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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苏亮,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刚一年,在家人支持下,在浙江温州开了家数码店。可最近,他的店遇到了资金周转问题。
借钱给小胡的是小朱,也是个80后,但小胡并不认识。小朱在温州一家广告公司上班,有些积蓄。“存银行的话,收益太低了。”小朱说。
根据双方的意愿,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速贷邦”进行了撮合,小胡拿自己的家用轿车做抵押,借到了小朱的资金。
这笔钱的运转,是温州综合金融改革的一个小案例。
拉开民间借贷阳光化序幕
胡苏亮告诉记者,他当时挑选了一家融资中介机构后,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登记完毕,就开始等待贷款评估。“我想用汽车作抵押,评估结果是最多可以贷款7万元,但店里发展只需要5万元。”
作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组成部分,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4月26日挂牌成立。这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后,在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也被视为温州民资向阳光化探路的标志性一步。
借贷登记中心经温州市政府批复同意,由14家法人、8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注册资金600万元。中心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登记、融资对接服务等。
据了解,只要借贷登记金额突破1万元,市民到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都是免费的。中心负责人徐智潜说,登记中心是带有公益色彩的纯服务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的登记和,同时帮助进行资金配对,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对接平台。
目前,在服务中心的二楼大厅,已经入驻的不仅有宜信、速贷邦等从事民间借贷融资对接业务的中介机构,还包括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华东公证处、温州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配套服务机构。
“只要借贷符合法定利率,私下达成协议的借贷双方就可以到中心完成登记。”温州市鹿城区金融办副主任姜辉说,通过登记中心备案后,民间借贷将被置于阳光下。
徐智潜说,过去由于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者的月利息一度高达3分或者是4分,登记服务中心的成立可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通过市场竞争,有效地降低借款的利息。
另一方面,由于以前民间借贷多为个人“私下协议”,一旦借款方没有能力还款,贷款方会非常被动。而由于民间借贷信用系统缺失,借款方往往还会继续借款,贷款方不得而知。“通过中心的登记,借款方一旦有逾期还款等不良记录,就会被记录在册,影响其今后的借款资信。”徐智潜说。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表示,成立登记中心的目的,就是让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降低投资风险,“借贷双方可以见面谈利率、谈条件。入住的贷款服务公司则提供公证、担保以及法律等专业服务”。
让民间金融有合法身份
虽然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只是崭露头角,但事实上温州民间资金早已跃跃欲试。据悉,仅速贷邦一家中介机构,试营业一周,已经有5000余万元出借资金前来登记,最少的10万元,最多的500万元。
而在温州,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复至今仅一个月,除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还成立了民间资本管理中心;在为新增30家小额贷款公司寻找主发起人中,一改以往的审核制,实行市场化招标制;为了助阵“金改”,面向全国竞争性选聘108名金融人才。张震宇认为,这都是金融领域中的新尝试。
据了解,温州此次将重点推进五大领域金融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组织体系;大力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培育和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风险防范。
而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健全民间资本市场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被列为改革四大重点。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认为,温州的金融问题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民间资本多,但投资渠道狭窄;二是温州中小企业众多,但融资渠道不畅;三是民间金融高利贷化严重,致使借贷企业不堪利息重负。
据统计,温州的民间资本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但资本的逐利性使得地下金融无序生长。
“温州问题是中国金融问题的一个缩影。”周德文说,“炒钱”之所以如此轰轰烈烈,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与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即金融垄断和利率双轨制。这可以说是造就了温州民间炒钱现象的制度性温床。
“对于民间资本来说,本次金改设计了不少投资途径。”张震宇说,让不同量级的资本,进入不同领域。
比如,对一般老百姓,政府拿出一些基础设施项目,让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债券股份形式进入。对于拥有50万元、100万元或200万元的群体,就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拥有千万元级别的资本,可以参与新型的金融公司;除了这些,手头有活钱,不管数额多少,都可以放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阳光放贷。
“这样,民间资本可以堂堂正正地进入金融业,在金融业有了一席之地。民间金融有了合法身份,就不必灰色化生存。”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说。
“局部试水为全面金融改革探路”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构想,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方案同时提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各类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等目标,希望为地方金融规范化探路,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方案设置了包括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等12项任务。
周德文认为,局部试水意在为全面金融改革探路。每一项任务对温州金融改革都至关重要,有助于民间借贷的破冰。
据了解,为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的实施指导和帮助协调工作,浙江省专门成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温州市也将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协调小组”和若干工作推进组,协调和推进各项改革的具体工作。
而围绕如何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温州已列出了包括今年将新推3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设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一揽子方案,并在全省率先推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入围资格招投标制度。
在政策利好之下,温州的民间资本也已顺势而为。继去年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正式成立,温州第一家民资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也已挂牌试营业。温州乐清、瑞安等地的3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1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将陆续挂牌经营。
一、民间金融的主要形态
我国民间金融形式多种多样,按照组织化程度高低和风险大小不同,可以分为无组织形态、互形态和盈利性形态。一是民间金融的无组织形态。民间金融的无组织形态是指,以一对一或一对多为特征、融资双方直接借贷资金的分散型民间融资活动。借贷关系主要在比较熟悉的人之间进行,是民间的一种无组织的拆借活动,也是我国民间金融最原始、最简单的形态。民间金融的无组织形态主要包括私人借贷和民间集资。二是民间金融的互形态。民间金融的互形态是指,以小范围的血缘和地缘相结合,成员间进行互助合作性融资的有组织的民间融资活动,主要为解决成员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临时资金周转问题。民间金融的互形态主要包括合会和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等形式。三是民间金融的盈利性形态。民间金融的盈利性形态是指,以自有或社会资金、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作为第三方进行的商业性融资活动。盈利性形态的民间金融包括:典当行、私人钱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中的P2P、众筹和网络小贷公司等。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与问题
(一)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第一,对民间金融的旺盛需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中小微企业、个体经济、“三农”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迅速扩张,由此形成了对融资的强大需求。而它们的融资需求,或由于正规金融分支机构的大量缩减和资金的集中调控而金融服务缺位,或由于正规金融贷款战略的“抓大放小”而被排除在目标客户之外,或由于正规金融的融资门槛较高而被拒之千里。这些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只能转向民间金融。
第二,民间金融的自身特有优势。首先,民间金融手续简便。民间金融主要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维系交易双方契约关系的往往是伦理、道德、传统、宗族等非正式制度,因此民间金融要求有一定的诚信度,很少要求有规范的担保。其次,民间金融融资快捷。民间融资没有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再次,民间金融信息对称。民间融资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可以通过各种非正式的信息渠道,详尽地了解借款人的信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个人社会往来,更容易克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
第三,大众创新创业的有力助推器。民间金融自身充满着创新的激情和活力;从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看,由于处于创新、创业期的企业需要快捷的资金支持,同时又缺乏相应的财务等硬信息,正规金融很难及时出手相助。而门槛低、手续简便、融资快捷正是民间金融的特有优势,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和P2P,能够有力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第一,经营的高风险性。一是民间金融的脆弱性。(1)资金来源的脆弱性。民间金融资金供给者多为小企业和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收入较低,如果不能收回出借资金,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2)资金中介机构的脆弱性。民间金融机构的规模偏小,缺乏政府信用的支持,即使经营良好,对于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有限。(3)借款人的脆弱性。求助于民间金融的往往都是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的中小微企业、个体户及居民个人。二是民间金融的不规范性。民间金融手续不规范,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常是在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操作流程和手续较为简单,过于依靠个人信用和道德约束,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的程序;自有资金比例低,长短期贷款结构不合理,容易陷入流动性危机。三是民间金融的投机性。由于缺乏金融监管者和政府的指导,民间金融活动具有投机性和盲目性。
第二,弱化宏观调控效果。在总量上,表现为信用的单向扩张性。当国家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时,由于对民间金融缺乏调控手段,加之民间金融的逐利本性,民间金融仍会继续大量地进行融资活动以获取高额回报,部分抵消了紧缩货币政策的紧缩效应;当国家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时,宽松货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民间金融市场由有限的放松逐步变为超额度的扩张,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结构上,当国家实施信贷政策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时,部分民间资金流入限制产业或行业,使信贷政策的产业调整效果大打折扣。
三、试寻我国民间金融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引导民间金融向组织化方向发展
