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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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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1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饮水;合格鉴定;学生保健服务;农村卫生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R 1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9)09-0824-02

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稳定,对湖州市农村学校自备水供水情况开展了卫生现状调查,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湖州市3县2区共有学校312所,其中农村学校196所、县镇学校71所,城市学校41所、普通高等学校4所。26所设自备水的学校均为农村学校,为此次监测对象。

1.2 方法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学校自备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指标有22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锌、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硬度、铁、锰、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砷、氟化物、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菌)、消毒剂余量(余氯等);同时对学校自备水供水管理、设施进行了调查。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26所使用自备水农村学校中,水源类型为井水的17所(65.38%),山泉水5所(19.23%),溪水4所(15.38%)。其中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7所(26.92%),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3所(11.54%),水源选择不合适的4所(15.38%),水源防护不符合要求的4所(15.38%),自备水不消毒或未能做到定期消毒的5所(19.23%)。大部分学校管理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淡薄,对水污染引发水源性疾病爆发与流行的危险度缺乏足够的重视;自备水供水设施简陋,制水工艺简单,供水方式基本上是将井水抽到水塔(蓄水池)后直接供应,无任何净化设施的11所(42.3%)。26所学校均未开展日常水质监测工作。

2.2 水质检测结果分析

2.2.1 2007与2008年自备水水质监测结果比较 2007年共采样检测学校自备水74件,监测结果表明,各项指标均合格的样品45件,合格率为60.81%;2008年共采样检测33件自备水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合格的7件,合格率为21.2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61,P

2.2.2 不同类型自备水监测结果比较 对使用不同类型自备水水源的饮用水进行采样监测,井水为自备水源饮用水样品89件,合格49件,合格率为55.06%;山泉水水源的饮用水样品10件,合格2件,合格率为20.00%;溪水自备水水源样品8件,合格1件,合格率为12.5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933,P=0.009)。

2.2.3 2007与2008年自备水各单项指标监测结果 见表1。

从2007与2008年监测结果可以看出,学校自备水水质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合格率达100%的只有8项指标,合格率最低的指标是总大肠菌群,合格率为32.50%。

2007与2008年各指标监测结果表明,各指标监测合格率不稳定,2007年指标合格率达100%的有8项(色、氨氮、砷、硝酸盐、氯化物、铜、锌、氟化物),合格率均为0的有4项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游离性余氯);2008年指标合格率达100%的有10项(pH、臭和味、氨氮、砷、耗氧量、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铜、氟化物),合格率最低的是总大肠菌群。

3 讨论

从湖州市农村学校2 a监测自备水样品的指标合格率来看,浑浊度合格率为76.47%,这与水净化过滤设施设备不全或使用不规范、部分学校甚至未经水净化处理直接供应自备水有关。水塔(蓄水池)长期不清洗、消毒,存在较多泥沙、有机物及微生物,导致微生物指标普遍超标,水质污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水源影响半径内存在厕所、垃圾等污染源;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未对水质进行加氯消毒或消毒不规范;多数学校对自备水未能坚持日常加氯消毒;部分学校水源中重金属铁与锰等含量偏高,可能与地下水矿物质含量和工业“三废”污染影响有关。

湖州市农校学校自备水水质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学校自备水硬件投入不足,学校对自备水缺乏必要的卫生管理机制, 存在较多的卫生安全隐患,水质卫生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为有效保障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3.1 政府重视,加大学校自备水设施改造力度 各级政府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重视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体系建设,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积极改造学校自备水供水系统,充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3.2 建立制度,完善学校自备水的管理 学校应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水质污染应急预案,加强水源卫生与安全防护措施,消除污染源,防止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建议教育部门在学校自备水水源选择时,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及水源水质检测,并根据集中式供水要求,配备相应的自备水净化过滤消毒设施,对部分化学和毒理学指标长期超标又无法人工去除的,应考虑停止饮用,另找水源,确保广大师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2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二次供水;卫生学调查

【中图分类号】R75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3-0335-01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发展,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二次供水增多,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直接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二次供水水质基本上符合卫生要求,但国内文献已报道的 249起饮用水污染事故中120起是二次供水污染而引起的,约占48.2%。由于供水管道、水箱、涂料等材料不合格,或者由于设计安装、选址不合理,都可能导致水污染事故,说明二次供水污染的危险依然存在。为了了解我县二次供水卫生状况,加强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2009年六月我们对逊克县内住宅小区10处二次供水情况进行了卫生学调查。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辖区内随机抽取10处二次供水10个蓄水箱。

1.2 调查内容与方法,水质检验,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统一在四楼随机抽查一住户,按无菌操作采水样500ml,4小时内送检。一般卫生学调查按《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1.3 评价标准: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2 结果与评价

我县的住宅基本是5~7层,建筑时间2~12年,蓄水箱由铝板、铁板材料构成,此次调查10个蓄水箱结构相似,由入水口、出水口、透气孔、检查口构成,该结构的缺点是出水口与底部之间形成了“死水区”,易使污泥、杂物淤积于底部,该区水流循环较差,微生物很容易繁殖,所以蓄水箱定期消毒是很重要的。

调查结果表明,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措施没有很好落实,与卫生标准要求有较大差距。见表1、表2

二次供水管理人员多是临时工、管理员兼管,素质较差,未经有关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培训,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有点不符合有关卫生法规、标准要求,有的设在锅炉房内,有的无单独房间在楼道狭空内,在地下无防渗设施,由于设计存在的问题又疏于管理,10个蓄水箱检查口有2个无盖,8个有盖的4个无锁,透气孔均未加防护罩,气压罐全部无自动空气过滤器,由于有的水箱常年不清洗消毒,内漆剥脱,甚至长出青苔,水里可见到蚊蝇虫体。由于存在以上问题,水质很容易受到污染,引起介水传染病流行的危险性也就增大。表3水质检验结果反映了二次供水水质受到了一定程度污染。

