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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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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第1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范文

【关键词】 法律 风险 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广大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管理机制,本文笔者就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谈一些看法。

一、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及其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企业始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企业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和企业风险分布的范围基本一致,贯穿企业从设立到清算的整个过程。

2.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

3.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

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管理者素质相对较低,面临的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低

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中小企业的从业者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一般都不太高,一些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时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利用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比如由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使自己遭受不该有的利益损失。

2.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缺陷

企业自身制度缺陷、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和故意违法经营等因素也会导致产生法律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制度都不太健全,企业自身制度缺陷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某些企业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或者法律审核把关不严,加之法律监督缺失,致使企业存在有法律漏洞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危机重重。制度存在缺陷也导致,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也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3.外部法律环境影响

法律环境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一般可分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公正和市场主体缺乏诚信三个方面。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已走过了相当的历程,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和修订。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同时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导致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公平,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类

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过程中,企业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义务,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有关资料表明70%以上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有的企业为了提高效率,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把业务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了合同也不审查,对合同文本也无备案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对合同履约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这些企业在流动资金非常匮乏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仍高达40%以上,而且有70%以上的外欠款已长达两年以上,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有的企业对商标有偿使用者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出了问题后殃及了商标所有者声誉。特别是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将注册商标交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厂商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既没有在商标局备案,也没有对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督。有的企业对技术秘密保护不力,使企业多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化为乌有。这类风险往往由于企业专利意识不强或担心申报专利容易泄密,因此没有及时申报专利,而且也没有及时采取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防范措施,由此产生法律风险。

(四)担保法律风险

一些中小企业只是顾及“关系户”的面子,未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就草草地为其担保。这种盲目担保的行为由于“关系户”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致使担保企业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使好端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

(五)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因为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及外界的行为,可能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风险,各种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只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1.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最新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员工在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文件的拟定、代表企业对外交往时清楚哪些内容是可以约定的,哪些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强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构建比较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企业要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

其次,在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制度和流程。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以及补救方案,坚持对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再次,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进、调整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便企业更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企业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的行为加以指引、规范和约束,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同时,企业还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狠抓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4.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在起草重大合同时,应依据有关法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齐全完备、具体明确,文字表达准确、严谨、规范,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

在审查合同时,细致入微地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

在合同履行阶段,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权利的全部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在合同验收阶段,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建立企业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专职法务人员,但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兴衰,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应始终坚持决策实施前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让法律专家、律师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提供咨询意见,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合同。确保重大经营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保证重大经营决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避免和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第2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范文

一、企业风险管理的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企业法律风险是在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伴随外部条件的变化,或者企业自身主体没有根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企业在此受到负面的法律影响。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风险的重要风险,风险的存在形式并非孤立单一,和很多其他风险共同存在,并且相互交叉,所以风险的存在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形式。

(二)企业风险的主要特征1、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企业中的规章制度都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制定,主要制约员工的不规范行为,作为员工行为标准的准则,员工在企业工作中如果不遵循内部规章制度,那么企业会因此产生法律风险。2、风险结果强制性。企业如果在经营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涉及相应的惩罚制度,企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不会因为某个人或者某个事件的发生产生变化。因此企业一旦出现法律风险,结果将会非常严重。3、企业广泛性的风险发展领域。企业的所有经营制约企业的法律法规,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以法律法规为实行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是一切活动开展的关键,企业的所有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建立到最后结束的整个过程。4、法律法规发生形式的关联性。企业中风险的存在形式呈现多样化,因为联系的客观性,所以风险之间也有相互间的联系,风险之间会出现交叉和重叠现象。企业风险体系中,法律风险和其他种类的风险关系密切。例如,当一个企业发生销售和财务风险的时候,法律风险也不能抛除在外。企业的生产经营原则是依法经营管理,因而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

二、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企业法律防范意识缺乏“三鹿”事件给很多企业带来启示,“三鹿”事件出现问题根本原因是管理者对法律了解不到位,风险意识薄弱,没有定期开展相关制度和流程的检查,使法律风险陋习一直沿用。风险意识树立的基础是识别和化解风险,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风险意识缺乏的防范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明确,公司范围内最好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经营活动中依靠的是日常常识以及以往的经验,但是常识和经验有极大的不准确性,如果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清晰就会掉入法网。第二,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投入不到位。有的企业甚至都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法律事务都是依靠外包的事务所处理,员工法律意识普及也不到位,造成全员风险意识薄弱的情况出现。第三,法律方面开支较少。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支出通常要占销售全额的百分之一。

