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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丢垃圾的通告范文一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此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严禁在古冶区域范围内焚烧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所有垃圾等可燃物都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三、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落实禁烧工作,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当场固定证据,对于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环保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于非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城管局依照《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公安分局要加大露天焚烧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可向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315-351006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年11月25日
禁止丢垃圾的通告范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市容市貌整治的力度,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现就禁止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我县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严禁乱倾倒、堆放,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严禁乱扔乱倒;实施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生产垃圾收集袋装的规定,定时将袋装生活垃圾投送到指定地点,环卫部门和自运单位负责定时清运,缩短垃圾在城区的滞留时间,自觉维护我县环境卫生。
三、产生、处置和清运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搞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认真组织建筑渣土的清运,严禁沿途撒漏污染街道;占道施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街道整洁。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年月日
禁止丢垃圾的通告范文三
去年以来,我镇将镇驻地环境卫生委托给昌邑市康洁环卫公司市场化运行,镇区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提升。但是,个别企业和居民无视城镇环境,随意在镇区倾倒垃圾、生产废料,影响了镇区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镇区内禁止乱倒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通告如下:
一、企业、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在镇区内倾倒掩埋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镇区内原先设立的所有临时垃圾处理场全部停用,各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自即日起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投放,严禁乱扔乱倒。
三、企业和施工单位产生的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联系镇环卫办公室及时清运、处置,严禁将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处理。
四、对在镇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将分别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生活垃圾需要清运处理的,应联系环卫公司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各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包环境卫生、包路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营造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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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对策研究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4.06.009
近年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很多城市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问题,如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而在这些问题的表现及其解决上,特大城市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本文以天津市为例,通过深入调研,旨在系统分析当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对策。
一、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天津市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为载体,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大力加强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起,天津市多方筹措资金,集中建设了一批垃圾处理设施。截止“十一五”期末,天津市在垃圾处理环节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共建有生活垃圾处理场9座(卫生填埋场7座,焚烧发电厂2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6座、小型垃圾转运站223座,总处理能力为5900吨/日,[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十五”末的80%达到“十一五”末的93%。[2]这些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成及运行,有效地提升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在取得重要成绩的同时,在垃圾收集、运输等中间管理环节,垃圾处理的终端环节,以及垃圾管理的宏观环境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着垃圾管理水平的继续提升。
(一)中间管理环节的问题
1.分类收集难以有效推行
分类收集是垃圾管理的发展趋势。2010年6月,国家环保部、住建部、发革委联合的《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全部密闭化。同年7月,天津市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意见》中提出,拟在市内六区和滨海新区选择条件较好的居民区开展试点工作,首先对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进行分离,实现餐厨垃圾处理和运输密闭化。[3]但是,这项工作当前却面临着很多障碍。
首先,尚没有适合国情的、科学可行的分类标准。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垃圾中的大部分可再生组分已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自发回收,剩下需要处理的主体是餐厨垃圾,有机组分高。对于这样的垃圾如何回收,国际上通行的“可回收”、“不可回收”标准并不一定适合于中国,而如何构建适合国情的垃圾分类标准,尚在讨论中。
其次,尚需建立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体系。垃圾分类收集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管理环节,而是一整套管理体系。例如,需要确立简单易行的分类标准,需要居民严格进行初次分类,需要足够的收集和运输不同种类垃圾的车辆、设施和技术,需要处理不同类型垃圾的技术和设施,以及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而收集、运输、处理车辆和设施的建设,又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一定的时间。在这些方面,天津尚处于试点阶段。
再次,尚需培养和提升居民的分类收集意识和知识。在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中,居民按照标准进行严格的初次分类是基础。但是,长期以来居民并没有分类收集的意识和知识,这成为阻碍分类收集制度建设的严重障碍。
2.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不到位
搞好对垃圾管理的日常监管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2009年,天津市通过“大部制改革”将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进行日常监管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并入了市容园林委。2012年1月成立了专门对垃圾处理环节进行监管的“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①。但是,当前垃圾管理中仍然存在监管体制不顺的问题,并由此导致监管不到位。
首先,多头监管与监管力量不足并存。按照现行体制,生活垃圾中间管理环节的日常监管权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但该部门不仅执行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管权,还要执行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以及省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处罚权。[4]由于受到人员编制等的限制,真正用于生活垃圾日常监管的力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原来的市容环卫部门虽然有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监管力量,但没有“执法权”,不能有效制止垃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此外,由于各方面原因,各区县的城管综合执法局普遍存在缺编严重,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②。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严重妨碍了生活垃圾日常监管执法效果的发挥。
其次,对“体制外”垃圾收储主体的监管仍是空白③。在中国的生活垃圾管理中,除了一般意义上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之外,还活跃着一支“体制外”、市场化的垃圾收集储运“大军”。这支“大军”从居民和企业手中低价买进可回收的垃圾,再将其作为“原材料”转卖给相应的生产企业。客观地看,这一生活垃圾收集储运模式有利于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但问题是,这支以个体经营为主的垃圾储运“大军”基本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由此产生了非法收集、倾倒、处理生活垃圾等一系列问题。
