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文物保护总体规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近年来,灵武市文物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宣传力度,公布了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些重要的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通过配合基本建设,加强考古发掘工作,逐步完善文保单位“四有”(有保护标志碑,有保护范围,有档案记录,有保护机构)建设,不断改善基础设施,着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文物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1.成立文化遗址管理机构。2004年7月,灵武市文管所举行了水洞沟文物管理所挂牌仪式,同时召开水洞沟文物保护座谈会,编制完成了水洞沟文化遗址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水洞沟文物管理机构的设立,结束了水洞沟没有文物保护机构的历史。水洞沟文物管理所成立后,配合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对水洞沟进行了第六次考古发掘。此次发掘在2003年考古发掘的基础上,从2号地点、7号地点共出土石制标本8000余件,精美装饰物30余件,清理用火面积达20平方米。
2.加强长城遗址保护工作,完成了长城考古发掘。2004年1月,临河红山堡北侧明长城被人用铲车挖开5米宽豁口,每天有百余辆车由此通过,对长城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杜绝过往车辆对长城遗址的破坏,灵武市文管所迅速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将豁口进行封堵,竖立了警示牌,印刷保护长城宣传资料千余份,向有关单位和过往车辆发放,增强了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3.开展二道沟岩画普查摸底工作,完成了临河汉代墓葬抢救性清理发掘。2004年8月,宁夏岩画研究院及中国岩画研究所10名岩画专家,对灵武市二道沟岩画分布情况进行了调研。宁夏岩画研究所主任乔华女士对灵武市二道沟岩画价值给予高度评价,希望加大岩画保护力度,使岩画资源永久保存下去。
4.开展了磁窑堡将军府邸遗址抢救性清理工作。2004年6月,灵武市文物部门在磁窑堡镇附近发现一座明清时代将军府邸遗址。将军府邸位于磁窑堡西夏瓷窑遗址东南500米处,占地面积1000多平方米。经过抢救性发掘,清理出大量雕镂有飞禽、走兽、花卉等图案的明清建筑材料及铸有英文字母的纽扣和明清钱币等。
二、灵武市文物保护中存在的困难
1.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灵武文管所每年业务经费万余元,文物保护经费没有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五纳入”(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导致经费严重不足,这成为困扰文物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水洞沟文化遗址文物管理所成立以来,因无办公经费,工作难以开展。
2.“四有”工作落实不彻底,文物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乡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仅有保护范围、档案记录,没有竖立文物标志碑和保护机构;没有建立起各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联合办公制度。未经文物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文物损坏事件时有发生,制约了灵武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3.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少数领导只重视经济建设,不重视文物保护,文物工作得不到理解与支持。文物展厅、库房狭小,无消防报警装置和安全保障设施,存在严重失火、失盗等不安全隐患。灵武市文物遗址数量大、分布面广,多数遗址都坐落在荒无人烟的偏远地带,因无交通车辆,管理难度较大,文物执法效率低,快速反应能力弱,《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实施。
4.文物保护工作面临形势严峻,文物破坏现象屡屡发生。如水洞沟文化遗址自然、人为破坏情况严重。近年来,遗址沟崖北侧发生大面积蹋陷,因无文物维修经费,难以实施保护措施。作为宁东镇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磁窑遗址,多年来一直遭到不法分子和古瓷收藏者的盗挖。全市境内各时期具有一定规模的古墓葬,多数均被盗掘,难以实施保护措施。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文物保护法》宣传力度。各级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文物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大力提倡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提高各界人士的文物保护意识。要向各级领导干部宣传和介绍文物法律法规,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特别是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重视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避免在建设施工中破坏出土文物。
2.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认真编制规划。按《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认真落实“五纳入”工作,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划拨专项管理经费,保障恐龙化石馆、水洞沟遗址正常工作的开展。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和计划性。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的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认真抓好恐龙化石馆、水洞沟文物遗址的规划、管理、利用工作,将其联合建设成为一个原始生态自然景观与古生物、古人类文化资源相结合的文物旅游亮点。
3.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和破坏文物遗产为代价进行开发建设而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进行前期立项、论证、选址等工作时,要事先充分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应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对调查、勘探中发现的文物,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发生毁坏文物的事件。因基本建设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所需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单位项目预算。
文物保护;旅游发展;乾陵模式
1.当前的探索
