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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为方面
首先是违章指挥,其次是违章作业,最后是违法劳动纪律。
1.2自然环境方面
首先,在进行开凿孔桩、开挖隧道、装潢房屋等工程项目时,使得管道排气筒或其他地下通风换气设备堵塞,从而导致施工人员因呼吸不畅而发生意外;其次,在进行修建地铁、开凿大型管沟、开挖深基坑和隧道以及竖井的工程项目时,使得支护设施倒塌,从而导致施工人员被埋地底;最后,在进行海面上的工程项目时,受到台风等极端天气的危害,从而导致施工人员发生生命危险。
2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没有抓住监控重点
监控作为确定重大危险源特性的关键环节,对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两种类型的危险源共同导致的结果。两者之间互相影响,共同促成了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鉴于安全事故的能量载体是产生第二种类型危险源的前提,因此,对第一种类型危险源的监控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2.2没有及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
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持续时间较长,其中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种类也会随着工期的延长而变得繁多复杂,但大多数工程项目却没有及时跟踪施工进度,导致了危险源数据库也得不到实时更新,从而无法确保能控制好在施工后期阶段遇到的新的危险源。例如,某个工程项目在本月份已经竣工,但在下个月还会出现新的危险源,若没有将下个月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及时补充到危险源数据库中去,那么该工程项目在下个月开工时则很有可能受到不可预见性风险的威胁。同时,随着施工工序的调整和施工工期的增加,工程项目施工的对象不同,那么监控对象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然而危险源却没有根据施工现场的实地环境和工作状况进行监控更新。
2.3没有配备完善的危险源监控技术
一方面,施工单位忽略了对优秀监控人员的吸收与引进,导致施工现场监控人才匮乏;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忽略了对已有监控员工定期展开专业技能培训,导致员工的监控专业素养跟不上施工要求的提高与发展。施工单位缺乏监控专业素养过硬的人才,就等同于缺乏先进的危险源监控技术,从而增大了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2.4没有拓展多样化的危险源监控方法
现如今,绝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危险源监控都是在同种类型工程项目危险源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前提下,通过传统的监控经验进行局部调整来确定监控方案的。这种确定监控方案的传统做法缺乏相应的科学原理,忽略了施工项目的多样性。
3重大危险源的防范对策
3.1制定严格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施工现场每一项不同的重大危险源,都相应地制定出不同的防范对策,对症下药。先从整体出发,制定出一个大概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再着眼于局部,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细节化。
3.2确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主体目标
针对建筑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从整体出发,先将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目标确立下来,再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对安全管理方案进行实时调整,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
3.3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切实保证每一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的相应措施都能按照标准规定去执行,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重大危险源防范对策都落到实处,以规避施工现场各项危险事故的发生。对于布置下来的工作务必要认真执行,严禁纸上谈兵。
3.4落实好施工现场的监督工作
首先,要从根本上保证施工现场获取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具体分布状况的精准度,并定期对其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公示,使得现场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实时发展动态及其整改结果,从而有利于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监督与控制。其次,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职能,要使该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从思想和技术两个层面上都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树立正确的安全施工观念,提高施工安全水平。最后,针对那些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彻底杜绝在施工过程中的危险作业,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与稳定。
3.5及时更新施工安全管理技术
定期审查建筑工程现场所应用的安全管理器材及技术,将那些跟不上时代进步的、不符合工程发展的机械设备和管理手段都予以淘汰,并主动借鉴先进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引进高水平的施工安全管理器材及技术。在软件设施方面大大降低施工现场的风险系数。
3.6形成施工安全长效机制
建筑工程现场都会配有大型、重量级的机械设备,这些施工工具的安装与操作程序都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来进行。同时,还要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仔细检测,发现问题时要及时给予处理,做好后期的维修与保养工作。
3.7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进一步深化安全施工体制改革,推行覆盖全体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定期为施工人员安排专项安全知识辅导,从基础上解决重大危险源带来的风险问题,做好对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3.8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是落实好重大危险源控制工作的关键环节。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项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科学安排好相应的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将各项应急救援措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还要对施工现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状况及效果水平,通过安排突发事故演练的方式,进行考核和评估;发现应急救援预案有漏洞时,要及时给予修复。
