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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消费者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险到底“保”什么?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依法应当由投保企业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此次《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而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这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市场上更快地被企业用起来。
其实文件下发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上海在这方面的经验可归纳为“探索财政补贴引导”,借助法律、行政和市场等多种手段,把保险与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黑名单”制度结合起来。
中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长期利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出,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程度,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有助于倒逼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择善而从,把好食品安全关。
如果食品安全出问题,企业第一年买保险花了一万,那么第二年保险公司会替他赔一百万;而因企业安全问题风险较高,保险公司一定会大举提高保险费,通过保险的方式倒逼食品企业把好安全关。
此举也有利于净化食品产业的竞争秩序,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食品不安全的企业淘汰出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食品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助于创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协同共治。
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与此前预期不同,按照此次《指导意见》的安排,食品安全责任险并未被定义为强制险种。
事实上,多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直都是以“自愿参险”的形式存在。食品安全责任险在中国已推行了8年左右,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该产品的投保率不高,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行存在诸多困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保险公司、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当事人。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当事人的立场探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政府是否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1从保险公司角度
对保险公司的专业要求高。由于产品责任保险业务涉及生产、配送、销售等多个风险环节,甚至事故发生之后的诉讼介入,需要保险公司具备相当专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大部分的中小财险公司目前尚不具备这种专业实力,没有单独设立责任保险部门。即便现在有食品生产企业想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很难获得专业的风险服务,这可能也是目前该险种投保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方针存在差异,在保险内容的规定上多考虑公司的利益。各个保险公司出于各自经营方针、策略上的考虑,在其保险条款中对投保人的约束较多,对保险公司自己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条件、赔偿的期限、违规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含糊其辞,给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带来困难。
2从食品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角度
根据调查,大型食品安全事故爆发后,食品生产及销售企业以及保险中介向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责任保险的咨询数量较以往增多,但企业投保的比较少。在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客户中,大多为合资或外资食品企业,中资食品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成两方面。(1)投保的费用是负担。2007年国务院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中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6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72%,产量和销售收入占主导地位;规模以下、10人以上企业6.9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18.7%;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产品市场占有率为9.3%。”[6]对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来说,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食品企业不愿投保。一项统计显示,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为4%,远远低于国际平均15%的水平[7]。(2)食品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多数食品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没有意识到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手段,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许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不注意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当风险发生后,企业因没有投保,就必须得独自承受风险。如台湾某食品公司因出口至美国的果冻没有充分的产品说明,先后在三次诉讼中败诉,分别赔偿167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后倒闭[8]。
3从公众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角度
公众认识不足,可能导致社会对于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不重视、误解,从而会对此险种的社会接受程度等方面有所影响。陈君石在中国科协召集的《食品安全宣传大纲》编制工作启动仪式上说:“食源性疾病已成为我国头号食品安全问题,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十分紧迫。”有些人认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会鼓励食品企业制假贩假。实际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生产者故意违反法律的情形是不予赔偿的。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错误认识,消费者是不可能在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求偿的。
4从“强制保险”的立法角度
由于强制保险的“强制”突出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因此,强制保险的范围应当严格受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探讨中,需要解决食品安全责任的确定有无法律规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食品安全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等问题。从我国法定强制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看,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7年保监会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由此可见,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立法方面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综上,如何针对我国食品生产者的实际——规模以下的食品企业占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28%[6];如何发挥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如何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使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制定责任保险法律、法规条文本身不是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理由
1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可保性
