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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今年4月份被聘用为综合部主管以来,工作中我严于律己、严格管理,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同事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司的经营理念,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协调等职能工作,使综合部工作逐渐步入正轨。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综合部工作繁杂,从接手综合部工作至今首先从抓综合部履行工作职责入手,以身作则,严格内部管理。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1、对综合部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细化了各项工作,强化了职责,明确了责任,形成了团结一致,高效运作的氛围。
(1)、根据每个人的特点、专长、工作能力与水平,细化了每个人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长,挖掘每个人的工作潜力,强化了每个人的职责和责任,对每个工作要点都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从而使综合部的各项工作都有了质和量的提高。
(2)、从4月份接手综合部起坚持周一召开部门会议,传达公司例会精神及综合部周工作安排,进行工作研讨,了解意见及建议、解决工作难点,并要求本部门员工每周五上交个人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每月上交月工作总结、工作心得及对本部门的改进意见及建议。
(3)、组织本部门员工每周抽出2小时学习公司制度及相关知识,使员工详尽掌握本公司制度与相关知识,从而保证监督检查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
2、公司人才招聘及人才调配,并对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1)、及时掌握各部门的人才需求,采用“按需定量、严格要求、招聘考核”的方法引进人才,从4月份起开始招聘人员,至今面试者共计30人,其中录取7人,综合部3人、财务部2人、工程部1人、销售部1人,1人待批,共有23人进入公司人才储备库。
(2)、为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组织全体员工于7月7日、7月14日进行了合同法学习,并根据所学知识进行了考试。
3、草拟相应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将已通过的制度上墙。
(1)、从四月份起至今,综合部草拟了食堂工作职责、保安工作职责、绩效考核制度、综合部管理制度、公司简介、资产管理规定、薪金管理补充协议、会议管理制度共8部管理制度,其中食堂工作职责、保安工作职责、公司简介3部已下发;资产管理规定、薪金管理补充协议2部待公司领导签批下发;综合部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2部待公司领导审核;绩效考核制度1部待完善。同时将公司已通过的考勤制度、薪金管理制度、电脑使用管理制度、部门工作职责等制度上墙,并为已定岗的员工制作了员工胸卡。
4、全面整理档案、资料,严格管理公司印章印信,扎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
(1)、全面整理公司档案、资料,进行详细分类,建立了员工个人档案,并统一制作档案电子目录,使档案管理科学、合理,便于快速查找。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如有需要借阅档案或借出档案复印件的部门及员工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批示,借阅人填写档案借阅单,档案原件禁止外借。
(2)、公司印信、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印信印章是公司的重要凭证,公司迎接各类检查,上报公司报表、证件年检、建平项目等很多地方需要盖章,所以印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使用程序,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严格遵守保密条令,对公司及本部门工作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5、办理公司证件年检及县属公司资质有关手续。
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证、公司资质、代码证进行了年检,除资质年检还在审批外其余证件全部年检完毕并对县属公司相关手续进行收集。
6、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统一调配,保证各部门用车。从4月份开始对公司两台车辆进行了明确分工,统一调配,力求做到调配合理、有效,提高车辆利用率,同时要求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保证安全驾驶、无事故。规定综合部员工没有特殊情况禁止使用车辆。
7、规定办公用品采买程序,规范备用金使用。
关键词:办公室;管理工作;问题;综合管理
办公室是为公司其它部门提供管理服务的综合性部门,承担着许多职责,包括沟通枢纽职责,负责上下级信息沟通;督办职责,负责收文发集中管理与落实督办;服务职责,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组织;参谋职责,负责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参考和建议等。但当前办公室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采取合适措施解决问题,完善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目标问题
在办公室管理工作当中,工作目标不明确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工作缺乏有效计划,影响工作效率。工作目标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公室整体层次上,没有总体工作目标和计划,办公室工作的方向、程度与方法等都模糊不清。二是办公室各个岗位人员方面,对自身岗位认识不到位,被动地听从安排进行工作,缺乏工作主动性,工作没有目标和规划。
(二)工作职责问题
在办公是管理工作中,工作职责划分不清也是一个较为显著的问题,具体包括:第一,没有分清服务对象,办公室不仅仅是为领导层服务的,基层也是办公室服务的重要对象,但是实际当中,大多办公室侧重于服务领导,对基层服务质量较差。第二,岗位精细化水平较低,许多岗位多由其它人员兼职的,有些岗位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同时又有部分岗位存在空白,各个岗位之间职责不清,沟通不力,降低了办公室管理效率[1]。
(三)工作人员问题
在办公室工作人员当中,受工作理念、个人素质等因素影响,在实际工作当中,存在着缺乏积极性,服务态度不够热情,工作拖沓、互相推诿等各种不良现象,对办公室本身职能的发挥造成了严重阻碍。
二、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完善措施
(一)完善办公室综合管理的相关制度
良好的制度是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依据,是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措施。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中,其内容十分繁杂,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就会出现工作混乱无序的情况,因此,完善办公室综合管理的相关制度十分必要。
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制度的完善中,需要充分结合办公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借鉴其它成功的制度经验,并征集办公室人员的相关意见,制定出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办公室工作的程序和职责,确保办公室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从而为其它部门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做好办公室与其它部门间的协调
组织协调是办公室的一个重要职能,主要包括对外联络和内部其它部门间的协调,具体完善措施有:
首先,在对外联络协调方面。对外联络协调根据联络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横向、纵向协调两种,在联络协调过程中,办公室人员要注重自身形象,做好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在维护企业形象的同时,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赢得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其次,在内部部门协调方面。办公室与其它内部部门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在日常工作中,办公室要与内部部门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完成相关工作命令、汇报文件等的下达或上交,并做好内部部门彼此间矛盾的调解,使基层更好领会工作要求、领导层对日常工作情况有全面、实时的了解,从而确保决策与执行的有效性,促进企业的发展与进步[2]。
