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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儒家思想;普及经验;大众化
党的十七大提出“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大众化”(《十七大报告》)。所谓“大众化”,是指在当代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最新成果由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具体生动、通俗易懂的语言,由被少数人理解掌握转化为被普通民众理解掌握的过程,从而使之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成为其言行的指导思想。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大众化的方式方法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当代中国大众化的方式方法研究,大体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即理论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和经验借鉴。而在挖掘当代中国大众化可资借鉴的诸多经验中,学者们主要致力于对我党推进大众化的历史脉络、基本经验等进行梳理和总结;相比之下,对于如何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的普及经验来推动大众化问题的研究,则很少有学者论及。换言之,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囿于对我党自身各个历史时期大众化经验的追溯和总结,还未及跳到自身之外去探寻和借鉴我国古代社会是如何进行思想理论普及的。笔者认为,各种思想理论传播的方式方法实质上是相通的,尽管它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明显差异。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思想,对中国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及至近代社会则走向衰落。1917年“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它在中国现代直至当代的社会历史发展中同样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作用,二者在中国社会相遇的近百年中逐步融合共生,延续至今。笔者认为,儒家思想在我国传统社会得以普及的成功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推动当代中国大众化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上个世纪90年代,国内学界经过一番讨论提出了儒家思想与的三种关系,即对立、并存和融合;近年来,一些学者对“融合说”基本达成了共识。笔者认为,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在思想内容上具有诸多相通之处,从而为我们借鉴儒家思想普及经验、推动大众化提供了基本前提。二者间的相通之处,择其要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崇尚和谐是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共同倡导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中国历来是爱好和平的国家,这不能不说与儒家所提出的和谐思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儒家主张“天人合一,万物一体”(《论语·子路》),强调人应当顺应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合一。因此,“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便被奉为治理国家和处理各种事务的基本准则。同样,理论中也包含了和谐思想,认为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1]81,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进而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和谐。在当代中国,我党则吸收了上述和谐思想的精髓,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旨在建设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美好社会。由此可见,崇尚和谐是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共同倡导的基本精神。
第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共同倡导的治国理念。儒家主张“为政以德”(《论语·为政第二》),提倡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这种教化方式可以渗透到人们的内心,使人有羞耻之心而变得善良,这不是法律制裁所能达到的效果。孔子所讲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二》),即体现了儒家注重德治与礼治的思想。但与此同时,儒家认为适当的法治也是必要的,并提出“先礼后法”的思想。在当代中国,我党以为指导思想,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确立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儒家“德法兼治”、“礼法并举”(荀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第三,当代中国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是对儒家民本思想的发展和升华。在儒家那里,孔子提出要尊重个人的人格和个性,主张爱民、利民,即要“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荀子也曾提出:“有社稷者而不能爱民,不能利民,而求民之亲爱己,不可得也”(《荀子·君道》),这些均体现了儒家重民、爱民、为民的民本思想。回顾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亦十分重视人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特别是的人道主义将人看作是最高价值和目的本身,主张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而在中国化的过程中,我党尤其强调“以人为本”,并将其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来看待。******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对儒家民本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和升华。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当代中国所倡导的“以人为本”与儒家所主张的民本思想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
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与其多样化的传播方式是密不可分的。儒家通过早期的游说诸侯、着书立说,到后来借助统治者的力量颁布教化纲领、广兴学校,以及通过民间的小说戏曲、家训家教等多种途径将其思想植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层面,无论妇女和儿童都可以通过上述传播途径知晓儒家思想所涉及的教化内容,可以说儒家思想的普及在历史上是成功的。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当代大众化,我们应当借鉴儒家思想的普及经验(当然,还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现代转换),使从多层面、多角度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以广大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取得大众化的实际效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9日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深入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到曹魏后期,人们已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阶段(隋唐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
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以由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墨家的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但遗憾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的思想固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工具。
三、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礼法思想融合。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突出重刑轻民。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礼法界限模糊。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四、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逐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2、“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3、“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4、“人治”理念的影响。儒家化的法律形成了“人冶”的理念。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这就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是君主一人之治,以一人代替上天治理国家。然而,人治往往具有很多弊端,最终也是人亡政熄。中国儒家化法律所确立的人治观念对当今推行依法治国仍然还有很大的破坏力。另外,儒家化的法律维护形成了中国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中国的伦理道德在儒家的提倡中逐渐形成,并经过政治上升到法律予以贯彻实施,法律推动和促进了伦理道德的形成,并最终形成了稳定的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为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形成,为后世法律的演变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同时,对我们今天推进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五、结语
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层次的,体现在法律方面,便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自从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从上面一系列的分析中可见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选择的全过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历史选择的过程不是随便完成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充满着历史必然性的选择。我们应该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历史选择过程中看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利用这一规律去指导我们探索历史上的其他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从历史中获得对我们有益的经验教训。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凯.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10.6.
