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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护理;支气管哮喘;心理;复发;影响
【中图分类号】R56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5-0463-02
护理干预是指立足于护理理论,充分结合护理诊断结果,参照事先计划好的干预方案开展的系统性护理活动【1】;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患者生理功能恢复、保持患者心理健康、预防并发症以及提升患者满意度。近年来,护理干预凭借其独特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支气管哮喘临床护理当中。为提升护理效率与质量,减少并发症,增强护理满意程度,本文将常规护理与护理干预两种护理方案进行对比分析,报告如下:
1资料及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2月~2013年12月我院收治的支气管哮喘患者40例,均符合王吉耀主编《内科学》诊断标准;入选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20例;其中观察组中男性12例,女性8例,年龄30~75岁,平均年龄52.5±7.5岁,病程为1~30年,平均病程15.0±11.5年;对照组中男性11例,女性9例,年龄29~75岁,平均年龄52.0±8.5岁,病程2~31年,平均病程16.5±10.5年。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等一般资料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给予护理干预。护理干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参照支气管哮喘患者年龄、文化程度、病程、症状、家庭环境等因素制定针对性的护理计划;②向患者介绍支气管哮喘病因,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正确的认识与了解,并积极做好预防工作;③强调药物治疗以及遵照医嘱服药的重要性与必要性;④为患者介绍支气管哮喘患的诱发因素。比如:花粉、细菌、鱼虾、尘螨、病毒、牛奶以及刺激性气体等均可能引起支气管哮喘的发作;⑤让患者熟知支气管哮喘发病前兆,培养患者简单的自我病情处理能力,促使患者在发病时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⑥让患者明确服用剂量、时间、疗程,熟悉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与此同时,还应强调锻炼身体的重要性;⑦指导患者采用峰流速仪进行自我监测,并及时做好记录;⑧给予科学、合理的心理护理。若发现患者情绪低落,应及时进行沟通,了解心情低落原因,及时进行疏导,改善患者悲观失落的负面情绪,促使其保持积极、乐观、向上的心理状态,提升患者自信心以及自我认知的能力;与此同时,还应做好患者家属的心理健康指导工作,让家属积极加入患者护理工作当中。
1.3判断标准
评定患者心理状态采用DSI(抑郁状态问卷)与SDS(抑郁自评量表)。评分范围:0.25分~1.00分。无抑郁:SDI与SDS评分小于0.50分;轻度抑郁:SDI与SDS评分在0.50分与0.59分之间;中度抑郁:SDI与SDS评分在0.60分与0.99分之间;重度抑郁:SDI与SDS评分大于或者等于0.70分。
1.4统计学方法
将数据纳入SPSS19.0统计软件中进行分析,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2比较,以率(%)表示,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并以( ±s)表示,若(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护理前、后心理状态评定对比
观察组患者护理后DSI评分和SDS评分显著优于对照组、护理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和复发率对比
观察组护理满意度和复发率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支气管哮喘属于多种细胞因子、炎性细胞和炎性介质共同参与的一种非特异性、常见的、呼吸道炎性反应【2】。临床表现为:发作性咳嗽、气促、呼吸困难、喘息等。支气管哮喘中涉及炎性介质、炎性细胞产生反应的整个过程。其中,白三烯是其最为重要的炎性介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支气管哮喘的产生与发展【3】。支气管哮喘患者大多情绪低落,对日常生活、治疗效果、预后均产生了不利影响。低落情绪主要表现为:抑郁与焦虑。抑郁、焦虑等心理障碍能够增强患者交感神经活动,将血小板、嗜血细胞激活,促使其将更多炎性介质与促凝物质释放出来。
近年来,社会大众对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这一模式已经认可。本研究中,常规护理结合心理干预能够有效降低患者支气管哮喘发作频率,改善患者肺部功能,提升患者生活质量,具有显著临床疗效。给予支气管炎患者科学、合理综合性干预(饮食、心理、健康教育、运动)能够有效缓解并消除患者抑郁、焦虑、恐慌情绪,并让患者清楚认识到消极情绪对病情的不利影响,激发患者的适应应对机制发挥作用,促使患者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采用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而早日摆脱病魔【4】。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患者护理后DSI评分和SDS评分显著优于对照组、护理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支气管哮喘患者给予综合护理干预可有效缓解不良心理状态,降低远期复发风险。
参考文献
[1] 张玉.综合心理干预在支气管哮喘患者中的运用[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5,(1):114-115.