非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如自然人之间的个人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民间集资,是民间金融的简单形态,具有分散性、隐蔽性、脆弱性和简单化的特点。它的分散性加大了政府引导和监管的工作量,隐蔽性增加了政府引导和监管的难度,资金实力的脆弱性和手续的简单化,加大了其经营风险。为此,有必要引导自然人之间的分散化的民间金融向组织化、机构化方向发展。组织化的经营方式,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民间金融活动的适度监管,另一方面也能部分降低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引导民间金融向组织化、机构化方向发展,需要创新建立形式多样,基础多元的民间金融组织,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的互助合作组织和小额信贷组织,以增加民间金融组织化、机构化的载体。
(二)引导民间金融向更高形态的递次演进
民间金融只在一定的社会网络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内具有效率,一旦超越这一范围,其交易成本就会加大,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呈现先降后升的“U”形状态,但不同形态民间金融的“U”形状态的位置不同。随着社会网络范围的扩大,其客户层次必然发生转移,而不再是原来的金融弱势群体。因而,社会网络范围扩大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寻求组织形式的进一步演进,其契约形式逐渐市场化,内部治理结构也逐渐复杂化。
(三)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及地区都曾经有一定规模的合会性质的金融组织经规范后,逐步转化为中小企业银行、共同信贷机构等正规金融机构,这些成功的案例值得我们借鉴。我国一些盈利性形态的民间金融经过不断的规范和完善,发展到一定阶段,待其能够有效解决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问题后,可以将这部分民间金融引入正规金融市场,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可设立地方性金融机构比如村镇银行或者社区银行,提供类似于民间借贷的零售型、人力资源密集型的社区金融服务。
[关键词] 农村 民间金融市场 问题 对策
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供给问题突出。尤其是在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之后,农户和乡镇企业货款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剧。而国有金融组织的缺位为民间金融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非正规金融组织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民间借贷的敏感点就是利率,发生争执的焦点也是利率。银行利率是经过国家宏观调控指导意见的一种执行利率,而市场利率是根据物价水平,盈利水平自然变动的利率。现在“不超过银行四倍”的利率是以银行利率为基准点的,虽然上下可浮动,但仍是“固定”到银行利率基准点上的。这就难免有“银行”导向之嫌,不利于市场利率导向作用的发挥。无论如何,民间借贷的利率应是市场化的,市场化利率是目前世界各国银行追求的一个目标,民间借贷更应发挥其市场导向的优势。
2.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逐步从单纯的借款活动中分离出来,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农村地下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只能在体制外畸形生长,很难满足农村资金的需要,而且地下信用没有法律保障,仍然是采用口头约定的简单形式,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而且地下金融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首先农村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其次,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
3.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农村民间金融往往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是口头约定型。二是简单履约型。贷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4.农村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在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及贷款用途难以知晓及控制,便会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以后,非正规金融便为其融通资金,使国家的调控手段大打折扣。民间金融机构脱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很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是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二是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5.民间金融目前还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即使在改革开放以来,其一直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灰色状态生存。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也没有明确的业务管理部门,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存在缺少法律统一规范与有效监管问题。希望经济金融界人士讨论如何引导、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
6.金融供给机制与农村金融需求错位。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的深入,商业银行城市化趋势明显,保留的农村基层机构目的在于吸收存款,成为城市吸纳农村资金的渠道。邮政储蓄资金也大部分从农村流出。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为惟一支撑农村经发展的正规金融力量。但农村信用社受融资能力的制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经营商业化倾向,也影响了其为农村经济服务的积极性。
二、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发展与规范的对策
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的制度安排,发挥了民间金融作用,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在弥补农村资金供求缺口、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农村金融秋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将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并将过量的消费性信贷引向生产性信贷。
1.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民间金融也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而且具有自发性,在应对正规金融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时,民间金融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要放弃用正规金融一统农村金融的设想,正确认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可出台监管部门受权规章,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扩大政府财政税收,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
2.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服务“三农”。一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二是他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三是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自觉选择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四是他能够自动化、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 “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五是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接受相应的监管约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3.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农村民间金融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但其具有高利贷、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不可控制等缺点,有时会影响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市场金融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农村民间金融调控是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提高农村民间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要使农村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融资需求。
4.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在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方面,一是立足小额信贷组织仅依赖政府或捐助者的支持终会难以为继的现实,建立合理的商业化运作方式,增强其交易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二是鼓励独立的小额信贷专业非政府组织开展小额信贷,形成金融部门和扶贫部门宏观管理和监控,稳定和发展一支小额信贷专业队伍,建立长期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基本金融信贷服务的机制。三是规范提高小额信贷运作机制,发展规模扩大、覆盖面增加的有利时机,建立扶贫专业的机构,引入小组还款机制,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运行。四是成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和引导小额信贷的发展,这将有利于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规范小额信贷的运作,尽快结束小额信贷各自为战的局面。
5.建立农村民间金触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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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P2P网络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9日
一、研究问题及背景
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和互联网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凭借其方便简洁、能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交易自主、成本低廉等特点,最大限度地为个人提供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该市场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补充,还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重要途径,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被越来越多人重视。然而,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甚至影响到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有法可依,针对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各种问题,分析造成问题的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情况促使我们要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行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国内P2P行业相关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金融出现至今刚满10年,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需求者的需要,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在国外,基于研究背景的差异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学者们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更多的是体现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和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的研究中。Zopa作为全球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了市场模式研究的典型案例(Hulme,2006;Gonzalez & McAleer,2011)。Hulme(2006)以Zopa为例,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风险控制机制和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了预期,认为社区的互动原则是平台发展的基础,借贷双方及Zopa之间基于这种社区的理念,从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同时,Hulme还认为以Zopa为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在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中进一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Gonzalez & McAleer(2011)对比了美国的Prosper平台和英国的Zopa平台,结果显示两者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共性,对不同的贷款周期、信用风险和贷款规模的项目实施不同的风险控制是平台的重点,而投资人的策略、文化因素以及信誉对风险的影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考虑。在美国Prosper平台向研究者开放交易数据之后,对借贷双方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逐渐成为目前P2P网络借贷研究的热点之一。Kumar(2007)基于Prosper数据分析“硬信息”对于借贷行为的作用影响,认为“硬信息”对于贷款的成功率、贷款利率、贷款的违约率均会产生显著的影响。Ravina(2008)在对“硬信息”的分析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生理特征信息与借贷交易行为的相关性进行研究,认为在“硬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容貌和性别等生理特征的因素也可能成为影响借贷成功率及利率的因素之一,如果借款人的容貌相比其他借款人有优势,那么该借款人对应的借款项目的成功率会越高,得到的利率也会更低。同时,Lin(2009)对社会资本信息等“软信息”在借贷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社交网络在借贷活动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人更容易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并且贷款的违约率也更低。
