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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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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管理

第1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关键词] T型胎粪吸引管;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临床应用

[中图分类号] R72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4)21-0116-03

MAS(胎粪吸入综合征)是一种危害新生儿肺部的疾病,会引起多种并发症[1],减少出现MAS及预防严重并发症的关键是恰当及早处理胎粪吸入[2]。新推出的新生儿窒息急救流程中针对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建议采取胎粪吸引管连接气管导管,给予吸引胎粪。在配备胎粪吸引管之前,我院对羊水污染的新生儿单纯处理上呼吸道。自采用胎粪吸引管后,将其应用于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中,出现MAS的新生儿例数大为减少,症状缓解,治愈效率高,效果明显。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我院2013年1月~2014年1月出生的40例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为观察对象,依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20例和观察组20例。对照组男11例,女9例;胎龄37~39周,平均(38±1.2)周;出生体重2500~4000g,平均(3000±234.2)g;Ⅰ度羊水污染1例,Ⅱ度羊水污染8例,Ⅲ度羊水污染11例。观察组男12例,女8例;胎龄38~39周,平均(38±0.9)周;出生体重2543~4020g,平均(3009±232.1)g;Ⅰ度羊水污染2例,Ⅱ度羊水污染6例,Ⅲ度羊水污染12例。两组新生儿在性别、胎龄、体重、羊水污染程度等基本资料方面无显著差异(P>0.05),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采取常规气管插管,娩出后即刻用直径大的吸痰管处理口咽、鼻腔处的黏液及胎粪,随后进行洗胃,若心动缓慢,进行面罩正压通气。观察组:应用T型胎粪吸引管,娩出后即刻处理口咽、鼻腔处的黏液及胎粪,视为无活力的胎儿即刻预热保暖台采取气管插管,随后接T型胎粪吸引管,将其连接于负压吸引器,设置负压压力100mmHg,一边实施吸引一边后退,若胎粪较多、黏度大,重复上述步骤1~2次,每次吸引时间为3~5s,若心动缓慢,进行面罩正压通气。全部胎儿在出生后4~6h进行胸片检查,若肺野存在粗颗粒、羽状或片状阴影甚至表现出纵隔气肿、肺不张、气胸、肺气肿或有气促、紫绀、血氧饱和度降低、呼吸异常、吸气三凹等临床表现,诊断为MAS,两组出现MAS的新生儿均有针对性地给予抗生素、氧气、营养治疗,如有必要借助呼吸机促进呼吸。

1.3 观察指标

密切监测胎儿是否出现MAS,且统计两组患儿MAS发生率;两组经处理后的新生儿均转移至新生儿科进行观察治疗,主要监测胎儿生命体征的改变、有无并发症出现,有针对性地给予处理。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版统计软件包进行分析处理,组间计数资料的对比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两组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的治疗效果比较

见表1。对照组出现MAS 11例,占55.00%(11/20),经治疗后8例康复,治愈率为72.73% (8/11)。观察组出现MAS 5例,发生率为25.00%(5/20),经治疗后全部康复,治愈率为100.00%。由此表明,观察组MAS的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P

表1 两组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治疗效果的比较[n(%)]

2.2 两组并发症比较

对照组11例MAS患儿经治疗后出现并发症7例,其中2例为气胸,3例为呼吸窘迫综合征,2例为持续肺动脉高压。观察组5例MAS患儿中仅1例出现气胸。

3 讨论

3.1 粪染儿尽早给予气管内吸引能有效避免MAS

MAS的主要症状表现为呼吸困难,其引发因素为刚娩出的胎儿于宫内或产时吸入的羊水中混有胎粪[3]。为了防止出现MAS,及早恰当处理胎粪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没有配备T型胎粪吸引管之前,单纯使用直径大的吸痰管处理口咽、鼻腔处的黏液及胎粪,所取得的成效甚微,特别是对于气管内胎粪,不能有效清理[4]。国内通常借助气管内吸引管对呼吸道进行清理[5],因为气管吸引管的直径小,快速处理呼吸道有一定的难度,此外,多次重复冲洗容易引起肺部感染且伤害位于肺泡表面的活性生理物质[6]。新推出的新生儿急救流程在旧版的基础上有较大变革与改进,其中针对羊水胎粪污染,特别是Ⅲ度粪染,将其处理方法列为重点,怎样尽早有效合理地对待羊水污染新生儿是构建吸气的核心,新推出的新生儿窒息急救流程教材针对胎粪污染无活力新生儿,推荐在吸引器与气管导管间连接胎粪吸引管,采取吸引胎粪[7]。本院自配备胎粪吸引管后,针对羊水胎粪污染无活力新生儿,给予气管插管相连于胎粪吸引管对呼吸道进行清理,操作简便,能够迅速、完全地清除胎粪,对减少出现MAS及增加康复例数效果较佳。国内部分报道也提出采用胎粪吸引管清除胎粪能够明显减小MAS的发生率[8,9]。将负压吸引设施与胎粪吸引管相连,以清除声门下端呼吸道中的胎粪颗粒及黏稠物。胎粪吸引管的临床应用应当有一定的技术性,关键是要具备娴熟且迅速的气管插管技术[10],胎粪吸引管在吸引时,其开口必须处于闭合状态,否则漏气导致吸引效果欠佳,负压设定值为100mmHg,压力过高容易造成肺部的损害[11]。

