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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研究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研究
Abstrac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azardous waste (including medical wast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Hazardous waste containing hazardous ingredients, the use and improper disposal, will cause serious pollution in water, air and soil, and even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the masses; therefore, it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Key words: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o study
Abstrac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azardous waste (including medical wast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Hazardous waste containing hazardous ingredients, the use and improper disposal, will cause serious pollution in water, air and soil, and even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the masses; therefore, it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Key words: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o study
中图分类号:X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X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固体废弃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于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划分为49类,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富集终态和污染源头的双重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难性的危害。若不加以严格控制和管理,会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直接危害人类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各级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
固体废弃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于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划分为49类,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富集终态和污染源头的双重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难性的危害。若不加以严格控制和管理,会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直接危害人类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各级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途径可将其大致分为3类:工业危险废物、市政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主要产生途径。由于工业体系庞大,类别繁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大且成分复杂,从其产生、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在时空上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业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成为环境管理的一大难题,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标准规范管理。市政危险废物主要指社会源(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等)废弃化学药品、剧毒药品、铅蓄电池、照片冲印业显影、定影液等。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途径可将其大致分为3类:工业危险废物、市政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主要产生途径。由于工业体系庞大,类别繁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大且成分复杂,从其产生、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在时空上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业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成为环境管理的一大难题,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标准规范管理。市政危险废物主要指社会源(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等)废弃化学药品、剧毒药品、铅蓄电池、照片冲印业显影、定影液等。
目前,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工业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资料,是工业危险废物环境问题的基本数据来源。据统计,宁阳县近几年平均每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约2.1万吨,为保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急需分析并评价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现状,找到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措施。本文根据近年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资料,结合对重点企业的实地调查数据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资料,对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便能较全面地掌握宁阳县危险废物的总体特性,为宁阳县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
目前,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工业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资料,是工业危险废物环境问题的基本数据来源。据统计,宁阳县近几年平均每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约2.1万吨,为保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急需分析并评价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现状,找到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措施。本文根据近年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资料,结合对重点企业的实地调查数据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资料,对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便能较全面地掌握宁阳县危险废物的总体特性,为宁阳县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
1、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理处置现状
1、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理处置现状
1.12008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1.12008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宁阳县2008年产生危险废物2.11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390吨,约占排放量的1.8%:委托处置量为2.06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7.6%;贮存量为108.9吨,约占产生量的0.52%。
宁阳县2008年产生危险废物2.11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390吨,约占排放量的1.8%:委托处置量为2.06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7.6%;贮存量为108.9吨,约占产生量的0.52%。
1.2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1.2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宁阳县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1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1650吨,约占产生量的7.6%:委托处置量为1.99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2.2%:贮存量为136.7吨,约占产生量的0.63%。
宁阳县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1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1650吨,约占产生量的7.6%:委托处置量为1.99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2.2%:贮存量为136.7吨,约占产生量的0.63%。
1.3 201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1.3 201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宁阳县2010年产生危险废物2.2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2155.5吨,约占排放量的9.6%;委托处置量为2.04万吨,约占排放量的96.7%;贮存量为79.18吨,约占0.35%。宁阳县危险废物连续三年的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情况调研数据见表1。
宁阳县2010年产生危险废物2.2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2155.5吨,约占排放量的9.6%;委托处置量为2.04万吨,约占排放量的96.7%;贮存量为79.18吨,约占0.35%。宁阳县危险废物连续三年的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情况调研数据见表1。
