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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主城区(12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垃圾清理管控工作,建立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办事处对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辖区内垃圾清理管控不留死角,创建优美宜居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城区垃圾清理管控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温明担任,成员由区环卫大队、区市容管理考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办事处主管主任组成,主要负责主城区内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部署阶段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王昱担任。主要负责主城区内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对各类积存垃圾进行清理管控。
三、监督检查
(一)责任分工
1.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清理管控范围:区环卫大队负责道路范围以外的区域各类乱倾乱倒和积存垃圾。
2.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办事处垃圾清理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办事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清理并做好长效管控,负责对超时未清的垃圾进行清理。
(二)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1.日常检查。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不定期对各办事处垃圾清理管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相关办事处进行清理,规模较大的以书面形式通知。
2.专项检查。对数字化案卷、12319便民热线、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领导交办等反映的垃圾问题,直接通知有关办事处进行清理。道路两侧环卫大队清扫范围外的街头空地上积存垃圾,由环卫大队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办事处清理。
(三)检查标准
垃圾清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检查辖区办事处每发现一处扣0.01分。
2.新产生的积存垃圾,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不扣分,(3立方米以下,1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3立方米以上在3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积存垃圾量大清理有难度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周)。
3.未在规定时限内清理完毕的3立方米以下每处扣0.01分,3立方米以上每处扣0.02分。
4.检查通知两次仍未清理的,一次扣0.03分,并进行通报。
5.出现下列问题的加重扣分、处理
(1)被省、市主要媒体曝光的一次扣0.2分。
(2)被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出问题、多次未整改到位的,一次扣0.3分。
(3)被市级以上领导两次指出同一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给予街、镇主管领导相应处分,并一次扣0.5分。
四、考核成绩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种子经营者、使用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及薯类作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品种试验”是指进入本县辖区的农作物新品种需进行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不包括种子的研发、繁育等种子生产。
第二章种子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为规范种子经营市场,掌握全县主要农作物品种结构及种质资源,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凡在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品种均需事先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种子登记备案。
第六条:种子登记备案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品种审定机关颁发的品种审定证书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复印件。
(二)品种介绍资料,包括品种特征特性、适宜地区及产量水平,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
(三)提供计划经营销售的品种数量及网点分布等书面材料。
第七条:县内种子企业、农技推广单位自主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试验示范材料亦应申报登记备案。
第三章品种试验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凡初次进入或计划进入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进行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
第九条:国审、省审通过的、初次进入本县辖区经销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必须进行生产性试验(县试验点在同一生态区不少于2个,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1亩),有一年以上生产性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适应性,方可经营推广。
第十条:国审、省审、外省审定通过的、其种植区域不涵盖本行政区域拟进入县辖区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应同时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同一生态区区域试验设2—3个点,试验设重复2—3次,每个处理面积不少于0.02亩;生产试验不少于2个点,每个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一亩。
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程序:
(一)品种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提出试验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确定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以下称乙方)负责试验实施。
(二)甲、乙双方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监证下签订“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协议书”。
(三)甲方按试验性质和要求无偿提供试验种子、品种资料和试验费用;承担因品种本身缺陷(非人为及气候因素)所造成种植户的减收补偿。
(四)乙方严格按农作物田间试验方法主持试验工作。试验结束后如实公正地向甲方呈报试验总结报告,并抄报农业综合执法大了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县内种子、农技推广单位自主引进的农作物品种或试验示范材料也要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试验结果应报送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存档备案。
第四章种子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农作物种子市场。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或代销)人员需持证上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年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审、省审,审定通过的经在本县辖区试验适宜种植,并办理了品种登记备案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可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保护县经营权益。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对适宜本县辖区种植的新品种,在办理完善引种等相关手续后可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
第十六条:经生产试验证明,对不适宜在本县辖区内种植的品种,无论审定与否均不得进入本县经营销售。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不执行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如实如期申报经营品种登记备案而擅自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的;,
