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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 增值税; 所得税;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1-0109-04
A study on the Tax Policy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LI Yu-jie1,2
(1. Shaanxi Province Office.SAT, Xi’an 710068, China; 2.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 ling712100, China)
Abstract: “San Nong” problem has always been an overall and fundamental problem in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Party and our people's cause. Tax, as an important policy tool, must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other policies in promoting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tax policy is an effective measure to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How to further cultivate the positive role of tax in promot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ssue worth constantly exploring in the new era to advance “San Nong” task.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value added tax; income tax; tax policy
同时多次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为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推行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业体制创新,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面对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发挥税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经济工作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业产业化的定义
农业产业化即以主导产业和产品为重点,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作为重心,组合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规模化建设、区域性布局、专业性生产、加工系列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进而形成种植、饲养、加工、销售等经营体系一体化,使农业走上发展、积累、约束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1] 它的实质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农业专业化和集中化。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化、农艺过程专业化和农业地区专业化三个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会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益分配体制合理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本质所在。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良好,龙头企业竞争力不断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化运行机制和经营环境也逐步完善。
(一)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
1. 产业化经营组织快速发展。截止2010年12月,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了21万多个。其中,全国各类龙头企业12.4万家,占产业化总数的57.4%。已经形成了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群。各种产业组织带动了全国8000多农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1.6%,平均每个国家级重点企业带动农户数为7万户。[2]
2. 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全国各地通过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改进传统方式,和农户“契约式”生产,使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从散沙型向密集型推进。
3. 初步形成了各具形式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各地因地制宜,把农业产业化与发展本地经济、小城镇建设积极结合起来,引导重点大型企业在工业园区落户。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分工协作,优质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共同发展、齐头并进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格局。
4.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多年来,各级政府不仅积极出台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还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及时把国家的政策、先进科技、各种市场信息、产品价格走势等信息提供给农业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环境。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迅速,成绩喜人。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发现农业产业化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产业组织规模小,约束了产业化规模效益的更大化;二是利益联结关系不紧密,目前一些龙头企业存在带农、惠农意识不强,只顾自身发展,忽略农户利益的问题;三是国际竞争能力有待提高;四是农业产业化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五是农业产业化区域发展不平衡。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受资源、技术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也是多层次、多样化的。东部地区发展快,西部地区也在加紧发展,但与东部地区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中国现行农业产业化相关的税收政策及评价
(一)增值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税;纳税人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化肥、饲料、种苗、农药、农机)免税;购进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对于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物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享有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及生产资料产品增值税免征或者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对于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把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3]
2.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减税范围界定不科学。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明确征免范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已渐显弊端。农业产品初、深加工界定也不明确。税法中的农业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和通过物理手段简单加工过的可食用和可使用产品,如一些企业在向农民个人收购半熟玉米,经过杀菌、简单包装后作为产品销售,此类产品应作为农产品的粮食还是作为蔬菜罐头,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税企双方对农产品范围界定的分歧。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环节单一。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农业产业化存在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贯穿于农业产业化的全程,没有出台从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由传统模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激励机制,使生产与前后各个环节脱钩,缺少连续性,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平等。涉农税收优惠只过多地考虑了农民,而没有考虑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在优惠对象上主要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覆盖面比较狭窄。[4]
(二)所得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的照顾。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维修等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暂不征收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家庭或几个人合伙经营从事饲养业的个人所得税。[5]
2. 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评价。现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以直接减免方式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利于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农产品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仅仅限于初加工,而不包括深加工,从产业化链条的源头上人为地抑制了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是否予以免税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社会对其投资。