“无风险则无保险”,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是一种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行为主体(或公民或法人或国家)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亡以及精神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实质上是指与责任有关或由责任引起的损失的不确定性[10]。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在创造现代的文明过程中也孕育着更大的危险。现代工业社会的主要意外灾害包括工业灾害、汽车事故、环境污染公害、商品瑕疵等。这些意外灾害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造成事故之活动皆为合法而必要;(2)事故发生频繁,每日有之,连续不断;(3)肇事之损害异常巨大,受害者众多,难以防范;(4)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被害人难以证明[11]。食品安全风险符合这四个特征,具有可保性。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承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现实依据。如,长安责任公司在保险条款第四条中对该险种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2]。
2具有基本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国各级政府都很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强化各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意识。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提出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完善社会化补偿机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产品责任等保险业务。可保的责任风险是一种法律责任风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出台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中责任条款,与相关的司法解释相互配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相关的政策与法律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依据。
3有利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
一般来说,一国的法律制度同时具备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各种民事法律制度与经济法律制度保障受害人利益;二是通过刑事法律制度等来惩罚致害人。在我国现实中,食品问题的致害人受到了刑事法律的制裁,但因其无力偿还,受害人仍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这样的结果会使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三鹿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据《法制晚报》报道,石家庄中院做出裁定,终结三鹿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依次是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抵押债权、普通债务(包括对患儿的赔偿部分),而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遭受问题奶粉危害的近30万婴幼儿无法从三鹿企业获得任何赔偿。而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因食品生产者参加了责任保险,只要食品安全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获得保障的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得到贯彻执行。
4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趋势
从世界范围看,随着强制保险险种和承保范围的不断增加,强制保险保障的领域呈现不断扩大趋势。目前在法国约有80多种民事强制责任保险,德国约有120种强制保险。在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趋于成熟。我国现行法律除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有包括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内的共七种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类别很少,涉及范畴极小[13]。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投保范围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借鉴完善的制度经验,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趋势。
5责任保险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国外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处理社会危机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的辅助手段之一[1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既是对企业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能够进行有效率的赔偿的一项保障,还是食品安全的一道“特别”过滤环节。可以使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增加一项新的方式。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建议
在设置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所有国家同一标准的社会保障理想模式,必须更多地针对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它目前以及不远的将来的变换,必须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15]。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大量企业涉及食品安全的责任,迅速增长和居高不下的食品安全风险促使我们积极探索分散风险、加强对受害人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国外经验,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
1规范立法依据
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列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同时参考《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关于“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追究造成公众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2有步骤、分阶段推进食品安全强制保险
责任保险根据实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又称任意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责任保险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受到限制。(1)对食品生产者。现阶段,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多、小、散、乱”的特点,在所有的食品企业全面推行强制保险不具有现实意义。从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看,如果完全以自愿为原则,忽视强制原则,那么会使责任保险难以发挥正常的价值功能,“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怪现象仍然无法得到改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是公权力干涉和限制了保险合同结果。可以考虑在特殊企业,如涉及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食品、保健品以及药品等企业,在除此之外的规模以上的企业实行强制原则,而在其他食品企业实行自愿原则,这种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保险制度是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的。(2)对保险公司。可以“强制”经办有关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接受政府的管制,不得拒绝保险客户属于有关业务范围的投保要求。
3完善与食品安全强制保险配套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 川菜企业 社会责任
早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全国奶制品行业的恐慌,直至现在还留有阴影。这起食品安全事件,属于典型的食品企业集体缺失社会责任酿发的社会悲剧,它时刻启示着我们,食品安全在中国已经刻不容缓,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对于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信任的构建,对于微观经济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社会和谐氛围的营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川菜作为极具代表意义的中华特色食品,在全国乃至世界打响品牌,不仅仅是依靠产品本身较旺的市场需求,川菜企业还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始终将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才能可持续的传承下去。
一、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状
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和文献阅读参考,目前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分两派,一派是小规模经营的苍蝇小馆,它们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另一派则是大型有自主品牌的川菜企业,它们在社会责任的认知方面更加全面,大多能有意识的去履行社会责任。
(一)小规模川菜企业多处于被动状态
