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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医养结合调研报告
为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医养结合模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区在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果
医养结合是在做好传统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既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含健康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也体现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紧密合作,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其优势在于整合了养老和医疗的两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国家和市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服务资源优势,积极满足不同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在推进医养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基本形成三种医养结合模式:
1、整体照料模式。由单一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服务,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养老院办医院,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如天颐和养老院和区养老中心先后引进华泰医院,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健康检查服务。二是医院办养老院,即在有条件的一级医院增设养老病房。如学府医院和长江医院建设了医养护一体化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养老、护理综合服务。另外我区明丰医院将部分病房改建为自费养老病房,收治了一批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病患者。
2、联合运行模式。即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开展驻点服务,在方便老人就医的同时,实现互利共赢。如几年前康泰养老院建院初期就与邻近长江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长江医院在康泰养老院内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入住老人以及周边居民服务。
3、支撑辐射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近年来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开设老年号、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立家庭责任医生等多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还进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服务。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区在推行医养结合模式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仍处于初试阶段,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政府多头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由于医养分属不同专业领域,相应的公共资源也由卫生、民政等不同部门分配,而且医养又受到社保、财政等因素制约,各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认识、调整和落实难以做到协调一致和横向整合。要真正实现医养统一融合,需要打通政策和资源壁垒,加大工作协同力度。
2、发展规划不清晰,政策指引不明确。目前我市对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尚没有系统的规划和明确的政策支持,给区级政府推动此项工作带来了阻碍。如,我市对内设养老床位的医疗机构除现有医保政策外,没有来自财政和民政方面的资金补助,在实际运营中也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又如医养结合需要医保体系的支撑,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首先要解决下属医院纳入医保结算问题,但实际上医保资源有限,民办养老机构等非医疗单位能搭上医保的车很难。
3、优质资源少,提升标准高。养老机构在向医养机构转型硬件方面要具有足够的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软件方面要医院具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具备有资质的数量充足的医师和护士。目前我区24家区管养老机构绝大部分为民办,除规模较大、设施较好的天颐和养老院、康泰老年公寓等4家实现医养结合外,其余规模较小的由于硬件条件所限,尚没有力量自建内设医疗机构,入住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还不能得到满足。
4、社区医养服务总量不足,居家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受到个人习惯和现实条件影响,目前90%的老年人还是选择居家养老。他们最关注的是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及中医保健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还需要在生活照料基础上进行医疗诊断、康复护理等服务。但是目前全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尚不均衡,且存在药品单一、设施简单、医务人员缺乏的问题,要想实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还有很大难度。
三、对策建议
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是人们在养老理念、医疗理念和消费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也是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必须依靠全市乃至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其中涉及的制度和政策不是区级层面所能改变的。但就我区来讲,面对21万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应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力争成为全市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试点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健全协调机制
医养结合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明确的规划引领和统筹联动的机制。一是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十三五期间根据全区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和养老、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统筹做好各类医养结合机构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效配置和有机衔接,提高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区2016年改善群众生活20件实事之一,成为惠及全区老年人的重要举措。三是建立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2、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
全方位的政策导向是保证医养结合模式顺利推进的基础,据报道,国家民政部已经协调卫生、人社等部门,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审批手续,推动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也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我区应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区情实际,加大对医养结合专门机构的政策优惠力度,制定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措施。在土地使用方面,做好养老机构用地的预留和储备,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同时强化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在机构管理方面,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在医保政策方面,协调有关部门将更多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在市场准入方面,将医养结合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重要内容,对由医院转型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老人护理院给予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对养老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审批,并加大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民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很高,政府应探索建立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财政补贴制度,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建设经费、床位资助、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方面与公立机构相同政策;在水电气热费用上与居民价格持平等。另外,除公立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外,其他服务主体可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或供需双方议价,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营。在社会融资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专业服务机构,激发医养结合市场的活力。在金融支持方面,应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尝试设立由政府统筹协调、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南开区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3、结合区情实际,完善服务方式
在统筹推进现有三种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类型的医养结合模式,形成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医疗养老服务格局,努力实现医疗与养老的无缝对接。一是鼓励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附设医院或医务室,鼓励有条件的区属一、二级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疗护理病房,可借鉴上海市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护理站、医务室补贴10万元;门诊部、护理院补贴50万元),招用专职医护人员按医护人员数乘以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40%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用,将其作为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合作,委派医生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合作,会同社区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生活照料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增设家庭病床,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三是优先考虑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医疗照护问题,在全区新建、改建23所医养结合护理院(或称失能老人医护养老中心),缓解了医院病床紧张问题,也使老人得到专业护理,有尊严、有质量的安度晚年。
4、发挥科技优势,推动服务创新
将医养结合纳入智慧南开惠民工程,以数字化健康管理为核心,全面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化进程。一是在南开区养老服务管理云平台的基础上,继续整合来自区域医疗卫生系统的信息资源,打造老年人群数字化健康管理云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实时健康管理服务信息,为医护人员提供在线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为卫生管理部门提供老年人群健康情况动态数据,并通过三方的有机结合形成大数据库,推动医养结合的有效实施。二是广泛复制昔阳里社区经验,建立居家养老一键通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IPTV数字电视等多个渠道,借助电脑屏、手机屏、电视屏等多种载体,推广应用家用健康检测、治疗智能终端,实现网络覆盖。三是引导电子信息企业投资养老市场,与专业医疗机构对接,开发可穿戴式健康监护设备,开展远程医疗监控服务,实现个人健康管理。
医养结合调研报告(一)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养老观念的转变,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养老,除了日常生活照料外,更关注疾病治疗、身心健康和精神生活等问题。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保健和养老服务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通过对养老和医疗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一方面养老机构能共享医疗资源,提高养老护理水平;另一方面医疗资源可实现最大化利用。老年人不仅得到养老服务,而且还能获得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从而缓解当前养老难和看病难的问题。
为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模式,促进养老和医疗跨行业发展,近期,省发展改革委深入合肥、六安等地,针对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医养结合养老新模式刚刚起步
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养老机构2370家。这些养老机构基本上只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缺乏专业医疗救助能力,不能提供正规的医疗服务。而当前现实情况是:全国有失能半失能老人3000多万,其中我省有170万左右,这些老年人很多需要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随时需要专业化养老和医疗服务。当前我省医疗机构床位十分紧张,许多老年人大都是慢性病,医院不可能将有限的床位长期给这些老年人使用。而我省能提供专业化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占全省总数不足1%,医疗保障问题在养老服务业中表现得越来越突出。由于不能提供专业化医疗服务,给老年人及其家属带来许多困难和精神压力。
