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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学校认为其二次供水只是用于学生生活用水,而非“饮”水,而现有法规对其约束力不足,导致责任单位不重视,整改意见未及时落实,使卫生监督工作难以开展,造成监管不到位[2]。提供直饮水学校缺乏卫生设施和自检设备东莞市550间学校中由水处理器处理后提供直饮水的107间,占学校总数的18.18%,其中5间学校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占持证率为4.67%。虽然能出示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但因卫生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也由于缺乏自身检测手段而水质无定期检测,未能及时更换滤芯或对设备进行清洗,滤料失效或微孔膜破损未能及时发现进行更换,而造成微生物污染,或所生产的纯水在管道输送或使用过程中又再次污染未能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水质的卫生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3]。能为学生提供开水的学校有204间,占学校总数的37.09%自制桶装水缺乏有效监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学校利用管道直饮水制作桶装水提供给学校教师和学生直接饮用,其生产车间布局和卫生设施未达到生产桶装水的的卫生要求。在食品安全职能监管职能分段管理后,食品的生产职能划归技术监督部门,对桶装水的生产应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学校则认为自身为非营利性质,不用向监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形成监管空白。
对策和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加强指导,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监督部门转变观念,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学校,要求其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水污染防范措施,以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和管道分质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及定期清洗消毒工作。加强监测,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卫生监督部门与疾病控制中心将联合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对于监测结果不合格的,由卫生监督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学校落实整改;要求学校自身落实水质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开展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加强对卫生监督员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业务技术培训,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消毒操作技能、水质检测技能等系统规范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繁荣、魅力、和谐的现代化新的目标,按照“高点定位、高标谋划、高效推进”的要求,以强化能力建设为基础,依法履职、强化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城乡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2013年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按要求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按要求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和规范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人才培养体系,以人才培养促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优、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卫生监督员队伍。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2013年要把“文明执法,诚实服务,为民办事”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工作理念,开展“卫生监督、强基惠民”活动,把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卫生监督工作质量的标准。
在卫生行政审批工作中,缩短审批时限,加强许可审批前期指导服务,努力做到卫生行政许可“六个零”即零差错、零失误、零投诉、零收费、零违纪、零距离。做好群众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缩短调查处理时限,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做到使当事人满意。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行政许可关。做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放射诊疗等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三)深入推进卫生监督“三项工程”,建立卫生监督长效监管机制
1、职业卫生推进工程
继续开展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深化六进宣传覆盖面。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四个一”工程,全面推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2013年年底监督覆盖率及职业健康检查率力争达到90%。
2、医疗市场规范工程
一是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开展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保障群众就医安全”为主题的口腔诊所、门诊部专项整治。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推广“六统一”模式,2013年年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要达到90%。
3、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程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健全制度,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学校饮用水设施及其清洗、消毒等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在集中式供水单位推行量化分级制度,量化分级率力争达100%。开展以“加强农村饮用水监督监测,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为主题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推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管,力争到2013年年底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建档率达到100%。
(四)扎实开展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1、加大公共卫生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在住宿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推行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分级率力争达到100%。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息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明显处公示卫生许可证、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工作力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开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公共场所违法行为。
2、开展以学校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教学生活环境为主的综合卫生监督,继续推行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升学校的综合卫生管理水平。对发现问题的学校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改进。
3、加强传染病防控监督
开展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防范传染病传播流行”为主题的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防控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疾控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监督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开展对大型超市、商场、药店的卫生用品、消毒剂等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非法宣传疗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产品和经营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4、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加强放射诊疗监督检查,巩固放射诊疗1234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结合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提高放射诊疗管理水平,保护患者及医护人员健康权益,2013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达到90%以上。