关键词:道家;和;审美
春秋时期,诸子百家思想争奇斗艳,如儒家中庸、道家的道、墨家的兼爱非攻、兵家的孙子兵法,都对后世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给人们的思维观念和价值取向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借鉴,在漫长的历史长河当中儒家和道家的文化更是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人们的生活方式,文化观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道家思想发展
道家是我国的一个古代文学流派,他更倾向于对于人类思想的引导,讲求“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自然”的宇宙法则,追求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道家思想对于我国的本土思想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从春秋时期的老子初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道家体系,以“道”为核心出现了无为而治、道法自然、因时为业等思想。道家在春秋末年产生,战国时期逐渐繁荣,在老子以后除了老庄学术以外还有很多其他道家思想盛行一时,其中很多理论都成为当时国家的治国思想,在战国末期更是独占鳌头。到了汉朝建立以后老子的道家思想达到了辉煌时期成为治国思想,直到汉武帝执政,儒学开始压制道学成为了主要的思想流派,但是到了魏晋南北朝玄学兴盛道家又再一次开始复苏,直到晚清儒家思想受道西方思想的冲击,而道家思想与西方的自由民主观念都有切合之处因而道家思想再一次复苏。由此可见道家以其博大精深的思想为历代学人所推崇,在我国的政治历史文化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人们的思想行为和国家的治国理念都产生一定的影响,道家更倾向于将目光投放在人本身身上。与其他思想相比道家的思想更加包容,讲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更为注重人本身的修养。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齐放百家争鸣,尽管有诸多学说争奇斗艳但道家和儒家学说仍旧遥遥领先独领,是中国的传统思想中较为优秀的学说,经过时间的冲刷和磨练时至今日组成了中国特色文化的一个重要环节[1]。
二、“和”范畴的源起和演进
“和”的观念由来已久,古代“和”的观念是针对于音乐和劳动之间,“和”的观念在音乐上讲求五音协调,在劳动上讲究风调雨顺,在中国的传统思想当中,也有很多关于“和”的文化观念,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各国讲求以德和民、以和来寻求治国之道,在“和”的基础上实现治国理民,从哲学角度来讲,我国在西周时曾经提出了有关“和”的治国理念,亲贤臣远小人,阴阳相生,异味相和,史伯指出,和是指万物之间的联系,通过事物之间的协调平衡来保证事物的发展和进步,如果破坏了其中的平衡就会导致事物发展后力不继,无论是修身修心育德治国都是这样,也有学家指出和是指相互渗透,通过不断的融合渗透来激发新的事物核心的属性,从而推动国家的不断发展,在儒家当中孔子主张去同取和,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理念,孔子喜欢将和的思想与儒家思想当中的中合在一起。认为君子不骄不躁不争不抢,劳而不怨泰而不骄,在人生活当中寻求中庸即中和,突出了和谐的作用。他认为和谐是需要在“中”的帮助下,才能实现协调发展的目的。“和”通向“道”“礼”的重要途径,礼是大于“和”的,礼对“和”具有制约的作用,限制“和”的发展将和规定在一定的框架当“中和”才可以正常的持续的发展,儒家讲“和”更倾向于礼的作用,将“和”最后的能力和范畴归结于礼的功能,达道修身养性的效果让万事万物达道协调[2]。
三、先秦道家和的范畴和特征
道家理论多以气和法为主,认为人应该修习阴阳之气和自然之间的和谐达道更高的人生境界。道家强求阴阳调和,阴阳二气为人生支柱,只有懂得阴阳调和,才能懂得人生长久的大道,以“和”的观念看待事物不被外来的因素所干扰,老子的理论是通过事物的本质来统治细微末节的东西,用道家的主要观点道来讲“和”,在道家看来道是万物的根本也是存在的依据,世界上所有物体都源于道起于道终于道受于道,万事万物都在道的统辖下,只有通过道才能达到“和”的目的,不偏不倚达到最终的和谐。老子所认为的和谐不分主体是针对于世界上所有事物无差别的和谐,认为事物的外观只是表象需要冲破外在的束缚,达到最终平和的目的。庄子继承老子的觀点,主张“和”的思想达到混沌的状态,讲求人与天和与自然和,庄子首先将目光投放于世界的本身,强调自然本质的和谐,认为人的行为有伤天和,自然发展至今其本身就存在着独特的和谐,而人体的能动性会破坏自然和谐的发展,只有恪守天性,才能达到和的目的,实现生命的价值,道家就“和”的理论更加倾向于在自然哲学的范围内,重点描述的是天和,达到天人合一的状态,道家的天人合一不同于儒家的天人合一,儒家的天人合一更加倾向于道德方面伦理方面和法则方面的天性,而道家更加倾向于自然,儒家强调的是人在后天的德行是否符合天道的发展,而道家所强调的是人需要接纳自然融入自然,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效果,道家认为存在即合理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天性,遵循大道无为达到无不为的状态,如果人在其中横加干预,就会丧失了生命的本质[3]。
四、和范畴的审美形成
从古至今“和”的概念和内涵都是不断变化的,从顺应天意风调雨顺五音协调,到后来的阴阳调和以达到到天和人和的目的,“和”的产生和发展,对政治有一定的影响,在文化方面对于艺术的审美取向也产生了很大启发作用和引导作用,“和”的理念以及“和”的范畴让人们的审美标准和审美范畴有一个较明确的向度,形成了中国的伦理文化在自然的范畴内的发展,因为不偏不倚达到最终的和谐,让艺术中的各个要素达到协调,刚柔并济阴阳合一。让艺术对于人的感官一直处在一个舒适的感官上,对人的心胸和态度以及思维都有很好的调和作用。无论是从音乐角度还是从美术角度或者其他的艺术方面,中国道家的“和”都产生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艺术的审美不偏激,中庸和谐,通过道家的思想来看待,调整自己的审美方向和审美品味,让艺术更加倾向于自然也让艺术充满了协调性,无论是从整体上看,还是从个体上讲都具有很大的协调性,以协调发展一直是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让中国美学不断发展进步的持续动力。
五、结束语
关键词:先秦儒家;德育思想;思政教育
一、“先秦儒家”的界定
(一)“儒”的理解
“儒”首次出现于《论语》中,即“子谓子夏曰:‘汝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论语.雍也》)最初的“儒”是对那些以相礼、教书为职业的人的称谓,是从事礼乐教化的儒,“儒”即指一种职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儒”的内涵有了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儒”是对术士的通称,《说文》中曾讲到:“儒,柔也,术士之称。”指的是知识阶层的士人,也就说人们口中的“儒生”。狭义的“儒”,则是指由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并被后人继承和发展的儒家学派。韩非曾指出:“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韩非子.显学》),说明孔子达到了儒的顶峰。孔子是儒家的创始人,也是儒家的一面旗帜。本文研究的“儒”是狭义的“儒”,即由孔子创立并不断被后继者发展的儒家学派。
