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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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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1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制度变迁,是沿着由场内市场到场外市场、由审批制到核准制和备案制再到注册制的路径,渐次接近发展债券市场的客观规律要求。

按照郑先炳(2008),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演进过程可以2005年5月和2008年4月这两个时点作为划分依据。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开启了企业债券场外市场;2008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转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银行间市场产品实行协会注册模式,不再实行备案制。由此,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划分为三个阶段:

2005年5月25日以前作为第一阶段,企业债券实行的是单一场内市场和严格的行政审批。中国企业债券全部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采取行政审批制,场内市场是企业债券融资的唯一渠道。

我国自1984年开始发行企业债券,在1993年3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前,债券投资品种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民营企业债券遍地开花,但由于当时市场管理体制制度缺陷,发生相当部分企业到期不能兑付时,许多发债企业通过发新债还旧债或者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还本付息,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整个市场陷入危机。为加强管理规范企业融资行为,1993年3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券的审批严格限制。从1994年起,大部分企业债券品种都被取消,只留下中央级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这两大类。至此,中国企业债券进入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采取“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的审批办法,环节多,审批周期长,管理效率低。同时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利率水平、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进行严格限制,抬高企业债融资门槛。为此,王国刚(2007)从每一主体发债规模、发债主体、资金投向、审批部门、信用支持五方面论证了这期间的企业债券实质为政府债券,阻碍中国企业债券的发展,中国企业债券市场步入低迷时期,1999年至2005年,企业债券发行额度一直徘徊不前,其中2000年企业债券发行跌到谷底,全年发行总量仅为50亿元,企业债券成为资本市场的短板,实践证明,单一的场内市场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不适应债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严重制约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第二阶段以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为起点,中国企业债券场外市场重新开闸,备案制浮出水面。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场所由交易所市场拓展到银行间场外市场,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大额灵活交易,也符合国际发达债券市场惯例。审批制度上,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发行审批实行备案制,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在发行机制上,短期融资券引入了市场化的利率生成机制,采取簿记建档的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不用担保,强调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通过企业信用评级反映发券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一次备案分期发行;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并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备案制发行短期融资券,对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建设和完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种灵活的市场机制债券发行方式得到了工商企业和投资者的认可,短期融资券从2005年的1424亿元上升至2009年的4612亿元,并且从2007年起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超过场内市场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

第三阶段以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标志,场外市场开始实行市场主体自律管理和注册制,银行间企业债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变革进入了新阶段。

2007年9月3日,银行间市场会员自律组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2008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转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银行间市场产品实行协会注册模式,不再实行备案制,并正式开始接受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银行间企业债券在管理体制、审批体制和发行体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在管理体制上,银行间市场用国际通行的自律管理代替了原来的行政监管,鼓励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有效发挥了市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次,在审批制度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管理流程进一步简化,发行效率进一步提高;最后,在发行机制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有效期为2年,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并且债券定价机制率先采用逆向询价机制。

二、中国企业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演化路径看,其企业债券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

首先,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处于分割状态。由于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行政管制和发行管理权束缚,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场内市场的企业债券与建设项目联系较紧,而国家发改委一直管理建设项目,所以场内市场交易的企业债券发行由国家发改委管理。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和可转债,由于其与股票市场有着紧切的联系,所以上市公司的债券发行是由中国证监会管理。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则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监管。这种按照各主管部门自定规则规范相关经营性机构发行债券行为的现象,使统一的企业债券制度因体制原因而四分五裂。

其次,企业债券交易市场的分割。阻碍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交易市场的分割。中国企业债券的交易场所是沪深交易所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市场的分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投资者的分割,并不是所有的债券交易商和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二是两个市场之间尚未建立高效的转托管机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的运营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 交易所市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目前两大机构在技术上和制度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相互间没有形成很好的协调机制。

最后,企业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狭窄,债券信用评级比较薄弱。企业债券发行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电煤 、水 、电信等基础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导致筹集资金用途单一,大部分被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新项目的创新、开发所需资金得不到满足。并且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存在的严重资金缺口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2009年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艰难推出,其数额仅12.65亿元。还有,中国的债券评级体系尚不整 ,市场上一直缺乏有效的信用评级机制,现有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差强人意,公司债券的级别不能很好地反映公司经营效益和盈利预期。

三、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趋向

(一)制定统一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改变企业债券制度不统一状况, 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券均纳入企业债券范畴。“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 实行企业债券发行的登记注册制度或免审制度,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制度,企业债券的定价制度, 企业债券的资产抵押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 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债券的交易 (包括无形交易)规则, 公司债券的清偿制度以及落实 《企业破产法》 的具体规则。

(二)建立有效的企业债券监管体系。在实行统一的 “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条件下具体的监管工作可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 例如, 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将继续存在, 各类企业债券的具体发行监管和操作可继续由对应的监管部门实施, 但各个监管部门都应按照 “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监管, 由此, 先实现企业债券的规则统一, 待日后条件成熟时, 再实现统一监管。

(三)明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市场主导地位。将场外交易发展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场所,既遵循了债券市场发展规律,也符合国际经验。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 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必须坚持完善以场外债券市场为主体,场内市场为辅助,分工合作、互为补充的债券市场体系。同时建立高效的转托管机制, 进一步推动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互通互联。

(四)促进发行主体多元化。鉴于中国企业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主体比较单一, 应放松发行限制, 拓宽发行企业范围, 将民营企业纳人到发行企业债券的行列中来, 增加中小企业通过债市融资的机会, 从而推动市场主体的完善。

(五)积极支持企业债券的创新。企业债券依发行人的状况不同而差别甚大,同时,企业债券又是其他一系列证券类衍生产品 (包括资产证券化债券)的基础,因此,在发展企业债券的过程中, 应留有充分的制度空间以支持企业债券的创新,其中包括:运用债权进行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 以企业收入的现金流支持企业债券发行等等。

第2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一、中国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根据《管理办法》,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对照美国模式运行,即采取“表外运行模式”。按照上述设想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会面临以下问题:

    (一)一级市场发育不全导致MBS发行与定价困难1.抵押贷款规模太小。一般而言,抵押贷款要达到GDP的相当规模,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到资产池的风险,提高住房抵押证券MBS的信用等级。如2002年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达到3.91万亿美元,住房抵押证券化比例高达56.2%。而我国从1998年正式推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至2003年底余额为1.18万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仅为7.41%,致使我国在构建MBS市场运作所需资产池时困难重重。2.抵押贷款品种单一。在MBS发达的国家,抵押贷款产品品种具有多层次性,存在着固定和浮动利率抵押贷款,贷款期限、贷款条件灵活,而且偿还方式多种多样,可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而我国现行住房抵押贷款均为可变贷款,贷款利率的一年一定以及对贷款利率调幅限制的缺乏使得未来的现金流会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难以预测,导致投资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风险加大,并造成在技术上对抵押贷款证券进行定价的难度增大。3.缺乏规范的引导机制。由于全国统一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尚未形成,各地区、银行之间在贷款标准、贷款格式、发放程序、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做法还不统一,没有形成有规范的竞争,金融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强形成推行MBS的障碍1.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的优质资产之一,银行不愿意因MBS而减少自己的优质资产。资料显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中不良资产的比例仅为0.28%。随着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扩大,这笔优质资产对银行的整体资质的优化作用日趋明显。如果进行表外证券化,则等于是减少了银行的优质资产。另一方面,国内住房按揭贷款的净收益率可达到3%左右,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使原来由银行独享的收益被各个中介机构分享,因而银行并不愿意推行资产证券化。2.各种融资费用、评级费用、税收等使推行MBS的成本过高。依据《管理办法》,在推行MBS的过程中,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出售给特殊目的结构,使资产证券的风险与作为发起人的银行破产风险隔离开来,保证证券持有者收益的安全性。然而,真实销售的操作还消除了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这对发起人银行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为了通过更高的信用评级而产生更多的现金流。一些总体信用不好的发起人,往往会采用过度担保的手段。这会使发起人承担间接但实实在在的损失或者成本。如果发起人由于过度担保而想要得到对基础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一般会设立双层的SPV构架:发起人先把应收账款出售给一个全资拥有的SPV,设计出破产法上的真实出售,以获得破产法的保护:该全资SPV再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一个独立的SPV,在不必构成破产法上的真实出售的情况下,实现会计上的真实出售;独立的SPV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来支付转让金额,在不破坏真实出售的会计原则的情况下,把剩余资产返还给全资SPV:全资SPV可以通过被兼并或者以发放红利的方式使剩余资产回到发起人的手中。如此推行的双层SPV构架不可避免的要增加高额的成本。在各种成本高企的情况下,中国的一些大银行一般不愿意将自己的优质资产拿出来证券化,而最可能的是将不良资产拿出来证券化,比如来自烂尾楼的抵押贷款,从而使证券市场雪上加霜。

    (三)与MBS有关的信用评级与增级中介机构不够健全MBS中的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超额抵押、利差账户、优先(次级)结构等。大部分的内部增级方式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交易当事人只要在交易文件中做出规定即可。而超额的抵押方式在我国面临一定的风险,因为在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时不支付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比例的折扣进行支付,基础资产价值超过付款的部分用于抵押,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超额抵押部分应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相违,即在发起人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出售资产时的抵押部分要列入破产财产清算,无法实施破产隔离的原则。外部信用增级。包括第三方保证,银行开具信用证、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等多种方式。国外特别是美国成立了一些准政府机构担保机构,以提高担保的权威性。而我国担保权益制度在登记机构、类别、公信力和管理手段等方面都欠缺,要想设定具有优先权的担保权益,必须到有关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在登记机关政出多门、手续繁多、费用昂贵的情况下,这必然增加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尤其是我国《担保法》严格禁止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势必阻碍证券化的发展。信用评级是评估被评级证券能否按期支付利息和最终支付本金的可能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其能够给投资者提供一种决策参考,在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够完备,存在两个比较重大的问题:一是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较差。我国的信用评级公司除独立于金融系统外的法人机构外,有的在行政上还隶属于银行系统,有的直接是证券承销商的一个部门,评级过程中受到干预过多,且过多考虑发行人利益,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难以保证评级的权威性。二是评级技术的科学性不足。如评级程序的连续性还不够,评级在各地区、各行业甚至各个机构不一致,评级标准主观因素浓厚等。这使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不被市场普遍接受和认可,评估结果对投资者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四)机构投资者参与MBS的渠道不够畅通从国外的情况来看,MBS的购买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如:美国共同基金经理持有39%,商业银行持有18%,中央银行持有13%,州和地方政府持有9%,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各持有8%,其他机构持有10%,而零售只占3%:英国的商业银行持有本国发行的住房抵押证券的50%,住宅建筑互助协会持有约20%,一般企业、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持有约10%;日本住房抵押证券则以金融机构为主要发行对象。依照《管理办法》,抵押贷款证券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这将使能够介入其中的机构投资者受到比较大的限制。另外,我国目前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有较大争议,有的法律条文明确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这就明确界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所有这些限制机构投资者的规定和措施,将使MBS的推行面临需求不足的困境。

    (五)分业经营等法律制度与MBS发生矛盾和冲突我国金融行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究竟由谁来管,如何分工和协调,一度成为资产证券化向前推进的一大障碍。目前推出的《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虽然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监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但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中国资产证券化涉及会计、税收、投资等多方面问题,监管问题变得比较复杂,需要许多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等参与管理,并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应的配套政策。在各个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立法的情况下,部门协调肯定会成为一大难题。

第3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信用评级;发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06-03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对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政府监管工作的实施以及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伴随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通货膨胀、企业财务恶化、金融市场日益复杂的局面开始显现,以信息不对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投资双方利益冲突的存在和加剧,使得投资者需求依靠评级结果来提供决策的依据和支持。信用评级用最简单直观的方式向市场参与者揭示可能的风险,便于其根据评级做出决策。可信度高的信用评级市场有利于协助政府监管金融市场行为,防范风险,客观评价企业,淘汰不良企业。因此,中国有必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建立一批具有高可信度的专业的评级机构,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一、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现状

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隶属于各省市的分行系统。随着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中国正式开始构建独立于政府的信用评级市场,此后,伴随着国内信用评级需求的逐步扩大,信用评级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市场的历练中陆续涌现出一批评级机构。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短期融资债券市场建设的同时,也积极扶持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等五家市场评级企业。这些企业借助庞大的市场需求,知名度与实力不断提高,发展潜力巨大。同时,信用评级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目前已经包含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贷款企业、证券公司债券评级等众多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国家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也在进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现已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机构,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体监管系,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2000年以后,面对信用评级市场迅速发展壮大,各类监管机构陆续从业务角度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基本方式为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各评级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和规范。