3.2 应用T型胎粪吸引管的体会

本组研究在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中使用T型胎粪管后,总结出以下几点体会:①为保证快速简捷的完全清除胎粪,关键是选取恰当的导管。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易出现胎粪吸引综合征,进行紧急抢救时一定要快速选取与其气管内径相吻合的导管,可参照体质量 1 kg配备内径大小为 3 mm 的导管,在此基础上体质量每增大 1 kg 导管内径相应增大 5 mm 快速选取恰当导管。②对于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娩出后应当尽快予以胎粪吸引管以吸出胎粪,争取在自主呼吸前就实施。如有新生产生呼吸抑制或者窒息,必须在正压通气之前结束,防止胎粪被推入或者被吸入气道深部甚至达肺泡。③保持手控负压范围在 100 mmHg内,确保及时吸引胎粪。压力过高易伤及肺部,压力过低不利于吸出胎粪。④针对胎粪吸入量过多或者胎粪黏稠度大吸出较难者,插管后辅以拍背以及引流,对完全清除胎粪有利。值得注意的是,气管连接胎粪吸引管执行吸引操作时必须应由至少两名气管插管技术娴熟的医师相互配合,插管应至气管分叉部位或者气管隆突处,过深就会使导管入至右支气管,对清除左肺胎粪不利。⑤注意按期审查T型胎粪吸引管的质量,确保其始终为完好状态。若察觉包装破损必须禁止使用。T型胎粪吸引管是一次性使用物品,禁止再度使用。

T型胎粪吸引管主要有以下特点:①手控负压,操作方便;②吸引迅速、彻底,无需生理盐水进行冲洗,可防止稀释和损坏胎儿肺泡界面处的活性物质;③利于观测胎粪收集量,为下一步诊断和治疗提供依据;④安全有效,能减少医疗隐患。吕深等[12]采取“T型胎粪吸引管吸除法”与“气管导管内清除法”两条途径对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予以处理,回顾性分析羊水污染无活力新生儿MAS的发生率以及治愈率,结果显示:“胎粪吸引管吸除法”与“气管导管内清除法”相比,MAS发生率减小了14.5%,治愈率增加了8.2%。本次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MAS的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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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肖春芳, 张军, 黄晓莉. T 型胎粪吸引管在产科的应用体会[J].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2010, 30(5): 1216.

[4] 苏畅. 沐舒坦辅助治疗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临床效果观察[J]. 河北医科大学学报,2012,33(1):88-89.

[5] 潘家华. 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的诊治进展[J]. 临床儿科杂志,2008,26(9):823-826.

[6] 郝鹏锴,韩敬华,孙智勇,等. 气管插管对羊水胎粪污染新生儿的影响[J]. 中国实用医药,2013,8(2):58-60.

[7] 陈梅. 临床干预减少胎粪吸入综合征的效果观察[J]. 国际护理学杂志,2012,31(8):1353-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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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戴怡蘅,高平明. 高频振荡通气与肺表面活性物质联合治疗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的疗效观察[J]. 重庆医学,2013,42(18):2146-2147.

[10] Green DA. Adaption of suction connectors for use in meconium aspiration syndrome[J]. Tropical Doctor, 2010, 40(1): 33.

[11] Akazawa Y, Ishida T,Baba A,et al. Intratracheal catheter suction removes the same volume of meconium with less impact on desaturation compared with meconium aspirator in meconium aspiration syndrome[J]. Early Human Development,2010,86(8):499-502.

第2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测分析;合格率;不合格项指标

【中图分类号】R1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685-02

为有力保障我区农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进一步掌握我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情况,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探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新模式。现将2012年我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分析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1.1 全区供水供水概况

我区总人口679900人,其中农村总人口475621人,共有3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400多个村(居委)。全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厂(站)202个,供水人口473579人,在202个集中式供水厂(站)中完全处理36个供水人口307193人,部分处理59个供水人口84624人,未处理107个供水人口81762人。自供水人口2042人。开展水质卫生监督检测的39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覆盖农村人口数为452364人,占我区农村总人口数95.11%。

1.2 参与水质卫生监督检测的供水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39家集中式供水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区水务局下属供水公司,经营体制是集体,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两证持证率分别达100%。区水务局负责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管理;区卫生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督监测。

1.3 参与水质卫生监督检测的饮用水水源情况

24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水源是水库水;13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水源是泉水;2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水源是溪水。

1.4 制水工艺

39家集中式供水单位水处理均采用常规制水工艺流程,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水质沉淀分网格式絮凝池和水力循环澄清池,水质沉淀是泥渣循环澄清池,水质过滤分普通过滤池和无阀滤池。饮用水净水剂为聚合氯化铝;饮用水消毒剂为二氧化氯。

2 卫生监督检测

根据重庆市爱卫办对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工作要求,我区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分别对我区39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了水质卫生监督检测。

2.1 监测项目

水样监测项目共24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砷、镉、铬、铅、汞、氟化物、硝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游离余氯。

2.2 水样采集的容器和方法

水样采集严格按照GB/T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进行[1]。

2.2.1 采样容器 理化指标采样容器为玻璃瓶和聚乙烯瓶,微生物指标采样容器为灭菌玻璃瓶,同时按每125mL水样加入0.1mg硫代硫酸钠以除去残留余氯。

2.2.2 采样点设置 出厂水采样点设在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末梢水采样点为用户水龙头处,自供水采样点为盛水容器(如水缸)。

2.2.3 采样方法 采集理化指标水样前先用水样荡洗容器3次,采集微生物指标水样前先用酒精灯灼烧水龙头消毒,然后把水龙头完全打开,放水5~10min后采集水样了。

2.3 检测方法 按照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进行[2]。

2.4 评价方法 水质分析结果评价按照GB/T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3]。

2.5 水质检测结果数据分析

2.5.1 水质总体情况 共采集水样156件,自供水水质全部不合格,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情况差别不大,详细情况见表1。

2.5.2 不合格水样涉及的饮用水水源类型、不合格项指标情况 全年不合格水样共32件,不合格指标有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游离余氯,其中不合格水样件数的水源类型顺序依次是溪水、浅井水、泉水、水库水;不合格项指标项次数顺序依次是肉眼可见物、游离余氯、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详细情况见表2。

2.5.3 不合格指标原因分析 监督检测水样156件,合格124件,不合格32件,合格率79.49%,不合格指标有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游离余氯。不合格指标的原因[4]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我区2012年降水少,导致水源富营养化和供水单位采用分时段集中供水方式;②制水工艺落后;③供水单位管理有漏洞,未定期清洗清水池或水源水未经水处理程序;④管网老化破损。

3 存在主要问题

3.1 水源富营养化 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部分供水单位出现饮用水水源富营养化。

3.2 制水工艺落后 我区农村集中供水单位水处理程序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的传统制水工艺,面临目前的水源情况,不能达到理想的水质交货效果。

3.3 供水单位管理漏洞 供水单位为节约成本,不按标准规程清洗水处理池或不按水处理程序处理饮用水,致使饮用水中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指标超标。

3.4 管网老化破损 供水管网因使用时间导致自然老化破损严重,极易导致管网内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3.5 因为资金问题,我区供水单位只在供水集团公司一层设置检验机构和人员,下设各供水单位只设水处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对水质处理效果进行检测。

4 措施和建议

4.1 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频次和卫生执法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实时情况。

4.2 开展多部门针对生活饮用水的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3 加强对农村集中供水单位负责人和制水工的业务培训,加大对供水单位自检能力的建设。

4.4 改进供水工艺,改善水质。

4.5 政府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资金投入,改造制水工艺和供水管网。

参考文献:

[1] GB/T 5750.2-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S].