表1历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表1历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宁阳县危险废物产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业危废的委托处置程度较高,本地资源化程度较低。2008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4%;2009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8%;2010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99.9%,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少量废物暂存于贮存设施、场所中,暂存期一年,基本做到了无害化处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宁阳县危险废物产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业危废的委托处置程度较高,本地资源化程度较低。2008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4%;2009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8%;2010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99.9%,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少量废物暂存于贮存设施、场所中,暂存期一年,基本做到了无害化处置。
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管理情况调查分析
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现状分析
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现状分析
首先对宁阳县2010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进行了统计分析,2010年度我县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统计总量为22514.85吨。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共有9类危险废物,涵盖了宁阳县四大类行业。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主要集中在石油加工及炼焦加工业行业,占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87.76%;其次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全县共有4家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2010年产废量855吨,主要是某某电源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其它危废企业涉及重金属较少。
首先对宁阳县2010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进行了统计分析,2010年度我县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统计总量为22514.85吨。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共有9类危险废物,涵盖了宁阳县四大类行业。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主要集中在石油加工及炼焦加工业行业,占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87.76%;其次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全县共有4家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2010年产废量855吨,主要是某某电源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其它危废企业涉及重金属较少。
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统计,宁阳县的危险废物以精(蒸)馏釜残类废物为主,其次是农药废物、含铅废物、废酸,其它类废物目前所占比例较小。通过统计数据和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看,某化工园区、环城科技产业园是宁阳县今后危险废物产生源聚集区,也是管理部门监管重点。
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统计,宁阳县的危险废物以精(蒸)馏釜残类废物为主,其次是农药废物、含铅废物、废酸,其它类废物目前所占比例较小。通过统计数据和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看,某化工园区、环城科技产业园是宁阳县今后危险废物产生源聚集区,也是管理部门监管重点。
宁阳县2010年共有15家城镇医疗单位申报产生医疗废物81648.4吨,全部委托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置。宁阳县社会源危险废物未统计。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见表2.1,危险废物按行业、类别分类统计表见表2.2、2.3。
宁阳县2010年共有15家城镇医疗单位申报产生医疗废物81648.4吨,全部委托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置。宁阳县社会源危险废物未统计。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见表2.1,危险废物按行业、类别分类统计表见表2.2、2.3。
表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
表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
表2.2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行业分类统计表
表2.2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行业分类统计表
表2.3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类别统计分析表
表2.3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类别统计分析表
2.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分析
2.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分析
去年以来,全县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认真落实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了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了年度、季度申报登记制度并与企业日常管理台帐对应。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演练记录、照片等资料都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产废企业认真落实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委托外单位处置的,都已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相应证明材料及转移联单都在相应环保部门备案。
去年以来,全县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认真落实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了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了年度、季度申报登记制度并与企业日常管理台帐对应。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演练记录、照片等资料都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产废企业认真落实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委托外单位处置的,都已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相应证明材料及转移联单都在相应环保部门备案。
从危废处理统计数据来看,我县只涉及两种危险废物利用方式,危险废物利用数量也较少,废物资源化能力较低,无论从废物种类还是从处理量来看,废物主要依靠委托外单位处理,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某某集团虽建有焚烧炉,但由于环保手续不完善,还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处置自身产生的危废。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见表2.4,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见表2.5。
从危废处理统计数据来看,我县只涉及两种危险废物利用方式,危险废物利用数量也较少,废物资源化能力较低,无论从废物种类还是从处理量来看,废物主要依靠委托外单位处理,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某某集团虽建有焚烧炉,但由于环保手续不完善,还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处置自身产生的危废。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见表2.4,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见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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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以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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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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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1、以今年市局开展医院信息化工程建设为契机,率先在住院部内外科实行住院病历电子化,努力争取院办为住院部尽早配置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在观摩多家已开展住院病历电子化兄弟医院的基础上,尽快完成我院住院病历模板软件的建设,力争上半年住院病历全部实现电子化。
2、要继续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在创建“星级医院”建设的基础上,今年以开展“医疗质量提高年”活动为契机,以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提升工程”为抓手,继续加强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重在措施落实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3、配合院办完成内外科医疗资源整合,培育适宜基层医院特点的全科医师体系。今年根据医院工作思路,住院部内外科实行整合,医务科重点要做好全科知识的培训,规范住院病员的收住,病室安排等工作。
4、其它事项:①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对重点科室做好监控,医院感染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全年无重大医院感染事故发生;②药事管理小组能切实开展活动,毒麻药品管理符合要求;③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今年要完成医疗废物暂存点的改造工程;④抽调业务骨干,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做好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⑤配合预防保健组做好今年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其它中心性工作。
5、要继续完善医疗核心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要加强不定期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安全隐患,确保全年无重大医疗差错和事故发生。今年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各科室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二继续加强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的指导和考核,今年继续开展好每季住院病历互评活动;三是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安全有序医疗环境为目的,加强医患沟通能力和技巧的培训与考核。
