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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报告提出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并且要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一番,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实现这些目标和要求,需要经济社会各个产业和领域的共同努力。其中,社会保障作为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量化指标要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也将在其中获得较大的发展。
传统意义上衡量保险业发展的指标主要是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行业总资产,这两项指标对于保险行业内部统计及财务核算,保险费收入与保险行业总资产非常重要,是评价保险业经济运行结果的基本量化指标体系。但是,对于民众与社会而言,保险费收入与保险行业总资产的意义非常有限。如同对于居民收入和GDP指标,老百姓更关注收入水平增长状况、全社会更关注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一样,对于有关保险的数据,老百姓更关注的是保险金额占个人财富的比重、全社会更关注的保险赔款占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补偿的比重。因此,在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保险金额占国民财富的比重、保险赔款占经济损失补偿的比重应当成为衡量保险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十报告提出要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质量和效益一直是困扰包括保险业在内的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发展问题,十报告之所以将质量放在效益之前,表达了对于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发展的立足点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着保险费中心论的现象,保险业的一切工作都围绕着保险费转,而很少考虑保险费背后所代表的实际内涵。保险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最大的区别就是通过保险保障功能实现以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形成具有一定规模保险金额的经济保障水平。如果不认识和理解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将保险混同于普通的理财产品,就偏离了保险行业运行与发展的基本轨道,从而导致保险金额占国民财富的比重较低,在灾害和事故发生之后,保险赔款占经济损失补偿的比重较低,甚至出现在大灾之后保险行业的慈善捐款大于保险赔款的尴尬现象。
小康社会是通过实现相关涉及民生的各项具体指标而体现的。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建成小康社会作用巨大。按照十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在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要更多依靠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借助十所确立的发展目标,围绕经济保障做文章,努力转变保险行业重保费轻保障的发展方式,充分提高城乡居民和全社会所拥有的保险金额比重,使保险真正发挥经济补偿的重要作用,从而带动经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步伐。因此,保险业应当利用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利契机,更多地关注保险金额,更多地关注损失补偿,更多地关注民生保障,借助于十所提出的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指向,抓住机遇,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加快实现保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型,使我国尽快从保险大国成为保险强国。
关键词: 保险属性; 保险会计; 保险合同; 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 保险布局 SWOT分析
2013年被称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无疑是近年来我国发展最蓬勃的产业之一。互联网企业进军保险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基于大数据客户消费行为和偏好的分析、特定场景下保险产品的创新、自有互联网平台的号召力与流量优势等。互联网企业已经不满足单纯的作为保险销售平台,而是希望拿到保险牌照,从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业中分一杯羹。因此,以互联网企业的保险战略为出发点,系统地梳理互联网巨头在保险方面的发展现状,是一项无论对保险行业还是保险公司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研究。
一、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SWOT分析
(一)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优势分析
1.互联网企业庞大的客户群。体截止2014年,我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其中移动互联网网民数量也达到5.57亿,移动支付随着阿里和腾讯“支付大战”也得到了普及{1},移动支付用户已达2.76亿。本文分析的互联网企业庞大的客户群体拓宽了潜在的保险客户人群,为互联网企业保险布局带来一定的内部优势。
2.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精准定价。传统保险公司给产品定价时,基于固定的经验数据,通过一套精算理论来厘定费率。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庞大的客户群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核心技术,对用户行为、交易数据等进行记录和追溯,基于此,保险产品设计核定价可以实现差异化和个性化,同时提高保险理赔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互联网扩大保险覆盖的风险范围。在互联网时代,投保理赔成本可以降到极低的情况下,对一些碎片化的风险也可以承保。如众安在线推出的网络购物退运险和航班延误险,投保和理赔都在网上进行,人工成本极低。
(二)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劣势
1.互联网和信息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不足就会导致以下后果:一是安全认证存在风险;二是在线核保存在风险;三是网上支付不安全。虽然互联网企业对信息系统建立了多层次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是保险业务的安全保障仍是业务中最薄弱的环节。
2.道德风险。互联网中由于虚拟性,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虚拟的网络环境,减少了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与人或经纪人面对面的沟通,客户有跟大的可能信息造假。
3.法律体系未有效完善与健全。200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但是由于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仅此一部法律,对于保险业而言,同时还受到保险法的约束,因此缺乏针对保险网络销售的相关电子商务问题更楦丛樱同时还涉及到保险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对接配套的问题。
(三)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外部机会
1.政策的支持。在中央政策方面2014年,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在2015政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国十条”,作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第二条路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得到了大力的政策支持。