3.餐厨垃圾收运难
在中国的各类城市生活垃圾中,餐厨垃圾是种类比较特殊、产量比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垃圾。由于下述三方面的原因,当前的餐厨垃圾存在着收运难的问题。
首先,投入和硬件设施建设方面的不足制约了餐厨垃圾的收运能力。餐厨垃圾主要来源于餐饮企业和居民,成分主要是有机废弃物。由于性状不同于其他垃圾,需要特殊的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但是,由于受到财力限制,这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了收运能力有限。
其次,利益驱动导致餐厨垃圾收运难。当前的现实是,餐饮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给正规的垃圾处理场,得不到“收购费”;如果交给上述“体制外”收储主体,则可以得到一点“收购费”。这导致很多餐饮企业更愿意将餐厨垃圾交给“体制外”的收购主体,从而造成了餐厨垃圾的收运难。
再次,监管不到位导致“体制外”收储主体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本遏制。受到利益驱使,“体制外”收储主体收购的餐厨垃圾,一部分直接成为猪、鱼等的饲料,生产“垃圾猪”、“垃圾鱼”。另一部分甚至作为“地沟油”的原料,经过处理之后,又回流到了餐桌之上。由于上述监管体制上的问题,当前对餐厨垃圾的监管很不到位,“体制外”收储主体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本遏制。
(二)终端处理环节的问题
垃圾处理是垃圾管理的终端环节。天津市在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硬件设施的同时,垃圾处理环节仍然存在下述三大方面的突出问题。
1.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
首先,无害化处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主要与经济发展和非农业人口增长有关。随着小城镇建设速度的加快,大量农业人口转变非农业人口,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也会有较大幅度提高。据天津市环保局预测,到“十二五”末全市生活垃圾产量将达到402万吨/年,较“十一五”末增长190万吨/年。而“十一五”末天津市无害化处理能力为250万吨/年左右,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存在约150万吨/年缺口,现有处理能力明显不足。[5]
其次,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卫生填埋为主,造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问题不容乐观。市环保局监测数据显示,双口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需要升级改造;大韩庄垃圾填埋场出水水质不达标;汉沽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量过低;大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冬季不能正常运转;蓟县垃圾填埋场无渗滤液处理设施。[6]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难度大,如不妥善处理,会对周围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民营垃圾处理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够
虽然近年来天津积极构建生活垃圾处理的市场化模式,但当前对民营垃圾处理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够。例如,由民营的晨兴力克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运营的青光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批复的垃圾处理费为55元/吨,远远低于垃圾处理成本,这造成青光垃圾焚烧发电厂亏损严重。此外,位于津南区的小站餐厨垃圾处理厂(民营)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长期无法办理,临时租用垃圾中转场地造成收运不便、非特许经营单位扰乱餐厨垃圾收集处理秩序、作业车辆没有完全享受购置税免征待遇、设备长期“吃不饱”等诸多困难,企业资金已无力承受,举步维艰。
(三)宏观环境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外,还有一些“宏观环境”方面的问题也在影响着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
1.认识问题
首先,对垃圾管理重要性和严峻性的认识不到位。第一,政府部门对垃圾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很大程度上,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甚至决策层,并没有对垃圾管理给予应有的重视,往往抱着只要“不出事、不曝光就行”的心态对待垃圾管理。这种心态在很大程度上是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经济调节机制不健全(表现在优惠政策、市场准入等方面)等问题的重要原因。第二,公众普遍缺乏对垃圾管理的认识。由于没有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和收费制度、宣传不到位,以及受到整体文明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制约,长期以来中国公众对垃圾管理普遍缺乏认识,甚至对垃圾还需要“管理”和“收费”感到不可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这成为垃圾中转站、处理场等设施选址难、收费难、分类不自觉、包装过度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其次,对生活垃圾管理“特殊国情”的认识不够。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最大“国情”,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主体可以分为“正规军”和“非正规军”两大类。“正规军”主要是公有公营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以及经批准的民营企业。“非正规军”则是体制外的生活垃圾收储主体。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两大部分实行不同的运营方式,导致了生活垃圾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具体而言,“正规军”实行接近于国际通行的垃圾管理运营方式,政府对垃圾管理给予财政补贴④。“非正规军”则从居民等生活垃圾产生者那里“购买”垃圾,并将其作为原料直接投入相关物品的再生产。可以说,这一特殊“国情”既有一定的优势,又带来了特殊的问题。其优势是,两大类主体共同参与垃圾管理,增强了垃圾管理的力量;“非正规军”对于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其特殊问题是,正是“正规军”和“非正规军”在生活垃圾管理运营方式上的“矛盾”导致了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如需要探索特殊的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费制度实行难、监管难度大等。
2.垃圾收费制度实行难
实行垃圾收费制度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垃圾分类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建设部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天津市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但是,由于下述三方面的原因,多年来并没有真正实行。一是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二是公众没有缴垃圾处理费的习惯,对收费不支持、不认可;三是垃圾管理“非正规军”的存在阻碍了收费制度的实行。由于没有实行垃圾收费制度,垃圾处理的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出,这无疑加大了政府财政负担,影响了垃圾处理能力的提升。
3.农村和城郊结合部往往成为垃圾管理的薄弱环节
当前,中国的城市化还存在着发展战略不明确、不彻底、不和谐等问题,[7]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在天津市所属的各区县中,除了市中心内的六区外,都有一定的农村社区,且农村社区的总量远远大于城市社区。据统计,目前天津市共有1448个城市居委会,3782个农村村委会。[8]当前的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地区和城郊结合部的垃圾管理主要还是依靠村民委员会的自我治理,随意堆放问题严重,得不到及时处理,成为垃圾管理的薄弱环节。
4.规范性文件不健全,执行不严格
近年来天津市在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解决了很多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相对于先进国家、先进地区,以及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而言,相关法规仍然存在问题。首先,一些颁布实施的法规存在规定过粗、过时的问题。例如,《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订。其次,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不严格。受生活垃圾管理现状的制约,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总体并不严格,甚至一些规范性文件颁布之后并没有真正施行。例如,2001年市政府就颁布了《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但由于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并没有实行起来。
二、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的解决建议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的解决上,特大城市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可以说,天津市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是困扰其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问题。本文基于天津市的调查和分析,结合中国其他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普遍问题,提出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尤其是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建议。
(一)理顺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机制
目前中国特大城市在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这一问题成为其他问题的重要渊薮。因此,解决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问题,提升垃圾管理水平,首先应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对此,本文的建议如下:
1.理顺市容园林系统的职责配置
