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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39-03
欧盟是环保主义最活跃、环境法发展最活跃的区域,在废物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最先认识到:作为一项完善的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应满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废物管理法律已经是一个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的超国家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为各成员国提供了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也起到了引领各成员国废物管理立法体系建设发展的作用。为加速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欧盟各国普遍制定了一个有法律、经济、管理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一、欧盟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特点
欧盟废物管理立法在构成与发展趋势上,正不断地为适应管理需求而完善,由条例、指令、决定、建议等构成的废物管理法律体系在许多方面实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结合,形成了有效的实施机制。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
欧盟的废物管理由早期单纯处理向综合治理转变,从根本上转变了废物处理的内涵,重视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从而能够有效控制污染、回收资源。欧盟废物管理战略目标是通过选择较高层次的管理目标,确立了“废物分级”的处理体系,即遵循预防或减量——重复使用——循环利用——堆肥——处置的顺序,强调资源化是垃圾处置的首选方式和最终发展目标;将管理目标向物质产生的源头减量化延伸,全面且综合地考虑废物管理的每个阶段,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通过对物质“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生命周期管理,实现物质产生、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良性循环。“增长必须是环境可持续增长”体现了循环经济立法的特点,而“改进废物预防行动计划、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向可持续的消费型式转变”等措施,体现了力求遏制废物产量与经济增长同步态势的努力。
(二)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可行的措施与目标
欧盟的环保理念一直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理念的不断更新,必然带动着相应立法原则、制度及实施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因此,管理理念的与时俱进是欧盟实施有效废物管理的必然的思想基础。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lunwen. 1KEJI AN. C OM在废物管理上都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强调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效提高了物质和能源的回收利用,并以资源化为废物处理的最终发展目标。欧盟通过环境政策、指令等,明确规定或体现了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如源头治理、废物分级原则,充分体现了其废物管理理念的精髓。
此外,欧盟废物管理目标具体明确,严格限制达标期限。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资源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欧盟通过制定废物管理的框架性指令,指导各成员国依据本国国情选择具体、适宜的方式以实现指令的目标,从而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三)政企职权分明,各司其职,协调运作
欧盟各成员国废物管理模式尽管有所不同,但均强调政企要分开,权责要明确,从而使管理机制协调运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废物管理规划、法规并监督执行、引导社会资本注入、协调各参与方利益关系并对环境质量予以监控;企业则应在相关法律框架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责、利明确,因而促进了各方的高效运作。 最典型的如德国处置包装废物的双向回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只规定该公司应完成的回收利用指标并予以法律监控,其余均由市场决定,这样有利于推动再利用产业化及规模化。
(四)引入多种管理手段,提高废物管理的灵活性
欧盟的废物管理,不仅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而且辅以税收、财政补贴等诸多经济手段,实现了多种政策工具的结合,从而使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管理的灵活性,尤其是使用经济激励手段,能激发各企业改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积极性。
欧盟废物管理大部分是以成员国各地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结合以政府许可形式引入的社会资本这一多元的融资渠道,从而为废物的综合管理提供了资金保障。此外,多个成员国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税收,它是对某些使用了危害环境的材料或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施行的一种税。引入它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促使生产者采用先进技艺,进而达到优化消费模式和产业结构的目的。
(五)公众的积极参与
废物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广大公众积极投入环境事务中,享有更多的参与权,才能使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越来越强,才能使环境法律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加强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环境法治的重点。在欧盟,不只是政府和企业,各公民团体以及普通民众对欧盟环境法律、政策的制定均有重要影响,如在推行新的废物管理指令时,就十分重视对公众意见的采集与反馈。欧盟较强的公众环保理念和忧患意识使废物分类得以充分的展开,降低了废物处理的难度与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资源的再利用。
二、欧盟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法制,依法进行废物管理
欧盟各成员国废物管理的法律框架已较为完善,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废物管理的各个方面,也使所有参与方有法可依,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保障废物管理工作能够依照市场经济规律正常运行;就法律角度而言,健全的废物管理法律制度为废物管理产业化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最典型的例子是意大利进行的废物管理制度改革。1997年意大利颁布的第22/97法令标志着改革的正式开始,该法令确立了废物综合处理的政策:废物减量化;源头治理;回收、再利用和能量恢复的三维回收及无害化处置。它不仅促使清洁技术、生态标识、EMAS规定等的出现,还促成政府与经济实体间达成废物回收的自愿协议。其积极作用主要是突出了“污染者付费”和“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界定了废物处理运作的最佳辖区范围,这为规划垃圾处理厂综 合网络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是开展一切管理工作的依据。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约束力及强制力,能够协调各方关系,有效地完成既定目标。欧盟废物管理的实践表明,通过立法对废物进行管理是废物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环节,法律的强制力对促进废物管理非常有效。
(二)确立可持续的废物综合管理
目前,我国的废物回收后通常被直接填埋或焚烧,不但危害环境,而且浪费了大量可再循环利用的资源。可见,废物资源化对我国尤为重要。废物再利用水平低是一个主要障碍,由于废物回收周期长、收益率低,企业缺乏投入该领域的热情,因此政府应加大对这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此外,我国目前要求资源循环利用的相关政策规定也较少。目前,中国70%左右的垃圾通过简易堆放和填埋进行处理,20%左右的垃圾通过焚烧和堆肥进行再利用,其余的10%左右则通过废物回收进行循环利用。
