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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塞各领域互利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全面回顾并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中塞传统友谊是两国人民共同创造的宝贵财富,是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的坚实基础。双方指出,两国关系成功发展的经验证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发展模式的差异不会成为发展国家关系的障碍。
二、双方强调,拓展和深化中塞传统友好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促进世界各国的和谐相处。为全面促进两国关系,双方决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三、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和充实各级别对话,增加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互信平等的政治关系。
四、塞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与台湾当局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任何形式的“”,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五、中方尊重塞尔维亚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理解塞方为融入欧洲大家庭所做努力,赞赏塞方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促进巴尔干地区的稳定与发展,积极推动区域合作。
六、中方重申尊重塞尔维亚和。中方认为,应该根据《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及安理会相关决议,在国际法框架内,由塞尔维亚政府和科索沃当局通过对话和谈判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才是解决科索沃问题的最佳办法,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国际社会应该为此创造积极条件。
七、双方表示,将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全力推动两国经贸合作,扩大相互投资,确保双边贸易持续稳步增长,在发展中逐步改善两国贸易平衡状况。充分发挥两国政府职能部门和中塞政府经贸混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激发双方企业的合作意愿。双方商定,支持双方企业加快推进塞桥梁、电站、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合作项目,并积极推动双方企业重点加强在通信、石化、能源、高新技术、工业和食品加工等方面的合作。
八、双方同意,将继续扩大在文化、教育、体育、科技、军事、警务领域的传统合作,重点拓展旅游、航空、卫生、广电、新闻等领域的交流,积极鼓励两国青少年和民间团体扩大友好交往。
双方表示,将全力办好今年秋季在塞尔维亚举行的中国文化节活动,支持北京市和贝尔格莱德市共同办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三十周年庆祝活动。
九、双方表示,将遵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解决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主张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作用与权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
双方愿继续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及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沟通与磋商,共同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十、双方认为,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深化金融监管合作,推动世界经济早日复苏,尽量减少危机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害,共同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
随着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的展开,深刻分析了党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任务,在客观分析党的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党在新的形势下自身存在的问题,把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作为目前重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前提下,政府相关人员根据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结合新时期社会发展的现状,制定了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新理念,公共管理新理念的提出意味了我国新一轮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开始。随着公共管理新理念的逐渐落实,有效的解决了政府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促进了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
1.公共管理新理念
公共管理新理念打破了传统公共管理理念的束缚,把以前政府一手承包的项目逐渐下放到人民群众手里,政府给予技术上和政策上的扶持,不直接参与到其中,注重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的培养,积极开展社会公益项目,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运用市场和社会力量推动公务服务社会化。进一步的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使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保证。
2.传统公共管理理念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受传统公共管理理念影响,政府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了很多问题,影响了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使部分人民群众的自身权益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
2.1公共管理理念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管理理念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越来越严重。下岗工人的安置、城市建设中拆迁居民的赔偿、计划生育等等和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更好的处理,部分地方政府在处理拆迁问题上,对人民群众态度恶劣,使用不法手段进行逼迫搬迁,使人民群众自身合法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激化了人民群众和公共管理理念之间的矛盾。在面对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部分人民群众受条件限制,接受的文化水平较低,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造成了大量失业的情况,使我国部分人民群众产生盲动心态。
2.2公共管理理念在新形势下的不足