4结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 约束条件; 管理过程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
1.建筑工程管理约束条件的概念
建筑工程管理就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在规定的时间、范围、成本中配合好相应的建筑行为,并保证完成相应的建筑工程要求。而建筑工程管理是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的,在约束条件下,做好建筑工程的管理。而建筑工程管理的约束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工程范围约束条件。工程的范围约束条件主要是由于在建筑工程的项目过程中,往往因为过于重视技术目标而忽略了建筑本身的获得利润的目标。所以在建设工程中,工程范围约束条件需要保证与时间和成本不冲突的前提下进行不断的调整。
(2)工程成本约束条件。工程成本低的约束条件顾名思义就是指建筑工程从开始到完工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所有的投资人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少的成本来完成最大范围的建筑工程,但是这三者的约束条件是互相制约的,也就是要达到三者的平衡,例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项目,但是在成本上就会超出预算,而要想加大建筑范围,那么就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增加成本,所以,在项目进行中,需要相关人员做好预算,并对其进行及时的调整,对各方面都要做出最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在质量达标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满足所有投资人的利益。
(3)工程时间约束条件。工程时间约束条件就是对建筑工程的所需时间做出确定,在相应的项目和施工顺序进行合理安排,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但是工程施工过程中避免不了出现一定的变化,所以施工的时间还会有相应的变动。在时间变动的同时,还要对成本及施工范围做出一定的研究,时刻记录工程的进展,在相对稳定的时间内完成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管理约束条件
2.1工程范围约束。
一般对于工程的范围约束,往往会忽视其商业目标而侧重于技术目标,这就会造成工程的最终结果远离开发商的期望。工程范围简单来讲就是工程的任务和目标,因此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首先要充分认识和了解工程的商业利润核心,把握好工程开发商想通过工程建设获得怎样的产品和服务。由于工程范围会随着工程进展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与成本或时间等约束条件产生矛盾,因此对于工程范围约束要根据商业利润核心适时地进行调整,与成本约束或时间约束达到平衡。
2.2工程时间约束。
工程时间约束就是确定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时间,工程进度和施工工序要如何安排才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同时,还要考虑在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产生差异时,要如何调整工程活动历时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成本的前提下,如期完成建筑工程施工,维护承包商和用户的切身利益。一般在考虑工程时间约束时,不仅要研究工程范围变化对工程时间产生的影响,同时还要研究工程历时变化对成本造成的影响,并时时跟踪工程进展,通过分析得出准确的结论。
进度控制包括进度目标的分析和论证,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进度控制的过程是随着项目的进展,进度计划不断调整的过程。进度控制的目的是通过控制实现工程进度目标。通过进度计划的跟踪检查。若发现执行有偏差,则采取纠偏措施,确定新的控制点,只有这样才能确定一个工程项目各个阶段性的控制点,并从阶段性的成功取得最后的成功。
2.3工程成本约束。
工程成本约束就是要确定工程施工需要花费的所有成本,一般计算工程成本是依靠花费的资金来衡量,但是也可以依据工程特点采用特定计量单位进行表示。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核算工程成本让工程干系人充分了解在成本约束的条件下,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范围和时间要求,以及在工程范围和时间改变的情况下,成本会发生多大的变化,从而决定工程的范围是否要发生变化,进度是否要加快。在当前的建筑工程中,不少建筑商过度注重工程进度而忽略成本管理,使得工程建筑成本大量增加,影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
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形式分为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实际成本。预算成本反映的是各地区建筑业的平均水平,是根据施工图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以及套用相关的取费标准计算得出的。计划成本,指项目管理部门按计划工期的有关资料,在实际成本发生前计算的成本。实际成本,是施工项目在施工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的特点,施工成本管理要紧紧围绕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几个方面展开,在施工成本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利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等手段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利用边际分析法和价值工程法等技术与其经济性相结合的方法,严把成本控制关。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工程规模与不同的建筑企业应有所不同,因地制宜。
2.4工程风险约束。
工程风险约束主要考虑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自留等。制定风险防范对策要从风险的可规避性、可转移性、可缓解性和可接受性等几个方面来入手,总的目标是减少风险的潜在损失。这些对策的适用对象各不相同,需要根据风险分析评价的结果,对不同的风险事件选择最适宜的风险对策,从而形成最佳的风险对策组合。