为了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和医疗保障问题,一种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应运而生。近年来,我省紧紧抓住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契机,部分养老、医疗机构大胆创新,敢于尝试,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优势,建设集医疗、护理、康复为一体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如合肥市九久夕阳红老年护理院利用三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资源,投资500万元,把三里街养老机构改造成为医养结合老年护理院,拥有床位260张,主要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床位使用率超过100%。合肥市滨湖医院是一所综合性医院,依托雄厚的医疗设备、人才技术等优势,2010年3月建立了集医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临终关怀为一体的医养结合老年科,拥有床位236张,床位使用率达到90%以上。该院针对不同类型的老人实施自理型、半自理型、全护理型和临终关怀四种类型的个性化养老服务。此外,安徽省针灸医院利用中医针灸优势,六安市金安区人民医院利用社区门诊医疗技术,正在加快建设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目前,这种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受到老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人及其家属的欢迎,床位供不应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医保政策方面。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老人医保费用难以全部报销。如,入住合肥市滨湖医院老年科的老年人,属于合肥市职工医保、新农合只能报销部分护理费,属于省直单位医保、工伤等其他医保不能报销。二是在养老服务政策方面。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难以享受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如,民政部门虽然给合肥市滨湖医院颁发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使其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但由于政策问题,医院得不到地方政府在养老床位和运营补贴等方面政策支持。三是在人才政策方面。老年人护理特别是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目前一线护理人员和专业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十分短缺,难以为老人提供专业康复保健、健康咨询等服务。同时,专业化护理人员不愿从事养老护理。
三、主要经验和启示
尽管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但随着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蓬勃发展,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1.社会现实迫切需要。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11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到1.85亿,占总人口13.7%,其中65岁及以上老人达到1.23亿,占总人口9.1%。2011年我省60岁以上人口1000.8万人,占总人口15.6%,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664.8万,占总人口9.7%。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医疗保障成为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重要考虑因素,当前,越来越多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迫切希望住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2.充分整合资源。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可以利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舒适养老和优质医疗服务。
3.缓解养老难和看病难问题。在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一方面缓解当前养老难问题,另一方面老年人既能养老,又能共享医疗资源,缓解了看病难问题。同时,老年人的治疗费用还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一部分,减轻了老年人看病费用。
四、政策建议
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将会成为未来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为更好推进这种模式养老机构建设,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养老业整体服务水平。
1.加快制定政策措施。养老政策方面,明确规定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关于养老服务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床位和运营补贴等;医保政策方面,相关部门完善医保有关政策措施,将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并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和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土地政策方面,优先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只能用于养老公益性事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此外,医养结合是一种新的养老模式,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要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制定建设标准和合理收费标准,对设备配置、医疗水平等方面要有明确要求。
2.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向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倾斜;各级政府设立养老扶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金融部门加大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人信贷支持,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3.鼓励集团化发展。鼓励养老和医疗机构结合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有利于融合资源,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一方面鼓励大型和综合型医疗机构依托现有的医疗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另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医疗服务,建立医疗型护理院。合肥九久夕阳红集团就是从一家民办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发展起来,经过多年努力,逐渐发展成为拥有7所老年公寓、2所学校、1个职业培训学校等集团化企业。合肥滨湖医院属于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集团,该集团也是拥有多家医疗机构,目前正建设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老年护理中心,正在向医疗、养老集团化发展。
4.明确服务对象和内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重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包括有急性和慢性病的老年人,肢体残疾和卧床不起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等。这些老年人除了需要生活照料外,更重要的随时都需要医疗保障、康复保健等服务。
5.创新管理模式。努力打破行业界限,大力发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养老机构。管理模式上要积极创新,可以通过公共招标、委托管理等形式,引进有先进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和先进医疗、康复技术及设备的专业机构经营,以提高养老专业化护理水平。
6.加强护理人员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养老、医疗等机构培训一线护理人员;鼓励高校、中职学校开设老年护理和管理专业,培养老年护理和管理专业人才。此外,还要发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培养养老服务人员,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培养养老服务人才,缓解当前一线专业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短缺问题。
医养结合调研报告(二)
为了解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探讨如何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去年11月20日起,市人大工作研究会鲍小如、吴新太、郑继忠等一行,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先后深入到市老年公寓、屯溪康乐老年公寓、徽州区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山区孝为先老年公寓、屯溪区蓝天夕阳红护养院、昱中社区阳光养老乐园服务中心和定位呼叫平台等处,了解我市养老事业和医养结合的现状 ,还到东至县中医院老年养护中心参观考察了他们推进医养结合的先进经验。通过调研,初步了解了我市养老和老年医疗服务现状,并就我市如何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多层面多角度探讨。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养老服务与医疗保健事业发展的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养老和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全市养老敬老机构形式多样,发展较好。有公办区县级养老院7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2家,社会办养老机构17家,乡镇敬老院71家,医养结合医院2家,共有养老床位8023张,同时,为城乡60岁以上老人发放了老年津贴,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老有所养全覆盖。全市医疗卫生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市区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大部分得到了扩建、改建和重建,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面貌得到全面改善,公立医院改革全面推进,城乡医保、大病救助全面实施,老有所医同样也实现了全覆盖。医养结合方面,也涌现出一些好的典型,尽管不完善,但是确实是我市医养结合的有益探索。
1、政府主管,公立医院医养一体型。如黄山市三院(徽州区人民医院)今年5月开设老年病科,设置病床44张,已接收一般敬老院无法承担的失能、半失能老人150人次。其做法是:老人处在病态时,办理住院手续,即为医,按住院收费,有医保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当病情稳定,处于恢复期时,转为养,按托老模式,自理规定养护费用。市三院的做法,积极探索出了一条医养结合模式的新路。
2、政府主办,社会机构托管型。如市老年公寓和黄山区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是民政部门投资的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条件设备齐全,服务规范,收费合理,而且还自聘了医护人员,
解决老人简单的小病处理,是有条件的老人养老的好去处。
3.政府主办,社区服务普惠型。如屯溪昱中街道办事处与黄山市拨拨就灵信息化服务中心共同兴办的阳光养老乐园和智能信息化养老定位呼叫机系统,把社区老人居家养老工作做的很细很扎实,不仅开展日间托老服务,而且利用定位呼叫平台,通过养老定位呼叫机,及时了解老人居家养老时医疗保健需求和安全急救,还延伸至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提供了快捷方便的现代化居家养老服务。
4、政府主办,乡镇五保老人全托型。以黄山区甘棠镇敬老院为代表的我市各乡镇敬老院绝大多数食宿条件改善,管理服务到位,和
当地卫生院建立联系,定期为老人体检,做到小病不出院,五保户都能在敬老院颐养天年。
5、社会主办,民营医院医养一体型。 如民营的黄山屯溪蓝天夕阳红护养院从2013年起就收治老人。他们的想法就是:要把躺在床上的,让他坐起来,把能坐的要让他站起来,把能站的要让他走起来,收费不高,赢得不少老年病人的赞许。
6、社会投资,民政扶持专业养老型。市康乐老年公寓是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利用旧厂房改造而成。设有康乐爱心护理院等300个床位, 地处市内,交通方便,服务周到,价格低廉,一般群众能接受。
二、开展医养结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市老年医疗、养老事业和医养结合上呈现了一些好的典型,但与当前飞快到来的社会老年化需求相比,无论在机构、床位数量,还是在服务质量、医养水平上还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医养结合工作上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1.受现有的医、养体制和机制制约,医养难结合。现有的体制和机制是民政系统管养老不医护,而卫生医疗系统则是管医疗不养老,养老和医护两张皮,经费专列,专款专用,治病的医保钱只能花在医院,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就医费用,则无法在医保报销。就是像市三院这样改革创新,利用资源,有病看病,无病疗养,各计各帐,但是医养不结合,医保结算还是很麻烦。在机构养老院或敬老院的老人有病又必须到医院去治,慢性病在养老院长期疗养,医疗费是不能报销的。
2.在养老机构和床位不足的同时,托老养护费用高,使得机构养老入住率不高 。据民政部统计,到2014年底,我市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6.6万人 ,其中70、80岁以上老人为10.37万和3.6万人,
空巢老年人数达10.64万人,高龄人口中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护理的有2.5万人。按讲,我市养老院市场需求很大。但是,由于现有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过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更高,社会大部分低收入工薪阶层老人承受不了,不敢问津。造成不少低收入慢性病老人不得不留在家中,得不到专业的护理服务。市三院老年科44张床位,常住30人,大多是离退休老人;市老年公寓是国家投资,设有250个床位,目前入住131人,基本也都是离退休老人;黄山区孝为先养老院也是国家投资,设有床位160个,入住老人才20多位。
3.社区医疗、养老服务机构缺乏优质医疗资源。在社区居家养老中,老年人除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中医保健服务外,急需的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等多方面服务。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能开展一般门诊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均没有深入居家养老服务,不能满足患慢性病的老年人的康复疗养需求。已经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通常只能提供日间照料功能,缺乏内设医务室和医疗设备,养护人员技术水平也不高,且没有和医疗机构对接。
4.大多机构养老医护专业人才缺乏,不能适应医养结合发展需求 。目前老年人护理,除各综合医院外,大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都是从已退休基层医务人员中聘请,年龄大,专业水平有限,加上医疗设备简单,只能进行一般医护处理,不能进行专业医疗和急病抢救服务。特别是失能老人的专业护理和处置慢性病,目前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医技远跟不上需要。综合医院老人住院的社会陪护,价格高昂,更是令人不堪负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5.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服务困难。 目前,诊疗水平高,信誉好的市县医院,本身医疗资源十分紧张,老年病人康复治疗时间长,周转慢,效益低,加之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等潜在风险,医院开展老年病疗养,经济效益远低于正常医治 ,又得不到民政部门的床位补贴,难以收治老年康复病人。医养结合关系如不建立,医疗机构很难为养老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医疗支持。