我国政府自从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为了缓和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政府加强了向公共政府前进的脚步[3]。但是,在新形势下,公共管理理念中的不足之处显得越加明显,政府在发展过程中提出先带领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再逐渐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造成了部分人利用不正当的途径获取了社会的公共财物,使人民群众之间的贫富差异拉大。从另一方面讲,我国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家价值观被部分人民群众误解或者变向的理解,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了金钱至上的观点,不论什么事物都通过金钱进行衡量,使人民群众的心理逐渐变得冷漠。
2.3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法力度仍需加强
目前,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部分人民群众巳经懂得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的部分法律法规过于缺少或者处理方法不够全面,导致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部分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限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这都说明了政府还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力度。
3.政府公共管理新理念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
政府公共管理新理念不断的在社会中加强了运用范围,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就业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3.1政府授予企业经济权
在公共管理新理念的背景下,政府通过授权或委托一些私人企业去经营公共领域的项目。例如:自来水供应项目、电话项目、供电项目、房产项目、食品生产项目等等,政府不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中,对有关项目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中起到监督的作用,缓和了人民群众和公共管理之间的矛盾,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2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公益事业中
为了确保我国的弱势群体的稳定生活,政府一方面大力宣传公益事业的重要性,普及了公益事业的相关知识,加强了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的培养,让人民群众对公益事业有了更多的认知另一方面,在政策上给予大力的支持,吸引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公益事业中。例如:成立贫困基金会,对我国有困难的人民群众给予及时的帮助;设立社会保险和退休保障,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稳定;建设平价住宅房,针对我国较为贫穷的人民群众给予物质上的保障;创办养老院、残疾人福利中心等这一系列公益活动的开展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3.3加强监督力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传统的公共管理中,部分相关人员通过法律法规的漏洞,对人民群众的自身权益造成了伤害,在公共管理新理念中,政府不仅完善了法律法规,还加强了监督力度和执行力度,成立了单独的监督机构,加强了执法人员的品德培养,让执法人员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对于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政府加强了处理措施。
4.总结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利益;探讨
公共利益属于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核心内容以及主要目的,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讨论属于十分重要的话题。通常来讲,学术界主要从规范层面对公共利益进行理解,并且对其进行研究、探讨。本文根据多年经验总结,从分享性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并且集合规范以及事实进行分析,阐述公共利益和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管理解读
利益在人们之间属于一项资源以及条件,是享受、发展以及生活的根本。此种定于主要包含以下四种意思:①利益的需求具有普遍性。任何人在生活中都需要生存、发展,不管是凡人或者是伟人。②利益的实质主要分为两种,即条件以及资源,不论此种资源的形式是以精神来表现或者是以物质来表现,其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③利益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必要所需,如生活、发展等。④对于主体需求来说,利益属于客体,其与主题的需求具有统一性。1.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了利益以及公共两方面的内容,由于这两个因素的存在,从而促使公共利益研究比较难以做出比较明确的界定。首先,可以用来表示社会的利益或者可以认为属于机构利益。然而,公共利益是否等同机构利益以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还需要进一部加以探讨。公共利益主要相对个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对象是社会大众,不但包含十分广泛的含义,而且涉及到的内容较为复杂。通常来讲,利益和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然而,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个人需求之和,比如,公共广场、公共汽车以及公共环境等,其和个人利益不同,公共利益不具有排他性的特点。公共利益有其社会分享性,其分享机会主要集中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但也不排除在实际的分享结果中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某社区的居民中,此社区的居民所分享到的社区公共利益份额与其他人相比会比实际所获得的数额要多。其中,即便是在社区生活了很长时间的社区内部居民,其所分享到的社区利益与实际份额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要想解决这种冲突,主要由两种方式:①为了充分防止所分到的份额差距过大,应确保进行均衡分配;②在分配的过程中,若发生拥挤,则要进行依法的收费。运用此两种方式,主要是为了能够公平的进行分配,使得每个人的分配能够均衡,避免不要的事情发生。
2.公共管理。通常来讲,公共管理主要是将新的技术以及观念等应用在公共的领域,从而为大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其中,公共管理通过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并且集合社会上的力量,通过政治以及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途径,从而为大众提供良好服务。不但提高政府以及社会的治理效果,而且促使公共利益早日实现。公共管理包括和社会性质相关的公共管理事业。公共事务由非政府性机构以及政府机构开展,满足公共利益并且推动社会的进步。其中,公共管理是为了促使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活动,而公共管理的实践者是非政府或者政府性的组织。当前。我国政府是公共管理主体的核心部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非政府性组织的力量发展,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或者服务主要通过非政府组织完成,而政府组织大多在社会安全以及政策法规制定上起到积极作用。