(三)出口退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免税或不予退(免)税外,出口农产品适用退税率为5%,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部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目录进口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和科研的各类种子进口环节的增值税。[6] 2. 现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出口退税率低。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执行的是5%或13%,未体现零税率原则。二是出口农产品税负重。农业生产部门没有被纳入增值税链条,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过窄,限制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产品出口零税率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阻碍了农业企业的发展。
(四)税收管理方面
1. 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是由国税机关发售给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以农产品为原料或主要材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由企业自行填开。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实行属地管理。
2. 现行税收管理政策评价。一是发票管理难以控管。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凭证后,何时开具,开具内容是否真实,税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力度和手段跟不上。使企业虚开收购凭证有机可乘。二是异地使用发票问题难以解决,属地管理政策束缚农业生产者跨地区发展。这种管理方式给征纳双方都带来很大的管理难题。三是税收优惠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还不到位。由于缺乏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加之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降低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五)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通过对农业产业化各税种和各环节甚至税收管理当中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积极影响是有限的,即使原先对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单独赋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也是如此,不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具体表现为:对基础农业产品生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收效不大,无法实现基础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基础农业还很薄弱;二是对衍生农业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全面,力度也不大,农业基础设施缺乏,为基础农业服务的行业薄弱,导致基础农业的生产投入资金不足、技术匮乏、成本高、利润低;三是加工农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少,税收优惠只局限于农产品注释目录中的初加工产品,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7]
四、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原则
农业产业化是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国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法律层面着手,借鉴国际经验,出台系统的战略性的方针政策,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带动农村,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奔小康。税收政策要在这个大的方针政策平台下积极地有所作为,必须解放思想,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惠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的每个环节
农业产业化经营终究是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弱化。所以,要从大农业的角度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强有力的税收支持。
(二)有利于粮食生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吃饭问题作为政治安邦的头等大事”,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立足粮食国内基本自给方针”,“粮食安全任何时候不能放松,必须常抓不懈”。
(三)有利于农产品向更深方向发展
深加工农产品是中国农业的支柱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其发展状况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出路和人民生活水准的高低。
(四)有利于农业投资
提高农业投资的利润水平要通过税收优惠,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和投资农业的利润水平,从而提高投资农业资金回笼速度。
(五)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其他行业转移,降低农村人口比重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必然要转移出来。为了鼓励转移,要给予向其他行业转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农业产业化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对基础农业及衍生农业的税收优化
对基础农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个人或企业投资基础农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衍生农业,属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及流通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低税率20%或者免征;基础农业产品流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对粮食出口不退税并加征出口关税;属于其他衍生农业的,如农业技术服务、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土地转让用于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营业税。
(二)投资国外农业的税收优惠
投资国外基础农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税收优惠
农村富余劳动力剥离出来从事非农业,给予下岗再就业职工一样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前一定倍数工资的扣除。对富余劳动力进行技术技能培训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加工农业的税收优惠
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不超过200%的,享受现有农产品初加工一样的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深加工农业产品出口免税。
六、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税收问题
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当前农村矛盾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且解决条件比较成熟的税收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购销售征税和自产销售免税问题
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在改革开放后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以前制定的税收政策是鼓励自产销售、限制外购销售,符合小农经济特色。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产销售这种小农经济模式因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效率与规模,已经落伍。中国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在改变思路,要搞农村合作社,要搞大流通、大市场,鼓励农民把农产品组织起来往外销售,鼓励农产品流通。实际经营中,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很难划分,税收管理极为不便,给农产品流通经营设置了很大的障碍。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不划分外购或自产,统一免征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这样,促进农产品流通业发展,农民能得到方便的市场服务,实现农产品生产与生产流通的对接,符合中央要求,既有利于对农村经济的扶持,也有利于税收管理。
(二)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发票问题
既要把税管好,又要方便企业,可以考虑对一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准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并开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同时应加强和改进收购发票开具手段,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机开具系统,建立购进法计算扣税、实耗法评估监控和网络开票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三)农产品深加工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与深加工实行不同的税率。农产品深加工是发展方向,必须鼓励支持。当前应抓紧修改农产品目录,拓宽农产品范围,解决简单加工和深加工复杂划分问题。可以尝试用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来区分初深加工。
(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尤其是对中小型农业企业,边远地区要透明、政策送达要及时;二是优化办税程序,急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企业的各种涉税事宜,大大降低纳税人的涉税成本;三是进一步进行观念转变,纳税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建立重点企业走访制度,既方便为纳税人提供各种跟踪服务、动态服务,又能及时掌握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在企业中的执行情况,以此来推进改善城市和乡村比例结构,使税收政策更大化地为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华.什么是农业产业化[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6:5-6.