三、加快推进我市医养结合的几点建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要求,也是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的重要任务, 更是让老年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护理、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国务院顺应民意,批转九部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是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加快推进我市医养融合,对于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养老问题,是家事也是国事。医养结合是改革创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体制不顺,不解决制约医养结合的体制问题,医养融合就难以实行。市区县要吃透和掌握中央精神,成立强有力的医养结合工作领导机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勇于创新,破解难题,把落实医养结合工作列为2016年我市民生工作之一 ,确保医养结合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首先应将医养结合发展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要进一步摸清家底,着力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医养结合发展体系,统筹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各地首先应将医养结合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十三五规划,摸清家底,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完善医疗养老设施布局,确保养老、医疗设施建设用地;土地、规划、财政、社保、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都要在规划中关注医养结合的短板,做好医养结合建设用地的落实、行政许可受理、专业技能培训、医养结合设施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 。
2.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全面实现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
一是机构养老、敬老院要建立医务室 。机构养老是是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也是医养结合的最佳载体。我市两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条件具备,只要注入医疗机构, 就能实现有效的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建议民政、卫生部门和经营者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顾全大局,精心操作,精准谋划,选派精干医务人员,进驻养老机构,开展医养工作。区县公办养老院必须设立医务室,乡镇医院要为敬老院提供及时优质医疗服务,解决孤寡老人的医疗护理。 各级卫生部门应对机构养老办医疗服务给予大力支持,条件具备的,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保主管部门对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人参加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鼓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到具备养医融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建议市二院新址搬迁要抓紧进行,以便市老年公寓、屯溪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可以就近就医,建立医养两家医养结合关系。
二是综合医院要以人为本,延伸养老服务。开设老年病区,做好老年康复治疗。在综合医院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开展医养结合的综合医院,给予床位补助。
三是基层社区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基层社区是养老事业的必要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要以包片的形式,明确责任,一对一的对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精准服务。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格检查,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掌握健康动态信息,开展健康教育、查询和健康评估。要创造条件开设家庭病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为解决大多数居家养老的人员急病呼救、急事求援,建议在全市推广屯溪昱中阳光养老乐园和智能信息化养老定位呼叫机系统,解决
辖区内居家养老的医疗保健、定位急救问题。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电信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优惠。
四是开展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试点工作。建议市政府选择一家医院作为黄山市医养结合的老年病医院或康复医院试点,为全市医养结合做示范。 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市卫计委负责协同相关区县组织实施。各区县也应展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3. 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社会资本和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医养结合机构机构,推动医养结合发展。
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加快研究制定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的政策。在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定点医疗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逐年增加。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横向联系,打破条块分割,统一制定和完善机构设置标准、从业人员上岗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机构评估制度,设定和退出机制。同时整合民政、卫生医保部门的相应资金,形成统一的支付体系,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给予整体的资金扶持。要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医养结合机构中轮岗服务,对派驻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福利不变,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护理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要研究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岗位补贴规定。市职业技术学院要研究学科设置,加快对医养结合医护人员尤其是护理人员的培养。医养结合护理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面对苏州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的发展趋势,如何更好地发挥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以人为本、更加完善的养老服务。现就我市有关养老服务的现状、制约养老机构发展的瓶颈进行分析,尝试提出解决办法。
一、我市老年人口及养老机构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老年人口情况
到底,我市户籍人口633.3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126.8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数的20.02%;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18.3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9%,占老年人口的14.5%。
按照目前老年人口的增长趋势,到2015年底,我市老年人口将达到150-155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数23.7%左右,养老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到今年底我市养老机构达到178家,养老床位数27355张,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21.6‰。
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市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城市大于农村,中心城区大于外围城区。集中表现在高龄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量较大,而我市养老机构总床位中,护理床位只有4900多张,仅占床位总数的18%,护理床位拥有率只有3‰,距离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xx]46号)文件中“到2015年护理床位达到老年人口数12‰”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养老机构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十一五期间,我市养老服务事业,从底养老机构135家,养老床位总数8330张,实现了大幅增长;机构增加了41家,增长30.4%;床位数净增加了19025张,增长228%,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距离上级的要求,以及养老机构建设中仍然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民营力量积极性虽高,但实际投入建设的少。十一五期间,我市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等政策,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民办养老机构从的8家发展到48家,民办养老床位从不足1000张增加到7244张,分别占机构总数和床位总数的27%和26.5%。但这一发展趋势与周边养老事业发展较快的地区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上海市目前民办养老机构数和床位数占比均达到80%以上,厦门、青岛等市民办养老机构占比都达到了70%以上。
我市民营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事业进度不快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没有明确的养老机构建设规划。我市虽然有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但其中没有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的规划;有的地区虽然有规划,但规划不透明,民营力量不了解规划的具体内容。二是有的地区因现有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高,不太愿意进一步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三是政策扶持得不到落实,有的地区不能认真贯彻上述“两个《意见》”,不兑现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四是租用厂房、学校等闲置房屋改办养老机构时,消防合格证无法办理。
(二)土地资源紧缺,成为制约养老机构建设的瓶颈。养老机构建设的用地问题,是制约养老机构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古城区土地资源十分紧张,地价不断攀升、租金持续上涨,养老机构的建设成本大幅增加;加上因卫生、环保原因,古城区严格控制护理机构的发展,因此,使得古城区老年护理床位“一床难求”的现象更加显现。
(三)民办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简陋。以沧浪区为例,民办养老机构大多数为个人出资兴办,其出资人大多数为小投资者,还有部分下岗职工,其兴办的资金大多数为自筹、借款,在资金投入、场地租用、设施购置、人员聘用等方面较为谨慎。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基本上没有绿化空地、休闲空间及活动场所,这些都制约了民办养老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和个人之所以不愿意投资养老行业,主要是因为投入成本大,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上,还常常会出现难以得到落实的问题,加之物价水平、工人工资的不断上涨,造成养老机构赢利微薄,投资回收期较长。同时,政府给予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吸引不了大的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
(四)服务水平低下。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机构养老的供需矛盾,但由于开办人的指导思想、运作理念、管理水平、资金等原因,致使这些养老机构在服务、管理上还不到位。机构养老首先应重点满足有护理需求的老人,但民营力量考虑成本和风险,在建设养老机构时,总是考虑投入与回报的比例,尽量减少成本。
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普聘用的护理人员大多数是外地劳动力和本市下岗职工。她们一般年纪偏大、文化程度不高,有的还缺乏必要的培训,再加上护理人员待遇较低,她们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较差,对服务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三、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的几点建议
从目前我市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的情况来看,面对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现实,政府采取相应养老对策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还不够,缺少制度保障。养老机构建设作为慈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项目还没有真正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一)加快地方立法,明确政府职责。养老问题已经是制约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老龄化程度较高,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苏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同样应该走在全国的前列。20xx年通过的《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要求,“编制和落实《苏州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但在实际工作中养老机构的建设规划并没有落到实处。因此,建议加紧进行促进养老福利事业发展的地方立法,特别是要在立法中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明确各类养老福利设施(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等)的公益、慈善性质和相应的公建配套要求,新建小区开发商要无偿提供养老设施配套用房。
二是要实现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的统筹利用,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老年人、学龄人群等各年龄段人口的变化情况,调整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的用途。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从事养老服务。
三是要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的职责,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责任分解落实到街镇。要把养老机构与政府实事项目新增养老床位建设同步考虑,实行签订责任状制度,一级对一级负责,改变目前养老机构建设和养老床位建设,只是民政部门责任的现状。针对郊区、农村养老机构需求和利用率不高的现状,建议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鼓励、吸引城区老人前往郊区养老机构养老。
