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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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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第1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

一、工作职责

(一)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及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关表格印制,档案建立*管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建立,养老保险金发放及被征地农民个人选定缴费资金的代收、解缴等工作,并负责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计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同国土、劳动保障部门及各镇核定、划转、计缴统筹资金,及时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调度。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保农民被征土地面积等相关业务工作审核。

(四)县*部门负责对参保农民的户籍、年龄、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业务工作进行审核。

(五)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承办各类表格的发放、填报及初审;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并上缴县财政专户,对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申报

1、参保农民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并附以下材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2)征地协议原件、复印件;

(3)三张同底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村委会召开要求参保的村民组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参保对象的申请,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参保申请加盖公章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批准

1、镇人民政府将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及所有上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后,汇总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送交县有关部门审核。

(1)国土部门审查各镇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面积、征地用途、土地现状、征地前后实际人均土地面积,并签署意见。

(2)*部门对各镇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户口性质及基本状况(姓名、年龄、身份证、婚育状况、生存状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镇、村两级应缴统筹资金是否征缴到位,并签署意见。

2、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的政府出资*村组出资部分,并上缴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负责将各镇人民政府基金缴入情况及时通知县劳动保障部门。

3、统筹资金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镇经县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依据《申报表》*有关资料,建立个人账户及个人档案,在15个工作日之内制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证》。

4、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的自愿缴费通知书》。自愿缴费农民凭《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费,并将缴费回执送交县劳动保障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养老金发放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花名册*应发放资金,及时拨付保险资金到银行发放专户,承办发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明细表制发养老金发放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养老保险关系解除*终止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如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个人身份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内,持死亡证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本息)。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户口性质*户籍迁移界定时间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时间为准,征地前迁入户口并享受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二)因各种原因户口挂靠在被征地农户家庭的人员,一律以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否分得承包土地为依据,界定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婚入婚出一律以现户籍现所在地界定是否属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

在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前婚入且户籍未转入征地所在地的农民申请养老保险,必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及时将户籍迁入征地所在地。婚出户籍已经转出征地所在地,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因参军入学等各种原因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待其稳定后,再根据政策规定确认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退还个人缴费本息,解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2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意见》(**政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村养老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征地时必须同时呈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并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及划转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并做好基金筹集、划转、监督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农村养老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审核、个人帐户记录、基金管理、养老金收缴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安排,纳入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养老金收缴等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条凡18周岁及以上新征地失地农民均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征地时个人所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社区,下同)、组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60%,村、组集体按规定配套资金并拨付到账后,所差部分由个人缴纳;省、市、县三级财政各承担财政补贴40%的三分之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七条新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原则:60%分配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10%;组集体分配5%;25%用于应享受范围内18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享受在3000元以下1500元以上的,50%分配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10%;组集体分配5%;35%用于应享受范围内18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

人均享受在1500元以下的,不统一扣缴集体配套资金、不统一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个人意愿单独办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八条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凡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第三章办理程序和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档次确定为月领取80元、120元、160元、200元和240元五个标准。参保人员须在高于村、组配套金额的前提下自选标准,实行分次达标,分段缴费,分段补贴,叠加领取。(缴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在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上再予个人缴费额(不含村、组配套资金)的10%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决。

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在土地征用宣传动员阶段(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手续批准上报前)就主动申请参保、确定个人参保档次,并同意将个人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扣缴,或由个人缴纳。

第十二条新被征地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农村养老办共同制定。土地征用申报材料上报前,国土资源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将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和参保人同意扣缴为养老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到县农村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帐户。

第十三条每批次征地后村、组配套资金就近套入保障档次,所欠费用由参保人缴清后,县农村养老办再申报40%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财政补贴的40%资金由县财政局向省市申报,连同县级补贴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县农村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帐户。

第十四条未到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套入保障标准后的差额,参保人员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县农村养老办签订缓缴协议。但参保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