(二)企业内部没有健全的管理机制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开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矛盾。我国在风险制度上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内部的健全管理机制不到位,导致企业的内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工作效率较低、决策没有依据草率开展,这是企业风险中存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原因。

三、企业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一)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第一,企业经营管理中对风险的各个环节要加以控制。在企业风险全面调查中,要对以往的风险案例进行典型案例分析,要识别各种法律问题漏洞,防止法律条例了解不清楚引起的管理漏洞,找到风险点和风险源,把风险类型进行分类处理。根据风险的危险系数,评级和排序各类风险,等级划分上判定风险的难易程度。第二,根据法律风险分析以及评估的资料和数据,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控制整个风险防范流程。从风险预警和防范两大方面为着眼点,制订相关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方案,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控制机制,真正把风险控制降低到最低。第三,企业法律风险有其多变性,因而定期的风险评估非常重要,要在改进调整法律防范措施的基础上,更好地对法律风险开展防范。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应建立科学全面的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制定法律风险防范体制。

四、结束语

第3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范文

关键词 就业 就业维权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

Protection of Employment Rights of College Rights

JING Sha

(College of Marxism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aotou, Inner Mongolia 014010)

AbstractIn the new period,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becoming a kind of unharmonious factor, the school, the family and the cause of social concer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puts forward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make clear the 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enjoyed themselves, improve their employment law, so as to learn to use the law quality weapons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Employment; employment rights; legal consciousness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大学生就业已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和亟待妥善解决的问题,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指导,促进毕业生合理、充分地实现就业。但是,随着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大学生就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并从中寻求保护对策,就显得尤为必要。

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

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 就业歧视现象普遍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对待。由于历史遗留因素以及社会偏见,中国的社会歧视在就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就业歧视现象非常普遍。主要包括性别歧视、户籍歧视、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学历歧视等。如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非本地生源或非本地户籍受到的地域性歧视;因身材相貌等遭到的歧视;因某些实际并不影响就业的疾病,如2003年12月我国第一起关于公务员录取歧视案,因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引发的纠纷。在很多企业,因学历而遭到歧视的现象也很普遍,往往是从事同样的工作而受到不同的待遇等。除此之外,还有经验歧视、血型歧视等等。种种就业歧视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大学生的就业带来巨大阻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1.2 用人单位随意毁约

与用人单位相比,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协议时,往往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来签订。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关于工资、休假等许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正式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

1.3 各种就业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获得应聘者的个人资料,从而从事非法活动;有的借招聘之名收取各种费用;有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应聘岗位与实际岗位不符。如采用粉饰岗位的伎俩,在招聘广告上把“业务员”、“保险员”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等等,以吸引求职者。有的单位也会以“先到基层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2 大学生就业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对就业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不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就业权益,以至于很多情况下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有的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最终酿成悲剧。可见,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维权意识缺乏是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2)严峻的就业形势。自高校扩张以来,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招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当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这也成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

(3)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效益便成为企业的目标。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仅仅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但不给大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想尽方法不给大学生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

(4)学校的就业指导不完善。学校的就业指导基本上倾向于强调就业观的转变、就业技巧的培养、就业心理、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设置等方面,却常常忽视了法制教育。

3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了很多法律,立法日益完善。关于就业方面的法律很多,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很广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权。首先,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也是平等的,不因年龄、户籍、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等而受到歧视。其次,劳动法也规定了就业平等、就业男女平等、特殊人员的就业等内容。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再次,就业促进法也对平等就业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更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但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中仍遭到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这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平,也产生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

(2)劳动权。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也享有劳动权,有参加工作获得报酬的权利,为此,我国就业促进法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立法目的。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际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以保障公民的劳动权。

(3)择业知情权。毕业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工作待遇等真实情况的了解权利。宪法、行政法规分别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工作职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现实中经常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夸大资本、规模以及待遇,回避某些职业危害,严重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

