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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科技落后原因儒家思想传统哲学思想封建官本位思想
一、中国科技发展昨日之辉煌
中国,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都为推进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在科学技术上取得的成就更是令世人倾倒,曾被誉为世界科技发展史上的一颗灿烂明星。
金属冶炼领域,中国的灌钢技术要比欧洲领先一千多年,其铣铁冶炼技术要比欧洲早两千多年。古罗马学者普林尼对中国钢铁质量赞赏有佳,他认为世界上没有一种钢铁能与秦地(中国)钢铁相媲美。
天文历法领域,中国也曾领先于世界,早在中国公元140年左右,《淮南子》中就有对太阳黑子的记录,这是被世界上所公认的人类最早的太阳黑子记录。在《汉书・五行志》中对二十八年内出现的太阳黑子做了更为详细的记录。早在春秋时期,我国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历法――夏历。
数学方面,中国是最早采用十进制的国家,著名的英国历史学家李约瑟曾指出:“如果没有十进制发明应用,就几乎不能够出现这个统一化的世界了”此外,比如分数、负数、开平方等概念也是最早出现在中国的。南北朝时代祖冲之对圆周率的计算相比欧洲要早一千余年,其计算的精确度也非常高。
农业技术以及机械领域,中国是最早生产水稻的国家,养蚕和丝织技术也在世界上遥遥领先,瓷器、茶叶也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机械上,独轮车、吊桥、闸门、船舵等也是中国最早发明和使用的。
二、制约近代科技发展的思想因素
然而到了明代中叶以后,中国的科技发展陷入了停滞不前的怪圈。1840年爆发,英国人的坚船利炮狠狠地将中国大门打破,五千年的文明古国、泱泱华夏从此沦为了半殖民地。一度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学技术从此也暗淡无光,这种现状使我们不得不从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源头上去挖掘原因。
(一)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自汉代而起,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而将儒家思想树立为国家的正统,其思想观念也日趋深入人们思想之中,甚至在国民心中达到了根深蒂固的程度,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等。当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未能够逃脱它的束缚与制约。
从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萌芽,“三教、九流”的儒家传统思想便开始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国民的思维。再到后期,儒家思想从诸子百家之中脱颖而出,最终被统治者尊为正统思想,为统治阶级所推崇与服务,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得到大大地提高。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权力地位也因统治者的推崇而得到提升。“教化民众,定国安邦,君臣等级,内圣外王”这些儒家所主张的思想也正是统治者治国安邦所需要的。为此统治阶级自然会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将儒家思想钦定为正统与真理,将其尊为做人为官的必修之术。
到了清代,诸位皇帝更是将其放置于经典的尊贵地位,唯恐其不能流传于世,于是便开始了规模宏大的图书整理工作,可谓是将儒家思想推崇到了极致的地位。统治者实行的科举制度,也是将儒家经典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知识分子要想获得国家重用必须要精心于儒家知识的学习,为此诸多的知识分子将自己飞黄腾达的赌注押在了对儒家知识的苦心钻研之上,对于探究自然科技呢,却很少有人问津。由此可见,儒家思想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二)中国特有的传统哲学思想对科技发展的影响
人们所持有的哲学思想对科技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对中西方的哲学思想进行对比的话,我们会发现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很多观念对科技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
1.从对世界的本体观念来看,持有的本体论观点不一,从而也会导致科学结构及理论的不同。中国传统的哲学本体观念主要有三种即:天、理和气。其中,“天”神化哲学思想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需要,但对中国天文、物理、药学等的发展,却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例如,到西汉时期,董仲舒编造了一套“天人感应”的神学思想,指出人类、自然界以及人体本身都是“天”的复制品等,这些传统的哲学思想制约了人们对自然现象及自然科学的求知与探索。
2.重内遗外、追求真理的哲学思想
中国传统的哲学观念,往往是将至善与真理等同,并且将求善作为追求真理的主要途径和目标。无论是道家的老庄还是儒家的孔孟,其都将思想的重点放置在对内在修养以及人格的追求上。老子所主张的是“绝学弃智”以及“致虚守静”的蒙昧主义修身之道,反对细心观察外在世界,认为“不出门户,便可知晓天下,洞见天道。”庄子更是将其思想推到了极致,提出了“坐忘论”以及“浑混说”。道家的这种虚无蒙昧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具体科学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三)传统官本位思想对近代科技的影响
几千年封建统治中,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伴随着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的发展而逐渐成熟并强化,对人们的思想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科举制度萌芽于汉代,始建于隋代,正式确立在唐代。在隋朝以后正式地建立了分科取士的科举制度。其科考的内容主要放在传统经典之上,将自然科学根本置之度外。这就严重地限制和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和视野。
官本位的思想,导致大批的知识分子放下一切专心考取科举,再加上统治者的推崇,更是将“官本位”的思想推波助澜。到宋代后,出现了官僚机构庞杂臃肿的弊端,国家要维持臃肿庞杂的官僚机构开支,必须要有大量的金钱支持,从而对工、农业各方面实行更为苛刻的税收制度,这样不仅影响了我国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腐朽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地扼杀了人们的科学创新精神,抑制了我国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众多周知,科学技术的发展源于对未知事物的求知与探索。然而,在我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都被“升官发财”所迷惑心智。一切以求官为宗旨,知识分子的这种思想观念指导着其具体的行动与学术追求,这样就严重地扼杀了知识分子对自然科学的探索创新精神。
参考文献:
[1]王.严复集[ M].北京:中华书局,1986.
