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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情况及问题
“带薪休假”早在多年前已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此后数年,国务院一直未制定出台具体办法,直到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施行,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应享权利作出详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刚性约束不够,使得带薪年休假成为很多人眼中“写在纸上的权利”,部分企业更是将其作为一种奖惩手段,与立法初衷不符。
2012年4月,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的“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只有3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该调查表明,带薪休假的软肋在私企。2012年10月,文汇报联合上海大学上海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就带薪休假问题对212位上海市民进行电话随机调查,其中,49.53%的市民“每年都能足额享受”带薪休假,12.26%的市民“每年只能享受一半天数左右”的带薪休假,另外38.21%的市民“没有休过带薪假”。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差、实施难,不仅影响到职工个体的基本权益,造成职工缺乏休息调整而过劳工作,同时、还会带来劳动效率下降、劳动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等社会问题,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施行近5年的情况下,《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把基本落实带薪休假的目标设置在2020年,引发众多讨论,不少人提出:希望带薪休假的落实能够提速,为此,笔者建议从完善政策法规层面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推动。
建议将“带薪年休假”视同为职工应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在性质上将其视同为职工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同样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休假权利,同样在不能实现休假时,应支付三倍日工资;两者的区别在于:带薪年休假是满足条件的部分职工享受,并且不是固定时点,而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休息时间。以“法定节假日”性质来定位“带薪年休假”,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认识到这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视其为理应享有的权利,如此可有效摆脱用人单位推诿、职工压抑诉求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从保护职工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出发,可以缓解职工“过劳”状态,避免产生职业压力症,甚至“过劳死”。
建议更多地赋予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职工感到“有假难休”的主要症结是在需要假期时无法得到假期,所以形成科学、合理的带薪休假安排制度,是解决带薪年休假难以落实的核心,其突破点应该是尽可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假期安排主动权,努力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和职工的休假支配权。建议可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的方式从多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完全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交给职工,授权职工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应予准许;二是用人单位于年初提出框架式的带薪年休假安排方案,由车间、班组等层面负责调度落实;三是用人单位制订较为详细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或者实行提前一个月预告制,使职工可以根据休假计划对个人事务预先做出合理安排。
常见的认识误区
进入旅游旺季,企业的年休假计划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轮回,不妨检视一下本企业现行的年休假制度,看看您是否也步入了这些误区。
误区一:职工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视为放弃。这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误读。根据该条例规定,实施年休假强调“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体现用人单位的主导作用。职工未主动提出休假申请,不能推定其放弃休假。单位主张职工“放弃带薪年休假”,需证明已主动安排职工休假、未能休假是职工本人原因以及职工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否则仍需向职工支付年假工资。
误区二:职工入职不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职工享受年带薪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均符合上述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曾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算跳槽到新单位不满一年,也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入职当年已在原单位休过年假的,不影响在新单位按规定休假,只是休假天数要按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
误区三: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可以一并规定。有些单位为提高职工的积极性,给予职工的年假待遇高于法定标准,但没有明确该年休假的性质。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任A公司销售经理,月薪10000元,2015年1月提出辞职。2014年李某应享受法定年休假5天,而按公司规定可享受年休假20天,李某当年已休年假3天。李某要求A公司按300%的标准补发17天的未休年假工资23448元,该公司则认为李某已休3天法定年假,未休福利年假无需补偿,仅同意按200%的标准额外支付2天的未休年假工资1839元。劳动仲裁委认为,A公司对于李某所休是法定年假还是福利年假无法举证,故认定为福利年假,裁决A公司按200%标准向李某支付5天的年假工资4598元。A公司在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和职工约定福利性补充年假值得提倡,但也混淆了两种假期,未明确法定假和福利假各占比例、优先顺序及未休福利假的补偿标准,这些都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误区四:发放全勤奖可替代安排年休假。有些用人单位将带薪年假和事假混为一谈,有这样一个案例颇能说明问题。B公司2013年没有执行年休假规定,年末公司给当年无缺勤的职工包括王某每人发放了1200元的“全勤奖金”。王某离职后,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B公司则称全勤奖就是考虑职工未休年假额外发放的补偿金,如休假就不能领取全勤奖。最后,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B公司的主张未被采纳是因为年休假属于法定假期,应视为员工出勤。即使王某休了法定年假,在其正常出勤的情况下亦不影响获得全勤奖金。
误区五:职工提出辞职,当年无需安排其休年假或支付年假工资。有些用人单位以为,职工本人提出辞职时自然年尚未结束,属中途离职,不是公司不安排休假,而是因职工个人原因造成这一权利不能实现,所以没有补偿。这一观点亦有失偏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就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的年假支付年假工资。并未区分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在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年假工资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
如何防范年假风险
近年来,因带薪年休假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新的增长点。为防范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从填补规章制度漏洞、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入手。
建章立制,确保实施年休假计划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本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审批程序、休假期间待遇、未休假的补偿标准等,使年休假的实施有章可循。上述规章制度要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制定,且向全体职工公示,这是发生争议时规章制度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前提。根据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进行年休假安排并确保实施,定期督促职工执行年休假计划。
规范流程,与职工互动留存证据
一方面,规范流程管理。综合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意愿,编制全体职工年度休假计划并公示;规范年休假审批及销假程序;部门如实考勤,人力资源部门要将职工年休假申请表留存备案,同时对职工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另一方面,针对重要事项交由职工签署确认,其中有三项内容较为重要:(1)单位核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时间以及累计工作年限需由职工确认;(2)职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假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并保存。通常做法是向职工发放《年休假安排通知书》,职工在通知书下方的签收栏中签字表明自己的态度是接受还是放弃;(3)在考勤表中体现出已休年休假天数,交由职工确认。
明确区分年假与福利假
有些用人单位规定了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高出法定部分视作员工福利。为避免纠纷,建议用人单位首先明确区分法定休假与福利休假;其次应当明确未休福利性年休假的补偿标准,比如因单位原因无法安排的给予一倍补偿或顺延至下一年等;再次要对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的先后顺序加以规定,因未休法定假要支付300%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可规定优先使用法定假,法定假休完方可申请福利年休假,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在请假申请单上分别标注为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的方式来实现。
