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

第1篇: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新企业会计准则

随着房价的飞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特点,其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等,与其他行业相比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虽然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从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实施状况来看,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2009年,我国重点检查32家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把对房地产企业会计的关注推到一个新的。检查发现,会计信息失真非常严重,税款流失极其严重。在面对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和税收流失极其严重的事实。因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探讨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一、当前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

当前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有以下方法:一是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并收取预收房款确认收入;二是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三是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出了“入住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四是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上述收入确认情况在房地产上市企业年报披露中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数家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企业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问题,被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企业与注册会计师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企业判断的结果不能被注册会计师认同。其实,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不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都注重交易的实质,比如确认是否存在与销售产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已经转移,为实现销售收入所必备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具有收取现金的权利等事实。这里“为实现销售收入所必备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代表着供需双方对已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重大异议,也不存在为完成该销售而必需的后续工作等。

(二)业绩信息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开发至确认收入短则一年,长则三四年,在项目筹建期大量资金投入开发过程,大量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部分项目尚未完工,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会计理论中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房地产业的体现并不明确,每年的损益表因项目在不同状态下而使利润波动大,如果某房地产企业的大部份项目在建设期内,该年度的业绩只反映费用的投入,因此该年的财务报表就不能适当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与其他同类企业比较,失去了可比性而项目竣工并出售后,大量预售款项确认为收入。该年度的收入实质是企业几年的经营成果。所以,用一般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等并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现金流量表的问题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现金流量表应以企业为编制主体。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其他企业的现金流量具体明显的差异性。在现金流量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其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以企业为基本单位的,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是以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的,即每一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集中表现为购买工程用物资、支付的工资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开发完成后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则集中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产品等通过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由于开发期限较长,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异步性。

(四)风险信息披露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开发风险、土地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这种企业高风险性状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必须更充分地揭示有关风险事项。不过从目前我国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来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信息披露问题可大体归纳为下列三点:一是证监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披露其核算方法;二是证监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风险仅限于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三是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国上市企业披露的实际情况看,对质量保证金信息基本上未加披露。

二、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就要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

(一)完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规范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开放改革的深入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政府财政部门和会计学术界已开始考虑和探讨建立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但是,目前房地产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使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和一致,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比如我们在建立了收入确认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并推广针对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指引,让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统一标准的确认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有更深一步的指引,比如香港会计师公会在2005年1月亦推出会计准则指引第24号――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准则指引,目的在于统一房地产售楼收入的确认原则,在指引中指出完工百分比法并不适用于开发产品,因此在指引中规定房地产业的收入确认需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四个原则外,项目主体完工,买方收到入伙纸后,房地产企业才可将预售款全部结转当年收入,该指引清楚指出了收入确认的基础,减少了企业间的不同理解。

(二)完善配套工程的会计核算准则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制度》曾对配套设施费用的预提及会计处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配套设施成本核算的指引不足,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采取不同的成本核算手法,从而可能影响企业成本核算信息的质量及其可比性。以预提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为例,如果某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了1亿元的配套设施费用,不仅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了开发产品成本1亿元,而且在当期资产负债表中增加负债1亿元,因此必将对企业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该1亿元的配套设施预提费用只是企业的一笔尚未支付的未来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在2009年对一些准则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旨在提高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及加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其中亦十分强调资产负债表应该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和可以准确计量的负债。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

现时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等,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会计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财务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会计核算,其财务会计制度缺乏必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四)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一是在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表格式的基础上,增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所预提的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配套设施费用。二是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由于在项目未竣工前,预售收入不能结转,但预售情况亦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现时因为各企业的预售政策不同,不同的预售政策对企业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大,如此投资者很难在财务报告中获得预售的会计信息。以上海为例,按目前上海有关预售政策规定的要求,商品房结构封顶或结构施工至2/3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而其他地方的有关规定往往与此不同。因此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让投资者在财务报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额外提供了具有可比性的资料。三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即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以此提高其现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以弥补利润表信息的不足。

总之,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在现行的常规会计准则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规范体系,完善配套工程的会计核算准则指引,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参考文献:

1、崔学刚.上市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政府功能与角色定位[J].会计研究,2009(1).

2、樊晏平.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J].行业发展,2006(2).

3、冯西伏.浅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管理,2005(5).

4、高波.房地产上市企业发展状况分析[J].市场分析,2006(12).

