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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各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雨雪冰冻恶劣天气应急预案20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本企业应对突发雨雪冰冻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雨雪冰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坚持一保人身、二保厂房、三保设备的原则。依托政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联动、快速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3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事件类型
雨雪冰冻灾害主要发生在冬季,但秋冬交替和冬春交替之际偶尔也会出现。这种气象灾害是由降雪(或雨夹雪、霰、冰粒、冻雨等)或降雨后遇低温形成的积雪、结冰现象,会对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造成危害。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本地区雨雪冰冻天气有所减少,但极端雨雪冰冻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3.2危害程度分析
雨雪冰冻灾害直接对安全生产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供电线路严重积雪冰冻、损毁杆塔,可能使户外电气设备损坏、厂房坍塌,甚至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雨雪冰冻灾害对交通安全有很大影响。可能导致地面塌陷、路面湿滑,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造成交通受阻或交通事故。
雨雪冰冻灾可能导致室外供水、供汽、供气管路冻结,造成生产和生活供水、供气、供汽中断。
4事件分级
雨雪冰冻灾害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4.1I级 特大雨雪冰冻灾害
当地出现连续1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线路结冰特别严重,全部发生跳闸;公司重要生产设备因冰冻发生严重损坏事故。
4.2II级 大雨雪冰冻灾害
当地出现连续10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线路结冰严重,部分发生跳闸;公司重要生产设备因冰冻发生损坏事故。
4.3III级 较大雨雪冰冻灾害
当地出现连续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线路部分结冰,发生跳闸;公司生产设备因冰冻发生损坏事故。
4.4IV级 一般雨雪冰冻灾害
当地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线路出现结冰现象;公司生产设备因冰冻发生损坏事故。
5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5.1.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生产副总经理
成员:安监部主任、发电部主任、设备部主任、环保部主任、燃运部主任、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思想政治工作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等部门行政正职
5.1.2应急救援办公室
指挥部在设备部设防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办公室,为常设机构,由设备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预案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5.1.3应急救援工作组
(1)运行应急组:每个集控室成立一个小组,当班值长为组长。
(2)继电保护专业应急组:由控制部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组成,继电保护主管任组长。
(3)汽机专业应急组:由设备部、检修部汽机专业人员组成,汽机主管任组长。
(4)锅炉专业应急组:由设备部、检修部锅炉专业人员组成,锅炉主管任组长。
(5)电气专业应急组:由设备部、检修部电气专业人员组成,电气主管任组长。
(6)热控专业应急组:由设备部、控制部热控专业人员组成,热控主管任组长。
(7)公用系统应急组:(包括:化学、燃料),由设备部、燃运部、环保部人员组成,设备部副主任任组长。
(8)物资保障应急组:由发展计划部、物资部、燃料管理部人员组成,物资部主任任组长。
(9)后勤、医疗保障组:由行政事务部、物业管理人员组成,物业公司经理任组长。
(10)安全保障组:由安监部人员及各部门安全员组成,安监部主任任组长。
(11)保卫救援组:由总经部、消防队、驻公司武警中队人员组成,总经部保卫主管任组长。
(12)通讯保障组:由控制部通信专业人员组成,通信班班长任组长。
5.2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5.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
(1)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和信号;
(2)组织指挥救援队实施救援工作;
(3)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的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5.2.2应急救援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审核;
(2)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5.3应急救援工作组的职责
(1)运行应急组:负责运行设备的应急处理。
(2)继电保护专业应急组:负责继电保护的应急处理。
(3)汽机专业应急组:负责汽机设备的应急处理。
(4)锅炉专业应急组:负责锅炉设备的应急处理。
(5)电气专业应急组:负责电气设备的应急处理。
(6)热控专业应急组:负责热控设备的应急处理。
(7)公用系统应急组:负责公共系统以及燃料运输设备的应急处理。
(8)物资保障应急组:负责物资和燃煤的供应。
(9)后勤、医疗保障组:负责后勤供应及人员救护、车辆准备。
(10)安全保障组:负责安全保障、事故调查分析及上报。
(11)保卫救援组:负责现场的保卫隔离和消防救援。
(12)通讯保障组:负责现场的通讯保障工作。
6预防与预警
6.1风险监测
6.1.1风险监测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雨雪冰冻灾害的风险预警信息监测由设备部负责。
6.1.2风险监测的方法和信息收集渠道
雨雪冰冻灾害风险监测信息渠道主要来自省、市政府部门的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
6.1.3风险监测所获得信息的报告程序
设备部要加强当地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报信息的监测,对公司设备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生产副总经理。
6.2预警与预警行动
6.2.1预警分级
预报等级按国家统一标准划分为4级:
(1)Ⅳ级:一般雨雪冰冻灾害;
(2)Ⅲ级:较大雨雪冰冻灾害;
(3)Ⅱ级:大雨雪冰冻灾害;
(4)Ⅰ级:特大雨雪冰冻灾害。
6.2.2预警 (1)雨雪冰冻灾害预警由设备部负责确定级别,经生产副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发后。
(2)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时转发公司的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
6.2.3预警后的应对措施 (1)加强宣传,增强全员预防冰冻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御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的思想准备。
(2)建立健全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组织指挥机构,落实责任人、防御雨雪冰冻灾害抢险队伍,构建冰冻灾害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生产设备的监测及预警措施,加强防御雨雪冰冻灾害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培训工作。
(3)提前做好各类工程的安全检查,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落实安全度过雨雪冰冻灾害的方案。
(4)各部门要及时落实本部门的防御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5)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物资,合理配置。
(6)充分利用通信网络,确保雨雪冰冻期间通信完好和畅通。
6.3预警结束
当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状况好转,省、市政府部门雨雪冰冻灾害预警结束信息时,设备部对公司设备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生产副经理,由生产副总经理宣布结束预警。
7信息报告
7.1应急值班电话
7.2应急报告的程序、方式和时限
7.2.1雨雪冰冻灾害信息实行归口处理,由安监部负责向分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7.2.2雨雪冰冻灾害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核实补报详情。 7.2.3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雨雪冰冻灾害事件的报告后,经核实无误,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2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7.2.4III-Ⅰ级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公司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雨雪冰冻灾害事件情况简报,上报分公司。 7.3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雨雪冰冻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时间、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造成后果的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应急响应
8.1响应分级
在本预案中将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
8.1.1Ⅳ级响应:应对一般雨雪冰冻灾害。 8.1.2Ⅲ级响应:应对较大雨雪冰冻灾害。 8.1.3Ⅱ级响应:应对大雨雪冰冻灾害。 8.1.4Ⅰ级响应:应对特大雨雪冰冻灾害。 8.2响应程序
8.2.1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1)Ⅳ级响应:当地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线路出现结冰现象;公司生产设备因冰冻发生损坏事故。
(2)Ⅲ级响应:当地出现连续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线路部分结冰,发生跳闸;公司生产设备因冰冻发生损坏事故。
(3)Ⅱ级响应:当地出现连续10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线路结冰严重,部分发生跳闸;公司重要生产设备因冰冻发生损坏事故。
(4)Ⅰ级响应:当地出现连续1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线路结冰特别严重,全部发生跳闸;公司重要生产设备因冰冻发生严重损坏事故。
8.2.2响应启动
(1)Ⅳ级响应:生产副总经理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2)Ⅲ级响应:生产副总经理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3)Ⅱ级响应:总经理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4)Ⅰ级响应:总经理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8.2.3响应行动
当确认灾害灾情发生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召开应急会议,调动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8.3应急处置
8.3.1先期处置
(1)对是否改变运行方式、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
(2)及时划分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
(3)加强联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8.3.2应急处置
(1)当发生雨雪冰冻灾害后,设备部、发电部等各部门继续与冷水江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害性天气的动向,增加观测次数,提高分析预报和预警预报频次,及时向防雨雪冰冻应急小组领导和成员通报监测预报信息。
(2)应急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核实雨雪冰冻灾害引发事故的地点、程度等信息,同时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3)事故现场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当班值长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宣布启动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处置方案,要求通讯保持随时畅通。
(4)由各检修单位和湘军公司组织进行道路及厂房的除雪、除冰工作,确保厂区主要道路的畅通。
(5)安监部监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人员到位情况。
(6)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和物业公司经理负责组织后勤、医疗保障组,保证信息畅通,作好后勤生活和现场的救护工作。
(7)燃料部负责核实燃煤的储存情况、燃料的供应情况(包括铁路和公路运输),并及时向应急组组长汇报。
(8)物资部负责组织物资保障应急组成员,随时提供铁锹、扫帚、雨鞋、棉衣等应急物资,保证系统恢复所需的物资的供应。
(9)设备部负责组织设备恢复应急组成员,检修部经理协助,配合发电部全面恢复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根据雨雪冰冻灾害损坏的设备,及时与物资部门沟通,掌握备件的库存信息,以便在第一时间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10)发电部和设备部负责维持现场的生产秩序,保持稳定生产。
(11)行政事务部、运输分公司负责了解厂外道路的情况,并与冷水江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取得联系,及时了解道路信息;同时配合应急小组备足车辆,以备应急处置急用。
(12)雨雪冰冻灾害防灾救灾的有关新闻报道工作需由应急小组组长审核后进行。
(13)发生特大和重大雨雪冰冻灾害时,由总经理向华银公司、集团公司及地方政府汇报事故情况。
(14)发生雨雪冰冻灾害后,设备部、发电部等应急小组应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趋势、生产、生活设备的运行情况,防止发生管道冻裂跑水、氢气管道冻裂跑氢、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
(15)当灾害扩大无法控制时,由总经理向地方政府请求支援。
8.3.3扩大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地方政府、调度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8.4应急结束
雨雪冰冻灾害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IV-III级应急响应终止:根据现场生产恢复情况,由生产副总经理命令结束应急响应。
II-I级应急响应终止:根据现场生产恢复情况,由总经理命令结束应急响应。
9后期处置
9.1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情况下,各部门生产人员要坚守本职岗位,使公司生产正常进行。 9.2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设备损失情况,由设备部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及时上报总经理。 9.3按相关规定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4每年设备部应对防御雨雪冰冻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评估、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御雨雪冰冻系统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定期组织防雨雪冰冻检查,进一步做好防御冰冻灾害工作。财务部根据评估情况办理保险和理赔事宜。 9.5应急响应终止后,公司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0应急保障
10.1应急队伍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雨雪冰冻救灾的义务。武警部队和民兵是防御雨雪冰冻抢险的重要力量。 设备部应加强防御雨雪冰冻灾害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人员技术培训,确保防御雨雪冰冻抢险需要。 调动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基本程序:抢险救灾需要驻公司武警部队参加时,由总经部向市武警支队提出申请,由市武警支队按照有关规定派出兵力。 10.2应急物资与装备