5、做好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
按照上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按时上报抽检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所把贯彻落实全区重点工作推进大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学习贯彻落实,将其作为推动建设繁荣、魅力、和谐的现代化新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意见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山西省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山西省祁县 030900
【摘 要】目的:为了解祁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现况,探讨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问题及对策,为改善农村居民饮水质量提供依据。方法:采用国家卫生部通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单位信息调查表,同时收集卫生监督情况,近2年水质检测情况、案件处罚情况等。结果:总农村人口21 万人。农村供水单位数191 家,小型集中式供水162 家,分散式供水29 家,职工人数387 人,从业人数196 人,持健康证人数6 人,持证率3%,没有二次供水单位,水源水均为一般处理。大部分不进行消毒处理,无水质检测实验室,全无卫生许可证。收集近2 年水质监测资料 184 份,合格数136 份,合格率73.9%。近两年无处罚案件。结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存在较多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关键词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建议和对策
生活饮用水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水污染及水质问题引发的环境危害和人类各种疾病的情况时有发生,倍受各界群众关注。特别是农村由于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差生活饮用水的供应中存在问题尤为突出。为了解我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现状,找出存在问题及原因,为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我县于2013 年对全县160 个行政村的生活饮用水进行了普查,报告如下:
1 普查对象及具体方法
1.1 普查对象
全县8 个乡镇的160 个行政村辖区内的全部饮用水供应点。
1.2 具体方法
采用国家卫生部通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单位信息调查表,逐一填写。主要内容包括:职工人数、从业人数、持健康证明人数、日供水能力、供水人口数、水源水类型、制水工艺、消毒方式、实验室数和卫生许可证等10 项内容。同时收集了2011-2012 年水质检测情况及案件处罚情况等。由经过培训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进行调查填写、收集、汇总报县卫生监督所进行汇总分析。
2 其普查结果如下
2.1 基本情况
祁县位于山西省中部,全县总人口27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1 万人。农村供水单位数191 家,职工人数387 人,从业人数196 人,持健康证人数6 人,持证率3%。日供水能力2.4 万吨,供水人口21 万人。从水源类型上看:地下水162 家,地表水29 家。从单位类型看:集中式供水162 家,分散式供水29 家,没有二次供水单位。从制水工艺看:水源水均为一般处理。从消毒方式上看:大部分不进行消毒处理,也没有水质检测实验室。162 家集中供水单位全无卫生许可证。
2.2 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
从各乡镇2012 年卫生监督协管报表看,全县对农村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756 户次,平均3.96 次/ 户,巡查覆盖率达到了100%。
2.3 水质卫生监测情况
2011-2012 年共对46 个供水单位进行监测采集样品184 份(其中水源水62 份、管网水122 份),合格数136 份,合格率73.9%。
2.4 卫生监督案件查处情况
2011-2012 年两年无一起处罚案件。
3 分析讨论
(1)从统计数据表明祁县农村人口21 万,占祁县总人口的77.8%,属于农业县。农村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应工作是全县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
(2)各水厂的卫生管理亟待加强。从调查结果看,各水厂的领导和供、管水人员,从来没有参加过有关培训;卫生意识淡薄是造成现在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从现场调查过程中得知,没有各项保障供水安全的卫生制度;全部未申领到卫生许可证。
(3)水处理设施简陋。大部分水厂只是建立了供水管网,没有沉淀、过滤、消毒等饮用水水处理设施,水源水不经处理,直接通过管网供农村居民生活饮用, 忽视了卫生设施的建设。
(4)水质监测情况。从收集的饮用水监测资料看到,两年只监测了46 个水厂,检测184 份样品(其中62 份水源水,122 份出厂水),合格数136 份,合格率73.9%,不合格率达到了26.1%。集中供水水厂的年监测覆盖率仅为14.2%。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测。
(5)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的处罚力度不够。2011-2012 年中,未进行过一例有关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处罚案件。
4 对策和建议
4.1 对农村水厂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一个水厂的正常运转,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掌握实用技术的职工队伍。因此对农村水厂的运行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尤为重要,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卫生和法律知识以及实用技术等,提高综合素质,使农村水厂持续、稳步运行。
4.2 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
农村供水工程往往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建议农村供水的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条例及严格的规章制度,从水厂自身把好安全供水关。
4.3 加强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加快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建设步伐,尽快构建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培养留的住的基层卫生监督员,改善卫生监督力量不足的局面,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4.4 加大处罚力度
执法力度的不够是农村水厂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拳,以法律法规的尊严,有效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4.5 政府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建议政府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如卫生、水利、建设等部门之间要做到目标一致、信息互通、协调配合。特别是对新建的水厂要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把好准人关。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技术人员,提高检测能力, 降低监督监测成本, 节约日常性开支,解经费不足之难,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让全县农民喝上卫生合格的自来水,以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全面完成了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半年来,共受理、审办卫生许可证824件,办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1344本,审办医师执业注册 105件,补办医师执业证书2件,受理医疗机构设置2 件,其他事项35件,代办护土执业证1012本。受理群众咨询多人次。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要求,积极开展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督,继续以住宿业为重点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扩大量化管理实施。上半年, 对43家住宿场所实行分片包干,目标管理,全程服务,经常性的开展上门指导,着重检查各项卫生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消毒间、布草间、污物筒(间)清洁工具等卫生设施,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63份,到目前截止,已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有25家,其中a级达5家,b级8家,c级12家,量化分级管理达58.13%。并对去年进行量化分级制度等级信誉度的单位进行授牌。