等方面进行依法管理。同时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时,要充分征求学生的意见,广泛吸收学生参与讨论,使学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法治主体地位。(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了规章制度不执行等于没有,甚至比没有更可怕。高校要做到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违章必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校每位成员在规章制度面前也要做到人人平等、师生平等。不论是准,只要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处罚,不能因人而异,更不能姑息迁就,坚决杜绝人情和走后门现象。(3)用足用好身边的宣传阵地。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站、校刊、校报、校园网、学生周末文化广场等设施,多形式、多渠道地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法律深入人心,并渗透到同学们的日常生活中,使其感到“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中,并以法律为准绳”,不断强化和提高法律意识,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3]

2.2 改革课堂教学,丰富大学生法律知识

(1)限制法条教育。我国的法律教育大多以讲授法条为根本。诚然,对现行法条的分析和讲授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但如果让它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倾向,就会动摇法律教育存在的根基,也会堵塞法学理论发展的途径。因此,有必要严格限制法条教育的使用范围。(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在课堂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通过案例的组织、分析讨论、总结评论,把抽象的理论和呆板的法条与实际相结合,使普遍性的理论观点和特殊的事实材料相统一,记忆性的知识学习和操作性的分析思考相统一。(3)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临床实习的模式。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中国的法学院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马上就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诊所法律教育中所需的案件,大量来自法律援助中心。

2.3 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能力

(1)提高大学生法言法语的口头表达能力。教学中,要提高学生的法言法语口头表达能力。首先,要在教学中让学生多记、多理解书本上的法律词语;其次,要让学生比较其与一般词语的不同含义;最后,最好能预留时间让学生上台来口头表达,教师再评析,并作为平时成绩记录在案。多次练习后,一般来讲,学生都会意识到法言法语的特点之所在,进而提高口头表达法言法语的准确性。(2)提高大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学习完“基础”课后,学生至少应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例如:书、上诉书、遗嘱、简单的合同等。这就要求教师适当地扩大教材的知识范围,在讲解三大诉讼法时做法律文书写作的补充。如果不做如此的补充,学生学完之后仅停留在理论阶段,不能转化成自身的能力。从现代社会公民应具备的素质来看,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才是具备成功的先决条件。所以,我们在教学中,绝不能忽视对大学生这两方面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刘桂占.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7,12:54-56.

第3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体态律动是瑞士教育家、音乐家达尔克罗兹创立的,是音乐教育体系中主要的教学内容之一.它是指在聆听音乐的时候,通过身体的动作,如摆手、奔跑、转动等来感受乐曲.体态律动不同于舞蹈,也不是体操运动,它强调的是音乐.通过聆听音乐,教师引导学生通过肢体动作去感受音乐的要素,如速度、力度、节奏、旋律等,让人体成为理解音乐的一种乐器.音乐的要素通过身体这种乐器来表现,并体验音乐艺术的魅力.

二、高师音乐教学法

音乐教学法是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必修课,也是直接系统地向学生传授音乐教学理论和教学技能的唯一课程[1].新课标的基本理念中提到“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2].其中强调学习音乐的基本动力是兴趣,在教学时要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学生在聆听音乐时能够领会到乐曲中基本的音乐要素,发展创造性思维和即兴编创的能力。新课标要求的这些内容与高师音乐教学法中的体态律动教学法的原则和特点相符合,即通过身体运动来感受音乐的内在韵律。

三、体态律动教学法在高师音乐教学法课程中的意义

(一)突破传统教学模式,为音乐教学打开新视野

在传统的教学法课程中,学生学习的状态经常是被动式的,往往是教师先介绍各种教学方法的原理及教学过程,随后带领学生完成部分课例的教学。但这种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只是被动地认识教学方法,没有主动体验相关教学法的功能与效果。而体态律动教学法则为音乐教学打开了新的视野和窗口,在其教学过程中,学生要通过最直观的动作表现音乐的基本要素。例如,在欣赏舒伯特的《军队进行曲》时,教师让学生用肢体语言感受乐曲表现的场景,有阅兵式走路、拍手、跺脚、敲击课桌;在学习管弦乐合奏《春节序曲》第三部分的时候,同学们可以用律动、打击乐等手段即兴表演,用新的视野感受音乐。

(二)激发学习的兴趣,调动课堂气氛

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可以培养学生对音乐艺术持续稳定的兴趣和爱好[3].在小学中年级阶段,学生的身心迅速发展,他们的运动知觉、听觉显着增强,在节奏、旋律方面的表现力更加丰富。这时教师采用体态律动教学法,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讲授初中欣赏课《G弦上的咏叹调》时,作品的曲式分析对于学生来说可能很枯燥,但可以通过手势的律动来表现曲式结构,第一段旋律用食指表示,重复时用手掌表示,出现新的旋律时用食指和中指表示.