[2] 傅红飞.护理干预对支气管哮喘患者心理状态及预后的影响[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9,25(18):24-25.
推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汇报材料
近年来,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实践,对文化市场“不规范、不顺畅、不健康”等实际情况进行深度调研,查找出掣肘文化执法工作包括职责职能、人员队伍、经费资金、规章机制、效率效能、监管制约在内的“六大问题”,针对问题精准施策,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顺利推进,成效显著。
一、分类监督管理、扩展执法范围,解决“文化执法职责职能不清”的问题。从理清机构执法权限入手,将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和娱乐演出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扫黄打非”以及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等138项具体业务进行分门别类,科学划分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印刷、旅游六大类,并明确了各类业务的具体责任人,为全面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奠定。同时,将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首次纳入文化综合执法范围,进一步扩大了文化综合执法范围。
二、增加人员编制、规范执法主体,解决“文化执法人多编少,执法不正规”的问题。为从根源上解决文化执法大队“执法力量单薄、人员不足”的问题,积极与市编办沟通协调,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市编办从全市事业机动编制中调剂出12个编制纳入文化执法大队,使编制总数由原来的8个增至20个,并通过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方式新招录了12名执法人员,有效增强了执法力量。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对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不授予其执法资格,不允许其从事执法活动,确保文化综合执法主体合法化。
三、加大财政预算、增强硬件投入,解决“公务资金短缺,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市财政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今年累计核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经费75万元。同时,为加强配套硬件设施建设,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划拨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此外,继续加大办公设施投入,新购置了1台用于文物、旅游等执法用航拍机、10台执法记录仪、20部执法对讲机、配备了4台综合执法车辆、更新所有包括电脑等办公设备、为每名执法人员新增工作服装1套,为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工作总结还是认识世界的重要手段,是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必经之路。通过工作总结,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识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寻找出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写好工作总结,须勤于思索,善于总结。以下是收录的一些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基本情况
为扎实有序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各项工作,紧紧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标任务,严格标准、精心实施、倒排工期、明确时限。按照既定任务时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21日正式挂牌成立。暂核行政编制5个,班子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实有班子成员一人。配备工作人员4人,均为公务员。现有办公室一间,面积为54个平方米,并拥有办公基本运行的设备,机构成立之初,积极落实办公场所、设备,有序推进印章刻制、开户建账、财务大平台建立等相关工作,健全部门运行基本框架。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专题学习,领会改革精神
机构改革之初,加强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学习力度,在吃透弄通上下功夫,深入学习领会省机构改革目标要求,领会改革精神,吃透改革政策、把握改革方向,确保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执行不偏。
(二)深入走访,搞好摸底工作
为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多次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围绕职能划转、队伍整合和人员编制对农牧、住建、国土、安监等10多个部门进行调研,并认真听取各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建议,为扎实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奠定基础。
(三)严格标准,扎实有序推进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会精神,以及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以优化执法职能、整合执法队伍,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为目标,以先易后难、平稳推进为原则,初拟“成熟一项、划转一项”为推进方式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先期划转整合城市执法、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执法、文化市场执法、农业执法、水政执法5支队伍。后期划转整合、交通运输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自然资源执法、卫生健康执法、应急执法5支行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实施方案。现阶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融入城市管理工作,配合县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开展了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为今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无缝对接、有序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三、存在的困难问题
由于县内编制数量有限,机改新成立部门人员编制极缺,人员力量显得捉襟见肘,县内编制统筹和人员调配问题尤为突出。综合执法改革属新生事物,可参照借鉴的现实经验较少,工作中还存在观望等待的现象,导致工作推进迟缓。
一、现状
(一)执法力量薄弱
嘉祥县共有13个乡镇街道,存在不同类型的文化市场经营业态,管辖地域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涉及网吧、演出、娱乐场所、美术品、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印刷、文物等,管理种类多。监管的各类有证经营场所有200多家,监管数量大。而现有执法队员人员偏少,年龄结构偏大,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严重断层,特别是高学历的执法人员更少。根据目前文化市场发展的形势的来看,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计算机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年轻人才严重缺乏,监管队伍小。从事无证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音像制品店、娱乐场所等违规经营活动多,文化市场情况相对比较复杂,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致使违法经营查处概率低,不足以震慑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达到应有的力度。
(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近年来,文化领域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立、废、改较多。新的法律法规往往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幅度,但缺乏可操作性,面对近几年来文化市场发展的新变化、新形势、和新要求,使法规起不到应有的制约和惩戒作用。例如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法律还是1993年制定的,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这此方面都易造成执法部门相互推诿、行政作为不到位的不良影响。