物资部结合公司实际贮备一定数量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物资。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物资调拨原则:先使用公司储备的防御雨雪冰冻灾害物资,在不能满足情况下,由总经部向分公司、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申请。
10.3通信与信息
由总经部编制防御雨雪冰冻抢险各参与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上下级防御雨雪冰冻指挥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各防御雨雪冰冻抢险参与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的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以保障联络畅通。
控制部通讯专业人员负责保障防御雨雪冰冻灾害信息的畅通。遇到突发事件,要保证防御雨雪冰冻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要全力确保调度电话的畅通,确保值长岗位全国直拨电话的畅通。
10.4经费
财务部预算要安排资金作为防御雨雪冰冻抢险应急资金。
10.5其他
行政事务部负责公司救灾车辆的调配工作,优先保证防御雨雪冰冻抢险人员、防御雨雪冰冻救灾物资的运输。
物业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生产现场巡医问诊,开展伤病员救治等工作。
11培训和演练
各部门要将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内容以及防寒防冻、防御雨雪冰冻救灾等常识纳入员工日常技术培训工作。
每年开展一次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演练。
12附则
12.1术语和定义
(略)
12.2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辖区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12.3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适时进行修订,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12.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总经部负责制定、归口和解释。
12.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xxxx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原相关预案同时废止。
13.1有关应急机构或人员联系方式
13.1.1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和联系方式
8月7日,《海华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桥位设置及桥梁施工方案,尽量远离水厂取水口、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将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
(二)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和营运期各项水环境保护及应急防范措施,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下游水厂的沟通、协调,制定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桥梁环保设施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水环境安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按计划实施钟村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消除区域环境风险隐患。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交通噪声扰民。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铺设降噪路面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不宜在线路两侧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落实营运期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工作,对于因项目运营而产生超标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报告书评价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针对桥梁路段制订严密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管理,确保陈村水道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对声环境敏感目标较多的施工区段,应通过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障、优化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广州伟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印刷线路板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月11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大沙地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不满足“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的排气筒,其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对应标准限值的50%执行。颗粒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日常管理,在处理含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前,须将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元器件拆除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六)项目在原料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子元器件及未拆除含电解质电容、电池等元器件的废线路板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七)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重大危险源巡查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特点、施工周期,实施重点监管,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省局监管二处)
福建省安全生产督查组到福清市督查工作
7月14日至15日,省安监局二处林文彪处长带领省安全生产督查组,在福州市安监局李洪臣副局长陪同下,到福清市检查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组听取了福清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内业档案,还实地检查了福清市交巡警大队、闽运福清公司、海口镇、融侨域三期建筑施工工地。检查组充分肯定了福清市在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投入,落实“一岗双责”和开展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阶段的工作基本落实到位,取得了一定成效,也指出存在的各种问题,希望福清市在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督促基层开展落实“一岗双责”、企业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要继续加大力度,落实措施,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福清市安监局)
国家四部局到长乐检查公众聚集场所
7月14日,国家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组成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组,在福建省、福州市相关领导的陪同下,前往长乐检查指导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组听取了长乐市陈增国副市长做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了长乐市四个部门的专项整治内业资料,并实地检查了渤海音乐广场等两处公众场所。检查组对长乐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给予了肯定,要求继续治理,严防回潮。(长乐市安监局)
省综治督导组调研海沧区平安企业建设工作
7月15日,由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傅镛堑为组长的省综治调研督导组到海沧区进行上半年综治工作调研督导。督导组听取了区安监局局长叶通水关于海沧区创建“平安企业”工作经验汇报,并深入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开展创建“平安企业”活动情况。傅镛望充分肯定了海沧区在创建“平安企业”取得的成效。他说,海沧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平安企业创建工作,区安监局主动作为、积极作为,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带动社会公共安全全面加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参与意识、群防群治意识和整体素质全面提升,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安全基础,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福建省开展创建“平安企业”活动在海沧区找到了答案。(海沧区安监局)
海沧区开展危化品储罐区泄漏应急训练
日前,海沧区政府和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联合开展危化品储罐区泄漏应急演练。区安监局、质监二分局、环保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参与演练。此次演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检验提高企业处置化学品灾害事故的能力,促使员工提高自救和互救的能力。演练开始时,储罐区输送物料的二氧六环压力管’道阀突然泄漏,报警器鸣响,企业启动应急预案。经过接出警、各应急小组处置战斗、伤员救护、现场查漏、反馈信息、事态控制、现场洗消、恢复现场等各环节的有序进行和处置,演练顺利完成。随后,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郭昭庆和区安监局局长叶通水分别代表企业和区政府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讲评,充分肯定了演练的良好效果,并指出演练中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意见。共200多人参加了观摩演练。(海沧区安监局)
翔安区万名群众参与新《消防法》普法安全宣传活动
近日,厦门市翔安区由区消防大队牵头,组织专人,推进新《肖防法》的安全宣传普及工作,提升全区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翔安区此次新《肖防法》普法暨安全宣传活动,紧紧围绕消防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五大阵地,在全区5个镇(街)最醒目位置悬挂新《消防法》宣传横幅:走街串巷向广大市民发放新《消防法》宣传文本、简易宣传单和通俗易懂的宣传画报;采取“服务送上门”方式,积极主动向机关单位、企业、村居、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引导全民共同关注消防,关注安全,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火灾时自我防护、自我逃生、自我施救的本领。(翔安区安监局)
国务院督查组到泉州督查安全生产工作
7月11日至1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九调研督查组第二组到泉州市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和调研。督查调研组一行分别听取了泉州市、晋江市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深入晋江梅岭街道办事处、晋江长城发新树脂有限公司进行督查,并对开元寺、中国闽台缘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旅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调研组对泉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泉州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得很扎实,有特色、有成效,要求泉州市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认真抓好薄弱环节整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的持续好转。(泉州市安监局)
丰泽区四举措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是在健全机制上形成齐抓共管含力。完善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延伸到社区、企业、学校,顺利通过省级“平安畅通县区”达标验收,达到二等管理水平。二是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完善城区静态交通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交通主干道、重要旅游路线和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三是源头上加强对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结合“三年行动”的开展,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执行治理“一票否决”,重点对客运、危险货运企业和三类以下维修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从企业资质、安全、教育、日常管理、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共排查隐患113条,落实整改资金96.82万元。四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n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先后投入100多万元用于完善辖区重要路段交通基础设施,重点改善国道沿线中小学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共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标牌40余套、安全标线1680余条。(丰泽区安监局)
鲤城区设立泉州市首个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日前,鲤城区政府为加强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各应急救援部门间的协作、沟通和联动,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这在泉州全市各县(区)中尚属首个。(鲤城区安监局)
洛江区三项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推向纵深发展
一是强化“两项监管”。对已关闭的非法矿点落实“一对一”监
管,严防非法突击性生产和已关闭矿点死灰复燃;对重点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实施“一对一”监管,确保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健全“三套机制”。健全排查治理责任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健全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拉网式排查:健全安全事故预案预警机制,备好应急物品,保障灾后救援工作。三是抓好“四项排查”。采取强硬措施加强禁止非法矿山开采、道路交通、企业工厂、民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专项排查工作。(洛江区安办)
晋江市安监局搭建服务企业网络交流平台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加强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双向交流和沟通,方便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晋江市安监局建立了危化企业安全生产QQ讨论群。讨论群的建立旨在通过搭建服务企业的网络交流便捷平台,加强监管部门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两个层面的互动,主要用于危化办证政策信息传达、文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隐患、听取和了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和困难、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的反馈等,以便更好地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提升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和服务质量。目前,首批40多家危险化学品规模性生产、储存重点企业已全部加入讨论群,并逐步试用,市安监局将根据安全监管工作具体需要,适时将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纳入网络交流平台服务范围。(晋江市安监局)
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督查组惠安督查
