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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6月底,作为非P2P网络小额贷款的典型代表,阿里金融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000亿元,服务小微企业达80万家。众筹融资。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约有众筹融资平台100家,其中“天使汇”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个创业项目,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截至2014年9月底,支付宝平台的“余额宝”规模达5349亿元,用户数增至1.49亿,天弘基金由此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给我国经济金融带来活力、给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隐患。同所有金融业务一样,互联网金融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等,在此,本文仅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客户端安全认证风险。客户端通常采用用户名和密码方式进行认证,用户计算机在感染病毒、木马程序或被黑客攻击后,用户的账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会在未经安全认证的情况下,通过键盘记录或屏幕录制等方式,被发送至黑客指定服务器的后端,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账户和密码安全。
(二)信息通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在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用户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数据传输过程要求进行数据加密。网络传输系统被侵入或者加密算法被黑客攻破,将导致用户的资金、账号、密码在网络中以明文传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及信息安全。
(三)系统漏洞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无论采用Java技术还是其他技术进行开发,均可能存在一些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黑客会搜寻并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攻击来获得非法利益,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四)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要求绝对安全和保密。用户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资金信息、业务处理信息、数据交换信息等丢失、泄露和被篡改,都会给商业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互联网的开放式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应确保数据输入和传输的完整性、安全性与可靠性,防止对数据的非法篡改,实现对数据非法操作的监控与制止。
(五)系统应急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特别是尚未纳入监管体系的P2P等机构,不能严格执行应急演练计划。电力中断、地震、洪水等灾害的发生,将导致系统数据丢失,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六)内部控制风险。互联网金融内控制度是为了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业务内控制度建设或执行不到位,会导致业务操作处理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如由单个系统管理员重置客户密码或调整客户账户信息等,将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
(七)外包管理风险。由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外部服务的方式来获取技术支持。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外包服务公司经营不善或破产,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数据泄密的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八)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机构内部员工或用户的错误操作、恶意操作。互联网金融机构员工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导致业务操作风险,从而危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安全。同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可能因为客户缺乏网络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
(九)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网上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未能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不清晰,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范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配置方面,加大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的投入,增强系统的抗攻击、防病毒能力;在系统运行方面,通过身份识别、分级授权、短信验证等多种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网站。二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利用数字证书与加密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技术。大力发展国产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备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制度学习落实,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避免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者因信息不对称作出不利选择;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客户因不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质量而作出逆向选择。