同期出厂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说明二次供水受到污染,与蓄水箱多年不清洗、不消毒、二次供水系统防护措施不落实、管道陈旧生锈有关,调查后我们对不合格的蓄水箱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清洗消毒,改善水质。

3 讨论与建议

通过调查发现,二次供水系统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3.1 设计卫生问题。蓄水箱没有单独房间,例如有1个设在楼道地下,受到泄露污水污染威胁,居民反映强烈,饮用水没有安全感。有1个设在锅炉房内,有2个设在楼道狭空内,没有一个清洁环境,受到污染的机会比较多,不便管理。蓄水箱安装时未考虑清洗消毒,例如有1个设在楼道地下的水箱,无处排放污水,甚至无法进行清洗消毒,从建设以来7年从未清洗消毒,又无资金改造,使饮用水水质存在较大隐患。

3.2 涂料卫生问题。调查的2个铁板水箱,使用的是一般防锈漆,防腐效果差,漆皮已脱落污染水质。

3.3 管理不善是二次供水污染的又一原因。管水从业人员不了解饮用水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无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蓄水箱检查口不加盖、不加锁、不清洗消毒水箱,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至在水箱内发现淤泥、蚊蝇虫体、甚至老鼠尸体。由于以上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检验指标合格率。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关部门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落实《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生活饮用水标准》。一是卫生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对新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是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卫生管理,提高饮用水管理人员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素质,同时各产权单位要有必要的资金投入,更新、维护制度。三是有关部门应成立专业队伍来清洗消毒水箱,保证二次供水系统不受污染,防止介水传播疾病的发生和对人体健康长久的慢性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第3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㈠食品卫生工作规划、人大、政府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

内容:

1.每年人大、政府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文件

(2003年、2004年、2005年);

2.政府的贯彻食品卫生工作规划;

(规划范围要涵盖2003-2005年)

3.市、区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的讲话;

(2003-2005年)

4.卫生部门向人大、政府作的食品卫生执法情况汇报;

(2003-2005年)

参考样板:

1.《关于召开××市食品卫生工作会议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4.*副市长在2005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㈡食品卫生计划总结

内容:

1.食品卫生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食品卫生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3.近三年食品卫生工作总结

近三年食品卫生工作总结撰写要求

⑴题目:“××市**区食品卫生工作汇报”

⑵内容包括:

a.基本情况概述

b.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c.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量化、专项整治等);

d.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e.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⑶食品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会每年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情况;每年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活动情况;食物中毒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食品卫生监督覆盖率、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卫生知识培训率、传染病调离率;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食品门店的食具抽检合格率、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等。

参考资料:××市**区食品卫生工作汇报(市卫生局)

㈢食品卫生技术规范文件

内容:

1.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2003-2005年)

2.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卫生局;

2.《转发关于印发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的通知》-市卫生局;

3.《关于印发熟肉制品专项整治卫生要求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

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内容:

1.相关规范文件(含各类食品经营单位评分表)

2.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3.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培训情况

4.量化分级情况通报和总结

5.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度及进度表

(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管理量化分级管理≥95%)

6.宣传资料

㈤食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资料

1.检查方案、通知(2003-2005年)

2.检查情况总结

3.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和抽检情况报告

参考样板:

4.《关于印发2005年××市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㈥食物中毒控制和报告

1.食物中毒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方案》

2.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注意数据要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相符(2003-2005年)

3.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注意数据要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相符(2003-2005年)

4.预防食物中毒宣传资料

㈦开展食品卫生宣传活动资料

1.食品卫生宣传简报(2003-2005年)

2.宣传周活动文件、图片(2003-2005年)

3.报刊、电台、电视台报道

4.监督所网站及网上报道

(含文字、图片、影像等)

㈧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资料

1.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2.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含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证明等)

3.患“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

√“五病”的从业人员体检结果

√“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通知书

√相关企业“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报告

√现场核实“五病”人员调离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㈨食品卫生报表

1.被监督单位一览表;注意数据要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相符。

2.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5)

㈩其他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情况

1.农产品、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的专项治理。无药物滥用情况,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可向农业部门了解相关资料)

2.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可向经贸委和工商部门了解相关资料)

3.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的查处情况

(可向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局等了解相关资料)

4.建筑工地食堂管理情况

(可向建委等了解相关资料)

(十一)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案资料

每个单位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

4.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监督笔录

5.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

6.五病人员体检调离通知书(如无体检不合格人员,不用填写)。

注意事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卫生监督意见书、五病人员体检调离通知书等监督文书无漏项、缺项;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中“经办监督员意见”项监督员必须签名;必须有卫生监督所领导签发;有卫生等级评级结果。

注意事项:

1.提交资料的首页要有资料目录

2.资料收集要符合《××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的要求

3.数据要认真核实,特别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合理性;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中的数据相应、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资料的规格与形式

1.表格:标题用小二号宋粗体字,表格内文字用小四号或五号字宋体

2.普通文档:标题用二号宋粗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行距25。

3.所送资料、报表要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检查单位现场卫生要求

㈠中型以上餐饮业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加工场所(含辅助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和供应品种相适应,不少于1m2/人、且厨餐比≥1:2。

⑶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⑷墙壁铺贴瓷砖1.8米以上,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

