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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完善制度。人事监察科刚刚组建,很多制度都尚未建立。下一步,我科将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周边兄弟市和市直兄弟部门的有益经验,建立和完善人事管理、党务管理、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顺利发展提供组织和人事保障。
二、做好人事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优化科室工作人员结构,并通过不同岗位使干部得到锻炼,促进干部成长。做好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把那些想干事、会干事、能干好事而且群众口碑好的干部提拔到重点岗位,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考核目标和本局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落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继续为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物色补充适用人才。统筹考虑事业编制职员、机关雇员和合同工待遇问题,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薪酬制度,避免苦乐不均现象。
三、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大部制改革的实际,做好下属事业单位三定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以解决编制不足问题。结合人员调整,逐步理顺局机关、社保基金局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制关系,减少混编混岗现象。
四、做好培训教育工作。根据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要求,加强人社部门干部业务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培训,采取外派学习和邀请专家学者开设讲座等形式,重点加强公文写作、礼仪、心理健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培训。
五、做好党务工作。组织实施《关于组建江门市人社局党工青妇组织的工作方案》,组建党工青妇组织并开展相关工作。深入实施创先争优活动,向市推荐优质服务先进事迹,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和报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做好迎接市的考核工作。开好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重点抓好群众反馈意见和领导自查问题的整改。配合局党组抓好党组中心学习组的学习。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快推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开发区发展需要,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充满生机活力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机构、岗位设置
开发区负责拟订各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中层干部职数方案,报县编委核定。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竞聘上岗,按岗聘人。
三、管理原则和方式
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打破单位和人员身份界限,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
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委任命。领导干部经任命后,明确岗位职责,由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其人员编制、身份、原档案工资在开发区工作期间保留不变。
(二)现有工作人员的管理
现有在编的一般工作人员按照所设岗位,实行差额制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其中副科级中层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备案。竞聘上岗后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编制、身份、档案工资在开发区期间保留不变。开发区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个人身份限制,均可参与现有中层及以下岗位聘用、任职。聘期结束后所任职务自行免除,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到龄退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进工作人员的管理
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总数控制,不办理入编手续,实行人事,人事档案交由县人社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享受在编同岗位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派驻单位人员管理
加强对县有关部门派驻开发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县有关部门派驻开发区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由开发区负责,涉及干部的任免,主管部门应事先征求开发区党委意见。
上述人员除县委任命的班子成员外,均按照设定的岗位竞聘上岗,按岗聘用,聘期两年,首聘、续聘以及解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解聘由开发区负责。
县开发区现职人员在竞争上岗时落聘的实行待岗3个月学习培训,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待岗期满仍未被聘用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将其调离,直接安排到其他单位或社区的临时性岗位工作。在临时性岗位工作仍不能胜任的予以辞退(辞聘),辞退(辞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考核与奖惩
1、开发区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组,根据县布置的目标任务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组织考评。
2、考核内容主要为县对开发区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部门职能职责履行情况、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等。
3、考核应突出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内容,采取组织考核、领导评议和职工互评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优秀占30%,基本称职以下占10%。
4、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分配、职务升降、岗位调整、奖惩以及聘用合同的续订、解除的重要依据。当年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其岗位工资上浮一个档次;同职级序列位于前二位的列为晋升的后备对象。凡当年考核不称职的,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给予解聘;凡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对其现行岗位工资下调一个档次,连续两年考评仍为基本称职的,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发放本人的基本工资。
五、保障制度
1、开发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三部分构成,按岗定责、按责定薪、按绩付酬。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工资待遇由开发区另定。各类性质财政供给人员的原工资标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记入个人档案。
2、基本工资按本人应发职务、级别工资或岗位、薪级工资确定,按月发放。
3、岗位工资随岗位变动而调整,岗位级差为200元,具体由开发区确定,按月发放。
4、绩效工资分为固定绩效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其中固定绩效工资占60%,浮动绩效工资占4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固定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类别制定相应的岗位系数,体现不同类别岗位责任和不同岗位责任完成情况的差异。浮动绩效工资与部门、职工考核期内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综合考核结果挂钩,体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的作用,具体由开发区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人均每年略高于全县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并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其中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80%,其它目标任务占20%。全面完成任务,按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额完成比例上浮绩效工资,超20%以内的上浮10%,超20%以上至50%的上浮50%,超50%以上的上浮100%。未完成任务,按前两项任务所欠比例降低绩效工资总量。
5、住房公积金按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6、县委、县政府目标考核及其他单项考评的奖励,按有关规定发放到人。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肩负着宣传党的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承担着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动员群众、弘扬文化的重要任务。坚持正面宣传,强化舆论引导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之义,也是掌握工作主动权的必然要求和推进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做好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利于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因此,全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要着眼于工作大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把我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准确把握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宣传重点