(二)对应参加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而拒绝参加试验,直接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的。
第十八条: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不执行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加重处罚:
(一)隐报、谎报经营品种,对本县生产造成损失的;
(二)对不宜本县辖区种植而强行进入本县经营销售造成生产损失的;
(三)经营经试验不适宜本县辖区种植品种造成生产损失的;
(四)经营未经审定品种造成损失的;
(五)以“示范”种植为名,将未审定种子售给或变相给种子代销户的,无论数量大小,视为擅自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从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现将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整顿管理的范围
整顿和管理以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为主体,旅游局牵头,相关部门及景区密切配合,对各旅游区环境、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设施安全进行全面整顿管理,以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二、时间安排
3月30日:召开全旅游工作会议,对旅游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4月3日—4日: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综合执法办公室进行培训。
4月5日—9日: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办对各景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月10日:由旅游局牵头集中培训各景区旅游经营者。培训内容:《旅游景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业务知识。
4月11日—14日:各旅游企业自行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4月18日前:各景区及经营者对各自所辖范围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清理,并达到要求。
4月20日前:完成墙面粉刷,破旧店名牌匾的更新。
4月22日前:各旅游企业要进行旅游设备的检修,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4月24日:综合执法办对各景区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景区和各经营单位要具备接待游客的条件。
4月26日:各景区和经营单位全面开业。
4月27日—10月10日:依据《旅游景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对各旅游区进行长效管理。
三、整顿内容
(一)哈素海旅游区
1、哈素海旅游公司要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着重对牌楼周围、旅游公路两侧、蒙古祯、小油路两侧、宾馆周围、停车场、游船码头周围、水面的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理。继续清理建筑垃圾。做好牌楼周围、大门北侧、管理房原址、酒家原址、游船码头周围花池的绿化美化工作。入区旅游车辆要统一停放在停车场,保证交通秩序有序畅通。要严厉打击拉客、宰客、尾追兜售等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质保金制度。绿化、美化工作在5月中旬完成,其它工作长效管理。
2、哈素海旅游度假村负责做好夫雕像基座的维护,金山玉海楼前花坛的绿化、美化工作,清理所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做好木屋的粉刷维修,旅游设施要经有关部门检修达标后方可运营。同时要配合执法办打击拉客、宰客、尾追兜售等不文明行为。
3、索道管理处负责搞好龙榭门以内及周围的环境卫生,整修花池并进行绿化美化。旅游设施要经有关部门检修达标后方可运营。绿化、美化工作在5月中旬完成,其它各项工作要在4月24日前完成。
4、旅游个体经营户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负责环境和秩序,八家房后种植的花草,要统一美观。绿化工作要在5月中旬完成,其它工作长效管理。
(二)喇嘛洞宗教旅游区
1、保持景区内环境卫生干净,并设置专人全面保洁。加快白塔翻新进度。组织举办三月十五的庙会活动。
2、加强旅游公路的日常管理、维护及路面清洁工作
3、做好旅游公路从毕克齐至高速路桥洞建筑设施的统一规划,并搞好周边环境卫生。
(三)白石头沟生态旅游区
1、按照规划要求,加快旅游区开发建设进度,尽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冲厕所和垃圾处理厂,提升服务水平及档次。加强景区日常管理,确保景区内环境整洁、秩序优良。
2、“五一”水库公路两侧建设用地要进行统一规划,不得私搭乱建,保持路面和环境整洁。
(四)夫故居红色旅游区
关键词:生产;经营地沟油;食品安全;监管;规制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非实用性劣质油,食用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现以北京地区为例,从地沟油的黑色产业链来看对地沟油问题的监管。
一、地沟油原料的监管
地沟油的原料主要来源于餐厨废弃物、厨余废弃物和异常动物废弃物三个方面。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等废弃物,包括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厨余废弃物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剩饭剩菜、瓜果皮核、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废弃物。[2]异常动物废弃物是指畜禽等动物经屠宰或病死后所剩下的不符合正常食用标准的废弃物,包括病死牲畜和家禽肉类、部分内脏等。
(一)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餐厨废弃物是地沟油产生的主要原料, 目前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管包括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的排放和收运两个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36号)明确指出要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并要求各地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实施了《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执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并对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该办法的管理和监督;北京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申报排放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信息有误的及时督促其更正;区县人民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运单位;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街道(乡镇)组织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合同;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由街道(乡镇)汇总单位名单报曲线市政市容委,区县市政市容委汇总本区县未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单报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等相关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未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信息及时归集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违规排放、倾倒,运输车辆泄露、遗撒,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等违法行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为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为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步入式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违规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处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厨余废弃物的监管
