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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行业研究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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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行业研究报告

第1篇:养老服务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养老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01

一、城镇化的定义

城镇化是指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镇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内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大英百科全书)。城镇化伴随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渐下降、非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上升,以及人口从农村向城市逐渐转移这一结构性变动。城镇化也包括既有城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社会化、现代化和集约化。

所谓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新型城镇化的“新”就是要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真正使我们的城镇成为具有较高品质的适宜人居之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的步伐明显加快,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城镇人口快速增长。到2011年末,我国共有设市城市653个(其中地级市284个,县级市369个)、建制镇19683个,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11年的51.27%,达到6.91亿。过去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速度居世界首位,在提高劳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繁荣等诸多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失地农民大量增加,传统养老模式已经无力支撑农村养老的需求,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制度也未能完全满足农民对于养老的需求。在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养老服务问题急需解决。

二、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问题

1.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现状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中国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2006年,国务院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至2100年中国老龄化发现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报告指出,中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国家统计局,2011)。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一般在5000美元以上,而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仅为1000美元左右。这使我国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的特征。能否处理好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更为严重。农村老年人口已超过1亿,其规模是城市的1.69倍,其中农村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已增加到1100万人,占农村老年人总数的11.3%。此外,还有部分失能老人1894万人(我国农村老龄问题研究课题组,2011)。相反,我国农村GDP远远低于城市,且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导致空巢老人数量逐年递增。这些都使我国农村对养老服务有更迫切的需求。

2.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问题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村养老服务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首先,资金紧张。我国人口老龄化本身就具有“未富先老”的特征,加上农村GDP水平低下,因此资金不足一直困扰着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其次,管理水平落后。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依旧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经验的缺乏等因素直接导致管理水平的落后。再次,从业人员严重缺失且服务水平低。养老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大多都是通过简单培训上岗,在服务过程中也只是简单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极少涉及到精神慰藉等层次。这些都使得养老服务受众的满意度较低。

三、完善现阶段农村养老服务的建议

1.政府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特别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继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政府补贴制度。建立民办公助制度,对于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组织,给予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2.鼓励民间团体组织的介入并加强对民间团体组织的监管作用

政府应该鼓励民间团体组织的介入,使养老服务社会化。引入的同时一定要起到监管的作用。

3.积极培养一批专业水准较高的从业人员

养老服务的工作既琐碎又繁重,导致从业人员大量缺失。政府应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一部分转换成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在农民中间很好的宣传了养老服务。同时,应研发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体系,增加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提高受众的满意度。

4.积极稳妥的推进城镇化进程,最大限度的保证农民的权益

在城镇化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保证农民利益,不使农民因失地而使生活陷入困境。同时应该积极引导农民就业,拓宽农民就业途径,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工收入。只有农民富起来了,才能反过来推动城镇化的发展,同时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于建嵘.中国城镇化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中国网,2006 年2 月18 日.

[2]臧兆峰.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难点及对策探析[Z],2009.

[3]杨平平,高平.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济问题探析,2004(5).

第2篇:养老服务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服务公司;商业保险;跨越式发展

中国于1999年迈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领域带来了深刻影响,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需求压力也越来越大。商业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起老龄事业发展的重任,在解决养老问题方面发挥自身的优势,把帮助政府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与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结合起来。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由此带来的养老问题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发展趋势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调查数据推算,2005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0 756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占总人口的 7.69%。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0.73个百分点。

2006年,全国老龄办首次的有关人口老龄化的研究报告认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人,老龄化水平将达到 17.17%;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人,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到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人,约为少儿人口数量的2倍。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国家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7%,即为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人口结构从年轻型转变为老年型,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

中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发展趋势,已经给养老、代际关系处理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影响到代际和谐和家庭和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

老龄化社会问题,直接带来的是养老问题,涉及到老年人口由谁来赡养(支付养老金)和如何来赡养(养老服务)两个方面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对待老年人的问题。

传统型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绝大多数是由家庭解决的。但是,与老龄化社会发生同步变化的是,现代家庭的规模也在逐渐缩小,在家庭中老年人占多数,四个老人,一对夫妇一个孩子,形成了“4—2—1”结构。因此,家庭养老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同时,老年人由于自身经济收入的减少、工作与身体状况的变化,导致中国现阶段老年人的生活现状不容乐观。在城市,老年人除了退休金之外,基本没有其他方面的收入。在农村,老年人不但没有养老金,甚至还要劳作到生命的最后一刻,基本没有“退休”的可能。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社会问题,不少老年人还要程度不同地负担其失业子女甚至是第三代的生活费用。

在老龄化社会问题中,还存在着对老年人的歧视问题。有的年轻人由于缺乏道德观念,法律意识淡漠,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虐待老人,侵犯老人合法权益。从全国来看,老年人由于孤独、饥寒、疾病、受虐导致的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2004年3月“预防长者自杀”亚太地区会议在香港召开,会议资料显示,根据保守估计,我国每年有25万人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其中55岁以上的人占了20%,特别是农村老年人自杀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5倍。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代际和谐和家庭和谐中的极不和谐音,成为老龄化社会中又一个棘手的问题。

老龄化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影响着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质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可能影响到中国的社会稳定,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势在必行。

(三)解决养老问题的途径

离开代代相传与积累,人类社会不可能发展进步。因此,公正对待老年人,激励青年人更好地为社会进步服务,妥善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全社会都应该公正对待老年人,正视并科学解决这一问题,要保证老年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社会有责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准不低于当时社会生活的平均水准,并不断提高。

公正对待老年人,最迫切、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有效解决养老问题,即要解决养老金的来源(经济问题)与提供养老服务两个方面的问题。现实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无非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家庭赡养方式,一种是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式。

由于家庭赡养能力和社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在受到冲击。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赡养功能也将不断退化。我们的理想是,一方面,老年人得到良好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年轻人又不至于因此而承受过重的负担。因此,在养老问题上,社会被期望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越来越大。但是,与期望相比,与经济发展幅度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表现出一种严重滞后的情形。目前,中国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床位 120.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仅有8.6张,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数50至70张的水平相差甚远。其它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许多为老服务也都存在发展缓慢的问题,不能满足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需求。

我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如此低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承受如此高程度的人口老龄化,决定了我国不能象西方国家那样由政府包办社会养老福利事业。这就需要开辟出一条养老职能社会化的道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从未来发展趋势分析,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对养老金和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解决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必须建立起系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职能将更多地依赖于社会,依赖于社会各方面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

(四)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企业 社会”、“企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三个阶段,在保险方式上从“社会统筹”到“统账结合”,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拓宽、完善,在稳定社会和保障生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存在着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严峻问题,主要表现在资金短缺,导致支出远大于收入的矛盾日益加剧。

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存在着历史欠账,新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老人”需要相当数量的养老金支出;二是在就业压力下,一部分劳动者提早退休;三是人均寿命普遍延长;四是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五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狭窄等等。因此,具有条件享受社会保障的老年人所需要的养老金不断增加,而政府和社会在社会保险支出方面无法实现同比例扩大,二者之间形成矛盾体。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已达7400亿元,且每年以1 000多亿元的规模在扩大。直接的后果是离退休老人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最终将制约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纵深推进与健康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具有解决养老问题的优势条件

我国党和政府一贯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解决养老问题,关键是要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积极的姿态和得力的措施去应对,要让老年人在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中感受到幸福,使我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创造出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商业保险公司有责任、有能力在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和倡导商业保险公司在解决养老问题中发挥作用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下发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作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发挥着“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该文件明确指出,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不断增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意义上,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和倡导商业保险公司在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中发挥作用,要求保险业积极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这是保险业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应尽的一种社会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必须立足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在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中体现出独特的作用。

