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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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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1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创业 大学生 法律 地方性法规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 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 鼓励大学生创业不仅可以充分实现大学生自身的价值, 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相关劳动者就业, 缓解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 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河北省是一个人口大省,每年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很大。如果能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搭建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平台,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能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而且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其他社会人员的就业问题。但河北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现状却并不乐观,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其中包括市场、财税、营销、人力资源等,而法律和政策保障上的欠缺更是使高校毕业生在创业中无所适从。因此,构建促进我省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平台很有必要。

一、 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和政策保障现状

自 2008 年以来,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措施越来越多,这些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一)门槛降低。大学生提供证明,即可享受国家对大学生的创业优惠政策。(二)注册手续简化。很多省市都开通了大学生创业“绿色通道”,只需大学生提供身份证明和公司注册的必备文件,政府可直接帮其办理一系列手续。(三)减免创业初期的部分税收。(四)提供房屋租赁 补贴。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每个月800元的商业门面租赁费补贴。

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不少支持的政策,但据调查,这些政策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落实不彻底。国家极力提倡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但是政策在地方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二)固定性不强,变动性较大。(三)政策不完整、不全面。单条的政策或者单个的条例,并不具备完整性和全面性。这些优惠政策,仅仅限于创业初期的创业程序手续和部分税收方面。

二、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应坚持的价值

(一)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它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和积极影响,需要始终发挥法律在大学生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经济价值。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保障并规范了大学生创业的行为,也将促进大学生更好、更健康地创业,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做贡献。

(三)社会价值。创业是一种社会行为,在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的运作下,更多大学生会选择创业,将带动社会的创业之风, 并带来再一次的创新。

三、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国家关于大学生创业的立法

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缺乏鼓励大学生创业的内容,不能适应目前大学生创业的需要。所以,建议调整各项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法律,使之从根本上保证大学生创业的需求。

1. 完善公司法。公司法可在公司设立的门槛、公司的管理等方面,适当地给予大学生特殊对待。例如适当降低大学生公司注册资本,适当减少大学生公司注册程序。

2. 完善财税法。大学生作为一个被扶持的创业重点群体,可以通过税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其全部或部分税收。

3. 完善知识产权法。目前,大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到位。对于大学生知识型创业,国家应当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切实落实好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促进大学生知识型创业。

4. 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同时中小企业也是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的首选。因此要尽快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发展融资担保、 小银行、风险投资、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鼓励银行发放创业贷款。

5. 推动大学生创业促进法的出台。随着社会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这条道路, 因此这个时候制定一部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制定一部相关的法律让大学生在创业时有法可依, 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创业信心, 从而解决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地方性大学生创业的立法

中央的立法,可在大范围内做倾向于大学生创业的调整。我省根据中央的立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由地方立法机关,做出地方性的立法。比如,地方需要鼓励哪些行业,则可以对该行业做鼓励和支持的立法。

第2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范文

(一)法学教育目标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

第一,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

第二,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

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二)法学教育理念

对于法学教育理念,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指出,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侧重于学生能力的培养,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但是,我们在思考这一问题时却往往会只是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知识的传授。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近代法学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法学职业的转化。但是现在教师的知识格局是在此之前形成的,加上现在中国即将加入WTO,因此法学教育改革就必须从这批人开始,实现知识的转型。由此,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忽视法学知识的重要性。

二、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

法学教育体制的科学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和高低。因此,与会代表都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方面的改革给予了极高的热情和关注。

(一)关于法学教育体制

1.关于法律院校(系)的设立。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设立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到目前为止,全国除了原有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外,最近几年内其它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系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可见,我国高等法律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在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从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2.关于法学院的管理。苏力教授提出,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院长,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管理才能,而不能仅仅凭借学术声望。固然名教授对于提高法学院的声誉是相当重要的,但是作为院长不懂管理是不能带出好的法学院的。法学院的院长需要具备的是学术鉴赏力,而不一定必须具备学术创造力,院长应当具有长远的视野和把握人才流动的能力,院长管理应当职业化,从学术研究中脱离出来。同时,法学院的管理人员也应当职业化,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人员流动,从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职业化。此外,还要通过法学院的协调实现教授知识的互补。有学者提出,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化色彩相当浓厚,由此产生了不利于法学教育现代化、国际化,不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等问题。为此,要取消行政的管制和压抑,使高等法律院校独立并自治;并通过简政放权,实现高校自治;通过校际合作,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裁并高校,实现高校资源整合等。