近年来,高速的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给文物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此同时,区域的经济发展也或多或少地受到文物保护的一定限制,从而引发了文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一些问题,如文物保护与项目建设的矛盾、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文物保护资金短缺,以及对文物的盲目开发等。为缓解这些矛盾,一些具有文物资源的景区在文物保护与利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例如西安唐大明宫以遗址公园采用以文物保护和有效展示为主的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周边区域结合旧城区改造的综合开发;再如曲江大唐芙蓉园则是以挖掘“大唐芙蓉园”的历史文化,建设主题公园为核心,周边配以地产的建设;又如法门寺是以法门寺为中心,在旁边建设“新法门寺”佛教主题公园等。然而,这些尝试和探索往往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不能推而广之。因此,笔者在参与《乾陵景区旅游发展规划》时,对于乾陵景区的文物保护和有效利用进行了新模式的探索,可以称之为“乾陵模式”。通过对乾陵模式的解读及其意义的探讨,以期对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研究和探索提供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2.乾陵面临的主要问题
A.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乾陵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与其夫唐高宗李治的合葬陵,唯一一座保存完整的唐代帝陵;乾陵选址与建制是唐代帝陵的典范,确立了唐代帝陵制度,并对以后各个时期的帝王陵墓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乾陵是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申报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其在2006年已经列入丝绸之路申遗目录。乾陵人民和政府为保护好这一全人类的财富,严格遵循了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建设,使乾陵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同时也正是因为强有力的保护,或者说这种“不建设,不开发”的保护方式,使乾县的经济发展一直较为落后。
目前乾县仍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乾县的工业经济总量小,且在工业方面的固定资产的投资增幅历年来也维持较低水平。尽管乾县矿产丰富,仅以石灰石为主的矿产资源蕴藏量便达3亿立方米,且为国家优质矿石,具有极为广阔的开采前景。但出于对乾陵严格保护的需求,乾县矿产资源的工业开发较为有限。可以说,为了乾陵的保护,乾县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第二产业的发展,其国民经济发展一直落后周边县市。如礼泉县GDP过去为乾县的一半左右,而目前已经是乾县的两倍;兴平市过去的GDP与乾陵基本持平,如今乾县不到其1/3。乾县经济发展严重受到乾陵文物保护的影响,可以说出现了“捧着金饭碗在要饭”状况,文物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矛盾逐渐突显。
B.有限利用与市场需求的矛盾
乾陵旅游目前还是观光旅游,游客只能游览主陵地面上的遗迹和部分开放的陪葬陵。这样的旅游展示方式虽然有利于保护,却对乾陵的展示显得严重不足,使得乾陵这一高等级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受到极大的削弱,导致游客对乾陵游览产生不满。例如在携程网等旅游网站上,游客对乾陵的评价不高。虽然很多游客认为乾陵“值得一去”,但大多数去过的游客对乾陵的评价是“没什么好看的”、“什么也没有发现”等。在全国旅游迅猛发展的热潮中,乾陵因为其旅游展示和利用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致使其旅游吸引力日益下降。据统计,从2007年至今,乾陵游客数量维持在60万人次左右,与其它同类景区,如秦始皇陵博物馆(年游客量平均为300万人次)、华清池(年游客量维持在120万人次左右)、茂陵(年游客量逐渐超过乾陵)等相比,乾陵的游客量不仅少而且增速缓慢。
3.乾陵模式
面对乾陵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各种矛盾,能否探索出一条既能够满足乾陵作为国家级文保单位保护的要求,又能够重塑乾陵的旅游核心吸引力,实现乾陵旅游发展和经济腾飞的发展途径呢?笔者在参与《乾陵景区旅游发展规划》中提出了“乾陵模式”,作为实现乾陵保护与利用的核心手段。
乾陵模式,又可称为“陵城双核模式”,是指以乾陵文物保护区(陵)和保护区范围外的以奉天古城(城)为主的乾陵文化旅游区为双核心,前者以保护为主,后者以利用为主的发展模式。乾陵模式主要解决了乾陵保护和发展的以下几个核心问题:
A.解决保护与利用的政策层面问题——两大分区,陵城双核
在乾陵的文物保护规划中,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乾陵主陵、神道下宫和若干陪陵。而通过查阅史籍和现场踏勘,我们发现目前乾县城市建成区在历史上是作为乾陵守陵城的奉天古城。奉天古城,自唐睿宗文明元年(684年)置奉天县,安史之乱时,唐德宗曾到此避难。奉天城城墙形状奇特,形如乌龟,因此又称“龟城”。1993年,乾县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奉天古城内目前有兴国寺、文庙、城隍庙等历史遗存。由此可见,虽然奉天古城历史遗存较少,可能难以纳入乾陵文物保护的范畴,但从文化脉络上作为守陵城的奉天古城是乾陵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奉天古城与主陵、神道下宫、陪陵四部分共同组成乾陵的完整格局。
水污染对文物的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被污染后,水体中含有很多污染物质,如酸、碱、有机污染物等,污水在排放过程中渗入地下,对文物遗迹的可能危害主要表现在对地下文物如陶制品、墓葬、化石等的危害,降低了文物的开发和贮藏质量。文物遗址周围水体的恶化及富营养化等影响整体文物环境感官。
辐射线对文物的影响辐射线可使文物表面老化,降低文物品质,缩短文物保存寿命,其中紫外线对文物的破坏尤为严重。光辐射污染在文物保护中不容忽视,光环境影响织物的颜色,降低织物强度.光辐射对文物损害还表现在光化学污染,或称“光化学烟雾”,即在有阳光直射时,光线中较强的紫外光、紫光、蓝光诱导汽车尾气排放的一氧化氮、碳氢化合物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少量有机醛类等腐蚀性强的污染物,日积月累将毁坏文物的质地[6]。
地下水对文物的影响地下水对文物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地下水水质污染造成对文物的影响,还表现在地下水水位的变化的影响,地下水水位的升高,对文物的侵蚀作用加大,水位降低,地表塌陷影响对文物破坏加剧.这方面例子很多,古城西安超采地下水至地面沉降危及多处文物景观[7],埃及首都开罗附近着名的狮身人面像正受到地下水位上升的威胁,近年来发现,地下水位上升正在侵蚀和削弱狮身人面像的基座和主体[8]。
田野考古对环境的影响
田野考古学是为了研究人类历史而进行实地考察、获取实物资料与信息资料的学科,考古学研究是一个整体,田野调查发掘和室内整理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田野调查发掘作为直接获取资料的环节,是考古的重要方法,但同时,田野考古过程如不注意采取对环境的保护措施,考古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表现在水土流失、局部生态的影响。
水土流失的影响在野外考古的过程中,对文物及遗址的挖掘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土体和岩石等固体的废弃物,由于土方开采,会对原有的地表结构造成破坏,同时面在外力的作用下,极有可能出现滑坡甚至坍塌等危害的出现,从而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野外考古搭建的临时居所用及临时性的施工便道,如果没有的必要的保护措施,在遇到大雨或者大风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水土流失。
局部生态影响:土地利用、文物景现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野外考古对土地的占用,改变了原有土地的用途,改变了原环境景观,由于挖掘等方面的原因,对原有的植被产生了严重的破坏,改变了动物的栖息环境,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其他影响考古作业人员生活废水如随意排放,会使地面水甚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在河道中的考古会使河流的含泥沙量有所增加;考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音,对周围居民及生物有一定的影响。考古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悬浮物及生活垃圾对环境产生影响。