7月9日,以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陈泽銮为组长的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督查组莅临惠安督查。县政府林县长、辜副县长、县直相关部门领导陪同督查组检查。督查组听取了惠安县工作汇报,并深入洛阳镇、崇武镇、崇武中心渔港建设项目工地以及2家企业检查指导。督查组对惠安县上半年来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年”、省政府“责任落实年”,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和“三年行动”等多项工作和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下一阶段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惠安县安监局)
漳州市首聘新闻记者任安全隐患信息员
为进一步拓展安全隐患排查渠道,发挥新闻媒体对隐患治理的监督和推动作用,漳州市政府从漳州电视台、漳州人民广播电台、闽南日报社以及各县(市、区)电视台、报道组正式聘请了40名记者担任安全隐患信息员。漳州市刘文标副市长在全市安全隐患信息员聘请仪式上为安全隐患信息员颁发了聘书,还向这40名信息员公布了自己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让信息员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就可以直接向他举报。这项举措是漳州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之举。(漳州市安监局)
日前,芗城区举行了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分别在芗城区浦南镇开元石业有限公司和石亭镇新城化工有限公司举行。在演练中,现场分别模拟了采石山崩塌致3人受困和甲醇储罐泄露事故。事故发生后,芗城区启动了本级预案,区政府杨素萍副区长立即召集了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国土、环保等部门实施了指挥、警戒疏散、救治、监测等职能。整个演练现场紧凑有序,演练结束后市安监局方汉平副局长对演练进行点评。据了解这是芗城区首次以政府名义举行的大型演练,它全面检验了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应急救援能力。(芗城区安监局)
长泰县安监局争当企业“辅导员”
长泰县安监局努力创新监管与服务方式,着力在“办事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能力提升”上下功夫,争当企业“辅导员”,少当“裁判员”。一是在对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逐步把工作重心从突击检查、集中整治、事后查处等治标工作,转移到源头管理、过程控制两个治本关键环节上,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实行“专家会诊”,找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帮助、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二是对危化、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实现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一企一档”。三是重点帮助全县危化和矿山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少让企业“雪上加霜”,提升企业“安全度冬”能力。(长泰县安监局)
目前,由三明市政府铁路建设办公室、市安监局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到泰宁、建宁、尤溪、将乐和沙县等五个县,对向莆铁路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督查。督查组深人中铁三局、十局、十二局、十四局、十八局、二十四局和隧道局等施工单位的九个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出35个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落实防范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向莆铁路建设顺利进行。(三明市安监局)
为积极响应国家安全总局“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莆田市开展“百千万”活动着力提升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工作水平。一是全市各级、各单位迅速行动,以重大危险源企事业单位为主,强化基层车间、班组应急演练,着重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环保、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以及学校、车站、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环节共开展近百场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二是全市千家企业自行进行或联合开展等方式推动应急预案演练活动,针对预案演练中产生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水平、协同作战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企业应急救援管理水平。三是全市近万人主体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工参与到应急演练活动中,通过演练活动使职工熟悉和掌握必备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强化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灾害逃生能力,提升了全市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力。(莆田市安监局)
近期,秀屿区组织区安监局、秀屿邮政分局,精心采集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家庭生活用电用火、交通出行、职工生产作业、应急逃生自救等方面的安全知识,联合制作了安全生产知识“直邮快车”10000余份,以信件的形式邮寄给全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沿街店铺、生产企业、乡镇政府、村委会、中小学校等单位,做到100%全覆盖,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的开展,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秀屿区安监局)
日前,仙游县烟花办召开了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专门部署退出生产领域的有关工作。会上,全县6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主动上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保证自7月1日始不再生产烟花爆竹。会议并就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向批发经营作出部署:一是原生产企业从7月1日起利用一周的时间对生产车间和储存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危险的原材料必须彻底处理完毕。二是原有生产企业确需转向批发经营的,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其仓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没有使用的车间必须拆除。
一是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对生产系统、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二是组织7个检查组,对全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重点检查矿山企业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三是针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对矿山企业防洪、防雷设施,特别是炸药库、边坡、矿区道路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四是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开采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进行考评和认定,使矿山企业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龙岩市安监局)
近日,永定县被中央综治委评为2005年至2008年度“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永定在创建先进县品牌中,着力打造“六个工作品牌”,其中打造监管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第一品牌。主要做法有: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人评优评先先决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等。(永定县安监局)
一、安全控制指标情况
(一)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无事故。
(二)道路运输未发生源头管理责任事故。
(三)工程建设施工、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安全无事故。
(四)消防安全无事故。
今年1-6月交通安全各项指数均未突破市交通运输局和区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及时部署,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部署,明确任务。今年上半年印发了《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制度》、《201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关于做好201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区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贯彻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六严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30余份文件。二是强化责任落实。与系统各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消防安全目标任务责任书,调整充实了局安委会成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暨局长督办会议,截止目前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暨局长督办会议6次,召开各类安全工作会议10余次,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详细安排,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三是开展了局领导网格联系镇(街道)交通运输工作,联系指导交通项目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各镇(街道)交管站,系统各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交通安全工作取得成效。
(二)常态监管,全线整治,强化源头管理
我局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常态化的重要工作,长效管理,常抓不懈,确保安全生产无盲区,安全监管无盲点。
1.道路交通安全。对全区3家客运企业、126家普货运输企业、8家危化品运输企业、29家汽车维修企业和2家驾培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管。一是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要求客货运输企业加强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把好车辆技术状况关。二是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责令运管分局加强对企业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三是督促客运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制度及驾驶员发班前安全承诺制度,全面做好站场防火、防爆、防破坏和旅客紧急疏散工作。四是加强对GPS和3G视频的监控,严格落实长途客运“3驾”及停车换人和途中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和接驳运输制度。五是严格落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六严禁”制度,截止目前,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六严禁”的车辆7台,已处理7台。
2.水上交通安全。对辖区内16个码头、18艘客渡船舶、263艘自用船舶、2艘危货船舶、28艘普货船舶和3艘旅游客渡船舶实行常态化监管。一是督促海事部门做好船舶按期检验发证和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严把企业、业主经营资质关、船舶检验和签证关、从业人员资格关,确保营运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二是加强巡航监管力度,开展辖区水域夜查、暗查、错时错位联合检查行动。督促客渡船严格执行“救生衣行动”、“六不发航”、“五不出港”规定以及汛期减载、停航封渡特殊规定。三是督促镇(街道)交管站对“无证无照”脱管船舶进行再次清理,严厉打击乡镇自用船非法载客和超载违法行为。四是开展“客渡船舶”“采砂船舶”专项检查活动,做好客渡船舶汛期附加检验工作,做好“采砂船舶”禁采后安全撤离工作。
3.在建工程建设安全。一是强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参建人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二是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坚持一岗双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制定和完善相应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安排相应安全经费,用于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拿出部分项目资金用于工程项目的安全设备、措施中,并且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需持证上岗。三是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按照局安排,农村公路网格化管理联系人以及联网路建设业主驻现场人员不定期到工地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违反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监理以及施工单位立即停工进行整改,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施工单位安全员须持证上岗,各班组人员在进行某项工程前须进行安全培训且有相关资料,若未进行培训或没有相关资料,则按规定进行处罚整改,合格后方能进行施工。
(三)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强化攻坚突破
1.把握重要节点。开展加强元旦、春节、两会、清明节、“百安活动”、“法制宣传月”、“五一”、汛期、“安全生产月”等重点时间节点安全生产督查50余次,做到检查工作有记录、有反馈、有成效。
2.继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我局针对我区交通面临的实际情况,“打非办”根据各镇(街道)提供线索和群众举报的“黑车”情况,在“黑车”出没较频繁的重点地段和重要时段采用蹲点守候、上路布控,同时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检查,定时检查和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和联动检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严励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截止目前,共排查车辆3687台,查处非法营运车辆107台,全区道路运输非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强化“双超”治理工作。针对前期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存在空档期现象,从3月16日起,在整合区级相关部门的基础上,协调市路政支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S308沿线铁路桥、草包石、大渡口镇街口处设置了3个治超点,实行四班三倒轮换24小时连续值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查整治,充实了执法队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5月底,撤销了草包石治超点,大渡口镇治超点由大渡口镇交管站和大渡口镇派出所负责,城区周边由铁路桥治超点集中治理(区路政大队6人、交警四大队2人、区城管局1人、新乐派出所1人、安富街道2人),同样实行四班三倒轮换24小时连续值守。截止目前共检查车辆965台次,查处车辆67台次,卸载1019吨。
4.继续治理行人“顽疾”上高速公路。我局按照“安全第一、疏堵结合、便民利民、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区高速办牵头,隆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高速公路执法六大队、川南高速公路公司、高速公路沿线镇(新乐镇、棉花坡镇、大渡口镇、渠坝镇、护国镇、上马镇、龙车镇)组成的巡查执法组,在逢场天、节假日、人员集中路段对境内隆纳高速进行了行人违法上高速公路全天的巡查执法整治。截止目前,遣送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警务室进行安全教育360人,被处罚268人,收缴自行车9台,处罚摩托车7台,在各高速路口劝离群众600余人。
5.注重科技兴安。全区505台客运车辆、65台危化品车辆、6艘机动客渡船,10个码头全部安装使用了3G视频动态监控系统,安排专人严格落实GPS和3G视频监控管理,强化对营运车船动态监管和安全预警提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