(三)管理职能交叉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涉及到文化执法、公安、工商、城管、文物、教育等多家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执法权力配置上的分散,不仅导致了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效能,使管理上的弊端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例如对“黑网吧的取缔查处”,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网吧要做到露头就打,对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都要及时查处取缔,绝不手软。”而对于文化市场主要监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来说,却没有对“黑网吧”查处取缔的权限,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中规定:“公安、通信管理、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缔黑网吧的工作。”经营场所内人员构成复杂,违法行为多种多样,联合执法检查时场面宏大,气势壮观,使违法行为人望风而逃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往往容易“死灰复燃”。执法 “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执法形式远远大于内容。
二、对策
针对文化执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嘉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从内外两方面,运用制度建设,通过属地管理、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协作配合来破解。
(一)内部对策
一是建立巡查机制。根据实际,嘉祥制定了一整套文化市场管理应急处理、现场处置和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和制度,制定了《嘉祥县文化市场巡查制度》,对每个执法中队检查场所数量、周期都提出明确目标。节假日,组织执法队员值班,负责市场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从而达到执法全天候。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从执政为民的宗旨出发,狠抓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一要抓好执法人员的宗旨教育,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增强其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二要严格执法,廉洁行政。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通过业务学习和廉政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形象好执法队伍。三是规范办案程序,落实责任追究。每季评选一件“优秀案卷”,每年评选出二件“精品案件”,通过案卷评比从而全面提升全队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2013年底嘉祥县在全市案卷评比中获得全市第一名就是很好的证明。
(二)外部对策
一是建立责任机制。为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执法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宁市“关于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文化市场管理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工作机制》实施后,公安、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开展了整治赌博机、黑网吧及游商地摊等文化市场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成效。
二是实行属地管理。充分发挥镇、街道文化市场管理的作用,实现属地管理。全县各乡镇街道均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建立了各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立了办公室,制订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和改善了乡镇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各自辖区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使全县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无盲点、无死角,各镇文化市场得到明显改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市养殖业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抓好生态化养殖、标准化生产、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养殖业现代化步伐,以防检夯基础,以执法树形象,以项目出精品,以作风促转变,全面推进我市养殖业的提质改造,全力打造养殖业升级版。
二、发展目标
2014年全市力争实现出栏生猪105万头以上,增长幅度5.6%,肉牛4万头,增长幅度14.3%;出栏山羊4.92万只,增长幅度5.3%;出笼家禽435.4万羽,增长幅度6.5%;渔业总产量达3万吨,增长幅度3.1%。确保全市全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不发生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重点围绕抓好产业促发展,抓好执法促规范,抓好质量促健康,做好2014年养殖业这篇文章。总体工作思路是“突出一个主题,抓好‘四个二’工作”。即要突出推进养殖业现代化发展主题,坚守两条安全防线,加强两项行政执法,做好两个基础产业,壮大东江鱼两大特色品牌。
(一)突出养殖业现代化发展主题,全面深化转型。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整体部署,把养殖业转型作为今年工作重心。
1、转变养殖方式,提高产业化程度。要加快转变养殖发展方式,增强规模发展能力,提升产业档次。一是抓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抓好2013年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生猪良种补贴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项目的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四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400头种猪场9月底正式生产,推动全市48个现代生猪育肥场建设,带动全市生猪规模养殖比重提高2-3个百分点。二是培育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做强肉类加工、鱼加工企业,推动养殖业产业化经营、多环节增效。鼓励养殖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多形式发展标准化生产,使加工企业与养殖基地形成共同发展的产业整体。做好地理标识认证,加快发展我市优势品种。加强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引导、扶持和服务,加快养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进程,提高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加大科技推广力度。进一步完善良繁体系和品改网络建设,加强我市两个种公猪站和肉牛品改站监督管理,加快水产良种场升级改造,提高畜禽水产品良种化水平和生产能力。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秩序,完善种畜禽场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草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制度,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实施草食动物品改工程,加大草食动物发展力度。
2、提升工作素质,提高服务能力。一是要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大局意识。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充分认识、理解、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当前要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无害化处理补贴、燃油补贴等各项利民惠民政策落实工作。二是熟悉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能力。要精通疫病防治、免疫注射、采血采样等岗位技能,确保我市养殖业不断稳步发展。塑造一支思想好、业务精的畜牧兽医水产队伍,全力服务于养殖业发展。三是服务广大养殖户,提升养殖从业人员素质。采取联合办学、培训学习、实地指导等形式,实施阳光培训工程、一户一产业工人培训等,提升养殖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养殖工作者与广大养殖户形成养殖业发展共同体,推进全市养殖业工作的良性循环。