2008年开始的以“大部门制”为特征的政府机构改革之后,特大城市基本上都建立起了以市容园林系统牵头负责的生活垃圾监管体制。但是,与天津市类似,这一监管体制普遍存在着体制不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进一步整合市容园林系统内部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关系。为了便于管理,在市容园林委内部,二者最好各由一位副主任主管,以利于及时交流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针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人力不足的问题,应实行原垃圾管理日常监管力量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间的“互助执法”和“联合执法”。所谓“互助执法”,是指原垃圾管理日常监管力量监督和发现违法行为后,由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行使执法权。所谓“联合执法”,是指由原垃圾管理日常监管力量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共同组成执法队,进行生活垃圾监管。
2.理顺生活垃圾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除理顺市容园林系统的职责配置外,还应进一步理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市容园林等生活垃圾管理相关部门的关系。具体而言,应在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容园林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垃圾管理中存在的跨部门事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对于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一体化政策。
3.探索各区县间的生活垃圾管理新方式
这主要包括,相邻区县的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就垃圾管理建立“合作论坛”,共同探讨垃圾管理合作事宜。相邻区县可以就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运输、处理等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甚至进行一定程度的“管辖权让渡”,即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这些事宜交由“更便利”的区县来管理。欧美等先进国家的经验证明,运用“合作协议”、“管辖权让渡”等方式,可以减少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范生活垃圾管理相关主体的行为
中国的生活垃圾管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这一特殊性,构建适应国情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主体间合作网络,并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
1.进一步规范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探索适合国情的垃圾分类和收费制度
在垃圾分类和收费制度建设上,应充分考虑中国垃圾管理的特殊国情,充分发挥垃圾产生主体――居民的积极作用。中国城市居民具有勤俭持家的传统,长期以来形成了以能否“卖钱”为标准的垃圾分类行为。客观地看,这一标准具有“以可否回收为标准”的雏形。对于主管部门而言,应尊重、强化并规范这一标准以及相应的垃圾分类行为。主要措施是:制定并向居民发放如何“以可否回收为标准”进行垃圾分类的宣传画,指导居民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对于可回收的部分,应充分利用既有市场化的回收力量,做好回收工作。对于不可回收的、以财政补贴来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部分,可以探索建立并逐步实施合理的收费制度,以进一步培养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知识,增强政府的垃圾管理能力。在收费标准上,可以先实行较为“笼统”的标准,如按月按户向居民征收垃圾处理费;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再实行更加“量化”的标准。
2.对不同性质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给予共同的“国民待遇”
无论是对财政投资运营的垃圾处理企业,还是对民营资本投资运营的垃圾处理企业,都应该一视同仁,实行共同的国民待遇。对于餐厨垃圾处理等亟需加强的领域,相关管理部门还应该从土地使用、建设审批、银行贷款、财政补贴等诸多方面加强扶持力度。当然,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垃圾处理行为的监管。
3.加强和规范“体制外”垃圾收储处理主体的生活垃圾管理行为
将“体制外”垃圾收储处理主体纳入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并加强和规范其垃圾管理行为,是当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亟需进行的一项工作。具体而言,市容园林部门应联合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开展“体制外”垃圾收储处理主体的调研和登记审批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管理主体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严格取缔。在此基础上,市容园林、工商、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垃圾管理行为的监管,纠正和制止其不规范行为。
(三)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的宏观环境建设
除了上述措施外,当前还应该特别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宏观环境建设,强化政府和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的认识,营造生活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1.政府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重要性及特殊性的认识
生活垃圾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管理形势日益严峻,政府应强化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投入,不断改造和提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同时,政府还应重视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特殊性,改变单靠政府自身力量来进行生活垃圾管理的传统认识,规范、调动和发挥各类主体的积极作用。
2.发挥大众传媒、社会组织等的积极作用,营造生活垃圾管理的舆论氛围
先进国家在现代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大众传媒和社会组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针对城市居民普遍对生活垃圾管理认知度较低的问题,市容园林等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与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合作,制作和播放生活垃圾管理节目,以提升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的认识。同时,也应注意发挥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致力于环保的新兴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营造生活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
3.城市居民应增强生活垃圾管理意识,积极配合政府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正处于建设的初期,实行垃圾分类和收费制度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城市居民,应关注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与政府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作为垃圾中转站、处理厂附近的居民,也应对政府的垃圾处理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对于垃圾运输、处理中可能影响到自身生活的方面,应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提出诉求。
在当前以及将来的一段时期,中国仍将处于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必将更为突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精细化、完善化的必然要求。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培养和传播相应的意识和知识,需要构建并完善适应国情的体制机制,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的多方合作。目前,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建设处于亟需提升的阶段,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这项工作必将得到重视和改进。
说明:本文系天津社科基金项目《城镇化背景下的城市市容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TJGL11-05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2批面上资助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项目编号:2012M520576)。
注释:
①例如:《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2000年9月13日)、《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2001年5月24日)、《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3年8月5日)、《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3月12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2月23日)。
②调研发现,这一问题的形成原因如下:受到财政限制,区县综合执法部门更愿意使用“协管员”进行执法,但“协管员”本身并没有真正的执法权。而综合执法系统实行“双重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这又妨碍了市综合执法局对区县综合执法局日常工作的监管。
③这里的“体制外”垃圾收储主体主要指处于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监管体制之外的垃圾收储主体,不包括民营但处于监管之下的垃圾收储主体。
④在国际通行的生活垃圾管理运营方式中,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除了政府财政补贴之外,还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向居民等垃圾产生者收取的“垃圾处理费”。
参考文献:
[1]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建设和城市绿化“十二五”规划[Z].2011.
[2]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Z].2013.
[3]天津市容园林委.天津市内六区及滨海部分居民区拟试点,生活垃圾将干湿分离[EB/OL].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网站,2010-7-9[2014-09-20].http:///system/2010/07/09/010051674.shtml.
[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Z].2002.
[5]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Z].2013.
[6]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Z].2013.