(二)国家积极支持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一个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老年人生活品质的高低,从客观上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在2006年由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中,对于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在我国养老服务业彻底向社会资本开放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身的资金优势,加快向养老服务业渗透的步伐,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

(三)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应该包含养老服务内容

一直以来,中国保险业在“经济补偿”与“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显著,但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的功能需要不断完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业,面对的是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这一主要矛盾。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要求保险业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目标,为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和人民急需的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这些要求,找准了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既明确了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也为保险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更是保险业延伸服务,实现服务功能完善的必然要求。

鉴于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家庭开始把商业保险作为解决养老和健康保障的重要手段。社会对于保险的需求,是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决定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必将不断拓宽。保险业应该也必须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高度谋划工作,针对养老方面的保险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目前,在解决养老问题上,保险业拥有自己的产品,但是解决的也仅仅是养老金的问题,对于养老的服务问题还没有真正触及。在现今和未来社会,依靠子女提供养老服务的可能性日益减少,而原有的养老机制也在巨大的养老服务需求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成立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公司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又一可行选择。

三、抢抓机遇,在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中实现商业保险跨越式发展

(一)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与实现商业保险跨越式发展中国统一

目前,党和国家对于保险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对于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期望越来越高。国务院相继召开会议进行专项研究并下发《若干意见》,系统阐述了保险业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发展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业和怎样发展的问题。从宏观层面上,政策扶持、政府推动的保险业发展模式将逐渐形成,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应该讲,保险业已经进入到又一个充满希望的“黄金时期”。

在保险业加快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面前,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抓抢机遇,巩固好业已取得的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断提高社会地位,在服务的广度、深度和质量上取得重大突破,使发展的空间得到极大拓展。解决人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养老问题,恰好符合这一发展思路。

在我国人口结构向老年型转轨时,老年人口增长引发的对其衣、食、住、行、医疗、精神消费等方面的需求,使老年消费在社会总体消费中的比例持续上升,将影响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的变化,促使老龄产业的兴起,给经济发展带来新的生机,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据了解,目前我国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预计 2020年将达到2.4亿人,占当时总人口的16%左右,养老服务业已成为公认的“朝阳产业”。

按照人生成长特点来讲,60岁以上的老年人,应该是一生财富积累最丰厚的时期,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应该有能力支付养老金。商业保险公司向养老服务领域拓展,可以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在相关领域的发展,有利于“又快又好发展、做大做强做优”目标的实现。对于庞大的老年人口来说,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周到、完善的保险服务。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更多的盈利机会和盈利空间。对于公司员工来说,既拓宽了施展才华的空间,也有利于实现自身价值。

实现商业保险的跨越式发展,就必须突破常规思维,以超常规的措施来保证和促成。在全社会都在为解决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而积极努力的情况下,抢抓机遇,加快向养老服务领域拓宽,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商业保险公司具备向养老服务领域渗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条件

经过多年的发展,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治理结构不断完善,风险管控能力不断增强,改革释放的活力正在成为公司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场地位、服务网络、财务实力、人才队伍和品牌建设等方面形成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在具备诸多优势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积极满足市场需求,重点发展内含价值高的业务,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不断进行内部资源的整合转型。要确保商业保险已形成的竞争优势长期保持下去,并在公司内部形成协同效应,提高公司向客户提供差异化和完善服务的能力。通过保险资金运用和资本运作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一定能够抓住机遇,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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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商业保险筹建养老保险服务公司的设想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让老年人享受舒适安全、高质量的社区服务,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国家对养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未来五年,中国政府将采取“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会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模式。

商业保险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应该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议采取参股、收购、策略联盟等多种形式,筹建养老保险服务公司,在保险产业链条中增加老年服务产业,这也符合商业保险公司跨越式发展的要求。

在养老保险服务公司的定位上,要突出养老和敬老的主题,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特点,以满足、改善和丰富老年人对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的特殊需要为出发点,向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在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学习教育、健身娱乐、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生活援助、参与社会等方方面面集中体现“为老服务”的宗旨。

养老保险服务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有四个方面。一是争取国家相关的专项老年人社会保险基金;二是公司运用自有资金;三是有养老服务需求并有能力支付服务费用群众的消费资金;四是吸纳社会上有爱心人土的捐款资金。同时,还可以针对农村与城市老年人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资金筹集方式。如,对于农村老年人,可以将其个人使用与经营的责任田转让给土地经营组织,形成责任田养老资金,发挥“责任田”的养老保障作用。对于城市贫困老人,可以将其拥有的房产作价入股到养老服务机构,以此作为养老资金的来源(此观点来自于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研究员田雪原)。

在养老保险服务公司兴办产业的选择上,可以采取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可以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可以与有关企业合作,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在养老保险服务公司具体运作模式上,积极争取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集中辟建高标准的老年社区为着眼点,投资参与社会养老公益建设。老年社区建成后,可以采取会员制租住、产权发售及公寓式整体出租等多种方式。对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有较高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可以有偿提供公寓式养老服务;对于具有较高消费水准的老年人,尤其是以“侯鸟式”异地养老的特殊人群,可以为其提供购买产权、短期租住、长期预租等多种选择,建立乡村度假屋,满足其阶段性自由灵活入住的需求。只要这些新型养老项目配套设施完善、经营理念先进、服务功能健全,能够较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老人的养老需求,市场供求将相当大,必将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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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宝库.老龄社会和孝文化[J/OL].人民网,200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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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鸥.社会养老保险:理论导向与制度安排[J].社会保障制度,2005,(11)。

[5]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S].2006.

第3篇:养老服务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邮政;核心业务;电子商务;品牌

随着互联网时代及数字化趋势的演进,全球邮政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各国信件和出版物寄递量明显下滑。埃森哲研究报告显示,如今大部分邮政企业50%以上的收入都来自非邮件业务,但高效能企业却能做到在邮件业务领域提升盈利能力。因此,邮政行业要在转型中寻求突破,就必须提高核心业务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目前,许多国家的邮政企业开始进行业务重组,以此提高成本效率,还有部分邮政企业剥离部分非核心业务,以此释放资金压力,着眼未来投资。总之,市场洪流中,各国邮政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一、瑞典丹麦联合邮政裁员降本,优化资本效益

2014年对瑞典丹麦联合邮政公司来说可谓门可罗雀,净收入暴跌42%至1.76亿瑞典克朗,邮件业务量同比下滑5%。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公司开始进行业务重组,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成本节约项目:一是精简组织机构,裁员600人;二是优化行政管理与业务支撑职能,裁员800人。两个项目一年内共为公司节约成本5亿瑞典克朗。

瑞典丹麦联合邮政的重组计划致力于打造一家成效率更高、目标明确的客户导向型邮政企业。除了缩减行政管理与业务支撑部门的员工数量外,公司还将在生产部门陆续裁员,以适应邮件业务持续下滑的严峻形势。2014年,公司共裁员3800名员工,并妥善处理了员工安置、补偿问题。可持续性一直是公司的发展要务,裁员后,公司还要通过技能培训和人才招募来确保公司短期和长期战略目标的达成。

此外,瑞典丹麦联合邮政还将旗下资产Tietgensgade以1.367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Danica养老金公司,同时计划剥离通信方案业务部Str?lfors,以释放更多的资金活力。公司希望通过这种资本效益优化项目,提升资金灵活性,改善关键财务指标。