关键词:韩愈;科场试作;儒家思想;接受
韩愈,中唐时期最著名的文人之一,在其一生坎坷的仕途及多样的文学创作中一直坚守着儒家的道统思想,而他的为政理念更是与儒家的道统思想密不可分。这一特征最早可追溯到他的科场试作中。
韩愈于贞元二年(786年)赴长安应试,无门第资荫,三试不第。贞元八年(792年)始中进士。(P28)贞元十二年(796年)到贞元十七年(801年)间,韩愈曾两度辗转地方节度使(宣武军节度使董晋、武宁节度使张建封),并在其属下担任“节度推官”。直到贞元十七年(801年),韩愈的才华得到当时京兆尹李实的赏识,他的仕途才开始有所转机,历任国子监四门博士、监察御史、刑部侍郎、兵部侍郎、吏部侍郎等职,其间还有几次被贬经历。虽然一生仕途坎坷,但韩愈一直坚持着儒家以孔孟为正统的道统思想,坚持树儒排佛、老的立场。他的坚定立场在其科场试作中便已有所展现。
贞元八年(792年),进士科考试由时礼部侍郎陆贽主司,试《明水赋》、《御沟新柳诗》。这一年韩愈与欧阳詹、李绛等共二十三人中第,一时间名声斐然。韩愈的诗作现已逸散,其所作的《明水赋》现收于《韩愈文集》中。《明水赋》源出“明水”一词。“明水”,是指古代祭祀所用的净水,出于《周礼・秋官・司@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以供祭祀之明斋明烛共明水。”朱右曾校译:“明水,元酒,取阴阳之洁气也。”《周礼》是关于“礼”的儒家经典,而该赋以“明水”为题、“玄化无宰,至精感通”八字为韵,其对儒家礼法的推崇态度十分明显。
韩愈在该篇赋作中开头便道出礼法的重点:“古者圣人之制,祭祀也;必主忠敬,崇吉蠲。”[2]强调了礼法中祭祀之礼对君主社稷的重要作用。接下来讲述了“明水”之名的由来:“月实水精,故求其本也。明为君德,因取以名焉。”[3]在阐述司@氏的传说后,韩文机智发问:“明德惟馨,玄功不宰;于以表诚洁,于以戒荒怠。苟失其道,杀牛之祭何为?如得其宜,明水之荐斯在?”[4]“不引而自致,不行而善至。……将以赞于阴德,配夫阳燧。”[5]作者在发问之后,做出了自己的解答,行“不行之善”、“以赞于阴德”无形中扣合了儒家“仁礼”“德治”的政治主张。赋的末尾,作者以“鹤鸣在阴之理不谬,虎啸于谷之义可崇。足以验圣贤之无党,知天地之至公。窃比大羹之遗味,幸希荐于庙中。”[6]几句作结,气势磅礴,也充分表明了自己对儒家之礼法、祭祀制度的积极响应与美好希冀。由此可见,韩愈作品中的儒学色彩在其始中进士第的科举文章中便已足够浓厚。
贞元九年(793年),博学宏词科试以《颜子不贰过论》为题,韩愈参加考试的作品得以流传下来。《颜子不贰过论》是一道关于孔门弟子“贰过”的讨论,题出《论语・雍也》:“哀公问弟子孰为好学,孔子对曰:‘有颜回者好学,不迁怒,不贰过。’”[7]考试原题为:“论曰:登孔氏之门者众矣,三千之徒,四科之目,孰非由圣人之道,为君子之儒者乎?其于过行过言,亦云鲜矣。而夫子举不贰过,惟颜氏之子,其何故哉?请试论之。”[8]我们不难发现,这道试题从立题层面上便已凸显了主考官对儒学圣人学说的观照。
韩愈在这篇文章中对“过”进行了重新定义:“所谓过者,非谓发于行、彰于言,人皆谓之过而后为过也,生于其心则为过矣。”[9]这明显不同于常人“发于行、彰于言”的言行之过,而将其拔高到“生于其心”的始萌状态之“过”,他发挥了《中庸》“圣人抱诚明之正性,根中庸之至德”的基本定义,阐发了圣人诚明至善、中道无过的道德本性,指出:“自诚明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无过者也;自明诚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不勉则不中,不思则不得,不贰过者也。”[10]这是对孔子圣人理论的发展。“不以富贵妨其道,不以隐约易其心,确乎不拔,浩然自守。”[11]是该篇文章不可多得的好句,由《孟子・滕文公下》“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和《孟子・公孙丑上》“吾善养吾浩然之气”引申而来,但较孟子语更为具体、更具原则性,尤其是“不以隐约易其心”,明确指责了那些见风使舵,投机钻营的势利小人。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韩愈对于儒家经典不是一种从众或钻营的心态,而是在充分信仰的基础上有他个人的理解与操守的。
贞元十年(794年),博学宏词科以《学生代斋郎议》为题,要求考生讨论是否应该以太学生为斋郎的议题,考题较前两题更具实操性,这是唐代科举在刘思立的谏言下做出的科举改制的一些尝试。
韩愈在这篇文章中言辞更加犀利、态度更明确,论述也更为严谨。开篇作者先分析了斋郎和太学生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认为斋郎“奉宗庙社稷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太学生“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德与艺之大者也”[12],两者各有分工和侧重,而不应让太学生在祭祀庆典活动中充当搬运祭品、祭器斋郎的角色。接下来,作者详细分析了二者角色移易的不良影响:一是不合乎儒家伦理道德,“以德艺举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国家崇儒劝学、诱人为善之道”[13];二则于斋郎、学生之道均有所妨碍,“学生之教加少,学生之道益贬;而斋郎之实犹在,斋郎之名苟无也”。因此,文末最后得出结论“议罢斋郎而以学生荐享,盖亦不得其理矣”[14]。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层层推进,说服力很强。
由后世观之,纵然韩愈的一“论”一“议”两篇文章文采斐然,论证严谨,他亦免不了吏部试三次不中的遭遇。但是,即便一生仕途坎坷,韩愈一直坚守在儒家道统继承人的立场上。安史之乱后,唐朝国势衰微,藩镇割据。韩愈与柳宗元开始写作古文,倡导“古文运动”,提倡思想复古、文学复古,以期通过恢复儒家的道来重新树立儒家伦理秩序,维护唐王朝的封建等级秩序,这在当时是不被时人所理解的,正如李汉《昌黎先生集序》中说:“时人始而惊,中而笑且排,先生益坚。”元和十四年(819年),唐宪宗将释迦牟尼佛佛骨迎入了宫中供养三日,举国若狂,甚有百姓烧指灼背而供养者。时任刑部侍郎的韩愈撰文《谏迎佛骨表》对唐宪宗加以劝阻,后触怒龙威,被贬为潮州刺史。韩愈坚持树儒排佛,置自身政治前途于不顾,堪称孔子所言“朝闻道,夕死可矣”的殉道精神楷模。
小结
韩愈,作为自诩儒家道统继承人的中唐文人,终其一生都践行着他对儒家思想的坚守。他的科场试作是现今流传下来的最早的展现其对儒家思想接受的作品。贞元八年中进士第时作的《明水赋》,表现出他对儒家之礼法、祭祀制度的坚持与守护。贞元九年、贞元十年的《颜子不贰过论》、《学生代斋郎议》凸显了他在为政期间对儒家传统行为规范的恪守。而他在接下来的仕途中推崇古文、谏阻迎佛骨等都是以树立儒学正统地位并辅助政治建设为目的的。因此,韩愈是用一生去坚守儒学道统思想的儒士,科场试作仅是他对儒家思想接受的一个开始。(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1] (宋)吕大防等撰,徐敏霞校辑.韩愈年谱[Z].中华书局,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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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世祥.唐代进士科诗赋试停复的文化内涵[J].郑州大学学报,2015(1).