四是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监管的立法研究。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就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去做。在目前国家尚无具体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地方性立法的研究,苏州的经济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研究也要先行一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确保建设用地,增加政府投入。养老机构建设虽然由民政部门主管,但民政部门并没有任何场地资源。因此,发改委、规划、土地、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养老机构建设。发改委等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规划;规划土地部门要出台强制性规定,根据不同的养老需求,参照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把机构养老纳入建设规划。
要调整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参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养老福利事业公共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政策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
(三)拓展服务内涵,提升服务质量。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要以构建适度普惠型养老福利为目标,形成多层次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一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引导作用。养老服务事业,将是未来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政府必须对养老服务事业起主导作用。公办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要转变思想观念,把过去只为三无、五保老人服务,转变到兼顾社会寄养老人,充分发挥现有养老机构资源作用,实现向有需求的老人开放,为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引路作用。
二是提升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政府在出台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还要提高准入门槛,确保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和慈善性。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开展专业护理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采取现代化手段管理养老机构,进一步实现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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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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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无偿服务核算:主体、范围界定与方法
政府支出、人力资本积累与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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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债权保护与债务违约率——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证据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深层动因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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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发展与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基于系统广义矩估计的动态面板数据分析
金融状况指数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事务所规模、审计质量与信息传播效率
新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基于资产减值准则的研究
非经常性损益的市场反应问题研究
改革:两种指导思想的斗争
论模块化分工
认知过程、政治系统与公共物品均衡的性质
中国企业国际直接投资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对跨国并购与合资新建的实证分析
一、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截至2011年6月底,区参保企业12256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11861人,新增13851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7.0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44762人,新增993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63.65%;参加生育保险97347人,新增7228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44.56%;参加工伤保险218058人,新增15777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57.77%;参加失业保险104430人,新增9508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5.8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8541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6.8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8122人,其中参保缴费30611人,享受基础养老金27511人;全区共有48871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其中参加生活补助24608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1693人,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2570人。
二、主要工作的开展
(一)社保扩面
1、加强《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以此推进社保扩面。上半年,面向社会有计划、分层次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前的宣传培训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普及,促进区社保扩面。2月21日至25日,会同区企业联合会举办5期企业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班,区鞋业协会、服装行业协会、餐饮业协会等28个企业协会的330多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同时,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5月22日在双屿中国鞋都与人事劳动局、总工会进行《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向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普法宣传,并就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2、以缴费工资申报和年检工作为抓手,有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通过缴费工资申报、社保登记证年检、企业评优评先和社保网上申报业务,多举措并进,促进社保扩面。据统计,目前实行网上申报业务单位有7588家。同时,今年4月份启动2010年度社保登记证年检工作,现有3500余家单位进行年检。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去年初实现60周岁基础养老金百分百发放,并做好45-59周岁人群参保缴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重点开展了对16-45周岁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
一是2月份召开区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和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座谈会,部署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二是3月份组织区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管员300多人举办5期培训班,并对培训人员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测试。三是4月份协助区政府召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会。四是5至6月份重点赴藤桥和双屿、仰义等地指导业务,督促工作。
2、继续深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做好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温政办〔2008〕170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截至5月底,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累计12705人。此外,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展开认真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三)医疗保险
1、精心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居民医保市区参保对象大多数集中在,参保人数近1.7万人。由于这一参保群体年老体弱、经济状况和文化水平都较低,为做好这项工作,精心准备,专门设点咨询,印发宣传单,通过《今日》等报刊加强宣传,对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和指导,确保制度顺利实施。制发社保卡4千余张、门诊证历近2万本。同时,2至3月开展了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据统计,区参检成年居民有5492人。
2、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服务工作,监管服务实现互动。目前,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共有33家,其中医院20家,药店13家,有9家是2011年新增的。在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常规性审核的基础上,一方面,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重点与不定期开展稽核工作,引导良性医疗消费,确保基金安全,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另一方面,强化服务环节,在具体工作开展或监管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沟通,主动协调。同时,针对今年新增加的定点医院和药店,开展1对1培训指导。
3、认真做好“新农合”职能移交准备工作。从4月起开展工作调研,并多次与卫生部门进行衔接,现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4、配合市局做好医保“一卡通”工作。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全力配合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暨医疗保险“一卡通”各项工作,实现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
(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截至5月底,区15个街道1个乡镇164个社区共计100095名企业退休人员和城镇老年居民纳入了社区管理。一是加强街道、社区退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深入社区指导工作,累计开展运动会、讲座、文艺晚会等文体活动和节日慰问、住院、困难、丧事慰问等各类活动11750次。二是做好专项经费的管理、拨付工作。三是抓好一年一次的各类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杜绝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五)窗口建设
一是抓好队伍建设。以深化作风建设和创建“五型”机关活动为抓手,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继续做好由科长担任的值班主任制度,为参保群众答疑解惑。三是做好即办制的落实。四是在业务大厅全部窗口设置实时评价器,把满意不满意的评价权交给群众。五是强化内控建设。排查岗位风险,对岗位进行分析,并提出防控措施;加强业务稽核工作,建立两人一组的监督审核机制;严格落实分局《业务办理规则》,规范业务办理。五是汇编业务及政策。将日常业务办理中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汇编成册,发给每位职工学习;同时,将2006年至今常用业务政策文件分类汇编,印制成册,方便窗口查阅。六是规范案管理。对建局20多年来的业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现已整理8千卷,近全部的1/3。七是办好来信来访。今年1至6月共接收来信来访件11件,已全部办结,确保了“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现有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完全不能适应当前繁重的工作量,很多工作是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的。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困难。主要是政策缺乏吸引力,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不稳定。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参保范围还未能实现完全覆盖。主要是1998年以前(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国家因铁路建设等重点工程而征用土地的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没有被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政策有失公平。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偏低,且缺乏正常增长机制。目前市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只维持在每月260-340元之间,而2010年市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人均月养老金1696元。低保障水平不仅不能调动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而且也难以提供其由农民向市民转型所需的生活成本。三是有的街道乡镇所属的被征地村,征地时没有征地到户只是征地到村,存在现有被征地人数多,而核定的参保人数少的情况,参保对象难以确定。
四、下半年工作思路
下半年,分局将紧紧围绕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开展各项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在7月1日实施后,为做好这项法律的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将根据省、市、区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各种学习宣传活动和执法检查,使《社会保险法》能深入人心。
(二)社会保险各项扩面任务的落实。紧盯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以社保登记证年检、网上业务申报等工作为抓手,推动社保扩面,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引导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重点抓好16-45周岁参保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参保缴费工作。
