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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切实做好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人类文明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文物,弘扬中华文化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我市是文物大市,地上地下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文物工作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树立“文物资源是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和“保护文物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意识,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一是凡涉及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二是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三是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在文物部门办理基建用地范围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手续。文物部门出具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文物重点保护区,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包括修路、铺设管道、电缆、架设线路、窑场取土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如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要的考古发掘。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和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土动工。否则,文物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私自开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坏的,要按照《甘肃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两利”方针,努力开创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两利”“双赢”的新局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的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必须由具有文物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考古调查、钻探、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县(区)文化部门颁发《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时,必须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后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基本建设中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事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夯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文物保护的具体办法
(一)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
一是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文物保护“四有”要求。二是古建筑所在村与乡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是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四是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五是在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破坏古建筑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六是古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七是不得在古建筑室内或者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灾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属物上乱涂乱画。八是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
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与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5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三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暂定级资质标准:资质条件不低于三级。
第十条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七、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施工活动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施工项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
一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
三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施工项目。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越级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十九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施工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因施工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施工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因资质升级等原因而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罚则
第二十六条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造成文物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
为什么制定《办法》?
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应有更高的保护管理要求、标准
《办法》中,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指的是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目前,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共53处。
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核心要素均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办法》出台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然而,从文物的保护价值、鼓浪屿实际情况等方面考量,核心要素应有更高的保护管理要求、标准,尤其在修缮补偿方面。
去年,市委主要领导到鼓浪屿调研,要求要从制度着手,尽快出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具体领域和重点问题进行有效管理,进一步保护好鼓浪屿上的建筑精品。《办法》的起草工作历时近一年,这期间,鼓浪屿管委会反复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及核心要素业主等多方意见,以使《办法》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如何更好地保护核心要素?
明确参与保护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
对于参与保护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办法》要求更加明确,更有利于各方通力合作。
《办法》提到,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加强日常修缮维护工作的监管、建立巡查队伍,以及做好有关审批工作等。而监测机构应开展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全面建立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及数据库,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预警阈值,另外还要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
另外,《办法》要求业主方也要参与保护管理工作,他们要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主动反映核心要素的状况,一旦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监测机构,不得擅自实施维护工作。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规定参与开展保护工作,可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人重视保护管理核心要素。
对核心要素的利用有哪些规定?
让更多富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产业业态在岛上发展
《办法》对核心要素的利用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
就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而言,除了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都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报批。作为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应签订协议,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针对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论用作其他何种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业主方事先都必须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任何用途都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保护核心要素不代表不能利用,只有利用起来,才能让这些文化遗产活起来。《办法》之所以更加严格,也是为了促进鼓浪屿产业业态进一步提升,让更多富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产业业态在岛上发展。
