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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常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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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常识

第1篇:食品安全的常识范文

一天傍晚,做完作业后我到阳台上舒展筋骨。这时美丽的晚霞把我吸引住了,我随意地欣赏着这美丽的晚霞,无意间瞄了一下那家大排档,可眼前的情景让我大吃一惊:他们正在洗烧烤用的竹签,只见他们心不在焉地把用过的竹签和没用过的竹签混在一起洗几下,就捞出扔在地上晾晒,竹签条上隐约还可以看到油污。此时,我目瞪口呆,心想:这么红火的一家大排挡,想不到卫生却那么差,吃不坏人真的很万幸,我越想越可怕。

过了一会,老板从屋里出来了,右手提着一个塑料桶,肩膀挂着一块黑抹布,来到一颗大树底下。他准备干什么呢?我死死地盯着他。只见他从一个黑色塑料袋中,拿出猪肉,鸡翅、鱿鱼……等烧烤用的食品放进水桶中,水面上马上浮起了一些血和一些黑色的液体,他用双手随便的撮洗几下后,就捞起桶中的食物,再切成一小块小一块,并捡起刚才“洗过”的竹签条把食物串起来,放在盘子里。不久,引来无数的苍蝇,有的在空中盘旋,有的已落在食物上享受这丰美的晚餐。食物串完后老板顺手把肩膀上黑抹布铺在食品上面。哎,真是太不卫生了,这样的食品谁吃得安心呢?

正当我看得入神的时候,姐姐笑的走了过来,神秘得对我说:“阿爽,今天晚上你有口福了,表哥说发了工资请咱们去吃烧烤。”我听了,头摇得像拨浪鼓似的,并把刚才看到的情景一五一十讲给姐姐听。姐姐不相信,晚上她和表哥高高兴兴地吃烧烤去了。半夜,她肚子疼痛得呱呱大叫,之后连续打了3天吊针,才有所好转。

第2篇:食品安全的常识范文

内容提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其中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的 赔 偿金。”这一规定确立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不够严谨,且过于简单,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全面了解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现代法治体制要求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同时,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报复性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制度,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传统产品的补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补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受害人补偿和抚慰的功能。加害方的违法行为有可能会给受害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或者人身上的伤害,甚至会给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对这些损害加以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发挥的补偿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补救更充分。加害方对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没有办法用金钱予以明确计算和确定的,因此,需要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缺陷,使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从而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二是追求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结果。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基于受到的人身伤害,可以要求违法者对其提供赔偿,但我国法律确立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比较低,进行赔偿时人身伤害遭受的损失也难以得到证明,对受害者并不能提供实际上的完全赔偿。基于此,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充分地补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另一方面,受害者为提起诉讼所要支付的各项开支繁多造成维权成本过高,例如差旅费、律师费等,过高的维权成本制约消费者积极维权,而这些开支可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补偿。

    2.《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加害人报应的功能。近年来,如 “敌敌畏火腿事件”“苏丹红事件”,更有震惊全国和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是促使我国立法机关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对加害人的惩罚功能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同态复仇的原则,让加害人承担因侵权行为而需承担的后果。在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加害方的行为都会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害。因此,由法院判决加害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因果报应”的基本观念,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二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法行为人适用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其不法行为。对违法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针对两点:其一是针对违法者行为上的不法性,其二是针对违法者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定只针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法行为人苛以更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其违法成本提高。不法行为人如果进行了不法行为,那么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重的责任,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3.《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不法行为人遏制的功能。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的特性,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又具有遏制的功能。法律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对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生产者及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规制,对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继续从事违法经营行为。遏制功能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威慑功能。通过对违法分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会对正常经营的生产者及经营者起到教育、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增强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和意识。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会对不法行为人产生威吓、遏制的作用,有利于预防和阻止他们继续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二是激励功能。由于加害人所作出的加害行为的责任加重、经济成本提高,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这种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就会使加害人因惧怕承担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再实施违法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受害人会带来某种程度的收益(这种收益可能引起受害人追求超出损害赔偿范围之外的不当利益)。因此,客观上会激励受害人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发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求和积极性。

