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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law and the strict demand of modern economic activities on contract, how to carry out contract management effectively and scientifically ha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for the enterprise in economic activities. As the contracts which often encountered in modern economy and society,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analysis of void contract and revocable contract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economic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In the paper, the legal validity of invalid contract and revocable contract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关键词: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法律效力
Key words: invalid contract;revocable contract;legal validity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2-0251-01
1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概述
我国曾于1981年和1999年先后两次制定、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与国际接轨,发展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必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通过其规定内容可以看出,虽然无效合同与和撤销合同存在着不同的含义与性质,但是其担负着相同的责任与后果。
2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2.1 无效合同的确认与法力效力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在进行无效合同法律效力分析前,首先要对无效合同进行认定,以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为基础对其进行分析与认定,以此明确其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可以看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判断无效合同的重要标准。通过与合同法的对比分析判定合同的无效。在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①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2.2 可撤销合同特点与法律效力分析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撤销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等特点。其法律效力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后,方可行使合同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3 关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法律效力不同的分析
无效合同在合同订立开始就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因此其合同不能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也应立即中止履行,对于合同以及履行完毕的则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其法律后果是一方当事人必须将其已从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对方当事人,并回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状况。同时还须按照合同法规定将双方当事人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法院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此时被撤销的合同也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其有关当事人还富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根据享有撤销权当时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
4 结论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合同确定的不同决定了其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这需要根据合同确定的标准通过对合同的分析以及《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做出基础的判定,方能够实现合同的法律效力。现代企业在进行合同签订与管理工作中,企业有关人员必须加强对自身法律顾问的认识,强化企业合同签订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顾问的作用保障企业合同的合法性,以此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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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针对扬州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底盘厂应用环境,分析了物资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建立了该系统的总体结构,并利用visualfoxpro5.0,开发了物资管理系统软件——wuz1110,文中介绍了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运行环境及应用情况
0概述
在制造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方面需要合理的储备原材料、毛坯、部件、配套件和在制品,以便使生产连续不断、有秩序地进行。同时合理的库存也可以应付客户的临时性需求,提高对用户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原材料、零部件、在制品的库存又占有大量的资金,对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不利。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物资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的任务。随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客车的生产已不像过去那样,是品种单一的批量生产,而是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因此,对底盘的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扬州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底盘厂以底盘装配为主,外购配件品种多,这就造成了一方面存在配件库存积压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需求与供应不可预料的波动,也经常存在急需零部件短缺的情况。如何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降低库存量,是底盘厂长期以来最主要的瓶颈问题。为了提高底盘厂物资管理水平,及时掌握物资的储存动态,准确反映底盘的动态成本,提高物资核算和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物资供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本文开发了底盘厂物资管理系统。该系统经过试用,效果良好。