儒家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它深邃的思想内涵影响了世世代代的中国人,这样的影响一直持续到我们现在,本文就是来探讨儒家文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文化;社会主义;价值观
儒家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力的流派之一,它是由孔子创立,是为了维护周朝礼制的一种文化思想,随着时间的发展,后世代代文人、政客等的传袭,使得儒家文化逐渐固化成华夏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在不同的时挥着不同的作用,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文化发挥其重要的教化作用,而在当代儒家文化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复归有贡献的流派。而目前我们推崇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儒家思想之间又是一脉相承的,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
1. 儒家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儒家文化,是春秋战国时期我国著名的思想家孔子创立,创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周朝的统治,作为一种教化的工具,它是我们古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流派之一。时至今日,我们的儒家思想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思想的核心,影响之深涉及到我们的意识形态。“儒”最初是来自于周朝散落民间的一些贵族子弟的教师,他们教授经书、祭祀以及礼仪等,这些人被叫做“儒”。发展到现在的儒家思想,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思想流派之一,自汉代以后几乎就已经将儒家思想奉为官方正统思想,汉代的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式将儒家奉为正统。而后世世代代文明推进,儒家的地位日益坚固,融入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提出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党的十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2. 儒家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
儒家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深邃的经典文化,对整个中华民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优秀的传统思想文化为基础,而儒家文化作为我们传统文化的精粹文化,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理论的思想基础。从古至今,有无数文人士大夫们热衷于儒家流派,不同的朝代的认识层面不同,但是这并不影响儒家的传播与影响。到现在为止,整个中华民族无人不知儒,只是深浅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核心精神指导就是儒家思想。儒家文化博大精深,对于古往今来的政治指导也是显而易见的,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都可以算得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为儒家思想为大。
儒家文化在经历了世世代代的流变后,逐渐从政治层面和宗教剥离来,成为一种专门的新儒学。不管它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儒家文化的核心理念几乎已经深入到每一个中国人的骨子里。儒家文化的伦理观点对中国人影响尤其深远。其所倡导的“仁”,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整个社会秩序的规律性的指导。这样一种倡导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社会的和谐相处的观点,正是我们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
3. 儒家文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影响
儒家文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深刻的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富强“就能够看出对一个国家的希冀,是一种爱国的表现,这就与儒家文化里爱国的思想不谋而合。而“民主”、“文明”、“和谐”等字眼更是能够深层的体现出儒家文化的内蕴,儒家文化中强调“仁”,在政治层面上来说,“仁”是一种政治手段,同时也是一种为人处事的准则。统治者要仁政爱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人与人要博爱,“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和谐”与传统的儒家思想相契合,“和”可以算得上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天下唯有和才能形成统一。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也深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伦理学上儒家注重 自身修养,其中心思想乃“ 仁”,意谓人与人之间应注重和谐的关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爱国”就能够看出其所蕴含的儒家思想,儒家文化最初的思想观点,很多都是为了政治而提出,同时也有普通老百姓能够遵循的准则,总体上来说,还是能够看到“爱国”的思想存在。“友善”在儒家思想中主张人与人要博爱,“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 推己及人。
4. 结语
儒家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为思想基础。儒家文化绵延数千年,早已深深刻在中国人的骨子里,儒家文化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正是因为儒家文化为社会主义建设打好思想基础,才有我们现在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文献]
[1]张晓玲.儒家文化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探究[J].兰州文理学院学报,2015(01).
[2]绍汉明.儒家文化基本精神及其现代价值[J].新,2001(02).
[3]赖素贞. 《论语》加算盘的经营之道――浅谈儒家文化与现代企业管理[J].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2(07) .