可持续的废物综合管理是从多年的固体废物管理经验发展而来的成功理念。其重点是,所有主要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全部废物系统内容的综合规划过程(从产生点到最终处置,并包括这两点之间的所有步骤:废物减量、循环利用、重复利用和资源回收)并对系统的各个方面都予以重视。 我们应确立可持续的废物综合管理,让所有的主要利益相关者都参与战略的规划和决策过程中,通盘考虑对所有废物管理技术的优缺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lunwen. 1KEJI AN. C OM点。这种管理模式采用分级管理原则,提倡解决废物问题的最佳途径是首先尽量减少废物产生,并在源头对可循环利用的物质进行分类,以提高可循环利用物质的质量,不能再循环利用有效减量的废物应尽可能重复使用。设定废物减量具体目标,由此解除废物产生量和经济增长的正相关关系。其核心思路是: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从源头减少废物量,避免废物产生应成为废物管理最优先的目标。
废物管理目标的设定,将决定我国废物问题未来的走向和可能达到的效果,也将决定有关部门将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手段和策略。具体而言,我国可参照欧盟的《废物管理指令》,以降低社会整体物质消耗及物质消耗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为根本出发点,将管理目标的优先顺序明确设定为:旨在避免垃圾形成和降低其后续有害性的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设计>产品或部件的再利用>垃圾分类和无害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包括厨余垃圾生物处理)>无害化的能源回收(且达到一定的能源利用效率)>最终的无害化处置。
(三)积极推进废物分类回收
废物分类回收是欧盟成员国普遍采用的收集方法,对废物进行分类能够提高对废物管理问题的认识,随之而来的是废物量的减少(或增长率的下降)。最典型的是葡萄牙政府在各城市建立了废物分类回收站。这种回收站由3个大型和1个小型垃圾桶组成。绿色、蓝色和黄色的3个大桶分别装玻璃制品、硬纸和铝制品,红色的小桶装电池。这一举措对废物的回收和处理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分类回收基础上,建立各种废物再利用公司,使废物处理产业规模化。
废物分类是改变末端处理现状的必经之路,但它也是目前我国废物管理部门的软肋,应该在规划和实施上都得到加强,分类回收应主要从源头(个人、家庭和单位)抓起,尤其是废物分类运输和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在源头进行废物分类的长期目标,当这一基本的先决条件确定以后,在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方面,才会有可能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创新。我们要根据废物的特性,以最大限度资源化为原则进一步细化当前废物分类办法,强制执行废物分类,并积极推广废物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废物分类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废物回收处理体系,从而提升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另外,拾荒者和废品经营者对废物分类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应对他们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行为规范,保证拾荒者和废物经营者安全工作、守法经营。
具体而言,首先要倡导全社会进行废物分类回收,在学校、机场、工厂等地,设置分类回收废物容器,将废塑料、废纸、废金属加以分类回收;倡导居民在家中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装不同种类垃圾,再将垃圾扔到回收站、回收站将垃圾运往垃圾处理厂、以及垃圾处理厂处理的过程中也应分类处理。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出发,确立强制废品回收制度,促进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规定使用回收标志,标注在所有使用后需回收的商品及包装上,并标注其材料名称或代号、符号,以利于废物分类回收,促进废物回收利用。
(四)采用多种灵活的废物管理手段
在我国,经济激励手段只是政策法规等直接管制的辅助手段,而在欧盟,经济手段构成环境政策法律的基石。欧盟非常注意经济激励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以及措施的可接受性。政府激励手段可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lunwen. 1KEJI AN. C OM用于对直接管理的补充,包括税费征收、押金制度等。此外,为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建立和完善了绿色GDP、规划与布局、有效管理与监督、科技研发促进、多元化回收方式并存、公众参与、市场运行等制度。实践证明,经济激励等手段与直接管制结合运用,能够激发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积极性。适当运用税费、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可以为垃圾的收集和处理等提供来源,使直接管制得以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废物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均处在政府的统包统管之下,资金来源最主要的是政府财政,渠道单一,在许多项目资金都有缺口的目前情况下,其投入也是极其有限的,无法满足废物处理量大量增长的需要。废物处理业已经成为政府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严重制约了废物处理的可持续发展。从欧盟经验来看,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废物问题,应由政府投资转变为企业、社会共同参与、广泛引入社会资本注入才能使废物管理事业蒸蒸日上,以推动废物处理市场化和产业化。在许多欧盟国家,废物处理产业在全国产业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将废物处理上升到管理的高度,废物问题就变成一项大而全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涉及废物收集、分类、填埋等方面,还涉及政府的环保政策、法律政策、处罚手段等问题。
(五)开展环保教育,提高公众参与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废物管理之所以走在世界前列,这源于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欧洲国家追求可持续发展上的积极努力,与其较高的国民素质和全方位的环保教育分不开的。所有制度最终的执行都与公众参与有着密切的关系。如瑞典人民自觉接受绿色教育,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他们眼里没有废物,只有错置地方的资源,几乎所有垃圾都是可回收的。他们把较零散的生活垃圾放入最严实的袋子,密闭保存,以避免洒漏或散发异味,然后将这类垃圾送到垃圾处理厂高温焚化,由此产生的热量用于企业生产。从而使瑞典一直保持了较高的资源回收利用率,真正实现了“把垃圾变成某种可利用新资源”的循环经济。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经验,积极开展环保教育,加强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通过协调整合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普及废物管理知识及其重要性,并结合废物分类、垃圾收费等改革措施,让公民设身处地感受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从而使人们更深层次地理解对废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公众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此外,充分的公众参与是欧盟废物管理最显著的特点。在欧盟,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普通民众均有途径发表各自的观点,因而保证了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适用性与可行性。而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机制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lunwen. 1KEJI AN. C OM以传统的政府和企业双边制为主,在公众参与方面稍显不足。使公民有权利参与政策的制定中,有助于增强公众的自我认知性和自觉性,即会觉得自己为可持续发展作出了承诺,从而更积极地参与制度、政策的实施。因此,我们要通过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提高公众对废物管理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废物分类等管理活动,降低废物处理成本高、利用率低的压力;另一方面使公众自觉践行从社会的源头减少废物产生,进行绿色消费,实现社会消费环节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
注释:
郑如苹.欧洲城市垃圾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环保产业.2005(7).