⑸操作台、灶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瓷砖贴面,设置排气抽烟设备,正常使用。

设置专用粗加工间,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与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⑺设置专用餐具洗消间,内设餐具清洗池,配专用餐具消毒池,并明显标志,以热力消毒为主,消毒方法张贴上墙,配置餐具保洁柜。

销售熟食或凉菜必须设置专间,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专人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消毒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强度大于70μw/cm2,距离地面2m以内。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必须生熟分开;库房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㈡小饮食店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总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厨餐比≥1:2,厨房内设置烹调间与清洗间,推荐肉菜清洗加工与餐具清洗分间操作。

⑶设置专用粗加工间(区),至少配置两个水池,荤素分开使用,并明显标志。

设置专用餐具清洗间(区),配置餐具清洗池,配专用餐具消毒池,并明显标志,推荐使用热力消毒,药物消毒者备有两瓶以上消毒剂,消毒方法张贴上墙,在厨房与餐厅分别配置餐具保洁柜。

⑸操作台、灶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瓷砖贴面,操作台下设置离地20cm以上餐具保洁柜,设置排气抽烟设备,正常使用。

⑹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⑺墙壁铺贴瓷砖1.8米以上,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墙壁制作吊柜。

⑻销售熟食或快餐必须设置专间,砧板必须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必须生熟分开;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㈢集体食堂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m2,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m2,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m2。

⑶不使用燃煤炉灶,使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⑷墙壁铺贴瓷砖1.8米以上,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

⑸操作台、灶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瓷砖贴面,设置排气抽烟设备,正常使用。

⑹设置专用粗加工间(区),至少配置各两个水池,荤素分开使用,并明显标志。

⑺设置专用餐具洗消间,内设餐具清洗池,配专用餐具消毒池,并明显标志,以热力消毒为主,消毒方法张贴上墙,配置餐具保洁柜。

必须设置专门的配餐间,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专人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消毒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强度大于70μw/cm2,距离地面2m以内。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必须生熟分开;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㈣小食品商店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⑶食品与百货等其它物品分开存放。

⑷经营冷饮等食品,配置冷藏设施。

⑸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⑹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和防潮、防霉、防鼠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

⑺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经营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㈤肉食、冷饮、糕点加工厂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生产场所与生活区分开,有原处理、食品加工、食品存放等生产用房。

⑶工艺流程按原料、配料、加工、包装、成品一条龙设置,车间布局合理,无交叉污染。

⑷操作台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铺贴贴瓷砖。

⑸墙壁铺贴瓷砖到顶,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

⑹车间内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物品。

⑺配料、灌装、包装车间设置空气消毒设施。

⑻建立化验室,由专业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工作,检验资料齐全。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自备水源每年进行检测,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原料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加工项目和范围经营。

⑼每批产品均有完整配料记录,可追踪溯源。

⑽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和滥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11)所有食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㈥集贸市场卫生要求

1.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要求

⑴集贸市场25m内不得有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⑵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ü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和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ü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ü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ü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ü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ü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ü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ü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5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⑸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ü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ü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ü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ü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ü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定期检测。

⑺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⑼集贸市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

⑽活禽宰杀场所应与其它区域分开设置,宰杀场所应集中、封闭,污水、垃圾及时收集、清理。

(11)集贸市场设集中粗加工间,粗加工间设水池、货架、垃圾桶,食品净菜上架销售。

2.市场举办者卫生管理要求

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⑵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⑶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法经营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⑷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⑸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ü是否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ü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ü是否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ü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ü食品进货是否按规定进行索证;

ü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ü

是否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ü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3.进场经营者卫生要求

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经营食品,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散装食品,设置防尘罩,配备售货工具和分装食品袋;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类别内容餐饮业小食店小商店食堂加工厂

度食品卫生管理小组机构人员名单√√√√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

卫生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过期食品退市制度√√√√√

制烹调间岗位责任制√√√

粗加工间岗位责任制√√√

洗消间岗位责任制√√√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熟食(凉菜)间卫生岗位责任制√√

配餐间的卫生岗位责任制√√

包装(罐装)间卫生岗位责任制√

产品检验岗位责任制√

料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明√√√√√

卫生检查记录(每月至少一份)√√√√√

食品采购索证资料√√√√√

肉类购货凭证√√√

仓库物品进出货台账√√√

仓库物品记录卡√√√

四、各区卫生监督所上报给市卫生监督所的创卫资料

(资料上报时间:2005年9月20日前)

㈠食品卫生计划总结(2003、2004、2005)

1.食品卫生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食品卫生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3.近三年食品卫生工作总结

㈡食品卫生技术规范文件

1.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3-2005年)

2.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㈣食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资料(2003-2005)

1.检查方案、通知(2003-2005年)

2.检查情况总结

㈤开展食品卫生宣传活动资料(2003-2005)

㈥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4、2005)

附件2: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部分工作指引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公共场所部分

㈠公共场所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分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6.