(三)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及时制定和颁布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互联网犯罪等方面加快立法,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关键词】信息安全 发展趋势 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无论是个人、商家,还是社会组织、媒体,在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互联网。从目前来看,较为常用的信息安全技术包括:防火墙技术、生物识别技术以及入侵检测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从网络系统以及管理等层面考虑,要想使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得到全面提升,还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加以完善。互联网的优势主要包括:其一,能够不受空间限制,实现信息的交换;其二,信息更新速度快,具备时域性特征;其三,具备互动性特征,能够满足人与信息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流;其四,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存在诸多形式,包括文字的信息交换、图片的信息交换以及视频的信息交换等。也正因为互联网的诸多优势,使其具备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我国互联网网民的数量众多,但是由于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互联网发展和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商业用途、信息价值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我国互联网内容中,存在着一些低俗信息,这些信息充满了语言上的谩骂以及诽谤等,显然,这些低俗信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此外,由于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存在,在没有很好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还可能让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及时解决信息的安全问题,在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为互联网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三个层次
信息安全属于传统保密技术的延续及其发展,也属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一个全新概念。信息安全涵盖的内容很多,信息安全行为主体、信息防护策略以及任务目标等均属于信息安全的内容。要想更为深入地认识信息安全,需从三个层次出发。
第一个层次,被称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层次。从信息内容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等多个层面来看,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常见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信息内容伪造、泄露以及假冒等;信息系y受到病毒感染、攻击以及入侵等;信息网络中断、瘫痪等;信息基础建设被损坏等。显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非常关键。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的基础上,才能够使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个层次,被称为信息安全的影响力层次。网络攻击武器和信息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而美国把网络攻击武器视作杀伤力巨大的破坏性武器。倘若一个国家或企业的信息系统出现瘫痪故障,那么带来的损失将难以估计。显然,信息安全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要想促进网络发展,需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合理应用信息,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第三个层次,被称为信息安全的技术作用层次。近年来,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及其发展,国家的领海范围有所扩充。而航空技术的进步及发展,也让国家进行了领空的扩展。显然,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网络的支持,而网络疆域的出现,更能够体现出信息安全技术的重要性。要想使国家疆域得到有效发展,需要注重信息安全技术的作用,并逐步提高信息安全。
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实现
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防御能力。要想使互联网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有必要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防御能力。互联网信息防御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查找出不良信息以及信息病毒等,进而采取有效防御策略。其中,防火墙技术和入侵检测技术在其中的应用便显得非常关键。防火墙的设置,能够使一些重要信息被窃取的几率大大降低。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不断增加,防火墙技术也不断完善。入侵检测技术主要是对未授权的网络信息或者有违法律法规的信息进行检测,通过检测将这部分不良信息排除,进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除上述提到的两项常用技术外,生物识别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均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系统化管理。对于互联网来说,其系统的构成存在复杂程度高的特点,主要的子系统包括:操作系统、服务系统、数据库系统。为使系统信息的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需做好每一个子系统的监控以及保护工作。通过系统数据的分析,掌握系统可能受到的损害,进而加强监控。与此同时,还有必要逐步对系统的防御功能进行强化,例如,网络安全漏洞扫描技术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系统的信息安全。通过这项技术,对互联网系统潜在安全隐患进行预警,并进行风险评估,进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方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方案加以构建,才能够使互联网信息安全得到有效实现。一方面,需加强对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使其认识到加强互联网内外部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使得不法分子传播网络病毒以及攻击网络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秘密信息,未经授权人员不可访问,同时需利用加密处理技术,防范不法分子窃取。此外,为了使网络信息安全在整体上得到有效保障,还有必要构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价值
互联网的良好规范发展。要想使互联网在未来具备良性的发展,有必要采取策略,确保互联网信息的安全。从信息安全的价值来看,它能够促进互联网的有序发展。比如,在经济方面,我国目前构建了覆盖全国的公用电信网以及广播电视网等,且互联网逐步渗透到各个行业,对其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然而,由于互联网信息存在一些问题,如病毒传播问题,以及信息管理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处理方法,进一步确保信息的安全。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互联网技术不仅能够稳定企业的经济,还能够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并进一步强化国家的安全。