第2篇: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房地产企业 会计核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的范围包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开发期间的税费等全部投资。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投资及成本费用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会计的核算方法主要是指会计核算程序中的会计记录和报告的方法。几百年来所形成的“复式簿记”这一方法,是一种独特、专门的程序和技术方法。这种方法在应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以后,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的职能和作用。具体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报告等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从事房屋建设经营、土地开发建设活动的企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这使其会计核算与其他企业会计核算具有明显区别,特征显著。要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应该先明白这些特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

1、土地的开发和建设。2、房屋的开发、建设和经营。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和建设。4、代建工程的开发。5、为商品房提供售后服务的其他多种经营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的计划性。2、开发经营业务的复杂性。3、开发产品的商品性。4、开发建设的周期长、投资数额大。5、经营风险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方式

1、定向开发,即事先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开发建设。2、投标开发,即参加招标项目进行投标,获得开发项目,开发建成后定向销售或自行销售。3、自行开发,即经当地政府批准,在总体规划指定的区域内自行开发、自行销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施工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目标单一,只建设而不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既要开发又要建设,而且还要进行经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过程主要分为五个阶段:投资机会选择和决策阶段、开发前期工作阶段、建设施工阶段、租售阶段、售后服务阶段。会计应适应不同阶段的资金运动需要进行核算。

(一)投资机会选择和决策阶段

这一阶段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发生的相关研究费用进行核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人生产成本。

(二)开发前期工作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涉及与开发工程有关的招投标、各种合同、条件谈判和签约等。这时,会计除了对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将各项费用计人生产成本外,还应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筹资,并将筹资费用计人财务费用。

(三)建设施工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会计的主要工作是对发生的工程成本,分别记人生产成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计算开发项目的总成本和出售房屋的单位成本,及时结转。

(四)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开发产品,能存在长期持有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包括经营性物业,而不包括住宅物业。除了对外进行销售转让外,还可房地产企业长期持有的物业仅包所谓经营性物业,就是指经营性、收益性房屋,如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购物广场以及工业厂房和仓库等。相对于作为最终消费品的住宅而言,经营|生物业具有长期收益的特点。房地产企业一般是长期持有经营性物业,而不是短期持有。持有物业在开发建设完成时,因不具备商业氛围,一般价值较低,但经过较长的培育期后,持有物业将产生很大幅度的增值。持有物业可以产生并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充足的现金流。在宏观经济调控之下,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面临考验,依靠内生资金提升业绩、扩展规模的企业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而内生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经营性物业产生的长期收益。

三、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

为了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工作科学地组织起来,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要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会计机构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里,一般都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为了促使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的各个环节讲求经济效益,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该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企业所属各开发、经营单位,也应该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开展经济核算工作。这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在业务上应该接受企业会计部门的指导。在企业会计机构的内部,应该根据业务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以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在收入与成本结转上存在差异。开发产品的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中的预售收人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并在项目竣工后结转为销售收入。开发建设中的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在项目竣工后结转为销售成本。因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项目开发节点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结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大中型房地产企业中,要充分发挥各级会计机构的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级权责关系,建立相应的核算体制。

(二)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制定会计制度,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规范、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规程、会计监督和检查、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方面。企业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在不违反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一些必要的核算办法,如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和稽核制度、成本核算办法、财务分析办法等。会计制度制定以后,需要认真执行。但是,会计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不断提高,会计制度也要做相应的变革。

(三)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工作,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会计人员。国家规定了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制度要求,认真编制并执行财务计划、预算;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等。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权参与制定本企业计划、预算,参与有关开发经营管理会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真实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于违反财经法令、制度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对于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报告。为了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开发经营中的作用,国家根据有关规定,为会计人员评定技术职称。同时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建立会计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促使他们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3篇: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1.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即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②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重新分类,并对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2.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继计量。初始计量又包括两种情况:外购或者自建。根据准则规定,可归纳总结如下:①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可直接归属的其他支出。②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支出,但这必须是在同时出租的条件前提下。③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公允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模式下,存在因企业意图改变而导致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以及当期损益确认不一致的情况。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不一致特指如下两种情况的不一致:第一种情况是自行建造开始时就直接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第二种情况是自行建造开始时认定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改变持有意图,再随即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从形式上看,两类情况是不同的经济业务类型,会计核算处理不同也有其合理性,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1.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非投资性房地产时,存在虚增或虚减非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以及当期损益的可能。《准则》第十五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倘若只是单独分析该环节,并不存在任何不合理的地方,但若将该经济业务环节向前追溯,则出现了与其他会计准则制定原则不一致的地方,这便成了一种人为调整固定资产或存货价值以及当期损益金额的方式和手段。