    4.《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息息相关,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具有不道德性、违法性、反社会性,其不法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甚至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通过确立高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在对加害方给予惩罚、对受害方给予安慰的同时,也可以化解民间纠纷和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保护食品领域市场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非自愿交易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营造自愿交易的市场环境。二是惩罚性赔偿能鼓励市场交易,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正常交易行为的收益与侵权行为的成本相比,合法经营的收益更加合算,从而使潜在侵权人放弃侵权行为,激励合法交易。如果赔偿金太低,潜在的侵权人可能会实施损害行为,从而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发展。笔者认为,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和恐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和保护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是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有必要指出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获得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在责任承担上有可能遇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在法律责任发生竞合时,《食品安全法》确认了保证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合同领域还是适用于侵权领域,抑或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都适用,这涉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作出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中的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中的特殊规定。在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竞合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如果在合同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则缺乏请求权基础。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对生产者不享有合同债权。即消费者如果要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没有请求权基础,不能对生产者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时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侵权责任。

    4.《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竞合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多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从概念的关联关系上看,《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似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类于合同责任;其次,从立法的先后顺序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年,《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所以立法机关有意通过《合同法》来规定该制度的法律责任类型是合同责任。对此,一般认为,如果经营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遭受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并因此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责任[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存在竞合:一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消费者固有利益的损害,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存在欺诈行为的,如生产或销售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比较典型的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是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4]。笔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问题做出的相关规定,存异但又有竞合,这对从不同的层面依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定,在民商事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规范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1.《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价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上的,所以,惩罚性赔偿数额确立的基数标准并不合理。一般来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费支付的价款都比较少,即使适用 “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也并不能起到实际上的抚慰作用,对违法经营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国外法律的立法制度可知,基本上是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而我国法律却是以“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同样是数倍赔偿责任,但实际赔偿数额却相差甚远。以“价款”作为计算的依据,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预期目的,以“价款”作为计算的固定标准,无法实现实际的补偿和实质的公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或者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基数,即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2.《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目前,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基数;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作为基数;三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以食品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作为基数。但是,《食品安全法》以所“支付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在学理上产生了分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例如在购买昂贵的奢侈食品时,普通消费者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食品,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消费者如果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到底是以已经先期支付的价款作为基数,还是以食品的总价格作为基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作为基数,“购买价款”就是指商品的购买价格,这个标准就非常准确和合理。所以,《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领域中适用的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保护适用的一般法,只有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3.《食品安全法》应当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解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违法者的惩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的计算方面存在问题。这种固定倍数的计算方法过于僵硬,一方面难以体现法官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和具体分析时的能动性,另一方面难以体现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美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金额采取浮动限额制度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原告实际损失赔偿金的倍数、被告的不同类型、原告所受损失的类型或原告损害赔偿请求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权衡之后所确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才能与具体案件的实际保持一致,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5]。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背景下,为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功能,充分实现实质正义,应当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问题。

    4.《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生产者主观构成要件的规定有失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者适用的归责原则过于苛刻。《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对生产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该法第96条仅就销售者规定了“明知”的主观要件,并未对生产者作同一要求,这种区别对待无疑加重了生产者的负担。综观各国立法,在食品安全责任领域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认为,行为人如果实施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存在大陆法系所称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二是对生产者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有适用提前的嫌疑。由《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内容可知,食品生产者只要是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规制。从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上看,生产或者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是在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消费者购买或者是使用了该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现实的威胁,才有可能对食品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根本就未发生消费者消费不安全食品,也根本就未造成实质损害,则不存在适格的主体主张权利。因此,为避免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和冲突,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 度 的 主 观 构 成 要 件 应 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过失。

    5.《食品安全法》应当尽快增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个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效果,取决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与否。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三个认定标准:一是国家标准,二是地方标准,三是企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章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得知:食品安全标准是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并且强制执行和实施的。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除非企业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尽快增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7]。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在正确理解和运用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这对依法有效保护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12-113.

[2]张敬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j].天津法学,2010(1):47.