[关键词]城市化 生活垃圾处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26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263-2
1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末,我国大陆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城镇人口数量首次超过农村人口。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60%。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的一项研究预测,到2025年,我国城市人口还将增加3.25亿人(相当于整个美国的人口),这其中包括2.3亿外来人口。按目前的趋势发展,我国城市人口到2025年将达9.26亿,到2030年将超过10亿。我国将出现15个平均人口2500万的超大城市,或11个总人口在6000万以上的城市群。这在世界城市化进程中是史无前例的,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必将对世界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给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657个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1.58亿吨,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628座,处理能力为38.8万吨/日,实际集中处理量约为1.28亿吨/年。生按生活垃圾清运量统计分析填埋、堆肥、焚烧处理比例分别占60.7%、2.5%和14.7%,其余为堆放和简单填埋处理。
虽然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还明显不足,处理能力的增长速度滞后于垃圾产生量增长的速度,大量城市生活垃圾由于无法得到及时处理而堆积于郊外,侵占了大面积土地,部分城市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威胁。
2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4月22日联合《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文件指出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目前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堆肥三种。
2.1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1)填埋
垃圾填埋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出路的最主要方法,2010年底全国共有628座生活垃圾填埋场,85%的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处理。根据工程措施是否齐全、环保标准能否满足来判断,可分为简易填埋场、受控填埋场和卫生填埋场三个等级。
利用坑洼地带填埋城市生活垃圾,既可处置废物,又可覆土造地。而且,垃圾填埋投资稍少、工艺简单、处理量大,并较好地实现了地表的无害化。但是,填埋的垃圾并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还潜伏着沼气重金属污染等隐患;其垃圾渗漏液还会长久地污染地下水资源,所以,这种方法潜在着极大危害,会给子孙后代带来无穷的后患。这种方法不仅没有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而且大量占用土地是把污染源留存给子孙后代的危险做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明令禁止填埋垃圾。
(2)焚烧
垃圾焚烧是一种较古老的传统的处理垃圾的方法,是现代各国相继建造焚烧炉,垃圾焚烧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将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垃圾能减量化,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现代的垃圾焚烧炉皆配有良好的烟尘净化装置,减轻对大气的污染。垃圾焚烧法确实是一种实践多年的垃圾处理方法。它比起填埋法占地面积小,效率高,曾一度被视为一种“减量快”的好方法。
然而,据多种文献报道,每吨垃圾焚烧后会产生大约5000立方米废气,还会留下原有体积一半左右的灰渣。垃圾焚烧后只是把部分污染物由固态转化成气态,其重量和总体积不仅未缩小,还会增加。焚烧炉尾气中排放的上百种主要污染物,组成极其复杂,其中含有许多温室气体和有毒物。当今最好的焚烧设备,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也会释放出数十种有害物质,仅通过过滤、水洗和吸附法很难全部净化。尤其是二恶英类污染物,属于公认的一级致癌物,即使微量也能在体内长期蓄积,它对人体的作用至今无法规定出作用阈值。焚烧灰烬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更难处理。
(3)堆肥
垃圾堆肥是处理与利用垃圾的一种方法,是利用垃圾或土壤中存在的细菌、酵母菌、真菌和放线菌等微生物,使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生物化学反应而降解(消化),形成一种类似腐蚀质土壤的物质,用作肥料并用来改良土壤。按细菌分解的作用原理,分为高温需氧法和低温厌氧法堆肥。按堆肥方法,分为露天堆肥法和机械堆肥。堆肥处理适合于处理易腐烂、可降解有机物质含量较高的垃圾,可以使其中的有机成分转化为可供施用的肥效物质,同时消除其环境污染,杀灭垃圾中的病菌,具有无害化和资源化特征,是处理有机垃圾最有效,最适宜的技术手段之一。
2.2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处理能力不足,无害化水平低
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加大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一批较高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陆续投入使用,但由于基础差、欠债多、历史遗留问题多等原因,目前在设市城市中仍有约50%的生活垃圾未实现无害化处理,在县城和建制镇中仍有近90%的生活垃圾未实现无害化处理,而村庄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更接近为零。另外,全国城镇有数十亿吨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妥善处理,不少地方是老债未还又欠新债。
(2)政府投入不足,项目补贴偏低
据统计,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对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的投入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平均仅占市政公用行业的2.5%左右,在市政公用行业中一直处于末位,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10%左右的平均水平。
按我国现行标准测算,企业特许经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补贴范围,焚烧厂宜为100-150元/吨,堆肥厂宜为70-100元/吨,填埋场宜为50-80元/吨,实际上各地政府补贴价格平均仅为上述计算价格的一半左右。
(3)分类收集效果差,资源利用水平低
自2000年6月开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8个城市试点了近 10年,另有数10个城市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虽然各地都取得了一定进展,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协调机制不完善、分类系统不匹配、资金投入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总体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如考虑进入各地物资回收系统的生活废弃物数量,我国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约为25%;如仅统计进入环境卫生收运系统的生活垃圾,其资源化利用率不足5%。
(4)设施标准偏低,环境污染严重
大多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总体水平偏低,环境污染的状况和隐患令人担忧,由于臭气扰民、二恶英恐慌、渗沥液污染、温室气体排放等原因导致处理设施周边居民反对者居多,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环评难、建设难、运行难的局面,近期在我国的部分城市更是频频发生由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而引发的。
3生活垃圾处理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3.1源头控制
(1)健全法规标准,从法律上进行约束。制订《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法》;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修)订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行为。
(2)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通过媒体、报刊、杂志、讲座、展板等形式向公众宣传生活垃圾处理不当的危害及生活垃圾也是一种资源的理念,使其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垃圾处理不当会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处理合理会变废为宝。
(3)发展清洁能源,促进源头减排。研究制定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调整燃料结构,加快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行“净菜进城”,“净菜上市”;引导居民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家庭生活垃圾的水分;在全社会提倡适度消费,节约食品,反对浪费。
3.2过程控制
(1)加大资金投入,帮扶落后地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新增中央投资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有所区别的原则,对东中西部地区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补助;加大各级政府对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力度,并逐年增加投入比例;提高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政府补贴标准;加快对已有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技术改造。
(2)健全收运体系,避免二次污染。按照密闭化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备设施,逐步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以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和避免二次污染为目标,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收运能力和水平。
(3)加强监测监管,确保“无害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测和监管,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级工作,要依法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和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制度,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标准规划、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4)推进分类收集,变废为宝。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废旧商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快回收站点建设,规范站点管理。
(5)纳入科研,支持研发。要支持把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纳入相关科技计划,加大专项支持力度。加强生活垃圾预处理、生态填埋、清洁焚烧、厌氧发酵、二恶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渗滤液处理、水泥窑共处置、污染场地评估和修复等技术研发,并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
3.3末端控制
(1)因地制宜,垃圾处理方式以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集中焚烧相结合。卫生填埋场占地面积大投资费用低,适用于农村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小城市。高温堆肥方法简单、投资少,但要求垃圾中有机质含量高。垃圾集中焚烧具有使垃圾高度减量化、无害化、供热、发电等优点,但一次性投资较高,同时焚 烧尾气的二次污染处理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因此,在一些具有经济实力的区域可以将垃圾高温堆肥和集中焚烧相结合,先把生活垃圾分选,有机物采用高温堆肥,剩余的集中焚烧,这样既提高肥效,又减轻焚烧负担。