关键词:儒学 法律思想 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是指中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有稳定性的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习惯等法律因素。总结中国法律的传统,有助于认识中国法律发展演变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就我的认识来说,中国法律的传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说明。
一、成文法传统
中国成文法传统历史悠久。据史书记载,西周时已出现成文法。这在《周礼》中有所反映,但详细内容尚不清楚。从现知可靠的史料来看,春秋、战国和秦朝时,已有数量相当多的成文法。留传下来的《法经》的篇目和部分内容,特别是1975年湖北云梦地区出土的秦简的内容,反映了当时成文法的情况。这些成文法是适应当时国家政治走向统一的需要而逐步编制出来的。从秦汉至隋唐时期,成文法逐步走向成熟。唐代编纂的《唐律疏议》是古代成文法走向成熟的标志。其编写体例、主要内容、法律术语及法律解释,既是前朝成文法发展的结晶,又是后世成文法仿效的范本。宋元明清的法典都是以《唐律疏议》为楷模进行编纂的。所以,《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代表作,又被近人视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日本、朝鲜等东亚国家的古代法律曾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成文法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律为主干,以令、格、式、例等法律形式为辅助的成文法体系。律是具有稳定性、概括性和普遍性的成文法,一般是以法典的形式存在的。律一旦颁行后,不能随意更改。而其它成文法形式则可以随时增、删、改、并。
二、儒家化传统
儒家化是指中国传统法律受儒家思想影响和支配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开始于汉代,延续至明清时期。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奉行法家思想而失利的教训,在比较儒、道、法、阴阳等学派的思想之后,于汉武帝时期决定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确立,很快反映到法制实践中。首先是儒家尊崇的经典被各级官吏引用去处理案件,即史书中所谓“引经决狱”。接着是东汉的律学家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即历史上所说“引经注律”。随后是立法者直接把儒家奉行的道德准则、政治准则纳入法律之中,即史学界所谐“以礼入法”。“以礼入法”的活动至唐代已基本上完成。后人称唐律“一准乎礼”,就是说唐律全面体现了礼的原则和精神。“以礼入法”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传统的形成。这一传统的形成,具体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法律全面规定了维护等级制度和家庭制度方面的内容,确立了尊卑、贵贱、长幼、亲疏同罪不同罚的原则。凡官僚贵族犯罪,可依法享有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特权。定罪量刑时,卑犯尊从重,尊犯卑从轻。。法典中专门规定了依亲疏关系定罪量刑的丧服制度。依服制定罪的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传统法律的一个重大区别。近代以来比较中国法律异同的学者,很多都据此制度引出各种结论来。如称中国传统法律为家庭本位法或宗法伦理法等等。
三、重刑传统
重刑传统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指在法律观念上,人们把刑与法等而视之,甚至以刑的观念代替法的观念,把法律只看作是一种禁暴止邪的工具。二是指在立法上,历代法典都以刑法为主体,民事行为也以刑罚手段制裁。三是指在司法上,大量使用酷刑和死刑。
重刑传统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早在夏商时期,人们就把刑罚与战场上的杀戮相提并论。即古书上所说:“大刑用甲兵。”后世称之为:兵刑合一。征罚部族内部的非法行为用“中刑”,“中刑用刀锯”。一般的训戒用“薄刑”,“薄刑用鞭扑”。
重刑传统的形成与法家学派重视刑法治国的思想有直接的关系。法家认为:刑、赏是治国最有效的两种方式。二者相比,刑比赏更为重要,更为有效。所以法家主张治国要刑多赏少,甚至主张要“刑九赏一”。秦朝统治者奉行法家思想,专任刑罚,促成了中国历史上重刑传统的形成。汉承秦制,立法上仍然以刑法为主体。以刑为主的立法传统一直延续至明清末年。由于儒家化之后的法律没有真正改变重刑的传统,所以有学者认为汉唐至明清的法律是“外儒内法”,理论上提倡的是儒家主张的礼治、德治,实践中则实行法家的重刑主义。
四、轻讼传统
轻讼传统是中国历史上的形成,既有思想方面的原因,又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思想方面的原因是,在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儒家、道家、法家的思想,都把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作为治理国家的理想境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儒家主张“无讼”;道家主张“使民不争”;法家主张“去私”,使民不争。儒、道、法三家追求社会和谐、稳定的思想,受到历代统治者的赞赏和提倡。特别是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之后,统治者以使民“无讼”为政治理想,以“重义轻利”为作人美德,以“息事宁人”、“息讼兴教”为治民有方。清朝康熙帝就把“息争讼”作为治国的方针之一列入“圣谕十六条”之中,颁行天下。清代的《钦颁州县事宜》把息争讼作为州县官的重要职责加以规定。实际上,历代统治者都把能否息讼作为官吏的重要政绩看待。史书中记载的许多有政绩的官员都与息讼有关,如包拯、海瑞以清官盛名传之于世,除执法刚正、不惧权贵的事迹外,善于调处息讼也是他们的一项重要事迹。
五、家族法传统
家族法是指历史上各个家族组织制定的主要用以调整本家族内部关系的行为规范。表现形式有家规、家训、家约、族规、宗规等。。。家族法的历史渊源久远,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大家族组织内部已有其萌芽。家族法在很长时间内是以不成文的形式流传于民间的。汉代以后才逐渐有成文的记载。从汉唐至宋元时期,成文的家族法不断增多,内容也出现法律化的趋势。但在明代之前,成文家族法的内容还是以道德规范为主。明清时期,随着国家政权对家族势力支持的增强,成文的家族法迅速增加,并完成了法律化的进程,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明清时期,家族法的法律化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的:1、吸收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进入家族法;2、把家族法报请官府审批;3、国家通过立法或在司法判决中支持族长处理家族内部争端的权力。这种对族权的认可和支持是家族法实现法律化的一种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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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儒家文化是中国千百年来最为重要的正统文化,其对国家的发展路径和国民性格的形成都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儒家文化的确在完善社会的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它对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统治阶级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以及配套法律制度;儒家宗族家文化使人们只信赖血缘使得商法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狭小;儒家文化的等级观念和无诉目标使得商法发展缺乏民主法制土壤;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和压抑本能使得商法发展的价值渊源缺失;儒家文化主导下商人阶级未真正形成使得商法发展欠缺阶级基础。因此改革开放新阶段下商法制度设计应极力避免儒家文化的消极影响。