(三)加强办公室人员整体素质的培训
办公室人员素质水平是决定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对办公室人员整体素质的培训十分必要,具体培训要点包括:
首先,业务能力的培训。业务能力是工作人员高效、准确完成办公室工作任务的基本保障,对工作效率、效果起着重要影响。在业务能力的培训中,要根据办公室工作内容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并加强对人员基本能力的考核,提升人员对工作方法、工作思路的掌握水平,从而实现业务能力的提高。
其次,工作态度的培训。办公室工作是琐碎、枯燥的,长期的重复性工作会使人员出现烦躁、应付等情况,对办公室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人员工作态度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责任心,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培养其良好服务意识,保证办公室服务职能的有效实现。
(四)创新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的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办公室工作方式已经与过去有了很大程度改变,创新工作方式,是提高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在工作方法创新中,主要是加强对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运用先进的办公软件、设备,建立统一的办公室管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和处理效率,实现信息共享,节省文件传递所需时间,确保文件按时传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3]。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办公室管理工作在企业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对办公室管理工作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在当前办公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目标不明确、职责不清、人员素质低等,影响了办公室功能发挥,对此,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提升办公室管理工作,是企业应当关注的内容。
参考文献:
[1]陈飞飞.浅析如何做好办公室的综合管理工作[J].东方企业文化,2013,06:103.
【关键词】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建立 岗位分析
一、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的必要性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是履行职责,进行问责的依据以及考评的标准,制定规范便于完善考核体系,同时提高各级公职人员素质。以岗定责能够让公务员充分了解自身岗位职责。同时,也是当前我国进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微观体现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约束公职人员,遵章守纪是对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当前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职位设置要求进行管理,在岗人员不能建立对应关系,导致难以实现权、责统一,难以达到人、事相适。部分公务员岗位职责交叉、分工不明,导致一些职能任务难以明确责任主体,难以界定责任范围。许多单位有类似的岗位职责规范,但是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另外,许多单位和部门有成文的职责规范,无问责制度,考核仅限于年终考核。优秀等次公务员有名额限制,奖励吸引力小,无法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在晋升和问责方面不够严谨和严格,岗位职责相对明确但是缺乏总纲性的职责规范,各类规范之间出现交叉、确实、一楼的现象。
因此应该应重新对公务员职责规范研究进行了一点创新,在重新修订职位说明书时,强调以职位标准为核心,构建公务员能力素质模型。单位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分工,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执行比较良好。
二、进行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分析
岗位分析是以职务为中心,分析和评定各个职务的功能和要求,明确每个职务的职责、权限,以及承担该职务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可以说,没有全面、科学的岗位分析也就没有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实现公务员岗位上权责关系配置的科学化、明确化和规范化,其核心问题在于明晰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在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形成结构化的“任务-授权”关系,充分发挥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选拔、更新、监控、保障、培训和考核等重大功能,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三、三类“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结合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来讲,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制定出能够详细清晰的界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公务员在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方面适用范围。如果不能清晰界定者三类的岗位职责规范也就不能确定不同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分类改革自然就失去了科学基础,从而难以科学界定三类公务员的清晰范围。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下的岗位职责规范,分别是行政执法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综合管理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和专业技术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
(一)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综合类的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领导能力和较高的群众基础。在制定岗位职责规范时,从综合管理的内容,具体从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等工作事项上予以确定。
(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在制定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其岗位的目标任务,确定技术标准、实行量化衡量。体现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要求,加强专业能力测评。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基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特点,在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工作任务、范围、权限和程序等要素。
四、 “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基本内容
通过公务员岗位分析所获得的工作描述信息和任职资格信息在后续的各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是公务员岗位分析的表现形式,也是公务员岗位分析内容的集中表现。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所形成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与传统的职位说明书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位说明书更多地体现静态的岗位描述,而公务员岗位规范是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建立动态、科学、有效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定责规范、履责规范、考责规范、问责规范四个方面,我们称之为“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一)定责规范包括:岗位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岗位权限、行政审批事项、岗位需求、培训需求、岗位所处的工作环境。
