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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在当代文明的国家,不论从事何种活动都不应该超出法律限制的规范范围,同时,法律还能对其产生相应的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前行,出现了越来越多有关于民商法文化的研究和探讨,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角度看,民商法具有良好的规范作用,但从社会和谐的角度看,民商法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
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作用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社会经济随着工业革命时期开始逐渐发生改变,重新分配了与之相关的各项资源,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得以保障,使各类社会活动都能顺利良好的开展,民商法随之诞生。所以,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民商法,并不断促进其发展,其主要宗旨在于对个人利益有效保证,公平的对市场进行维护,是其先进性的主要表现。随着民商法的不断发展,时至今日称其为现代民商法,它对传统民商法文化中的一些弊端,如契约自由和绝对占有权等有了新的突破,在对个人资产进行维护的同时,也尽量维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并产生了一些较为前沿的文化意识,第一是诚信意识;第二是协作意识;第三是责任意识等,使现代民商法更加诚信、权威和公平,并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性
适用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体现先进性的一个主要标准,在民商法文化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必定需要相应的技术方法对它发展的变革加以推进,同时也能更加巩固的完成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民商法在解决和处理各项事务时,应当具有技术含量性的手段加以支撑,以对社会经济的各类复杂关系加以调节,进一步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环境。所以,现代民商法在确认权力归属权、评价权力价值和行使权力等规则时形成的规范制度,是保证其适用性价值存在的关键。
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必将勇往直前,而市场经济体系也将会变得更加莫测和复杂,为了对个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通过竞争手段是商人们为了达到目标的主要方法之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良性的市场竞争能够对其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而恶性的竞争则会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仅危害个人利益,还将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为了使市场竞争避免出现恶性卑劣的手段,民商法需要具有针对性和技术性的手段,以对各类群体产生的利益纠纷进行调节,对社会市场产生的冲突矛盾进行妥善解决。而这也充分体现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性,其严密的规范制定和极强的逻辑性都能满足市场技术性的需求,使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得到整体上的表现。
2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和所有其他事物一样都具有双面性的特点,在具有大量优势的前提下,也面临一些局限性问题的存在。所以,在对现代民商法文化进行探讨时,其具有的局限性应成为重点研究的对象。分析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其表现主要的因素是在维护个人权益和利益的时候,不利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维护,使一些不固定的因素所引发的连带问题和后果等欠缺良好的控制,使市场利益在划分时产生不对等的信息,导致民商法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而不匀的分配方案将可能加大市场风险,造成难以控制和管理的局面。
在市场自由竞争中,维护好个人利益是现代民商法的主要目的,对个人的经济有效保护,以开展正常的市场活动,使个人的利益在社会经济市场体系下十分容易被堆积,从而出现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过度的将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很可能造成社会垄断的情形。同时,现代民商法的主要责任在于保护个人自由财产,并未出台相关分配社会财产的明确规定,如果在分配社会财富的基础上产生不对等的情况,那民商法在维护财务自由时也是不公平的。这种对个人财富的维护对于社会阶级中的弱势群体是极为不利的,而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也将变得无法控制,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也不能加以保障。
3 现代民商法文化产生局限性的主要因素和改善措施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产生因素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角度来讲,上层建筑需要依靠经济基础来决定并使其发展,民商法诞生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之中,属于一种上层建筑中的文化产物,它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中逐渐适用,但其存在的局限性正是体现社会经济体制的不足,所以,社会经济体制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是导致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关键原因。
使用法律手段是现代民商法用来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平等等关系的主要武器,主要是对私人的权益加以维护,是以主导私法自由来作为保护方式,辅助工具为政府的干预。所以,在真正执行的实际过程中,诉求能力是决定个人获得现代民商法保护程度的主要因素,而由于环境、意识和教育等都将直接影响个人的诉求能力,所以出现参差不起的诉求结果。虽然当前我国在制度上允许有诉求的存在,但个人诉求意愿确是决定人诉求高低的主要关键。因此,对于一些弱势群体,其本身具有较弱的诉求能力,并不懂得私法的真正含义,对于他们的利益保护而言,现代民商法的能力是有限的,也相对不够公平。所以,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产生的很大部分原因取决于人的界定。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有效措施
在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道路中,不仅要重视市场经济的动态发展,还应重视社会和谐的稳健构成,而这则需要充分发挥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优势作用,同时,还应对其局限性加以解决和突破。
保护个人利益和竞争自由是现代民商法具有先进性的主要表现,但对社会中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牺牲存在的忽视,以及维护社会公共财产出现的不足等都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以,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及时完善现代民商法,对社会化立法不断加强,主要以社会大众利益为主,对管理方法和建设创新社会经济体制等方面,都应面面俱到,保证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利益都能被维护。另外,对弱势群体个人权益的保护应是现代民商法特别需要注重的内容,其出发点应当以实际需求为主,对私法存在的局限性要彻底瓦解,使现代民商法文化更加公平、公正的为大众服务,使其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升华。
4 结束语
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仅要使经济市场得到大力发展,使经济保障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还应努力积极创建社会的和谐,使发展环境能够持续稳定。所以,在经济发展的敏感时期,现代民商法文化应当清楚的对自己的先进性和局限性有全面的认识,一方面对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和适用,另一方面对局限性不断加以改进和调整,使现代民商法的发展能够取得一定的进展,更加良好的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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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示出独特的特征,同时也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对其局限性可以通过经济法加以补充: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强调限制意思自治;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
(二)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法律,它多是强行性规范。[7]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可知,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其价值目标,常常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出发限制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从而实现以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到经济法的社会权利本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