3.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3.1 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出台了相应的《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两大法律体系,但是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面对一些违反法律的施工方式,在法律方面并没有及时制止,主要也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导致,并未完全依照法律执行。另外,针对大部分的施工人员都是一些农民工,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在这一大方面上,就会出现很大的纰漏,这也导致了不明就里的施工人员按照开发商的意愿进行施工,出现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对公民的财产生命安全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3.2 建筑工程缺乏正确的管理方式
一个大规模的建筑工程从施工到完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于有思想的人是十分需要有一个正确的管理方式的,在部分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正是忽视了对人的管理,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出现安全隐患。正是因为人的行为不但受到生理和心理的支配,而且在不同的环境下,人们所表现的行为都不相同,而要想让形形的人员听从指挥,就一定要在管理方式上多多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例如有的人擅离职守,忽视安全作业的要求,对一些施工机器进行违规操作,这些都会带来极大的危险。尤其是一些底层的农民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相对缺乏,所以更加容易出现问题。不仅是工程建筑容易出现隐患,甚至是工作人员的安全也不能得到保证。而对于领导、指挥这一层的人员,更是有很多不负责任,对工程施工不管不顾的人。而这些现象之所以出现,还都是由于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缺乏了对人员的管理,或者是管理的方式不正确。
3.3 建筑工程缺乏安全管理意识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事故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这些危险源不是说一定会发生,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发生的可能,可是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者对其采取了视而不见的态度,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重大危险源不一定会发生,并未对其作出相应的举措,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和排查。但是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点小纰漏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威胁到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也就说没有对所有的危险点源进行监控和排查很可能酿成大祸。
3.4 建筑工程缺乏科学水平
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方面,相比较发达国家,我们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是比较落后的。无论是建筑工程的违规行为的监督,还是对其质量隐患的整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没有将科学技术与建筑工程的监管完美的结合。这也是我们需要改进的地方。
4.建筑工程管理过程的措施
4.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建筑工程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管理和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方式,对于一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建筑行业,应给予相应的惩治。而目前我国比较欠缺的就是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就是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因为监管力度不够,很多施工企业会在相关部门不了解的情况下我行我素。而要想完善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就要依法建立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管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并且还要对施工人员彻底落实法律保障,对其人身安全负责。最主要的还是要对现如今的建筑工程发展现状做出相应的符合国情的以法律为基础的规划措施。
4.2 完善建筑工程管理方式
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待每一名施工人员都要予以尊重和重视,尤其是对其生命安全更要加以重视,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赶进度,不顾及施工人员的身体情况,强行加班加点工作,最后导致工人疲劳过度,出现施工故障的事故比比皆是。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而且如果每个施工企业能够给予施工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尊重,那么每一位施工人员都会将自己的分内工作做到最好。所以,这就需要在强化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给予施工人员相应的情感鼓励。这样就会有一个和谐的施工团队,那么建筑工程的施工就会轻松、安全的多。
4.3 加强监控排查危险点
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会存在危险点源,那么就需要施工企业对其存在的危险点源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排查,这也是需要可靠的先进科学技术和职业的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并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一旦出现重大事故,可以最少的避免经济和人员的损失。
4.4 将科学技术融入到建筑工程中