[2] GB/T 5750.2-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

[3]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4]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释义[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8-110.

第3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尽管有比较严格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我国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仍然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多所城市频现水污染事件,使得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堪忧。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山西长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输送管破裂导致苯胺泄漏,污染物沿河流入河北、河南境内致漳河流域水源受到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禁止人、畜饮用自来水,河北邯郸市区大面积停水。2014年4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了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经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监测显示,出厂水苯含量已超出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10微克/升。4月11日下午16时,兰州市政府通告: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出国家限制标准,未来24小时内不宜饮用自来水。此外,上海、江苏、广西等地也发生了水污染事件,广大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从我国目前水资源水质现状来看,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含毒废弃物的污染,作为供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均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2013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的数据统计,全年度对河流水质,湖泊水质,水库水质的检测结果显示为:(一)在接受检测的全国20.8万km的河流水源中,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4.8%,Ⅱ类水河长占42.5%,Ⅲ类水河长占21.3%,Ⅳ类水河长占10.8%,Ⅴ类水河长占5.7%,劣Ⅴ类水河长占14.9%。其中黄河区,淮河区的水质为差。(二)接受检测的119个主要湖泊,共计2.9万km2水面进行了水质评价。全年总体水质为ⅠⅢ类的湖泊有38个,ⅣⅤ类湖泊50个,劣Ⅴ类湖泊31个。对上述湖泊进行营养状态评价,大部分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贫营养湖泊1个,中营养湖泊35个,富营养湖泊83个。(三)接受检测的全国范围内667座主要水库中,全年水质为Ⅰ类的水库有31座;Ⅱ类水库301座;Ⅲ类水库211座;Ⅳ类水库66座;Ⅴ类水库25座,劣Ⅴ类水库33座。对646座水库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中营养状态的水库有375座,轻度富营养状态的水库有214座,中度富营养水库55座,重度富营养水库2座。可见,我国水资源水质整体形势仍十分严峻,全国大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亟待解决,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已成为当前重大的民生问题。

一、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分析

我国水法制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从1984年起,在总结我国水事工作的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水事立法之基础之上,开始制定我国的水事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在水法制体系中,《水法》作为母法,处于核心的地位,具有最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水法》是在1988年颁布的《水法》基础之上,经过重大的调整和修改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的,亦是饮用水安全保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现行《水法》强调了国家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治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以此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现行水事立法体系中,已经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三部水事专门法律,在这三部法律中,直接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立法宗旨之一,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等。该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在《水法》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对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当水源受到污染时,环保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特别是加重了对造成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有权对排污者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从而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升到了首要位置。

有关水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水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其中涉及到保证水质量,确保供用水安全的条例主要是《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2月16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该条例明确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的立法宗旨;规定了确保水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截至目前,我国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做出专门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行政规章,该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

如上所述,在我国现行水事法律体系中,只有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效力层级较低,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力度。此外,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安全的行政法律规范尚存在涉水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不明晰以及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由于现行立法对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缺乏明晰的规定,影响了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效率。如《水法》对水质监测没有明确划分环境保护机构和水资源行政主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权限;《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但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做出相应的财务安排。具体而言,作为专门立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门主管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水资源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也是过度分割。从横向上看,过多的部门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而它们之间的职责界限划分不是很明确。这不仅造成职责的交叉重叠,而且由于不同机构之间协调不力,还导致政策不一,有时甚至出现政策相互抵触的现象。从纵向上看,水资源管理是与行政管理边界相联系的。多数涉水管理机构只向本级政府负责,每个行政单元都负责自己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制定和实行,它们大多数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和工作重点出发,并没有充分考虑对水资源的完整性以及这个流域所产生的影响。

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水服务缺乏透明度。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供水企业所公布的水质监测数据范围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二是公布的数据简单,只是微生物、化学物质等监测结果,涉及自来水净化处理的设施和输水管网的质量以及末端水质监测数据信息没有公布。目前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困境如下:首先,供水企业公开水质信息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并没有对供水企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的强制性义务作出规定。其次,对公民对水质监测信息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当公民申请水质信息公开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十分零散,并且水质信息公开的程序也是很少见的,所以,用水人在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的获取和知情权的保障在水事法律制度中是缺位的。

(二)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析

在前述兰州水污染事件中,苯超标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癌作用,而居民已经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同时由于苯含量超标,在兰州市政府声明未来24小时不宜饮用自来水后,当地供水企业停止了向用户供水,使居民无法饮用自来水,只能饮用各种瓶装水,这些水一部分来自捐赠,更多的则是由居民自己购买。在恢复供水后,又需要打开水龙头放掉大量的已被污染的水。在污染事件影响持续的一段时间里,未见供水企业对广大兰州市民承担任何责任。邯郸市区的居民用水也同样因为漳河流域水污染而被迫中断供应,在这段期间本应得到正常供水服务的市民却不得不到超市抢购价格已被高抬的矿泉水。在这样的水污染事件中,毫无疑问,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请求权基础应当包括基于《侵权责任法》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和依据《合同法》关于供用水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不到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加害方、违约方似乎与受到侵害的广大民众没有什么关系,甚至出现了市民为了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起诉供水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法院以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理由拒绝受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的提出,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责任的概括。居民因饮用受污染的自来水,健康权受到侵害,虽然短时间内有害物质在体内潜伏并不会有明显的损害后果,但是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呢?致癌物质带来的人身损害是无法预计的。因饮用水污染而导致当地停止供应自来水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如邯郸市区各大超市出现抢够各类瓶装水的现象,一时间超市的瓶装水供不应求,并且短时间内又无法及时调货,所以一些卖家哄抬水价,而居民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不得不购买价格高昂的瓶装水。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比如餐饮业的经营离不开自来水的供应,因供水的停止导致闭门停业,这样商家的可预期财产收益下降。这些现象当属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