[2]郑文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趋势及政策措施[M].北 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3-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55-56.
[4]刘明权.关于对陕西省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调研[J].陕西 国税信息,2009,(11):1-12.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30-35.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纳税主体规范登记难。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大多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带头组织几户农户成立,或者是几户农户根据临时需要自发组成,组织不严密,机构比较松散,缺乏依法合作的意识,缺乏长期发展的规划。目前,农民对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义务没有清楚认识,许多人误以为合作社与税收无关、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等没有明确;而税务登记表格只有企业和个体两种样式,还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表格,税务登记表中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证照名称等无法和营业执照中的内容相对应,这给规范税务登记带来了难题。其中一些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在银行开设账户,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在办证后根本不进行纳税申报,这也影响到税务部门的后续跟踪管理。
2.建账建制规范核算难。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少合作社不能按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存在申报数据不真实的情况,长期零申报的户数也很多。
3.税收执法管理到位难。目前,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主要是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及有关农业的政策条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在程序和办法还不全面、不完善、不系统,尤其是面对这一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存在着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的问题。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代开发票管理也存在较大风险,以农民个人名义在当地村委会申请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直接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自产自销证明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实。农村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对合作社纳税户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4.税收优惠认定落实难。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部门对优惠政策的执行、资格认定和税源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但是,社内企业成员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混为一谈。因此,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社内企业成员不能套用。如何使农民正确认识优惠政策也是个难题,部分纳税人认为“免税产品申报不申报无所谓”,有的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同时因为大多数农产品在增值税及所得税上均享受一定的优惠,所以错误地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经营收入都免税,形成“反正免税申不申报无所谓”的认识;有的对国家的农业扶持政策心存顾虑。认为现在国家是对农产品免税,不知道何时这一政策可能就会取消,现在如实申报了,可能会导致将来多缴税,由此造成了不申报或少申报的现象。
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对策
1.强化户籍管理和税务登记。通过定期比对工商部门、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外部信息,将已注册的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核查合作社办理或变更登记情况,对初次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认真审核注册资料,重点了解经营范围、经济规模、经营方式、组织结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情况,据以实行分类管理,认真核定应纳税种和征收方式。
2.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我们的税法宣传存在着对已登记的纳税人宣传得多,对未登记或新登记纳税人宣传得少;城市里宣传得多,乡镇、农村宣传得少等现象,所以应该通过开拓税收宣传渠道,扩大税收宣传面,向农村倾斜,引导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依法纳税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针对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的实际,建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机构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统一按较低的资费标准,由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社财务管理基础性工作,推进规范的财务、税收核算。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3.强化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6.059
实现粮食安全生产、流通,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支撑国有粮食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新的税制环境、新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对税种涉税优惠进行梳理,是进一步规范税收筹划、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营改增”的改革背景之下,国有粮食企业收税政策的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纳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规范并引导国有粮食企业的健康发展。
1 资格认定
2015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前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施行,国有粮食企业在销售粮食中享受免税的优惠;审核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在公告中还明确指出,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向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国税局进行备案。新的税务制度、新的政策背景,强调国有粮食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做好资格认定等工作。
2 免税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循“顺价”原则。对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销售中享受免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具体而言,国有粮食企业除了“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用粮”等销售领域,一律征收增值税。梳理国有粮食企?I免税范围,对于企业核算起到重要作用。并且,企业在税务筹划、经营管理中,应强化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运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1 军队用粮