在国内,由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起步较晚,所以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停滞在比较基础的阶段,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内容,可将研究成果划分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比较、制度建设、风险研究等方面。在网贷平台的介绍、运营模式比较方面,刘文雅(2011)、王继辉(2011)、王紫薇(2012)等认为孟加拉尤努斯教授首创小额借贷,P2P网络借贷属于小额借贷的网络形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体系中的空白;陈初(2010)对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进行了全面概括,将其分为四类: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的综合授信;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P2P”网络融资模式;专门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吴晓光、曹一(2011)对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提出了几项建议,其中包括:完善用户识别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P2P网站的安全技术。在风险研究方面,郭弈(2011)、苏莉娟等(2011)认为国内网络借贷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缺少抵押担保、欠款逾期无人追偿、第三方账户监管缺位,客户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张玉梅(2010)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个人信用风险问题难以回避,而且借款者的借出成本较高,风险只能由借入者独立承担,这种形式对现行货币政策是一种挑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更加广阔,结论分析也更深入。除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还包括了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借贷成功的影响因素、社会资本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这些研究成果都与国外透明公开的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以及社会习俗等因素密切相关,较为成熟、完善的研究成果为今后金融创新的研究领域提供了更多的研究基础。而国内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运营模式、制度建设和风险分析等方面,总体来说,国内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更为宏观,还较少对借贷双方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不够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扩大。这些差异也与国内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特点有关,P2P网络借贷市场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迅速,由于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的差异,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成为了研究热点。
二、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发展速度极快,但网络借贷网站身份模糊,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现有金融政策法规不完备,对其没有约束力,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着法律问题、监管问题、运营问题等多重风险,随着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很容易多重风险集中爆发。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合法性看,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对于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已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身份模糊,至今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也限制了自身发展。P2P贷款平台目前基本上都是以两种身份注册:一是投资咨询公司;二是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但P2P借贷网站的实质是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中介等业务。至今,P2P网络贷款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其身份不明导致监管部门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部门在这种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下,无法解决问题,同时,也让原本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大量民间借贷被迫转入地下,潜在风险加剧。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甚至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一直很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由此导致了P2P的监管真空,进一步加剧了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
1、监管缺位与监管错位并存。一方面P2P从事的网络借贷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由于迄今为止银监会并未承担P2P的监管责任,导致P2P真正的监管主体缺失;另一方面我国P2P大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由并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的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形成了监管错位问题。可见,我国P2P面临着监管缺位和监管错位的双重困境,这些问题构成了P2P的潜在风险。
2、监管内容不明确。此类网站只在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则是网络信息技术。然而,从业务性质来看,其从事的却明显是金融中介业务。但网站确实不属于金融机构,国家对民间借贷中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的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只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对其实施管理,因而网络借贷平台实质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3、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无进入门槛限制。在目前监管缺失的状态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系统无需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也就是说,借贷平台的借款数据无法体现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无法被人得知,监管机构就无法发现可疑交易。此外,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正当渠道获得的、闲散的资金,但是也不能排除其资金来源的不合法性,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查体系中并不对投资人的来源进行审查。同时,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途径。
(三)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在国外,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较为完善,个人信用有据可查;而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P2P平台无法通过调查手段准确获得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资料判断其还款能力的大小。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借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违约行为。此外,整个借贷行业会因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面临周期性信用风险,在当前P2P模式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出资人短期内大规模撤走资金的风险是存在的,这种流动性风险一旦大规模爆发,会导致P2P无法继续经营。
2、安全性风险。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P2P网络贷款中存在借款人进行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二是借款人面临着信息泄露的隐私安全风险。在当前的P2P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下,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从贷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周转,多数网络信贷平台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因此会发生资金沉淀。目前,沉淀资金的管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那么在时间差和监管存在真空的情况下,金融诈骗、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会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同时,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借款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业务流程中会涉及大量个人信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够规范和严谨,又缺少监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使得借款人填写在网上的诸多重要信息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2013年3月5日,开心贷平台注册用户信息被恶意篡改,登记的提现账户被申请提现8,000元,经调查网络借贷平台被黑客侵入,并修改了部分资料。该事件显示,网贷平台技术薄弱,账户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市场及政策风险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高杠杆导致的坏账和利率波动导致的不良贷款上。表1反映了国外相对成熟的借贷平台Zopa和Prosper的坏账率和收益率,由此可见高杠杆担保甚至是无担保对应较高的坏账率和收益率。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多通过鼓励分散贷款的方式对坏账风险进行控制,但是对于整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还是存在因为坏账累积造成资金断裂甚至公司破产的风险。(表1)