论文关键词 儒家文化 商法发展 消极影响
一、儒家文化推动了社会发展的同时其劣根性也阻碍了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华夏文化源远流长,有着不胜枚举的文化流派,而儒家文化是中国千百年来最为重要的正统文化,其对国家的发展路径和国民性格的形成都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儒家文化中的仁政爱民、名贵君轻、以和为贵、尊师重教,仁义礼智信等伟大思想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固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更是超越国界带动了亚洲文明的发展。时间越过千年直到现代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儒家思想仍旧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其早已经深入国民的内心,无形并深刻的影响着当今人们各个方面问题的思考方式和抉择方式。正如李厚泽先生所说:“即使广大农民并不读孔子的书,甚至不知孔子其人,但沉浸和祭奠在他们的行为模式、观念模式、思维方法、情感态度等意识和无意识底层的,主要仍是孔子和儒家的东西。”
儒家文化的确在完善社会的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它的劣根性对国民思想的禁锢。如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保守封闭、重农抑商,特权等级等糟粕思维都深深地压抑了国民的自然属性和创造能量,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个人的解放。这些劣根性有些延续至今仍然无法解决,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阻碍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文化与法律同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此笔者着重探讨儒家文化对中国商法的发展具体造成了哪些消极影响。
二、儒家文化对商法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重农抑商政策——统治阶级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儒家讲:“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此为西汉董仲舒提出的一个儒家哲学原,反映在经济生活中,可以说成“天不变,地亦不变。”即保守的儒家思想主张在自然经济下维持一种稳定的男耕女织世代交替式的社会形态。只有农耕经济才是社会经济的主轴和支撑;只有男耕女织,安分守已才是正统的生活方式。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国家始终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国家在农业经济发展上是不遗余力的支持,并给予了很多优厚的政策,如轻徭薄赋、奖励农时、奖励耕织、兴建水利等等;然而对待商业经济却持不鼓励和压制的态度。古代将人分为四种,分别是“士”、“农”、“工”、“商”。“士”排在最靠前面,是最理想的社会职业。儒家文化主张学而优则仕,正所谓“一朝中举,光宗耀祖”,读书人也都有着“兼济天下”的情怀。中国社会的官本位思想早已深入了世世代代中国人的内心。然而国家对商事经济奉行干预和压制政策,例如对盐、油、茶等生活必需品进行垄断官营。相应的,商人在古代的地位不高,被认为是不求上进不务正业的表现。虽然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商品经济的政策有了一定程度的松绑,例如鼓励各省之间的粮食贸易,减轻商税、山西票号的出现等等。但实际上这些表面的促进政策并不能真正促进商业的发展。如山西票号的出现并没能最后真正发展成为早期的银行机构,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当时的契约执行制度上的缺陷使票号等传统金融组织难以在规模上更上一层楼,无法增加其竞争力。”因此即使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那些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政策也仍未脱离传统重农抑商政策的轨道。中国的法律形成方式是自上而下式的,故统治阶级在长期的重农抑商思想下是不可能制定适合商事经济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如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等,也更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二)儒家宗族家文化使人们只信赖血缘——商法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狭小
儒家文化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社会建立了一个稳固的,以孝道为核心的刚性社会秩序。在这个社会秩序中,无论是经济财产权利方面还是道德人格方面,家族的长者和社会的尊者具有绝对的权威,要求晚辈和地位较低下者的绝对服从。
“三纲”因符合了统治阶级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要求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因而也出现在许多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在《大淸律例》中“卑幼私擅用财”条中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此。”又如《大清律例》中,“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另外在刑事方面还规定了,辱骂殴打长尊者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刑事处罚,甚至被处以极刑。
古代法律条文中为保障儒家文化中的孝道思想比比皆是,这实质上建立起了全社会以长尊者为权威的宗族文化体系。在宗族之中,一切以血缘关系排亲疏,整个社会也是一个熟人社会。在儒家的家文化提倡下,人们习惯了在自己的宗族内部互通有无、利益交换和相互提拔。“家族、宗族就成为主要的经济互助体和社会共同体、亲情和血缘成为保证互保、互助交易能顺利进行的自然基础,家族像是一个非正式的内部金融市场。”然而,商法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需要广阔的市场和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儒家只信赖血缘关系,把血缘关系当做信用体系,凡有需求都习惯在内部解决,这就让市场呈现出一种内开外合的状态。例如,在贷款观念被接受之前,中国人无论办企业或购买房子都更喜欢在亲邻好友之间借款,而不是在资本市场上去筹资。这说到底就是儒家的宗族家文化在起作用,人们更愿意信赖血缘而不是陌生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上的经济行为,无法延伸至家族或宗族的内部交易,这使得商法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狭小。