(2)大规模现代技术和设备本土化,提高垃圾处理设备性能。我们所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大都是从国外直接引进,不但昂贵而且不适合我国国情。但是开发新的技术和设备又非常困难,如果能将引进的这些技术和设备本土化,可在保证设备系统科学性、完整性、可靠性、稳定性、系统性 的前提下,合理保障系统构成、性能、效果、环境指标等。同时非常有效地减少设备费用。
(3)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垃圾资源化。发展循环经济是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必由之路。另外,垃圾处理和其它产业相结合,如利用水泥回转窑处理生活垃圾,生产生态水泥等,对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实现垃圾资源化,是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达到经济和环境双赢的有效途径。
3.4借鉴国外先进做法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提高到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垃圾资源化已经成为各国谋求的垃圾治理目标。发达国家在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进程中,都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关法律、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如德国制定了《关于容器包装废弃物的政府令》;法国制定了《容器包装政府令》;丹麦制定了《再循环法》;日本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和《容器包装再循环法》等。
除法规保障外,发达国家还对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同时遵循“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借助经济手段来保证有关举措的实施,如采取课税制度等。如美国纽约州对使用50%以上再生原料的企业实行减税制度。加拿大的部分州实行在销售过程中对易于再循环的产品课以小额度税金,对不易再循环的产品课以大额度税金。这些宝贵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纪涛.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现状及应用前景[J].天津科技,2008,35(5).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池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为由县市政管理,主要承担着项目建议、环评、申报立项、招标、制度管理等职能职责。该项目于2014年9月19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我局上报的《关于对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请示》下达了立项批复,2015年3月13日县财政局对我局上报的《关于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函》达工程预算投资最高限价的批复。
该项目严格按照:一是项目实施前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等文件,了解项目具体资金情况,据此安排资金使用拨付计划。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项目单位报送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经审核后,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项目监理单位的付款证书、项目建设业主签证相关文件,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时财政部门必须预留工程款20%的资金,待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再行拨付。对重点建设项目,还将汇同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和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到项目实施现场实地查勘、确认后才予以拨付资金。三是项目实施完成后: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根据经审计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予以拨付20%项目预留资金。四是对项目竣工决算批复仍然坚持“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在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要求进行竣工决算的申请,财政部门将竣工决算相关资料收集齐全签收后,交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予以决算批复。
(二)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建设具体地点与内容、规模
一是泸桥镇:改建7个垃圾收集房、新建3个垃圾收集房、配备一辆3吨侧挂式垃圾车;二是新建15个垃圾收集房、配备一辆3吨侧挂式垃圾车;三是兴隆镇新建15个垃圾收集池、配备一辆微型厢自卸垃圾收运;四是加郡乡新建15个垃圾收集池、配备一辆微型厢自卸垃圾收运;五是得妥乡新建15个垃圾收集池、配备一辆微型厢自卸垃圾收运;六是德威乡新建10个垃圾收集池、配备一辆微型厢自卸垃圾收运;七是杵坭乡新安装30个小型成品垃圾房、配备一辆微型厢自卸垃圾收运;八是改建4个垃圾收集房、新建设10个垃圾收集池、配备一辆微型厢自卸垃圾收运。
2、项目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发展,县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但县的环卫处理设施已远远落后于建设的发展。近几年来,现状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带来了一定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随处堆填垃圾散发臭味,滋生蚊蝇和鼠类,传播疾病。临时填垫的垃圾未有任何防治措施,露天堆放,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特别是夏季,臭气熏天、蚊蝇孳生,污水横流,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和群众身体健康。
(2)安全性差。垃圾堆层在静风、高温等不良条件下产生的ch4等易燃易爆气体,可能会引起事故。
(3)污染大气。就地燃烧垃圾,产生飞灰和有害气体,污染大气,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
工程建设必要性如下:
(1)建设该项目是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需要
是历史名城,1935年5月中国工农惊险奇绝的飞夺桥使闻名于世,气候宜人,旅游资源丰富,开发前景广阔,且市场容量大,是州东部地区商贸中心和关外各县及、青海部分地区的供应基地,也是藏族自治州主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和旅游景区,被誉为“州东大门”。但垃圾处理一直是得不到有效解决,无序堆放的垃圾严重影响了优美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业的发展。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可以很好地解决该县的社会生态环保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和卫生意识的增强,对随处乱倒垃圾现象极为反感,为改变城镇面貌,塑造环卫形象,必须要尽快实施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2)由于无环保的垃圾消纳场所,为能妥善处理每天产生的农村生活垃圾,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是县政府的当务之急。
(3)建设该项目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目前,县把改善居住环境作为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脏乱的环境卫生条件严重的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不仅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而且改善了整个地区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业的吸引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且有力的推进了县城市建设的发展。
(4)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是为了减少垃圾清运过程的运输费用。将各收集点的生活垃圾利用收运车集中起来,再继续运往垃圾填埋场,可提高生活垃圾的单次运输处理量,节约运输成本。
(三)项目自评步骤及方法。
1、检查专卷收集的资料
检查专卷中项目的可研、立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招投标、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开工许可证、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并以此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
2、对所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对项目的批复,特别是涉及项目投资变化的追加批复。与计划部门配合,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要求必须要有计划、建设、监察等部门的签章。对项目的结算、决算,要求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审计。
3、现场踏勘
由业主管单位会同财政、门发展和改革、建设和环保、监察、审计以及主管部门一起到项目实施现场踏勘,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检查其落实情况。并重点检查其资金有无挪用、挤占情况。检查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
4、项目实施单位的自评意见
根据相关部门现场勘察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形成项目实施自评意见。
5、填制绩效评价表
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认真计算项目绩效评价各项指标;根据发展和改革、建设和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及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意见,认真填列附件中项目绩效评价表。并存入专卷保管。
二、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2014年9月19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我局上报的《关于对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请示》下达了立项批复,2015年3月13日县财政局对我局上报的《关于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函》下达工程预算投资最高限价的批复。2015年4月13日组织施工申请人进行了施工单位比选工作,确定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该工程在2015年4月25日进行项目图纸绘审及技术交底后,于4月27日进行了施工,目前工程进展顺利,已经完成了垃圾收集房(池)的土建部分建设,环卫设施设备正购买之中。
该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并按照资金开支范围、标准及支付进度合规合法进行使用。
三、目标完成情况
(一)目标完成任务量
已经建成加郡乡15个、得妥乡15个、兴隆镇17个、德威乡10个、田坝乡10个垃圾处理池,完成冷碛镇15个、10个垃圾收集房。因建设规划调整,增加了得妥乡2个垃圾处理池,现已建设完备。经初步验收,垃圾收集房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施工单位对墙体、门、屋顶等进行修饰。另外,施工单位已将环卫设施购买到位,待安装。
(二)目标完成质量
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池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质量完成符合要求。
(三)目标完成进度
今年由于雨水多,给施工造成一定难度,工程进度存在缓慢现象,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要求。
四、项目预期效益