民法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几乎不考虑市场主体间的差异。而经济法充分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地区、行业、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别,按不同标准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进行划分。例如,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等。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有差别的安排,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对其中的弱势主体给予偏重保护。但这并不表明民法与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人格冲突,只是表示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人格是民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基础上的具体化。促进社会经济客观公正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的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而所有权绝对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处置所有物,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价值,限制个人的绝对所有权仅限于非生产资料领域,使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顺利运转,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实现物尽其用,达到市场经济本质属性要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通过民法的调整和规范,上升为民法意义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只是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显示出了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具有独立的意义。民法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有限性,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通过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来加以补充,正确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分工与配合,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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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去深入探讨其中的原因。
一、城乡居民的不平等机遇和政策不公平
1、我国农村人口量大,人均占有耕地量决定了难于采用高度机械化和现代化的技术,否则会造成大量的失业,从而制约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2、农村现行财税体制强化了城乡收入差距。3、工农业产品价格存在剪刀差。4、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入也相对不足,而农民显然缺乏自己科研的能力,造成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缓慢。5、政府和农民对教育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而教育是一项低投入,高产出的事业。6、在转移支付方面表现为,长期以来对农村实行净税收,对城市实行净福利政策。7、现代城市
工业与乡村传统农业之间生产力存在显著差异,从而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二、市场机制不完善及其局限性
市场经济带来了效率大幅度提高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此外,我国的市场经济非常不完善。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主要有:1、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投资初期主要是投入会增加内需,经济表现良好,投资后期则主要是积累和产出导致需求下降,利润上升,使贫富差距加大,压制需求。2、商品在市场上能够流通不代表是对社会和个人是有益和有贡献的。3、市场行为中,有许多生产、销售、消费都是对整个社会有着复杂影响的行为,不仅仅是生产、交易、使用中参与者的事情,关系到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比如环境污染。4、对社会有贡献未必会得到经济的回报。5、许多法规的制定是考虑到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局限性,但是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是一刀切的,许多经济活动却在和法律打球,有待于政府更加有力的调控与引导。6、市场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许多能够给社会带来巨大效益的商品、服务和行为,无法来收取回报。7、市场经济中,由于有实力、有长期行业经验的企业造就的优势和形成的排除异己的壁垒,无法达到完美的自由竞争,使这些企业介于垄断和完美自由竞争之间,因而垄断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且这一利润会加强他们的盈利能力。
三、政策倾斜和行业垄断
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东部地区优先发展战略,使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远超过内地,东部地区居民的收入远高于内地居民,而东部收入的资本化又使得他们能够吸引人才和其它资源,造成“马太效应”,加剧东、西部居民收入差距。垄断造成了不同行业职工收入的长期性差异,尤其是供水、供电、供气和电信等行业长期处于独家垄断地位。这些行业凭借垄断地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这些垄断利益又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最终全部或部分变成了这些单位、企业工作人员的个人收入。
四、可利用资源和条件的差距
经济的发展与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优劣、交通、人口素质、基础设施是密切相关的。由于我国各个区域经济的自然资源、交通、基础设施、历史的因素、自然资源、人口素质及原有的经济发展基础差别大,导致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的初次分配中,效益的获得是以对资源的利用为基础的。按劳分配与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结合意味着对于社会资源的利用的因素是要排除在外的,但我国对于资源的税收还是很狭隘和不全面的。资源从现行的税收理论研究的角度,有广义资源和狭义资源两种解释。
利用超广义资源理论可以很容易地看待贫富差距,如城乡差别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城市对于高科技、地域优势、已经开拓的市场、历史与文化的积累、有利的国家政策倾斜等来发展起来的。超广义资源也能够给予国家调控和干预理论依据,因为超广义资源具有公有性的一面,所以国家进行调控和干预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企业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公众和政府的约束。由于我国各个区域、行业、部门、城乡经济发展所利用的超广义资源差距很大,而并没有征收合理税赋加以调节,收入差距自然会加大。
五、失业和职位资源分配
城镇中的贫困群体主要是失业下岗人员以及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对于没有能力进行资本投资的穷人,就业是国民获得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途径,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失业人员无法获得社会进步带来的好处。职位成为分配的一种凭据,而且职位显然存在占用性的问题,征收职位资源税也是合理的。
六、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不完善
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具体怎么来衡量贡献并没有确定的方法,这使得一些私有企业在分配上有很大变化余地。由于我国人力资源丰富,人力资源市场上的供需悬殊,造成雇员在获得合理的报酬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在报酬和工资上没有决定权和参与讨价还价的权利,雇主给予雇员的工资低下、剥削过度,而且工资拖欠、克扣、强迫超工时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现象普遍,以至于温总理亲自为民工讨工资。一些民工除了受业主压低报酬外,还要受到包工头的剥削,可见他们报酬的不合理性。收入分配缺乏足够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劳动法规的实施也缺乏力度,导致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大。虽然压低雇员工资和报酬可以增加雇主的积累,用于加大投资,但是在贫富差距加大的情况下无法拉动内需,投资往往只会带来泡沫经济,产品无法销售,压低同行的利润,最终形成产品积压、资源浪费和经济恶性循环。
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覆盖范围窄。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和国际相比偏低,其绝大部分都给了城镇职工,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在农村,实行的是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村老人的生活将变得无依无靠,缺乏基本保障,乃至衣食和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的不完善使失业人口、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缺乏收入来源,无法缩小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内涵;目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092—02