要想在建筑工程管理的约束条件下获得更高的建筑质量,必须要依靠科学技术,将建筑施工技术不断的发展下去,并跟随时代的脚步,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案,摒除落后的建筑技术,将先进的设备和方案运用到实践中来,最小程度的减少事故,最大程度的提高建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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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注浆技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具有施工简便、易于操作等特点,在环境适应方面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主要应用于因施工附近环境及设施影响而无法进行顺利施工的位置进行施工。②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具有较小的影响范围,其加固效果也十分显著。注浆施工技术的应用可以在极小范围极限内对房屋建筑进行有效处理。③房屋工程施工中注浆技术相比其他技术在防水防渗方面更具有优势,注浆技术主要是在混凝土缝内进行注浆作业,填充缝隙并确保其密实粘结。④混凝土注浆补强材料,具有良好的综合力学性能及粘结性能,同时还具有较强的耐老化与无污染特点。在压力作用下选用注浆法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将具有流动性的粘接剂加入到被加固体内,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建筑材料的粘结效果及封密性。当选用环氧材料压入到被加固体内时,还可以对钢筋起到保护作用,增强其抗锈蚀能力,通常情况下,压入相应材料后,建筑粘结强度都会远远大于混凝土材料的拉、剪应力,并且能起到环境保护等作用。注浆施工技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俄大量应用,将对混凝土的固结性能进行最大限度地提升,并能有效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2建筑工程中注浆施工方式
2.1高压喷射注浆法高压喷射注浆法就是通过钻机和高压水射流的方式,在裂痕内进行浆液喷射作业,对建筑物墙体变形情况进行有效改善,进而对建筑工程的稳定性进行大大提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多种高压喷射方式,通常情况下分为单管、双管、三管以及多管高压喷射注浆,在淤泥、淤泥土质、碎石以及人工填土等工程中这种注浆技术应用的最多。在建筑工程注浆施工前,施工人员应详细检测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严格遵循检测结果对是否应用高压喷射注浆技术进行准确确定。当建筑工程地质中没有较多粗粒径块石或较多植物根茎,可以应用这种注浆技术。当地下水流较慢,有利于浆液迅速凝固时,应选用高压喷射注浆技术。
2.2劈裂灌浆法通常情况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劈裂灌浆技术主要通过专业机械设备来达到水泥浆自由流动的目的,这种注浆技术可以将实体裂缝空隙进行充分填充,进而对建筑工程的稳定性进行最大程度地提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劈裂灌浆技术具有较小的应用范围,通常情况下,这种注浆技术都在建筑结构内部应用,这种技术在内部质量控制中具有良好效果,同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工程不会产生任何危害。在施工过程中劈裂灌浆技术的应用,应对桩底压力、成孔垂直度及成孔深度加以重视,并与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注浆方式。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为降低对建筑工程附近设施的影响,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普遍选用后注浆施工技术,也就是运用高压灌浆管,当注浆桩混凝土凝结到相应施工要求时,将注浆管提前预埋,通过高压灌浆泵对灌浆压力进行有效平衡,在桩底将按照水灰比提前配置好的浆液注入其中,并将桩底沉渣及时清理干净,选择这种注浆方式能够对桩的承载力进行有效提升,并利用压实与加固方式将桩柱的变形程度降到最低,进而实现最佳灌浆效果。
3建筑工程施工中注浆施工技术的应用
3.1墙体注浆施工技术的应用在建筑工程房屋墙体施工中注浆主要应用于易产生裂缝的墙体。如建筑工程墙体出现渗漏等情况,应在楼板与墙体结构间进行钻孔与管道预埋作业,随后在孔内注入浆液,所选用的注浆材料其粘结能力必须要高,这样才能对墙体的粘合能力与抗剪能力进行最大限度地增强,进而达到避免裂缝等问题出现在墙体的目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门窗位置也极易产生裂缝、渗漏等情况,为确保建筑工程墙体施工质量,必须在门窗周围进行钻孔作业,注浆技术应重点应用于门窗框底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注浆材料的选用十分重要,因为施工人员选用的浆液混合物质量必须符合施工要求,结束注浆作业后,应将注浆桩管口及时封闭,并对浆液的干缩程度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渗漏情况的出现。在墙体渗漏状况中,首先对渗漏墙体的部位进行准确定位,随后在墙面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对墙体空心砖的密实度进行有效改善,进而对外墙的抗渗透能力进行最大限度的提升,并实现墙体渗漏问题的有效控制。
3.2混凝土结构部位注浆施工技术的应用建筑工程施工中往往会出现混凝土结构裂缝等问题,注浆技术在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中主要应用渗漏等问题的处理。严格遵循混凝土结构渗漏位置的具体情况,进行孔位设置,对孔与孔之间的间距进行合理控制,通常情况下,将其间距控制在30cm-40cm的范围内,将其钻孔直径控制在0.8mm-1.2mm的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其孔深的多少要严格遵循建筑工程渗漏位置的具体状况进行确定。在建筑工程注浆施工中普遍存在浆液干缩情况,基于此,应将环氧胶在浆液干缩位置的两边进行涂抹,进而达到密封的效果。
3.3室内注浆施工技术的应用注浆技术在室内施工主要应用于厨房、地下室及卫生间等位置,这些房间普遍存在较高湿度,相比其他使用功能的房间,这些房间产生渗漏的机率更大。注浆技术在地下室渗漏施工处理中,施工人员必须对钻孔位置先进行清理,随后通常高压注浆及注浆填充作业,应修补渗漏部位,确保施工注浆位置都在一个平面内,防止注浆施工中填充不均匀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对钻孔位置及角度的确定要加以重视,切割缝和混凝土表面不能出现垂直状况,钻孔深度应控制在超过200mm的范围,将其间距在100mm-300mm的范围进行有效控制。与此同时,施工人员必须将孔底的杂物及时清理干净,防止裂缝出现在孔壁和孔口之间,进而对地下室渗漏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4结束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重点探析
文章编号:2095-4085(2016)09-0179-02
建筑企业中,工程造价预算的审核办法各型各样,且各个企业的审核单位之间所采用的审核方法也不尽相同。然而,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的审核工作要点集中在安排工程预算审核的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监督规定进行审核、合理运用计算机技术等方面。
1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企业在对工程造价的预算审核工作进行考察时,可以通过建筑企业建立的各种建筑合同、建筑施工图纸以及招标文件等的具体内容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建筑工程的施工范围、审核建筑工作的工程量、审核相关工程费用的记取以及审核定额费用等工作,以此来保证审核结果更加有效合理。
1.1明确建筑工程的施工范围
根据建筑企业的相关合同规定和招标文件,造价预算审核工作要确定施工单位的具体施工范围,从而达到减少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的虚报、谎报现象。