在人员素质方面,信用评级企业培养出了一批学历高且经验不断提升的分析师队伍。目前,评级机构从业人员中已有超过70%拥有硕士学历,15%左右拥有博士学历。不断优化经验使其成为信用评级机构成长的基石。不仅如此,国内评级机构与世界重要评级机构的合作也在加深,不断有跨国评级机构参股中国评级机构。例如穆迪49%参股中国诚信国际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惠誉49%参股联合资信评估公司,标准普尔49%参股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二、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用评级市场成长迅速,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的同时,也在宏观市场环境和行业内部两方面展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从宏观市场环境看,主要问题集中在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繁杂、审核与评价机制不完善等三个方面。

首先,现有对评级市场的规范,主要是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管理局出台的多项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不足以对迅速壮大的市场产生强制约束力。信用评级市场缺少针对其设立的基础性法律,相关的约束只在一些通用的法律如《证券法》中提及。

其次,信用评级针对的产品面向多个部门与交易场所,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而国家实行的监管策略主要是针对这些部门或交易场所设立监管部门。因此,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产生了多个监管部门共存的状态,这些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范围存在重叠,缺乏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从而令监管效率下降。

第三,市场的膨胀超出预期,随之而来的是信息安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执行缺乏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信用评级行业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这样的情况助长了侥幸心理的产生,同时引发短期行为的集中出现,这极大地损害了整个信用评级市场的声誉。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相关规制对行业行为进行规范,但无论是约束力还是可操作性都不强。

从行业内部来看,主要存在技术水平较低、行业竞争不规范、垄断巨头的渗透等三个问题。

第一,信用评级市场是智力密集型市场,而评级技术是各个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中国评级机构由于经验相比国外评级业巨头有较大差距,机构数据库与知识库的建设相对落后,因此在评级过程中对量化指标数据的计算与检验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面对不同评级企业与债务工具时,如何更准确地表现其风险特征成为各个评级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这也进一步限制了评级机构业务范围的拓展,对于资本市场不断涌现的金融工具,国内评级机构只能望洋兴叹。

第二,虽然国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规范,但行业内无序竞争情况依然存在。这些竞争引起了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失衡,迁就客户、买卖人情关系等行为扰乱了本该进行的公正客观的评级行为,从而造成评级稳定性差、信用评级趋同等问题依然突出,引起了了公众对信用评级行业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广泛质疑。

第三,2006年以来,美国信用评级业巨头纷纷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全国性的信用评级企业大多已被外资企业收购。这些公司一方面故意压低对中国信用评级和国内企业的信用评级,为美国的金融机构在华赚取高额垄断利润,一方面,操控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建立中国经济数据库,广泛渗透各行各业,对中国信息造成威胁。

三、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究其问题成因,笔者认为信用评级行业环境与市场监管体制是两大主要因素。

从行业环境看,信用评级市场业务主要局限于信贷与债券评级业务,业务规模整体较小,且由于非市场化现象的大量存在更使得债券评级的认可度下降;其次,国家在企业债发行定价上实行利率管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降低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存在意义。中国甚至一度施行强制担保制度,这也是导致债券的信用等级的趋同,市场缺乏差异化的成因。同时,受限于各机构的技术经验与能力,在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产品面前,无法有效参与新的金融产品的评估;从流动性上看,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割,大量的市场参与者不能自由选择交易场所,债券的流动也受到极大限制,而更重要的是,一种债券的流通价格在两个市场间是存在差异的。在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初期,各省市纷纷建立本地区评级机构。由于历史原因,当前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行业割裂与地方保护主义,对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信用数据的积累量也不能满足信用评价模型的使用需求,基于国情的自主化本土信用评级模型需要检验与修正的时间,而暂时还不能满足实际应用。

从行业监管角度,中国评级机构监管是多部门共同管理,但问题在于还没有形成协统计值,国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都涉及监管信用评级业务,但无主导部门形成对评级机构的排他性的监管权;同时,国家对该市场的立法层次过低,证监会、人民银行出台的规章制度受限于监管权限,仅适用对本部门范围业务的监管,缺乏从国家层面对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权威性。而且大部分的立法显得过于简单,缺少指导建议和实施细则,大多数规章制度仍是缺乏统一标准的原则性规定;此外,中国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权力划分存在空白、交叉重叠或的缺陷,一方面降低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各部门的立法充斥着部门利益色彩,同时有分割市场的倾向。

四、推动中国信用评价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信用评级市场的议价能力显著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但也应该注意到国内信用评级业的水平与迅速壮大的经济实力并不匹配,因此应当从培育良好的宏观市场环境入手,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与自身建设的力度。

一是推动信用评级市场规模的扩大。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依然相对较小,业务领域依然主要聚集在债券、银行贷款以及企业信用等领域。因此应当首先推动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并以此为基石推动和壮大中国信用评级市场。政府在金融行业的改革中应注意率先在经济、金融、投资、监管决策中利用信用评级信息,通过国家制度安排拓展市场需求,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由证监会于2006年颁布,是迄今为止信用评级行业最高规格的法规。但该指导意见仅适用于人民银行对其下属各机构在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越来越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考虑国内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具有较强实践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打造一个适于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是改进信用评级技术。中国的自主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借鉴国际巨头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出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将中国的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对利差、违约率、信用迁移矩阵等数据的专项研究,对信用评级的一致性进行检验并提高其有效性,建立机制保障用户信用评级信息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比性。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机构知识库的建设,对系统的设计、数据与信息的录入到知识库的管理都要考虑全面,并保障其长期持续的可维护性,为获得长期发展优势奠定坚实的软实力基础。与此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和官方权威机构也应积极参与到知识库的建设当中。

参考文献:

[1] 聂飞舟.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2] 金克茂.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状况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第4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摘 要 短期融资券自2005年推出以来,发展速度令人瞩目。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短期融资券市场。本文在充分肯定短期融资券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短期融资券 现状 建议

一、短期融资券概述

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消息,2011年3月央行发行了84只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总量2175.5亿元。而2005年5月,我国仅有5家企业发行7只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量109亿元。短期融资券的发展速度令人瞩目,业已成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和企业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短期融资券作为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发债。从宏观层面上平衡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第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提高了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改善。第三,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快了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从微观层面上来说,第一,短期融资券市场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短期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企业过度依赖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的现状,有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第二,根据财务杠杆原理,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情况下,促使所有者权益实现较快增长,增加企业价值。第三,发行短期融资券对发行企业信息披露基本信息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促进了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另外,短期融资券的不断展期给市场传递了企业信用质量不断提高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企业建立市场信誉。

二、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债券市场发展是金融创新的基础,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丰富了债券市场短期工具品种。短短6年的时间里,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迅速。近期有不少大额的短期融资券批准发行。例如,铁道部3月28日公告,将于2011年3月31日招标发行200亿“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期限为366天。在如此之高的投资热情背后,短期融资券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小视的问题。