(二)公务员岗位履责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对照、岗位履责规范、直接上级领导意见等。
(三)公务员岗位考责规范包括:岗位考责依据、岗位考核指标及权重、未完成岗位职责的原因及下一步完成指标的计划、岗位考核得分、主管领导评语、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意见、未能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说明、考核结果使用等。
(四)公务员岗位问责规范包括:岗位问责依据、岗位问责情形、岗位问责程序、岗位问责方式、被问责的情形、个人意见等“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既有静态的制度设计,同时又具有属于动态化的人事管理方式。在定责规范、履责规范、考责规范和问责规范中都体现这静态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特征。因此在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中必须对岗位职责规范进行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公务员岗位职责进行动态、全面的维护,及时根据岗位变动对岗位相应职责规范进行更新,确保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一、内设办公室:
(一)科室职责:负责局机关运行的日常管理、政治业务学习组织、干部人事管理、财务收支管理、信息化建设、计算机维护管理、统计信息网站更新维护、各项普查数据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职称考试,参与各项普查工作。
(二)岗位设计:
1、行政管理: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处理、政治业务学习组织、公文处理、人事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职称考试、会务接待、老干部管理,参与各项普查工作。
2、机房财务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计算机维护管理、统计信息网站更新维护、各项普查数据处理、资料汇编印刷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参与各项普查工作。
二、综合统计科:
(一)科室职责:负责国民经济核算、综合平衡、统计法制、能
源统计、第三产业统计,负责相关专业抽样调查、统计监测评价、名
录库更新维护,参与各项普查工作。
(二)岗位设计:
1、综合统计:综合统计、核算统计、能源统计、统计法制,参与
各项普查工作。
2、贸易统计: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城镇住户调查、统
计执法、本专业的能源统计、本专业的名录库更新维护,参与各项普
查工作。
3、服务业统计:负责(除贸易统计以外)服务业、劳动工资统计、
统计执法、本专业的能源统计、本专业的名录库更新维护,参与各项
查工作。
三、专业统计科:
(一)科室职责:负责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统计,负责相关专业抽样调查、统计监测评价、名录库更新维护,参与各项普查工作。
(二)岗位设计:
1、投资统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统计、统计执法、本专业的能源统计、本专业的名录库更新维护,参与各项普查工作。
2、农业统计:负责农业统计、欠发达乡镇统计监测及农民收入统计、农村住户调查、统计执法、本专业的能源统计、本专业名录库更新维护,参与各项普查工作。
3、工业统计:负责工业统计、科技统计、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统计执法、本专业的能源统计、本专业的名录库更新维护,参与各项普查工作。
四、普查中心:
(一)中心职责:负责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大型调查的日常工作,负责统计名录库建设、1%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抽样调查、平安调查、妇女儿童统计监测。
(二)岗位设计: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下移管理重心,破解基层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分割、效率不高、管理队伍薄弱等难题,为我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责权一致。实行重心下移,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属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强化区级的监督职能。
(二)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科学界定各级管理职责,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空间全覆盖;扩充、优化综合执法队伍,提高综合执法效率,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坚持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将创新城市管理方式、调整镇(街道)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使区、镇(街道)、村(居)上下联动,相互协调,发挥整体效能。
三、运行方式
(一)各镇(街道)成立城市管理机构,组建城市管理队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分局)四个执法大队分别派驻到仙营街道、李营街道、南张街道、金城街道,与街道城市管理队伍职能、机构合并,整合力量、择优留补,实行合署办公。二十里铺街道、长沟镇和石桥镇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由区执法分局明确一个执法大队配合执法。经济开发区(接庄街道)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区执法分局做好委托执法的相关事项。
(二)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区执法分局和镇(街道)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区执法分局的监督和领导,日常工作由镇(街道)管理、调度、考核和保障。
(三)区执法分局牵头组织对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所有人员须经法制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四、工作任务
(一)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城市河道管理八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管理权。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情况下,镇(街道)执法大队不得擅自增加执法事项、不得随意扩大职责范围,确需扩大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职责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二)执行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联合执法活动和应急工作任务。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召集,区执法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关系等方面问题。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执法分局负责。
(二)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区执法分局负责对各镇(街道)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综合考评。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和严格执法。
(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责任倒查制度。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对以区执法分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于确定的执法事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正确的,或在执法过程中、、的。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移送有处理权的执法主体而没有移送的。