6.及时落实隐患整改。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系统对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客渡码头、在建工程建设进行重点检查,出动检查人员1258人次,查出各类安全隐患96起,已督促完成整改52起,未整改安全隐患44起(属于系统部门监督整改的42起,列入市级督导整改的2起),建立了《安全隐患登记台账》,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车船要求限时整改,落实监控措施。
7.强化应急管理。完善了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要求各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应急演练。今年开展了船舶碰撞事故人命救助、车辆消防事故应急救援、交通事故应急疏散等各类应急演练3次,进一步提升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印制了《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适用手册》,结合安全生产例会、“法制宣传月”、“安全生产月”和“6.16”安全生产月咨询日等各项专项活动推动依法治区工作。今年1-6月对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培训4次,集中考试2次,分散学习5次,参加培训人数300余人;向系统各单位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2000余本,分发《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适用手册》100余本;向广大社会群众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6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悬挂大型宣传横幅、标语20余幅。
三、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由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动态发展、监管难度大,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镇(街道)交管站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安全管理容易出现真空区域。有的交管站工作人员、管船员刚经过业务培训才基本熟悉工作就被换走,导致乡镇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不能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也给行业管理部门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二)营运驾驶员文化素质较低,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六严禁”铁规矩时有发生。部分经营业主、驾驶员文化素质较低,安全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不强,违规违章作业,超员、超载、超速运输等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难度大。
(三)对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全区货运企业点多、面广、线长,动态发展、监管难度大。
(四)车辆非法营运治理难度大。辖区内两轮摩托车、面包车非法营运仍然比较突出,打击难度大。
(五)农村小客运线路运行难。虽然我区农村小客运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问题依然存在,据统计,我区小客运开行线路大都属末稍断头路,不能开成环线,客源少且分散,上座率不高,客流呈集散式规律,俗称“尿包市场”(上下学、赶集等时间段客流较多,平时客流较少);另外,按照农村小客运统筹定线定价的要求,物价部门严格控制票价,运行的农村小客运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导致偏远农村群众出行仍然面临较大困难。
(六)恶劣天气影响。汛期以来,雨多路滑,洪水泛滥,影响车辆、船舶安全通行。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局继续以“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为载体,以事故预防为重点,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单位要在前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基础上,再一次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限期落实整改,防止和避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二)继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一是继续开展国省县乡道“双超”整治工作;二是做好安保工程建设查漏补缺工作;三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以反“三违”为重点,对违规违章作业进行“零容忍”,必须重拳出击、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值此全市“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市委、市政府决定专门召开这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市委书记×××同志、市长×××同志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专门作了指示和要求。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通报永善县“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查找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深刻吸取惨痛教训,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坚决防范和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扭转当前全市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下面,我讲五点意见。
一、全市今年以来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截止3月22日,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192起,死亡35人,受伤65人,直接经济损失164.38万元;与2008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6.72%,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41%,受伤人数同比上升58.54%,经济损失下降68.38%。其中,发生较大事故3起,死亡11人,发生重大事故一起,死亡12人。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174起,死亡31人,受伤65人,经济损失62.32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4.02%,死亡人数上升181.82%,受伤人数上升58.54%,经济损失下降41.97%。
2、煤矿事故。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经济损失62.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77.78%,死亡人数下降91.67%,受伤人数同比持平,经济损失下降82.32%。
3、火灾事故。发生事故15起,死亡1人,经济损失9.26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31.82%,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00%,受伤人数同比持平,经济损失下降69.62%。
4、工矿商贸事故。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经济损失30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0%,受伤人数同比持平,经济损失上升11.94%。
5、其他行业未发生事故。
二、永善县“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2009年3月18日,永善县莲峰镇万和村柯榔二社4组村民杨朝贵(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6903122132,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c22729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载12人(核载6人)、花椒苗约100余株从永善县大兴镇到莲峰镇万和村柯榔社种花椒,15时06分许,当车行至毛大线k40+950m(小地名:永善县大兴镇河口村扈家坪子社独树子)处时从公路左侧翻下公路80余米坠入金沙江中。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杨朝贵),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失踪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委夜礼斌书记、市政府王敏正市长分别对事故应急抢救工作作出指示,市政府相关领导对相关工作作了安排,市政府杨艾东副市长立即带领公安、安监、交通、交警等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帮助指导永善县全力搜救失踪人员、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永善县“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白恩培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请××市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一定要查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同志批示:“请省公安厅蒋副厅长及交警总队领导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曹建方同志作出批示“请××市政府迅速处置,妥善处理善后,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尽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请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省通报事故情况,对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市委夜礼斌书记、王敏正市长也作出批示,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白书记批示精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做好工作。目前,“3·18”重大事故的相关处置工作正在中央及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有条不紊的开展。
永善县“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在少数地方、部分行业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安全生产认识和安全发展理念还不够深入。一些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理解不透、认识不足,还是简单看待安全生产问题,没有提高到政治问题、稳定问题和民生问题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部分地方和部门抓安全生产的思想仍然没有统一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上来,仍然没有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来严肃对待。二是应对形势变化的新办法、新措施不多。个别地方和部门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存在方法、手段单一的问题,工作前瞻性不够,对安全生产形势预测不足,源头管理、过程控制等环节比较薄弱。三是综合治理、源头治本的各项政策措施尚待进一步落实,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和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道路交通、煤矿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四是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市政府组织开展的“两会”期间安全督促检查活动中,普遍反映出基层乡镇政府对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安排并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实实在在的开展检查和排查活动,一些隐患依然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我行我素,从而最终酿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在安全生产的投入上也不断加大力度,但为什么仍然不断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除了体制、机制、投入、基础等方面的原因外,形式主义、作风飘浮、管理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座贯彻讲座,而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扎扎实实抓落实、抓督查、抓整改上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希望存在这个问题的地方和部门,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面前受到警醒和震慑。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真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极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深刻吸取永善县“3·18”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认真分析形势,集中力量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公安、交通、安监、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目前市政府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抓好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坚决防范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各县区人民政府会后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有力措施,加强隐患整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把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综合治理,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解决农民出行难、出行不安全为切入点,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和《××市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管措施,按照户籍管理方式,建立农村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管理台帐,实行“一车一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坚决杜绝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农业、安监等部门,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乡镇派出所要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派出所全面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好专职交通协管员、兼职交通协管员、义务交通协管员和交通安全志愿者“四支队伍”,全力投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农村道路管控,最大限度地压缩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盲区和死角。
(三)加大投入,严格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再次进行全面排查,列出事故隐患路段,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改建、改造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要增设交通警示标志等临时性安全设施,加强巡逻管理,实行重点防控,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尽快整治完毕。要加强道路施工的安全监管,对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设施维修涉及行车安全的,必须责令施工单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尤其是对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一定要强化安全管理和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四)严格执法,全面整治道路交通行车秩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道路行车秩序整治,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巡逻密度,强化对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责任,严防漏管失查。要严查交通违法,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客运、客货混装、超速、超员、超载、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尤其要充分利用各种固定和流动测速设备,加大对超速行驶的查处力度,坚决预防和遏制高等级公路道路交通事故。要加强交通主干道和事故多发路段、交通拥堵路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五)突出重点,不断强化客运交通安全管理。