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池的实施,将极大地改善县农村生活垃圾随处乱丢和无序处理的现象,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还可以为当地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节省垃圾运输费用,并且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社会效益显著。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县农村生活垃圾由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已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因此,解决县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处置问题已迫在眉睫。
2、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将彻底改变原有的堆放方式,防止蚊蝇孳生,控制疾病传播,使农村环境面貌得到大幅度改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生活居住环境。
(二)建议意见
1、严禁当地的医院垃圾、生物危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及含腐蚀性垃圾进入垃圾处理场。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管理网络,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清运、市处理”四级运行体系。
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建立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贯彻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抓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
(二)负责对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单位、组织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义务。
(三)收集掌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信息动态,开展环境卫生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四)承办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二)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建好环境卫生设施,配齐环卫机械设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三)组织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清运工作,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第十条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网络,明确1名两委成员具体负责环境卫生工作,原则上配备2名以上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员,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二)宣传城乡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或《卫生公约》,增强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三)合理划分保洁员责任区域,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按要求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四)对本村(居)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作业队伍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作业队伍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乡镇驻地及各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齐保洁人员。
(二)每辆垃圾压缩运输车原则上配备1名司机和2名装卸工。
(三)城乡道路、河道原则上按每2公里设1名保洁员,涉及多个村庄的,以中间线为界,各自负责本辖区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保洁员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
乡镇街道驻地保洁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择优选择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由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聘用、管理保洁员;村(居)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选聘,由村(居)民委员会与保洁员签订务工合同。保洁员要统一着装,统一配置作业工具。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竞标的方式优选承包人,由乡镇街道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人负责司机及装卸工的聘用、管理,并承担交通安全等风险。
第十四条设备按以下标准配备:
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15-20个村庄配备1辆垃圾压缩运输车,镇区(含驻地村)配备12吨、其它村庄配备8吨垃圾压缩运输车。
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置1处600升垃圾箱,每名保洁员配备1辆三轮垃圾收集车,配齐清扫收集工具和标志服。
第十五条垃圾压缩运输车、垃圾箱、三轮垃圾收集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采购,分期分批配备给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保养,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四章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作业规范:
(一)村镇道路实行每日一普扫,全天巡回保洁,道路卫生达到三级道路保洁标准。
(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存放,定时定点收集,每天早8点前将生活垃圾收集完毕。
(三)每年5-10月份期间,生活垃圾一日一清运,每日两次药物消杀,进行灭蝇控蚊。其它季节两日一清运。
(四)集中收集清运的垃圾包括塑料制品、金属、电池、纸屑、果皮、菜叶、杂草等,建筑垃圾、煤渣、玻璃、农作物秸秆等,由农户自行处置。
(五)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视野范围内无污垢。垃圾渗滤液无滴漏。
(六)严禁乱倒乱卸垃圾。
第十九条村镇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主次干道、路面两侧干净整洁,视野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树挂,无杂草,无瓜果皮壳,无白色污染,无污染积水,无人畜粪便,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二)房前屋后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水沟内无污泥水及污染物,无粪堆,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三)坑塘、河道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杂草,无各种漂浮物。
(四)垃圾箱周围卫生整洁,无白色污染,无污泥积水,无垃圾外溢,垃圾箱内无积水。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将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逐年增加。
(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建设购置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市财政根据各乡镇街道经济条件分别给予补助。
每购买一辆垃圾压缩运输车、一个垃圾箱、一辆三轮收集车,补助70%的购置费。
乡镇、街道承担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费,由市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除。
(二)日常运行费用。垃圾压缩运输车运行费用,村庄保洁员标志服、工具费,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等,由各乡镇街道筹集支付,市财政按照进场垃圾数量和运距进行以奖代补。按照实际过磅计量数据,每运送至市垃圾综合处理场1吨垃圾,奖励15元。
(三)村庄保洁员务工补助。由市、乡财政每户每月各补助1元,不足部分由村(居)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城乡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对市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补充环境卫生经费。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资源化利用;减量化
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2021302
1概述
当今,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成为世界的热点和难点。全世界都面临固体废弃物污染的严峻形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为解决都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做出很大的努力,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当前城市垃圾的增长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开展对城市垃圾源头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课题研究具有重大意义\[1\]。
2相关理论依据
2.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定义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两种,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垃圾分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的具体方法,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按一定技术标准的收集方法来分类,它与城市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相对。这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理解的这个概念。而广义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泛指城市对所有固体废物的处理过程,具体包括提供源头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这几个环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过程和分类系统是最完整的,垃圾源头分类从系统的角度来看是最有用的,特别是研究到垃圾输送各个环节。本文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包括两种含义。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可以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处理、处置或回收利用区分。目前有两大类:一为可回收利用废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另一个是厨余垃圾、可回收利用废物、有害废物、其他垃圾。
2.2垃圾资源化利用定义
垃圾的资源化一般是指一些现有的固体废物在经过一系列的处理后变为可利用的资源。现在国内外普遍的观点是将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划分为三种定义。一是物质回收利用,固体废物进行材料回收利用,废物经过处理和回收如纸张、玻璃、金属等材料;二是材料转换,即利用该系统对废料进行转换,通过转换变成新形式,如使用废橡胶和废玻璃生产铺路材料,利用炉渣生产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采用堆肥产生有机废物;三是能量转换,即从废物处理回收能量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热能或电能,例如,有机余热回收动力的燃烧,厌氧消化产生使用垃圾作为沼气能源用于加热或发电。
2.3国内研究现状
执行垃圾收集试点开始于2000年,在上海、北京、广州、厦门等8个城市率先开展,但10年后,垃圾桶和回收设施在源头分类模型尚未形成。试点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废物收集和回收设施不齐全,没有做一个专门收集、运输分拣、分类、处理技术\[2\]。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不齐全,挫伤了居民的积极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收集的废物来源混乱、运输和处理资源的源头分类分离的过程未建立、未创建源头分类的存储管理模式。
3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及物理成分分析