第十五条缓缴协议签订后,县农村养老办依据实缴保费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在参保人员按协议补缴清保费及利息后,县农村养老办再补报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新被征地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该宗土地使用管理的村、组统一组织参保。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批准上报日期为准,并以此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周岁年龄。

第十七条土地征用手续上报后,被征地村、组须在10日内对应享受村、组配套资金的人员征求意见、选定参保档次、测算补缴金额并造册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第十八条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通知参保人向县统一规定的帐户补缴费用,负责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在参保人确认并签字后,连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三份报县农村养老办审核。

第十九条县农村养老办审核后,将《审核汇总表》报县财政局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并及时将资金全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保障标准累计已达240元的,若再征地后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未实现稳定就业,按陕西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户口从县内迁出,根据本人意愿需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村组所缴金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待到达领取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国家个人存款利率涨、降幅超过1%(现为2.52%),未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所缴费用的积累率再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由县农村养老办委托银行,个人持存折到银行领取。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清保险费用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由县农村养老办按月计发所达保障标准的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但个人所享受的集体配套资金不在某档次时,参保人应补齐到就近的保障档次。若确无能力补缴的,按实缴保费按比例结算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已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每年均应准时参加县农村养老办进行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县农村养老办即当月停发养老金,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含缓刑),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在参保或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在30日内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到县农村养老办申报停发手续。县农村养老办将个人帐户中个人和村组集体所缴费用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后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若国家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将依照有关规定相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待遇。

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为储备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基金风险防范(基金调险、长寿风险),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效机制。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县农村养老办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局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取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帐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3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33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B档8000元,C档13000元,D档19000元。参保人员可在B、C、D三档内自行选择一档缴费。

原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在本意见下发后六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新档缴费标准和原缴费额之间的差额。补缴手续仍以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二、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A档150元/月,B档230元/月,C档280元/月,D档330元/月。

原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如重新选择档次,其养老保障待遇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新标准待遇。

标准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渠道筹措。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渠道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选择A档的人员折算为3年10个月,选择B档及以上的人员统一折算为5年。选择C档、D档的人员,折算后,其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

本意见实施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且正在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如需折算的,以缴费额加上政府补助金,减去已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累计金额,除以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得数为折算年限数。折算年限计算到月,折算年限不足五年的,按实计算;折算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折算,折算后其个人账户金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本人。政府补助金只用于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此类人员如需折算,须于*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上述人员,一经折算,不得再行改变,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折算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折算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仍按绍政发〔〕2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折算。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其他

第4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

“以土地换保障”,构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鄂西南小城宜都实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保障和经济发展“双赢”的局面。

截至2008年底,宜都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8万人,其中医疗保险实现了全覆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也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2008年工业总产值143.58亿元,同比增长42.3%。

“三三”模式

宜都市位于湖北省西南部、长江中游三峡出口处,处于鄂西山地和江汉平原过渡地带,是一个由西南向东北倾斜、丘陵起伏的半山区。前些年,由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推进,宜都市征用土地数量和被征地农民骤增。2005年底时,全市有31300名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处于0.3亩以下,占全市农业人口的11%,其中完全无地的13088人。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处于“耕无其田,劳无所业,保障无缘”的困难境地,部分被征地农民由于生活困难集中上访,工程建设和项目征地进程也比较缓慢。

为此,宜都从2004年开始按照“低水平覆盖,多元化保障,多渠道扶持,优质化服务”的基本思路,探索建立了“三个三”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三方筹集资金:政府―村集体―个人;三位一体推进:养老保险―医疗补助―就业服务;三个层次衔接:16岁以下、16岁至60岁(女55岁)、60岁(女55岁以上)以上不同年龄层次衔接的制度,让被征地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基本社会保障。

“三个三”模式的背后是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建设。从2004年开始,宜都相继出台了《宜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宜都市被征地农民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宜都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于2005年正式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

老有所养

宜都的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方面,严格界定“被征地农民”群体,确定已征地失地农民和新征地失地农民等概念,再细致地实施分类保障。