各类型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gb/t17220-1998,ws205-2001)

7.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

㈡××市、区政府相关的工作规划、领导讲话、工作汇报等文件(2003-2005年)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3.*副市长在2005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

㈢××市**区三年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市**区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

2.200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3.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4.2005年上半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撰写要求

题目:“××市**区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

内容包括:

a.基本情况概述

b.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c.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专项整治等);

d.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e.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7类28种公共场所的体检率、茶具、用品用具、空气质量监测及达标情况等。

参考资料:××市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市卫生局)

㈣每年上级布置和自己制订的公共场所专项检查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

参考样板:

1.2005年××市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和总结

2.2003年**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和总结

㈤各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指导规范。(对应创卫标准5.1)

参考样板:

1.××市**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2.××市旅业客房卫生操作规程

㈥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对应创卫标准5.2)

1.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2.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含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证明等)

㈦患“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对应创卫标准5.2)

1.“五病”的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复印部分资料)

2.“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通知书

3.相关企业“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报告

4.现场核实“五病”人员调离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㈧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数字相符、包括单位名称、电话、地址、负责人、从业人员数)(对应创卫标准5.2)

1.××区2003年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版权所有

2.××区2004年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

3.××区2005年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

4.××区《卫生城市信息报表》公卫表1-3(2003年-2005年)

㈨随机抽取公共场所单位个案10个(对应创卫标准5.2)。

每个单位的资料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2.各年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

4.自身卫生管理体系(卫生管理小组、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记录等)

5.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监督笔录

6.发证前卫生监测资料

7.“五病”调离资料

生活饮用水部分

㈠生活饮用水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应创卫标准5.4)

1.《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㈡××市、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对应创卫标准5.4)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区城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文件(*府﹝1997)132号)

2.关于加强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文件(*府﹝1995)098号)

3.关于印发《××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通知――××市城市建设局(*城建字﹝1998)90号)

4.××市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28日××市人大通过

㈢××市××区三年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4)

1.××市××区近三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总结。

2.200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3.200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4.200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上半年工作总结。

近三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撰写要求

题目:“××市**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

内容包括:

⑴基本情况概述

⑵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⑶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专项整治等);

⑷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⑸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直接从事供水人员体检率、卫生知识培训率、传染病调离率、水源水及出厂水每年两次水质全分析项目数和合格率,管网水各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每月一次监测的布点情况和合格率、二次供水监测情况等。

㈣每年生活饮用水专项检查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4)

1.上级布置的抽检计划和总结

2.各区自己制订的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

㈤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对应创卫标准5.4)版权所有

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㈥患“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对应创卫标准5.4)

1.“五病”的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复印部分资料)

2.“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通知书

3.企业“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报告

4.现场核实“五病”人员调离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㈦集中式供水企业档案(抽取部分企业档案)

每个单位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2.各年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

4.自身卫生管理体系(卫生管理小组、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各岗位工作规程等)、

5.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监督笔录,

6.“五病”调离资料。

㈧二次供水设施的登记表

**区**街道二次供水设施的登记表(数量较多时可选取部分街道)。

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对应创卫标准5.4)

1、2003年-2005年××水厂出厂水水质全分析结果(每年2次)

2、末梢水7项水质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结果,检测频率为每月1次,采样点按每2万人1个点设置。

3、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抽检结果。

㈩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

2003-2005年××水厂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测结果(每月一份)。

注意事项:

1.提交资料的首页要有资料目录

2.资料收集要符合《××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的要求

3.

数据要认真核实,特别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合理性;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中的数据相应、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资料的规格与形式

1.表格:标题用三号宋粗体字,表格内文字用小四号或五号字宋体

2.普通文档:标题用三号宋粗体,正文用四号仿宋体,1.5倍行距。

3.所送资料、报表要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单位现场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

㈠小型旅店卫生要求

基础卫生设施

1.消毒间:客房每层楼设独立的洗涤消毒间(小于30个床位的旅店,可以集中设立),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漂洗池、洗涤池、热力消毒柜,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

2.草间:每层设置独立布草间、每层楼客房数少于10间可隔层设立,内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密闭布草柜,布草柜容量能放置正常配置数量的3倍。

3.洗消池:无卫生间或使用公用拖鞋、脸脚盆的旅店分设拖鞋、脸脚盆清洗和消毒池,并标识明确。

4.客房卫生间洗涤消毒设施:配备面盆、浴盆和恭桶二套清洗消毒用具(不同颜色的洗刷用具),分别用二个独立容器盛装清洁液、消毒药,另备二副不同颜色的橡胶手套和干净抹布。

5.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6.客房内卫生间配备独立排风装置。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布草车符合要求,物品分类存放,干净布草与污物分开,有两套工具(手套、桶、刷等各2套)。

7.设有清洗消毒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登记本。(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

8.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9.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消毒药物使用方法。

10.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1.客房无卫生间的旅店配有易于分辨,标识清楚的脸盆和脚盆。

12.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毛发、无污迹。

㈡小理发、美容店卫生要求

基础卫生设施

1、消毒设施

毛巾浸泡消毒桶、洗涤池(或洗衣机),使用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对毛巾、面巾进行消毒;

紫外线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针对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用医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2、

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备有专门理发用具箱,存放供患头皮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齐全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

3、机械性通风装置:烫发、染发工作区应相对独立,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4、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

6.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毛发、无污迹。

㈢小公共浴室卫生要求

基础卫生设施

1.有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

2.

独立的茶具洗涤消毒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漂洗池、洗涤池、热力消毒柜,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

3.设置独立布草间,内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密闭布草柜,布草柜容量能放置正常配置数量的3倍。

4.洗消池:使用公用拖鞋设拖鞋清洗和消毒池,并标识明确。

5.