此外,积极做好美发美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许可发证准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8份。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消毒剂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卫监督》[]4号)文件精神要求,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半年来,对市政自来水公司出厂水和末梢水监督监测,共出动车辆6台次,采集水样10份,经检验城区自来水公司10份水样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市自来水公司半年监测8次,共抽样53份,合格53份,合格率100%。乡镇集中式供水丰、枯水期进行抽样,共监测13家,抽检水样26份,合格21份,合格率80.70%。检查二次供水单位16家,合格12家,不合格4家,合格率75%。对城区和乡镇水厂及学校自备水、二次供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出动卫生监督员20人次,出动车辆10辆次,共检查城区和乡镇水厂10家;学校自备水2家;二次供水3家。经检查没有发现供水单位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类消毒剂和超范围使用消毒剂的情况。全市有二氧化氯消毒水质的供水厂6家,水中余氯和残留量均符合相应限值要求,使用漂白粉消毒的2家水厂存在不规范使用现象,对此出具监督意见书限其整改正确使用投,以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的发生。有效地保障了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总体要求
以履行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为主线,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医政监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为重点,以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大部门协调与合作,努力推进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是在职能交接前,认真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餐饮服务监管工作
1、餐饮服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分领域监管职责的意见》(七政发[]9号)文件精神,卫生部门负责对咖啡店、茶楼(馆)、冷热饮店、酒吧等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在职能交接之前,我所将一如既往加强餐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同时加强与工商、质检、药监、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加强沟通,凝聚合力,形成上下互通、横向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1-2次,覆盖率达100%,并做好卫生许可证换发证前的审核工作。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罚。
③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监督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幼儿园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学校、幼儿园。
(2)监督内容
①建立学校、幼儿园信息卡和档案。
②开展学校、幼儿园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幼儿园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③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硬件建设,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探索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学校食堂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配合教育、工商等部门抓好学校周边卫生环境整治。
4、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个体诊所、营利性医疗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全面开展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聘用人员,严肃查处无证执业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
②深入开展农村医疗市场整顿治理,重点加强对农村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坐堂行医的违法行为。
③采取联合多部门大行动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进行全面整治,及时查处非法行医行为。
④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
5、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区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严肃查处隐瞒、缓报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违法行为。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3)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职责,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传染病的观念。
(4)继续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冬春交替期间,可能出现的“非典、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强化各医疗机构、学校及公共场所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
6、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①建立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依法查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扩大诊疗范围、私自转让或变相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用非法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卫生案件稽查工作
1、做好全区卫生案件的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包括案件立案、调查与处理;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
2、做好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包括对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监督员行为规范的监督稽查。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四)加强卫生法制建设
1、进一步健全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能,确定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并完善卫生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大案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依法严格规范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2、认真开展对卫生执法人员着装风纪、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投诉举报案件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稽查工作,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五)加强卫生监督宣传工作
1、充分利用“3•15”、宣传周活动,开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教活动,大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区群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卫生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卫生执法环境。
2、举办全区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班。