对被征地农民实施基本养老社会保险,按土地被征用当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计算,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缴纳实行市乡两级政府补贴;对超龄人员直接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补助,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已征地失地农民,每月50-90元的基本养老生活补助,具备相关条件但没有达到享受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享受年龄后即可申报办理。

同时,鼓励经济条件好的村(居)委会,提高发放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超过市政府、乡(镇、街办)补贴基本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由村(居)承担。

另一方面,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做到了动态调整。保费领取即时调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192.6元;对于2004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基本养老保险,到达规定年先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800元。

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也得到动态提升。一则不断提高政府补贴比例,2008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市乡两级政府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二则适时提高养老待遇标准,结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调整。此外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市财政按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0.5%-1%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劳有所业

基本保障之外,宜都还着力于扶持就业的工作,增强“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的造血功能。

授之以渔,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创造条件,营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环境。一方面,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面积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没有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失业登记,发放被征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同时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样的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5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

作者简介:卢驰文(1968-),男,江西余干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讲师,主要从事中国社会保险统筹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1-0079-03 收稿日期:2007-10-21

一、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中央授权各地方政府建立农村及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导致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重复建设,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和社会保障资源的极大浪费。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五花八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差异性很大。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大体分为两类方案:第一,单独建立农民工社会综合保险制度。上海、成都和大连等市实行了综合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城市对农民工实行的是同一类型的社会保险制度,可这些城市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还是有区别的。第二,基本上与城镇职工适用同一种模式。尽管北京、南京、广州、南昌等城市对农民工实行与城镇职工大体相同的社会保险模式,但各地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不相同,享受的待遇肯定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方案和城镇职工的还是有较大区别。由于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力下放到各统筹地区,各统筹地区对设计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看法和目标不一致,所以设计出来的方案五花八门。这些社会保险制度导致“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对接”(卢海远,2004)。

其次,各地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差异性也很大。各地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做法不一样。有些地方由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有些地方由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低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有些地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足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些地区政府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比如:青岛城阳区按照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低标准“仿城”模式,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北京市大兴区针对被征地农民创建了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有些地区针对被征地农民单独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比如:2003年10月,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小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由此可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多种多样,这说明全国各地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不太规范,难以真正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再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千差万别,说明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存在不规范的做法,难以得到广大农民拥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有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作为制度基础,但各县都根据本县实际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2000多个县(市)制定的方案肯定各不一样。由于没有明确的集体补助标准,导致各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出现同一单位集体补助过分悬殊,遭到一些农民的抵触。“从10多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的经济绩效分析,其效率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并不理想(庹国柱、王国军,2002)。”

最后,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险利益,而且“多元化制度供给是社会保障资源的一种浪费”(杨翠迎,2005)。

农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复建设和相互割离,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利益。目前,国家在农村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农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北京市对外来农民工也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但对发生在北京市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而国家正推行的大病统筹制度正是按照户籍制度进行的,也有严格转院治疗程序,没有通过正规的转院程序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也无法报销。假设:一个在北京打工的四川农民在北京患大病,如果他选择在北京治疗,就很可能无法享受四川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如果他选择在四川治疗,就无法作为农民工享受北京的医疗保险,而且回家要花不少路费,还可能耽误病情。北京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是以他劳动报酬一部分参加的社会保险,按理这个四川农民工应该享受这种保险待遇;而他在自己的家乡四川也参加了国家推行的大病保险,不仅国家一年为他拨款20元,他本人一年也交了10元,甚至更多。正是国家没有统筹建立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导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利益受损。