(4)劳动报酬权。毕业生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法律同时规定了“最低工资”和“同工同酬”制度对这项权利予以保障。劳动合同法专章对工资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原则、分配方式、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形式、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工资保证等。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工资成本,往往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寻找各种理由解聘大学生,也有单位规定女硕士与男本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实际上都侵犯了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

(5)休息休假权。宪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的基本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休假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保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明确规定。不但规定了工时制度、休息日最低保障、法定假日,还对工作时间延长作了限制,并明确了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乱加班,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现象很普遍,侵犯了毕业生的休息休假权。

(6)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权利。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自主择业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获取就业信息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被推荐就业的权利、签约后单位违约的求偿权利、工作上的发展提升权利、参加技能培训的权利、发生劳动争议提请处理的权利、人格尊严以及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等,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诉讼法为大学生提供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大学生有通过提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通过必要的途径教育学生知悉,否则不利于维护大学生正当权益。

在大学生就业指导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的今天,就业指导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使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不仅要知法、守法,更要懂法、用法。用法律的理念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就业。大学生只有明确自己享有的就业权益,才有可能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大学生就业维权体系是前提。在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更好的守法,很快的适应工作岗位,成为企业中有用的人才。

4 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途径

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必须构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体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大学生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懂法很难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权利意识、契约意识、证据意识、诚信意识等。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主要包含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大学生尤其要了解宪法和劳动法,明确自己的各种权益以及权利遭到侵害的救济途径。只有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学校应加强就业法律指导。高校应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维权工作。完善就业指导课和法律基础课,不应只侧重于职业选择、就业观、就业技巧、就业心理等,对涉及大学生就业的法律知识,应多用几个课时耐心的给学生讲解,如对就业协议和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种类等都要给予耐心的指导。

第4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范文

内容摘要: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有:1.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国民待遇;2.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3.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等。目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宪法保护;二是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三是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四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认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问题等;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三)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第四就是价格。因此,市场准入权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如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刚刚超过50%。2002年底,武汉市随机抽选50户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2%的企业希望实行公平的税费政策;58%的企业认为“竞争环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严于国企和外企。在政府补贴方面,一些优惠政策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有企业享受技改贴息,国有企业用技术开发费、技改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许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不对称,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予他什么样的权利。实际上,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对民营企业“依权监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许多民营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使得民营企业受侵害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济机会。而且,由于司法部门的原因,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外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后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实在利益。尽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已经彻底解开了这一沉重枷锁,但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上的规定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氛围尚未形成。

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上的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方面的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曲解,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歪曲,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更有甚者,有的执法者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三)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民营企业也缺乏真正属于自己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

其次,民营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问题;2.市场性信用问题;3.公益性信用问题;4.自我性信用问题。民营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了很大的牵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宪法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体系是否完备,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宪法是否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的基石之一,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宪法应对任何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的对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到宪法的同等保护。要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们借鉴。该条款规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该条款贯彻了两条有借鉴价值的原则: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

(二)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体系。在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当前,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其次,当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明显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时,我们应通过宪法比较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争端审查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在遇到这一问题都会无从下手。现在提出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也仅仅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远没有达到设计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当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矛盾时,虽然我国《立法法》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依据,我们可利用现有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但是当不同层级的法都背离了宪法的宗旨,违背了宪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规定时,我们就应依照宪法精神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并对所有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鉴于目前在民营企业问题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倾向,因此,“管理者必须得到管理”。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行政执法的死角。与此同时,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民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尽快全面实行费改税政策,明确约束政府行为,真正做到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要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活动,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行政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应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任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记录在案,形成“黑名单”,有关信息要在网上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通过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相应减少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使违法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极大的代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192页。

第5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范文

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市场中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也正在日益凸显,本文对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一些建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经营;法律;风险

1 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1 专业性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普通生活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区别性,对一些民事所面临的问题,相关机构及法律人士非常容易掌握其内在的根源,但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会有很多方面的问题纠缠在一起,很多问题已经超出法律的范围,在企业建立之初,一些企业会自己建造厂房,在建设合同中就会出现一些工程造价、土地勘测、预结算、工期签字等等相关比较技术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去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没有相关的技术人员给予帮助,很难对这些问题进行很好地解决。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通过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法律专家相结合来完场企业出现的法律问题。