近年来,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我国各企业不断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企业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多种手段措施保证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其中,企业财务报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未来发展前景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但在具体的实施应用过程中,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制约着企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针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内涵和目的
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是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同时在结合企业其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进行综合的比较和评价,从而给企业的相关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管理决策和控制依据。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内部和外部都存在着许多与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他们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程度的关心,要求通过财务报表所展示的各项内容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中存在的局限性
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对于企业自身管理和未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也逐步拓展新领域,向经济多样化方向发展。传统的企业财务报表已不能满足企业新型运营管理模式的要求,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显现出了诸多的局限性。企业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受财务报表本身特点的影响,在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中所展现出来的不足,是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最本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只限于单个企业
企业财务报表是企业借以观察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工具,只能收集单个企业的财务数据信息,却不能了解反映出同行业中其他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评价是具有相对性的,只有将企业放在整个行业中进行评估、比较才能对企业作出合理的评价分析,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然而由于企业财务报表都具有保密性,不能对外部毫无利益关系的集团或个人进行公开,因此,财务报表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并不能反映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水平,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只限于财务性
企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其所能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一个企业的财务信息,只能以定量的货币计算和货币信息来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状况。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所涉及到的因素众多,而企业财务报表的信息并不涉及产品竞争力、人力资源质量、员工素质和心理状态以及企业管理者的能力和关注度等方面的内容,很难全面地反映出企业的全部状况。只限于财务报表的分析的局限并不能代表企业全面的经营状况。
3.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存在滞后性
就我国企业的现状而言,除少部分的上市公司外,对于大多数企业在年报中是否揭示未来发展情况预测性信息未作出明确要求。因此,企业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主要针对企业以往的财务数据信息,具有严重的滞后性。然而前瞻性的财务预算信息对于企业的投资、信贷和经营决策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反映着企业的发展前景。
4.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由历史成本得到
企业财务报表大都是对企业资产中实际成本的反映,但在物价波动较大或产生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将会产生企业历史成本计量的信息与企业资产实际价值相脱节或相背离的状况,这就会导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质量失真,无法为企业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甚至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的后果。
5.企业财务报表所展示的信息由近似计算得到
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计算整理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对于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有着严格的要求。然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些账务的处理无法准确核算。譬如,收入的确认,坏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以及在建工程和制品完工程度的估计等等内容的核算都无法实现精确性,而是根据会计人员的相关职业判断估算出来的,一般均采用近似值。这种数据失准的局限性是无法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准确性。
三、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的解决对策
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制约着企业财务管理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发展有着严重的阻碍。只有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实施改进,完善报表分析的效用,才能使企业财务报表在企业管理中发挥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对社会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作用。本文针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中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克服企业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
企业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是解决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问题的重要内容,在不断克服疏忽性失误的基础上,要不断结合现实状况,与时俱进,解决财务报表分析中的具体问题。
(二)构建科学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体系
科学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方法是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不断完善的前提。在财务报表分析过程中,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体系,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之上,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虑,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有效性。
(三)完善对比率分析问题
各种比率的有机联系是进行企业财务报表全面分析的有效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能够抓住重点,避免多重线性相关现象的出现。
(四)重视对企业所处行业背景的了解分析
行业背景要求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反映社会市场环境对企业的要求,决定着企业竞争优势的决策发展方向。因此,必须对企业所处的行业背景进行全面了解和战略分析,得出对企业发展有益的结论。
四、结语
目前,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已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企业管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局限性和企业经济发展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克服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深化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徐超.财务报表比率分析的局限性及解决方案[J].经济研究导刊,2009,(18).