修缮核心要素应如何奖补?
《办法》奖补标准较之前相关法律、法规的奖补标准更高
《办法》规定,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具备相应条件后,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承担。
业主方若打算自行修缮,则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根据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关键词:提高认识;管理;开发;保护;拓展;文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9-0235-01
文化遗产是先人留下的无价之宝,是历史的见证和再现,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显示一个区域和城市深厚博大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也是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基层的文物机构和人员处在文物管理工作的第一线,面临着辖区内所有文物遗存的保护、管理、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陈列研究及宣传等一系列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他们是整个国家文物管理机构中最基层的单位,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然而,在80年代至今的30多年间,正是农村城市化和大规模城乡建设的,随着城乡城乡基本建设的蓬勃发展,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文化遗产及其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加强基层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成了当务之急,在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这是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同时,文物部门还应抱着守土有责的态度,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条例》的宣传和贯彻,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基层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二)加强管理,强化管理职能。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上。为此,一方面,要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三)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问题。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纯粹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但片面地进行开发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但针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而要结合实际,二者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要求的路。因此,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我区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开展。
(四)拓展文物经费来源渠道。文物保护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完全依靠财政的投入不太现实。但政府可以通过依靠财税、开发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五)认真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社会发展计划时,把文物保护列为全区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编制长期发展规划,还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都体现了对文物管理、保护、维修等工作内容,并要有关职能部门切实执行,认真实施。
2.把文物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都把文物保护列为重要项目。如规划部门制定了历史文化名村――白塘镇洋尾村的保护规划;在制定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区规划部门又制定了萝苜田等片区为重点保护范围。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程中,区文物部门与建设部门配合,调查了马兰客侨宅、林伯欣诊所、顺茂隆大厝等24处近现代建筑,这些优秀建筑虽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都列入保护规划。
3.把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在区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努力争取为文物保护提供财政支持,将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定额下拨文物部门的财政经费,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单位以集资的方式修理受损文物。
4.把文物工作纳入体制改革。虽然在区体制改革中,文物管理部门予以优先照顾,在全区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文管办的编制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来的托附于文化馆改为独立编制,充实了文管办的力量,但在没有任何交通工具的情况下,要对全区95处文物单位进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扩大文物干部的队伍,配备交通工具是燃眉之急。
5.把文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涵江区本着“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原则,没有把文物工作简单看成是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将文物工作作为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事业。从区领导起,到各职能部门,各社区、乡镇的领导都要为文物保护负起责任,纳入他们的工作范畴,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终考核中,都将文物保护工作列为考核的项目之一,各级领导的述职报告中都必须有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从而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了文物事业的良性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田野文物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田野文物是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护、利用田野文物,对繁荣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强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实行综合治理,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按照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6号)精神,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经费,确保田野文物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田野文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基层基础工作
各地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到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中来,努力构建以政府保护、专职保护为主,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田野文物保护新体制。要明确细化区、乡(镇)、村三级保护责任,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明确保护目标和奖惩办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镇)、村、组、农户四级保护网络,实现田野文物保护群防群治。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组建护墓队,建设一批护墓哨所,建立当地文物部门、公安派出所、护墓队等共同保护田野文物的联动机制。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田野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各地要发挥文化站的保护作用和“耳目”作用,加强重点区域和重要目标的巡逻防控,定期不定期对田野文物开展拉网式检查,落实每一处古遗址古墓葬文物保护员。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分布区,要积极协调指导乡(镇)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严密布防,形成网络,并采取重点监控、定点设防、定时巡查、随时抽查、包片负责等综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区建管局、东宝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与规划前,要严格依法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做好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后再行施工,避免文物遭受人为破坏。坚决制止与查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事件。
三、不断加大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切实遏止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掘盗窃田野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成立严打专班,制定专项打击方案,调集优势警力迅速侦破一批重大盗掘古遗址古墓案件。对涉案在逃人员要开展网上追逃和集中追捕,依法严厉惩处,对被盗的文物要坚决予以追缴。司法机关要贯彻从重从快的原则,及时审理文物犯罪案件,依法严惩文物犯罪。在时机成熟时公开宣判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危害巨大的犯罪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形成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止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大力加强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文物保护工作先进经验、先进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文物、全民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县级文物保护 存在 问题
