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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金融文明 金融监管 影响 监管路径
“新金融文明”是依托信息技术驱动,在继承传统金融优势的基础上,能够更好适应实体经济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在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天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范畴
传统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机构只需要对实体银行进行监管。
新金融文明要求监管从“实体扩展到虚拟”,既要重视传统领域的监管,还要强化虚拟范畴的监管;从单纯监管商业银行向监管多种主体转变。从理论上讲,新金融文明拥有无尽的参与主体。从现实来看,新金融文明业务的参与主体既有传统商业银行,也有互联网企业,还有其他诸如保险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新金融文明实现了金融的多主体发展,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方法
互联网技术是新金融文明的技术支持。要实现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的金融有效监督,就需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比如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判断可能的风险状况。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结合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当然,在金融监管中,传统的一些有益经验依然可以使用。要将传统监管经验与互联网监管技术相结合,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责任
新金融文明在带来金融便利的同时,由于进入相对便利、要求不严等原因,也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比如P2P“跑路”事件就严重挫伤了新金融文明的推进。同时,新金融文明开放的特征,吸引了广大用户尤其是中低收入用户,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引发极大的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责任更大。新金融文明的发展现实,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结合现代金融文明发展实际,在监管方面不断探索、创新,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
(四)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思维
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偏重于“监管”,将“监管”作为主业,工作重心是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与容忍程度”等。新金融文明则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创新性强、市场环境变动大,单纯的界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将会束缚新金融文明的发展。比如“余额宝”诞生后央行等监管部门的表态,就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在重视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新金融文明背景下金融监管原则
(一)适度监管
新金融文明的特征需要金融适度监管,但是不能过度监管。比如针对“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的监管措施,就被多数民众认为过度监管。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过度监管,将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力,最终影响我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混业监管
新金融文明融合了多种金融业务形态,本质属于混业经营。针对新金融文明这一特征,在监管中,就必须要坚持混业监管原则,而不能再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思维。从我国金融监管发展来看,分业监管的弊端不断凸显,分业监管的优势则不断减弱。针对当前新金融文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混业监管的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平等与开放是新金融文明的本质属性。传统金融监管更多的是一种“威权监管”,“权力”或“权威”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保障。但是在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再依靠“威权监管”则容易引起反弹。前面反复提及的“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监管就是一个例子。新金融文明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更具有民主性和平等性。
三、新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实现路径
(一)明确适度监管的基本原则
适度监管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涵:一是互联网金融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管,不能脱离金融监管,不能放任自由。无论是从国家金融安全还是维护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以及从国家宏观政策制定等方面来看,都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金融监管要秉持审慎态度,尤其是对创新产品不能盲目的套用传统监管模式和思路。要根据产品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实现鼓励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目标的有机结合。三是在金融监管中,要从现代金融发展的大局出发、要从改善金融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避免运用监管维护特定部门或机构的利益。
(二)探索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
从某种角度而言,无论是我国还是国际范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发展缺乏合规性和合法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构建“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目的是:厘清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各类活动(包括产品创新、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非法性标准。凡是列为非法范畴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安全港制度”也可以理解为“负面清单”制度。
(三)推动监管机构协调整合
推动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整合是新金融文明监管的必然趋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短时期内将“一行三会”合并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可行性。为了适应新金融文明监管的需要,可以通过定期协调制度、集中办公制度等措施,强化各个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确保信息交流,以实现监管力量的整合。在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设置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考虑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立金融监管风险理事会,统一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
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互联网技术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在硬件方面,主要包括网络、信息设备等。在软件方面,则涵盖了人才、互联网技术运用意识与理念等。要结合当前我国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智能社会”、“物联网”等战略,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软硬件实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善于“借力”。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已经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储备了相应的技术,一些互联网企业巨头(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则依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与这些企业的业务联系,以提高监管效率。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新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思维和方法难以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新金融文明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参考文献
[1]武杰.第三方支付对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32:261+265.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控制措施