3.1生活垃圾产量及影响因素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的逐年增长,影响了城市建设和居民的生活发展水平。发展的城市生活垃圾要进行处理,影响垃圾产量变化的原因中主要包括人口和居民生活水平这两个因素\[3\]。随着城市的发展,我国大城市人口在100~500万人,而且增长迅速,随着近年来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商业经济活动增多,人均工资不断提高,人均消费量也有所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增长这些都是城市垃圾产量增长的原因。
3.2生活垃圾物理成分及影响因素分析
表1和图1可以看出:城市垃圾的总体改变趋势是无机物的组成下降,有机成分和固体废物的整体趋势已经逐年提高,垃圾中水分含量高。这些特点应该在处理过程中引起注意。
4.1垃圾源头分类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不力
垃圾源头分类对废物管理措施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相关政策垃圾源头分类很难实施。通过促进源头减量,并针对垃圾分类推广,国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地方政府,通过改进垃圾源头分类技术来有效控制城市固体废物,以及相应的目标和实施措施,目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仍处于试点阶段,还很薄弱,需要大力推动。
4.2垃圾源头分类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一步就是要进行垃圾的源头分类,这只是垃圾分类资源化的开始。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城市,缺乏废物处理系统及其相关设施,如在公共场所设置分类垃圾桶很简单,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可循环再利用废物,另一种为其他废物。如果在居住区还要加一种分类垃圾箱,除了两种类型的可回收和其他垃圾,厨房垃圾在居住区也很多,如果没有明显的标志提醒,群众很难清楚如何分类。
4.3垃圾分类管理不到位
在很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中,还是采用旧的管理办法,没有相关的源头分离及废物管理实施细则,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到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方面环节,需要协调卫生、环保、环卫、 社会和企业等不同部门解决。但是,这些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需要设置有一个协调机构来协调这些部门的工作共同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5方法和措施
5.1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原则上按“四大类”区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采用的分类投放方式:在试验区的基础上,定义了4种不同的颜色,放置在不同的垃圾桶上。在居民小区的公共区域放置分类垃圾箱。在小区的指定位置放置一个有害垃圾回收桶,并做好安全防护。
5.2分类运输方式及处理方法
主要涉及在收集、运输的方式上,依然采用传统的方式,进行分类收运。厨余垃圾由小区的物业及垃圾收运工作人员每天将厨余垃圾送到处理厂进行堆肥。可回收物由物业负责收集,回收企业定期上门回收,进行资源再生利用。危险废物由环保部门定期上门收运,送到指定的位置处理和处置,其他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4\]。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及资源和利用如图2所示。
6结论
城市垃圾源头分类还处在试点起步阶段,现在多数居民依然采用混合方式投放生活垃圾。虽然多数居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但试点区反馈结果显示,居民的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意识不强。缺乏垃圾分类知识,不知道如何进行垃圾分类,目前还没有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而且提供垃圾分类的基础设施不完善。总之城市垃圾分类还存在许多问题,急需有完善的垃圾分类体系和收运体系来加快城市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步伐。本文研究表明如果建立生活垃圾三级分类体系,就能为垃圾资源再利用提供基础,保证终端垃圾综合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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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国外发达国家一样,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了较完善的制度,但缺乏专门针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管理、利用及处理处置的具体标准规范。从而导致目前我国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利用和处理处置方面存在着各种问题。
1.1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目前还处于摸索和经验积累阶段,政府对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监管措施不够,且产生飞灰的行业缺乏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符合国情的利用、处理处置工艺和设备。在技术不成熟、政府监管力度薄弱的部分地区,产生飞灰的单位对飞灰产生、处理处置去向档案记录不全,未能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是一些地区的飞灰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飞灰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进行利用、处理处置,甚至随意丢弃或采用堆存或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的方式处置,这些情况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严重降低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效果。
1.2利用处置能力不足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的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理量与产生量不符,约有50%的飞灰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2012〕23号)要求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各地方省市普遍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规划和投入,但规划中对飞灰的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预计不足,导致目前对飞灰的利用处置能力有限。如武汉市,已经建成并运营5个垃圾焚烧厂,但飞灰的安全填埋场却未能同期建成;同时,武汉市尚无具有飞灰利用、处理处置运营资质的企业,导致产生的飞灰只能暂存在厂内;加上飞灰的产量大,会极大程度消耗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库容,处置压力凸现,如上海的飞灰填埋场仅用了三年时间就即将填满。
1.3利用处置技术有限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飞灰进行资源化处理,而且对灰资源化后的产品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对产品中的有毒重金属的含量及浸出标准要求等,目前仅有危险废物浸出毒性标准;在处置技术方面,目前除了安全填埋之外还有许多飞灰处置技术,如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固化成型技术等,但是,几乎所有的标准规范都仅规定了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并无推荐其他处置技术。目前国内飞灰资源化工艺主要是制砖和做水泥辅料,其工艺简单,对飞灰中的重金属和二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由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导致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能力与飞灰的产生量具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现有的资源化、处理处置技术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2建议
2.1严格日常监管(1)加强源头减量。建议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减少包装材料过度使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科学分类,从而在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生活垃圾数量;推行厌氧发酵或堆肥等方式利用、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焚烧处置中飞灰的产生。(2)如实申报、防范风险。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单位要将飞灰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飞灰产生单位如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理处置的,应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飞灰;在飞灰的转移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飞灰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其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贮存时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议当年产生的飞灰应在当年进行利用或处理处置。飞灰产生单位应当以控制环境风险为目标,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3)规范利用处置行为。鼓励建立飞灰的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对于欲从事飞灰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而保证飞灰得到有效地利用、处理处置,避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便于今后各级环保部门对其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不规范利用和处理处置行为。
2.2增加利用处置能力(1)统筹设施建设。为控制飞灰利用、处理处置过程的风险,通过实际场地的跟踪监测及风险评估模型开发,对飞灰的产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建议“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时,各地方省市要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2)建立示范工程。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之间的联合,采用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以及等离子等工艺技术,加强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技术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和其相关研究项目,以企业为主体,对较成熟的技术通过建立示范工程进行推广,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和处理处置提供参考依据。鼓励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相关研究项目,进行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建立示范工程,对较成熟的技术和示范工程进行应用推广。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bad border city health city civilization window,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s the important part. Conduct urban environment health work for maintaining the city appearance, create good working and living environmen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has the very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ity environment health.