另外,作为经营货币的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利率的波动会十分敏感。当货币政策从紧,利率水平上升时,借款人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增大,转向P2P网络借贷平台,P2P借贷业务规模会迅速扩大,呈现逆周期增长的特点。但是当货币政策过于紧缩时,虽然业务规模扩大,但是此时实体经济会受到冲击,企业或个人收入减少,违约概率升高,P2P平台的不良贷款会增加,甚至引发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即为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弱化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公司虽然属于信息中介公司,但是由于其中介对象是资金,具备一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属性。由于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资金运作并不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无从掌握P2P网络借贷资金数量、投向及运营情况。随着P2P网络借贷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其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大量资金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统计范围之外,使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根据不完整的金融统计数据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削弱。
目前,银监会已经指出P2P网络借贷公司可能存在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演变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被洗钱公司、传销组织利用,以及使民间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等问题。作为一种存在于正常金融体系外的资金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随着规模的扩张势必会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三、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P2P网络借贷行业和平台存在问题的综合分析,可以进一步探究其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我国,P2P市场发展粗具雏形,因为它的“野蛮生长”和其“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特征引起的各种问题而被称为金融业的“野孩子”。国内P2P行业始于2006年,最近几年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并不断发展,但政府一直未对其进行管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什么政府一开始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约束呢?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是引进于国外,大家都不确定其是否能够在中国这片土壤环境下得以良好的发展,既然无法预料它的发展情况,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二是P2P网贷平台发展伊始,行业处于初步创新中,变化速度会很快,监管的难度也很大,并且过早的监管可能会束缚和压制它的发展;三是P2P理财公司发展初期规模比较小,尽管缺乏相应的监管,也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就如同婴幼儿时期的孩子一样,政府在P2P网络借贷发展之初,对其采取的是自由放养的教育模式。
而如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逐渐趋于成熟,尤其在2013年P2P网贷平台赚足了眼球:一方面借助国家金融改革之风以及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爆发而名声大噪;另一方面则因行业内频频曝出的违规及风险问题而备受争议。因此,现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时机已经成熟,亟须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从而降低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
(二)网上交易不易进行监管。除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模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使其面临监管主体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造成监管无法可依之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网络交易形式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管。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不易进行监管;同时,借贷平台的信息资料一般只有工商登记资料,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实地考察,对于网站的真伪很难辨别,极易被钓鱼网站利用成为欺诈工具;其次,平台的运营难以监管。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约束,我国P2P形成了多种运营模式,有的侧重线上活动,有的侧重线下活动,业务活动的差异性大,网络借贷平台的隐蔽性、匿名性、即时性使得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更加困难;另一方面P2P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员工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较大,这些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但由于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客户借款货款用途审核力度不够等原因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最后,平台的风险控制难以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拥有风险控制弱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不利于银监会和央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现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三)行业门槛低,行业自律缺失
1、行业门槛低。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低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是目前国内金融领域准入门槛最低的。P2P网络借贷公司至今没有自己的资金门槛,在工商部注册备案时,虽然不允许进行信贷经营备案,但是可以通过登记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方式避开信贷业务要求,获得工商牌照,并且互联网IP地址信息备案也相当容易,几乎没有限制条件。不仅公司备案登记简单,而且没有场地经营限制,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而有特殊要求。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增加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也为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带来了风险。由于P2P行业门槛较低,目前很多从事P2P行业的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没有自身的技术力量及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黑客的攻击。
2、行业自律缺失。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P2P网络借贷行业迄今为止没有国家认可的全国性协会组织,部分区域性小的行业协会也只有地方政府认可的身份,难以出台整体行业规范指导市场。在没有统一的行业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据市场化的需要进行着自我探索,寻找新的经营模式与盈利点,探索着所谓的改革创新。2013年,在小额信贷联盟的牵头下,几十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签订了P2P行业公约,但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地说,至今P2P行业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这给予了P2P网站比较大的自由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球”的业务活动,对于P2P平台的运营安全造成了威胁。
(四)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我国针对P2P网贷行业配套的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征信系统对P2P网贷公司的封闭性和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其中,前者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向P2P网贷行业开放,P2P网贷既不能作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源,也不能直接利用征信系统。正是由于征信系统的封闭性,P2P网贷公司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减少,增加了P2P网贷公司的运营风险,对P2P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而且各P2P网贷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后者则导致P2P网贷行业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二是对于金融基础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事实上,对于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来说,发生坏账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由于单纯中介性P2P只提供交易平台而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无法从根本上有效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容易产生坏账;复合中介型P2P则存在实现偿付力与盈利间的平衡问题。同时,在缺乏外部约束和监督的条件下,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发生的坏账无力追款,这进一步加剧了坏账发生的可能,加大了市场风险;三是对P2P网络借贷统计监管不足。一方面由于监管不足,高额利润的驱使可能使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弱化政策执行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P2P网贷平台的资金运作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控之外,在其发展至一定规模后,由于金融统计数据不完整,导致政府部门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平台运营体系,加上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能使P2P网络借贷得到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缺失、金融监管缺位、风险防范设施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保证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予以肯定。首先,制定P2P行业管理规范。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P2P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明确P2P的准入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运行等内容做出规定,规范我国P2P行业的发展;其次,出台P2P监管法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将监管重点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同时,也要赋予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的身份,用法律法规对P2P网络贷款的性质给予明确的界定,使其不再处于身份模糊的尴尬境地。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使其不仅可以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增强其竞争力。
只有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范,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给予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引,才能使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时有法可依,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摆脱监管真空的状况,才能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是对P2P平台进行监管等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责任。明确“由谁来管”是P2P网络借贷监管流程的第一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可以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模式,由于本质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所以指定央行和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联合一个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明确监管方、网站、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明确P2P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形式等。采取央行和银监会为主体,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辅助的监管体系,在具体管理上,可以授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其次,明确监管内容。首先应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建议尽快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将其经营范围与业务范围相统一,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使管理办法具体化、可操作性强。