关键词:市场调节;宏观调控;区别;联系;作用;结合
在高一年级思想政治课新教材第九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学过程中,经常有学生对“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懵懵懂懂、含糊不清、理解不透,导致认识上产生市场机制排斥宏观调控,宏观调控会妨碍市场机制推进;认为搞市场经济就不要政府调控,完全放任自流的认识等误区。因此,教学中有必要对此问题的基本含义、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作用等问题做出全面深刻的说明,以利于学生更好地认识市场的作用和国家的宏观调控。
一、“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各自的含义
现代经济中,“无形的手”也叫“看不见的手”,它是指价值规律及其表现形式,即市场调节。由于市场调节是价值规律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各种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关系来发挥功能和作用,从而引导生产者对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行调整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好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无形中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自动的调节作用。这就形象地说明市场机制是无形的但又确实存在的一种客观力量。
现代经济中,“有形的手”也叫“看得见的手”,它是指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控制和引导,即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是自觉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主动地调节,这种调节是借助于编制经济计划、颁布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建立经济法规和行政命令等方式进行的。因而,相对于在幕后的“看不见的手”或“无形的手”来说,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有形的手”。
二、“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之间的关系
“两只手”之间的关系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两种调节手段的关系,两者既相联系又相区别。
从联系来看,两者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的手段,两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首先,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实际上就是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是经济运行中经常和大量地发挥调节作用的手段,是第一位的手段。其次,政府调节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单纯的市场调节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当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一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充当着竞争的裁判者,市场偏差的纠正者,市场缺陷的弥补者,市场运行的调节者和市场社会发展的设计者的重要角色,可以说,没有政府调节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不完整的市场经济,因而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从区别来看,两者是不同的经济调节手段,有着不同的调节方式、特点和适用的范围。
从市场调节来看:第一,它是通过价格、供求、竞争机制的相互作用来完成的,协调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诱导他们的经济行为,使生产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按市场导向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从而实现对资源的配置。第二,市场调节的优势在于可以使生产者按需生产,生产要素能自由流通;价格具有弹性,能反映供求变化;市场信息灵敏,生产效率较高等。第三,市场调节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不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总量平衡的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等),单靠市场调节既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又难以实现合理化。
从政府调节来看:第一,它运用包括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或间接或直接地调节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诱导、影响和干预他们的经济行为。第二,政府调节的优势在于调节的自觉性、主动性和预见性,它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达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第三,政府调节也有不足,由于政府调节是一种人为因素和主观行为,有时因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导致失误,而且过度的政府调节会干扰和破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三、“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各自的作用
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问题是经济学最基本的问题。在现代经济中,“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都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手段。 转贴于
“无形的手”能够通过价格的涨落比较及时、准确、灵活地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传递供求信息,实现资源配置。面对市场竞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利益杠杆的作用下,积极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推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进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既然市场机制有如此好和如此多的优越性,那么它是否完美无缺呢?回答是否定的。市场也有局限性,并不能解决经济和社会中的所有问题。例如,当市场不是完全竞争时,资源不能得到最优的配置。此外,市场机制不能解决贫富差别、收入不均、公共商品、科技研究与开发、公共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失业、经济周期等问题。因此,我们既需要了解市场机制的优越性,也需要了解其局限性,从而对它进行修正和补充,在这方面,国家的宏观调控就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有形的手”能克服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市场机制依靠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自发地对经济进行调节,必然会带来一定的盲目性甚至破坏性,因此,要克服市场的缺陷,就离不开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它通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法律手段和一些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节。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收支平衡。
四、“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二者不可偏废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无形的手”)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作用(“有形的手”),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紧密相联、缺一不可,单纯强调这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是不正确的,十分有害的。
如果片面强调“无形的手”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大,甚至导致两极分化。反之,如果片面夸大“有形的手”,难以反映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信息传递容易失真、扭曲,造成市场主体缺乏动力和活力,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这就客观上要求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加强宏观调控,保证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国家能够集中尽可能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世界金融危机中能保持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是有力证明。