3、在区政府网站和工作简报中公示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4、对大案要案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任务非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科室负责人、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均要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2、明确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各科室负责人、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根据本工作计划,认真谋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监督,做到务实、高效,确保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建设施供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市自建设施供水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建设施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自建设施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申报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的实施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建供水设施取水许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符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三)不得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禁止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新建自建供水设施。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因群众生活饮用需要增加取水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特定区域新建自建供水设施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
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的,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经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开凿水源井,应当向受理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凿井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将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业灌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取水许可和用水指标,经批准后分类计量并按照自建供水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供水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
(二)有水质消毒设备,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有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嗅味、浑浊度的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对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制度,按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建设施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有关检测结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三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采取措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停水通告,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停止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四条 供生活饮用的自建设施供水浅层水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和承压水水源井半径3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建筑项目;
(二)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三)挖砂,取土,挖设渗坑、渗井,铺设污水渠道、管道;
(四)其他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自建设施供水,按照全市供水规划逐步由公共供水替代。
由公共供水替代的原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量,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十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报废的,水源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水源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生变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二)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三)农业灌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向周边单位、居民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未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毁坏向周边单位、居民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卫生、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 月1 日起施行。
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使供水设施达到优质、高效、低成本及安全供水的非工程措施。在全面满足用户水量、水质和水压要求下,做到节约水资源,经济合理地使用各项设施,及时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组织状态。
供水设施主要有:
①水泵机组及电气设备。
②输水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③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调节构筑物及各种机械设备。
④观测及检验仪表。
中心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中心体检门诊与检验科共同完成。对前来体检的从业人员一律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体检表》,贴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加盖骑缝章。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填写从业人员体检登记表。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体检日期、体检号、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填写体检表及登记完整规范。体检7日后发放健康证。
二、工作开展情况
年,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并结合我县的实际状况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年,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严格依照《预防性健康体检程序管理办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要求,从体检人员的登记、检查及体检报告的制作都严格把关,同时制定了各项体检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全年共体检980人,未查出异常患者,发放健康证980个。其中,饮食业600人(男性从业人员364人,女性从业人员236人);加工业323人(男性从业人员167人,女性从业人员156人);食品销售业47人(男性从业人员21人,女性从业人员26人)公共场所理发业10人(均为女性)。
三、几点工作体会及2012年的工作思路
年在中心的领导下,我们以崭新的精神、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投入到工作中去,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领导重视,提升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基础建设:添置了部分检测仪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转变思路,突出抓好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服务:由于我县情况的特殊,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资质单位2家,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所以我们适应形势,研究对策,转变工作思路。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资质建设和能力建设。
1.组织师生按时返校情况。教职员工是否及时到岗,学生是否按时返校。
2.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情况。是否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是否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3.教材和教辅材料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情况。是否及时在开课前将课本发放到学生手中,是否违背自愿原则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4.后勤保障情况。学校教学、生活设施设备是否经过检修,饮食、住宿、用水、用电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是否到位。
5.开学主题教育活动情况。是否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做到上墙、入屏,并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爱”教育活动和节粮、节水、节电“三节”以及安全防范主题教育活动。