二、芬兰邮政剥离非核心业务,专注电子商务和供应链

芬兰邮政于2012年开始实施结构转型计划,并在2014年裁减员工1646人,这在当时对公司是个非常艰难的决定,不过芬兰邮政并没有对这些员工撒手不管,而是推出一个“新出路项目”,通过就业帮扶、创业支持和岗位培训,帮助这些失业员工尽快找到新工作。

转型期间,芬兰邮政剥离了其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波罗的海国家的金融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并在电子商务和供应链领域拓展了新业务,实现了客户服务数字化,扩大了俄罗斯业务范围。2014年,结构转型项目为公司创造1亿欧元的成本效益,2015年有望再为公司节约7500万欧元。

2015年6月,芬兰邮政新的发展战略,将在家政服务、生鲜配送和食品物流领域驱动业务增长,实现协同发展。为了确保转型项目的顺利推进,芬兰邮政还成立了专门的转型项目督察小组,监督各项转型措施优先落实,执行到位。

三、澳大利亚邮政整合包裹快递业务,重塑业务品牌

澳大利亚邮政将包裹和快递两项业务整合为一个品牌StarTrack,主营包裹、快递、电子商务物流和供应链服务;将邮件和邮局业务归集为原有核心品牌Australia Post,主营零售、通信管理服务,包括在线业务和邮局业务。

StarTrack是澳大利亚邮政在2012年从澳洲航空公司手中收购的,此次收购也是澳大利亚邮政全国物流与零售网络投资计划的一部分,旨在创建世界一流的包裹服务网络,驱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增长。2013-2014年间,澳大利亚邮政邮件业务下滑15%,税前损失达3.284亿澳元,而包裹业务税前收入增长20.8%至3.337亿澳元。鉴于这种趋势,公司决定将战略重点转移至包裹业务。

四、挪威邮政简化业务流程,加速自动化进程

挪威邮政的业务重组由来已久,从2001年就已开始着手。挪威邮政将旗下近1000家邮局网点变成了第三方代办点,目前挪威邮政95%的零售业务都由第三方公司代办。第三方代办理念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同时将目光转向更具发展潜力的市场。

挪威邮政还将邮件业务中的室内分拣操作和室外投递拆分:将室内分拣操作的人工处理进行自动化升级,交由9大分拣中心集中处理,而室外投递的起点改为更小的投递站点,省略了之前的邮件准备环节。在投递站点,投递员只需领取待投邮件、装车、投递即可,大部分工作为室外投递。2011-2015年,该举措为挪威邮政节约成本5亿挪威克朗。

挪威邮政从2000年开始实施自动化升级项目,将邮件分拣中心由35个缩减为9个,邮件分拣成本显著下降。为了平衡客户需求与成本支出,挪威邮政还在2012年成立一个综合邮件业务部,通过智能产品开发、业务调整、智能定价等措施,保持了邮件业务的高利润。2016年,挪威新邮政法正式实行,综合邮件业务部的成立能够保证公司在新的立法环境下应对自如。受邮件业务下滑和公司降本保利需求的影响,2016年挪威邮政的投递频次将由每周6天减少为每周5天,而且根据欧盟邮政指令的要求,50克以内的信件专营也将被取消。

五、新加坡邮政专注电商物流,打造亚太区域中心

为了专注于电子商务战略的有效实施,新加坡邮政在2015年剥离了一批非核心业务:5月出售了其所持有的外包服务商Novation 解决方案公司100%的股份,并以177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数据邮政(香港)公司;6月减持数据邮政(新加坡)公司90%的股份,以285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精工科技集团。新加坡邮政希望通过上述举措,转型成为亚太地区邮件、物流和电子商务业务的区域领导者。

新加坡邮政CEO拜尔认为,面对传统邮件下滑的严峻形势,转型升级至关重要,但仅仅关注核心业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实施多元化战略,拓展新的收入来源。2014/15财年,新加坡邮政在电商物流技术领域的投资额高达1.63亿美元,组建了一体化区域电商物流中心,更新了邮件分拣设备,提升了公司的生产效率和包裹业务量。此外,新加坡邮政还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100个自助包裹服务站POPStation,方便网购用户随时取件。

过去,新加坡邮政的利润和收入主要来自邮件业务,如今邮件业务和非邮件业务比例各占一半。作为国家邮政运营商,如果只关注传统邮件寄递业务的发展,有朝一日很可能会被市场淘汰。目前,电子商务成了新加坡邮政的生命线,是新加坡邮政摆脱传统业务发展困境、降低邮件业务依赖性的重要法宝。凭借清晰的业务转型战略,新加坡邮政推出了多样化产品组合,进一步扩大了业务覆盖范围。

六、比利时邮政重组国际业务,扩张全球版图

比利时邮政也是借助电子商务发展的契机实现了转型。首先,对国际业务进行重组,根据市场需求完善包裹配送业务。国际业务重组品牌命名为“Landmark Global”,整合了原有国际业务分公司,涵盖了全球12个国际处理中心。分公司将原来不同的国际业务部门整合为一体,加强了业务协同效应,提升了服务专业性,使客户能够受益于一体化服务网络和完善的产品服务方案。

除了“最后一公里”投递和全球200多个国家的覆盖范围,比利时邮政还能在各大洲的电子商务市场提供多仓库屡单服务和相关贸易服务,包括清关和退税方案。比利时邮政在全球市场的业务足迹进一步加强了邮件和包裹业务流的透明性和可视性。未来,跨境包裹寄递、物流解决方案以及国际商函业务仍将作为比利时邮政的重点业务,一边持续强化核心业务基础,一边根据客户需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准。为此,比利时邮政扔许不断创新,在物流行业日益严峻的挑战面前,紧跟市场发展走向,推出新服务、新方案。

七、国外邮政转型升级的经验借鉴

尽管邮件业务持续下滑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邮件业务仍然是大多数国家邮政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正当各国邮政纷纷从传统邮件寄递业务向电子商务市场投资转型时,也有专业人士呼吁,邮政业的成功转型应该体现在国内邮件核心业务的盈利上。只有核心业务实现盈利,才能维持邮政企业发展。因此,邮政企业在制定重组战略时,必须以提升核心业务的盈利能力为前提。然而目前,部分国家的邮政企业却呈现出过度多样化问题,由于资源有限,多样化经营效果并不理想。为此,部分邮政企业纷纷剥离非核心业务,以解决过度多样化这一问题。

除了核心业务外,企业文化的转型也必不可少,因为员工必须理解并认同企业的转型。毕竟转型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其中必会遇到重重阻碍,若没有员工的理解认同和齐心协力,企业的转型必将无疾而终。

此外,邮政企业还要对自身业务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各国邮政企业有着不同的起点、历史传承、法律框架、竞争格局以及财务状况,因此未来的转型谋划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因素,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制定未来的转型目标,同时充分借助现有员工和基础设施的优势,加快创新、提升效率,这样才能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乘风破浪,急流勇进。(作者单位: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第4篇:养老服务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受访专家:太钢疾控中心流行病科副主任医师 韩莉

记者:听说今年除了甲型H1NI病毒,又有甲型H3N2病毒和乙型流感?今年的流感疫苗能预防哪几种流感?

韩莉:可以说,甲型H1N1刚刚低头,甲型H3N2又有所抬头。今年流感主要包括“三大病毒株类型”,目前从全球来看,甲型H3N2流感(就是过去所说的季节性流感甲3型)发病已经超过甲型H1N1流感,是今年流感流行的“主力军”。2010年,甲型H1N1病毒将联合甲型H3N2病毒和乙型流感病毒共同流行。今年流感疫苗中首次加入甲型H1N1毒株,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和欧盟决议,我国今年使用的流感疫苗含2009(H1N1)衍生株、2009(H3N2)类似株和乙型流感三种毒株成份,因此可有效预防这三种类型的流感。由于今年的季节性流感疫苗中已含有甲型H1N1流感的抗原成分,所以能预防甲型H1N1流感。

记者:接种流感疫苗有必要吗?