最后,加强对网络平台提供信息的监管力度。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拘束性,使得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这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可行性强而且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于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力度。例如,可以鼓励公众等各界成员对网络平台信息进行监督。公众等各界成员监督,可以弥补政府和有关机构监管的盲区,有利于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透明度,对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起到很大作用。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体系中,日常运营的规范和监管是基础和根本。只有法律对其有一个正确、系统的规范指引,加之贷款平台的自律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才能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障借贷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
首先,健全我国征信体系。我国应该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从而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我们可以效仿国外建立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将个人家庭背景、工作情况、消费情况等信息纳入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形成连贯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提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对各类材料进行细致检查,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营造一个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氛围,加强诚信意识,减少欺诈行为。
其次,完善资金管理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与安全是公众目前较为担心的问题之一。由于在目前的资金交易过程中,P2P网络平台在某个时期出现了很大一部分沉淀资金,需要采用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其加以监管,以保证公众的资金安全。网络平台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资金转账流程,确认每一步资金的到位情况、责任人情况;对于用户因转账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则存入委托监管的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中,由银行对网络信贷平台的转账账户“专户专款专用”的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出具托管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这不仅能够提高客户资金账户的透明度,降低发生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同时也能够提升用户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任度。
(四)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由于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使得P2P网络借贷在交易活动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市场和政策等风险,因此需要我们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从而降低P2P网络借贷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明确行业门槛,加强行业自律。应制定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业标准以及准入门槛,改善P2P网络借贷公司良莠不齐的现状,为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交易活动制定一个清晰的标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目前,我国只存在有个别企业自发形成的企业联盟等组织,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因此,应在此基础上,着手建立全国性的、代表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共同利益、自律透明性强的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网络平台信息安全硬件和软件建设。一是用用户名/密码方式、动态口令、生物特征认证以及USB Key认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可以针对级别不同的用户设计不同的身份认证方式,确保用户身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二是在平台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要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三是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可采用TCP/IP协议中网络层的防火墙技术、VPN技术以及用于保障互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性的SSL技术等多种技术手段,对信息传输过程进行加密,以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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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贷不存”是商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机构,资金所有权、管理营运权与剩余索取权是高度统一的。所以,“只贷不存”的制度明显优于民间小额信贷制度。这不仅给了民间借贷这种“草根金融”一个合法身份,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开辟了一个重要渠道,也为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提供了“阳光化”的可能,而且还带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制度和组织形式的创新。它是农村金融市场一种新的组织资源,是我国农村金融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实现真正开放的第一步。因此,尽管“只贷不存”机构还没有问世,就已受到学界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但是,中国农户贷款需求到底有多大? “只贷不存”小额信贷贷给谁?在我国农村信用杜已经大面积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今天,还留下了多大的小额信贷市场空间?以及“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怎么贷?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深入研讨的。
理论验证
农村金融需求升温,产生和创造了新的小额信贷市场空间。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本世纪初期开始,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的发展滞缓以后,县域经济逐步回升,成长加快,金融需求增加;二是农村个体和私营经济逐渐活跃,也产生了新的小额信贷市场空间;三是农户家庭消费升温,主要表现为教育消费、住房消费等的升温。
国有商业银行收缩中西部地区农村机构网点,给小额信贷留下了部分市场空间。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加之市场化改革对利润的要求,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收缩力度较大。1998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5万个左右,且还在继续。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现存的县及县以下机构,贷款权较小,仅发挥吸储功能,每年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出的资金估计达3000亿元。近年来,农业银行基层营业部对农户的新增放款额和贷款户数已远低于农村信用社,放款对象集中于有担保、有抵押的个体工商户,业务的重心放在清收陈欠贷款,农业银行整体业务拓展对象已开始有组织地向城镇转移。
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有限,超负荷经营的现实揭示了小额信贷市场空间的存在。目前有较多的农村信用社,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存贷比较高,表明农村信用社资金短缺严重,存在过度使用资金的问题。比如,2005年5月底贵州省TR地区10个县(市、区)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比(见图1),其全地区平均存贷比高达95.1%,其中三个县农村信用社存贷比均超过100%。
实证检验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市场占有率不高,留下的市场空间较大。1999年出台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图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推行过去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推进的小额贷款,通过金融业务创新以改善对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农产的金融服务,达到化解农产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融资难题的目的。2000年出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2001年出台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直接推动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2002年初以来,中国农村信用社领域普遍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
据《中国金融年鉴》数据,截至2003年12月末,全国有97.6%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余额达1111.86亿元;有5585万农户获得了农产小额信用贷款,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产数的54.7%,占全部农产数的25%。到2004年底,中国2.3亿农产中约1.2亿农户有贷款需求,在农村信用社有贷款的农户超过6000万,贷款覆盖率占全部农户的25%以上,占有贷款需求农户的50%左右。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50%。这些数据说明农村小额贷款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已有的调研结论也表明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空间较大。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融资难,一直是中国农村信贷市场面临的突出问题。笔者在1998年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5省21个县的365个农户家庭的调研中发现,农户从正规金融渠道(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仅占总借款次数的38.43%,占借款总次数61.57%的借款行为是通过非正规渠道实现的(其中合作基金会占0.6%、民间私人借贷渠道占60.96%)。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2003年对安徽6个县18个村的217个农产的问卷调查表明,在样本农户524笔借款中,没有一笔借款来自商业银行;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借款有84笔,仅占16%;而民间借贷占79%。从借贷资金量上看,民间借贷约占80%,农村信用社仅占15%。四川社会科学院郭晓鸣2005对省内4个县17个村243个农产的问卷调查表明,通过农村信用社和私人借贷方式借款的比例分别为33.5%和66.5%,民间借贷仍然是农产借款的主要来源。
从农村小额信贷供给和需求角度的案例分析,看小额信贷的市场空间。笔者今年7月在贵州省TR地区从农村信用社和农产两个角度考察了农村小额信贷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其中乡镇农村信用社12个,问卷形式访谈农产503户,得到的主要结论有四个:
一是农户对贷款需求面较高,且中低收入农产贷款需求尤为突出。样本农产中89.04%(447户)选择了需要贷款,仅有10.96%的农户选择不需要贷款。其中,需要贷款的农户主要集中在中低收入农户群体(分别占需要贷款农产的57.27%和24.38%),不需要贷款的农户主要是上中等收入农户。但是,对选择不需要贷款的农户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在55户选择不需要贷款的农产中,仅有36户是因为自有资金可以满足需要而真正不需贷款(见表1)。因此,农户需要贷款或者借款的面是相当大的,农户的贷款需求面约为93%。