6、继续做好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和考核。针对今年内外科进行资源整合的情况,三基考试的形式要及时调整,尤其是要加强外科医师对内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的培训和考核。积极与中心相关领导请示协调,选派临床人员到中心轮训。
7、建立完善医疗纠纷投诉处置机制,制订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预案,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8、加强临床“三合理”规范教育和考核。今年要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每月严格监测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个别抗菌药物使用率异常偏高等情况,按照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严肃查处违规科室和人员。
今年上半年,我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狠抓组织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不断加大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力度,先后开展了2018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整治、医疗废物专项整治等多项专项整治行动。上半年共对500余家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100%,上半年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做好卫生监督员业务知识培训,是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能力的保障,今年上半年,我所不断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水平。一是制定了卫生监督员2018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全体监督员开展自学和利用网上培训平台进行网上学习。二是选派卫生监督员参加省、市举办的依法执业知识培训班等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技能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水平,为今后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卫生安全
一是开展美容美发场所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美容美发场所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医疗美容、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公共用品不按规定清洗消毒等违法行为。通过此次专项整治,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持证率大幅度提升,公共用品用具得到规范清洗、消毒、保洁,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的身体健康。
二是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春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特点,我所以自建集中供水和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为重点,对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上岗、储水箱(池)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集中式供水设施未配备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不到位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 及时发现并排除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是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黑诊所”。通过开展双节期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维护了全区正常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四是顺利完成中、高考保障工作。中、高考期间卫生监督人员对考场周边公共场所开展专项检查,检点是住宿单位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所责令立即整改。另外卫生监督人员认真检查考场二次供水检测报告及管供水人员的健康证,确保考生的卫生安全。
三、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检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我所在全区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开展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提高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增强了广大医护人员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处置工作的能力。
1 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
感染管理实行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各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三级管理监控制,委员会主任由1名业务副院长担任,下设办公室,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控工作,临床科室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兼职监控医生、护士各1名组成,由此完善了系统的医院感染管理网络。
2 以科室感染管理监控手册为纽带形成了医院感染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标准、考核、奖惩”为一体的有序的管理运作机制。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包括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重点部门、科室医院感染控制制度;重点部门、科室考核标准;医院感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感染管理配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建立感染管理奖惩制度、临床科室使用感染管理监控手册制度及感染管理监测医生、护士年终评比标准。利用感染管理手册作为纽带规范科室感染管理,加强三级组织信息反馈。其内容包括:感染管理小组工作职责、科室感染管理小组名单、年度工作计划、季度会议记录、医院感染病例登记、抗菌药物使用登记、使用中的消毒液监测记录、紫外线、空气监测记录、锐器刺伤记录等。要求各科室做到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字迹清晰;每季末交专职人员检查并盖章。
3 加强教育与培训
3.1 专职人员的培训:由于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具有涉及多环节、多领域、多学科的特点,感染专职人员不但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较强的沟通、协调管理能力,所以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新信息,及时参加有价值的感染管理培训班及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2 感染专职人员制定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包括:管理层,兼职人员、医生、护士、全院员工、新入职人员、实习人员、保洁员,力求培训做到“全员、全程、全面”,让预防与控制感染的理念贯彻到每位员工的日常工作中,保护工作人员与患者双方都不受感染。
3.3 选派重点部门及重点科室监控小组成员外出参观学习,提高感染控制理论水平,借鉴先进经验,改进不足。
4 做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及消毒、灭菌药械管理工作
制定严格质量管理措施,并做好审证、采购、验收、运输保管、使用、处理6个重点环节的把关,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4.1 审证关:确保经营企业及生产产家提供的各证件齐全并真实、有效。必要时对厂家进行考查、确认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质量可靠。
4.2 采购关:本着“合格、优质、低廉”原则,采购部进行严格质量把关,如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否相一致等。并有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帐册。
4.3 验收关:查验包装标示与企业名称、许可证号、注册证号、合格证一致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如输液器的胶管要柔软、透明、光滑;注射器光滑、无毛刺、空针与芯杆连接抽吸无障碍、有良好的密闭性等[2]。
4.4 运输保管关:即院内运输流程、产品储存方法。
4.5 使用关:内容包括使用前检查、有效期内使用、按说明书执行、一次性使用、浓度监测等。
4.6 处理关:分类、收集、封闭、登记,全程监控,严防外泄。
5 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的监控
5.1 充分发挥监控员在科室的监督管理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科室监测员的监督管理作用,才能保证医院制定的各项管理措施正确实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督促本科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消毒隔离制度;②监控医生对本科疑似或确诊的医院感染病例,督促采取临床标本及时送细菌室进行病原学检查、药敏试验及必要的检查并对病例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控制感染措施,做好记录;③监测护士每月上、中、下旬分别监测当天患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表;④按时填报科室感染病例月报告表及感染管理手册。
5.2 院感专职人员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方式:重点科室进行感染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测工作,按感染考核标准,用量化指标,按百分制打分、评价,每季度或必要时召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将检查结果及监测资料进行反馈,对存在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5.3 将感染管理考核的结果纳入到科室绩效考核的体系中,对感染管理存在问题性质严重的科室给予警告、通报等方法,并采取质量问题追溯制度。
6 做好医护人员职业防护
在建立职工预防医院感染的防护制度及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基础上执行标准预防,加强手卫生的宣传及监督,对利器刺伤事件按规范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感染评估,采取阻断感染的措施,即保护了医务人员,又保护了患者。
7 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对医疗废物严格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加强工勤人员职业防护意识教育,在医疗废物暂存室配备清洁及消毒的设施,保护环境,防止医疗废物的污染。
参考文献
【关键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 危险废物概述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和感染性等特性。具有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特征。包括固态(如残渣)、半固态(如油状物质)、液体及具有外包装的气体。.危险废物种类繁多、产生量大、涉及行业范围广。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3465.2万吨[1];2012年安徽省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5.75万吨;颍泉区2011年调查,医疗废物122.6吨。目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整体较低,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使得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