韩莉:有。流感疫苗用于预防流行性感冒,适用于任何可能感染流感病毒的健康人。尤其老人、儿童、伴有某些基础疾病、或体质虚弱者,感染流感后容易发生严重的并发症,甚至死亡。流感可导致一些严重的并发症,如继发细菌感染,如咽喉炎、中耳炎、鼻窦炎、支气管炎、尤其是肺炎;加重原有的慢性病,包括心脏病、肺炎、肾脏疾病和糖尿病等,导致相应器官功能的衰竭。

接种流感疫苗是目前世界公认的预防流感及其并发症最为有效的措施,可以减少接种者感染流感的机会或者减轻流感症状。

记者:哪些人应优先接种流感疫苗?

韩莉:《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中指出,所有希望减少患流感的可能性,没有接种禁忌,年龄在6个月以上者都可以接种流感疫苗。

流感疫苗接种重点推荐人群是:60岁以上人群;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推荐人群有: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的司乘人员,商业及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等;经常出差或到国内外旅行的人员。

记者:哪些人不宜接种流感疫苗?

韩莉:以下人群禁止接种流感疫苗:对鸡蛋或疫苗中其他成分过敏者;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怀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慢性病发作期;严重过敏体质者;12岁以下儿童不能使用全病毒灭活疫苗;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人员。

记者:流感有哪些症状?

韩莉:流感是一种由流感病毒引起的可造成大规模流行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与普通感冒相比,症状更加严重,传染性更强,抗生素治疗无效。流感病毒具有高度传染性,通过飞沫经空气传播。经短暂潜伏期后,急起高热寒战,1~2日内体温可高达40℃,伴随全身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症状,可引发肺炎、支气管炎、心肌炎、心包炎、肾脏疾病和糖尿病等并发症,导致相应器官功能的衰竭,造成老年人、体弱者等高危人群死亡。

记者:流感疫苗能预防所有的感冒吗?

韩莉:流感疫苗不能预防所有的感冒,注射流感疫苗可以预防流行性感冒病毒,但不能防止普通性感冒的发生,只能起到缓解普通性感冒症状,缩短感冒周期等作用。而且,即使注射了流感疫苗也要在半个月之后才能产生抗体,达到预防的目的。

记者:流感疫苗接种后作用能保持多长时间?

韩莉:流感疫苗接种后,能迅速在人体内产生保护性抗体,通常两周内就会产生效果,保护性抗体能在人体内持续1年,在接种后的1年之中,能有效抵御流感的侵袭。但流感病毒变异很快,几乎每年都会发生改变,且不同变异株所诱导的抗体对不同毒株无交叉保护作用或交叉保护弱。另外接种疫苗后人体内产生的抗体水平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下降,并且每年疫苗所含毒株成分因流行优势株不同而有所变化,所以每年都需要接种当年度的流感疫苗,才能达到最佳的免疫效果。

记者:流感疫苗的保护效力有多大?

韩莉:国外相关研究表明,1 ~ 15岁儿童接种流感疫苗的保护效力为77%~ 91%;65岁以下成人接种流感疫苗可减少87%流感相关的住院;60岁以上老人接种流感疫苗后,保护流感相关呼吸道疾病的效力为58%;老年人接种流感疫苗,可减少27% ~ 70%流感和肺炎相关的住院。

记者:接种流感疫苗后会再得流感吗?

韩莉:研究报告证明:70 ~ 95%的流感疫苗接种者得到保护而不会再患流感。假如在流感流行季节中,病毒株改变了,疫苗可能不能提供有效保护,但是这种状况极少发生。

记者:去年接种过流感疫苗,今年是否需要接种流感疫苗?

韩莉: 需要。因为流感病毒变异很快,几乎每年都会发生改变,且不同变异株所诱导的抗体对不同毒株无交叉保护作用或交叉保护弱。世界卫生组织(WHO)紧密追踪流感病毒变异的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用于疫苗制造的毒株。流感疫苗含有三种毒株,每年流感病毒流行株发生变异,对应的流感疫苗的毒株配型也随之改变,所以每年都需要接种最新的流感疫苗才能达到预防效果。

记者:目前接种的流感疫苗有哪几种?

韩莉:目前我国生产或进口的流感疫苗有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每种疫苗均含有适合当年使用的抗原组份。

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具有较高的免疫原性和相对较低的生产成本,但是在接种过程中副反应发生率也较高,同时不得应用于6岁以下儿童。这些都限制了流感全病毒疫苗的应用。

裂解型流感疫苗可降低全病毒灭活疫苗的接种副反应,并保持相对较高的免疫原性,可扩大疫苗的使用范围,但在制备过程中须添加和去除裂解剂,目前使用较广泛。

亚单位疫苗是在裂解疫苗的基础上,又研制出了毒粒亚单位和表面抗原(HA和NA)疫苗,具有很纯的抗原组分。

记者:流感疫苗如何使用?

韩莉:12~35个月的儿童接种两剂次,每剂0.25ml,间隔一个月;36个月以上的儿童及成人,接种1剂次,每剂0.5ml。儿童和成人均于上臂三角肌肌肉注射。可与其他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前后任何时间或同时接种,但需接种于不同部位且不能在注射器中混合。

记者:感冒发烧应该缓种流感疫苗吗?

韩莉:各种疾病急性期都应该暂缓接种疫苗,流感疫苗也不例外。当接种者有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时也应暂缓接种。

记者:每年什么时候接种流感疫苗合适?

韩莉:大部分流感出现在11月到次年2月,但某些流感会延伸到春季,甚至夏季。含有最新病毒株的疫苗会在夏季末期开始提供使用,所以在9月就可以接种疫苗,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接种流感疫苗,能更有效发挥疫苗的保护作用。在我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冬、春季是每年的流感流行季节,因此,9、10月份是最佳接种时机。当然,在流感流行开始以后接种也有预防效果。

记者:接种流感疫苗后有什么反应?

韩莉:流感疫苗接种后可能出现低烧,而且注射部位会有轻微红肿,但这些都是暂时现象而且发生率很低,不需太在意。但少数人会出现高烧、呼吸困难、声音嘶哑、喘鸣、荨麻疹、苍白、虚弱、心跳过速和头晕。因此在接种流感疫苗后要注意:

1.接种后请在接种地点观察15分钟到30分钟。

2.接种部位24小时内要保持干燥和清洁,尽量不要沐浴。

第5篇:养老服务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加速进行,城市居民大量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类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凸现出来。与此同时,迅速发展的城市社区逐渐承担起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但是目前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仍停留在初步阶段。本文试依据社区具有的区位、情感等优势,以此建立起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多方面,成体系化的援助,重点从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日常生活援助,心理援助三方面来探讨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

关 键 词:下岗失业人员 社区 社区援助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虽然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这些社会问题与矛盾随着改革的深入化,将体现愈加突出的特征。在城市里,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加速进行,城市居民大量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类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凸现出来。如果不能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工作,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我国现代化建设,阻碍我们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当前,在强调政府与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援助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和利用社区与下岗失业人员之间熟悉和便利的条件,整合社区优势,搭建起对下岗失业人员援助最有效的平台。