客运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任何时候各县区人民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区会后要立即组织对客运车辆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对客运驾驶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要严格执行客运汽车驾驶人配备、强制停车休息等制度,禁止逾期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技术不合格的客运车辆载客出站,禁止运营客车晚22时至凌晨6时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对安全责任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严重的客运企业、车辆,坚决整改、停运,决不允许没有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决不允许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客运车辆上路营运。
(六)营造氛围,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图片、资料,组织一次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农民工、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吸取“3·18”事故教训,增强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不开违法车、不坐违法车,在全社会营造“遵章守法、安全出行”的交通氛围。
(七)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对驾驶培训学校的管理。
从永善县“3·18”重大事故可以看出,驾驶员杨朝贵2009年2月20日才获得“c1”类机动车辆驾驶证,到3月18日发生事故,时间不足1个月。从领证到超员超载、客货混装,再到发生事故,这么短的时间,如此胆大妄为,背后折射出来的是我们驾驶学校在驾驶培训技术上的不过硬,在学员安全驾驶规程教育上的缺失和法律法规及责任教育上的遗漏还不少。请市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安监、运政、交警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驾驶学校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对管理混乱、培训不严,乃至收钱办证的培训学校,一律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杜绝“马路杀手”上路行驶。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全市“两会”期间及上半年煤矿生产安全
(一)坚决落实“五个从严”,扎实推进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
截至3月20日,全市共有190个煤矿复工整改,占矿井总数的63.55%;仅7个煤矿恢复生产,占矿井总数的2.34%。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一定要按照“五个从严”要求做好工作。一是要继续从严执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达不到安全要求不准复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准复产。二是从严落实人员责任,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凡是不坚持验收标准,对煤矿达不到安全条件而批准其复工复产的,必须从严追究责任。三是从严审查相关证照,证照到期的煤矿一律办理延期手续后方能批准恢复生产。四是从严监管特员,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五是从严监管工人培训,对不按要求复训老工人、培训新工人而组织下井的煤矿,要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重处重罚。同时,全市“两会”即将召开,各县区、各部门务必抓紧抓实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确保不出事故,为“两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要对“两会”召开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专题安排,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每个监管人员、每个煤矿企业,对不能确保安全的煤矿坚决停止一切作业,并落实专人盯守,确保安全不添乱。要建立“两会”期间应急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突发问题。要按照管理范围,对涉煤热点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分析,落实专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和问题的妥善处置工作,就地化解矛盾,确保不出现上访。
(二)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有效防控瓦斯事故发生。
今年2月22日山西屯兰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市去年威信县水洞坪煤矿“3·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煤矿事故就是活生生的警示典型。各县区务必牢记血的教训,痛定思痛,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进一步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坚决把瓦斯事故总量降下来。一是继续深入开展专家诊断治理工作,落实“一矿一策”的瓦斯治理措施。二是要狠抓矿井通风可靠、抽采卸压、专业防突、监测监控、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六个重点环节。上半年内重点产煤县区要实现煤矿瓦斯远程监控县、矿联网;所有煤矿必须完成井下“三条生命线”(井下通讯线、防尘供水管线和压风管线)建设,全面完成矿井采区设计、实现图纸交换;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成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和防突设计。要抓紧落实煤矿通风和机电质量标准化达标的基础工作,确保年内完成达标任务。要抓紧实现6万吨/年及其以上煤矿双回路供电。三是强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专”管理。即:落实“专盯”,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专档”,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专督”,不留空白和“死角”;实行“专报”,及时落实责任。四是要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要根据省政府的规定,严格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20元/吨的标准提取和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确保瓦斯治理经费足额和及时到位。
(三)紧紧围绕治理隐患,铁腕整治煤矿安全。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隐患100%排查、100%治理”目标,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从严预防事故。要紧紧围绕治理隐患,组织实施“四个一”专项行动,铁腕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确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一是开展一次监管监察联合执法行动。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安全隐患,严处违法行为,促进安全措施落实。二是开展一次煤矿“一通三防”大检查。紧紧围绕“系统是否合理、通风是否可靠、设施是否完好、管理是否到位、措施是否落实”,全面整治煤矿“一通三防”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开展一次打击煤矿“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煤炭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开展,全面清理煤矿“三非”行为,坚决打击边建设边生产、明建设暗生产或不按设计建设等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严防埋下安全隐患。四是开展一次整顿规范煤矿转让、承包专项行动,严禁以包代管和层层转包,坚决纠正和打击煤矿违规转让、违规承包、违规生产。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相关工作。
一是强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规范、有序推进。当前要突出三个重点:第一、抓紧完善相关证照特别是采矿许可证;第二、切实抓好技改设计等基础工作;第三、制定今明两年被整合煤矿的关闭计划,提前落实和完成今年的关闭任务。二是强力巩固和推进采煤方法改革,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实现壁式或正规循环采煤。三是强力巩固和推进矿井支护方式改革,严防顶板事故。四是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煤矿的矿长和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准继续在××从事相关工作。
(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做到职责分明,配合有力,形成强大的监管监察合力。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大监察执法、事故查处工作力度;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矿井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国土部门要负责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一旦发现非法采矿,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公安机关要严格矿山火工品管理,抓捕非法矿主,为执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供电部门负责矿井双回路建设,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断电,同时不得为非法煤矿供电;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的综合协调,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联合整治,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五、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排查力度,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当前我市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旧的隐患没有消除,新的隐患又不断滋生,隐患整治反弹问题十分突出。各级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要重点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出租屋、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对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高分子材料以及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以“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通畅、通风系统完善、顶板边帮稳固”四项基本要求为工作目标,使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确保全市规模以上矿山企业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覆盖率达80%以上;要督促所有地下矿山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年内,全市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必须达到100%。地面矿山要着重突出对年设计产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采砂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强制推进中深孔爆破技术,实行自上而下的分台阶式开采模式。其余的采砂采石场,要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要督促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采场工作帮每季度检查一次,对高陡边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帮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撤离人员,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大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力度,对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全市尾矿库的专项整治工作必须在今年5月底以前完成,6月30日前所有营运尾矿库必须办理完安全生产许可证,8月底前完成尾矿库验收工作,全力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营。
(三)推进危化品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行业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停产检修的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切实防范翻车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要督促企业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强化烟花爆竹行业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在清明节来临之前,各县区特别是镇雄县、威信县和彝良县等重点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工作力度。要重点打击取缔未经许可、无证无照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加强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特别是零售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经营非法和超标产品行为;消除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零售摊点集中、连片等社会公共安全隐患。要从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监管执法、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整顿、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多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作用,合力重拳出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推广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全力确保其他行业安全平稳。
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建设、学校、旅游、水运、航空、铁路、锅炉、压力容器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努力查找薄弱环节,明确整治重点,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六)深入开展为期100天的杜绝较大重大事故专项整治行动。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和《*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方式,提高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能力、水平。
鼓励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
第八条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
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
第十条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自行终止:
(一)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公开的;
(三)权利人不按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保密费的。