1物资管理系统工作流程
物资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物资管理系统的基本工作是根据生产计划,在考虑储备定额情况并扣除库存的前提下。编制物料需求计划;在采购计划指导下,由供应部门向供应商进行采购,由检验部门检验入库;根据装配车间和车架车间的生产计划,出具领料单,从仓库领料出库;并根据需要外拨一些给扬州某汽车修造厂、旅游车、扬州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扬州特种车辆厂以及其它单位,生产过程和外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则重新入库,返回到供应部门与供应商联系,进行更换;根据生产需要,仓库定期地进行盘点,使仓库保持最低定额的库存量,实现成本最优控制,物料出入库的资金动态管理等。
2系统总体结构及主要功能模块分析
本系统的总体结构如图2所示。
2.1采购与收发
采购与收发包括采购计划、收料登记、发料登记、发票登记、盘点记账、盈亏处理。采购计划是根据基本库中的计划采购量减上月时间段内仓库中该物资库存数量,而生成本月应采购的数量的明细表和汇总表;本月采购数量=本月产量*定额+最低储备量-现有库存。对收料库、发料库、发票库、盘点记账的数据输入,其目的是通过对物资进行定期的盘点与对盈亏情况进行处理来加强库存控制。
2.2报表输出
报表输出包括生产配料单、收发存报表、以旧换新表、质量问题表、盘点对账表、车型设置等。生产配料单是根据生产计划,确定每天物料需求,生成标准件以及配套件的配料清单的明细表,由车间主管签字后到仓库领取物资;在工人生产过程中,如发现配料质量问题应返回仓库,到厂家以旧换新,生成物资质量和以旧换新明细表;盘点对账表是根据盘点与会计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定期地进行校对与考核。收发存报表是根据仓库所有收、发、存信息,确定本月到目前进货数量,生成明细报表和汇总表,目的是通过科学的库存控制方法来平衡积压与短缺两者之间的矛盾,设定物资最低、最高储备量,提供预警信息。
2.3库存资金动态管理
库存资金动态管理包括资金动态表、部门消耗表、发票汇总表、物资暂估汇总表、运货明细表、外拨明细表等。通过对上述报表进行汇总统计,生成任意时间段内的仓库资金动态表,如表1所示。表1中,a表示上月期末库存;b表示在时间段内,入库单编号中物资的发票已到账的,全年内收料库中采购性质为“正常采购”的记录的实际成本汇总;c表示在时间段内,入库单编号中物资的发票没有到账的,全年内收料库中采购性质的“正常采购”的记录的实际成本汇总;d表示上月暂估;e表示时间段内,收料库中采购性质为“以旧换新”的记录的实际成本汇总f,g分别为时间段内,发料库中领料部门为车架、装配满足条件记录的金额汇总;p=b+c-d+e;h=f+g;j k l m n分别为时间段内,发料库中领料部门外拨销售公司修造厂、特种厂、扬子厂以及其它单位,满足各种记录的全额汇总;i=k+l+m+n;q=h+i+j;r为所有物资的:盘点数&库存数;为加权平均价后汇总;s=a+p-q+r。用公式:
1期初库存+本期入库数-本期发料数=期末库存;
2实际成本=实际单位*实收数量
3加权平均价=(收入前存货总成本+本次入库成本)/收入前存货数量+本次入库量
4本次发货成本=本次发货数量*加权平均价
5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进货成本-本期发货成本
2.4数据维护
数据维护包括基本库设置、定额库设置及用料性质库、领料部门库、供货厂家库、入库单性质库、收料库、发料库、发票库、盘点库等的维护。定额库设置包括js6705定额库、js6761定额库js6820定额库。系统采用为用户提供一套用于储存资源信息的资源数据库框架。每个库用两层来表示,即用父子关系来表示,用父表存储资源类型信息,称为类型库,用子表存储详细的信息,称为明细库。以收料库为例如图3所示,在明细库中分别有9个参数:物资编写、物资名称、入库单编号、实收数量、实际单价、实际成本、供货单位、入库日期、采购性质。用户根、据物料需求资源定义好每个参数,就可将各种资源信息输入并存储到数据库中,供各种报表生成使用。数据库中的数据具有查询、修改、添加、删除、保存、统计、预览、打印、维护等功能。
2.5系统维护
系统维护包括帮助、数据备份、修改口令、工具条、用户权限等功能。其目的是帮助用户了解本软件,学会实际操作;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设定用户管理权限,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系统具有良好的维护性,并能对系统软件进行不断的版本升级。
关键词:ERP系统 ERP财务应用 ERP的优点 ERP在财务的发展前景
ERP是为制造、分销、服务和财务的企业有效计划和控制所有资源提供的方法,以便其接受客户定单。并为之进行制造、发运和结算的一套管理信息系统。ERP是为制造企业提供从客户、分销与销售、制造、采购以及整个供应链上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集成的工具,是对资源能力进行优化平衡系统。
一、ERP在财务模块的实施
(一)预算管理子模块
按照费用归属部门进行归集和管理,各管理层可以通过该模块及时了解预算的执行情况,为及时做出预算调整和修订提供决策依据。首先,由工作人员把公司年度预算和各部门预算输入ERP预算管理子模块。然后,由该模块进行分析处理,对预算进行预警、警告、不予通过三种处理。如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于以调整。
(二)报表分析子模块
主要和总账、成本费用等模块集成。ERP系统的高度集成性。赋予了该模块非常强大的功能,它包含了既能满足管理层又能满足非管理层使用的报表分析,并且能够供各类人员进行查询。
(三)资金管理子模块
主要和应收应付、预算管理、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子模块集成。主要解决企业收支两条线的问题。它极大地加速了资金的审批和拨付速度,减少了资金往来的差错。该模块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由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和工程采购合同申请工程资金,根据每月的预算计划申请运营资金。第二步,由公司根据已批准的资金申请下拨资金,同时上划项目部收入账户中的资金。第三步,由公司统一在ER2会计相关模块中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二、我国现阶段实施ERP财务系统应注意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以ERP为代表的企业管理软件在企业中的广泛应用,财务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并且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ERP在应用过程中也暴露也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ERP发展的不平衡状态
就整体而言,我国企业在应用ERP上呈现出不平衡的发展态势。各个企业差距较大,能够真正成功地全面实施ERP管理系统的企业并不是很多。而且,ERP实施成功的模块主要集中在财务和供应链上。究其原因,首先是对ERP的认识不够,片面认为ERP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只重视信息流,忽视物流,对物流的控制作用认识不足;二是企业领导重视与参与程度不够,特别是乡镇企业,许多主管对此既没有充分认识,也支持不力;三是对咨询服务的价值认识不够,这使企业在软件选型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二)ERP的运用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