实践证明,单一的完全放任自由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不可取的,而必须把它置于国家宏观调控之下,与国家宏观调控结合在一起,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竞争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科学发展社会生产力。只有把“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有机结合起来,兼容并蓄,相得益彰,才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龙,计保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功利主义具有短视性,只强调效果的作用,认知取向只肯定现在,注重眼前利益,而轻视长远利益,容易导致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使人格受到扭曲。在日常生活中,功利主义通常是以创造多少财富或收入来衡量的。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一脉相承,导致人格扭曲或异化。功利主义的又一局限在于个体主义的凸现,其本质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作为行为的标准和目标,集体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因此,集体成为了一种虚幻的利益形式,使得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截然对立起来。
功利主义引起的矛盾分析
1.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公平与效率在现实生活中反映了衡量社会发展的两个尺度。效率即衡量社会发展生产力,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方面所能达到的速度和水平;公平则衡量国家在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需求上所达到的程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经济发展的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反映了义利革新的有机统一。功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社会发展中效率的要求。马克思指出:“‘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体现正当的个人利益的功利性观念、效用观念与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比资本主义更公平,因为它要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实现一切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但是,这一公平目的的实现是以生产力较高水平的发展为前提,绝不是生产关系公有制程度越高就越先进。生产关系的先进性首先表现在它与生产的性质、水平相适应,从而提高更高的生产效率。
没有更高的生产效率,社会主义的公平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效率优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需,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要途径。市场经济会使人们收入差距拉大,拉开的差距只要适当,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但必须看到,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进行第二次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
2.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商品经济,其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个人利益这根杠杆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了个人追求物质利益的观念,人们不再耻于谈利,赚钱也不再是不义之举,带来了人们对个体利益的高度重视。功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某些特征和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但是,如果把市场经济发展中个人利益的要求过分夸大,就混淆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市场经济与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相结合时,对社会道德状态的影响是不同的。
3.短视行为与务实思维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活动本身的特征,使功利主义以有用性、功利性的后果作为评价行为的根据,也使得社会上许多短视行为有了市场,只顾眼前的利益,轻视长远利益,注重结果,轻视原因和动机。这种短视行为与务实精神是相违背的,务实精神强调重实效、重效果,坚持在实践中认识真理,坚持真抓实干,开拓前进。
功利主义与社会主义本质的二元张力推动社会发展
社会主义的最终价值取向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这必须建立在社会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必须以物质资料的充足为前提。在一定程度上,功利主义为社会的迅猛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但是,过分的强调功利主义则使社会的发展表现出为了物的发展而发展,人变成了物的发展手段和工具。所以,要清醒地认识到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1.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往往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通常并不优先顾及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因而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局限于从分配领域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经历了公平优先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公平和效率兼顾,更加注重公平的历史性转变。即使仅从分配关系看,我们也只是重视公平与效率的量的统一,忽视了二者的质的统一。因此,要严格尊重市场机制,以求效率,又要适当地对市场的弱者、失败者、最小受惠者给予扶持、帮助和救济。
2.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的强调和重视,一方面使社会发展得到强大的动力,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等。对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我们绝不能只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或以集体利益的名义剥夺个人利益,而是应该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两相利”,辩证地对待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相互关系。第一,我们要肯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第二,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应该服从集体利益;第三,在确保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关心个人的正当利益,尊重个性的独立和发展。这样,一方面克服对个人利益的偏激可能引发的倾向,另一方面也纠正了片面地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
3.正确认识未来发展对当前发展的规定性
未来的发展对当前发展的目的、方向、性质、途径、手段等具有规定性。在社会发展中,我们不仅要看到当下的利益,更要看到长远的利益。既要吸取讲究实际、讲究效果的功利主义的合理因素,又要克服其短视思维、短视行为的局限性。应坚持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观的根本观点,一切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4.正确对待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关系
论文关键词 公司法 国家强制 公司自治 政府干预