(三)儒家文化的等级观念和无诉目标——商法发展缺乏民主法制土壤
在公元前五世纪,地中海地区的商事贸易日渐兴起,也带动形成了以雅典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在那里人们把经商看得像日常生活一样的自然,并经年累月的形成了一系列的商事交易习惯。在相对民主的社会氛围中,为了保障商事活动目的得以实现,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的雏形也随后产生,这为日后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因此,在民主法制的氛围中西方社会很早就有了调整商事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罗马法》,以及稍晚些形成的《德国商法典》和《法国商法典》。
中国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模式明显不同于西方,并未形成民商事法典,商经法的发展十分的缓慢。笔者以为原因存在两方面:
第一,在儒家文化维护的封建统治阶级皇权至上和等级森严的社会中,皇帝的话就是权威,就是法律。封建法律中并无“公民”概念,有的只是“臣民”。在这样一个讲究一切服从权威的社会里无民主可言。商法对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如民法刑法那样高,但对民主法制环境的要求却十分的高。不仅需要在真正民主的社会氛围中产生和发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维护和保障,如契约自由和产权保护等。
第二,儒家的德治思想和大同思想使得统治阶级尽力的实现“无诉”目标。但是资源配置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要人类的物质生产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就都会产生争讼的问题。正所谓“民之讼,争是非也。地之讼,争疆界也。”然而在古代社会中,“大量的民、商事案件被宗族制度所网罗,经族长、房长、家长的权威影响和族规、家法的整饬而冰消雪融。一个商事争议案件在一个社会中,并未经过正规的司法程序,而是受制于等级权威的意志,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社会的法制环境是很差的。
(四)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和压抑本能——商法发展的价值渊源缺失
千百年来,中国人做事讲求稳妥安定,不喜欢冒险为之;交际讲求温良恭谦让,不喜欢与人争利;说话讲求婉转含蓄,不喜欢直截了当。因为儒家所主张的中庸之道早已根植进中国人的骨子里,成为一种国民性格。有道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中国人在生活中是不耻于直接讲出自己的利益和需求的,若遇见利益纠纷一般也不十分争取,主张以和为贵各自退让。同时对逐利活动有着“生死有命,富贵由天”的被动观念。
儒学中陈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观念也极大的压制了人之为人的欲望和本能。人除了自然生理欲望之外还存有自我发展和自我获益等欲望,而个人的充分发展会带动全社会的发展。诚如恩格斯所言:“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重义轻利的儒家思想让国人不敢大胆逐利以实现个人发展,甚至在长期的观念浸下丧失了敢于实现个人意志的想法。诚如陈志武教授所言:“不以个人权利但以名分界定的等级结构,的确让中国社会在两千五百年中基本不变(改朝换代除外),但这种文化也阉割了中国人的个性,阉割了我们的创造力。”
逐利和冒险是商人的天然性格。商法的责任则是要保护这种逐利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自然商经法的价值基础就在于鼓励大胆逐利,勇猛精进,敢想敢干,并努力促成安全高效的交易。在地中海沿岸的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古拉斯提出了“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主张解放人性解放本能。不同于民主的西方,在儒家思想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古代中国,压抑的国民缺乏这种冒险性格和价值观念,故商经法形成和发展的价值渊源十分缺失。
三、改革开放新阶段下商法制度设计应极力避免儒家文化的消极影响
即使中国儒家从不同的方式、不同的道路传入到越南,但这些差异方式在社会经济,文化中得到折射。所以可以说,越南儒家与中国儒家具有一些相同之处。
(一)儒家在社会中的作用及其生存基础。越南儒家与中国儒家的相同在于它的存在基础,甚至日本儒家、朝鲜儒家也如此。依笔者所知,儒家长时间在中国、越南、日本、朝鲜等国家生存下来的基础是东方国家社会经济条件,东方国家社会存在基础在于稻作农业经济与三角洲流域紧紧相连。该经济基础使社会产生更大的凝聚力,融入大自然,受到大自然的影响,崇拜天地自然,社会中人尊重长辈,尊重有经验者,尊重社会和家庭的秩序,注重和睦相处等等。这是个好土地给儒家扎根生枝以及发扬自己的学说。虽然在越南、日本和朝鲜,儒家都是来源于中国,并不是土著思想系统,但是,像中国一样,在支配社会发展时,儒家起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封建社会发展。今天,儒家思想虽然不再是占主导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但儒家思想的标志仍然保留——它成为“民族传统文化”,也对当今社会的发展更具价值。在中国,儒家支配所有乡村和家庭关系、道德关系、教育活动等社会中人的活动,是中国封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思想基础,从汉代(公元前206年至220年)至清代(1644年至1911年)。在越南,日本,韩国也是如此,儒家思想也强烈地影响社会的所有活动。在越南,儒家长时间是支配封建朝代所有活动的指导思想系统,自李朝(1010年至1225年)至阮朝(1802至1945年),特别是后黎朝(1428至1788年)至阮朝末期(1802年至1945年),儒家在社会占据了独尊的地位。朝鲜李朝时期(1392年至1910年)和日本德川幕府(Mac phu Tokugawa)时期(1603年至1867年),朝廷重视儒家,儒家思想成为支配社会所有活动的思想体系。如今,儒家不再是支配社会一切活动的正统思想系统,但是,儒家仍在社会中留下深深的烙印以及许多对当今社会发展有价值的思想,成为民族传统文化。
(二)经学相同。儒家透入越南的同时,经学经典也不断地涌入越南。越南儒家并没有创作出自己的作品,而是在中国儒学经典书籍的基础上创作出越南儒学作品,最有代表的是《四书》和《五经》。因此可以肯定越南经学和中国经学是相似的。李朝时期至今的越南儒士都使用孔孟、程朱作品作为经典书籍。例如:13、14世纪朱文安(1292年至1370年),阮廌(1480至1422年)非常重视《四书五经》以及儒家仁义思想和教育思想。他们的话和引用语都是来源于中国经学中的内容。十五世纪,越南儒神吴士连编撰了《大越史记全书》,15卷有174段评语,其中有98段引用或提到作者和作品,如:《周易》《金诗》《书经》《春秋》《论语》等文献,孔子、孟子、朱子等儒家学者。十八世纪末,中代时期越南最有学问的大臣代表——黎贵敦进士(1726年至1784年)十分重视朱熹。在越南,到目前为止,越南儒士忠于传统儒家经学。越南儒家仍重视孔孟经学,程朱思想则是道学。潘珠贞、潘佩珠、黄叔抗以及提倡民本(一定意义上是民主)、抵抗君主专制制度的东京义塾运动都一直重视儒家思想。潘佩珠(1867至1940)编写《孔学登》也是提倡儒学价值意义。