根据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对于普通的市场主体来说,水权制度和水合同债权制度是其主要的用水根据(其中当然包括饮用水)。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某些主体合法用水却不享有水权的现象,其中大部分情况下,用水人的用水根据即为水合同债权。例如,处在市区并依赖市政供水系统的家庭,其用水根据为基于供用水合同而产生的水合同债权。作为水合同债权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行为的供用水合同可以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商品;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标准合同,合同条款由供水方单方拟定,用水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水方需连续地供水,用水方需按时支付相应的价款。在水务市场化的今天,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用水合同本应成为约束供水方供水行为以实现公民的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是作为一种类型化的公共服务合同,供用水合同在合同法中只占据了三分之一条,对供水企业与用水人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也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只是规定其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制度。基于此,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是对饮用水从自来水厂到水龙头这一环节安全得以保障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在供水到户过程的义务与责任,有利于保障饮水人的健康权利,是对每位公民私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

完善饮用水安全立法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现行《水法》中增加专章对饮用水安全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完善相关水事法律制度;二是专项立法,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全面、具体地对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作出规定。鉴于我国当前严峻的水资源污染态势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梳理现行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旨在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实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该法于1986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作为饮用水保护的基本法,该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8〕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对水质标准、饮用水供水系统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法律制度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虽对饮用水安全做出了专门规定,但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除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外,尚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如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当下,应当梳理现行饮用水安全相关环境立法,在内容上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一些专项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新近针对近年来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加以整理和修改,结合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的饮用水安全规范,制定我国《安全饮用水法》。

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到供水入户的整个过程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对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避免各部门职能重叠,缺乏协调,遇到困难相互推诿从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大体分为四个环节:水以自然流动的方式或者以人为因素调取的形式,水到达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企业利用水泵设施将定量的水引入到供水企业的蓄水建筑内;供水企业将其引入的水进行消毒、净化、漂白等一系列工艺进行处理以符合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将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通过供水管网供给用水户使用。有鉴于此,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确立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的法律保障理念,将现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污染治理相分离的立法状态进行协调统一,将关于饮用水水源区的保护、水质监测制度、饮用水污染应急预警等制度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这样可以避免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分割管理,尽可能减少立法冲突、主管部门职权缺乏协调的现象发生。

饮用水水质安全关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健康,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其透明度,并着力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可操作性。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用水主体可以通过公告制度了解饮用水的水质情况,甚至了解饮用水的来源。供水企业向用水主体通报水质情况是定期进行的,如果水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供水企业会向用水主体公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应当建立公告制度,明确规定供水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要求供水企业定期公告自来水水质监测数据。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涉及到常规检验项目,非常规检验项目和一般化学指标共有106项,在不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禁止公开的规定外,凡是涉及到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项目和指标都应当予以公开。例如,水质各项指标的监测数据、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自来水取水源地水质的检测结果、城市输水管网的材质及清洁服务的时间和周期、自来水净化消毒的数据、自来水水质监测点和输水管网终端出水的水质监测数据等。目前,《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这一规定比较具体,有利于小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在今后完善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安全饮用水法》时可资借鉴。

三、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在近年发生的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的行政处理,少见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2014年4月22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被记者问及是否要主动对受损害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时回答最近可能会考虑,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研究。时至今日,在兰州水苯污染事件中用水居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的侵害并没有得到赔偿,供水企业也没有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种对于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模式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弱化了对供水企业以及其他加害方的惩罚力度,使法律的预防作用大大降低,不利于增强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杜绝和减少饮用水污染的意识。

基于此,除了从公法的角度要对饮用水安全进行保障,对导致饮用水污染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在私法的角度,上文已述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侵权,一是供用水合同。环境侵权是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以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环境侵权学界论述颇多,本文不再赘述。

供用水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供水企业虽是市场交易主体但却具有垄断地位,用水方在与供水方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用水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合同法》第十章把供用电、水、气、热力四种合同归为一类有名合同作出规定,没有专门的对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供用水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用水人基于供用水合同的合同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直接的立法保障依据,而供用水合同关乎公民的饮用水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因此,完善我国的供用水合同制度,通过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有助于对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例如:在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供水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强制缔约义务,保护用水居民得以持续用水的权利,以及供水企业的水质监测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以及供水企业在面对水质污染的突发事件时,该如何履行供用水合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供水企业供给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9 2)的规定时,那么供水企业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则,此时,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自来水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供水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用水居民的合同权利。

对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应着眼于供水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供水企业负有保质保量安全供水的义务。供水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及质量标准供水。当事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方有义务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用水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若供水方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供水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兰州市水苯污染事件中,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发现自来水受到苯污染后没有及时中断供水,致使用水方兰州市居民至少在24小时内饮用了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供水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请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供水方负有水质监测、水质信息公告义务。在发达国家,供水管网服务是24/7的(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并且全都能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供水方应当严格、审慎地履行该义务,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饮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负有事先通知用水方的义务。因供水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水或用水方违法用水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水方。未事先通知用水方中断供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给用户留有足够的时间作好停水准备,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停水造成的不便和损失。

第4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水质;调查

[中图分类号]R1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2-0279-02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饮用水的微生物污染在目前的农村地区是较为突出的问题。该油田位于农村,工人生活饮用水由油田采用自备井提供,但目前还缺乏相关监测资料。此次对该油田52个以浅层地下水为水源的井点的水质进行卫生学调查,并对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加以整理和分析,针对所突出的问题提出建议,以确保油田工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采样监测该油田作为工人生活饮用水的52个以浅层地下水为水源的井点的水质状况。