军队用粮具有特殊性,对于凭军粮供应证、军用粮票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这一方面说明,国有粮食企业在国家军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求国有粮食企业按《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填报“军粮销货证明单”和“军粮出库差价报单”等,按要求专账核算,用好国家优惠政策,提高业务经营效率。
2.2 救灾救济粮
救灾救济粮是一定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重要物资保障。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销售价格,面向受灾群众供应的粮食。对于这部分粮食,实行增值税免征政策。
2.3 植物油业务的税收问题
2014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免税政策范畴进一步扩大,由传统粮食领域,延伸至大豆等油料领域。在食用植物油业务中,对于除“政府储备植物油销售”以外的业务,一律需要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国有粮食企业,若在经营中有免征税收范畴的“粮油品种”,可依法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3 企业核算
企业核算是税收政策落实的关键,也是强化税收筹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为此,国有粮食企业应切实做好核算等工作,进而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为了说明国有粮食企业核算这一工作,本文举例进行说明。X国有粮食企业是经粮食部门设立、税务部门核定的享有免税资格的国有企业。在2016年7月,该公司主要发生的经营业务有:
(1)顺价销售粮食,销售额107.5万元;(2)救灾救济粮销售,销售额215.93万元;(3)杂粮销售,具体销售情况为:①红豆3.0千斤,销售额1.8万元(不含税),平均收购价4.25元/斤(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②绿豆5.0千斤,销售额2.5万元(不含税),平均收购价3.5元/斤(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可基于以下方法进行核定扣除。(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X国有粮食企业7月份的业务情况而言,(1)、(2)业务在国家免征增值税范畴,应当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但是,对于(3)的业务,当月所销售的红豆、大豆则不在国家免税政策范畴,则依照相关的税收政策,应依据13%的税率,对该部分业务征收增值税。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 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3、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Contentabstract:Constructstheharmonioussocietytorequesttheestablishmentgreenecologysociety,fairnesssocietyandtheinnovativesociety.Taxrevenueasnationalmacroeconomicregulationandcontrolimportanttool,witheconomical,politicalandsocialculturelifecloserelated.Throughthedeterminationsuitabletaxpolicy,maydisplaythetaxrevenueadjustmentsocialjusticeandthepromotionharmonioussocialdevelopmentfunctionandthefunctioneffectively.
keyword:Harmonioussociety,greenecotypesociety,fairnesssociety,innovativesociety,taxpolicy
引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3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一、苏北经济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包括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在内的苏北地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与苏南、苏中等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不论其经济生产总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是其产业结构状况都有较大的差距。占全省人口43.3%、土地面积50.2%的苏北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却只占全省的19.2%;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则刚刚达到8500元,而全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24515元。从宏观结构上看,苏北经济发展存在三大不足:一是产业结构不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占21.56%、45.86%和32.58%,与全省相比第一产业高出13.96%,第二、第三产业分别低10.74%、3.22%。与苏南地区相比,其基本特征是农业生产条件较好,但农业经济积累有限;工业生产技术水平不高,工业结构层次和产业集中度较低;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低,技术进步后劲不足;吸纳外资及先进技术能力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二是主导产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难以带动整个经济的协调发展。目前主导产业仍停留在纺织、服装、食品、化工、建材、普通机械设备制造、矿产资源开发等传统产业,而且这些行业的技术水平不高、附加值比率低。相反,目前一些已在苏南地区蓬勃发展并开始成为主导产业的电子、信息、通讯、生物工程、精密仪器等,在苏北尚处于空白或刚刚起步阶段。三是高新技术产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在苏北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小,各个产业的技术装备和技术水平比较低,高新技术产业并未成为实际投资与发展的重点。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苏北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对苏北地区的影响
首先,在苏北经济发展中具有优势的资源是矿产和农业资源。但现行增值税政策对矿产品开采、加工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发展极为不利,如煤炭、石英、黄沙、建材等行业,大多无扣税项目,能够取得的进项抵扣少,主要是购进的电力等;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只允许按13%抵扣,而销售时按17%征税,这些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苏北企业税负偏高,使得苏北有发展优势的基础工业缺乏足够的后劲,同时也难以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响了苏北地区资源优势的转化及产品优化升级。其次,苏北地区以传统的国有、集体企业为主,实行的是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均不能抵扣进项税。而我省经济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早已占据了“半壁江山”,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退还其所含的增值税,实际上意味着对外资企业来说享受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这又导致苏北企业在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第三、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过高,而苏北地区工业基础薄弱、商业欠发达,以致大量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客观上对苏北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以徐州市为例,2005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10266户,只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13.12%,小规模纳税人却占到了86.88%。而我省经济发达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达到30%左右。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与一般纳税人发生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加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因而使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重、经营行为被扭曲,小规模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削弱了苏北企业的竞争力