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掌握着企业大部分的信息,约占企业信息问题的70%,这些信息直接支持着企业高层的决策需求。因此,财务管理系统作为企业的核心系统,在其功能的扩展和维护中,只有财务人员才能起到主导作用,这是计算机专业人员无法替代的;然而在目前,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仅仅只是操作财务系统,被动地使用网络系统的数据和信息,而开发、扩展财务信息系统的工作则是由计算机专业人员完成的,在这样的系统中,财务管理人员不是真正的主人,无法将ERP作为支持企业财务控制、财务决策和战略管理的系统。系统实际的运行效率和效果都不太令人满意。
(三)ERP系统与企业管理要求的相适应性
我国企业多数还停留在半自动化的财务管理信息化工作,缺乏计算机化的预算管理和利润分析,这使ERP在财务管理中的数据采集存在一定困难;且我国企业数目庞大,各个企业的发展阶段、技术水平、市场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也给ERP的软件开发提出了难题,因此,目前企业在ERP的应用上,多数走“量身定制”这一模式,即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用各种模块,因此目前来看,ERP的开发研究与企业管理的实际要求还存在着差距。
三、ERP财务模块系统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ERP的上线工作经过长时间充足的准备,但任何新事物的应用都有一个逐步适应与完善的过程。我们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有全面的了解,并且增强风险意识。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财务部门是企业所有业务的最终反映与归集部门,需要处理最大量的数据信息。因此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是提高ERP实施成功率的重要保障。
(一)ERP接替FMIS(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时段的风险
一般来讲,以前只有财务部门实行较为完善的电算化。新系统最初上线时,还没有经过充分的事实检验。虽然经历过单元测试、集成测试、模拟运行几个过程,但仍不足以囊括所有的财务业务。新旧业务的流程有所不同、具体的操作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未经历充分的实际业务检验,最好双系统并用,一方面给大家充分的时间熟练地掌握新系统,另一方面可以对新旧系统账套上的业务核算进行全面核对。
(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风险
ERP系统正式运行后,系统若存在病毒感染、非法篡改、删除等将造成业务中断,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我们应当控制好用户权限以及建立完善的数据定期备份机制。
(三)传统观念与ERP的矛盾所产生的风险
熟悉电算化的人很容易认为ERP就是一套软件系统,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企业整个管理方式的改变。如果我们仅仅简单地模拟现行企业的各个业务,使之一成不变地在新系统中进行计算机化,就会使ERP丧失其最重要的管理功能,最终将导致ERP应用的失败。
(四)各个业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度风险
ERP最大的特点是业务的集成,财务不能再像从前那样单从自己的财务计算机系统中工作,而是与物资、项目、设备、人力资源等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在ERP这个系统中显示出自己的业务。若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财务人员的记账工作。同样,财务部门的工作也影响着其他部门。因此,各个业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度,也将直接影响ERP实施的成功率。
四、对未来的展望
站在ERP环境下财务管理对企业的现实作用的角度,对这一特定系统下的财务管理的潜在功能进行合理的展望或会对现实工作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财务管理人员角色的扩充
ERP环境下,企业事无巨细都会在财务部门留下痕迹,财务人员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当然这也就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或许,未来的财务管理人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执行者,更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沟通者和决策者。
(二)对新领域的拓展
随着ERP系统对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的“包揽”和对企业价值链的扩展,财务人员应当会越来越有精力和机会去开拓财务管理的更大空间,把越来越多的公司资源纳入财务管理的范围。例如对供应商和客户的深层细分和评价,对员工的考核和评价等等。随着价值理论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应当考虑将价值链上的重要节点以价值的形式进行管理。例如对供应商或客户的价值评估以及对公司人力资源的评估和管理。在这方面,企业财务管理模块应与客户管理、供应商管理模块和人力资源管理模块有着更加广阔的合作空间。总之,随着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企业管理细化以及各部分之间广泛联系将是一个大趋势,财务管理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也绝不会只是一个“看客”。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126-01
1.前言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新形式,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性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其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和约束,从而确保其真实有效性。
2.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3.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
3.1 点击合同
“点击合同”是现在最普遍存在的一种网络协议,表现为在网络上的商家或者软件运营商经常预先拟定好一定格式的协议,当客户需要登陆网站或使用软件时,其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协议呈现在网页上,客户只要点击“确认”、“我同意”或相类似按钮就直接确定合同的成立,或者引导进入合同签订的下一步。点击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由商家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的起草工作,其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商家或者网络运营商的利益,规避其认为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由谁主导合同条款就更有利于谁的利益。点击合同也是如此。并且,专业律师起草的合同往往都是专业词汇堆积,有的晦涩难懂,拖沓冗赘,一般消费者很难完全理解,或者根本没有足够的耐心去阅读完整个合同的所有条款。大多数消费者都会跳过这些条款直接点击“我同意”按钮,这就使得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能安然无恙地长期存在于合同之中。