1相关概念
1.1大数据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中,2008年美国专家首次提出了“大数据”一词,主要是因为网络信息数量快速增长,而采用传统搜查方法难以满足用户个性化搜索需求。为处理以上问题,专家们提出“大数据”概念,其宗旨是采用大数据提取原理,在先进分析方法的支撑下,在短时间内为用户快速、精确的提供数据资源。
1.2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中即包含互联网技术风险,也囊括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可以被视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整合过程中而形成的风险类型。和传统金融相比较,互联网金融法具有运营成本低廉、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泛、发展快速等诸多优势特征。和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相比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在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不占据优势,存在很多不足,而以上问题若长时间不能解除,将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诸多不确定风险[1]。且在互联网行业大量数据形成的背景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分析具有很大必要性。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
2.1信用风险
P2P为最近几年中兴盛的一类互联网金融行业,其能协助市场内中小企业网络融资贷款创造便利条件,且能帮助民间资本在网络平台上投资理财并获得一定收益。但现实情况下,参与P2P金融交易活动以陌生市场的个体商家为主,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全面、深度的了解与贷款人相关信息,对各种资金判断缺乏精确度,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债权人也不能明确掌握借款人的真实信息[2]。
2.2违法违规风险
因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相对短暂,针对该行业的运作模式,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未能使其形成有效监督,这是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质量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获得不良利益而不惜损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会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社会中的好评度,另一方面也会干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2.3用户违约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在运营过程中,企业的融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为民间供应高收益、高回报项目开展融资活动;第二,以银行机构为媒介进行信用贷款融资[3]。高风险、高收益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典型特征,为推动企业各项业务安全、有效运行,则在管理过程中通常会耗用大量时间与精力,部分投资项目运行时间相对较长,而金融企业因为自身规模窄小以及竞争实力偏低,增加了用户违约取款不良现象的发生率,这势必会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后续运营过程,增加用户现金提款挤兑问题的发生率,很多金融企业会以清盘破产结束企业命运。
3金融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方法
3.1建设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体系
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风险类型之一,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形成巨大阻碍,因此一定要加强对该类风险的调控力度。首先,建设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用户风险的评估和管控。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针对民间客户贷款的情况,在贷款前应对客户信息整理审核,全面贯彻落实预先制定的风险控制程序操作,给予按时还贷资金安全性足够重视,以防因为客户自身资质信用问题,对企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造成损伤,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以各种合法渠道为依托,全面收集客户真实信息,适度提升贷款门槛,结合贷款客户现实需求信息与自己状况,设置合理的贷款额度,借此方式去把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合理范畴中[4]。
3.2完善法律法规
这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有效监督的主要方式,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应全面考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类型、特征及企业运行性质,进而有针对性的拟定法律法规,弥补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体系存在的疏漏,连续增强对互联网企业业务运行模式的监管,保证其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运营,杜绝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各种违法违规操作,对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伤。政府机关也需发挥自身的督导功能,建设完善化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管,促使其全面贯彻落实准入体制,针对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新企业,应通过各种合法权益加强对其社会资质的调查与考核,以减少非法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而干扰整个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进程。
3.3加强对技术的应用,增强对投资风险的防控能力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用户违约是常见的风险类型,应加强对该类风险的防范,应在实践中连续提升对用户数据信息的深度分析、整体判断能力,而以上目标的实现,需要先进技术的支撑与辅助[5]。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可通过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对用户信息的深度分析处理,针对那些社会资质偏低的用户,企业应减少或杜绝和其建设借贷款服务关系,这主要是因为用户大量借贷后若不能按时还款,将会促进企业平台挤兑现象的形成与发展进程,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形成不良影响。另外,为实现对运营风险的有效防控,互联金融企业应加强对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合理应用,针对有意向投资项目的相关数据信息应加强分析,评估数据信息的科学性,从各个维度探析可能会对项目运行安全性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类风险因素,采用适宜的方法将投资风险降至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中,保证企业业务发展与运营有强大的技术支撑。
3.4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支付的控制力度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企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一定要保证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动过程的清晰度,进而为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为实现以上目标,可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第一,全面贯彻落实账户的实名体制,加强对客户的信息登记过程的管理,保证客户信息录入的完整性[6]。第二,严格依照互联网金融支付功能设定与之相匹配的支付格式,采用该种方式实现和银行机构业务形态的有效区别,明确互联网资金企业在支付系统内的特殊身份,互联网企业应重视对自身交易流程的规划,加强与各大银行之间的交流合作,银行机构结合互联网支付公司的支付指令,在短时间内把相关信息传递给支付系统,完成结算工作。第三,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与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行模式的监管,特别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要和传统的金融监管相区别,在大数据技术的协助下,保证风险监测的全程性,建设并完善行业数据库等。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建设的支付系统应具有监督功能,这是减少或规避风险的最直接、有效方法之一。
3.5促进行业之间的合作沟通