案例一
属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楼顶一大型广告牌存在事故隐患。监察支队立即派员到现场,经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广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监察支队确定立案调查取证。随后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整改到期后,监察支队对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进行安全评估。经研究决定,监察支队下达了强制性拆除的执法文书。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广告牌的管理属市政部门,安监部门进行检查并下达改正文书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牌的设立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查处是法定职权,不属于越权执法。
【评析】
该案件分歧的焦点是,该执法行为属于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是否属于主体执法的关键是广告牌的设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据调查,该广告牌设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属于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某市监察支队依法查处广告牌事故隐患,属法定职权。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察支队查处出租广告牌存在的事故隐患,权责法定。因此,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以单位从事活动的性质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不因单位管理机构的属性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是本案留下的启示。
案例二
再议越位处罚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监局监察支队,在对一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随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安条例》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之后进行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建筑施工队伍不服处罚,申请听证。听证结果撤销该次行政处罚。
【评析】
施工队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安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所以安监部门依据《建安条例》给予施工队伍处罚不当。
实施处罚的安监局认为有三点依据可以给予处罚:
一、《建安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安监部门是该法规的执法主体之一。其总则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建安条例》并没只根据《建筑法》制定,也未规定执法主体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安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建安条例》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属安监部门。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法定职权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安监部门不一定是必然的执法主体,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例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在第一条中同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但安监部门并不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处罚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煤炭局却不是该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适用《建安条例》中的某些条款(比如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但并不代表我们就是整部《建安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况且,我国在行政处罚中,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对同一环节不允许也不可能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相同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以避免职能交叉。
《建安条例》中对安监机关的职责规定是“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前置条件,限制了安监机关的职责权限。即《安全生产法》有条文规定的,我们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中没有规定的,我们不能执行实施行政处罚。我们安监部门能适用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及明确由安监部门行使监管权和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涉及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环保等多个执法主体,而安监部门不可能适用该条例中所有处罚条款。
一、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现状
年,农业局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即执法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配、执法经费统一安排、执法证件统一发放的原则,成立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执法工作。年4月经林区编委批准,更名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具体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应由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渔业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至此,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的逐渐完善,农业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农业违法案件得到严厉查处,农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各级领导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自身的工作性质和重要意义正在为各级农业部门的领导所认识,农业法制化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一起,正在成为新世纪拉动农业发展的“三驾马车”。
(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不断壮大。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不断扩大,各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三)农业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我区自年成立农业综合执法队以来,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至年10月共出动执法人员4182人次,组织配合相关执法检查1161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计6538家(次),查处各类农业违法违规行为367起,调解农民和经营者纠纷154起,挽回农民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实践证明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要表现为“五个有利”:一是有利于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实行综合执法,有效地克服了政事不分的状况。二是有利于增强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三是有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实行综合执法,使执法人员从兼职化变成专业化,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办案水平不断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农业部门执法主体地位。通过专门的执法机构集中执法,有力打击了各类农业违法份子,树立起了农业部门依法护农、依法治农的形象。五是有利于加强与工商、质监、食品安全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业执法工作仍存在执法队伍薄弱、执法水平低、缺乏必要的投入等问题,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差距。
(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现有农业执法人员大多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非法律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从原来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转化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岗位,属“半路出家”,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二)执法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工作开展举步为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案件错综复杂,执法办案成本较高。执法经费虽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但由于预算额度太低,每年仅2万元,无法满足现阶段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需要,导致农业综合执法中市场检查、现场勘测、交通通讯等办公设施落后,执法手段弱化,日常监管面不能完全到位,严重制约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农业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经费的限制,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在宣传的广度、深度上与其它行业的法律法规宣传相比,尚有较大差距,直接导致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同时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薄弱,保护意识差,往往在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管理机制尚需完善。多年来农业执法在农资监管上取得可喜成绩。法律、法规授权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种子、农药、渔政、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种畜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畜牧兽医局肩负对兽药、饲料的监管职责,执法队负责对兽药、饲料违法案件的处罚。在兽药、饲料的监管与兽药、饲料违法案件的处罚工作上畜牧兽医局、执法队两个单位尚需进一步密切,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形成农业大综合的行政执法,有效堵住日常监管上的漏洞,确保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目标的实现。