(四)“新农合”移交和医保“一卡通”建设。按照市局部署,认真做好“新农合”移交后的业务运作,确保平稳实施。配合做好市区医保“一卡通”建设。同时,做好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续保缴费及门诊证历卡的制作。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山东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简称民办公益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近年来,民办公益机构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成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补充。其特点主要有:(一)分布范围广。从总体分布情况看,全省登记的民办公益机构在省市县三级呈“金字塔”状分布,分别占总数的4%、29%、67%;从行业结构上看,教育类占23%、卫生类占9%、文化类占9%、科技类占11%、其他类占48%。形成覆盖城乡、门类多样的格局。(二)登记数量有所下降。全省民办公益机构数量2007年达到顶峰,为50037个,随后几年,一些机构不再开展工作,注销了法人登记,到2013年减少了11147个,减少22%。2014年情况有所好转,与2013年相比,登记数量呈增长态势。(三)部分机构发展较好。部分民办公益机构在文化交流、医疗保健、救灾救济、扶老济困、社区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民办公益机构已经在其专业领域创出了声誉、创立了品牌。比如:滨州沪滨眼科医院,其眼科专业基础好、技术高,现在其服务对象已经涵盖滨州、东营、淄博、德州等地;滨州渤海教育集团,现已发展成为滨州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的民办学校,其下辖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人数已达1200人。民办公益机构的发展,补充了政府公益服务力量的不足,缓解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与公益服务供给紧缺之间的矛盾。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些民办公益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大部分此类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面临着诸多制约。(一)人才流失问题。在现行政策下,民办公益机构的人员无法享受到与公办事业单位人员一样的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养老保障等福利待遇,导致诸多优秀人才流失到公办事业单位中,阻碍了这些机构发展壮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二)资金投入问题。一方面,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很多民办公益机构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也难以享受到税收减免和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挫伤了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民办公益机构多数由个人举办,其经济实力有限,自身投入难以维持公益服务发展需要,导致其更加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提升公益服务质量,发展方向偏离了公益属性要求。(三)生存空间问题。民办公益机构在与公办事业单位竞争中,面临着申请立项、财政补贴等诸多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导致其生存空间较为狭窄,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一是与公办事业单位相比,民办公益机构在电费收取和土地价格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标准不统一。民办公益机构电费按照商业用电价格收取,公办事业单位按照公用事业用电价格收取;民办公益机构按照商业地产价格购买土地,公办事业单位则多由政府直接划拨土地。二是民办公益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收费票据管理不统一。民营机构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公办事业单位则使用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民营医院遇到的情况比较典型,医保部门进行结算时,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民营医院获得此类票据比较困难。我们在沪滨眼科医院了解到,由于民办医院身份原因,每次在财政部门领取事业性收费票据时,仅能够领取一份,而公立医院则可以单次多份领取,这给民营医院的运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三是公办事业单位一般享有国家承担公益的财政补贴,如公办医疗机构一般按床位补贴资金,而民办医院没有享受到这种补贴。
三、民办公益机构对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意愿和态度
经调查了解,绝大部分民办公益机构希望登记成为事业单位法人,但也有一小部分持观望态度,其原因为:(一)希望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目的:一是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能够获得与公办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职称评聘、养老保险等方面相同的政策扶持和社会待遇。二是希望利用事业单位的“金字招牌”招揽和留住人才,提升发展活力。三是希望借此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二)持观望态度的原因:一是对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不够认同。例如有些民营幼儿园,有自己的办园理念和教学、管理方式,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会有方方面面的约束,不利于幼儿园发展;部分民营医院认为,现在的管理体制比较简单,进行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后,会增加更多的监管因素,影响他们的发展自。二是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在没有明确的鼓励扶持政策出台之前,维持现状比较稳妥。三是部分民办公益机构规模较小,市场参与程度不高,对登记成事业单位法人的需求不迫切。
四、民办公益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的方面:一是可以为各类事业单位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统一登记后,如果能进一步平衡对公办、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保险、养老、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使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地位趋同,可以激发各类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吸引社会更多资金投入公益事业,增加公益服务总量。同时,可以对国家机关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产生竞争压力,促使其改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二是可以整合监管力量,明确监管主体。目前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社团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从工作现状和人员配备上看,登记监管力量比较分散,不能适应对这两类法人监管的需要。统一登记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可以整合编制、民政部门的力量,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各类事业单位健康规范发展。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加全面客观地宏观调控现有的公益服务力量,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公益服务资源,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对公益服务领域投资和服务的压力,有助于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尽快形成。(二)不利的方面:一是会造成社会认知上的混乱。“事业单位”这个名称,是中国的特色产物,已经约定俗成,有其特定含义,社会上认为,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与公共权力紧密联系,一般都称为“机关事业单位”,如果民办公益机构也称为事业单位,可能会造成社会认识混乱。二是会影响事业单位的公信力。经过建国以来60多年的积淀和服务,“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有着较高的公信力,大家比较信赖。有些民办公益机构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不强,营利化倾向严重,内部管理不规范,统一登记后,群众会将民办公益机构存在的问题混同公办事业单位的问题,影响公办事业单位的声誉。三是监管难度加大。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后,单位数量会大幅度增加,监管部门的压力陡增,难度和风险加大。四是在未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有可能影响民办公益机构登记积极性,也会弱化登记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五、实施统一登记需要做好的衔接工作
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服务是当前老年长期照料服务的发展方向。对医养结合服务性质的界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是保证其健康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前提。本文从公共物品理论出发,将医养结合服务界定为准公共物品,认为各类服务提供主体在不同条件下提供的服务内容会具有不同的公共物品性质;从公共物品的生产与提供的视角对医养结合的紧密型模式和松散型模式进行了解读;最后提出应从促进多主体供给、加强制度配套和服务管理、重视人才培养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医养结合服务。
关键词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准公共物品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是指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与养老资源相互融合、促进,以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而提升养老整体水平[1]。它以基本养老服务为基础,在做好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基础上,着重提高疾病诊治护理、健康检查、大病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质量[2]。对医养结合服务性质的界定与服务范围的划分,是服务提供的前提依据和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影响着决策者、实施者和消费者对医养结合服务的认识,从而影响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从公共物品与服务的理论出发,对医养结合服务的性质进行界定,同时分析不同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生产与提供方式,探索能够促进我国医养结合服务良性发展的对策。
1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背景
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逾2.02亿,老龄化水平达14.3%。其中,高龄、失能人口数量超过3750万人。这些老年人需要不同程度的日常生活照顾和医疗护理服务。一方面,伴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得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老年人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另一方面,医养分离的照料模式,导致许多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层次偏低,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就医需求,而医疗卫生机构有限的医疗资源无法为老年人提供长期住院服务。老年长期照料专业性、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使得养老服务在护理和医疗方面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亟需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我国于2013年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目前,各地相继开展了医养结合服务试点工作,做法不一,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转介与评估机制缺乏、照护人员素质不高与数量不足、政府多头管理等突出问题[3-5]。如何推动医、养资源的全面融合,搭建起长期、连续、专业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从而为老年人切实提供综合、便捷、有效的服务,成为目前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2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医养结合属性分析
2.1医养结合服务性质界定经济学中将至少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社会产品称为纯公共物品,将部分具有上述特征的社会产品称为准公共物品,将不具有上述特征的社会产品称为私人物品[6]。医养结合,是整合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于一体的老年照料服务模式与服务产品。就其内容和特征来看,可以将医养结合服务界定为准公共物品。首先,医养结合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医养结合服务是针对全社会的产品,无论是家庭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下的老年人,还是机构养老形式下的老年人,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法,获得医养结合这种资源整合服务带来的好处。其次,医养结合服务在某些形式下具有竞争性。医养结合服务在供给充足的情况下不具有竞争性,但当某些医养结合服务出现拥挤时,如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下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服务的人员不足,或机构养老形式下提供的床位数不足时,医养结合服务就具有竞争性。再者,医养结合服务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无论是政府、市场还是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都可以改善老年人群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减少家庭成员的照料负担。
2.2医养结合服务形式与服务内容界定一般来说,影响公共物品边界形成的相关变量有:与人民生命、财产的相关程度及危险危害程度,市场供给的难度和成本,资源稀缺程度等[7]。医养结合服务是养老服务资源与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整合。养老服务可划分为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医疗卫生服务则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各类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主体,在不同养老场所提供不同的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内容,进而具有不同的公共物品性质。家庭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的各种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该形式下的养老服务,针对所有居家老年人,具有非排他性,但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可界定为准公共物品。机构养老场所包括政府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与救济性质的养老机构,也包括民办老年公寓和民办敬老院等营利与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等。前者提供的养老服务,由于对入住老年人设政府有准入标准,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但考虑到此类机构及服务由市场提供的难度和对于维护老年弱势群体生存权的重要意义,可界定为准公共物品。后者提供的养老服务,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收费性质等特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可界定为私人物品。医养结合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教育、卫生监督等,由政府直接提供或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是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服务的受益具有非排他性,服务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属于纯公共物品。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医疗诊断、临床服务、药物使用、医疗保障等,由公立医疗机构、股份制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等联合提供,在服务受益上具有排他性,但不具备消费上的竞争性,是准公共物品。非基本医疗服务则是以特定人群为服务对象,包括服务类项目、非疾病治疗类项目、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项目和一些特殊治疗类项目等,如医疗美容、减肥、高级护理等,一般由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价格放开。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和消费上的竞争性,属于私人物品[8]。