(一)发行主体结构不平衡

从2005年5月央行推出短期融资券以来,发行主体主要是信用等级高的国有企业,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却无法得到很好的满足。另外,目前我国短期融资券的制度设计上也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集团,而不是一般的中小企业。因此,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存在发行主体结构不平衡的现象。2008年10月9日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试点活动启动,6家中小企业获准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共2.52亿元。而仅是2008年10月,央行就发行了24只企业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总量高达442.6亿元,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还达不到本月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量的0.6%。

(二)发行定价方法不规范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孙建华(2009)也指出,理论上我们可以利用金融工程中风险中性测度下的违约过程所导出的违约期限结构来进行定价。短期融资券本质上是一种含有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因此它的定价主要取决于对其信用风险的判定。但是我国的现实条件尚不能满足准确判定和量化信用风险的水平。

(三)中介机构发展不完善

中介机构作为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桥梁,对短期融资券市场的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中介机构中,信用评级机构和承销商还存在不少需要改善的地方。

1. 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的评级业务尚未设立统一的协会进行管理,各种评价体系和试行办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无法得到准确地衡量。目前,我国针对短期融资券采取的评级方法更多是类似长期债券的评级手段,而没有特别为短期融资券设计相应的评级指标和体系,可能产生较大模型风险。此外,这种方法未采取跟踪评价,缺乏动态性。

2. 承销商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目前,我国短期融资券主要由商业银行承销。实力强的承销商一般不愿意承接资质差的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从声誉机制角度来考虑,投资者一般认为大银行承销的融资券资质量会较好,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四)机构投资者不成熟

从2005年以来,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上大多数都是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机构投资者群体并不成熟,未来的投资力量和购买力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目前还缺乏一个足够有实力的短期融资券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参与短期融资券市场投资,对其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垃圾债券市场作为完善的债券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垃圾债券市场,在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应当充分分析投资组合的风险,在尽可能低的风险水平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三、完善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建议

(一)注重市场监管,加强市场化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在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既需要注意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又需要注意加强对市场的规范管理。

第一,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并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解决;第二,促进短期融资券发行方式的多样化,同时遵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1. 严格限定短期融资券资金用途,避免“短借长投”

由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无需担保,有些企业可能会循环发行短期融资券以获得资金用于长期投资,从而因投融资期限不匹配产生风险。因此严格限定短期融资券资金用途是降低兑付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发行人的自我约束也至关重要。发行人必须科学地管理和运用这些资金并提前做好还款计划,从而避免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导致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困境。

2. 规范和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联系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桥梁,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之一。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改善与投资者关系的一个有效沟通工具(陈国辉、韩海文,2009)。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意味着高的市场认可度和低的资本成本。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说是提高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建立科学的短期融资券定价体系

在短期融资券的定价上,因为没有信用利差的科学估计,我国无法采取风险中性测度下的违约过程所导出的违约期限结构来进行定价。因此,我们只能采用市场比价法进行定价,即从可能的投资者、现有资金面、不同发行人的条件等进行初步定价,并且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对短期融资券与同期限央行票据利差的影响(孙建华,2009)。从长远考虑,必须完善市场定价体系,建立信用等级与利率挂钩的利率定价方法,以基准利率为基础,适当进行利差定价。完善的市场定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利率风险。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的监督和管理,是控制融短期资券信用风险的重要举措。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我国构建和完善短融信用评级体系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民间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研发现代化评级技术,以提高信用评级的技术含量和质量。

对承销商而言,应对发行企业做出客观、公正的尽职调查,督促和协助企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及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使大量的社会资金脱离银行信贷体系,加速了中国金融脱媒的进程。因此,商业银行需要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从单纯的资金融出者转变为全方位金融服务提供者。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短期融资券的契机全面介入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并推动其在综合经营方面迈出更多实质性的步伐。

参考文献:

第5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信用评级 监管 进程 对策建议

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ABS)试点,新一轮资产证券化便备受期待和关注。央行、银监会2013年12月31日联合公告,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的风险自留行为。2013年12月底,证监会受理了东证资管“建元一号”产品申报,其将采用“双SPV”结构,这些足以证明政府对经济改革的决心和信心。“2014年存款利率有很大可能放开,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竞争加剧,存贷款定价能力将决定收益水平。2014年全年的规模有可能达到4000亿元”(张友先、张圆圆,2011)。当然有人会担忧这一活生生的事例:资产证券化引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也有人会质疑: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不会成为另外一种可能,即把一些不佳的资产通过粉饰包装,偷梁换柱去转移风险。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与特点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并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彭文峰,2011)。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后在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日本等国普及和发展起来,经过40多年发展,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MBS)到各类资产支持证券(AB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从传统的CDO到合成CDO产品。因此,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通过结构安排、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手段之后,将其转换为流通证券,进一步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近年来,为了深度挖掘和培育资本市场,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为了有效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并盘活存量资金,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从总体上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是早期探索阶段(1992-2004年),如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这为证券化业务发展奠定了明确的政策基础。第二是试点阶段(2005-2008年),2005年开始,中国证监会管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管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分别开始了各自的业务实践;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标志性证券是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2006年出现了担保债权凭证(CDO),2008年出现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第三是停滞阶段(2009-2011年),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国资产支撑债券总额为734.46亿元,总数达到80只;2008年金融风暴之后,资产证券化也戛然而止,2009年、2010年两年中并无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第四是重新启动阶段(2012年至今),央行、银监会、财政部于2012年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首期信贷资产的额度为500亿元,资产证券化将迎来新一轮发展的契机。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截至2013年上半年,银行系统中,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9.3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9万亿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45万亿元。理论上,银行可证券化资产余额为28万亿元(郭伟,2014)。这些都说明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显著特点,即:规模小,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证监会主导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监会和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三足鼎立之势,基础资产有限,主要体现在种类较少,质量不高、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等方面。