1.2 连锁性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会产生一些连锁反应,这些反应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甚至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致命的一击,对员工的稳定性带来很大的隐患,同时对企业客户产生负面影响,一些客户源会流失,影响到企业的根本生存。

1.3 客观性

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企业设立之初到企业消亡之间,企业一直处于法律调整之中,企业的活动甚至超出了一些法律规定之外,同时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是一个看不到的约定习俗,很多企业忽视了法律存在的必要,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出现违规现象,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稳定隐患,法律作为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企业的喜好或者厌恶而消失,这就需要企业正视法律客观存在的事实,减少法律风险。

2 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的种类

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风险的性质

法律风险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对于这几种法律风险是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而确定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在企业设立之初虚假出资行为,非常抽取公司的财产,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合同诈骗行为,破坏金融秩序、偷税、漏税、欠税、骗税,在企业解散阶段出现妨碍企业资产清算的各种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2 风险产生的时间划分

按照风险产生的时间段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主要体现在公司在设立之初、公司运营期间和公司解散期间的各种风险,事前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出资不到位、公司规章制度不规范、职权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等等。事中的风险主要有合同存在漏洞发生纠纷、劳动规章制度不严密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劳动仲裁中败诉、企业安全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发生工伤事故、未采取足够的措施保守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经营过程中没有能够及时申请商标而导致被别人抢注等等。事后风险主要包括不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解散,虚假破产或者偷换公司的名称,在资产核算方面的各种问题。

2.3 风险产生的对象划分

根据不同的种类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型,风险产生的对象可以分为与客户之间的风险、与股东之间的风险、员工之间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的规定上,在合同的制定、签署、履行、变更方面存在很多风险,与传统的法律相比较,企业与员工间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制度的执行情况、劳动纠纷调解和签订方面,同时股东和公司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司相关法律方面,例如新公司的设立、增减资问题、股东的知情权问题,这些风险在企业发展中比较常见。

3 构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3.1 构建完善的法律培训机制

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很多都是由于企业员工自身的法律知识淡薄所致,对员工在职岗位进行针对且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所需的法律知识,这样可以在合同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发起成立公司意向初定时就有意识地去预防法律风险。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能够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能够及时防范出现的意外风险。通过一些专业法律顾问能够对法律业务工作流程进行调查,有针对性的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企业利益的维护,及时防范及避免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制定解决方案,采取实训和方案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满足各部门的基本需求,为企业避免风险打下良好的基础。

3.2 构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总结并汇报给相应的法律顾问,通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协同向企业汇报,经企业的决策成同意后,可以向国家申请相应的专利,业务部门在对外交往时应注意其他企业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事件。对于符合向驰名商标的的商标要积极进行申请,在签订商标权使用、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3.3 构建经营法律问题咨询机制

企业在市场经济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法律风险问题,企业要设立相应的部门来对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应对解决,由专门人员对其负责,对于出现的重大法律事件,由法律顾问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相对于企业员工来说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且也能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参考。同时企业要由专门的负责人企业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管理,由企业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具体工作。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来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文件,并及时整理相关文件。由企业的业务部门对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再出现变更等方面问题,会有相应的责任人来完成相应工作。

【参考文献】

[1]李芳.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之研究[D]. 山东大学,2012,(S1)

[2]冯耀华.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J]东方企业文化, 2013,(07) .

[3]孙彪. 浅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建立[J]法制与社会, 2012,(08) .

[4]伍志雄.论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J]广东科技, 2013,(16) .