(二)“先秦儒家”的理解
从时间的跨度来讲,先秦儒家是儒家发展的创始阶段,从曲阜的地方文化渐渐发展为中原文化,在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后才在汉代成为显学,对后世的影响深远。先秦儒家思想是孔孟原本意义上的思想,作为诸子百家中的一家,致力于辅助统治者治理好国家,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主要产生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出现的种种变化,为儒家学派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并由此开始进入百家争鸣时期。相比较于崇尚法治的法家,先秦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并不占有优势。加之先秦儒家宣扬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传统伦理规范与之相违背,遭到新兴地主阶级的打压,更使先秦儒家思想不能顺利推广。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建立在儒家人性论学说基础上。儒家代表人物提出了以培养君子理想人格为其德育目标,以仁、礼为德育培养内容的德育思想,并总结了一套德育教育方法。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特色表现在重视德高于智,群己和谐倡导学为圣贤,追求德育目标的超越性德育过程注重道德情感的培养肯定道德主体性,强调道德自觉。
二、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内涵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在不同的人那里有着不同方式的表达和体现。孔子“仁”的学说,更多意义上是通过一系列的道德范畴来展现,而孟子侧重于强调“五伦”的明确及“四端”的扩充;荀子则主要是强调“礼”的重要和推延。
(一)基本内容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吸收了周朝的德育理念,其内容非常丰富。而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仁”“义”为主的核心价值观、以对个人行为进行制约和引导作用的“礼”思想,以及作为“仁”的基本表现形式的“孝悌”观念。
首先,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核心是“仁”,“仁”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是万善的总根源。《中庸》有云:“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仁”是发自内心的爱人之心,将内心的情感以及信念用于人伦、用于社会,以此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其次,先秦儒家思想中的“礼”,小指日常生活中的礼仪,大指一切典章制度,及高于一切典章制度的伦常。再次,“孝”思想在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仁”的基本表现形式。孟子有言:“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下》)。
(二)育人理念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育人理念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坚持对理想人格的追求。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一条主线便是对理想人格的追求,认为对理想人格的追求对人的思想与行为具有制约、导向及激励作用。二是提出系统的修身之法。先秦儒家认为修身是实现个人价值和完善人格的重要手段与途径,突出强调个人修身的重要性。三是强调教师的育人功能。《大学》中孟子提出对人们进行德教在于“明明德”,每个人都具有“明德”,但却由于各种因素而不能完全显现,这就需要通过教育使其再现。由此,教师的地位及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儒家普遍重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个优良传统。
(三)基本特征
一是政治、社会、教育的统一相顺。先秦儒家所追求的是道德至上的社会秩序,将政治、社会、教育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所谓“政者,正也。”(《论语.颜渊》),“为政以德”(《论语.为政》),先秦儒家主张君主治国基于道德教化,以德教为政治发展的基础根本。孔子强调“仁政”、“德政”,主张道德至上才能真正实现“天下归仁”的最终社会理想。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对君子、圣人人格追求的根本在于培养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才,表示教育人才本身就是为政,德育工作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以及治国手段。孟子提出了“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的思想(《孟子.尽心上》),表示德是政的前提、手段和目的,有德的君主才能获得人民的爱戴。荀子将教育当做“固国齐民”的重要措施,他曾说:“政教习俗,相顺而后行。”(《荀子.大略》),指出了政治、社会与教育三者的正确关系是统一相顺,是普遍的规律。
二是等级性与普遍适用性的统一。春秋战国时期,在奴隶制度和阶级制度的背景下,人们处于不同的阶级集团之中,特别强调尊卑有序、远近亲疏,具体表现为以三纲为核心的等级观念,具有一定的等级性。孟子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物的价值都分三六九等,人也不例外,价值有着不同的表现,勉强将人的等级拉平,必然会导致天下大乱。荀子曾在对人的区别上说:“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在维护秩序上,荀子提出了“群”的概念,他主张通过“明分使群”,即将人们组织起来成不同的“群”,从而产生力量,而能“群”就在于“分”,“分”就是名分、等级制度,但是要保持“分”的合理性。
三是稳定性与创新性的统一。一方面,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受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意识变化而消亡,对人们的道德观念起着指向和导引作用。儒家始终倡导的“仁”、“义”、“礼”等思想,一直被我国历朝历代所推崇,以培养国人性格,对巩固阶级地位,维护国家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表现出了其中的继承性。另一方面,先秦儒家德育思想随着时代的变迁,其中一些内容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由于受到不同时期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使某些内容与要求与时俱进,有了新的解释与意义,如先秦儒家对“利”的论述由最初的见义忘利、见利思义的思想发展为利义并重,由对“利”的蔑视到对“利”的价值的肯定,梁启雄在《荀子简释》中说:“孟子重义轻利,荀子重义而不轻利。”先秦儒家德育思想所具有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特征使其牢固地处于我国封建时期各个朝代思想潮流的核心地位。