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牢固树立“大宣传”理念,按照“把握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的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整合资源,健全机制,配强队伍,形成合力,巩固发展内外结合、功能互补、配置合理的宣传阵地,努力构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大宣传格局,为推动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宣传重点是:要着力宣传全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任务和根本要求,在人才的引进、项目的申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和取得的主要成就;要大力宣传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政策法规的知晓率;要努力总结宣传本系统的典型和经验,不断提升工作层次和水平。要抓住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宣传,发挥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动员群众的作用。
三、着力拓展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阵地
一要有效利用社会各类宣传资源。要加强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的主导优势,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采访、报道,努力争取在新闻媒体开设宣传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工作专栏、专版,及时报道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举措。要重视发挥新兴媒体的传播作用,利用社区橱窗、单位宣传栏、公益广告、户外显示屏、移动通讯等公共载体,把宣传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扩大工作的影响力。
二要统筹运用系统宣传资源。要积极借助《人事》、《劳动与保障》、《中国劳动》和《中国劳动保障报》等专业报刊、信息,宣传工作成就,传播工作经验。要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强化宣传咨询,发挥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融宣传于业务服务之中,通过服务群众、引导群众、凝聚群众,增强宣传工作的渗透力。
三要充分运用党务政务信息宣传资源。要花大力气做好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信息上报工作,主动向《湖州人事》、《湖州劳动保障》、区委、区政府两办信息和市委、市政府两办信息及省厅人事、劳动信息等报送工作信息。要着力提高党务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在采编信息上多下功夫,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的针对性,反映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的新进展、新问题和民情动态;进一步注重信息的综合性,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进一步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加快信息处理和传递速度,更好地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四、丰富创新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方式
宣传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适应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特点,从讲究宣传艺术、增强宣传实效入手,针对不同的宣传任务和宣传对象,采取不同宣传手段和形式,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在探索规律、改进提高、增强实效上下功夫,不断增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生机和活力。要采用编印宣传手册和政策宣传画、制作宣传品、举办技能竞赛、征文活动、现场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把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形象地对基层群众及各类服务对象进行宣传,增强宣传实效。
五、切实加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把构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大宣传格局放在重要地位,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大宣传工作格局,使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一要加强宣传工作领导。局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研究部署全区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宣传的阶段性任务。局办公室履行本系统宣传工作归口管理职能,加大指导、协调、督促和落实的力度。各镇劳动保障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宣传工作具体责任人。
二要建立宣传工作责任制。局主要领导对宣传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宣传工作统筹负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处室、单位业务宣传报道工作的重点以及提供的信息材料把关负责。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的牵头和管理协调工作。各镇劳动保障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和局机关其他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各自业务工作宣传材料撰写上报工作。
*年以来,县政府认真贯彻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就业再就业任务越来越繁重。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强县之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把劳务产业培育成优势支柱产业。同时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三)今后几年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把劳务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努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期间,全县城镇新增就业2.8万人,新增劳务输出10万人,“*”期末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四)发展是扩大就业的根本途径。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把做好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把组织起来就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建立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结合城镇建设和方便群众生活的需要,开辟商业、饮食服务等就业再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鼓励在城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务派遣中介服力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挖掘社区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服务。
(六)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发展劳务经济,按劳务输出示范县的实施意见,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组织和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劳务输出服务组织,强化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将三级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发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主要抓手。加强乡镇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建设,按照“六到位”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
(七)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结合开展“全民创业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八)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九)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法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限额标准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为5万元至l0万元。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应设立专门窗口,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其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l、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2、开发公益性岗位。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地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十二)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l、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地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年l2月31日。
3、《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4、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十三)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把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作为对乡镇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加大财政对劳务输出工作的支持力度,把劳务输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实施“阳光工程”,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参与,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大力开展“定单式”培训,提高城乡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能力;大力实施“工岗快递”工程,建设与经济发达地区资源共享的劳务输出信息平台;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及时准确地劳务信息,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要切实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按规定申办劳务输出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加大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介行为,保护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和鼓励力度,在税费减免、项目审批、融资、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外出务工人员引进资金和项目的,按照招商引资的政策予以重奖。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财政给予资金补贴。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起职责明确、功能完整、分工合理、运作顺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各项经费。