厨余废弃物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种,对其监管主要集中在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居住地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承担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等责任。同时,与餐厨废弃物相同,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对于违规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厨余废弃物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三)排入下水管道中废弃油脂的监管
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和家庭餐饮活动的过程中,使用过的油脂以及附着在餐具上的油脂常会被排放到下水道中,这部分废弃油脂常常也是地沟油的主要原料之一,而因对这部分原料的收集需要到下水沟道中进行淘捞,所以人们常说的“地沟油”最早指的就是通过该渠道获取加工后制成的油。对于将废弃油脂排入到下水道的行为,目前还无具体的监管单位和监管措施。但对于在下水沟道中进行淘捞并且运输的行为,因行为人在淘捞过程中必然要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移动甚至破坏,在运输过程中因无专业设备必然会有泄露或遗撒,故可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监管。
(四)异常动物废弃物的监管
一、加强组织协调
区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协调,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法工作合力,确保能够及时、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共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二、强化应急响应
(一)疑似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区、镇相关部门在开展牲畜“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时,一旦检出疑似样品必须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再一次进行确认,并对疑似生猪和同批牲畜进行标记留栏隔离。初步确认阳性后要按照执法规范程序采样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同时,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经销商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查清阳性牲畜来源。
经调查,疑似阳性牲畜产地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组织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前往养殖场,对存栏的同批可疑阳性牲畜按照规定程序取样,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进行查扣、取样,制作询问笔录、作证据保存,并将可疑样品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二)确认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确认样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追踪溯源、依法立案查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会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时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外地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应先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市农业与林业局,并在24小时内以正式文件向其报告,由市农业与林业局协调牲畜来源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踪溯源,依法查处。
(三)确认阳性牲畜无害化处理程序
在养殖场发现阳性牲畜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据《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阳性牲畜和同群牲畜进行处理;在屠宰场发现阳性牲畜的,《检测报告》送达区经贸局后,由区经贸局对同批牲畜做出无害化处理决定,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三、依法严厉查处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
经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工作建议函告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区、镇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档案,指导养殖场(户)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诚信和纪律机制。
(二)严把“瘦肉精”检验关。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驻屠宰场检疫组要严格落实《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确保养殖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存栏量的1%,屠宰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屠宰量的2%的要求得到落实,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监督抽检频率,严防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
关键词:动物散养户;养殖废弃物;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08-0056-02
1 案件来源
2016年3月18日,湖北省A市库区综合执法办公室电话称,库区某观景点建有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严重影响库区水质,希望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综合执法办进行处置。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同综合执法办一同前往现场调查。
2 案件处理
2.1 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李某的生猪饲养场位于库区某观景点附近一个山梁上,距离库区水域约200 m,环库路约150 m。2014年5月开始养猪,猪栏面积约300 m2左右, 年出栏生猪150头左右,现存栏生猪11头。无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污水污物直接排放于库区水域内。执法人员查验了李某的防疫档案及生猪耳标的加施情况,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佩戴了耳标。同时对李某使用的兽药、饲料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禁用兽药、“四无”饲料和其他违禁物质。在生产记录本上发现2016年 2月6日李某出售了9头生猪,3月11日病死了2头生猪,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动物检疫人员,确认李某在出售生猪时进行了检疫申报,2头病死猪已收集到某办事处畜牧生产废弃物收集冷柜里。
2.2 调查结论
当事人李某没有违反《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3 分析
3.1 关于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审查许可
《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要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还规定了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防疫条件要求、审查发证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1]。第四十条规定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范畴,指《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文件规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5 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 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以上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规模养殖的统计标准。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对动物散养户没有提出防疫条件的要求。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日常监管中,无法就是否达到动物防疫条件来监管动物散养户。
3.2 关于动物饲养场环境污染监管问题