(三)思想体系相同。从诞生到发展和传播的过程,儒家和儒家内涵不断地扩大和发展,并被社会经济环境、地理空间所支配;换句话说,中国历史阶段,历史背景和地域空间的不同,引起中国儒家思想不同的变化。简单地理解为“中国历史中没有一种统一和纯粹的儒家”(同一个空间和时间中没有一种同一宗教形式),更没有一种纯朝鲜儒家、纯日本儒家、纯越南儒家。展开其观点,可看出没有确定何为中国儒家、朝鲜儒家、日本儒家、越南儒家的划分标准。在不同空间和不同时间,儒家都有异同之处,但总体来说能称它们为儒家思想。因为在任何国家、
任何时代,儒家都要依靠一个基础、一种不可改变的哲学体系。儒家诞生与发展于中国后才蔓延到东北亚地区,可见儒家的基础即是中国儒家。确定在丰富多样的中国儒家思想系统中哪里是中国儒家、朝鲜儒家、日本儒家、越南儒家的根本和共同点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有三种共同儒家思想流派在东北亚地区发展并支配该地区的所有活动,那是:1.孔孟思想的系统。2.汉儒思想系统(董仲舒为代表)。3.宋儒思想系统(程朱为代表)。上述三种中国儒家思想的所有内容(关于哲学、道德、教育等)是越南儒家、日本儒家和朝鲜儒家的基本依据。无论发展在自己的家乡中国还是发展在异国(越南、日本、韩国),尽管在形式上有些变化,可儒家仍然还背着它的基本思想内容。因此,中国儒家、越南儒家、日本儒家、朝鲜儒家都有共同的名称,为“儒家”。当认识到儒家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的“共同基础”和“不变”因素,我们才能了解到各国儒家的差异之处。
二、中越儒家的差异
除了相同之处外,越南儒家、中国儒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儒家也有许多差异之处,最凸显的是儒家学者队伍和思想风格。
(一)越南儒士与农民和农村密不可分。越南儒士亲近农民,他们的生活与农村生活紧紧相连。据史料记载,17世纪,越南都市已发展到一定的繁华程度了。升龙、蒲献、会安和顺化是越南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但蒲献儒士寥寥无几,只有三贡生、没有进士,17-18世纪的会安也有如此状况。19世纪,绝大部分贡生(举人)和进士都出身于农村。比如说,自19世纪初至1919年,阮朝时期,39届考试的555位进士,47届考试的5226位举人大多都出身于农村。当官者在位时被调动到全国各地,他们退隐之后仍然选择回归农村生活。可以肯定的是,越南儒士是农村儒士,农村生活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越南儒家及儒士,对越南儒家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農村儒士阶层当老师、当大夫,同时也将儒家传播到农村。此外,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儒家与越南有不同之处。中国清明时期,华南地区的士大夫多出身于都市。余英时教授讲到:“清明时期,商人开始当官,他们也可以得到官品和功名。地方商人是有势力的。付依菱教授也有相似的观点。从吴敬梓的《儒林外史》中也能看出士大夫生活的环境是城市生活环境。朝鲜韩国的儒士是社会精英。在日本,儒士是研究儒学的专家或寻求儒学作为个人道德学科的武士。越南儒士阶层生活与农村乡村生活紧紧相连,因此诸多儒家观点,特别是宗法思想中的宗族和家庭组织渗透进农村生活中。越南儒生是越南封建朝廷选拔人才的主要来源。据黎贵敦在《乔文小录》中所统计获悉,在山南镇,壬午年(1462)香考共有4000多名考生,乙未年(1499)香考共有5000多名考生。18世纪,考生数量猛增,朝廷必须通过指定名额来限制报考者数量,如:乙酉年届(1765)大城市考生名额为70名,中型城市考生名额为50名,小乡镇考生名额为40名。自红河三角洲枝清艺地区的考生数额也达到上万人。根据上述数据获悉,乡村中,系统学习儒学的儒生数量繁多,直到21世纪初。在19世纪,阮朝主张通过儒学教育、科举考试和训条加强儒家思想在社会的地位。
(二)越南儒家的思维风格。研究越南儒家学者的认识和思想活动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越南儒家与其他的国家不同,它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1.面向实际与功利。面向实际与功利体首先体现在学习目的。绝大部分越南儒生设定自己学习目的,学习是为了考试,考试是为了做官,做官是为了享荣华富贵的生活,完成学习目标标志着结束学习过程。极少人有远大的志向,学习是为了探讨地区热门问题,学习是为了服务社会或为了国家社会文化的进步。此外,儒家学者的学术态度也是该关注的问题。客观分析可见有一些儒家学者关注学术研究工作,他们常关注政治道德问题,少讨论玄学或高级思维领域,其中隐藏在内深刻的认识和创新的能力。甚至,他们将无形变成有形,运用于实践活动中。例如:天地人关系中“天”的概念,他们不考虑作为一种自然实体、“天”的本质怎样,或不考虑作为一种精神实体、超自然实体、“天”在宇宙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而只从利于人类的角度来考虑,如:“天”运行得有“时”、人要知道天时、种植耕作才能丰收,或从宗教信仰的角度来看,人类要如何对待天才能享福,从而主张“敬天”“顺天”“奉天”等。另一个例子,《易经》提出世界原本:“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生吉凶,吉凶生大业”, 越南儒家学者并不关心到底何为“太极”“两仪”和“四象”,而是对最后一句“八卦生吉凶,吉凶生大业”感兴趣。他们关注到能带来给他们直接利益的东西。因持有如此的学习方法和思想,他们很少做出大贡献。高榜提名的成千上万举人和进士,很少有人能创作出国家和民族能记住的工程和光荣的事业。当然,越南儒家也有伟大的文化家,如:阮廌、阮秉谦、黎贵敦,阮攸。但是这是罕见的。2.习惯性地简化内容。越南知识渊博诸子在中国巨大渊博的儒家宝藏前都会有意识地简单化,选择主要内容,编辑成简单、明了又易懂的教学教材。例如,在中国已有关于某问题的完整书籍,如:朱熹的《四书集注》和宋、元、明、清的《四书大全》,到越南就变成“说约”(学说简约)和“约解”(简约注解);或明朝胡广的《性理大全》到越南卻成为“节要”。该现象并不是一个朝代特有的现象,而是越南封建王朝较为普遍的现象。关于《四书》的简化工作,陈朝有朱文安《四书说约》,黎郑朝有黎贵敦的《四书约解》,阮朝有阮文超的《四书选讲》;黎郑朝裴辉壁的《性理节要》仍被阮朝视为经典教材。简单明了的优点是易懂、容易记住、容易传授和学习。简单明了却是学术的局限,因为简洁等于要删略学说的许多观点,失去许多潜在的暗示教义,删除学说中丰富多彩的含蓄内容。更不用说简略和节要很可能将核心内容减去而留下来次要的。传授知识者满足于简单明了的内容,学习者也如此,这样抑制了人的思想和创新能力。
三、总结语
总之,儒家传入越南后,在越南领土上存在和发展几百年了,虽然有时达到顶峰,有时衰落。但儒家思想深深地影响了越南人民和社会。儒家作为统治阶级的精神工具,封建阶级以其建设封建社会制度,推进封建社会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对原有的儒家思想进行了一定改变,并成功运用到处理朝廷内部事务以及抗外敌事业。除此之外,儒家思想是越南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当时越南社会及人民生活,尤其是道德教育领域。儒家融入越南文化,被“越南化”,成为越南儒家。与中国儒家相比,越南儒家与中国儒家存在诸多异同之处,越南儒家有着本国特有的风格,包括儒家在社会发挥的作用不同,儒家运动方向和发展动力不同,思考风格不同;越南儒家远离超形、崇拜利益的现象,越南儒家与人民实际生活紧紧相连,融合和折中人民的思考方式,为人民的利益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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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中的山峦、流水、树木、花卉、游鱼、飞禽、走兽等自然景物,皆可组成园景,大自然是一首充满着各种形体、色彩、质感和音调的既丰富而又和谐的交响曲,人类本身也是大自然中的成员,对大自然有着本能的眷恋和热爱。因而园林艺术创作就必然充满自然情趣和诗情画意。中国人的自然环境观,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系统化的自然环境,二是人情化的自然环境。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造园思想的影响