2.互联网保险有巨大的提升空间。2014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为4.24%。财产险中的车险,渗透率为6.70%;人身险的渗透率则为2.78%。而国际上互联网保险发展水平较好的国家,一般财产险渗透率都超过20%,人身险渗透率超过10%。对比可知,中国互联网保险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四)互联网保险布局保险领域的威胁
1.互联网保险行业征信体制不完善。2006年央行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其中真正有信贷记录的仅约3亿人,我国互联网行业征信体制仍然不完善,作为需要客户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业,道德风险会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2.传统保险企业开展互联网保险的威胁。通过保监会的数据可以看到,从表1中可以看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超过了100家,这意味着国内超过65%的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图1中,由于目前保费规模增长迅速,所以互联网保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还是较小的。传统保险企业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规模大、影响力强和保险专业技能,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专业化人才匮乏。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大部分都从事标准化的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由于在互联网产品精算定价、个性化服务、定位群体等方面专业人才匮乏,这将会限制互联网企业保险的布局。
二、对策及建议
总结上文对互联网企业布局保险业的现状以及SWOT分析,对传统保险企业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传统保险企业在利用第三方渠道,如综合性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专业型第三方营销平台(即互联网的保险中介)销售产品时,应考虑佣金或费用水平,以及对这种销售渠道的实际控制水平。同时,传统保险企业可以在与其他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调整和改善网上销售模式,若取得一定的规模可以适时推出企业自己的互联网销售平台。
第二,由于互联网企业线下网点匮乏,无法进行个性化的定制服务,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是退货险、航意险、车险等,传统保险企业可以利用“线下为主,线上为辅”的策略,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的介绍和宣传,利用线下的销售网点进行个性化的保单服务。
第三,传统保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发新的保险品种,在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方面开发全面完善的产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保费的流失,甚至可能增加保费,但是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和扩展才是传统保险企业继续发展的正确途径。
第四,传统保险企业也可以尝试开发新的保险形式。如发展互联网相互保险,传统保险企业可以作为互助保险的发起人,运用互助基金进行投资升值,同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互助组织、会员、潜在会员之间沟通的效率,“互联网+相互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
参考文献
[1]黄倚嘉.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研究[D].硕士论文,2014.
[2]李东荣.《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R],2015.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R],2014.
[4]陈劲,互联网大数据推动保险征信体系建设[J]上海保险,2014(11);(46-48).
关键词: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状
一、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行业发展现状
2009年,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共实现营业收入33.10亿元,同比增长24.91%,远高于同期GDP增速,与保险行业整体增长速度基本持平。保险经纪行业总体形势向好,根源于保险行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也与保险经纪行业处于成长初期的行业特息相关。
2.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的社会认知度逐渐提高
保险监管机构为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使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始终不渝地支持和培育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意识到保险经纪人的职能和作用,并愿意通过经纪公司为其安排保险;保险经纪公司的大部分业务来源,不再只是通过人际关系,而是被保险人通过不同渠道了解保险经纪人后直接找上门的。
3.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实力有所提升但尚显不足
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经过10年的发展,保险经纪公司的整体实力也在提升。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内部的业务培训、外聘国内外知名专家。结合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高管人员的法规宣讲及培训,保险学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专业培训,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能力逐渐提高。但从保险经纪公司人员的整体素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业务收入规模来看,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
4.保险经纪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专业化程度不够
2009年,保险经纪行业集中度依然较高。排名前20名的经纪公司佣金收入牢牢占据60%以上的份额,拥有强大股东背景的内资经纪公司凭借丰厚的股东业务依然成为其中的主力,排名基本保持稳定。
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使用下属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独立保险经纪人在大型企业和重大工程保险项目中的参与,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压缩了独立保险经纪人的发挥空间,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险经纪行业通过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取得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水平。