[5]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第3篇:食品安全的常识范文

一天傍晚,做完作业后我到阳台上舒展筋骨。这时美丽的晚霞把我吸引住了,我随意地欣赏着这美丽的晚霞,无意间瞄了一下那家大排档,可眼前的情景让我大吃一惊:他们正在洗烧烤用的竹签,只见他们心不在焉地把用过的竹签和没用过的竹签混在一起洗几下,就捞出扔在地上晾晒,竹签条上隐约还可以看到油污。此时,我目瞪口呆,心想:这么红火的一家大排挡,想不到卫生却那么差,吃不坏人真的很万幸,我越想越可怕。

过了一会,老板从屋里出来了,右手提着一个塑料桶,肩膀挂着一块黑抹布,来到一颗大树底下。他准备干什么呢?我死死地盯着他。只见他从一个黑色塑料袋中,拿出猪肉,鸡翅、鱿鱼……等烧烤用的食品放进水桶中,水面上马上浮起了一些血和一些黑色的液体,他用双手随便的撮洗几下后,就捞起桶中的食物,再切成一小块小一块,并捡起刚才“洗过”的竹签条把食物串起来,放在盘子里。不久,引来无数的苍蝇,有的在空中盘旋,有的已落在食物上享受这丰美的晚餐。食物串完后老板顺手把肩膀上黑抹布铺在食品上面。哎,真是太不卫生了,这样的食品谁吃得安心呢?

正当我看得入神的时候,姐姐笑的走了过来,神秘得对我说:“阿爽,今天晚上你有口福了,表哥说发了工资请咱们去吃烧烤。”我听了,头摇得像拨浪鼓似的,并把刚才看到的情景一五一十讲给姐姐听。姐姐不相信,晚上她和表哥高高兴兴地吃烧烤去了。半夜,她肚子疼痛得呱呱大叫,之后连续打了3天吊针,才有所好转。

第4篇:食品安全的常识范文

【关键词】 视频脑电监测;安全知识宣教;防护措施;护理

作者单位:450052 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癫痫科 我院癫痫科2005年3月至2012年3月共完成长程视频脑电监测2893例,由专职护理人员参与完成,检测过程中患者的安全保证是我们的护理重点,现将长程视频脑电监测的护理方法总结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2893例患者全部为住院或门诊的癫痫和疑似癫痫患者,男1872例,女1021例,年龄38 d~79岁,其中癫痫患者术前定位检查1715例,普通监测1178例,监测过程中有临床发作者1517例,其中179例排除了癫痫发作。

12 监测方法 使用美国BioLogic128导全数字化视频脑电监测系统,按照国际10/20系统放置法放置头皮盘状电极,加用胶布及弹力帽固定,行单、双导EEG描记,采用自然睡眠,常规睁闭眼反应及过度换气试验,部分患者加做蝶骨电极描记,根据病情采用24 h或连续数天监测,记录完成后利用回放分析系统进行分析与诊断。

13 结果 根据脑电监测不同的目的和要求,设计监测方案,严格按操作规程完成监测任务[1]。遵照医嘱,对于术前定位或有特殊要求的患者捕捉2~3次及以上发作,以利于明确诊断。对于监测时间过长的患者,视情况重新清洗头部,重新粘贴电极,以保证脑电图像质量,对发作频繁者,及时通知医生进行处理。通过我们有效的安全护理措施,全部病例均安全顺利完成监测检查。

2 护理

21 监测前准备 检查前向患者及家属介绍视频脑电监测的目的和检查方法,告知患者检查无痛苦、无创伤,以解除患者的恐惧心理[2]。监测过程中,尽量不要在病房充电,接打移动电话,使用笔记本电脑等,以防出现电磁干扰,影响检查结果。在检查前1 d做好头皮准备:洗净头发,禁擦发油头皮有感染者需预先控制,如做术前定位的男性患者需剃光头,女性患者剪短头发,以保证头皮与电极接触良好。

22 病房环境 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病房环境,室内温度应保持在22℃~26℃,湿度控制在50%左右;太冷,患者寒战易致肌电干扰,太热,出汗可致脑电图基线漂浮,所以保证室内温度、湿度适宜,有利于脑电图资料的采集[3]。同时保持床单位整洁,对于遮挡摄像头的物品等应及时整理。另外,还要向患者介绍病房的基本设施、呼叫器的使用、监测系统的区域活动范围等,以保证全面捕捉患者发作的临床表现。对于危险物品如暖水瓶等要集中放置,避免患者发作时受到伤害。