使用者的权益保证。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国民经济也呈现出不断发展的状况。在这样的大背景、大趋势之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信息的依赖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例如,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开始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工作、学习当中。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手机和电脑都能够丰富人们的生活、开拓人们的视野。但人们在“网上冲浪”过程中,势必涉及到信息的、获取,为了保护人们的信息安全,需要采取一些安全技术,如信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在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基础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便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保护电子信息的机密。除上述作用之外,信息安全还具备保护电子信息机密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现了快速的发展态势。电子商务关乎一些商业机密信息,以及个人财产信息等。为了使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有必要采取一些防范技术,如公钥加密技术,以及私钥加密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应用,能够实现对文件的加密以及解密,进而确保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性。总的来说,信息安全能保护电子信息的机密,进而使经济损失以及商业机密窃取等风险事件的发生得到有效控制。此外,VPN加密技术的应用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电子信息的机密。
(作者单位分别为新疆警察学院;新疆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①孙勇、王创科:《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应用探索》,《数字技术与应用》,2015年第7期。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隐私
随着我国全面步入3G时代,并正在开启4G时代,移动互联网得到迅猛的发展,移动智能手机终端普及,功能和应用大大拓展,除了基本的语音通话、短信功能、移动购物、移动娱乐、社交、手机理财等创新应用层出不穷。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带给人民舒适、便捷生活体验的同时,信息安全问题也逐渐显露。
1移动互联网与个人信息
移动互联网是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是一种通过智能手机终端,采用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信息和服务,开展业务及应用的新模式。在移动互联网环境,通过手机有包括娱乐、社交、移动购物、移动办公、投资理财等极其丰富的应用。
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和推测个人特征的私有信息。一是指自然属性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高、体重、血型等);二是指社会属性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学历、
职业、社会地位等);三是指财产信息(收人、资产、负债、信用等);四是网上活动信息(聊天记录、网购记录、各种账号、密码、浏览记录等)。手机个人信息即指手机中储存的个人信息和持有人通过手机进行有关业务活动所涉及的个人信息。
2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手机个人信息的特征
手机中的个人信息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特征外,在移动互联网的环境下,还具以下特性。
2.1手机中个人信息多样化
手机不仅可以存储个人信息,还可以开展各种业务活动诸如移动商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互动游戏、基于位置的服务(LBS)、移动社交、拍照摄像等。涉及的个人信息变得复杂和多样化。
2.2个人信息更为私密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手机进行的业务活动会涉及更为私密的信息,诸如隐私照片、视频、信用卡账号、密码、通讯信息、家庭住址及与活动位置有关的信息,一旦被非法窃取和利用,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甚至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危害程度更高。
2.3个人信息的实时性和动态性
手机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有的相对稳定,例如身份信息。但是很多个人信息的产生是伴随着个人活动而产生的,这些信息包括网上活动信息,如注册账号、互动聊天、购买记录、信用评价,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和实时性的特点。例如LBS(基于位置的服务)需要跟踪和记录位置变换的动态和实时信息,才能提供相关的服务,但是也会侵害到个人隐私。
2.4个人信息具有高价值性
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主导为主要特征,更强调个性化的消费、个性化的服务。商家只有了解消费者的偏好和个性特征才能提供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而商家只有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加以分析才能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互联网服务商已不再满足于通过传统的互联网来收集个人信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他们会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来收集智能手机上人们的个人信息和活动记录,并利用云计算、数据挖掘等工具来分析这些信息。正是个人信息的所具有的高价值性,个人信息可能被商家窃取、非法利用来谋取暴利。
3手机个人信息面临的安全威胁
3.1手机及手机卡被丢弃和转让泄露个人信息
个人手机通常存有除了通讯录、工作日志、短信息、照片、视频聊天记录外,还有银行、证券账号、微博、微信、淘宝、支付宝等账号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漏被非法利用,会发生如骚扰电话、诈骗、引诱甚至威胁等带来极大的困扰甚至人身财产的损失。违法活动,给个人我们需要警惕,不要随意出借手机、转让SD卡、出售。
3.2手机中的应用软件(APP)过度获取信息
移动互联网时代智能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手机中安装丰富的应用软件,为人们带来便捷、舒适的体验的同时,这些应用也在偷偷地访问个人手机中的隐私信息,并把这些信息上传到商家应用服务器,用户可能并不知情或未授权。
3.3手机木马病毒的恶意窃取和破坏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黑客木马的目光也睢准了个人隐私,大肆篡改知名应用,恶意下载安装在用户手机中来窃取用户隐私信息。在被黑客植入木马后,会读取用户好友的号码、记录、用户联系人信息、用户浏览器书签等隐私信息,并被非法出售谋取暴利或从事诈骗、引诱等违法活动。用户下载应用软件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要去正规的网站下载,并且安装手机卫士(杀毒)软件进行防御。