绝大多数小规模川菜企业处于被动履行社会责任状态。通过实地调查显示,大部分小规模川菜企业缺少形成文字的经营理念,也基本没有成系统的食品质量条款,绝大部分经营者是大专以下文凭,对《食品安全法》的了解也比较模糊。这主要因为,川菜企业大多数属于小规模、且集聚效应较强,自身处于竞争激烈、同质化较为严重的市场环境下,更多地关注着企业盈利和生存问题,如果要开发新的健康食品又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也可能会面临失败的风险,甚至被带入亏损的境地。因此,小规模川菜企业出于保守经营的考虑,较少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甚至是为了满足短期经济利益,部分企业会逃避社会责任的履行。
(二)大型川菜企业认知和行为表现较好
大型川菜企业对社会责任有较好的认知。通过实地调查显示,98.55%的企业有比较明确的经营理念,但是经营理念中体现食品安全的并且放在第一位的却只有18.31%;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涉及较多食品质量条款的仅占28.74%,有所涉及的占61.56%;有45.73%的企I通过内部培训了解到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有31.63%的企业主动了解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见,大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有一定的认知。主要因为,一方面这部分企业需要建立自主品牌,保持较好的口碑,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获取利润,就必须维护企业形象,而社会责任就是最好的载体之一;另一方面,大型川菜企业往往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关注,还有政府、行业和媒体的关注,也就无形中受到了监管,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就有了较好的表现。
二、川菜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川菜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川菜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加上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和增大利润,会减少或规避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行业、消费者、媒体等对川菜企业的制约不够,也是导致其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一)川菜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自上世纪20年代提出后,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在当代社会,我们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等几个方面。而现实生活中,川菜企业往往只看重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无视其他社会责任,更有甚之为了使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枉顾法律责任。事实上,我国有不少的川菜企业根本不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或者说是忽视误解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还有些川菜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川菜企业认为,只要能在不被执法机关查处的基础上,保持企业盈利,并能解决一些社会劳动力就业问题,就算是较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所有的社会责任都是建立在食品安全的基础上,企业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就无从谈起履行社会责任。川菜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导致了部分企业过于重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川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立法不够系统全面
从现有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体系。第一,虽然当前已经出台相关法律,如《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很多川菜企业规模小甚至无牌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运营,“苍蝇馆子”、“路边小摊”随处可见,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盲区。第二,某些法律条款使企业违法成本过小。如《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范围如此之大,给执法者留下了过大的自主裁定权,大大增强了企业的可操作性。企业的法律风险越低,违法成本越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几率就越大。第三,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如《食品安全法》附则第99条中对食品、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等做了界定,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做出具体的说明,对于小作坊式的川菜企业也没有具体说明,所以在日常监管中容易导致职责不清,监管不力。
(三)行业约束力不强
川菜缺少一个权威性且具有号召力和约束力的行业协会,就更难提行业认知和约束。对于小作坊式的川菜企业而言,很多从业人员缺少健康证,而“路边小摊”更是连营业执照都没有。这样的情况分布较为散广,市场需求较大,很难受到单独一个行业组织的约束,能否履行社会责任全靠自身职业素养。对于大型上规模的川菜企业而言,它们往往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会适当的牺牲公众利益,逃避社会责任,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但是行业组织却没有有力的措施来改变这样的现状,无法对川菜企业形成一定的约束力。
(四)消费者投诉意识不强
消费者对于川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关注意识不够,投诉意识不强。主要包含两大原因,一是川菜属于中国传统菜系之一,由于分布范围广且消费水平低,消费者对其的关注更多停留在口感和价格上,较少关注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即便出现问题只要不是危及自身健康,一般都不会去投诉。二是川菜自身缺少行业监管标准,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也相对有限,很难自发性地去检举和投诉未履行社会责任的川菜企业。
(五)媒体信息披露滞后
媒体对川菜企业的报道多是聚焦在美食寻找方面,以吸引消费者的关注或为企业做宣传,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方面的报道却相对滞后。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媒体相对而言处于被动的状态,如果消费者不提供线索,便很难主动去发现和报道问题,只能等到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才会披露出来;另一方面,部分媒体为了增加阅读量,更多去关注社会热点事件,而较少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跟进川菜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这也同样导致川菜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长期被忽视。
三、促进川菜企业社会责任养成的策略
(一)加强企业内部建设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决定因素。一方面,比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的企业,往往其规章制度中也相应有较大篇幅涉及食品质量,并且在环境建设过程中也会相应的注重食品安全建设,这样便能从规章制度方面强制性要求员工执行相应的食品标准,从而保证社会责任的履行。另一方面,具有人文关怀、注重员工职业道德和企业诚信建设的企业,必然会形成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工作氛围,使全体员工能在企业文化的熏陶和感染中对社会责任形成共识,这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会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中,还应该包含企业伦理道德文化建设。应树立一切以消费者为中心,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的理念,组织企业员工开展道德准则知识学习,铸造企业精神。
2.提高经营者履责理念。为了推广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从而提升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就必须提高经营者履责理念。川菜企业很多是个体经营户出身,或者是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相当一部分经营者缺乏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塑造企业形象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理念。根据《财富》的调查报告显示,有23%的企业制定了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而35%的企业也开始考虑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经营计划之中。但在实地调查中,有79%的被调查者认为经营者在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可见,要想川菜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得从经营者的理念入手。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具有企业家精神,抛弃利润是唯一目标的旧观念,要充分考虑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不能成为资本的奴隶。
