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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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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申报材料

第1篇: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IT技术企业 IPO 财务管理

本文主要从项目管理、财务核算、税款缴纳三个方面阐述财务管理工作在IPO申报前期的重要作用,以及通过采取何种有效的方法作好这些方面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将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

一、项目管理

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看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创新性,盈利能力是否可持续增长,市场占有率是否在同行业位居前三名。而公司要保证上述条件具备,不仅需要具有创新性的优质项目,还需要具备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系统,这套系统能时时反映项目状态,并跟踪管理。

其次,在具备项目管理软件的同时,财务负责人还应注意到,IPO申报中提交的众多主营业务数据都与项目数据密不可分,所以,在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工作,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前提及保障。同时,要强调注重细节化管理,从投标开始就正确反映项目的性质及类别。

(一)及时进行项目立项

IT技术企业项目具有数量多,且工期较长等特点。所以,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建议在项目投标时就进行立项,从项目开始就统一名称,不至于产生各相关部门对同一业务事项叫法不一,带来的财务管理混乱。另外,也可以将项目一开始发生的成本费用反映在财务帐中,从财务系统中就可以全面调取项目信息。

(二)项目类别要定义清楚

在IPO申报材料中,需要明确区分公司的经营业务,并加以分类,所以,项目类别定义清楚准确,可为财务核算及收入类别的定义提供依据。定义项目类别,可参考如下分类标准,比如开发业务、服务业务、软件销售业务及硬件销售业务等。

(三)参与项目预算的制定及评审

针对项目进行预算管理,财务人员要参与到预算的全部过程,包括预算的制定及评审过程。在决算过程中,通过财务数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通过绩效考核的手段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判断,当实际与预算指标偏离度在一定范围内时,说明预算编制的精确,且执行较好,同样可以将本预算作为历史数据作为下一期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财务核算

IPO申报材料中有一项条件是要求申报企业提交申报年度前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即“三年期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允许和前三年当年的审计报告存在差异,也就是说,申报企业可以站在当前时点,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核算方法及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所以,财务部负责人应有意识地按照申报要求提早进行财务数据的完善,认真检查前三年财务数据,重新对以前年度账目进行梳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早对不符事项作出更正处理。

由于财务核算的精准程度与公司经营的其他方面紧密相关,准确的财务核算数据,能够真实反映技术开发项目的营业成本数据,销售业务的销售数据,为公司项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撑。同时,依据此数据准确计算应缴纳税款,同时,有效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更新预算计划,达到有效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所以,不论是正在备战IPO的企业,还是即将在努力满足IPO申报条件的企业,财务核算都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一)会计科目设置要科学、合理

会计科目的设置除了应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外,如果要满足申报IPO的需要,还应特别注意要将科目进行二级或者更高级别的细化。因为在提交IPO材料说明时,要以入账数据说明企业阐述的某些经营方面的数据是正确的。如,阐述工资成本时,要提交工资入账清单,并要求提供账务处理明细,另外,在提交毛利分析数据时,同样要求提供明细到各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以人工成本在核算时一定要明细到项目,同时还要将管理人员与项目人员准确区分开,以便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准确进行核算。

(二)选择正确的收入确认方法及原则。

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在IPO申报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选择适合本行业的收入确认原则很重要,比如,可按照完成合同约定节点时确认收入,或者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第二,收入核算要有可靠的外部证据作为支持,比如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等。第三,要保证收入核算细化到公司经营的具体项目,以确保顺利完成项目成本毛利分析,同时,也为公司经营提供各项业务盈利能力分析,为领导层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三)定期进行成本毛利分析

IT技术企业在IPO申报中需提供申报期每年的项目成本毛利分析,以此判断项目成本毛利率情况,发审委会以同行业平均毛利率及优秀企业项目毛利率作为参考,对申报企业整体盈利情况作出判断。所以,财务负责人应重视项目成本毛利分析工作,提高对成本毛利高低的综合判断能力。

第2篇: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2014年10月,了《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做好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合作字[2014]241号)。支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支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支持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深圳市加大力度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风险加剧