3.4手机个人用户的信息安全意识不足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智能手机功能被发挥到了极致,渗透到学习、生活和工作中。人们在畅享移动互联网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自己手机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例如,为方便起见,在手机中保留账号、密码等极为私密的信息,让网页记住账号甚至密码,在社交网站上分享自己的相片、购物经历,分享自己的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备份或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到网络、服务器上。这些个人信息甚至在互联网上可以毫不费力地获取和利用,因此提高用户的个人安全意识有助于用户自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4保护手机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保护手机个人信息安全需要从法律、行业规范、技术、用户4个方面综合考虑。
4.1尽快推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直接保护的法律规定是2009年颁布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意罪”和“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零散,不具体,不成体系,无明确的执行机构,导致发生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时往往难以执行。
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诸如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隐私泄露、账号被盗、随意贩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网络的匿名性、技术的隐蔽性、取证的困难、违法成本低使得犯罪分子游走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甚至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直接侵害个人信息,使得人身财产安全受损。一部真正能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亟需推出。
4.2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
对于整个手机产业链来说,从手机终端制造商、系统服务商、电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应用服务商至消费者构成一个移动互联网的产业链。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侵害到手机上的个人信息安全。例如前不久曝光的小米手机存在泄露隐私风险,苹果手机泄露明星“艳照门”事件等。还有部分移动运营商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内外勾结,泄露个人的账号、通讯录、短信息。这里可以借鉴美国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做法,主要是采取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虽有相对较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但是提倡行业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对于移动互联网行业,要净化行业风气加强行业自律,对于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及时曝光并纳入企业的诚信体系。
4.3提高安全技术加强防范
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技术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最为有效的措施,这里包括硬件安全和软件安全技术。硬件技术主要是手机厂商加强硬件安全技术保护,不留后门。软件安全技术包括数据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近年,我国推动软硬件国产化就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普及及应用,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移动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各部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患于未然,切实重视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4.4培养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隐私;信息安全
互联网医疗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包括通讯技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为支撑,开展在线健康教育、电子健康档案、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处方和远程医疗等多种活动的一种新型健康和医疗信息服务的总称,其本质是将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延伸至医疗服务这个大行业中来[1-2]。互联网医疗的兴起在方便患者就诊、节省医疗成本、优化医疗模式、保证医疗安全、方便医学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医疗的推广,云技术、大数据分析的应用,患者医疗信息变得更集中、更易获得,在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和应用过程中常发生数据泄露的问题。数据泄露会危及患者个人隐私,如某社区居民疾病登记管理系统的账号和密码泄露,就会暴露大量居民的敏感信息。近几年,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的新闻几乎不绝于耳,其带来的一系列推销、诈骗问题严重困扰信息当事人[3]。因此,很有必要对在互联网医疗环境下的咨询服务、远程医疗、移动医疗设备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隐私泄露等信息安全性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及预防。
1互联网医疗中隐私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
1.1咨询服务中的泄露风险
在互联网医疗中,患者可在具有挂号功能的网页上进行预约挂号、医疗保健咨询,还可通过网络上的医疗社区向医生寻求建议以及与病友交流治疗信息,但存在患者相关隐私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等问题。首先,患者要填写一系列个人信息注册,这样才能获取网站服务;其次,在进行医疗咨询或在患者社区分享就诊经验时,患者会有意无意地泄露一些碎片信息,虽然这些碎片信息单独看似毫无价值,但将之与患者提供的其他信息关联后却有可能识别其身份[4]。最重要的是,一些网站允许广告商或其他第三方获取用户信息,当患者浏览网站时点击了外部广告,广告商便能追踪这些患者,对患者进行定向广告推送。但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患者并不知道哪些人可以获取他们的哪些信息,也不知道那些信息被用于何处,甚至以上行为的发生都很难被患者觉察,而信息泄露时也无从申诉。目前有许多互联网医疗机构,水平与资质参差不齐,工作人员同样层次复杂,而他们可从网络后台获取用户的大量健康信息[5],若发生隐私泄露问题,很难追踪根源来明确责任。少数从业人员受利益驱使,拷贝、贩卖健康信息,也造成了患者隐私泄露的问题。
1.2远程医疗中的泄露风险