文物考古及保护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
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坏,考古过程对环境又有一定的影响,无论是文物考古过程,还是文物的保存保护,既要保证环境质量保护文物,又要在考古过程中保护环境不受影响。
田野考古的环境保护措施田野考古从田野调查开始到发掘完毕对遗址进行保护的整个过程,既要考虑文物的保护,又要考虑到发掘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9]。
调查阶段要充分了解环境考古调查是发掘和保护的基础。考古调查不但要对当地遗址文物情况有着初步的了解,还要了解清楚自然和生态环境状况。野外调查对该地发掘前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持有着相当大的作用[9]。
发掘阶段采取生态保护措施发掘时要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和遗物分布状况合理布设探方,发掘出的土层要分层堆放,对于地表土尤其是生态脆弱地区,地表土连同地表植被需要单独码垛,回填探方后,尽量恢复发掘前状态。
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常用的保护方式有回填保护、建博物馆保护和露天展览。保护方式要根据文物的性质决定。
文物及遗址的保护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文物保护方式要分类保护,对于分散的文物,建议采用建博物馆保护的方式,而对于大遗址的保护,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在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中国的大遗址具有年代悠久,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类型复杂等特点,是中国千年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国文化遗产资源的精髓部分[10]。中国《“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提出:大遗址不仅具有深厚的科学与文化底蕴,同时也是极具特色的环境景观和旅游资源,并明确要求设立专门的对公众开放的遗址展示区。2008年10月21日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大遗址保护高峰论坛”提出:应将大遗址保护同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让大遗址保护的成果惠及社会,实现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发展[11]。中国对大遗址实施大规模的抢救保护工作,整治环境,也是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推向21世纪的战略部署。考古遗址公园是大遗址保护工作的创新。考古遗址公园是在许多国家经实践检验证明切实有效,并已日趋成熟的一种考古遗址保护和利用模式[10]。中国汉阳陵等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取得显着成效。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过程,不仅是保护遗址的过程,更是形成优美生态环境的过程。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每座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均按一定比例设置公园和城市绿地,而位于城市中心和城郊结合部的大遗址可以作为城市绿地的首选。中国的一些古都,建城年代早,经历朝代多,持续时间长,在城市规划区域遗存了众多大型古代城市遗址。如通过城市规划的设计,将这些遗址的整体保护与城市规划总体布局调整相结合,从而在城,近郊区形成了蔚为壮观,特色鲜明的考古遗址公园带,将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这样既有利于通过土地利用性质的置换合理安排城市用地,又有利于大遗址的整体保护,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园绿地的文化品位[10]。
加强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保护文物文物及遗址所
在地要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要满足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大气质量标准要达到一类区一级标准,水质标准要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噪声标准按达到城市O类标准。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全部收集,集中处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环境整治,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12]。 加强规划、全面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协调一致。在制定各级文物保护规划时,要重点考虑环境保护因素,根据目前社会经济状况,充分开展区域内文物调查,制定博物场馆建设规划和遗址建设规划,对文物分类保护。各级各类环境保护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内文物保护问题,保护目标要首先考虑文物保护的环境需要,环保措施要有针对性考虑文物保护。
加强环保部门和文物部门的合作两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一直在各级开展,如工程建设选址要充分考虑文物遗址因素,文物部门文物证明是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依据之一。实践证明,环保部门与文物部门的合作,对于提高文物保护与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效率,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景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旅游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提升景区品味,打造景区特色,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依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性详细规划》、《风景区民居建设风貌改造规划》等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民居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与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四条县旅游局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水保局、环保局、文化局、建设局、国土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从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景区内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居)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后,按照国家建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规划为先导,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景区档次为主要内容,整治景区环境、打造景区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着力推进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努力打造生态良好、风格统一、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精品景区(点)。