在经济一体化、大数据流通范围不断拓展的时代背景下,各个行业业务相互渗透、存在交叉点,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对大数据技术的合理应用,推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之间的信息资源交融过程,建设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建设健全功能相对完善的电商交易平台,促进行业协会协调与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推动互联网金融市场规范运行进程[7]。在经贸合作进程中,树立趋利避害的发展思维,建设行业之间互相帮衬的运作模式,拓展视线范畴,将眼光投掷在共同利益方面上,连续提升企业职员的业务技能水平与职业道德素养,建设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科学管理、预警系统及信息沟通平台,持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与应答能力水平。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况
目前的我国的金融市场是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同时大量存在的格局。2013年,我国的网络借贷呈井喷式增长。除西藏、宁夏、青海、吉林以及黑龙江这几个地方,其余地方的省市都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且全国借贷总数接近1000亿元。到2014年,网络借贷平台更是创下新高,总交易量已经超过1000亿元。与此同时,问题出现了。新生的东西必然伴随着它不成熟的因素,网络平台也不例外。首先,它是“三无”的状态,无准入门槛、无监管组织、无行业准则。其次,它的集聚状态,风险集聚、资金集聚、技术集聚以及人才的集聚。这些都会让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不平衡,比如,“陆金所”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其投资就是“秒杀”状态。但是,还有90%的网贷平台都是损失的。到2013年的国庆过完,平均一天就会倒闭一家P2P网贷平台。因为人们对新生的事物总会有畏惧和怀疑,所以会更愿意选择那些成熟的,高信誉的借贷平台,从而就会致使网贷平台的“单脚发展”。
制约金融发展的因素有很多,而信息不对称却是阻碍金融发展的最大因素。互联网金融,讲究的就是在大数据时代利用信息数据化降低资金的交易成本,而信息的不及时就会使交易成本增高,使风险很难定价,这样,必然就会增加交易成本,阻碍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分为两种发展模式,第一种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以电商为基础的注册用户内的贷款,也就是互联网供应链借贷;第二种就是上文提到以“陆金所”为代表的P2P平台。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贷款主要还是小额的,通常是指50万元以上的单笔金额。这样不仅很好的解决传统金融的真空地带,还可以调整经济结构、解决微小企难融资的现状,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终带动整个金融领域的成长。
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有相互借贷,资金融通的需要,金融行业才会产生和存在,而互联网金融正是这个时代的需求。我国的企业大概有6000多万家,而这中间只有1%的是大企业,其余的都是中小微企业。这些客户的融资相对困难,而互联网金融却能很好的弥补,能给我国的金融带来升华和创新。
二、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
1.二者的相同点
首先,从本质上来讲,二者都是金融。互联网金融是在时代的发展下,对传统的金融的一种的升华,它们都是为客户提供对应的金融服务。其次,核心问题一致,都是风险控制和信用问题,也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都是想通过降低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得到更多更有意义的数字,降低金融风险。
2.二者的不同点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比如运行方式不一样、服务对象不一样、范畴不一样等等。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互联网金额必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并且,互联网金融的来到,已经让整个金融行业得到了一次全面的创新和升级,更好的完善了传统金融。
首先,便捷的服务。互联网金融是根据互联网的信息数字,结合传统金融的运行方式和管理手段,来提供更为方便的服务。比如我们生活中的缴纳水费、电费等。它的整个管理理念是全新的,应变能力强,服务效率高,简单方便。
其次,抗风险能力增强。在我国,信用体系还处于成长阶段,各方面还不够成熟,传统的金融贷款后期和中期的风险控制成本极高。而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分散管理体制。它的信用信息的披露更为有效,贷中和贷后都会有实时的动态的跟踪,风险比较分散。再加上它本身面对的客户就是较小较独立的,因而,也有利于风险的分散。
第三,文化体制的区别。传统金融有悠久的历史和高度的行业垄断,并且,传统的金融要想生存,必须要有深厚的人脉和丰富的市场资源。而互联网金融,相信只要提到互联网这三个字,每个人都会联想到“高效、快捷、公开、透明、开放”等等,这也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开放的思维、高校的节奏,公平的环境势必都会为传统的金融体制融入新的文化思想。
第四,销售渠道的改变。传统金融大家都很熟悉,就是利用巨大的银行物理网点收集客户,进行销售。而互联网金融大多是网络销售,通过利用电商交易数据、大数据、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评价小微型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进行贷款定价。这样就会大幅度的减低借贷的运营成本,数据来源也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实质上就是寄附在互联网的身上产生存在的,所以它的发展也是依赖网络的成长和分析数据的人才。而单个的互联网金融是不能获取所有的有利的数据的,所以,以后的金融想要进行大数据分析,势必会联合共享多方面的数据。
三、对互联网金融的展望
1.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
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有一个很重要的共同点,就是本质一致,因而,它们的发展必然是交互融合的。互联网时代的诞生,互联网金融不能避免。传统的金融有经验、人才、信誉以及制度体系等方面的优势。而互联网金融内容丰富、客户广泛、服务便捷。只要二者能有效整合,一定能够带动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形成更鲜明的特色,更好的打入金融市场,最终促进企业的成长,带动金融业的发展。
2.扩大互联网金融的领域
现在的时代是大数据的时代,互联网金融是时代的产物。因而,它能快捷的得到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有效的整合交易、支付、理财等金融业务。同时,它也可以准确定位客户,从而为其提供更专业、更贴合客户的服务,增加和培养客户的忠实度和信赖度,同时提升自己的信誉。通过这些,从各个角度,来不断扩大互联网金融的领域,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为全面。拿理财来举例,可以推行不是信贷类型的金融产品。像基金、信托以及最常见的保险等,可以实施更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降低交易风险。通过整合多个平台的信用数据,建立完善的信用系统来评价客户的信用,并加强风险控制,从事前到事后,都积极跟进、实时追踪,保证交易的正常完成。
3.推动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的创新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还很短,但是,短短几年的时间,已经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移动支付、搜索引擎、云计算、社交网络等等,无一不在改变人们的金融生活。这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模式”不是直接的资本市场的融资,也不是间接的商业银行的融资,是一种具有自己特色的融资。这种融资模式,支付更加便捷,信息对称程度极高,风险分担也也低的多,任何的金融机构都不能掌控。直接交易,风险共担,成本更低,资金就会加速流通和运转,金融市场就会更加活跃。
4.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形成
以余额宝为例,实行的是“T+0”的支付+货币市场基金,这就瓜分了商业银行的存款。分流储蓄存款,就会使商业银行的存款压力变大,就能有效的带动储蓄存款的利率市场化。同时,新的理财途径的出现,必然会让老牌的商业银行更加紧张。因为它们的限制较多,比如资产证券化等等,就会导致金融产品的缺乏,金融品种的单一,不能充分的吸引客户。而相较之下,P2P的平台产品设计灵活多样,具有更高的年化投资收益。
5.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监管组织的缺失、诚信管理的问题。同时,因为互联网金融交易其实就是虚拟网络交易,因而它本身的透明度就会较低,易引发金融问题。因而,建立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金融高层也正在计划按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分类进行具体监管。比如说,余额宝等被列为基金产品,就划分给证监会管辖;而P2P网络则规划到信贷业务,由银监会管理监督;至于保险等范畴,自然是保监会进行监管。并且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成熟,其自制自律组织都会慢慢成立和发展,从而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与规范。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是2012年谢平首次在正式文献中提出的。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社交网络、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这种既不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相同,又不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相同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仅是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接受后,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阶段,其在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资金的融通等方面渐渐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当前我国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是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互联网创新及电商化创新。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风险大等特点。