二、公共管理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共利益需要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并且依靠政府的政策为指导。在公共管理的活动当中,应当积极听取群众的建议,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并且制定政策。然而,当前我国制度以及政策相对落后,特别是公共管理方面存在十分严重的问题。比如,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经常由于各方面的利益协调问题引起冲突。作为政府,应当从公众的利益实施政策,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上难以避免冲突。
1.公共管理价值来源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价值来源,通常来讲,人们的行为都是具有目的性的,这也就是创造价值以及实现价值的一个过程,没有利益,价值无从谈起,换句话说,推动人类不断发展的价值以及动力就是利益,公共管理是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对公共事务管理就应当实现公共的利益,不能单纯管理而不顾公共的利益,两者应成正比例发展。
2.公共利益决定公共管理开展活动的形式。首先,从需求方面讨论,人类的利益形式主要包括内在需要以及外在需要,内在需要每个人不可缺少,而外在需要则是因人而异。其中,公共管理的目的就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不是由于人的意识而改变,政府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政府为公众服务,保障公共利益社会使政府实现自身职能。此外,对于私人利益,个人一般会竭力维护,对于公共利益则比较漠视。作为政府机构,应当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并且为人民服务。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的行为应当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并且为人民提供服务。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公共管理中公共利益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管理的含义,并且对公共管理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公共管理价值来源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决定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形式。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公共利益冲突问题,从而促使公共管理体现出公共利益以及为公共利益服务,促使公共利益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运动;官僚制;非政府组织;法治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且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这场运动不仅使西方国家公共管理特别是政府管理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也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管理模式提供了学习借鉴的模板。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内涵与兴起背景
新公共管理是上世纪80年代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它深深扎根于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与方法,倡导在享有公权力的部门采用私人管理中较先进的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和竞争机制等方法,强调塑造政府科学文明的组织文化,主张实行更加灵活多变,开放有效的管理,其兴起背景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科层制模式的失效。随着西方各国后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政府体制不能满足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韦伯官僚制中僵化的教条和固定的程序在数十年的社会实践中已经被有力证明是过时的,无效的。政府若想取得科学高效的管理就必须调整原有的模式,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对原有的政府管理理论的创新成为其主要任务。
(二)新经济革命的冲击。70年代的石油危机给西方经济带来沉重的打击,原有的国家政府无力应对一系列新的政治与社会问题。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科技、信息等因素在社会发展及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这也使得各国政府不得不高度重视新的智力因素在推动管理理论革新进程中的突出地位。
二、新公共管理运动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受经济发展水平、、国际政治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行政体制改革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拉开序幕。自1978年以来,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与此同时,对行政管理改革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几十年过去了,政府的改革从打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开始,逐渐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相协调,并努力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诸如精简机构、引进国外先进经验等措施,促进管理方式的创新,努力完善公务员制度,打造服务型政府,提高专业化素质,整顿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管理体制。目前,新一轮的行政改革正在进行,但从所取得的成果来看,距离建立灵活、高效、透明、廉洁的现代政府还有很大差距。
三、新公共管理运动在中国的限制性因素:
(一)我国市场机制不够成熟,现代化管理程度低下。新公共管理所强调的市场化和企业化这两个目标一定要建立在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先进的私人管理的基础之上,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极不成熟,还处于形成期,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上,我们的转型还不是很成功;政府仍然较多地干预市场和经济,我国许多企业管理方式落后,还未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由此可见,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现实性的问题。