3、正确舆论引导,促进产业发展。重视舆论监督,切实加强行业宣传,重点宣传我市养殖业创新发展、服务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我市养殖业创业故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宣传树立养殖业在繁荣农村经济、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的地位与作用。同时,也要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增强应对媒体的能力,学会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借助媒体推进工作,促进我市养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坚守两条安全防线,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要继续坚持做好动物防疫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全市无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放心鱼”、“放心奶”等安全食品。
1、牢抓动物免疫。在做好春秋两季动物防疫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常年免疫,做到应免尽免,确保不因免疫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强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大型交易市场等重点防疫工作的责任,明确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强化免疫档案管理,切实做到免疫台帐登记规范、免疫证发放到位。加强对规模养殖场自主免疫的督导和免疫效果监测,防止免疫漏洞。在做好动物疫病免疫的同时,注重抓好H7N9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确保全市无疫情发生,严防死守将疫情堵在市外。
2、狠抓安全监管。保障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认真落实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工作要求,通过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养殖户建立养殖生产和投入品使用档案、坚持开展生猪尿样“瘦肉精”检测等措施,继续坚持每天按照屠宰生猪6%以上的比例抽检。确保全市无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全市肉品质量安全。
3、加强检疫监督。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加强和规范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引种调运等各项工作。对跨省引进非乳用、非种用和跨市州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建立县级备案和隔离观察制度。进一步强化从畜禽饲养、运输、屠宰、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城区、兴宁、黄草三个定点屠宰场监管工作。
4、强化疫情监测。进一步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规模场四级动物疫情测报网络,推进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密集区、活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力度。强化对布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进一步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和各种应急措施,储备防疫物资,培训应急队伍,坚持值班制度。加大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力度,依照法规及时准确报告动物疫情。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小范围”要求,果断处置,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并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三)加强两项行政执法,树立执法形象。围绕2014年“行政综合执法年”主题,强力推进畜牧兽医和渔业渔政综合执法。
1、整合资源建设队伍。通过积极整合养殖业整体执法资源,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有效促进养殖业法治化建设,逐步达到“以法促检,以检促防”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展综合执法,让广大人们群众心目中形成“畜牧兽医110,食品安全守护神”的新概念。
2、依法行政提高效能。一是按照《省政府服务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依法服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能,严格按照办理程序限时办结。二是扎实推进畜牧兽医和渔政综合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以罚代法、越权执法、索拿卡要等不法行为。动物检疫监督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六条禁令”,一定要严格执行同步抽检,坚决杜绝买卖票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改善执法条件,重点加强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动物防疫体系、渔政执法体系和兽医实验室建设,着力建设标准化基层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申报点。继续加强渔政信息指挥体系建设,改善渔政执法条件,提升安全监管应急处置能力。
3、加大力度确保安全。一是落实监督责任。依托养殖业综合执法大队,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增强执法行动的针对性、有效性。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二是监管与整治相结合。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经营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物的行为,确保市民吃上安全畜禽水产品。三是提升渔政管理水平。层层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我市辖区流域和珠江流域全面推行禁渔期制度,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有效保护渔业资源。
(四)做好两个基础产业,加快转变步伐。保障全市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抓好畜牧业和水产业发展基础工作。
1、要加快畜牧业现展步伐。一是要继续壮大生猪产业。通过扶持市四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种猪场现代养殖企业的建设,引导全市养殖大户发展现代养殖,推动今年在我市现代生猪育肥场跨越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生猪产业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继续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基础工作。二是加强草食动物开发力度。以养殖户为投资主体,政府采用以奖的方式推动草食动物养殖业发展。2014年按照种草养畜、圈养育肥的养殖模式,计划新建常年存栏50头种牛、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的标准化牛场2个,常年存栏250只的种羊场2户,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牛羊健康养殖示范场。
2、要高起点谋划养殖业发展方向。严格按照养殖区域规划发展养殖业,严禁在禁养区新建养殖场,推动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向宜养区转移。2014年重点抓好江白公路沿线生猪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工作,促进养殖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要做到选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与污道分离、隔离屏障良好、防疫设施配套、粪污无害化处理到位。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要做到场内排灌设施和水处理系统良好,塘坝湖泊等基础设施完善,水质环境优良,管理制度完善。出台《生猪规模养殖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生猪生产、防疫检疫、质量安全、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大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大力推广“猪-沼-果(鱼、林)”等生态养殖模式和高床水泡粪等先进养殖技术,大力倡导发展林下养殖业和休闲渔业,推广利用粪污生产有机菌肥的新工艺,加快推进市养殖业粪污综合治理工程,实现养殖业粪污“零排放”。
3、要夯实渔业产业基础。要进一步推动渔业产业提升,在巩固“四大家鱼”繁育场建设的同时,重点要抓好三文鱼、鲟鱼等种苗特种孵化场的建设,解决制约我市三文鱼和鲟鱼产业进一步发展的苗种供应问题。开展流域东江河段春、夏、冬三季人工增殖放流鱼苗鱼种的组织与管理和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确保今年内放流鱼苗鱼种1000万尾,人工放流资金不低于400万元。