但是较多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没有从银行、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的经历(见表2)。样本农户中,约68.92%的农户曾经获得过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其中以中等收入农户居多,但是上等收入农户与下等收入农户获得贷款的情况差别不是十分显著;30.88%的农户没有得到过贷款,原因很大程度是上等收入农产不需要贷款,中等收入尤其是下等收入农户却更多的是难以获得贷款。
三是农村信用社配给农户的贷款的平均额度小于农产期望的贷款额度,贷款满足率较低。在178户被授信的农户中(见表3),获得5000元及以下额度的农户占55.62%,获得5000~10000元额度的农户占35.96%,1万~3万元占6.1日%,3万元以上额度
仅为2.25%。对于被授予的贷款额度,56%的农户认为很难满足需要。
对农户期望的最大贷款额度的考察,有94个样本农产做出回答(见表3)。其中30户期望贷款的授信额度在3万元以上,28户期望授信额度在1万~3万元之间,20户期望授信额度在5000~10000元间,另16户认为贷款额度在5000元左右即可。超过60%的农户期望获得的贷款额度在1万元以上。因此,较大部分农户期望的贷款额度远远超过农村信用社配给的贷款额度。
四是农产实际贷款额度较低,各地农产贷款覆盖面差异较大。从笔者所在的研究小组对11个乡镇农村信用社向20个村的农产所提供的贷款统计看,90.2%的农产贷款额度均在1万元以下,而高于1万元的农户贷款仅占9.8%。据其中资料完整的17个村的统计,2005年6月30日,农产平均贷款余额仅为4612.6元。与农户贷款期望的额度比较,实际的贷款额度显得过小,农户贷款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
同时,各村的农户贷款平均额度和农产贷款的覆盖面差异均较大。户均贷款余额最高的村是11754.6元,该村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种植业发达,且多数农产贷款是为了建房;户均贷款余额最低的村仅1507元,该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且多数农户贷款是为了发展种植业。
在统计的20个村中,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覆盖面差异较大。覆盖面最高的村达63.6%,覆盖面最低的村仅17%。
在一定区域内,由于农户距离农村信用社的远近不同、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经济条件不同,贷款满足度也有较大的差异。
建议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援助;平台
前言
近几年来,网络贷款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它最早在孟家拉国出现,是一种经济服务平台,这种新发展的金融模式是由孟加拉国的格莱忙银行的创始人发明的,建立之初专注于小额信贷服务,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信贷问题,这一经济模式对于世界金融的创新有重大的影响,后来这一模式逐渐发展成熟,被欧美等国家吸收,发展速度加快。我国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家本土化的小额信贷网络平台。自此,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迅速发展,短时间内成为我国金融界常用的交易平台之一。但是由于网络借贷这种新型的贷款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法律体制各方面都不健全,因此,可能出现贷款用途无法掌握、非法挪用贷款、非法集资、违约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网络借贷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了促进网络借贷的长期、稳定发展,文章对网络借贷法律援助网络平台进行研究,期望促进我国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1网络借贷法律援助平台建设意义
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为中小企业借贷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从全局来说,网络借贷平台有效增加了我国的金融供给,利于解决金融供给的结构性不足和总体性欠缺。在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互通共享的特点,实现了理财人和借款人的高效对接,其程序十分便捷,并且交易十分简单,降低了交易成本,加速了信息传播,也使中小微企业甚至是个体经营者融资成为可行的交易。网络借贷平台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供给,形成了市场多级生态的金融供给,有利于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同时,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是民间借贷透明化运作的尝试,是应对经济低迷,保持经济继续可持续增长的有效手段。但是,当前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很多运营不规范的现象,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这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不利,同时损害了相关主体的权益。为了促进主体的维权,应当建设网络贷款法律援助平台,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聘请专业律师在线解答他们的相关疑问,让他们了解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平台的约束,从而降低网络借贷案件的发生率,促使网络借贷平台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网络借贷法律援助平台总体设计
2.1平台设计要求
(1)扩展性当前我国的网络借贷案件逐年增多,涉及网络借贷的纠纷每年都以极高的速度增加,案件的数量在不断的飞速增长。由于案件数量的增长,网络借贷维权援助的工作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要求应用系统能够承受由于业务量增长产生的负荷。这就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有良好的系统扩展能力,足以满足今后不断出现的新的业务需求。(2)可靠性本网络借贷法律援助平台在设计过程中采用B/S结构,即便有大量的客户同时进行系统访问,系统也能够高效运行,应用缓存技术降低数据库服务器的负载,采用SQLSERVER2008数据库,确保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3)安全性由于整个网络借贷法律援助平台在网络上运行,因此,应该考虑网络外部和内部的攻击问题。为了保证整个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建立一个安全保障体系。平台采用CA认证技术作为网络安全保证,确保了网络借贷平台信息的安全,采用B/S结构,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独立存在,后台数据库和浏览器不能直接连接,保证了数据库的安全。(4)互通性由于随着技术的发展,平台需要进行技术完善、变换组织结构和扩充工作内容,因此,平整在不同的应用软件和网络平台上应该能够实现数据相互通信和共享,便于整个平台的运行。(5)可维护性要求软件的代码具备良好的说明文档和注释,支持和维护多个开发小组。
2.2平台网络结构图
网络借贷法律援助平台的网络结构采用了多台服务器,见图1,服务器包括应用服务器、WEB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为了确保平台的数据安全,采用了防火墙技术将内网和外网进行分类,应用服务器位于DMZ区。用户在对平台进行访问时,外网的用户只能访问DMZ区,并且只允许指定的协议访问。数据库服务器位于防火墙的DMZ区,为了防止受到外网的攻击,只允许应用服务器节点进入。
3平台软件结构设计
根据网络借贷法律援助平台的总体业务需求,应用B/S模式,也就是浏览器/服务器的体系结构,见图2。该体系结构方便后期的内网、外网维护和软件的,降低了后期的维护成本。根据图2可知,平台划分为客户层、表示层、业务层和数据层。客户层也就是客户端,通过计算机设备上的网络浏览器,采用Http向应用服务器发送信息,并接收返回的结果。表示层的作用是进行信息交换,由ASP.NET提供服务。业务层使用C#开发,通过调用业务逻辑模块程序,从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并处理返回的数据信息。数据层是用于存储软件系统的数据的存储仓库,采用的数据库为MicrosoftServer2008。
4平台功能模块设计
网络借贷法律援助平台有统一的运行环境、数据结构、业务流程。系统采用B/S模式,主要包括:网络借贷案件管理模块、网络借贷政策法规模块、在线咨询模块、系统维护模块,如图3所示。
4.1网络借贷法律案件管理模块
(1)案件登记案件登记模块的主要作用就是实现网络借贷案件的登记,平台记录下相关咨询人的信息及案件的详细内容,记录在平台的数据库中,并且根据设定的条件判断数据库中是否存在重复案件,如果有重复案件,平台管理人根据系统列出的案件列表进行处理。完成的操作如下:打开网络借贷法律援助网络平台,登记案件,记录相关的案件的违法情况、涉案人信息等相关的信息。登记案件信息之后,检查该案件在网络平台中是否为重复案件,如果不是重复案件则对案件进行登记,将案件保存在数据库中,同时生成案件编号;如果是重复案件,则将案件咨询的问题保存。案件登记之后,志愿者律师对这些咨询的问题进行一一回复。(2)案件处理案件处理模块,主要是处理新登记的案件,志愿者律师填写案件的处理意见,也可对未处理完成的案件完成后续操作。需要完成的操作如下,平台中选取未处理的案件;同时显示相关的咨询信息,律师填写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保存到平台数据库中。(3)网络借贷案例分析网络借贷案例分析模块中,精选了和法律规定相关的典型案例,帮助网络借贷相关的执法部门和使用者全面了解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和当前我国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监管法律,有利于网络借贷平台使用者更准确的识别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4.2网络借贷政策法规模块
政策法规用于处理政策法规信息录入、浏览、查找政策法规内容、打印等工作。政策法规管理操作如下记录网络借贷相关政策与法规内容,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根据政策法规类型浏览相关政策法规内容;输入查询条件,查找相关政策法规;打印政策法规内容。
4.3在线咨询模块
由于当前网络借贷平台还不规范,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该咨询模块可以邀请一些律师志愿者在线解答网络借贷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指导,提高维权效率。
4.4系统维护模块设计
本模块包括系统管理、系统备份、权限、角色管理和基本资料输入等。(1)用户管理。系统管理员把用户根据权限进行划分,并对角色进行定义和管理;(2)日志管理。包括系统操作日志、系统安全日志、维护日志等;(3)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员负责资料数据的生成,数据维护和导出的管理。系统用户可以根据权限设定导出相关数据。
4.5平台管理模块
平台管理模块主要是对平台的信息进行维护,管理平台的用户,添加、删除用户等。
5平台登录主界面的实现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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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改善对策;融资环境;信用体系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历史性的变革,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由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地位和“拾遗补缺”作用提升到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且近年来其年产值增长率持续保持在30%左右,并高于国民经济的年产值增长率。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相对于同等产值,中小企业可吸纳的就业容量约为大企业的1.3倍,2014年,仅私营和个体就吸纳就业人数约2.5亿。
但是,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也面临着市场竞争能力弱、融资难等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十多年来,浙江省的经济发展速度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国内生产水平一直占据中国第一,更是形成了独具一格的“浙江模式”。而在浙江省,中小企业占其全省企业总数目的99%左右,这对于研究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解决对策具有代表性意义。
本文将在阐述浙江省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及分析其困境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运用文献研究法、宏微观结合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从我国中小企业本身、相关融资机构和政府三个方面,提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二、浙江省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概述
浙江省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内源融资但自有资金过少。依据《浙江省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下文简称“报告”)可知,大多数小企业倾向于亲友和民间借贷,其比例高达50%,通过银行的占15%,通过典当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占8%,通过农村信用社的仅占6%。内源融资虽然具有自主性、低成本等优点,但也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有效需求。
浙江省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并逐年攀升。2014年浙江省工商部门的《全省民营企业景气指数二季度报告》指出,有52%接受调查的民营企业认为当前融资成本过高。在接受调查的中小企业中,有95%融资需求在一百万以下,74%只需要一到五万。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不同且借贷门槛较高,并且很多银行讲究“综合贡献度”,促使许多资金需求不足百万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引起银行的重视。这也使得部分达不到银行融资标准的中小企业转向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利率更高。另一方面,我国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基本都在30%左右,年利率更是高达8%,这导致即使达到银行借贷要求的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融资成本过高的烦恼。