3.2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是市场授权合同的一种。拆封合同的形式演化为合同条款被嵌入到于软件中。用户只能在软件程序下载的过程中或者下载完成后才能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一般在拆封合同条款的开头或结尾显示有如“若使用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则视为接受所示全部条款”的声明。意味着用户购买后下载并使用该软件,即构成对授权许可条件的接受的声明,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4.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4.1 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合同以其显著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青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各国的广泛认可。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信息能否构成传统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规定: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性。
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属于哪一种类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这实际上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赋予了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于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4.2 电子签名的效力
参照传统签名在纸张环境中所具有的功能,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对此,《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上述两个条款理解:即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5.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事实上,电子商务合同之所以能引起如此普遍地运用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在于其速度快,便于获得,还在于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与广泛性。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获得法律保护,还需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的应具备如下几个法定要件:“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整,且达成合意。笔者对此作出分析认为;一、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能力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认定手段;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与监督机制;三、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双方是否达成合意需要完善相关规定。
5.1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方面的完善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于网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对于有限制性条件的交易品或贵重物品的网上交易,需进行交易主体资格认证;第二,建立一个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进入网上交易市场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并签发一份“鉴定协议”,其中包括身份真实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证明其作为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
5.2 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和监督机制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但网络交易对判定交易内容的判断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我们只要有过网上购物经历的人,都知道网上购物相当便利,但是,东西一多,就泛滥。据调查,网上购买这种限制性或禁止性药品并不困难,甚至纵容了境外犯罪团伙在中国网站购买后进行出口。我们说网上购物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那么这种明显违法,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能得到查处并宣告无效呢?更或者,是否有严格的电子信息技术能网上购物合法化,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5.3 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数据电文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分为两种情况: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对于重大过失的错误举证责任应当在接收方,证明发送者存在过错。上述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所接收的电子数据内容,而且该信赖具有认为妥当的理由,应依照外观注意保护对方当事人。
对于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前文说到大多数消费者对于点击合同,基本没有认真阅读过里面的条款,这样是否能代表合意呢?如果发生纠纷,当如何判定?电子化的速度使得承诺到达的时间大大缩短,有时误操作也会导致将错误的或未完成的报价点击发送出去。如果按照到达即生效的理论,是否存在可商讨的余地。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一、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产业发展;对策建议
一、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的涵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运用节能投资这种节能模式,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国家发展现状。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并不理想,主要是一些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在销售产品上打节能投资的旗号,实则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并没有做到专业节能服务公司那种综合的规划、设计和管理。真正的节能投资在中国开始发展是本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对节能领域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促进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以及措施;2010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2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意见的颁布和实施加快节能投资的发展,对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目前中国已经涌现出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如中节能,山东耀通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国能新源等。截至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国家共完成了三批1283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审核工作。预计到2012年,国家将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节能投资这种节能机制和模式也会在今后中国节能领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自治区发展现状。“十一五”末期,自治区结合国家文件精神,开始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2009年12月,新疆常昊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合同,由新疆常昊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各供水系统进行融资、技术投入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供水系统平均节电率达到55%以上,节电3200万余度,折合标煤12000多吨,是目前我区一项卓有成效的实施合同能能源管理的项目。