23 监测过程中护理 由于视频脑电监测时间过长,患者的活动受到了一定限制,我们定时巡视病房,观察并满足患者生活所需。每次巡视病房时检查电极有无脱落,有无错位,胶布固定松紧是否舒适。监测过程中嘱患者按时进餐,以免空腹后血糖偏低对脑电图结果造成影响[4]。告知患者进食过程中注意进食安全,过烫的汤及粥类食物不要端起,放温后再服用,以免出现发作后烫伤。一旦患者发作,护士要迅速赶到患者床旁,观察并记录发作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患者进食中发作,护士应及时将患者口中食物清理干净,使患者平卧,头偏向一侧,以免发生误吸,在发作过程中避免强行按压患者抽搐的肢体,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24 头皮的护理 在监测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头皮的情况,尤其是耳周围及前额部的皮肤,对于检测时间过长者,定时给予松动弹力帽,必要时给予干净纱布垫于弹力帽下,防止皮肤过敏及水疱的发生。监测完毕,取下电极或电极帽,清除导电膏,用温水清洗头皮,并观察皮肤有无受损,对出现瘀血及水疱的患者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危重患者护送回病房。

25 心理护理 患者在进行视频脑电监测时活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术前定位的男性患者通常需要剃光头发,有时对于术前进行癫痫灶定位的患者需要减药或停药来捕捉发作,患者处于癫痫发作的高危水平,这些情况易导致患者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我们经常巡视病房,了解患者的心理需求,给予关心体贴。并仔细询问患者每次发作前有无诱因、先兆、好发时间、发作的持续时间等,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患者,监测过程中,如有发作,医护人员会及时赶至床旁做好保护措施,并详细观察发作特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除患者忧虑,帮助患者克服恐惧心理,积极配合监测要求及方法。

3 讨论

视频脑电监测实施专人护理,全程监测,监测过程中患者的安全防护尤为重要。监测中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监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监测过程中不要剧烈活动,不要随意触碰放大器。每个床位的前上方都有一个摄像机镜头,在陪护过程中家属不要与患者一起坐或者躺在床上,避免妨碍摄像机对于发作情况的记录。在监测过程中,护士要保证视频脑电监测的质量,注意随时调整摄像范围,保证患者图像完整。如有减停药物者,向患者和家属讲明减停药的目的,当患者发作时,应用呼叫器及时通知医护人员,对于发作前有预感的患者,在出现预感时应及时通知医护人员,发作时家属不要惊慌,让患者平躺在床上,把被子掀开暴露全身,在医护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站在病床一侧或蹲下,轻轻扶住患者的身体(不要过分用力),防止跌落床下,并同时呼叫患者的名字,护士此时应立即赶至床旁,防止患者坠床、撞伤,并松开衣领、腰带,平卧,头偏向一侧,防止咬伤舌及舌后坠阻塞呼吸道。同时避免患者拽拉导线及电极,发现电极脱落时,应重新粘贴,同时保护好放大器,防止损坏仪器。抽搐发作完后立即清除患者口腔内分泌物,防止误吸。由于癫痫患者临床发作时大多数意识丧失或意识不清,在脑电监测过程中,保证患者的安全尤为重要,应在病床的床头床尾放置靠垫、两边加护床挡护垫以免患者癫痫发作时摔伤碰伤,危险物品应远离患者放置:如暖水瓶,剪刀,尖刀等物品。监测室内应备好开口器、压舌板、吸痰器,吸氧装置,地西泮针等抢救器材和药品,对发作频繁及出现癫痫持续状态者,应立即通知医生及时处理,给予吸氧,迅速建立静脉通道,保证及时有效的供给药物。因此在脑电视频监测时做好患者及家属的安全知识宣教,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及做好各项护理措施是患者安全及顺利完成监测检查的重要保证。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抗癫痫协会专家组主译现代临床脑电图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8:528542.

[2] 冯晓燕,丁小华,陈书达,等癫痫病人行视频脑电监测的护理干预.护理研究,2006,20(2B):330.