资金链断裂,引发“倒闭潮”。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是无负债的,随着企业业务与规模的不断扩大,不得不进行融资。但由于外源融资渠道过窄、融资成本上升等原因,也导致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倒闭潮”。根据“报告”可知,约有31%的倒闭企业是因为后续资金不到位,导致难以经营而破产的,其中温州首当其冲。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验田与首发区,中小微企业约占其私企数量的99.8%。仅2011一年,温州已有上百名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和老板沾染恶习等原因倒闭。至今,温州仍未从这场极具特色的地域性经济危机中摆脱出来,成为浙江省致力打造的“资本之都”。
三、造成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
中小企业的内部融资限制是导致其面临融资困境的主要原因。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大多以家庭经营模式为主,生产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会计制度不完善,财务报表制定随意,真实性较差。根据“报告”可知,97%以上的浙江省中小企业都是以家庭经营模式经营的,企业管理和会计人员也多是自家亲朋好友,并不具备较高的从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这使得企业还不能作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对其盈亏负责,也导致其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等现象。
自身融资需求特点导致融资成本上升。中小企业的融资突出特点是需求频率高但资金量小,导致了单次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户均贷款额与同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仅占0.5%,次数却是大企业的5倍以上,促使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成本是对大企业放贷成本的5-8倍。考虑到自身的经营利润,银行自然会更倾向于选择大企I为服务对象并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要求和利率。
过分依赖银行贷款但难以获得,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目前我国的企业要想通过资本市场发型股票进行直接融资,门槛较高,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筛选条件,这使得大多数中小企业与直接融资无缘,从而不得不进行银行贷款。其次,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导致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不透明,因此无法提供规范的财务信息,并且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不太重视信用制度的建设,更没有相应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评定,从而不能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根据“报告”可知,2013年,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为3.14%,高于同期不良贷款率0.42%。这无疑是造成浙江省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外源融资、陷入融资困境的一大原因。再者,考虑到上文提到的中小企业自身融资成本高于大企业,对银行的利润无益,也导致了银行“惜贷”现状。
(二)外部原因
虽说内部原因是导致我国中小企业陷入融资困境的主要原因,但外部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
1.相关融资机构支持不足
银行缺乏对中小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当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不多,虽然推出了存款、仓单和股权质押等新式金融产品,但仍无法充分满足我国中小企业日渐增长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的需求。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完善,缺少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机构。且政府仍未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主要顾客为中小企业的银行提供帮助,导致其未获取政策性融资权,自身发展尚且难以保证,何谈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作者认为金融体系的这种错位和断层,更加重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2.当前总体经济环境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不是现在才出现的问题,更不仅是我国独自出现的问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过对于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困境而言,除了全球通有的一般性原因外,还有我国独有的特殊性原因。
从现在的经济政策方面考虑,今后宏观调控政策主要采用的是控制资金与土地使用等经济调控和行政干预手段。随着我国逐渐加大的倡导新工业化的力度,相信我国也会相应地在效率比、稀有能源的消耗、环保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因为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属于拼价格、拼资源、拼土地才能取胜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以会受到相对于大公司更大的冲击,融资的难度无疑是又明显地上升了一个台阶。
3.相P政策和法律不健全
首先,民间融资法律地位模糊。国家仍未有明确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等中小企业赖以生存的融资方式,虽然我国民间融资能形成对银行融资的功能互补,但由于其运作风险大且难以监管的原因,1994年,中央颁布法令,严禁向社会募集资金,这使得民间融资受到诸多限制。
其次,尽管我国财政予以中小企业多种形式的帮助,但国家的宏观政策仍倾向于大型企业,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仍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所得税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但仍对中小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事实上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了双重征税,自有资金难以累积而不得不进行外源融资。而外源融资又面临着上文中提到的诸多困难,融资困境便应运而生。
四、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自身应对措施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一样,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是产生其融资困境的首要原因,而其他外部原因是可以外部调节的,所以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处理融资困境的首要方法,只有克服自身的弊端,才能为外部解决对策创造可行性条件。
建立灵活有效的组织结构。建议采取简便有效的直线制管理模式,从而提高管理效率。规范财务制度,及时提供准确客观的财务报告,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加强与银行的信息交流。这样能让银行更加相信中小企业的偿贷能力,有利于提高借贷信用额度,促使银行改变“惜贷”现状。
寻找新的融资渠道,尝试新的融资方式。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融资租赁,降低企业负债率。这样可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转,避免资金链的断裂。也可以加强中小企业产业联盟,可以通过虚拟企业、供应链一体化或其他合理且有效的途径,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战略联盟,围绕一种或多种产品,以营销型的中小企业为龙头,以众多其他类型的中小企业为支持,努力建成生产经营一体化的中小企业融资联盟,成员间互相提供融资担保和支持。这样不仅可以合理有效地增强成员的信贷承载能力和融资吸引力,也可以进一步降低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疑虑,从而吸引更多的外源融资。
(二)融资机构应对措施
设立创新基金,创新金融产品。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融资租赁或典当融资业务。这样不仅可以满足融资的渠道需求和金额需求,还可以促使其融资途径多元化,降低融资风险。
适当修改信用评级标准。作者认为各大国有银行和信贷机构应该在遵循上文中提到的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程序,下放贷款审批权限,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具有融资资格,便于其资金的积累与再创造。
(三)政府应对措施
建立专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银行,培育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我国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的形成与发展。可以以城市商业银行和各地城市信用社为基础,尽快建立我国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市场,提供专门金融服务,便于其获得外源融资。
发展并管理民间b融资。“报告”中指出,仅2011年温州民间融资规模高达1100亿元以上,一半以上的企业和个人都参与到了民间融资当中。但由于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与高风险性也导致了温州老板“跑路”事件,所以政府应该尽早在全国范围内将民间融资纳入合法且健康的轨道,促使其“阳光化”发展。
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可由政府带头,企业、银行等机构共同成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基金。并且适当降低贷款条件和利率,形成适合中小企业的办事程序,解决上文提到的成本高的问题。也可以建立政府出资为主、中小企业自愿认购的担保基金,利用该基金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取得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缓解中小企业因为信誉额度不足不得贷款的问题,也能保证银行在中小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获得赔偿,激励其积极向中小企业贷款。
五、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经济经历了历史性的变革,我国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拉动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影响日益明显。但是,近年来其也面临着融资困境这一首要生存问题,本文认为解决这一重大难题需要中小企业、相关融资机构和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本文提出,中小企业自身应该采用灵活有效的组织结构、完善自身财务系统并积极寻找新的融资渠道。相关融资机构应该创新金融产品并建立合理一致的信用评级标准。政府应该进行相关制度改革并建立相对应的扶持机构。随着三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有信心相信我国中小企业将会迎来更加蓬勃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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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诱导性制度变迁;积极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11-0028-03
一、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虽然学术界已对民间金融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对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姜旭朝(2003)提出,凡是没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形式都为民间金融。这种说法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金融机构如典当行,虽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却在国家正式的金融管理体制之外,应该列入民间金融的范畴。
左柏云(2001)认为,民间金融是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由单个国有企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从事的合法的、半合法的或不合法的资金融通活动。
胡德官(2005)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他认为民间金融产权必须是属于民间所有的,并应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金融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合理且合法的“非正规金融”;第二类是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第三类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