三、对农业综合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争取领导和各界支持,加大农业执法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在解决机构设置、人员选调、执法经费等难点问题上给予大力支持,做到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建议进一步加大执法经费投入力度,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执法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在队伍建设、人员装备等方面适当增加投入,提高必要的办公、办案条件,配备调查取证、交通、质量检查检测仪器和档案信息处理设备,逐步改善执法条件。在保障机制完备的条件下,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监管等执法职能,形成名符其实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
(二)推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推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更好地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前提。结合农业执法工作特点,依照法律规定,对执法依据、职能职责、执法权限、法律责任、责任追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应做出明确规定,严格实行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一是强化领导,为推进依法行政、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活动考勤和记录制度,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奖惩管理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岗定责,依法办事,树立农业行政执法良好形象。三是层层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个环节的落实,形成农业局对执法队,执法队对执法人员的一整套责任管理体系,做到指标细化,责任到人,人人有岗,岗岗有责,不留执法空白。
(三)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如何,关系到农业执法的水平、力度、成效和形象。因此,要求农业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政治思想素质高;专业素质强;法律知识广;有一定的胆量和胆识。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在两个方面下工夫。一是在调选或录用执法人员上要严格标准,择优录用,把好进入关。二是对在岗和新上岗的执法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知识更新,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纳入日常管理的范围,通过采取分层次逐级培训、专业法规对口培训和相关法律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促使其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为严格依法行使农业执法职权奠定良好的基础,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切实履行职能,独挡一面。
(四)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执法手段。执法能力建设是搞好综合执法的基本保障。为确保我区农业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建议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加农业执法工作经费预算,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在此基础上,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完善农业执法装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办公、检测设备和执法监督车辆。建立与省农业执法总队、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直接连通的农业执法信息统计网络系统。
全力推进乡镇交管所规范化建设 -------------乡镇交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专题汇报
__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组建于__年5月,为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辖官湖、炮车等12个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全系统现有人员130人。自组建以来,我们围绕“徐州一流、全省领先“的目标,坚持以交管所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开展“五项执法行动”为载体,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大力实施交管所办公场所建设,进一步梳理明晰职责,不断强化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履行辖区行业监管职能,实现了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工作的良好开局。
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立足高标准严要求,加快交管所设施标准化建设
根据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交管所规范化建设“四统一”要求,__市交通运输局党委高度重视,从基层交管所外观形象建设入手,立足高标准、严要求,超前谋划,加快实施,大力改善基层交管所办公环境,着力解决交管所办公用房不足或无办公用房的困难,并计划在__和__两年内全部完成12个乡镇交管所标准化改造和场所外观形象建设工作。
去年6月份以来,在建设资金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市交通运输局投资900余万元,先后对炮车、岔河、八义集、碾庄4个交管所实施了规范化改造,建设面积4000余平方米,大大改善了交管所的办公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根据《徐州市乡镇交管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交管所办公用房的功能要求,设立了相应的科室和用房,占地面积能够保障绿化和群众办事停放车辆等需要。根据徐州市局下达__的计划,目前正在进行土山、官湖、铁富、赵墩4个交管所的规范化建设,预计在3月底全面完成。其中赵墩、官湖所的办公楼建设工作去年10月份开始实施,主体工程已完工;铁富、土山交管所的办公楼修缮改造工程已经动工。
规范化建设后的交管所,办公场所相关标识全部按标准设置到位,制做了规章制度牌、执法公示牌,进一步完善了便民服务设施;__年12月,完成了对所有执法车辆外观形象喷涂工作;执法人员的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装备已于__年8月全部更换到位;所有持部颁证执法人员的新版IC卡式执法证件也已换发到位并全面启用。在执法车辆方面,每个交管所配备2辆执法车,并计划在__年对部分老旧车辆进行更新;在科技信息化方面,__年10月对所有的执法车辆统一安装了车载对讲机系统,大大提高了应急保障能力;在执法取证设备方面,每所配备了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器材;在办公设备方面,更新了部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等。
二、围绕提高执法水平,强化综合执法队伍素质锤炼
为适应乡镇综合综合执法新形势的需要,我们结合交管所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人员参培率达100%。一是组织12名执法骨干代表__局参加了省厅在镇江举办的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班,总分获得全省第一名的好成绩,2名同志获得优秀学员称号,刘永辉同志并作为优秀学员代表在结业典礼上发言;二是组织50名执法人员分两批参加了徐州市局组织的综合所业务骨干培训班,其中第二批又获得了徐州个人第一和平均分第一的优秀成绩,受到通报表扬;三是邀请公路部门、局法制科、运管所相关人员上门讲课,重点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赔补偿案件、农村公路超限治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村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取证技巧、装备使用、台账使用等方面进行培训;四是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对《行政强制法》进行专题培训、观看视频讲座并考试;五是深入开展“五项执法行动”专项活动,举办了11个所参加的执法岗位技能大比武活动,评委从模拟现场执法、文书制作、队列等方面对参赛队伍现场打分,当场公布成绩,比出了水平,找到了差距。
三、夯实内部基础管理,着力提升综合执法队伍形象
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在没有前例可鉴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按照“五项执法行动”的要求,从加强基础管理入手,修订了完善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一是制定并下发学习、考勤、执法车辆管理、执法文书管理等10项内部管理制度;二是成立综合所违处中心,对各违处窗口文书、票据使用及案件处罚(理)实行统一扎口管理;三是下发了百分考评细则,实行季度考评,全面衡量各所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四是制定下发了11个统一式样的台账和6个__年度单项工作意见,作为基层综合执法全年工作的指导。对于农村公路运政和路政各项业务工作,结合__实际,制定了工作标准、程序、要点和工作流程,印成手册,下发到每一个执法人员手中。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注重制度的落实,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行为,确保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的严肃性。自综合所组建以来,全系统没有出现一例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一起有责投诉、媒体曝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明晰梳理岗位职责,全面履行辖区行业监管职能