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得到相应的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高,县级文物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就以永仁县的文物保护工作为列,对县级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体会。
永仁县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北部,分别与四川会理县、攀枝花市和云南省华坪县、元谋县、大姚县接壤,被誉为“云南北大门”。虽然算不上文物大县,但也有着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在此生息繁衍,在悠久的历史岁月中,祖先以勤劳和智慧为后人留下了垂古千年的民族文化遗产,永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49个,馆藏文物几百件。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个,州级文物保护单位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1个,未公布的文物点20个,分布在全县4乡3镇的各个地方。包含了古墓葬、古遗址、古驿道、古建筑、碑刻等,为永仁的文明史有了事实的见证。如何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文物,是一个县级文物保护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硬件建设滞后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硬件建设滞后是县级文物保护机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办公用房和库房紧缺。现在很多没有博物馆的县文物保护机构大都只有一个文物管理所,还有就是一两个工作人员,没有产权属于文管所的专门的办公用房,更没有库房,办公一般都是借用文化馆、图书馆房子或者由文体广电旅游局觉得哪个下设单位有空房就调出一两间给文物管理所使用,库房的存放环境和条件根本达不到标准,库房里更没有合适的存放设备,用房经常调整,搬家是很常见的事,再加上很多文物容易破碎,在不断的搬家过程中造成了对文物的损坏。二是没有配备文物保护巡查车。由于不可移动文物点多数分布在野外,但县级文物保护机构基本上没有配备文物保护巡查车,要对各文物点进行巡查,多数时间都要进行租车,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信息外泄,特别是对在荒郊野外的古墓葬安全形成隐患,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领导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领导的重视对做好一项工作具有决定性作用。特别是现在很多地方面临着旧城改造、新城开发、旅游业发展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矛盾日夜突出,县级地区文物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就更加至关重要。只有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充分发挥政府对文物工作的主导作用,坚决执行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办法和制度,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才有切实保障。只有县级主要领导充分认识县级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凡在文保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建项目,其立项、论证、选址等,都必须充分征求文物职能部门意见,不专制,不视文物保护法于不顾,不要求一切为当地经济建设让步,才能杜绝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的建设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经费不足影响县级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文物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均离不开经费的保障,文物的管理、修复、征集,以至于文物存放设备的购置和库房的建设改造都需要经费做后盾、做支撑。县级文物单位经费严重不足是普遍现象,甚至部分县根本没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导致有博物馆的县还有一点免费开放经费可以勉强开展工作,如果没有博物馆的县每年除了人均2000元的公务经费外就没有其他经费。很多县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分布较散,一个县每年2000元到4000元的公务经费用于文物保护点日常安全巡查的租车费都不够,所以文物坏了得不到及时修复,安防、消防设备得不到及时添置和更新,部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还因资金缺乏而导致连标志碑都无法立的尴尬局面。要打破这一局面,急需建立文物保护经费保障机制,文物保护经费不光要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还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省州文物部门也要对县级文物保护工作拨付一定的经费,确保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县级文物点多面广,分布不均匀,也不集中,而县级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有限,如永仁县文物管理所只有2个工作人员,而全县光不可移动文物点就有49个,光靠县级文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全县的文物保护工作难度较大,要解决这一难题。一是要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广大群众拥有文物保护知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金钱买不到的。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和战乱,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贵。文物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如在我县就发生过地方群众由于对文物的不了解而无意中造成了对文物的破坏的事情,方山古营盘之一的棋盘山营盘因为深藏深山中,县级文物部门不知道有此营盘,当地老百姓不知道它属于文物,所以在建房时就到该营盘取石造房造成了对该文物的破坏,后来在文物调查中发现了该营盘,并对当地群众进行了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当地群众便自觉参与到保护中,不再到该营盘取石,并为我们提供其他文物线索。只有让群众了解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才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二是要争取社会部门的参与。在严厉打击文物盗窃走私、文物行政执法、地下文物勘探等方面,只有争取公安、建设、规划和政务中心等部门积极参与,才能做好相应的工作。三是建立县、乡、村多层次文物保护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乡、村都要建立文物保护组织,制定相应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级政府要和各乡镇签订文物保护工作责任书,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和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的作用,并层层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县文管所要随时掌握各文保单位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确保文物安全。
总之要做好县级文物保护工作,只有坚决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指示。认真落实到基层,才能真正改善文物保护工作,使县级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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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
一、文物管理工作的现状及特点
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是宗教古建筑,它是社区、乡村,尤其是农村群众最集中的活动场所,做好这些宗教古建筑的保护工作,把它们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且对于安定民心、安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可使进各个国家地区间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各平共同发展。将它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文物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手抓保护,一手抓管理,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的轨道。
二、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文物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基层的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业务素质存在着差别,这使得基层文物工作者对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存在着极大差别。加之专业不对口,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培训、学习和深造,造成目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2.工作环境不够完善
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机构不健全和体制不顺
由于各地区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基层的文物管理机构所肩负的任务繁多,绝大多数肩负着“一揽子挑”的任务。
4.经费短缺
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失去管理。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建立起来的业余保护组织的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业余保护组织形同虚设,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由于经费的短缺,交通工具难以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