目前,全球经济复苏势头良好,增长动力有所增强,但风险因素依然突出,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虽然深圳外贸发展一直凭借着优越的地理环境、政府鲜明的政策导向和全面的补贴扶持政策而领跑全国,但也难免受到劳动力成本的日益上涨和人民币不断升值的影响。其中,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更不容小视,中小企业要想突出重围,进军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就要进行一系列的推广项目,如参加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但这对中小企业来说,需要花费过高的成本,深圳政府的各项补贴无疑为各中小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特别是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将有助于深圳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二)政府支持力度加大

据了解,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上调了该资金部分项目的补贴上限,2014年深圳市资助资金总额将大幅提升。9~10月,市经贸信息委在各区(新区)组织召开了多场政策宣讲会,全力推进政策落地,让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深圳市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政策申报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2015年1月31日,为缩短资金申报时间,简化申报流程,该资金的资助方式采用了事后补助的方式。为规范项目审核流程,深圳市针对该资金在市民中心的行政服务大厅设置了专门的受理窗口,由专人受理纸质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原件,进一步提高了项目审核效率。

(三)该资金政策渠道更加广泛、透明

1.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设立了“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专栏,用于相关政策信息、审核情况、资助公示等重要信息的。

2.设立微信公众平台,通过新型的传播渠道,宣传推广相关政策信息。

3.通过市交通广播,于黄金时段播放政策信息,加大覆盖面。

第3篇: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4篇: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已连续三年享受过市三产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5篇: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农业商品化生产经营,共分四大类

荆州地处江汉平原腹地,是全国有名的农业大市,华中农高区规划于此,荆州市水产局透露,认定“家庭农场”,旨在落实中央2013年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转变,“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据了解,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种养综合型等类型。种植业家庭农场是指以种植水稻、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的家庭农场;水产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养殖鱼、虾、螃蟹、黄鳝、乌龟、鳖等水产品为主的家庭农场。

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等畜禽为主的家庭农场;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是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两者或三者结合的家庭农场。

流转土地过5 年,职业农民+设施农业

据悉,荆州市“家庭农场”的认定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生产经营范围及规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情况等,家庭农场应具有2 名(含2名)以上固定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家庭农场应具有一定规模。

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要求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5 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单一作物,优质稻、棉花100 亩以上,瓜果50 亩以上,蔬菜、药材20 亩以上,设施栽培(钢架大棚)10 亩以上。种植多种作物,种植面积应在50 亩以上。

认定登记不收费,资格证不能转让

按照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益应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申报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及效益情况;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和年度发展计划等。

第6篇: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方便市民群众出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公交安全运营管理,着力提升司乘人员文明服务水平,提高公交行业社会满意度,以公交文明促社会文明,通过文明创建促行风建设和文明城市的创建,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创建目标

通过在公交行业中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突出品牌效应,以点带面,开展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各具特色、富有成效的文明创建活动。以年初申报、争创活动开展情况督查和年终考评验收的方式,成功创建一个文明示范公交企业、三个文明示范公交车队、二条文明示范公交线路。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宣传。(4月中旬)

为确保活动开展,县局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相关的配套制度、考评办法以及审核、日常检查和初步考评等工作。各企业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开展方案,层层推进、全面开展,让全行业、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文明创建活动中,掀起公交行业文明创建的热潮。

(二)申报要求。(4月30日前)

申报的首要条件是:申报要求创建文明公交企业、车队、线路的企业要制定文明创建目标及标准,并在企业内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制作体现企业文化的文明创建标语口号;在规定位置悬挂、张贴文明创建标识(包括车身外、车厢内)。另外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文明示范公交企业。由各公司申报,申报企业必须是开展文明企示范线路、文明示范车队争创活动的企业。

2、文明示范公交车队。由各公司申报1至2个,申报条件:

(1)车队必须有开展文明示范线争创计划的车队。

(2)车队所属的线路不少于3条、车辆不少于30辆。

(3)所属线路上一年以来未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曝光和产生重大投诉。

(4)所属线路上一年以来未发生行车责任(同责以上)死亡事故。

3、文明示范公交线路。各公司申报1至2条精品线路,申报条件:

(1)开行2年以上,投入车辆不少于10辆,已发展较为成熟的城区、城乡及市、县间公交线路。

(2)该线路3年内未发生行车责任(同责以上)死亡事故。

(3)上一年以来未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曝光和产生重大投诉的线路。

(4)上一年被推荐为全市公交文明示范线路的可优先或重点申报。

(5)司乘人员着装统一,规范佩戴上岗证。

各企业于4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由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三)创建措施。(4-12月)