按年度结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如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安排职工休年假,单位须在年度内补发应休未休天数的年假工资。发放年假工资时,单位应将该项目在工资明细表中单独列出,不要与其他项目如绩效奖金、全勤奖金等项目混同或一并发放。最好在每年度发放完毕后,制作结算单或确认书,交由职工签署,以证明双方对该年度年休假问题已无争议。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广东、天津、辽宁等省市法院认为年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而北京、安徽、湖北等一些省市法院则比照劳动报酬的时效处理,理论上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起的未休年假工资均不超过仲裁时效,故在这些地区,宜将2008年起的年假工资均结算清楚,要求员工签署确认。
做好离职前年休假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未休年假则可享受到300%的工资报酬,所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的工资成本要远高于安排休假。如果用人单位准备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工已表达解除劳动合同意向,应在职工离职前集中安排其将未休年假休完,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的休假安排在时间上应明确、具体,并需向职工送达休假安排通知书。如果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休假,可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无需额外支付年假工资。
落实年假制度,政府不应缺位
带薪年假的争议,折射出的是企业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的现状。带薪年休假在缓解职工过劳状态、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使之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已至少五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国务院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更是给出了“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时间表,而该项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立法部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的共同努力。
加强立法,完善细则
《劳动法》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并未赋予该制度以强制性。2008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激活了年休假制度,但该条例仅属行政法规,刚性约束不够且一些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及早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成为强制性规范,与“法定节假日”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并建立、完善实施细则,解决顶层设计问题。比如应明确未休年假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年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拒不执行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不尽如人意,“民不举,官不究”成为常态,缺乏为劳动者争取福利的主动性。笔者认为,应建立年休假执行情况定期督查制度,重点督查小微企业、餐饮、建筑行业及一线职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加大追责力度,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对严重违反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予以媒体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许多地区在年休假的监察、监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山西规定将带薪休假写入劳动合同;重庆将带薪休假纳入单位考核;西安规定,单位要将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评优资格将被取消。
完善休假激励机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固有的传统观念也是影响带薪年休假落实的因素之一。单位认为职工休年假会影响工作,还会增加人力成本,而职工担心因休假收入减少或失去工作岗位。因此,有必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劳资双方认识到只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才能更好地投入工作,才能保证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用人单位要摒弃推诿、逃避的心理,劳动者要大胆反映休假需求。只要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可以做到双赢的。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
第二条 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员工请事病假累计15天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休年休假需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表,店面销售主管以下人员可向店经理递交申请初审,交人事培训部审核批准;店面销售主管及以上人员通过店经理呈送副总裁审核,董事长审批;办公区文员及各部门管理者交人事培训部审核,副总裁审批。批准后的申请表交人事培训部存档备查。
第六条 年休假与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能连休;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一日间任何部门不安排人员休年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分三次休完,每次不能超过五天,不能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八条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与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基本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任务重,年休假不批
案例:
张某是一家私营药厂的中层管理人员,该药厂生产的药品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畅销,市场上供不应求,时有断货。工厂效益好,工人工资高,可他们从来没尝过年休假的滋味。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常常被以工作忙、生产任务重不予批准。尤其是管理人员,连周末休息日都没有。“五一”、“十一”,法定假日都不准休,当然更谈不上年休假。在这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老老实实放弃年休假,要么就回家。
说法: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这是《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适用劳动法,执行劳动法年休假的规定,私营企业毫无例外。
支招:
效益不能遮盖一切,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张某所在私企的侵权行为,张某等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执法监督,对其不执行年休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工作不满一年,没有年休假
案例:
柳某是某私营星级大酒店的服务员,她和其他五名同事是年初从其他酒店跳槽过来的。这个酒店地处国内著名景点,以接待国内外游客为主。酒店规定,员工在国庆、春节等长假、黄金假期不得带薪休假。在旅游淡季,年休假还是有的。前提必须是在本酒店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柳某和几名同事,只能向今年的年休假说拜拜。
说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这里的“1年”、“10年”、“20年”,是以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的。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支招:
“内部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酒店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五十条的规定,因休假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就此,柳某和其他几名同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休完产假再休年休假,妄想
案例:
某私营制衣厂裁剪女工何某,因怀孕生产,产前产后按规定已休息了98天。她累计工作2年,她准备占用年休假再休息几天。为此她向老板提出了申请,得到的答复是:“所休产假的天数,已大大超过了其应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产假后不能再休年假” 。休了产假再休年假成了妄想。
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支招:
何某累计工作2年,已满1年不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何某应有的5天年休假,在休了产假后仍可享有。用人单位不法剥夺,何某可以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先请求工会、妇女组织协调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法定假日休完再提年休假,只能辞职
案例:
中年职员王某,是一家大型私营企业经销部的工作人员。因为该厂产品质量好、信誉高、市场需求大,很畅销,不愁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作相对比较轻松,每天工作8小时,周末休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按规定放假,一切按部就班。王某的连续工龄已达5年。最近他准备利用年休假,带着老婆孩子回家看望父母。企业领导对他提出年休假请求,很反感。批评他说:“元旦、春节、国庆、清明、端午、中秋你没少休,该满足了。还休什么年假。要休你可以现在就辞职。