公司法中强制规范占很大比重,使得公司法具有了强制性特征。我国在1993年颁布公司法时,由于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缺乏公司规范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设立经验,因此,在2005年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国家强制更加规范,同时也处理好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功能和设置分配,让公司法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但是,公司法还应不断完善改进,公司法的合理性和预见性都是不容忽视的,公司法不仅要引领社会的发展,同时还要规范当今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基本论述
(一)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定义
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是国家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对公司采取的强制规范,是最大力度的防阻私人目的而对公司采取的强制规范,它主要包括司法强制、行政强制和立法强制。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能够自觉的调节“市场失灵”,在平衡各方市场经济利益的同时,消除公司自治在市场经济中所存在的弊端。这种自觉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采取对应的经济政策,寻求发现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和管理等手段。并将其扩展到公司法领域中去。
(二)公司法中国家强制存在的原由
在传统的公司自治中,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公司法中设立了法人制度、股利分配制度和股东民主制度,以及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经营者的聘用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使得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调动了投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和公司规模的扩大,传统公司自治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一方面,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管理层的权利较为广泛,当产生非法利用公司权利来满足个人要求的动机时,公司便成了一个不完整的协议,而这种协议的矫正仅仅是依靠公司自治是无法结局的。另一方面,当公司规模、经济增强的同时,公司不再是单纯的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如果仍然坚持使用传统的公司自治,为了追求最大化的自身利益,就无法实现社会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相结合,同时,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可能会发生危害市场经济的欺骗诈取钱财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国家强制与公司自治存在着互补关系,在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协调一致的时候,适当的国家强制能够弥补公司自治中因过于追求效率而对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害。
(三)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目标和实现价值
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经济自由和秩序的统一。国家强制纠正了传统的私法对社会弱者造成的不平等和限制,有效地平衡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充分的发挥了市场经济机制的自主调节能力,为公司自治创造了良好的空间,在保证了经济自由的同时也维护了经济秩序。
二、公司法中国家强制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公司法并不是仅仅只有任意法或强行法,而是一个既包含自治性条规,又包含强制性条规的法律。其中,自治性与强制性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在不同国家所占的比重也各有差异,但是基本上是遵循一个规律的:在法律的允许下,对于公司的经营将最大限度的赋予自治权利,并将强制的放在社会安全和确保公司人格的重要事务中去。
(一)旧《公司法》中的国家管制在我国历史痕迹
改革开放之前,为了突出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所占的主导地位,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强调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的管辖,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意识,尤其是在公司法中体现更为明显。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带有浓烈的强制性意味,不少限制性的条款阻止了公司的进程,从而降低了公司法的作用,就健力宝事件来进行分析:健力宝公司作为三水当地的大型支柱企业,由当年的创业人员李经纬和团队所掌管。2001年下半年,三水政府要求健力宝让出股权,并将75%的股份卖给浙国投,由于这一决定,导致了金利宝公司的资金匮乏,直接影响了健力宝的销售业绩,使得健力宝几乎面临停产。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04年11月李志达的接手才得以缓和。李接下来又通过北方亨泰和汇中天恒的控股,持有了健力宝91.1%的股份。此后,由于健力宝公司依法进行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改革,使得李的股份无法过户。之后,掌握8.9%股份的三水政府强行接管健力宝公司,强行让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离开,结果直接的导致了健力宝的停产,使得之前所做出的投资都付诸东流,这种政府干预的形式,严重的剥夺了出资人的合法经营权,带有浓烈的强制色彩,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健力宝公司有权利自主经营以及处置私人财产,三水政府这种做法属于越权干预。这种公权干预代替私法调整的行为,混淆了公私法的主体身份,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平衡。不恰当的经营模式,会使一个公司经历由盛到衰的变化;同时,不恰当的政府干预,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打消其投资积极性,使一个公司逐渐走向灭亡。政府的干预应当为公司创立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去干预管制公司。
通过健力宝事件,我国的旧《公司法》中存在着国家强制的指导定位不明确、带有浓烈的政治色彩、强制性规范过于霸道的问题。
(二)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在我国的特征及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促进经济的快速均衡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迎合时代的需要,2005年我国新修订了《公司法》,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深厚的影响。首先,新《公司法》因材制宜,对于不同种类的公司采取的国家强制程度不同,对于公司的管理更加合理化。例如
,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投资者之间的人合性和信息传递的便利性,所以在自治中应更多的给予任意性。而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分散而造成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因此在管理和股份分配中容易发生矛盾,因此,在管辖的时候,股份公司需要更多的介入强制性规范。其次,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在治理中呈现了多元化和多层次的思路和结构,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可以一元化,也可多元化,有效地发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多元化和灵活化;同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将重大的事务交由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地防止了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局面。再其次,在公司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又增加了公司社会责任,降低了公司权利的集中化。最后,新的《公司法》由增强了对利害关系人的维护,促使公司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
三、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局限性
(一)人们行为影响的局限性
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对人们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举例来说,在公司法中,当公司的参与者的利益与公司法中规定的不一致时,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通常会采取协商的方式来达到最好的结果。所以,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局限的影响,所以人们的态度在很大一部分中影响着公司法的实行。