近年来,苏南的经济发展和优越的技术、产业、交通等区位优势,吸引了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到2005年,苏州市已拥有外资企业11275家,年产值达6627亿元,占苏州市工业总产值的55%以上,昆山市则达到了89%。苏北地区由于在招商引资方面无法与经济发达地区竞争,因而仍以内资企业为主,外商投资企业很少。苏北地区以徐州市为例,2005年外资企业为673家,仅占纳税人总数的0.86%,外资企业年产值仅为208亿元,占徐州市工业总产值的17.35%。经济发达地区的外资企业除享受着“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外,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还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约为1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却达到了25%左右,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受益者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与之相比,苏北地区企业处于不利的市场环境中,扩大了南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三)现行消费税、资源税等不利于苏北地区的经济发展
现行的消费税税收收入属中央级。而全省大型烟厂、酒厂等消费税纳税大户大多集中在苏北地区,每年苏北地区烟、酒等生产企业上缴国家消费税上百亿元,企业税负很高,而地方却得益甚微,影响了经济发展。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征收范围过窄,且单位税额过低,如煤炭今年4月1日起才刚刚提高到每吨征收2.5元,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每吨或每立方米也只是征收0.5—20元。同时,对大部分自然资源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等没有征税,资源税对资源开发的调控作用小。苏北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长期的自然资源开发并没有使资源产地受益,开发和生产出来的资源产品运到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深加工、出口,资源的高额附加值被经济发达地区所获取,苏北地区的这种资源优势未能转化为税源优势和经济优势。
(四)税收优惠政策对苏北经济发展促进作用不大
近年来,为了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国家出台了对这两大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已广泛实行按15%的较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企业实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则通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以降低企业流转税负。同时,通过实行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等降低企业所得税负。与上述地区相比,目前苏北地区执行的税收优惠只是普遍适用的政策,没有体现苏北地区产业、资源特色等问题。原因是苏北经济虽然落后,但由于地处沿海,同时又处于**整体经济发达的大环境中,难以享受国家特殊的税收政策扶持。而既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苏北基本上又享受不到,如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由于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企业较少得到照顾。而经济发达地区以外资企业为主体,又拥有工业园区、保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税收优惠特区”,享受着诸多超国民的优惠待遇,从而使苏北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面临更大压力。苏北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招商引资的筹码,只能以牺牲地方财力为代价,出台了很多自欺欺人所谓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税务机关并未执行这类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变成“财政返还”,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本就负债累累的县乡(镇)财政雪上加霜,得不偿失。同时,也导致了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的税负不公,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促进苏北振兴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以产业优惠政策为核心,引导苏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主动运用税收手段干预经济的措施,通常是国家促进落后地区开发、缓解区域经济失衡的重要工具。在加快苏北地区振兴步伐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发挥税收的作用。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说,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上对农产品加工销售、矿产资源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等进行重点扶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苏北地区资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
(二)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支持苏北农业产业化经营
苏北的经济落后在于其农业比重过大,但振兴苏北的后发优势也在农业。目前,淮安市、宿迁市以农业为主,盐城市、连云港市的海产品占相当比重,徐州市则是矿采业和农业并驾齐驱。为此,**省“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建设东陇海线产业带”、“加快开发沿海产业带”的新思路,以科学调整苏北的产业结构,把农业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工业资源优势。农产品、海产品的初级产品深加工,可以增加科技含量,增加附加值,是一个需求量很大、前景广阔的产业。因此,应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兴办农、海产品加工业项目,集中扶持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作用显著的龙头企业,促进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一条龙”产业链经营机制的形成,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程度。
(三)加大税收政策倾斜力度,扶持苏北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苏北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苏北地区税收新的增长点。因此,税收政策要扶持苏北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