3.关于法律专业的设置和学制。有代表提出,在法律专业大学本科阶段不宜将其划分得过细,因为我国的本科教育应当着眼于通才教育培养,而非专才教育。另外,有代表指出,不能因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的热门专业就一哄而上,有条件的办,没条件的也办。国家对高校中法律专业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关于法律专业学制时间,与会代表提出,应当吸收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成功作法,适当延长现行的高等法律院校的学制年限,将现在的4年制本科教育延长至5—6年。这样有利于学生能够除了认真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外有时间学习其它与法律职业教育关系密切的学科(如经济学、历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等)。

4.关于高等法律院校的师资。要想改善现行的教育体制,在高校教师的选任上要彻底进行改革,年轻的助教应当花更多的时间去搞科研,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够上讲台,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教师的教学实践当中来,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当让高校名师都走进课堂,上大课。

(二)法学教育内容

关于法学教育内容方面的讨论,与会代表主要集中对现行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法律教材的编撰、课程的考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的很多学者提出,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除了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外,还要增开像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的学科背景下去认真思考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与此相对应地便是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问题。有学者指出,应当为学生指定两到三本参考教材,以便于学生能够自己进行比较学习、研究;另有学者指出,应当将市场机制导入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中来,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有学者提出,在法学教育当中要充分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放在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因为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为此要在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论文写作、考试方式、社会实践等方面)、法学教材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三)关于成人法学教育

有学者提出成人法学教育已由过去的补偿教育转变为继续教育,成人法学高等学历教育的历史使命尚未终结。在成人的法学教育的改革方面,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使教育市场在成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同时,成人法学教育要转变观念,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并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研究,做好相应的准备。另有部分代表认为,在法学教育日趋精英化的背景下,成人法学教育应当逐渐取消,更不能运用所谓的市场机制来调节它。

三、国外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与会的很多代表对国外的法学教育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很多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性建议。近些年来,我国学者针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呼吁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彻底改变我国的学院式教学机制。国内已经有相当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开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学法。有学者认为,针对我国司法体制在不同领域的不同需要,以及针对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法学教育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多元化的原则。

(一)国外法学教育动态

1.意大利法学教育。有学者通过对意大利高等法学教育(包括课程设置、教材、课堂教学法、考试)的介绍,提出我们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学法取代我们国家长期沿用的大陆法系国家学院式教学法,而应当以演讲式教学法为主,同时吸收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2.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有学者指出,我国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应当吸收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学者明确提出,在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应采用“法律诊所课程”,并且目前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许多条件已经具备,只是在学生从事法律实践的过程身份合法化仍然存在问题。还有学者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运作模式及在中国的现状作了介绍。

3.德国的法学教育。邵建东教授通过考察德国的法学教育,指出我们应当从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模式中借鉴有益的作法,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适当延长学生实习时间,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法律职业)训练等是很有必要的。

4.英国的法学教育。周世中教授向我们全面介绍了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育评估以及素质能力培养等方面都保持着自己的特色。由此,周教授指出了英国大学法律教育对我们的启示:(1)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相结合;(2)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相结合;(3)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4)法律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5)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

(二)网络法学教育

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通过互连网络进行远程高等教育不再是梦想。有的与会代表对此也给予了关注。有学者以知识产权教学为例,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的三种法律教学模式,提出了教学改革的技术方案,改革教学内容,转变教育观念。有学者指出,网络法学教育具有很多传统法学教育所不具备的优势,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在严格控制试点高校的设立、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和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等前提下,稳步地发展我国的网络法学教育。

四、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是指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通常又指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和法学教师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检察官,特别是律师。法律职业教育就是针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

1、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有学者回顾了我国法律教育大发展的20年,指出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并对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建议我国法律教育要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引入市场部分机制,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有学者认为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一些学者从我国现行高等专科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出发,对法学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内容方式与目标、引入市场机制、办学层次与规模及教育机构设置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2、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针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学者通过比较法律伦理与一般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伦理三组概念解析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关注的目标及实现途径,转变大学教育观念,改革我们的教育手段和技术。

第3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分析

一、调查结果

通过对问卷问题回答进行统计之后,得出以下调查结果。

关于“对法律方面的问题”,被调查的57%的学生表示“很关心”,31%的学生表示“一般关心”,12%的学生表示“无所谓”。

关于“作为一名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你觉得法律与你的联系程度怎样”,只有33%的学生表示“很密切”,45%的学生表示“一般”,22%的学生表示“几乎没有”。