(四)壮大鱼两大特色品牌,凸显品牌效应。依托优质水资源条件,继续打造冷水鱼品牌和地理标志品牌。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含新城区和古城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城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交通局、文体局、*局、公路管理段、运政管理所和*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对县城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协调配合。
第四条*派出所协同综合执法大队做好县城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县规划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城道路、供水、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县城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第六条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经批准的县城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城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中招标投标。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县城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县城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并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县城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古城建设修缮必须严格按《*古城保护规划》和《*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来实施。
古城区内未列级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宅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挂牌保护,其修缮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县城规划,适应紧急预警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在县城规划区内批准的土地上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的,经社区、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手续完备后,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益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因重大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商贸区的道路、绿化、亮化和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人行道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新建、改建道路时应当同时铺设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网。县城区主要街道不得架设空中管线。
第十六条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在道路两侧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八条县城道路不得擅自开挖,确需开挖的,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上的,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下的,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道路修复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
㈠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的特许;
㈡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
㈢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
㈣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项目。
以上项目的出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招标投标,所得收益用于市政公益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国道、省道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交通、公路管理段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市容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管理,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和城区各社区共同划分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
*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城区居住的所有单位和住户门前卫生、绿化、秩序三包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站负责对县城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并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粪便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处理应当日产日清。
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区的地方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场所倾倒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三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管综合执法、*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爆炸物品必须由专门车辆、专业人员组织运输。
第二十四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张贴栏。
标语或者宣传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张贴,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向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应当定期接受检疫。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
第二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㈡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贴、刻、写、画等;
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㈣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㈤在县城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㈥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㈦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㈧擅自占道经营。
㈨擅自在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放养禽畜、打晒粮食。
第四章划行归市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区个体工商户的划行归市工作,不断规范管理和完善市场功能,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诚信文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八条城区各商户要自觉遵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文明经营,货物一律不准摆到场外(或店外),杜绝占道经营。销售自产蔬菜、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要进集贸市场。
第二十九条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要求,结合县城实际,统筹安排好各行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因特殊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指定位置临时摆设摊点,其他一律不准在店外摆摊设点。
第五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㈠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㈡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向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三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收费、管理工作委托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