一、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现状分析

(一)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都在进行着重大调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结构性失业。我国每年城镇需要就业的劳动力达到2400万人,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8—9%计算,在现有经济增长就业弹性的约束下,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最多也就是900万个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1]。虽然国家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与援助极其重视,但是下岗失业问题仍然很严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下岗失业人数规模庞大。根据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00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5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为657万人;2001年分别为681万人和515万人;2002年分别为770万人和410万人;2003年分别为800万人和260万人;2004年分别为827万人和153万人[2]。虽然近几年来,下岗职工的人数有所下降,但是失业人数却大幅度上升。这是因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下岗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只有失业而没有下岗。这也意味着,下岗职工的数量和规模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而逐渐下降,但取而代之的必定是失业及“丧失信心”的问题[3](P260)。全国总的情况是下岗人数略有下降而失业人数有所攀升,总体压力仍然很大。

第二,就业与再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总体上来说,经过近几年国家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日益重视,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1998年到2001年四年间,全国合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达2552.6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2400多万人,实现再就业人数为1687.7万人。但是不可回避的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进行,再就业率形势日趋严峻:1998年的再就业率为50%多一点,1999年则下降到42%,2000年为35%,2001年为30.6%,2002年则降到26.2%的低点[4]。这仅仅是关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统计,而失业人员的就业形势则更不令人乐观。

第三,下岗失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下岗失业人员普遍自身素质较低,大部分人仅具有初中学历的文化水平;年龄偏大,“4050”人员占到很大一部分;更主要的是绝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没有接受过相关的职业培训,在逐步以高新产业为主的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四,“隐性失业”人员的大量存在。这里所提到的“隐性失业”人员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那些本该进行失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大量失业人员;另一部分是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真正“隐性失业”人员。建国后,由于社会主义本质和计划经济的要求,我国的就业政策实行的是国家统一分配和“充分就业”的原则,以相对公平的原则来换取效率原则,造成了大量“隐性失业”人员的存在,众多单位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这部分人员必将会被剥离出来,进入下岗失业的行列。可以预知,在未来几年,我国的下岗失业问题将会面临着更为巨大的压力。

(二)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现状

面对日益严峻的下岗失业现状,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发展问题,而且对于我们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及党和国家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前,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已经不是社会某一方面能够解决的,而应是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援助体系。目前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第一,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是当前援助的主要途径,这是因为国家掌握了最大化的资源体系。这种援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和法规,从宏观和法律上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援助;二是政府建立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从物质上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生存发展。例如:国务院在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1997年由国家体改委、劳动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及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5](P346)。随着上述政策及法规性文件的颁布,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全,无疑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业中介机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援助对象是下岗职工,它的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报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3)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等。(4)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5)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6)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6](P260)。职业中介机构的援助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例如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招聘会,低偿或无偿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咨询与信息。

第三,社会组织。这里的社会组织主要指的是民间团体组织和群众性组织,包括NGO组织(非政府组织)、NPO组织(非赢利性组织),也包括国内国外的一些基金会。由于这些组织绝大多数是私人(或私营)性质的组织,因此具有比政府更高的灵活性。他们作为援助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支重要力量,能发挥例如提供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给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的小额贷款的作用。

第四,亲朋好友和自己。寻求亲朋好友的帮助和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也是下岗失业人员寻求援助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国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家庭本位的思想在人们心中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亲朋好友的帮困扶贫是家族观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强不息和奋发进取的积极因素也激励着下岗失业人员摆脱现实困境,在社会中重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新天地。

(三)当前下岗失业人员援助的不足

以上几种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途径,从政府援助到个人自身的援助,都在现实生活中对下岗失业人员起到了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可以说,一个援助下岗失业人员的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各个单位条块分割严重,极大影响了这些援助措施的到位率。政府的优惠政策能否被下岗失业人员所熟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是否能清楚地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而作出援助让人值得怀疑。可见在援助途径与方式上很明显缺乏一个连接下岗失业人员的平台,不能直接和明确的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起到有效的作用。于是,作为与下岗失业人员最为接近的社区援助便跃出水面。

二、社区援助的优势及缺陷

(一)社区援助的优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原先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单位承包一切的单位制已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和企业剥离出来的大量的社会职能都越来越多的被城市社区承接过来。

社区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中文“社区”一词译自英文Community,社区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最早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77年提出的。郑杭生对社区下的定义是:社区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7](P364)。中国的城市社区是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事业单位办社会”体制的改革产物。作为原先应承担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援助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已经越来越多的转移到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的社区上来。社区是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和活动最为频繁的空间。因此,社区也最了解和最熟悉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和困境。与其它几种对下岗失业人员援助的途径相比,社区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第一,区位便利的优势。社区是有一定范围边界的地域空间,与整个城市相比较,是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社区的成员在本社区内做频繁的互动。空间上的临近性和交往的时间成本低,直接带来的是面对面交往的频繁发生[8](P323)。这将有利于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便利性和经常性。

第二,情感熟悉的优势。社区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是一个相对“熟悉的社会”,这种熟悉的情感会使下岗失业人员在接受援助时会产生出信任感,这种信任感会大大减少参与和互动各方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交往各方面能够突破市场功利主义的束缚,发展出特殊的友谊和信任,使交往能长期深入发展[9](P324)。

第三,援助信息准确的优势。由于援助与被援助的双方都是处在熟悉的位置上,无论从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还是下岗失业人员对援助情况的反馈都能做到相对的准确,社区会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做出的反馈,及时、快捷、有效地调整援助的方式与途径。做到有的放矢,不会造成成本的增加与资源的浪费。

(二)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援助的不足与缺陷

尽管与其他几种援助途径相比,社区援助有以上几点优势。但是,当前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仍有以下几点不足和缺陷:

第一,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国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是一项牵涉很广的活动。涉及到民政、工商、市政、税务、等各个方面。而当前由于条块分割,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经常发生矛盾。以至于国家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在社区层面上难以得到体现,严重限制了社区援助的效率。

第二,重“输血”,轻“造血”。社区当前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大部分仍停留在给予即时性的帮助。重视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眼下的困难,而忽视从长远考虑下岗失业人员摆脱困境的能力的援助。

第三,忽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心理援助。能否就业与再就业是下岗失业人员摆脱当前困境最为关键的环节。据调查,下岗职工心理预期偏高,对再就业单位性质的选择局限性(下岗职工最希望的就业工作单位是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以及对服务行业的鄙视心理[10]。这些心理障碍直接造成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困难。而当前社区在这方面缺乏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心理疏导,更多重视的是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物质援助。

三、促进社区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援助的建议

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能否取得较大的突破,能否更加有效地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关键取决于社区援助能否成体系化,形成多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促进社区就业与再就业

能否快速、有效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与再就业的机会,是下岗失业人员能否摆脱困境的最为关键的一步。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提供了巨大的空间。社区就业就是把扩大就业与社区服务结合起来,依托社区阵地,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化服务,向社区要岗位,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活动[11]。

第一,社区可以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社区服务不但在安置社会就业方面拥有巨大的潜力,而且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当多的临时就业机会。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OLSS)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0年在沈阳、青岛、长沙、成都四城市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这次调查显示四城市中各项服务累计可以提供大约200万个临时就业机会,而且目前尚空缺100万个。依次推算,全国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可提供的就业岗位至少在1500万个以上。来自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也显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七个城市中累计可以为社会提供2000万个就业机会,而且目前尚空缺的就业机会超过了1100万个[12]。如果能有效地利用社区提供的这些巨大的就业潜力,将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就业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社区就业管理机构,对于从总体上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最了解,与他们的关系最为密切,管理和服务也最直接最方便。社区可以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建立就业信息卡,根据本人的特长与兴趣爱好,为他们寻找最符合自己的职业。社区就业机构可以在政府统一协调下,统筹规划,各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协调各方面的积极性[13]。社区通过积极宣传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在自主创业过程中提供资金支持,简化手续等各个方面提供优惠便利的条件。