1.2审核工程量
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算审核工作的一项基本工作就是对建筑工程的具体工程量的计算,从而得到合理的工程造价预算,因审核建筑工程量的工作量大,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允许存在一定误差,但是误差必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1.3审核相关工程费用的计取
在对建筑工程费用进行计取时一定要严格遵照审核管理制度(审核的过程中,要针对出现费率浮动,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做出相对的变更或下浮),保证汲取方案可行有效,将资金使用情况尽可能降到最低。
1.4审核定额套用
审核建筑工程的定额套用必须要根据相关的项目名称、内容和图纸设计标准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其次,还要对定额换算的过程进行必要的审核,换算的方法和内容必须要确保正确。我国建筑工程定额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工程单价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定额进行套用,同时还要对当地的建筑工程市场的实际要求进行分析考察。
2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作的重点
要想有效完成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算审核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以下几个要求。第一,保证基础工作的有效完成,全面熟悉建筑工程的图纸、对有关资料的全面性进行检查;第二,要严格熟悉建筑工程的规模、施工手段以及建筑工作的具体情况;第三,在对以上各项指标进行熟悉和了解后,仔细选择各种审核方法,规避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导致审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因素的发生。
2.1做好建筑工程建造的前期工作
建筑工程建造预算审核工作进行的前提是必须严格根据建筑设计图纸和施工图,考察并结合施工地点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算,计算规则也必须严格根据工程审核的相关制度。审核过程中,市场变化对材料的影响也是必须要进行考虑的重要方面,在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为核心的情况下尽量对建造价格进行控制,重视市场变化,熟悉施工当中需要的各种材料质量及价格,熟练运用各种审核费用的计算规则、方法,将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到位。
2.2实施严格的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监督制度
建筑工程的建造对质量和水平的要求较高,建造过程中必须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以此来增强建筑的质量,对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算结算审核工作必须要严格依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对设计、施工、管理进行预算审核,并对相关的主体负责单位进行全程工作过程监督,规范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造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会使用质量低劣的材料以次充好,违规将工程分包给一些没有施工资质、进行违法施工的单位,最后造成建筑质量不合格,企业受到具大损失。因此,必须实施严格的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监督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进行预防和遏制,确保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的审核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2.3合理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预算审核工作
计算机在建筑工程造价中的应用,大大提升了建筑工程造价的效率和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作人员在进行预算审核工作时,可以利用网上已有的数据库进行预算审核工作,参考以往的工程造价信息对市场进行分析,在合理的情况下检验工程造价预算。同时还可以利用新兴的云计算功能,利用网上的各种有关建材和建筑相关材料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进行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将计算机技术合理应用到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作中。
2.4提高管理造价预算审核工作人员素质
在对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算工作进行审核时,一定要注重提高该项工作的员工素质,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十分熟练,且在审核时具备崇高的品质。建筑工程开展过程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造价预算工作有关,因此,此环节的建设是整个工程量的经济支柱,由此可见该工作专业人员素质的重要性。要想提高员工素质,应该定期为员工举办一些专业的培训,不定期的进行专业考试,让员工们能够深刻意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
3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进行分析,抓住建筑工程预算审核工作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法推动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解决,进而达到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效果。
参考文献:
虽然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中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应用的范围还不够广泛。