第6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范文

关键词:守法;政府监管;司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79-01

一、问 题

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频繁曝光,从苏丹红事件到转基因问题,从地沟油问题到三聚氰胺奶粉等等。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诸多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从《通知》中,我们能看到政府严惩决心,但是《通知》或许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我们更应该从事件本身反思中国法治中出现的问题。

二、反 思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却又无法杜绝?食品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为什么生产商敢胡作非为,政府的监管部门是否尽到应有职责?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企业守法意识淡薄;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立法和执法配合松散。

一个企业的道德标准和守法意识程度同时关系到国计民生和自身的发展,企业诚信价值和守法意识是法治国家形成的一个重要社会条件。从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可以看出有些厂家只考虑小成本追逐大利益,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地沟油到三聚氰胺奶粉致人死亡事件,足以暴露这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是不懂法,而有的是知法犯法。法治社会需要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等要素,而各种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能否发展良好且迅速也离不开企业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程度。但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市场体制遭到很多不成熟因素影响,有些企业在面对物质利益强大的诱惑力时难以把握自己,以至于突破了法律界限,不仅影响了经济主体的正当竞争,也损害了人民和社会的利益。这样势必阻碍了法治的发展。当一个企业道德价值标准低下又无视法律时,企业行为的后果会给社会带来很多负面效果,一方面是消费群体对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的信任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是行业自身生存和发展也受到挑战和考验。所以,守法俨然已成为法治社会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就发生这些食品事件来说,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值得怀疑。政府部门在市场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它除了适当调节还有监督管理作用,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管理。试问为何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有的在媒体报道后还在继续发生。相关政府部门到底如何监督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主动公开。”从《条例》里我们能看到政府制定法规的良好愿望,但在具体实时操作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制作、获取,而后记录或保存信息时是否如实、具体。公开信息是否及时、准确,这些值得商榷。这个执法过程中是否有监察人员监督,我们也不知道。在国务院针对《条例》提出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监督保障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规定,仅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举报监督机关,并没有指出检察机关是否主动履行监察职责情况。另外,行政机关在信息时可能还要与涉及机关协调、沟通和等待确定时间,这样可能影响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可见,《条例》反映的问题是存在的。食品事件不论发生在哪个环节,都需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媒体监督,主要依赖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其中少不了各监管部门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消费者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有知情权,但在关乎消费者本身事件上总是最后知道,所以往往成为了受害者。政府的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知情权,在十七大报告中,政府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其中就有“保障民生”的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规定。由于各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本应该事前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却在事情发生后再用尽各种惩罚措施,这样对比严重后果的发生显得毫无效率。我们应该反思政府机制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达到机制的高效性。诸多食品事件本身对社会的影响不好,大大减弱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对政府部门功能的信心。法律的目的在于预防,而政府部门有力的监管恰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并增加政府的运作功能。所以,有效政府监管是法治建设中民主、科学部分的体现。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制定了基本上涵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在法制的环节上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因此,中国法制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怎么保证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正确的合理地实施。“中国实现法治的最大阻碍之一是中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所以,在司法运行中,如何保证执法必严、真正协调立法与执法的关系,保障司法体系的健全发展,对法制建设起到重要作用,也是法治之路的必要途径。

三、结束语

在法治的完善中,不仅要有公民守法意识还需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企业作为一种主体,重视企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力推行司法改革都需要方法和时间。普及法律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让法律主体感受到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的威慑力以便自觉守法。司法改革也势在必行,尤其要加强执法工作的体系化、功能化建设。

参考文献:

第7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范文

 

(一)加强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提升企业信誉度。在市场竞争不断激烈的今天,企业想要发展,不光应有合格的产品、诱人的价格,而且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可以保证企业与良好信誉的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可以对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保证按时交货,在企业面对违约、合同变更中,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减少客户及自身的经济损失,并给客户留下守信用的形象,利于今后与客户长期合作,健康、持续地发展。

 

(二)加强经济合同风险管理降低企业经济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但最直接的风险来自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经济合同,例如,企业未对违约责任进行认真审核,如果无法按期交货,则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再如,企业对于一些老客户,在销售过程中未与其签订经济合同,当客户无法偿还货款时,企业则面临举证责任难等问题。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合同中隐藏的潜在风险、减少由于工作人员马虎使企业面临风险、提醒企业按时、按量履行合同、提高对企业合同保管重视程度,最终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经济风险。

 

(三)加强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济利益。规范、合理的经济合同可以保证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经济利益,但由于企业对于合同条款的漠视,将导致企业出现违约时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各个业务部门对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实时跟踪,不断降低企业成本,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同义务,正确地处理合同变更、纠纷,使企业创造更多财富。

 

二、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经济合同管理重视程度不足。

 