第七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则;
2、风格与风貌统一,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3、不破坏生态环境与绿色环保的原则;
4、改建和新建结合,前期整治与后期管理结合的原则;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要按照景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另行编制旅游风景区民居风貌改造规划。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风格应突出当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适应小康社会生活标准,努力提升档次和品位;要充分体现保护生态和节能环保的理念,并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旅游风景区应按照景观的观赏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与不可再生性特点划分为景观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接待服务区,实行分类管理。景观核心区严禁建设与资源保护以及旅游服务无关的各项建设内容,景观核心区内的民居应逐步搬迁、拆除;建设控制区可适应建设为景区接待服务所用的建设内容,原有的民居建筑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改造为旅游服务设施;接待服务区的民居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按照统一风格进行改造,开展旅游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在景区内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区规划要求,与景观不协调,需要改建或拆迁的民居,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拆除。对成片的民居建筑应通过风貌改造打造为旅游服务区。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的各种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规模、体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二条在景区内施工,必须保护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清理周围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在主要风景游览区内施工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
第十三条对景区内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门牵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影响其历史风貌、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应予拆除。特别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价值的旧民居,应作为景观进行保护、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内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迹。
第十四条景区内重要古建筑的修复,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尽量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古建筑修复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景区规划要求,与文物、宗教部门协商确定,有计划地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景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凡不适合在风景游览区设置的经营网点要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规定的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粪便或其它杂物。饲养家禽必须远离景观和道路实行圈养。
第十七条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国土整治、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生态移民等各种项目,支持景区民居搬迁与改造。同时要加大对景区民居建设与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保证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和风景区所在乡镇共同管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责任追究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在文物保护的理念和制度的设计上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相关法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文物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因此,梳理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分析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现状
现有文物保护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宪法的规定为文物保护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二是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三是行政法规,如《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山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等;五是有权部门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立法理念相对落后。由于立法机关以及文物保护部门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导致文物保护法律所创建的保护制度不能有效对文物施以保护,致使文物在社会发展中屡屡受到严重破坏。二是法律规定内容缺失。从实践运行看,存在一些内容缺失、规定空白的情形。三是保护措施有待细化。现有文物保护法律的许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过于原则,保护措施有待细化。四是执法力量亟待加强。
(三)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
根据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应通过树立文物保护的先进理念、贯彻科学保护原则,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对文物的法律保护。应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引入先进立法理念,弥补文物保护法律空白。二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文物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赋予执法机构更多权力。四是确立多种保护手段,发挥文物保护法律的综合治理功能。