(十六)广泛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配合“全民创业行动”,实施“培养千名小老板,带动万人再就业”的创业培训计划,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技能。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引导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十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实训基地网络,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对实训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在用地及项目审批方面给予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的实训基地,要给予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将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建成专业多样、培训质量一流的培训中心。
(十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落实社区及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强化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资金补贴。劳动保障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财政承担。将劳动保障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专管员的工资应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的业务考核。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考核评比,并将考核成绩与专管员工资待遇挂钩,与所在社区的工作经费挂钩。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商同财政部门适当提高专管员工资待遇和所在社区的工作经费;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适当降低工资待遇;连续3次以上被定为不合格的,建议调离专管员岗位。
(十九)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并尽快实现与省联网。
(二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范。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原则上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
[*]63号)精神执行。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可领取《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含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
五、强化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二十一)把控制失业纳入就业工作重要内容,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的思路,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工作机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二)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分割,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
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城镇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程序。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二十七)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形成一个漏斗,统一管理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作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把劳务输出示范县牌子打响,做大做强劳务品牌,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计划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失业金及时支付。
建设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政策建议。
商务、外经部门要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协调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研究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二十八)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就业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九)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合力。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
(三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坚持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定期通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有关部门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指导思想
*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行“人才强市”战略,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引导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实现就业观和用人观的转变,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非公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择业,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就业政策
(一)打破毕业生生源地限制。凡属本市生源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允许在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就业,各地、各部门不得阻挠。
(二)外地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就业。
(三)外地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人事关系实行人事。
(四)普通高校本市生源的委托和定向培养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经原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五)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5号)和市人事局《*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温市人[*]285号)执行。
(六)毕业生就业报到期限截止毕业后两年内(今年毕业生为2005年6月底前)。超过期限仍未落实单位的,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在该期限内毕业生也可自愿实行人事。实行人事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七)毕业生改派期限原则上为毕业生毕业后至次年的6月底以前,改派指尚未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对已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流动处理。
(八)打破毕业生见习期的流动限制。凡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不受工作时间长短限制,允许按流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其中,工作未满一年的继续实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时间可以连续计算。未落实单位但已实行人事的毕业生,可比照执行。
(九)加大毕业生就业人事工作力度。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各县(市)生源毕业生,在未落实单位前,均可在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已在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招考和流动过程中,可按市区户籍人员同等对待。
(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公开考录、选调制度意见的通知》(温政办[*]36号)以及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公开考录、选调制度的通知》(温市人[*]197号)执行。
毕业生公开考录工作实行市本级及鹿城、龙湾区、瓯海区3区联动。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录对象范围,原则上打破3区行政区域界限,个别特殊岗位经批准,可以放到本区范围。
凡属公开考录的事业单位或岗位接收毕业生一律按考录增人,未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考录的,不予办理增人手续。
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人事。
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不受年度增人计划限制。
三、工作程序
(一)协议鉴证。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须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到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分别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事部门审核鉴证。其中,通过公开考录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二)就业报到。按规定程序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有关手续。
硕士及以上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直接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有关手续。
(三)档案。毕业生的档案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档案按规定移交管理;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代管。