Keywords: city; Environment; Health;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U984.1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文明建设的加强, 对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也愈来愈重要。卫生环境已成为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些外商投资往往首先看城市的卫生环境。
一、城市环境卫生现状
1、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农民涌入城镇打工、经商、居住,部分市民的环卫意识差,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脏水、随地吐痰、便溺,在小区、街头、广场、商场、楼道、车站随意散发和张贴宣传资料,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建筑渣土装运车撒漏问题,损坏环卫设施,歧视环卫工人等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现象仍然存在。
2、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力度不够
近几年,城区规模不断拓展和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城区清扫面积、日产日清垃圾量逐渐增加,但卫生处理费却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难以收取,主要是由于环卫行业“先服务,后收费”的特殊性,无制约权,致使经费严重不足,经常入不敷出,有时还需要街道贴补,制约其发展。某些单位的弃管货物或弃管小区,院内清洁主要依靠社区保洁员打扫,而楼道内的保洁依靠居民自觉义务清扫,社区保洁员严重缺乏,管理不到位,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
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
采取传统的填埋处理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而且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体。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的极大丰富。同时居民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对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就成了各级环卫部门难于破解的一道难题。采取简易的处理技术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而且破坏土质和地下水源、水体。采用新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征土地、上设备。费用昂贵。开支庞大, 县级财政无能为力。
4、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近几年来,政府虽然加大了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导致环卫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基础设施配置陈旧落后,严重不足。上下水管道老化,经常跑冒,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及环境卫生水平。社区垃圾中转站容量小,不能满足需求,影响城区环境卫生面貌。清扫保洁工作仍然靠人工这种落后方式,机械化清扫使用率极低,致使劳动强度大,长效保洁存在困难,不符合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繁华的市中心,商业网点比较集中区域缺少公厕、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存在游人如厕难,无处倾倒垃圾等现象,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5、长期以来缺乏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和强制性的法规及行政、经济管理手段,致使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置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纸、塑料、玻璃、织物、金属等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再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不断增长的局面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6、环卫职工待遇偏低
劳动保护及工资、 福利政策难兑现, 不仅使工作在一线的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而且影响着他们的工作干劲和热情。劳动保护及工资、 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事关一线职工队伍稳定的权益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 勒紧腰带过紧日子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把有限资金用在了低水平的日常维持上, 该缴的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意外伤害险、 医疗保险等一拖再拖, 有的已经拖了数年, 使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 不能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福利待遇、 加班费等没有执行新的政策标准, 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且严重挫伤了一线职工“ 情献市容, 爱洒环卫” 的积极性。
二、城市环境卫生采取的对策
1、 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营造一个卫生整洁、安全文明、舒适优美的良好环境是一系项系统的工程,只靠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各行各业和广大市民的配合与支持。要充分发挥舆论在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推动作用,增加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严肃性,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及法制观念。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传媒介向广大市民普及市容环境和市容法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深入持久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抵制各种不文明的行为。突出抓好中小学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重公德,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2、 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大各级政府对市容环境工作的重视及投入力度
(1)发挥主动性,拓宽经济来源,弥补经费不足
一是环卫行业实行承包管理,实行简政放权,让基层负责人独立经营。二是开办环卫服务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三是用市场手段经营环卫设施。按照经营城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拍卖环卫设施管理权,吸引社会资金按规划统一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主导,既有政府行为、更有市场手段的多元化投资新格局。
(2)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使其机械化、科学化
一是加快机械化作业的步伐。这不仅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而且能提高作业速度和质量,这也是提高城市管理形象所必须的。二是深化垃圾收运方式的改革。居民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垃圾经垃圾中转站压缩后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理。
3、加强环境卫生监察队伍的建设
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严于律己、公正执法的环境卫生管理队伍,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内容执行,真正做到“三分干七分管”,使其能够胜任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任,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加强对环卫部门的领导,使其能够各司其责,专业性强,协调灵活。对街道的环卫队伍要认真管理,使其能够与市、区环卫部门有很好的衔接,成立环卫清洁管理站这一级组织。
4、大力开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综合利用, 提高回收利用率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纸类、塑料、织物、玻璃金属、动物骨头等是重要的再生资源, 因此, 要大力扶持垃圾的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同时, 对于可堆腐的生活垃圾经高温堆肥处理后, 可加工成有机肥料, 支援农业生产。
5、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社会的公益事业, 原则上应当由国家、地方、受益者共同投资, 大家受益。首先, 城市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继续给予安排, 国家和地方适当安排部分补助资金和优惠贷款, 鼓励地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其次, 争取利用国内外贷款,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提高垃圾处理水平。第三, 积极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 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 的原则, 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征收处理费和生活垃圾管理费。所收费用专款专用, 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努力提高环卫职工待遇,改善作业条件,稳定并发展职工队伍•环境卫生工作集脏、臭、累于一身,工作环境恶劣。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其采用特殊政策,如实行行业工资、环龄津贴、提高环卫津贴标准及奖金标准,改善住房条件等政策。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卫生的好坏已成为评价一个城市管理水平和投资条件的重要内容。创造优美的环境卫生环境, 建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不仅可以吸引外资, 还可以吸引游客, 无疑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扩大对外开放, 既有社会效益又带来了经济效益, 不断增强城市的功能和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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