第三,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多为一些文化水平较低或没有一技之长的人员,缺乏一定的就业竞争力,造成他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使他们掌握至少一门谋生的手段与技术是在社会上立足的根本。社区可以调动本区内的技术和知识优势,请社区内的技术能手和业务精英利用空余时间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强就业的竞争能力。

(二)社区在日常生活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援助

由于失去稳定的生活来源,下岗失业人员在日常生活方面往往容易陷入困难的境地。积极发动社区居民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生活的援助,将直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面临的眼前困境。社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慈善捐赠活动。一方面可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又可增强社区居民彼此的情感和社区归属感。组织社区居民成立帮扶小组,展开帮扶行动,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自愿、无偿和低偿的服务。社区可以组织热心于助人的居民成立援助自愿者服务队,特别是一些退休在家的老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发挥余热,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例如帮下岗失业人员接送孩子上学、放学,解决他们工作和自主创业的后顾之忧。在社会工作中,我们也强调要充分利用社区中的非专业支持网络,使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和为社区的发展作出贡献[14](P204)。

(三)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健康心理的援助

下岗失业人员的心理状态多表现为心理失衡、焦虑、无奈,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退缩,对生活是一种消沉的态度。尤其是那些曾经为企业贡献过大半生的职工,在面临下岗失业的挫折时更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正感。如果这种不良情绪不能得到及时的疏导,或者进一步发展为社会不满、社会敌对情绪,容易导致下岗失业人员产生攻击行为、厌世情绪甚至引发犯罪等越轨行为[15](P202)。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社区可以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健康心理的培训,例如可以利用社区公共宣传栏经常报道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经过就业与自主创业重新过上幸福生活的事例,重塑下岗失业人员对就业与再就业的信心和对生活的乐观态度。其次,在培训中要打破下岗失业人员“等、靠、要”的陈旧思想,树立自强自立的竞争观念和意识。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单位性质要求过高,对服务业有鄙视思想的心理,积极引导他们建立正确的就业观,改变陈旧的就业观念,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的观点,明白选择服务业就业并不是一件丢人和可耻的事。

综上所述,社区的组织、群体、居民最接近、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同时,社区也是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最直接、最方便援助的社会场所。面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现实需求,社区应从最基层对其做好援助工作。社区的援助工作应是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为出发点和突破口,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援助体系。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社区也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获得的援助范围和力度也将逐步扩大和加强,将更加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摆脱生存困境,重返主流社会。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科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2004-2005中国社会形势分析及预测[J],北京,中国经贸导刊,2005(1)

[2][4] molss.gov.cn/,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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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杨宜勇,我国社区就业发展状况调查[J],北京,社会学人大复印资料,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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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孙立亚,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15] 时蓉华,现代社会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Simple remark on community’s help for laid-off and unemployed people

Summary: The middle and later periods of the 1990s, the acceleration going through transition with the social structure and the economic system of our country, a large amount of laid-off unemployment in the city become a kind of serious social problem show especially out in social life already. Meanwhile, the urban community developed rapidly bears the aid to laid-off and unemployed people of " unit " under planned economic system gradually. But the aid to laid-off unemployed people of the community still remains at preliminary stage at present. This text is it according to position, emotion that community have advantage, it set up to be in many aspects to laid-off and unemployed people, become system aid. Especially in obtain employment help, daily life help, psychology help three respects to probe into the aid to laid-off and unemployed people of the community.

第6篇:养老服务行业研究报告范文

【关键词】社会正义;农民工;身份歧视

【作 者】邵志忠,广西民族研究所副研究员,南宁,530021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8)03-0054-007

On Statu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justice

Shao Zhizhong

Abstract:“Migrant workers" has a meaning of discrimination obviously,and it is a kind of status discrimination. China’s uniqu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 and related institutions are the institutional reason to lead to status loss and social discrimin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 dual social structur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nd related policies are the social root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 are characteristics with the mobility and instability in cities,and their local living affect the status identific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reby strengthen the status discrimination which has been in our society. The core of social justice is fair and equal opportunity. Our government has the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to create a fair and equal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for migrant workers and give them the opportunity to participate in fair competition,then realize opportunity fair on the basis of fair competi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tru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it is imperative to reform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 and related policies.

Key words:social justice;migrant workers;status discrimination

社会正义是使社会成员和谐生存与更好发展,满足每一位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一个共同准则。①而歧视是对社会正义的反叛,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不公现象,歧视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不同发展时期,在中国现阶段的社会转型时期,歧视现象就比较明显和突出,尤其体现在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上。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两个基本概念――“歧视”、“社会正义”。歧视(discrimination)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从广义上解释“歧视”:“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该词是对一种差异、一种区别或不同待遇的感受。从这个道德上的中性含义来说,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原则也要求歧视的存在。这种原则告诉我们用相同的方式对待相同的情况,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情况。比如,一个不能区分出好学生和坏学生的老师对这两者也许都是不公平的。”②而从狭义上来理解“歧视”,是指“相同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者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对待”。③

从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歧视,不是以能力、贡献、合作等为前提和依据,而是以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资源拥有状况为依据,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所区别的对待”,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其结果是对某些社会群体、某些社会成员的偏见,从而形成对他们的某种剥夺,包括权利、地位、资源等各方面的侵害和剥夺,造成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④

排斥性是歧视最为本质的特征。主要是指在资源分配方面(包括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享用方面),一些人群依据不合理的理由、借助于不公正的方式对其他人群的排斥或是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歧视反映出特定时代特定社会的不公平的资源分配格局和基本特征,反映出某些“特权”和某些“剥夺”、“排斥”、“限制”相互对立同时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是广泛性(社会性)。歧视所涉及的人群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它是指一个或数个人群对另一个人群或数个人群的排斥,而不是仅仅限于少数人范围内或个人之间的事情。⑤

公平、公正与“歧视”相对应,两者是对立的关系,社会正义体现的就是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迄今为止研究公正问题最为深入、最为系统的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被人们誉为“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在其巨著《正义论》中认为,公正的基本准则应是,“所有社会的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⑥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⑦“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⑧罗尔斯针对正义的基本准则提出两个原则,一是“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存于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⑨第一个原则也就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拥有最广泛的自由权。第二个原则是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下,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适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实际上公正的基本准则涉及到自由、平等和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做到平等,包括财富、收入、权利、权威及分配上的平等。

正义的社会体现在于:(1)是一个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也就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2)是一个人人具有尊严的社会。人的尊严程度、人的尊严感是随着社会的逐渐进化而逐渐强化的。因此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是现代意义上公正的基本功能;(3)是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平等侧重于对个体人基本种属的肯定和保护,而自由则是侧重对个体人所具有的个体差异的尊重和保护。平等和自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最为基本的理念依据,也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内容。(4)是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即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5)是一个按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平等的理念(尤其是平等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更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了个体人对于社会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6)是一个具有完善调剂功能的社会。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即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必定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效应。因此社会有必要也有责任进行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调剂。作为公正重要内容之一的社会调剂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高。⑩