(四)完善税收环保政策,促进苏北循环经济发展
目前,经济发达地区正在进行生态市县建设,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被清理出局,这些企业正在转入苏北。苏北是一片正在开发的热土,其独特的环境资源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为了增强苏北地区的发展后劲,应尽快出台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以税代费,进一步强化对环境污染的系统整治力度,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促进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理念,理性地选择高科技、环保型企业。
关键词:WTO;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收入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性组织。WTO于1995年成立,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开始生效的关贸总协定(GATT)。WTO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GATT和WTO在战后扩大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吸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WTO拥有135个成员方,还有30个积极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其贸易投资占到了全球的97%以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并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加入WTO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拆除掉原来横隔在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间的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这必然促进经济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一方面,中国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出口渠道将大为拓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向其他国家的产品和资本开放自己的市场,从而加剧市场的竞争,这必将对我国目前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带来全面的影响,在一定的税制下,税源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可以预见,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受“入世”冲击影响较大,税收收入增幅将减缓;从事加工贸易的私营和民营企业将因“入世”而获益,税收收入可能会小幅增加;外资企业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将会大幅提高。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
1.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依赖性大的企业的税收将会减少。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率较低,农产品大多具有质次价高的特点,国内市场粮食价格往往比国外同类产品的到岸价格还要高许多,由此严惩影响了我国粮食的出口竞争力;另外,我国主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生产成本近年来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递增。由此造成目前我国的一些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要比国际市场价格高20%-40%,且高质量产品的比例不高。加入WTO后,中国农产品向国外开放,国家对农产品的各种措施一旦取消,我国农产品市场必将受到国外物美价廉农产品的强烈冲击,这样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有较强依赖性的企业的税收必将受到较大影响。
2.停产破产企业增加将直接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以汽车工业为例,汽车工业在我国是一个高关税保护下的幼稚产业,但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承诺对汽车工业的关税将逐步下调,且幅度很大,这是出于加入WTO的需要,同时也是对我国汽车工业的一次大考验。目前我国中小型客车市场上进口份额已占到60%左右,尽管目前国产轿车的价格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车型,但这主要是依靠高关税的保护,并不具备实质价格优势。加入WTO后,我国汽车业将逐步失去高关税保护、非关税贸易保护和投资保护,这样,原来的价格优势将荡然无存,其生存也将步履维艰。其他诸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石化工业、金融业及一些中小企业也将会受到强烈冲击。另外,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停产破产企业的增加势必会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
3.关税收入将减少或相对减少。依据GATT的基本要求和我国恢复在GATT中地位的承诺条件,我国于1992年1月降低了225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后又于同年12月31日降低了3371个税目的进口税率;1993年12月31日,我国又大幅度下调了2898个税号的商品进口税率;1994年,我国又对重要机电产品的零部件等共234种商品在规定的优惠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1995年又陆续对246个税号的进口商品按比现行税率低的暂行税率征收关税。可以说,我国在降低税率进程中步子迈得很大。尽管目前海关税收大幅增长,究其原因主要是罚没走私品收入增加和减免进口环节税收数量减少所致。在关税平均税率下降的情况下,进口额的增长将会导致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同时由于关税是海关代征“两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下降会导致海关代征“两税”收入的绝对减少。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有利影响
1.出口的增长将带动财源的增加。目前,我国的农副产品、工艺产品、纺织服装和家用电器等在国际上是有一定竞争力的。但目前,我国农副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销售市场狭窄;纺织服装、工艺产品的出口则要受到各种配额的限制,规模受到极大制约。由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当发达国家滥用岐视性的数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倾销补贴措施限制我国的出口时,我们的谈判地位十分不利。加入WTO后,我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就可以获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进程,这将成为税源建设新的增长点。另外,加入WTO有利于激发我国企业的竞争意识,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同时进口原材料价格的降低会降低企业制造产品的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2.外资涌入将直接增加企业税收。总体来看,我国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十分丰富,加入WTO后,对国外投资的种种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外丰富的资本利益驱动将增加对我国的投资。几年来,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仍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1999年全年批准外商投资项目16918个,合同外资额412.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403.2亿美元。这些三资企业的兴起必将为我国带来滚滚税源。据有关资料介绍,在有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开发地区,其外资税收已成为当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