(一)国内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兴起的,2013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支付职能,起中介的作用。以后可能会有储存、理财等功能,如余额宝。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分为五类:一是互联网巨头类,如支付宝、财付通,背后依托的网站分别为阿里巴巴、腾讯。二是独立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如拉卡拉、汇付天下、快钱等。三是银联和银行类,如银联商务、北京银联等。四是地方国资类,如首信易付、数字王府井、通联支付等。五是电信营运商类,三大运营商均已成立了电子支付企业,为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公司,中移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P2P网贷模式。宜信是我国首家以P2P网络平台形式从事小额信贷的公司,2006年4月在北京成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以P2P 模式运营的网络平台已有2000多家,融资规模超过百亿。由P2P的概念在我国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交易模式,如手机贷。此类平台作为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多为“1对多”的交易模式,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二是债权转让,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三是服务平台,此类平台具有大集团的背景,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的。四是综合交易,如阿里小贷。这种模式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的优势,线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
众筹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是指创意人向外界筹措资金或帮助,然后将创意的开发过程和结果提供给投资人,投资人通过创意的盈利来获得相应的报酬。2011年,我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开始出现,目前国内有一定规模的众筹网站已经不下十家,如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人人投等。其中点名时间,于2011年7月上线,是上线最早的众筹平台,也是国内最大发展最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
除以上几种模式外,互联网金融还包括电子货币模式、互联网银行模式等。互联网金融正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扩展。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专门做出规定,之前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制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缺乏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其作为金融市场上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无法对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最后,风险大。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还有待完善,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卷款潜逃等风险。例如,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贷平台都发生过骗贷事件。二是互联网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互联网金融安全不容小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将不能正常运作,危及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未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更好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尽快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业务范围、机构形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退出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和市场操作规范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二)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是一种必要手段,实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三)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一,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使个人资信状况日渐透明化,从而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解决参与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第二,针对客户群体开展互联网金融安全教育活动,以此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第三,加强风险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和反洗钱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资金挪用和洗钱等风险事件。同时严厉查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不实宣传,严密防范互联网金融从事非法集资和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第四,构建更安全更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安全与规范,以此降低互联网安全风险。
入2014年,中国互联网创新浪潮中最引人注目的领域莫过于互联网金融。上到政府官员、行业专家,下到黎民百姓都被卷入到这个浪潮中。虽有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倒闭、“跑路”,但丝毫没有影响老百姓对它的热捧和追逐。某些互联网金融网站刚上线一天就融资千万的神话仍在不断上演。虽然需求巨大,但是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短暂的生命也确实为行业敲响了警钟,如何做大做强,怎样才能绕开互联网金融公司“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宿命,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着力思考的课题。对此,存利网CEO王森认为,凡事没有捷径,合规守法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胜出之道。
普惠金融的时代
在传统的借贷模式中,银行客户一般都是大中型企业,老百姓及小微企业要获得银行贷款非常困难。抵押、担保等各种各样的手续、资质以及繁琐的程序,把众多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挡在了银行门外。而互联网恰恰打破了这道樊篱,其资金来源的广泛性、便利性极大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一边是普通百姓组成的出资人队伍,一边是急需用钱的小企业,互联网金融借助技术进步规避了传统金融的游戏规则,使金融成为公众直接参与的事业,普惠金融时代由此到来。
王森认为,传统金融是精英金融、小众金融,是少数人才能享受的权利,互联网金融则是大众金融,它为普通百姓打开了一扇金融之门,释放了普通大众投身金融的热情。“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金融,但是门槛降低了。从投资者角度讲,比如众筹,工薪阶层也可以参与,50元、100元都可以投资。”
互联网金融集股权和债权于一体,产品花样繁多,可以充分满足不同群体的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如某网络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实物性众筹的产品,吸引了许多“90后”年轻人的参与。每人投资几十元、几百元不等,投资回报则是电影票、明星见面会门票、明星签名照等。“虽然不是派发股权,等待企业分红,但这无疑是一种众筹的产品,隶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王森谈起互联网金融的多样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众筹更倾向于自愿,但现实生活中股权投资还是少数,大部分还是借贷,比如国内一度盛行的民间借贷。”
互联网金融的聚合效应也是促成其爆发式增长的关键力量。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受经营地域限制无法扩大其规模,而互联网打破地域局限性,产生了聚合效应,一方需要资金,会有八方提供。王森具体解释道:“P2P模式主要针对债权,是将线下的民间借贷转化成网络借贷。完成线下借贷要找到10个人、100个人进行沟通,沟通成本很高。而互联网平台要聚合100个投资人很轻松。互联网金融体现的就是人人参与,人人分享。”
告别野蛮生长
大体来看,国内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早期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属于自发生长,缺乏来自内外的监督和规范。平台的安全性主要靠从业者的职业操守来维持,大多存在资金池问题,由此而产生的呆账、坏账无法消化,给平台运作带来了很大风险。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早期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纷纷倒闭,现在存活下来的仅剩大约1/6。