2.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2.1 取得的进展
近年来,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相继出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危险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日益健全。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不断加强。2010 年,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能力达 2325 万吨[3]。目前安徽省现有持证单位47家,总能力接近100万吨。
2.2存在的问题
一是全国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不强,运营和技术水平不高,集中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二是我国危险废物回收处理体系还不完善,实验室废物和废荧光灯管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污染问题逐步突显。三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滞后。危险废物污染情况底数不清, 监管不足;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薄弱,大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存在重废水、废气,轻危险废物的问题;危险废物鉴别能力极为薄弱。四是环境风险和污染日益突出。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繁发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猖獗,历史遗留危险废物长期大量堆存,严重影响土壤和水环境质量,环境隐患突出。
3.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3.1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基本的环境质量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是保护土壤和地下水的实际需要,是彻底治理废水、废气的根本需要。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也逐步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已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因此,要从防范环境风险角度全面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努力提高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服务民生的基础性作用。
3.2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全民参与,推动社会监督
危险废物量大面广,危害较大。由于目前公众对危险废物及其危害认识不到位,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也很薄弱,因此,作为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宣传,积极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行动计划,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普及危险废物的危害及基本鉴别知识,提高全民对危险废物的认知度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设立环境保护举报专项奖励基金,鼓励实行有奖举报,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奖励,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让环境违法行为暴露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以减少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督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制订行业自律及监督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人员及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推动社会监督。
3.3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确保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到位。目前有些环评设计不实,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环节简化,纳入管理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处置方式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无法为日常监管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这些情况导致企业管理松懈,加大了环境风险。应建立环评审批与危险废物管理协调机制,以危险废物环评预测分析为切入点,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就把建设项目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纳入管理轨道,提前介入,使危险废物管理关口前移。危险废物管理环节较差的环评,应采取后评价、核查、补充环评等补救措施。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方法,强化问责机制,严格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环评机构及审批机关在有关危险废物环评上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4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目前,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有些制度还过于笼统,有些环节还有待完善加强。鉴于不同行业和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存在着资金、技术、管理情况的差异,应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本着“符合实际、循序渐进、利于管理”的指导思想,研究制订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细则或指南,针对不同行业、种类危险废物因地制宜的制定分类管理制度,使危险废物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
对于产生量较大的城市医疗废物应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基于资金、技术、地理条件的限制,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相对比较困难,应使用资金投入较小的高温消毒、微波消毒或化学消毒等非焚烧技术处置非化学性医疗废物,实现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对于包装类(油墨、油漆等包装)危险废物,鼓励采取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小的新包装技术、大包装或循环使用等危险废物减量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必然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给有利用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以达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交与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对于包装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了防止使用单位非法倾倒或处置,可以尝试建立源头集中管理机制,利用生产单位经销网络建立有偿回收机制,回收后的危险废物交与生产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置,处置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防止危险废物的流失。
对于废矿物油,利用流通网络终端(如机动车4S店、维修点)建立收集、再生利用体系。对于废蚀刻液、废印刷电路板和含汞废物等,鼓励企业以综合利用为目的进行处置并进行有效监管。
对于涉重金属及有毒害的危险废物,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建设,防止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3.5.强化执法,加强部门及区域合作
加强全过程环境执法监管。制订年度监察计划,加大管控力度,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为关键点,规范企业台账资料,将危险废物产生预测、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各环节通过各种有形台账资料固化串联起来。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必须规范。不处置或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严格执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对非法转移、无证经营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惩并按高限处罚。对直接倾倒、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个人以及移出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重大事件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及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3.6加大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和服务行业
加大科技支撑投入,发展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发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新技术。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电子化管理制度,使危险废物的管理更加及时全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比如发展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综合利用服务行业; 鼓励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发展专业的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完善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以奖促治”政策,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危险废物治理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4.结束语
危险废物管理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只有提高认识,加大宣传,积极引导,建立制度,加强源头管理,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管,才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降低环境风险,减少和防止环境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2年)(2013年12月).