2.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是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置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还要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转入。这一规定存在有如下问题:

2.1没有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或者报废、毁损等具体情形,两者在核算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出售、转让的处置较为简单,可以直接从售价收入中予以扣除,而报废、毁损的情况却很复杂,两者在会计处理上一概而论,显然不妥。

2.2投资性房地产,特别是房屋及建筑物这种投资性房地产,在出售、转让或者报废、毁损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相关税费不进行核算,而是直接从处置收入中予以扣除,将扣除后的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这显得过于简化。因为,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一样,其出售、转让或者报废、毁损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情况较多且较为复杂,况且,在会计核算也可能会存在一个时间差,如果按现行的会计准则这样处理,会很容易造成了实物管理与会计核算上的混乱。

2.3作为房屋及建筑屋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了营业利润,而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及建筑屋在报废或毁损时的处置净收入,则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这样,同一建筑物报废或毁损处理不同,对利润结构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而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准确判断,给企业留下了进行利润结构操纵的空间,更为特别的是,它粉饰了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到广大投资者与消费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解读及其对其业绩变动趋势的分析,进而影响到其投资决策。因此,为便于正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或者报废、毁损等经济业务,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构成,也为了便于投资者和消费者能正确地理解、把握和分析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分别对此类业务进行核算,有以下几点:(1)出售、转让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准则规定,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设置和通过“投资性房地产清理”帐户,以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存续期间因报废、毁损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损失;(3)投资性房地产在存续期间因出售、转让或报废、毁损所发生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4)投资性房地产收回自用后发生的转让、出售或报废、毁损的处置净损益应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或报废、毁损的会计处理一样,作为利得列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三、结语

第4篇: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一)开发费用这项费用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管理、销售等等的费用。这一项费用虽然看起来与工程的开发没有直接的关系,但这些支出的费用其实是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后期的收益中。它也大概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1、管理费用这项费用是指房地产公司为了组织管理而支出的费用。比如说各种开发的经营活动等等。这些都是管理费用。管理的费用可以通过大致估算法来进行核算。2、销售费用这项费用是指为了更好地销售自己公司的房地产而支出的费用,比如说宣传费用、销售人员的费用等等。销售所支出的费用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核算。3、财务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中,办理一些手续所需要一定的手续费,或者是为了开发房地产而筹措资金的一些费用等等。

    (二)房地产开发的税金费用这一项支出也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在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的税费或者是一系列政府所征收的费用。比如包括了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城建维护费等等。税费的核算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的。

    二、房地产成本核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就是指企业在开发房地产的时候,将所用的资金进行核对计算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不仅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核算,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了解开发成本的设计正确了解这一项,可以正确的反映出产品的成本结构,就方便我们了解如何降低成本。按照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发成本”这一项就作为了一级成本的核算科目,其次,将各种建设费用,比如基础建设费用、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作为二级核算科目,最后,围绕一级和二级核算项目展开核算,形成多元化的核算,方便与日后的查询与统计数据。而且清晰明确的成本核算科目有利于将来的税金计算。

    (二)分清成本对象在了解成本的对象时,应该结合成本的实际特点去了解。对于某些大区域成片开发的土地来说,就一定会存在着共同成本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分清成本的具体对象,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谁得益谁分摊”这一原则就适用于公共成本要分摊的这一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是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就可以直接进行成本核算;对于有一些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情况,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的分摊方法来进行核算。比如说,土地的资金可以按照每人所占的面积来进行分配,而基础建设费和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费可以按照可出售的面积来进行分配等等。

    (三)一些间接费用的核算很多时候,房地产的开发都会产生间接的支出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的有企业的各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按照现阶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说法,这部分费用都是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间接费用,算入了房地产的成本中。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为了项目的进行而贷款的利息部分,这一部分如果也作为间接费用进行核算的话,就会造成财务状况不真实的情况。就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会损失企业的开发成本。

    (四)忽略项目决算的问题房地产商企业成本会计核算的最主要目的是计算出在整个开发的过程中的实际开支,方便日后企业核算实际利润。可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过分重视工程结算而忽略了项目结算。因为工程结算往往是在工程结束后就可以马上进行,时间明确肯定,又因为工程结算关系到工程款的支付,所以工程结算不容易拖拉。