(二)处理问题的不完整性
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一种,一直在其他非法律体制的共同作用下保护着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法律仅仅只能解决在特定领域内的问题,通过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协调作用,给予投资者最大限度的保护。可是,法律在对投资者的保护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始终没有明确的结论。
(三)处理公司管理问题的不便性
公司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一般是由于管理者自身的管理经验不足、思想呆板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所以,通常将这种问题归类为公司的内部问题,因此法律是无法对其进行调整。因此,这类问题一般是由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等非法律机制来处理,但是非法律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很大的限制。管理时可以通过法律的对其进行有效的防范,但是,法律具有局限性,对于管理问题的处理难以发挥很大作用,这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非常不利。
四、我国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完善
(一)明晰界限,建设科学化和市场化的强制体制
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对公司具有匡正和辅助的意义,过分的强化政府管制将会直接导致法律强制规范的膨胀。政府在干预公司事务时应当基于效率理由,例如签订合同的成本、消极的外部理由、判断问题和不完整的信息;同时也应基于非效率理由,例如社会理想、参与、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问题。不当的国家干预往往会造成司法和行政的腐败,所以必须将国家强制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应当具有科学化和市场化的特征,这是在如今经济市场能够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如此才能将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与旧公司法中的政府管制区分开,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应当是间接的、适度的、客观性的。例如,放松对公司的管制,积极实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同时加强公司的运营公众知情权,协调平衡公司内部之间的权利组织都是适度的国家强制。
(二)把公司的自治作为重心,平衡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
处理好国家强制和公司自治的关系对于保证公司旺盛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公司自治能够为公司的管制和经营带来活力,因此,国家强制应当以公司自治前提,维护公司自治,并保证适度的干预,不至于使公司沦落为政治集团谋取利益的工具,更不能夺取当事人的创造和自利。
关键词:功利主义;局限性;市场经济
一.功利主义的发展
功利主义伦理学是近代伴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济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功利主义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后来经过基督教伦理的不断熏陶,到17、18世纪才初步形成了对资本主义发展有积极作用的功利理论。持有功利理论的思想家很多,包括17世纪的哲学家霍布斯、洛克,18世纪的哲学家孟德威尔、哈奇森、休谟、亚当·斯密、卢梭、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但是,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边沁、密尔才整理出了一套系统、完整的伦理学理论,并将其正式命名为功利主义。
1.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
边沁认为在任何行动中能够导向幸福的趋向性都可以称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幸福的倾向都可以称为祸害。功利主义是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来衡量行为价值的学说,被称为“目的论”或者 “效果论”。边沁提出了快乐主义理论,密尔作了修正转化为幸福主义理论,它包含了除简单的快乐体验以外许多其它的追求。他们都把趋乐避苦作为其论证功利主义原理的根据。在边沁、密尔看来,只有能够给人带来快乐的行为才是善和道德的,相反就是恶和不道德的。边沁提出了7个计算快乐数量的标准: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繁殖性、纯洁性和广延性。这些因子可以计算出快乐的总量,并作为判断行为的善与恶的标准。密尔不仅从数量上来计算快乐,更指出快乐也存在着质的差别。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比较多它就是道德的行为,带来的完全是快乐而没有痛苦就是最大的幸福,那么最大多数人都追求这种最大幸福就是最大幸福。于是边沁描述说当我们赞成或不赞成任何一种行为时,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当事人的幸福。边沁主张用法律来保障人们从善去恶,密尔不反对外在制裁力的效用,但更注重道德的内在制裁力,这主要来源于人们的良心和对社会的感情,既是人类长期进化的结果,也离不开后天不断地强化和巩固。
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首先,片面的效果论。他们只重视一种行为所达到的效果,只有效果才是评价行为是否有价值的标准。其次,“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不能够精确地计算和和衡量一种行为的善的,这必然会导致大家对所谓善的盲目追求和整个社会的不公正。20世纪后,曾经兴旺一时的功利主义逐渐走向衰落。
2.现代功利主义
本世纪中后期,功利主义在英、美、澳等国家悄然兴起。求利是现代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人们行为的基本动机,而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在伦理上为人追求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为功利主义理论的复兴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现代功利主义的争论主要有两个,一是如何确定一种行动的效用,二是为追求幸福人们应该怎么做。根据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现代功利主义可以分为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以澳大利亚的斯马特为代表,他认为应该根据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一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而这种判断必须以具体情况下个人行为所达到的效果为标准,而不应以某种道德准则为标准。从总体上看,行为功利主义是对边沁、密尔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的复述与维护。
规则功利主义以美国伦理学家布兰特为代表,他认为,判断人类的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应该以人类的共同特性和共同准则的功利效果为标准。布兰特坚持主张的规则功利主义有着积极的意义,它克服了行为功利主义只顾特殊行为而不顾人类一般行为的弊端,也克服了大家只追求效果而忽略动机和义务的盲目性,同时呼吁大家重视行为复杂多变的过程。
二.功利主义的局限性
功利主义伦理学虽有复兴之势,却无法实现再度辉煌。首先,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者虽然不像利己主义者那样一味主张个人利益优先,但是,功利主义并没有改变个人主义的基本立场,因而它并没有真正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能力,因此无论怎样谈论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要把个人是否快乐作为追求利益的基础,功利主义在本质上仍然是利已主义。其次,功利主义是狭隘的目的论或效果论。功利主义认为只有一种行为取得好的效果,这种行为才是道德的,他们毫不关心人们做事的动机和中间过程,这必然会阻碍人们对真正道德的追求,混淆人们对道德的正确认识,打击人们追求真正道德的积极性,甚至否定所谓的道德。