[2]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年12月).
[3]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10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立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并做好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固体废物回收、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经营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交换电子网络信息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的,对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地点、方式,或者贮存、利用、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因无法预料的原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八条石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应当负责整治,恢复环境原状。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一)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二)露天焚烧;
(三)直接填埋。
第十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防治农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常年存栏量达到本省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保证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污染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治,恢复环境原状。
常年存栏量未达到本省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广垃圾循环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先进环保实用技术,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运输,推行生活垃圾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推行使用封闭式收运车辆。鼓励镇的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第十三条乡镇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置、运输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县域乡(镇)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提倡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模式,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产业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乡公共环境卫生资源,推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县(市、区)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辖区内或者周边乡(镇)、村垃圾的,乡(镇)、村垃圾可以纳入县(市、区)统筹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建设项目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可以推行收费制度。
第十四条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账,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废弃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可以参照废弃食用油脂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以不再审批。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回收、利用已经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处理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或者现场指导。
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收缴的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自动监控设施、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进行整治恢复环境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治,恢复环境原状,整治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
一、监察大队检查计划
1、日常性检查。根据环保监察工作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如电镀、化工、食品、造纸、印染、热电、污水处理厂等行业每月现场检查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其他一般污染源每季度检查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新建项目“三同时”检查。对新批项目,每季度检查1次,直至通过竣工验收。
3、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市长电话、、上级主管部门督办、两会提案议案等调查处理工作。其中,需要立即处理的,由我局应急处理小组立即赶赴现场调处。
4、二考期间组织对城区噪声企业的专项检查,确保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复习考试环境。
5、开展6次“利剑”系列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为防止个别企业利用非工作期间的从事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发生,全年计划利用休息日,特别是夜间和周末,有针对性地对敏感区域和行业开展突击检查。
6、根据国务院八部委部署,继续开展一年一度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今年检点是“两高一资”行业、钢铁行业、涉砷行业、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满场。
7、污染源在线监控超标查处。目前全市共18家企业安装有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根据监管要求,必须对超标行为进行现场查处。
8、排污申报现场核实。根据总量收费制度,必须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进行核实。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核实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年核实一次。
9、行政违法行为回头看。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的企业,执法人员须现场检查确认。
10、突发环境事件检查。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启动。
1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如市环保局的“绿剑”系列执法行动;省局飞行监测执法行动。
二、污染管理科检查计划
1、每季度一次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台帐管理工作检查。
2、休息长假之前全市辐射单位环境执法检查。每年2次配合省市环保部门抽查。
3、变电所址路径、移动基站及各类涉辐射单位环评现场检查。
大家好!