最终,学生通过手势能够明确乐曲的曲式,这样就能够避免讲解曲式结构时的枯燥感,也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了其乐融融的学习气氛.

(三)加深对作品的理解,提升教学质量

学生对音乐作品的理解要通过聆听来获取,那么如何让他们听懂作品呢?体态律动教学法能够让学生主动参与感受和体验音乐,并能鼓励学生对音乐作品阐发独立感受和见解[4].如欣赏《伏尔加船夫曲》时,教师让学生感受歌曲的声音和速度,教师用两种不同的肢体动作表现歌曲里的一段唱腔:53630│53630│……第一种用齐步走的方式,在休止符处不做停顿,第二种方式是用脚步一顿一顿地行走,带着喘息的声音,学生就能体会到第二种比第一种更能体现纤夫拉纤时的劳累和叹息,感知音乐的形象和意境。欣赏勃拉姆斯的《摇篮曲》时,学生可以借助律动来表现乐曲的旋律,边听乐曲边摇晃身体,从而总结出摇篮曲优美、安静、抒情的特点。律动方式让学生用肢体动作表现听觉的体验,使他们对作品的理解更加深刻,提升教学的质量。

(四)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保持持久的音乐记忆

第4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具体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概括地说,就是给予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给予财物,也包括给予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从广义上来说的既包括通常意义的销售或者购买有着物质特征的商品,同时也包括提供或者接受营利。因此商业贿赂的概念也可以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有: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通过学习,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阶段,各单位在自查八项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应向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与职工讲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在干部、职工中统一思想,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对20__年以来的四个方面进行自查:

1、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有没有应客户要求,给客户开据不实发票。

2、有没有将客户买充值卡、邮品、年册等非交寄邮件的业务,统一开据邮费发票。

3、从使用税控发票后,有没有为用户开过非税控发票。

4、现在从业人员手里还有没有未使用的手写发票。

以上四个方面极易引起违法犯罪问题,请各单位将自查结果与区局要求重点自查的八个方面一并于7月底书面报纪委办公室。

三、通过案例吸取教训,加强控制,执行制度

“大兴事件”的案例分析,使我们从中看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个别生产单位严重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有章不循,不落实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由此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失控,致使通信生产的某些环节产生漏洞,给社会人员以可乘之机,最终造成事件的发生。

企业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必须有基本的制度作保障。落实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秩序的基本条件,只要不落实规章制度,就存在漏洞和隐患,就存在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我们要认真吸取“大兴事件”的沉痛教训,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邮政处理规则中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指挥、组织生产作业和邮件收寄工作,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真正做到:经营和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分析“大兴事件”和我局个别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控制与管理:

1、加强对邮资机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由邮政专人负责邮资机、制签机的使用、管理,正确计收邮资,对剔除邮资必须有班组长和支局领导负责现场审核确认。邮资机日志和交邮总单记录规范、保管齐全。不许非邮政工作人员操作邮资机。各单位应对照邮资机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和监督。

2、控制特快专递业务

必须分设收寄和复核人员,收寄人员必须现场核对五联单与邮件重量、资费,加强对五联单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检查,与交寄单位做好交接确认工作,减少资费损失。

3、发票控制管理

全面清理原有的手工发票,由专人负责给客户开据机打发票,避免营业员给客户私开手写不实之据,减少因发票问题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4、用户欠费控制

第5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 法律作用;病历书写质量;整改措施

病案属于专业技术档案,具有法律法规的性质。作为法律文件,病案不但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使患者在法律的监督下享受医疗机构的正常的医疗服务,而且能保障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中,病案是不可缺少的原始证据资料,可作为评议、处理或判明责任的重要依据[1]。1 病案在法律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病案属于具有可保存、可利用价值的医疗卫生科技档案,在医药卫生领域里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病案具有法律法规的性质,在法律中承担着重要任务。

1.1 病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病案记录了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诊疗的全部过程,患者有权利获悉自己的病情发展,诊疗经过和检查结果、用药情况等相关信息,如果患者对这一过程有任何异议,可立即要求对病历进行复印,封存。特别是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对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提到了一个更高的层级。