我们对交管所所承担的职能进行了明晰和梳理,充分发挥其牵头、指导职能,先后多次组织乡镇所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打击、集中查处。近一年来共查处超限车辆76辆,卸驳载1__吨,移交计分驾驶员35名。同时,办理各类违章案件3279件,查处涉嫌存
在违法经营行为的汽修门市3家,对全市50条农、公客运班线班车通达情况进行了核查,完成了对5个农村客运站的首次监管工作。在农路日常监管工作中,全年共巡查农村公路26万余公里,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200余处。
五、瞄准新站位新标杆,不断推进综合执法迈上新台阶
我局充分重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清理,进一步夯实依法行政基础。一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规范。2015年我局共出台和更新了内部管理制度性文件4件,全面覆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用车管理、资产管理、决策管理等方方面面,形成了结构合理、内容完备的内部管理机制。二是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年内,新修订规范性文件3件,均严格遵循规范流程,在法制审查、局办会集体审议后,通过“__政府在线”公示草案,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并及时在“__政府在线”。三是适时开展清理,坚持立、改、废并举,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年内,共清理现存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其中保留6件,废止2件,共清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其中保留2件、修改1件、废止1件。清理结果经局办公集体议决后,按要求送区法制办备案,并在“__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
在依法决策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年内,在《__区城管局(执法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基础上,又制定了科务会议事规则,要求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先交科务会议议决。二是严格遵循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等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在履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议决程序之外,更须由法制科及常年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议决后报送区法制办备案。三是坚持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制订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通过网上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吸纳社会公众意见。三是提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年内,根据《__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集意见和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关于__区巩固市容环境提升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工作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和《__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咨询论证,认真研究与会专家提出的专业意见并作出相应修改。
健全行政裁量权制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规范管理。一是落实《__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__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操作指引》的要求,与地方公安、森林公安密切配合,作好刑事侦查程序与行政执行程序的衔接。二是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尤其林业执法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后,通过调研和协调,基本明确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与森林公安分工配合的工作方式。三是紧跟形势,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比照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及时组织对《__市__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修订,三易其稿,力争及时准确地与新颁法律法规进行衔接,目前最新版本于2015年10月16日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充分挖掘案审等法制人员潜力,不断完善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__市__区街道执法绩效考评办法》以及我局制定的《案件内部评查规范(试行)》,并在其规定的案件归档、案件检查、案卷评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案件内部评查机制,将每月组织案卷评查的模式调整为每季度组织两次法制服务下基层加一次案卷集中评审,不仅严格执行“案件审查法制把关”的要求,更将案件评查与城管法制研究有机融为一体,为我区城管执法系统的案件评查、法制研讨、业务培训搭建了稳固的平台。年内,部分街道执法队还对“律师驻队”进行了相应探索。
在法治框架内依法依规处理、疏导争议纠纷。一是认真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年内,尚无新增行政诉讼案件,新增行政复议案件仅1件。针对此案,我局亦按时答复、配合案件审查,针对复议决定积极作为。二是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根据《__区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我局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梳理投诉请求,对能够通过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依法导入法定途径处理,形成投诉请求与法定途径一一对应的工作清单,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高度重视行政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自身的法制监督力量。按照“三定方案”配齐配强内设法制科室人员,同时聘请有常年法律顾问,共同负责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中重大问题的合法性审查。2015年6月,我局增聘一名法律顾问常驻局机关,以提升
合同审查等常规性法制事务的专业化。二是提升公众监督的层次。在大范围开展“城管在社区”工作、聘请“城管义务监督员”的基础上,又推出“__城管通”app。同时不断强化数字化城管中公众投诉、案件处理回访、公众满意度调查等功能,提高对数字化城管中调查公司考评中公众测评的权重。截至10月31日,我局数字化城管处理公众投诉9253件,及时处理率达99.8%。认真对照区“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开展相关普法工作。一是科学规划,专项部署。在《__区城管局(执法局)“六五”普法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订有“2015年度普法工作方案”,建立并落实普法工作及信息报送制度、执法定期培训制度,基本上做到了“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二是丰富培训形式和内容,学法用法有效果。通过局长亲自授课、局班子不定期学法、oa网络学法、实例讲学等形式,将新颁法规、学法精神传达到每一职工。除集中培训外,我局还利用案审工作人员qq群,对基层执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实时指导,辩理析法,以期通过以老带新,以点带面,大幅提升执法工作质量。三是完善法制宣传点管理,加强普法载体建设。在龙城公园、龙潭公园既有普法宣传橱窗、机关窗口普法宣传资料取阅点之外,利用灯杆旗、立柱广告的公益广告时段,投放“垃圾分类”、“垃圾减量”广告;配合市城管局“养犬管理”的电台宣传,组织小动物协会进社区开展养犬知识宣传。四是结合年内普法重点开展集中普法活动。“清洁__月”、“12319热线宣传”、“森林防火”主题月、“公园文化节”法治主题展览、“12.4”普法宣传活动依时有序开展,可谓每个月份都有重点,每个季度都有例牌活动。
在2014年向社会全面公布权责清单的基础上,依法确权确责,强化清单的完善和运行。一是继续完善权责清单。严格按照《__区行政权责清单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对行政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编制执法流程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其中行政处罚类503项、行政强制类19项。2015年又进行了党务权责清单编制,同时针对2014年权责清单编制中发现的“户外广告”区街审批权限不明的问题,积极调研,多方协调,拟定解决方案,并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目前规范性文件已进入区政府审议阶段。二是认真执行,确保百姓切身感受行政机关“权责分明,行为有据”。目前,我局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均入驻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支持网络电子表格申请,大幅度压缩办理时限,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截至10月31日,我局在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共处理来人来访1346宗,其中业务咨询事项741宗,审批服务事项605宗。11月,我局成立了审批服务科以提升审批服务专业化程度。清单运行一周年以来,我局行政权责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每个环节运行良好、衔接流畅,群众普遍反映行政审批服务更加规范高效。
(一)由“表三治”向“里三治”深入推进,打造现代美丽城区
2015年,在区委区府的领导下,我局积极推进“美丽家园”行动。2015年6月,“治脏、治乱、治堵”三治行动全面启动。通过推进“三治”行动,全面提升辖区市容环境、交通环境、业态环境,并在“治脏、治乱、治堵”基础上积极探索“法治、自治、共治”新三治模式,逐步根治“脏乱堵”,将__打造成现代化、国际化美丽城区。城市管理由“表三治”向“里三治”的深度推进工作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南方日报》将之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