1.1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信息化误区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很多建筑企业所认识。很多建筑企业还没有接触到建筑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建筑行业的负责人没有深刻地认识到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的组织和监控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全面的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一些建筑企业错误地认为只要拥有了局域网和计算机,就可以实现信息化。当前大多数的施工方、监理方和建筑工程业主方仍然在以纸介质来交换信息,没有对其进行信息化改革。数字化是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根本前提,必须在网络中将信息存储于电子介质。当前建筑工程管理大多是将网络信息技术作为工具,建筑企业的工作模式依然没有改变。我国的建筑企业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利用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发达地区的建筑企业对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比较广泛和深入,然而经济不发达地区在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方面存在一些局限。
1.2孤立性和局限性存在于建筑工程的管理信息化中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局限性表现为只有部分建筑企业应用了网络信息技术,在这些建筑企业中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也通常局限于企业的局部范围,不能对行业的动态消息进行有效的联合,也不能分析、关联和整合各类别之间的数据。此外,建筑工程管理存在外部和内部之间的信息流动不畅的问题。虽然一些建筑企业已经将局域网建立了起来,但仅仅在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存在信息流动,而局域网在工程项目的其他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信息岛内部可以相互交流,但与岛外的交流仍然不畅。
1.3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狭窄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主要集中在项目施工管理的活动前期,例如招投标过程、预算造价过程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过程等等。在施工的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和进度控制等方面都很少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筑施工方对问题的处理缺乏科学性,主要是凭经验处理。与此同时施工管理的活动前期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也多是基于单机版的应用软件,主要是对计算机数据的处理优势进行利用,具体的网络还未形成,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都无法实现,具有较低的利用率。由于软件开发的单一性以及开发资金不足、缺乏统一规划、重复选题等原因,很多软件都属于重复开发。绝大部分建筑企业还没有实现网上信息、信息交换、招投标和材料选购等。
2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效率的措施
2.1在施工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中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的施工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中应用网络信息技术能够有效地提高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效率。施工的质量控制具有较大的工作量,且综合性强、技术难度高、信息量庞大,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非常重要。通过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可以有效地提高质量控制的效率,且能够提高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并有效地缩短处理时间。通过质量控制软件还能够实现对施工质量的动态控制。在施工进度控制方面,通过网络进度管理软件和网络计划技术就能够对关键的机动时间和工作环节,并以具体施工进度为依据,调整和优化资源和时间,从而灵活地应对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由于我国各地区建筑企业在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当地政府要进行适当的干预,对建筑企业引进和应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鼓励和支持,加大信息技术建设开发力度,并为研发建筑工程管理软件的企业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缩小差异。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更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的扶持力度,为建筑企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提供良好的环境。
2.2将应用系统、网上办公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起来现代化的建筑工程项目要涉及较多的参与单位,且具有较多的相关文件、较大的信息量,往往还需要进行国内外的技术合作。这就需要将应用系统、网上办公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起来。建筑企业要以施工管理信息化的具体特点为依据,将相应的战略规划制定出来,例如信息收集的自动化、信息存储的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等等。建筑企业的应用系统、网上办公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要能够适应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切实提高在施工管理中的信息化程度。要将信息化的范围扩大,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的现象。要以网络为基础,利用电子介质进行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完成建筑企业工作模式的转变。
3结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初探;影响因素;工作质量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ne of the pillar industries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ve shown a new attitud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construction quality is even more cause for concern.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especially where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 to do a good job in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oints to this Discussion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of research.