(二)官僚制阻碍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在当代,病症本身是不分国界的”。[1]在我国存在了千余年的官僚体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逐渐僵化,导致我国政治领域出现了许多丑陋且难以根除的问题:,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重复决策,效率低下,甚至是无效率等缺点;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弊病;踢皮球,等现象在公共部门盛行,政治环境的混沌增大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我国发展的难度。
(三)法治基础薄弱,难以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国是一个长期中央集权的国家,行政制度非常发达,但整个公共管理既未有过管理主义大行其道,亦未受过法治主义的洗礼”。[2]在我国,集权统治贯穿封建社会始终,许多落后糟粕习俗并未完全摒弃,“奴性”根深蒂固,国民素质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迅猛提升,国人法治意识非常淡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司法制度极不完善,有效监督体系的缺失也使得新公共管理运动屡受挫折。
笔者认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管理模式除了要完善市场机制,找准政府在现代社会的定位,还应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建立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良好环境。而最关键的是应从内在原因出发寻求解决路径,改变旧的观念,对新理念进行融会贯通,实事求是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民主之路本就漫长艰辛,除了政府自身的改进与突破,作为公民,更应该团结起来,唤醒灵魂深处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到国家政治生活中,一定要杜绝“政治与我无关,我要明哲保身”这种想法,历史从来都是人民创造的,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历史,政治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无所不在的。只有在政治上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才能更好地营造出一种经济稳定,文化繁荣,政治开放,生态文明的局面,让人民彻底摆脱长久以来奴性的驱使,并通过合理的途径,理智地推动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以主人翁的姿态参政议政,积极为政府管理、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参考文献: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史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共管理者,是这一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如果说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地遵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那么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公共管理,则奉行伦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
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二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在人类发展史上,并不是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会出现自由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尤其如此。在以往世代的职业活动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自由自主的行为。在社会生活领域,虽然人们有着强烈的追求自由自主行为的愿望和热情,能够真正实现的并不多见。所以,“圣人”才会受到神化,“驭风而行”的自由境界才会那样令人神往。总的说来,人类社会的进步更多地表现在人的自由自主的行为上面。在社会生活领域,宗教活动和审美追求,有时甚至能够使自由自主的行为变成现实。在工业社会充分发展的时代,在私人领域甚至管理活动中,都有对自由自主行为的追求。到了工业社会的后期阶段,这种追求已经形成了文化氛围,但还不是公共领域特别是社会治理活动可以追求的目标。所以,管理型社会治理者的行为完全是权力和法律驱使下的行为,既不自由,也不自主。然而,公共管理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能够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公共管理活动能够超越权力和法律,公共管理者能够获得自由和自主。
综上所述,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活动是行政管理职业化的延续,并且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活动。它既不同于农业社会那种完全依赖于权力作用的社会治理,也不同于近代社会那种权力与法律共同作用下的社会治理,而是用道德来统摄权力和法律、再运用权力和法律来实现它的伦理本质的社会治理。对于公共管理这种职业活动,我们需要从伦理的角度深刻认识和自觉建构。正如启蒙思想家对“法的精神”的呼唤为整个近代社会提供了制度设计的基石,我们对“伦理精神”的思考将发现通向未来社会的阳光大道。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史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共管理者,是这一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如果说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地遵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那么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公共管理,则奉行伦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加强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福利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核心,以造福社会为宗旨,以推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为目的,所以其疏忽与漏洞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公共部门作为协调社会的机制而存在,为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其自身不完善及外界因素的影响,时常会由于疏漏而带来一些社会问题。
一、道德恐慌
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礼教大国,对道德礼仪的建设十分重视。尽管持有健康证并不代表持有者绝对健康,却是对一个人的道德的绝对考验。从一些企业对从业人员有这一方面的要求来说,办假的健康证便意味着道德的缺失,可能导致从业者工作丢失,甚至对其以后的就业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不仅体现在从业者个人身上,更多的是反映这一制度的缺陷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
从经济角度看,公共管理部门的这一失责,实则是对我国假证现象的一种放纵,会造成假证现象的猖獗。这对于中国的经济市场来说是一大恶性循环,一个人因假证而牟利之后,更多的人便蜂拥而至,尽管期间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更多的是一种假象。企业本是寻求健康、有能力的人才,对学历各方面会有所要求,但基于中国的现状,企业更多是对学历的要求,高学历者是首要人选,由于管理部门的这一失责,很多有能力的高学历者只能被持有假学历的从业者所替换、取代,假学历持有者尔后又因各方面的不足被辞退,造成企业专业人才泛滥而不精。尽管有关部门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解决与防范,但此种现象仍活跃于中国的经济市场中。