企业领导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将主要精力放在扩大产品销量、降低产品成本上,对于签订的经济合同重视不够,甚至在发生买卖行为时未与客户签订经济合同,无法保护企业经济利益,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二)企业经济合同行为不规范,易导致企业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由于企业对经济合同管理重视不够及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匮乏,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未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自然灾害免责条款等内容列入合同中,甚至缺少必要的法人签章或企业公章,一但发生法律纠纷时,则面临复杂的法律诉讼过程。

 

(三)缺乏有效的经济合同管理手段,降低合同风险管理效率。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方式落后,对合同编号管理不严,经常造成合同丢失,当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凭证;未能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合理使用合同管理软件等网络计算机技术,合同签订、修改、变更存在随意性,合同条款的修改及管理无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违约风险及人、财、物的浪费。

 

三、加强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济合同行为。

 

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使企业在签订、履行、归档过程中能够按照制度执行,降低企业经济风险,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制度的内容不仅应涵盖合同签订等全过程,包括对合同的洽谈、审核、终止等全部程序。例如,在与某客户签订合同前,由销售人员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如果选择赊销方式进行销售,还应取得客户的资产抵押或担保,并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避免企业由于客户无法支付货款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而且应该详细规定各个业务部门在经济合同管理中的职责范围,给予合同管理部门一定的配合、支持。同时,制度中应体现部门、员工合同管理奖罚制度,督促、鼓励员工重视合同管理工作,促使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在企业内部成立法律咨询机构,由该部门专职负责经济合同涉及的法律事项。同时,该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合同审核、归档、纠纷处理等制度,保证企业经济合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采取事前审查、事中跟踪、事后监督手段对经济合同管理全过程进行监控,保障企业合法利益不被侵害。三是合理使用网络计算机技术,对合同审核、签订、履行跟踪、变更、终止全过程进行监控,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恶意篡改合同行为的发生。

 

(二)提高企业法律意识,防范潜在经济合同风险。目前,我国企业经济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缺乏法律意识,未能按照合同法律规定条款进行合同签订、履约,最终导致企业间产生合同纠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丧失商业信誉。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学习、更新法律知识,以法律武装头脑,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争取最大利益及避免发生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例如,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前可由法律咨询部门或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针对本企业存在的潜在不利条款,并对合同中担保人及资产抵押物价值、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保证客户违约时企业利益得到足额补偿。

 

(三)录用、培训合同风险管理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水平。企业规范经济合同管理行为,首先需加强机构、人才方面建设。

 

一是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专门经济合同管理部门,专职负责对合同拟定、签订、履行、归案进行日常管理,企业领导应带头重视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促使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从人、才、物方面给予经济合同管理部门支持,保证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是企业应面向社会录用法律、合同管理方面专业人才,保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人才供应。同时,定期聘请法律专家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涉及违约责任、条款审查、公章管理等方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企业面临合同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郑金河。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中国市场,2015 年第 13 期。

 

[2]何秋明。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现代经济信息,2014 年 11 期。

第8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范文

论文关键词 企业合同 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合同是市场经济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从事民事行为的媒介,是现代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载体,对于企业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通过交易获得盈利,并利用合同确定交易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顺利完成交易,获得利益的目的。而由于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如签订流程不规范、管理不善等问题,使得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着合同法律风险。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风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生和客观存在的现象,人们认识风险时,通常是将其与损失联系在一起。对于风险的涵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但综合起来可以归纳出风险的基本要素,即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被预测的、与不确定存在着差异。在风险管理学中,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风险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按承担风险的主体来划分,风险有个人风险、家庭风险、企业风险和国家风险。企业风险是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企业内部、外部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风险以不同的分类方法也有不同的种类,从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角度来看,企业风险可以简单划分为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中的一部分,它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不规范的因素而引起的合同约定中企业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导致企业需承担实际法律责任、遭受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一般来说,企业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与当前社会中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有着一定的关系,社会中法律、法规越健全、完善,企业不依法经营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就越大。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特征

作为风险的一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同样有着客观存在性、损失性和可预测性,在具体的实践中,则表现为分布广泛和不可避免性、损失严重性和可防范控制性,同时由于法律就有专业性,合同法律风险也有着专业性。