三、对大学生思政教育的启示
(一)重视德育环境
社会环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道德、行为。先秦儒家德育智慧的具体内容,重视外在环境对人的道德形成是其中一条重要培养方法。而道德教育的实践性使其无法回避社会环境的影响。然社会环境并非都是良性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在大学生思政教育过程中正视这一问题的前提下对德育环境作出优化。
关键词:传统法;无讼;健讼;影响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有其独特的传统与特征,是几千年历史、文化积淀的产物。中国传统的诉讼观——“无讼”与“健讼”,对当今社会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和意义。
一、 无讼法律文化的含义及历史渊源
(一) 含义
“讼,争也。诉,告也。”[1]由此可见,诉讼在中国古代是由于争端而产生的。那么所谓“无讼”,自然就是指“无争”,即没有争端,或者说是化解争端。一般认为“无讼”的观念最早始于孔子,他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2]孔子的“无讼”思想是通过听讼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通过利用法律达到消除法律的目的。这表明了儒家期待的是个没有争端,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一样“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3]。
自从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文化作为一种主流文化影响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思想理念及行为方式。作为儒家代表人物的孔子所提出的“无讼”观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封建统治者不仅把“无讼”作为自己的政绩,把诉讼视为官吏德化不足的表现和腐败现象的原因,围绕着“无讼”还产生了封建调处制度,地方官员在办案时也极力宣传教化,和息争讼。总之,“无讼”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社会秩序井然,和谐而使法律失去使用价值的理想境界。按照张中秋先生的说法“无讼”是“一个社会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社会。[4]
(二) 历史渊源
1、 经济基础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和谐”、“无讼”为基本特征,以维护礼教、追求秩序、淡漠权利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终极目的,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宗法社会和儒家思想的产物。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里,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抑制,商品经济不发达,商品交换以原始的形式在很小的规模、范围内进行。不易于发生摩擦、纠纷,诉讼也就很少发生。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聚族而居,聚村而居,安土重迁,世世代代生活在同一个村落,同一个地方,形成一个十分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存在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一般的权利纠纷而求助于诉讼,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因此,诉讼被认为不道德、不光彩的事情。“打一场官司结一世仇”,导致当事人难以在这个熟人社会立足。
2、 政治基础
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历代帝皇最关心的是皇位的稳固、统治秩序的安定,漠视人们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古代的民事诉讼便被视为有可能扰乱人心,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而为统治者所忌恨和打压。为了淡化人们的权利意识,维护统治秩序,历代帝皇大力倡导“无讼”并大力的宣传诉讼的弊端和“无讼”的益处。“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5]这就是告诫人们,讼是不祥的,如果进行大量的诉讼活动必然会产生不良的后果。除了在思想上宣传恐吓以外,统治者还制定了限制诉讼的法律,明令限制甚至禁止诉讼。《大清律例·刑律·教唆词讼》律规定,与政府官员串通勾结、挑唆乡民提讼,或以欺诈、威胁手段破他人提讼,以“讼棍”之罪,发云南、贵州等地充军。[6]这是因为封建统治者需要的是社会稳定和巩固统治,他们不需要也不希望有人伸张法律的正义。
3、 思想文化基础
首先,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观是无讼法律文化产生的最本质的根源。这种观点认为:人作为天、地自然间的一物,是自然的一部分,和自然融为一体。人道源于天道,天道与人道实际上只是一道。天地万物一切都是那么和谐有秩序、有规则。人间应顺应自然求得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而诉讼便是对这种和谐的破坏,因为“讼则终凶”。[7]儒家为了实现社会和谐,设计了礼作为人们行为的规则。根据“礼”的规定,卑幼对尊长只能服从。子对父、民对官、下级对上级、妻对夫提讼,不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会受到各级法官的责罚。
其次,儒家思想以义务为本位,扼制人们的权利意识。儒家“礼”的体系,就总体而言,是一种义务导向的规则体系。儒家在设计这种行为规则时,不是确认个人的权利而是从规定个人的义务出发,规定了人们的种种义务。在义利关系上,儒家把义利对立起来,重义轻利,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8]
最后,儒家以中庸为处世原则,视中庸为最高美德。孔子说:“中庸之为美德其至矣乎,民鲜久矣。”[9]中庸是一种折中调和之道。“中庸之道”、“和为贵,讼则凶。”思想在中国古代成为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人们之间的争讼就成为与中庸之道格格不入的行为而受到人们的非议。
二、 健讼观概述
首先,对一个案件不断告诉或纠缠不清及上诉等行为或人,中国古代的官吏通常将之冠以“健讼”的称谓。对于健讼之人要处以刑罚以示惩戒。如判词有:“仍告示王圣沐,如再有词,定断以健讼紊烦之罪”,“如敢再词,烦紊使、府,乞先照责罪罚行,后依原约,庶以为嚣讼者之戒”[10]可见,对于有比较严重“健讼”行为的人官吏可以对之做出一定的刑罚决定的。同样,宗族中也不允许“健讼”之人的存在,对于“健讼”之人、之事无论是官府,还是宗族都对之进行否定评价。