在中国城市,人们给从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冠以一个名称――“民工”。“民工”是“农民工”的简称。从社会分工角度来看,农民本来是一种职业。然而在中国,“农民”这一称呼自古以来就带有身份的色彩,古代“四民”、“士农工商”就不仅是职业区分,而且是一种身份认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等级制度的主要特征为宗法分封和世袭。伯、子、男、大夫、士在贵族之下,其次为庶民,最底层是奴隶。这种森严的身份等级是通过“礼”的习惯法来规定的,从而使等级制度有了合法的外衣。商殃变法以军功授爵,开始打破这种等级制度。汉文帝废除大家世族的世袭身份,不以等级为前提而开设科举考试,开创了平民可以参加考试,进而参与国家政治的科举制度。也就是说从那时候开始,“农”可以向“士”阶层流动而不受特别歧视,“农”可以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向其他阶层转化,从而改变“农”的身份。

对“农民工”这一概念的界定,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解释:(1)广义上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化却正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11](2)将农民工定义为拥有农业户口,但离开土地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雇佣劳动者。[12](3)朱力认为,从职业上说,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业职业为主的职业,主要收入来自于非农活动;从制度身份上说,还是农业户口,属于农民身份;从劳动关系上说,农民工是被雇佣者;从地域上说,他们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13](4)狭义上指从农村到城市以打工为生的农民。陆学艺等人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村分为八个社会阶层,认为农民工是与雇工、农业劳动者等并列的农村阶层,认为侠义的农民工是指在集体、国有单位工作的农村人口(或有农业户口的人)。[14]

现今对“农民工”这一称呼中,实际上具有潜在的身份歧视。社会结构中的人员构成不仅仅是过去所说的“工农商学兵”那么简单,是由从事各行各业的人组成的大群体。农民只是其中的一种。计划经济时代普遍将不同职业的人区别称呼,如工人、干部、、知识分子、售货员等,是时代的产物,现如今人们很少以职业来称呼。职业的划分是基于人们的需要的多样性和社会体系的完整性的要求产生的。不同的职业表示从事不同的社会工作,并不能区分高低贵贱,然而在人们的思维中,社会体系具有层次性,这就使得社会劳动有了阶层的特性,从而把人分为不同的阶层。处于不同阶层的人在社会中的位置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感受,于是有的人优越,有的人高傲,有的人低微,有的人则自卑。处于优势的人有可能因此歧视暂时处于劣势的人,久而久之,这种歧视在社会上逐渐蔓延,形式一种群体被歧视的状况。

在城市尤其是沿海发达城市,由于特殊时期出现的大批农民进城务工而形成的特殊群体,被人们称为“民工”,用来统称流入城市的农业人口。“民工”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但它反映了我国城乡格局演化变迁的特征。实际上他们是进入城市工厂、企业、服务行业或其他领域工作的农民,他们也和所在工作领域的人一样,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农民”只是来城市工作之前的身份。而人们却人为地将他们与城市工厂、企业工作的人,以及从事同样职业或工作的人区别开来,冠以他们特殊的身份――“民工”,意思是他们是从农村出来的人,与原本在城市里生活的人不同,生硬地将他们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这种称呼明显地带有歧视的色彩,是对进城工作的农民的一种身份歧视。

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实际上折射出一种身份的不平等,是对农民工群体的不尊重。这种身份歧视背离并直接损害了社会正义的基本规则。损害了作为社会成员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损害了农民工这一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基本的种属尊严。

我国从1963年逐渐确定的户籍制度,是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和迁移为前提的,其特点是实行城乡分治,其结果是将中国分为城乡两大阵营,将中国人分为两种身份:城市人和农村人。户籍制度最终成为一种户籍身份制度。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也就是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人都享有在中国政府管辖地上生活、行动和居住的权利,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法剥夺其生活和居住的权利和自由。但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通过制度设计方式建立了一个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把中国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种,并出台相关规定限制两者不可随意流动,不可随意转化,尤其是农业人口不能随意转化为非农业人口。1952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从出生开始,任何人都要进行户籍登记,如要去他处,只要“来往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我国在1958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个《条例》颁布之后,中国逐渐形成了严格区分城乡户口的制度,逐渐形成了两种人口:一是大约占人口80%的农业户口,二是大约占人口20%的非农业人口。这两种人口在就业、粮油供应、社会福利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有很大区别。非农业人口得到较多优待,这种优待纳入了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制度化。以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各种优惠政策不随意变更和改动。非农业人口与城镇人口比较,没有享受到政策上的任何优惠,在此背景下,逐渐形成城乡“二元结构”格局和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的“身份制度”。通过户籍制度、住宅制度、粮食供应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应制度、生产保险制度、教育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婚姻制度等,将城市和农村严格区分。经过50年代后期的公社化、单位化强行禁锢人口以后,中国公民不得随意流动成为一个不容质疑的政府法令。而在此制度之下的城市人和农村人已不再是简单的职业不同和居住地的区别,而是一种制度化的身份安排。

这些政策的实施,客观上产生的效果在于:一是农村人不能随意向城市流动;二是由于城市户口比农村户口更为优越,从而导致城市户口的商品化和资源化;三是政策使持有城市户口的人可以享受国家的各种福利保障,而农村户口却不能;四是因为城市人可以转化为农村人,而农村人要成为城市人几乎不可能,使城市户口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

我们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分析,户籍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身份制度,户籍身份制度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不公平、非正义、却自由和低效率,而这种不公平和非正义必然导致社会成员身份差异、等级森严、无迁徙自由、城乡差别扩大、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等社会问题。

因此多年来,由于户籍制度的壁垒,农业人口难以成为非农业人口,根本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从农业户口到非农户口的转变,农村人向城市流动。少量的、个别的流动也相当困难。在这种背景下,一些非农业人口的居民相对农业户口的居民产生一种优越感。部分非农业人口对农业人口产生没有理由的歧视。以及由此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在现今社会,人们对进城务工的农民的身份歧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户籍制度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身份歧视,不仅明显违反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等一系列权利,而且背离了社会正义的准则和现代社会通行的文明准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规则,伤害了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的尊严,尤其是农民工这一群体的人格尊严。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妨碍城市发展的正常化进程,甚至对目前的贫富两极分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它放大了社会业已存在的不公平。

中国独特的户籍制度,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民没有办法成为有户籍登记的城市人,没有办法在城市长久立足,他们只能是暂住人口,从事临时性的工作,住在临时性的住所,成为人们所说的“三无人员”。而这一称呼被政府媒体及大众所接纳,有的地方官员的解释,“三无人员”为无合法证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的人,正因为无固定职业,导致无固定的收入,有的人将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固定的住所,没有固定的收入的人称为“三无人员”。这是因看对象的角度不同而得出的不同看法,却都表明他们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评价和判断。如果进城农民工不幸被划为“三无人员”,意味着他们的基本公民权利将部分丧失,他们将不被社会所接纳,无法平等地获得就业、福利和教育的机会,无法平等地获得财富、权利和声望。进城农民工这一群体由于所处的环境、所从事的工作使他们被社会和都市人所忽视,成为被遗忘的群体。由于部分市民的心理及公众舆论的偏见,导致他们成为被都市人歧视的群体。

因此,中国独特的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相关联的就业制度、土地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城市管理制度等,是导致农民工身份缺失及社会歧视的制度原因。而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相关的政策,以及都市社会、文化对农民工缺乏认知,是农民工身份歧视的社会根源。

农民外出打工的选择地一般是先近后远,先省外后省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达地区及经济特区强大吸引力,导致更多农民向这些地区流动,其规模随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日益扩大,农村外出打工人口的流动是与城市的发展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步的。