三.功利主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以批判的眼光看待功利主义及其功利原则。功利主义虽然以个人的利益和幸福作为行为的出发点,但它追求整个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同时强调要协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利益,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功利主义等同于私利和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而全盘抛弃,我们必须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客观上讲,对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准则来说,功利主义仍有积极的作用。首先,功利主义肯定了追求合理的个人利益,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调动社会各阶层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其次,功利主义注重行为的实际效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追求最高效率和最大利润的统一,这与功利主义有相似之处,对于合理评价行为的效果具有实际意义。第三,功利主义关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原则,有助于弥补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真正追求全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协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道德准则,真正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关键词: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补充说明;详细解释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会计信息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测试工具。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和不断完善,会计报表逐渐暴露的局限性,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越来越希望通过会计报表之外的其他辅信息了解企业的真实利润、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资金运转状况、其他重大事项说明等在主表中无法反映的重要信息。因此,会计报表附注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倍受关注。
1 会计报表本身的局限性
会计报表附注被信息使用者的逐渐重视,正是因为会计报表本身由于受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报表分析的选择等局限性影响,越来越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1) 不完整性。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复杂多样,变换频繁,会计报表在反映多变的经济活动时,只能是通过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指标或是制度体系规定了的会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方法,用归类、整理、汇总、高度概括等技术手段简化了经济活动的体现。
(2) 时效性。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对企业过去经济活动影响的结果,是一个以历史为主的阶段性的总结,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等到信息使用者取得各种报表时,可能已过时日,反映的情况已今非昔比。
(3) 可计量性及可计量单位的非稳定性。会计报表提供的数据都必须是能用货币计量的,至于不能用货币量化的企业战略规划、市场拓展情况等很难找到或了解。货币本身又由于时间,或是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难以保持自己的标准价值单位,如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将报表内的数据反映进行简单加减,据此决策会导致决策上的失误。
2 会计报表附注的作用
正是基于会计报表多方面的局限性存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得不借助其他平台了解更多的有用信息。会计报表附注就是为了使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全面、真实、客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更合理地决策,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所作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
(1) 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在形式上,会计报表以数字表示为主,即反映可计量的信息。会计报表附注侧重文字方面的说明,辅助会计信息使用者从中得知更多、更重要的信息,以助他们做出或参与企业选择最合理、最佳经营或是投资决策。
(2) 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比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但由于会计政策、法规、税收等制度的变化,或是企业由于行业需要更准确、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有可能改变会计报表中一些项目的会计政策。由于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中对同一事项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为了帮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掌握这些调整的变化,会计报表附注中可以进行说明。
(3) 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会计报表中所披露的信息不会因为它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准则,选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就能保证其可靠性。如:应收账款会计科目的核算,如不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账龄分析或不补充说明有无抵借发生,就会削弱应收账款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 目前会计报表附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存在的问题。①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要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有赖于说明和解释的充分性。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没有会计报表附注,或只有形式上的一个简要补充,同时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段,完全背离了会计制度的重要性。②存在虚假信息。企业出于向外界展示良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达到融资、吸收投资等各种目的,人为操作,粉饰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虚假信息,非企业核心高管和局外人很难及时发现,极易被误导,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③附注内容滞后。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重要质量特征。会计报表附注滞后的原因一是企业行为,故意地或是遗漏。二是制度要求。在我国,会计报告报出的时间年度报告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半年报要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报告报出时间的滞后,不仅导致信息的外泄,而且严重削弱了信息的有用性。
(2) 解决策略。基于会计报表附注编制过程中或所披露信息中出现的多种问题,我们应当从全方位、多层次着手治理。一方面,加强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即从会计准则、会计通则和会计制度的内容上不断完善,尤其要适合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变换。另一方面,在细化制度的同时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业务素质,提高自身职业判断能力。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首先,报表附注的提供者应当建立自身的内部监督机制;其次,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签字认可。其目的就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增加会计信息的可信度,降低信息使用者的风险。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明确、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的执法力度,避免职能重叠,多头管理。如果这方面不完善起来,没有严厉的惩治措施和震慑,就谈不上落到实处,治好本。
我们应该认识到,会计报表附注不仅是一种工具,也是一个信息载体。它对经济决策具有深远的意义。理解它的含义,学会它的编制,更好地利用它的形式,可以说会计报表附注就是管理者和投资者走向成功,做好决策的一个好参谋。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精读精讲.东方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