远程医疗是指远距离地对患者进行医学诊疗,其应用使得医疗服务突破了空间的限制,有利于优质医疗资源的配置,处于医疗资源不足区域以及身体行动不便的患者也可不再需要长途跋涉、劳心劳力地去医院就诊,在家就能通过网络得到专业的医疗服务。2014年8月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规定,远程医疗服务只能由医疗机构提供。国家发改委、卫计委还于2015年初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区)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省(区)落实远程医疗服务工作[6]。然而,在远程医疗过程中同样存在隐私泄露风险。在远程诊疗过程中,患者的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等数据或图片都通过互联网传送,与医生的沟通也是采用视频通话方式,数据容易受到拦截、甚至篡改,视频也有可能被窃听。远程医疗结束后需进行医疗档案的记录,医疗信息电子化、档案化可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且方便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传输或共享。传统的医疗机构通过将内部的电子病历系统与外部网络隔绝开来保障信息安全,互联网医疗则将医疗信息的共享范围拓展至整个互联网,而电子记录容易复制、共享、被第三方截获的特性便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隐患[7]。
1.3移动医疗设备使用中的泄露风险
互联网医疗催生了各种类型的移动医疗设备,主要包括健康管理类的可穿戴设备如手环、慢性病管理类的监测设备如家用血糖仪、适用于远程医疗的监控设备等,受到目标人群的欢迎。这些设备可持续性地采集、存储患者的数据,帮助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并向互联网医疗机构传输数据。同时,这些移动医疗设备具有汇总患者数据、创建患者的详细的合成档案的功能,还有将收集到的患者的大量数据聚合、关联、分析的功能,可从中挖掘出新的信息。此外,这些设备还有可能记录其他数据,如患者的位置信息等。这些数据对商业企业有很大的利用价值,如用于定向营销等,可为其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类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利用并无相关规定。对于家用远程设备,在信息访问、传输和存储时,由于用户的操作失误或有意为之,也会造成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8]。由于用户疏忽、错误地使用了不安全的上网设备(免费路由器等)而导致信息泄露的事例并不鲜见,2015年央视“3•15”晚会上就特别展示了信息诈骗犯罪如何利用免费路由器获取用户信息的例子[9]。因此,对移动医疗设备用户来说,要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否则将其他端口把控得再严也是徒劳的。
2相关建议
当前,我国互联网医疗正处于发展初期,在保障医疗信息隐私与安全的前提下,应本着鼓励发展的原则,不可过分束缚。对互联网医疗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议从立法、信息技术和管理三个维度来解决,使之能够健康发展。
2.1加快制定健康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互联网医疗发展的需求
目前,世界上有109个国家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10],而我国尚无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医疗信息安全,尤其是在涉及隐私保护方面。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虽多,但基本上是分散在效力层次不一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中的,即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采用的主要是间接方式,且规定模糊、震慑力有限,不仅会使隐私信息泄露者肆无忌惮,而且在出现纠纷时也往往无法可依。建议制定个人信息或医疗健康信息方面的专门法律,在规范远程医疗、移动设备健康信息收集与利用等方面适应互联网医疗发展的需求。同时,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互联网医疗机构进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能包括日常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监督、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诉讼等,建立、健全层级管理机制,提高行政干预效率。
2.2利用先进技术为患者医疗信息的存储与传输安全
保驾护航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侵入存储有健康信息的网站非法浏览、篡改、盗窃隐私信息,远程医疗也可能遭到黑客的拦截而导致数据泄露或失真。建议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相关技术应用审查机制,并构建分级、分类审查制度,对信息技术的使用进行监管。互联网医疗中健康信息面临的安全威胁大多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解决,因此可引入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包括访问控制技术、匿名技术、加密技术、安全监控和审计技术等,同时鼓励创新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信息技术。
2.3有效的管理是互联网医疗信息安全的重要屏障
各互联网医疗机构应以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最低要求,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规范及操作规章,并认真落实。以下三点需予强调:1)加强从业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培养和专业素养教育。互联网医疗信息工作人员能接触到大量健康信息,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若他们信息安全意识缺乏,对信息安全威胁认识不足,就很可能导致健康信息泄露甚至丢失。因此,要提高隐私保护的效果,必须加强各类从业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能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隐私信息能够得到妥善的使用和保护。2)畅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渠道。互联网医疗产生的大数据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信息利用者有义务告知信息主体他们将如何存储、使用或会与谁共享这些健康信息,且理论上应获得信息主体同意后方能实施,而在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使用公众能够理解的语言。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隐私保护电子化技术,该技术会将与隐私有关的决策自动传送给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可选择碎片化后分享信息。3)平衡好信息开放与隐私保护的关系。互联互通和信息开放是大趋势。我们确实需要重点关注医疗信息的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但对隐私的保护也不能绝对化,不可过分限制信息流通。健康信息在医学研究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其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和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舒婷.“互联网+”时代的患者隐私保护[J].中国数字医学,2016,11(5):41-43.
[2]上千名孕妇信息被贩卖数据安全难保障[J].中国医院院长,2016(7):17.
“互联网+人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群众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多种服务能力过程中,需要解决高效便捷与信息安全及服务风险之间的矛盾,从不同方面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应用风险防范。