《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涉及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于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而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标准同样参照《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里的统计标准。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文件规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场(小区)规模是: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 000只(年存栏)、肉禽≥10 000只(年出栏)。这使动物散养户的养殖污染游离于环保部门的监管之外。
3.3 关于养殖污染与动物疫病关系
大环境与养殖污染日趋恶化;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频繁,区域扩大;动物散养户由于没有设定动物防疫条件,养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隔离消毒与自繁自养未形成常态化,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综合导致近些年来养殖环境内病原微生物品种数量多,散养户动物疫病多发与复杂化。动物疫病是散养户最大的风险,罪魁祸首是污染,无序养殖是根源。
4 几点思考
4.1 适当降低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场划分标准,明确养殖规模门槛
A市是湖北省一个贫困县级市,肩负着保一库清水续北送的重任,而动物散养户占80%左右,养殖户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远大于对生态的保护,没有治污设施。由于部分散养户是庭院式养殖或因陋就简无序养殖,传统环境卫生观念差,随意堆放使用粪便、排放粪污习以为常;还有部分散养户选址定点随意性大,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紧靠水源功能区、人口密集区,致使经常因养殖废水、恶臭、噪声污染等引起投诉,影响社会稳定和库区水质。建议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降低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划分标准,将部分动物散养户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内。
4.2 政府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限制养殖污染排放
降低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划分标准之后,各部门各司其职。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行养殖户通过干湿分离清理动物粪便,粪污水通过雨污分流管道到污水收集池、沉淀池、沼气池、沼液池等,最后达标排放。通过一系列的厌氧发酵、生化处理、好氧消化后,粪污中病原微生物、虫卵完全杀死,不再通过粪污扩散传播,从而有利控制疫病区域性暴发;市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从严限制养殖污染排放,对现有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实行环境污染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对关停转迁的养殖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市国土部门从严办理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3 强化正面指导
在强化执法的同时,有关畜禽养殖的各类扶持补助政策与养殖污染治理、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相结合,堵疏结合,正面引导,确保散养户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和养殖生产健康发展。
4.4 宣传引导强化生态意识
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标本兼治,就要让环保理念深入到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识之中,引导畜禽养殖户以生态理念实现畜禽健康养殖。一是落实长效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干群《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控养区的划分范围及标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二是引导养殖户转型发展。向群众、养殖户宣传非规模养殖的治理难度和畜禽粪便直接排放入河污染危害,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治污能力差的畜禽养殖和依河而建的畜禽养殖。三是加强群众监督。探索建立村民自治监督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鼓励和奖励群众向监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情况,确保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1.在全市率先完成水管体制改革
从优化管理机构入手,本着精简机关人员,充实壮大一线的原则,对全处人员实行“金字塔”布局,除机关留少部分人员从事机关管理服务之外,将其余人员实施“三三”制分流,即1/3的人员从事依法行政,1/3的人员从事工程管理,1/3的人员搞多种经营,彻底解决了人浮于事的问题。2011年1月,通过了济宁市政府组织的水管体制改革验收,管理处被定性为公益一类财政拨款全额事业单位,由原来依靠自身创收来维持其安全运行的公益性工程,转变为相对稳定和有制度保障的投入机制和渠道,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破解了发展难题。
2.在全省率先推行了目标管理责
任制考核办法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济宁市梁济运河管理处于2000年就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梁济运河实际,探索制定了《济宁市梁济运河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并不断修订完善,考核也由原来的百分制改革为千分制,将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作目标、单位效益与个人工资挂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实行了月考核、季讲评、年评比,奖优罚劣,工程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大提升,这些工作不仅填补了省内空白,其经验被山东省水利厅在全省水管单位推广,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水利工程规范化建设。
3.管养分离,走活一盘棋
实行管养分离,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走专业化、社会化的路子,是全国水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自2002年起,经市编委批准,济宁市梁济运河管理处在原经营科的基础上成立了梁济运河工程养护服务中心,工程管理职能与维修养护职能实行了内部分离,建立起了专业化的维修养护队伍,维修养护工程实行了内部合同化管理。近几年来承担了梁济运河工程全部维修养护任务,还承揽部分社会服务项目,为单位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较好地解决了工资和单位发展问题。
4.大力推进竞争激励机制
在人事制度改革上,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中层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和评聘分离,定期考核,按岗定酬。建立了《中层干部年度考评暂行规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推行竞争上岗暂行规定》等制度。对中层以上干部,按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岗位;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3年竞聘一次,均按现岗位确定报酬,实现了干部能上能下、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的灵活用人机制,极大地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紧迫感,激发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以创建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单位为目标,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济宁市梁济运河处第一管理所成为全省第一个省一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单位。创建之初,济宁市梁济运河管理处统筹结合国家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征地移民、淮河治污迎查等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开展创建达标工作。
1.实施堤防规范化达标整治建设
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逐步实施、分段达标”的原则,投资300多万元高标准完成下游段14.8km工程规范化达标整治建设,修筑右岸14.8km堤顶泥结碎石防汛道路8.88万m2,修复堤防排水设施1530m2,埋设路沿石29.6km,整修左右岸堤防内外堤肩、堤坡、滩地、护堤地、戗堤区5.78万m3,堵复马道1.95万m3;重新安装埋设标志标牌、禁行杆29处,公里桩、界桩326块。两岸堤防堤顶顺直,堤坡平整,各类护堤护岸林木整齐美观,绿化率达到100%,实现了堤防“四化”目标。
2.彻底整治了下游段河道堤防环境