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和《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享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和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支招:
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领导的认识是错误的。王某如因主张休假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王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主张赔偿金。用人单位不付,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只能义务奉献,没有年休假
案例:
孙女士,某大学文科毕业,好不容易在一家私营企业找了一份秘书的工作。作为一个年轻女性从事这个行业不易,她每天要陪企业老总出席各种酒会等应酬场合,不断受到来自各方人士的性骚扰。而且没有周末、没有年休假。得不到年休假工资,这一切都被“义务奉献”。录用上岗时企业老总和她谈话就明确指出,不肯作这种“义务奉献”可以立即走人。孙女士虽然对这些“奉献”心怀不满,可争取这个岗位的有学历人士大有人在,为了保住工作,孙女士不得不忍受。
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支招:
年休假不是福利,可有可无。他是一种必须执行的法律制度,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开年休假工资是违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孙女士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这种被“义务奉献”,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辞职、辞退后要年休假工资更没门
案例:
28岁的于某,年龄不大可入职某大型私企多年。前不久赶上长假,搀扶着父母,携带着妻小去外地旅游。跋山涉水,看名胜古迹,品当地风情。全家集体外出难得。长假到期,他电话申请年休假,想多玩几天,老板没批,就晚归了几日,竟被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离开时,于某要求企业支付没休部分的年休假工资。企业以因“旷工辞退”为由拒发,并称:员工辞职、辞退后,要年休假工资没门。
说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没休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支招: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与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没有关系,就是旷工乃至违法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在单位没休的年休假,也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付年休假工资。应付的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法拒付,于某可依《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责令支付。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9年4月,王女士進入某電子製造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標準工資為2500元(人民幣,下同)/月。2011年3月8日,王女士向公司提出辭職,理由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規範、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王女士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在本次糾紛的庭審中,王女士認為,因公司未按相關條例安排其年休假,現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應休但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資報酬。
但公司方稱,2011年王女士在公司未做滿整年,不應該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王女士年休假工資,要求法院駁回王女士的這一仲裁請求。
仲裁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王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滿1年未滿10 年,應享受相應年休假天數。仲裁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工資2500元/月為計算基數,並按照日工資的200%計算公司應當支付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律師簡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辭職員工是否可以享有年休假?年休假工資報酬發放日工資的200%還是300%?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對於此條款,在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理解方式:有的觀點認為,僅在用人單位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者時,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入職年限,按照當年已工作的時間折算並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對於員工提出辭職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而另一種觀點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只是一種狀態的描述,無論提出解除的主體是誰,用人單位都應當根據未休天數支付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該份判決採用了第二種觀點,認為只要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無論這種解除是由勞資雙方中哪一方行使解除權而實現的,都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根據一、《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二、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廣東省企業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粵勞社發[2009]7號)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在本年度內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資報酬,其中包含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收入。日工資收入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折算。
從上述條款可以得出: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實際包括兩部分的內容:一部分為正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另一部分為日工資的200%,該部分具有補償性或懲罰性。在實踐中,由於勞動者正常工作,在工資結算時,實際上公司已經支付了法律規定300%工資報酬中的100%,因此,上述判決以日工資的200%計算公司應當支付的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差額。
律師建議
企業在遇到上述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應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書面告知其休完至離職前的年休假再行辭職,並保留相應書面告知、送達證據。這樣企業就無需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修年休假工資報酬。這種做法可以在上述情形下更好地維護企業權益,減少企業的補償成本。
法律援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日期:2008-09-18)
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包括当知青、参军、临时工等时间),均应当累计为工作时间。
2)怎样计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可否分段休年休假?
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减出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6)职工年中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答: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7)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何享受工资待遇?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其他计酬方式确定的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相同。
9)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0)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可否高于法定标准?
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11)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12)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适用上述职工。
13)船员的年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船员的年休假按其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不低于其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1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起始时间?
答: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何时发放?
答: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1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日工资标准?
答: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17)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这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
答: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