二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文物立法虽然逐渐在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政府大力提倡绿色产业,旅游业已成为政府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发展旅游业,必将大量开发文物,利用其潜在价值。为此,协调好文物与旅游的关系对于文物的保护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文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文物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如海北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西海镇作为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 1957年选址,1958年建厂,1987年退役,1995年移交海北州人民政府使用。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第一颗氢弹都在这里研制成功。1964年10月16日,中国首次核试验爆炸成功,它向全世界宣告:站起来的中华民族终于有了自己的原子弹。为打破核垄断、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圆满完成了历史赋予的使命。1995年更名为西海镇。1996年9月被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1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11月被中央文明委正式确定为第三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这种军事文物丰富而独有的的特征,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2、文物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大量的文物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但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应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文物的社会效益可使人们了解文物的重要价值及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唐山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关键词】文物保护;保护意义;保护措施
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标记。在当前城市发展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得更加密切,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更加凸显。然而我国正在经历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期,不少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文化遗产保护,甚至为了短期经济利益,不惜破坏文化遗产。所以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如何实现共赢。因此,地方政府、文化遗产管理者、各利益相关者要正确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二者的和谐共存。
一、城市发展中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留存下众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中国古建筑对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半个亚洲尤其是日本的寺院建筑,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建筑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古代人民智慧的成果和劳动的结晶,代表着我国古代的建筑艺术和建筑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他们像是历史洪流的见证者,反映着一座城市的发展、变迁。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文化是特色的基础。一座城市经济越发达,现代化程度越高,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文化遗产就是它的品牌和魅力所在。
(二)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旅游价值
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传承不仅体现在古物书籍上,还深深地刻在留存至今的各类型文化遗产上。文化遗产尤其是众多优秀的不可移动文物遗存作为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人类社会发展的实物见证,历经岁月磨砺,具有不可再生性,一座古建筑的毁坏是不可挽回、不可弥补的损失。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文化、关注旅游,文化的追求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人们对古建筑尤其是古建筑群落的热情空前高涨,浙江乌镇、南浔、溪口等地旅游业空前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还有浙江绍兴的沈园,是一座非常小的园林,亭台楼榭并不出众,而800多年来却吸引了无数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绝。只要合理利用,古建筑独特的文化价值、品牌效应就会成为吸引游客的法宝。在城市发展中,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矛盾,可以实现和谐共赢。
二、文物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规划不合理,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在城市化的推进过程中,许多城市在规划时没有综合考虑到文物保护及合理利用等问题,不少开发商注重眼前经济利益,宁愿追求大型经贸商场和居民住宅带来的利益,也不愿追求规划和开发利用古建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对古建筑大加改造甚至将其毁掉。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城市建设施工之前没有对古建筑进行合理规划,即使有所规划,也做得不够深不够到位,没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关系。
(二)有些地方政府责任意识不强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主张大拆大建,使古建筑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减。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属地管理”的责任意识。同时,文物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欠缺,一些企业、群众根本没有“文物保护,人人参与”的意识。许多古建筑历史悠久,能存留至今已是极大的幸运,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建筑物总是会呈现出一种衰残的景象,许多古建筑的外墙体大面积脱落,加上长期的风吹日晒和雨淋,许多古建筑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风化和侵蚀。