1.2 病案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虽然赋予了医生应用技术手段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权利,但对于医生这一神圣而特殊的职业来讲,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且医生的每一个细小的决定都关乎性命。如果诊疗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病人病情的非正常发展,必然会造成病人的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甚至患者由于不满治疗效果对医生大打出手,诉诸法庭。法律虽然规定患者有尊重医务人员的权益,配合治疗的义务,但医生最终能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仍旧是病案资料,因为病案在法律的制约下完成,具有法律效益。

1.3 病案保障医疗信息资料的质量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医师必须认真、全面、真实、客观、科学的填写病案资料,不得对其进行隐匿、伪造或销毁。作为患者,也有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过往病史,就医经过、用药情况等准确、全面的提供给医疗机构,只有医患双方的紧密配合,才能保证病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1.4 病案在刑事诉讼、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作用更是重中之重,许多的刑事案件,要凭借病历来鉴定受害者的伤残程度,以此为依据来为施害者定罪量刑;对于一些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我们更是需要以病历资料来辩别责任,从中调解,既要为患者着想,让患者理解,满意,又要维护医务人员的利益。2 病案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后果

2.1 病历中病人的个人信息填写不全,缺项、错项等现象严重。患者姓名、年龄和性别填写错误;患者的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漏填或书写有误。由于此类资料的不健全,不规范,便没有充足的资料鉴别患者身份,保险、鉴定和相关的法律机构必定不能以此类的病历信息作为评判的依据,给患者的医保报销、保险理赔、伤残鉴定带来极大的麻烦[2]。

2.2 病历资料书写潦草,难以识别;出院诊断内容或格式不规范;辅助检查漏填;损伤中毒原因未写明;病理诊断和过敏药物未填写;病程完成不及时,重要的诊疗记录不详,初记内容与事实不符;各类检查化验单缺失或张冠李戴;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查对不严,造成医护记录不一致等。以上种种原因都会造成病历记录过程的不真实,不仅不能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信息,更不能作为医疗凭证为患者鉴别诊断,评判责任归属。使患者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医患纠纷埋下隐患。

病案首页无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无执业资格的医师越权签字;各类申请单和知情同意书缺少医患双方的签字。缺少医师签字的病历不具任何效力,而在无病人或其家属签字的情况下为病人实施重大的救治方案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未经患者家属同意签字而对患者实施了某项手术,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就算毫无责任难辞其咎,百口莫辩。如果后果严重,患方诉诸法庭,医方更是被动。因此作为医务工作人员,就算是再忙,情况再紧急也要按规定办事,对自己进行起码的保护,以免因小失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3 改进措施

3.1 强化培训 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认真,一个极大的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病案在法律方面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可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重要条例》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使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的重要性的认识由感性上升到理性[3];同时,就病案书写中容易发生的遗漏或错误的内容进行讨论,找出问题的关键,突出重点,共同解决问题。

3.2 医院成立质控小组,定期对本院归档或现行的病历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各科室,发现问题后责任到人,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定期进行病历书写质量评比,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激发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病历书写水平。

3.3 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取得患者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患者信任医务人员,才能将自己的所有的真实情况毫无保留地说出,使医院能够掌握最及时,最真实,最可靠的信息资料,以便为患者提供有效的帮助;反之,如果医生缺乏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将患者不愿示人的信息透漏给他人,患者定会产生对医生的不信任,违造各类信息,这样既不利于医生对症治疗,也会给医疗效果和医学资料的收集和研究带来不利。

总之,病案不仅在医疗卫生领域里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在法律领域也有着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医务人员认真、真实、客观、全面、科学的书写病历资料信息既是法律授予的权利,又是必须承担的义务,它承载着患者和医务人员双方利益不受侵犯的伟大使命,必须认真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病案在法律领域的重要作用,才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 曹荣桂.医院管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7:2860-2861.

第6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新股中签率怎样提高 可以试试这几个方法

1、加大股票市值

加大股票市值便是提高新股中签率的最好方式(沪深指数都顶格申购以外),这种方法是真正提高新股中签概率的几倍。

比如你原先是1万市值,增加到5万市值,这样的话同比你原先打新已经提高5倍中签率。或者从5万直接增加到40万,同样增加了8倍的中签率。

2、尽量配送深圳市值

A股市场的沪深股市的打新市值是分开计算的,沪股总市值是1万为一个企业,而深圳值是5000元为一个企业。

所以从这里可以说明股票市值尽量往深圳市值配送。例如20万全部配送沪市股票,申购单位20个,但40万股配送深圳股有40个单位,同一市场价值新单位不同,深圳打新单位比沪市打新单位多了2倍,也直接表明中标概率是两倍。