二、正确看待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是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是我国保险市场同国际保险市场接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为了解决我国保险市场角色缺位,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直接利益冲突及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这一角度看,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对构建我国和谐保险市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经纪公司代表了他们的利益,从专业的角度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寻求适合风险对应的保险产品,并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条件和市场环境及保险产品的特点,有效地节约了保险交易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利益;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交易有保险经纪公司的有效介入,节省了他们的展业谈判成本及大量公司内部展业人员相关的管理费用,能有效地促进其效益经营。
目前,社会上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不利宣传时有发生,对保险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社会形象产生了一定影响。我国保险专业中介组织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咨询机构等,不利宣传主要是针对人和经纪人的。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历史很短,只有10年的时间。10年来,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是好的,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保险经纪公司自身查找,努力改正;对待保险中介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当看主流,应以正面宣传为主。
三、我国保险经纪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建议
1.加强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
提升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系统整体业务素质,是一个长期的建设工程,而非一蹴而就。首先是专业人才,充分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从而实现以专业素质去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其次是诚信服务,应加强内部自律,通过诚信优质的服务来提升自己的职业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2.继续深入推进保险中介行业诚信建设
诚信是保险中介行业的立业之本,生命之源。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讲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时,把诚信问题列为其中之一。诚信问题的突出表现是销售环节中的误导欺诈,理赔环节中的拖赔欠赔及经营环节中的弄虚作假问题。诚信建设一靠教育,二靠企业内控,三靠行业自律,四靠政府监督,五靠社会信用评级和舆论监督等立体式措施的综合治理才会有效。
3.坚持高起点规范化经营
高起点规范化就是在公司经营之初,就要夯实基础,制定好各项规章制度。一个保险企业是否能高起点规范化经营,关键就在高管人员的经营理念清晰不清晰,法律意识浓不浓和责任意识强不强。目前,保险市场出现的不规范问题,除了与保险公司之间高返还、低费率、擅自扩大责任范围的低级竞争手段有直接关系外,也与一些中介机构的推波助澜有一定关系。作为投保人代表的保险经纪公司,不能单凭低费率来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客户资源不做具体经纪人的工作而坐地收取佣金;也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其难以承受的超常规的佣金比例。保险经纪公司在经营困难时期,更应注重职业道德的行为总则,注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在塑造公司品牌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不断的进行保险经纪业务的创新,提供专业化服务
创新是一个行业取得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服务的种类比较少,虽然吸收了很多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不断的服务产品创新,才能及时地满足市场多方面的风险管理需求,同时通过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减少保险交易成本,提供保险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实现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的更快发展。
5.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体制,强化对保险经纪人的规范管理
从法律管理角度规范保险经纪人,保障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格性,设立严格的进入行业的标准,提高整体行业的素质,从而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的正规型。与此同时,还要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功能,建立保险经纪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并将资信评选结果公示于众,实现信息的完全对称化,让公众有选择经纪人的根据,从而逐渐淘汰非专业化的保险经纪公司。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保险中介发展报告.
【关键词】车辆保险理赔 赔付率过高 理赔时效性低 保险欺诈
汽车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占到了很大比重,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企业的发展。从1980年恢复之初的2%到今天的突破70%,这标志着车辆保险在保险行业飞速发展,但是在这一快速发展背后,却存在了很多问题,例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保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车险的相关项目设计不合理以及具体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车辆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试图给出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车辆保险服务健康发展。
一、车辆赔付率过高
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我国的车险赔付率常年偏高,例如,2001年,我国车辆保险费收入是422.12亿元,当年的车辆赔付支出是218.82亿元,车辆赔付率达到了51.84%,这一数据是远远高于国际正常水平的,在2003年更是达到了62%的比重,2011年虽然数据有多下降,但是也达到了48.24%的比重,并且2011年的保险收入是3503.80亿元,是2001年的8.3倍。由这些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首先,我国车辆保险呈现飞速发展,保险费收入连年增加,这说明随着法治的进步和个人法律意识的强化,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车辆保险。其次是我国车险赔付支出连年增加,导致车辆赔付率也居高不下,这说明高赔付率已经成为车险业务界存在的普遍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到了车辆保险服务的发展。
车辆赔付率过高,主要有几个原因造成,客观原因上,道路交通事故率近年来不断上升,主观上,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对客户要求降低,承保质量低,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员缺乏安全知识与法律意识,并且存在一定比率的骗保。针对这些原因,首先应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与安全教育、杜绝违章驾驶。实践中,往往由于相关的检测不到位、法律不完善,造成一部分肇事司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存在侥幸心理,使机动车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其次,保险公司应该改善管理方式方法,杜绝恶意竞争,不能使竞争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不能因为一时业务量的增加,而给客户许诺许多不合理或者可能存在漏洞的优惠条件,这会造成保险行业的畸形发展。最后,应该加强理赔管理工作,不仅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更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于管理,确保保险行业阳光发展。