    而往往项目结算会因为某一两个小问题而变得遥遥无期。要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提出一个“预算费用”的概念,就是将还没有完工的工程预算算进成本里,让项目结算能够按时顺利进行,等到日后工程完工后再来按照实际的支出改变项目结算。又因为这一个部分的工程支出费用,经常在总项目的投资中所占比例较小,所以这种“预算费用”的做法对工程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都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在的税务法律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在未取得正式发票的成本最多能允许税前列支合同总额的10%,而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当期税前列支。所以,作为一名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合理的规划财务税务,在项目工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算之前要尽最大的可能取得已经发生成本费用的发票,暂时没办法立马付款也可以,也一定要和企业的各个部门沟通合作,争取拿到发票后立即处理付款等事宜,让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的顺利,公司税负最大限度的降到最低或者是想尽一切办法延迟公司交税款的时间。

第5篇: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建设并做好成本核算基础性工作在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中涉及的以上4个阶段中,将发生许多费用,如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销售费、利息费以及为管理项目而发生的管理费,等等。这些费用中,有些可记入成本,有些则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如何更好地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应做好如下两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的规章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会计制度,并结合其自身的组织特点,制定并逐步完善其成本核算控制、投资决策、项目预算决算管理、成本费用审批、资产管理等相关的成本核算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同时要综合考虑项目开发的规模、特点等因素,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成本核算人员,以保证提供准确、详实的会计核算信息和质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各项制度要保证切实有效的执行,而不能只制定不落实,逐步形成“算为管用,算管结合”的有效管理机制。

(二)切实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性工作

在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其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收集、整理、分析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预决算书、成本费用控制预算、资金筹措计划、购销合同、成本变动因素分析等。同时,做好原始记录工作,主要包括各类成本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记录、现场各类签证记录、各类台帐记录等。成本核算基础工作的重点在于建立和健全各类原始记录,严格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项目预算决算工作。切实做好各项基础性,有利于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为成本核算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开发产品成本中,为了归集和分配费用而确定的承担者。合理的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开发产品成本的前提,如果成本核算对象划分过粗,就不可能全面、准确反映项目的实际成本水平及其状况;反之如果划分过细,就会有许多间接费用需要分摊,增加会计核算的工作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成本核算对象。

(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基本原则

1.一般的、小规模的开发项目,可将整个工程作为成本归集对象,设立一个成本核算单位。

2.对于在同一个开发地点的群体开发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相近、又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可以合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3.对于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应该以项目的工程内容和工期进度,结合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对象需要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更不能相互混淆。

(二)确定开发产品成本项目的构成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费用。

2.前期工程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准备阶段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测量勘察设计费、各项临时工程费用、“三通一平”费用等。

3.基础设施费:指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包括与开发项目相关的、配套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及绿化等。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包或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费及招投标费、工程预算编制费和审计费、质量监督费、竣工验收费等工程附加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为开发项目服务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如水房、锅炉房、消防设施等。

6.建设期利息:指为开发项目筹措资金而支付的建设期利息,项目竣工验收后发生的利息则记入财务费用。

7.开发间接费用: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部、工程部等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进行核算。正确划分成本项目,能够客观地反映开发项目的成本结构,为分析研究降低成本提供可靠依据和途径。考虑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应根据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成本项目,并据此进行明细核算。

(三)成本费用会计科目设置及建立必要的开发

产品成本核算帐表、单证为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依据现行《房地产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用”两个科目。“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以及由“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转入的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核算为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科目借方归集的费用,根据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全额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是一项复杂的会计核算工作。成本核算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及完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具体的成本核算需要以一系列的帐表单证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成本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归集、分配、计算。建立的单证、帐表包括三类:一是费用审批付款单等内部自制的成本费用类原始单证;二是工程进度、施工进度款支付情况、现场管理情况等原始记录台账;三是成本会计核算帐表,如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分配表、开发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表、项目利息支出分配表等。

(四)建立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的规范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工作,是将其开发阶段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现行《房地产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属性,进行合理的归集和分配。前提是建立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的规范程序。

1.依照现行《房地产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发生的各项费用,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对不合规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制止。

2.正确划分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和不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费用界限。首先,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耗费不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如对外投资的支出和损失、捐赠、固定资产出售及报废损失等。第二,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分为正常的成本和非正常的成本,只有正常的成本才可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非正常的成本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而应计入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成本包括自然灾害、盗窃等非常损失、滞纳金、罚款;坏帐损失、存货跌价损失、长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债务重组损失等。第三,划清开发产品成本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第四,应划清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3.正确划分各会计期成本费用的界限。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会计分期假设,合理运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对于款项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待摊费用,及时摊销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对于本期尚未支付款项但应由本期负担(主要依据合同或预决算资料)的预提费用,及时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