1.2 方法:2009年1月5~9日,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1]对各个井点的水样的采集、保存并进行30项指标的检测。即感官性状与一般化学指标(17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毒理学指标(9项):砷、镉、铬、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硒。细菌学指标(4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1.3 水质评价标准:菌落总数、砷、氟化物、硝酸盐、色度、浑浊度、pH值、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铁、锰、氯化物、硫酸盐共14项指标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评价,其中1个项目不合格者,该水样则被判定为不合格。

2 结果与分析

2.1 卫生学调查结果:该油田各油井点周围的环境卫生良好,每口油井范围内打一口机井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机井有盖,深度在10~20m之间,但离卫生间都不到50m,院内没有养殖任何家畜。原水未经任何消毒和处理,用泵抽到一个高位不锈钢水箱,用水管直接供水到厨房、卫生间等地方。采集水样的厨房水龙头周围的卫生状况绝大多数良好。

2.2 水质监测结果

第5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1安全供水工程水源选择根据《额敏县地下水资源勘测报告》知项目区地下水较为丰富,项目区地下水补给来源有:降水入渗,河道入渗,渠系入渗,田灌入渗,平原泉水回归。地下水年补给量为:530×104m3,可开采量:300×104m3。目前项目区共有机电井7眼,年提取地下水90×104m3。项目区附近无任何地表水资源。因此,本工程水源采用地下水。2水源水质、卫生防护及水质净化2.1水源水质要求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2006)的要求。因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选择水源时,应以水质良好为前提和基础。2.2水源水质检测经额敏县疾控中心于2010年6月21日在项目区的水源地(地下水)采样进行水质化验,水中各项指标都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拟建水源水质符合一级水的标准。3水源卫生防护本工程供水水源为地下水,水源防护措施如下:⑴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并经常巡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⑵取水管井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等情况确定。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工程单井保护半径为200m。为保证水源不被污染,水厂周围有2m高的砖院墙将水厂与外界隔离,以保证水厂周围不受污染。⑶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渠道),不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和漫溢到井中。⑷下雨时,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中。无工业污染源。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4水质净化、消毒措施鉴于输水线路较长,有可能在提水和管网配水上发生污染,故须设置消毒设施。本水厂选用二氧化氯发生器生成二氧化氯气体进行消毒,给水工艺流程系统。3水质监测为使供水工程运行中供水符合卫生标准,需要对供水进行经常性水质检测,便于掌握水质变化、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要求,结合本次水厂的具体情况,水厂建立化验室及水质检验设备,配备专职化人员,化验员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并且持有化验员上岗证,对水源水、出厂水的居民经常用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供水站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县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应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表11.2的要求。

二、饮水安全工程设计

1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额敏县加尔布拉克农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0.1952万人,水厂总供给水量为2425m3/d,确定工程等别为Ⅳ等。2供水方案设计综合考虑工程安全、经济、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当地有利条件,在满足水源、水量、水质、水压等条件下,本着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地、少占农田、节约能耗、便于运行管理、积极采用被科学试验和生产实践所证明的经济而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原则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比选。加尔布拉克农场于1995年实施了饮水安全工程,由于受当时设计、施工及管理条件的影响,经过多年运行,管网老化严重,已不能满足供水要求。2005年加尔布拉克农场通过农民自筹,对首部进行了改造,新打机井一眼,新建蓄水池一座,购置变频设备一套,通过改造基本可满足供水要求,但依然存在管网老化的问题,每年需维修数次,从而直接影响了供水的安全性。本次工程对管网进行更换,新修管网配套建筑物。由于加尔布拉克农场饮水安全工程只是对现有管网进行更换,因此不改变原有供水方案,仍然采用抽取地下水变频供水的供水方式。3供水管线管材比选本工程供水管道较长,供水水压变化大,选用管材应满足供水压力,性能良好,以保证供水正常运行,现对两种管材,即UPVC塑料管、玻璃钢夹砂管进行比选。经过比选,选用UPVC塑料管。经分析认为:玻璃钢夹砂管的水力技术特点与UPVC管基本相同(如糙率,为0.0084,沿程水头损失计算公式中流量指数为1.77,管径指数4.77,摩阻系数为0.000915),并且其力学特性,耐久性更优于UPVC管,对玻璃钢夹砂管和UPVC管进行不同管径单位造价对比。经比较,玻璃钢夹砂管在管径为300mm以下时,其价格均高于UPVC管。经计算,本工程最大管径为125mm,因此,本饮水工程的供水管道均采用UPVC管(ф63以下用PE管)。4工程验收的水质检验为确保供水工程的供水安全卫生,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管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疾病预防控治中心、环境卫生监测站对水厂供水水源进行水质检验、验收,水质检验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2006)中规定的指标。疾病预防控治中心、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理和评价,水质符合标准并取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结语

第6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通讯作者:尹宁

【摘要】 目的 了解桂林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变化状况,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方法 对2009、2010 年桂林市所辖12个县1个城区农村集中式供水309、287个监测点水质结果进行分析。于2009、2010 年丰水期(7月)、枯水期(3月)进行水样的采集、检验和评价。结果 2010年水质合格率为33.10%,2009年为17.31%,2010年水质合格率高于2009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9.29,P0.05 ),在各项检测指标中,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合格率在95%以上。毒理学指标合格率达100%,微生物指标合格率最低,2009年、2010年微生物指标合格率分别为48.98%、60.56%,而总大肠茵群合格率分别为22.01%、39.52%,这是造成桂林市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国家重点投资的饮水安全工程水应加强消毒管理,水质合格率有待提高。结论 对村级饮用水管理人员应加强培训,强化饮用水消毒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卫生意识。防止和减少水源受到微生物污染。

【关键词】 水; 农村; 卫生调查

随着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力度的不断加大,饮水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已成为国家重点解决的问题。为了解桂林市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质污染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笔者对2009~2010 年广西桂林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进行了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桂林市所辖12县1城区2009年、2010年已建成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监测点,含国债资金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非国债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别对2009年、2010年309座、287座饮水工程水质监测点进行枯水期、丰水期期的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情况进行采样监测。