2011年,美国P2P借贷平台LendingClub等成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引入中国,这一模式通过信用评级来限定借款人在平台上的融资规模。这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许多传统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看到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的便利和高效,纷纷打通线下线上的O2O业务。全国大约有8000多家小贷公司、2000多家担保公司你追我赶地涌入互联网。至此,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发展的期。但由于这些传统金融机构并不具备互联网金融基因,难以做到神似,只能在形似上下功夫。它们花大笔资金购买互联网金融网站的平台,以此标榜自己也已开始做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一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出现了“三多”现象,即成立的多,“跑路”的多,倒闭的多。
2013年下半年,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互联网金融加强引导。央行牵头筹建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部门频繁与一些经营比较平稳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会晤,探讨规则的设立,以期明辨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优劣。
传统金融机构是存贷双方的代言人,而互联网金融平台只是存贷双方间的一道桥梁,存贷全凭自愿,平台只负责披露信息、把控风险。“平台会考虑借款方是否可靠,抵押物是否真实,但即使这两方面没有问题,担保公司本身是否有问题?借款人的真实融资目的又是什么?这些疑问都是存利网风险控制所要解决的问题。”王森说,虽然互联网金融机构只是一个中介平台,但并非只是撮合而不作为。而监管部门要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事后监管,一旦发现资金池就会勒令其停业整改。为此,存利网在风控环节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存利网从成立之初就恪守“合规守法,稳步发展”宗旨,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划清界限。“从上线第一天起,存利网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金融行业的规范去做。”王森表示。
“现在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细则出台,大家还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主要是依靠行业自律。”作为存利网创始人,王森要求公司绝不能碰互联网金融合规经营的红线,“我们现在做的,第一是不能有资金池;第二是信息要透明;第三是资金点对点,至少这几点跟监管部门的要求是一致的。另外,启用的担保公司都有国企背景。”
王森介绍,有部分卷款“跑路”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虽然其部分本金能被追讨回来,但大部分投资者都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命运。“跑路”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拖欠投资者资金最多的达到8000万元,最少的仅有几千元。但无论损失多少,投资者从中获得的教训是深刻的。
信用缺失风控补
众所周知,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征信系统还存在较大差距。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公安部门都有各自的公民信用记录,但没有打通形成可以统一调度的体系,无法为公民信用借贷提供佐证。
“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没有信用体系的支撑,仅靠个人自律,互联网金融很难做大做强。”借款人来自全国各地,这些人的信用记录非常模糊。薄弱的信用基础,只能用严密的风控手段来弥补。“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不合格借款人凭借各种手段包装成合格借款人而坑害投资者的事。因此,存利网现在不做信用贷款,而是做抵押贷款,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来确保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大数据金融就是通过对众多杂乱无章的数据进行分析,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据分析结果全面、系统的了解客户的信息、资料,目的在于降低投资风险,顺应市场规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说,大数据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庞大的数据库,数据越具体所得到的分析结果就越准确,投资风险就越低,更有利于保障三方利益。如阿里金融微贷。阿里巴巴通过使用微贷技术对大数据进行运算、整理、分析,结合小微企业在阿里平台的交易行为、商业信用等,评估该企业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等,最后做出贷款决定。阿里金融不仅降低了贷款风险,而且也为信誉度较好的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换句话说提高了资金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运作速度与使用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改革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突出的特点。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网上贷款、查询等,原因有两点:一是方便,客户可以在互联网络上选择自己的商品、理财产品等,所有的买卖交易活动只需动动手指就可完成,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有很大的便捷性;二是省时,传统的金融模式要求客户必须在金融机构亲自排队办理业务,而互联网金融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然而这种便捷性是由于支付手段的变化所导致的,支付方式由过去固定支付变为移动支付,人们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随时可以进行交易、支付,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信息处理
信息处理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云的使用,海量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克服了传统金融的“二八定律”,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实现信息资源的对等。传统的客户信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另一部分来源于政府部门,信息的分离不利于对客户信息的综合审核。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信息处理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运算、分析;此外,运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方式拓宽数据信息来源的渠道,将客户个人的社会关系考虑在内,使得分析结果更科学、更可靠,降低了交易风险。
(三)资源配置
在金融业中,资金就是资源,资源配置就是如何实现资金的流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资源配置主要强调资金在互联网环境中未经过银行等中介机构直接由资金供应者流向借款人,期间只需要双方在互联网上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配对即可实现。如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桥梁,在没有中介机构的介入中,双方自行联系、自行交易,在短时间内解决了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提高了自己的使用效率。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的措施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最新兴起的金融模式,现有的监管体系不足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法人交易行为。因此,必须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互联网监督,以增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保护交易双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类业务范围,规范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部门的监督工作。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对象的复杂化,因此必须要加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运用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手段来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其次,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的自我监督与自我管制的手段,规范行业行为,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汲取国外优秀的监管手段。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一旦有非法分子应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行为,将会对国家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要建立应对突况的预防机制,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建设