4.正确划分不同成本对象的费用界限。对于应计入本月开发产品成本的费用需要在各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划分:凡是能分清应由某开发产品负担的直接成本,应直接计入该开发产品成本;另外,对于各种开发产品所共同发生的、不易分清应由哪项开发产品负担的间接费用,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并保持一贯性、连续性,便于比较分析开发产品成本的变化趋势。

5.正确划分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成本的界限并及时结转。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已完工开发产品交付使用验收证明,处理完工开发产品成本的结转工作,将该完工开发产品归集的全部成本进行完工结转,同时按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出单位成本和独立销售的单元成本,在完工开发产品中按单元进行明细核算,建立销控台帐。依据收入实现原则及时结转已售开发产品销售成本。

(五)正确合理归集和分配成本费用

第6篇: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成本核算

一、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中的成本核算特点

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是企业实现自身财务目标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于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企业而言更是如此。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价格的不断升高,土地拍卖价格以及办公楼租售价格也节节攀升,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趋向于价格竞争了。因此,我国房地产企业要想在今后激烈角逐的市场环境下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加强自身的成本控制和成本管理。然而,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又有着与别的传统行业不一样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跟传统行业比较起来,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的会计周期都比较长,大概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取得、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销售、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移交等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的总计时间大约需要三年左右。因而,作为房地产企业而言如何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进行工程项目的预算计划、成本核算、以及成本决算成为很多房地产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

其次,成本核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式也存在差异。一般的制造类企业成本核算方法可以分为品种法、分批法以及分步法等,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组织方式只分为自营和发包两种,并且在具体成本核算时只能够根据具体单个项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费用分配方式传统上制造类企业一般有约旦产量法、定额成本法、定额比例法等,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是生产成本在一次会计时点上分摊至每个品项的产品,而房地产企业则不行,基本上不存在一个时点上分摊所有费用的问题。

最后,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中具有巨大的经营风险性和业务复杂性。房地产开发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经营上不确定因素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会比较多,一旦房地产开发的产品滞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必然面临着生死抉择。所以做好房地产企业的事前成本核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从原则上帮助房地产企业规避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同时降低其经营业务的复杂性。

二、房地产投资开发中的成本构成

房地产投资开发的成本构成主要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全部开发中的成本投入、配套设施费的分摊、环境绿化费的分摊等。这些成本构成按照成本的使用途径可以分为三个大的方面。

第一,前期投入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的是房地产企业开发时为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安置居民拆迁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指的是项目开工前所发生的费用,如项目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的是房地产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绘承办单位的安装工程款或者自己承建发生的各项安装费用,如水暖电器、土建施工中的料工费等。

第二,项目开发中与施工相关的配套以及其他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赞、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三大块。基础设施费主要指开发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照明等相关的费用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指的是开发项目中不能够明确转让的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如变电站、公用停车场等;开发间接费用主要指房地产企业所属的管理各部门在施工中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施工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施工设备的折旧费等。

第三,最后一个方面的成本费用支出则主要指的是房地产企业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投融资成本,如银行的利息贷款支出、业务上的招待费支出、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人员费用等。要知道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投资周期长、风险高、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很强的行业,这方面的费用比不可小觑。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的成本核算是一个关系着房地产企业利润的大问题,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成本核算对象的确认、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成本计算周期等。

1 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不太合理

根据通常的企业成本会计处理方法,一个企业生产中如果发现能够归属于生产产品的料工费的话,就应该直接归属于生产产品的直接成本。如果是交叉发生的多种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的话,就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先归集料工费,再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配,例如约当产量法等。然而,对于我国的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项目投资开发中发生的大部分成本费用都是属于直接开发成本,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设施配套费等均属于间接开发成本,这些料工费占用的比例还都是比较大的。但是怎么样对这些开发过程中的间接成本进行归集呢,到目前为止,独立核算的房地产行业会计准则并为给出明确的说法,很多房地产企业在处理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上也是各有不同。口径难以一致。

2 随意调剂成本,工程款决算与成本费用支出存在较大差距

旁地产企业在同一个时间内可能有好多个项目在同时进行开发。当然,由于每个项目的地理位置、市场用途以及土地出让价格等的不同。会导致每个项目的利润率不一样,这个也比较容易理解,例如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开发、别墅等的利润空间就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有些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时出于某种目的如偷漏税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会人为地调整不同项目之间的成本分配,造成工程款决算与成本费用支出存在较大差距。例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及时结转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配套设施费,一般多采用预提配套设施费的办法,预提标准由企业自行规定。这样会不可避免出现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发生较大的差异,不少房地产企业都会把其当成为调节当期利润的重要关口。