第十二条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本条第(一)项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损害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赔偿额:
(一)按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按侵权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权人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的总和计算。
因侵害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赔偿。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返还权利人载有技术秘密的有关资料、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侵犯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个大国,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全国现有2.6万处煤矿,10.2万处非煤矿山;有汽车283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机动车保有量1.1亿辆; 7万多座加油站,1.44万处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每天1万多架次民航起落飞机,每天150多万艘大小船只在内河和海上飘泊行驶。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分析,每年全国因为各类事故死亡10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加上职业危害,一年就有近百万的家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不幸。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事故总量下降。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社会生产规模急剧扩大,我国开始进入新一轮事故高发期,事故死亡人数连年增加,2002年达到139393人的历史最高点。经过努力,与2002年相比,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从1.33降到了2007年的0.413,十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从4.05降到3.0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从13.7降到了5.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4.94降到了1.485。2007年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9.3%和10.1%。
二是煤矿事故逐年下降。2003—2006年,煤矿事故平均每年减少350起、562人,年均降幅8%。2006年发生煤矿事故2945起、死亡4746人,比上年分别下降10.9%和 20.1%。2007年煤矿事故起数下降17.8%,死亡人数下降20.2%。
三是重点行业领域取得成效。2003-200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年均下降幅度。 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同比减少7806人、下降8.7%;铁路交通事故死亡同比减少2595人、下降45.1%。民航飞行、危险化学品、农业机械、火灾、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上交通、烟花爆竹等事故均有幅度不等的下降。
四是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2006年一次死亡3-9人事故比上年下降9.6%和7.6%;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上年分别下降30.1%和49%;没有发生涉难百人以上的事故。2007年3-9人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0.6%和9.4%,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0.4%和3.5%。
五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07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了506376起,死亡人数达101480人。当前事故总量仍然偏大,一些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的现状尚未扭转,一些地方安全状况不稳定,重特大事故上升。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安全监管力度层层衰减,影响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
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一个正在工业化的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经济增长方式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当前存在八个方面突出问题。
(一)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一是生产安全准入门槛低。从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看,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争相降低门槛特别是安全生产准入门槛招商引资,致使大量企业的立项、建设、准入过程把关不严,安全隐患严重。二是安全保障能力差。大量中小企业生产条件简陋,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安全设施不到位。三是非公企业安全形势严峻。非公有制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目前尚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投入不到位,生产规模小,工艺极落后,装备水平低,技术条件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到位,而且大多数企业缺乏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能力,安全保障程度严重不足。近两年非公有制小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高达74%和72%左右的比例。
(二)经济增长方式落后。我国每年用了全世界31%的煤炭、29%的钢材、8%的石油、45%的水泥,创造了全世界4%的GDP。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给生产安全带来严重压力。一是经济快速增长对安全生产带来了挑战。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流物流量增大,社会生产消费活动增加,工业产品的产量和交通运输的规模急剧扩大,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类企业、交通工具、乡村道路、水上作业人员和驾驶员、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对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二是经济增长方式落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率、低回报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市场准入门槛低,低水平建设重复。多数小煤矿仍采用落后的采煤方法,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较高。三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上亿劳动者从业环境存在职业危害。截至2007年底,尘肺病累计报告病例58万例,现有尘肺病患者44万人、疑似患者60万人。
(三)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我国是一个正在工业化的国家,特别是那些深层次、基础性问题突出。一是安全生产基础非常脆弱。一些行业、领域和地区安全
状况比较严峻,生产装置、设备老化,加之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落实,管理混乱,安全保障能力低下。二是长期安全投入不足。特别是煤矿、重化工企业,不仅是安全投入不足,基础产业更是投入不足。目前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3%,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占79%,不仅远远落后于先进工业化国家,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三是生产安全欠账多。一些地方公用设施严重老化;一些行业存在大量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一批国有厂矿历史包袱重,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生产欠账多。四是安全科技进步进展缓慢。点多面广、规模小、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相当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安全科技进步进展不快。
(四)安全生产意识淡漠。意识决定行为,行为产生后果。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知识缺乏,安全行为不规范,违规违章所造成的。一是领导安全给政绩让路。有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的现象依然存在,没有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二是企业安全给效益让路。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轻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把一切精力用在片面追求任务的完成、效益的最大化上,甚至牺牲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追逐利润。三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较为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存在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四是全社会安全意识淡薄。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规观念仍然比较淡薄。
(五)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一是农村劳动力转移量大。2004年我国的城镇化率40.5%,每年增加0.5%,到2010年达到50%。已经有1亿3千万农村劳动力转移,还有1亿农民等着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进城大多从事苦、伤、累、险的工作,加上文化素质不高,安全作业能力弱,易引发事故。二是低素质劳动力比较集中。非公有制企业既是社会就业的主要场所,也是低素质劳动力比较集中的领域。以私营、个体小煤矿为例,约95%以上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30%左右的为小学以下甚至文盲。而且这些企业自我培训教育的能力极低,无力进行岗位培训,也不重视员工培训。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农村、农业人口向城市和工业转移,而企业和政府的培训教育又相对滞后,导致伤亡事故多发。
(六)安全生产管理弱化。一是行业管理弱化。不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程、设计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但没有得到及时修订;行业的重大技术攻关也缺失,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二是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是由家庭工场、小作坊发展起来的,在安全生产方面既有不重视的问题,也存在着无人管和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三是企业安全管理松懈。不少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普遍存在,违规违章作业普遍存在。四是企业主体责任没落实。
(七)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一是缺乏有效性。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没有层层落实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责任悬空,责任制无法落实。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不具体,没有对责任制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和有效办法,虽然层层签订责任状,但落实不到位。三是缺乏监督性。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工作浮在面上,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在县、乡、村、企业不落实不到位。
(八)安全生产执法权威性不够。一是安全生产立法滞后。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虽然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但一直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全国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法律。二是安全监管工作还不适应形势的要求。由于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调整不久,机构、队伍虽大部分组建起来,但业务还不十分熟悉,工作还没有完全跟上来。加之在法规建设、制度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还很滞后,也还存在着较多的不适应。三是安监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待于提高。一些监管监察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观念和执法意识不强,执法工作中存在着“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状况。四是安全生产机制不适应形势。目前对安全生产相关经济政策的研究不够,出台不多,更不配套,有的还处于刚刚起步和探索阶段。同时,执法犯法和腐败行为时有发生。
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思路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解决条件还不成熟的制约,也有解决措施不到位的影响,因而解决问题总是有一定难度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就是要通过调查研究,找出解决的办法,创造解决的条件,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
规划,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切实抓好落实。