果盘制作间:要有更衣(预进)、洗涤消毒和保洁制作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无条件设置者,不得制售水果盘。

6.紫外线消毒箱:针对梳头用具。

7.浸泡修脚工具设施: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使用医用戊二醛浸泡消毒修脚工具。

8.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9.排风装置: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进风口应设室外,有防虫网)。

10.门口有禁止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设有清洗消毒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和拖鞋、茶杯的登记本。(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㈣小歌舞厅卫生要求

基本卫生设施

1.设独立的茶具洗涤消毒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及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

2.吸烟室:设专门吸烟室,内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

3.公共厕所:应设为蹲厕,如用坐厕须配一次性坐垫,设置独立排放到室外的排风系统。

4.果盘制作间:要有更衣(预进)、洗涤消毒和保洁制作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无条件设置者,不得制售水果盘。

5.排风装置: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进风口应设室外,有防虫网)。

6.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7.含有食品制作的其卫生设施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茶杯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㈤小网吧卫生要求

基本卫生设施

1.设独立的茶具洗涤消毒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及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使用一次性杯具可不设)

2.洗手设施:设有供顾客洗手的水龙头,水龙头为非接触式,并提供洗手消毒液。

3.排风装置: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进风口应设室外,有防虫网)。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茶杯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㈥各项卫生操作规程

客房清洁卫生操作规程

客房的卫生清洁按以下步骤进行:

1.备齐各类布草、客用品、清洁消毒工具等,分类摆放,洁污分开。

2.进房后拉开窗帘,开启空调或排气系统或开窗通风。

3.撤去杯具、开水瓶、盆桶、拖鞋、烟灰盅及已使用过的布草,倒垃圾,清理完毕后洗手。

4.按规定整理床铺,检查有否污迹和头发,换上干净布草,铺上床罩。

5.

分别用干湿两块抹布按从上到下的原则清洁进出风口、排风扇、电器表面、窗台、家具、门等房内物品;用消毒水抹拭电话;清扫地面或进行地毯吸尘(硬底地面采用湿式清扫。注意清除床底和死角的杂物);清洗空调机滤网(每周一次)、换洗窗帘、床罩和毛毯(不少于两周一次)。

6.清洗垃圾桶、烟灰盅,抹干后放回原处;

7.按卫生间清洁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卫生间“三缸”。

8.补充应配备杯具、食品、文具、日常用品。

9.对房间整体进行自查,防止疏漏,让房间通风一定时间后关门关窗。

10.对顾客使用过的布草,杯具,脸(脚)盆(桶)、拖鞋进行清洗消毒后备用。

布草清洗和保管工作规程

一、布草(床上用品、毛巾、衣裤)的清洗消毒必须有专人负责,布草必须有足够周转数量。

二、布草清洗必须做到一洗涤、二消毒、三漂洗晾干、四保洁。一洗涤顾客用过的布草及时收集,清洗干净。

二消毒将洗涤完的布草用配制好的消毒药水浸泡(必须严格按照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来进行)。

三漂洗晾干用水将已消毒布草漂洗干净并放在干净衣架中晾干。

四保洁干净布草存放在有门衣柜内,由专人保管。

三、如送到干洗店清洗的,必须选择卫生状况较好的干洗店,并与其签订干洗合同。保证干洗后的毛巾达到消毒的效果。

四、清洗消毒后的布草必须洁净,无污渍。无异味。并应做到抽检合格。

五、干净的布草不得与用过的存放在一起,不能将用过的布草拿给顾客使用。

六、布草存放必须有专间、专柜、保持干净,做到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活动。

茶具洗涤消毒及保管工作规程

一、茶具的清洗消毒必须有专人负责,茶具必须有足够周转数量。

二、茶具清洗要做到一洗涤、二浸、三消毒、四保洁。

一洗涤将顾客用过的茶具及时收集,清洗。

二浸洗有茶渍的茶具用药水浸泡并漂洗干净。

三消毒洗净的茶具放在远红外线消毒柜经过120℃20分钟进行消毒。

四保洁干净茶具存放在保洁柜内,由专人保管。

三、清洗完的茶具必须无污垢,无茶渍。

四、消毒后的茶具应该无水干爽,无污垢,无茶渍,无异味。并应做到抽检合格。

五、干净的茶具不得与用过的茶具存放在一起,不能将用过的茶具拿给顾客使用。

六、茶具洗涤消毒必须有专间、两个专用的茶具洗涤消毒池。

七、保洁柜必须每天用消毒水清洁一次,做到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活动。

八、使用一次性杯具的门店要将杯具保管好,不得重复使用。

旅业客房卫生间“三缸”清洗消毒工作规程

一、旅业客房卫生间“三缸”指的是洗面盆、浴缸、马桶。“三缸”清洗消毒必须要有专人负责。

二、清洗消毒“三缸”要配备二套不同的工具(包括手套、抹布、刷、洗涤剂、消毒药),二套工具之间要有明显的识别并将工具放于不同的桶。并标明使用对象。一套工具用于洗涤消毒洗面盆、浴缸,另一套用于洗涤消毒马桶。

三、“三缸”清洗消毒程序(洗涤消毒时使用各自的工具):

四、清洗:用洗涤剂将洗面盆、浴缸、马桶的污垢清洗干净

五、消毒:用配制好的消毒药水抹拭“三缸”,5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六、清洗消毒后的“三缸”表面必须干爽无水、无污垢、无异味。

七、消毒药要严格按照药效来配制,配制好的药物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洗涤工具要经常清洗消毒,保持干净。

理发美容工具清洁工作规程

一、供顾客使用的理发美容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净。

二、理发工具、围布必须每天进行清洗,清洗干净的工具无污渍、无头发。

三、理发工具必须做到每客用后消毒。消毒方法可用有效消毒剂擦拭或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柜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四、配备一套头癣病人专用理发工具,使用后所有工具清洗消毒后再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

五、美容用具应一客一换,并用戊二醛进行浸泡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空调器、排气扇清洁工作规程

一、为了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必须加强通风换气。

二、在搞卫生时,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先将窗户打开。

三、在使用空调器的季节,每月检查空调器一次,保证其正常运转,及时清洗空调器滤尘网,每月至少一次,空调器滤尘网不得有明显积尘。

四、每周检查和清洁排气扇、送风扇一次,保证其正常运转和无明显积尘。

五、经常检查设在室外的新风口,防止异物阻塞新风口。

生活饮用水

㈠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要求

基本卫生设施

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有《卫生许可证》,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7.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8.