3、分不同人名账户打新

新股上市发行只是,网上参与打新的都是有限制的,会限制最高可以申购多少单位,俗称顶格打新。根据沪深两市新股顶格认购情况,沪深两市只要分配35万元的市值,基本上都能顶格打新,多余的市值纯粹是浪费。

所以针对资金量大的人,可以分开两个甚至多个账户同时打新,假如你有140万两两个不同人名账户是不是中签概率就增加2倍呢,另外210万分三个账户增加3倍,市值280万分四个账户中签率增加4倍,以此类推,这就是分账户的好处。

4、坚持申购,有新必打

这类方式也是非常可靠的,同样的市值的两个人,有一个人有新必打,而此外一个人仅仅有时候打,想起来就打!而且这个有新必打的人肯定比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人中签率高几倍,所以坚持打新是非常必要的。

第7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外聘教师 队伍建设 法律问题

一、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内涵界定

1.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定义。关于外聘教师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是指为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满足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需求,由各院校从社会行业、企业聘请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职业技能,较好的理论水平、专业基础和讲授能力,从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编制外教师。

2.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特征。根据以上定义,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具备双重能力。高等职业院校外聘教师必须同时具备较好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教学能力。也就是说外聘教师一是要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要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也就是常说的既能干又能讲。第二,接受编外管理。本文所提到的外聘教师接受编外管理,即他们来源于企事业单位,不占外聘高职院校教师的编制。第三,存在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形成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各自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问题

1.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在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已经成为教师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现有法律上来看,《教师法》第七条列举了所有教师的权利,第八条列举了所有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对全体教师权利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职业教育法》共四十条,只有第三十六条提到了职业院校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在《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七条提到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教育法、教师法仍然属于纲领性立法,仅有对所有教师权利义务的笼统规定或对建设外聘教师队伍的指导性规定,对外聘教师的任职资格、聘用条件、管理制度、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等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健全,存在缺失,对外聘教师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并不明确。

从政策上来看,教育部以及有关部门未对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政策针对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从经费投入上看,目前国家给教师的工资拨款仅限于编制内教师,外聘教师经费完全由院校解决,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优秀外聘教师的引进。

2.学校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外聘教师合同管理有待完善。高职院校对专职教师采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与企业相比,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经验有待积累,常见的问题有:一是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二是没有区分好劳动、劳务、劳务派遣三类聘用合同,在实践中,有些高职院校对所有聘用合同实行“一刀切”管理,没有充分利用好各类合同的优势,没有针对不同情况、能力的外聘教师签订不同合同,有可能出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甚至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成本过高,而且容易出现双重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几率增大,全部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容易导致外聘教师队伍不够稳定。

第二,外聘教师享有的社会保险权有待保障。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少数高职院校或劳务派遣单位为降低成本拒绝或回避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二是按照国家现有法律与政策,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唯一性,对于很多兼职外聘教师来说,他们不可能在两个单位同时参保。

对于第二种情况,值得讨论的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伤风险。工伤事故认定要看三点:工作原因、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但是许多兼职外聘教师并未得到双重工伤保险的保障,如果在兼职单位出现事故,很可能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认定,容易产生纠纷。

除社会保险权外,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应享有的工会权、公积金等在很多高职院校都没有给予实现,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机制、晋升发展等方面也无法满足外聘教师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稳定。

第三,外聘教师实现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外聘教师的来源主要包括其他院校教师、在校研究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后两种外聘教师往往缺乏教学经验。虽然他们可能有较好的理论基础,有些外聘教师还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好的专业技能,但因为没有教育学基础,缺乏教学经验,不了解学生心理,不了解高职教育,有时很难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严重时会影响教学效果,也就是常说的能干不能讲。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业务能力、接受教育教学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的义务,外聘教师也不例外。实践中,有时是学校忽略了外聘教师的培训,有时是外聘教师不愿意花时间接受学校安排的培训,教师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

第四,外聘教师履行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有待加强。外聘教师的待遇除了按合同约定发给相应的课时津贴或工资外,一些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等都不完善,同时其受聘期间的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等各个方面也缺乏多样化的考核。这种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弱化,使得外聘教师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压力和动力,难以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大多数外聘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时,从心理上、情感上都没有归属感,难以形成较强的责任感。尤其很多外聘教师都有自己的主业,授课时间很难按照常规教学进行安排,而只能按他们的空余时间进行调整,教学管理起来就比较困难。稍有小事就停课,调课频率过高,打乱了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一定程度地影响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甚至危害到高职院校声誉。