其次,自宋代以来在社会中产生了“讼师”这一职业群体,并出现了一些著名的讼师秘本,形成了独特的讼学。根据律例与判词,作为讼师其行为包括,教唆词讼、把持词讼、贿赂官员、为人作状或受雇诬告。对于发现讼师而不能缉拿或明知而不上报的官吏,要受到处罚。“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於察觉,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11]所以,地方官吏对“教唆词讼”者给予严惩。胡石璧就曾对教唆之人(彭才富)“勘杖一百,市曹令众半月”。但是,经济的发展、对于私有权利的维护都要求有一个职业群体可以指引或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所以讼师这一行业普遍且顽强的存在着。
三、 无讼对现代法治发展的影响
“作为一个历史的连续过程来说,古老的法律文明并未因其是历史上的东西而发生断裂,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与转承,进而在一个新的法律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12]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从文化的角度来界定,法律文化传统就是发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的法律文化。”“无讼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理想,是建立在非科学的认识之上的”。[13]过分强调稳定的系统,必然妨碍了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
首先,“无讼” 理想使人们丧失了对法的信仰。“无讼”的传统在重教化、倡和解的同时也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阻碍了现实法制的健康发展,造成中华民族对法的价值问题的忽略和广人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其次,“无讼”理想是导致法学不发达的重要根源。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讼、贱讼。然而厌讼与贱讼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是人们不明法律,鄙视法学。再次,“无讼”价值观是我国律师业不发达的重要原因。由于对“无讼”追求,以至于讼师一类的职业,在古代中国是为人们所鄙弃的。在轻视法律职业者为“讼棍”的氛围中,不可能像英国那样形成有权威性的“法学家学院”,像法国那样产生“法官贵族”,相反,中国的律师制度因深受传统的影响,发展极其缓慢。以至于“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14]最后,“无讼”观抑制了人们的权利。在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否认社会成员拥有为法律而斗争的权利,依照儒家思想,普遍的和谐与稳定的理想状态,并不能通过法律或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获得。在这种法律传统影响下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不仅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而且运用权利的能力也十分低下。
(二) 积极影响
“天道本和谐 ,因此人道亦平和。倘有人涉身于冲突,那必是偏离了人道,偏离了人道之所本的天道。”[15]无讼既是一个理想,又是对现实秩序和稳定的努力,它不仅满足了人们普遍的心理欲望,也为社会财富的生产和积累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这是值得肯定的积极的价值所在。
首先,作为一种法律观念,无讼思想符合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无讼的核心是保持和谐,它对缓和社会矛盾、 降低社会消耗成本、 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作为一种治国理念,无讼思想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传统无讼法律思想中,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德主刑辅”、“教化为先”,主张德治的思想,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当今我国治国方略中的辩证统一关,也有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后,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无讼思想有利于民众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纠纷的迅速解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对诉讼费用的承担能力比较差,再加上我国民众的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普及程度不够,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诉权的行使。因此,如果能通过非诉讼的途径化解纠纷,则避免了当事人在财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从合理保护其自身权益的角度考虑,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
注释:
[1]说文解字.
[2]论语·颜渊.
[3]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周易. 讼卦
[6][美]c. 莫里斯;d. 布迪.的法律.朱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4.
[7]易经
[8]论语·里仁
[9]论语·雍也
[10]清明集
[11]大清律例
[12]张文显.法理学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13]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14] 乡土中国 北京:三联书店
一、中国传统造园的自然观
大自然中的山峦、流水、树木、花卉、游鱼、飞禽、走兽等自然景物,皆可组成园景,大自然是一首充满着各种形体、色彩、质感和音调的既丰富而又和谐的交响曲,人类本身也是大自然中的成员,对大自然有着本能的眷恋和热爱。因而园林艺术创作就必然充满自然情趣和诗情画意。中国人的自然环境观,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系统化的自然环境,二是人情化的自然环境。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造园思想的影响
在中国哲学史上,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长期占据中国传统正统学派的地位。从根本上说,儒家思想是关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混乱中建立秩序的理论。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房屋设计、甚至室内设计,都符合儒家的哲学准则。这种具有严格空间秩序的设计手法,也深深的影响到了古典园林,尤其是皇家园林和部分寺庙园林,如龙王庙、琼华岛、凤凰墩等。