水质实验室检测资料齐全,能出示2003年-2005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资料,检测项目、检测频率、采样点数、检测结果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和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年6月)的要求。

㈡二次供水设施

基本卫生设施

符合《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建立卫生档案(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2.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4.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6.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7.每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有水质检测报告。

三、企业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

2.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

4.顾客用物品的清洗消毒记录。

5.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

6.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

7.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

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

9.其他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顾客、消费者反映的卫生问题记录簿。

10、化妆品、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

2.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

4.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

5.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

6.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

7.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

8.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

二次供水设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

2.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

4.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每年二次)。

5.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结果。

6.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

7.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

8.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

9.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

10.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

四、各区卫生监督所上报市所的上报资料内容

1、各区公共场所单位、集中式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一览表(2003-2005年)

2、各区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5年公卫表1-5)

3、××市**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工作总结(2003-2005年)

附件3.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卫生监督部分工作指引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㈠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人大、政府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

内容:

1.每年人大、政府对传染病卫生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文件

(2003年、2004年、2005年);

2.政府的贯彻穿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

(规划范围要涵盖2003-2005年)

3.市、区领导对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的讲话;

(2003-2005年)

4.卫生部门向人大、政府作的传染病卫生执法情况汇报;

(2003-2005年)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3.冼瑞伦副市长在防控非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㈡传染病卫生监督计划总结

内容:

1.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㈢传染病卫生监督技术规范文件

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2.各类传染病卫生监督应急预案

3.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参考样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消毒管理办法》;

3.《××市卫生监督所重大传染病卫生监督应急工作预案》-市卫生监督所

4.××市卫生监督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制度-市卫生监督所

5.医院感染流行爆发的调查处理规程-市卫生监督所

㈣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专题)相关文件(2003-2005年度)

参考样板:

1.转发关于开展流感和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察的通知-××市卫生局

2.《关于全市开展2004年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㈤开展传染病卫生监督宣传活动资料

1.传染病卫生监督宣传简报(2003-2005年)

2.宣传周活动文件、图片(2003-2005年)

3.报刊、电台、电视台报道

4.监督所网站及网上报道

(含文字、图片、影像等)

㈥卫生城市信息报表

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5):

传染病防治基本情况统计表传染病防治表1

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情况统计表传染病防治表4

传染病防治执法情况统计表传染病防治表5

注意事项:

1.提交资料的首页要有资料目录

2.资料收集要符合《××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的要求

3.数据要认真核实,特别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合理性;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中的数据相应、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资料的规格与形式

1.表格:标题用小二号宋粗体字,表格内文字用小四号或五号字宋体

2.普通文档:标题用二号宋粗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行距25。

3.所送资料、报表要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检查单位现场卫生要求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医院中心供应室

供应室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形成相对独立区域;

供应室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和生活区,物品运行路线采取强制通过方式,不准逆行;

供应室内清洁与污染物品,消毒与未消毒物品必须严格分开放置,标有明显标记,设发物和收物二个窗口;

清洁区和无菌区应有空气消毒设备;

供应室内物体表面应光滑,不积灰,便于清洗和消毒。

输血器具、敷料、注射器等制作应在专用室内进行。

⑵医院血液透析室

血透室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血液透析室应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并开设hbv、hcv阳性患者专室;

血透室内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并无交叉,各区门口应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新开设的血透室应包括:

污染区:患者更衣室、休息室、血透室、洗涤消毒室

半污染区:治疗室

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

血透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血透室内应配备基本消毒设备和措施。

⑶隔离门诊(肝、肠道)

选址、设计合理,应尽量与普通门诊分开;

隔离门诊应有足够的业务用房,以满足医疗活动的需要;

肠道门诊与肝炎门诊应分开设置,不能合用,不得在肠道门诊内诊治其他科的病人;

医务人员和病人应分门进出;

挂号、化验、配药、注射、收费等均应在门诊内完成,做到“五不出门”;

门诊内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并无交叉,各区门口应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新开设的隔离门诊应包括:

污染区:诊疗室、二三级医院观察室、化验、厕所、洗涤消毒室

半污染区:挂号收费、注射治疗等

清洁区:医务人员更衣室、休息室、库房、药房等

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⑷计划免疫接种门诊

接种门诊应设立在底层或二层清洁区内,远离肝肠门诊及普通门诊,并有醒目标志。

接种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做到分门进出,门诊内应有候诊、预检、登记、接种、留观场所和宣传栏等,并有明确标志。各项规章制度上墙。

接种门诊设备配备:冰箱、冷背包、操作台、登记台、接种器械、椅子、紫外线消毒灯、脚踏式或感应式水龙头等必需物品。

⑸医院检验科(血库)、手术室、内窥镜室、产房、母婴同室等选址、设计合理

室内布局应分为清洁区和检查区,区域划分清楚,不得交叉

区域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和基本卫生设施

区域工作流程应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污水污物或其他医院废弃物应得到妥善处理,并应遵循有关规定。

2.卫生管理要求:

⑴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

⑵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

⑶有健全的疫情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⑸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⑹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三、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⑴基本资料:医院名称、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人员情况、主要消毒设施、预防院内感染设施、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意见书等

⑵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

⑶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名单

⑷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⑸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相关制度。如: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感消毒制度等。

⑹院感、消毒专业人员的组成及职责。

⑺医护人员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院感消毒知识的培训制度及培训纪录。

⑻医院使用的消毒剂、医疗卫生用品采购的索证制度。

⑼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四、各区卫生监督所上报给市卫生监督所创卫资料目录

(资料上报时间:2005年9月20日前)