三、关于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建议

1.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明确外聘教师有关规定。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十八年来,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职业教育法》在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外聘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显得相对陈旧与滞后,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亟须进一步完善。

外聘教师是职业教育非常重要的资源。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外聘教师的资格认证、培训教育、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增加有关外聘教师的相关法律条文与规范,建立一套包括聘任、考核、福利、职务评定等制度在内的可操作的、有实效的外聘教师管理法律规定,把学校真正需要的能工巧匠招聘进来,从源头上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高质量。

2.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企业提供优秀师资。校企结合,是世界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仅可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解决设备紧缺、实训基地匮乏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使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一元”,企业提供优秀人才担任实训教师,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从而彻底摆脱职业教育“纸上谈兵”的状态,大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但从现有的法律来看,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存在问题,一方面,没有在法律中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没有赋予企业在投入到职业教育后可以享有到的权利。对企业既没有利益的激励也没有责任的约束,是职业院校在进行校企合作时“一头热”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改革职业教育法,而是要对相关法律作整体修订。比如,必须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机制,鼓励企业提供优秀的员工担任职业教育的实训师资,提供一定实训岗位等,运用法律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推动企业乐于参与职业教育。

3.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保障外聘教师社保权益。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只允许一个人有一个社会保险账户,不允许一人多户存在,这当然有降低社会保险负担、方便社会保险管理的优势。但就工伤问题而言,兼职、外聘劳动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容易产生纠纷,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笔者认为:允许兼职外聘人员建立社会保险统一账户,通过技术处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头缴纳社保费用,给予兼职行为合理的社会保险权。这样既可以给予外聘人员经济激励,又可以提高外聘用人的规范化,进一步吸引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士投身职业教育,加快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4.完善聘用合同依法管理,建设激励约束双重机制。第一,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清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纠纷的出现与诉讼的发生。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管理外聘教师,保护外聘教师社会保险、工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包括评价外聘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能力等。实施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侧重于诊断外聘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果评价侧重于外聘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工作胜任度的考核,以作为对外聘教师奖惩和继聘的重要依据。第三,建立健全培训培养机制。培训培养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方法技巧、教育心理学知识、学校教学工作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等。培训方法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讲座、教研室活动、专兼职教师结对等形式。以此不断提高外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第四,建立健全解聘退出机制。签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外聘教师的意愿和不同表现合理约定聘用期限。高职院校解聘教师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情形来行使。当然,两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参考文献]

[1](德)克里斯托弗·福尔.1945年以来的德国教育:概览与问题[M].戴继强,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2]李进.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的法制思考[J].云梦学刊,2011(7).

[3]黎建飞.社会变革中的中国劳动合同立法[J].法学家,2009(6).

[4]秦国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伦理定位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0(2).

第8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1.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

1.1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出现了质的改变。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学校拥有着尤其有限的自主权,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该时期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但是随着对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政府对高校教育活动的管制呈逐渐放宽的趋势。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应逐步实行聘任制,且学校与教师应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聘任工作。此项法规体现了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在聘任制下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指出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由于聘任的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或矛盾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从该视角看这种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亦是劳动合同的关系,也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1.2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2.1特别权力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是依据大陆法系公法学说进行定义的。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有规定明确指出高校是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其依法享有特定职能范围内的特别权力。而这种特别权力包括自定规章、自主判断以及自主管理。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公法关系无论是强制形成的,还是由当事人选择的结果,权力主体拥有着概括的命令支配权力,相对方则有服从的义务。这种管理与服从关系,根据传统的法学理论,法律对该关系不进行调整和救济。

1.2.2平权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亦称民事法律关系,在高校与学生之间也w现着该关系。高校与学生在此法律关系均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双方的意志是自由的,没有强制与被强制的现象,双方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在此关系下学校失去了在“特别权力关系”中拥有的概括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接受、容忍、服从的义务,例如学校因住宿费及教材费的收取等事项而与学生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

1.3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3.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教师法》明确了教师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无疑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教师法》中有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职业性质是进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该规定指出对于学生,教师担负着教育教学的职责和具有进行教育的义务。故教师的法定职责是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开展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