中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司法部门的法律框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种法律关系支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容,如资产转让问题、SPV特殊目的机构法律问题、信用增级问题、监管问题等,这些都会成为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障碍。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将缺乏流动性的债权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券的过程,主要有资产发起、SPV的设立和融资结构。首先,缺少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资产证券化建立SPV,形成信托关系,即发起人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但与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也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对于合同债权的转让,与我国《合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民法通则》规定都有相冲突的部分,因此,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显然缺少法律依据。其次,SPV的设立与《公司法》相冲突,SPV本质上是为适应“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需要而特设的“空壳公司”,这与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冲突,如严格的发行债券条件、经营场所、条件和范围,SPV无法满足 《公司法》 规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等相关会计制度。最后,在信用增级实际操作过程中,与《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都有相悖的地方,没有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使已有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不高,又与高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出现纠纷,风险很大,可能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1993年以来,加快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如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正式实施的《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虽初现端倪,但尚未形成一套适合我国企业特点的评级体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因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被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使外部信用增级机制面临巨大障碍。评级机构准入审查门槛较低,信用评级机构处于多头监管局面,评级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度低。没有统一的评级机构资质认可机制,因评级机构立法缺失,出现多头认可,如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就分别被中国人民银行和发改委进行过资质认可。

(三)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

第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评级风险,如评级机构监管不力,会出现评级机构的寻租风险;评级机构自我约束不力,会出现道德风险,当然,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可能面临垄断风险和欺诈风险。垄断风险必然会造成价格的高位,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成本。因国外评级机构利用我们相关方面知识的局限性来欺骗,同时对国外评级结果的盲目崇拜,导致国外的评级机构恶意欺诈。第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在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这三大监管部门之间,对市场准入时股权资金的监管上,因缺乏信息沟通,潜藏着巨大风险,另外,资产证券化外包是银行服务外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外包业务既给银行降低了成本,同时也给银行业带来了种种潜在的风险。第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因制度缺陷产生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因“私权意识”太强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即用权力投机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这样极大地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四)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

我国监管体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就出现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受证监会的监管,监管机构之间又缺乏交流,出现监管多头和监管分裂现象;另外,没有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统一的法律法规、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素养,监管人员利用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漏洞,使监管出现重复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甚至出现道德问题,使监管效率较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方面信息不能共享,造成监管当局缺少足够的信息,使监管失效。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新一轮资产证券化重启传递给市场更多的信息和信心,而大力发展和培育我国金融市场已迫在眉睫,以目前资产证券化发展为契机,促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顺利推进。

(一)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有助于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制度,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完整规范的证券化法律,对现有法律中的条款与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的矛盾部分要做出特别规定;还可通过试点立法,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与现实不适应部分立即修改,适应部分上升到国家条例层次,最后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另外,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保障,如修改《证券法》中对SPV主体资格的规定、修改《破产法》中关于真实出售标准的规定、修改《担保法》中有关担保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所有这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起到保驾护航的职能。

(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从宏观角度,政府需建立一套宏观信用管理模式,以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如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信息资源共享等,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微观角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这两个重要环节,在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建立和完善合理且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是对“经济人”行为的一个规范和约束,有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培育和快速发展。

(三)强化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建立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其主要作用在于对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全过程及其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监视,得到准确的信息为下一步决策提供服务,这种预警发生在事前,使金融市场的运作风险最小化。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形成一整套科学高效的处理金融突发事件制度和专业人才,如美国在处理2007年次贷危机中实行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要防止“软政权化”风险,这一概念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冈纳・缪尔达尔提出,尤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腐败、防止寻租和防止扭曲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风险。

(四)解决资产证券化监管

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和自律体系,形成透明的流通市场业务规则,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有序健康运行,如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获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持续检查,强化金融监管效果。一方面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坚持外部担保制度,以保证交易完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使其具有及时性、相关性和可理解性。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定期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是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法律环境不完善、金融监管缺位等原因,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成长和成熟,只有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完善,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友先,张圆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突围之路[J].国际金融,2011(7)

第6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不断演变的欧债危机,成了一次国家信用的纷争。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对一国政府作为债务人履行偿债责任的信用意愿与信用能力的评判。

信用评级,除了要对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趋势、对外贸易、国际收支情况、外汇储备、外债总量及结构、财政收支、政策实施等影响国家偿还能力的因素进行分析外,还要对金融体制改革、国企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所造成的财政负担进行分析,最后进行评级。

2011年8月6日上午,国际三大评级公司之一的标准普尔宣布下调美国信用评级,由AAA调降到AA+,评级展望负面,这在近百年来尚属首次。而由此爆发的欧洲信用评级下降的趋势也迅速蔓延。德国,欧盟经济体的最具实力型国家,在不久前也被下调了国家信用评级,缺少更多市场活力的欧洲,逐渐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索。会展业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经济形势的转变也对会展业产生了一定影响。

出展市场的稳定不仅取决于国内出口贸易的稳定增长,而且还由外界经济环境所决定。从2008年开始上演的金融危机,在经历了3年的震荡和消化,演变成了债务危机。再加上人民币升值,我国通货膨胀形势的严重,出口贸易形势不太乐观。特别是欧洲国家的消费能力严重下降,中国商品的价格优势在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下,逐渐呈现弱势。信用危机的出现,不仅预示着市场持久性和稳定性的减弱,也为我国出展业带来一些思考。

上海现代国际展览公司总经理张定国曾表示,德国国家信用虽然被调低,但是从整体经济环境来看,“尤其是德国本身会展业并不完全依仗国内,它已经在世界各地举办展会,并且其面对的市场是全球。”这也大大降低了信用评级的影响。不过提起这种评级制度,众多会展业界专家也纷纷表示,会展业也可仿效。

信用的缺失,造成市场经营压力增大。而对于我国来说,尤其是高速发展的会展业来说,开展必要的信用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总理10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其中会议要求,大力推进商务诚信的建设。还特别强调,加强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事实上,在诚信的问题上,目前中国展览业面临着这样一种尴尬的境地:不诚信对于整个展览行业来说是有害的,但对于不诚信的单个展览企业来说可能在短期内却是有利益的;而且有些企业事实上就没有或者是顾不上考虑长远的问题;甚至有这样的情况,不诚信对企业是有害的,但对企业的经营者个人却是有利的。面临诚信危机,有些会展企业在试图走出困境的时候,为了抓住一根救命稻草,甚至将整个行业都拖入泥沼――骗展、拼展层出不穷,展会价格战、时间战、数据战、心理战已经让参展商、参观商、购买商集体疲惫了。

就在2011年全国贸促系统年度工作会议上,中国纺织企业参加土耳其国际纺织展的事件成为典型,如果说国内展览业务出现诚信问题的原因归咎于中国会展业发展程度低,那么对于土耳其类似的时间也出现过很多次。经过长时间的进步,出展市场和业务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谨慎对待出国参展。此外,国际知名展览公司在中国越来越多地开设分公司,也为我国出展市场带来了正规、先进的管理办法和市场经验,也为我国会展业整体诚信水平的提升增添了重要力量。