二、理赔时效性低
车辆保险理赔时效性低是广大客户所反应的集中问题,也是限制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了理赔过程中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争议与纠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奉行“宽进严出”的管理方式,导致了反复核查,不仅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人员浪费,而且造成了理赔效率低下,长此以往,必定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乃至危害整个保险行业。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应该树立加强人员的培训,要生在事故发生之后,能够快速、准确地勘查现场,只有了解现场的具体情况,才能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再结合投保人的投保项目确定相关赔付方案,不能简单依赖交警的判断,要根据实际情况公正的来确定投保人的责任,做到准确记录,不仅要有纸质文件,有条件的可以准备数字材料,包括照片、视频等,在准确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投保人是否符合免责条件等来综合判断。其次是改革“宽进严出”的管理标准,切勿给投保人留下两面印象,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能一开始为了提升业务量就放松投保标准,造成在事故理赔中的反复勘查、争议纠纷不断,要实行“严进严出”的操作标准,这样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还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形象,提升口碑,更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三、保险欺诈
随着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骗保也与日俱增并且手段越来越专业化,对保险公司和社会和谐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危害。所以要遏制骗保之风是在必行。要想有效降低骗保行为发生,首先完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其次是应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最后是争取共建信息平台,加强反欺诈合作,加强法制教育,严厉打击保险骗赔行为。
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来说,保险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很多保险企业虽有一套理赔制度,但执行不力,不能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程序办案,甚至有个别保险理赔案件由一个保险理赔人员说了算,一人查勘、一人定损、一人核赔、一人查案。简言之,就是从出险到赔款整个理赔过程均是一个人经办,赔不赔、赔多少、什么时间赔均一人经手,这样的理赔漏洞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机动车辆保险金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方便条件。[1]其次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养。由于保险公司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模式转轨的进程滞缓。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今天,一些保险公司往往只注重发展业务规模,考核指标偏重于保费数量,导致了基层公司和业务人员形成有保费就有费用、就有饭吃的思想,不顾风险盲目承保,人为地造成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纠纷,也给机动车骗赔制造了可乘之机。[2]所以要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例如机动车事故原因,机械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与考试,要培养从业人员冷静分析的能力,争取在勘查现场及时得出有效、正确的调查报告,使骗保无可乘之机。
新时期,面对车辆赔付率过高、理赔时效性低、存在保险欺诈等问题,只有从健全法治,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与人员培训,提高群民素质等多方面下手,才能不断促进车辆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保险属性;保险会计;保险合同;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适用于生物资产、保险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这主要是由各行业的特殊行业属性使然。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基本的趋同,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差异,趋同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各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国所适用的保险企业会计规则也存在差异。但是各个国家保险业之间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险属性相同,保险产品和经营主体等要素在本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实现保险会计的国际化趋同,只有从保险行业的属性出发,并且根据其属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差异,使保险会计服务于保险业,加强国际保险市场融合和推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
为了使保险公司在2005年能够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将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即保险合同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阶段是由保险合同专家组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视,帮助分析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问题。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尚处在讨论阶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目前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内容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细,对保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准备金计提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我国的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还存在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磨合和修改等问题。研究保险属性决定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必然性,有助于减少磨合时间和降低修改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侯旭华,许闲.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8,(4):17-20.