1.3.2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管理必不可少,科学的管理是教学活动不条不紊进行的保障,只有教学秩序正常才有可能实现教学的目的,保证教学的质量,达到教育的标准。如《教师法》中指出教师有责任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进行指导,并且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进行评定。可见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亦是教师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1.3.3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不仅担负着教书育人和科学管理学生的职责,同时还必须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及保护学生免受侵害。从而形成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又一法律关系,即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育法》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及学校应依法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第八条也指出教师有制止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保护,不仅是教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更是法律职责和义务。

1.3.4 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主要是“教”和“师”的身份,“尊师重教”是我国历来的传统美德,但这并不代表教师具有高人一等的姿态,相反,教师应该放下不该有的架子,明确自己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承担起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无论是对学生的教育,还是管理与保护,都是基于对学生人格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作了明确阐释。彼此尊重、平等相待既是法律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更是师德的具体体现。这种关系的下的师生亦师亦友,能够让师生之间敞开心扉去沟通和交流,为教学活动营造一种良好的教与学的氛围,从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2.明确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模糊或者淡化法律关系直接导致法律关系中的三大利益主体高校、教师和学生难以认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忽视了各自所充当的角色和角色应当发挥的作用,进而引发教育教学活动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是目前高等教育领域切实存在的问题。如教学质量下降,学生超负荷,高校学生就业难,教风日下,学风不正等问题。因此三大利益主体明确法律关系迫在眉睫。

2.1厘清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组建高水平教师队伍

高校与教师之间既存在聘任与被聘任的横向法律关系,也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当中学校占主导地位,教师起关键作用。

第9篇: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 城市园林绿化;缺陷误区;植物造景;生态效益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和“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顺利开展,全省各地纷纷拉大城市框架,加强道路、广场、公园以及庭院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短短几年,成绩斐然。衡水,也于2011年12月跻身省级园林城市的行列,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生态宜居的北方湖城”已初具规模,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明显提高。总的趋势是好的,但也不能盲目乐观,在园林建设上,衡水的基本市情是“底薄、地碱、干旱”。衡水是全省最年轻的设区城市。虽经多年努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到目前为止,衡水仍然是全省最不发达的地区,2011年生产总值812亿元,全部财政收入65亿元,总量及其人均水平均居全省末位;城市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欠账多,特别是城市绿化起点低、绿量少的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用科学的态度和专业的观点去分析,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在领导决策和有关专业人士的思想观念上还存在一些误区,笔者谨就衡水本地的情况分析阐述如下,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园林绿化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和误区

1.1设计思路传统落后,城市景观大同小异,大多缺少地方特色

笔者去过很多中小城市,感觉许多城市的景观大同小异,如出一辙,尤其是最能代表一个城市面貌的城市广场和街道绿化,欧陆风味甚浓,大多是灯光喷泉、浮雕壁画、欧式柱廊、冷季草坪、模纹花坛,彩色铺装地面,欧式铁艺栏杆……而且各市之间互相攀比,追求气派豪华,为美而美,完全忽视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因素,忽视了园林绿化的基本功能和地方特色,很难见到代表中华文化传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东西。中国号称世界园林之母,中国传统园林艺术除去古建筑这一块尚存之外,其余所剩无几。

城市之美,贵在特色。桂林山水甲天下,就在于它的山水景观独一无二;周庄古镇正因为保留了江南水乡原貌而名扬海内外。作为一种自然地貌类型,即使是荒草丛、芦苇荡、沼泽、沙丘,也具有它独特的保存价值,也可作为旅游资源开发或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衡水湖国家级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是河北省内唯一的湖泊湿地类型的国家自然保护区,湿地总面积187.87平方公里,蓄水面积75平方公里,湿地拥有较为完整的水域、草甸、沼泽、滩涂等天然生态环境,是北温带野生动植物聚集和南北候鸟不同路线栖息地,有各种植物383种,各种鸟类314种,被国际湿地组织、国内专家学者誉为、"京津冀最美湿地"、"京南第一湖"和"华北之肾"。衡水市始终把衡水湖的保护与发展作为重大战略任务,确立了有效保护、科学利用的发展思路,在衡水湖的保护与发展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几届政府对衡水湖的保护性开发使得衡水湖这颗"东亚蓝宝石"始终焕发着它年轻耀眼的光芒。衡水虽小,建市较晚,但我们大可不必为自己城市的土气而自卑,而应为保存了自然生态系统,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自豪。衡水老白干集团大门造型的设计创意就很好,用红色大理石筑成酒瓶型的门柱,其造型和颜色很贴近企业的主题,同时也表现出了衡水本地的传统特色。习三内画博物馆也同样用其独特的造型诠释着内画艺术和衡水的传统风格。