1、宣传发动,形成氛围。各企业要加强宣传发动,做到人人皆知;加强从业人员的文明创建工作培训教育,提高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2、社会公示,意见征询。通过运管网站、E网和其他媒介公示,征询沿途企业、乘客意见,发放意见征询表及各车队之间相互考评情况。

3、加强督查,整改提高。县运管所、各企业加强活动开展情况的督查,县运管所组织企业间互查或组织第三方测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或进行阶段性情况通报,促进不断提高。

第7篇: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一、农业部规章目录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

2.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5.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7.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9.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10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1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1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1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

14.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15.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

16.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

17.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1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1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20.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2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22.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

2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2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2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26.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27.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

2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29.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3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3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

3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

3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3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1.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

2.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1年4月9日农渔发〔2001〕8号)

3.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

4.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公布)

5.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5日公布)

6.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农渔发〔2002〕22号)

7.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公布)

8.农业部公告第278号(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

9.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公布)

10.农业部公告第449号(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公布)

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农办医〔2005〕3号)

12.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

13.农业部关于《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

14.农业部公告第472号(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公布)

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农办医〔2005〕16号)

16.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

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

18.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

19.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

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

21.农业部公告第839号(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公布)

22.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公布)

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

24.农业部公告第954号(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公布)

25.农业部关于《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

26.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

27.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公布)

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

29.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129号(公布《进口兽药管理目录(Ⅰ期)》)(2008年12月31日公布)

30.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9日公布)

31.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公布)

32.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公布)

33.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农渔发〔2009〕9号)

34.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公布)

35.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公布)

36.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09年6月18日公布)

37.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公布)

38.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公布)

39.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GM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23日公布)

40.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公布)

4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

42.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农牧发〔2011〕4号)

43.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农医发〔2011〕12号)

4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兽药典(2010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1年7月25日农办医〔2011〕47号)

4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

46.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公布)

47.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公布)

48.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公布)

4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2012年1月13日公布)

50.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公布)

51.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52.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53.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7日公布)

54.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公布)

55.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公布)

56.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3年10月14日公布)

57.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公布)

58.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公布)

59.农业部公告第2061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2014年2月14日公布)

第8篇: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重点支持我市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息金规模为每年500万元,一定3年,以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第三条*市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联审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负责息金的审批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市发展计划、经贸、财政、科技、交通等部门组成;市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产办”)负责息金的申报受理、审查、下达等具体组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息金的拨付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流通服务的各类型企业。

第五条息金安排的原则是: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统筹兼顾,以激发和调动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投入现代流通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流通企业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其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水平,促进现代流通业的产业升级和合理布局。

第六条息金安排的项目重点是:

(一)符合《*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二)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三)中高级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规模化、规范化的连锁经营建设项目;

(五)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显著提高流通效率或扩大流通服务范围的项目;

(六)采用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升流通服务质量的项目;

(七)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完善流通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八)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

(九)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其他现代流通业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请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于*年或之后竣工,按规定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四)对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市级物流园区、纳入国家或省级重点支持的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按贷款到位进度给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投入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对于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项目,经审查确认其投资总额后,对总投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等同于贷款的息金支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于*年7月底前提出*年度的贴息申请,以后的可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贴息申请。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一)贴息申请报告;(二)*市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三)项目批准文件;(四)应用先进技术的项目要提交技术报告或技术鉴定证明等相关资料;(五)项目工程进度或竣工验收考核表和竣工验收报告;(六)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及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市三产办会同市经贸局对申请当年息金的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初审,综合平衡并制定息金安排计划后报联审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息金安排计划,于每年的8月份将息金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已取得息金扶持的企业自取得息金之日起2年内每半年向市三产办报告息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市三产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息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工作,定期组织联审小组成员以现场勘察、抽查帐簿等形式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并于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联审小组报告息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必要时联审小组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贴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息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取得的息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息金。对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息金,并取消其以后享受息金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息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拒绝或不予配合市三产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的;

(四)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息金使用及项目运行情况的。

第十五条获批准享受息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推荐上报,争取纳入省或国家的服务业引导资金计划。

第9篇: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物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material, material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projec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which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whol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the whole production process management, reduce project cost control, engineering, material saving is a very important link. In this paper, in order to make the project materials, materials management, rational use and materials for the project to save, to improve project quality, reduce project cost, accelerate the capital turnover, to better meet the need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to better serve the enterprise, enhances the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Make a point of opinion of views.