“互联网+人社”是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本质上是依托互联网打造一种新的服务模式,是供给侧改革的具体表现,是一种将多年积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基础,通过互联网方式释放应用能力,形成服务水平的一种新方法。民生事业与互联网具有天然的结合优势和必要性,而作为“金保工程”专网体系和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要求,以及人社业务的复杂性,给“互联网+人社”应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信息安全领域。“互联网+人社”应用的关键在于基础能力的全面提升,针对精准识别能力、信息汇聚能力、需求感知能力、信用评价能力及支付结算能力等能力建设,需要从不同方面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应用风险防范。
2精准识别过程中的应用风险
实现精准识别需满足2个条件:一是识别方法精准,二是判断依据可靠。行业内线上线下综合身份认证手段已经很完整,普遍具备了很强的业务办理实名制验证能力,信息安全的重点应放在判断依据的可靠性上。目前主要通过社保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依据进行识别判断,但“库数据”在建模之初的数据质量可能对识别过程及结果造成影响,即准确的外部信息与不准确的内部库数据比对结果出现偏差。该环节一般不会对信息安全造成大的威胁,存在因为“库数据”某一指标数据质量差或变更维护难等原因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风险。
对此问题,需建立基础信息库数据的冗余和智能更新能力,对数据指标设定可靠指数,当通过可靠识别方法获取的数据指标可靠指数高于既有数据信息指标时,对获取指标信息进行保存并迭代更新。此外,还应建立包括传统方法及生物识别技术在内的多重符合识别体系,提升識别技术的普遍适用性。
3信息汇聚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人社部门通过外部数据资源共享和互联网获取的数据资源,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数据规模,并逐步汇聚形成大数据应用平台。汇聚的信息一方面用于方便群众办事,另一方面用于开展大数据分析,为需求感知和信用评价提供基础支撑。对于外部数据,绝大多数不进行严格甄别或不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而外部数据更多是用于业务经办及公共服务的辅助作用,比如用于进行人脸识别基础建模的照片信息。在此过程中,对外部数据质量管控能力直接影响到服务效果,并相应地存在应用风险。针对这一问题,关键要通过“一数一源”标记,尤其是群众自行申报的数据信息。
通过互联网获取的大量数据信息,信息入口和通道是信息泄漏的重灾区。人社部门代表政府汇聚各类信息并服务人民群众,责任重大,在利用互联网渠道的过程中,要确保互联网渠道的入口及通道属性,相关信息不能在第三方落地,务必直接进入金保工程专网内或可控的互联网容器中。此外,金保工程专网与互联网的数据通信一般通过网闸,要建立对网闸及通道的独立检测能力和智能分析能力。
4需求感知和信用评价过程中的应用风险
需求感知和信用评价有相似之处,核心是基于各类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服务对象的基础属性、业务属性以及行为轨迹等进行建模和“画像”,开展比对和关联分析,其结果对政策制定和监察执法都具有指导性,对某一群体或某一类企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状况及产业结构差异较大,人员流动频繁,想要建立较强的需求感知和信用评价能力,重点要确保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建共享共用,实现区域间和全国性协同。
5支付结算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人社领域的支付结算能力主要依托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建立,人社部门实际上不是金融数据信息的管理主体,支付结算能力在向外输出的过程中,要与金融管理部门明确信息安全职责,让社保卡的金融信息能最大限度在政府服务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避免出现外部通过人社系统的数据库或服务接口批量获取金融信息的情况,并会同主管部门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 信息安全 控制技术
在进行互联网的信息交流时,就要及时进行信息安全性能的检验,要保证信心的安全性能得到有效的计算机安全环境进行传播。在进行信息的正确操作系统使用时,就要在随意的任意环节进行安全检测,对于存在安全漏洞的网站进行及时的修补清理,及时进行安全环境的检测,以免使自己的有效信息受到威胁。在实际的操作中,一定要对互联网的操作系统、安全协议、与安全有关的系统进行安全环境的及时检测,其中任何方面的安全漏洞都能造成威胁到整个互联网的安全。在互联网的信息安全控制的技术应用发展方面,对于互联网的继续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
1 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的控制技术和特征
1.1 信息安全技术之生物识别
进行互联网的信心安全控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要对生物识别技术的推广运用,使其更加具体地运用到互联网的实际应用之中。就现在互联网的技术的发展状况而言,进行互联网安全技术识别,相比传统的身份验证,已经表现出了具有更加可复制性能的方面的跨越式发展。人体的生物特征复制难度最高,就像指纹、声音、容貌、视网膜、掌纹等这种因人而异的人体的特征,别人根本实现不了复制操作。利用这种人们生而不同的人体特征作为安全技术识别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在互联网的技术控制中,已经出现了大量使用指纹的技术进行安全保护,针对视网膜等生物特征,很多研究实验的结果显示,这即将成为互联网生物识别的下一个生物特征,在进行信息安全方面,很多生物技术已经投入使用,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1.2 信息安全技术之防火墙
在进行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维护中,防火墙技术的应用十分广泛。在进行信息安全的维护时,使用这种的网络技术进行保护网络和外网就能实现一道安全的屏障。就会实现私人的网络和外部的网络环境进行隔离时,在进行私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不被窃取。在实现信息安全的检测时,就预测的、具有潜在破坏性的网络安全的破坏。在有着网络漏洞的不轨信息,要及时做好网络的安全维护问题,实现信息安全得到很好的防护。
1.3 信息安全技术之数据加密
在信息的数据加密技术时,就要进行信息的安全维护时,要先进行密码的设置,在进行密码层次的维护时,将不让别人知道的数据信息技术转变成密码的形式。不让别人知道的情况下对于自己密码转变成别人难以识别的密文,然后进行自己的信息安全维护,再进行传输。但是,人们在进行密码的输入时,就收到信息的人进行信息的安全输入密码转换成自己可以识别的铭文进行信息的安全维护,从密码的转换成明文的情况下得到数据中的信息。
1.4 信息安全技术之入侵检测
在进行入侵检测技术的实施时,为了保证互联网的系统信息的安全性,在进行信息安全性能的报告使用中,计算机使用者就会出现对于系统中出现的如未授权或者异常系统提示等情况进行及时的检测。这种种信息安全检测技术,能够促进进行互联网的系统遇到不安全入侵时,及时进行入侵信息的安全性能检测,及时阻止不安全信息的入侵。进行检测互联网,中是否出现了违反信息安全的行为的一种技术。
1.5 信息安全技术之网络安全漏洞扫描
针对系统的漏洞修补时,首先要进行检测信息安全漏洞出现的原因,在进行系统安全维护时,一定要做好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评估。及时针对系统出现漏洞的问题,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进行安全漏洞的扫描时,可以预先知道系统中,出现漏洞的根本所在,能够及时防止网络漏洞对信息的安全进行有效的保护。
2 实现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策略探讨