(二)创新环卫管理方式助推环卫水平提升
为确保环卫检查、考核的公开、公正、公平,我局对辖区环卫检查、管理方式进行微改革,助推环卫水平提升。一是全市率先采用大众评为环卫评分。聘请第三方监理公司和大众评审员对环境卫生管理进行全面检查、监督、评分,组建市民自愿报名参与的百人大众评审团。二是按质核拨经费。将道路保洁经费核拨与各街道环卫工作得分挂钩。三是建立环卫作业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立统一的网络信用平台,对环卫作业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评价。市城管局拟到我局进行调研,并将其作为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2015年,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我局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与规土监察等部门的执法权边界仍不够清晰。如建成区的乱搭建、二次装修问题。二是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与教育、安监、建设等职能部门执法权与管理权的边界仍不清晰,需要区级统一的稳定的协调。如建筑废弃物缺乏职能管理部门的源头治理、正规受纳场容量不足、联单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单靠城管部门的末端执法难见成效。三是普法宣传的覆盖面还存在盲点,普法的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有待提高。如城管新法规宣传中,仍侧重“罚则”的宣传,而对文明理念的普及不足。
2016年,我局在全面落实区委区府相关部署的基础上,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创新模式为突破口,继续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在权责清单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城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有效改善基层执法面临“权”、“法”纠缠不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依法行,改革现行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执法体制,遵循依法理顺职责与事权、决策执行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全面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执法效率和水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执法体制和监督机制。
二、重点工作容
(一)全面整合城市行执法职能,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一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容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爱国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处罚权和环境保护、工商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处罚权。
其它应划转的行监督和处罚职能,可逐步划入。
二是成立城市管理行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民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法制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
三是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已成立的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基础上,挂牌设立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为市人民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各旗区相应设立城市管理行执法局,为各旗区人民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部门,分别行使辖区城市管理行执法权。
四是完善以市为主的城市行执法管理模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由市人民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市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为市人民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部门。市、旗区两级执法机构成立后,市级主要承担指挥、协调、督查、业务培训、研究拟定有关策、受理行复议和考核、任免城市核心区执法机构班子等职能,日常执法活动由旗区相关机构负责。其中,东胜区、阿康片区综合执法机构业务工作受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直接领导,其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由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征求有关旗区党委意见后任免。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对其它旗城市管理行执法局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其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由相关旗党委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同意后任免。
(二)加强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执法效率
1.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支队,受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领导,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准处级事业单位。为便于与旗区人民和市直相关部门协调执法工作,支队长同时任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副局长。综合行执法支队下设6个大队: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公用事业监察执法大队、市园林监察执法大队、市容环保监察执法大队、督查大队和法制大队。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市人民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管理行执法行为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各旗区综合执法业务,组织各旗区城市管理行执法队伍集中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
支队工作人员占市直行编制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一部分人员从市、旗区两级原承担相关管理职能的部门选拔录用,另一部分按照《人民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秩序的办法的通知》(办发〔〕31号)精神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为切实履行好各项行执法职能,各大队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不低于50%。
随着城市管理行执法机构执法范围和区域的扩大,人员编制数量可在原有人员基础上进一步充实。
2.撤销市规划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其现行使的职能、编制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支队。综合考虑现有在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学历、性别、专业等人员结构因素,经考试考察合格的可随编调入,条件不适合的由市规划局在系统安置。原机构执法车辆、装备作为国有资产一并转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支队。
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及综合行执法支队要于2012年2月底前挂牌成立,完成市规划监察机构职能划转和移接交工作。2012年5月底前,全部执法人员到岗,全面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三)健全配套工作制度,促进工作机制长效化。市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建设管理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城市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及时拟定有关管理办法,报市人民审批后下发。加快完成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实施办法、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处罚程序、执法责任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评议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执法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和部管理制度,推动城市管理向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运行。
(四)完善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推动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行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执法机构与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衔接与协调,相互支持配合,确保全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五)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在城市管理行执法权划定后,结合机关电子务建设,实现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行机关与有关部门间行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工作,清理整顿城市管理行执法队伍,是、市两级党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工作列入市对旗区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体系中,由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代表市委、市人民对各旗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其赋分比例不得低于总成绩的10%,并对城市管理先进旗区予以经济奖励。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要求,各级城市管理行执法机构的罚没款全部缴入本级财。城市管理行执机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预算管理,由本级财予以全额保障,确保城市管理行执法机构有效运转。城市管理行执法职能整合后,根据新增加的职能、人员、执法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等情况,财部门应增加相应的经费核定。城市管理行执法人员执勤补助按照公安干警待遇执行,及时拨付。