古典文人园林体现了儒家哲学思想。中国古典文人园林一方面借题寓意超凡出世,另一方对园林景观却有特殊的要求。因为古典文人园林寄托了他们强烈的社会情感,这种对社会依赖的感情,导致了园林设计还寓含着深厚的社会意义。因此,古典文人园林的设计建造是建立在儒家治世哲学之上,但我们又很难说哪一部分是受儒家哲学的影响,应该说儒家思想为园林设计建造提供了一个完全理性的理论基础。
三、禅宗思想对中国传统造园思想的影响
禅宗思想,遵守佛教中“空”的理念,奉劝人们要达到一种完全平静安祥的精神境界,只因世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无常和虚幻的,在这种境界下。人的行为方式将变得单纯和简单。为解决现实与信仰的矛盾,他们或游山玩水、或种花造园,通过感受自然来抵达生活的真谛。古典园林为他们提供了寻求寂静冥思的场所。而古典园林中“有声更觉静”的氛围,也恰好表达了佛教的虚空和静寂,给园林渲染了禅的气氛,引起人的禅思。因此在这样的古典园林中生活,既能获得心灵上的平静,又有助于接近“空”的境界。这样生活在园林中的禅宗信仰者,既求得了精神的解放,又达到了归依佛教之目的。园林为园主依托佛教对人生意义的问题提供了反思场所。可见。这种古典园林生活为佛教信仰与适宜的生活方式的结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如:颐和园中的佛香阁和智慧海,就表达了封建统治者对这种生活方式的认同。
四、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造园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日本;继承和发展。
儒家,又称儒学思想,是以奉信以孔子为先师,以“儒”为共同认可符号,各种与此相关、或声称与此相关的思想道德准则,是中华文明最广泛的信仰构成。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在鲁国讲学,以“诗、书、礼、乐、易、春秋”之六经为经典,奠定儒家的最早起源。 纵观儒学文化,体系非常庞大,包括了道德、修生、养性、治国、治家、哲学、艺术、教育、伦理等各个方面。
对于中国儒家文化的重新重视实际上始于日本的经济起飞。上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起飞给儒家文化的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的新领域。正是从日本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了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子。
一、日本对中国儒家文化的继承。
中国儒家文化思想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的很长时间里,儒家文化的地位始终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到了南北朝时期,随着佛教的传入,佛、道文化业日益兴盛,虽然儒家文化的统治地位并未动摇,但是也受到了佛、道文化的极大挑战。这个时候,非儒家文化表现出极大地包容性与生命力,在儒学文化思想在中华大地上不断成熟的同时,日本的本土文化也在进行不断地演化。
(一)日本对中国儒家文化的理想化。
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经过充分冶炼后形成的理想是相当明确的,即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里的天下。是指当时的中国,即整个华夏民族的社会整体。“平天下”的主张带有天下太平、世界大同的含义,是儒家社会理想的一种体现。日本也继承了儒家文化中的这一思想,在无法达到“大同”的现实中,日本则是用组织人本来统一思想,形成以组织为第一位,一切服从组织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在上世纪70年代是日本经济腾飞时期,儒家文化在日本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中国儒家文化的在日本的应用。
古代日本经济以农业为主,分散的小农经济并不要求强化集中的生产管理,多样性反而更适合。在这种请款下,“恭己正南面”、“无为而治”、等成为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日本的农民只要有宽松的经济环境,上交的产品少些,能维持再生产,就能迅速的发展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在行政权利的平衡方面,中过儒家思想却又有着非常精致的设计。这中设计并非儒家的专利,还包括有韩非子集其达成的法家思想等,尤其是法、术、势的思想。法家思想的主流又不同于西方的法律思想,基本上是为维护封建专制的统治而设计的,所以这些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中国古代帝王之术又很容易被日本的封建统治者所应用。
二、中国儒家文化对日本文化的影响。
(一)对日本民族精神的影响。
日本人自称自己为“大和民族”,其他们的民族精神“大和魂”在日本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正是这一民族精神是日本成为一个非常团且和具有向心力的国家,这就是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和”文化的影响。并且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博怀、海纳百川的文化观念使得日本有着兼收并蓄的宽容精神,让日本有着善于学习的精神。
(二)对日本企业文化的影响。
中国儒家文化在日本社会,被融入企业管理之中。儒家文化思想中的“人本”思想,即以人为本的观念,深刻影响着日本的众多企业家。日本的长期雇佣制和年工资制实际上取消了雇佣制的作用,而企业内工会又把劳资双方的关系确定在企业内部,不需要大规模的社会力量参与。在这种情况下,调节组织与参与组织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儒家文化中的组织伦理、组织文化和管理哲学来实现。
中国儒家思想中“和为贵”思想也被日本企业所吸取并且加以改造,把“和谐高于一切”作为自己企业的目标,人与人之间应该保持和谐关系。日本很多的企业不把管理人员与雇员之间、同事之间、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单纯的利益关系,而更重要的是互相之间的扶持和帮助。
(三)对日本法制的影响。
中国儒家文化的思想内涵对日本的法制建设有着极大地影响。在日本进入七世纪以后,当时的圣德太子对日本社会进行了彻底的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十七条宪法》的制定,虽然从现在的角度去看并非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在当时它却是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第一条内容就是“以和为贵、无忤为宗。”这完全体现出了当时中国儒家文化对日本法制极其深的影响。其第四条“群卿百寮、以礼为本。”也是儒家礼制的在法制文化中的应用发展。其第九条“信是义本、事有信”也是源于孔子的“三纲五常”中的五常“仁、义、礼、智、信”的中国儒家文化思想。
三、日本对中国儒家文化的扬弃。