3.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川菜企业应强化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知。首先,通过加强培训和再教育,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内涵、重要性的认知程度,使川菜企业认识到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如果要获得长远利益,就要转变观念,把外在压力转化为内在发展动力,把社会责任纳入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中来。其次,将承担社会责任提上日程,确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还应制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措施,将其融入企业管理的环节和过程中。再次,通过将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或者是作为企业员工手册内容,提高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提高小规模川菜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力。小作坊式川菜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着行业发展的一个难题。要想使小规模川菜企业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它的社会责任承担力是关键。首先,政府或行业协会应该针对小规模川菜企业特别是小作坊、“路边摊”式川菜企业,开展教育和培训,制定适合它们实际情况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的生产环境,摆脱脏乱差的标签,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力。其次,小规模川菜企业应该利用自己所生产食品的鲜明特色,与生产同类食品的加工制作企业寻求合作,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对食品进行特色化经营。如四川凉糕、川北凉粉、叶儿粑等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却往往在制作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却又有着相对大的消费市场,生产这类食品的企业就可以寻求一些规模化的企业进行合作,取长补短。同时,小规模川菜企业还应该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利用政策帮扶资金、技术来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再次,小规模川菜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投保保险公司的小额责任险。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在最初可以用很少的经济投入换来在事故发生后的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
(二)优化外部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第一,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责任暴露出来的问题,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即SA8000),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普及对国际标准的认知,并努力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第二,基于道德规范而缘起的社会责任可以不带强制性,但基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社会责任带有强制性,企业必须履行。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T通过将既符合国际同行做法,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如环保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第三,要保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兼顾道德伦理方面的要求,加大食品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安全标准的修订力度。第四,要加强与食品安全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如针对食品添加剂制定专门的法规,不能像现在一样仅进行罚款,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者还应通过刑法予以处罚。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引导多方加入监督体系,形成企业良好的外部监控环境。食品安全,仅仅工商、质检和药监的力量是不够的,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消费者群体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巨大合力,推动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首先,政府应当作为主导,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化。其次,要强化政府部门的执法职责。当特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种法律义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义务,而政府执法机关也必须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因此,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企业与政府执法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对消费者进行正确引导,对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好的企业加以正面宣传,对于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曝光。让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有基本的认知,使消费者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最终使得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消费群,走向灭亡。
3.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先建立川菜食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提高工作的深入性。如组织食品安全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讲座、经验交流会,发行内部刊物,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知识。同时,筛选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川菜企业成为会员,并开展一些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活动,鼓励川菜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其次,建立合理有效的行业约束机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川菜食品行业协会根据各个川菜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各个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审验,形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第一道屏障,特别针对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最后,川菜食品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积极学习和获取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并认真组织川菜企业落实执行,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活力,对不同规模和形式的企业制定不同的衡量标准,鼓励企业自主承担社会责任。
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现实中,通常消费者无法了解食品的制作过程。所以,即使有些不良川菜企业用变质或药物浸泡过的原料制作成的食品,消费者也无法通过食品本身的外观进行辨别,除非是该食品直接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才会被披露出来。更何况有些危害并不是短期内就会出现危害健康的表现,而是要通过长期的积淀才会显露出来。对此,只有尽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提高食品制作、加工及销售过程的透明度,让消费者有足够的知情权。首先,政府应该倡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披露企业履责情况的信息,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方式,并通过立法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法律规范。其次,可以通过第三方审验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管理体制。第三方的独立审验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靠性的重要保障,他们工作的重点是对其真实性、客观性及正确性的验证上,应尽量满足各利益相关体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要。
四、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川菜企业能否承担起社会责任,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大议题。这不仅关系到川菜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更关系到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川菜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真正做到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健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社会的认可,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也只有能承担社会责任的川菜企业才能为川菜国际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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