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收费、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户外广告管理中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向综合执法大队提交以下资料:
㈠申请书;
㈡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天效果图和装修后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
㈢广告牌设置地的产权单位意见;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
综合执法大队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置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并在综合执法大队登记备案。
广告经营单位受理户外广告业务时必须告知业主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橱窗和霓虹灯等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来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㈠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㈡在候车亭、路街(巷)标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㈢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㈣跨越道路、公路的;
㈤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㈥在透视围墙上的;
㈦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㈧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㈨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超出建筑物、构筑物50公分的,高度超出统一标准的;
㈩县城古城保护区重要路段、建筑物门头牌匾不按门头材质和风貌相协调的标准进行设计的;
(十一)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十二)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业主应当对所属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和安全。
第四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型户外广告、电子牌(屏)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临时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垂条幅)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天。户外广告设置一般不得超出设置期限,如需继续设置,须在到期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第四十一条已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如果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综合执法大队通知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业主在户外广告原设施上更换广告内容、版面的,应于更换前7日,将更换的内容、版面设计等有关资料,提请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更换。
第四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综合执法大队交纳有关费用,其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收取。
第四十四条户外广告业主应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引发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绿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县城。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区绿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县城的绿化,保护县城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十六条县城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绿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
第四十七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和风景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单位的庭院绿化由单位负责。新区和古城改造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交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管护。
鼓励居民绿化庭院,提倡单位、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㈠新建片区、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35%;
㈡工矿企业不低于20%;
㈢以商贸为主的古城改造区不低于15%;
㈣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不低于20%;
㈤其他建设工程区不低于30%。
第四十九条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城区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区内实施异地绿化。
第五十条禁止侵占县城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损毁城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区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古树名木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
第七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城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有利于县城古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十二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中严禁下列行为:
㈠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㈡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㈢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
㈣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㈤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得违反估价规范。
第八章环境噪声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五十六条在制定县城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七条在县城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不得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环境。
第九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县城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县城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的县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县城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挖掘的,要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地下公共管沟设施建设,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
第五十九条县城实行统一供水,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城用水、节水计划和相关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因供水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补给的,应当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定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十一条向县城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县城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节水、节能等工艺、设备、器具。