为了认真总结二*年度我县卫生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按照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和整体要求,为全面扎实地抓好今年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更好的发挥卫生监督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作用,根据会议安排,我做如下发言。
一、二0*年全县卫生监督工作简要回顾:
(一)、注重宣传,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二*年度,我所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累计培训各类从业人员1.2万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2500余份。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围绕“诚信、维权”主题,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并对查出的假冒伪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一次性医用物品、消杀灭产品等进行了销毁,社会反响较大,评价较好。五月一日,联合县总工会、安监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十一月份,以“关注农民工的食品安全”为主题进行了《食品卫生法》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培训活动,有效提高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公共卫生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环境大有改善。
(二)、加大力度,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加强业务管理与指导,推动乡镇卫生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为了加强对全县乡镇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整体提高全县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水平,按照卫生局安排,我所研究制定了《民勤县乡镇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民勤县乡镇卫生监督员考核细则》和《民勤县乡镇卫生监督员奖惩办法》,并调整任命了部分乡镇卫生监督员。通过年终卫生工作考核评价,认为此项举措明确了责任,细化了分工,调动了积极性,促进了卫生监督工作,对乡镇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突出重点,抓好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整治工作的紧密结合。按照全年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的要求,在做好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上,二*年组织对城乡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生活饮用水供水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和健康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全年配合疾控中心共体检各类从业人员2556人,办理健康证2523个,办证率达98.7%,查出“五病”患者33人,调离率100%;新发、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909家,复核407家;新发、换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53家,复核28家;协助配合市卫生局发放《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39家;按照卫生局统一安排,参与医疗机构审核、验收工作,新发、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9家;新发、换发保健食品、消杀灭产品《卫生许可证》48家,新发、换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14个。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组织安排各类专项整治11项。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奶粉市场专项整治;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一次性卫生用品专项检查工作;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及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餐巾纸(一次性纸巾)专项整治工作;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督查;生活饮用水专项督查等。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整治,有效规范了卫生产业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了假冒伪劣、保护了广大生产经营者及社会群众的卫生健康安全权益。据统计,去年共出动城乡卫生监督人员6200人次,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2274个,6822户次。共查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286家,其中:警告172家,限期改进61家,取缔无证经营33家,立案行政处罚30家,没收销毁伪劣过期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一次性医疗物品、消杀灭产品20个品种2500多公斤,标价3万多元;清理清除非法医疗广告8次,查处没收非法医疗广告单35600余张。通过整治,达到了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净化市场、促进发展的目的。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面展开。20*年度我所组织对全县城区餐饮业、学校食堂、生产加工企业、超市、商场、部分食品经营商店进行了量化考核评分,对拟评定为A级、B级的食品单位按规定进行了上报。其中,民勤县腾格里酒业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了省卫生厅专家组考核验收,被省卫生厅确定为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并授予“食品卫生A级单位”牌匾,在全省进行了通报表彰。
集中式餐具消毒工作取得进展。为了整体提升我县餐具消毒质量,经积极筹措,多方考察,去年12月初成立了“民勤县寿康集中式餐具消毒公司”,从近几个月的试生产看,该项目的投资运行,为广大群众饮食卫生安全提供了比较有效的保证,受到越来越多的食品消费者的接受和支持,前景看好。
注重各种卫生质量监测,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二0*年全年共采样2693份,并委托县疾控中心进行了检验。其中:食品监测:各类食品采样检验452份,合格425份,合格率94.02%;餐具消毒监测:各类餐具采样检验785份,合格557份,合格率70.95%;饮用水监测:生活饮用水采样检验15份,合格15份,合格率100%;公共场所消毒监测:公共用具采样检验237份,合格183份,合格率77.37%;化妆品监测:各类化妆品采样检验20份,合格20份,合格率100%;医疗用品、器械消毒监测:各类医疗用品、器械采样检验1284份,合格1*1份,合格率81%;一次性纸巾(面巾)监测:一次性纸巾(面巾)采样检验73份,合格73份,合格率100%。通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比较可靠的技术保障和依据,基本做到了查有目标、罚有依据,从而提高了卫生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二0*年乡镇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概况:
(一)、总体情况:
1、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20*年,乡镇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等监管成效比较显著,从业人员体检率、“五病”人员调离率《卫生许可证》办理率、《健康证》办理率和监督覆盖率等有关指标均有所提高,监管频次也由20*年的1~2次/年·单位普遍增加到20*年的2~4次/年·单位。多数乡镇卫生监督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督任务,基本做到了底细清楚,查有记录,监管到位。
2、各单位均建立了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基本能够全面登记和报告,传染病报告率有所提高。
3、医疗机构及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卓有成效,经考核,所有乡镇的医疗机构均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查出非法行医机构和非法行医活动,院内无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现象,无非法采供血液及单采血浆等现象,绝大多数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均取得了执业资格,并能合法执业。
4、大多数单位的医疗废物能够正确分类并基本做到无害化处理,一次性医用物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规范,用后能够按规定处理。
5、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建立了学生健康档案。除大坝卫生院20*年度未进行学生健康体检外,其他卫生院年内均进行了学生健康检查,并且体检工作有记录、有总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卫生院法定传染病未能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
2、大部分卫生院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不够彻底全面,存在监管盲点,同时,监督程序不够规范,管理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如检查时未制做现场检查笔录或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文书书写不够准确、规范等。