据《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统计,可以发现在2011年,进行互联网保险投保的人数有816万人,到了2013人数增长到了5437万人,增长了4621万人。还可以发现,我国网民关注保险行业的大约占40%,但是不同年龄的网民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不同,且有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在30至50岁年龄阶段的网民,他们对保险业的关注度最高,接近60%。而在关注保险业的40%的网民中,男性网民占了绝大多数,达到了七成,女性只占三成。此外,还可以发现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还受到了教育程度和地域因素影响,对保险行业关注度较高的是高中及以下的人群,占到了整个人群的44%,比全网的人群关注度高6%。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结构与现实生活脱节
现在互联网上各保险官网的保险产品结构相似,条款简单,保障程度低,种类较少,不能满足大部分人对保险的需求,像之前的赏月险,险等险种,虽然有所创新,但是对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以及特定的人群都有较高的要求。
(二)我国监管当局对互联网保险经营管理的监管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的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没有形成统一互补的体系,对有些方面的监管有所缺失。
(三)互联网保险销售的服务有待跟进改善
由于条件的限制,销售和客户服务的信息交流不畅通,往往在投保后的续保,出险后的理赔方面,不能同等享受传统渠道的服务,不能一对一的跟进,不能准确的了解客户的需求,使得服务不到位,亟待改善。
(四)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的建设有待完善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是网站的网络销售,在手机移动终端的销售刚刚试水,自助客户服务端仅在保险公司的销售大厅有少量。不能满足人群多样化,需求多样化的要求。由于我国保险人销售模式的局限性,从业人员多数是上了年纪的人,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够,不能有效的进行线上的服务。
(五)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当今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很快,有关个人的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着泄露风险,就在去年2月份,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作的成都众宜康健科技有限公司,众宜风险管理网泄露了80万份的保单信息,包含了投保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适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力度,互联网保险不是仅仅把保险产品的售前售后服务放在网上就可以了,是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有互联网的视角,聘用一些有互联网从业经验的跨界人才,结合互联网的特性,积极的创新开发符合当下网络的保险产品,比如说现在网上的支付险,网上货物的运输险等更符合网络消费习惯的险种。
(二)加强完善适用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有关部门应仔细研讨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多部门,多行业联合制定符合适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部门要加大监管的深度和力度,互联网保险属新兴事物,需要前期的规划指导,但也不能过分监管限制,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的智慧,构建一个合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互联网保险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改革服务的模式
保险公司要改革自身的服务模式,结合互联网不能人对人直接交流的缺陷,减少投保人的顾虑,对于互联网销售人员的信息要在网上公布,能够让投保人有需求的时候能找得到人,且保险公司要将保单的签订和服务责任到个人,明确分工和责任范围,出问题后能够快速直接的找到问题所在,并进行问责,在销售客服人员的调动和,能够及时,有效,完整的交接,保障客户的权益,提升服务的质量。
(四)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的建设
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对网络的应用不仅仅限制在电脑互联网上,要加强手机移动终端的利用,开发手机软件,提供网络支持。对平台的应用也不仅仅限制在网页上,在社交网络,比如微博等新媒体,要加大结合程度。
(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建设
保险公司有义务保障客户的个人隐私,首先要评估其官网以及与其合作公司的网络信息安全程度。其次要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对权限的审核严格要求,问责到个人,明确权限责任,不够资格的不能接触客户信息资料。还有加强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防止来自网络的黑客攻击而泄露客户信息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前景展望
特别是在综合化经营、集团化运作和国际化竞争的背景下,IT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力,将逐步渗透到保险价值链的各个环节,成为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成为推动保险企业科学发展、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强大动力。
行业发展的需求
据IDC的相关统计及预测信息显示,2007年,中国保险业IT投资规模为38.46亿元人民币。2008年中国保险业IT投资规模将达到44.37亿元人民币。受奥运经济和保险业投资周期的影响,保险~Jk2007年IT规模增长率明显高于2005年和2008年。随着奥运的结束、保险业大规模投资的结束以及整体经济形势的不明朗,保险业IT投资规模将保持在14%左右的增长率。
2007年中国保险业IT服务总花费为8.58亿元人民币。其中,用于IT规划和实施的花费占IT服务总花费的比重最大,达到了5.19亿元人民币;用于IT支持的花费为1.86亿元人民币;用于运行管理的花费为0.74亿元人民币;用于相关培训的花费为0.78亿元人民币。2007年中国保险业软件总花费为5.58亿元人民币。IDC预计,到2009年,系统架构软件的支出比例将进一步提高,达到42.3%,而应用软件、应用开发和部署软件支出的比重将持续下降,分别为37.7%和20.0%。
IDC研究指出,2007年中国保险业硬件(包括IT硬件和网络硬件)支出为24.3亿元人民币。其中,购买PC机(包括台式机和笔记本)、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外设及其他IT硬件设备的支出,分别占硬件总体支出的52.5%、8.8%、3.3%、18.0%、和17.4%。IDC预计,到2009年,中国保险行业硬件总支出将达到28.8亿元人民币。其中,用于购买PC机和网络设备方面花费的占比将分别提高到53.1%和18.8%,购买服务器和外设及其他IT硬件设备的花费占比将分别下降到8.3%和16.7%,对存储设备的投资将提高到3.1%。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的IT投资分别为24.77亿元人民币和13.69亿元人民币,占整个保险业IT投资的64.4%和35.6%。IDC预计,到2009年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的IT投资将分别达到30.76亿元人民币和20.18亿元人民币,占比将分别为60.4%和39.6%。
《IDC服务器年度数据跟踪与预测》(2008年9月)指出,在购买服务器的花费方面,不同类型服务器所占的花费比例将有所变化,x86服务器的比例将持续提升。2007年购买x86服务器和Non-x86服务器的花费的比例为46.4%比53.6%,而到2009年,这一比例将为48.1%比51.9%。2009年,中国保险业购买服务器花费2.39亿元人民币,购买Non-x85服务器花费1.24亿元人民币。
中国保险业一直面临着信息化投资比例普遍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的无奈现实。从以上2007年的数字为例,当年全国保险业信息化投资总额超过45亿元人民币,而全国保费收入为7035.8亿元人民币,IT投资所占的比例不过0.6%,所以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
国家政策的要求
日本大和生命保险公司的破产让越来越多的保险企业感受到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的威力。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国内以及全球保险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破坏力越来越强。保险企业防范风险的责任比以往更重,任务更加艰巨。
在内控管理方面,保监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非常重视,并制定了内控规范:2008年6月底,保监会联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它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保险企业防止和管理风险,提高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高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能力,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9月,保监会还了《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