进入市场营销的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加贴合格标志后,方可销售。
第六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㈠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㈡擅自在县城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㈢擅自将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县城相应的设施连接;
㈣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㈤向县城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㈥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㈦损坏县城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沟、消防设施、县城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㈧损坏、偷盗窨井盖、电话亭、路灯、指路牌;
㈨擅自占用县城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六十五条鼓励社会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第六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招标的市政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条规划建设、*、交通、运政管理、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合理划定泊车地点,加强城区干道秩序管理,查处站外搭客车辆和其他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凡进入县城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规范机动车营运秩序,取缔非法载员。
对客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规范好城区客运停车场内经营秩序和站门口秩序;查处非法客运车辆。
第六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占用或挖掘县城道路;
㈡擅自在县城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㈢未能对县城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县城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㈣未能在县城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㈤占用县城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县城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㈥依附于县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㈦紧急抢修埋设在县城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㈧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㈨其他损害、侵占县城道路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县城区域内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需要挖掘县城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根据挖掘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挖掘的道路修复后,经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符合标准要求则保证金全部返还。
临时占用、挖掘县城道路的行政许可、收费由县规划建设局委托综合执法大队执行。
第七十条沿街给水管道出现跑冒滴漏,供水单位要及时抢修,产权单位承担修理费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㈧项、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㈨项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考核审定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销售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十八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㈠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㈡、、;
㈢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㈣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
㈤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
㈥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㈦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宴请;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全街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和部署,要求街道和村二级干部要高度重视,防患未然,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各村书记、派出所、卫生院、学区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安排,明确了目标管理、工作任务,细化了工作措施。
二、营造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
一是街道印发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发放给各社区、各村村干部,由各村村干部再一一发放到各村群众手中,强化辖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二是街道成立了由应急办牵头,街道综合执法队和派出所干警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服务队,利用辖区赶大集的日子开展集中宣传,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提高辖区群众自身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三是统筹兼顾,要求富源派出所执勤民警要落实好交通宣传责任,在每纠正或处罚一起交通违法行为时,都要对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坚持处罚与教育的双结合。提升了广大群众的文明交通素质。
三、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一是成立了由街道应急办牵头,街道综合执法办、富源派出所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小分队。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地毯式的摸排,共排查出道路安全隐患问题20余处。上报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逐研判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方案。二是按照方案要求,在各学校路口铺设减速带共计400多米,安装隔离墩120多个,在各村路口、交通要道和企业树立了警示标志牌60余处。有效保障辖区群众的出行安全。
四、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关键词]应急联动;海上突发事件;环渤海地区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34 — 02
近年来,随着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海上船舶交通流量快速增加,海洋污染以及海上纠纷、海损、海难等海上突发事件日益增多,海上治安形势日趋复杂,海上处置突发事件、海上救助任务更为艰巨。今后一段时期,如何加快环渤海地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海上快速反应机制,切实维护海上安定,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是指在海上突然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中,海上有关多方执法主体,在统一领导下,快速反应、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处理的危机应对模式。应急联动机制中的“急”要求在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理中,突出快速反应能力;“联”要求多方执法力量协同参与事件的处置,突出互联互通能力;“动”要求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突出现场的处置能力〔1〕。
一、建立环渤海地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一)海上应急管理自身的特殊性