3、职业病监督管理方面,各乡镇普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监管不到位,底细不够清楚,无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护措施设备未能得到落实。
4、各有关单位虽办理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大部分单位的上岗人员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X光室、CT室等场所无明显警示标志。
5、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销毁是薄弱环节。由于受设备、技术、人力、场地等因素的影响,个别单位不能将医疗废物按规定分装和销毁,甚至与生活垃圾混放。
6、个别单位对卫生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够,甚至消极对待,变相抵触的情况有一定存在。
三、二OO五年卫生监督工作重点:
根据上级要求,对照二*年度工作考核情况,20*年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要按照“主动、务实、创新”的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和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全面强化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医疗安全和身体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一)、加强学习,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素质。
加强对全县城乡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执法能力的学习和培训,县卫生监督所计划在适当时间举办1~2期全县卫生监督员执法技能培训班,以达到有效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卫生监督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
加强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和边远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摊贩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监督力度,消除监督盲区。严格落实卫生审查和卫生许可证制度,督促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体检及《健康证》发放管理工作,对查出的“五病”患者依法调离。与疾控中心配合,按规范要求,完成食品采样监测、检验及评价任务,并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结果。抓好日常监督,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持证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持证率达98%以上,监督覆盖率达100%,年监督频次达4次/单位以上。
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程序,以餐饮业为重点,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培养典型,扶优扶强,提高我县食品卫生质量和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加强餐饮业消毒管理,积极推行大力普及先进的消毒方法,提高消毒质量,保证饮食安全。在城区各餐饮单位推行使用安全可靠的消毒餐具;乡镇较大餐饮单位逐步推行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或强制配备电子消毒柜等设施,以有效切断疾病的传播途径,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继续做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抓好高危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肉及肉制品、奶及奶制品、豆制品、冷饮、水产、调味品、散装食品等高危产品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小作坊、街面流动食品摊贩、农贸市场、农村婚丧家庭宴席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制假贩劣等不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加工黑窝点,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加大对食品原料、加工工艺、餐具消毒“三防设施”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力度。对农贸市场、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夜市等重点场所要多方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加大食品索证力度,对“三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卫生检验报告证明)不全的食品、半成品、原料等经销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加强食物中毒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及调查处理能力。
(三)、强化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和医务人员资格准入关,认真细致地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资格证等的监督检查,加大整改和处罚力度,坚决打击取缔各类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尤其要重点查处药店非法行医及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现象,同时,对医疗美容服务业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督查监管,以规范净化医疗市场,保证群众就医安全。
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学习贯彻及执法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的传染病登记、报告、监测、防控、救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医疗机构消毒管理,防止医源性疾病和院内感染事件发生。强化对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质量、医院废弃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产品消毒质量采样监测,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要从严查处。
(四)、因地制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
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对承担职业病健康检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做好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进一步落实防护设施,规范操作规程。
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督促职业危害单位健全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企业法人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及卫生保护意识,提高监督覆盖率和频次,配合劳动、安监、环保等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的查处和管理工作。
(五)、突出重点,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
将学校卫生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校园公共卫生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坚决取缔校园周边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各类饮食场所和流动饮食摊点。
加强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对学生的学习时间、教室、宿舍人均面积、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黑板、环境噪声等对照相关标准科学监管。要把学校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等作为重点进行监督监测。
规范学校卫生档案管理。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完成学生、儿童年度体检任务,促进学校卫生、学生健康及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做好其它卫生监督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血液及血制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消杀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覆盖面和监督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七)、加大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报道。一是在《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周、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二是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结果;三是选送稿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宣传我县卫生监督情况,以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配合、支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