第5篇:食品安全的常识范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 赔偿原则 身体健康

社会越是发展食品安全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些发展却并没有提升食品安全的程度,而且随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随之升高,人们更加向往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饮食方式,但是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饮食安全,国家和政府也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法的适用方面,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使用性展开分析和研究。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因为一些不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近几年来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怪病的发生率的提升,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法律惩罚的行为,在对这些行为对社会正常生产和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补偿界定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约束,但是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必然会给社会和大众带来影响,而且这些影响是不可磨灭的,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进行惩罚性赔偿不仅是社会的需求,也是国家政府设立法律的需求。设立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价值在于尽可能地降低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人类带来的损失。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就是惩罚和杜绝类似的食品安全实践发生,因为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危害到的人群就会非常广泛,而且食品安全严重的话威胁到的就是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的特征就是惩罚食品安全的威胁者,而且以此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从而达到保障人们饮食安全的目的;其次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必须要由依法机关的确认和审核,不能随便确定,这主要是由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而且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律案件的赔偿都必须要经过仲裁机关以及社会公正机关的共同认定,这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避免引起恶性社会事件的关键;最后就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法律意义也有补偿意义,因为它一方面确保了社会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补偿和保障,这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设立的意义同时也是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不够明确

食品安全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是确立违法行为、确定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程度的关键,但是在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还不够明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面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这从一方面也会促进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例如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关于食品安全违反法律认定的单位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的食品安全案件没有明确的单位认定,就会使得违法人士认为不经过认定的就不算是违法犯罪活动,这样很容易使得社会上的食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但是却无人监管,由此可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在社会的发展中这个问题必须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否则对社会和大众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没有关于违法行为的确定

从目前的发展形势看来大多数社会上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都表现在:一是为了保证食品的保质期,一些生产商会恶意地在食品中添加一些不合规定的添加剂,最终保证了产品的保质期,但是产品的安全性却没有了确定的保障,二是一些商家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在实际的产品生产和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是采用一些不健康但是成本极低的替代品来生产和制造商品,这样降低了成本,但是以与市场相同的价钱销售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了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但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样的行为确实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因此政府和立法部门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以及各个行为的赔偿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设置,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率,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够合理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核算也是食品安全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员的主要惩罚措施和政策,但是我们国家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关于赔偿的金额以及赔偿的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案件的赔偿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因此赔偿的金额必须要根据这些食品安全案件对消费者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就比如说曾经我们国家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个事件涉及到的人群之广,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之大是任何一个事件无法比拟的,在面对最终的赔偿时三鹿集团也只是表示会对所有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这个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如何证明自己就是其消费者都是问题,因此在面对这些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必须要首先确定赔偿金以及赔偿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提升法律的适用性。

(四)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没有解决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我们国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的完善性以及法律的可行性方面我们国家发展的空间还很大。比如说一个已经困扰立法者很久的问题就是:双倍赔偿的问题,消费者希望得到生产者的双倍赔偿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威胁,但是消费者却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由此就产生了消费者举证困难的局面,而生产者则认为自己没有必要进行双倍赔偿,这是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中遗留实践最长同时也是最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食品的安全性。

三、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使用程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

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必须要明确赔偿的范围,赔偿的人群和赔偿金的分配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开展的主要作用就是补偿受害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在这个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赔偿金的落实,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力,同时也是为保证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最后是明确范围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准确落实和实施,因为一旦确定了范围就确定了法律的界限和惩罚的规定,这样食品安全法就有了实施的界限和范围约束,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实施也才会更有效率。

(二)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是为了保证赔偿金的准确性,不仅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而且也是为了保证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过多的赔偿对于生产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过少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确保双方的权益的公平性和对双方的保护性,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又要维护生产者的正当权益,总之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必须要保证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也是为了法律的正当效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能够准确实施,法律也才能够有正当的实施权益。

(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和适用机制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和适用机制,对于确保食品安全法的正确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这方面一是要扩大请求主体全的范围,按照理论来说所有的产品消费者都有权利对违背食品安全的生产者要求进行赔偿,这些赔偿或许是对于身体伤害的赔偿,也可能是对身体伤害的赔偿,总之消费者对自己消费的产品有权利要求赔偿;二是必须要对消费者的举证难的问题进行解决,关于这一点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产品消费时必须要索要专业认证的产品发票,这是确认消费者进行过消费的唯一最有力的证据,也是消费者解决举证难最有利的途径;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这是法律的责任也是立法机关的义务,在未来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这些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6篇:食品安全的常识范文

食品出厂检验中应用新技术所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参与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其在进行食品检验时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应当提高检验人员的个人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并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不同的食品检验方式,以此来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在食品检验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技术并不是所有检验人员都能即刻了解和掌握的,需要通过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检验人员进行指导,使检验人员能够对此项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完成设备的操作,从而保障新技术使用的正确性,进而提高食品的安全。