Keywords: power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materi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电力工程项目物资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在实施的全过程中,对本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仓储)储备、使用等各个环节,编制计划、组织和控制,主要包括:物资计划制定、物资采购和物资储备等几个重要环节。

(一)物资计划管理环节

物资计划的编制是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首要环节。而物资计划是工程项目实施前进行订货采购工作的依据。电力企业物资采购计划是采购活动的开始,它是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而提出物资的需用性计划,经项目部的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全面审核、平衡后编制而成。

物资采购计划按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需用时间、到货地点和主要用途编制完成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交物资部门承办。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编制的计划难免与实际脱节,造成有的规格型号对不上,有的在供应时间上衔接不起来,有的还没有提出申请等。为了减少损失和防止新的物资积压,应努力做好物资供应工作,在执行计划时必须抓好以下两个方面:

1、计划执行:认真审核物资计划,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要求调整或补充。在供应过程中必须掌握重点,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做到实时平衡,合理调配,控制使用,避免出现供应脱节或物资积压的现象。

2、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计划与实际应用相比较,以检查反映计划的准确程度和完整性。

(二)物资采购管理环节

物资采购管理是物资管理工作的中心内容,采购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影响着物资管理工作的效率,直接反映出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在采购工作中应本着”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认真地抓好采购这个环节。

物资采购管理程序基本包括:申报材料需求计划的提出、采购任务的下达、询价采购、入库验收、结算等。

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剩余物资处置办法及措施

剩余物资具有可用性和时效性,管理好、利用好剩余物资,就能够节约工程建设的投资,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仓库与施工现场物资清点工作

实时掌握工程剩余物资数量,是正确处理与利用的基础。及时清点好剩余物资,把这些物资配发到另一工程项目中应用,既为工程建设降低了成本性的开支,又能够减少仓储费支出。

(二)把能够马上应用的剩余物资要建立数据库,设计部门、物资采购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到数据共享。加强各单位间的沟通,在工程设计时,优先考虑“有用的”剩余物资,物资采购供应部门调整相应的采购计划,将剩余物资进行合理地应用。

(三)对于暂时用不上的剩余物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规格型号、数量清点后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可转为应急抢修专用物资。

(四)对于“没有用”的剩余物资,经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准后,按照《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及时进行处理,资金入帐,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三、逐步控制减少电力工程建设剩余物资的对策

在进一步对加强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节省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项目主管部门从新工程项目开始就应重视工程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既要做好工程物资保障工作也要做好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工作。

(一)加强物资计划采购环节的管理

为避免剩余物资的产生,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工程建设物资计划的编制、计划申报、审批、招标采购等环节。严格控制计划外的物资采购。

(二)加强物资使用环节的管理

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剩余物资清缴的内容,理清工程竣工后的剩余物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编造工程剩余物资清单并妥善保管,由工程监理按其清单进行查收、签字确认,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对剩余物资的分类管理

剩余物资如果数量少又属生产维护需用物资,可与维护单位衔接办理移交手续,委托业主单位代为保管。如果量大或生产维护不需用的物资,即由施工单位送交物资总库。仓储人员对工程剩余、积压物资要分类整理,查验数量、质量,妥善保管,出具收货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冲减相关工程物资领用数量,以便于按实际用量办理工程财务结算。

由于工程剩余物资管理牵涉的单位和部门较多,要做好这项工作,实行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需要各单位的通力协调、互相配合,更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障,加强过程控制和考核,才能真正将剩余物资工作落到实处,收到节约工程建设成本之效。

四、结束语

在电力工程建设的前期,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很好规划,精打细算,对工程所需要的物资材料既要保证供应,更要加强对物资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建立物资材料的管理信息系统,履盖物资管理的每个环节,对物资申报材料计划、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帐目管理、统计报表等各个环节,对施工所需的物资、材料供应的管理的同时,也要及时对工程剩余物资的利用与处置的管理工作跟上,保障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与建设规模呈正比例关系。

参考文献:

[1]王佐东著“如何优化管理电力施工企业的成本”《广东科技》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