在社会活动中,只要有合同存在,使用合同的主体就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有着分布广泛和不可避免性。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化解风险,是可能性的风险成为现实就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时候,还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清算。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但由于风险的可预测性,在实际工作中,风险是可以管理的,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保证企业依法经营,就能有效地实现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将风险的发生率降到最低,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促进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原因

由于合同的种类多种多样,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也是一个较为系统复杂的过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也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种类

按照企业合同法律所涉及到的法律部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三种;引发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来源有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种,因此,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又可以分为外部环境合同法律风险和内部合同法律风险;而按照合同具体的实施流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有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程序法律风险、合同内容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和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原因

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由于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完善、合同审查缺乏规范化管理、合同执行缺乏严肃性等原因,都会形成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并导致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对企业的权益造成损害,使企业蒙受损失。

1.法律意识淡薄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法的合同中,合同签订双方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和制约的,如果企业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做一些违法违规或是违约侵权的事情,就会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企业合同制定管理的过程中,不少企业都是直接从网上下载格式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但由于格式合同不具有针对性,也就使得合同的实用性大大降低,合同过于概括,有时还存在着合同内容、条款与企业实际不适应的问题,合同的种类、性质界定不明确,结构体系不合理、不清晰,不能满足合同内容条款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需求。

3.合同审查不规范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的严谨性要求合同在制定的过程中,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法律语言等必须规范,因此,合同条款、内容中的专业术语、文字及关键字的措施都要十分准确、严谨,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合同制定后的审查不力,相关的专业术语、关键字使用不规范,就会造成“一字之差,谬之千里”的现象,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4.合同执行缺乏严肃性

另外,由于对合同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有些企业只将合同当做是双方之间的一个普通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中的具体内容、条款的要求不重视,合同执行缺乏严肃性,十分容易造成违约侵权的现象,引起纠纷,给企业带来损失。

由于我国风险理论的研究发展较晚,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有一些理论工作者将风险问题和如贝叶斯法、决策树法等风险决策的方法介绍多国内,之后,风险管理才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因而在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对风险认识不足、不全面的现象,企业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或者是认识不到风险的重要性,或者是将风险与损失划等号,对风险采取一味的回避态度。这就使得企业对包括合同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管理不力,缺乏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在风险形成时,不能对风险进行较好的化解,进一步扩大了风险的影响范围,增加了风险的破坏力,使企业面临更加严重的困境。

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发展有着十分大的影响,风险一旦形成,不仅合同的原目标无法实现,还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而针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在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进行管理时,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合同签订流程,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示范性的文本,构建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进而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

(一)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全员法律意识

从以上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原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引发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中,最基本的原因是企业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对企业全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力度,提高企业全员的法律意识,通过举办合同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合同法学习资料等方式开展各种法律教育活动,对合同的种类、主体、合同法条款等进行讲解,使企业全员能够更为全面对认识到合同和合同法,树立其正确的法律观念,从基础上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提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整体管理水平,从而将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

科学合理的制度是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企业在对合同进行管理时,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的特点,结合企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实际,综合考虑企业内部、外部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立起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专门性文件三个层次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以基本制度为基础,建立专项的管理制度,对合同制定中各个程序进行具体的规范,并根据合同管理部门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况对专项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具体化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从而使合同的管理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促进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三)优化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合同合理合法

由于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由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优化合同的签订流程,在合同签订前,首先应当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对市场、产品、客户的调查,以调查的实际资料作为分析的参考资料,遴选和确定出合同签订的对象,从而再做出最终的决策,确定合同签订的方式、内容和签订对象。

在合同草拟、制定时,合同中一些专业性强的条款、内容要参考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对制定好的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合同中的专业术语等严格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等的要求,确保合同中的文字使用准确,尤其是关键字的使用要严谨、规范。

(四)加大合同执行力度,正确处理纠纷

合同签署之后,企业还应当做好合同履行的工作,按约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有时可能会出现合同履行达不到预期目标,或是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在出现合同内容需要变化或者解除等情况的时候,企业应当确保合同变化或解除的过程合法,尽量减少纠纷。