1.2 重草坪,轻乔木,重美化,轻绿化,重形式,轻功能

近几年,伴随着大规模的市政建设和更新改造,草坪热风依旧不减,我省各地的草坪铺设面积突飞猛进,无论是公园绿地街道广场,还是居民区单位庭院,凡是能够种草的地方绝大多数已经种完,做到了绿茵如毯,对于美化市容街景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近几年各地大量推广的进口冷季型草种(其原产地是丹麦、美国、新西兰等海洋性湿润气候),并不适合在我国北方大陆性半干燥气候条件种植,它高耗水、高耗肥、高修剪强度,寿命短而病虫害多,养护成本高,给我们本来就不富裕的政府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并且为了养护这些娇贵的草坪而带来的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化肥农药消耗等等,都极大地增加了城市的环境负担,是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相违背的。

其实,我国原产的结缕草、野牛草和狗牙根等都是很不错的抗旱力极强的乡土草种(杂交狗牙根的父本是中华狗牙根),完全可以部分取代进口草种。它们的耐践踏能力特强,适合用于运动场和疏林草地,几乎不用浇水养护,仅仅利用自然降雨即可以生长正常。乡土草种缺点是冬季有3—4个月的枯黄期,但这并不影响其生态防护和使用效果。大力推广乡土树种、草种对于节约宝贵的水资源,降低园林养护费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和“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顺利开展,衡水用于城市绿化的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大,新开辟的绿地明显增多,人民路、大庆路、中心大街等道路大树枝叶繁茂,为市民带去浓浓的树荫,和平路、育才街的行道树,经多年的精心养护,撑起了枝叶交错的绿色华盖,河北路的法桐遮天蔽日,已形成完善的林荫系统,东湖大道绿化带、榕花大街绿化带绿化层次分明,色相富有变化。初步形成了步步见绿,路路有景,景随步换,触景生情的道路绿化格局。然而几年前,衡水市拓宽改造人民路、红旗大街等街道时要砍伐原有的大树,曾引起市民群众的集体抗议,许多人都扼腕叹息。市民纷纷质问:为什么拓宽道路就得砍树?据说有的领导认为道路中间有树有损于道路的气派,不利于行车安全,于是,就有了今天虽然宽阔但光秃秃的无花树少的人民路和红旗大街。我们投巨资进行城市改造和绿化建设的目的是什么?真正能够对改造城市生态环境起作用的是什么?虽然大规模种草也能起到一些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毕竟无法与树木的作用相比。有资料显示,同等面积的树林的绿色枝叶量是等面积草坪的25-40倍,而植物的生态效益是与其拥有的枝叶量成正比的,也就意味着树林发挥的生态效益是等面积草坪的25-40倍。道理很浅显:种草是平面覆盖,种树是立体覆盖。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要想少投入、多产出,就应该在有限的绿地内多种乔木,配置乔、灌、草相结合的植物群落,尽可能增加叶面积系数,才能充分发挥绿地的生态效能。

绿化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是人人皆知的,但在实际的市政建设工程中,在各种大大小小的所谓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际运作当中,绿化大多只是建筑的陪衬而已。以常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国标要求新建居住区绿地率要达到30% ,实际上各房地产开发商在衡水市开发的小区的绿地率都不达标 。即使是公园绿地、城市广场等园林工程项目,也往往是将投资重点放在园林建筑,小品设施上,真正具有生态效益的绿化种植投入少得可怜。挖湖堆山、建亭台楼阁、喷泉、雕塑灯光装饰、地面铺装硬化等花去了绿化总费用的百分之七八十,剩下用于植树、栽花、种草、浇水、养护的费用寥寥无几,这是本末倒置。衡水人民公园的改建工程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我国城市规划的理论要求城市绿化应先普遍绿化,再重点提高;先绿化,后美化;绿化是美化的基础,美化是绿化的提高;有了生机盎然的绿化和浓荫,有了清新的水和空气,也就有了美。如果我们不重视普遍绿化,没有建成一定的绿量,就起不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没有生态功能的美不能叫做美。

有些城市为追求美化效果把小乔木作为行道树,他们认为为了追求美化效果牺牲一些绿

化的基本功能是值得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妥当,无行道树提供遮荫、防风、减噪、防尘的功能,也许对于各级官员、企业老板、外企白领等有车族来说不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夏天坐在有空调的汽车里一路有花可赏,何乐不为?而对于骑车上班的居民群众来讲,他们要头顶烈日,在高温酷暑下穿行,哪有心情去赏花观景呢?我们的城市绿化优先考虑的服务对象应是最需要遮荫防护的普通群众,这也是贯彻“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园林不能理解为纯视觉艺术,观花赏景只能是园林的三大功能之一,游憩使用功能和生态防护功能才是人民群众更需要的。