目前,鉴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金融领域,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度不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也面临着安全系数低、信息失真、信贷诈骗、非法集资等风险和挑战,如果不及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可能会使更多的用户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加速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迫在眉睫。首要方面从互联网金融的最基础方面开始制定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畴、经营业务和市场交易行为作出法律约束。其次,加强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设即征信法律建设,由专门的金融机构负责用户信息的收集、更新、保护等,在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基础上保障用户信息,禁止用户信息的倒卖行为。此外,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的法律约束,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准则,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提供规范引导。
(三)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增强对企业和个人、法人风险监控力度,有助于帮助金融企业防范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有助于金融行业及其他行业乃至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增强人们的征信意识。尽管诚信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对于征信、征信体系等的认识还比较浅薄,通过媒体宣传手段,强化人们对征信体系的认识。其次,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关于个人、企业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最后,加强对征信体系的监督。通过监督来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维护信息安全。此外,加强征信法律建设、加强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等措施,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设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四、小结
传统金融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是将资金从储蓄者转移到融资者手中。传统金融行业中包含间接融资以及直接融资。充沛应用资金的不断循环以及运动,解决了经济发展对于资本量所要到达的请求。传统融资方式充沛施展了其存在的优势,但同时也有其局限性。
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于称,其局限性在于,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遭到的限制多。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其风险也较大。
但不管对于于传统融资模式中的间接融资仍是直接融资来讲,其面向的对于象都是大企业,而大企业在整个融资需求群体中仅占二0%,另八0%的中小型企业1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这也属于两种融资模式所共同存在的局限性。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简单介绍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新型科技,将对于人类金融模式发生性影响,可能呈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的第3种金融融资模式,可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以及金融业的简单结合,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业单纯的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业务处理,而是真真正正的将金融与互联网“开放、同等、协作、分享”的理念融会,2者彼此渗入,构成系统的,专业的,拥有科技信息特色的新型金融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1个按部就班的进程,其发展阅历4个阶段。首先,传统金融应用互联网技术向大家提供服务,互联网施展着渠道的作用;接下来,互联网在里边施展的作用是根据大数据搜集以及分析进而患上到信誉支撑:其次,P二P模式呈现,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区分于传统金融在融资方面最凸起的表现;最后,是通过交互式营销,充沛借助互联网手腕,把传统营销渠道以及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从上述阐述中,不难看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正在1步步的融会,互联网金融也在逐步的成熟,发展起来。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于传统融资模式来说,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分于传统融资最具代表性的体现就是P二P模式。这类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类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1起。发展至今由P二P的概念已经经衍生出了良多模式。
不同模式及其优缺陷:
1、 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相对于安全的P二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以及担保机构提供两重担保。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一对于多”。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2、 P二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可以称之为“多对于多”模式,借款需乞降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然后获取债权对于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情势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取得借贷资金。
3、 大型金融团体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此类平台有大团体的违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而在业务模式上金融颜色更浓,更“科班”。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优缺陷
对于于P二P模式来讲,他们所面向的对于象都是剩余八0%的中小型企业客户。1直以来,中小型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呈现与发展为中小微企业首创了1片新天地,民间金融患上以扩展规模、提高效力、增添透明度,填补了传统金融面向客户局限性的缺陷,使每一1个融资需求个体都能享受由资本带来的效益。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就是风险节制。在传统金融业中,客户面对于的是实实在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可靠的保障,加之银行业发展至今树立起来的信誉,完整可以给客户足够的安全感。而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型行业,通过网络技术解决1些金融业务缺少足够的安全保障,尽管1些网贷公司风控方面做的已经经足够完美,但大多数人对于于这类虚拟的网上金融,仍是会有必定的耽心。
这些都是阻碍互联网金融生存发展的因素,所以互联网金融相干企业以及平台,必定要改善该行业风控水平,由于,1个虚拟化的中介平台,最大的资本就是取得信任与安全感。目前,树立信用度应当是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工作,这样才可以继续生存以及发展。同时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设立相干的规章轨制,法律条文,保护交易双方共同的利益。专家指出此时互联网金融现阶段仍是以行业自律为主。P二P平台首先应当更为严格的请求自己,恪守不建资金池、不提供虚假项目、不介入交易的基本准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央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指出对于于P二P这样的相似于民间融资的互联网金融,可能要采用“负面清单”的情势,也即“规定其不能做甚么”,限制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的1些行动流动。例如,有些担保机构直接做起了网贷,或者者担保机构与P二P同属于1家团体,自己担保自己,就使患上此类立异模式存在巨大风险。P二P行业到底需要甚么样的监管?银监会政策钻研局副局长龚表示,P二P作为信息中介,应当是1种民间借贷的方式,而1些P二P公司,转做担保、资金池、债权分拆等信誉中介功能,已经经偏离了民间借贷的范畴,由于“信誉中介需要计提资本,没有这些方面的管理就容易出问题,目前还存在着监管的空白”。P二P网贷必需告别“裸奔”时期,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成为1个系统,全面,科学的行业。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风险;长尾风险;功能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0-0038-05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尤其是2013年以后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5年互联网金融客户数量已可与传统银行“比肩”。据《2016―202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预计,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7.8万亿元。然而,互联网金融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风险不断集聚。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国内问题P2P平台占比高达1/3。如P2P平台“e租宝”,涉案金额达500亿、牵涉90万人。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被推到风口浪尖。