3.个人所得税有望得到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在为当地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会大幅度拉动当地工资水平,从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开辟广阔的空间。
二、目前我国税制在应对WTO挑战方面尚存储多不足
中国为取得过入WTO的入场券,虽然在双边协议的谈判中争取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入世地位,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中国将在关税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另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也存在诸多缺陷,税制改革任重道远。
1.关税。目前,WTO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目前的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以来,中国已5次大规模降低关税,使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从42.5%降到17%,降幅达60%.主席还庄严承诺,中国到2005年将使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降到10%.目前,我国关税结构不合理,减免制度过于烦琐,实际税负参差不齐,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的公平竞争,又严重侵蚀了税基。
2.主体税种(增值税)设置不符合国际通行作法。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生产型增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框架,但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从一诞生就“先天不足”。除了税率设置分档、纳税人分类、税基狭窄、抵扣凭证不一外,还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纵观目前世界10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仅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使在实行17%的出口退税政策下,也不能完全退掉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另外,在工业和商业环节以外的流转税由于目前增值税税基未涵盖,也无法退还这部分税款。这使国内产品在与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里,其国内产品在出国后能彻底退税,当这部分产品进入我国境内,海关对其加征增值税,由于其税基小于同样情况下的国内产品税基,致使对国外产品征税不足,导致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中也同样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劣势在中国加入WTO,关税全面下调,外国产品大举入关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旦价格优势不存在,质量和服务再跟不上的话,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内企业萧条,税源萎缩,税收收入下跌。
3.涉外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加入WTO后,可以预见国外投资者将会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竞争必然要求社会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然而我们看到,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优惠层次过多。现行政策是根据对外开放发展形势需要的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分别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的。包括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特定工业园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以及专门针对台商投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层次过多、内容复杂、互相交叉且不规范的问题,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也造成区域发展不平衡。
其次,现行税收政策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侧重于降低税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额减免所得税方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还单独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乱设地方开发区,乱开减免税的口子,给统一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很大混乱,损害了税法的尊严,是对外商投资环境的极大破坏。
另外,对于内资企业普遍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有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目对外资企业均免于征收;在流转税和其他税方面也存在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4.科技税收政策滞后,不利于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未来的竞争将是高科技的竞争,加入WTO后,中国的科技产业能否在世界高科技领域真正占有一席之地,尚无定论。这其中,良好的科技政策将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高科技方面,我国已经落后发达国家不少,目前的科技税收政策随着中国入世,其不足将日益显现。(1)我国的科技优惠的受益多偏向于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如对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和新产品的生产,而对技术研究开发(R&D)本身及其工作者则较少优惠。且改革之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负不降反升。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其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3.53个百分点。(2)在软件业,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1997年软件出口额竟达16.6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当年的软件市场总规模,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软件出口国,其所以有此成绩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的支持。早在1986年,印度政府就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3)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电子贸易正在全面世界范围内迅速推进。据预测,全球因特网用户到2005年将上升到7.65亿,全球通过门户网站达成的贸易额到2002年将达到5万亿美元。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网络交易各取所需,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税收政策。
5.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存在实际的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虽有利于源泉扣缴和征收管理,但不利于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在费用扣除方面,未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多少、赡(抚)养人口多少等情况,一律实行个人定额(定率)扣除,造成事实的不公。在扣除额上,国内公民偏低,不适应现行工资水平和生活状况。