1.2 方法

1.2.1 调查方法和内容 对桂林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消毒设备使用情况采用统一制订的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现场采集枯水期(3月)和丰水期(7月)水样,每次采集出厂水、未梢水各一份。监测指标共19项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哨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与消毒有关的相关指标。调查内容包括监测县的供水方式、水源类型及消毒设备使用情况。

1.2.2 水样采集、保存和评价标准 检测方法按照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对监测点进行水样的采集、保存和检测,评价方法按照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其中1 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水样不合格。

1.3 统计学方法 监测资料和数据经审核后,统一采用直报系统“农村水专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 进行数据的录入。采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率间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以P

2 结果

2.1 水质总体合格情况

2.1.1 水样水质合格率 表1可见,2010年水样水质合格率高于2009 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9.29,P

2.1.2 各项指标合格情况 表2可见,2009~2010年桂林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间,2009年桂林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细菌学指标合格率低于2010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3.97,P

2.1.3 微生物指标合格情况 表3可见,桂林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中微生物指标合格率水平较低,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合格率分别为78.67%、30.40%、39.80%,其中,以总大肠菌群合格率最低,2009、2010 总大肠菌群合格率分别为22.01%和39.52%,成为影响水质的主要指标。

2.3.4 不同供水方式水质合格情况 2009~2010年桂林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不同供水方式水质合格情况,以完全处理水的合格率最高,但也仅为37.88%左右。见表4。

2.3.5 不同投资类型供水工程水质合格情况 表5可见,2009~2010年国债项目和非国债项目水质合格率分别为25.03%和24.94%,其中2009年国债、非国债水质合格率分别为17.80%和17.37%;2010年分别为32.82%、33.33%分析结果显示,国债项目水质合格率与非国债项目水质合格率相持平,差异无统计学意(χ20.02,P>0.05)。提示桂林市国家投资的饮水安全工程没有真正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2.3.6 不同消毒方式水质合格情况 表6可见,2009年、2010年有消毒设备并按要求使用的合格率分别为36.5%、42.5%,2010年按要求使用的略高于2009年,两者相比,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88, P>0.05);国债与非国债方面,按要求使用的水质合格率分别为41.8%、37.7%,无统计学意义(χ20.92, P>0.05)。提示饮水安全工程没有按常规做好消毒工作,消毒设备使用率低。

表1 2009~2010年桂林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情况

表2 2009~2010桂林市农村生活饮用水不同指标合格情况

表3 2009~2010年桂林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

表4 2009~2010年桂林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质分析情况

表5 2009~2010年桂林市不同投资类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末梢水水质合格情况

表6 2009~2010年桂林市农村集中式供水消毒效果水质合格情况

3 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桂林市农村集中式供水2010年水质合格率(33.54%)与2009年(17.64%)相比有所提高,说明饮水卫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视,在水质处理、消毒方面均好于2009年,尽管2010年水质合格率好于往年,但桂林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状况仍较差,尤其是总大肠菌群超标严重,2009年~2010年集中式供水水质总大肠菌群合格率分别为22.01%、39.52%,还远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说明桂林市农村集中生活饮用水受污水、粪便污染较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对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监测结果表明,其水质合格率与非国债工程相持平,经卡方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桂林饮水安全工程还是没有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水质卫生没有得到促够的重视,造成水质合格率低的原因:一是在水源的选址上由于受资金的影响,一些工程水源选在田地、菜地旁,水源水受污染严重;二是工程完工后缺少必要的管理人员,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三是没有很好的利用现有的消毒设备,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使用不完善或不使用, 消毒工作没有得到促够的重视。防止和减少水源受到微生物的污染,加强对饮用水消毒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农村饮水卫生工作的重点。应加强对村级饮用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饮用水消毒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卫生意识。防止和减少水源受到微生物污染。

参考文献

[1] 钟格梅,唐振柱,刘展华,等.2007~2008 年广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分析. 环境与健康杂志,2009,26(4):325-327.

第7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本镇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是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镇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第八条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卫生防疫机构(或自来水公司)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

第8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200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消息,全世界有11亿人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联合国的报告指出,在贫困地区,有80%的疾病是由饮水不安全引起的。每天约有2.5万人因此而死亡。享有安全饮水已作为人权的标志之一。联合国甚至警告:如果世界人口持续增加,到2025年,全球1/3的人口将不得不为获得安全的饮用水而苦恼。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挑战。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又是一个水污染严重的国家。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一些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引起社会对饮用水安全的广泛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持续增长,公众对饮用水的需求越来越大,而饮用水安全却面临严峻形势。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但人均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世界上最贫水的13个国家之一。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大量工农业和居民生活废水污染水体,使水资源紧缺加剧,致使目前不安全饮水人数依然较高。

我国饮用水状况堪忧

饮水安全指的是既要有水喝,饮用水又是安全卫生的。它受制于水资源量和质两方面。目前,我国87%的城市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源,50%的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湖泊中约有75%的水域受到污染。我国的自来水与世界相比尚属低标准安全水。即使达标的自来水,在输水管网、高楼水塔中也会造成二次污染。老百姓喝到的水往往达不到标准。

农村饮用水微生物指标超标,状况堪忧。部分农村饮用水主要来源于大自然的泉水、井水等,基本上不采取什么净化措施就直接饮用或煮沸饮用。我国农村饮用水主要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等问题。据调查,目前2亿多水质不安全的农村人口中,有8000多万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370万人饮用水砷含量超标,饮用苦咸水的有3850万人,饮用被严重污染的地表或地下饮用水涉及9080万人,4410万人饮用水中铁、锰等超标。农村饮用污染地表水的人口主要分布在南方,饮用污染地下水的人口主要分布在华北、中南地区。水源污染,造成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易导致疾病流行。有的地方还因此引发伤寒、副伤寒以及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随着农村农药、化肥用量的不断增加,加剧了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水中污染物含量严重超标。由于水源恶化,直接饮用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的农村居民饮水质量和卫生状况难以保障,导致介水传染病暴发、疾病流行等。