在中国哲学史上,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长期占据中国传统正统学派的地位。从根本上说,儒家思想是关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混乱中建立秩序的理论。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房屋设计、甚至室内设计,都符合儒家的哲学准则。这种具有严格空间秩序的设计手法,也深深的影响到了古典园林,尤其是皇家园林和部分寺庙园林,如龙王庙、琼华岛、凤凰墩等。
古典文人园林体现了儒家哲学思想。中国古典文人园林一方面借题寓意超凡出世,另一方对园林景观却有特殊的要求。因为古典文人园林寄托了他们强烈的社会情感,这种对社会依赖的感情,导致了园林设计还寓含着深厚的社会意义。因此,古典文人园林的设计建造是建立在儒家治世哲学之上,但我们又很难说哪一部分是受儒家哲学的影响,应该说儒家思想为园林设计建造提供了一个完全理性的理论基础。
三、禅宗思想对中国传统造园思想的影响
禅宗思想,遵守佛教中“空”的理念,奉劝人们要达到一种完全平静安祥的精神境界,只因世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无常和虚幻的,在这种境界下。人的行为方式将变得单纯和简单。为解决现实与信仰的矛盾,他们或游山玩水、或种花造园,通过感受自然来抵达生活的真谛。古典园林为他们提供了寻求寂静冥思的场所。而古典园林中“有声更觉静”的氛围,也恰好表达了佛教的虚空和静寂,给园林渲染了禅的气氛,引起人的禅思。因此在这样的古典园林中生活,既能获得心灵上的平静,又有助于接近“空”的境界。这样生活在园林中的禅宗信仰者,既求得了精神的解放,又达到了归依佛教之目的。园林为园主依托佛教对人生意义的问题提供了反思场所。可见。这种古典园林生活为佛教信仰与适宜的生活方式的结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如:颐和园中的佛香阁和智慧海,就表达了封建统治者对这种生活方式的认同。
四、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造园的影响
西汉武帝在位时期封建国家强盛,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的局面,迫切需要建立与朝代相适应的思想理论体系。董仲舒接纳了道、法两家等有利于封建王朝的部分,对孔子儒家学派进行修改,增加了“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的思想,便提出了“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强调以儒家思想为国家的文化根本,罢黜其他思想体系。从此以后儒家思想一步步地成为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此后,中国思想领域发生巨变,道家、法家、阴阳家的思想逐渐与儒术融合。儒术成为以孔孟思想为主,融会其他学说的思想综合体。汉代儒家主要任务是以读经、说经、注经、争论经书中的问题。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认为主宰自然和人世的人格神是天,然而天的德刑赏罚则是阴阳五行之变,其哲学思想是把儒家天命观和阴阳五行家思想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融合。汉代儒学家则把儒家伦理思想体系分为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两汉时期还有一些儒家学者诸如扬雄、桓谭、王充等,批判董仲舒等人的天人感应说和迷信学说。魏晋南北朝时期,汉代儒家学派一统天下,处于霸主地位的局面被打破,随着道教的日渐盛起。东西两汉经学弊端很多,形式繁琐及内容驳杂,已然被玄学取而代之。一般将玄学看做是道家思想的复兴,但是并不排除儒家思想在玄学理论体系中的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玄学的发展借助于两汉经学,王弼注《周易》,释《论语》,何晏作《论语集解》等等,都是玄学家们为经学玄学化所作的努力。
儒家的主要经典《周易》与《老子》《庄子》被并称为三玄。玄学讨论的有无、本末问题,虽然来自老庄,但与《易传》思想关系密切。儒家思想在魏晋玄学时期有重要发展,如范缜提出“形者神之质,神者形之用”的质用观。它一扫两汉经学的繁琐芜杂,剔除了经学的天人感应说等神秘成分。正因为如此,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儒学成为上承两汉经学,下启宋明理学的重要发展阶段。隋唐时期,儒家文化体系庞大完整,具有开放性、亲近民众、重现实世界、不僵守古制的显著特征。中国与周边国家进行了广泛的文化交流,形成了包括日本、朝鲜、越南在内的“儒家文化圈”。隋唐期间文学、宗教、哲学等各个学科涌现出一些成就卓越的优秀人物。李白以他天才的手笔以及自由不羁的性格,而宣泄自己以及自己所处的唐朝的喜怒哀乐。韩愈掀起的古文运动,宣扬古文的写法应接近口语,其主要目的是使儒家学说能够被广大群众所接纳和认可,同时也使唐朝社会摆脱前汉文化思想束缚,自由抒发自我新的思想见解找到了突破口。儒家经学方面,孔颖达撰《五经正义》、颜师古撰《五经定本》,结束长久的今古文之争、郑学王学之争等儒家学派的内部矛盾;陆元朗撰《五经定本》克服了使诸经因文字不同而解释各异的弊病。哲学宗教方面,天竺佛教文化传入中国后影响极大,但最终被中国本文化融合而中国化。汉族文化的重要部分儒家有“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的训诫,作为理念形态的儒家文化以“和为贵”,有相当大的兼容并容的思想,这也体现了唐文化的开放性。当时唐朝的国都、具有超过百万人口的长安城为各国所向往。在《古兰经》中对他的穆斯林民众说:“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日本、朝鲜、越南等这些“儒家文化圈”更是不断地把唐文化引进自己的国度。儒学在唐代还出现了汉学系统向宋学系统的过渡。
新儒学的兴起与发展,儒学的道统思想到北宋中期发展成为新儒学,也即理学。理学是儒家发展的新阶段,创始人是北宋的周敦颐、张载、经程颢、程颐等人,至南宋时朱熹为集大成者。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朱熹认为理是:“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有理便有气,流行发育万物。”因此他把“理”同天命联系起来了。朱熹还把永恒的“理”应用到封建道德规范中,借以大肆宣扬封建的“三纲五常”思想。朱熹同时把天理同人性以及人欲统筹在一起,提出“存天理,弃人欲”,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要求人们都必须服从封建伦理纲常。其目的也是为了”至中和”,不过与孔子提倡的”至中和”相差甚远!宋明理学是儒学的一种历史表态,是在魏晋南北朝把儒学玄学改造以后,对儒学的佛教、道教化的一种改造;宋明理学是对隋唐之后儒家走向衰落的一种文化复兴。宋明理学是中国学术群体对当时现存的社会问题以及玄学、佛教、道教等其他文化挑战的一种积极响应,他们在积极消化吸收佛道二教思想的基础上,对佛道二教展开了一种凌厉的文化攻势,重在解决汉末以来中国社会严重存在的信仰和道德的缺失。然而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以及程朱学派的思想严密完整,有利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因此成为元、明、清三代的官方哲学,而使儒学重新走上正宗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