专业仪器和试剂的准备。在进行食品检验时,需要应用到相关设备和试剂,需要检验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使用,尤其是针对一些较为先进的设备和试剂,更需要严格按照操作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最后所得到的检验结果,使检验结果缺乏准确性,甚至会威胁到食品食用者的身体健康。此外,专业仪器的使用还应当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以免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降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检验方法的选择。能够用于食品检验的方法有很多,但是每个检验方法都有优势和缺点,所得到的检测结果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需要检验人员了解每种食品的特性,尽量确保食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尤其在检验时应用新技术,更需要选择出与其相适应的检验方法。如果所选择的检验方法不得当,即使使用的技术和仪器再先进,也会使所得出的检验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为了能够确保食品在检验过程中得到最真实的检验结果,需要选择最合适的检验方法。

食品出厂检验中新技术的实际应用

生物传感器技术。该技术的应用主要是依靠其对生物物质较为敏感的特性,如果在食品当中含有某些物质,那么通过使用该技术就可以将其转变成电信号,并呈现在检测仪器上。该技术仪器主要是由信号放大装置、理化转换器、生物活性物质等构成的。

食品中所含有的成分种类有很多,并且都具有生物属性。在检验时,如果想要尽量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对食品中所含有的生物成分进行细致的检验,从而使该项技术能够满足食品检验要求。该检验方法的使用是在传统检验方法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能够实现传统检验方法所不能够完成的检验任务,为提高检验结果准确性,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生物芯片技术。该技术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出现和兴起的,以一种全新的检验技术,其主要是由计算机、分子生物等技术构成的,其在食品检验中拥有较为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前景。从食品当前的现状来看,食品的种类还在日益增加,加工工艺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在所生产出来的食品当中不仅含添加剂,还掺杂了其他成分,在一定程度上给食品检验增添了很大的难度。而生物芯片技术的应用便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食品中所含有的成分准确检验出来,以满足食品检验的需求。

生物芯片技术本身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其在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上也具有很大的优势,所以在日后食品检验时充分使用该项技术。在选择食品检验试剂时,应当将其视为十分重要的环节,如此一来才能够充分发挥出生物芯片技术所具有的作用,进而提高食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食品的安全性。

芯片实验室技术。该技术从其本质上来看主要是一种分析系统,将食品的制备、检测分析等过程中进行处理。该技术主要是利用计算机对微泵、微电路等进行控制,以实现对食品的检验,同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根据现阶段我国食品检验情况,所采用的检验手段和技术有很多,通过将这些检验技术和手段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有效提高我国食品检验质量。并且,在食品中所包含成分种类有很多,仅仅依靠传统检验计划所得到的结果无法满足当下食品检验的需求。因此,应用芯片实验室技术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提高食品的安全性。

第7篇:食品安全的常识范文

【关键词】变频器 运行 维护

变频器在我国电力领域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随着交流变频技术的发展,变频器呈现出调速平滑、范围大、启动电流小以及运行平稳等诸多特征,并且节能效果也因此得到改善。当前变频器已经能够在节能的基础之上,实现诸多保护功能,诸如过流、过压以及过载等保护,也都纳入到变频器的功能体系之中。这样的变频器的应用,对于其工作环境而言意义重大,必然会直接关系到安全层面的整体水平,因此加强对变频器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成为该领域的一个工作重点。

1 变频器的构成与布置

从构成的角度看,变频器由主电路以及控制电路两个方面共同组成。其中主电路负责为异步电动机提供调压调频电源,通常可以划分为两类,即用于将电压源的直流转换为交流的电压型变频器,以及用于将电流源的直流变换为交流的电流型变频器,其中前者的直流回路滤波为电容,而后者则为电感。控制电路则负责为主电路提供控制信号,可以通过频率和电压等相关参数来进行运算,并且输出控制信号。