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网贷发展距今已有9年历史。2011年国内最早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距今已5年。1999年,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易信成立。互联网金融仅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做出了一些规范,但仅为部门规章, P2P、众筹、网络银行等新兴领域均接近于监管真空。这一状况直到2015年7月才被打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初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由央行负责监管,P2P网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众筹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监管”。2014年末中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因为争议较大,目前正式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只在2015年9月纳入备案管理。2015年末《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截至目前正式稿尚未落地。除2015年7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外,总体上具体的监管细则均未出台,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还不成熟。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风险和有效监管尚无统一定论,本文将从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出发,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监管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和模式
目前,学界和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本质的理解仍存在较大争议。谢平(2012)是国内较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对传统的融资模式产生了颠覆式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具有融通资金的成本优势(王汉君,2013)。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渠道意义上的创新,其产品结构、产品设计与传统金融产品没有区别,其没有改变交易各方的跨期价值交换和信用交换这一金融交易的本质。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其风险和传统金融风险类似(吴晓求,2015;许小年,2016)。从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看来,互联网金融利用了现代技术,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改变了金融交易的范围、人数、金额和环境,但其本质仍是金融。因此,本文较赞同以陈志武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具有的所有风险。
目前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尚未有统一的划分标准。王达(2014)把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分为七类,即第三方支付、“余额宝”模式、大数据金融、点对点(P2P)网络信贷、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众筹融资。郑联盛(2014)把互联网金融分为金融机构信息网络化、第三方支付、网络信用业务以及虚拟货币等四大类业务模式。吴晓求(2015)把互联网金融大体归于四类:(1)第三方支付。(2)网络融资:一是基于平台客户信息和云数据的小微贷款和消费贷款,二是P2P 平台贷款,三是众筹(Crowd Funding)模式。(3)网络投资:一是P2P和众筹平台融资的资金提供者,二是网上货币市场基金。(4)网络货币。
以上学者的划分标准不一。本文从新业态和监管角度出发进行划分,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模式: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网络支付、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以人人投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和以网商银行为代表的网络银行。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主要是渠道上的革新,风险可控,监管也比较明确,不包括在其中。网络货币在我国禁止流通,不包括在其中。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剖析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在于处理风险。互联网金融利用了现代技术,不仅具有传统金融风险所具有的突发性、传染性等,而且其风险比传统金融更具综合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耦合,风险源发生了转型或变异,风险类型更加复合(吴晓求,2015)。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王汉君,2013)。互联网技术使金融服务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更加凸显(杨群华,2013)。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金融和互联网两个维度出发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为两类:传统风险和特有风险。
(一)传统风险
除市场风险外,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均显著高于传统金融机构。
1. 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中依旧比较显著,信用风险依旧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客户为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筛选过后的“次优客户”,风险等级较高。其次,长尾客户大多为“草根”阶层,收入及还款能力良莠不齐。再次,互联网金融尚未对接国家征信平台,对客户的身份认证、金融信息和生活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均存在高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资金成本较高,正规P2P平台的客户年化收益率一般为8%―12%左右,远远高于银行3%―4%的资金成本。在资金成本高企情况下,贷款利率更高,加之经济下行,借款企业违约风险增大,个人违约率提高。
2. 从互联网技术风险角度制定监管标准。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从技术安全角度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一些网贷平台设定技术门槛。对网络银行,应从安全体系、准入标准、身份和权限认证、法制体系和技术体系入手,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独特风险(陈丹青,2009)。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对操作系统、防火墙技术、数据安全技术等设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如服务器必须设在国内等,可追溯其记录以达到有效监管。在金融交易的信息安全方面,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洪娟等,2014)。
3. 从金融风险角度构建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潘功胜,2016),因此应注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监管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谢平,2014)。一方面,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从防范系统性风险与保护消费者角度加强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如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内控制度做出相应的要求,并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管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对相同的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应采用相同的监管原则和业务标准。只有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才能保证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此外,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目前,除第三方支付领域有2010年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做出了一些规范且仅为部门规章外,P2P、众筹、网络银行等新兴领域的细则均未正式出台。法律层面的规定更是空白。我国初步构建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框架较薄弱,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备付金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上需进一步完善和突破(巴曙松、杨彪,2013)。