Key words: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of; influencing factors; work quality
中图分类号: [TU198+.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前言:建筑工程质量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主要是指从使用功能上说,强调的是实体质量,比如说基础是否坚固耐久、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采光和通风等效果是否达到预定要求是否合理等。广义-主要指的不仅包括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还包括形成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建筑工程的建设者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生产过程工作质量。现就广义的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做初探性的探讨研究。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其他产品质量相比较,其自身有如下一些特点:影响因素多、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对社会环境影响大、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等特点。
1、影响因素多
建筑工程项目从筹建开始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参建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它具有受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
目前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事后表面上看质量尽管很好,但是这时可能混凝土已经失去了强度,钢筋已经被锈蚀得完全失去了作用,诸如此类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终检时是很难通过肉眼判断出来的,有时即使使用了检测仪器和工具,也不一定准确的发现问题。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有密切联系的不仅仅是建筑的使用者,而是整个社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关绿化、环保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建筑工程项目在业主建设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athod)和环境(Enviornment),简称为4MIE因素。
1、人员因素
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而规划是否合理、决策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符合所需要的质量功能、施工能否满足合同、规范、技术标准的需要等,都将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工程材料
工程材料泛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
3、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如电梯;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如各类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等,简称施工机具设备。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
4、工艺方法
工艺方法是指施工现场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如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后者如施工区段空间划分及施工流向顺序、劳动组织等。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大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5、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的确定等;周边环境,如工程邻近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三、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相关的影响因素,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施动态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过程和管理过程的有机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随时间、地点、客观条件、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是动态的控制。是指从空间上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子项目,直至每一个设备零件、材料单件,每一项工作、技术和业务,都要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水平。
2、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所以,要重点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3、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业主的质量责任
项目业主要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允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结束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成本控制;重要性
一、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经济成本就是从建筑工程项目确立开始,一直到建筑工程项目彻底验收合格完工以后,在这个期间内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算做建筑工程经济成本的范畴之内。对于该类成本的控制,必须充分利用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理念,采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行及时的调整与修正,最终达到将建筑工程的经济成本控制在预算的范围之内的目的。
2.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原则
从建筑工程项目自身的特性来看,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在施行的过程中,必须遵从以下三项原则,具体如下:
首先,要遵从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由于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是对施工环节以及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成本的全面控制。因此,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并不是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单独活动,而是依靠建筑工程项目的全体员工齐心协力才能够完成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全体员工必须遵从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的责任性与义务性原则,避免纸上谈兵的情况出现。
其次,目标管理原则。以管理方式的角度上来看,建筑项目工程的成本是由诸多的细化分项所组成的,所以,在施行建筑项目工程经济成本控制时,要充分注意到各个项目管理之间的相似性,目标相同,便可以以相同的管理形式进行。
二、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对工程项目的重要性
任何企业的经营都是以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使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因此,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经济成本控制,并将其贯穿于建筑项目工程施工的全部过程之中,使其融入施工的各个阶段与环节,使建筑项目工程经济成本控制的理念深入人心。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对控制的理念与方法进行统一,并将其充分的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与管理的过程中。
三、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工程质量与成本控制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中,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将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使其无法满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对工程的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工程质量的有效提升,也可以有效的减少建筑工程项目发生安全质量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销。因此,二者之间看似没有任何关系,实则关系十分密切。然而,在实际的建筑项目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明确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许多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对二者重要性的认识。此外,忽视工程质量与成本控制之间的关系,不仅会导致成本上涨,也无法达到成本控制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2.建筑工程的经济管理工作不到位
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转变传统的思维模式与施工方法。然而,从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的思维模式与思想观念在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中依旧根深蒂固,许多施工企业依然采用传统的管理体制进行企业管理,缺乏对现代工程经济管理方式的理解与应用,施工企业传统的管理体制的存在,导致了企业的管理方法落后,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落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与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四、提升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水平的对策研究
1.加强项目管理中的成本管理
针对建筑项目的管理中,管理者要始终明确自身的管理目标,杜绝传统的管理方法与思维理念,采用全新的思想,通过科学的手段来制定项目的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各个项目实施责任分摊制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涉及到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因此,在对工程目标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要将经济成本、施工工期与质量等方面的因素视为相互独立却又相互相应的整体,将三者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来看待。
2.合理利用工程成本核算进行经济成本控制
专业的管理人员在工作当中,不仅会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设备材料更新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定期的检查,还会在每日工作结束前,对每天的工作情况以及产生的成本进行核算,一方面可以减少核算工作中出现的人为失误;另一方面可以使管理人员更好的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的成本核算工作可以以计算机为依托,对核算中涉及到的复杂信息进行汇总处理,最后将核算整理出的结果递交上级部门进行审核,并在通过后进行储存,以便今后的工作中进行参考。
五、总结