为规范和加快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鼓励和扶持社会节能服务力量开展节能服务,促进我区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成长改革委关于印发“协议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协议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企业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财办建[2010]60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等文件精神,2010年8月至2011年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组织开展了3批地方上报节能服务企业开展了评审,经过自治区初审并先后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通过审核备案的共有17家。
第一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自治区3家节能服务公司(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2号公告)是:中新疆和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常昊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耐洁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对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将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公布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合同能有管理项目。第二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自治区7家节能服务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2011年第3号公告)是:新疆蓝宇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华孟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福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国建高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喜马力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地威诺节能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博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节能服务公司(第二批)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并以国家。以上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第三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自治区7家节能服务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2011年第19号公告)是:新疆沃特科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金科瑞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康斯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灯塔年华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孚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盛中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7家公司。通过国家审核备案并具备实施能源合同管理项目并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准入资格。
3.存在的问题。(1)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2)能源合同管理服务在新疆尚属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节能服务公司对能源合同管理理解不到位,采用能源合同管理作为项目节能措施的用户(企业)为数不多等问题。(3)部分企业提供的上报审核备案材料编制质量较差,尚未完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进行编制和准备。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国家和自治区应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2.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政策支持。国家应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尽快制订和出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3.尽快完善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4.将年节能率作为费用拨付单位的考核指标。国家和自治区应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公共设施的能源管理问题。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据此,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对支持范围、标准、方式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多节能、多奖励,将年节能率作为费用拨付单位考核指标依据。
5.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工作开展。加强全社会对节能服务公司及能源合同管理的宣传力度,尤其对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制执行。通过向国内能源合同管理比较先进示范企业参观学习、参观调研等多种形式来推进此项节能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优化管理系统;决策方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TG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392-01