㈠传染病卫生监督计划总结(2003、2004、2005)

1.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㈡传染病卫生监督技术规范文件

1.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2003-2005年)

2.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㈢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专题)相关文件(2003-2005年度)

第4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饮水;卫生;组织和管理;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9)09-0865-02

据报道,广西农村寄宿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形势严峻,对师生健康构成严重的现时和潜在危害[1]。以缺乏水处理设施的自备水源供水和乡(村)供水为主的农村学校供水水质微生物污染严重,是农村寄宿学校介水传染病流行严重的重要原因[2]。为了解宾阳县寄宿制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宾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7年6月对全县所有的51所寄宿制中学的生活饮用水开展了卫生学调查和水质检测,并于2008年11月再次对其中的40所学校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现将调查与检测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宾阳县全部寄宿制中学,包括初中38所、高中3所、完中8所、中专2所。

1.2 调查内容 于2007年6月对被调查学校开展基本情况和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水源类型、学生饮水方式、卫生管理、水源防护和水质处理方式的卫生学调查,并分别于2007年6月、2008年11月采集丰水期生活饮用水水样51份(每校1份)、枯水期40份(40所学校各1份)进行水质卫生检测。其中自备水源供水58份,镇乡水厂供水29份,村水厂供水4份。水质卫生检测指标有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铁、锰、铅、砷、铜、锌、镉、汞、铬、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氰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菌等。

1.3 方法 使用统一的《寄宿制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学状况调查表》,由经统一培训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对学校分管领导、管水人员进行卫生学调查;水样的采集与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检验结果评价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49-2006)进行;调查和检验数据用Excel 2003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学校饮水基本情况 51所寄宿学校的供水类型、水源类型及供应学校、人口数见表1。

调查发现,开水供应完全满足的学校仅56.86%(29/51),43.14%(22/51)的学校开水供应仅基本满足。学生偶尔饮用生水的学校占19.61%(10/51),见表2。

2.2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见表3。

2.3 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2.3.1 自备水源防护情况 33所自备水源供水学校水厂中,取水井的影响半径30 m范围内有渗水厕所、污水沟、垃圾堆等污染源的占12.12%(4/33);防护设施齐全的仅33.33%(11/33),防护设备不齐全的占63.64%(21/33),无任何防护设施的占3.03%(1/33)。

2.3.2 镇(村)水源防护情况 以地下水为水源向7所学校供水的6座镇(村)水厂水源防护设施齐全的仅占50.00%(3/6),水源防护设施不齐全的占17%(1/6),无任何防护设施的占33.33%(2/6)。

以地表水为水源向11所学校供水的3座镇水厂,饮用水源汲水点上游1 000 m、下游100 m内均无污染源,水源汲水点周边半径100 m内陆地区域也均无污染源;2座取水点有卫生防护带和水源地水源卫生防护标识牌,1座无卫生防护带和水源地水源卫生防护标识牌。

2.4 水质卫生处理情况

2.4.1 自备水源学校水质处理情况 33所自备水源供水学校中,有饮水日常消毒制度的占39.40%(13/33);仅6.06%(2/33)的学校有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仅30.30%(10/33)的学校对饮用水进行间断性消毒,其中每天消毒1次的有5所,每周1次的3所,每月1次的2所,其中80.00%(8/10)学校每次消毒所加药量均不足,消毒记录不完善,甚至无记录。

2.4.2 以镇、村水厂为水源的水质处理情况 7座向学校供水的镇乡水厂均制订有饮水日常消毒制度,其中以地下水为水源的4座水厂,仅2座有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且执行持续性消毒,2座无消毒设施执行间断性消毒;以地表水为水源的3座水厂均对水质进行完全处理,且执行持续性消毒措施,记录规范完善。2座村级地下水水厂均没有任何消毒设施,没有饮水日常消毒制度,对水质未进行处理。

2.5 水质卫生检测结果

2.5.1 水质总合格率 总合格率为81.32%(74/91),丰、枯水期水质合格率分别为78.44%(40/51)和85.00%(34/4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64,P>0.05)。

2.5.2 不同供水类型水质合格率 自备水源合格率最低为79.31%(46/58);镇水厂供水的合格率为82.76%(24/29);村水厂供水的合格率为100.00%(4/4)。3种供水类型水质合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7.19,P

2.5.3 不同水源类型水质合格率 最高为江河水91.67%(11/12),其次依次为深井水81.97%(50/61)、浅井水75.00%(3/4)、水库水75.00%(6/8),合格率最低为泉水66.67%(4/6)。5种水源类型水质合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4.00,P>0.05)。

2.5.4 水质各检测指标合格率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及细菌总数合格率最低;其次依次为大肠埃希菌、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不同供水方式各检测指标超标情况见表4。

3 讨论

调查结果表明,宾阳县寄宿制学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不容乐观,生活饮用水污染对师生健康构成现时和潜在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一是学校对饮用水卫生管理重视不足;二是自备水源供水学校水源卫生防护差;三是自备水源供水学校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严重匮乏,多数学校没有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四是部分学校水质卫生指标不合格,出现水质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微生物指标超标严重的现象;五是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没有到位,19.61%的学校有学生偶尔饮生水现象。

水质微生物污染与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有明显相关[1],80%以上的水源性肠道传染病暴发与水井有关[3]。本次调查中,虽然宾阳县寄宿制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总合格率高于国内的相关报道[1,4-7],但本次水源防护、水质处理的调查和水样水质卫生检测结果说明宾阳县寄宿制学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必须进一步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措施,防止饮用水污染,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抓好生活饮用水的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卫生,是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8]。各级政府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饮水安全问题,通过各部门通力协作,积极完善农村学校饮水设施,尽快改善学校的饮水卫生安全状况。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必须提高饮用水安全卫生意识,满足师生对开水的供应需求,并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和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提高饮水卫生安全和防病意识,以预防校内饮用水安全事件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致谢:对参加本次调查工作的宾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教育部门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4 参考文献

[1] 唐振柱,钟格梅,刘展华,等.广西农村寄宿制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8,29(7):628-630.