关于“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从何而来”,有67%的学生都选择了电视,27%的学生选择了课本,17%的学生选择了家庭,13%的学生选择了报纸,还有49%的学生选择了其他。可见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是多样的,但是大多数学生都选择了电视,而选择报纸的只有很少一部分,这和现在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习惯有很大关系。

关于“你觉得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律关系”。21%的学生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23%的学生认为是“行政法律关系”,而41%的学生认为是“特别权利法律关系”,15%的学生认为是“其他法律关系”,可见学生关于自己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统一的认识,看法多样,许多学生缺乏相关知识。

关于“你觉得学生应该服从高校的的管理吗?”,63%的学生认为“应该”,29%的学生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8%的学生认为“不应该”。

关于“你觉得学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是否合法合理”。51%的学生认为“合法且合理”,42%的学生表示要“视情况而定”,7%的学生认为“不合法且不合理”。你的权利有被学校的管理行为侵害过吗。57%的学生表示“没有”,11%的学生表示“有”,32%的学生表示“有但是不知道”

关于“你知道学校有为涉及学生权利的管理行为提供相关的申诉途径吗”,56%的学生表示不知道,28%的学生表示“有听说但是不清楚”,只有16%的学生明确的表示“知道”。关于“当你的权利被学校的管理侵害后你是怎么解决的”,72%的学生选择“自认倒霉”,25%的学生选择“其他”,只有3%的学生选择“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可见学生不仅对申诉途径缺乏了解,面对学校管理侵权时的申述意识也非常薄弱。关于“你觉得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不定项)”,67%的学生认为是“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程序存在瑕疵”,59%的学生选择了“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31%的学生选择“.学生本身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人格心理存在缺陷等问题”。

第4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高校就业指导 法律意识 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认知的现状

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他们在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时还不够全面,尤其是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还停留在感性认知的水平上,更有甚者会产生法律认知的盲区。大学生对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更是严重缺失,对就业中的法律知识缺乏足够的重视,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也较差。绝大部分毕业生对国家的就业法律法规也不熟悉、不了解甚至不知道。

大学生一旦毕业步入社会,因缺乏初次就业经验,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识别能力不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遭遇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等。或在试图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法律问题时,将会充满困惑与彷徨。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高校的法律知识教育缺失

各高校的就业指导课教学大纲,是在国家教育部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关于的通知》指导性原则下修订的。各高校拥有较大的自,原本是为了给予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灵活性。但实际上,高校的法律教育普遍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忽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真正将法律教学与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忽视了学生是否真正掌握劳动与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否在就业择业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正当的劳动权,以及如何诚信就业等更为重要的法律教育工作。

(二)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注重就业率

许多高校开展就业工作仅仅围绕当年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数量,并以此作为某个专业、某个系就业率的重要就业指标而给予高度重视。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不能H仅关注学生的就业率,更应重视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的就业教育。

(三)学生对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够重视

许多学生存在片面看法,认为法律与己无关。特别是初入大学校园的学生,认为就业是毕业后的事情,无须在校期间考虑社会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没有切身体会到法律(特别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对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三、如何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一)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与就业指导课程有机结合

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手段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且该课程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无法满足学生在未来就业择业过程中对于法律的需求。应对现行就业指导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理论教学融入其中,结合就业案例教学,预测毕业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发生的就业风险和就业陷阱。以期加强对大学生有关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做好大学生毕业前的法制教育工作,使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做到知法守法,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开展相关就业法律知识讲座

在高校就业指导的工作过程中适时开展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例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法等。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互动模式,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以及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已经对法律特别是涉及就业方面的法律产生了强有力的认同感和需求感。因此,要在法律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引导和帮助,避免学生在就业中走弯路。

(三)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应该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学生即将走入社会,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例如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另外,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违约也成了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较为关注的话题。这些都要求高校教师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思想,对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

因此,可以开设相关就业法律知识专栏,将学生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知识专栏,结合重点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整理与解答。

(四)重视大学生的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循序渐进引导学生

用人单位通常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个人职业素质,如对企业的忠诚度、工作态度、社会责任感以及法律责任感等。一个健全的人格,远远比专业能力更重要。因为专业能力可以通过培训得到提高,但若一个人的法律修养、品德责任心存在问题,则远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