6.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落实情况。是否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是否存在经费截留问题。
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7.治理乱收费情况。治理择校乱收费、补课乱收费、幼儿园乱收费等有关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乱办学、乱办班和乱收费等社会高度关注、家教家养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8.教学常规管理情况。行政会、教师会、开学典礼等情况,教学计划、德育计划、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备、教、批、辅等情况。学生转入、转出、寄读等学籍异动情况
9.校务公开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取是否符合规定。
10.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是否制定消除超大班额方案,课程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是否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要求,是否存在组织学生补课行为,是否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11.校服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对校服执行标准、校服采购、监督惩处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执行到位。
三、“三园”建设情况
12.是否有新一年“平安校园、清洁校园、书香校园”的创建计划、方案和制度。校园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卫生死角,学生健康教育和卫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情况。校园是否做到了绿化、美化和净化。校园文化和班级文化、寝室文化建设是否符合中小学生特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学校图书馆室建设、利用情况,阅读课开设及开展读书活动情况。
13.校园安全管理。学校“三防”建设落实情况。学校是否配齐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校园重点部位是否安装视频监控,寄宿制校园是否设专职宿舍管理员,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重点领域治理情况。是否对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是否采取了防雷击措施。是否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是否强化校园消防安全防控。是否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的管理。是否强化校园在建工程安全防控。学生之间矛盾纠纷等苗头性问题排查化解情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校园欺凌行为。校园周边防控情况。校园周边公安机关高峰勤务、“护学岗”和群防群治机制是否健全;警校联动机制是否建立。
14. 校车安全管理。是否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级校车服务方案,校车管理机构及协调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拼装车、报废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车辆接送学生,以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超速、超员、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学校门口道路是否设置警示牌、减震带。是否按照要求设置校车站点,校车运营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5.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是否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消除所有D级危房。
16.食品及饮用水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加强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不断完善学校食堂就餐环境。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环节、运输环节、储存环节、加工环节等是否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是否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是否有卫生防护措施;二次供水自建设施是否有卫生许可证、水质消毒记录;自备水源30米内是否有污染源。
一、卫生法制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行依法行政。
1、全面完成《xx市卫生监督检查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
2、组织半年和年终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3、做好人大、政协对全市卫生执法的评议、视察工作。
(二)法制建设工作
1、完善全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配齐全市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建立法制工作信息反馈系统。
2、完善卫生行政复议、听证、错案追究、重大处罚备案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3、推行新版卫生执法文书使用,确保2004年在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全面使用新版卫生执法文书。
4、完成全市卫生监督员证件换发工作。
(三)法制宣教工作
1、开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教活动。
2、认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
3、拟在适当时机,举办全市卫生系统“四?五”普法培训班。
4、文明单位和十佳监督员创建工作。评选文明执法单位标兵2个;建立监督员考核挡案,对全市卫生执法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综合考核评比,评选十佳监督员20名。
5、在适当时机举办全市卫生行政执法知识大赛。
6、开展全市执法文书书写评比活动。
7、按照《xx市卫生监督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半年、年终考核。
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
(一)拟在今年4月份前完成市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
(二)拟在年底前完成县(市、区)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
三、卫生监督工作
(一)医疗市场监督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1、《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依法进行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对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非法行医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3、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食品卫生工作
1、积极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
2、开展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专项整治活动。
3、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保健品广告的审批工作。
4、开展集贸市尝小食品批发、超市的专项整治工作。
5、开展肉及肉灌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小型加工企业专项整治。
6、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
7、开展桶装水的专项整治。
(三)职业卫生工作
1、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2、开展对放射卫生工作专项整治。
(1)对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档案。
(2)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举办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学习班。
3、开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学用品的专项整治
(1)对全市范围内的有毒有害企业重新进行验证、审核,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档案。
(2)对有毒有害企业法人及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有关单位进行整顿。
(四)环境卫生工作
1、按照《xx市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对歌吧、舞厅等进行重新审核发证。
2、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
3、开展对游泳馆、洗寓美容美发、大型宾馆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4、开展大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5、开展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专项整治工作。
(五)学校卫生工作
1、开展学生食堂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