浙江的城市化进程速度是很快的,假设一个浙江农民参加了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缴费8年,包括集体补助共缴费4000元;他又在广州的一个企业打工并参加了6年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广州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城镇职工相同,6年共缴纳养老保险费28000元(包括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此时,这个农民的1亩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金40000元,浙江省政府要求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但必须从征地补偿金中抽出一部分一次性补交社会保险费。一般选择最低标准,即以所在统筹地区的上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占8%,统筹部分为20%,便于计算以平均工资为1000元计,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为30240(15×12×1000×60%×28%=30240)元,即这个农民一次性要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共30240元。如果全国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是统筹建立的,那么这个农民就可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充抵,抵扣补交款后还有1760元剩余。而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分割独立的,特别是统筹部分不转移,导致这个农民处境尴尬。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能转移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账户中,他必须用土地征用补偿金中的30240元补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转移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账户中,他也要用土地征用补偿金中的26240元补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正是因为他感到有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就可能会盲目地退出农民工社会保险,不过退保只能领取个人账户中8000元[28000×(8%/28%)=8000],其中统筹部分20000元就无法再享受。退一步说,即使不盲目退保,如这个浙江农民在广州不能缴费满15年,也同样不能享受广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换句话,即使这个农

民不退保,由于流动性就业,他也未必能享受到广州农民工统筹部分。可见,统筹建立全国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维护农民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利益的重要途径。

二、统一同类群体社会保险制度

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把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加以规划,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城市和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孟醒,2005)”。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在运行。为了避免社会保险制度的五花八门和相互割离,为了搞好城乡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国家在深化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必须对各类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和规范。

首先,统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做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统一,只是各类基金的管理层次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也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模式进行改革。

其次,统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全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做到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标准、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管等方面的统一。第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应该和城镇职工完全相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由中央负责统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及待遇水平与城镇职工完全相同。第二,医疗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费,大概为工资的4%,个人不缴费,只建统筹账户,不建个人账户。第三,不设农民工失业保险项目。鉴于全国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低各不一样,建立中央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初,建议给予各统筹地区几年的过渡期,允许各地逐渐调高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按以下档次逐步调高,第一档: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4%;第二档: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5%,个人缴费比例6%;第三档: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间的比值保持固定,有利于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资金数量关系的推算。我国已有一部分地区(如北京、广州、福州等)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完全一样,一步到位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分步到位和一步到位相比,笔者更主张一步到位。

再次,统一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是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制度。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农民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人数较少,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农民越来越多,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也会减少。尽管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可能会减少,但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国家应统一其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标准等。缴费基数是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准,还是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60%为准,都需要国家给予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还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国家也要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以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准,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鉴于被征地农民人数众多,以最小缴费基数,以最低缴费比例,以最少缴费年限补缴社会保险费,这样会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会拉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水平。2005年12月国务院对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作了调整,建立了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待遇挂钩的制度。城镇职工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通常不会满足于缴费累计15年。以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职工也未必一辈子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个体工商户也未必满足于缴费累计满15年,并非各地都允许所有个体工商户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为了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的价格,也为了保护其他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缴费基数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缴国家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最少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基础养老金与对统筹账户贡献的正相关度将会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也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自己的利益。

地方政府要求征地必须事先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案上报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征地补偿时优先补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否则,不能实施开发计划。

最后,统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体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全国各地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体职业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也不完全相同,普遍而言,其缴费比例低于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上海市2002年8月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养老保险――个体业主为自己缴付18%,为帮工缴付10%;帮工自己缴付8%。(2)医疗保险――个体业主为本人缴费的比例为8%,为其帮工缴费的比例为7%;帮工自己的缴费比例为1%。(3)失业保险――个体业主为自己缴付3%,为帮工缴付2%;帮工自己缴付1%。江苏省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地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体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应该统一,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缴费基数标准究竟是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是以上一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为准,还是否与城镇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相同,都要做统一的规定。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属于个体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过,这两大保险事业都需要政府的财政补助才能办好。由于国家的财力有限,农村的两大保险制度还属于起步阶段,只是少数发达地区推行得比较好,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推行困难重重;进一步而言,即使在发达地区,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均保费相比,农村的两大社会保险也只能算低水平的保障。随着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增强,随着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增强,这两大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完善。

三、建立各类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制度

首先,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险与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相互