就业法律知识的培养和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通过几次讲座就能解决的,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的入情入理的教育,循序渐进、细心引导学生。因此,把人格教育及法律道德教育融入到日常的思想教育中去,使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特别是针对就业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实现常规化、常态化、全程化。

四、总结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综上,将就业法律知识教育纳入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经济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第5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知识架构

中图分类号:F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30日

随着高校毕业生人数的陆续走高,大学毕业生待业大军迅速扩大,毕业就失业的现象已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措施,以推动大学生创业,并借此部分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大学生成功创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这里简单谈一下创业知识的积累和学习。

一、成功创业需要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一)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相关知识可以帮助创业者进行基本的供需分析,选择好的创业项目,使其更易被消费者接受。如市场调查方面的知识可以帮助拟创业的大学生进行基本的市场分析,使其及时发现创业机会,并通过供给和需求的分析,确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分析创业项目市场的大小,以做出项目选择决策;另外,创业者还可以根据基本的经济学原理,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选择合适的地址。

(二)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这些知识可以帮助创业者更好地了解不同行业对新创办企业的要求,理解并分析一个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如产业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工业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等)、整个经济系统产业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以及产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等,帮助其分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避免进入处于衰退期的行业,而且可以帮助创业者了解某种行业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进而分析拟创办企业的未来前景及发展趋势,选对行业谋求更大发展。

(三)宏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关于经济增长、经济周期、就业与失业、通货膨胀、国家财政、储蓄、投资等内容有助于创业者了解宏观经济发展的相关理论、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帮助创业者从宏观上把握企业发展的方向。

(四)投资学。投资学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创业者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运行机制和一般规律,以及各类投资运行的特点与规律,帮助其正确进行投资项目分析,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成功创业需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一)战略管理和企业管理。这两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创业者从总体上设计和把握企业战略,高屋建瓴地为企业长远发展制定适合自身的目标,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且能够在日常经营中,对企业进行科学的管理,避免一些不应有的失误。

(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创业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必须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熟悉掌握国家创业扶持政策,包括创业教育、培训、服务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同时要建立一支团结、务实、高效的员工队伍,必须完善员工培训、考核、晋升、奖励、社会保障等制度。

(三)市场营销。做产品不如做销售,做销售不如做市场。只有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销售出去,企业才能够回笼资金,才能够产生利润,销售是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惊人的一跳,是实现利润的基础。市场营销方面的知识可以帮助创业者在盈利高的市场上以更好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并较好地去分析和开拓市场,实现企业更好的发展。

(四)财务管理。创业最大的障碍是缺乏资金,经营企业最重要的问题是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财务管理知识可以帮助创业者了解资金的筹集渠道,各种资金的成本、收益和风险,以及资金的有效使用,以做出正确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决策,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实现投资目标;财务管理还可以提供资金管理的工具,使创业者借助先进方法进行现金的预算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

三、法律方面的知识

(一)注册登记和商标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帮助创业者了解注册登记的基本流程,关于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等,使创业者缩短注册登记时间,更早地将精力投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上;商标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则有助于创业者提高商标意识,形成自主品牌,树立中国企业形象,使企业充分重视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同时在广告行为中减少不经意的侵权行为,更好地保护他人同时也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合同法。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契约,对契约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是市场成熟度的表现之一。大学生创业大多属于机会型创业,是高学历创业的一种代表,自然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型,是其他创业者学习的榜样,所以准创业者一定要了解《合同法》的相关知识,自觉遵守和履行合同,主动和雇员签订合同,保护雇员及企业的利益;在和其他企业交往时,学会自觉运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保护自己。

第6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为主线,着力宣传我县国土资源工作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各方面的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积极创新宣传的手段和形式,进一步拓宽渠道、提高水平、增强效果,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一是加深了解,提高认识,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二是学用结合,要求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达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三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全面提高国土资源法律意识。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两法”宣传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我局成立“两法”宣传工作领导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股),办公室主任由马学军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法制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宣传方式

1、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同时利用图片展、宣传栏、播放VCD光盘等多形式开展“两法”宣传教育。

2、利用矿产资源法宣传日,印发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并由地矿股、执法监察股送到全县各矿点,并召开各矿点法人代表参加的宣传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及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知识座谈会。使各矿点法人代表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基本国策的充分认识,以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现实性的充分了解,我局将在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期间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将以往单一的宣传方式改为固定场所、媒体报道、悬挂标语、短信发送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将宣传的内容面向基层,深入到群众,发放到企业。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以局域网络为载体,营造“两法”宣传氛围,通过网络及时颁布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咨询及政策解答。