农民外出打工是通过一定渠道实现的,这是一种以亲源、乡源等形式形成的网络,这种贴近民工实际情况的网络是长期建立起来的,民工普遍认可的用工信息渠道。由于政府部门间的争夺利益行为和职业中介机构的严重欺诈,使政府部门招聘成本增高,而农民通过社会中介或新闻媒体招聘受骗的事件屡屡发生,直接导致劳动力市场社会信息化程度降低,供需双方对政府及职业中介机构信用度丧失。因此,民工更倾向于“亲友告知”的用工渠道。有调查显示,1997年深圳政府某部门向农民工调查问卷有一问题:“你是如何得到招工信息的?”,他们回答是:公开广告12.9%,亲友告诉54.5%,政府职业介绍所21.5%,自己到工厂咨询4.3%,非政府职业介绍所2.5%,其他4.3%。

从调查的问卷分析,农民外出打工获取信息的渠道是多样化的,而非制度化的“亲友告诉”是用工信息传递的主要渠道,即从通过亲戚朋友获得打工信息,并通过他们这一桥梁走向城市寻求工作。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外出人员是通过政府管理之外的途径出去打工的,农民外出打工的信息来源是有一定渠道,其流动与亲缘、乡缘有关。

从打工获取信息的渠道看出,进城农民工相对信任最先进城工作的农民工,并通过他们获取信息或寻求必需的帮助。共同的身份及境遇使他们自觉地认同农民工这一群体,有意无意地将自己归为群体中一员,从而确认自己为“农民工”身份。

农民工在城市具有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不被社会所认可和接纳,即使是被工厂或企业雇佣以后的民工,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仍体现出临时性和不稳定性,这些处境和社会特征导致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是农民工身份歧视的社会背景。而农民工对自己身份的普遍认同,催化了社会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

影响农民工身份确认的是他们难以忘却的乡土记忆。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哈布瓦奇认为,记忆是一种集体社会行为,现实的社会群体都有其对应的社会记忆。积淀于身体内部的记忆能被不断激活或提取,从而持续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进城农民工在农村生活了人生最为重要的童年、少年和青年时期,这些重要阶段的生活经历在其记忆库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他们在农村的生活时间越长、经历越丰富,对农村传统、乡土风习、各种规则等的认同就越强,也就是乡村生活积累越多,其乡土记忆越深。这些记忆进一步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农民工这一群体在城市社会中属于弱势人群,在难以融入城市主流社会的时候,他们表现出来对故土更为依恋,从心理和情感上更倾向于依托血缘、地缘关系结成的农民工这一群体,对家乡产生一种难以割舍的乡土情结。也就是因为这种强烈的乡土记忆,导致农民工在都市对农民工群体的认同,对“农民工”这一身份的认同。

而都市生活经验同样影响农民工的身份确认。由于农民工这一群体被体制排除在外,被流入地政府、当地居民排斥,长期不被主流社会接纳,使进城农民工形成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网络,并逐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和临时性的社区。这些社区一般在城市的边缘或城乡结合部,成为“都市里的村庄”,如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新疆村等,这些自发形成的、主要建立在血缘、同乡关系基础上的民工社区,是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地不得已的选择,同时也是民工对身份认同的体现,固化了民工的群体认同。而有着积极态度或明确进城期望的农民工,怀着美好生活的向往及实现人生理想的目标,希望通过自身的行动去摆脱现有政策、制度等结构方面的约制。然而,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在收入、地位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福利保障”的现实,使他们感到社会和都市对他们的不公平。究其原因,农民工很自然地归结到自身所归属的群体,认为是农民工这一身份所致。城市的歧视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意识,都市生活的体验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确认。

人们在谈论社会正义的时候,大多不能回避正义的核心命题,即“权利”和“公平”,在这里我们暂不讨论“权利”的问题。“公平”有很多种,如程序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结果公平等等,而所有的公平都建立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没有机会公平,其他公平无从谈起。如果连机会都没有,那么就难以进入程序,难以参与分配,难以追求效率,难以获到保障,也就难以得到好的结果。

而作为城市“二等公民”的农民工,他们与城市人在机会的获取上就存在明显的不公,关键在于他们的起点不公平。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所应该具有的伦理选择必须要考虑社会中最不幸的他们的社会机会。只有机会均等的社会才是公平的社会。”[15]

政府在社会运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目的是为了社会运行有序、公正、公平,社会效率和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政府在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平环境上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分析19世纪中叶的法国农民时说:“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从某个角度看,农民工在城市里要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公平,不可能凭靠他们这一群体微弱的力量实现。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和义务在于给每一个个体创造平等竞争的公平环境。让每一个个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真正地实现机会公平。

户籍制度在尚未成熟的条件下取消的可能比较小,但我们也看到中央所进行的与户籍有关的改革。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提出的户籍改革方案,决定扩大小城镇的人口数量,允许已在城市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户口,以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许多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放宽了原有的户籍及其相关政策,通过制定地方法规,以招商引资、购买房产等途径允许往来人口在城镇落户。2001年10月,中央对户籍政策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根据中央精神,广东率先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称谓。2002年起取消包括暂住证在内的针对外来流动人口的七种收费。这些政策措施大大改善了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的政策环境,为农民工在城市合理合法居住、就业和生活提供了政策保障。但离打破长期以来造成的城乡壁垒,解决农民工发展的绳索,让他们以平等的身份与城市人一样参与到社会发展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见,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然而提供给农民工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还有很长的路径。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公共政策,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的途径。公共政策是由政党、政府等社会组织所组成的公共决策系统,为实现社会目标、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或者选择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它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策略、条例、措施等。公共政策制定实质上就是政府决策系统对已经出现的政策问题采取行动的过程。而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服务于一定的利益群体。因此,为了坚持社会公正原则,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贯彻公平的原则。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为其利益提供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由于农民工这一群体在城市中呈现出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种政策支持就需要体现层次性、多样性和复杂性,防止出现“马太效应”,避免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进一步集聚于一些强势人群手中。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首先就表现在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上。忽视农民工的基本权利,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就不可能公平、公正。

政府是正义和文明的忠实代表,一个充满正义和公平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政府应该维护社会公平,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社会效率。政府给每一个个体创造平等竞争的公平环境。让每一个个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真正地实现机会公平。公平的社会竞争是社会按劳分配原则得以实现的条件,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这样既培养了文明的社会风气,同时也促进了物质文明的发展。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正义和公平,从而形成一个有序、有效、公正的良好的社会竞争环境。农民工在良好的社会竞争环境中的劳动付出将得到应有的回报,就不再重演万名民工为讨回工钱而集体在政府大门静坐、集体上访的一幕,不再出现个别民工为伸张正义而不惜付出生命代价的极端做法。从根本上说,社会个体之间与群体之间的平等身份、平等的社会机会和平等的分配原则,才能使所有社会个体或群体相互信任,才能产生对社会的主人翁责任感,这是现代正义社会的使命。

注释:

①⑩吴忠民:《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公正的社会?》,《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7期。

②[英]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4页。

③[美]夏普等:《社会问题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④⑤吴忠民:《歧视与中国现阶段的歧视》,《江海学刊》2003年1期。

⑥⑦⑧⑨[15]约翰・罗尔斯著,何宏怀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1]韦曙林、许经勇:《透过“民工荒”现象看问题的本质》,《学术研究》2005年1期。

[12]杨思远:《中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学考察》,第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

[13]朱力:《准市民的身份定位》,《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6期。

[14]陆学艺:《当代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第18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参考资料:

[1]王春光:《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

[2]李小云、左停、叶敬忠主编:《2006―2007中国农村情况报告》,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月。

[3]任福耀、王洪瑞:《中国反贫困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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