在变频器中,其所使用的变压器、断路器等原件,对于环境的温湿度要求相对比较严格,相关应用环境中均有对应的规范来进行环境的控制。在对变频器展开布置的时候,需要重点从安装位置、布置方式以及环境控制三个方面着手。对于变频器而言,其安装位置直接关系到变频器能否安全实现运行。虽然目前变频器的体积日渐缩小,但是仍然具有一定占地,因此应当在摆放空间和缆线长度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并且综合考虑安装环境。对于布置方式而言,则需要综合队操作以及通风效果进行考量,并且更为重要地在于,变频器安装之后如果发生故障,则通常不会进行挪动,而直接在原地展开维护,因此检修空间也是在布置的时候必须考虑的一个重点问题。在散热通风方面,变频器与空调的相对位置也需要关注,应当确保空调冷风能够顺利进入柜内,实现冷热置换的效果,提升空调效率。最后,在环境控制方面,温湿度以及粉尘,是必须关注的要点。高压变频器对温度、湿度、粉尘的要求很高,温度高、湿度大、粉尘多直接会影响变频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通常变频器大多采用强迫风冷,通过内循环或者外循环两种方式之一予以实现。内循环方式能够更好地控制室内粉尘,但是经由变频器置换出来的热量需要在室内进一步经过空调进行冷却,因此在空调电耗方面略逊一筹。在空调的设置方面,变频器室空调通常设定22-25℃范围,温度过高会造成变频器冷却不足,而过低则会引起变频器柜内结露。同时变频器室空调应当能够实现除湿,通常将主空调设置为制冷,备用设置为除湿,有效实现对于变频器室环境的控制。而对于粉尘的控制而言,变频器柜的电缆孔洞必须封堵严密,变频器室的地面和墙面最好进行装修防尘处理。对于内循环制冷方式之下的变频器室,应当从各个细节着手进行密封,对于外循环冷却,加强空气过滤系统的建设,也是能够改善粉尘状况的重要手段。

2 变频器的日常维护

变频器的日常维护,本身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工作体系,唯有从细节着手,才能实现不断持续的改进。虽然目前变频器大部分都具有自动控制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实现无人值守的自行管理的,但是在运行期间,日常巡检仍然不容忽视。巡检的主要工作,包括变频器的工作电流、电压、频率、功率以及温度等诸多方面参数,并且巡检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观察和倾听设备运行过程中的表现,记录输入输出参数以及相关告警信息,查看通风散热、震动以及气味等相关状况,来对整个变频器的状态进行判断。

在维护的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变频器运行过程中的温度升高问题。忧郁变频器的主要组件多为半导体电子器件,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热成为必然的表现。除此以外,变频器内部电路板上的诸多载流元件等,也是不容忽视的热源,包括变压器、大功率晶体管、大功率晶闸管等,都会加剧变频器的散热需求。但是诸多电气元件本身想要正常展开工作,有需要一个适宜的温度,因此散热就成为变频器必要的维护工作之一,同样对于温度的查看,也就成为日常维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日常的巡检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变频器的散热状况,检查风扇转动情况是否保持正常,是否存在积尘从而导致风道德阻塞和散热片,器件表面是否存在积尘过多等问题。

除了日常巡检以外,对于变频器的周期性检查,虽然会因为设备型号差异会略有不同,但是大同小异,都包括清洁和零件调整两个主要方面。清洁工作基本和日常巡检保持一致,而对于零件调整,主要是需要考察各部位的螺丝、插件等是否存在松动问题,器件是否存在过热或者腐蚀、锈蚀等状况,设备各部分工作参数是否保持在正常范围内,诸如电阻阻值、电容值、晶体管导通值等都应当进行考察。对于变频器而言,冷却风扇以及滤波电容可以划归耗材领域,对于这两个组件,必须进行认真查看并且进行更换记录,避免因为老化而导致的拒绝工作状况发生。

3 结论

对于变频器的维护工作而言,除了坚持日常巡检以及定期检修工作的合理M织和有效展开以外,检修和保养工作中的细节,也应当给予关注。例如检修展开之前必须要熟读设备说明书,对其既往的检修维护记录进行阅读和了解,拆卸设备的时候做好记录,尤其是在接线头拆卸的时候务必做好标记。事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形成完善的设备档案信息系统,便于后续工作展开。

参考文献

[1]原魁等.变频器基础及应用[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5(07).

[2]张选正,史步海.变频器故障诊断与维修[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04).

[3]吴忠智,吴加林.变频器原理及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09).

[4]王仁详.通用变频器选型与维修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04).