目前涉及信用评级业务的主要是国际三大评级机构:惠誉评级、标准普尔和穆迪。对于我国会展业来说,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的认证足以代表一定的品质和水平。政府主导型的产业发展特点,决定了会展业政府主管单位具备更多馆的权威和权力。全国会展城市中,成立会展管理机构的城市不在少数,而出台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和管理规范比比皆是,但对于诚信评价机构或体系的建设处于落后状态。惠普、标准普尔、穆迪三大评级机构的一举一动,均是影响受评价国家投资、贸易、金融、消费等方面的重要元素。

通过记者调查,除了会展管理机构、会展企业之外,逐渐增多的会展研究机构开始成为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第三者”。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趋势的逐渐加强,中国会展业需要有第三方来真正审视产业的发展,也需要评价、策划产业的发展和未来走向。目前由于政府对产业的认识和相应管理不到位,各会展城市发展步调不一,政策也不相同,建立一套实用、公正、公平、完善的评价体系,才能真正将全国会展业统筹起来。

第7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汽车金融 资产证券化 运行模式

一、汽车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据统计,截至2004年,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为17952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其中,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2009年,国内汽车的销量呈现全面上涨的状况,汽车贷款业务也一跃成为各银行的第二大零售业务。

在我国,目前汽车信贷有三种方式:信用卡分期(商业银行提供)、个人银行贷款、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但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具有其他两种所无法比拟的优势:(1)费用居中。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一般在4.99%~11.38%,介于信用卡(3%~5%)与个人银行贷款(此前基准利率的1.1~1.2倍,5年期以下在6.33%左右)之间,同时汽车金融公司经常采用经销商贴息的方式降低贷款利率,甚至推出零利率等优惠政策。(2)审批时间最短。其审批流程是最简单的,最快当天就可以提车,但是用信用卡的话需要3个工作日来办理审批手续,银行贷款则往往需要一周时间。(3)其他优惠政策。除了上述优点,还可在经销商的协助下用贷款车辆换购新车,且还款灵活。

目前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是很完善,但是笔者认为汽车金融中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是大势所趋。理由如下:

(1)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由金融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来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这样的话,即使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公司最终破产了也不会影响到资产抵押证券的投资者。因为,资产抵押证券允许公司以较低的利率借钱,但是必须以较高的信用评级发行债券,这也进一步降低了融资的风险。(2)优化银行资金配置。由于资金证券化是使用未来现金收入流,这样能大幅度减少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就提高了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及优化银行的资源配置,增进银行资产安全。

二、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

我国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包括了全部参与主体以及它们的运作关系。

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发起人银行进行资产重组,接着汽车金融公司会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二是SPV的构建,这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是否成功的关键,因为证券化资产设定,信用增级,信用评级以及寻找承销商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行动都是SPV直接发起的。三是投资信托公司(SPV)进行信用增级,SPV申请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与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内部增级可以采用优先/次级证券、现金储备账户或者保留发起人的追索权的增级方式;外部增级方式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由经销商与大型汽车集团联合担保以及专业的外资抵押担保公司提供ABS担保。四是SPV向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发行与销售。证券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的方式,可在全国银行间的债权市场发行、交易。五是专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流管理,偿付收益等。

三、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 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缺失

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我国仍然没有一个权威性强、信息充分准确的汽车消费者信用评估体系,在对申请者提供信贷时审查的指标一般仅是借款人的收入、职业、住房、个人品行等,而且其真实性未经严格的考察,导致无从评估该项业务的风险,有时候违约后甚至找不到借款人本人和抵押汽车。据统计,我国汽车贷款违约率高达30%,个别地区甚至超过了50%。对比之下,美国等西方运转良好的市场上,其坏账率仅有3%左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拥有良好个人条件的客户不仅能享受更优惠的交易条件,而且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有效简化手续,长久来看反而能降低信息的手机成本。

(二)证券市场规模较小

截止08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 1583亿元,而当年汽车销量938.05万辆。现阶段主要采用静态利差法对汽车金融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但随着汽车信贷的发展,中长期汽车信贷、浮动利率汽车信贷等必然出现,期权调整利差法等现代定价工具将会越来越多的引入。但目前我国对汽车金融的管制比较多,牵制了汽车金融行业信贷证券化的发展。我国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利率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10%~30%,提高了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同时,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贷款业务以及转售、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从事汽车租赁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而且还不能成立子公司。

(三)保险公司的角色还很弱化

国外市场上,保险公司的角色很多,不仅包含汽车的商业财产保险、汽车折旧加速险种,还可以为承销进行再保险,提高资产评级,为证券化的成功坚定基础。而在我国,目前由于监管的要求,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实践中,保险公司只承担为贷款担保,商业银行在发放汽车信贷时一般不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只是联合保险公司制定一套保险方案。这导致我国车贷履约保证保险赔率非常高。

(四)汽车金融的相关法律不健全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之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而且,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例如,法律法规中没有规范汽车信贷中抵押登记和产权证制度的条款,消费者在申请信贷证券的时候,一般都是以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其价值需要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评估,所花费用均是由消费者个人承担,这给消费者增加率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未实施汽车产权证书,可能造成汽车重复抵押、转让,给银行带来较大的风险。汽车信贷大规模证券化需要处理的问题很复杂,因为其交易环节多、参与方多,所以还需要出台法律政策来规范征税环节以及对税收收入进行定性。

四、完善我国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环境、经济环境

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暂时可以以《试点管理办法》为基础,以建行、国开行两个试点运转起来,对SPV的法律地位以及与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务、披露等制度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信贷证券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提高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我国要赶紧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严格限制评级人员的资格,要求评级人员评估的独立性以及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使之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直接按照市场规则开展业务。但是,信用评级机构又不能不关注汽车贷款的年利率、违约率、车辆保险情况、发起人的授信标准和流程还有各种催收政策等。评级后,还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作出评级调整,这样才能确保评级结果公正、有效。

(三)拓宽汽车消费市场

政府应逐步放松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限制,制定更宽松的汽车消费政策,鼓励汽车金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同时,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政府相互协作,研发出高科技节能型汽车、汽车零件,政府在此基础上给予更多的推广优惠。

(四)加快证券市场的建设

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可以降低发行成本、减小集中性风险。因此,需要加快信托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中介服务类机构发展,同时,与证券化产业紧密相连的保险业、基金业高速发展也能有效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前进。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加强国际合作,以外国的人才增强我国该行业的发展活力,以外国的经验指导我国的发展方向,以外国的资金给我国注入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孙亚东.优先发展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北方经贸,2003:74-77.

