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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程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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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程序

第1篇:土地规划程序范文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开具钉桩条件,由市测绘院计算桩点座标并量算用地面积,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钉桩图,建设单位将《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和钉桩成果单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如用地位置及范围等发生变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到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变更《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并更改钉桩条件。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测面积不符的,其误差范围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在房屋产权登记测绘时,未超出上述范围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因封阳台增加的面积,不再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四、历史遗留延续使用至今的土地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根据其批准的年代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历史上延续下来实际使用的土地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且不影响规划的,其土地依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可确定为国有土地的,可直接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不能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按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1992年10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公布前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其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占土地先由规划管理部门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确认其范围内的用地并经处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部门再予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需按程序办理征地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199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须由市规划、房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房地权属登记。

    五、市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对违法建设项目申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先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第43号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44号令《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补办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再予以登记手续。

    七、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其管理权限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土地规划程序范文

关键词:加拿大;中国江西;资源;环境;可持续

中图分类号:F323.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9502

1 加拿大

1.1 国土资源管理

加拿大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为主,以经济手段为辅。主要是通过立法、规划、权属登记、许可证发放、征收税费等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

加拿大是个法治国家,在自然资源的各项管理方面均制定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法规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部法、资源和技术调查法、北极水污染保护。通过依法管理,使加拿大的自然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和利用,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1.2 国土资源的产业管理

对于国土资源的产业管理,加拿大政府同样是依法监管。但更多地是通过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实现的,如税收、资源政策调整等。但具体到不同的资源,管理上有所不同。在资源产业的整个过程中,政府主要是负责监管工作,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产业阶段,政府会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本国的资源产业,政府根据国内外的供需情况,适时调整税收等经济政策,以支持、规范和引导其产业的发展。为支持资源产业的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有时政府管理部门直接介入到产业活动当中。

1.3 资源管理与产业管理的关系

由于资源产业是以资源为本发展起来的,两者关系密切。因此两种管理必定会相互产生较大的影响。对资源的管理,如果限制较多,必然会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2 中国江西

中国的江西省在华东六省一市中,土地资源最为丰富,但江西是个人多地少的省份,人均耕地后备资源在全国排名较后,部分开发区存量土地利用挖潜不足,少数企业用地存在闲置浪费,因此江西省迫切需要树立土地资源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国策意识,保持江西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明晰江西省土地利用及各类土地资源所受压力状况,对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政策意义重大。

2.1 如何理解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内涵

根据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可以表述为“尽可能减少对人类生存所依赖土地资源的破坏与退化,维持一个不变或增加的资本贮量,旨在人类生活质量的长期改善,即在追求经济发展效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持和改善土地资源的生产条件和环境基础”,它强调的是土地作为社会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本,其贮量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能减少,应保持不变;从土地资源的利用目的来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是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稳定性,保护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防止土地退化,最终目的是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2.2 用生态足迹模型介绍江西省各生态足迹变化

生态足迹分析是由加拿大生态经济学家William Rees及其博士生Wackernagel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以土地为度量单位的生态可持续性评估方法,自徐中民、张志强等学者1999年第一次引入并开展实证研究以来,它已开始成为国内一个新的研究热点。我国学者在将生态足迹理论应用到区域层次时,对其理论进行了完善与改进,将生态足迹区分为消费性生态足迹和生产性生态足迹,并用生产性生态足迹作为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生态足迹能真正反映当地生态系统所承受的压力。生产性生态足迹的计算模型与消费性生态足迹的计算模型基本相同,主要是将区域人口的消费量换成区域的生产量,从而不必考虑区域的进出口量。

3 实现江西省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措施和建议

3.1 加强规划的法制建设

在江西省甚至全国,常常因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要求而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原本规划用作农用地的任意改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形同虚设。其根源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监督不严,对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3.2 改革规划管理体制

加拿大的土地利用规划没有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之分,两者是有机地结合的。在江西省,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土地开发利用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之分,而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理。由于管理体制造成的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分割状态,在客观上容易导致规划的内容及规划的执行发生利益上的冲突,也人为地增加了规划的成本。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在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上寻求突破。

3.3 完善规划体系

加拿大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很强的层次性。可以说,土地利用规划从上到下是“一环套一环”的。目前江西省已建立了省、市、县、乡4 级规划为主导,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类型的规划体系,但存在总体规划层次过多,内容基本雷同的问题。借鉴加拿大的经验,省级以上规划,应强调规划的宏观战略性和政策性,突出指标控制及土地利用的原则性问题;地市级规划应强调区域发展和空间布局,起到承上启下衔接协调的作用;县级规划作为总量控制的最基层,其规划内容应体现定位、定量、定性、定序的要求,核心内容是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切实保护耕地。乡镇级规划应强调规划的可操作性,其内容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3.4 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加拿大在制定规划过程中十分注重公众参与,要求市政府在就规划问题作出决定前必须至少举行一次公众会议,听取公众的意见。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各行各业,与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土地规划的制定,有利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增强社会的规划意识,也便于规划的实施。但是,公众参与也可能造成规划制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而且公众参与的程度与公众的民主意识有很大的关系。从江西省的具体情况出发,完全效仿其公众参与制度是不现实的,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从实现社会公平的角度,从提高规划科学性的角度,提高公众在规划制定中的参与程度是必然的趋势。具体来说,首先,要建立民主、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程序,使公众参与成为必不可少的规划环节。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通过交流、协商取得广泛共识;其次,既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的弹性,易于依法依程序进行修改,又要尽量避免随意改变规划内容而损害广大群众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在规划的执行、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公众监督的制度环境和渠道,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宋国明.加拿大国土资源管理与产业管理特征及相互关系[J].国土资源情报,2005,(03).

[2]刘厚仙,倪才英,张海荣.江西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足迹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07,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