第9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范文

本文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加强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的对策的阐述,强调企业管理必须要以合同管理为基础,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

关键词: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合同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由于对合同管理的重视不够,导致合同管理粗放、薄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的甚至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因此企业管理必须大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增强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多种途径,加强合同管理是一个重要方面。企业要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这些都离不开合同管理。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目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1.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

一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或合同经办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识差。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企业的公章、介绍信等重要的法律文书随意被借用,另外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有的企业没有明确的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自身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那些未经授权的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的,因此明确企业合同签订中的授权制度是依法规范合同管理的一个起始点,并且明确普通授权、特别授权、转授权、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等,对承接工程、物资采购等集中有效管理也提供了明确的前提法律依据。

2.不签书面合同

盲目轻信“口头承诺”的协议,一旦对方失信,便纠缠不清,引发合同纠纷。有的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分析双方不签订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但恰恰因为这些就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过错,致使当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来弥补和处理这些当初图省事的一时举动。虽然现行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了以往经济合同法中对书面合同的严格要求,但作为一份证明当事人当初合意主张的重要证据,有这样一份含义明确的证据肯定比没有要好。

3.合同文本不规范

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往往过于简单、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未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连十分重要的条款,诸如交货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条款都没有,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说明合同条款事项,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因此,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线,这也是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一种风险防范意识。

4.基础性合同管理不到位

(1)合同管理制度不落实。有的单位各部门分头签订合同,各自保管,互不通气,合同管理员不能全过程参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无法审查合同的内容,合同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起不到预防损失的作用。

(2)缺乏对合同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虽然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但合同审批登记、合同存档台帐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有的甚至合同存件散失。

(3)合同报审报批制度不落实。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合同报审报批制度,但只停留在纸面上,该报审而未报审,报审报批制度难以落实。为保证公司或企业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一些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且加以贯彻,而不仅仅只是当成一种摆设。而是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5.不全面履行合同

导致合同履约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但企业自身市场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贫乏,往往在合同签订前不调查对方资信情况,落入对方设下的“合同骗局”,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企业一定要注重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经营队伍,提高信用观念,规范营销行为,才能使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在昌日常的经营管理中,除了正常的合同规范管理外,还应注意一种极端的情况,那就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表现:

(1)以预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方式骗取货款;

(2)编造合理的理由,侵吞押金或相应资金;

(3)伪造证件或资信情况,假冒特定身份,骗取合同资金等;

(4)通过中介组织设立广告骗局;

(5)假为购货,实为出货骗款;

(6)虚构标的,骗取已方信任,获取资金。

6.违规签订担保合同

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未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做仔细考察,便盲目为其提供担保,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有的单位因收受被担保单位的好处费,或以担保作为签订另一合同的条件而不惜为某些“皮包公司”担保。被担保人在贷款到期后,常因资不抵债而无法抵偿,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担保人便要承担连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二、加强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的对策

1.普及合同法律知识,增强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合同是企业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桥梁和纽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企业法律和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的人员要懂得《合同法》和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杜绝显失公平合同的签订,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全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管理者要了解和学习《合同法》,懂得如何管理合同,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管理的思想,树立合同观念和严格履行合同的法律意识,增强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认真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

2.把合同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日程,推进合同管理工作日常化和规范化。要把合同管理纳人领导班子工作的议事日程,特别是对涉及数额较大或者关系企业重大经济利益的合同,要专门立会审议,由分管领导把关,层层负责,保证合同签订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3.建立完善合同管理机构,配好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合同管理,要建章立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对签订合同进行审批,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进行保管、统计、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还要熟悉业务,熟悉企业管理,熟悉生产经营情况,熟悉法律,特别是要熟悉《合同法》。

4.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应对合同纠纷的发生。在订立合同后,企业还要密切跟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搜索相关资料,在对方违约包括预期违约时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手段,避免和减少自身损失的发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对方有违约或其他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可行使抗辩权,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合同保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5.强化示范文本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是有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会同相关业务部门,针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按照法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吸收各行各业合同文书的特点制订而成,主要条款齐全,没有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利条件。在企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合同日益重要,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和履行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强化合同等具有重要作用。

6.建立合同审批制度,严把合同签订关。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工程承包、产权交易等重要的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