在沿河县区防指、水务、公安、乡镇等部门的配合下,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出动各类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对下游16km河道堤防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乱植树木进行强制清除,优化了河道环境,确保了河道行洪畅通。同时,结合治污迎查工作,组织沿河县区对河道堤防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整治,有力促进了工程规范化建设和创建工作。
3.积极推行精细化管理
在工程管理工作中提出了管理方式物业化、管理标准保洁化的新要求,把工程管理工作提升到保洁的高度,建立了日巡查、日保洁制度,规范了巡查日志,加大了工程巡查维护力度,使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工程更加制度化、常态化,工程面貌整洁美观。
三、以政策法规研究为着眼点,进一步加大水政执法力度
多年来,济宁市梁济运河管理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依法治水、依法管理河道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致力于水法规体系建设,以水法规政策为支撑,不断完善水政执法体系建设。
1.在全市率先出台《济宁市梁济运河管理办法》
为使工程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梁济运河工程和本地实际进行了大量地调研工作,经过积极努力和争取,济宁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济宁市梁济运河管理办法》,从河道整治、建设、保护、利用、防汛等方面都做出了法规规定,为保护梁济运河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在全省率先开征堤防养护费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现行水法规政策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克服困难,主动工作,积极争取,在上级主管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立项和核定标准,在全省率先出台堤防养护费的收费政策,填补了全省空白,政策出台后,管理处及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征收措施,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目前,此项收费工作因济宁市滨河路的开通,已停止执行。
3.水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 农村 宅基地管理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2 文献标识码:A
1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农村村庄宅基地布局混乱。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住房建设规划引导,绝大多数村庄建房选址随意性大,村民建房选址、座向可根据所谓的“风水”及自己的喜好,在自认的祖宗地、自留地等土地上,乱圈乱占、乱搭乱建,房屋座落不致,高矮不一,杂乱无序,影响村容村貌。
(2)村庄外延扩张,中心空置。一方面是近年来,很多农民选择在自家的承包地或交通便利的公路两侧占用耕地建房,使得村庄外扩;另一方面,农民在建新房的同时,并没有拆除老房子。此外,由于一些五保户、困难户等遗弃在村中的破房因无人居住,使得村庄成为破旧的“空心村”。
(3)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落实,存在超标建房现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农民思想观念的原因,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政策规定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但实际情况是超出规定面积拥有宅基地的农户大有人在,“一户多宅”、“一户多基”现象普遍存在,大多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
(4)私买私卖现象严重。农村居民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普遍存在认识偏差,认为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私有财产,可以自由支配、买卖,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难度。
(5)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案件查处、执行难。近年来,强占土地、强建房子、破坏耕地、私自买卖土地等违法案件在我省一些市县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关土地执法部门虽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用地等各种行为进行了查处,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总体上,受人员、装备、技术、执法手段和执法机制等方面的限制,对土地违法现象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及时查处,对特殊违法主体,缺乏过硬手段,查处难度大,执法效果差。
2对策与建议
(1)加强领导,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村宅基地整治管理领导小组,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和制度。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登记条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把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切实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要针对农民群众文化特点,利用主流媒体、农村宣传栏、法制宣讲团等各种方式方法深入农村进行宣传,提高村民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用地意识,转变农民落后的思想观念。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乡村干部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村干部依法保护、利用资源的意识,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3)创新机制,成立土地综合执法大队,加大执法力度。在各市县成立土地综合执法大队,定员定岗定编。各镇、村也相应成立土地综合执法小组,做到县、镇、村三级土地执法网络。同时要在资金和编制上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队伍的建设。
(4)加强镇、村两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审批程序,引导和保护农民建房。各市县的镇一级政府可与各村委会签订宅基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规范宅基地管理规程。各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乡规民约,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日常监控,规范农民用地建房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现象。在村庄规划基础上,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规定村民在需要使用宅基地时,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报镇政府批准方可使用该块宅基地。宅基地批准后,用户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建房,如超过规定时间不建房,该块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安排。
(5)科学规划,严格各项规划实施。各级政府应当把村庄、集镇规划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安排专项资金统一编制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建设,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要综合镇、村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注重解决当前村庄整治的重点,充分考虑后续的村庄规划与管理需要,突出乡村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划。有关部门可提出一个规划样板,在每个县挑选个别镇的两三个村委会中推出规划样点,然后逐年铺开。
(6)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开展调查清理、整治工作。要在全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住宅用地数量,以及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空闲房屋,出租转让住宅和违法用地等现状,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建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用以村庄绿化休闲、建设村内文化室等其他用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