3基于公共物品生产与提供理论的医养结合模式分析
公共物品的生产与提供,在公共管理理论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环节。为了清晰界定政府职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需要对公共物品生产和提供进行区分。公共物品的生产,是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下,将投入变成产出的技术化过程,通常制造出一个产品或给予一项服务。而公共物品的提供则是一个制度或资金的安排过程,根据谁出资谁是提供者的原则,政府的责任应更多地体现在对公共物品的供给上,特别是公共性程度越高的物品,政府所起到的作用应该更大[8]。目前,各地开展的医养结合做法,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是否涉及产权调整、机构法人是否独立,主要可划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类。现以此划分方法,利用公共物品的生产与提供理论,进行医养结合模式分析。
3.1紧密型模式分析该模式主要是指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涉及产权的调整,调整后的医、养机构法人不再独立,属于同一法人。该模式具体可分为3种做法。①由养老机构自办医疗机构,以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为代表。该院1987年与长沙市老年科协、老年协会合作成立了长沙市老年康复医院,2009年建立了芙蓉寿星公寓,功能上分为病理区和养老区,病理区又分为内科、外科、老年痴呆科、康复科等,养老区则分为自理区、介护介助区和专护区[2]。②由商业化的养老社区自办医疗机构,以北京太阳城养老社区为代表。太阳城集团于2004年在太阳城社区内开设北京太阳城医院,方便该社区老年人就医。医院组织专属医疗护理团队全职负责北京太阳城国际老年公寓安养老人的医疗护理工作,急诊科紧急呼叫监控系统连通社区每一户家庭;老年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慢病安养理疗康复和特色中医理疗康复是医院发展的重点学科;太阳城还与安贞医院合作,开辟绿色通道,方便老年人转诊[2,9]。③医疗机构依托自身医疗资源建设护理院或养老院,以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医院、北京胸科医院改建的老年病医院等为代表。合肥市滨湖医院老年科成立于2010年3月,主要面向需要长期间断、不间断治疗的老人、长期需要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老年群体、各种疾病后需要康复理疗的患者、各种因长期卧床等引起的压疮患者、病情稳定的恢复期患者、临终患者[10-11]。从紧密型模式的做法来看,无论是养老机构自办医疗机构,还是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其典型代表的举办主体都存在政府的身影。由公共物品性质分析可知,医养结合服务是介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机构养老服务领域对低收入、无家可归、孤寡等处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进行养老收容救助和医疗救助,正外部性高,非政府力量往往不愿或无力提供,由政府直接主办此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较为合适。但对于有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有支付能力和自主需求入住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政府在医养结合服务的生产或医养结合机构的举办上,显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目前各地不少公立养老机构和公立医院进行大规模改造升级,将改造后的机构定位于医养结合服务示范性机构。但实际运行中普遍存在真正有机构养老需求的老年人支付能力与服务定价脱钩的情况,表明地方政府重视对医养结合生产环节的投入,而忽视了对于医养结合提供环节的政府责任。换言之,如果政府旨在解决更多老年人群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关键要在公立医养结合机构中体现出服务项目与服务内容的非营利性,使得公立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定价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财政投入的方向应立足于此,而非片面追求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规模。紧密型模式中的第二种做法,由商业化养老社区自办医疗机构,属于市场机制对于医养结合服务的供给,符合当前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资本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市场供给的政策倾向。政府则主要发挥鼓励、支持、引导和监管的作用。
3.2松散型模式分析该模式主要是指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通过签约合作的形式开展服务,不涉及产权调整,医、养机构仍分属不同的法人。该模式具体可分为3种做法。①医疗机构与专业化的养老社区合作,以北京市双井恭和苑养老社区为代表。双井恭和苑老年持续照料生活社区与北京市急救中心合作,在社区内设立120急救站,并与定点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2,9]。②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以河南省老年医养协作联盟和海南省海口市普亲老年养护中心为代表。河南省老年医养协作联盟成立于2012年12月,由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发起,与郑州市31家养老机构开展医养协作。养老机构老年人患病时,医院免费接诊、老年病科及时诊治、出院后定期回访。在海口,普亲集团下属的海口普亲老年养护中心与海南省老年病医院合作,在养护中心内设立家庭病床。由医院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医务人员定期来养护中心开展上门巡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建立相互转诊制度,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当老人出现紧急病情时,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救治,术后康复阶段,则重新回到养护中心[12-13]。③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合作,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具体又分为两类。一是由政府主导,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和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为代表。青岛市李沧区卫计委、民政局和残联联合建立了8处老年人康复指导站,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区属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老年病门诊,实行了惠民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社区健康教育讲座,并为居家养老的60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了健康档案,开展老年慢性病患者指导用药、定期随访等健康管理工作。二是由社会主办,以普亲养老服务中心和瑞普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代表。在长沙,普亲冯家冲社区养护站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一方面建立家庭病床和双向转诊机制,另一方面,依托社区养护站的辐射能力,针对周边居家养老的老人,也以家庭病床的形式,建立家庭医疗契约,由医疗机构安排专门的家庭医生与普亲的护理人员定期上门,为老人提供医养服务[14-15]。松散型模式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政府的组织与协调下,分别以合作、输出等方式,为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或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属于政府在医养结合提供环节上的制度安排,强调医养结合服务的政策性、公益性、服务性和普遍覆盖性。此外,不少非营利组织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对医养结合供给中政府和市场的缺失部分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其供给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公益性方面,政府可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保障其非营利性。
4公共物品视角下完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政策思考
基于以上对医养结合服务的公共物品性质界定和各种类型医养结合服务生产与提供方式的分析,笔者从政府所应承担的角色与责任的角度,提出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政策建议。
4.1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多元化供给完善医养结合的资源配置和服务供给,离不开多元化供给主体的互补与合作。在医养结合领域,政府要生产和提供这样几类公共服务:对弱势老年人群进行社会福利救助和医疗救助补偿,为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洁等基本生活服务,为各种养老形式下的老年人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基本医疗服务等。此外,以公建民营形式适当开展紧密型模式的医养结合机构硬件建设工作是现阶段弥补机构养老缺口的有效途径。针对市场投资,可以给予医养结合服务生产与提供企业税收上的减免、准入与扶持政策以及资金上的支持等。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合同出租、公私合作、公私合营等,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而对医养结合中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则可以通过降低准入标准、财政补贴、协助筹资、法律法规规范、税费减免等措施来帮助其发展,以满足更多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服务需求[4,16-17]。
4.2加强医养结合的制度建设政府对医养结合服务这一准公共物品的提供,除资金投入的形式外,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安排。建立、完善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的制度与管理规范,是发展各种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的基础,也是行业科学管理的需要。要结合各种类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任务,规划好各类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数量、建设布局和人力资源配置,防止无序发展。要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标准与规范,包括制定各种医养结合模式下统一的老年人服务标准、服务操作规范、收费标准和考核评价标准等。要通过制定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制度和各类医养结合照护机构转介制度,促进各类医养结合服务平台的有效衔接及资源的高效利用。要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介入医养结合服务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经验和国内试点做法,推行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以满足老年人口享受医养结合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17-19]。
4.3重视医养结合服务人才的培养人力资源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支撑,建设与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人才队伍,是政府保障医养结合服务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各地推行的“9055”或“9073”养老规划,社区居家养老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载体,应加强社区老年服务人才建设。政策层面应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吸引高层次的护理人才到社区服务,并促进其对社区居家非正式照料者的培训指导以及对社区助老服务队伍的管理和培训。要尽快建立养老护理人才培训体系,建立老年医养结合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机制,实行持证上岗。此外,对于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中的从业人员,要加强对管理队伍的培训和提高,提升管理队伍的素质;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和分级管理;效仿医疗卫生行业的做法,逐步建立养老护理队伍的职称评审机制,加强对专业养老护理人才、老年医学人才和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提升医养结合服务队伍的工资待遇[19-20]。
4.4加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传输系统是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模式运行的重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建立与完善面向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并与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专用通道;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建立面向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并与上级行政机构建立绿色专用通道。在家庭医生服务和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之间建立专用通道,实现养老资源和医疗资源共享,一方面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及时全面了解管辖范围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从而提出相应的应对和提高措施,另一方面有利于上级行政机构对养老服务状况进行统筹管理[21]。此外,老年人能够通过信息透明的网络平台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及利用养老、医疗服务资源的状况,从而达到“三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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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素英,张作森,孙文灿.医养结合的模式与路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调研报告[J].社会福利,2013(12):11-14.