(二)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一是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当地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一方平安。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负起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也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二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都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的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也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起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一是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宣传安全生产科学道理,灌输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倡导安全生产科学态度,强化全社会、全民族的安全意识。二是要发挥企业主体责任的作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企业自主负责上,使安全管理作为企业的自觉行动,真正把非公有制及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法人和个体业主,要分期分批依法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四是严格市场准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源头管理,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五是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六是在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企业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七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加强安全科技的研究,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一些安全生产技术性难题,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同时,要及时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淘汰目录,引导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八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坚持安全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与企业管理相结合,推进安全意识形态建设,把安全第一、遵章守法、“三不伤害”等安全理念变为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四)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适应向公共财政转型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逐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投入,对历史遗留的重大隐患要加快整改,弥补安全欠账。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淘汰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抓好隐患整治,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三是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风险抵押金政策,做到应提尽提,应缴尽缴,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四是要在高危企业积极推行雇主责任险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险,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减轻企业事故赔付成本,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五)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建设轨道。法规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灵魂和根本。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虽然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但一直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全国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法律。特别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后,需要通过立法理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某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在具体问题上因职责不清而产生的扯皮现象。要健全《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企业、职工和公民的安全行为。
(六)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安全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要全面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做到以强化执法推动专项整治,以强化执法推进行政许可,以强化执法加强安全管理,以强化执法促进隐患整改,以强化执法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管。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凡检查中发现责任制形同虚设或落实环节有缺失的,要采取经济处罚的办法促其整改。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督主体,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出资人机构的监管责任。三是突出执法重点。对事故多发地区和企业、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事故分析,把握安全生产工作规律,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防范重点灾害,整改薄弱环节。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不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资质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四是加大联合执法。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各方面齐抓共管。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实效性,共同做好工作。
(七)要加快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是确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落实的关键。一是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与改革,合理界定、划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与专项监管机构的工作定位、工作层次及职能范围,逐步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定位于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监督的职能,并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模式,走国家监察的路子。二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构逐步从现在国家、省、市(地)、县(市、区)四
级设置的基础上,在乡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作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给予有限授权,强化乡镇安办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的力度。对村居则应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自治作用,成立相应的安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则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充实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力量,并配齐其日常工作运行所必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同时逐步改善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法律、化工、建筑、机械、矿山方面的人员,并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四是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并管理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五是建立集中、统一和垂直的管理体系。可逐步推行省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垂直管理体制,在人事调配上由省局统一任免,以保证集中高效灵活的管理机制。
(八)要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隐患治理机制。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要建立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历年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认真进行“回头看”,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好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二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对所有事故都要及时认真组织调查,对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从严查处,强化社会警示作用。三是建立应急救援机制。抓紧建立健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机制,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和隐患。加快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逐步形成信息畅通、反应快捷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制定完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立运行协调机制。要建立重点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协调协商制度、联合办公制度等,对关系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并按各自职责抓好落实。五是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机制。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研究深化整治的对策措施,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事关社会安定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的重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最根本的要求。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是个重要的课题。
一、当前安全生产存在主要问题
当前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认识不到位是一切工作不到位最为深层次的根源。有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不能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的现象依然存在,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规观念仍然比较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态度消极或被动应付,或把安全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有的地方和重点工程单位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招商引资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没有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有的甚至以挂牌保护为由,回避安全监管监察。一些干部群众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监管体系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监管权威性不足。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但由于综合监管的具体职责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加以明确,质量与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甚至一些负责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的部门,实际上也管起应属于综合监管范围的某些工作。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未真正理顺,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部门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互不通气甚至相互拆台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呈逐级衰减状况。在安全生产监管最为直接、任务最重的地(市)级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力量最为薄弱,有些县(市、区)的安监机构甚至连应付日常的运行都十分困难。三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几乎陷入“无所不为,无所不包”的困境,所承受的工作范围、工作责任及压力大大超过其拥有职权应承受的、权责不对称的问题相当突出。
(三)安全投入不到位。从政府层面看,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制约,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于涉及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公共场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预防所需的投入,甚至连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经费都未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应有的保证。根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占GDP的比重不足1%,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3.3%。从企业层面上看,大多数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设施不到位,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不少企业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造成许多历史遗留的隐患难以整改。从当前经济层面上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特别是在当前缺煤少电、煤价上涨的情况下,有的煤矿以调煤保电为借口,不顾安全条件大干快上,超能力生产现象普遍,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三资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差,技术装备落后、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下,缺乏起码的安全设施,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操作规程,生产作业条件极为恶劣,各类事故多发。二是相当部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如没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组织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生产设施、事故隐患整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所需的经费没有保证。四是企业没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少非公有制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及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的大量农民工,总体文化水平低,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就直接上岗,在恶劣危险的作业环境下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十分普遍,成为各类事故的直接引发者和受害者。
(五)安全基础不到位。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和产业结构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安全保障能力较差。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基础性、结构性、体制性、机制性矛盾比较突出、比较集中,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容易出现时紧时松、时冷时热,安全生产形势也容易出现不稳定性和反复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安全生产密切相?的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交通工具、乡村道路不断增加,渔业生产、水上作业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不断增多,社会生产消费活动增加,人流物流量增大,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运行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前提,也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
要内容。