城市供水紧张,水源受污。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安全问题逐步显现,并且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非常突出。近年来,城市供水体现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缺水城市数量增多与缺水程度逐步加重并存。全国的建制城市中,有2/3的城市存在缺水问题,北京、天津、济南、大连等城市缺水形势越来越严峻。二是城市水污染、水环境恶化问题突出,水源地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氯、氟、耗氧量等主要指标超标,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城市水污染相当严重,浙江的杭嘉湖地区、广东的深圳市等水污染表现尤为典型。三是兴建调水工程成为很多地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重要措施,不仅北方地区修建了调水工程,南方的很多城市也提出了兴建调水工程的构想和计划,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城市供水问题越来越复杂,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城市饮用水主要来源于自来水、纯净水等。自来水由市政自来水公司集中供给。作为饮用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城市水源受到工业污染。自来水虽经加工,但难全面达到卫生、安全的各项指标。输出管道长期使用,缺乏必要的维护、清洁措施,不少管道发生渗漏、结垢、锈蚀现象,多种病毒、细菌等微生物滋生;有的输水管道竟有藻类滋生,严重影响水质量,造成输送中的二次污染。

二是因水中铁、锰、色度、浑浊度和细菌指标等超标,锈蚀层形成生物膜,与消毒剂发生反应生成消毒副产物,造成二次污染。生物膜老化剥落时会出现突发性污染(引发“黑水”现象),进一步造成管网破损。因管网二次污染,使城镇供水从出厂水流经管网到水龙头时,水质合格率约下降10%。

三是我国自来水厂大都使用氯为主要消毒剂,有机物在氯化消毒过程中与氯作用,不但增加氯耗影响消毒效果,而且生成多种氯化消毒副产物,其中大部分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据调查,饮用氯消毒水的人与癌症死亡率密切相关;水体中种类繁多的有机物绝大多数对人体有急性或慢性、直接或间接的致毒作用,有的还能积累在组织内部改变细胞的DNA结构。

我国城市自来水水质明显低于国外发达国家。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多数水源的原水水质相对较差、污染严重、水中浊度和色度及有机物浓度偏高;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水厂仍然主要采用常规给水处理工艺,对某些特殊有机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有限,难以充分适应不断变化的水质。

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我国的生活饮用水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形势严峻。这一现状急需得到合理的控制和改变,以确保13亿人民的饮水安全。目前,我国饮用水现状可以概括为:饮用水在农村正在向“温饱”靠近,在城市正在向“小康”迈进,差距悬殊。

饮用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7年7月1日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一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和限值在饮用水安全性的次序中,生物性指标(微生物和原虫)依然放在首位,对水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饮用水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水源地污染

一切事物都要追溯到源头,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要受到严格的保护。近几年,环保、卫生和自来水系统多方检测数据表明,水污染类型已由20世纪60年代的微生物污染为主、70年代的重金属污染为主转向现在的有机污染为主。以地表水为水源的饮用水源95%以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水源中有机污染物明显增多,且检测出国内外公认的多种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以及造成动物和人类生育能力下降及其后代生存能力减弱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质。

在城市扩张过程中,部分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大规模侵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导致保护区的范围不断缩小;不少地方不但原有排污口的排污量有增无减,还不断地在饮用水水源上游新增排污口,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大量未经审批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近建设;部分地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上游仍存在钢铁、化工、制革、造纸等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偷排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生活污水无序排放和农业面源污染导致氮磷污染日益突出。目前,我国水体污染物中来自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的大约各占1/3。农业面源污染还没有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化肥、农药过量施用和大量畜禽粪便淋溶渗透进人水体,二者导致部分水体氨氮浓度明显上升,水华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藻毒素污染直接威胁群众健康。目前,全国约有65%的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耕地中的有毒物质可通过环境界面的交换和迁移,致使水质恶化。

问题二:水质污染

生活饮用水中有机污染物、藻类、病原菌或其他致病微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物以及硝酸盐、氟等化学物质超标是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水质问题。生活饮用水水质主要受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和配水系统制约,需要有与水源水质相匹配的合理水处理工艺、卫生的供水系统(配水管网和调节构筑物)以及有效的检测手段才能保证饮用水水质。我国城市供水多数采用常规的水处理工艺和液氯消毒,对污染物去除效果差,消毒副产物问题严重。村镇供水普遍缺乏必要的水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水质检测设备,有水处理设施的多数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分散式供水、小规模集中式供水的村镇几乎无水处理设施,群众直接饮用水源水,造成饮用水中细菌指标、污染物、有害矿物成分超标问题严重。

问题三:常规水处理工艺受到挑战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自来水是安全卫生的。其实,因为水污染,自来水屡屡受到影响,使人们对自来水的安全性开始提出质疑。

目前,我国自来水的处理技术依然沿用100年前的传统工艺,即“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净化”,将江河水或地下水简单加工成可饮用水。经过一个世纪的洗礼,当代的水质现状与100年前的水已经截然不同了。传统的水处理工艺对降低浑浊度、去除水中悬浮物有较好的净化消毒作用,但对目前以有机污染为主的微生物污染则不能彻底去除,致使有机污染物、农药、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和藻毒素在出厂水中时有检出,甚至超标。加氯消毒还会形成危害更大的氯代有机物(THM)。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开始规模化推广膜处理技术用于自来水的生产。

问题四:自来水管网污染、二次供水污染

我国大城市的输配水主管道许多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安装配备的,经过半个世纪的氧化和腐蚀,由于物理、化学、电化学、微生物等的作用,在给水管道的内壁会逐渐形成不规则的“生长环”,且随着管龄的增长而不断增厚,使得过水断面面积减小、输水能力降低并严重污染水质;加之城市自来水管网年久失修、维护管理不力,管网渗漏高达20%以上,甚至达到40%,造成二次污染,安全堪忧。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建筑迅速增加。高层建筑的供水设施与低层建筑不同,低层建筑是由自来水厂通过管道直接供水,而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则通过二次供水设施才能获得。通常,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高位水箱、低位水箱、水泵、输水管道等设施。自来水首先进入低位水箱,然后通过水泵输送到高位水箱,再通过重力作用供给高层各用户。由于管理不善、存放时间长等,造成二次供水污染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直接结果是饮用者出现恶心、呕吐、腹胀,严重的甚至发病,危害身体健康。