衔接的制度。目前农村社会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农民可以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单独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确实需要把强制性列入其制度的内容之中;可是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相比较起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对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远远大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孤立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然认为强制性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特征。可农民工医疗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保险项目,而且其对农民工健康保障作用远远大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大多数地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只有统筹账户,而且缴费比例也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国家为了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了财政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惠农政策。一些地区政府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了财政补助。但是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工作又不稳定,如何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就需要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给每个公民发放一个社会保险号和一张社会保险卡。政府给予农民社会保险财政补助之前,农民必须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政府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也在社会保险卡上做记录。凭此卡可以查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信息,也可查询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信息,还可以查询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在农民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农民工必须至少参加一种,不过,允许农民优先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必须参加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农民工老年基本生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只是补贴老年农民的生活。故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之间,农民工养老保险则成为强制性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成为自愿参加的保险,而且农民(包括农民工)至少要参加其中的一种。在农民没有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成为强制性的保险,当地政府有义务促使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这些,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农民的缴费情况,无论农民在家还是外出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县政府部门,都能了解辖区内的农民的缴费信息,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开展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如农民工既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他没有缴满农民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最少缴费年限,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可以作为一次性补缴费用,转入他的农民工养老金账户;若还不够,可以补缴现金。补缴资金当然要分成两部分,即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

第6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内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农民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必须加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其余人员可自愿参加。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因被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名单,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参保人员按市(县)区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缴费。

第六条养老保障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领取标准与趸缴总额对照表确定。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及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障标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70%(其中,集体补助承担比例为15%,个人缴费承担比例为55%)为基数,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由各市(县)区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没有净收益或净收益不足时,由市(县)区负责解决。

第八条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存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市(县)区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并存入财政专户。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部分收入等资金,补充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除留足当期支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情况,每年要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实行市(县)区统筹。

市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综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调节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卫生部门负责仍保留农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7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办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被征地组织(单位)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被征地时具有常住农业户籍并办理了“农转非”人员。参保人员分为被征地劳动力(即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即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第四条被征地组织(单位)应及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普查,对于办理“农转非”的,要分年龄结构及时予以统计,并报户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尽快办好“农转非”手续。

第五条对已办理“农转非”参保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含所有16周岁以上直系家庭成员),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呈报一式三份《参保申请书》。《参保申请书》由各村(家委会)初审、收集。

第六条各村(家委会)应认真审定参保农户成员资格,并将已审定人员的所有材料报被征地组织(单位)。被征地组织(单位)对《参保申请书》及时审核签章后各自留一份存档,返还一份给各村(家委会)。

第七条各村(家委会)接到已审核的《参保申请书》后,按府厅发号文中的《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及相对应的缴费年限表》(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表》)中所列的年龄结构档次顺序,统一填报《参保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各村(家委会)根据《参保人员花名册》,收齐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暂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薄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连同《参保申请书》等及时报被征地组织(单位)审核整理后,上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九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由各村(家委会)按《参保人员花名册》负责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方承担。

第十一条失地农民参保一次性年缴费标准,以被征地时市上年度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以20%为费率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度为例:参保人员一次性年缴费额=年度市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20%=19380×100%×20%=3876元。

第十二条被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费15周年,可不再缴费。也可持《养老保险手册》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正常缴费基数、比例、时间不中断缴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三条被征地劳动力,在《缴费年限表》中按照与本人年龄相对应的缴费年限档次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费后,正规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保;非正规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持《养老保险手册》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续保,续保时的缴费基数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的《计算表》列出的款额,由村(家委会)组织代扣,代扣的款额统一交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基金收入专户。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续保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月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参保人员批准退休后,月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到死亡为止。

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第十六条被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费续保人员、被征地养老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按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过渡性养老金之和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帐户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执行不超过年6月30日。

凡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期间缴费指数按1计算。

第十八条养老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市里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工资70%的按70%发给。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批准退休后,每年应按指定时间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接受生存状况调查,对逾期不接受调查的,逾期期间,暂时停发养老金。