2.1 互联网安全策略之系统安全
互联网最有效的信息安全维护,就是要对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时进行信息安全的漏洞检测,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对于计算机进行操作系统进行查缺补漏,针对计算机出现的漏洞问题一定要密切关注,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系统及时进行加强安全加固防护措施,尤其对于关键业务的服务器,一定要做到万无一失。
2.2 互联网安全策略之安全管理
针对互联网的信息的安全性,一定要加强对于网络安全的信息的安全管理策略,进行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策略的制定是,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信息安全的合理维护。进行安全管理时,企业一定要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知识的定期培训,及时进行网络安全的妥善管理。当进行信息安全进行资产管理、灾难管理、安全服务和站点维护的相关工作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在技术的运用上,注意将技术适当运用到相关的部门。结合具体的管理措施进行合理有效的信息维护,保证企业互联网的信息安全。
2.3 互联网安全策略之纵深防御
在进行互联网的安全合理有效地管理时,一定要将可能存在的不良操作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测试,在互联网的安全系统遭到入侵时,检测系统就会发出信息提示,提醒进行及时的系统安全的维护措施。在信息安全系统的管理中,防火墙是其中一个最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能够保障系统在遇到安全威胁时,计算机系统在进行安全管理保安操作时,及时阻挡那些存在威胁的信息,按照预先的设定判断信息的有效性,将符合规则的操作指令发出放行指令,能够保证互联网的信息安全。
在进行互联网的安全管理中,一定要加强对于互联网安全漏洞的及时检测,确保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在检测过程中,若是发现了系统受到攻击,一定要立马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系统的安全维护,及时控制企业及个人的重要信息不受破坏或者避免损失。在进行互联网安全控制时,要考虑多方面的控制情况,为了避免遭受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就要在维护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推动互联网的发展。本文在针对各种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的管理措施的分析研究的情况下,重点强调要注意运用加密技术的使用。相信在未来的数字化科技发展中,网络信息安全的地位将更加重要,互联网信息安全必然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2-0103-02
1 引言
随着计算机网络与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在全球范围内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电脑网络的建立与普及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网络的国际化、社会化、开放化、个人化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原始的商务活动。
2 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
2.1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主要内容
在目前的条件下,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问题除了包含计算机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外,还包含了电子商务中数据的安全隐患和交易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务数据的机密性与完整性,二是商务对象的认证性,网络两端的使用者在沟通之前相互确认对方的身份,保证身份的正确性。
2.2目前电子商务安全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的完善,这些技术包括:密码技术、鉴别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信息流控制技术、数据保护技术等。
首先是从网络安全技术来说,网络安全是保证电子商务安全最基本的技术,通常采用的主要有防火墙技术、VPN技术、反病毒技术等。
其次是数据加密技术。目前,经常被用到的加密技术主要有对称加密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两种。
再次是认证技术。仅有加密技术不足以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身份认证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又一重要技术手段。
最后是安全协议技术。电子商务安全,除了取决于已经提到的各种安全控制技术之外,还需要一套完整的安全协议。目前,比较成熟的协议有SET、SSL等。
以上这些结合起来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数据的安全。
3 第二代互联网络
3.1第二代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发展情况
20世纪90年代,第二代互联网的研究在美国开始起步,目前,它的研究已经扩大到整个世界。代表网络是由美国大学发起的用来进行科学研究的Internet2。其主要任务是要研究和开发高级的网络与应用技术,换言之,就是加速推动下一代网络的产生,在推动网络技术本身的发展的同时推动它的应用。
3.9第二代计算机互联网络的优点
第二代计算机互联网络的优点简而言之就是更大、更快、更安全、更及时、更方便。
(1)第二代互联网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基于IPV6协议的地址分配与现在的由32位2进制位表达的IP地址相比,可以使我们获得比现在的地址空间不知道要大多少倍的地址空间。
(2)速度更快。第二代计算机互联网络比我们现在的网络速度要快一千倍一万倍,也只有在这样的快速度下,才能够支持下一代互联网的应用。
(3)更安全。第二代计算机互联网络可进行网络对象识别、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具有数据加密和完整性,实现一个可信任的网络。将从IP协议上,从根上,从路由器上去彻底解决安全的问题。
(4)传输与控制更及时。第二代互联网络不仅可以用来传输数据,更多的是传输电话、电视信号以及其他各种不同的信号。提供更好的实时控制,使得各种不同的信号都能够保质保量地在互联网上传送。
(5)使用更方便。第二代互联网络的网络终端不再局限于固定用户、固定的计算机,还可以是我们现在使用的移动电子设备。
1、互联网+与环境保护信息系统有效结合的可行性分析
互联网+和环保信息监测的有效结合可以分成以下三方面:
第一,通过互联网+传输环保信息数据。首先将全国各地环保数据、空气数据、水环保数据以及地表水数据等进行筛选加工后,将正确的数据信息传输到国家环境监测中心,然后由国家环境监测中心对这些环保数据进行审核,整理,以报告的形式通过互联网+传送出去,使每个用户端可以将环保数据及信息进行下栽、浏览等。
第二,国家环保监测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对环保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全面掌握环保、排污企业的实时情况、环保数据以及环保信息的质量,一旦发生异常现象,监测平台会立即报警发出警示。
第三,利用互联网+,公布环保数据。在2013年时,面向全国建立了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平台,实现了空气质量数据的实时监控;在2015年时国家全面覆盖了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实时监测,监测所得数据相关网站均可查到[1].