论文摘要:近年来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成为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要求尽快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有关保险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对保险业税收政策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深入分析现有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系列具体建议。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税收政策税负
1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到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增长1500多倍。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步成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为支持投资、扩大消费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为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负的政策。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负有所下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2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保险业税负偏重
(1)从计税依据来看,作为保险业两大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保险业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险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此外,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从税率来看,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等税率要高。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税负过高,保险公司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升,减少产品需求,降低社会福利。
(3)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对金融企业来说,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为三档: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2.2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不完善
(1)税收政策不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超出部分应做纳税调整。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精算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以真实反映盈利情况,实际提取金额大大超过4%比例限制。继续按4%的比例做纳税调整将大幅增加保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另外,在新会计准则中,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大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而现行税收法规对理赔费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2)税收政策不适应新所得税法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前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进行控制,且不允许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调整。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没有投资业务,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主要是应收保费,其计提坏账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这一政策实际上加重了保险企业整体税负。
(3)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保险行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在实收保费8%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由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目前保险行业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对超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收负担较重。实际上,对超额手续费进行纳税,是对机构(人)和保险公司施行了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同时,为了应对超额手续费所带来的税收成本,一些保险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不规范的列支行为,这也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效益。转贴(4)重复征税。
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一般较低,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导致税负负担过重。这样,导致保险营销员激励不足,更容易发生机会主义和高交易成本,从而造成保险质量下降,扭曲保险资源优化配置。
3完善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措施
3.1降低保险业税负水平
(1)根据保险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结构的变化,适当调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或通过改变营业税纳税基数的方式,调低保险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
(2)在税前扣除方面:①取消或放宽对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纳税比例限制,对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可税前据实扣除,不做额外的纳税调整。明确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也可在税前扣除。⑦不再针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进行控制。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对于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扣除项目,允许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的纳税调整。③取消或放宽对手续费8%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3.2完善保险业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1)调整相关税收政策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方成要立足于国家整个税收制度,在保持税收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调整我国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虑保险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兼顾税收政策取向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的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税收政策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资源配置和保险业运行的宏观调控功能。
(2)适当扩大免税范围。
目前,我国对农业税和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免税。除现行免税规定外,也可对非盈利性保险和社会保障乃至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例如地震险、洪水险等实行适当减免,以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和自动稳定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