5、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结合“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两法”宣传教育,将参加由县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织的联合法律咨询活动,并利用展板、宣传册及一些土地违法案件实例宣传,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干群对国土资源管理知识的充分认识,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应用,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7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工具主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上至政府层面,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元首会晤中,知识产权保护总是备受关注的议题。下至企业层面,以3c和6c专利联盟向dvd生产商征收专利使用费为代表,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应对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格局,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工作。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提出几点意见,供政府和学界参考。

一、以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为指导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自然法权和工具主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自然法权的法哲学模式,承袭法哲学家关于一般财产权的论述,从劳动或人格的角度立论,论证知识产权伦理上的正当理据。其要旨在于确立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地位,认为知识产权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依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即是一种伦理上的善,其正当性具有先验的品格,具有某种天赋人权的特征。而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其价值视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而定。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特定的功利目标,则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是“恶法”。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完全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为导向。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知识产权海盗”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学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政策手段。要对知识产权有个“去魅”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同时我们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最终的动力来源于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包办一切。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

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去做知识产权工作,而是引导和服务。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订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三是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四是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五是通过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有中央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第8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范文

今天的会议是经县委研究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心任务是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组织科级以下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精神,部署我县科股级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四五”普法期间,中央就下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2011年初,中央又下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可见党和国家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执政方面的重视。刚才,长海同志、彩和同志分别传达了市、县关于组织法律知识考试的文件和工作方案,我们要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代表县委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切实增强做好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十分准确地反映出当前新的形势对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因此,加强各级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就成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经过了20多年的普法教育,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县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法律素质有较大提高。但是,整个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与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各党委、各单位务必对这次干部法律考试工作有一个清醒认识,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切实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组织好我县的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

二、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全县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我县决定在11月15日上午9时至11时举行全县科股级干部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这次法律知识考试,涉及到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范围广、规模大,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必须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这次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是由市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各区、市、县分别组织考试。因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公室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组织部要负责法律考试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巡查,宣传部要负责舆论宣传和巡查指导,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公室要具体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全县各单位认真组织参考,上下齐心,协调一致,共同组织好我县干部法律知识考试。

(二)明确参考对象,争取不漏报不漏考。根据市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这次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科股级国家公职人员。据此,全县将有一千多名干部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将颁发干部“五五”普法合格证,考试成绩将装入干部档案,各单位要认真统计,在已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基础上,认真核对,做到不漏报不漏考。

(三)周密计划、科学安排。一要安排好考场。这次考试试卷分开卷和闭卷两种,根据不同的参考对象,不同的试卷,分别设立考场。二要搞好试卷的接收和发放。依法治县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试卷的发放和回收。接收后要严格保密,加强保管,保证不出现跑、漏题现象;考试后做到发出的试卷与回收的试卷数额相符。三要如期举行考试。依法治市办要求我县于2012年11月15日上午9:00—11:00举行考试。我县要严格按照市里安排的考试时间组织考试。四要认真组织监考和巡视。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公室要联合组成考试巡视组,分赴人民小学、兆麟小学两个考点进行巡视。监考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考试纪律,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领导,严格要求,确保圆满完成全县干部法律考试任务

(一)加强领导。这次全县干部法律考试,范围大、规模广、人员多、时间紧、要求严,因此,各党委要在县委依法治县办公室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干部法律考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确保万无一失。

(二)认真搞好复习备考。要以这次科股级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为契机,以依法治市办编制的《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复习资料》为重点,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抓紧考前有限的宝贵时间,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广大干部进行考前辅导和培训,力争考出好成绩。总之,要把这次普法考试的过程变成对所有干部集中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的过程。

(三)严格考风考纪。各级干部都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对待,积极参加这次法律知识考试。凡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员,不漏报一人,不漏考一人,严禁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一律现场答卷,独立答题,严禁他人替考、代答试卷。

第9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范文

―、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本次问卷的设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等共四项。设计性别选项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别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年龄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龄段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设计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这次的调查对象;设计专业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参与此次调查问卷;第二部分共计26道问题,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1~5题) 问题的设计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知识。第二类(6~9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类(10~14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类(15~16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类(17~23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评价。第六类(24~26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信仰。

为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实收478份,其回收率为95.6%,符合统计要求,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

二、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籍贯、专业等共四项。

性别问题的调查表明,性别因素并未对此次问卷调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本次调查是随机抽取,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表明研究者设计这项调查项目是欠考虑的。