1.海上突发事件特殊。海上险情特点是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船只碰撞和沉没、运输品爆炸和火灾、海上油田溢油等重大险情,容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海上大面积污染及阻塞水运航道和港口等重特大事故。海上突发事件通常还会引发多重连锁反应,如果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很可能会引发其他的灾害事故。同时,海上突发事件往往是在风大浪高等恶劣情况下进行的,不可预测的因素很多,执法和救援的难度大。这也是海上和陆地上应急管理最大的不同。
2.渤海海洋环境特殊。渤海是我国半封闭的内海,60年才能进行一次水体交换,一旦发生海水污染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很快就会殃及周边海域,脆弱的海洋生态环境也使得防治海域污染成为海上执法和救援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近年来,渤海溢油、海冰、赤潮、水母等海洋环境灾害突发事件频发,不断威胁着渤海海域生态安全和公众用海安全〔2〕。因此,面对当前严峻的渤海海域形势,区域的海上执法、救援合作是极其必要的。
3.海上应急管理涉及的执法单位、部门多。海上执法是一项需要多单位、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它包括海警、渔政、海监、海事、海关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错过最佳处置时机,降低应急处置成效。所以海上执法和救助力量的协同配合对于处置海上突发事件非常重要。
(二)海上应急管理模式不尽合理
目前,我国海上应急管理体制条块分割比较明显,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下,应急管理职能由多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承担,相互之间的整体联动机制还不够健全。按照我国现行海上应急管理体制,具有海上执法权的主要有海警、海监、海事、海关、渔政、环境监察等部门,被称为“多龙治海”。
“多龙治海”导致资源分散、难成合力,这种执法模式很难有效应对复杂的海上局势,部门之间功能划分模糊,多头管理导致矛盾较多,经常出现由于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投向分散,导致一些部门装备落后,不能有效履行部门职责,甚至仍不时发生部门冲突事件,严重影响了对海域的有效管理。例如,在环渤海地区,经常会发生海警、海事、渔政等部门同时接到报警,但由于各部门信息不通、事先均没有互相沟通,几路人马赶往出事地点,各按部门规章进行执法,导致部门之间出现争执。
(三)应急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从应急处置资源的需求来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大量专业救援物资和社会公共资源。国际经验表明,建设大型化、专业化的应急响应储备库,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有效办法〔3〕。但就当前环渤海各省市而言,任何一方尚无能力建设若干大型应急储备库。
目前,我国实行条块分隔的海上应急管理模式,就现有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来看,不同类型的资源分散分布在不同的行业和部门中,而这些行业或部门又分别隶属于中央和地方。由于各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同,各自分工也不同,因此,应急处置资源的配置目的和标准也不一致,使各部门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应急处置资源的利用率较低,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资源的长时间闲置而造成浪费,加上各系统间缺乏相互沟通与协作和统一的规划,一方面导致地方各部门应急处置资源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却又表现为全社会总体应急反应资源配置水平较低,储备资源总量不足〔4〕。
二、环渤海地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的构建
(一)组建各方联动协同应对的综合性应急管理平台
在环渤海地区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海上应急管理平台,即环渤海地区海上应急处置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整合成员间的海上应急管理力量。在海上应急处置中由该委员会负责资源整合和行动协调,使海上应急管理各要素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相互协作,快速联动,从而提升环渤海地区海上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协调性,强化其规划、指导等宏观能力,明确应急联动各方的职责和任务,规范各专项海上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明确各方联动的运行流程,积极整合环渤海地区海上应急处置资源,使环渤海地区分散的应急处置资源和应急处置力量充分发挥整体效应。
一、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办理《市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置运输。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并经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核准方可从事经营。
二、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制度。(一)凡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密闭加盖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准运标志和行驶装卸记录仪等,现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辆必须在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改装;(二)整合组建专业化运输企业,达到公司化、规范化运营;(三)承运单位须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凡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一律不得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
三、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管力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适量装载并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准运证》核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消纳,严禁沿途抛洒污染路面和乱倾乱倒。承运单位要实行项目负责制,对建筑垃圾消纳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并制定建筑垃圾污染应急处理措施。运输车辆违规运输造成道路污染的,由承运企业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定址、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周边设置消纳场,完善道路、水电、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照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五、加强对建设施工工地(散装货物运出地)的监督管理。建设、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墙或硬质围挡,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清洗、污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现有在建项目施工工地不符合环卫要求的,必须整改,从本通告之日起两周内整改不到位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对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工程开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封堵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确需开挖施工的,须经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并到市住房和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局)报备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封闭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做到渣土、淤泥随产随清,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和范围作业,工完场清。
七、严查六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二)不符合运输条件、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三)运输途中超载、超速、超限,抛洒滴漏,带泥行驶或冲洗不干净污染城市道路的;(四)随意倾倒、抛洒、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的;(五)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和准运证以及超过审批期限的;(六)违规霸占、强行承包运输处置工程或乱收乱摊费用,扰乱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