问题五:水型地方病

水型地方病问题主要是高氟水、高砷水和苦咸水问题。高氟水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东北和黄淮海平原地区。长期饮用高氟水,轻者形成氟斑牙,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因饮用高氟水而引起的这些病症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往往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因病致贫。在氟病区,由于氟斑牙、“桶圈腿”、驼背病屡屡发生,直接影响青少年入学、参军、就业和婚嫁。有的地方,村民身高只有0.8m~1.4 m,出现了“矮子村”,村民承受着生理和心理的巨大痛苦。高砷水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山西、新疆、宁夏和吉林等地,受影响人口约200万人。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可造成砷中毒,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饮用苦咸水人口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北的华北、西北、华东等地区。长期饮用苦咸水可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

问题六: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

饮用水不同于食品,某种食物出现问题时,可以选择其他食物来食用,而水则无法选择和替代。城市供水是城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就不得不大规模地展开清理行动并切断数百万民众饮用水的供应。

近年来,大范围的水污染事件不断在媒体上曝光,可以说惊心动魄。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的头等大事。针对不同原因而引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对策

严格实施饮用水源地划区监管。以饮水安全为目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止一切开发活动;在其他类饮用水保护区禁止新上污染项目,取缔保护区内的围网养殖和直接排污口,特别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加大投入,强化水源保护能力建设。国家和地方财政应增加投入,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充实农村水源常规监测、管理的人员编制,促进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经常化。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物普查制度,开展定期监测。

建立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针对我国水源污染严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急剧增加的趋势,应尽快建立水源地水质实时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并真正落实,提高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供水安全。

完善供水体系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供水管网的防护,对已经锈蚀的旧管道应采取措施及时更换和维修;新建自来水管网尽量采用防腐性能好的优质管材,并做好金属管道的定期防腐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减少饮用水的二次污染。要合理设计蓄水池等贮水设施,设施内壁采用新型优质材料,规范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障周围环境的清洁。坚决制止自来水管网与其他用水管道相接以及蓄水池与消防水箱或其他用途水箱的互用行为。

提高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加强针对新饮用水国家标准的人员培训,加强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减少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中水型疾病的罹患率。加强企业管理,杜绝排污现象。

第9篇:生活饮用水管理范文

关键词:优质;地下矿泉水;节约建议

1概要

彭阳县城位于茹河河谷两岸的中间地带,上至白阳镇李寨沟,下至彭阳县水文站,东西长约4.43km,南北宽约1.15km,县城所辖面积5.10km2,县城现有人口约26 800

人。县城所辖面积内地下水资源较丰富,现有机井5眼,井深均在350m左右,其中自喷机井一眼,日出水量2 700方,水质所含微量元素达到了国家的界限标准,为复合型矿泉水,县城所辖区内日用水量约为1 800~2 000方。

2县城地下水开采利用情况

彭阳县城目前供水主要依靠自来水公司院内的自喷机井,该自喷机井年可开采量约为101.80万方。目前县城年用水总量约为68.78万方,其中工业用水9.72万方,商业用水11.30万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27.17万方,行政企事业单位用水20.59万方。根据彭阳县国民经济社会中长远发展规划,按16%的增长速度进行预测,到2010年县城总的用水量约为125万方,到2020年县城总的用水量约为551万方。根据宁夏水文地质勘测局对彭阳县城内布井的抽水试验进行论证分析提供的成果,得出彭阳县城内地下水的日可开采量约为15 485方,年可开采量约为565万方。按照目前的使用情况,地下水资源的利用程度为12%,到2020年可达到98%,因此县城内地下水可开采的潜力还很大,有待进一步的开发利用。

3节约使用建议

根据目前的利用情况,尽管县城所辖面积内的地下水资源有很大剩余,为了能给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地下水资源,作为优质复合型的地下矿泉水仍有很大的留用和节约使用价值,提出如下节约使用建议:

3.1加大宣传力度,让县城地下水质的优越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城市居民从心底里感受到水资源的珍贵,从而达到爱水,护水,节水的效果。

3.2利用水价的调节机制,增强居民的节水意识。

3.3引导城市居民实行一水多用、循环复用,提高水的使用效率。

3.4大力倡导城市居民安装卫生节水器具,增强居民节水的科技意识。

3.5采取联网供水措施,将店洼人畜饮水工程与县城供水工程联网,可使店洼人畜饮水工程的剩余水量向县城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3.6加强供水管网管理,及时排查由于锈蚀、破损、老化而产生的滴、渗、漏、跑、冒现象,减少供水管道的输水损失。

3.7对居民的非生活饮用水采取另开水源,在石头崾岘水库右坝肩拟建取水井一座,扬至赵洼山头,建500方调蓄池一座,通过配套供水管网,向茹北区、茹河生态园区、县城内主要建筑工地及绿化地带、县城非生活饮用水提供水源,达到节约优质地下矿泉水的的目的。

4节水效果分析

通过对各种节水措施的定量分析,可得出如下节水效果。

4.1据调查在实际生活中居民生活饮用水占生活用水量的20%,另外的80%为生活非饮用水,主要用于家庭冲厕、洗衣、拖地、绿化等,将这部分水得到循环复用后,可节约非生活饮用水15%,按县城2020年的用水总量,年可节约水量约26万方。

4.2通过安装卫生节水器具,可使居民生活用水量的80%(生活非饮用水)节约20%,按县城2020年的用水总量,年可节约水量约34.70万方。

4.3根据店洼人畜饮水工程供水规划设计,年可向县城提供水量9.30万方。

4.4通过加强供水管网管理,可使目前供水管道的输水损失由现在的8%减少到4%,按县城2020年的用水总量,年可节约水量约22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