5.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基层文物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往往导致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欠佳。正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是难以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二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出现法人单位不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的基本建设擅自开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司法部门难以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6.开发与保护失调
应该说,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但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的热潮,对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却造成了新的问题。在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总体目标的影响和行政的干预,往往是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保护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三、数字化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衡量博物馆的主要标志变成以宜教服务和对社会的影响来衡量。藏品的数字化管理能使博物馆这些功用大大增强。
1.藏品数字化管理主要是建立藏品信息的数据化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把馆藏文物的文字资料、图形、图像资料、音频、视频资料等信息,系统、准确、多角度地进行存储备份,提供准确高效的查询、修改、统计、复制、输出等功能。同时也是博物馆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现代化、工作高效率、工作人员高素质建设的重要步骤,是博物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
2.数字化管理系统中植入藏品出入库管理模块。内容应包括核对藏品出库时的审查口令;提供藏品的现状、数量和存放架位;记录藏品的出库时间、理由和去向;藏品归库时的现状、数量等。有了这一功能,可以使工作人员很轻松地从电脑中检索到藏品的方位。并且使得馆藏文物除展出、保养外,一般无须提取文物本身,减少了文物的流通次数,降低损坏的风险。
3.数字化管理系统提高了博物馆科技含量,促进了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借助计算机强大的统计功能,可在数秒之内完成过去整个部门几天才能完成的查询统计、资料的修改补充工作。使得学术研究能够更加深入、更为方便。藏品展览可以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甚至虚拟环境技术结合起来,使展场变得丰富多彩、开放生动。
4.以馆藏文物数字化管理为基础,可以将博物馆的自动化控制防盗、防火等安全报警系统连接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控制体系。可以将博物馆的信息资源连接到Internet网上,建成数字博物馆。藏品实现数字化管理不仅能更好地满足博物馆藏品实物库房管理的需要,还可以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尽的资源。
四、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作为文物工作者更应加强使命感,认真分析、冷静思考。在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这是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同时,文物部门还应抱着守土有责的态度,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保护条例》的宣传和贯彻,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基层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投更大的热情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加强管理,强化管理职能
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上。为此,一方面,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问题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纯粹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但片面地进行开发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但针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而要结合实际,二者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要求的路。因此,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开展。
4.拓展文物经费来源渠道
文物保护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完全依靠财政的投入不太现实。但政府可以通过依靠财税、开发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5.理顺基层文物机构的管理体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重视的差异,往往导致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的差异和各种不平衡。所以对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进行上划管理,是体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对文物工作进行上划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权、物管理,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便于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管理;二是便于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调配;三是便于财力的统一平衡调配使用;四是免受地区差异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地方政令的干扰。最大的益处是便于统一的行政领导和统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如此,就会使基层文物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工作思路,打破小框框,放开手脚,统一思想,发展有序。这种机制的改革,将会解决许多基层文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有利于国家文物事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6.认真落实文物工作“四纳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制订社会发展计划时,把文物保护列为当地政府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编制长期发展规划,还是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都体现了对文物管理、保护、维修等工作内容,并要有关职能部门切实执行,认真实施。
(2)把文物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都把文物保护列为重要项目。如规划部门制订了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在制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规划部门应划定重点保护范围。
(3)把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努力争取为文物保护提供财政支持,将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定额下拨文物部门的财政经费,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单位以集资的方式修理受损文物。
(4)把文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本着“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原则,不要把文物工作简单看成是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将文物工作作为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事业。从县领导起,到各职能部门,各社区、乡镇的领导都要为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负起责任,纳入他们的工作范畴,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终考核中,都将文物保护工作列为考核的项目之一,各级领导的述职报告中都必须有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从而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了文物事业的良性发展。
7.加强文物队伍建设
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基层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关键词] 基层文物 保护管理工作 现状 对策
一、莆田市涵江区文物管理工作的现状及特点
莆田市涵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是宗教古建筑,它是社区、乡村,尤其是农村群众最集中的活动场所,做好这些宗教古建筑的保护工作,把它们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且对于安定民心、安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涵江区对于申报、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非常重视,多年来,在上级文物部门的指导下,涵江区文物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手抓保护,一手抓管理,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的轨道。
1.形成与发展
1987年,涵江区公布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6处后,随着人们对文物保护认识的提高,建区25年来,共公布了7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0处,是莆田市6个县(区)中同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批次最多、数量最多的一个区。
2.文物的种类
涵江区有文物保护单位95处,具体分类如下:
(1)按级别分