[2] 任国栋.中国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模式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5:35-49.

第8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征信市场;监管体制;信息资源;政策扶持

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保定征信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保定市仅有河北新世纪资信服务有限公司一家分支机构。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300万,现有员工14人,大多为本科以下学历。其主要业务为:贷款企业主体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上市公司评级、企业信用评级、投资管理、财务顾问,以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企业委托资产管理等。

该公司服务对象为本地中小企业和个人。目前为止,无任何企业前来办理企业申办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为对个人房产的评估方面,但是业务量也不大。

二、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信市场发展滞后,业务范围相对狭窄

保定市征信机构主要为从事企业信用评级的信用担保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起步较晚,水平低,小而散、杂而乱现象较突出,整体实力较弱。由于信用服务产品的社会需求不足及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认知度的制约,信用调查、信用评级、计分模型开发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评估业务等工作均未开展。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各大银行均有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不认可其它机构的信用评级,导致公司市场惨淡。

(二)行业规则不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不成熟

资信评级行业没有规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以及严格的风险防范和制约机制。如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因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程度不高,评级标准和方法不同,致使同一企业存在不同评级结果,造成企业对资信评级工作的误解。如保定立中集团2012年被建行、中行评为AAA级企业,被农行评为AA级企业;长城汽车在中行、农行、建行被评为AAA级企业,而在工行被评为AA级企业。企业的真实资信情况很难得到如实反映,而且企业在不同银行贷款需要重复评级,不仅加重企业的负担,更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三)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以保定市为例,目前工商、税务与人行分别建立起各自的信用管理系统,但相对封闭,互不沟通。工商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身份、资产等社会层面的静态信息,税务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的缴税漏税的情况记录,其数据开放也仅局限于本系统内部。而人民银行所建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却只有反映企业信贷变化情况的动态信息,没有企业与其他部门往来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务仅局限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企业进行基本的贷前查询。这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缺乏共享的局面若不能尽快得到扭转,势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难以形成客观、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今后系统的整合增加难度。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征信机构既不像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样获得高额收益,又不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获得政府资金资助,而是完全依赖于自己开发业务的能力。整个征信业的年营业额只相当于许多行业的一个零头,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甚至可以被忽作用[1]。从信用评级业务来看,没有相应的鼓励商业银行和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的措施,致使信用评级机构难以正常开展业务。征信需求有着广阔的市场,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社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还十分有限,征信市场的发展依赖于政府培育。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显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

三、推进保定市征信市场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不断完善征信制度

征信法律法规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当前要加快征信立法的进程,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措施,使征信业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2]。尽快制订的征信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关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另一类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借鉴、引进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中国的征信管理条例,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基础薄弱的状况,使征信业的发展有法可依[3]。在国家《征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颁布实施《河北省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征信活动。

(二)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对信用调查、信用担保、资信评级等征信机构在发展初期可适当减免税。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造假行为,保证征信机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会充分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广泛使用征信机构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使征信机构在政府扶持下顺利发展并最终走向市场。各级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应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保持征信服务业的中立、公正、客观和健康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商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将各自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开放,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4]。

(三)坚持开拓创新,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政府在从产业总产值的角度看待企业征信业,将其作为支撑金融和贸易的基础性战略产业来发展同时,也应该从战略层面,提供包括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开放官方信用信息源等多种形式的支持。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四)整合征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在加快征信立法的前提下,整合社会各系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要健全征信市场,加大对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保理、商账追收等市场主体的培育,逐步形成完整的征信市场管理体系。

(五)加强征信队伍建设、提高征信人员素质

一方面,征信管理部门应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做好培训工作,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征信业内部信息沟通,帮助征信从业人员开阔思维,拓展视野。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培养,在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与高校加强沟通协作,既能使学生学到系统化的信用管理知识,接触征信机构的实际业务操作,使高校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信用管理人才,又能使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接触到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新知识,了解最新发展动向,达到及时充电的目的[1]。

四、征信市场发展建议方案

(一)确立人民银行监管主体地位,推动征信标准化

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人民银行、商务部、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也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标准不一,其征信结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征信产品的社会公信力。建议借鉴国外模式,由人民银行加强对全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征信标准,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快征信监管立法,为征信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建议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在监管方面明确规定以下几点: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地位;二是有关政府部门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企业、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信用数据的义务。

(三)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

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

(四)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

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1]刘晓明,丁忠明.后危机时代中国企业征信业的新发展[J].征信,2012(5):12-14.

[2]唐明琴.促进征信市场繁荣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广东视角[J].区域金融,2010(401):78-79.

第9篇: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

本文通过对现有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调研,提出目前存在的信用问题,分析问题形成原因,结合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管理模式提出我国铁路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信用解决方案,力图改善现存的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信用问题,为完善我国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信用提供参考,发挥电子商务在铁路客运中的真正作用,为我国铁路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

电子商务信用发展状况

所谓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提供其所需的商品并保障自己货款能够回流并产生利益的商务活动[2]。不同的研究角度对信用有不同的解释。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信用是指采用借贷货币资金或延期支付方式的商品买卖活动的总称;从社会学研究角度上看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或法人)履行义务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西方国家从纯经济学对信用定义为是指因价值交换的滞后而产生的赊销活动,是以协议和契约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

完善的信用管理模式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和发展的关键所在[3~5]。由于电子商务是虚拟的,所以电子商务信用还存在很多问题。客户对网上供应商的供应能力、道德、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6]。电子商务信用,指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买方(ven-dee)、卖方(vendor)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platform)构成的三方互动的信用关系,电子商务作为一个网络产品,依托于网络而存在,在这样的购物社区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要完成交易诚实守信是关键[7]。

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应用迅速的发展,为了解决信用问题带来的影响,国内外的电子商务市场都有信用管理模式来尽量规范网上交易。下面以eBay和淘宝为例,展示目前国内外较为成功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模式。

eBay作为美国较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eBay采用了第三方认证的信用模式。美国为保证电子交易安全性与可靠性的有效执行,目前在法律框架之外产生并市场运作的第三方在线机构不下50家,其中最有效的是由第三方担保或监督执行,以防止买方和卖方欺骗的网上认证机构[8]。eBay信用评价体系主要由信用评价,卖家服务评级及交易纠纷三大方面组成。在每笔交易完成后,买、卖家皆可以为彼此给出“正面”、“负面”或是“中立”的评价,评价系统有助于减低被诈骗的机率。自2007年5月起,eBay开始启用卖家服务评级系统。买家在为卖家留下总体信用评价时(好评、中评或差[负]评),将就以下四个方面的服务,对卖家服务质量评级:物品描述与实物之间的差异;沟通质量及回应速度;物品运送时间合理性;运费及处理费合理性。这四项评分被称作卖家服务评级,卖家服务评级的分值通常在1~5分之间,5为最高分,1为最低分,四项评级中的任意一项被评为1~2分都看作是买家做出负面评价,代表买家对本次交易不满。为了使买家获得更好的购物体验,eBay会将最近一个月卖家服务评分(卖家服务评级各项总分)较好的卖家的物品优先推荐给买家。当卖家服务评分达到一定分数后,卖家会被评为优秀卖家,将会在搜索中获得更多展示,并对优秀评级卖家给予奖励与费用优惠,帮助优秀卖家提高产品曝光率,提升销量。卖家服务评分过低的卖家将被屏蔽。因此,卖家服务评分对于卖家的意义重大。