综上所述,在中国特定的经济转轨背景下,民间金融具有特殊的内涵,不同于外国文献与国内学术界提出的“体制外金融”,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地下金融”或“黑灰色金融”(宋冬林,2005)。本文认为,民间金融是指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及相关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两类: 一类是极少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规金融机构,如民生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另一类的绝大部分是国家金融法规严厉禁止的非法金融组织,如各种金融互助会、私人钱庄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前者为准民间金融,后者才是真正的民间金融,本文所指的民间金融就是后者。
二、诱导性制度变迁:民间金融制度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迅速崛起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而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导致了正规金融部门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下面借助Stiglitz和Weiss的扩展SW信贷配给模型来说明这一点。
曲线S代表正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资金供给线,D代表企业(国有企业)愿意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资金需求线,R代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均衡利率,其应对的信贷量为Q。S1为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线,D1为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民营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曲线。D1在国有银行供给线S的上方,民间金融提供资金的供给线S1高于S与D1相交于R1(R1>R)利率水平。民间金融信贷市场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存在金融抑制,由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R2不是等于R而是小于R,R2对应的信贷供给量和需求量分别为Q2和Q3,由此可得知在正规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出现一个差值Q3-Q2。也就是说,在民营经济主体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支持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以较高的利息求助于民间金融。银行利率浮动幅度极为有限,贷款者利率不能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以及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从而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无法为这些经济主体提供贷款。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变革、制度转型是一个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过程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导性变迁。诱导性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相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实施,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强制性变迁和诱导性变迁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一般来说,强制性变迁往往成为诱导性变迁的先导,而诱导性变迁更是常常引起更深程度的强制性变迁。制度变迁直接来源于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由原先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获得机会引起,制度的选择和变革依赖于整个社会各利益集团对于制度变迁的利益需求。利益集团对于创新制度的需求是决定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只要特定制度主体对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费用,他们就有足够的动力去发动或支持制度安排的变迁,同时,一定的制度需求必须由相应的制度供给,否则,制度变革和变迁难以实现。由此得知,金融供给结构失衡意味着在现存制度下存在巨大的潜在利益空间,从而产生制度创新的需要。因为金融制度创新――民间金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制度下供给不足,满足民营经济的金融需求,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居民投资渠道非常狭窄的情况下,由于利益驱动,巨大的民间资金为诱导性金融制度变迁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三、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第一,民间金融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由于制度安排、所有制歧视和信贷配给问题,我国民营经济的融资困难可想而知,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民间金融为那些贷不到款的民营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资金,正解了其燃眉之急。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这些经济主体提供创业时期所需的资本以及发展时期所需追加的资本。这些资金大多数用于生产性投资。可以说,正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满足了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
第二,民间金融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合理的金融结构能最大限度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数量和质量同样重要。我国在转轨时期的信贷计划、利率控制和控制贷款规模等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从本质上将仍然排斥市场对资金的配置。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我国投资是以数量扩张型为主要特征,而投资的质量却是在不断下降。如果没有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为信贷计划所垄断的资金就很难流入被排斥在信贷计划外的有合理需求的行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推动,这些市场化的新兴行业就不可能有效地运行。同时,由于社会资金依然低效地以计划的方式在国有银行体系进行配置,必然会影响到全社会范围内的资金使用效率与经济增长的潜力。民间金融有效满足各种资金需求,事实上提高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
第三,民间金融的发展为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促进了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民间金融发展已成为银行系统的竞争者,对改革金融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金市场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由于民间信用吸收存款的利率高,存款方式灵活,影响了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存贷业务,使其融资力量相对缩小。事实上,越是民间信用蓬勃发展的地区,这种局面越明显。这种竞争压力的存在,促进正规金融进行制度创新,挖掘自身潜力,转变经营意识,改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民间金融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育,推动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式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为经济活动主体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非正规金融虽为现行法规所不容,却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传统的货币政策方式与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市场化的经济运行方式之间相摩擦的资金表现形式。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常常成为正式金融市场发展的先驱。
第五,民间金融对于中国渐进式的经济制度变迁、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及中国金融深化和自由化进程,将更有启示意义。短期来说,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争夺国家垄断的金融资源,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机构之间是竞争、淘汰的市场关系。但是,长期来看,从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看,中国民间金融绝不是对国有金融体制空洞的补充,它们是中国金融制度结构内的融资制度安排。随着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我们可以设想,在建立竞争性金融市场结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前提下,竞争与合作、冲突与融合将成为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制度安排的主旋律,它们将共同促进中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
第六,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的矛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改革步伐,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大量经营网点被撤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市场的最后一个堡垒。然而, 一方面,受农村信用社信贷品种单一、资产负债比例的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 形成农业贷款周期长、规模小、抵押品不足的特点,导致农民贷款难,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这种供需上的不平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在农村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自2007年以来实施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浙江首当其冲,一面是企业融资难,一面是民资充裕;一面是银根紧缩,一面是民间借贷风险高。如何求解这个不等式,是多年来一直困惑浙江的问题。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正式开展业务。明年1月视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据了解,浙江是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首个对此作出正式反应的省份。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减少其负面影响,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消除对民间金融的歧视。首先要认识到民间金融属于基本性的金融制度,应该和正规金融并存,其地位和正规金融一样。目前很多学者还是认为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一个补充,就象当时所持有的民营经济是国有经济的一个补充一样。但事实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上能够清醒地认识到民营经济的重要性,那么与民营经济息息相关的民间金融也应该作为我国金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成分。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民间金融合法化。既然民间金融作为金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市场融资地位和手段,并通过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可以参照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和美国纽约州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等。这些办法特点是不禁止个人和公司放债,但要领取牌照,这些放贷机构均要受到监管,违规要处以刑罚。这些管理规定可供我国立法时参考借鉴,但也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和民间传统。我国应在“民间金融法”中规定相应条款或制定专门法规,要求合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这样做,既可以把民间金融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准确把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可以也有效防止借贷纠纷,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金融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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