3 会计成本核算不到位,虚列成本费用

房地产行业是属于成本核算比较复杂的行业,涉及的会计期间也比较长,跟一般的企业成本会计核算存在较大差距。正是因为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很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不到位,成本费用列支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我国《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而在实际操作当期的收入和成本并不能够准确预转,这就为企业虚列成本费用提供了平台。

四、我国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中的成本控制与成本完善对策

1 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归集和分配方法

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前面提到的六大成本项目的归集核算不够重视,只是将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六个核算方面进行成本归集,没有明确进行分类归集,也没有进行费用组

成结构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房地产企业应当规范地对成本项目进行归集,例如房屋开发中发生的供水、供电、排污、通讯、绿化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一般应该直接分配计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信息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借“开发成本一房屋开发成本”,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在成本费用的分配方法上,成本分配也应该选择合适的方法,不能够随意分摊。具体方法的选择应该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例如基础设施费用的分摊应主要采用因果关系法,即按照基础设施费的历史成本发生原因给以合理分摊。总之,成本的归集和分配应该能够提供准确的经济决策信息、客观的成本核算方式,为企业的会计预决算提供坚实的基础。

2 强化会计监督,加大税务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慢慢成熟,针对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制度应该得到不断完善和加强,尤其是对于房地产企业的一些会计监督制度。从近些年来看房地产行业会计造假现象严重,很多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偷漏税现象,其中随意调剂成本便是一种相当重要的手段。因此,企业外部审计部门、财政税务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外部监管力度,对不真实核算工程预决算的企业、不按照规定核算收入和成本的房地产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从成本核算控制层面上确实提高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

3 制定科学的材料领用流程,节约现场管理监督费用

房地产企业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应该针对主要材料制定科学的材料领用流程。实行限额发料,对于在成本领用中有良好表现的节约行为给予适当的奖励,超出标准成本领用限额的或者超出项目预算材料限额的应当给予一定惩罚。另外,在现场施工中也应注意管理费用的支出限额,虽然这些费用与项目成本直接关联性不是很大,但是这项费用的有效控制可以为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列支提供一个较好的影响典范。

4 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控制,有效控制成本支出途径

第7篇: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前的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税收筹划

房地产老项目有以下两种情况:(1)2016年5月1日前已获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其注明了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2)未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明确标注合同开工日期或还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允许建筑项目在承包合同注明可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可优先选择简易计税办,理由如下:

(一)“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可供选用的增值税税率有两档,分别是5%和11%。房地产老项目在营改增后,若选用一般计税办法,其税率将比简易计税办法税率高6%。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建安工程发票是主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为房地产企业与建安工程签订合同时没有将国税政策变化考虑进来,房地产企业老项目若向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其所适用税率将不再是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而是已提高的增值税税率11%,毫无疑问,这将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情况。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会向房地产企业提出增加工程结算价款的要求,这只会使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不降反而上升。如不能顺利处理,容易在建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出现经济纠纷,严重的会导致法律诉讼。

(三)过去十多年里,我国房地产市场呈井喷式增长,房地产价格突飞猛涨,已经上涨了5至10多倍。房地产老项目应选择简易计税法,其税率低,能使企业税负保持在平稳水平上,避免了大幅度增长。房地产企业老项目计税办法选择应充分考虑房地产项目自身的特点。房地产老项目可分为四大类:商业地产、高档豪宅、普通住宅与政府安居工程。1.商业地产与高档豪宅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会有较大的增值空间;2.普通住宅和政府安居工程虽其增值幅度小,综合权衡考虑计税办法后,还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比较稳妥。

(四)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工作量等都会大量增加,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增值税核算的工作量、会计核算难度都会有大幅地增加,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知识要求。

二、“营改增”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新项目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16 年5 月1 日起的房地产企业新项目必须适用一般计税办法。

(一)一般计税办法中销售额的概念

这一销售额的概念完全不同于“营改增”前销售额与简易计税办法的销售额的概念,国税总局规定房地产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其销售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而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的房地产面积/ 该房地产项目的可售面积*支付的全部土地价款。

(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合理取得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为了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达到降低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目的,需要重新规范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积极学习税法。企业增强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业务能力,做到人人知晓营改增,最终形成购买固定资产、支付办公耗材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只有建安工程费用与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的来源,因此必须在与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建安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而建筑材料供应商应按房地产企业的要求出具自行开具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适应“营改增”大环境,重构企业经营模式