衡水市的前进街做的就非常好,该道路全长5700米,道路绿线宽度为120米,一条人工河道将道路分为上行和下行车道,沿路还建设了26个亲水平台、30多个小型林荫广场。使道路绿化与城市游园融为一体,绿化面积17.67公顷,种植乔木(法桐、红叶椿、美国白蜡、栾树、国槐等)4.6万株,种植灌木(碧桃、百日红、连翘、大叶黄杨球、金叶女贞等)40.4万株,草花地被4.1公顷,草坪6.64公顷。园路广场3.84公顷。在规划时注重凝练文化底蕴、体现人文特色,充分满足使用功能,立足人们普遍的审美观念,合理布局,使景观空间和功能与环境相协调。充分利用先有的河道,因地制宜,在各景观节点则设置小型广场及休闲逗留空间,构成景观设计的,成为人们驻足停留、休息交流的场所。在植物配置法桐作背景树种,搭配红叶椿、金叶槐、大叶女贞等园林树种,并在缀花草坪上种植了大规格的乔木,增加了绿带的空间景深效果。设计中还注重植物季相色彩的搭配,常绿与落叶的搭配,不同花期的组合,努力做到三季有花,季季都有景可赏。成为衡水名副其实的“迎宾大道”和靓丽景观。

二、 提高园林绿化生态效益的几条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以观赏造景和游憩休闲为主要目的,只是近二十多年,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造成“三废”污染增多,城市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生存形成极大的威胁。在这种形势下园林学术界陆续提出了“生态园林”、“山水城市”、“园林城市”和“人居环境”等新的规划思想,用城市生态理论来认识和指导园林绿化建设的思想逐步得到重视和落实。由于历史欠帐的原因,尽管近几年我市绿化建设成就巨大,但与国家十二五规划目标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现有的经济财力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完全按照生态平衡的理论要求大面积扩展建设绿地,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短期内还难以实现。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自觉地从生态园林理论高度去认识和指导当前的园林绿化建设。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主要取决于绿色植物的质和量,如何在建成区有限的土地上尽力提高园林植物的质和量(有的专家把它叫做植物的枝叶三维量),还大有文章可做。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2.1、 从规划着手,将各类用地的绿地率落实到位,严禁挪用挤占。提高园林生态效益的基础是提高城市的总绿量,而增加总绿量的首要问题是提高绿地率。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下决心清理一切蚕食侵占绿地的不法行为,拆除违章建筑,见缝插绿,使绿地真正绿起来,还绿与民。

2.2、 多建小绿地、小游园、小广场等中、小型公共绿地,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这些小绿地应尽可能做到均衡分布,做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方便居民游憩使用,不求设施齐全,着重绿化生态效益,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以落叶乔木为主,乔、灌、藤、草、花合理搭配,在满足居民群众游憩休闲和观赏活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增加植物的叶面积系数和枝叶的三维量,做到游憩效益、观赏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兼顾。

2.3、 狠抓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规划管理和建设质量关,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的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面,其绿化覆盖面积占市区绿化覆盖总面积的60% 以上,因而城市总绿量是否增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面上绿化的好坏。这部分绿化不需要政府投资,各主管单位也比较重视,大多乐于花钱搞绿化。只是不懂行,又缺少规范化的规划设计,往往是在不太大的院落内假山、喷泉、雕塑、花廊、亭台楼阁等应有尽有,在建筑小品设施上花钱很多,真正用于绿化种植花草树木的费用则寥寥无几。无法形成足够的绿量,也就不能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来改善其环境质量。当务之急是加强宣传教育,以法治绿;培训各单位的园林管理、技术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专用绿地园林绿化的设计审批和管理,全面推行绿化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制度,使之从盲目走向有序,从粗放走向合理,彻底改变目前的混乱局面。

2.4、 重视城市大环境绿化,以外补内要继续开展城郊森林绿化工程,加快西部生态园建设,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和大通道绿化建设,尽快形成完善的城市生态防护林体系,以森林包围城市,以外补内,大幅度提高城市总绿量。

2.5、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实践证明,绿化搞得好的居住区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新建住宅楼一律修建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把居民的杂物存放和各种车辆的停车场设于地下,腾出空地用于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