中国儒家文化的追求稳定性的目标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政治上的保守性。事实上,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前无论在经济和政治方面都每有太大的创新,生产力也没有显著的进度。在技术、管理组织等方面,严格来说,进度也不大。甚至进入明治维新时期,还在沿用之前的组织管理措施。
在现代日本仍然重视组织与个人的关系,中国儒家文化中的组织人本主义依然受关注。在现代社会,过度迅速的组织接替,尤其是巨大组织的解体,也会导致社会不稳定。所以日本在不同程度上支持大型金融集团、大型企业,维持稳定。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日本为了保护部分特权阶层及维持自身的道德优先地位,日本有用道德约束来代替法律约束,所谓“刑不上大夫”。由此,特权阶层的过渡膨胀反过来又侵蚀了组织,这是日本历史上的普遍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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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景明,赵秀兰。“儒家文化圈”中的中韩日[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4(05)。
学思想的研究,提出自然设计观、藏礼于器和神秘主义风格三个汉代典型的设计观念,从思想文化的角度研究设计观念,有利于深入理解设计观念的成因及艺术设计作品的时代特征。
【关键词】汉代 儒家思想 道家思想 设计观念
一、汉代思想文化
1.儒家思想
汉承秦制,文化上是对周代儒学的继承,武帝时,奉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儒学成为汉代官方意识形态的主旋律。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经学派以“天人感应”神学和天人宇宙论图式体系作为思想核心,这套图式竭力将天道运行之“天”与人事政治之“人”通过战国以来风行不衰的阴阳家的五行宇宙论组合起来。人格的天(天志、天意)依赖自然的天(阴阳、四时、五行)来呈现,就是说,天是具有意志的神秘的主宰,通过自然天象的变幻来表现它的“天志”或“天意”。这样一个人与宇宙(天)关联的系统图式,包含阴阳、四时、五行、人体、人事、伦常政治的异质同构的五行图表就建立起来,组成一个和谐、稳定、平衡、统一、相生相克的天人结构系统。这套系统内容含有大量的鬼神迷信和神秘化了的阴阳五行说,加上此后经学最终演变发展为西汉末(哀、平时期)至东汉初(光武、明、章时期)的“谶纬”①的宗教迷信,使汉儒经学的神学化达到极致。汉代浓重的鬼神、迷信思想正源于此。
2.道家和道教思想
先秦道家思想至汉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造,道家思想发展主流一是汉初的黄老之学,一是东汉末年兴起的道教。黄老之学有“内外”之分,对内“治身”,对外“治国”,将道家保全身体、性命的“养生”道理推广到治国上,就是治国先定出一套规章制度,这套章程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民众都不可改变并要严格遵循,这样,国家从皇帝、官员到百姓都按照章程来行事,就可以实现无为而治。
道教也是对道家思想的另一种发展,“道教的来源有二,一是战国时代的哲学家。他们舍人道而从天道,因此弃官避世退居山林和野外,以参天地之法则,以观造化之无穷;二是,上古的‘羡门’和术士,就是古代的巫和方士”。②道教以道家神仙说为中心加之易、五行、谶纬、医学、占星等学说和对巫的信仰,它继承了道家的自然观和养生哲学,道家讲修炼,通过“生前”修炼长生久视,青春永驻,而“死后”得道成仙,道教中保留了大量的民间信仰与原始巫术。
二、汉代设计观念
1.自然设计观
自然设计观的核心思想就是天人关系的“合一”而非“对立”。“中国哲学之天人关系论中所谓天人合一,有两个意义:一是天人相通,二是天人相类。天人相通的观念,发端于孟子,大成于宋代道家。天人相类,则是汉代董仲舒的思想。”③汉代道家也认为,自然界本身是天然的生态家园,天地、日月、星辰和人间万物和谐共存,人类作为万物之长,也应效仿天地自然,注重相互之间的和谐共处。
自然设计观是指在设计的过程中实现设计物、人、社会、自然的和谐统一。在宏观的设计理念上尊重和利用客观条件,扬长避短地进行设计,人不要破坏自然,而要巧妙地利用自然的优势转化为设计的优势,主动地构造人与自然的良性循环体系。人们在观察自然、研究自然的过程中形成向自然模仿的设计方法,这种模仿是在还不十分清楚科学原理的情况下模仿科学现象、模仿自然事物的结构和外形、模仿自然事物的装饰纹样等来进行设计。汉代的设计从内部的功能到外观的造型处处可以看到模仿自然事物的原型,这种由内而外的模仿又恰恰契合了汉代儒家和道家哲学,人的精神、设计与自然“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
2.“藏礼于器”
汉代“藏礼于器”的设计观念是儒家思想的体现,《论语·子路》篇中有言:“大凡事须要节之以礼,和之以乐。”“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何将抽象的规范与信条落实到人们生活中去,这就需要一个“物”的载体,“藏礼于器”就是将儒家政治思想、礼乐观念在造物之事的过程中形象化,通过器物的使用组合、使用规格、装饰纹样、色彩的设计来实现。
“藏礼于器”的设计观念并非汉代始有,在先秦就已经普遍存在于各种官方礼器的设计之中。汉代“藏礼于器”的设计观念经董仲舒天人图式融入了礼乐制度的改造,儒家的基本理论——五常:仁、义、礼、智、信与水、火、木、金、土五行具体地配置起来,“藏礼于器”的设计观念在汉代变得更为儒学化、普及化和官方化。在汉代的设计作品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官方礼器还是民用物品,儒家的伦常政治纲领被置于广泛的设计意识活动之中。在行政管理上,汉代官方通过严格的行政规定将“礼”的设计观念进一步强化,至此儒家“人与天地参”的世界观在设计活动中得到了具体的落实。
3.神秘主义风格
汉代艺术设计的神秘主义风格与儒道两家思想都有关联。汉代儒学主流思想的宗教化倾向,天人感应神学大谈“灾异”“祥瑞”等虚幻之说,充满了“神喻”色彩,加上儒家经学最终演变为谶纬之学,使这一时期神异、鬼怪、仙术之说普遍蔓延,谶纬怪想使人们热衷于表现纬书中的各种场景和画面,而且表现得愈是离奇、荒诞愈好。受道家黄老之学和道教神仙思想的影响,人们生前幻想玄妙的长生之术,死后追寻得道成仙的神仙世界。儒道两家的神秘主义思想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影响了整个汉代社会的思想文化形态,在设计观念上追求奇异瑰丽、似梦似幻的神秘风格。
(注:本文为“211工程”三期中央专项,课题编号:209581051;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课题编号:209274039)
注释:
①“谶纬”是封建神学与庸俗经学的混合物。“谶”是“诡为隐语,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它以神的启示的方式进行宣传;纬和谶的应用范围不同,纬是用宗教迷信的观点对封建时代的经典(如《诗》《书》《礼》《乐》《易》《春秋》)的解释。经是基本原理,是天经地义,经书上的文字是不能随便改动的,纬书是假托神意,把经学神学化。任继愈.中国哲学史(第二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5.
②李约瑟.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史[M].陈立夫,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39.
③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73.