(四)严格规范行执法程序。各旗区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执法程序。实行行执法主体、权限公开,执法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要做到统一综合执法的范围和权限,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名称、着装和标志,统一行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和监督检查、行处罚、行强制的告知制度,增强行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执法人员的思想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组织执法业务知识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行执法人员的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加强城市管理行执法保障。为及时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的行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执法人员人身权益,市公安局应在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派驻专门机构负责城市管理行执法工作中发生的治安案件。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74(2013)04-0076-03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钦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安排,紧紧围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基本情况
1.1执法机构设置逐步规范化
截止2012年底,钦州市经编制机构批准设置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5个,其中市本级农业行政执法支队1个,市辖4县区(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各1个,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钦南和钦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2011年5月份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执法机构逐步规范化建设。
1.2执法人员配备不断加大
近年来,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往年相比逐渐增加,目前,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核定编制27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8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实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人员)58人(市本级27人,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31人),现有在岗人员25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6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在岗人员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17人,法学专业3人。
1.3现有执法装备较陈旧老化
全市现有农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5台,执法调查取证设备10套,速测检测设备2套,电脑、照相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基本配备。农业行政执法车辆为2003-2004年间自治区农业厅统一配发,经多年运行,车辆已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有的不能正常使用。
1.4执法职能得到较好履行
目前,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正确领导下,得到较好的开展。据统计,2012年全市共派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4603人(次),执法车辆1123辆(次),检查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5387个(次),整顿市场937个(次),查处各种违法农资数量12.96万kg,货值43.22万元,依法立案查处各种农业违法违规案件140起,结案140起,挽回经济损失315万元。通过农业执法,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2钦州市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1领导重视,统一思想,扎实推进综合执法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有法律依据,有实践基础。钦州市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钦政发[2012]38号文件对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作了专门部署,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把加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确保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2.2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
加强工作督查。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分析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专题研究,更好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的对策。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印发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三是加强跟踪检查指导。市农业局以及各县区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2.3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
一是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的原则,整合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将分散在相关机构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二是成立(变更)市、县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集中行使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执法部门与监督部门分开办公,改变原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用适应执法需要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逐步建立健全执法队伍。
2.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
为提高农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钦州市农业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制订出台“钦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和“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十个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监督与管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5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多方支持,共同推进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等问题。全市5个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均已获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为农业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2年10月,灵山、浦北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获当地编制部门批准6名和8名人员编制。
2.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
一是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每季度组织执法培训学习2次;市农业局法制工作机构每年举办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技能培训班学习2次,聘请专家讲授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知识。二是组织人员参加由农业部和自治区农业厅举办的农业行政执法培训以及自治区农业执法统计分析会议学习交流,提高执法人员对执法技能的理解和运用。三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工作和大案要案讨论学习,在案件的讨论和评查中学习和提高。四是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并对自学成效进行检查,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自觉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技巧、文书制作、案件分析等水平不断提高。
2.7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履行好为民执法职责。钦州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活动。一是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格式和案卷归档多项内容;二是对已经结案的执法案件案卷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查。通过自我评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能力,对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运用能力,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准和办案质量。