我国目前通过互联网+环境保护信息的监测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对于一些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了在线监测,所有环保信息都可以经过网上进行传输以及接收,查看,并且已经向社会大众进行了实时公开。
2、互联网+环境信息安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1互联网+”,环境保护信息安全面临的机遇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近期,我国对党“互联网+环保”颁布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并且指出,大数据以及互联网+是推动环保治理的重要实施手段。这足以说明国家对“互联网+环保”的高度重视,为环保信息安全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公众参与的角度看,近些年,社会大众参与环保行为日益增多,互联网+的加入,更加提升了社会大众参与环保的意识。互联网+满足了社会大众对于环保信息的需求,例如,提供了实时空气质量数据监测、环境质量数据监测等。
2.2“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
从技术角度来看,“互联网+”由于更新快,更新周期短,一旦企业缺少资金以及缺少自主研发的能力,会在很短时间内被市场所淘汰。环境保护信息用户安全管理,主要是依靠环保信息系统去实现,如果只是一昧地去模仿或者是依靠某些应用系统,很快便会降低环保信息用户的安全性[2].
例如,某研发公司,通过自身积累的地理数据,已经主动投身于对“互联网+”背景下环保大数据的应用,一方面通过将一张大的地图与各种服务整合到一起,成立一套新的地图及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在环保数据信息安全监测、用户安全评价以及环保信息预测等方面,通过全面收集的环保信息数据,深化研发了大数据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3、互联网+下环境保护信息用户安全
3.1善于利用互联网+
作为国家环保部门要关于利用互联网+,推进环保信息安全管理,推动环保法治的有效进行,积极开展正确的环保舆论引导,推进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
作为国家环保部门一定要建立善于利用互联网+的思想,要保障社会大众对环保信息的知情权、以及环保信息用户的安全。对于所公开的环保信息要做到公平公正,保障用户所看到的环保信息是公正的,敢于听取批评,敢讲出实情,只有这样才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保信息用户的安全管理平台[3].
3.2加强环保信息用户安全,提高环保信息大数据安全保障及防范能力
促动环保应用技术的研发,加大环保信息资金支撑,加强环保信息及用户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环保监测部门,在互联网+背景下环保信息用户安全的可控制性。对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环保信息用户安全体系加强建设力度,通过对环保信息采集、分析、处理等过程,建立与需求相符的环保信息用户保护系统,建立统一的环保信息用户保护体系,推进环保部门对环保信息用户的保护态势。将大数据应用技术得以充分利用,减少互联网+背景下,对环保信息用户的各类攻击,通过应用大数据环保信息处理技术达到对网络异常的实现监测及分析,通过应用大数据的互联网+的攻击追踪,达到查找互联网+攻击行为的源头[4].
3.3对环保信息的真实需求全面掌握
我国环境相对较为复杂,由于地区的不同,环保部门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同,作为企业来说,要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全面掌握当地环保用户的真正需求,要从技术上梳理对环保信息用户的安全管理,切勿将一种系统复制应用到各个地方。
3.4“互联网+”有效强化环保监测数据安全用户的管理通过利用互联网+实时在线环保信息用户安全监测平台,实现了每个环保信息安全监测点与主控制中心的安全连接。例如说,在山东省的某一个环保信息监测中心可以与总监测中心平台直接连到一起,一旦山东省的环境监测数据出来,就会立即传送到总监测中心,总监测中心就会全面掌握山东监测点的运行情况。
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编制书面安全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
(二)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时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目录,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参考。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风险。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在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应用功能前完成评估。
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后,应当自安全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条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或者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或者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后,将评估材料及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二)产品(服务)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业务流程,系统组成(主要软硬件系统的种类、品牌、版本、部署位置等概要介绍);
(三)产品(服务)配套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自行组织开展并完成的安全评估报告;
(五)其他开展安全评估所需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材料齐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采取书面确认、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报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服务提供者应予配合。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完成安全评估后,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告载明的意见认为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未能配套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手段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在整改完成前,拟调整增设的新技术新应用不得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服务提供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而导致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主动监测管理制度,对新技术新应用加强监测巡查,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督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