[3]米红,袁晓航.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面临的内忧外患[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3-12-20(03).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经过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我局党组班子就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形成了如下几个方面共识:一是只有坚持发展这个硬道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劳动保障事业才能取得新发展。二是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民谋利,劳动保障事业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三是只有坚持把统筹兼顾作为推动工作的根本方法,重点突破,协调有序,劳动保障事业才能不断突破风险和困难。四是只有把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才能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发展水平,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跨越发展、持续发展、和谐发展。五是只有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先行先试,敢创敢干,劳动保障事业才能凸显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功能。
分析检查阶段,按照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结合我局这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局党组通过走访调研、民主垦谈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梳理汇总后,局党组按照“四对照、四查找”的要求,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以进一步找准影响制约我市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针对问题,领导班子成员严肃地作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进一步理清了科学发展思路,明确了工作目标措施,认真撰写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现将报告内容具实如下: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初步成效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早在党的十六大上就已经明确提出。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统缆全局,全面落实劳动保障工作远景规划和年度目标,围绕“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劳动关系逐步和谐,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扩大”这一主题,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是研究解决特困群体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农民工转移就业。去年还开展了促进特困家庭培训就业绿色通道活动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解决了部分低保家庭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就业问题,实现了“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充分就业社区达到18个,居扬州第一。二是拓展、完善、延伸就业扶持政策。初步形成了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将小额贷款、优惠证发放等工作下延到社区、乡镇,开展面对面就业服务,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3000份。三是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截至去年底,我市13个镇级人力资源市场全部建成,扩大了服务区域和服务功能,有效地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和农民转移就业工作。去年,全市新增就业9098人,其中“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1317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582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6402人,农民转移就业总量达27.5万人。
2.社会保障工作在取得实效。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止去年底,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保险参保人数已分别达103348人、56600人、107608人、90503人、40853人。二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运行基本安全平稳。截至去年底,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农村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各项保险基金累计积余分别为68935万元、9500万元、11304万元、7243万元、1165万元、1609万元,失业保险基金赤字从1551万元下降到780万元。三是不断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年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持续保持在100%;同时每年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及时准确地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建立了养老金增长机制,失业保险调高了待遇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提高了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扩大了药品支付范围。四是不断攻克各项社会保险难题,社会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制定实施了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办法,研究解决了乡镇教师、供销系统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出台推行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扩大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试点,拟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3.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初步建立。一是逐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市目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5%,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审查率达100%。二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稳步推进。通过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进仲裁实体化建设,仲裁立案、结案数虽连年增加,但越来越多的案件则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三是不断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度。通过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常开展农民工欠薪、职介机构清理整顿、整治非法用工等专项检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尽管我们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又有了新的提高,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标准和实践本质来衡量,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不足。通过反复调研、查找、分析、聚焦、提炼,我们认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7条。
(一)思想认识有误区,学习调研欠深入
1、不少同志认为学习实践活动是一次纯粹的理论学习,是高层人员的事情,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强,对实际工作指导不大,学与不学一个样,活动结束后就可束之高阁,因此在活动过程中能推的推,能简的简,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2、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过程中仅满足于“三本书”的通读,学习氛围不浓烈,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不能做到持之以恒地加强学习。有些同志业务不够精通,对群众咨询事项常有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答复不准的情况,导致群众有些不满,有时甚至引起一些矛盾。
3.调查研究有时流于形式。到企业和基层有时停留于跑一跑、转一转,问几个问题,谈几句话,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解决的方案还欠缺
4、忧患意识不强,存在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现象。多数人满足于现状,抱着一种“差不多就行”、“完成任务就行”的态度;有的工作不尽心,忙于应酬和事务性的工作。
(二)制度管理有漏洞,工作作风欠严紧
1.在制度执行和常规管理上有不够严格的现象。工作人员中个别人偶尔出现上班时间打游戏、聊天等违反纪律、有损形象的情况,对此停留于口头批评,未能作出严肃认真的处理。
2.在工作态度上有欠实在的现象。解决问题往往只停留在表面,不能做到深入细致,剖根见底。谈成绩有时出现夸大其词的现象,对待工作任务,喜欢放大困难,讲客观条件多,找主观原因少。
3.在日常工作中有不当攀比和浪费的现象。没有把精力完全放在学习上、工作上,偶尔有比工资、比待遇,而不比贡献的现象。分管科、处、服务场所有开长明灯、放长流水,对办公设施、用品,不爱护、不珍惜的现象。
4.在工作纪律上有自由松散的现象。个别同志对组织上布置的工作落实的不得力、不到位,缺乏责任心与事业心。
(三)发展机制有弊端,改革创新缺力度。
1.职业技能培训与实际就业岗位需要衔接不够到位,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和层次有待提高,高技能人才培训较少,缺乏新形势下应急培训机制。
2.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不够均等,劳动力总量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3.社会保险政策不尽完善,特困人员的社保制度尚不健全;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宽,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扩面、续保还没有到位;保障水平距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
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难以实施到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正在迅速上升,任务重、压力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虽然健全,但实际运作不够到位,维护劳动者权益任务艰巨。
5.各科、处在工作中相互协调能力欠强,“同为一家人,不知自家事”的情况常有发生,尤其是五险征收,由于分散在各经办机构,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同时给群众办事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服务民生有差距,群众意识差强化。
1、基层工作平台不健全,镇级平台就业、社保、维权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村级服务平台尚未真正建成;信息网络覆盖面还不宽;基础保障服务能力不足,基层平台建设普遍存在任务重、投入少,人手少、能力弱的问题。
2、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观念不强。党组成员深入社区、农村居民家庭开展走访调研活动较少,与基层群众交流较少,对基层情况掌握不能全面详实;对一些关系群众利益和职工生活的事,关心不够;对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难点问题有时不能遇难而进,缺乏为民解忧的责任。
3、服务基层活动面还不够宽。基层服务活动虽然组成7个扩面小组赴镇开展扩面宣传,节假日开展走贫访苦慰问等活动,但各项服务活动的范围和内容还不够宽广,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4.对来办事的群众缺乏平等的态度,在接待群众时是熟人的笑脸相迎、热情有加,不认识的缺乏应有的热心和热情,甚至有少数人语气霸道、态度欠佳。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了劳动保障事业工作量大、各项投入不足、劳动关系复杂、宏观经济形势较紧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外,从主观上查找,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学习不够,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不够深刻。平时工作中,只注意应对眼前具体工作与事务,未能静下心来钻研深层次理论,理论武装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滞后于新时期工作需要,从而没有能够很好地从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指导意义,没有能够融会贯通地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也没有能够很好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导致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视野不够开阔、创新不够有力。
二是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体制机制的创新源于思想观念的转变。面对复杂变化的劳动保障工作新形势和新挑战,部分干部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适应形势要求和发展步伐,仍然习惯于凭经验工作,习惯于“按规定办”、“按惯例办”,满足于“成绩不大年年有,步子不快慢慢走”,缺乏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勇气;部分干部还没有从新时期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新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劳动保障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知识更新不快,工作能力和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明显距离。
三是组织领导科学发展的本领还不够强。在思维力上,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眼长远,用发展的眼光认识、研究、解决劳动保障问题不够自觉,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的研究和把握还欠“火候”,对工作的整体把握还不够到位,统筹开展各项工作还比较欠缺。
四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力度还不够大。近几年,虽然大力加强了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但部分干部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突出存在重业务轻学习、重利益轻奉献、重经验轻创新、重表面轻实干、重眼前轻长远等问题。
三、进一步推进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
在深入查找问题、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基础上,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市十一届八次全会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理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群众需要和满意为标准,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城乡和谐劳动关系“三个一体化”,不断提高人民幸福指数,最终建成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的美好社会;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