4.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治的作用。长期来看,我国应建立官方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治三级监管架构。官方监管亟待出台措施,行业自律协会初步建立,市场自治尚有待培育。以英国为例,P2P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P2P金融协会制定的《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经过两年的筹备,2016年4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一是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行业相关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本身的平等、自由、开放基因,决定了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更加有效,其灵活性更高、反应更快。二是大力培育市场自治。借鉴电商平台,培育公共评价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提升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总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自治应保持动态平衡,应高度重视和发挥行业自律及市场自治作用,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注:
①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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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证券行业 影响 措施
近年来,以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检索引擎、数据挖掘以及云计算为重要代表的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再加上近年来互联网普及范围的进一步拓展,我国金融行业开始全面进入到互联网金融阶段。处在上述背景下,我国证券行业也在主动摸索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方式,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所带来的机遇就成为各个证券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1]。
一、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金融中介被弱化
挖掘信息、媒介资本以及媒介信息等相关功能的有效发挥,当前基本上都依赖于各种信息资料的检索与处理功能,而上述内容均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项目。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证券模式能够有效降低金额和期限错配以及风险上分担的成本,同时能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最终使得证券机构所发挥的资本中介作用被弱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将来债券、股票等在发型、交易、支付以及投资等众多流程都能够在互联网中得以实现。例如,谷歌在上市的时候则没有利用传统投资银行来开展相关服务,而是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股票发型则依托荷兰式拍卖在谷歌平台中开展。除此之外,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建立在社交网络上的选股平台,其在投资收益方面已经超过传统大盘,其已经在较大程度取代了传统券商投资理财方面的业务。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资金供需双方能够进行杂技节交易,同样能够实现传统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能够进一步提升市场有效性,已经极为接近均衡理论所提出的无金融中介情况,证券金融中介的功能则会被无线弱化[2]。
(二)行业竞争加剧
互联网金融借助其先天的成本与渠道优势,使得资本市场竞争局面发生巨大的转变,随着政府相关监管力度的不断放松,上述竞争还会持续加剧。首先,互联网能够有效降低证券业务成本,使得行业之间的竞争加剧。比如当前各个证券企业均主动开展政权电子商务业务,其仅仅是互联网证券的第一步,通过不断深入还会使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必然会导致佣金价格战进一步加剧;其次,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会世道证券业务模式发生转变,其会催生网络经纪等新兴的业务,自然会迎来更多的竞争,导致证券行业竞争区域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发展;最后,当前以阿里巴巴为重要代表的一大批互联网企业正在携带自身互联网信息数据、客户资源以及挖掘优势等朝着证券市场进行渗透,其也会导致行业竞争不断加剧。除此之外,互联网企业在运动模式方面更为注重证券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效整合,进一步彰显其本身极为明显的信息数据挖掘与积累优势。例如,以阿里巴巴余额宝为重要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正在影响证券理财产品;以人人贷为重要代表的P2P模式则已经绕靠证券企业达成投资直接匹配的目标。
二、应对措施与建议
(一)主动探索融合方式
处于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快速适应当前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主动探索与互联网进行有效融合的方式就成为各个证券公司提升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短时间内,证券企业加速与互联网的整合,一方面能够继续开展网络交易平台方面的证券交易,有效改变传统以实体经营为主的业务发展方式,主动朝着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发展,线上平台更为倾向于规模化、标准化以及大众化的服务与业务,而线下实体商店则主要倾向于朝着财富管理、综合理财趋势发展;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丰富网络交易方面的业务,未来证券公司能够直接嫁接到垫上产品线,能够从最开始的财务管理产业务朝着资产管理类业务发展,进一步拓展到对冲、直投以及并购等衍生品业务,同时可以创新柜台市场、融资融券等方面的新兴业务,均可以与互联网进行结合的进程中来寻求潜在的业务,以此来降低运营成本。在长时间的运营过程中,通过将技术与信息数据的有效整合,建立符合证券行业的大数据库,基于互联网金融相关理念与方法,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信息进行深入的收集整理,以便于针对客户进行更为精确的定位,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业务产品。
(二)发展特色券商模式
1.主动降佣。对大型证券公司来说,可以尝试自建网络交易平台,而中小型证券公司可以主动尝试与互联网企业或者掌握客户信息较多的平台进行合作,共建战略同盟的方式,主动通过联合品牌推广、在线理财以及线下咨询等合作模式,以此来降低共同经营的成本,基于价格优势快速网络更多的客户群体,同时主动利用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采用针对性的用户体验与服务进一步巩固客户群体。
2.专业制胜。要想有效应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冲击,证券公司应当主动利用自己当前所具有的资源优势,建立具有特色化的产业,在这个较为狭小的市场范畴内进行更为深入的耕耘,主动开展一项或者几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主动利用小而精、差异化的专业业务来谋取一席之地。比如,韩国纯网络经纪商Kiwoom证券,其正是充分利用IT背景大股东在互联网方面的技术优势,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与手机APP,并主动降佣,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为廉价的交易服务,以此来循序争夺互联网金融市场[3]。针对一些具有资本较为雄厚的证券公司来说,可以主动开展资本中介方面的业务,比如融资融券、小额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场外市场业务等,发挥经纪业务与融资业务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客户的交易量,以此来推动自身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4]。针对高净值客户较多的证券公司来说,应当主动尝试代销私募基金等类型的产品,主动为私募证券基金提供相应的托管业务,以此来获得私募账户方面的交易额。
总的来说,证券公司来主动拓展互联网业务的时候应当在保持“快”的同时,有效保证准,在细分市场快速获得比较优势,实现聚沙成塔的规模效应。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面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证券企业在积极应对的同时,主动抓住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机遇,积极顺应互联网金融的潮流变化,通过探索融合模式、发展特色券商模式,进一步提升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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