(四)落户。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事业和企业分别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盖有当地人事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鉴证章”的《报到证》,就业协议书以及《户口迁移证》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尚未落实单位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及毕业生原户口底册到生源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通过公开考录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当地人事部门的录用文件及《户口迁移证》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普通高校非温籍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温先落户后择业的,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非温籍毕业生落户通知书》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在居住房、租住房或接收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也可投靠到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当地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四、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非公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一)毕业生到非公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中心实行人事,落户与其他同类人员同等对待,按上述第三条第(四)项执行。
(二)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按规定获得教师资格,到教育一线从事教育工作。
(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允许已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各类招考。
(五)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2、围绕"三大产业"和项目带动战略,夯实人才市场发展基础,积极拓展以非公企业为主线的用人市场,不断办好基础性人才市场。要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主动加强与我市各类用人主体的联系、沟通,摸清包括纺织、林竹、旅游三大产业、市重点项目等各类用人主体短期内对人才的基本需求,建立人才需求服务卡;二是完善求职人才库和大中专毕业生储备库;三是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办好并依托已开通的我市人事人才网站,以此为平台,抓好和海峡人才市场网的链接,作为引才、用才的窗口,积极、及时地为项目单位、各类用人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及有求职意向的各类人才牵线搭桥;四是主动与我市几所职业学校、技校联系,走岗前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相结合的新路,更好地协调解决大中专毕业生技术短缺和就业难问题。五是加强与兄弟县(市)人才服务中心和省内外高校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吸引省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大专以上我市紧缺专业毕业生来我市就业。今年拟举办1-2场小型人才招聘会和1场大型人才招聘会。
3、继续以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为重点,同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人事制度改革。在做好20*年末试点单位合同签订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稳步拓展聘用制试点范围,通过调研及时同步跟进薪酬分配、职称竞聘等配套改革,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上级人事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年要重点抓好文教、建设等行业的事业单位聘用制试点改革,争取聘用人员总量达到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50%以上;要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部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并探索开展在编制限额内采取不入编的方式,实行人才派遣,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推进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对属阶段性需求的岗位和低学历人员,明确实行不入编、临时聘用的做法,商财政在经费上予以适当补助,以解决事业单位长期需求与短期需求的矛盾;要重点在环卫等公用事业单位探索根据工作量核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经费总额包干、由单位自主确定人员使用和工资发放办法等做法,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规费收入单位除外)实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以逐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社会化。
4、围绕新的人才标准(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按照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把能力和业绩作为考核公务员的重要标准,建立本单位评价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的工作制度;把社会和业内认可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重点,探索考试、考核与同事(同行)评议或专家小组评价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化评价与聘任办法。拟以本局为突破口,围绕全市项目带动战略和中心工作,探索制定个人绩效和团队绩效考评、工作创新和特色工作考评、单位评价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评先和推荐后备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拟继续实行年度考核优秀指标与市重点考评项目考评结果相挂钩和专项优秀指标呈报审批的做法。
5、以能力建设和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为核心,重点抓好公务员《行政许可法》、电子政务等更新知识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继续教育培训,做好可能出台的公务员法及公务员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实施的宣传,促进知识水平、能力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推进学习型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要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商有关项目主体办好各类人才高级研修班,加强实用人才、乡土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同时,拟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举办一期工资业务培训班。
一、管理对象与内容
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人事管理,是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需要。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实行人事与聘用合同管理,对于实现用人单位自与择业自的统一,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对象。全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后的在岗人员。
2、内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全员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二、事项与办法
1、事项:
⑴保存个人原身份和原性质;
⑵管理人事档案;
⑶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⑷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⑸代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⑹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⑺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2、办法:
⑴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填报《委托人事人员花名册》、《人员登记表》和《人事委托合同书》;
⑵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委托人员的档案登记造册,并统一移交市人才服务中心;
⑶市人才服务中心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员《人事委托合同书》,确定人事关系;
⑷委托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人事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原在编人员每人每年缴费70元,新聘用人员每人每年缴180元;
⑸市人才服务中心发放《人事证》。
三、聘用合同签订与变更
在岗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均应签订江苏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五份,经市司法局见证后,送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生效。聘期一般与人事期限一致。
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的,应及时续签。聘用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的,要终止聘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或流动手续。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基层法律服务所新进人员需及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和聘用合同手续。
2、市人才服务中心为人员审批档案工资,作为缴纳养老保险金和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各法律服务所对至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要积极参保,并及时将保险金缴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与市劳保局保险处结算。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情况
(1)、各级调解组织受理件,比同期下降了9%;调解成功件,调解成功率为%。
(2)、仲裁部门受理件,比同期增长%,不予受理件,比同期下降%。
(3)、受理案件中:劳动报酬件,占受理总数的%,工伤待遇件,占受理总数的%,社会保险件,占受理总数的%,履行劳动合同件,占受理总数的%,确定劳动关系件,占受理总数的%,经济补偿金件,占受理总数的%,赔偿金件,占受理总数的%。