三、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积极应对“入世”挑战
我国目前税制框架和内容基本上是1994年基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从七年的运行情况来看,现行税制结构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了中国特色,应对其持肯定态度。从前述分析我们也能看到在应对WTO挑战上,应当税制确实也存在某些不足。但这些不足不是根本性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改革完善来达到适应WTO的规则要求。我们不能因为外部条件的某些改变,就要求中国税制全盘向西方税靠拢,这是不明智的,也是极其有害的。从根本上说,调整完善当前税制只能依据中国国情。
1.按WTO规则要求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政策,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我们应当认识到,关税水平的降低并不代表着关税对国内产业保护功能的丧失,相反,在当前情况下应更好地调整关税政策,建立起利用保护结构实现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机构。(1)关税的减免税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到鼓励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减免税需要。(2)要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形成一种从投入品、中间产品到制成品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3)清理、取消一部分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府、又有悖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税减免项目,使税基扩大与税率降低的幅度同步起来。(4)注意灵活采用应对措施,利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附加关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我国从1997年至今,仅3次运用该手段,而经终裁,确认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这种情况应值得重视。
2.改革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鉴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类型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以及减少改革成本和改革阻力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一种逐步过渡的改革措施。第一步,在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做有如下好处:首先,可以鼓励国内这些原本税收负担较重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制造、汽车、化工等)获得较快发展;其次可以吸引外国资本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直接投资,达到产业结构调整繁荣昌盛级的目的;再次,可以相对减少大量进口产品由于实际税负低形成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优势;另外,可以考虑对于投资于西部的固定资本允许抵扣增值税,彻底根除“东税西负”,制约西部投资积极性的不良因素。与此相适应,可以考虑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将当前适用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一过程大约需3-5年;第二步,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
3.调整我国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是必要的,起到了吸引外资、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抑制国内产业发展和税收流失等负面效应。由于外资享受较多税收优惠,其投资回报率明显高于内资,这使得内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更倾向于利用外资。纵观“八五”、“九五”时期,从宏观上看,内资明显利用不足。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调整增长,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如何引导这部分资本合理流动,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有一个因素必须要考虑,那就是投资回报率。导致内外投资回报率差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因此,我国加入WTO必须逐步调整直到废止这种内外有别的优惠政策,合并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代之以基本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引起外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期的减少,但从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考虑,这种“减少”作为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换取公平竞争环境的一种“改革成本”也是值得的。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县工商登记注册,并被列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水果、蔬菜、食用菌、茶叶、金银花、油茶、粉干等种植业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畜禽和林竹类深加工企业不在此列。
2、重点扶持发展在本县拥有种植基地,并为主雇请当地劳动力从事生产,或能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生产、保护价收购、技术服务等形式,切实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
二、扶持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①对我县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包括新办的),总投资达300万元(含300万元本数,下同)以上(包括相关种植基地建设投入的资金)、工商注册资金达100万元(指加工企业,不包括种植基地建设投入)以上、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15万元以上的,从达到上述全部要求的当年开始,按该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县级分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补助3年。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产品质量奖”、“市知名商标”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多项奖励的,只享受最高数额奖金,不重复计奖。③县直有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补助资金,所争取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2、税收扶持政策。用足用好国家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种植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重点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3、金融扶持政策。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等涉农业务大的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专门客户管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实行特别授信。要对龙头企业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定适当的利率浮动幅度。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