第二十条退休养老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村(家委会)应在30天内携带死亡通知书,殡葬火化证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费、遗属抚恤金手续(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同时终止月养老金发放。对逾期隐瞒不报、违法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相关法规,追回冒领本金并依法对冒领者处于冒领额2—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II643—89)即公民身份证号码,从被征地农民参保之日起,为每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给人手一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缴费基数8%记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入个人的《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进入城镇企业就业后,可将个人《养老保险手册》交给就业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携《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续保前后的个人帐户记账额、缴费年限累计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劳动力外出务工在当地参保建立的个人账户,务工结束回原籍前,应要求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回原籍后,及时携带上述资料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账户的前后衔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累计储存额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辖区内迁移户籍或就业的,不改变与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关系,个人账户不作转移;应征入伍的,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停保,服兵役期间视同缴费;因入学或无能力缴费等原因暂不能缴费的,可办理停保手续;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向本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储存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辖区或在外地就业的,个人账户可办理转移。参保人员停保中断缴费期间,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仍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未享受退休养老金之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储存额本息;参保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并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江西省统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养老保险工作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和指导。

第8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划内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农业人。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满16周岁以上的,自愿加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必须加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被征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名单,所在镇区进行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同时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征地之日起半年内申报登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社会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帐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养老保障的标准,按照高于本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的水平执行。参保人员按政府确定的月领取500元养老金标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第七条土地补偿的集体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70%(其中,集体补助承担比例为15%,个人缴费承担比例为55%)为基数,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个人、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达不到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标准的,按照本镇、区为主政府为辅的原则兜底补贴。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帐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没有净收益或净收益不足时,由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条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并存入财政专户。调剂金来源还可以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部分收入等资金补充。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且足额领取安置补偿费的农民,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应缴纳养老金部分全部由本人承担,集体应缴纳的不足部分按照所在镇、区为主政府为辅的原则兜底补贴。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帐户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存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十六条全部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办理农转非户手续,以社会自然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对有就业愿望并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及小额贷款等服务。

第十八条企业在用地时,优先安排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按规定必须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的,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有关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就业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帐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帐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除留足当期支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滋生利息收入一起计入专户。

第9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

(一)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1、参保人数情况。到2014年6月底止,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37313人(其中在职30836人,离退休6477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00%;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为17565人,较上年同期增长6%。

2、基金收支情况。到2013年6月底止,全县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为854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8%,其中清理欠费623万元;2014年1—6月全县基本养老金支出总额为692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

(二)开展“双调整”工作。一是上级的部署,从2013年1月1日起,2014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企业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950元。二是在4月份对全县6008名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了调整,月养老金人均增加264元,增幅为19%,并在5月份全部补拨到位。

(三)开展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从4月1日起,对全县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开展了认证工作。目前,资格认证工作正在汇总过程中。

(四)启动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2014年3月28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补充细则》(龙府办发〔2014〕17号)。《补充细则》出台后,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做了以下两方面工作:

1.加大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一是在4月上旬组织对涉及乡镇、村(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二是编印了10000份《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补充细则政策宣传提纲》发放到被征地农户;三是通过网络进行了政策宣传;四是县社保局设立了政策咨询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来人、来电、来信的接待答复工作。

2.开展了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从4月份开始,由涉及乡镇、村(社区)组织农户提出申请,通过村小组初审、村委会二审,乡镇政府审核,并从6月5日起由县国土局牵头进行现场联审认定。到6月27日,已完成2900多户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

(五)开展了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在2013年5月,我局对全县60多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进行了稽核,有效地促进了基金征缴工作的开展。

(六)试行了综合柜员制改革工作。为了提升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能力、经办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局从2014年2月起优化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和规范业务经办流程,试行综合柜员制改革。经过近半年的运行,试行的综合柜员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业务办理效率大大提高,办理质量大大提升,业务经办更加规范。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今年下半年,要对照年度工作目标,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继续努力,按照一二三的工作思路,着重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个重点即抓住扩面征缴工作这个重点。要按照上级的要求继续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重点抓好外资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