综上所述,经济成本控制对建筑工程项目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影响到建筑工程项目的工期与质量,还对施工企业所获经济效益的多少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必须要重视建筑工程经济成本控制的重要性,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达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作用;难点
中图分类号:TU8文献标识码: A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简述
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主要分为引入时期、推广时期和竞争时期。在引入时期,我国逐步把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计划经济转变成市场经济,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也开始被应用到房屋建筑工程活动中。在这个时期,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在国外的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进行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主要是在推广时期,这是国家开始重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加强了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并且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条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始具备了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在竞争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开始显现出来并且被人们重视认同。发展到现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已经成为房屋建筑工程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分析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与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很多外界因素例如天气、降水等都会影响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从而也就影响建筑效果。监理人员最主要的就是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其行为直接影响地房屋建筑工程的使用价值和功能价值,间接地影响建筑的效果。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可以通过对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内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等方面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可靠性。
2、房屋建筑工程进度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不只能在整体上对建筑施工工作进行控制,还能于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等阶段对建筑项目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管理。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初步实施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任务,对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进度、质量和标准进行初步的定位。在建筑施工活动进行的过程中,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进度对之前的相关进度、质量等要求进行调整和管理,从而实现了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3、房屋建筑工程安全
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保证是房屋建筑工程实施的前提。现在,随着许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人们很大的关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因此,一方面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除了要保证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能够按时完成之外,也要保证建筑施工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安全的,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另一方面,房屋建筑工程建立还要满足业主的需求,保证施工完成的建筑质量、安全性和舒适性。
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难点
1、管理缺乏经验
由于我国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重视的比较晚,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建设方面缺乏经验,传统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中房屋建筑工程行业的高速发展,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定位不够准确,这些问题都给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监理范围狭窄
就现在情况来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监督范围在不断的缩小,只有在个别环节管理人员才重视到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范围只有工程的施工质量,而对于原材料等方面,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样就使成本费用控制、建筑原材料质量管理和监督等重要环节形成了空缺,给房屋建筑工程带来了很多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这些后果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没有统一明确地指出,使得在房屋建筑工程原材料生产方面出现了“管理空白”。
3、员工素质不高
在这些公司还存在着一些工作人员的员工素质问题。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的员工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在岗位上工作,还有一些员工是缺乏社会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或者有其他行业转行做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他们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都不够了解,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
4、自身管理缺陷
除了社会没有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指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或者法律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公司本身也没有发现自己的管理方法或方式存在着不足。由于企业本身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公司条文等之类的书面规定,这就造成了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团队没有完成工作的标准,缺少管理基础,从而影响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所进行的施工监理工作。
四、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改善的措施
1、控制施工进度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是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能否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重要因素。对建设工程进行控制的本质就是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进度管理,也是降低房屋建筑工程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进度进行控制的方法主要有:
(1)随时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进度。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进度,根据工作进度对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设计进行调整,从而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能够及时完工。
(2)控制房屋建筑工程进度。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不能一味的追求及时或者提前完工,还要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这就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人员除了要对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进度、施工成本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也要监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能够保证建筑安全可靠。
(3)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工作完成之后,要认真负责的填写写《监理日志》。
2、全面监督建设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能只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有一部分进行监督,要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这样才能达到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监督目的。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督的时候,要严格遵循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每个细节、每个过程都要进行监督,不能。
3、增强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很关键的一个因素,监理人员的行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等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所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应该加强对公司相关监理人员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培训课,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房屋房屋建筑工程开展的过程中,监理工作的实施将直接制约着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及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显示性意义,是房屋建筑施工的一个关键环节。作为房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要认清自己的工作重要性,把握好施工的每一环节,确保房屋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高效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平国红.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分析[J]. 门窗,2012,08:259+262.
[2]钱春洪. 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分析[J]. 经营管理者,2010,04:237.
福建省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的基本政策(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