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企业购买的甲供材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17%的增值税。若继续采用营改增之前的承包方包工包法,建筑企业会选择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而已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少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现象,容易使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上升。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需重构企业的经营模式,将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最终实现增值税税负合理与优化。

(四)合理明确地划分新老项目的费用界限,规避涉税风险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计税方法不同,因而在会计核算时应进行严格的区分。房地产新老项目需共同承担的成本费用,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需选用适合的方法进行合理的分摊,转出房地产老项目办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无法确认是房地产老项目还是房地产新项目产生的费用,由房地产新项目全额承担,予以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给予全额抵扣的政策。

参考文献:

[1]谢甜.“营改增”政策解析[J].大观,2016.07:193-193.

[2]展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案列分析[J].市场周刊,2016.

第8篇: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经济披露 会计信息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如何做好房地产企业经济下的会计信息管理工作,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逐渐完善房地产企业管理会计信息的方法和工作实践。从而建立一整套比较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好的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技术化、知识化和信息化。给房地产企业经济下的会计信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从房地产企业自身来看,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不但可以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以提高房地产企业效率,扩大房地产行业市场占有率,还需要加强以市场经济为核心,建立健全了一套适应房地产会计信息体系经济运营机制,改变运营模式,还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成本,与相比于其他行业,房地产行业无论是资金运动还是其经营特点、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都有着其特殊性。

二、丰富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房地产企业下会计行业具有较风险性和特殊性,导致该行业的会计管理存在着不规范和不一致的现象出现,这样造成了一些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信息的可比性与有用性。企业对房地产会计报表由较高的调整空间受国内外宏观政策调控和经济变动的影响,房地产企业承受着巨大的财务风险,随着我国越来越的内地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化。比如说,

递延税项准则与投资物业准则作为国际会计准则例对房地产企业较为重要的两项准则却并没有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出现。由于与国际会计规范存在的差异性,就使得我国涉外企业的工作量变大,会计信息成本提高,这就影响了这些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而且对于我国我国企业经营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拓展都存在着阻碍。因此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化标准的会计准则对于我国房地产企业走向国际舞台是重要的一个基础。

三、完善配套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准则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对于会计理论研究的不断进步,我国政府财政部门和会计界已开始对于会计体系的完善有了更多的思考。开始对人力资源会计、物价变动会计、质量成本会计和金融工具会计等新的会计分支有了更多的了解。房地产企业要更新观念,强化管理,企业自身由于受其管理能力和对安全用电管理认识上的限制,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客户自身安全管理不到位,加强检查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搞好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反、防窃电力度,打击违法用电;为了合理的对企业财务部管理进行宏观和微观主体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进行客观、科学从充分体现的合理性,促进供用电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除了管理审计和跟踪监督,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角度出发,加强和改进房地产企业管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地产企业会计监控,有效防止企业的流失

四、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的会计规范体系

房地产行业又深受国家法规与政策的严格调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围绕企业常规的会计事项进行统一的制定,但是还是有些会计分支的内容没有进入会计规范的体系之中,因此其构建还是缺乏一定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而且伴随近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于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了解,会计学术者和政府财政部门已经开始探讨出一套新的会计分支,可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管理缺少较具体和详细的制度与规则,因此很多会计管理人员对待一些工作会有力不从心的感觉,这样的情况也使会计处理结果无法形成规模,因此才造成了现今很多房地产企业账目不清楚成本不实和数目布阵等各种现象的发生。

五、结束语

通过大量阅读关于房地产企业经济下会计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以及如何更好的运用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实行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之后,加强会计工作队伍的建设,让会计档案的使用和会计软件的版本有了密切发展,不断技术化、知识化、信息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赵霞艳.我国房地产企业相关会计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1,(9):103-110

第9篇:房地产会计核算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政府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对居民的拆迁补偿是指政府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当地政府城市整体规划或建设单位自身的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的有关规定,采取产权调换(房屋补偿)或作价补偿(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价值抵偿。

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说,能否对各种拆迁补偿方式进行正确核算,不但关系到开发产品(土地或房屋)的总成本与单位成本,而且还涉及各项税款的计算与缴纳,倘若处理不好可能带来涉税风险。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重视对拆迁补偿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下,当被拆迁补偿户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形式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该项拆迁补偿支出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当被拆迁补偿户选择的是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形式时,视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先向被拆迁补偿户支付了一笔货币现金,然后被拆迁补偿户再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入等额房屋(居民住宅),对这种产权调换(房屋补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以按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当地同期、同类房屋(居民住宅)的公允价值或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测算的金额,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特别注意,对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形成的回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当地同期、同类房屋(居民住宅)的公允价值或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测算的金额确定视同销售收入额,同时按照相同期间、相同类别房屋(居民住宅)的实际开发成本(房屋)结转视同销售成本额。