2、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利用集体和自学、案例研讨和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建设,培养其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正直善良、廉政文明、乐于奉献的优良品格,在仲裁工作实践中,树立人事争议仲裁队伍的良好形象,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仲裁员队伍。近年来,全市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过程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对化解企业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3、注重调研、积极探索解决争议的多种方式。市仲裁办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了人事争议调研督查组,深入基层调研,定期对人事争议的数量、类型和特点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基层情况,提高处理和强化了争议发生的预防能力;以人为本,对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政策理解不到位的人事争议案件,采取“简易式”方法处理,作好政策解释,通过调解,达到化解争议的目的;对多次调解不成的争议,坚持“调裁并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以宣传推动人事仲裁工作为重点,使单位和职工进一步增加了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了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稳定了和谐的工作秩序;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多方探索解决争议的方法,对某退休待遇争议案,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及时依法裁决,达到了锻炼队伍、积累经验、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之目的。
4、认真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全市各级仲裁机构共计接访余人次。市仲裁办接访余人次,接待人员首先从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取得信任开始,通过查清事实、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教育、把握当事人思维变化的时机,居中调解,成功调解了多件争议纠纷。等单位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善待来访人员,实事求是地处理来访事项,把政策法规解释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使来访者存疑而来,满意而归。
5、仲裁工作硬件建设非常到位。我单位仲裁庭严格按照法院庭的标准设立,庭上电脑、打印机及办公室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相当完善,为我们的仲裁工作提供了最基本最有力的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前期的工作,我们在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局仲裁处、市仲裁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全体干部职工的团结奋进,共同努力。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形式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异地就业增多,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大大扩充,劳动违法案件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急剧增加,疑难案件大量涌现。这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人员编制机构紧缩,案件大量增加,办案人员不够,造成很多案件不能按期结案。
2、仲裁基础设施亟待完善。突出问题是县区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址硬件方面,尽管各县、区都成立了仲裁委,但大部分没有专设机构,专职仲裁员少,没有专项办公经费,甚至没有办公场所。
3、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社会知晓面小,有关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的过程中,混淆了人事争议与行政复议、、申诉、控告等工作的受理界限,致使当事人在这些部门之间来回奔波,给人事仲裁工作及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人、财、物方面的不必要损失,影响了政府形象。
总结“十二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做法,要注重以人为本,将“以和为先”的理念贯穿到调解仲裁工作全过程;注重健全制度,不断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规章政策指导工作;注重突破难点,带动面上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注重聚集合力,形成推动调解仲裁工作发展的共进局面。
面对“十二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等新形势给调解仲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十二五”时期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基本建设为重点,努力提升调解仲裁服务社会的能力,逐步建立起预防功能健全、调解方式有效、仲裁公正权威、队伍充实专业的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
三、主要改进措施
1、规范案件处理,完成总体目标
一是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完善案件的登记、受理、处理、信息汇总统计,在市原有的表格的基础上增加数据分析,用于案件的分析和梳理。制定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规范,确保一般案件天结案,复杂案件不超过天结案。建立专人审核裁决(调解)文书的制度。防微杜渐,为减少差错,设立专人负责审核裁决(调解)文书,斟酌文书中语言的运用,减少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
二是搭建信息沟通平台,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加强与本局其他相关科室沟通,确保案件在本局范围内处理的一致性;建立每月一次的仲裁员工作例会,及时分析阶段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情况,同时对疑难复杂案件集体会诊。建立裁审例会制度,每季度和法院共同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协调同一仲裁与审理的口径,对法院改判的案件及时反馈、分析、改进仲裁工作中的缺陷。每季召开一次劳动纠纷业务指导小组会议,研究当前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全面落实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2、采取各项措施,促进案件调解
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追求案结事了的结果是仲裁部门一直追求的目标。一是庭前熟悉,摸清情况。仲裁员在拿到新的案件后,先和书记员熟悉案情,梳理脉络,摸清实际情况,在开庭前有针对性地寻找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容易接受的调解突破点,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二是真诚待人,促成理解。对于申被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况,仲裁员成倍地增加调解的时间,用自身真诚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寻求取得当事人同意合作的机会。三是巧妙借力,推进调解。适时寻求其他部门的帮助,例如当事人律师,当事人信任的人,或者相关科室的同志的引导,借助他人的力量完成调解。
3、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带动就业的意见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全民创业进程,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创业服务和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创业帮扶体系,完善创业帮扶机制。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统一名称为XX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可依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3、建立专家队伍。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关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开展创业指导活动。
4、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5、加强跟踪服务。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二、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
7、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10、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11、降低反担保门槛。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推荐,可取消反担保。
12、进一步扩大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容量。在市本级已建立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每个区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依托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体系自主运作。每个县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各县区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年9月底前到位。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建立信用社区,提高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3、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14、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创业服务工作和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5、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6、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各类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个人报请政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并予以物质奖励。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之日起生效。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
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__*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