[2] 钟铬梅,唐振柱,刘展华,等.桂林市农村寄宿学校饮水与厕所卫生设施现状调查.应用预防医学,2007,13(6):329-333.

[3] 张颖,曾光.2004年全国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7,28(1):82.

[4] 黄锡东.陆川县52所学校饮用水卫生现状.中国学校卫生,2007,28(5):477.

[5] 邹志则,廖家武,潘莉,等.玉林市农村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调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19(9):78.

[6] 袁德兴,吴多根.108所农村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现状调查分析.实用预防学,2007,14(6):1 810-1 811.

[7] 徐江山.江山市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3年监测结果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8,29(3):275.

第5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月活动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进行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普及卫生常识。

2、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了解五病,消除四害,特别注意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3、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6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在水源地集中取水,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经输水管网或容器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水予以贮存、加压后经管道或使用容器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客运船舶、火车、飞机、公共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但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有机合成管道、管材和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等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饮用水的供给和水质情况有权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铁路、交通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客运企业供给旅客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工作。

地矿、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源水卫生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的水质、水文资料和环境卫生状况,选择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水质良好、水量充沛的水源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检验,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显著的防护标志。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源水质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质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水卫生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供水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检修。清水池、过滤池、沉淀池内不得有浮游生物、植物生存。清水池应加盖封闭,排气孔要有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使用的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产品,应保证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供水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的贮水箱(池)不得同其他用途的贮水设施混用。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建设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复查。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水水质状况,采用合理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和无毒无害的净水消毒设施,并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验资料。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生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生活居住设施;

(二)设置畜禽饲养场所;

(三)堆放垃圾、废物;

(四)修建渗水坑、粪便池和排污渠。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的机泵室与贮水箱(池)必须分开建立。贮水箱(池)的溢水管道应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相通。

第十五条供水管道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供水管道的盲端和消防水桩应定期放水,观察井和检测井应加盖,井内不得存积污水污物。

第十六条单位自备集中式供水管网系统禁止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同意,报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因生活饮用水污染而发生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性中毒病例时,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参加。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帮助供水单位对从事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进行工作技能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在我省销售省外生产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已取得批准文件的,应将其有关产品资料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批准文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清洗消毒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网系统连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末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7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

包括高低位水箱、贮水池、水塔、泵站、阀门、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管网等。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系指在城市市政供水设施外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建委。市卫生局负责城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住建委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水压及水量不足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必须经市住建委会同卫生部门验收合格,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应在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前已建成和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分别向市住建委和市卫生局申请登记,并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市住建委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堆放垃圾及污水排放口。

(二)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溢流口、检修孔、透气孔等必须采取足够防污染措施。

(三)二次供水过程中。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检验由清洗消毒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市住建委和市卫生局。

第十五条水箱(池)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费。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督监测。并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水质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防止污染扩大。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市卫生局。

第十八条住建、卫生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

第十九条住建、卫生、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水质检测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实行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信息制度。市卫生局定期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布二次供水水质监测检测结果。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8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二次供水;卫生状况;现况分析

Analysis of Sanitary Condition on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in Yangpu District of Shanghai

HE Xiang ZHANG Hua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Yangpu District,Shanghai 200090,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understand the sanitary management condition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in Yangpu district.Method:Questionnaire survey on sanitary management condition was conducted in 189 communities used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Results Among 189 communities used secondary water facilities,the facilities were primarily constructed between 1980 and 2000,and 61.10% of which was made from cement material.Overall sanitary management condition was satisfactory,but the qualified rate of the detection frequency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 quality was merely 32.80%.Conclusions: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e clear and the managing authorities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 are relative normative;the innovation of management mode is required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operation guarantee for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is needed;the preventive health inspection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should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Key words】Secondary water supply;Sanitary condition;Existing circumstances analysis

二次供水O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用户的供水设施[1]。新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不仅提高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要求,也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力度[2]。本文通过对上海市杨浦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保障居民的饮水卫生安全。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杨浦区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189个小区,共3684个二次供水设施。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式由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蓄水设施构造材质、蓄水设施防护情况、清洗消毒情况、卫生管理情况等。对现场调查数据整理后,建立Excel数据库分类汇总统计,并进行描述性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杨浦区位于上海市的东北部,下辖有11个街道、1个镇,共有常住人口约22万人。此次调查的189个小区共有3684个二次供水设施,其中1980年以前有416个、1980-1990年之间的有1429个、1990-2000年之间的有1275个,2000-2010之间的有561个、2010年以后有3个(见表1)。

表1 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表

2.2 二次供水设施材质类型

二次供水设施的材质有水泥、瓷砖、玻璃钢、不锈钢等,调查结果显示以水泥材质为主,占比为61.10%,其次为瓷砖,占比为29.80%(见表2)。在3684个供水设施中,有3628个为屋顶水箱形式,有56个为地面蓄水池形式。在屋顶水箱中,有2152个水箱顶层形态为平顶,占59.32%,1399个形态为平改坡,占38.56%,77个形态为尖顶,占2.12%(见表3)。

第9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月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