关于年龄问题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民族地区的大学生,其年龄段都在18~22周岁之间,其中18~19周岁的有405人,占被调查总数的81%名。20周岁以上(包括20周岁)的有7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14.6%。这表明民族地区大学生从法律责任能力上来讲,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故而研究者在培训调查员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被调查对象必须是民族地区大学生他们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100%。

关于专业问题的调查表明,专业和法律意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专业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或者说几乎不产生影响。

三、被调查对象对“法律知识”回答的相关分析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2]显然,法律知识也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认识和理性基础。

为此,我们设计了5道问题。它们包括:(1)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国家法》吗?(2)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吗?(3)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4)您知道我们国家正在准备制定《民法典》吗?(5)您知道我们国家已经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吗?

研究者在这里用“听说”、“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熟知”和“不知道”来验证被调查者对于上述问题的认知状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听说”是指“听人说”,[3]也就是听别人说;“知道”的解释是“对于事实或者道理有认识”;[4]“熟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语言学的一般常识,我们得知五者认知程度的一般关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听说”>“不知道”。

通过调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一)爱国和维护祖国统一意识非常强烈

众所周知,《国家法》是我们国家对台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对台政策的新发展,体现了我党执政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获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为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作出了重大贡献。[6]从调查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37.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这说明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对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大事是十分关注的,这体现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强烈的爱国精神和强烈的维护祖国统一的精神。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们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这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考察他们法律意识的基础问题。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42.3%,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1.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0.5%。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除了极个别的同学不知道外,99.5%的同学最低限度均知晓这项法律,而这对于他们将来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与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之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甚多

从“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这一设问的调查来

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55.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7%,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说明对于像《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与民族地区的大学生之间有切身的影响和关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他们也会及时的予以关注。所以他们回答不知道者仅占总数的7%,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对个别部门法了解甚少,部门法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学者苏永钦教授认为,民法典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历史功能:统一国法、揭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7]对于这样一部对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来说,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应该了解和掌握。但从问题的回答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3%,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17.9%,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3.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调查总数的53.8%。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的民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十分了解,虽然知道民法与自己有很大的关系。这反映出我们在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西部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对于我国部分法律的漠视,法制意识在某些部门法中相对较淡薄,还说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相关内容并没有及时更新,教师在讲授时也缺乏对新知识的吸纳。

四、最终结论和讨论

通过对作为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一)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知识的吸纳主要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讲授,故而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式和新时代的需要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学者建议,对《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新的编排,可将教材的内容分为五部分:政治行为编;经济行为编;日常行为编;家庭行为编;专业部分。其次是教学方式的改革,在教学中要突出四种教学方式:一是与社会的重大时事热点结合起来;二是通过让学生更多的走出课堂,参观公开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活动;三是设立相关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四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亦应将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式方式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试模式应采取开放的命题形式。[8]对此,笔者甚以为然。

(二)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虽然有着强烈的爱国热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但对于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缺乏相关的认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调查结果,“知道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精神”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0.2%,这样的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通过相关的知识竞赛、社团活动等形式来更为深入的学习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大学生。

(三)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受市场经济“利益”价值取向影响较大,应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群体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导。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有93%的民族大学生群体“知道”或者“听说”或者“熟知”这项法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数据。而这样的调查结果与西方法社会学中对于这个问题提出的两种基本的解释视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会学认为,在研究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即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即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9]显然,民族地区的大学生群体从法律意识纵向结构之法律知识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视角,在他们的“显意识层面上涌动的是道德符号,而在潜意识层面上涌动的则是利益追求”。[10]这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多的追求效率,过多的追求利益的价值观念已经影响到了“象牙塔”内的学子,而这样的价值观念应该重新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探讨。

研究者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就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强调“效率”、“利益”等价值观念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以“利益”等价值观念来衡量对人或者物的取舍时,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这样一种单一的价值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现代社会的各个群体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极端,异化成为一种“利益拜物教”的时候,这样的价值观念是否应该引起我们长久的反思?而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①学术界的探讨应该和实务界结合起来才能起应有的作用,否则就是闭门造车。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对价值观重新认识无疑能够给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起到必要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玉福.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6(1).

[2]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6).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134.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457.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056.

[6]张帆.国家法析[J].求实,2005(S2).

[7]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EB/OL]法律思想网.

[8]赵雪梅.《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江苏高教,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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