3、没有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键词:综合监管特点、原则 建立生产责任制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一)综合监管的概念
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91号)明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从《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三定职责”规定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基本定义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管的基本特点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指标控制、事故查处是综合监管的主要职责。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要求安监部门树立大安全的全局思维和广阔视野,推动安全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引起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要求安监部门 明确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监督推动其认真履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安监部门既要管好直管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机械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同时又要监督指导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水上交通、铁路交通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平衡推进;要求安监部门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奖惩兑现,强化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合力;要求安监部门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监督推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落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由此可见,安监部门承担的综合监管职权,类似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的反腐倡廉、政法委负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财政部门负责的财经管理工作,这些工作具有明显的宏观性、综合性、全面性、权威性的特点。
(三)综合监管与直接监管、属地监管的关系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安监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性、宏观性的监督管理,是牵头抓总把关的一种监管方式,主要任务就是督促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切实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一盘棋、大合唱。所以,综合监管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和部门,一般不直接针对企业,监管的方式主要是检查、协调、指导、考核,是一种相对间接的、抽象的带有普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安全生产直接监管指的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管的对象主要是直接针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许可、现场执法、教育培训等,是一种相对直接的、具体的、带有专业色彩的行政行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打破企业的级别和管理权限,对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实施的全覆盖式的安全监管。尤其是对各类央企和省属企业,尽管人财物的管理权限不在地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也不在地方,但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且应当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因此,综合监管与直接监管、属地监管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相互促进。加强综合监管,不能越位错位,包办代表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但又必须创新方式方法,推动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的落实。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必须服从服务于综合监管大局,通过联合集中执法等方式,形成部门和地方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综合监管工作具有宏观性、综合性、全面性、权威性的特点,必须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
四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所有规章制度中的各种要求,只有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具分解到各岗位的工人,各级领导、各级横向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身上,这种要求的具体化,是各种规章制度得到贯彻实施的保证。没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不是一个完整的责任制管理体系,必然在一些地方出现安全“死角”和漏洞。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与企业奖惩制度挂钩,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上得到加强,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为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后能够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切实有效的,但其原则应是“奖惩分明”。要做到奖惩分明,就不能没有依据。经过充分酝酿制定的安全和产责任制人公正的,也是大家尽职尽责能够办到的,是各个岗位进行工作实绩考核的标准。是非分明,赏罚分明,才能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确保企业安全无事故。这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职工最大的福利。
安全管理要以人为本、重视激励作有用、把情感融入安全管理.在现代管理哲学中,人是管理之本。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终目标还是人。在安全生产系统中,人的素质(心理与生理、安全能力、文化素质)是占主导地位的,人的行为贯穿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在安全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新生人,关心人,以人为本,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的利益,使大家找到归属感,最终形成安全管理“命运共同体”,推动安全管理的改善和提高。
推行科学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人是最根本的,需要重视人、激励人,就要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民主化。虽然一般的管理侧重点不同,但在管理中必须兼顾所有人的利益,一项决策做出之前,应把方案拿出来,由企业法人组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组织一线施工人员逐层进行讨论,做出反馈意见,必要时可以跨级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决策正确和实施的顺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20xx年6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布,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安监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