(三)文物保护缺乏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建筑物都是难逃岁月侵蚀的,虽然政府在古建筑的修复和完善方面投入了一定的资金,改善了古建筑周边的环境,有的还对其加以改造利用,发展成了文化旅游胜地,每年都吸引着不少中外游客,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这只是针对部分古建筑而言的,许多古建筑破损情况较为严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凭政府一己之力难以做到,因此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此外,许多著名古建筑偷盗现象严重,导致古建筑构件缺失,许多珍贵木材和木雕构件惨遭流失。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淡薄以外,还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巡查机制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三、城市发展中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政府和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在文物保护中,地方政府作为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各级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应深刻学习领会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高。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在小区或广场以及社区服务中心附近等地以传单发放、板报设计和文物保护成果展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宣传活动,还可以派遣出专门的文化工作者不定期开展宣讲活动或文物保护调查活动。
(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使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齐头并进
文化遗产是一座城市的根基,众多优秀的历史文化遗存可以给充满现代气息的城市画上带着历史文化气息的浓厚一笔,为城市增添色彩,因此使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齐头并进对城市发展极为重要。针对这一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地块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仅要保留、保护建筑本体,还要充分考虑到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环境的保护,每个建筑都不应是孤立的单体。同时,在保护和修缮工作中,必须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限度干预其真实性、完整性等原则,避免古建筑历史人文信息的残缺或损失,这样才能使古建筑本体蕴含的大量历史人文信息完整地保留下来。
(三)重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合理利用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注意在修缮过程中不改变文物的原状,对于建筑外部的砖瓦和内部结构要力求按原有的规格和花纹等烧制和设计。同时,采用“不落架施工”技术来更换柱梁,保护好墙面的珍贵壁画、砖雕和木刻等,对于其建筑布局和走廊安排等也要尽量保留原样。对于近期无重大危险的古建筑,除日常保养外,应避免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合理利用也是文物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合理利用以不损害文物价值为前提,在其能承载的范围内延续原有功能或赋予其适宜的当代功能。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活力的重要手段,可以引发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进一步关注,在产生社会效益的同时产生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培养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增强专业队伍建设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领域较广,对文物保护从业人员的知识面、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同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变,也使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然而,文物保护队伍中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培训机制不完善,极大地限制了文物事业的发展。为此,文物保护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文物保护工作者必须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充实自己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迎接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压力和挑战,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凸显,另一方面,全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也在不断提高。所以,地方政府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以及重视文物修缮、合理利用和培养相关人才是极其重要的。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更是要努力研究、探索和学习相关理论方法,这样才能实现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和谐共赢。
参考文献:
[1]柴腾.关于城市建设中古建筑保护的几点思考[J].建筑知识,2017(01).
[2]戎彦宇.古建筑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07).
围绕这个目标,陕县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一方面放手发展民营文化企业,创新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把发展旅游业、广播影视业和挖掘培育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产品放在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着力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按照构筑“五大景区、景点”的总体思路,充分挖掘人文资源的文化价值、自然资源的文化意蕴、社会资源的文化情趣,以文化内涵提升旅游层次。东线以达摩禅宗佛教文化为品牌,着力崤函古道、空相寺、安国寺等历史遗迹连线开发,辐射龙脖水库,叫响“文化古迹游”;南线以民俗文化、自然生态为品牌,加快甘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回春河生态景区和地坑窑院开发,叫响“民俗文化生态游”。
为了整合资源,政府成立了文化旅游发展产业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合理利用。西张村镇庙上村地坑院群落建筑,过去是乡镇、旅游、文物等部门小打小闹,零星开发,效果不佳。2005年该村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里决定由由国土资源局进行开发和保护修缮,使这一独特的古老民居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2007年,地坑院文物景点共接待中外游客达10万人次。
西张村镇凡村有村民2800人、700余户,1995年有两人从事电视广告承包业。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积极支持引导下,目前全村有105户、210人从事该项经营活动,成为名副其实的电视广告专业村,被三门峡市命名为“全市特色文化产业村”。
陕县民间剪纸艺术自成风格,特征鲜明,有数百年历史,剪纸艺人遍布全县。为此,县里成立剪纸协会,为艺人提供致富信息和联系产品销路。南沟村上至八旬老翁,下到少年儿童有300多人精通剪纸艺术。2007年该村先后应邀参加“河南省首届文化产业博览会”、“郑州第十三届全国商品交易会暨产品展销会”,与经销商达成15万元的剪纸销售全同,当年收入达到20万元,被省文化厅命名为“特色文化产业村”。