(一)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党和政府执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好、保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如果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重物大事故不断,今天这里死人,明天那里爆炸,老百姓没有基本的安全感,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就会受到质疑,执政形象就会受到影响。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工作部署、落实、检查的内容,切实落实各个层面上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政府层面上。主要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准入条件,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强化宏观调控,督促地方和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是各有关部门层面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强化安全基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法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层面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四是社会层面上。全社会应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形成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机制。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这四个层面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构成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体系,必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总体推进。
(二)加快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落实的关键。一是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与改革,合理界定、划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与专项监管机构的工作定位、工作层次及职能范围,确立统一、高效、权威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定位于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监督的职能,对于目前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等专项监管职能及部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则应淡化带行业主管部门性质的直接监管的色彩,并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模式,走国家监察的路子,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作用。二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构逐步从现在国家、盛市(地)、县(市、区)、乡镇五级设置,或在四级设置的基础上,在乡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作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也可以对现有乡镇的安办实行双重领导,由县(市、区)级安监机构进行业务领导,在对其现有人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对乡镇安办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的有限授权,强化乡镇安办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的力度。对村(居)则应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自治作用,成立相应的安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则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充实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力量,并配齐其日常工作运行所必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同时逐步改善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法律、化工、建筑、机械、矿山方面的人员,并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四是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并管理好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常五是建立集中、统一和垂直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责特点是依法行政、依法监察,这就要求其管理体系必须是一个集中、统一和垂直的管理体系。鉴于现行的管理体系,可逐步推进省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垂直管理体制,在人事调配上由省局统一任免,以保证集中高效灵活的管理机制。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适应向公共财政转型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逐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投入,配套必要的安全防范、救助设施;对历史遗留的重大隐患要加快整改,弥补安全欠账。加大对煤矿、危险化学品、交通等高危行业的安全投入。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安全设施建设,淘汰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抓好隐患整治,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应用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测和防范设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绝不能以节省投资为借口削减安全必要设施。三是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风险低押金政策,做到应提尽提,应缴尽缴,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提娶使用安全费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四是要在高危企业积极推行雇主责任险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险,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减轻企业事故赔付成本,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企业,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实行政府的日常强制管理,通过监察督促等方式,确保企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一是要加强安全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只有通过现场执法,才能消灭事故隐患,才能有效地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责,全面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做到以强化执法推动专项整治,以强化执法推进行政许可,以强化执法加强安全管理,以强化执法促进隐患整改,以强化执法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管。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凡检查中发现责任制形同虚设或落实环节有缺失的,要采取经济处罚的办法促其整改。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督主体,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出资人机构的监管责任。三是突出执法重点。对事故多发地区和企业、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事故分析,把握安全生产工作规律,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防范重点灾害,整改薄弱环节。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不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资质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五是严格事故查处,强化责任追究。要坚决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所有事故都要及时认真组织调查,对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从严查处,强化社会警示作用。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一是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安全生产既要依靠必要的物质基础,更要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文化。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宣传安全生产科学道理,灌输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倡导安全生产科学态度,强化全社会、全民族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建立在广大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二是建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在适当增加投入的基础上,组建起“指挥得力、反映灵敏、功能健全、运转协调”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应对并处置突发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及紧急情况的能力。三是要发挥企业主体责任的作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企业自主负责上,使安全管理作为企业的自觉行动,真正把非公有制及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着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安全素质和发展能力,把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逐渐纳入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的作用,把安全生产作为行业自律的一个重点内容;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使广大群众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四是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法人和个体业主,要分期分批依法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六)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的。但从一些市、县的安监机构建设情况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必须切实加以改变。一是要完善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从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出发,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同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尽快把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立起来。要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设立隶属于县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村(居)也要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二是要加强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任期目标责任制、试用期制等竞争激励机制,优化岗位和人员结构、盘活人才资源、尽快建立精简统一、科学高产的内部管理机制。三是要抓好培训。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政治?想教育,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使他们做到秉公执法、勤政廉政,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形势、新变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安监人员掌握现代经济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四是要强化职能。要从单纯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向行政执法转变,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把行政执法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监察执法等方面上来。五是要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作风,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到一查到底,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六是强化制约。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过错追究、责任约束、违纪查处力度,对无视法律,搞人情关系,放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自筹建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整个装置安全平稳运行,在20__年12月16日,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0__年12月30日,通过了安全标准化的验收,可以说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工作只是一个开端,是为公司下一步的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目前的安全管理工作还是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很有可能影响日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员工安全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
公司的生产是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的,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保证在生产流程中每台设备都处于最佳状态、每个员工都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设备运行和人员行为出现偏差,影响公司生产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造成设备损失和人员伤害,所以安全管理是贯穿在每一个人的行动中,是公司每一位员工的职责。
但是目前公司的员工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认识不清,自我保护意识还远远不够,对于安全操作规程理解不够深刻,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没有完全了解,这些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安全意识不强。
员工的安全意识是需要长时间的教育培训养成的,这对我们公司的安全培训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负责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提高自己的培训能力,对工艺、设备、物料的危险性有更深的认识,并把这种理解传达给员工,让他们能深刻体会到危险的存在。
还要确保日常的安全教育质量,对车间员工的教育、活动频次不能只片面的要求数量,要能做到培训一次就对员工的安全素质有所提高,对于达不到培训目的的教育要进行反思,以免培训教育走向形式化,浪费精力还达不到效果。
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等,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对于提高一个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1年10月至11月,安全环保部对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各相关单位基本都能做到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但有些工作和制度要求的还有些出入,这说明制度规定的相关条款可能和实际工作不吻合,或者是执行者对于制度的理解还不够透彻。
这就需要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还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对制度进行讨论,确定是制度问题还是执行问题,对制度进行修订或是加大执行力度,避免由于制度的缺陷或者执行不力造成损失。
三、各专业安全检查力度不够、隐患整改责任部门不清
公司目前现有的安全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检查形式很多,但公司相关主管领导没有起到督促带头的作用,以至于在检查过程中存在走过场、检查深入程度不够的现象,不能发现深层次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