我们从购物流程入手分析淘宝的信用模式。图1展示了淘宝网的基本购物流程。上图中,买家浏览商品信息,查看卖家信用度和商品评价信息,然后决定是否购买,如果购买商品,需要对用户进行验证。对于已注册的用户,登录即可;对于为注册则需要进行用户注册。买家支付货款后,卖家发货,买家收货。买家收到商品后可以对卖家信用和商品进行评价。作为卖家,也需要通过注册认证,收到买家的付款发货,交易成功后可以对买家信用进行评价。这种信用互评的模式能够提高交易成功率,降低交易风险。目前,淘宝网使用的信用模式流程如下:注册认证;信用评级,淘宝信用评价模型让买家与卖家在交易结束后,就本次交易为对方做出评价;消费者保障服务:根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及淘宝网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用户按其选择参加的消费者保障服务项目,向买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先行赔付”、“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三”、“虚拟物品闪电发货”和“数码和家电30天维修”等具体服务项目;网上交流社区,淘宝网建立了网上交流社区,方便用户对网络购物的经历进行体验交流,可以有效地监督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网上社区对其他的信用措施起到了完善补充的作用。通过对上面两个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流程的概述,可以发现国内外的较成功的交易平台利用第三方认证、评价机制、身份认证等一系列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但是还存在一些信用隐患和漏洞,这些信用隐患和漏洞直接影响着交易的顺利进行。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炒作信用;付款未发货;网上描述不符;未履行承诺之服务;恶意评价;恶意报复。

应用案例

目前,我国已经启用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广大旅客,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改善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但是还存在一些信用问题,我们从目前的订票流程入手,分析目前的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运作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图2展示了铁路网络订票流程。如以上流程图所示,旅客首先注册系统,认证成功后,可以查询票务信息,如果查询车次有余票,可以预订车票,最后通过网银进行支付。旅客支付成功后,还可退票,通过网银进行退款。信用问题贯穿了上述整个订票流程,具体的信用问题如下:预订客票,未及时付款;退票不及时,造成票额浪费;非正常操作,例如旅客非正常的频繁访问订票系统;“抢票器”的使用;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订票、以盈利为目的囤票倒票、哄抬票价行为,扰乱市场;黑客攻击订票系统,搞破坏、造成服务器压力,影响正常的服务。

针对上面提到的问题,我国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需要优化管理办法以及优化订票、支付流程,杜绝作弊现象。首先,要规范电子商务管理办法,从查票、购票、退票到检票每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其次,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利用有效证件注册系统,确保乘车旅客的票据是真实身份购买。再次,建立会员诚信信用数据库,记录用户交易信息,通过分析数据,确保每笔交易都有据可寻,规范票务系统的交易市场。最后,建立信用评级机制,为我国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信用提供技术支持。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消费者网上交易的新型商业运行模式,由于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交易的,要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信用,需要以一系列的政府政策、企业规章、或者严格的管理办法来约束交易行为,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一个良好的管理环境。基本办法如下:采取用户消费积分的形式,采用特定的加权方式,确定用户级别。如果查出不良购买记录,会降级处罚。引入网络排队的概念,积分高的用户可获得有限的排位提前。检票环节注重与网上注册的信息匹配,通过最新的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化证件识别,加快检票速度,人工检票将逐渐成为辅助的检票形式。对诚信用户进行奖励,定期举行优惠活动,高级会员拥有热门车票的优先购买权。提供更方便的退票审核流程,加快合理退票的处理速度,使有效票源迅速回归票池中,避免浪费。

在使用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时,所有用户注册都要对身份证、驾驶证、学生证等证件进行有效实名认证,并通过公安部,个人征信等系统核实验证。如图3所示。须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系统会对非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验证,将用户名、证件信息、电子邮箱、手机号、银行帐号(信用卡)进行绑定。如果遇到已存在的冲突记录,提示用户修改。注册成为正式用户后,个人信息将存入诚信数据库中。如图4所示,用户注册后可以查询车票信息。系统根据IP分辨用户位置和类型并根据一定规则限制单位时间内的查询次数,并根据用户的IP限制车票可预定的张数。用户预定通过验证后,系统锁定车票。用户须在指定时间完成票款支付,否则预订的车票将解锁。支付成功后,系统确认出票。用户可对系统进行评价,系统对用户的交易进行评价,结果计入用户评价库。至此,交易完成。实名制注册为建立诚信数据库和信用评价分析系统提供的基础,只有保证交易用户的真实性,才能以此为依据,进行数据管理和分析,并按照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其网上交易行为。

用户注册成功后,系统将会建立该用户的个人档案,档案包括了注册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个人基本人身资料(姓名,身份证号,电子邮箱,手机号,银行帐号等)、个人交易历史清单和个人信用等级。其中个人交易历史清单和个人信用等级是要放在诚信数据库中。在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中,用户每次的交易数据都应及时地收集在诚信数据库中。即便用户不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只要交易成功,这个数据库也应有相应的记录。这样做有许多好处,首先,交易记录十分明晰,避免了发生纠纷后的抵赖,欺骗等行为。其次通过对诚信数据库中数据的分析,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对信用不良的用户要限制其交易甚至是取消其交易,保证交易的安全。三是,对个人的查询提供了方便。不但如此,这些庞大的数据是一种宝贵的信用资源,在今后做需求分析,客流分析等工作时,会对铁路客运订票系统带来很大便利,能极大促进铁路系统的良性发展。

在铁路客运电子商务平台上也拟采用主流的评价方式,校验、评价,然后计算统计,最后评价结果。同时,可以采用多渠道获取评价信息的方式,获取评价信息和反馈信息,更加注重评价系统的灵活性,拓展性,来适应复杂的市场需求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