1.进一步强化学习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继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摒弃“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把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真正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提高运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制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带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由简到繁,由浅入深,努力做到边整边改,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3.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一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扩大内需提供的契机,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努力减少失业;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善创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二是面向全体劳动者,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技能人才的评价、选拔和激励机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免费培训,对困难企业裁减人员实行转岗培训,对农民工实施3—6个月中长期培训,减少农民转移就业压力。三是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四是建立健全规范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是围绕劳动者招收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等内容,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五是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重点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加强与基层平台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
4.进一步关心干部职工,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在今后的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要继续多交流,推心置腹地交心谈心,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同时,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多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多培养选拔优秀干部,多鼓励帮助后进同志,营造团结向上、勤政务实、奋发有为良好的工作氛围。
此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还在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因此,局党组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意识。一要进一步增强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强化改革创新的意识。二要坚持党组理论学习制度,通过认真读、系统学、仔细研究,把科学发展观理论真正学透、学通、用好,为推动科学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增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内在要求。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坚持“六提倡、六反对”,即:提倡爱岗敬业,反对消积怠工;提倡雷厉风行,反对推诿扯皮;提倡敢为人先,反对不求上进;提倡团结协作,反对各自为政;提倡相互信任,反对背后猜忌;提倡廉洁从政,反对。二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要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找根源抓本质的能力和识人用人的能力。三要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要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依靠“一班人”智慧,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3.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夯实科学发展基础。一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围绕解决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基层、企业和农村广泛调研,提出有根有据、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二要善于发现新问题并集中各方面的智慧提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不断提高解决新矛盾和新问题的能力,团结和率领全局干部职工在新的起点上为促进*科学发展作贡献。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一要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先进性、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大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力度。二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发生。
5.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引导全体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二要着力加强干部业务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系统干部的综合素质。三要进一步强化重实绩、重实干的用人导向,调优配强干部队伍,真正把思想素质硬、业务能力强、群众关系好的优秀干部推选到重要工作岗位和职位上来,让想干事的人有平台、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
建筑工人老龄化趋势明显
从建筑工人的性别结构上看,从业人员以男性工人为主,占比95.2%,女性工人占4.8%。从年龄结构看,受访工人平均年龄为43岁,老龄化的趋势明显。另外,从图1、图2可见,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收入多在3 000~5 000元之间。
建筑业工伤存在的问题
工伤预防工作较为薄弱
从此次调研结果可以看出,工伤事故原因主要分为工人安全意识和知识不足、疲劳工作、工期过紧、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和管理松懈等。从表面上看,疲劳工作导致的工伤,是工人自己的过失,但其背后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固有问题。
根据调研组的访谈,建设单位压缩工期导致的生产进度加快、交叉作业增多,加大了现场安全管理的难度,增加了工伤发生的风险。由于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的利润趋于减少,尤其是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加之建筑项目的层层转包,安全生产费用被挤占,其提取和使用也未获得有效的监管,导致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防护设施和劳防用品缺乏维护和更新。过于重视成本和效益,忽视安全管理,也导致了少数施工现场的管理松懈。
工伤保险基本知识不足
本次调研显示,建筑业工人对工伤保险基本知识的了解仍然有许多欠缺。就工伤保险费的承担问题,80.7%的工人答对了,认为是由企业承担,还有7.2%的工人认为由工人和企业共同承担,2.4%的工人认为由工人自己承担,9.6%的工人表示不知道。
维权难
部分建筑业工人发生工伤后,往往难以顺利获得赔偿。调研显示,有50.0%的职工获得了一些赔偿,但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赔偿标准是多少。这一维权困境是由以下原因导致的。
首先,工伤工人难以通过行政部门获得快速的救济。
实践中,对于工伤工人缺乏劳动合同而企业又否认劳动关系的,人社部门均要求工人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般不主动进行调查。这一方面是减轻工作量的考虑,另一方面人社部门认为自己的调查权力和调查能力弱,直接作出的工伤认定又很可能引起行政诉讼,于是工伤工人失去了本应最快捷的救济方法。
一些建筑工伤工人会转向住建委和安全监管部门求助,希望在行政部门的调查和处罚中获得证据,帮助确认工伤。然而,住建委和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主要基于企业的自行报告,对于工亡以外的受伤工人举报,往往难作为和不作为。
其次,建筑工人难以获得劳动关系的确认。一方面,建筑工人手中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许多企业未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合同后将合同收回。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对于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不统一的规则。
一些建筑工人是跟随包工头工作,而包工头挂靠在建筑企业下。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司法机构认为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工人应按照劳务关系进行索赔。《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之间关系的不同规定,加剧了司法机构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
再次,法律程序复杂而冗长。
工伤的法律程序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民事一审、民事二审)、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再鉴定)、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仲裁、民事一审、民事二审)。一些企业恶意否认劳动关系,恶意提讼,以极低的成本给工人的维权造成极高的障碍。大部分工人完全没有提出工伤申请,也就根本没有进入法律程序。可见,法律程序太复杂和无法保证最终获赔等原因,是阻碍工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巨大障碍。
最后,建筑工伤工人的赔偿具有许多制度。
第一,工伤保险覆盖率仍有待提高。调研显示,在工伤保险的缴纳方面,41.0%的职工表示企业以建筑项目为单位为全体工人缴纳了工伤保险,4.8%的职工表示企业为自己开设账户缴纳了工伤保险,28.9%的职工表示不知道企业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25.3%的职工明确表示没有缴纳。从访谈中了解到,一些建设项目可以未趸缴工伤保险费即领取施工许可,甚至不领取施工许可即进行施工,这导致趸缴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对部分企业形同虚设。
第二,工伤待遇申领程序难。即使对于一些趸交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工人在获得待遇方面也存在许多困难。例如,总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在对待工伤问题上的分歧阻碍了工伤待遇的申领。根据某劳务企业的反映,工伤保险费是由总包企业趸交的,而发生工伤的多为劳务企业的工人。即使劳务企业希望给工人申领工伤待遇,但手续必须经由总包企业办理,而总包企业出于减少项目工伤率的目标往往拒绝配合。再比如,社保中心在对工伤工人进行支付时,要求其必须在住建部门登记的名单上。然而,由于建筑企业往往无法或不愿及时到建委处更新其工人名单,这将导致部分不在名单上的工人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基金的待遇。
第三,工伤待遇标准低。《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自2015年9月开始,将赔偿标准提高到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但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2015年9月之后发生工伤的建筑工人,无法解决之前受伤工人的待遇低问题。此外,不少建筑工人的工资往往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但也只能按照统一政策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伤残津贴的差额。
另外,建筑工人的一次性赔偿标准过低。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规定,根据年纪、伤残等级不同,赔偿范围在6万~20万元。虽然规定了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待遇,但由于工伤工人担心建筑企业破产,往往只能主张一次性赔偿。
第四,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未落地。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生效4年多来,北京仅于近年才进行了3例工伤先行支付,并且都是通过工伤工人和社保部门的诉讼胜诉后,社保中心才予以支付。
建言完善保障制度
建议一,打破建筑工人和普通职工的社会保险双轨制现状。
建筑企业不为建筑工人缴纳五险,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由于工伤问题的突出性,北京自2006年即开始实行由项目总包方趸交工伤保险费的制度,防止建筑工人受伤后缺乏待遇保障。然而,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建筑工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对待,默许了建筑企业不为工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监察部门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时,如果项目方已经趸缴了工伤保险费,即不再对其他社会保险未缴纳的情况予以责令改正和处罚。
司法实践中,趸缴了工伤保险费的建筑工伤工人难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只能根据趸缴制度下的标准予以理赔。这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均是冲突的。
建议二,完善工会集体协商机制,抗衡导致建筑行业格局和市场特点。
如前所述,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建筑企业需要迎合发包方的短工期、低成本的要求,从而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越来越低的投入来实现盈利。在此过程中,疲劳作业、交叉作业等,引发了更高的工伤风险。同时,建筑企业普遍实行有关部门屡禁不止的包工头挂靠制。在这样一种制度下,项目层层转包,利润减少,同时出现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带――建筑企业不直接管理从事一线工作的工人,包工头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能力保障生产安全。
这些市场自发形成的情况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根除,还须同样以市场的力量加以抗衡,即通过工会大力参与保障劳动条件。目前建筑工会存在入会率低、覆盖面小,与建筑企业在工时、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集体协商工作和监督工作不足,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工会应积极探索推进劳务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和工会方、施工现场管理方与工会方的劳动保护集体协商,签订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过集体合同,推动企业制定合理工期,避免交叉施工;匹配充足人力,控制加班时间,避免工人疲劳工作;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加强现场安全培训和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工会备案制等。
建议三,加强对建筑企业在工伤赔偿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建筑企业通过收走工人手中的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了这一责任,而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人又无从主张劳动关系。
虽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一个月内申报工伤的义务,超期的自行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落实,即使落实了也只是导致工伤工人无法及时获偿,不足以威慑用人单位。
虽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有承担赔偿的义务,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延长诉讼时间,并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否认劳动关系。法院对作伪证的行为亦少有处罚。不少单位可以通过这种方法,逃脱赔偿责任。即使几年后最终通过强制执行,单位支付了工伤赔偿款,用人单位也只是承担了法定责任,并且还额外收获了这几年拖延支付的利息收益。
因此,建议立法部门设立工伤赔偿的惩罚条款,从而限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建议四,强化劳动监督部门的调查权力和调查义务,联网各监管部门信息。
面对行政部门难作为和不作为的现状,首先应整合、统一和强化劳动监察大队和人社局工伤科的调查力量,实现收到工伤事故举报后,行政部门一步到位调查劳动关系和工伤情况。通过立法修改,实现行政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必须进行调查,而非“可以”调查。对于拒不支付工伤赔偿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联网人社部门、安监部门和住建委的信息平台,实现调查资源共享,违法行为一经确定,各部门均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