第8篇:食品安全的常识范文

10月13~15日,希悦尔食品保护业务以“肉类包装和清洁产品专家”为主题亮相山东青岛第11届中国国际肉类工业展览会(CIMIE),并首发了专门针对中国市场研发的食品级热收缩膜包装方案。CIMIE是世界肉类组织(IMS)和中国肉类协会(CMA)共同主办的全球肉类行业最重要的专业展会,本届展会汇集了国内外800余家企业,展出面积达40000多平米,涵盖饲料养殖、屠宰加工、食品配料与添加剂、包装与机械、冷链和运输全产业链。

希悦尔今年以“肉类包装和清洁产品专家”为参展主题,全面展示了覆盖生鲜及冷冻红肉、禽肉、熟肉制品和速食食品等领域的整体解决方案。大量肉类行业客户在希悦尔展台饶有兴致地观摩了设备现场演示,不少人还亲身参与操作,体验了各类真实肉品的包装过程。其中专门针对中国市场研发的快尔卫?FD系列高效食品级热收缩膜包装系统尤为引人注目——该解决方案符合美国FDA卫生标准,采用特殊的多层共挤技术和电子交联技术,配合不锈钢的全自动包装设备,尤其适用于包装冷冻及冷鲜的家禽和海鲜产品。由于其高自动化水平带来的人工和包材成本节省非常可观,投资设备大约一年就能收回购置成本,开始享受长期回报,不少客户在现场就达成了购买意向。

在同期举行的全国肉类食品产业战略发展大会上,希悦尔副总裁兼北亚区董事总经理沈宏先生发表了“卫生和包装解决方案,助力肉类企业食品安全”主题演讲,分享了希悦尔不断致力于创新与研发,帮助世界获得更多的食物并使其保持新鲜、安全可靠的领先经验。在接受本刊记者记者采访时他表示:“肉类行业是希悦尔中国食品保护业务一直以来的重点行业,我们旗下泰华施TM(DiverseyTM)清洁卫生方案和快尔卫(Cryovac)食品包装解决方案两大品牌构成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合解决方案,是市场上唯一一家在清洁和包装方面提供全面产品、设备和服务的集成供应商。多年以来,我们在中国的红肉业务板块长期占据行业领先位置,接下来我们计划将这一优势向禽肉等领域拓展。”

希悦尔食品保护中国区业务总监闫孝柱进一步介绍说,2012年“速生鸡”事件和2013年禽流感疫情对中国的禽业造成了巨大打击,随着政府出台政策逐步关停活禽交易,禽类产业链条面临垂直整合和食品安全措施升级的迫切需求,而包装和清洁解决方案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禽肉市场正处在从农贸市场分散活禽现宰模式向集中生产、包装、供应整合模式的过渡时期,市面上裸禽、简包装冻禽和冷鲜禽并存,而在食品安全升级的大背景下,经预冷消毒加工的冷鲜禽无疑是中国禽业未来的方向。希悦尔公司拥有覆盖过渡市场(中国等新兴国家)到成熟市场(欧美、澳大利亚等)全线的包装和清洁解决方案,例如此次在肉类工业展上推出的快尔卫?FD系列高效食品级热收缩膜包装系统,就是专门为迎合中国市场开发的,充分考虑到了当今禽肉企业需要兼顾成本和改善食品安全水平的现状。

希悦尔(Sealed Air)作为食品卫生与安全、设施卫生以及产品保护领域的全球领先企业,曾荣膺2012年“中国肉类食品行业最具价值品牌及影响力品牌”,今年也继续受到肉类产业战略大会关于行业影响力的表彰。

第9篇:食品安全的常识范文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州食品安全工作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视下,在人大、政协的关心支持下,卫生、药监、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从老百姓关心的重点工程———食品安全入手,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每年春节、元旦、国庆等节日都要组织执法人员对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打击、取缔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净化食品安全市场,促进彝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我们应有的努力。但是,我们还清醒地看到,我州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一些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制假、售假情况还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群众食品方面存在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政府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要求和指示精神,这次,州政协将组织政协委员对我州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和检查,充分体现了州政协对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心、重视。在这里,我代表州卫生局、州药监局、州技术监督局、州工商局和州农业局五家被州政协列为民主监督的单位作如下表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州政协组织对全州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是对我们各部门工作的关心、支持,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对我们前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的一次检查。我们一定把这次民主监督作为检验和促进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和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动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州政协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的专项监督,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反映社情民意的具体形式。我们一定把这次民主监督作为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认真履职,依法行政,促进工作的一次极好机会,主动地、虚心地接受民主监督,并积极配合好州政协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