从日常生活来说,人们在某些方面会有一些互通性,一个人办假证成功就业之后,会带动一整个圈子,以更小的代价去寻求更大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这点表现得淋漓尽致,为什么假证会以市场的方式得以生存,源于人们源源不断的需求。“健康证乱象”这一事件,会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对证件的检查会更为严格,对造假人员的惩罚也会更为严谨,但这并不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要彻底解决这一现象的存在,要求公共管理部门施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心理恐慌
“健康证乱象”引发的道德恐慌不容忽视,但心理恐慌同样也不可小觑。心理恐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更为紧密,这一事件的曝光,对于持假证者是一种心理上的打击,被查者只能被辞退,回去走流程,老老实实地办健康证,没被查者抱有侥幸心理,或者是在没被发现之前,紧急补办证件。但这仅是对于健康证这一影响较小的证件,对于学历的假证件的处理会更加严厉,假学历者一旦被查明,工作丢失自不必说,日后找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从经济角度看,“健康证乱象”这一事件被曝光,对相关管理部门是一次严厉的打击。用人单位从心理上、行为上予以重视,持假证者被辞退,会造成我国岗位的空缺,短时间内无法寻求适合的人才,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另外,失业人员增多,被辞退者心理负担过重,致使他们不愿再出去寻找工作,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从日常生活来说,“健康证乱象”这一现象对办假证的行为短时间内会有所遏制,但如果相关部门治标不治本,此现象仍会活跃于人才市场之中。这种现象同样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
从业健康证明制度是不是合理以及其存与废,都可以商榷。不过,它作为一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其实是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方式,也是检验其责任成色的试纸,相关部门不应只制定制度后就放任不管,健全管理制度是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不要让自己制定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失责引发的社会问题,其后解决更加不易。
关键词:互联网+;公共管理类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现代教育指出,教育资源多元化、丰富多彩才能吸引学生进入到课堂学习,因此在教学中应创新教学方式,体现出学生在课堂中的主置,进而提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教学模式。这样一来,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格局,丰富教学内容,凸显学生的主置,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
一、目前公共管理课程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上世纪末恢复了公共管理类相关课程的教学,发展时间较短,大部分高校没有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教学制度,因此在教学中依旧存在问题,如教学内容空洞,就业指导不明确等。首先,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类课程使用的教材是西方学者根据其国家现状进行探究所得出的理论,没有结合我国公共管理现状,其次,我国公共管理课程受到传统教学理念的限制,教学模式单一,教学制度不完善,学生逐渐丧失学习兴致,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意识,从而降低公共管理类课程的教学效果。最后,我国正处于发展期,对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但大部分公共管理人才的职业素养以及社会适应能力并不高,进而无法顺应时展,降低企业、单位对公共管理人才的满意度。
二、“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公共管理课程教学改革策略
(一)教育管理层不断推进教学模式改革
学校、院系的教育管理部门要认识到教学需要与时俱进,组织推进“互联网+”教学模式的不断深入。公共管理课程教研室则需在混合式学习(即blendinglearning,把传统学习模式的优势和E-learning数字化、网络化学习优势结合起来,既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监控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体现学生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创新,更好地为公共管理课程的教学和学习提供充分的“硬件”支持。
(二)提升教师对“互联网+”的认知
很多高校在公共管理类课程教学中引入了“互联网+”技术,但并没有引起所有教师的重视。虽然很多教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也非常丰富,但是对于“互联网+教学”存在不了解、不想了解的情况,死守传统教学“战线”。因此高校教育层应重视教师的“互联网+教学”开展情况,对教师进行不定时培训,让教师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教学”的优越性,不断完善课堂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高校公共管理人才的培养应注重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这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课堂不再有利于学生与社会接轨,不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因此,教师应提高自身认知,不断完善课堂教学,将“互联网+”引进公共管理教学中,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致,让学生有更加多元化的学习体验。这样一来,既增加了学生的参与性,也提高了教师的课堂创新意识,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课堂打下坚实基础。
(三)利用“互联网+”,完善“线上+线下”教学
“互联网+”教学模式应结合当前公共管理教学现状,可引用“线上+线下”的教学模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致,在巩固学生知识掌握的同时,可以拓展学生的视野。网络时代的到来,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据调查,大多数高校学生在课下消磨时间的方式主要是网络游戏、观看短视频等,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为学生进行“线上+线下”教育。例如,对公共管理教学中的部分案例,通过举行短视频比賽等方式,丰富线上教学内容,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致。同时,学生遇到不会的问题,可以通过评论、弹幕等方式与教师进行沟通,增加趣味性。教师通过网络可对学生的问题及时解答,并定时更新教学视频,使学生积累知识,开拓视野。
(四)利用互联网丰富教学资源
相较教材的滞后性,“互联网+”的优势明显。互联网的发展也带动了电子政务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与政府管理活动存在密切联系,公共管理部门在管理政务的过程中产生大量教学素材,其价值远大于教材内容,教师可针对公共管理科时事热点事件,通过网络教育平台,充分整合利用这些教学资源,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致,为学生未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