2.8加大经费投入,逐步改善执法装备,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给予了重点倾斜,逐步改善执法设备和办公条件,提高执法工作效能,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3.1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未能全面完成
有些部门及部分领导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目前,全市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不平稳,部分执法机构更名和新增人员编制尚未得到落实。
3.2执法经费不足。着装不统一。执法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财政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投入不足,专项经费难以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二是农业执法车辆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农业执法办公及速测等设备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三是没有统一着装执法,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3.3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较薄弱
全市现有25名在岗执法人员中,非法律(法学)专业22人,占88%。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业技术队伍,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对薄弱,行政执法技能和业务素质不够高,同时执法人员力量不足,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3.4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手段薄弱。难以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
目前钦州市农业执法中,办公、速测等设备及传统的执法模式远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办案现场无法直接查询执法或农资信息,给现场执法带来不便。
4完善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4.1继续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离不开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与支持,要继续加强农业部门与市编办、法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农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问题,加快推进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4.2落实执法专项经费,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业执法有稳定的公用经费和办案专项经费。同时努力争取上级部门的经费支持,更新执法车辆,统一执法着装,树立执法权威,提高执法办案效能。
4.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严把“进人关”。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强、法律素质高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二是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款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以及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三是加强执法技能培训。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实践学习,在办案过程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严谨、专业素质好的执法队伍。
4.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建立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行动协调的格局。同时,建立健全全国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机制,建议农业部及有关单位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查询等及时全面、更新对有关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的审批、登记或审定以及标签等信息情况,以便基层执法人员及时掌握农资信息动态,增强农资打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4.5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上报、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制度,逐步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一、加大宣传力度。
按照市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印发的《2019年农资打假工作方案》和《农资打假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在村口和农资经营集中区域张贴宣传标语,在农村中心集镇设置宣传展板、现场解答等方式,广泛宣传农资经营法律法规、假冒伪劣农资辨识知识、维权办法等。印发《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管理制度》等宣传资料3320份,出动宣传车辆30台(次),并及时汇总信息上报。 在全区营造了较为浓厚的打假护农氛围。
二、市场排查。
我区严格按照全市农资打假工作部署,重点对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经销门店进行检查,对全区20个农资市场进行了80次农资市场检查,共排查154家农资经营商户,出动执法人员480人次,边排查边整改,对存在未种子备案和未审定品种门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共32份,避免群众经济损失共5万元;调解农资质量纠纷3起,已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挽回群众经济损失0.9万元;协助外地市调查农资案件1起。
截至2019年7月15日,全区共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性农药除外)》178家;审核上报省农业厅《农药经营许可证》5家。重点检查农资经营门店是否执行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农药经营门店(非限制性)是否存在销售限制性高中毒农药,对于存在限制性农药情况,责令下架停止销售。2019年上半年全区农药使用量近130吨,高毒农药占比5%,环比下降1%,切实落实了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
三、下半年工作部署
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力度,重点做好小麦季种子市场打假工作,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规范农资市场管理秩序,促进农资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重复处罚、执法空档、多头执法的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等问题应运而生。以上问题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矛盾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不合程序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但是,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最近温州城管因依法对违章停车贴罚单被车主暴力殴打,就见证了这方面存在缺陷。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和社会广大民众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二、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1)树立城市管理新理念。服从规律才能发展,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网格管理。比如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不同层级的限制进行管理,比如分为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让管理相对人在张弛有度的制度框架内自由选择。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如伦敦、巴黎等城市中,街头的小摊、小贩和流浪者都作为一种独特的风景在城市的缝隙中生存,而不是被完全推出城市,因为他们也需要生存的空间,更何况管理者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
(2)反省执法对象与目的。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如城管执法中不按程序没收工具、扣押财物等),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应当明确,城管执法的目的不是与其他部门争利,更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了使城市的运行更为流畅,使城市的环境更美好,使生活的人能够感觉更加和谐;不是以暴力将小摊小贩赶出城市,而是更加"善意"地进行管理,使管理者乐于按政府制定的规则活动。因为一个法治政府如果允许它的执法者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这样的执法行为不但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与法治政府的目标也会越来越远。
(3)建立执法新机制。现行的城管执法机构,其职能基本继受于其他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因而显得残缺不全,复杂繁琐,影响了执法效果,所以,解决此问题就必须创新执法机制。如原有执法机构的有些职能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会更便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就应彻底交由城管执法机构。并且在职权转移的同时应考虑到编制、人员的转移与变动,否则就会导致机构的膨胀,从而加重社会的负担,这也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建立初衷相悖。同时,还应重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比如城管执法遇到暴力抗法时,可与公安部门、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动式执法".当然,机制创新的目标是为了建立更加便民、高效、有权威的综合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