严重影响着城市卫生和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现阶段,全国有2/3的城市陷于垃圾的重重包围之中。关于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这一问题也已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解决这一问题,却是刻不容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城市建设规模的加速扩大,这种弊端将会日益显现。
1.为什么会有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产生
随着工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固体废物也在不断增加,垃圾的堆放,其组成成分的日趋复杂,并且经过难以分解。人们在普遍关注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也无法忽视城市固体废物污染已然成为危害城市生态环境、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又一个重要导火索。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导致出另一种负面现象,许多商品呈现了一种过度包装的状态,这也是使得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的形势日益严峻。
随着人口的不断扩大,城市生活固体垃圾量也会不断增加,因此,解决这一危机,是迫在眉睫。
2.国内外城市固体废弃物系统的优化管理进程
在外国,收集、运输、循环利用、最终处置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已悄然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早先于1968年,美国就已经着手将城市固体废弃物物流管理与决策信息化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并且固体废弃物物流管理也已经被实践于经济优化中,其技术手段已经相当娴熟,并且被广泛的应用于实际生活中,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在国外,废弃物处理设备也得到不断改进的现象屡见不鲜,废弃物处理的现代化、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也逐步得到提高。一般情况下,在对家庭废物采取回收利用和物质再次回收后,结合经济性最优的考量,其处理结果是采用沼气发电、渗滤液回灌的卫生填埋法来对待处理垃圾进行处置。
目前,生物工程技术、物理传热技术、现代化信息技术等均已经广泛的应用于生活实践中以处理城市生活固体垃圾。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机械业也不断地有所改进,其已能运用到分拣生活固体垃圾了,这已经大大减少了人们的工作量。而生物科学地不断进步,也能把这一技术运用到填埋场的建设,物理学的不断突破,也带领着人们是采用热物理传热技术对把固体垃圾加以充分利用燃烧发电。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外国城市固体废弃物物流管理以及政策信息化的方法已经逐步实现运用于生活中。
而在国内,城市固体废弃物物流研究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给城市带来越来越多的生活固体垃圾后,国家以及相关部门和广大学者开始越来越注重城市固体废弃物系统的优化。
3.针对城市固体垃圾管理系统进行决策分析
我们就外国学者在城市固体废物管理规划方面的研究成果作出了进展式总结,并且针对我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开展了一系列规划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以数学的角度去思考规划探讨采用的方法在不确定环境下的运用的可能性。
我们通过初步地对我国城市固体的现状和弊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而确定为什么需要合理地规划管理废物系统。在此基础上,强调数学管理规划方法实施的独特性以及必要性,然后再证明这一方法可以有效地对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达到决策性的作用。根据事物的变量性,将管理规划分为确定性规划以及不确定性规划,其管理理论日趋完善。其次,就针对我国落后的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展开调研,可分别尝试用单向规划和多目标规划的方法来对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进行优化配置;当然,其间存在不确定的因素,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系统的风险,为管理人员提供完善的决策参考资料并附上有效的科学依据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系统。
3.1 谈城市生活固体垃圾废物的变“废”为宝
固体废物不仅仅是被弃置的固态或半固态物质等有一定形态的固体物质,甚至还包括期间消耗所挥发出的具有一定毒害性的液态或者气态物质。
应当强调的是,固体废物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相对性。在某特定的生产过程中或某方面可能是暂时无使用价值的,但并非是在所有的生产过程中或其他方面都无利用价值。相对而言,在经济落后地区无法实现再利用的废物在经济技术发达地区就可能是宝贵的资源。在当前限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的无使用价值的废物可能也仅仅是暂时无法充分利用,但是在循环利用技术发展后可能就是珍贵的资源。因此,把固体废物常形容为“放错地点的原料”一点也不为过。
3.2 以经济性的角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体系进行分析
分析技术体系的经济性主要是计算分析固体垃圾的处理处置或运输单元的费用(其中包括固定投资、运营费用以及人工费用等)和回收物质或能量的收益情况。
因此,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处理这些垃圾以使得城市固体废弃物系统变得优化实用。而我们也需综合考虑处置生活垃圾所使用的成本,应在充分有效利用它的同时降低不必要的花费。
3.3 以可回收利用性来分析固体垃圾组分的价值
生活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纸板、废布及纺织布、废皮革、食品垃圾、非铁金属、罐头盒、玻璃、铁金属等。回收比例和回收价格的不相同是依据其不同的组成分、品质和回收难易程度来决定的。
我们可以通过回收这些固体垃圾并加以循环利用,则可以使固体生活垃圾的量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根据《关于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的规定及十个远郊区、县房地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报的房屋重置价格取值请示,现将各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的补偿幅度及全市房屋拆迁中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通知如下:
一、通县、大兴、昌平、顺义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掌握;密云、怀柔县、门头沟、房山区按房屋重置价格的70%掌握;延庆、平谷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60%掌握。
二、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按附表1执行,其中远郊区、县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需乘以房屋重置价格补偿的幅度。
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
全文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京房地字(1993)第146号《关于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拆迁人收取。除此,不得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拆迁服务费,由承担拆迁服务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