下面结合典型案例,具体说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采用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形式时,有关回迁补偿(房屋补偿)所得、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问题。

案例:

第一种情况:假设AB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B房地产企业)2009年8月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计划占用土地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为35090平方米,可供对外销售面积为31900平方米(其中:用于被拆迁补偿户的视同销售面积为8000平方米,用于AB房地产企业自由销售的住宅面积23900平方米)。

第二种情况:假设该住宅小区项目于2011年8月完工,同年10月AB房地产企业开始与各被拆迁户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2年3月1日AB房地产企业正式开始向社会公开销售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假如在当年3月30日将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全部售罄,该住宅小区的房屋的每平方米平均售价为7000元,共计应确认销售收入总额为16730万元(0.7万元/平方米×23900平方米)。

第三种情况:假设2012年2月末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建设项目工程已经竣工决算,开发成本(房屋)总计为704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5600万元【均为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费(房屋补偿),若不考虑拆迁补偿因素,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7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76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52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20万元,开发间接费77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借款净利息支出及手续费440万元)。

一、AB房地产企业回迁补偿(房屋补偿)所得的计算过程

第一,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开发成本7040万元。

第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600万元(0.7万元/平方米×8000平方米)。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5600万元不仅仅是拆迁户8000平方米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而应该是归属于该住宅小区项目31900平方米的,需要在总可售面积31900平方米中进行分摊。

第三,视同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0.7万元×8000平方米)。

第四,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为3962.38元/平方米【(7040万元+5600万元)÷31900平方米】。

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时,应该以总可售面积31900平方米作为分母,而不能以23900(31900-8000)平方米作为分母,否则就会虚增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第五,视同销售成本为3169.90万元(0.396238元/平方米×8000平方米)。

第六,视同销售所得为2430.10万元(5600-3169.90)。

二、AB房地产企业回迁补偿(房屋补偿)的会计核算

第一,AB房地产企业该住宅小区项目完工时,根据回迁时该住宅项目同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600万元,并做视同销售收入处理: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5600万元

贷:应付账款——回迁户5600万元

借:应付账款——回迁户 56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00万元

第二,各被拆迁户(亦即回迁户)向AB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共计5600万元,是AB房地产企业根据与被拆迁户办理回迁手续时开具给各回迁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一联)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69.90万元

贷:开发产品——房屋3169.90万元

第三,AB房地产企业回迁补偿(房屋补偿)的税务处理

回迁补偿(房屋补偿)业务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一是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开发产品(房屋或土地)用于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广告宣传、样品、集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抵偿债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开发产品(房屋或土地),应于开发产品(房屋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者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入(或者利润)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因此,AB房地产企业2011年10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回迁房屋交接相关手续时,计算确认的视同销售所得2430.1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额607.53万元。即视同销售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30.1×25%=607.53(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07.5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7.53万元

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回迁房,应根据确认的“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实践中,许多企业是以预计毛利率计算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是不对的,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二是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用建造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房屋)项目安置回迁户的,安置回迁户的房地产项目(住房)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土地(拆迁补偿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与被拆迁户办理回迁房交接相关手续时,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假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为2%,则AB房地产企业2011年10月应该预缴土地增值税112万元(5600×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1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2万元

由于2012年3月30日已经将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全部售罄(销售完毕),因此,AB房地产企业应该对该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扣除利息后开发成本:5600+7040-440=122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2200×130%+16170×5.5%=16749.35(万元)

土地增值额:16170+5600-16749.35=5020.65(万元)

土地增值率:5020.65÷16749.35=29.98%

应缴土地增值税:5020.65×30%-0=1506.2(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应缴土地增值税-已预征土地增值税=1506.2-112=1394.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94.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394.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394.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394.2万元

三是营业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补偿拆迁户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同期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算征收其营业税。

拆迁补偿面积(回迁房)应纳营业税=3169.90×5%=158.49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8.49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8.495万元

四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假如,AB房地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11.5%(城市维护建设税7%,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3%,地方征收教育费附加1.5%),则拆迁补偿面积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8.495×11.5%=18.237(万元)。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DB/OL].国税发(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