作者朱洁系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讲师
【关键词】体育教学;儒家思想;人才培养;精神
在大学体育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学生运动技能和成绩的提升固然重要,但更不能忽视精神品质的塑造才是教育之根本。对体育人才、体育精神的培养,不仅仅是大学体育教学工作者的义务,更是每一个不同学科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大学语文教材中的很多文学作品都有儒家思想的体现,而这些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又与现代体育所倡导的拼搏进取、自强自信、公正公平、国家荣誉感、团队意识等等精神和理念存在共通之处。因此,在做好专业课教学的同时,在教学中加强儒家思想教育的渗透和传递,从而塑造学生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运动风貌,对大学体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1 精神塑造对大学体育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及具体体现
精神是一种动力和力量,对大学体育人才而言,面对压力大、强度高的专业课和专业训练,如果没有精神力量的支撑,是很难实现突破自我和超越对手运动目标的。在教学中传授体育精神,不仅对运动成绩,更对学生未来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体育精神中蕴含的勇于拼搏、坚持到底、乐观自信、团队合作、荣誉感和不服输等等这些正能量因素,能够使学生日后无论是面对竞技比赛或是生活上的挑战,都能积极、乐观、勇敢地加以应对,走上正确的人生之路[1]。
1.1 爱国奉献
在包括奥运会在内的各项国际体育赛事中都能看到,获胜运动员和运动队所在国家国旗的升起、国歌的奏响,是对冠军最高的奖励。正如顾拜旦所说,国旗是现代爱国主义的象征,是实现这个世俗化目标的一种信仰。可见,爱国主义是体育精神的起始点和动力源泉,它体现在一个人对该民族的自尊心、自豪感和认同感,并矢志不渝的为着祖国荣誉这个共同目标和理想而努力奋斗。塑造爱国主义的精神,是对大学体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树立为国争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中国爱国主义精神,是学生精神成长中的第一步。
1.2 拼搏进取
艰难、困苦、挫折是每一个人在成长道路上必须要面对和承受的,从事体育运动更是如此,在强手如林的竞技赛场,没有拼搏进取的精神是无法取得成功的。体育健儿之所以能够成为全民心目中的偶像和英雄,正是基于他们拥有那种不畏艰难困苦,在失败和挫折面前勇于突破自我,不断挑战,并最终取得胜利的斗志和精神。但这种精神并非与生俱来的,尤其对青年学生而言,他们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常常能够感受到个人力量的渺小。因此,在大学体育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尤为关键,需要在教学和生活上,不断地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拼搏精神,帮助他们在一次次失败和磨难中不断成熟和强大,最终形成勇敢拼搏的意志品质。
1.3 团队合作
团队精神是运动员个体成功的有效保障,它体现在运动集体中每一名成员的目标一致性、团队认同感、共同发展和进步等几方面。团队精神是体育精神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拧成一股绳”“握指成拳”都是中华文化对团队力量的生动诠释。任何一项事业,依靠个人的盲目单干是无法实现最终辉煌的,中国女排和国家乒乓球队在各自领域的成功就是很好的例证。塑造学生的团队精神,使他们重视集体的力量,尊重和信任每一个队友,为了团队共同的利益而不懈奋斗,能够培养他们对所在运动集体的责任心和忠诚感,实现个人和集体的共同发展。
1.4 公平竞赛
公正和公平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原则,尊重对手、遵守规则、遵循体育道德,是体育运动对每一名运动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人们喜爱奥林匹克运动的所在。当前体育竞技中众多的年龄造假、兴奋剂事件、假球黑哨等丑恶现象的频繁发生,正是少数运动员在极端功利主义思想蛊惑下,公正、公平的体育精神缺失,丧失底线的去片面追求运动成绩所造成的。因此,在教学中加强公平、公正体育精神的灌输,能够为大学体育人才的运动生涯和健康人生良性发展,构建起一道强大的精神屏障。
2 儒家思想与中华体育精神之契合点
儒家思想和中华体育精神有许多契合之处,儒家“仁”“礼”“天人合一”等思想内涵,对塑造当代大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依然具有极高的价值和意义。在大学体育教学中渗透儒家思想教育,有助于学生对现代体育精神的正确理解和认识。
2.1 儒家“自强不息”思想与“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
奥林匹克运动追求“更高、更快、更强”,是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方向。它鼓励运动员对自我身体机能的不断挑战和突破,打破和刷新过去曾被世人认为不可能完成的成绩和目标。体育运动所追求的这种执着进取、超越自我、发挥潜能的精神,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它有助于人们保持健康向上的体魄和心态,拥有通过创新改造世界的精神动力,具备面对压力和困难百折不挠的意志品质;而儒家自强不息的思想理念与现代体育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在风雨飘摇的历史岁月中不断成长和前进,正是基于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而这种不屈精神的形成,与儒家自强不息理念的一代代弘扬和传承密不可分。“更高、更快、更强”的实现,离不开锲而不舍、顽强拼搏、永不言败等精神的强有力支撑。因此,在教学中传授自强不息的儒家思想,对大学体育人才人文素养和体育精神的培养,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2.2 儒家诚信道德思想与“公正、公平”的体育精神
修身和正己是儒家思想中始终贯彻和强调的,是对理想人格的一种要求。儒家思想对一个人是否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十分看重,修身排在在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前,可见儒家思想对思想品德的倡导和重视。它所要求的诚信道德准则,是一种言而有信、实事求是的精神理念,这与现代体育精神中“公平、公正”思想如出一辙。奥林匹克运动中“更高、更快、更强”理念实现的前提,是保证比赛的公正与公平,要求所有人在同一起跑线上,依靠真正的实力去取得比赛的胜利,而不是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通过一系列违反体育道德的方式获得。今天的体育运动早已超出了单纯竞技的范畴,它在强化民族意识和增强民族自尊心等方面的作用愈加显著。大学中的学生体育精神的培养,离不开诚信道德原则的铺垫。在教学中渗透儒家诚信思想,从而树立和培养学生的体育道德责任感和实事求是的体育精神,是大学体育老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