有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白塘镇洋尾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市级32处、区(县)级56处。
(2)按类别分
有古建筑80处(古桥5座),古墓葬4处,石刻4处,古遗址2处,近现代建筑1处,革命旧址4处。
3.保护管理机构
涵江区政府成立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任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文管委负责领导全区的文物工作。涵江区文物管理办公室的编制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来的托附于文化馆改为独立编制,充实了文管办的力量,扩大了文物干部的队伍,增强了文物保护的功能,负责指导全区的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在2006年95处文保单位全部成立“文物保护管理所”,完善了保护机构,提升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力度。各村还聘任了文化协管员,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这样形成了从区文管委、区文管办、乡镇文化站到各文物保护管理所及村文化协管员的文物保护网络,使全区95处文物保护单位置于这个网络的有效保护之中。
二、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文物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基层的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业务素质存在着差别,这使得基层文物工作者对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存在着极大差别。加之专业不对口,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培训、学习和深造,造成目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2.工作环境不够完善
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机构不健全和体制不顺
由于各地区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基层的文物管理机构所肩负的任务繁多,绝大多数肩负着“一揽子挑”的任务。
4.经费短缺
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无存。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建立起来的业余保护组织的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业余保护组织形同虚设,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由于经费的短缺,交通工具难以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
5.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基层文物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往往导致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欠佳。正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是难以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二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出现法人单位不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的基本建设擅自开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司法部门难以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6.开发与保护失调
应该说,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但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的热潮,对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却造成了新的问题。在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总体目标的影响和行政的干预,往往是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文物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三、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作为文物工作者应认真分析、冷静思考。在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这是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同时,文物部门还应抱着守土有责的态度,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条例》的宣传和贯彻,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基层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加强管理,强化管理职能
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上。为此,一方面,要根据涵江区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问题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纯粹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但片面地进行开发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但针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而要结合实际,二者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要求的路。因此,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涵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开展。
4.拓展文物经费来源渠道
文物保护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完全依靠财政的投入不太现实。但政府可以通过依靠财税、开发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5.理顺基层文物机构的管理体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重视的差异,往往导致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的差异和各种不平衡。所以对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进行上划管理,是体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对文物工作进行上划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权、物管理,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便于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管理;二是便于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调配;三是便于财力的统一平衡调配使用;四是免受地区差异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地方政令的干扰。最大的益处是便于统一的行政领导和统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如此,就会使基层文物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工作思路,打破小框框,放开手脚,统一思想,发展有序。这种机制的改革,将会解决许多基层文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有利于国家文物事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6.认真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制订社会发展计划时,把文物保护列为全区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编制长期发展规划,还是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都体现了对文物管理、保护、维修等工作内容,并要有关职能部门切实执行,认真实施。
(2)把文物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都把文物保护列为重要项目。如规划部门制订了历史文化名村――白塘镇洋尾村的保护规划;在制订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区规划部门又江萝苜田等片区划为重点保护范围。
(3)把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在涵江区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努力争取为文物保护提供财政支持,将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定额下拨文物部门的财政经费,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单位以集资的方式修理受损文物。
(4)把文物工作纳入体制改革
虽然在涵江区体制改革中,文物管理部门予以优先照顾,在全区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文管办的编制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来的托附于文化馆改为独立编制,充实了文管办的力量,但在没有任何交通工具的情况下,要对全区95处文物单位进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扩大文物干部的队伍,配备交通工具是燃眉之急。
(5)把文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涵江区本着“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原则,没有把文物工作简单看成是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将文物工作作为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事业。从区领导起,到各职能部门,各社区、乡镇的领导都要为文物保护负起责任,纳入他们的工作范畴,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终考核中,都将文物保护工作列为考核的项目之一,各级领导的述职报告中都必须有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从而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了文物事业的良性发展。
7.加强文物队伍建设
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基层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